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管理 > 企业管理 > 管理规定
栏目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优选10篇)

时间:2026-08-26 06:59:23
适用岗位:安全总监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适配人群安全总监,专职安全监督,基层队安全员使用场景基层作业现场,高危施工项目,油气生产装置
制定目的怕出事故伤着人,想让大家干活时都平平安安的,少出事、不出大事,把安全变成日常习惯。
适用范围所有企业单位,管生产、施工、操作这些活儿里的安全事儿。
职责分工一把手拍板担责,安委会盯着落实,安委办天天跑腿查事,安全员在一线盯人盯活儿。
禁止行为不签安全合同不行,不发防护用品不行,不培训就上岗不行,隐患拖着不改不行,检查走过场不行。
检查与监督每月查现场,季度考干部,年底算总账;谁漏查了补查,谁没改罚钱扣分,整改超期通报批评,连续两次不合格换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公司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和贯彻“诚信、创新、业绩、和谐、安全”的核心经营理念,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监督机制,采用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抓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坚持安全生产检查,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力度,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 企业应建立并推行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在基层组织实施hse作业指导书、作业计划书、现场检查表(即“两书一表”),加强风险管理,有效减少和防止各类事故。

第四条 企业要加强基层安全建设,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加强生产作业的过程管理,按照标准、规范组织生产,努力做到施工现场标准化、岗位操作标准化、基层管理标准化。

第五条 企业应切实保障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权利。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签订《员工安全生产合同》;为员工创造安全作业环境,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工具。员工应履行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义务,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遵守劳动纪律,落实岗位责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 企业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 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统一协调指导企业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职业健康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主任委员,其他成员由相关人员组成。

第九条 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

(二)监督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协调调查处理安全事故;

(四)组织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并督促立项整改;

(五)审查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六)审核实施hse管理体系运行计划和hse管理方案;

(七)审定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决定表彰事宜;

(八)讨论决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应采取的措施;

第十条 企业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安委会提出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建议;

(二)协调、督促相关部门的安全工作;

(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工作;

(四)负责考核领导干部定点联系安全生产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的工作情况;

(五)掌握安全生产动态,通报安全信息,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安委会主任、副主任汇报;

(六)负责各类事故的报告以及员工伤亡、火灾、交通事故报表的汇总上报;

(七)完成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一条 企业及其所属二级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相对独立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科研设计、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岗位。油气生产、储存、炼油化工、工程技术服务、建筑施工等企业所属三级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基层队(车间、站)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企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比例不得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5‰,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达到80%以上。

第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频繁调动。其部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变动岗位,应先征得上级安全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企业可依据有关规定,成立安全生产的培训、咨询、检验、评价机构,取得国家或有关部门资质认证或备案后,开展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设备、设施的检验,提供有关咨询以及安全评价工作等。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覆盖本单位所有组织和人员,做到“一职一责,一岗一责”。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简练、实用,符合岗位要求,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 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定期进行考核奖惩。实行各级领导、机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报告制度,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列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安全监督

第十八条 企业及其所属二级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安全总监、副总监。安全总监一般由同级副职兼任。安全副总监可以兼任安全部门负责人,按同级助理、副总师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按专业设置物探、钻井、井下作业、海上作业、建筑施工、炼化检维修等安全监督站、所。安全监督站由专职安全监督和兼职安全监督组成。安全监督人员必须接受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持集团公司颁发的证书从事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 企业要加强对基层单位或建设(工程)项目的异体安全监督。在物探、钻井、测井、试油、修井、建筑施工、炼化检维修以及其他重大危险的关键施工工程项目,作业者(或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应派驻安全监督,负责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作业者(或建设单位)必须派驻专职安全监督。

第二十一条 企业要加强对各级安全总监、安全监督和安全监督站的管理,健全各项管理规定,完善监督责任体系。

第五章 安全技术

第二十二条 企业要重视安全科技工作,组织科技专题立项,加强安全技术研究与开发,提升安全技术水平。

第二十三条 企业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先进生产安全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步伐;要大力推广和应用先进适用安全科技成果,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依据国家行业法规和标准,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及时淘汰危及安全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本质安全。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要求,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按规定对在役生产装置、重要和特种设备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和评估,及时解决存在问题。要坚持设备监测和检验制度,定期维修保养,使之符合安全技术生产条件。

第二十六条 企业要鼓励和引导员工积极参与安全技术革新,广泛开展小改小革和提合理化建议活动。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

适配人群现场作业人员,基层班组长,安全监督员使用场景新作业启动,非常规作业,承包商施工
制定目的怕干活出事伤人,想提前把危险找出来、管住。让大伙儿干活心里有底,不瞎干。
适用范围所有单位和外包队伍,干现场活儿都要做安全分析。
职责分工质量安全环保处定规矩、管更新;业务部门教大家、盯落实;各单位和外包队照着做;员工要学要执行。
禁止行为新活儿、临时活儿、外包活儿、改过的活儿,不分析不准干。风险太大就停手,不能硬上。
检查与监督组长带人分步骤查风险、定措施、讲清楚。业务部门每季度查一次,没做的扣分通报,整改不过关重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业前危害分析,控制作业风险,确保作业人员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范》(q/sy1238-____),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作前安全分析(简称jsa)是指事先或定期对某项工作任务进行风险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达到最大限度消除或控制风险的方法。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及承包商生产和施工作业场所所有的现场作业活动。

第四条 凡是作业前需要编制hse作业计划书的项目,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作业活动:

(一)新的作业;

(二)非常规性(临时)的作业;

(三)承包商作业;

(四)改变现有的作业;

(五)评估现有的作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并对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第六条 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和承包商执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定,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八条 员工接受工作前安全分析培训,执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定。

第三章 工作任务初步审查

第九条 现场作业人员均可提出需要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的工作任务。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流程图见附录a。

第十条 生产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对工作任务进行初步审查,确定工作任务内容,判断是否需要做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十一条 若初步审查判断出的工作任务风险无法接受,则应停止该工作任务,或者重新设定工作任务内容。

第十二条 一般情况下,新工作任务(包括以前没做过工作前安全分析的工作任务)在开始前均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如果该工作任务是低风险活动,并由有胜任能力的人员完成,可不做工作前安全分析,但应对工作环境进行分析。

第十三条 以前作过分析或已有操作规程的工作任务可以不再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但应审查以前工作前安全分析或操作规程是否有效,如果存在疑问,应重新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十四条 紧急状态下的工作任务,如抢修、抢险等,执行应急预案。

第四章 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十五条 生产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指定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组组长,组长选择熟悉工作前安全分析方法的管理、技术、安全、操作人员组成小组。小组成员应了解工作任务及所在区域环境、设备和相关的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 工作前安全分析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明确作业内容并将工作任务分解为若干工作环节或步骤;

(二)识别各关键环节(步骤)中的危害因素及其影响;

(三)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和是否为可接受风险;

(四)制定风险消减、消除和控制措施以及突发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五)进行沟通,确保参与作业的每一个人都清楚这些危害、风险控制及应急处置措施。

条十七条 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组审查工作计划安排,分解工作任务,搜集相关信息,实地考察工作现场,核查以下内容:

(一)以前此项工作任务中出现的健康、安全、环境问题和事故;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预防硫化氢中毒事故

