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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技术学院校园内临时摆摊设点管理办法(优选10篇)

时间:2026-09-09 17:20:28

某技术学院校园内临时摆摊设点管理办法

适配人群保卫部门人员,院系管理人员,团委工作人员使用场景教学区域管理,生活区设摊,大型活动摊点
制定目的学院想让教学、科研、生活不乱套,大家能安心上课做事,校园看着整齐干净些。
适用范围管所有在校里摆摊、叫卖、贴广告、放音响的人,还有学生社团、个人勤工、商户、社会单位。
职责分工保卫处牵头管这事,团委管学生社团申请,系和学生处管学生个人申请,分管领导批社会单位活动。
禁止行为教学区不准摆摊叫卖;生活区原则上也不准;商户不能出合同场地卖东西;不准乱贴广告、放音响;闲杂人不能流动推销。
检查与监督要摆摊得先写申请,批了再备案,保卫处平时巡查,发现违规就劝阻,不听就按治安办法处理,月底前完成检查。

为维护学院良好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构建和谐校园,根据《**科技职业学院校园治安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校园内临时摆摊设点管理纳入学院校园治安管理范围,由院保卫部门管理。

第二条校园教学区域内一律不准摆摊设点、流动叫卖。相关部门开展教学等活动,需摆放展板等设施的,须经书面报主管部门领导审批,报保卫部门备案。

第三条校园生活区域内原则上不准摆摊设点。确有需要的须经书面报主管部门领导审批,报保卫部门统筹安排。

(一)学生社团需在校内临时摆摊设点的,须向团委书面申请。

(二)学生个人在校内开展商业性的勤工助学活动,事前须获得所在系(成教学院)、学生处的书面同意。

第四条校园内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商户,禁止在合同规定的经营场地外从事一切商业活动。

第五条禁止在校内临时摊点处乱贴广告、标语和播放音响。

第六条社会单位举办的商业活动,经举办单位书面申请,学院分管领导审批,报保卫部门备案,酌情给予安排场地。

第七条禁止促销、广告人员、废品收购人员以及其他闲杂人员在校内进行流动设摊、推销营利等活动。

第八条禁止学生及社会人员进入学生公寓楼内开展商业性活动。

第九条学院举办大型活动时的摊点申请,根据《**科技职业学院大型文体活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进行审批。

第十条学院保卫部门工作人员有权制止违反上述条款规定的行为,对不听劝阻的个人或集体,将依据《**科技职业学院校园治安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某技术学院校园内临时摆摊设点管理办法:职业技术学院校选课程

适配人群任课教师,教务管理人员,系部教学秘书使用场景学生选课,教师开课,课程审核
制定目的学生知识面太窄,想多学点东西,提高综合能力,培养创新精神,让选课更有体系。
适用范围二三年级学生,管他们选什么课、怎么选、学多少分。
职责分工教务处牵头管全部,老师填申请表,系里先签字,教务处最后批,系部和教务处一起查课。
禁止行为不能没大纲没教材就开课,不能随便换老师,不能同一时间报两门,缺勤超1/3直接零分。
检查与监督每学期末前三周定课,前两周学生选,前一周发结果;教务处检查资料,没交齐扣工作量,不按流程不给开课。

一、目的与意义

校选课(又称公共选修课)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发展学生的个性与特长,增强学生学习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为了提高校选课的质量,使我院校选课逐步形成学科交叉、功能互补的系列课程,特制定本办法。

二、开课对象

本校二、三年级的在校学生。

三、管理单位

校选课由教务处负责统一组织管理。

四、课程设置及开课条件

1. 校选课必须符合我院教育教学培养目标,所开课程必属人文社会科学类、经济管理系、自然科学与技术类、艺术体育类等文化素质修养课程,有助于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学院鼓励教师开设新的校选课课程,丰富校选课课程体系。

2. 校选课暂定每门课程1-2学分,按每学分15学时计算;学院提倡开设短学时校选课。

3.开课教师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特殊课程可适当放宽),鼓励高级职称教师开设校选课。拟开课教师按照开课条件填写《z职业技术学院校选课开课申请表》(附件1),经系(部)或处室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表》在规定时间内送交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将该课程纳入校选课课程体系进行管理。

4.所开课程必须有教学大纲(由开课者编写)、相应的教材、讲义或讲稿(由开课者编写)。

5.各系(部)或处室应为教师开设校选课提供必要的条件。

五、校选课的有关规定

1.校选课学分要求:

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我院各专业学生必须修满4学分的校选课。

2.选修时间从第三学期开始选修,原则上第五学期结束前应完成修读任务。

3.学生选课时要合理安排选修课程门数(每学期报选一门为宜,至多不超过两门)。

4.学院鼓励学生均衡选课,尤其注意选修学科交叉的课程,以完善知识结构。

5、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如列入“校选课”,则仅面向其它专业学生开设。

6.学生在同一上课时间只允许选听一门课程;原则上选修课时间安排在星期五下午,特殊情况可安排在晚上开课。

7.校选课选修人数不足30人,一般不开课。

六、选课程序

1.每学期结束前3周由教务处根据教师申报情况和学院教学实际需要确定下学期开设的校选课课程及任课教师,向学生公布校选课简介和教师简介情况(附件2)。

2. 每学期结束前2周由系组织学生选课,各系汇总后上报教务处。

3. 每学期结束前1周由教务处公布选课结果,制作校选课学生花名册;向教师所在教学单位下发授课通知,有关教学单位接到授课通知后,应及时通知任课教师认真备课。

七、教学管理

1.校选课课程的开课时间按学院排课规则执行。

2.校选课的任课教师应与课表安排的保持一致,未经教务处批准,一般不允许中途更换教师。

3. 校选课任课教师如因病、参加会议或社会活动而需调、停课的,应填写《z职业技术学院教师调课审批表》报教务处批准,并由任课教师通知学生。

4. 校选课纳入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体系之中。

5. 校选课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将教学大纲、教案或讲义、课表、点名表、试卷、成绩单等相关教学资料送交教务处存档。

6. 校选课的日常教学检查由教务处和相关系部负责。

八、考核与成绩评定

1.校选课提倡对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与锻炼,任课教师可根据所开课程的学科特点,确定考核方式。具体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在《z职业技术学院校选课开课申请表》中注明,经教务处同意后在选课时正式向学生公布。

2.课程考核由任课教师组织进行,一般于该课程结束后进行;考核要严格执行我院考试管理的有关规定。

3.学生应珍惜教育资源,认真学习,对未办理退选手续而不参加考核者,成绩以零分记。

4.凡选课学生缺勤达1/3以上(含1/3)学时者,或不完成作业者,或同一上课时间报听一门以上课程者,一经认定,本门课成绩以零分记。

九、教材的选用与管理

校选课所用教材均由学生自愿购买,凡愿购买教材的学生以班为单位统计人数报教务处统一订购;如使用自编讲义,须经教务处审核并报分管院长批准。

十、工作量计算及酬金发放

校选课工作量由教务处进行计算,课时酬金按学院有关文件执行。

十一、其他

1.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2.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z职业技术学院

二0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1

某技术学院校园内临时摆摊设点管理办法:技术学院校师生户籍

适配人群在校大学生,应届毕业生,升学本科生使用场景新生报到,毕业分配,证件遗失
制定目的新生老要跑派出所,手续乱七八糟,怕漏办耽误事,想让流程清清楚楚,一次搞定。
适用范围只管技术学院的学生,管户口迁进迁出、身份证补办、证明开具这些事儿。
职责分工保卫处老师总牵头,系部老师收材料交过去,派出所和公安分局办具体手续,保卫处盯着别出错。
禁止行为迁移证不能涂改,不能借人用,不能超期不办,身份证不能转借、不能弄丢、不能拿别人证冒用。
检查与监督新生报到时交迁移证和身份证给系部,系部当天交保卫处;保卫处七天内办完集体入户;没按时交的,系部催三次,再拖就自己跑派出所;毕业前一个月统一迁户口。

