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加强专职规定
| 适配人群 | 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安全科人员 | 使用场景 | 特大型项目,大型项目,中小型项目 |
|---|---|---|---|
| 制定目的 | 怕工地出事,想让安全员真管事。把责任分清楚,大家各干各的活,别出乱子。 | ||
| 适用范围 | 管所有工地安全员,管日常检查、隐患整改、事故处理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公司经理带头,安全科干活,项目经理盯现场。安委会查落实,安全员天天跑工地。 | ||
| 禁止行为 | 不准随便换岗,不准不听指挥,不准瞒报隐患,不准不戴防护用品。 | ||
| 检查与监督 | 安全科每月查一次,项目部每周自查。月底交整改单,没改完扣钱。连续两次不合格换人。 | ||
安全员管理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关于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同时为把我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做的更细、更好,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起到监督、管理的作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各负其责;纵横联锁,形成管理网络的安全保证体系。现对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加强专职安全员管理做如下规定:
第1条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安委会主任由公司经理担任,副主任由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担任,委员由各施工项目经理担任,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随着公司人员变动和生产任务的改变而虽时进行调整。安全科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事机构,全面负责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具体工作;
第2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2、审查和考核本单位安全生产、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制订和实施情况。
3、经常组织开展安全竞赛活动,宣传"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4、关心和支持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员的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总结评比、推广安全生产先进典型经验,按期或根据不同的季节、不同的生产任务布置安全工作。
5、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应及时召开会议,调查分析事故原因,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3条 安全科职责:
1、工作人必须都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3、组织本单位内部各种安全检查活动,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各种事故隐患;
4、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5、编制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负责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4条 项目经理部成立安全领导小组:
组长必须由项目经理担任,副组长必须由项目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各职能部门和各作业队(作业班组等)的负责人为组员,负责本项目经理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随着项目及人员的变动而调整。
第5条 项目经理部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
1、对本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要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坚决执行国家、地方政府以及上级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令、规定、制度、标准、规范。不论以何种形式组织生产,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责;
2、工程开工前,针对施工生产的具体情况,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制定相应的实施性安全组织和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及环境保护措施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层层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3、组织制定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办法、规定,并监督实施。安全组织机构、保证体系健全,安排作业队(作业班组等)定期进行安全活动;
4、创建安全的施工作业环境,组织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5、采用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时,必须向作业人员进行性能、特点、安全技术要求及作业防护条件的交底;
6、提供现场施工防护和安全设施所应用的机械、设备、材料、资金和劳力,保证职工的作业条件和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或行业或地方政府的标准;
7、合理安排施工程序和施工技术保障,杜绝由于安排不善导致工序颠倒或造成疲劳作业;
8、领导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定期研究分析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生产问题,并加以解决;
9、对违章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支持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安全生产要与分配挂钩,实施考核与奖罚;
10、所有施工队进场施工,一律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权力和义务;对承包单位、租赁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施工队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必备的资质;
11、发生事故,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
第6条 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规定
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置规定表
类 别
项 目
特大型项目
大型项目
中小型项目
小型项目
工程量
2.5亿元以上
1.5~2.5亿元
5000~1.5亿元
5000万元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设置安全管理机构 3~5人
2~3人
1~2人
1人
第7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条件: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富力强,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8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
1、协助领导组织推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切实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劳动保护政策、法规和制度。
2、汇总和审查企业的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期实现。
3、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制订或修改劳动保护操作规程和有关的规章制度,并对这些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4、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试运转工作,督促劳动保护设施按"三同时"原则执行。
5、经常地、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配合劳动保护监察部门搞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6、协助领导组织好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和协助解决。发现重大隐患时,有权指令先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进行伤亡事故登记、统计、分析、报告。做好事故的预测预报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预防事故的措施,并督促按期实现。
8、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职业病和各种职业危害情况的调查、分析、报告工作,研究和实施防治措施。
9、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给个人防护用品(具)、保健食品和清凉饮料,并指导职工正确使用。
10、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劳逸结合,搞好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11、及时提出企业需要解决的劳动保护科研课题,协助企业部门搞好劳动保护的科研工作。
12、会同工会劳动保护组织,选拔、培训劳动保护积极分子,指导和支持他们开展群众监督检查活动。
13、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第9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管理:
1、各项目必须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服从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听众指挥。
3、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不得任意调换工种,确需调换工种的必须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否则不准调换。
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服从管理项目可以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汇报,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调换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对不服从 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有权按公司的有关规定处理。
6、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工作中违反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由本单位进行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加强专职规定:班组安全生产
| 适配人群 | 班组长,班组安全员,工会劳动保护检查员 | 使用场景 | 班组日常管理,危险作业监督,新员工岗前培训 |
|---|---|---|---|
| 制定目的 | 怕出事,想让大家干活时更小心点,少出事故,安全一点。 | ||
| 适用范围 | 所有生产班组,包括外包的和职能部门的,管日常干活的安全事儿。 | ||
| 职责分工 | 班长是头儿,得盯紧安全;安全员帮着查隐患;每个组员都要配合,听班长和安全员的话。 | ||
| 禁止行为 | 不能违章指挥,不能不戴防护用品,不能忽视隐患不报,不能不参加安全学习和检查。 | ||
| 检查与监督 | 每天检查设备和防护用品,每周开安全会,新员工必须培训,不按要求做的要提醒,再犯就上报,月底汇总问题整改情况。 | ||
1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班组安全生产管理,减少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生产班组、外包单位的生产班组及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
2引用标准/文件
无
3职责
3.1班长
3.1.1全权负责班组成员的日常工作安全。
4定义
5管理程序
5.1班组安全管理机构
5.1.1班组长是班组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班组长应具有较强的安全意识及安全管理知识,能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及时掌握组员的思想动态和身体状况。
5.1.2内应配备一位兼职班组安全员,班组安全员是班组长搞好安全生产的参谋和助手。班组安全员应热心班组安全工作,密切联系组员,勇于坚持原则,具有一定的安全管理知识,善于发现各种事故隐患,并协助班组长及时采取对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5.1.3班组长应兼职工会劳动保护检查员,对班组成员的劳动防护进行跟踪检查。
5.1.4班组长、班组安全员、应经过系统的安全管理知识培训才能上岗。
5.1.5班组每个成员都有责任、有义务积极参与班组安全管理,并服从班组长的领导和班组安全员、的督促和帮助,共同搞好班组安全生产管理。
5.2班组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内容
5.2.1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为准则,建立健全以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班组安全生产制度,制定班组安全生产目标,把安全生产和经济奖惩挂钩。