适配人群炼油操作工,化工巡检员,储运计量员使用场景高含硫原油加工,酸性水汽提装置,含硫污水储运
制定目的怕硫化氢让人中毒,想保护大家身体和命。
适用范围各公司院的人,管勘探开发炼油化工这些活儿。
职责分工质量安全环保部牵头,各单位执行,岗位人员盯现场,领导不定期查。
禁止行为罐顶人工采样检尺测温不行,酸性水汽提装置不设防护不行,高浓度废酸废碱直接排污水不行。
检查与监督设计要评硫化氢风险,操作要培训,设备要检查,防护用品要配齐,检测仪要校准,没做到就整改,查到问题扣分通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硫化氢中毒事故是指在勘探、开发、炼油、化工、储运、销售、检维修等工作及其他临时性工作中发生的硫化氢中毒事故。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公司、院。

第二章 设计阶段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预评价,应包括对项目中硫化氢产生及危害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预防硫化氢中毒的建议。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设计,应采取减少硫化氢产生的工艺技术,选用抗硫化氢腐蚀的设备和材质。

第六条 在装置和与之相关联的设备或管线设计时,应针对含硫介质或与其他物质发生反应产生硫化氢的可能性,采取预防措施。

第七条 在制定高含硫气田勘探开发方案或设计高含硫原油加工工艺及高含硫天然气净化、加工工艺时,应采取预防硫化氢中毒的技术措施。

第三章 生产储运过程

第八条 工艺技术、操作条件或加工物料等发生改变,有可能导致生产作业现场硫化氢浓度超过标准时,生产部门应该采取相关的防护措施,技术部门应及时修订操作规程、工艺指标,并对相关岗位人员进行培训。

第九条 对于酸性水汽提装置、硫化氢储罐、含硫污水处理设施、输送硫化氢或含硫污水的管线和机泵等设施,应制定切实可靠的防范硫化氢泄露的措施,并明确责任人,定期检查。

第十条 含硫甲乙类油罐定期进出油、调合时,禁止在罐顶进行人工现场采样、检尺、测温(罐壁固定测温除外)和更换、拆检安全附件等作业。

第十一条 在粗气油罐、轻质油罐和含有酸性气体等介质的设备进行采样、检尺、脱水、堵漏、检修等作业,要佩戴适用的防毒器具,站在上风向,出作业人员外,必须有一个人专门进行现场监护。

第十二条 对储存和运输含有硫化物的原油、液化气、汽油、柴油、渣油设施应定期进行腐蚀检测,防止油品中硫化物与金属反应生成硫化亚铁,发生自然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

第十三条 对于处理含硫介质的装置,在检维修前,要把设备、管线中各种物料清除干净,并进行气体置换,在气体采样检测符合要求时,方可开始检修作业。

第十四条 对储存加工高含硫原油的重点装置,如原油储罐、蒸馏装置、催化装置、焦化装置、含硫污水汽提装置、硫磺装置等,应在原油罐切水处、地漏、隔油池、硫化氢贮罐等部位设置有醒目的硫化氢警示牌,标明硫化氢的毒理特性及防护要求。储存加工高含硫天然气,也应在容易发生泄露的部位设置醒目的硫化氢警示牌,标明硫化氢的毒理特性及防护要求。

第十五条 在含硫化氢的装置、设施、设备、管线区域附近进行作业,应对作业环境硫化氢浓度进行检测,并根据需要佩戴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 非岗位人员,包括检验、计量等人员进入有可能泄露硫化氢构成中毒危险的装置或区域时,要得到岗位人员的许可,并在岗位人员的监护下方可以进入。

第四章 含硫废物的排放

第十七条 对含硫物质的排放应进行监控,严禁在含硫化合物管线中排放可与硫化物发生反应产生硫化氢的物质。

第十八条 含高浓度硫化氢的气体(如酸性气体等)必须经过焚烧或其他有效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十九条 高含硫废水应与其他废水分开排放,含硫污水必须经过处理合格后方可与其他废水混合排放或处理。

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高浓度废硫酸、废碱液等有毒有害废液直接向污水系统排放。

第二十一条 酸渣与碱渣不得混合排放,防止发生反应后造成硫化氢中毒事故。

第二十二条 含硫酸渣池排放口应设置警示牌,排渣时,操作人员应站在上风向,一人操作、一人监护,防止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

第二十三条 在高含硫的隔油池、污水池处采样,检测分析人员应站在上风向,并应佩戴防毒面具。

第二十四条 污水井检查及维护,需按《有限空间作业管理规定》进行硫化氢等有害气体检测,达到要求后方可下井作业。

第二十五条 生产部门应建立含酸废液贮罐台帐,在现场做明显标识,并定期检查。报废的含酸储罐,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

第五章 检测与防护

第二十六条 空气中硫化氢浓度超过10mg/m3时,操作人员进入装置区,必须使用便携式硫化氢报警仪和佩戴正压自给型空气呼吸器。

第二十七条 在硫化氢浓度可能超过10mg/m3的装置区应按照规定安装固定式硫化氢报警仪。发现硫化氢超标报警时,应及时处理;情况严重时,应撤离现场人员并上报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应根据生产岗位和工作环境特点,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包括过滤式防毒面具和正压自给型空气呼吸器,并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测、更换及维护,确保完好使用。

第二十九条 在所有可能产生硫化氢的沟、池、容器等低洼处作业时,应使用必须的防护用品,防止人员中毒。

第三十条 对于固定检测报警仪、便携式检测报警仪应进行定期校准及维护,确保检测仪完好。

第三十一条 从事硫化氢作业的人员,应按照规定定期进行体检,对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岗位人员,应按要求及时调换工作岗位。

第六章 培训与应急

第三十二条 所有可能接触硫化氢的人员,山岗前必须接受有关防止硫化氢中毒及救护知识的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 凡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相关人员定期进行演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指定完善预防硫化氢中毒事故的管理制度,防止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股份公司《防止硫化氢中毒十条规定》同时废止。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液化烃球罐区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适配人群球罐操作员,仪表自控工程师,安全联锁设计师使用场景球罐区选址,防火堤布置,低温防冻
制定目的球罐区容易出事,得防泄漏、防火灾、防爆炸,让运行更稳当些。
适用范围管液化烃球罐区所有设备、管道、仪表、消防设施和日常操作。
职责分工车间主任牵头,操作工执行巡检维护,安全部门每月查落实情况。
禁止行为不能用非防爆工具,不能夜间脱水,不能超压超温,不能随意动火。
检查与监督每天巡检填表,每月检查记录,季度组织演练,没做到扣当月绩效。

评论:更新日期:____年05月21日

1 液化烃球罐区安全技术管理的基本要求

1.1 液化烃球罐区及球罐的安全设计、运行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及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相关技术和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

1.2 液化烃球罐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安全、职业卫生、消防、抗震减灾的有关法规和报批程序。建设项目中安全、职业卫生、消防、抗震减灾技术措施和设备、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 术语

2.1 液化烃

在15℃时,饱和蒸气压大于0.1mpa(g)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不包括液化天然气。

2.2 紧急切断阀

安装在球罐进出口管道上、发生事故或异常情况时能够快速紧密关闭(tso)的阀门,紧急切断阀的允许泄漏量等级应达到ansi b16.104(fci 70-2)class v级或以上级。该阀门应具有热动、手动及遥控手动(带手柄的遥控)关闭的功能。

2.3 关闭时间

紧急切断阀靠液压、气压或电信号关闭时,由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或操作者发出关闭信号开始至液流完全关断为止所经历的时间,以秒(s)表示。