技术学院(校)师生户籍管理办法

1、大学生的户口迁移(迁出、迁入)手续办理程序

(1)凭录取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并带上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迁(移)出登记,经审查复核后由派出所签发户口迁移证件。并注销原户口。

(2)到所在录取学校报到注册时,向学校户口管理登记机关递交户口迁移证件及录取通知书,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由学校户口管理登记机关负责办理集体入户登记手续。

(3)大学生毕业时由国家统一调动,招收,分配的,凭市县以上党委或政府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签发的证件,到学校户口机关办理户口迁(移)出登记手续。

(4)到新的工作岗位(单位)报到时,向报到单位所在地户口管理登记机关递交户口迁移证件及有关证件,方可办理入户登记手续。

2、本人携带户口证件应注意的事项

(1)不得故意涂改户口证件上各项内容;

(2)不得弄虚作假或借他人冒用;

(3)按户口证件上签发的有效期内向户口管理登记机关及时申报入户登记手续。

有以上不按规定办理行为之一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处罚,触犯刑律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4)户口证件要妥善保管,谨防被盗或遗失。

3、户口证件被盗或遗失如何办理补办手续

(1)本人写出户口证件丢失原因和申请补办报告。

(2)本人必须在县市以上报刊或电台、电视台登出遗失启事等。

(3)凭本人报告,遗失声明原件,有关单位证明证件到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补办登记手续,经审核属实后,给予开出补签户口迁移证明。

4、我院师生户口由哪个部门管理

我校由保卫处设专人负责户口管理,新生入学登记汇总后向济宁市公安局中区分局办证中心办理集体入户登记审批手续,同时更换新生居民身份证。

5、学生户籍管理

(一)户籍管理所涉及的对象:来我院学习的学生。

(二)以上学生在接到我校的录取通知书后自愿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自愿将户口迁至我校的新生必须在报到的时候办理户口迁移,将迁移证和身份证交至所属系部,再由所属系部负责老师交至保卫处。

(四)学生在平时需要出具户籍证明的,请先在系部开证明,证明上应写清出具户籍证明的理由,然后带上自己的学生证到保卫处办理。

(五)学生在毕业前一个月保卫处将按照学校招生就业办的学生分配名单将户口迁至该生工作单位,如没有工作单位的,将迁回原籍地。考取本科院校的,户口将转考取院校。

6、我校学生如身份证遗失,按以下程序补办

(1)在系部出具介绍信,带上自己的学生证和身份证号码,来院保卫处开具丢失证明。

(2)持上述手续,去共青团路派出所补办新身份证。

(3)身份证的办理有慢件、快件和临时身份证三种,慢件两个月取件,快件7个工作日取件,临时身份证即办即取。

7、我校学生户口迁移证容易出现的错误

(1)户籍上的名字或者档案上的名字和迁移证上的现用名不符合的,如遇此情况由原籍县级以上公安局户籍管理中心核实更正并保证与迁移证上一致,然后再交到保卫处;

(2)身份证上的各项内容与迁移证不符的,请由原籍地派出所予以更正,一个人只能持有一个身份证号码,且出生年月日和身份证号码要一致;

(3)所盖章不齐全,所具备的章应该有:所在省份的公安厅户口专用章、户口所在地专用章(一般是盖在有效时间上的)、空白章、户藉员专用章。

8、关于居民身份证

(一)居民身份证有哪些作用

1、居民身份证是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

2、居民身份证作用是:(1)选民登记;(2)户口登记;(3)兵役登记;(4)婚姻登记;(5)入学,就业;(6)办理公证业务;(7)前往边境管理区;(8)办理申请出境手续;(9)参与诉讼活动;(10)办理机动车、船驾驶证和行驶证,非机动车执照;(11)办理个体营业执照;(12)办理个人信贷事务;(13)参入社会保险,领取社会救济;(14)办理搭乘民航飞机手续;(15)投宿旅店办理登记手续;(16)提取汇款、邮件;(17)寄卖物品;(18)办理其它事务。

(二)怎样办理居民身份证

1、16周岁的大学生,按《规定》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交验户口簿,申领居民身份证登记,缴纳工本费。

2、因居民身份证遗失,应立即向办证机关申请办理补领报告,办理补领登记手续,缴纳两倍工本费。

(三)使用居民身份证的注意事项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拒绝公安机关查验居民身份证的;

(2)转让、出借居民身份证的;

(3)使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4)故意毁坏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2、对伪造、复制居民身份证的或者窃取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3、本人要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谨防被盗遗失,不得随意借用、转让他人使用。

某技术学院校园内临时摆摊设点管理办法:技术学院鼓励支持教师在职攻读学位

适配人群中青年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骨干使用场景师资培养,学科建设,职称晋升
制定目的老师学历不够高,专业结构不太合理,想让教学更好些,学科建设快一点。
适用范围专任教师,在职读硕士博士的事儿。
职责分工人事处牵头定计划,各系推荐人选,分管院领导批,人事处签协议管报销。
禁止行为不能一边读学位一边搞别的长期进修,不能不签协议就去读,不能没拿到学位就走人。
检查与监督每年下计划,填表考核推荐,录取后签协议,读完拿证报销,服务期没满要退钱,人事处每季度查进度,没按时办完扣当月补贴。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推进我院学科专业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升办学水平,根据学院师资队伍和学科专业建设的发展规划,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培养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培养与引进并重的方针,以提高人才培养能力和教学质量为目标,通过鼓励和支持中青年骨干教师在职攻读学位,着力改善和优化师资队伍的专业结构、学历结构和年龄结构,加快重点专业、紧缺专业和成长性专业的建设和专业带头人、教学骨干的培养。坚持鼓励支持、按需施培、突出重点、竞争择优、规范管理等原则。

二、培养目标和任务

1.通过对一批优秀中青年教师的在职学历学位的提升、教育和培养,使学院教师队伍的学科专业结构明显改善,教师队伍整体教学水平、科研能力显着提高,中青年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队伍不断增强。

2.通过鼓励支持教师在职攻读学位,结合人才引进和其他形式的培养,使我院教师队伍整体学历层次有明显提升。到“十二五”末,使学院专任教师中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人员的比例达到50%以上,其中具有博士学位人员的比例达到5%左右。

三、培养形式

1.选送报考省内外统招的委托、定向硕士、博士研究生。

2.选送攻读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四、选送条件、要求和程序

1.政治思想表现良好,品行端正,身心健康,热爱高等教育事业。

2.在我院工作满两年,专业基础扎实,能认真完成本单位安排的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任务,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

3.报考专业为我院学科专业建设所需要,并被列入学院培养计划。

4.每年由学院人事处下达选送攻读学位计划,各系(部)组织报考人员填写《安徽外国语学院教师在职攻读学位申请表》,并对其进行综合考核,在学院计划指标范围内,择优推荐,人事部门审核综合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方可办理报名手续。

5.报考人员考试合格被录取后,与学院签订在职攻读学位协议书。

五、支持政策与管理措施

1. 教师在职攻读学位,培养期限一般为3年。第一学年读学位课程期间可脱产学习,其后的论文阶段,需在职完成学院教学、科研标准工作量的三分之二工作任务。

2.教师在职攻读学位一年脱产学习期间,读博士学位者全额发放基本工资,读硕士学位者发放基本工资的50%,同时享受学院正常的工资升级和职称晋升。

3.教师在职攻读学位,学院按照下述标准给予学费资助:

(1)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取得学位证书后,学院支付标准学费全额的50%;

(2)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取得学位证书后,学院全额支付标准学费;

(3)攻读博士学位者,在入学前可向学院预借80%学费。学费分期缴纳者分期借支。取得学位证书后凭缴费发票履行报销手续,并撤回借据。没有获得学位的,所预借的学费必须全额退还。

4.教师在合肥以外就读者,学院将准予报销往返长途车票3次。

5.教师在职攻读学位期间,不再享受其他进修形式的资助,不得与其它较长时间的进修学习交叉。

6.教师在职攻读并获得博士学位以后,学院提供与引进博士同等的教学科研条件建设费。

7.在职攻读学位人员毕业后,须持学位证书或毕业证等相关证件到人事处验证,履行入档和报销手续。

8.自获取学位证书后,硕士在学院服务期不少于3年,博士在学院服务期不少于5年。

六、相关说明

1.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

2.现已在职攻读学位的仍按原规定执行,但可按本办法享受学院给予的学费支持额度。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某技术学院校园内临时摆摊设点管理办法: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仪器设备

适配人群实验技术人员,教学设备管理员,系部资产负责人使用场景教学实验,科研实训,设备调配
制定目的学院要用好教学仪器设备,避免乱买乱放乱丢,让每台设备都派上用场,不白花钱不浪费。
适用范围全院老师学生和各部门,管教学实验实习用的仪器设备,从买进来到用坏为止。
职责分工主管院长盯着,教务处总牵头买和管,总务处建帐登记,各系部领导指专人保管登记,交接要签字留底。
禁止行为不准有物无帐、有帐无物;不准私自拆改新设备;不准不验收就报销;不准舍近求远采购;不准借出贵重设备不批。
检查与监督教务处组织买,总务处建卡对帐,每年抽查使用情况,帐卡物不符要整改,没按流程办的要追责,验收不合格得马上处理。

职业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教学仪器设备是学院国有资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是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重要物质条件,为加强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仪器设备是指用于教学、实验、实习和科研的仪器设备。

第二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从本院具体实际出发,依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开发工作,提倡自已动手研制新型仪器设备,不断扩充学院研制仪器设备的潜力。

第三条 全院教学仪器设备必须贯彻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和管用结合原则,在主管院长领导下,由总务处和教务处归口管理全院仪器设备的采购、登记建卡、合理使用等日常管理工作。各单位应有一位领导负责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保管和登记。

第四条 仪器设备保管人员变动时,应经部门领导同意并与接替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后方可离职。部门领导应将变动人员名单送交总务处备查。

第五条 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单价在500元及以上、耐用期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均为固定资产,必须单独建立帐卡。单价低于500元,但数量较大的批量购入的仪器设备也应计入固定资产。

第六条 单价低于500元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为低值耐用品,不记入固定资产,但其管理模式与固定资产相同。

单价低于500元耐用期不足一年的其它物资为低值易耗品,这类物资以领代耗,由各部门建帐管理,学院总务处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监督。

对于可公私两用的低值耐用品的管理按固定资产管理模式执行。

第七条 单价在500元以上,能独立使用,但耐用期不足一年的仪器设备属易耗品。易耗品的管理按《**职业技术学院一般维修材料、工具、低值耐用品、易耗品使用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八条 所有购入、调入、自制、捐赠的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都要按上述规定入帐建卡,不允许出现有物无帐、有帐无物现象。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和验收、建帐

第九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添置,由各系部按照学院总体规划,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发展建设规划,其内容包括建设目标、项目内容、应达到规模、水平、专业设置、现有设备情况,并以此制定出年度计划和并根据财力的可能分别轻重缓急制定出年度添置计划或三至五年建设规划。经院领导审查同意后方可购置。

购置仪器设备在壹万元以下必须填写《**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购置申报表》,由购置部门负责人审查签署意见报主管院长批准后送教务处采购。单价在壹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必须报经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后,经主管院长批准,并提交院长办公会审定,以招标形式采购。

第十条 全院所有教学仪器设备原则上由学院教务处统一购置,属于个别急需的仪器设备,经主管院领导同意可由使用部门购置,但报销时须经教务处签署意见,并同时入帐建卡。

第十一条 各系部提出的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应将详细的品名、规格、型号、产地、厂家、数量及用途等填写清楚报教务处,避免一切可能造成的差错。

第十二条 采购必须遵循自制、市内、市外、国内、国外的先后顺序原则,不得舍近求远。

第十三条 赴外地看样或订货的人员由使用部门和教务处联合组成,重大采购项目必要时可请纪检部门派员参加,部份专用、急需的小件仪器设备和物资,经教务处同意也可由使用部门自行采买。

第十四条 采购前,应将采购小组的组成、采购项目和采购金额等情况报纪监办备案,必要时纪监办派人直接参与采购活动,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采购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订货采购,如需改变规格型号者,应征得使用单位同意。使用单位计划变更也应与教务处联系,并办理变更手续,否则造成的后果由经办人或使用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还必须提出可行性报告,其内容包括购置理由、效益预测、选型论证、安装和使用条件等,经教务处及总务处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及专家逐项进行评议审查后,报主管院长批准执行。

第十七条 自制仪器设备必须考虑到科学性、可行性及经济的合理性,由自制部门提出申报计划,并附论证报告,经部门领导同意报教务处及总务处审核后,列入自制仪器设备专项计划,报请主管院长批准执行。试制开发的仪器设备经鉴定合格予以验收入帐。

第十八条购置设备到校后,教务处约请使用单位指派专人共同按订货要求进行验收。

经验收合格后,经办人凭发票或调拨单以及仪器设备的标牌或说明书到总务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验收不合格者,应及时查原因并在文件上签署意见,由教务处有关人员负责处理。

经同意,由使用部门自行购置的仪器设备,由本单位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教务处备案。凭验收单到总务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技术性较高的仪器设备,应组织专门班子进行验收。

计价转帐调入、无偿赠送的仪器设备,应同样办理验收、建帐事宜。

第十九条 大宗物资设备的采购必须采取招标、邀标方式,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争取更好的效果。招标、邀标应严格按程序、规范进行。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要严格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由教务处责承各系部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和各使用部门都必须按固定资产帐务管理建立相应的帐卡,并保证帐、卡、物相符,及时做好对帐工作,总务处每年不定期对各单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向主管院长汇报。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检查、校验、维修等工作,责任到人,保证设备处于完好的可用状态。保管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所管物品经常盘点,定期检查,及时掌握物资的增减变化。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必须按精密程度分级使用,并对性能和指标进行定期校验、计量和定标,以保证仪器设备的精度性能。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和大型设备,必须建立技术管理档案,按学院档案管理要求,由教务处统一负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管理和指导使用时,必须办理有关领用登记手续,并做好使用记录,其他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二十五条 进行拆装(含大修)类的教学实验(实习),应尽量使用废旧仪器设备。实验室在使用新购入的仪器设备(专供拆装的除外),一律不许随便拆改。若确需对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和大型设备进行拆改,须制定技术方案,由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长批准方可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生领用实验仪器需向实验员(指导

教师)办理领用手续,实验结束后应及时送实验室,实验员(指导教师)负责验收,保证实验仪器安全完整,逾期由实验员(指导教师)负责收回。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陈列室和模型室等均应按仪器设备、标本、模型等分类,并经常检查,以防损坏和损失。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借、领与处理

