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校外宣传报道管理办法
| 适配人群 | 院系负责人,机关部门负责人,新闻办公室 | 使用场景 | 校外宣传,媒体采访,新闻报送 |
|---|---|---|---|
| 制定目的 | 想让外面人知道学校进步了,形象变好了,名气更大些,不乱说瞎写。 | ||
| 适用范围 | 各系各部门和老师学生,做对外宣传材料、新闻稿、展览品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系主任审本系的,部门领导审本部门的,新闻办统一备案,院领导把关大事和敏感内容。 | ||
| 禁止行为 | 不能泄密,不能编造事实,不能乱批评表扬,不能用没审核过的图片画册明信片。 | ||
| 检查与监督 | 所有对外材料先送审再发,新闻办查备案情况,一周内没交要提醒,两次不交通报批评。 | ||
为了积极、客观、准确地宣传学校改革和发展的新成就,塑造学校良好的社会形象,扩大学校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根据党的宣传政策和宣传纪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规范的校外宣传报道及其作品是:
1、学院各单位采编和制作的、向校外流通或虽在校内流通但可能向校外扩散的、非经正式出版单位出版的、有关我院形象的宣传品(如介绍材料、图片、画册、贺年片、明信片等)。
2、各单位接待或协助社会各级新闻单位、出版媒体采编和制作的有关我院形象的各类新闻作品(含纪实)。
3、各单位或个人采编和制作的、向社会各级新闻单位或出版媒体投送的上述第2款中所列各类作品。
4、各单位向社会各方面推荐或报送的、用于公开布设的有关我院形象的展览品或陈列品(如图片、图表、实物、介绍材料等)。
第二条学院鼓励在本办法规范下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校外宣传报道,并将于每学年对在校外宣传报道等方面取得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以学院各单位名义或受单位指命的个人采编和制作的本办法第一条所列各类校外宣传品,必须报送校内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1、学院以下的仅涉及本系(院)工作内容的校外宣传报道,由各系负责人审批并送新闻办公室备案;若超出本系(院)工作范围,由本系负责人和学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审批并送新闻办公室备案。
2、学院机关各部门的仅涉及本部门工作内容的校外宣传报道,由各部门审核、批准并送新闻办公室备案;若超出本部门的工作范围,由部门和学院办公室共同审核并送新闻办公室备案。
3、全院性的校外宣传品以及各系部涉及有关苗头性、倾向性、政治性的校外宣传报道作品由新闻办公室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审核。涉及重要事项和敏感问题,必须报院领导研究批准。
第四条审核校外宣传报道及其作品时,必须认真、仔细,要注意把握:
1、舆论导向是否正确,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有无抵触或违背,预期的社会效果如何。
2、事实是否真实,表述是否准确,评论是否中肯,语言是否得体。影视数字图形作品,色彩是否和谐,影像是否清晰,主题是否突出。
3、对表扬或批评性的校外宣传作品,应予慎重,在发稿前须听取和分析被表扬或被批评对象的规定,并经报道对象所在单位的审核同意。
4、严禁在校外宣传报道中泄露国家机密以及我院的学术机密和其它秘密事项。
第五条学院内各单位应热情地接待社会各级新闻媒体的采访,积极地协助、配合其工作。
1、学院各单位遇有新闻媒体的主动来访,应及时报告所属系所或部门负责人,并及时通报学院新闻办公室。
2、系(院)、部、所及以下的单位邀请、接待媒体来校采访,事前应报经所属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将有关材料及拟邀请媒体名单于事前三天告知新闻办公室,并于事后三天内将实到媒体名单及报道情况报新闻办公室备案。各系、各职能部门须做好各自邀请媒体的接待与服务工作。
3、全院性或重大的校外宣传活动,经院领导同意后,由新闻办公室(必要时会同学院各有关方面)与有关新闻单位通报信息,并负责来访记者的接待工作。
4、学院各单位在接待媒体采访的过程中,如对方主动要求审核他们采制的校外宣传品,即按本办法第三条各款精神送审。如媒体没有主动要求审核,则应向他们明确提出审阅的要求;若遭拒绝,应立即报告所属单位和学院新闻办公室。
5、对送审的媒体采编、制作的校外宣传品,主审部门应及时审核并明确提出"同意发表"或"不同意发表"的书面规定;对修改后可以发表的,应提出具体的商改规定,待修改后再审核。
第六条关于学院内个人采编和制作的校外宣传品。
1、学院鼓励采写本办法第一条第3款所列各类正面宣传我院形象的新闻作品。
2、学院鼓励创作正面宣传我校形象的美术和摄影等艺术作品。
3、任何个人不得私自采编和制作本办法第一条第1款所列的校外宣传品。违反国家新闻出版法规或出于个人谋利目的而为之的,学院将予以追究,严重的交国家有关部门查处。
4、在采编和制作有关我院形象的校外宣传品时,不得违*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污蔑、攻击他人或集体(单位)。违者,学院将予以追究,严重的交国家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条各单位、各部门校外宣传报道已经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播发的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应及时送至新闻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此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本办法由新闻办公室负责解释。
学院校外宣传报道管理办法:学院校教职工协议服务期未满调离
| 适配人群 | 博士引进教师,硕士引进教师,破格晋升人员 | 使用场景 | 人才引进,职称晋升,学历进修 |
|---|---|---|---|
| 制定目的 | 学校花了钱培养人、引进人,怕人没干几年就走,队伍不稳。想让人安心干活,把学校给的机会用好。 | ||
| 适用范围 | 签了服务协议的老师,包括引进的、读学位的、评职称的、进修的、出国的。 | ||
| 职责分工 | 人事处牵头定规矩、算钱、办手续;院系盯考勤、管日常;校领导拍板调人和补偿事。 | ||
| 禁止行为 | 没满服务期不能随便走;走了得赔钱;安家费、科研费、房子、奖励这些都要按比例退。 | ||
| 检查与监督 | 要走先打报告,单位同意再报人事处;15天内必须办完;不交钱不给转档案;人事处每月查一次执行情况。 | ||
第一条 引进人才、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人员及学校出资进修的各类人员均应与学校签署服务期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完成相应的服务期,履行相应职责。
协议服务期未满申请调离,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对学校予以经济补偿。为加强对协议服务期内教职工管理,保持教职工队伍的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关于服务期的规定
1、引进人才的服务期
引进博士毕业生及硕士毕业生的服务期分别为8年、5年;服务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其他引进人才,按协议约定执行。
2、国内学历、学位进修人员的服务期
经学校同意,在职或脱产学习取得博士学位及硕士学位的服务期分别为8年、5年;服务期自完成学业并返校工作之日起计算。
3、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服务期