2.4 全压力式储罐

液化烃在常温和较高压力下存储的液态储罐。

2.5 半冷冻式储罐

液化烃在较低温度和较低压力下存储的液态储罐。

2.6 热动

指受高热(如火烤)情况下启动或动作。

3 液化烃球罐区的选址及区域布置、设计要求、运行管理和施工管理

3.1 选址及区域布置

3.1.1 选址

液化烃球罐区的选址要严格执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____,油田企业、城镇燃气、油库等炼化板块以外的企业液化烃球罐区应执行相应行业的国家标准。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的液化烃球罐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3.1.2 罐组

3.1.2.1 液化烃球罐组应设防火堤。防火堤不应高于0.6m,且不应低于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安装高度。

3.1.2.2 液化烃球罐不得与其他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同组布置,但全压力式液化烃球罐可与可燃液体的压力储罐同组布置。

3.1.2.3 球罐材质不能适应该罐组介质最低温度时不应布置在同一罐组内。

3.1.2.4 同一罐组内全压力式或半冷冻式储罐的个数不应多于12个,且不超过2排。

3.1.2.5 两个罐组相邻球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3.1.3 道路

3.1.3.1 液化烃罐组周边应设环形消防通道,路面宽度不小于6m,转弯半径不小于12m,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

3.1.3.2 罐区内的产品运输道路距离球罐外壁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3.2 设计要求

3.2.1 一般要求

球罐区的设计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____、《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4、《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sh 3136、《钢制球形储罐》gb 12337、《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 3007、《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d0001、《石化管道器材选用设计通则》sh 3059等各专业现行规范的有关规定。

3.2.2 设备材质

3.2.2.1 球罐选材除符合相应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a)采用低温钢时应有明确的技术要求,如p、s含量及冲击功要求等。

b)采用低合金高强钢应标明腐蚀介质的适用浓度,并要求在使用过程中工艺上严格执行腐蚀介质的控制浓度,不得超浓度使用。

3.2.2.2 对于气候潮湿,且最低设计温度t<0℃球罐的阀门、螺栓、导淋管、管帽应选用可适用于液化烃介质且耐大气腐蚀的材质。

3.2.2.3 球罐保温材料应使用具有阻火作用的材料,保冷必须采用不燃材料。

3.2.2.4 操作平台和梯子应根据当地区气候条件选用耐腐蚀材料。

3.2.3 工艺要求

3.2.3.1 球罐应至少设2个安全阀和1个紧急放空线(安全阀副线),每个都能满足事故状态下安全泄放量的要求;安全阀前后均应设手动全通径切断阀,切断阀口径不应小于安全阀出、入口口径,正常保持全开状态,并加设铅封或锁定;气体紧急放空管管径不应小于安全阀的入口直径。

3.2.3.2 对易爆介质或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者中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应当在安全阀或者爆破片的排出口装设导管,将排放介质引至安全地点,并且进行妥善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大气。

3.2.3.3 球罐应根据存储介质的特性确定是否需要设置切水设施。球罐切水应遵循安全可靠、操作简便的原则。切水接管应位于球罐最低部位。如采用二次脱水系统,脱水罐应为压力容器,设计压力不应低于球罐的压力等级,设计温度应按照所存介质常压沸点考虑;与球罐之间的管道系统应为压力管道。寒冷(最冷月平均温度0-10℃)、及严寒(最冷月平均温度<-10℃)地区的脱水系统应采取保温伴热等防冻措施。

3.2.3.4 液化烃球罐应视存储物料的性质设置合理的注水设施。注水设施的设计以安全、快速有效、可操作性强为原则。

3.2.3.5 两端阀门关闭且因外界影响可能造成介质压力升高的液化烃管道应有泄压的安全措施或设施。

3.2.3.6 携带可燃液体的低温可燃气体排放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燃料气系统和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设计规范》sh3009的有关规定;低温管道器材的选用应符合《石化管道器材选用设计通则》sh3059的有关规定。低温气体如未设专用排放系统,则在排入全厂性火炬总管前应设置气化器。

3.2.3.7 液化烃蒸发器的气相部分应设压力表和安全阀;液相部分应有液位指示仪表。

3.2.3.8 有可能被物料堵塞或腐蚀的安全阀,在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或在其进出口管道上采取吹扫措施;在寒冷及严寒地区,对于含水物料的安全阀进出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

3.2.3.9 储存不稳定的烯烃、二烯烃等物质时,应采取防止生成过氧化物、自聚物的措施。丁二烯球罐应采取以下措施:

a)设置氮封系统;

b)储存周期在两周以内时,应设置水喷淋冷却系统,使球罐外表面温度保持在30℃以下;储存周期在两周以上时,应设置冷冻循环系统和阻聚剂添加系统,使丁二烯温度保持在10℃以下;

c)丁二烯球形球罐安全阀出口管道应设氮气吹扫。

3.2.3.10 液化烃设备应有事故紧急排放设施,可将设备内的液化烃排放至安全地点,剩余的液化烃应排入火炬系统。

3.2.3.11 在非正常条件下,当设备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g)的压力容器应设安全阀;当设备顶部最高操作压力为0.03~0.1mpa(g)的设备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安全阀。

3.2.3.12 液化烃泵房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泵房内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的措施。

3.2.3.13 相邻液化烃球罐宜设联合平台,联合操作平台应设不少于两个通往地面的梯子(至少两个是斜梯,斜梯与水平面的夹角不宜大于42°),作为安全疏散通道。

3.2.4 仪表自控

3.2.4.1 液化烃球罐区应设置仪表控制系统完成生产过程的数据采集、监控、报警及过程控制任务。控制系统可采用可编程序控制器(plc)、分散型控制系统(dcs)、监控和数据采集系统(scada)和现场总线控制系统(fcs)等。

当罐区操作中有安全联锁要求时,应设置安全联锁回路及安全仪表系统。安全联锁回路中的测量元件(包括传感器、变送器等)、逻辑控制器和执行元件(包括电磁阀、控制阀、切断阀等)均应满足安全完整性等级(sil)要求。

3.2.4.2 液化烃球罐罐顶应设压力就地和远传仪表测量气相压力,压力表与压力变送器不得共用同一开口。宜单独设置压力高报警设施,压力高报警检测元件可采用压力开关或独立的压力变送器等可靠性强、有广泛应用的元件。

3.2.4.3 液化烃球罐应设就地和远传液位计。就地液位计可采用磁翻板液位计、钢带液位计、雷达或伺服液位计的罐旁指示仪,不应使用玻璃管(板)液位计。当就地液位计采用雷达或伺服罐旁指示仪时,球罐还应设一种不同类别的液位远传仪表。寒冷及严寒地区使用的磁翻板液位计应采取伴热或保温措施。

3.2.4.4 液化烃球罐应设高低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联锁切断进料措施。高高液位联锁的检测元件应独立设置,可采用超声波、音叉、浮球或电容式液位开关,并宜与雷达、伺服等远传液位计的高高液位信号组成“三取二”联锁切断进料,高高液位联锁的检测元件应能在线校验。高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应为球罐的设计储存液位。高高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不应大于液相体积达到球罐计算容积90%时的高度。