第二十八条 教师和学生在校外进行劳动或科技协作,原则上应使用所在单位的仪器设备。如确需携带本校的仪器设备使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并经教务处报主管院长同意批准方可携出。若有损坏、丢失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的仪器设备借入与借出,要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并设专册登记。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的借出,需经教务处和主管副院长批准。借入的仪器设备要及时验收,凡违返规定者,要追究经办人责任。

第三十条 仪器设备出借须双方当面进行检查。收回时出现损坏、丢失、缺少零件等,由经办人负责赔偿其经济损失。

第三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安装和维修。仪器设备的安装原则上由供货商负责;保修期内由供货商负责维修,过了质保期,校内无法自行修复的,可送院外修理。

第三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处置必须严格按照《**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执行,认真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在不影响本部门的正常工作前提下,提倡互通有无,相互合作。为了避免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教务处负责全院教学仪器设备的统一调配。

第三十四条 凡已超过使用年限、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法修复的仪器设备,经教务处组织技术鉴定,符合报废条件的可申请报废。报废工作按《**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五条 要努力避免仪器设备的积压和浪费,对长期不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对确因人为原因造成的积压和浪费,应追查责任,进行处理。

某技术学院校园内临时摆摊设点管理办法:工贸技术学院学历证书

适配人群教务处管理员,二级院系教务员,学籍管理人员使用场景毕业资格审查,学籍信息变更,学历证明补办
制定目的国家要求学历证书必须电子注册,学校得按规矩办事,不能乱发证,要保证证书真实有效。
适用范围只管全日制普通学生,管毕业证、结业证、肄业证这些证书的发和改。
职责分工教务处牵头干,二级院系初审学生资格,学籍管理员操作平台,部门负责人盯着看。
禁止行为不能伪造材料,不能擅自改信息,不能漏报错报数据,不能提前发证或乱盖章。
检查与监督院系先核对再报教务处,教务处复审后报校长签发,省教育厅核准才打印,错一次重来,没按时交数据要追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学历证书管理实施电子注册制度,规范学校学历证书种类、学历证书发放和管理工作,根据《学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____〕)和《z省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发放和管理暂行规定》(粤教高〔____〕27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学籍学历信息管理

第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注册电子学籍学历,填写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生修改个人基本信息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提出申请,填写《z省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具有法定效力的证明文件;

(二)经所在二级教学院系审批,教务处审核,主管领导核定后,同意修改申请;

(三)信息单条变更的,由学籍管理人员在学信平台执行异动备案操作;信息多条变更的,由学籍管理人员在学信平台提出异动申请,学校发函至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学籍管理部门每年5月和12月集中受理;上述操作均上传具有法定效力证明文件的扫描件至学信平台。

第四条 学信平台管理员由教务处安排专人负责,执行平台操作,教务处部门负责人直接监管。所有学籍异动的操作按要求上传《申请表》及证明材料,异动记录与《申请表》一一对应,保证学籍学历数据的安全与准确。

第三章 证书种类及审查程序

第五条 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三种。凡未按国家招生规定而自行招收的学生以及举办的各种培训班学员,学习结束后,学校只发给学习证明书,不颁发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六条 应届毕业生的毕业资格审查程序实行教务处、二级教学院系两级审查审核制:

(一)二级教学院系在核对专业与人数的基础上,组织学生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核对个人学籍信息及毕业生电子图像,学生学籍信息须与招生录取数据一致,网上核对并予以确认(签字),未按要求核对者,出现问题自负其责;

(二)二级教学院系完成毕业补考前应届毕业生的毕业资格初审,教务处完成毕业补考结束后应届毕业生的毕业资格复审,毕业设计或毕业综合实践成绩录入后对应届毕业生进行毕业资格终审;

(三)教务处在规定时间内对二级教学院系报送的数据进行核准并将结果反馈,二级教学院系按反馈的意见对未通过核准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数据进行修改和更正,重新报送数据复核;

(四)教务处根据二级教学院系报送的《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查表》对照学籍档案进行复查,确定毕业资格后报学校校长签发;

(五)教务处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规范的格式和标准将学历证书注册数据报送省教育厅注册、核准,并提供必要的辅助、证明材料(招生计划、录取名册、经批准后执行的学籍管理变动情况等),经教育厅汇总后报教育部;

(六)在学历证书注册核准期间,伪造或提供不实的证明材料,不按规定的格式和时间要求向教务处报送学历证书注册数据,影响毕业生资格审查,导致学历证书有误,其当事人应负全部责任。

第四章 学历证书的印制和发放

第七条 在省教育厅核准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数据合格后,教务处按照实有毕业生数,按规范要求统一打印学历证书,并按教育部规定的格式及时间报送准确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数据和结业学生换发毕业证书数据。

第八条 学生姓名中含有生僻字而无法录入计算机的,学历证书宜用手工书写,电子注册数据中生僻字汉字用小写汉语拼音表示。

第九条 教务处负责在学历证书上加盖钢印、公章、院长印章。

第五章 学历证书的换发

第十条 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的学生,可以申请换发毕业证:

(一)取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在结业后两年内,学生可向所在教学系提出换证申请;

(二)学生可按学校《学分制管理办法》进行学分互认和互换;

(三)学生可以向所在二级教学院系申请重修或补考,每门课程可再给一次重修或补考机会,时间安排在下一年级相应课程的学习时间段或下一年毕业前补考时间内进行,无特殊原因,二级教学院系不得擅自安排其它时间进行重修或补考;

(四)学生满足毕业条件,由二级教学院系上报换证学生名单,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后,学生可凭结业证书和身份证换取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五)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定在每年六月份和十二月份进行。

第六章 学历证书管理

第十一条 证书的印制、打印、保管、发放和补证等由教务处专人负责。学生本人凭身份证领取,原则上不允许他人代领。

第七章 辅修证书

第十二条 学生完成辅修专业学习的,单独颁发辅修专业证书,同时在学信网标注辅修专业信息。

第八章 学历证书的补办

第十三条 执行国家教委教学司〔1996〕8号文件《关于使用统一印制毕业证明书的通知》的规定,毕业证书遗失不再补发,只可申请办理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作为学历证明,可与毕业证书等同使用。

第十四条 已在教育部注册备案的学历证书,由学校直接补发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由学校按规定自行印制。未注册的学历证书,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办理。

第十五条 《学历证明书》需经过资格审定、提交申请及相应材料等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资格审定

1.申请人为本校毕业生;

2.申请人已办理完所有毕业手续;

3.申请人为第一次遗失毕业证书者。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学校教务处,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近期2寸免冠正面蓝底照片2张及电子版照片;

2.填写完整《补办毕业证明书申请表》(附件2);

3.教务处确认申请人学籍信息(该生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专业、学制、学习形式、入学日期和毕业时间、毕业证书号等)后,办理《毕业证明书》;

4.《毕业证明书》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由教务处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

第十六条 学生遗失毕业证书的,为防止被不法分子非法利用,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以自愿为原则,在地市级以上报刊刊登毕业证书遗失声明。因未登报造成的法律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发放和管理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部门必须加强领导,严格把关,对于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者,一经查出,除责令其收回学历证书外,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____年9月1日起执行,原《z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粤工贸院〔____〕150号)即行废止。