破格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服务期为6年;正常晋升正高级、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服务期分别为5年、4年、3年。服务期自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之日起计算。
4、国内非学历、学位进修人员的服务期
进修3―6个月者(含3个月),服务期为1年;6―12月者(含6个月),服务期为2年;1年以上者(含1年),服务期为3年。服务期均自学习期满并返校工作之日起计算。
5、公派出国(境)人员的服务期
公派出国(境)3―6个月者(含3个月),在校的服务期为2年;6―12月者(含6个月),服务期为3年;1年以上者(含1年),服务期为4年。服务期均自学习期满并返校工作之日起计算。
以上各类服务期累加计算。
第三条 办理程序
1、申请调出人员应向所在单位提交调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后连同接收单位的商调函一并报送人事处。
2、人事处根据申请调出人员的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领导审定后,提交学校研究。
3、经学校研究同意调出的人员应在15天内办理完所有手续;不同意调出的人员,应继续在岗工作,所在单位应按照在职职工考勤考核办法加强管理。
第四条 服务期未满补偿费标准
凡服务期未满申请调离学校的教职工,都应向学校交纳服务期未满补偿费,补偿费按学期计算。补偿费的标准如下:
1、引进人才
博士每人每年5000元,硕士每人每年2000元。
2、在职、定向培养博士(硕士)
博士每人每年5000元,硕士每人每年3000元。
3、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正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年8000元,副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年4000元,中级职称人员每人每年2000元。
4、国内各类非学历进修人员
博士或正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年3000元,硕士或副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年20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年1000元。本条服务期补偿费的计算,若教职工属不同类别的,就高计算,但不重复计算。
5、公派出国(境)人员
博士或正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年8000元,硕士或副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年50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年3000元。本条服务期补偿费的计算,若教职工属不同类别的,就高计算,但不重复计算。
第五条 服务期未满调出人员已享受安家费的,按比例退还安家费;已享受科研经费资助的,未使用部分退还学校;按引进人才学校免费提供住房的,学校无偿收回;在学校有集资住房的,学校按原价退还集资房款并收回其集资住房;享受博士、硕士进修专项奖励及资助的,按比例退还奖励和资助费用。
第六条 在职、定向取得高一级学位未完成服务期的人员申请调出学校,经学校研究同意后,除了交纳上述补偿费用外,还应归还学校为其报销的所有费用;脱产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的,还应返还学习期间学校为其支付或补发的工资、津贴等。
第七条 学校按自动离职处理或不保留公职的各类人员,其人事档案两年内不得转出学校。两年后,若本人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除交纳上述费用外,还需交纳五万元的赔偿费后方可转出人事档案。
第八条 经学校批准同意调出的人员,凡与学校签定协议中涉及服务期和服务期补偿费标准的按协议标准执行,没有签定协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以往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学院校外宣传报道管理办法:机械工程学院校国内公务接待
| 适配人群 | 院系负责人,实验中心主管,行政科室主任 | 使用场景 | 学术交流,考察调研,会议接待 |
|---|---|---|---|
| 制定目的 | 为了管住接待乱花钱,少花点钱,让接待更规矩,不搞铺张浪费,帮学院把风气弄正。 | ||
| 适用范围 | 全院各系、实验中心、科室,管开会、调研、检查、学习这些公务来的客人接待。 | ||
| 职责分工 | 办公室统一安排接待,院长批审批单,分管领导听汇报,接待人填清单,办公室审核,院长签字。 | ||
| 禁止行为 | 不准迎送、挂横幅、打电子屏;不准住超标房、发洗漱品;不准吃高档菜、烟酒;不准送礼、游山玩水。 | ||
| 检查与监督 | 先填审批单再接待,5天内交清单,办公室查,院长签,财务只认齐全凭证;没单子不报销,错一次通报,再错追责。 |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严肃接待纪律,减少经费支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zz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zz理工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各系、实验中心、科室等部门的国内公务接待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对口对等、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 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安排,院长审批。
各系、实验中心、科室,因工作需要邀请院外人员来院需要接待的,须向分管领导汇报,按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流程填写审批单一式两份,报院长审批。经批准后将一份审批单交学院办公室备档,并安排接待。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和非公务活动的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负责人须在5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办公室审核,院长审签后一份交办公室备档另一份报销。
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六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打电子屏幕标语。
第七条 需要安排接待对象住宿的,由办公室提供帮助。来访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办公室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八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国家与zz省财政部门规定的伙食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公务接待原则上在校内宾馆、餐厅安排工作餐或自助餐。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应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九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公务接待车辆由办公室安排,按学院租用交通工具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国内公务接待一般不安排接待对象校外的参观游览活动。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邀请函、访问函、会议通知等证明公务活动的有关材料)、公务接待审批单和接待清单等。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计划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根据学校要求,学院办公室将在适当场所公开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和公务接待信息。