3.2.4.5 紧急切断阀

a)液化烃球罐液相进出口处应设紧急切断阀,紧急切断阀的执行机构可选用气动型、液压型或电动型(优先选用气动)。当切断阀的执行机构为气动执行机构时应选用单作用气缸执行机构(故障安全性型);如已采用气动双作用气缸执行机构时应配事故空气罐。当执行机构为电动型时,其电源应通过电气ups供电,其电源电缆、信号电缆和电动执行机构应做防火保护。

b)紧急切断阀应与工艺控制阀相区别。其密封结构应采用耐火结构并符合ansi/api std607标准;允许泄漏量应符合ansi b16.104(fci 70-2)class v级或以上级。

c)液化烃球罐区防火堤外及控制室操作站(硬开关或软开关)应设置紧急切断阀联锁按钮,当球罐液位高高报警或发生火灾时,操作员能够遥控或就地手动关闭紧急切断阀,在紧急切断阀关闭后,自动联锁停止进料泵。紧急切断阀的关闭时间按下表:

紧急切断阀的完全关闭时间

公称尺寸dn(mm) 完全关闭时间(s)

≤50 ≤5

65~350 ≤10

d)紧急切断阀应能保证在易熔元件自动切断装置温度达到75±5℃时自动关闭。

e)选用的紧急切断阀应为故障安全型。

3.2.4.6 液化烃球罐区应设现场声/光报警设施。固定式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器及其他报警信号应接入现场声/光报警设施。探测器的设置及报警设定值的设定严格执行《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

3.2.4.7 液化烃球罐区现场远传仪表及仪表控制系统应采用ups不间断电源供电,ups的后备电池供电时间不少于30分钟。

3.2.4.8 电缆宜按防火堤外桥架或埋地敷设,堤内埋地方式敷设,至设备处穿钢管保护。埋地敷设的电缆应考虑防止地下水的侵蚀。如果堤内采用仪表汇线槽盒架空敷设时,应选用阻燃型电缆。

3.2.4.9 液化烃球罐区应根据所在地区雷击概率及相关标准设置相应的电涌保护器。

3.2.4.10 液化烃球罐区仪表及控制系统的保护接地、工作接地、防静电接地、防雷接地应共用接地系统,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3.2.5 安全监控系统

3.2.5.1 液化烃球罐区应设工业电视监控系统。室外安装的摄像机应置于接闪器有效保护范围之内;摄像机的视频线、信号线宜采用光缆传输,电源采用ups供电,各类电缆两端加装浪涌保护器;摄像机应有良好的接地,接至接地网。

3.2.5.2 远离生产厂区或独立的液化烃罐区应设周界报警系统,周界报警系统应能与工业电视监控系统联动。

3.2.6 电气及防雷防静电

3.2.6.1 液化烃球罐应设防雷接地。接地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并沿罐周长均匀分布,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3.2.6.2 液化烃球罐支柱应设接地板,球罐的接地板直接焊接在支柱上,接地线应采用螺栓与接地板可靠连接(如果1台球罐设有n根接地引下线,则至少n-1根需要螺栓连接,另外1根可以直接焊接于接地板上,能消除基础沉降产生的应力)。

3.2.6.3 接地引下线以及接地极宜采用铜材料,如果使用热镀锌扁钢,则腐蚀性土壤条件下宜采用75mm×5mm热镀锌扁钢,其余地区不应小于40mm×4mm。采用铜线或圆铜材料的接地引下线的有效截面积应≥50mm2。

3.2.6.4 与罐体相接的电气、仪表配线(铠装电缆除外)应采用金属管屏蔽保护,电缆外皮或配线钢管与罐体作电气连接。在相应的被保护设备处,应安装与设备耐压水平相适应的浪涌保护器。

3.2.6.5 液化烃储罐及管道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在管道进出设施、泵房、防火堤处设静电接地。

3.2.6.6 在防火堤外人行踏步处、液化烃泵房门口以及球罐扶梯入口处应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3.2.6.7 4根及以下螺栓连接的工艺管道法兰及阀门应做电气连接。

3.2.6.8 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信息系统接地等应共用接地系统,实测的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3.2.6.9 接地网应设检测井

3.2.7 消防

3.2.7.1 消防水泵房用电设备的电源,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所规定的一级负荷供电要求。消防水泵房及其配电室应设事故照明,事故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重要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或配电箱处实现自动切换,其配电线路宜采用耐火电缆。油田、油库等另有专门规范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

3.2.7.2 消防水源

a)液化烃球罐区的消防水源应可靠,供水时间不低于8h。当球罐区附近有合适水源时,可设置为消防备用水源,消防备用水源上设可靠的取水设施。

b)液化烃罐区应设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其压力宜为0.7~1.2mpa(g)。独立或远离厂区单独的液化烃罐区应设独立的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c)消防水泵、稳压泵应分别设置备用泵,其能力不得小于最大1台泵的能力。消防冷却水泵供水能力除满足额定工况要求外,在满足150%额定流量时,水泵扬程不低于65%额定扬程。稳压泵的流量不宜小于启动1只消火栓时的流量。若考虑备用动力源,应考虑100%流量备用。

d)消防水泵应在接到报警后2min以内投入运行。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水泵应能依靠管网压降信号自动启动。

3.2.7.3 球罐区消防冷却水系统

a)液化烃罐区的消防冷却总用水量应按球罐固定式消防冷却用水量与移动消防冷却用水量之和计算。

b)消防冷却水管道应在防火堤外安全位置设置控制阀,控制阀前的配水管道宜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或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涂覆其他防腐材料的钢管,以及铜管、不锈钢管;控制阀后的管道应采用前述材质的管道。当控制阀前管道采用不防腐的钢管或者不能避免出现锈渣、焊渣及其他可能堵塞喷雾(喷淋)喷头的杂质时,阀前应设置带旁通阀的过滤器,管道可焊接连接;阀后管道应采用避免出现焊渣、锈渣的连接方式。阀后的镀锌钢管可采用沟槽式连接件(卡箍)、丝扣或法兰连接。严禁在预制及施工过程中损坏镀锌层。

c)容积大于等于1000m3的液化烃球罐的消防水喷淋应采用远程手动启动程序控制系统,同时具备现场手动操作功能。

3.2.7.4 液化烃罐区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当使用扩音对讲系统作为消防应急广播时,应能切换至消防应急广播状态。

3.2.7.5 液化烃罐组宜按防火堤内面积每400m2配置1个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但每个球罐配置的数量不宜超过3个。

3.2.7.6 有液化烃球罐(区)的石油化工企业,如单罐容积大于等于1000m3或液化烃球罐区总容积大于等于2000m3时,应配置干粉消防车。

3.2.7.7 出罐区防火堤污水管道(沟)应设水封井及切断阀。

3.3 运行管理

3.3.1 检测制度

3.3.1.1 液化烃球罐的定期检测检验要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的相关规定。球罐管理单位应在全面检测时提出温度计套管和球罐支柱的检测要求。

3.3.1.2 安全阀的检测检验要严格执行《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

3.3.1.3 压力管道的检测检验应严格执行《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

3.3.1.4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应定期检测,周期不大于1年,并应满足当地主管部门的检测周期要求。

3.3.1.5 防雷接地应每半年检测1次(可结合法定检测进行,1次法定检测,1次管理检测),并在每年的雷雨季节前进行防雷接地的法定检测,检测时应先断开断接卡后进行测试。

3.3.1.6 对已建在采空区、煤田、软地基等不良地质条件上的液化烃球罐,应每年对罐区地基进行独立沉降观测,或者经过充分论证,制定适合当地条件的监测周期。新建球罐应避免建于上述不良地质条件地区。