5.2.2经常性进行岗位安全教育和培训,协调抓好新进公司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复工换岗人员上岗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在岗实际训练等。
5.2.3通过各种安全活动,开展安全法规、制度教育,典型事故案例教育,规范操作教育,技术练兵比赛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等活动。
5.2.4坚持班组安全检查制度,每天对设备及安全装置,作业场所及组员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情况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2.5积极开展切实有效和科学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
5.2.6开好班前、班后会和每周班组安全学习会,通过组长布置和员工自我对照安全要求,达到预防事故的目的。
5.2.7开展互保制。班组成员结对,互相监督、互相保护、协调配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为主、谁负责”原则,形成班组安全互保、联保制。
5.2.8建立健全班组安全管理台帐,做好班组安全活动记录,交接班记录,危险点档案,事故档案,隐患整改记录,安全教育记录等。
5.2.9开展“三无”(个人无违章、岗位无隐患、班组无事故)和“四不伤害”活动,增强员工安全意识。
5.2.10推行“全员安全承诺”制,规范员工个人行为,明确个人在安全生产中应承担的责任。
5.2.11运用科学管理方式提高事故预测、预控、预防能力。
5.2.12开展创建“三标”(标准化班组、标准化现场、标准化岗位)班组活动,使班组做到安全管理、安全活动、作业环境标准化,岗位操作规范化,以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
5.2.13开展“5s”(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活动,加强定置管理,提高班组成员素养,确保安全生产。
5.3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及权利
5.3.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模范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是企业基层组织的安全第一责任人。
5.3.2加强安全管理,做好安全生产“五同时”。坚持召开班前安全会,在布置生产任务的同时,布置具体安全措施,保证自己不违章指挥。坚决查处各种违章现象,做到严格考核,奖罚分明。抵制各类违章作业。
5.3.3组织开展班组安全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交接清楚,责任明确。根据班组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5.3.4加强班组安全教育,严格遵章守纪,负责对新员工(包括实习、代培、临时用工)、变换工种及复工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教育。
5.3.5负责班组安全检查,重点检查重大危险源及作业区域,督促工人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纠正违章作业和不安全行为,对危险性作业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对不能自行解决的问题,要采取可靠的临时措施,并及时上报。
5.3.6发生事故立即上报,同时负责保护好现场,按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抢救,参与事故调查,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全班组员工认真分析,吸取教训,提出预防措施建议认真落实。
5.3.7负责本班组生产、安全和消防的设备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维护保养工作,使其处于完好状态,正常运行;正确使用灭火器材和防护、急救器具。
5.3.8根据班组成员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好劳动力,注意劳逸结合。并根据每个人的技术水平、身体素质和安全技能合理使用。
5.3.9组织班组安全生产竞赛,负责班组安全建设,认真执行“班组互保公约”。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提高班组管理水平,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5.3.10有权不执行上级违章指挥和不符合安全文明生产的指令和意见。
5.3.11有权向上级领导或有关部门提出本班组职工的安全奖罚建议。
5.3.12有权指挥和组织本班组的安全生产活动,有权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调整本班组的劳动分工。
6附件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加强专职规定:民工安全生产
| 适配人群 | 民工队长,特种作业民工,施工队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建筑施工现场,爆破作业现场,焊接作业现场 |
|---|---|---|---|
| 制定目的 | 怕出事,想让民工干活不出大事故,大家平平安安干完活。 | ||
| 适用范围 | 管所有干活的民工,管他们怎么施工、怎么操作、怎么保护自己。 | ||
| 职责分工 | 单位安全员牵头,民工队长天天盯现场,公司安全部不定期查,查到问题一起担责。 | ||
| 禁止行为 | 不准乱碰电线、乱开机器、不戴防护用品;不准用童工;特种工没证不能上岗。 | ||
| 检查与监督 | 每天开工前检查,队长签字确认;查到违章当场罚,罚钱从工程款扣;严重就停工办班,交500元/天;三次还不改就清退。 | ||
(1)凡有民工施工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或生产、基建、行政管理部门,民工队长(负责人)均应把对民工的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到管理范围内,大力宣讲安全生产的意义,宣传中央、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有关政策、法规,切实加强管理,防止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哪个单位雇用的民工发生伤亡事故,指标算在该单位的伤亡指标内,并按规定实行扣罚。
(2)民工队进场施工,必须遵守公司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和制度,与单位共同制定确保安全生产的措施和要求,民工队长对全队安全施工负具体责任。单位应对民工队介绍有关施工工作的环境条件,安全注意事项,进行指导,实施安全监察检查,积极帮助民工队解决困难。
(3)民工队长的主要任务是管理,应模范带头遵章操作,定期组织民工学习有关的安全规程,开展安全教育,每天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做好安全确认,解决安全存在问题。发现民工违章,除扣罚违章者本人外,还可对队长酌情进行罚款。
(4)民工施工队应严格遵守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建筑安装技术安全规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以及所在施工点单位制定的有关安全制度,严禁乱闯,乱摸,乱启动,乱拉接电源线路,要穿戴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加强防火,防爆,防触电等工作。
(5)焊工,爆破工,起重工、电工、机动车辆驾驶员等特殊工种一律凭证操作,如本队无领证人员,应由厂、分公司派人负责进行。
(6)根据中央有关精神,对民工发生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重大事故者,必须依法惩办,公司有关部门有权依法提交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追究责任和按照公司的安全生产奖惩条例与职工同等对待执行惩罚,违章罚款从施工队应得施工费中扣除,屡教不改的,要取消施工合同或责令违章者辞退离开公司,对给公司的施工造成的损失由施工队负责赔偿。
(7)施工队对工程必须保证施工质量,由于施工质量差,偷工减料造成事故,由施工队负责应有的赔偿和负有关刑事责任。
(8)对违章的民工除进行罚款外,公司将组织办班安全教育,每人次收安全教育费50元。全队违章严重,可以责成停工,全队集中办班,每天收取安全教育费500元。
(9)各民工队要实行奖优罚劣,也可根据安全生产情况对队员内部评定分成报酬。
(10)各民工队长应按通知依时参加召开的民工安全会议,不参加者要进行适当罚款,补课按违章办班办理收取安全教育费,也可指令全队停工。
(11)发生事故(已遂、未遂)均需及时报告所在单位和公司的安全部门,以便抢救,分析吸取经验教训和进行“四不放过”。
(12)对使用的机械设备,必须定期维护保养,严禁带病作业。
(13)不得雇请使用十六岁以下的童工,也不得雇请使用患有禁忌症和身体、年龄条件有明显严重不适的人员充当民工。单位发现上述人员,有权给予辞退。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加强专职规定:炼铁厂安全生产
| 适配人群 | 作业区区长,兼职安全员,班组长 | 使用场景 | 高炉检修,煤气作业,高空作业 |
|---|---|---|---|
| 制定目的 | 怕出人命,怕设备坏掉,怕厂子乱套,想让大家平平安安干活,不出事不挨罚。 | ||
| 适用范围 | 炼铁厂所有人,管安全干活、开会记录、培训教育、检修防护、劳保穿戴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厂安全员牵头查问题,区长管自己地盘,兼职安全员天天盯现场,班长带好班里人。 | ||
| 禁止行为 | 不准不戴安全帽、不准无证上岗、不准高空不系带、不准煤气区不办证、不准坐安全帽、不准瞎指挥。 | ||
| 检查与监督 | 每周检查一次,记录要写全,培训必须到人,没做到就扣钱扣工资,月底汇总,查到就罚,罚完还要培训再上岗。 | ||
一、安全目标:
1、因工死亡事故为零。如发生因工死亡事故,按以下规定执行:
1.1、发生死亡事故否决责任单位当月工资总额50%。
1.2、炼铁厂主管领导、安全员按公司规定处罚。
1.3、事故单位区长扣罚3个月工资,期间发生活费300元/月;扣罚兼职安全员当月工资,发生活费300元。
1.4、事故主要责任人待岗培训3个月,期间发生活费300元/月。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重新安排岗位。
2、因工重伤事故为零。
2.1、公司对炼铁厂的处罚由事故单位全额承担,炼铁厂按公司处罚额度2倍进行处罚。如当月无力承担全部罚款,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月进行处罚。
2.2、炼铁厂主管领导、安全员按公司规定处罚。
2.3、扣罚事故单位当月工资总额20%。
2.4、伤者治疗期间发生的各种费用,由事故单位全部负责,待伤者出院后由炼铁厂统一解决。
2.5、事故单位区长扣罚2个月工资,期间发生活费300元/月。扣罚兼职安全员当月工资500元。
2.6、事故主要责任者待岗培训2个月,期间发生活费300元,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重新安排岗位。
3、重大人身、设备险肇事故为零。
3.1、炼铁厂主管领导、安全员按公司规定处罚。
3.2、扣罚事故单位当月工资总额20%。
3.3、事故单位区长罚款1000元,兼职安全员罚款500元。
3.4、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罚款500元,并待岗培训2个月,期间发生活费300元/月,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重新安排岗位。情节严重者给予解聘处理。
4、厂区铁路及交通事故为零。如发生事故按公司有关规定扣罚
5、千人负伤率控制在5‰以内。如发生轻伤事故,按以下规定执行:
5.1、发生轻伤事故隐瞒不报,扣罚事故单位每次5000元,扣罚事故单位区长2000元,扣罚事故单位兼职安全员1000元。
5.2、发生一次轻伤事故,属管理不到位的,扣罚事故单位每次1000元,扣罚事故单位区长500元,扣罚事故单位兼职安全员200元;属违章操作的,扣罚事故单位每次500元,扣罚事故单位区炼铁厂安全规章制度汇总长200元,扣罚事故单位兼职安全员50元。
5.3、同一个车间连续发生两起轻伤事故,属管理不到位的,扣罚事故单位3000元,扣罚事故单位区长2000元,扣罚事故单位兼职安全员400元;属违章操作的,扣罚事故单位每次1000元,扣罚事故单位区长500元,扣罚事故单位兼职安全员100元。连续发生三起以上轻伤事故,扣罚事故单位工资总额20%,事故单位相关人员给予解聘处理。
5.4、伤者治疗期间发生的各种费用及陪护人员由事故单位负责,待伤者出院后,由炼铁厂统一解决。
5.5、违章操作的事故责任者及其他事故责任者待岗安全培训1个月,期间发生活费300元/月,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重新安排工作。
二、基础工作
1、各单位每月必须对全体员工进行一次安全教育,传达上级对安全工作的指示、要求及任务,宣讲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防火责任制、安全生产形势及任务。一次不开,扣罚作业区区长100元,兼职安全员50元。
2、安全会议记录、安全活动记录、检查隐患整改记录、事故分析记录、消防会议记录、检查考核记录等基础记录必须详细、完整、齐全。记录不全扣罚作业区兼职安全员每项10元,记录不认真、不详细扣罚作业区兼职安全员每项10元。基层班组安全记录不认真、详细,每项扣罚所在班组班长2元,并株连所在作业区大班长、兼职安全员、区长每人10元。
3、三级安全教育档案、特殊工种作业证、起重设备档案齐全,未建档案或档案不全、漏项,每处扣罚作业区兼职安全员5元。
4、各作业区每周至少组织对本作业区安全检查一次,将检查结果及处罚情况上报炼铁厂备案。
如作业区安全检查不细,被炼铁厂、公司检查发现有违章人员及安全隐患,除正常扣罚当事人外,株连作业区内部比当事人职务高人员的管理责任。
5、4小时以上计划检修必须有安全保障措施,并提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报炼铁厂安全员;4小时以上临时检修必须提前3小时将安全保障措施报炼铁厂安全员。否则,每次扣罚作业区区长100元,兼职安全员50元。
6、炼铁厂安全员组织召开的安全会议、事故分析会等安全会议,一次不参加,扣罚所在作业区兼职安全员30元,并扣罚所在作业区全体员工每人1元。
三、安全教育培训
班组长半年至少培训一次;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新上岗、转岗、工种变动员工安全教育率达到100%。培训、安全教育率达不到100%,每少1%扣罚责任单位10元,责任人5元。对不参加培训、安全教育者,每次扣罚20元。 炼铁厂安全规章制度汇总
第 5 页共 26 页 对重新上岗、转岗、工种变动人员没有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就安排上岗者,处罚所在作业区区长
100元/人,班长50元/人,兼职安全员50元/人。
四、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1、严禁违章作业
1.1、员工工作劳保着装不整,每次罚款30元,并株连在场人员每人5元,所在单位领导50元;
各级管理人员发现违章未加以制止罚款50元。对违章作业造成的工伤事故,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并追究事故责任。
1.2、在检修设备时,维修人员应互相联系,必须挂禁止操作牌或设专人监护,必须两人以上同时操作,否则每人次罚款30元,并株连责任单位领导50元。造成安全事故,参照事故类别进行处理。