第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对全校各单位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处负责对各单位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学院积极参加由党委(校长)办公室会同财务、审计部门按年度组织的在校内公开各单位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经费支出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接待纪律,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
(一)严禁讲排场、比阔气,超标准接待;
(二)严禁学校、学院内部各单位之间相互宴请;
(三)严禁以接待来宾或借学习培训、会议研讨之名搞公款吃喝、游山玩水或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四)严禁工作人员在工作日中午饮酒。
学校纪委、监察处将定期对接待清单进行抽查核实,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机械工程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流程、审批单、清单(附后)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接待办法同时废止。
学院校外宣传报道管理办法:某科技学院校园机动车辆交通
| 适配人群 | 保卫科人员,校领导接待组,后勤车队司机 | 使用场景 | 校园车辆管理,外来车辆登记,施工车辆准入 |
|---|---|---|---|
| 制定目的 | 校园车太多,乱停乱开不安全。想让进出有规矩,停车有地方,走路开车都安心。 | ||
| 适用范围 | 所有进校的车,包括老师、办事、施工、礼遇车辆。管怎么进、停哪、开多快、带啥东西出门。 | ||
| 职责分工 | 保卫科发证、登记、指停车点、查违规。各院系通知本部门来宾。纪委管通报处理。 | ||
| 禁止行为 | 不能无证进校,不能酒驾无证开车,不能乱鸣笛超速,不能把车证借人,不能东门北门随便进。 | ||
| 检查与监督 | 保卫科每天巡逻检查,发现乱停先发整改单,再犯就通报 交交警。9月1日开始执行,月底前完成全部登记。 | ||
为了加强校园机动车辆的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创建安全、文明、有序、和谐的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科技职业学院校园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机动车辆进出校园采取验证制度,院机动车辆出入证由保卫科统一制发。
二、凡来我校办事的非营业性车辆(除礼遇车辆外)统一实行换证登记制度,否则拒绝入院,入院车辆须按规定停放,车辆出院凭我院临时出入证换取车主有效证件。
三、营业性车辆不准进入学校,如遇特殊情况(病人、乘车人携带较重物品等)应凭有效证件办理登记手续,方可进入校园。
四、如有礼遇车辆(外宾、来宾,上级领导乘车)入校,接待部门应事先通知保卫科。
五、停车场地安排:接送校领导的车辆在综合办公楼地下车库停放,学校车队中巴、大巴车辆在主校区原篮球场停放,教职工车辆分别停放在食堂地下车库、图书馆地下车库,其他车辆由保卫科指定的临时停车点停放。
六、机动车载物出门,必须凭有关部门盖有印章的出门证明(需有物品名称、数量),方可出门。
七、机动车在校内行驶时严禁鸣笛,行驶速度应在10公里/小时以内;严禁在校园内酒后驾驶、无证驾驶、学车。
八、**科技职业学院车辆出入证在校只限本车使用,不能转借他人。
九、正常情况下,主校区车辆进出学院一律由学院正门(南大门)进出,东、北门原则上不许车辆通行。
十、校内施工车辆,应由施工单位提供有关方面的证明提前在保卫科登记,履行有关手续后进入校内施工,并严格遵守校内有关规定。
十一、凡进入校园的车辆不按要求停放者,首次发现由保卫科发放书面整改通知,屡次者上报院纪委给予全校通报及移交交警处理。
十二、特种车辆(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消防车)不受以上条款限制。
十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保卫科负责解释。
学院校外宣传报道管理办法:职业技术学院校选课程
| 适配人群 | 任课教师,教务管理人员,系部教学秘书 | 使用场景 | 学生选课,教师开课,课程审核 |
|---|---|---|---|
| 制定目的 | 学生知识面太窄,想多学点东西,提高综合能力,培养创新精神,让选课更有体系。 | ||
| 适用范围 | 二三年级学生,管他们选什么课、怎么选、学多少分。 | ||
| 职责分工 | 教务处牵头管全部,老师填申请表,系里先签字,教务处最后批,系部和教务处一起查课。 | ||
| 禁止行为 | 不能没大纲没教材就开课,不能随便换老师,不能同一时间报两门,缺勤超1/3直接零分。 | ||
| 检查与监督 | 每学期末前三周定课,前两周学生选,前一周发结果;教务处检查资料,没交齐扣工作量,不按流程不给开课。 | ||
一、目的与意义
校选课(又称公共选修课)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发展学生的个性与特长,增强学生学习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为了提高校选课的质量,使我院校选课逐步形成学科交叉、功能互补的系列课程,特制定本办法。
二、开课对象
本校二、三年级的在校学生。
三、管理单位
校选课由教务处负责统一组织管理。
四、课程设置及开课条件
1. 校选课必须符合我院教育教学培养目标,所开课程必属人文社会科学类、经济管理系、自然科学与技术类、艺术体育类等文化素质修养课程,有助于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学院鼓励教师开设新的校选课课程,丰富校选课课程体系。
2. 校选课暂定每门课程1-2学分,按每学分15学时计算;学院提倡开设短学时校选课。
3.开课教师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特殊课程可适当放宽),鼓励高级职称教师开设校选课。拟开课教师按照开课条件填写《z职业技术学院校选课开课申请表》(附件1),经系(部)或处室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表》在规定时间内送交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将该课程纳入校选课课程体系进行管理。
4.所开课程必须有教学大纲(由开课者编写)、相应的教材、讲义或讲稿(由开课者编写)。
5.各系(部)或处室应为教师开设校选课提供必要的条件。
五、校选课的有关规定
1.校选课学分要求:
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我院各专业学生必须修满4学分的校选课。
2.选修时间从第三学期开始选修,原则上第五学期结束前应完成修读任务。