3.3.2 检查、维护制度

3.3.2.1 设备检查

a)操作平台以及扶梯等通道应保持完好、畅通、清洁,不得遗留其他杂物。

b)每年应组织人员进行阀门、法兰、导淋、放空管等细小设施的检查,检查腐蚀情况以及盲板或法兰盖的配置情况等。

3.3.2.2 电视监控系统检查

a)电视监控系统必须24小时有人负责监视。

b)确保电视监控系统运行良好,如有故障及时维修。

c)保持摄像镜头清洁,图像清晰。

d)电视监控记录应至少保存1周。

3.3.2.3 仪表电气系统检查

a)每年在雷雨季节来临前组织专业人员对球罐区的等电位和接地系统进行检测,经评估必要时,应挖开地面抽、检查地下隐蔽部分锈蚀情况,如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b)定期对仪表系统进行调试及维护,确保仪表灵敏好用。

3.3.2.4 消防系统检查

a)每年清理1次消防喷淋管网及喷头内的杂物,确保喷头畅通。

b)每月检查1次消防箱内消防器材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期内,消防水带是否老化、破损,不合格的水带及其他消防器材应及时更换。

c)每月对球罐的喷淋(雾)系统出水情况测试1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3.2.5 注水堵漏系统检查应有专人负责,并定期检查,确保系统完好。

3.3.3 安全运行制度

3.3.3.1 液化烃罐区应定为一级要害部位,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管理规定》。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进行严格管理。液化烃球罐区的管理人员应熟悉球罐区周边情况。在应急预案中应分析球罐区周边设施的危险有害性及其重要程度(是否需要特殊保护等),判断其是否会威胁球罐区的安全运行,同时评估球罐区事故状态下的影响范围,分析在事故状态下相互影响的关系,并以此为依据制定合理可行的应急方案。一旦周边关系发生变化,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3.3.3.2 液化烃罐区大门明显处或者未单独设出入口的罐区明显处应设置“人员进入安全须知”告示;罐区内应设置醒目的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标志和危险危害告知牌。对于泄漏有没有堵漏措施和堵漏设备,是否能够实施堵漏,能否采取倒罐措施均需给予说明。

3.3.3.3 独立或远离厂区单独的液化烃球罐区应实施封闭化管理,厂区内的化烃球罐区可依托厂区进行封闭化管理,建立严格的门禁管理制度,配备完备的门禁设施,对人员和车辆实行严格管控,对各危险源实行实时电视监控。

3.3.3.4 编制合理的液化烃罐区《工艺技术规程》和《作业指导书》,并严格执行。应控制工艺参数,不超压超温超液位指标;应控制好物料脱水,坚持三不脱水,即夜间不脱水,大雾天不脱水,雷、暴雨天不脱水,脱水时不得离人(如夜间、雾天必须脱水时,应由当班班长批准,并加强监护);收、付、倒料作业的流程设定应实行双人确认;物料采样作业应采用密闭方式,并由操作人员进行监护;实行物料管线卸压的规范化操作;认真落实员工的现场巡回检查责任和控制系统监控责任。

3.3.3.5 在寒冷及严寒地区应编制冬季防冻防凝方案,落实防冻防凝措施,并责任到人。对物料系统可能含水部位必须加伴热保温并及时排水。

3.3.3.6 严格执行国家、行业规范和企业设备管理规定。应按规范要求定期组织压力容器、管道及其安全附件的检验,不超期使用;加强对各类阀门的日常检查和维修工作,保证阀门严密、完好;做好在用设备的运行管理和备用设备的定期切换运行,运行动设备应实行点检,并做好设备运行记录;及时对故障设备设施进行检修,不带病运行。确须超期使用的设备设施应采取相应措施,并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3.3.3.7 对液化烃罐区配备的各种消防、气防设备设施,各种检测、报警仪表或系统等应按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使其处于完好状态,并做好记录。

3.3.3.8 液化烃球罐或系统停用检修前应编制停用工艺处理方案,按方案组织工艺处理,并用盲板隔绝,经分析合格并确认后方可交出。新球罐及系统首次投用或检修后投用,应编制投用方案,必须经吹扫、置换、气密、保压、分析合格,并按确认表的要求进行逐项确认签字后方可投用。液化烃球罐首次投用前应进行含氧量分析,对于烷烃类介质氧含量应小于6%,对于爆炸范围较宽的介质氧含量应小于3%;当贮罐介质对氧含量有特殊要求时,氧含量不应超过其要求的安全值。

3.3.3.9 液化烃罐区的直接作业环节应严格执行相应管理制度,并办理相应手续。要严格控制用火作业,采取严格用火措施,各种用火(含可能产生火花)作业不得与工艺处理、采样等可能产生物料泄漏的作业交叉进行;机动车进入液态罐区必须安装阻火设施;严禁使用非防爆电器;严格控制电子器械的使用;液化烃罐区的操作应采用防爆工具;维修时应依据现场作业条件,确定是否采用防爆工具;液化烃罐区应采取其他控制火源的措施。

3.3.3.10 定期组织液化烃罐区管理和操作人员技能培训和反事故演习,提高其操作技能和应变突发事件的能力。液化烃罐区操作人员必须取得地方政府颁发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操作资格证和企业颁发的岗位操作上岗证,做到持证上岗,并定期复审。

3.3.3.11 按照《应急程序》中物资清单配备备用应急物资,做到定人管理,定点摆放,取用方便,并做好物资清单记录,进行实物标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

3.4 施工管理

3.4.1 各专业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关专业的施工资质。

3.4.2 企业要向施工单位进行交底,明确施工范围,并作出标记,告知存在的危险源、可能引发的后果及控制措施。

3.4.3 施工及检维修作业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技术方案和应急预案,经业主审核后,向所有作业人员交底。

3.4.4 进入液化烃球罐区所有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进行气体检测,检测合格后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3.4.5 在液化烃球罐区动土、动火、临时用电作业及车辆进入该区域作业必须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否则不得作业。

3.4.6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组织机构、落实职责、编制应急预案、配齐应急物资。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国石油润滑油危险化学品安全

适配人群安全环保部门,生产技术部门,设备管理部门使用场景危化品采购,危化品生产,危化品储存
制定目的怕出事伤人伤东西,想让大家干活时心里有底,别手忙脚乱。
适用范围润滑油公司各厂、研发中心、销售分公司、合资公司,管危化品买、运、用、存这些事。
职责分工安环部门盯着查,生产技术部写说明书和标签,设备部管罐子机器,物资部买货,一把手兜底。
禁止行为不能离居民区太近,不能乱排有毒可燃物,不能不培训就上岗,不能省掉安全设施。
检查与监督安环部每季度查一次,年底交整改报告;没做到扣绩效,严重就调岗;新项目开工前必须做完安全三同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确保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在采购、装卸运输、生产、使用及储存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内容。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润滑油公司各厂、研发中心、销售分公司及合资公司。

第二章 引用标准(文件)及术语

第四条 引用标准(文件)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____年3月15日实施)。

2、《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____年第1号,____年3月3日实施)。

3、《剧毒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____年第2号,____年6月24日实施)。