某技术学院校园内临时摆摊设点管理办法:工贸技术学院学分制

适配人群高职在校生,教务管理人员,二级院系教学秘书使用场景辅修专业申请,跨校学分转换,创新创业成果认定
制定目的想让学生自己挑课学,多学点本事,别老被固定课表绑着,让老师教得更带劲,学生学得更起劲。
适用范围管全校在读学生,管他们修哪些课、拿多少学分、成绩咋算、能不能跳级留级。
职责分工教务处定规则、审申请、管备案;院系收材料、初审复核;老师批成绩、录绩点、填学时;学生自己交表、盯进度、问结果。
禁止行为不能用不相关课程换主干课学分;不能重复认同一门成果;不能拿假证换学分;不能毕业前突击补认定;不能跨大类乱换专业课。
检查与监督学生填表交材料,院系两周内初审,教务处再审五天,没按时交或材料错就退回重办,三次不过取消当次认定资格,每学期第三周截止上学期认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高等教育法》和《*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宗旨,坚持育人为本,优化教学资源配置,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学分制管理的意见》,立足学校办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分制是用学分计算学生学习量,并作为衡量学业完成情况的一种较为灵活的教学管理制度。实施学分制,旨在加强素质教育,促进学生自主构建知识体系,优化学生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推动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个性化发展与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培养发展型、复合型、创新创业型人才,调动师生教与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办学效益。

第二章 课程设置

第三条 课程的类别包括通识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主干课程和创新创业等特色课程,课程设置和学分要求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具体规定。

第四条 课程的性质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必修课程指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选修课程指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可选择性修读的课程。

第五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学分分布:通识课程约为 25%,专业基础课约为42%,专业主干课约为25%,特色课程(含创新创业、素质拓展及专业特色课程)约为 8%。

第三章 学分设置

第六条 课程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该门课程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期学时数为主要依据。a类、b类课程16~18学时1学分,c 类课程24~30学时1学分。

第七条 专业教学计划学分设置:两年制专业80~83学分,三年制专业120~123学分,毕业学期13学分;公共选修学分设置:一般为2~6学分。

第四章 课程考试与成绩

第八条 学生所修课程均须经过考核,并取得60分(合格)及以上成绩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和要求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及各课程教学目标制定。成绩记载采取百分制(60 分为及格),考核成绩由过程考核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第九条 采用绩点制综合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

(一)百分制成绩分数与对应绩点的转化:对应绩点=(百分制成绩分数-50)÷10。

(二)学分绩点的计算:

某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该门课程的绩点数乘以该门课程的学分数。所修课程的总学分绩点等于所修全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平均学分绩点(gpa)=所修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计算学生在校所修课程的总平均学分绩点时,取小数点后两位数。缓考考试及格者,按正常考试成绩计算绩点。

第十条 学生凭学分的修读情况进行升级、留级和跳级,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学生获得本年级本学年规定应修学分65%以上的,将于本学年结束后自动升级到下一年级,否则按留级处理;

(二)学生获得本年级本学年规定应修的全部学分,同时获得下一年级本学年规定应修学分 75%以上的,可以跳级到下下年级;学生凭《学分互换认定申请表》(见附件)到所在二级教学院系提出跳级申请,审核同意后到教务处审定,确认后由教务处执行学籍异动备案操作;跳级仅在学生一年级

第二学期申请,第三学期执行。

第五章 辅修专业学分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辅修专业,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可取得相应学分,此学分可按要求用于主修专业学分(含专业选修学分)的互换认定。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请辅修同大类专业,该专业专业课25%以上的学分不可进行互换认定;辅修不同大类专业,该专业专业课 45%以上的学分不可进行互换认定。

第六 学分互换认定分类

第十三条 根据学习形式,学分互换认定分为学历类学分互换认定和成果类学分互换认定。

第十四条 学历类包含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国家承认的学历教育的学习成果;成果类包含科学研究、创新创业及专业竞赛等获得的学习成果。

第十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转换为我院相应专业课程学分:

(一)根据高职教育人才培养标准开设的课程(包括校内转专业修读的课程),达到考核要求;

(二)同等学力教育或对外交流院校开设的专业课程(包括实习、实践活动),达到考核要求;

(三)各类英语等级考证课程、计算机等级考证课程、职业技能(资格)考证课程,达到考核要求;

(四)国家予以承认具有高等学历教育办学资格的学校

(或机构)开设的课程(含远程教育),达到考核要求;

(五)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技能竞赛及科学研究等获得的成果,经相关组织机构确认的。

第七章 学分互换认定原则

第十六条 学生所修课程,符合我院专业教学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培养的要求,能在专业基础课、专业主干课、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进行学分互换认定,认定学分不得超过同类课程属性学分的 50%。

第十七条 学历类学分互换认定的课程名称须完全一致,其内容相似度应与我院相关课程达 75%以上,且不同课程性质之间不能进行学分互换,两门课程学分对等进行互认,以学院的课程学分为上限。

第十八条 学历类学分互换认定,专业基础课、专业主干课、专业选修课必须为同一专业大类开设的课程方可进行学分互换认定。

第十九条 申请认定大学英语、计算机应用基础、职业技能(资格)证书课程的学分,其证书必须属于国家权威机构颁发。

第二十条 成果类学分互换认定,同一课程属性的学分互换认定最多不超过三门课程。

第二十一条 科学研究(项目、论文、获奖)分为文化类、科技类和专业类,分别对应公共选修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的学分认定,根据学院、省(国家)级别分别认定为1~2门的课程学分。

第二十二条 专业竞赛分为知识类、科技类和专业类,分别对应专业选修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的学分认定,根据学院、省(国家)级别分别认定为1~2门的课程学分。

第二十三条 创新创业分为商业类、科技类和创新类,分别对应专业选修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的学分认定,根据学院、省(国家)级别分别认定为1~2门的课程学分。

第二十四条 学分不能重复认定,课程及学分认定后原则上不得修改。

第八章 学分互换认定流程

第二十五条 各办学机构课程学分互换认定:学生出具学习成绩单,到教学系(部)进行申请,填写《学分互换认定申请表》(见附件),先由教研室初审,再到教学系(部)审核,最后经教务处复核认定。

第二十六条 成果互换学分认定:学生出具成果(复印成果认定材料),到教学系(部)进行申请,填写《学分互换认定申请表》(见附件),教研室确认,经教学系(部)审核,教务处复核认定。

第九章 毕业学分

第二十七条 毕业学分具体由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

第二十八条 学生修满本专业毕业学分,且取得同大类专业教学计划学分50%以上的,认定为拔尖型人才;修满本专业毕业学分,且获得非同大类专业教学计划学分50%以上的,认定为复合型人才;修满本专业毕业学分,满足相关条件的,由创新学院认定为创新型人才。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可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延长或缩短在校学习时间。标准学制为三年的专业,学习年限为6年(含休学);标准学制为两年的专业,学习年限为5年(含休学)。

第三十条 学分互换认定原则上只对学院在籍在校学生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某技术学院校园内临时摆摊设点管理办法:某技术学院学籍

适配人群教务管理人员,系部学籍专员,班主任使用场景新生入学,学业预警,休学复学
制定目的怕新生乱来耽误学习,想让大家按时报到、好好考试、别乱请假,把学籍管清楚。
适用范围管所有在校学生,管注册、考试、休学、转专业、退学这些事。
职责分工教务处牵头定规矩,系部老师执行日常管理,班主任盯考勤,学工处查纪律。
禁止行为不能不交费就注册,不能旷课超10节就考试,不能作弊两次,不能病假造假。
检查与监督每学期初收材料查注册,教务处统排补考,没交费就不让补考重修,系部每月报缺勤名单,旷课多直接退学。