3.学生选课时要合理安排选修课程门数(每学期报选一门为宜,至多不超过两门)。
4.学院鼓励学生均衡选课,尤其注意选修学科交叉的课程,以完善知识结构。
5、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如列入“校选课”,则仅面向其它专业学生开设。
6.学生在同一上课时间只允许选听一门课程;原则上选修课时间安排在星期五下午,特殊情况可安排在晚上开课。
7.校选课选修人数不足30人,一般不开课。
六、选课程序
1.每学期结束前3周由教务处根据教师申报情况和学院教学实际需要确定下学期开设的校选课课程及任课教师,向学生公布校选课简介和教师简介情况(附件2)。
2. 每学期结束前2周由系组织学生选课,各系汇总后上报教务处。
3. 每学期结束前1周由教务处公布选课结果,制作校选课学生花名册;向教师所在教学单位下发授课通知,有关教学单位接到授课通知后,应及时通知任课教师认真备课。
七、教学管理
1.校选课课程的开课时间按学院排课规则执行。
2.校选课的任课教师应与课表安排的保持一致,未经教务处批准,一般不允许中途更换教师。
3. 校选课任课教师如因病、参加会议或社会活动而需调、停课的,应填写《z职业技术学院教师调课审批表》报教务处批准,并由任课教师通知学生。
4. 校选课纳入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体系之中。
5. 校选课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将教学大纲、教案或讲义、课表、点名表、试卷、成绩单等相关教学资料送交教务处存档。
6. 校选课的日常教学检查由教务处和相关系部负责。
八、考核与成绩评定
1.校选课提倡对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与锻炼,任课教师可根据所开课程的学科特点,确定考核方式。具体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在《z职业技术学院校选课开课申请表》中注明,经教务处同意后在选课时正式向学生公布。
2.课程考核由任课教师组织进行,一般于该课程结束后进行;考核要严格执行我院考试管理的有关规定。
3.学生应珍惜教育资源,认真学习,对未办理退选手续而不参加考核者,成绩以零分记。
4.凡选课学生缺勤达1/3以上(含1/3)学时者,或不完成作业者,或同一上课时间报听一门以上课程者,一经认定,本门课成绩以零分记。
九、教材的选用与管理
校选课所用教材均由学生自愿购买,凡愿购买教材的学生以班为单位统计人数报教务处统一订购;如使用自编讲义,须经教务处审核并报分管院长批准。
十、工作量计算及酬金发放
校选课工作量由教务处进行计算,课时酬金按学院有关文件执行。
十一、其他
1.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2.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z职业技术学院
二0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1
学院校外宣传报道管理办法:学院校内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
| 适配人群 | 系部负责人,实训中心主任,分管副院长 | 使用场景 | 实训室申报,基地建设,教学设备采购 |
|---|---|---|---|
| 制定目的 | 学院要建好实训室,培养动手强的学生,把教学资源用得更明白,让上课效果更好,办学更有效。 | ||
| 适用范围 | 全院所有系部和实训相关老师,管实训室怎么建、怎么用、怎么维护。 | ||
| 职责分工 | 分管副院长总抓,领导小组定方向,专家小组评方案,实验实训中心干活,教务处控全局,财务资产处管钱和设备。 | ||
| 禁止行为 | 不按流程申报立项不能建,没论证通过不能动工,钱和设备不能乱花乱放,纪检全程盯着别出岔子。 | ||
| 检查与监督 | 三月报计划,四月论证批,暑假集中建,建成后由领导小组每年查一次,看用得好不好、管得严不严,结果影响明年建不建,谁没做到就重新来。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内实验实训室(基地)的建设,培养应用型高技能人才,整合各类教学资源,保障学院的实验实训教学质量,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实训室(基地)是学院进行实验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是实施产学研结合,培养应用型高技能人才的主要场所,是衡量学院教学、科研、办学水平的重要标志。学院各级领导、各级各类人员,必须重视实训室(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从教育规律,保证完成实验实训教学(科研)任务,不断提高实验实训教学质量和水平。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从学院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出发,坚持统筹规划、高效实用和效益优化原则。
第四条 学院实验实训室(基地)的建设工作,实行院长领导下的分管副院长负责制,在院长领导下,分管副院长全面负责全院实验实训室(基地)的建设工作。
学院成立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实验实训、教学、资产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特聘专家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实验实训中心主任兼任。
学院成立实验实训室(基地)项目建设专家论证小组,其成员由相关副院长、系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行业(或企业)专家和投资方相关人员组成。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的论证遵循“以专业建设为主,兼顾效益,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学院各系、相关职能处室要重视加强实验实训室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努力建立一支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一体化、结构合理、敬业奉献的“双师型”教师队伍。
第六条 每年三月为各系部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的申报时间,四月为论证立项、报批时间,暑期为集中建设时间。
第七条 各系部根据专业教学实验实训需要,结合当年招生任务和学院发展,提出实验实训室(基地)申请,制定实验实训室建设规划,填写《校内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申报书》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报、论证事项。
第八条 教务处根据各系部申报和学院专业设置、学生结构,分析专业与实验实训室(基地)布局、教学与实验(实训)的关系,对全院实验实训室(基地)的建设进行宏观控制。
第九条 实验实训中心在分管副院长领导下负责拟订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规划,组织已经审批立项的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建设项目完成,指导各系部对投入使用的实验实训室(基地)搞好日常管理。
第十条 财务资产处负责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场地的选择,与学院投资方的相关业务协调,经费审核,设备帐卡物的规范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流程。(见附件)