4、《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

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____年第8号,____年10月1日实施)。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气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各单位安全环保部门是危险化学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主管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情况;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应急预案培训与演练;负责危险化学品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生产与技术部门负责编制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安全技术标签、危险化学品报废鉴定等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设备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的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物资供应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第十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从事危险化学品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工程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设计、竣工阶段,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审查和安全评价,落实安全“三同时”工作。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厂房、设备、储罐、仓库、装卸设施应远离各种火源和生活区、办公室。与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公共设施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 生产、使用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在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编制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设置工艺控制卡片。

第十五条 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应急处理的工具、装备,生产、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场所还应配备急救药品。

第十六条 根据生产特点和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生产作业场所设置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

第十七条 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场所,其各类设备、报警和联锁保护系统等安全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规定,并定期进行维护、维修、检测,保持完好和安全可靠。

第十八条 正常排放和事故排放的可燃物或有毒物应经过回收、燃烧或中和处理,严禁直接排放。

第十九条 进行施工、检修前,应进行风险评估,办理作业票证,在明显的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制定和落实施工检修作业安全措施,施工检修时做好记录。

第二十条 生产、使用单位对工作场所的危险化学品的危害因素应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对接触人员定期组织职业健康体检,建立监测评估和人员健康监护档案。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核对安全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实物相一致,并编制使用安全规程和注意事项。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国石化高处作业安全

适配人群井架工,外线工,施工单位负责人使用场景高处作业,交叉作业,受限空间
制定目的怕大家从高处掉下来出事,想让干活时都注意安全,少出意外,保护每个人。
适用范围管所有爬高干活的人,比如修电线、上井架的,还有搭架子、巡检这些活儿。
职责分工基层单位负责人发证签字,施工单位负责人办证交底,双方安全员全程盯着现场。
禁止行为不能穿硬底鞋、不能扔东西、不能在不牢的地方站或休息、不能没证就干15米以上活儿。
检查与监督先办证再干活,安全员每天查,没证或违规马上停,月底检查执行情况,不改就通报。

1 基本要求

(1)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舍2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2)进行15米(合15米)以上的高处作业,应办理“中国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详见附件,以下简称许可证)。凡经高处作业特殊培训的岗位人员(如油田企业井架工、供电线路外线工等)、在正式巡检路线进行正常高处检查的人员等不需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3)高处作业涉及用水、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2 管理内容及要求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包括危害识别、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许可证办理程序、作业安全措施、作业人员的职责、许可证管理等。

(1)危害识别

①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②将安全措施填入许可证内。

(2)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①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病以及其他不适合高处作业疾患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②作业人员应熟悉高处作业有关的安全知识,掌握操作技能。

(3)许可证办理程序

①施工单位负责人持施工任务单,到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基层单位办理许可证。

②各单位基层单位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许可证。

③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各单位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时高处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④高处作业完工后,各单位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在许可证完工验收栏签字。

(4)作业安全措施

①各单位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对作业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其内容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②应制定应急预案,其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下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③ 高处作业人员应使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安全带应高挂低用。在进行高处移动作业时,应设置便于移动作业人员系挂安全 带的安全绳。

④劳动保护服装应符合高处作业的要求。对于需要戴安全帽进行的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帽带。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进行高处作业。

⑤ 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应堆放平稳,必要时应设安全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工具在使用时应系有安全绳,不用时应放入工具套(袋)内。在同一坠落方向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作业。确需进行交叉作业时,中间应设置安全防护层,其中对于坠落高度超过24米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安全防护。

⑥ 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上进行作业,不得在高处休息。在石棉板、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方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

⑦ 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脚手架。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⑧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应完好,高处作业人员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

⑨在邻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设备的场合,严禁进行高处作业。如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⑩遇有不适宜高处作业的恶劣气象条件(如六级风以上、雷电、暴雨、大雾等)时,严禁露天高处作业。

(5)作业人员的职责

①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许可证方可进行15米以上(含15米)高处作业。

②在作业前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和作业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

③对许可证上的安全防护措施确认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

④对违反本规定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⑤在作业中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等情况,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6)许可证的管理

①许可证是进行高处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如确需修改时。

应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许可证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②许可证一式两联,各单位基层单位留存第一联,施工单位作业现场负责人持有第二联。

③许可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得代签。

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当作业中断,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许可证。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安全

适配人群电气作业人员,配送电单位负责人,施工单位负责人使用场景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工程施工现场,检修施工作业
制定目的怕乱接电线出事故,尤其在着火爆炸地方。想让用电安全点,别出事。
适用范围管所有临时接电的人和事,比如施工、检修时搭的电线设备。
职责分工电气部门牵头管,安全部盯着安全,配送电单位批电和检查,施工单位自己干活自己守规矩。
禁止行为不能随便在危险区接电,不能改地点改用途,不能多加负荷,不能把电转给别人用。
检查与监督先办许可证,电工持证上岗,每天查线路两次,漏保天天试,视频全程拍,没做到就停电整改,查到问题开单子限期改。

1 总则

1.1 临时用电是指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

1.2 临时用电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凭证作业。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得随意接临时电源。

1.3 凡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的临时用电,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前,应按照《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1.4 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1.5 检修、施工使用6kv及以上临时电源,用电单位需编制临时用电方案,向单位电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中国石化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规定》要求办理。

1.6 配送电单位送(停)电作业人员和施工单位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效电工作业证。

1.7 许可证审批人和监护人应持证上岗,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组织业务培训,颁发资格证书。

1.8 作业期间应全程视频监控。

2 管理职责

2.1 各企业电气管理部门负责临时用电归口管理。

2.2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

2.3 配送电单位负责其管辖范围内临时用电的审批,负责配送电设施的运行管理,对施工单位的临时用电设施进行监督检查。

2.4 临时用电单位负责许可证的申请。

2.5 施工单位负责临时用电方案编制和所接临时用电的运行检查及安全管理。

3 管理内容及要求

3.1 危害识别(jsa)

3.1.1 临时用电单位会同施工单位针对作业内容组织进行jsa分析,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

3.1.2 配送电单位在签发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落实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3.1.3 每次作业执行的安全措施须填入许可证。

3.2 许可证办理程序

3.2.1 临时用电的施工单位负责人持《电工作业操作证》、《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临时用电方案(使用6kv及以上临时电源)、施工作业单等资料到配送电单位办理许可证。

3.2.2 配送电单位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现场确认后,签发作业许可证。

3.3 临时用电的管理

3.3.1 临时用电作业前,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交底。

3.3.2 送电前,临时用电配送电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检查临时用电线路和电气设备,确认《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安全措施全部得以落实。

3.3.3 临时用电的漏电保护器每天使用前必须进行漏电保护试验,严禁在试验不正常情况下使用。

3.3.4 配送电单位应将临时用电设施纳入正常运行电气巡回检查范围,每天不少于2次巡回检查,并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时,配送电单位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3.3.5 施工单位应对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进行检查,每天不少于2次,并建立检查记录。

3.3.6 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作业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3.3.7 在临时用电有效期内,如遇施工过程中停工、人员离开时,临时用电单位应从受电端向供电端逐次切断临时用电开关。

重新施工时,须对线路、设备检查确认后方可送电。

3.3.8 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周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污染源和腐蚀介质,否则应采取防护处置措施,其防护等级必须与环境条件相适应。

3.3.9 作业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配送电单位停电,并作相应确认后,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3.3.10 安装、维修、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由持有有效电工作业证的电工进行操作,并有人监护,做好工作记录。

3.4 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措施

3.4.1 施工单位的自备电源不得接入公用电网。

3.4.2 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v/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规定。