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我院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需事先提出书面报告并附必需的证明(病假需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事假需附街道、乡镇证明),向学院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经学院批准保留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条件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退回原地区,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再由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二周内,学生必须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凭学生证和交费凭证及时到系(部)办理注册手续。学生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成绩考核与学分的取得

第五条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综合素质两个方面。学业方面,对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成绩进行考核评定;综合素质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遵章守纪、学业成绩等方面进行考核评定。

第六条 学生每学期必须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及实践性环节(如实验、实习、设计等)考核,总评成绩为60分(含60分)或及格(含及格)以上,才能取得该课程(或环节)的学分。成绩与学分同时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

第七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一般为考试课程,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选修课一般为考查课程,考查成绩的评定采用优秀、良好、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

考试课程的总成绩以期终考试成绩为主(期终考试成绩低于46分,课程成绩作不及格处理),考查课程的总成绩以阶段测验为主,且均要结合学生平时的课内外作业、课堂问答、实验、实习、设计等成绩综合评定。(比例分配详见院《关于学生学习成绩评定的规定》)。考试一般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在期终(中)考试周内进行,若有学期中结束的课程,可在课程结束后随即进行考试。

考试考查成绩记入学生档案。

第八条 对在两学期或两学期以上修完的一门课程,各学期内分别作为一门课程进行考核,并分别按学期评定成绩取得学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课程成绩按零分计:

⒈课程旷课累计达10课时以上者。

⒉必做的作业或实验实习等报告缺交1/4以上者(按教师规定的时间逾期一周不交者,以缺交作业论)。

3.病、事假超过课程总学时数1/3以上者。

凡属上述1、3款的学生,不准参加补考,必须缴费重修;属缺交作业者,必须补齐后,经任课教师认可,学生所在系主管领导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给予补考。

任课教师需在考试前一周将不准参加考试的学生名单送交系部汇总后交教务处。

第十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对个别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有缺陷以及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院卫生所和市有关医院出具证明,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长批准后,可调整、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

第十一条 实习和生产劳动的考核由指导老师根据学生在实习和劳动中的态度、所掌握的劳动技能以及实习、劳动部门指导人员的意见评定。公益劳动的考核由劳育老师根据公益劳动考核办法和学生所在劳动部门的意见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 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日常行为细则》和学业成绩等为主要依据。综合素质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由班主任组织班级按照测评条例进行,测评结果报系学生工作部门审核,最后报学工处备案。

综合素质测评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三条 学生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必须事先持相关证明申请缓考,经班主任、系部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并通知任课教师后方可准予缓考。缓考安排在下学期初补考时同时进行。缓考及格者,按实际成绩计入成绩册。凡旷考(含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或考试舞弊(包括协同舞弊)者,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计,并按《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实施细则》处理。

第十四条补考、重修规定:

1.独立设置的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环节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2.学生在每学期开设的必修课程中,若某门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必须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课程补考。(考查课程的补考可参照考试课程要求执行,对于课程成绩不及格的学生,任课教师应在学生记分册备注栏上注明“补考”或“重修”。)对于因故不能参加补考的不及格课程或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必须按规定进行重修或改修(指选修课程),重修课程不实行补考制 ,但重修的次数不限。重修课程一般应随开课年级重新修读,也可由学院视具体情况另行组织。

3.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最后一学期课程的补考(指前六个学期的不及格课程),安排在第七学期开学初一个月内进行。每学期各门课程补考的具体日程由教务部门统一安排,否则一律无效。

4.重(改)修必须事先申请,一般于每学期的课表公布后一周内由学生本人根据课表安排情况,向系登记并填写重修(改修)登记表,经批准后送教务处备案。重修时因课程冲突无法兼顾听课者,经教务处认可,可不跟班听课,但必须随班完成作业及实践性环节,随班参加重修课的考试,改修课程必须随班听课并完成全部教学环节。重(改)修申请每学期办理一次。

5.补考学生应交纳补考费,重修和改修课程的学生应在开课前按规定缴纳重修费,学生不缴费补考、重修和改修,将取消其补考、重修或改修的资格。

第三章 免修

第十五条 学生对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通过自学或其它方式的学习已达到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可允许申请课程免修。

⒈凡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须在该课程开课的前一学期结束前四周内填写“学生免修考试审批表”,并向开课系部提交可以证明自己已达到该课程教学要求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系部根据学生提供的材料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原件退还本人,

复印件留存)。对于参加国家认可的与本专业相关课程的专科段自学考试或考工考级的学生和在大学城内跨校选修与本专业相关课程的学生,成绩合格者,可申请免修相应课程,其课程成绩亦按自考或考工考级成绩计入该生成绩册。 对于其他情况需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应参加学院组织的免修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准免修。免修考试每学期只能申请一次,每人每学期免修课程不得超过该学期所开设必修课与限选课总数的三分之一。参加免修考试应交纳免修考试费。

⒉ 获准免修课程的学生,须参加免修课程的实验、大作业、课程设计等实践性环节,并经考核合格后,才能获得该课程相应的学分。

⒊政治理论课、必修的素质教育类课程、体育课、实践类课程一般不得免修。

⒋凡必须重修的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第四章 转专业、转学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许转专业或转学:

⒈ 转入其它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⒉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某种疾病或生理有缺陷,经院卫生所认可,确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或其它高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⒊ 因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⒋个别学生不符合转专业的以上规定,而本人又坚持要求转专业者,可在经学院批准并缴纳一定费用后,转入自选专业试读一年,经考核合格,方可正式转入新的专业。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⒈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

⒉毕业前一年的学生。

⒊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办理:

⒈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由学生提出申请,经所在系部和拟转入系部考核并同意,经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长批准。

⒉转入其他学校者,经两校同意后,还须两校所在省(自治区、自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户口、粮油关系的迁移按有关规定办理。

⒊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期(年)开学前办理。

第五章 休学、保留学籍、复学

第十九条 休学

⒈一般因个人身体原因而不能正常学习的学生,可提出休学申请。申请休学的学生须填写休学申请表,经系部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长批准,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

⒉因病经院卫生所诊断,认为必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六周或由于其它特殊原因,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学生,教务处可令其休学。

⒊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其第一年享受在校生待遇,第二年不享受在校生一切待遇。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休学期间不得擅自来校上课,所取得的学习成绩无效。

入学第一学期不得休学,如因病无法坚持学习者,按本办法第三条办理。

第二十条 保留学籍

学生一学期请假超过六周或因某种原因需中途停学者,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和休学学生待遇。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二十一条 复学

⒈因病休学期满需复学的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提出复学申请,并经学院卫生所复查合格,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⒉学生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院申请复学。

⒊对复学的学生,若复学时该专业停招,可安排相近专业学习。如经学院复查,发现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学籍。

第六章 学业警告及转入下一年级

第二十二条学生累计取得的学分数比教学计划规定数少10学分及以上者,学院按学期给予学业警告,并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学年结束时(指学年最后一学期课程补考结束),学年累计取得的学分数比教学计划规定数少16学分(体育课除外)及以上者,必须转入下一年级学习。转入下一年级学习时,原已取得的课程学分予以认可,可以申请免修。

第二十四条 非毕业班学生因重修课程多,无法跟原班正常学习,可申请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五条 对,学院应在学生离校上岗实习开始前审查其上岗实习资格。凡累计有16学分(或三门课程学分,体育课除外)及以上未取得者不得参加上岗实习,必须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入下一年级后,原已取得的课程(含实践课)学分,可予以承认。若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可安排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十七条 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三年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含中断学习时间)最长可达5年。

第七章 退学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

1.一学期旷课超过五十学时(实践性环节一周)及以上者。

2.本人申请退学者。

3.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4.经院卫生所确诊,患有无法继续学习的疾病(如精神或神经类疾病等)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学习者。