第十二条 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完成后,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一次,对校内实验实训室(基地)进行检查评估。从使用效益、管理水平、设备使用率等多方面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实验实训室(基地)的申报、审批、建设、验收等环节,由学院纪检部门牵头对整个过程实行监察。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学院发布之日起执行。
学院校外宣传报道管理办法:某某学院校园卫生
| 适配人群 | 后勤管理处,院系行政人员,物业服务公司 | 使用场景 | 教学楼保洁,学生宿舍清扫,实验室清洁 |
|---|---|---|---|
| 制定目的 | 校园太脏影响学习心情,想让教室楼道操场都干干净净,大家看着舒服,走路吃饭都开心。 | ||
| 适用范围 | 全校师生、后勤、物业、商户。管扫地擦窗、清垃圾、护绿植、管小摊小贩。 | ||
| 职责分工 | 后勤管理处牵头定计划查卫生;各院系管自己教室办公室;物业扫马路清厕所;商户守好自家门口。 | ||
| 禁止行为 | 不准吐痰扔饭盒,不准乱贴广告,不准占道摆摊,不准往楼下丢东西泼水,不准破坏花坛。 | ||
| 检查与监督 | 每周有人检查打分,宿舍教室食堂都查,月底公布结果。没扫干净先提醒,再犯就罚10到50元,严重扣单位钱。检查结果年底评先进。 | ||
某学院校园卫生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校校园卫生管理,营建文明、整洁、优美、和谐的育人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我校校园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二条 分工与职责
1、后勤管理处是校园卫生管理工作的职能管理机构,负责全校卫生工作的规划、管理、监督、检查评比和协调等项工作。
2、各系(院、部)、图书馆、校医院:
⑴负责本单位所用教室、实验室、多媒体教室、办公室、计算机房、图书馆用房、医院用房等室内卫生的清扫和保洁。
⑵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所在楼栋走廊、楼梯、厕所、卫生间及楼栋周边配套绿地的环境卫生保洁和绿化管理工作。
⑶负责对本单位师生进行爱国卫生教育,养成人人维护环境卫生、尊重环卫工作人员劳动的良好风气,营造文明、卫生、优雅、和谐的教学、生活环境。每学期组织师生开展1-2次校园环境卫生义务劳动,及时制止和处理损坏环境卫生设施、违反爱国卫生管理规定的的不良行为,坚决杜绝脏、乱、差现象,确保辖区环境、卫生状况持续良好。
3、校机关各部门、处、室、各直属单位:
⑴负责本单位办公室、仓库的卫生清扫保洁工作。
⑵监督检查所在楼栋公共卫生区域的卫生清洁工作。
⑶负责对本单位职工进行爱国卫生教育,养成人人维护环境卫生、尊重环卫人员劳动的良好风气。
4、后勤服务中心:
(1)负责校园学生生活区、学生食堂、学生公寓的卫生清扫和卫生管理监督检查。负责校园风景林地、行道树、景观水面、园林景观设施的清理保洁及所有属于学校托管范围内的绿化养护和保洁。
(2)负责监督检查物业服务公司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与学校签订的托管协议,做好全校所有道路、广场、花坛、草坪、行政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阶梯教室、多媒体教室内的走廊、楼梯、厕所、卫生间的卫生清扫与保洁工作。
[2] 做好校园办公区、教学区、学生生活区、学生食堂、学生公寓等周边卫生清扫和卫生管理监督检查。
[3]负责全校院内的乱贴、乱画、乱挂、乱摆、乱放、店外经营、占道经营的清理工作及垃圾清运工作。
[4]加强员工特别是环卫人员素质教育,提高现代环卫意识和业务、管理能力。
第三条 环境卫生标准要求
1、各系、部,机关各部、处、室、直属各单位对本单位的室内卫生要每天清扫,经常通风。做到物品布局合理、摆放整齐、窗明几净,地面清洁、无烟头、无杂物,墙面无污迹、无蜘蛛网。
2、物业服务公司要组织清洁工对所属责任区实行全天候的清扫保洁。切实做到地面清洁、墙面干净、玻璃净亮、垃圾入池、及时清运,道路、广场、草坪、花坛无白色垃圾。
3、各临街经营商户实行“门前三包”,保持门前整洁,对门前乱堆乱放、乱扔杂物、乱停车辆、损坏树木、随地吐痰等有损校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报后勤管理处予以处罚。
4、禁止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空饭盒、塑料包装袋等废物。禁止随地便溺,禁止向路面倾倒污水。建筑物应保持整洁美观,禁止在沿街建筑物、树干、电线杆、灯柱和公共设施上张贴或涂写标语、广告。禁止在校区内乱立招牌、广告牌、标语牌,未经批准禁止在广场和道路悬挂横幅和其它有碍校容的物品。
5、禁止占用道路搭棚设亭、堆放物料、摆摊设点,经批准在指定位置经营水果、冷饮制品的,必须备置垃圾容器,保持场地整洁。
6、在校区内行驶的各类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运载流散物体的车辆以及清运垃圾、粪便的车辆,装运设备必须密闭完好,不得沿途撒漏。
7、基建施工应在批准占地范围内作业,临街作业时应设置围墙,竣工后按规定期限拆除临时建筑及设施,清理现场,修复被损坏的墙面、路面等公共设施。基建垃圾应由施工单位或个人负责运出学校,确实不能处理的可向后勤管理处反映,按市政有关标准收费服务。严禁在校区乱倒建筑垃圾。
8、电力、通讯维修、绿化等有关部门作业,应保持道路、绿化带、花坛、人行道、行道树的美观、整洁,遗留的渣土、枝叶等应及时清除。
9、凡在校园内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环境卫生的责任,都应当尊重环卫工作人员。各单位在公共环境卫生责任区内清扫的垃圾,沿街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生活垃圾应直接运送到附近的垃圾池内。物业服务公司每天定时清运到垃圾中转站。
第四条 奖励与处罚
1、学校每学年表彰一次卫生工作先进单位。
2、有以下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学校给予表彰或奖励:
⑴环境卫生工作成绩突出者;
⑵维护和管理公共环境卫生效果显着者;
⑶同损害环境卫生或破坏公共设施的行为作斗争有功者。
3、有以下违章行为之一者,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罚:
⑴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空饭盒、塑料袋等废弃物以及从高层向楼下丢弃物品或泼水的,责令清除干净,并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⑵本单位负责的环境卫生责任区无人清扫,接到整改通知书后仍无行动的,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⑶不按要求倾倒生活垃圾或将基建垃圾倒入垃圾池内的,责令清除干净并处以1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⑷擅自在校区房前屋后、绿化草坪种菜泼粪污染环境,占用、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和绿化设施的,责令限期退出或修复,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⑸各种施工、作业后不及时清除垃圾、杂物,不按期修复所损坏墙面、路面、绿化带、草坪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⑹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人员有权管理、监督所管范围的卫生保洁工作。对上述违章行为,有权予以批评教育和制止、举报,必要时可视情节处以10元/次以下的罚款;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由各系、部、处实施;100元以上的处罚由后勤管理处书面通知有关单位扣款处罚。