1.3、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处罚该人每次5元,并株连该作业区当班班长、大班长(段长)、兼职安全员、区长每人10元。
1.4、高空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带,对违反规定者罚款100元/人次。
1.5、从事煤气区域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煤气系统检修、工作安全管理规定”对违反者罚款100元/人次,并株连班长、大班长100元,区长500元。
1.6、特殊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发现一次违章作业罚款50元,并株连单位领导100元。
1.7、各作业区本车间内部检修及作业区与作业区之间检修,必须沟通联系好,做好防护措施,通知炼铁厂调度室备案。
1.8、必须保证各种机械、电气设备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可靠,每发现一处部位不合格,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1.9、防火设施、消防器材不准乱动、挪用。对不按规定使用或因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坏的,除按价赔偿外,对责任人加罚200元。
1.10、危险部位、要害岗位必须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否则处罚责任单位100元/处。
1.11、在煤气区域、危险部位动火,必须办理动火证,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次。造成安全事故者,根据事故类别处理。
1.12、炼铁厂全体员工佩戴安全帽必须将下颚带带上,每发现一人不按要求带罚款20元,并株连所在单位各级领导每人20元。
1.13、乙炔瓶、氧气瓶使用时必须距离5米以上,不得同时进行吊装,违反规定者每次罚款30元。
1.14、油库、材料库、备件库、风机房、液压站、配电室、主控室等易燃易爆部位和关键岗位炼铁厂安全规章制度汇总
第 6 页共 26 页 严禁吸烟,在以上部位发现一次罚款50元/人次,株连该车间所有领导每人5元;发现有烟头,扣
罚岗位负责人10元/个,株连该车间在场所有人员每人2元。
1.15、严禁高炉、布袋私自放散,否则每发生一次按重大险肇事故处理。
1.16、严禁坐安全帽,发现一次罚款20元。
2、严禁违章指挥
违章指挥人员罚款500元,并株连所在单位各级领导300元,如领导在场未加以制止,扣罚1000元。对违章指挥造成安全事故,事故责任人当月发生活费300元,后果严重者解聘处理,并追究刑事责任。
五、安全检查、隐患整改
1、从炼铁厂班子做起,每天对各作业区安全、现场、劳动纪律等方面进行全面排查。调度室设排查记录本。
2、对检查出的问题必须及时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每项扣罚作业区区长50元,兼职安全员30元。
六、奖励
1、对完成年度安全生产指标的作业区区长按责任状奖励额度进行奖励。
2、对完成好的基层安全员,每月奖励100元。
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加强专职规定:采油厂安全生产
| 适配人群 | 采油厂安全总监,HSE管理小组成员,班组长 | 使用场景 | HSE体系运行,事故分级响应,岗位日常巡检 |
|---|---|---|---|
| 制定目的 | 怕出事,想让大家平平安安上班,不受伤不污染,事故越来越少。 | ||
| 适用范围 | 所有部门和员工,管生产、交通、消防、职业健康这些活儿。 | ||
| 职责分工 | 厂长是第一责任人,安委会牵头,安全总监办公室天天盯,各部门自己抓自己人。 | ||
| 禁止行为 | 不能瞒报事故,不能破坏现场,不能不培训就上岗,不能无证操作特种设备。 | ||
| 检查与监督 | 每季度厂里查,每月部门查,每周班组查,每天岗位巡;查出问题写清谁改、啥时改完;没做到就扣分、罚钱、处分。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各部门应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贯彻“安全第一,环保优先,以人为本”、“管生产的”的指导思想,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基本原则,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第二条 采油厂建立并推行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在各部门实施hse“两书一表一卡”(即作业指导书、作业计划书、作业操作卡、现场检查表),规范管理行为和操作动作,创建采油厂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第三条 “三零安全目标”(零事故、零伤害、零污染)为理念的安全文化建设,严格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各部门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采油厂成立安全生产(hse)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各部门需建立hse管理小组,统一协调指导采油厂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职业健康等工作。
第六条 安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第七条 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总监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安委会提出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建议;
二、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做好安全工作;
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工作;
四、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通报安全信息,遇到重大问题随时向安委会汇报;
五、负责各类事故报告以及员工伤亡、火灾、交通事故报表的汇总上报;
六、完成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七、hse体系建立、运行管理。
第四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八条 监督的主要方式:采油厂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各部门每月不少于一次,各班组每周不少于一次,岗位进行每日巡查。检查应严格按检查表项目进行,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明确整改责任人,认真整改,并建立隐患检查、整改记录。
第五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九条 新入厂、转岗的员工,必须经过采油厂、部门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
第十条安全教育的内容有:油田有关绿洲石油有限责任公司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采油厂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危害辨识、应急预案、防护用具使用、劳动纪律等;教育时间不少于24小时;班组进行岗位安全知识、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教育,时间不少于8小时,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十一条对调换工种人员、转岗、重新上岗和采用新工艺、新设备的员工应进行重新培训部门、班组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二条 间断工作时间达三月以上者,或进厂参观的人员应做好有关内容的安全知识教育。
第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按规定进行复审。
第六章 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
第十四条 依据国家和股份公司有关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法规政策和规定,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十五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和特种作业的员工,按规定的检查项目和周期,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三岗”职业健康检查。对发现有职业禁忌病症的员工应给予必要的调换。
第七章 事故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事故的分类与分级:
一、事故定义分类:
1、工业生产安全事故;
2、道路交通事故;
3、火灾事故,
二、根据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细分为三级:
1)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一般事故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 艾哈代布采油厂对一般以下事故细分:
1、小事故:
1)火灾事故:局部火情(2台设备以上、局部设施)1000至5000元之间直接经济损失;
2)交通事故:发生翻车事故;交通事故造成人员轻度(非残疾)伤害;
3)人员伤害:2人轻伤、中毒、中暑等;
4)原油、天然气泄漏:10平方至50平方之间环境污染,原油泄漏1
至10吨之间,天然气泄漏影响单台设备停运。
2、轻微事故:
1)火灾事故:局部火情(单台设备、局部设施)1000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交通事故:发生车辆碰挂,1000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人员伤害:1人轻伤、轻微中毒、中暑等;
4)原油、天然气泄漏:10平方以下环境污染,原油泄漏1吨以下,天然气泄漏不影响系统正常生产。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向公司越级报告。事发部门负责人和公司应迅速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
第十九条 各类事故都必须以采油厂应急体系程序及时上报。
第二十条 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
第二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采油厂成立调查组,及时认真地调查事故。具体执行绿洲事故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及调查人员有权向事故发生部门和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推诿、拒绝和阻挠。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遵照“四不放过”原则。明确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并依据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安全总监建立健全事故管理档案。
第二十四条 发生生产责任事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相关领导的责任,处罚分经济、行政两方面:
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开除(遣返回国)处分。
领导责任视情节轻重处以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遣返回国处分。
第二十五条 构成犯罪的,由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造成经济损失的,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处予经济赔款。
第十四章 考核
第二十七条 依据采油厂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和《艾哈代布采油厂hse管理考核细则》,对各部门进行安全生产考核,评比先进。评选优胜部门或个人时,凡“安全不合格部门”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八条 hse管理考核结果分安全先进(90分以上)、安全合格(80以上)、安全不合格(79分以下)三个等级,并经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对安全先进、安全合格部门发给奖牌、证书,优先推荐上一级安全生产先进部门。
第二十九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由部门给予2000—10000元奖励。奖励建议由安全总监提出、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1、遵章守纪,模范遵守安全生产法令,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在安全、文明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2、发现事故预兆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或阻止违章指挥行为,避免较大和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3、积极组织事故抢险,对减少人员伤亡有突出贡献的;
4、在安全科学技术、安全管理及学术研究方面以及标准、规定的制定和修订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或显著效果的;
5、提出合理化建议,进行安全技术革新,取得显著效果的。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奖励的来源及使用:
1、采油厂设立安全生产专项奖励基金,用于各类安全生产先进部门、集体和个人的奖励;
2、奖励资金由采油厂和各部门对所属部门安全生产违章和事故处理等罚金组成,用于安全生产奖励。
说明: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在采油厂安委会,考核具体依据为《艾哈代布采油厂hse管理考核细则》;其它专项安全管理:交通、消防、设备、有毒有害气体、安全用电等,建立专项管理规定,其未说明部分遵照本管理规定宗旨和总要求。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加强专职规定:投资建设安全生产
| 适配人群 | 投资部负责人,安委会主任,项目建设公司法人 | 使用场景 | 项目评审,安全评估,资金安排 |
|---|---|---|---|
| 制定目的 | 怕投资建项目出安全事故,想让大家干活时多留心安全,把隐患早点掐掉,让项目顺顺利利做完。 | ||
| 适用范围 | 股份公司、全资和控股公司,管投资建设项目里的安全事儿,比如评审、施工、检查这些活儿。 | ||