5.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6.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含中断学习时间)超过规定者。

7.学生在学习期间考试作弊(包括协同作弊)累计达两次者。

学生退学,由学生所在系部领导提出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复核,主管院长批准。

按本条规定受学籍处理的学生,除第1、第7款外,其它不算处分。

第二十九条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院可给退学学生核发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的年限(至少学满一学年并取得相应成绩)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的学习证明。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有关证明和肄业证书。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条 退学学生的户口、粮油关系退回原户口所在地或父母所在地,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章 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一条 考勤与纪律

⒈学生入校后一般按专业编成自然班进行日常管理,除复学、恢复学籍、延长学习年限等学籍变动的学生重新编入下一年级自然班学习外,其它学生因学习进度不同,一般不再重新编班。

⒉学生必须按时参加系部、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上课、实验、实习、劳动等均要进行考勤。

⒊由自然班组织、安排的活动由自然班进行考勤;学生按教学班(按教学需要重新组班)进行上课,由教学班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请假,否则按旷课论处。

⒋学生在校上课期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本地,在节假日期间,必须按规定时间离校返校,擅自离校或延迟返校者,以旷课论处。

⒌学生旷课或擅自离校,按《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暂行)》第十三条处理。

⒍学生请假要有书面报告(填写《学生请假单》),必要时应附证明,到期不能上课应续假。请假应由本人当面向班主任(或辅导员)递交书面报告,班主任(或辅导员)同意后到系办公室办理。请假半天及以下由班主任批准;请假半天以上三天以内由系辅导员审核,报系党总支书记批准;请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学工处(部)处(部)长批准;请假一周以上者,由分管院领导批准。请假经批准后,学生持批假单方可休假。未按规定程序请假或手续不全而休假的,视为旷课或擅自离校。

⒎学生上课不得迟到、早退,违者予以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要给予纪律处分。

⒏考勤由各班考勤员负责,教师和有关人员进行监督。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二条 毕业

学分制学习管理以专业教学计划的学习年限为参考。

⒈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课程的学习,取得规定的总学分数,并达到《大学生思想品德考核标准》及《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获得规定的计算机等级证书,外语等级证书,取得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⒉对提前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应鼓励其辅修第二专业。经学院批准可提前参加社会实践、实习或予以毕业。对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经班主任推荐,系部、教务处审定,报院长批准,准予提前毕业,毕业证书的颁发按省教育厅规定的发证时间办理。

⒊对于三年学制的学生获得必修课总学分2/3以上的学生,可申请先就业、创业,在允许的年限(比规定学制延长2年)内,通过返校继续学习、边工作边学习、参加学院组织的考试和按规定申请免修等方式取得学分,获得毕业资格。

⒋对于规定学制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延长时间参照第六章第二十七条。经学院批准,这类学生也可边工作边学习,通过参加学院组织的考试和按规定申请免修取得学分,获得毕业资格。

第三十三条 结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毕业,发给结业证书:

⒈学生学习期满,所得学分比规定的总学分数少5%(含5%)以内或有必修课程未通过,本人又不愿延长学习时间者。

⒉未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⒊未达到“大学生思想品德考核标准”。

⒋未取得规定的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者。

上述学生结业后1~2年内可向学院申请缴费补考,经批准,参加在校学生相应课程(考证)的考试(核),考试(核)通过并取满总学分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以换发证书时间为准,并在毕业证书上注明。结业补考仍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者,以后不得再申请补考。

第三十四条 肄业

⒈学生学满一年或一年以上,并取得了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1/2以上(含1/2)者,作肄业处理,低于1/2者,不发给任何证明。

⒉凡在规定的学制内,未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和结业学分,又不愿延长学习年限者,作肄业处理。

⒊肄业不换发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⒋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⒌勒令退学学生只发给学业证明(不退还学费),开除学籍的不发给学业证明。

第十章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锻炼身体、

课外活动、社会工作和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分别授予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比活动,每学期进行一次。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办法,并按我院有关奖励规定进行奖励,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和获得各类奖学金等。

第三十七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依据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实施细则》,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对旷课和无故迟到、早退的学生,在加强思想教育的同时,根据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约束,规定如下:凡在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10学时(实践性环节2天)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20学时(实践性环节3天)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30学时(实践性环节4天)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累计达50学时(实践性环节一周)以上者,予以退学。在学期内因旷课受到处理的学生,继续旷课进行再次处理时,应连同以前旷课合并计算。

无故迟到或早退,超过15分钟的作旷课一次记;不满15分钟的,三次作旷课一次记。

首次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均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重修、结业回校补考、自费选专业等缴费标准暂行如下:

⒈ 重修(改修):50元/每学分;

⒉ 免修考试:30元/每门;

3.补考:20元/每门;

4.毕业前补考:30元/每门。

延长学制:延长学制学生的学费按国家有关的规定收取。保留学籍、休学以及经学院批准的先就业创业期间不在此列;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未尽事宜经院领导授权由教务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与《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有相抵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某技术学院校园内临时摆摊设点管理办法:职业技术学院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与教学

适配人群实训指导教师,企业技术人员,系部负责人使用场景生产性实训,职业资格考证,产学合作项目
制定目的想让校内实训基地更好用,真实干活、真教学生,提高上课质量,别光摆设。
适用范围管学校里的生产性实训基地,管怎么建、怎么教、怎么跟企业合作。
职责分工系(部)牵头找企业谈,教务处组织专家审方案,后勤基建处配合建,实训科排课管日常。
禁止行为不许没签协议就让企业进校,不许实训前不讲安全,不许指导老师中途溜走,不许不批改实训报告。
检查与监督每学期末定下学期实训计划,实训前查预习、讲安全,过程中老师全程带,结束后清设备写日志;教务处抽查,没做到扣教学分,严重问题追责。

为进一步加强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的建设与教学管理,发挥校内实训基地的多种功能,提升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得若干意见》(教高[____]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 实训基地建设基本要求

1.按照“基地建设企业化”和“实践教学生产化”的原则建设生产性教学车间。实训场所、设备选型、工艺流程、安全与生产管理等环节要贴近实际,营造真实的生产环境。

2.学校提供场地、师资、部分设备和管理,企业提供部分设备、技术和生产管理,建立利益机制使学校与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实现基地共建,人才共育,利益共享。

3.合作企业在本地区、本行业有一定知名度,社会形象较好,所经营的业务和承担的职能与学院相应专业对口,产品具备较高的技术含量。

4.合作企业须提供在校40%以上生产能力的岗位用于学生实训或实习,并承担实习、实训所需耗材。

5.实训基地组织机构健全,管理规范,工作人员要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和良好的职业素养,能提供相应的业务指导。

6.实训基地应具有产品设计、研究开发、生产及新技术推广应用功能。基地开放性好,能对外进行信息交流和技术服务,还应取得一定经济效益。

7.实训基地具有教学、社会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功能。

二. 实训基地的主要任务

1.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要求和专业岗位群的技术技能要求制定专业技术技能培训计划、方案,组织编写实训教材,实施学生专业岗位技术培训。

2.根据培养目标和社会需求,积极开展学生及社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的培训、考核工作。

3.不断充实与改进实训内容和方法,培养学生创新设计、技术技能及独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职业道德、团队协作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4.按照地方产业的需求开展产品设计、研究开发、生产及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技术服务及其他产学合作项目。

三.实训基地建设基本程序

1.实训基地建设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总体规划,系(部)主动联系行业、企业,聘请行业专家作指导,根据专业要求,设计实训基地建设方案,确定实训基地的运行模式,报学院审批。