⑺管理人员收取罚款时,应出示有关身份证明,开具罚款收据,罚款用作环境卫生管理专项基金。破坏公共设施、侮辱、殴打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或者阻挠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加倍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⑻环卫工作人员工作不负责,清扫不及时,管理不力造成脏、乱、差者,视情节每次扣除工资30―100元。
⑼在上级检查中发现问题,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况对有关单位处以500―2000元的处罚(市级检查500元、省级检查1000元,国家级检查2000元)
第五条 检查评比制度
1、由后勤管理处组织后勤服务中心专职卫生检查人员每周分别对校园环境卫生、办公楼、教学楼、图书馆、学生食堂、教工食堂、学生宿舍等公共部位卫生进行检查。学生处宿舍管理中心及校学生会宿管部每周对学生宿舍室内卫生进行检查,校学生会生活部每周对教室卫生和学生食堂卫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后勤管理处,作为年度评选环境卫生工作先进单位的主要依据。
学院校外宣传报道管理办法:学院校园超市监督
| 适配人群 | 超市经营者,后勤管理人员,食品安全员 | 使用场景 | 校园超市运营,师生日常消费,高校后勤保障 |
|---|---|---|---|
| 制定目的 | 学校想让超市更规范,保护师生买东西不被坑,按国家法律来管,结合咱们学校自己情况。 | ||
| 适用范围 | 滨江和赭麓两个校区的超市,管卖啥、咋摆、咋打扫、咋收钱、咋服务。 | ||
| 职责分工 | 后勤处牵头定规矩,超市老板自己执行,保卫处查消防,师生代表能监督提意见。 | ||
| 禁止行为 | 不能卖过期临期混在正常货里,不能乱堆乱放食品,不能价比外面高校贵,不能没证卖特种商品。 | ||
| 检查与监督 | 每学期初检查一次,后勤处看整改,没做到扣保证金,三次不改就换人;每月抽查卫生和标价,记录留底备查。 | ||
f学院校园超市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园超市规范管理,维护广大师生消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超市经营服务思想,必须坚持“服务师生,物美价廉”的原则。 在运营机制上既要遵循市场规律,更要发挥学校后勤的服务性、保障性和基础性作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滨江、赭麓等两个校区的校园超市。
第二章 超市经营服务要求
第四条 经营场所要求
(一)店名店招醒目,营业时间指示清楚。
(二)经营场所醒目位置须公示《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等。
(三)经营场所商品功能布局科学合理,满足便利原则。
(四)按照经营规模和卖场布局主动公示服务指南、服务内容、导购标示、广告标示、购物标示、安全标示及相关禁止提示等标牌。
(五)经营场所照明充足,根据经营需要配备相应的基本制冷、制热设备,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并具有良好的通风。
(六)商品须分类贮存,隔墙离地≥250px,并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存放;商品一物一签,物签对应。
(七)售卖残损或临保期商品的,须设立专门的残损商品区域,并明确告知消费者商品残损原因或剩余保质期,不得以任何理由夹杂在正常商品里进行售卖。
(八)储存食品场所严禁乱堆乱放;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打扫,无积尘、食物残渣,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用品。
(九)经营场所地面无纸屑、杂物、尘土、通道无堆积包装纸箱;墙壁干净,靠墙四周无垃圾杂物、玻璃明亮;货架及商品保持清洁,无灰尘、污迹。
(十)经营场所外实行“门前三包”,垃圾桶摆放整齐、桶面干净;三包区域内无明显垃圾、无积水。
(十一)超市经营者须按学校保卫部门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并配合完成经营场所消防验收工作。
(十二)超市经营者可根据经营需要在经营场所外设立“免费包裹存放处”,设立点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第五条 经营管理要求
(一)超市经营者作为委托经营管理者,须落实食品卫生安全、消防安全、治安安全等的第一责任人制度,对相应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有直接的组织和管理义务,并承担全部责任。
(二)有完善的采购管理、食品安全管理和服务质量的规章制度, 商品进货渠道合法,做到货源能溯源,服务流程清晰明确。
(三)经营范围须符合合同要求,不得经营伪劣假冒、无包装或标识的商品;经营特种商品的,须公示特种商品经营许可证。
(四)超市经营者为方便师生,经申请且同意在指定位置开展特色经营服务的,须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相关证件。
(五)所有商品实行明码标价,所售商品价格不得高于周边高校同类型超市价格。
(六)售卖散称商品(预包装食品)的,须配齐相应设施设备。在盛放容器、隔离设施或包装上有符合要求的完整标签,并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定期年检。
(七)为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做到能追溯,所售出商品须提供购物小票或发票。
(八)进入校园的送货车辆须在进场前向校保卫部门进行备案审查;通过审查的送货车辆,进校须按指定路线低速行驶,不得乱鸣。
(九)禁止在承租范围外经营。超市经营者需对某些商品进行促销,并占用卖场外围地点的,须提前向学校主管部门进行申请,同意后方可陈列促销。
(十) 超市经营者须按照学校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营业,如遇特殊情况,营业时间可根据学校主管部门要求适当延长或缩短。
(十一)为方便师生购物,超市经营者须根据购物人流量配备一定数量的购物筐。
(十二) 超市经营者须接受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学校职能部门和师生代表,对经营范围、商品的采购贮存和售卖、服务规范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并落实相关整改要求。
第六条服务要求
(一)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相关岗位人员须经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统一着装,干净整洁,胸牌佩戴在工作服左胸上。
(三)微笑服务,主动热情,不得与师生发生任何冲突。
(四)捡拾物品应及时上交主管部门作失物招领,不得私自处理。
第七条其他要求
学院校外宣传报道管理办法:学院校水电管理暂行办法
| 适配人群 | 后勤基建处人员,二级学院负责人,物业管理人员 | 使用场景 | 教学楼用电,实验室用水,学生宿舍水电 |
|---|---|---|---|
| 制定目的 | 学校水电老出问题,怕影响上课和生活,想让大家省着点用,少花点钱。 | ||
| 适用范围 | 全校师生、部门、租户、物业,管用水用电申请、计量、收费、维修、节能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后勤基建处牵头管所有事,各部门领导盯自己地盘,物业听后勤安排干活,校节能委查违规。 | ||