| 职责分工 | 投资部牵头组织评审和安全评估;项目建设公司是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安监部门日常盯紧检查。 | ||
| 禁止行为 | 不许跳过安全预评价;不许合同里不写清各方安全责任;不许没培训就上岗;不许发现隐患拖着不改。 | ||
| 检查与监督 | 投资部每季度查一次项目安全投入,安监部门每月巡检,问题三天内要反馈,超期不改就通报,年底考核挂钩评优。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股份公司投资建设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投资项目生产安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股份公司及各部门依据本办法开展投资项目安全管理工作。投资部负责组织项目评审和安全评估工作,在项目资金安排中充分考虑安全投入资金,督促投资项目依法依规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 股份公司参与投资建设的单位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坚持以人为本、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理念。
第四条 投资控股公司是股份公司投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单位,全面负责投资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
股份公司所属参与投资建设的有关单位应把投资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范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合同、协议等开展安全生产管理,正确履行投资建设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股份公司所属全资和控股公司。
第六条 各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和股份公司相关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投资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 各投资建设单位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决定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 各投资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组织重大危险因素辨识与监控管理,组织制订灾害及事故应急预案;
(六)定期召开安委会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七)建立安全监督机构,保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
(八)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九)及时报告安全事故。
第九条 投资建设单位班子成员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各岗位依据岗位工作任务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方法,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督促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监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危险因素预防措施、事故应急预案和上级指示的贯彻落实;
(三)组织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下达整改通知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部位、设备或项目下达停工整改通知;
(四)组织安全培训教育;
(五)参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开展事故统计、分析;
(六)负责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组织安全考核,提出安全奖惩建议;
(七)组织安全评价,参与设计审查、承包商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八)负责安全生产资料的建档、管理、保存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公司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明确安全生产分管领导,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要求的安全管理人员,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与管理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三条 组织开展项目安全预评价,保证投资项目安全投入到有效实施,敦促项目建设公司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建设,保证项目建设过程安全生产。
第十四条 在签订合同时,明确有关各方安全责任、安全技术要求、安全生产投入和奖罚的规定;
第十五条 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安全培训。主要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应按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 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下属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第十七条 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要建立健全并贯彻落实下列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三)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
(四)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五)安全用电制度;
(六)重大危险因素监控制度;
(七)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八)安全检查制度;
(九)安全例会制度;
(十)安全考核奖惩制度;
(十一)事故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公司应结合股份公司、投资公司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章 事故处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按照股份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规定进行事故救援、信息报送、事故调查。
第二十条 对事故责任单位、事故责任人,按照股份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处罚办法》追究责任,报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投资公司安全生产的考核检查与开展评先评优活动参照《股份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加强专职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
| 适配人群 | 安全总监,专职安全监督,基层队安全员 | 使用场景 | 基层作业现场,高危施工项目,油气生产装置 |
|---|---|---|---|
| 制定目的 | 怕出事故伤着人,想让大家干活时都平平安安的,少出事、不出大事,把安全变成日常习惯。 | ||
| 适用范围 | 所有企业单位,管生产、施工、操作这些活儿里的安全事儿。 | ||
| 职责分工 | 一把手拍板担责,安委会盯着落实,安委办天天跑腿查事,安全员在一线盯人盯活儿。 | ||
| 禁止行为 | 不签安全合同不行,不发防护用品不行,不培训就上岗不行,隐患拖着不改不行,检查走过场不行。 | ||
| 检查与监督 | 每月查现场,季度考干部,年底算总账;谁漏查了补查,谁没改罚钱扣分,整改超期通报批评,连续两次不合格换人。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公司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和贯彻“诚信、创新、业绩、和谐、安全”的核心经营理念,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监督机制,采用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抓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坚持安全生产检查,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力度,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 企业应建立并推行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在基层组织实施hse作业指导书、作业计划书、现场检查表(即“两书一表”),加强风险管理,有效减少和防止各类事故。
第四条 企业要加强基层安全建设,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加强生产作业的过程管理,按照标准、规范组织生产,努力做到施工现场标准化、岗位操作标准化、基层管理标准化。
第五条 企业应切实保障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权利。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签订《员工安全生产合同》;为员工创造安全作业环境,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工具。员工应履行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义务,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遵守劳动纪律,落实岗位责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 企业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 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统一协调指导企业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职业健康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主任委员,其他成员由相关人员组成。
第九条 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
(二)监督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协调调查处理安全事故;
(四)组织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并督促立项整改;
(五)审查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六)审核实施hse管理体系运行计划和hse管理方案;
(七)审定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决定表彰事宜;
(八)讨论决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应采取的措施;
第十条 企业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安委会提出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建议;
(二)协调、督促相关部门的安全工作;
(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工作;
(四)负责考核领导干部定点联系安全生产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的工作情况;
(五)掌握安全生产动态,通报安全信息,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安委会主任、副主任汇报;
(六)负责各类事故的报告以及员工伤亡、火灾、交通事故报表的汇总上报;
(七)完成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一条 企业及其所属二级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相对独立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科研设计、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岗位。油气生产、储存、炼油化工、工程技术服务、建筑施工等企业所属三级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基层队(车间、站)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企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比例不得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5‰,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达到80%以上。
第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频繁调动。其部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变动岗位,应先征得上级安全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企业可依据有关规定,成立安全生产的培训、咨询、检验、评价机构,取得国家或有关部门资质认证或备案后,开展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设备、设施的检验,提供有关咨询以及安全评价工作等。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覆盖本单位所有组织和人员,做到“一职一责,一岗一责”。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简练、实用,符合岗位要求,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 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定期进行考核奖惩。实行各级领导、机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报告制度,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列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安全监督