3.4.3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行业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3.4.3.1 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防爆等级要求,并采用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3.4.3.2 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的接地和保护安装应符合规范的要求,保护零线(pe线)采用绝缘导线,最小截面积符合要求,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工作零线(n线)必须通过漏电保护器,通过漏电保护器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之间不得再做电气连接。

3.4.3.3 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3.4.3.4 临时用电的电源线必须采用橡胶护套绝缘电缆。

3.4.3.5 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小于2.5米,穿越机动车道不小于5米。

3.4.3.6 对需要埋地敷设的电缆线路应设“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米,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3.4.3.7 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和防雨措施,离地距离不少于30厘米;盘、箱、门牢靠关闭。

3.4.3.8 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并加挂安全警示标牌。

3.4.3.9 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一、二次均应装熔断器,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3.4.3.10 临时用电线路的漏电保护器的选型和安装必须符合《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一般要求》(gb6829)和《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的要求》(gb13955)的规定。临时用电设施应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开关箱和移动式、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

3.5 许可证管理

3.5.1 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签发人留存,第二联交配送电执行人,第三联由施工单位持有。

3.5.2 许可证有效期限为1个作业周期。

3.5.3 用电结束后,许可证第三联交由配送电执行人注销。

3.5.4 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国石化起重作业安全

适配人群起重指挥员,司索人员,起重机操作员使用场景吊装作业,设备搬运,野外施工
制定目的以前出过吊装事故,大家操作不统一,容易出事。想让每次吊东西都安安全全,不出意外。
适用范围所有用起重机干活的人,还有管设备、管人的干部。管吊东西全过程,从准备到收工。
职责分工施工单位写方案,基层干部批二三级活,二级单位领导批一级活。机动部管设备,人力部管培训,安全部盯现场,监护人守在边上。
禁止行为不准吊超重的、埋地的、没绑牢的、棱角不垫的。不准人站在吊物下,不准大风大雨天露天吊,不准设备带病干活。
检查与监督开工前要检查人、机、环境,试吊一次再正式吊。安全部不定期查,发现不按规矩办就停活整改。每月查台账,没记录扣分。

1总则

1.1 起重作业是指利用起重机械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起重机械是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液压提升装置、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如吊篮)等,不包括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和石油钻井提升设备。

1.2 起重作业按起吊工件重量和长度划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为重量100吨及以上或长度60米及以上;二级为重量40吨(含40吨)至100吨;三级为重量40吨以下。

1.3 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负责建立各类起重机械台账,使用单位建立技术档案。

1.4 起重机械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其生产厂家必须具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

1.5 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三级起重机械),需由取得当地政府相应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颁发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改造、安装后的起重装备,应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1.6 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等简易起重设备,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并予以存档。自制、改造和修复简易起重设备必须严格按照图纸执行,并经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7 除机械制造厂、检维修车间、码头、油田野外施工设施搬家安装等固定起重作业和例行起重作业外,其他起重作业应办理作业许可证。

1.8 作业期间应实行全程视频监控。

1.9 利用轮胎、履带和桥式起重机等定型起重机械进行吊装作业时,还应遵守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程。

2管理职责

2.1 起重重量大于40吨的重物,或不足4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作业条件特殊的物件,必须编制起重作业方案,作业方案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

2.2 基层管理单位负责其管辖范围内二、三级起重作业许可审批。

2.3 一级起重作业由二级单位业务分管负责人审批。

2.4 机动和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自有起重设备、设施、机具的建账、日常维护、使用管理以及起重设备的租赁管理。

2.5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起重作业人员的培训,确保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2.6 安全监督部门负责许可证审批人员、监护人员的培训和资格认定,负责监督作业许可制度的执行。

2.7 监护人会同起重指挥、司索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做好起重作业的现场监护。

3管理内容及要求

3.1 安全管理

3.1.1 进行起重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jsa分析,确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

3.1.2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日检、月检和年检。发现的起重设备问题要及时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3.1.3 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持有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

3.1.4 一级起重作业前,各单位安全部门应会同有关技术部门对作业方案、作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查。

3.2 起重作业前应对以下项目进行安全检查。

3.2.1 基层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从事指挥、司索和操作人员进行资格确认。

3.2.2 对起重机械和吊具保护装置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3.2.3 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3.2.4 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

3.2.5 核实天气情况。

3.3 安全措施

3.3.1 起重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

3.3.2 起重指挥人员必须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其他操作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3.3.3 起重指挥人员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要及时与方案编制人协商解决。

3.3.4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地面,待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装。

3.3.5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起重操作人员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3.3.6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得解开吊装索具。

3.4 起重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3.4.1 按指挥人员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3.4.2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或吊物上有人、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3.4.3 严禁起吊超载、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体。

3.4.4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起重设备、设施处于非完好状态时,禁止起重操作。

3.4.5 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造成滑动,吊物棱角处与钢丝绳、吊索或吊带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3.4.6 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3.4.7 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确需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否则,应停电进行起重作业。起重机械、吊索、吊具及设备与架空输电线路间的最小安全距离:

项目

输电导线电压(kv)

<1

10

35

110

220

330

500

安全距离(米)

2.0

3.0

4.0

5.0

6.0

7.0

8.5

3.4.8 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吊在空中。

3.4.9 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其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3.4.10 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3.4.11 2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3.4.12 遇6级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不得从事露天起重作业。

3.5 司索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3.5.1 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

3.5.2 根据重物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合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吊物时应检查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3.5.3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与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

3.5.4 禁止人员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需进入悬吊物下方时,应事先与指挥人员和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任何人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3.5.5 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物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

3.5.6 不得绑挂起吊不明重量、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连结在一起的重物。

3.5.7 除具有特殊结构的吊物外,严禁单点捆绑起吊。

3.5.8 人员与吊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牵引绳或撑竿、钩子辅助就位。

3.6 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3.6.1 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将总电源开关断开。

3.6.2 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有效锚定。

3.6.3 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3.6.4 应告知接替工作人员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3.6.5 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

3.7 许可证管理

3.7.1 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放在签发部门,第二联由基层单位留存,第三联由作业现场监护人持有,第四联由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持有。

3.7.2 起重完工验收后,许可证应由安全部门统一保存,按月归档,保存期限为1年。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国石化作业许可

适配人群作业现场负责人,作业许可审批人,安全监护人使用场景高风险作业,受限空间,动火作业
制定目的怕高风险作业出事,伤人赔钱,所以立规矩管住这些活儿。
适用范围管用火、用电、进受限空间、高处、动土、起重、抽堵盲板这些活儿,还有承包商干的临时活儿。
职责分工安全监管部门盯执行、培训审批人和监护人;业务部门给技术指导;基层单位办许可、做交底、管现场、关许可。
禁止行为没许可不准干;审批人不现场确认不签字;监护人没培训合格不能上岗;jsa分析不做完不能开工。
检查与监督基层单位组织jsa、办许可、管现场;安全监管查执行、归档证;业务部门配合把关;没做到就追责,出事按集团规定处理。

1 总则

1.1 为加强高风险作业的管理,避免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1.2 按照“谁的工作谁负责、谁的业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高风险作业实施许可管理制度,未经许可禁止相应作业。