| 禁止行为 | 不准私拉乱接水电,不准改表偷水偷电,不准随便动消防水,不准转供水电给别人。 | ||
| 检查与监督 | 后勤每月抄表收钱,不交费超一月就停水停电,查到违章补三倍钱,两周不处理就断供,年底考核节水节电情况。 | ||
学院(校)水电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校内水电管理,提高学校水电保障能力,确保学校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师生员工节水节电意识,有效控制水电运行成本,建设资源节约型校园。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后勤基建处是学校水电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负责全校水电规划和宏观管理工作,确保校园给排水系统和供用电系统的正常运行;受理用水用电申请,对用水用电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水电改造工作;负责全校水电计量和收费工作;负责对物业管理部门的水电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负责与地方各对口行业部门的业务联系;参与水电项目的建设工作。
第四条学校各院、部、处和学校二级单位、企业、出租户负责人是用水用电管理的责任人,对本部门的依法、安全、节约用水用电负有领导责任。各单位、各部门管理的办公室、实验室、教室、宿舍等为三级单位。
第五条物业管理部门应服从后勤基建处的水电管理与调度,按照学校教学、科研、生活的要求,做好管辖范围内的水电设施日常管理和水电服务工作。
第三章水电管理
第七条用水用电申请及受理
(一)凡需用水用电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后勤基建处提出申请,校外单位和个人须与学校签订《水电供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
(二)单位和个人变更用水用电性质、户名,暂停或停止用水用电,移动计量设施,应事前向后勤基建处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三)单位需新增大功率(单件2kw以上、多件总功率10kw以上)用电设施设备,应将购买申报资料报后勤基建处审查备案。
第八条水电计量管理
(一)凡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须安装计量表,各楼栋和凡能集中计量的单位须安装总表,对难以独立计量的单位和个人其用电量按电器功率实行分摊,其用水量按房屋面积和学生人数综合分摊;
(二)计量装置的安装由水电管理职能部门统一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购置、安装、变更和拆除;
(三)用户对水电计量表计应负责保管,因用户责任造成表计损坏的,应由用户赔偿或负担更换表计费用。
第九条水电收费管理
(一)水电收费严格执行国家统一标准,坚持“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
(二)学校党政机关部门办公用水用电费由学校承担,非办公用水用电按实际用量缴费;
(三)校内其它所有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按实际用量缴费(等时机成熟时实施);
(四)学生宿舍的学生用水用电执行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局、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费[____]369);实行“定量免费,超量付费”。.
(五)生产经营、出租营业用户按工业用水、电价格全额计收,同时加收百分之十的管理费;
(六)水电管理职能部门须按月查抄水电用量,按月向校财务处报盘报表;
(七)收费按不同对象分为“代扣”和“自缴”两种形式,校内单位和职工由校财务处代扣,其他单位及个人到财务处自缴;
(八)对拒缴水电费的单位,经学校审批同意后,财务处凭水电缴费通知单在该单位经费中直接划拨。
第十条水电工程管理
(一)学校水电基础设施建设由学校统一规划、设计并组织实施;
(二)凡新建、改建水电工程的设计,须经后勤基建处审核。工程完工后,须经水电管理职能部门验收。水电竣工的相关资料须交校档案部门存档。未经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审核、验收的工程不予通水通电;
(三)用户如需更换、移位、拆除、停用和新装、改装水电管线及设备,必须按水电申请程序提出申请,经后勤基建处审核,并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完毕后,由后勤基建处派出工程技术人员进行验收,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不予供水供电。
(四)凡人为造成供水供电设施损坏造成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除对肇事者处以经济赔偿外,并视情况轻重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水电设施维护及运行管理
(一)水电设施的维护及运行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变更和处置;学校水电设施的日常运行及维护由后勤基建处物管科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对水电设施进行改造及处置。
(二)后勤基建处物管科应保证学校的水电正常供应。制订学校内泵房、配电间、水电管线、公共场所的日常巡查制度;加强泵房、蓄水池及附属设施的日常保养;加强高、低配电室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三)后勤基建处物管科按有关行业规定做好水泵工、电工的上岗培训;组织学习行业部门制定的安全规程、运行管理规程;按学校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有效落实。
第十二条节水节电管理
(一)大力开展节水节电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全校师生员工的节约意识,提倡节俭的生活方式,形成节约风尚;各单位要切实发挥管理作用,加强对师生员工节水节电意识的教育,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和节水节电奖励办法。
(二)严格控制使用电热设备。空调的使用应科学合理,室内空调温度设置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0℃。
(三)各二级学院和各部门负责人作为该部门节水节电监管工作的责任人,将节水节电纳入各单位目标责任制,有大型实验装置的实验室,应指定实验室负责人为水电管理责任人;
(四)学生工作部门要将节约型校园建设工作纳入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严格执行大楼、教室用电管理规定。提高教室利用率,减少少数人占用教室浪费电资源现象。积极引导和支持学生广泛开展节约“一滴水、一度电”的教育活动,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五)严格控制公共照明及景观灯的开关时间,最大限度利用自然光;
(六)绿化浇灌、环境卫生、路面喷洒等用水尽量减少使用自来水;
(七)推广使用节水节电新产品。
第四章违章与处理
第十三条用户应按规定缴纳水电费,逾期未缴者,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总额百分之二计收滞纳金。拖欠水电费自逾期之日起超过壹个月经催交仍不缴纳水电费的,实施停水停电。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水电法规和学校水电管理办法,严禁违章用水用电。下列行为视为违章用水用电行为:
(一)擅自改变原有水电管线设计使用水电;
(二)擅自改变用水用电性质,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电;
(三)未经批准在学校公共水电
管线上私自接水接电;
(四)改变计量装置接线,伪造、开启计量装置封印用水用电;
(五)故意损坏计量装置,使水表、电表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六)擅自开启公共消防用水(不包括消防工作需要用水);
(七)其他方法窃水窃电。
第十五条违章用水用电处理。
(一)违章用水用电行为一经查实,由学校后勤基建处开具《违章用水用电通知单》,二周内未接受处理者,将停止供水供电。凡被停止用水用电的用户,必须到学校后勤基建处接受处理并办妥相关手续后,方可恢复水电供应。
(二)用水按管径流量及实际使用时间,用电按私接设备装机容量及实际使用时间追补水电费,并按追补水电费的三倍收取违章用水用电的违约金。
(三)违章用水用电时间无法查明时,至少按6个月起计算追补水电费和收取违章用水用电的违约金。
(四)对拒绝承担违章责任且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因违章用水用电造成水电设施损坏,责任者必须承担水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因违章用水用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者有权要求违章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学校节能工作委员会对检举、查获违章用水用电的有关人员予以奖励。
第五章附则
(一)本办法由后勤基建处解释。
学院校外宣传报道管理办法:技术学院校师生户籍
| 适配人群 | 在校大学生,应届毕业生,升学本科生 | 使用场景 | 新生报到,毕业分配,证件遗失 |
|---|---|---|---|
| 制定目的 | 新生老要跑派出所,手续乱七八糟,怕漏办耽误事,想让流程清清楚楚,一次搞定。 | ||
| 适用范围 | 只管技术学院的学生,管户口迁进迁出、身份证补办、证明开具这些事儿。 | ||
| 职责分工 | 保卫处老师总牵头,系部老师收材料交过去,派出所和公安分局办具体手续,保卫处盯着别出错。 | ||
| 禁止行为 | 迁移证不能涂改,不能借人用,不能超期不办,身份证不能转借、不能弄丢、不能拿别人证冒用。 | ||
| 检查与监督 | 新生报到时交迁移证和身份证给系部,系部当天交保卫处;保卫处七天内办完集体入户;没按时交的,系部催三次,再拖就自己跑派出所;毕业前一个月统一迁户口。 | ||
技术学院(校)师生户籍管理办法
1、大学生的户口迁移(迁出、迁入)手续办理程序
(1)凭录取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并带上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迁(移)出登记,经审查复核后由派出所签发户口迁移证件。并注销原户口。
(2)到所在录取学校报到注册时,向学校户口管理登记机关递交户口迁移证件及录取通知书,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由学校户口管理登记机关负责办理集体入户登记手续。
(3)大学生毕业时由国家统一调动,招收,分配的,凭市县以上党委或政府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签发的证件,到学校户口机关办理户口迁(移)出登记手续。
(4)到新的工作岗位(单位)报到时,向报到单位所在地户口管理登记机关递交户口迁移证件及有关证件,方可办理入户登记手续。
2、本人携带户口证件应注意的事项
(1)不得故意涂改户口证件上各项内容;
(2)不得弄虚作假或借他人冒用;
(3)按户口证件上签发的有效期内向户口管理登记机关及时申报入户登记手续。
有以上不按规定办理行为之一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处罚,触犯刑律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4)户口证件要妥善保管,谨防被盗或遗失。
3、户口证件被盗或遗失如何办理补办手续
(1)本人写出户口证件丢失原因和申请补办报告。
(2)本人必须在县市以上报刊或电台、电视台登出遗失启事等。
(3)凭本人报告,遗失声明原件,有关单位证明证件到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补办登记手续,经审核属实后,给予开出补签户口迁移证明。
4、我院师生户口由哪个部门管理
我校由保卫处设专人负责户口管理,新生入学登记汇总后向济宁市公安局中区分局办证中心办理集体入户登记审批手续,同时更换新生居民身份证。
5、学生户籍管理
(一)户籍管理所涉及的对象:来我院学习的学生。
(二)以上学生在接到我校的录取通知书后自愿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自愿将户口迁至我校的新生必须在报到的时候办理户口迁移,将迁移证和身份证交至所属系部,再由所属系部负责老师交至保卫处。
(四)学生在平时需要出具户籍证明的,请先在系部开证明,证明上应写清出具户籍证明的理由,然后带上自己的学生证到保卫处办理。
(五)学生在毕业前一个月保卫处将按照学校招生就业办的学生分配名单将户口迁至该生工作单位,如没有工作单位的,将迁回原籍地。考取本科院校的,户口将转考取院校。
6、我校学生如身份证遗失,按以下程序补办
(1)在系部出具介绍信,带上自己的学生证和身份证号码,来院保卫处开具丢失证明。
(2)持上述手续,去共青团路派出所补办新身份证。
(3)身份证的办理有慢件、快件和临时身份证三种,慢件两个月取件,快件7个工作日取件,临时身份证即办即取。
7、我校学生户口迁移证容易出现的错误
(1)户籍上的名字或者档案上的名字和迁移证上的现用名不符合的,如遇此情况由原籍县级以上公安局户籍管理中心核实更正并保证与迁移证上一致,然后再交到保卫处;
(2)身份证上的各项内容与迁移证不符的,请由原籍地派出所予以更正,一个人只能持有一个身份证号码,且出生年月日和身份证号码要一致;
(3)所盖章不齐全,所具备的章应该有:所在省份的公安厅户口专用章、户口所在地专用章(一般是盖在有效时间上的)、空白章、户藉员专用章。
8、关于居民身份证
(一)居民身份证有哪些作用
1、居民身份证是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
2、居民身份证作用是:(1)选民登记;(2)户口登记;(3)兵役登记;(4)婚姻登记;(5)入学,就业;(6)办理公证业务;(7)前往边境管理区;(8)办理申请出境手续;(9)参与诉讼活动;(10)办理机动车、船驾驶证和行驶证,非机动车执照;(11)办理个体营业执照;(12)办理个人信贷事务;(13)参入社会保险,领取社会救济;(14)办理搭乘民航飞机手续;(15)投宿旅店办理登记手续;(16)提取汇款、邮件;(17)寄卖物品;(18)办理其它事务。
(二)怎样办理居民身份证
1、16周岁的大学生,按《规定》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交验户口簿,申领居民身份证登记,缴纳工本费。
2、因居民身份证遗失,应立即向办证机关申请办理补领报告,办理补领登记手续,缴纳两倍工本费。
(三)使用居民身份证的注意事项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拒绝公安机关查验居民身份证的;
(2)转让、出借居民身份证的;
(3)使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4)故意毁坏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2、对伪造、复制居民身份证的或者窃取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3、本人要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谨防被盗遗失,不得随意借用、转让他人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