第十八条 企业及其所属二级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安全总监、副总监。安全总监一般由同级副职兼任。安全副总监可以兼任安全部门负责人,按同级助理、副总师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按专业设置物探、钻井、井下作业、海上作业、建筑施工、炼化检维修等安全监督站、所。安全监督站由专职安全监督和兼职安全监督组成。安全监督人员必须接受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持集团公司颁发的证书从事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 企业要加强对基层单位或建设(工程)项目的异体安全监督。在物探、钻井、测井、试油、修井、建筑施工、炼化检维修以及其他重大危险的关键施工工程项目,作业者(或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应派驻安全监督,负责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作业者(或建设单位)必须派驻专职安全监督。
第二十一条 企业要加强对各级安全总监、安全监督和安全监督站的管理,健全各项管理规定,完善监督责任体系。
第五章 安全技术
第二十二条 企业要重视安全科技工作,组织科技专题立项,加强安全技术研究与开发,提升安全技术水平。
第二十三条 企业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先进生产安全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步伐;要大力推广和应用先进适用安全科技成果,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依据国家行业法规和标准,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及时淘汰危及安全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本质安全。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要求,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按规定对在役生产装置、重要和特种设备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和评估,及时解决存在问题。要坚持设备监测和检验制度,定期维修保养,使之符合安全技术生产条件。
第二十六条 企业要鼓励和引导员工积极参与安全技术革新,广泛开展小改小革和提合理化建议活动。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加强专职规定:石油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
| 适配人群 | 钻井工程师,压缩机操作员,处理厂技术员 | 使用场景 | 钻井作业,天然气加压,轻烃回收 |
|---|---|---|---|
| 制定目的 | 怕钻井开发储运时着火爆炸出事,想让大家干活更安全点,少出事故。 | ||
| 适用范围 | 管陆上石油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这些活儿,还有浅海作业也参考着来。 | ||
| 职责分工 | 技术负责人定方案,现场班组长盯执行,安全员天天查落实,领导不定期抽查。 | ||
| 禁止行为 | 井口100米内不准有民房,井场不许堆易燃物,压缩机房严禁用火,雷雨天不能装卸轻烃。 | ||
| 检查与监督 | 开工前要审批设计,设备接地电阻必须≤10欧姆,安全阀得定期校验,没做到就停工整改,检查由安全员每月干一次。 | ||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与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陆上石油与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生产作业。浅海石油与天然气的钻井
储运生产作业亦可参照执行。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有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nl6-勺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74-书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jl40-音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058-书2 咫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51吨2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83-粤3 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syjl3吨6 原油长输管道工艺及输油站设计规范
syj 25书7 油气田爆炸危险场所分区
syj 31吨8 石油工业用加热炉安全规定
sy 0075却3 油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syj 400l-力o 长辅管道线路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sy 5053.1-粤2 地面防喷器及控制装置
sy 50532-9l 地面防喷器及控制装置
3钻井
3.1 设计
开钻前应有经过审批的钻井没计。
3.1.1 以地质部门提供的地层孔隙压力和破裂压力梯度为依据进行设计。
3.1.2 地质设计户,应提供邻井的油、气、水显示和复杂情况资料,并特别注明含硫化氢地层深度和估计含量,有漏失可能的井,要储备一定量的堵漏材料。
3.1.3 井控装置和完井井口的工作压力,应以全井最高地层孔隙压力为准。
3.1.4 探井和高压油、气、水井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明确规定加重钻井液和加重材料的储备量,其数量不少于一次压井的需要量。
3.1.5 对井场周围2km以内的居民住宅、学校、厂-矿等的火源进行勘查.在发生井喷失控及有硫化氢气体溢出时.应立即通知上述单位、人员熄灭火种,必要时要迅速撤离危险区。
3.2 井场及钻井设施
3.2,1 井口距民房100m以外。井场边缘距铁路、高压线及其它永久性设施不应少于50m。
3.2.2 井场布局要考虑风频、风向。井架大门方向,尽量朝南或朝东。在井场明显处,应设置安全防火标志。
3.2.3 在草原、苇塘、林区钻井时,井场周围应有防火隔离墙或隔离带。
3.2.4 钻台及机、泵房应无油污。钻台上下及井口周围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杂物
3.2.5 柴油机排气管应有阻火装置,排气管出口不应指向油罐区。
3.2.6 井场电路宜采用ycw防泊橡套电缆。按钻机型号选用的橡套电缆规格见表1。
表1 钻机型号和选用的橡套电缆规格
钻 机 型 号
电 缆 规 格、 mm9
主 要 电 路
分 支 电 路
ycw2×25-3×50十1×16
ycvv2×2.5-3×25十1*10
ycw2×2.5-3×16十1×6
ycw3×25十1×10
ycw2×2.5-3×10十1* 6
3.2.7 钻井液循环罐及振动筛应焊接电缆桥架和电细穿线钢管。
3.2.8 1-6号钻井液循环罐及振动筛的每一个罐体两端配备防爆接插件分线盒连接应配备防爆接插件。
7 天然气加压、处理及储存
7.1 加压
7.1.1 天然气压缩机房的建造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厂房结构宜为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如为封闭式则应满足有关规范的换气次数。
如采用机械通风方式满足换气次数要求时所采用的通风换气设备应按gbjl6规定。
封闭式厂房要有符合防爆要求的泄压面积。泄压面积与厂房体积之比值。应按gbjl6规定。
压缩机房的电气照明及布线,应按gb 50058和syj 25规定。
7.1.2 根据天然气压缩机所配套购动力机的类型。采取相应的防止和消除火花的措施。
7.1.2.1 可采用防爆型电动机驱动。如采用燃气发动机或燃气轮机驱动,应将原动机的排气管出口引至室外安全地带或在出口处采取消除火花的措施。
7.1.2.2 压缩机和动力机间的传动设施采用三角皮带或联轴器、不应使用平皮带。
7.1.3 非防爆的自控仪表箱、配电箱、应设在天然气压缩机房外,否则应设置正压通风设施。
7.1.4 天然气压缩机及其连接的管汇应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低压吸入管应有防止进入空气的措施,高压排出管线应设单向阀。防止天然气倒流。
7.1.5 天然气压缩系统中设置的安全阀,应做到规格符合要求,调试准确,启闭灵敏,定期校验。
7.1.6 在压缩机系统中应设安全联锁装置、以确保安全启动。在故障情况下能及时停车。
7.1.7 可燃气体压缩机房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压缩机正常运转期间,禁止在机房内用火。
7.1.8 液化石油气充装的防火、防爆要求按sy 5985规定。
7.2天然气处理
7.2.1 油、气处理厂、站的建设应按gbj16有关设计的技术要求执行。
7.1.2 天然气处理、轻烃回收的生产装置区域、应建立严格的防火制度,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
7.2.3 天然气处理的各类装置(塔、炉、容器、管汇等)都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各类压力容器的使用都应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规定,建立定期的检验检测制度和齐全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
7.2.4 设置在天然气处理装置(塔及容器)上的安全阀,应符合设计技术要求,定期校验。安全阀用于排放含油天然气(湿气)或高温油气时,应接入放空系统。低压或小流量排放干气时,排放口应高出操作平台(或地坪)2m以上。禁止朝向15m以内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安装在室内的安全阀排放管应引至室外安全地点。
7.2.5 天然气处理、轻烃回收装置区的加热炉要建立使用、维修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加热炉上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液位计、防爆门、防风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工作性能良好。
加热炉燃料系统的压力-般不超过0.5mpa(绝对压力);炉头烧嘴前在满足所需压力前提下一般不超过0.2mpa(绝对压力)并且应有稳压、调压设备。
含水燃料气进炉前应有气、水分离设施,及时排放污水。
火嘴熄火后、再次点火前必须切断气源,用蒸汽吹扫或强制通风排气。吹扫时间不少于5min。
加热炉盘管发生泄漏时,应立即切断气源、放空泄压、紧急处理事故:
燃料气进炉前管线应装阻火器,每季度检查一次。
7.2.6 天然气装置区的事故紧急放空管线要直接与火炬连通。
7.2.7 火炬应设置可靠的点火设施和防止火雨措施,放空时应点火燃烧。
7.2.8.天然气处理及轻烃回收厂、站的含油污水排放密闭输送至污水处理厂(站),污水井每半年清理-次。
7.2.9 天然气处理及轻烃回收厂、站生产区的防爆要求,应按gb 50183执行。
7.2.10 天然气处理及轻烃回收场所的电气设备应按jbj6的规定执行。
7.2.11 天然气轻烃回收油罐,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7.2.12 雷雨天气应停止装、卸轻烃液化气的作业。
7.2.13 轻烃回收罐区应按gbj 74规定,设置防火堤及罐体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
7.2.14 天然气处理装置在投产前或大修后均应进行试压、试运及气体置换。用于置换的气体宜为惰性气体,置换完毕,须取样分析。含氧量不大于2%为合格。
7.2.15 己投入运行的天然气处理装置加需动火补焊、应先行放空,再经蒸汽吹扫、清洗、通风换气、取样分析,可燃气体浓度应低于其爆炸下限25%。对需动火设备、管道凡与可燃气体连通的进、出口法兰应加钢制绝缘盲板隔离,厚度不小于6mm。
7.2.16 气温低于0℃地区,应对气、水分离容器、设备、管汇等采取防冻措施,排除冻结、堵塞故障时严禁用明火烘烤。
7.3 储存
7.3.1 天然气储罐(柜)安装要求:
7.3.1.1 气柜应装有容量上、下限的标志。上限高度为气柜设计容积高度的85%,下限高度为设计容积高度的15%。经常检查气柜导轮系统、避免导轮卡死,防止气柜超压,气拒应有应急放空装置。
7.3.1.2 天然气压力储罐(球罐、卧式罐)应装有紧急放空、安全泄压设施及压力液位显示仪表。
7.3.1.3 天然气储罐、气柜应有良好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
7.3.2 天然气储罐(柜)检修动火时。应经放空、蒸汽吹扫、清洗、强制通风、取样分析,经检验气体中可燃介质浓度应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为合格。凡与外界可燃气体连通的进、出口法兰应加钢制绝缘钢板隔离,厚度不小于6mm。
7.3.3 加强气柜的使用与维护,水槽内要保持正常水位,冬季要有保温防冻措施。固定式储罐,夏季应有喷淋水或遮阳设施。
7.3.4 储罐区应有醒目的“禁止烟火”的标志。
7.3.5 可燃气体储气罐(柜)或罐区与建筑物、培场购防火间距,应按gbj16执行。
8 原油长输与储存
8.1 输油站.输油管道防火、肪展基本要求
8.1.i 愉油站、 油袖管道的工程建设设计、 引进新技术、 新设备、 新工艺以及竣工验收按
gb 5()183.gbj 16、syjl3,gn 74规定。电气设备应按6b 50058规定。
8.1.2 愉油站的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内外开。生产区应设置“严禁烟火”标志。机动车辆进人生产区、排气管应戴阻火器。
9.1.3 在愉油站生产区从事生产、检修、施工和抢修则职工、应穿戴队静电队护服、不带铁:
大鞋和使用防爆工具。
8.1.4 输油站生产区内不应使用汽油、种质沏、本类涪剂等擦地板、 灶台和衣物。
8.1.5 输抽站生产区域内府做到九洲污. 无杂冰、 元思燃县爆物。站内的股备、管网应做5
训、不漏气、不漏水、不漏电.不涡火。
8.』人 输洲泵房、阀组间、扑用间.储他睹区冗族汀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加强专职规定:工程公司安全生产
| 适配人群 | 项目经理部,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专职安全员 | 使用场景 | 施工项目管理,危险性工程作业,境外工程项目 |
|---|---|---|---|
| 制定目的 | 怕出事故伤人伤财,想让大家干活时都平平安安的,少出事,出了也能快处理。 | ||
| 适用范围 | 公司所有单位、项目部、分包队伍,管施工安全、教育、检查、应急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法定代表人总负责,项目经理管现场,安全部盯执行,安全员天天查,领导要签字管到底。 | ||
| 禁止行为 | 不培训不准进场,无证不能干特种活,隐患不改就停工,消防设施不验收不准用。 | ||
| 检查与监督 | 每月公司查、每周项目查、每天班组查,查完写记录,不改就罚,改不完扣绩效,年底全考核。 | ||