1.3 作业现场负责人在作业许可前,必须组织人员运用jsa等方法进行危害识别及风险分析。

1.4 作业许可的审批人必须在现场确认和审批,作业过程全程视频监控。

1.5 作业许可审批人、监护人应经过作业许可管理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质。

1.6 作业许可过程中,要从严控制作业次数、作业时限、作业人员和许可审批。

2 作业许可范围

2.1 凡涉及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高处、动土、起重和盲板抽堵等作业必须实行作业许可管理。

2.2 承包商在企业生产区域内的其他临时性作业(日常及有程序指导的维修作业除外)必须实行许可管理。

2.3企业应结合作业活动特点确定需要增加实行作业许可管理的范围,制定相应的作业许可管理程序。

3 管理和职责

3.1 作业许可管理包括作业前的风险辨识、许可条件确认、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实施和核验以及作业许可证管理。

3.2 安全监管部门是作业许可的监管责任主体。要对作业许可管理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作业许可审批人、监护人的资质培训和认定;负责作业许可证的定期归档管理。

3.3 企业各级业务主管部门是作业许可的管理责任主体,提供业务技术咨询和现场管理,对作业许可全过程的管理负责。

3.4生产基层单位是作业许可的实施责任主体。负责参加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作业现场的工艺、环境处理,满足作业安全要求;协助作业单位做好作业前的jsa分析和现场安全交底,落实现场监护和作业条件确认;按照审批权限进行作业许可审批;负责现场作业监护和作业结束的核实、关闭、现场恢复。

4 监督、检查与考核

4.1 各企业应将作业许可的管理纳入检查与考核范围。

4.2 凡违反本规定,造成事故的,按照《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严肃追责。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全生产视频监控配置

适配人群企业安全部门,事业部管理部,信息管理部门使用场景高风险施工作业,野外油气施工,炼化生产区域
制定目的以前监控老出问题,画面看不清、存不住、找不到。现在要让所有高风险地方都看得见、记得住、查得到。
适用范围各企业、事业部、专业公司。管视频监控、单体录像、卫星定位这三类设备的装和用。
职责分工企业自己建系统、日常维护;事业部定规划;信息部门管技术运维;安全部门查现场、分析录像。
禁止行为不能不装重点部位,不能让监控有死角,不能删改录像,不能用非防爆设备进危险区。
检查与监督今年底前完成首批重点区域安装,信息部每月查一次运行情况,安全部每季抽查录像保存。没按时装或存不够时长,考核扣分。

1总则

1.1本规定所称“安全视频监控系统”,主要包括视频监控设施、单体录像设施和卫星定位装置等3类。

1.1.1视频监控设施。具有不间断摄录、图像传输、主机控制、集中显示和记录保存等五项基本功能,主要用于监控永久、固定式生产装置和场所。

1.1.2单体录像设施。具有方便拆装、移动监控等特点,主要用于监控临时、流动式生产作业场所。

1.1.3卫星定位装置。具有24小时不间断跟踪监控功能,主要用于监控机动车辆、船舶等特种移动设备。

1.2本规定适用于总部机关部门、事业部(专业公司),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各企业是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企业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以及系统运行和日常维护管理等工作。

2.2事业部、管理部、资产公司、专业公司分别是板块(行业)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与实施的管理主体,负责制定板块(行业)实施细则和建设规划,确保板块(行业)安全生产视频监控系统配备到位、监控有效。

2.3总部和企业信息管理部门分别是同级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技术主管部门,负责系统运维、保障等日常管理等项工作。

2.4总部和企业安全监管部门分别是同级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视频监控设施和监视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以及事故后录像分析等工作。

3基本原则

3.1同步建设原则。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应与企业主体生产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开工、同步验收投用。

3.2资源共享、优先投用原则。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应结合板块生产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实际,做到网络共用、平台共享和优先投用。

3.3全覆盖、无盲区原则。安全视频监控系统配置应达到生产区域全面覆盖,重大作业全程跟踪,关键部位全角摄录,监控扫描不留盲区等功能。

3.4分步实施、重点优先原则。

3.4.1各事业部、管理部、资产公司和专业公司应结合板块生产信息化系统建设实际,合理确定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总体目标和阶段目标,并分步实施,确保重点监控对象优先投用。

3.4.2在当前视频监控系统尚未完全覆盖的情况下,应重视发挥单体录像设施的作用,确保重点场所、大型机组、关键部位和高风险作业随时处于监控状态。

4监控范围

4.1以下范围均应列为视频监控对象,并做到全过程、不间断监控。

4.1.1工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和起重作业等高风险施工作业现场。

4.1.2钻井作业、井下(试油气)作业、测井作业等野外油气专业施工,以及各类工程建设施工作业现场。

4.1.3炼化企业工厂围墙以内生产运行、施工作业、日常巡检、停产检修等生产活动。

4.1.4销售企业油库围墙以内正常运行、施工作业和日常巡检等活动;加油加气站正常营业区域。

4.1.5高含硫化氢气田所辖全部生产区域;油田企业各类油气集输场站,以及油气生产井井场等。

4.1.6放射性、爆炸性、剧毒性物质(器材)库房(库区),以及各类危险化学品库房(库区)。

4.1.7海洋钻井作业平台,海(水)上油气生产、作业平台。

4.2汽车吊、桥(梁)式吊、龙门吊、塔式吊等起重设备均应安装单体录像设施,全过程、不间断监控起重作业。

4.3各类放射性、爆炸性、剧毒性物质(器材)和危化品专用运输车辆,客运车辆,大型特种运输(施工)车辆,以及各类运输(施工)船舶均应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设施。

5监控技术要求

5.1企业应建立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平台,统一管理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平台应与安全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有效联接。

5.2摄录点布置应综合考虑生产区域、机组、岗位、部位、人员和环境等风险因素确定,做到优先重点、兼顾全面。以下3类风险部位应优先安装:

5.2.1关键区域、关键机组、关键设施、关键物品和关键岗位。

5.2.2操作频繁区、风险叠加区、故障易发区和事故多发区。

5.2.3无人值守区、人员禁入区、人员密集区和环境敏感区。

5.3视频监控设施和单体录像设备应能满足场所本质安全需要,避免因此而增加(大)事故隐患或风险程度。

5.3.1防火防爆场所应选用防爆型视频监控设施和录像设备。

5.3.2海(水)上平台视频监控设施应具有异地备份(存贮)图像记录的功能。

5.3.3视频监控设施设计与安装应满足防雷接地要求。

5.4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应选用云台摄像机,确保实现多角度摄录和自动归位;摄像机应安装在最佳观察位置,以有效发挥实时监控功能。

5.5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应配套图像存储设备,以存贮各台摄像机图像记录。

5.5.1图像记录应能显示摄像机编号、摄录日期与摄录时间,并具有防篡改功能。

5.5.2一般图像记录应能保存7×24小时,关键部位(岗位)图像记录应能保存30×24小时。

5.6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宜采用主动监视方式,并与气体、火灾、周界(入侵)等报警系统联动。即一旦发生异常状态,报警系统可自动调动摄像机摄录,并在相关监视器中自动弹出报警区域图像。

5.7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应具备图像跟踪、越界报警等智能化功能。

6其他要求

6.1发生人身伤害、火灾爆炸等安全生产事故,事故场所应向事故调查小组提交事故现场录像。

6.2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与使用情况,由安全部门纳入定期考核。监控系统凡逾期未建成者,或监控范围达不到“无盲区、全覆盖”要求者,或管理存在较大问题者,一律在安全管理考核中严格兑现。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优选10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