建设工程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减轻事故危害,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公司经济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法定代表人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坚持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为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原则。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采取安全卫生、工程技术和组织保证等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条 公司在接受行业管理及国家监察的同时,要加强内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公司安全部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专职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劳动保护法规及规定、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 公司和项目经理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的培训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不断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自保、互保能力。
第五条 公司对于安全管理效果好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资奖励;对事故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施工项目经理部和分承包施工队伍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目标
第七条 公司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根据总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指标制定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及实现目标的具体措施。
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安全生产目标为:杜绝重大人身伤亡事故、重大设备事故、重大交通事故和重大火灾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年负伤事故频率控制在10‰以下;全员安全教育覆盖率100%、三级安全教育率10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持证率100%。
第八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施工项目部依据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制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和保证目标实现的具体措施,做到目标层层分解、责任明确。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作为企业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与评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挂钩,实行一票否决权制。各施工项目部要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责任,奖惩兑现。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主任,党委书记和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为副主任,各相关部门领导为委员的安全生产委员会。
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部内。
各施工项目部设立项目经理为组长,分管生产的项目副经理和分管技术的项目总工程师为副组长,专(兼)职安全员、专业技术人员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施工(队)组实行(队)组长负责制。项目经理部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员,施工(队)组设兼职安全员,组成专管成线、群管成网的安全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1、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决策机构,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批准公司安全生产目标、重大决策和重要措施。
2、组织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依法治理的意识。
3、确定公司安全生产目标,批准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批准或授权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启动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应急处理公司发生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监督应急指挥中心妥善处理解决应急事件。
5、批复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6、批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费用预算,保证公司安全生产的资源投入。
7、批准有关宣传、培训、交流、检查和评比等活动安排。
8、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分析预测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防范要求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评价(形成书面决议或记录)。
9、监督检查指导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的各项工作。
10、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考核和奖惩。
11、根据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上级的要求开展的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办公室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公司安全生产目标、重大方针和重要措施的落实建议。
2、参与制定公司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项目经理部制定符合项目特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项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督促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
3、根据公司所辖施工项目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启动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的请示,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4、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做出认定,并将事故处理方案上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根据批复,组织实施事故的处理方案。
5、对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要求,积极配合国家政府归口部门组建的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服从安排,听从指挥。
6、编制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费用预算和年终统计,组织安全宣传、培训教育、经验交流、安全检查、先进表彰和安全技术咨询等活动。
7、根据公司安全生产形势,适时筹备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其他重要安全活动,研究防范措施,提出持续改进建议。并督促落实安全会议决议,及时向安委会报告决议的执行情况。
8、对规章制度执行不力的项目部有权建议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予以查处;有权责令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立即停止违规行为。
9、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政府部门、上级机关布置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10、按公司有关制度,定期对项目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严格认真考核并建立考核档案。
11、承办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所承担项目(含分包单位项目)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组织领导工作。
2、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项目安全管理体系,把安全责任目标分解到岗,落实到人。
3、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分析、研究所承担项目的安全生产环境,布置、协调项
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负责针对施工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缺陷组织制定相应对策,进行安全预防和安全控制。
5、根据承担项目的特点,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项目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价和控制方案,增强安全事故的预测、预防能力。
6、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项目部意外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负责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按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现场消防安全管理。
8、负责组织制定和落实现场保卫制度,加强现场设备、设施、材料和工机具等的保卫工作,防止失窃事件发生。
9、负责组织进场员工的现场安全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现场安全活动,不断提高施工人员的自保、互保能力和安全、文明施工意识。
10、负责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按国家标准设置和管理安全警示标志。
11、负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消防设施和器材、施工临时用电等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准许使用。
12、定期(每周一次)组织项目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
13、负责组织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的查验、维护和管理,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
14、负责按文件化管理要求,组织建立项目部安全管理档案,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具有可追溯性。
15、负责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实行全面控制,责成分包单位必须服从项目经理部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16、发生安全事故,积极组织抢救伤员,保护现场。事后参与事故调查,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分析事故原因,落实防范措施。
17、负责所承担项目各类人员、各施工队、组的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
18、有权责令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立即停止违规行为,进行整改。
19、负责总结交流推广项目安全管理先进经验。
第十四条 各施工项目经理部应按本规定第十条要求设立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以书面形式报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各施工项目经理部根据项目特点编制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专项施工方案、重要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公司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全体职工(含承担分包项目施工的分包队伍的员工)必须认真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文明施工、提高广大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防止产生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的重要途径。公司及项目经理部和分承包施工单位均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按照劳动部《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在公司安全部设立安全教育管理档案,每年初制定当年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提高职工安全素质。
第十九条 公司及各施工项目部要重视分包队伍和临时用工人员的安全管理和培训教育工作,将其纳入公司及各施工项目部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范围。
第二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严格培训、考核(或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做到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违反法规规定从事特种作业。
第二十一条 未经安全培训教育、不具备施工现场基本安全常识的人员严禁进入施工现场从事生产活动。
第五章 安全生产检查
第二十二条 安全检查工作必须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公司建立由公司领导牵头,安全部及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检查组织。人员配备必须精简、专业、干练,适应安全检查工作需要,可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与生产联系紧密部门的管理人员、项目部有关人员为主,并吸纳工会等部门管理人员参加。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安全生产检查实行月检、项目部周检、施工(队)组日检制度。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巡查相结合、专业检查与经常性检查相结合的安全生产检查方式。
安全生产检查的重点是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情况;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实和实施状况。检查组针对施工现场发现的不安全因素、事故隐患和管理缺陷,应责成安全部门督促项目部限期整改完成。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检查必须做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案,各级安全生产检查人员均应对其检查结果负责。
第六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施工项目经理部和分承包施工队伍必须严格安全管理,认真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把安全责任分解到岗,落实到人。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办公室及安全部依法对所属各单位、施工项目经理部和分承包施工队伍的在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并行使以下职权:
1、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调阅安全管理档案资料,检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向有关职能人员和施工人员了解情况。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违章、违纪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责令限期整改完成;对依法、按章应当给以处罚的及时做出行政或经济处罚决定。
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有权责令责任方立即组织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可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公司安全部门审查认可,方准恢复施工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受检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施工项目经理部和分承包施工队伍应认真落实安全例会和班组日检、项目周检制度。检查必须认真负责,一丝不苟,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或者举报。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敢与同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违规、违章、违纪行为做斗争,对越轨者应依据公司有关制度规定,旗帜鲜明地予以教育和处罚。
第三十条 公司及项目经理部应规范市场行为,加强资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严禁将工程项目或特种设备的安装、制作、维修任务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理部应定期召开工地安全会议,分析、研究
所承担项目的安全生产形势,存在的安全问题、隐患和特点,明确预防事故的重点,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过程控制。
第三十二条 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消防设施和器材、施工临时用电等应经项目经理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准许使用。
第三十三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等应经项目经理部组织查验、维护和管理,确保安全可靠,并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
第三十四条 项目分管专业技术人员应负责及时将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如实告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方法及事故应急措施。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技术安全交底完成后必须履行双方签字确认手续。
第三十五条 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或重大设备吊装工程)项目经理部应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实施应报公司技术部门审核、总工程师批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或业主)确认,应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现场监督。
第三十六条 工程施工必须坚持科学态度,严禁盲目追求进度、追求效益,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导致安全、质量事故发生。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办事,坚决杜绝有章不循、违章指挥、违规操作、凭经验办事和侥幸心理等行为。
第三十七条 各施工项目经理部应建立施工现场安全准备工作验收制度。
1、每项工程开工前,要组织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开工。
2、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有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机械设备是否符合技术和安全规定、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施工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制定等。
3、特种设备应按规定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对于特殊的起重设施(缆索吊等)、特殊的脚手架(挂栏、吊栏等)、特殊模板(滑模、爬模等)必须有计算资料及详细图纸,由技术和质量部门会检合格;特殊的起重设施(缆索吊等)还应经过安全检查机构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4、复工工程施工前应做好必要的安全检查:
⑴、施工队伍变更时,原施工单位应将工地概况、需注意的安全事项和应完成的安全措施等向新施工单位书面交底,双方有关人员应履行签字认可手续。新施工单位应根据现场实际,编制工地安全实施方案,经公司总工程师和主管生产的领导审查批准后,方可重新开工。
⑵、使用原遗留的设备、材料、支撑、供电系统等时,必须经过有关专业人员的安全鉴定,确认其安全可靠后方可利用。
⑶、拆除有关临时工程与设施时,必须有切实可行、保证安全的技术方案,并向作业人员详细交底,指定专人指导作业。
第三十八条 公司和项目经理部及分承包施工单位应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认真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按公司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公司安全保卫部门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项目经理部全面负责施工项目的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公司安全部和防火负责单位应加强防火安全管理,定期组织防火安全专项检查,制定防范措施,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参加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第七章 中国境外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公司对承担的中国境外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监督及管理负有以下职责:
1、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责任。
2、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机构、制度及措施应符合项目所在国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要切实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开展安全保卫工作方面的教育培训,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在招标投标的过程中应考虑安全成本。
4、中国境外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或驻外机构的领导为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同时配备人员负责项目或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国境外施工项目应将有关的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报公司和集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5、在敏感地区或有恐怖活动地区,企业应与业主、在建项目国之间必须有联合的安全防范措施。在必要的情况下,应要求在建项目国派兵保卫,同时增强与当地政府和警方的交流与沟通等。
6、建立完善的报告制度,主动接受我国驻外经商机构的安全保卫指导,与我国经商机构保持密切的联系。
7、落实工作区和生活区的各项安全保卫措施,避免和减少各种灾害事故。
第八章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与报告和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各施工项目部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切合实际、可操作性强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四十条 公司及各施工项目部要结合实际,依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演练,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第四十一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同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险救灾,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根据事故性质,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指示,履行向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总公司技术质量安全部的报告责任。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四十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应严格执行国务院1991年颁发的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总公司(94)安技字第027号关于转发《建设部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办法》的通知的规定。
对在管辖区域内或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职工死亡事故,如需确定按非责任或非事故处理时,要写出专题报告,附证据材料,报经公司及国机集团认定,不得擅自处理。
第四十四条 生产性事故是指在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有关的工作中,因各种原因发生的人身伤亡(含急性中毒)事故或由于机电设备、交通、火灾等事故而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四十五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全面、准确掌握生产性事故情况,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并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
第四十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要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严禁弄虚作假、隐瞒不报。
第四十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伤亡人员应包括公司的从业人员、分包单位人员和外来参观人员等。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将每月(年)职工伤亡事故情况以《建设职工伤亡事故综合统计月(年)报表》的形式,于次月5日前或次年1月5日前用传真或邮寄的方式上报集团及国家有关部门。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并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九章 行政处罚
第五十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有关领导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将根据责任大小、情节轻重和造成的损失程度对责任人员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章 群众监督
第五十一条 工会有权监督本规定的实施;有权制止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对伤亡事故和危及员工安全健康的问题,有权参加调查。
第五十二条 施工人员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并及时向班组长或项目经理报告。
第五十三条 施工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劳动条件恶劣,危及员工安全健康的,有权向有关部门越级控告。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司以往发布的制度、规定中的有关条款与本规定相悖的,按本规定执行。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加强专职规定:水电厂安全生产
| 适配人群 | 值长,安全员,班组长 | 使用场景 | 班前班后会,春秋季检查,安全日活动 |
|---|---|---|---|
| 制定目的 | 厂里要保大家不受伤,设备不坏掉,得把安全当头等大事抓起来。 | ||
| 适用范围 | 全厂所有人,干生产、检修、运行这些活儿的都得守规矩。 | ||
| 职责分工 | 厂长是总负责人,副厂长管自己那块,安监科盯着落实,班组长盯现场。 | ||
| 禁止行为 | 不准不培训就上岗,不准不按票干活,不准瞒事故,不准用没检的工具。 | ||
| 检查与监督 | 新员工必须三级教育 考试,每月查隐患,每季大检查,没做到就通报批评,严重就处罚。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搞好我厂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全厂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单位必须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 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各级领导必须根据厂下达的年度安全目标,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 安全目标
第三章
第五条 厂安全目标
㈠死亡事故为零;
㈡重伤事故为零;
㈢火灾、爆炸事故为零;
㈣轻伤事故不超过5‰;
㈤经济损失人均不超过50元;
㈥百日安全生产无事故记录三个。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 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的落实负全面责任。
第七条 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全厂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八条 安全监察科对全厂安全生产工作负监督和管理责任。
第九条 生产技术计划科对全厂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十条 工会对全厂规程制度执行、劳动保护等情况负监督责任。
第四章 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水利、电力行业、海河水利委员会、引滦工程管理局与电力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程、规定。规范各单位的生产行为,使安全生产工作实现规范化、标准化。
第十二条 执行厂下发的规程制度如下:
《运行规程》、《运行工作制度》、《检修规程》、《消防规程》、《习惯性违章处罚办法》、《潘家口水电厂二类障碍、异常、未遂调查统计若干规定》、《潘家口水电厂安全生产责任制》、《潘家口水电厂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等。
第十三条“两票三制”(工作票、操作票;交接班制度、巡回检查制度、设备定期试验转换制度)和设备缺陷管理制度等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制度,在执行上必须严肃、认真,做到标准化、规范化执行。
第五章 安全培训
第十四条 新入厂的职工、临时工、实习人员须经厂、分场、班(值)三级安全教育,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能进入现场。
第十五条 每年对全厂安全员进行一次培训;每年厂、分场、班(值)分别对全厂所属人员进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消防规程》考试,考试不合格不准上岗。
第十六条 新任值长和生产领导干部,须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培训和考试,并持证上岗。
第六章 安全活动
第十八条 班前会和班后会
㈠班前会: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工作任务,做好事故预想,布置安全措施,讲解安全注意事项。
㈡班后会: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
第十九条 安全月与安全日
㈠每年6月与国家同步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8月份根据水电厂实际开展不同主题内容的安全生产月活动。
㈡生产单位各班、值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检查本周安全情况,学习有关规程、规定,研究下周安全注意事项,做好记录,分场(科室)领导应参加并检查活动情况。
第二十条 安全分析会
㈠每年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总结全年的安全生产工作,布置下年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㈡每月的生产会议在总结生产、布置生产的同时,分析、总结本月安全生产情况,布置下月安全生产工作。
㈢分场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员会议,分析安全生产情况,讨论布置安全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安全检查
㈠每年开展春、秋季安全大检查(春季安全大检查以防雷、防暑、防洪度汛为主;秋季安全大检查以防冻、防火为主)。安全生产月期间,根据生产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活动。
㈡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及时消除,责成专人限期解决。
第二十二条 安全简报
厂安全简报,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全厂安全生产情况,总结经验和事故教训,及时反馈事故信息和落实防范措施情况。
第七章 反事故措施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二十三条 反事故措施计划,每年9月份前由生产技术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主管副厂长和总工审定,经厂长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每年9月份前由安监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提出,主管生产副厂长和总工审定,并征求工会意见,经厂长批准后执行。
第八章 安全监察
第二十五条 安全监察机构
㈠厂设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安全生产领导工作。
㈡安全监察科代表厂行使安全监察职能。
㈢厂安全监察人员应经上级安全监察部门的资职审查,取得《安全监察证》,做到持证上岗。安监负责人的任免,在提请决定前,应经上级安全监察部门认同。
㈣ 厂安全监察人员、分场和班组安全员组成厂三级安全网。
第二十六条 安全监察部门的职责
㈠监督厂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的贯彻执行。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进行监察。安监人员经常深入现场查阅有关生产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按规程规定认真做出处理。
㈡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监督安全工器具、起重机具、登高工具的定期试验工作。
㈢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㈣组织事故调查,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做好事故分析、处理和统计报告工作。
㈤ 组织编制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执行。
㈥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隐患,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下达《安全监察通知书》,限期解决。
㈦ 监察现场培训计划的执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学习、考试和反事故演习。
㈧ 对厂属各单位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㈨ 监督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工器具的购置、发放与使用。
第二十七条 安全监察人员职权
㈠ 参加新建、改建、扩建、更改工程和技术革新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和竣工验收。
㈡ 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
㈢ 发生事故后,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调查和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向有关单位和人员索取原始资料,并拍照(录)事故现场。
㈣ 对事故的认定、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并向上级直接反映。对隐瞒事故或阻挠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㈤ 有权提出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给予表扬或奖励;有权对事故过失人员根据情节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章 发包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厂所有发包工程,都必须由我厂和承包方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签订书面的工程合同,合同中必须具体规定发包和承包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明确双方安全责任人。
第二十九条 发包方(厂)安全责任
㈠对承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确认符合各项安全要求。
㈡开工前对承包负责人和技术人员进行全面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和资料。
㈢在危险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在可能造成爆炸、触电、机械伤害、烧烫伤等事故或可能引起生产设备停电、停运事故时,发包方(厂)应事先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厂)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并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设监护人。
㈣落实合同中规定的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措施、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第三十条 承包方安全责任
㈠开工前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其掌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
㈡复杂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制定单独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合格后贯彻落实。
㈢现场施工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发包方颁发的安全、文明生产的规定。
㈣开工前对施工设备、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
㈤承包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㈥承包单位负责人对发包单位安监部门提出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
㈦承包单位对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必须及时报告我厂安监部门。
第三十一条 我厂的安监部门发现承包单位施工中的不安全情况,有权纠正或立即停止工作。
第三十二条 招用的特种作业人员(电工、司炉工等)必须经地方劳动部门或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三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安全管理和劳保发放上应与我厂正式职工同等对待。
第三十四条 分场、班组严禁对外发包或承包工程。职工严禁私自承包工程。
第三十五条 凡列入我厂的单项工程、大修、更改、基建项目,在施工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安全监察部门审核后,认真贯彻执行。开工前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保证安全。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奖励;对在工作中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等造成事故者应给予处罚。
第三十七条 厂设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奖和发现设备重大缺陷奖。
第三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事故者,除扣除已发奖金外,还必须严肃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安全监察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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