2.系(部)按批准的实训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在当年年末向教务处递交实训建设项目立项申请书。

3.教务处根据系(部)的申请,组织专家对实训基地建设方案进行论证通过,经学院审批后由教务处、后勤基建处实施。

4.属于校企双方共建的生产性实训基地,系(部)负责与合作企业就基地建设方案、运行模式等进行磋商,起草实训基地建设报告,报教务处审核,经学院批准后,签订基地建设协议书,并按协议要求分步进行基地建设。

5.任何形式进驻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的企业,必须征得学校同意,经学院批准后,签订校企合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双方合作目的及合作期限;

(2)双方权利和义务;

(3)基地运行目标与受益范围;

(4)基地运行的经济核算项目;

(5)其它;

四. 实训教学及管理文件建设

1.实训教学的课程体系要按生产流程和职业岗位要求设置,逐步形成“以满足行业需求为目标,以能力为本位,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职教理念和高职课程建设体系。

2.实训课程标准和实训指导书要在行业、企业专家的参与下进行编写、审定,报教研室主任、系主任审批后执行。

3.要加强实训基地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免遭损失,实训基地应根据专业实际情况制订实训操作规程、实训基地安全、环境保护、劳动纪律及卫生制度等管理文件。

4.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要制订企业人员的管理制度。

五.实训教学管理

1.每学期末,各教研室组织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标准和实训基地的条件,拟定本课程下学期开设生产性实训项目及要求,选定或编写实训指导书,报教研室主任、系主任审批。

2.系办公室在学期末前,把下学期生产性实训课程计划汇总报送系实训科,实训科根据任课教师制订的计划及生产情况与任课教师协调后制订生产性实训教学进度表,报系主任审批后实施。

3.实训前,实训指导教师、企业技术人员要检查学生预习情况,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强调注意事项,操作规程以及应急措施。

4.实训开始,指导教师要讲解实训目的、要求、内容与方法及注意事项,在实训全过程要做好指导工作,检查学生操作情况,引导学生采取正确的方法,及时纠正学生不当操作,总结分析实训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5.实训结束,指导人员要指导学生做好实训设备归位、工位清理、关水电、关门窗等工作,实训指导教师做好实训日志。

6. 实训指导教师要认真批改学生实训报告,评定其成绩。对实训总课时在18课时以上的实训项目,要单独进行考核。

7.在实训基地进行职业资格考证的培训由学校按相关要求组织,其考核由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实施。

六.奖惩

1.实训教学成绩突出的先进个人和实训教学优秀成果,纳入学校对该项工作的整体表彰奖励。

2.实训指导教师上课迟到、早退、中途离开等违反教学纪律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指导教师不在场而出现事故者,追究其责任。

3.校内企业人员违反学校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学校与企业协商后令其离校,对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其责任。

七.其他

1.实训基地对社会技术服务及新产品的研制等管理办法参照学院相关文件。

2.校企合作的具体办法参照合作协议执行。

3.本办法自____年7月1日起施行。

某技术学院校园内临时摆摊设点管理办法:继续教育学院、应用技术学院排课、调课

适配人群系主任,教务办公室,任课教师使用场景教学任务落实,课表编排运行,调代停课管理
制定目的教学乱套了,课表老出错,老师学生都懵。想让排课调课有规矩,别再手忙脚乱,把课顺利上完。
适用范围管所有任课老师、系主任、教务办。管排课、调课、代课、停课这些事。
职责分工系主任定老师、审调课;教务办发任务、编课表、备案;分管院领导批重大调停课。
禁止行为不能擅自改上课时间地点;不能私换老师;不能为班级活动停课;不能不填申请表就调课。
检查与监督每学期第12周发任务书,15周前落实老师;调课要提前三天填表,三级签字;没填表就调课算事故;教务办每月查课表执行情况。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院教学管理工作,科学、合理地安排各项教学活动,保证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教学任务的落实

第一条 教学任务是指学院每学期课程教学任务,包括理论课程、实验课程、课程设计、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环节。

第二条 确定教学任务的依据是专业教学计划。

第三条 教学任务的落实

1.教务办公室于每学期第12周之前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向各系下达下一学期的教学任务书(见附1)和教材征订计划表(见附2)。专业教学计划不得随意调整,若确需调整,必须由系主任提出申请,经分管院领导审批,由教务办公室备案存档并组织实施。

2.各系于每学期第15周之前根据下达的教学任务书和教材征订计划表,落实任课教师和教材征订信息。教材征订的依据是教学计划中的教材推荐表,任课教师不得随意改变,若确需更改,需经系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

3.教师聘任原则

(1)任课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证书。第一次到我院授课的外聘教师,要通过面试、试讲后才能聘用。外聘教师原则上要有讲师及其以上任职资格,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特殊情况须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同意)。

(2)各系主任要对教师聘任严格把关,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师的教学任务。对责任心不强、教学效果差的教师,应采取少聘、低聘或不聘等措施,激励教师加强责任感,提高教学水平。

(3)任课教师接受教学任务后,原则上不得放弃。若遇特殊情况,须经系主任同意之后,由系主任重新聘任教师。

(4)对外聘教师,各系主任在教学任务书上须详细填写其相关信息。

4.在安排教学任务时,我院专职教师授课的时间安排要服从全院大局,原则上不能提出特定时间要求,由学院统筹考虑安排。

5.对教学资源(教室、机房及多媒体软硬件配置等)有特殊要求的,须在选课时向系主任提出,并由系主任在任务书的教室要求及备注中加以说明。

6.为了充分发挥教学资源的作用、合理控制办学成本,各系主任必须对任课教师的教学资源使用申请严格把关,避免过度和不当使用教学资源。

7.教学任务书一旦确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章 课表编排

第四条 课表编排的依据是教学任务书。

第五条 课表编排是教学运行管理的重要环节。课表编排要根据不同办学形式特点,合理组织教学时间,优化使用教学资源,确保教学秩序的稳定。

第六条 课表编排应严格遵循教学规律,注意每周和每日课程的均衡性与对称性,避免出现疏密不均的情况,保证课表的科学性、合理性与严肃性。

第七条 教学安排实行二学期制(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学期及教学周的具体起止时间以学校制定的校历为准(函授以集中面授时间为准)。

第八条 排课时间依据重继教﹝____﹞5号文《关于调整上课时间的通知》执行。若有调整,以新规定为准。

第九条 为了保证我院择优聘任外聘教师,确保外聘教师的授课质量,课表编排可适当照顾外聘教师的排课时间要求。

第十条 对合班的要求

同形式、同层次、教学要求以及考试要求相同的课程,可以安排合班教学。合班教学的安排必须以保障教学质量为前提,并适当考虑节约办学成本,具体要求另见文。

第十一条 排课时应尽量避开国家法定节日。

第十二条 理论教学课表在每学期放假之前下达,教务办将其发布到学院教学管理信息网上。任课教师应及时下载课表,并检查核对,若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教务办公室联系。凡需使用机房、多媒体教室、实习实训场地等资源的课程,任课教师应协助实验中心尽快落实授课时间及地点。

第十三条 课表一经制定,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任课教师不得擅自更改上课时间、地点或更换主讲教师。

第三章 调课、代课及停课

第十四条 调课、代课、停课的界定

1.因故改变上课时间的情况为调课。

2.因故临时更换主讲教师的情况为代课。

3.因故停止原定的全部或部分课程教学,且当时未决定补课的情况为停课。

第十五条 允许调课、代课、停课的条件

1.学院临时安排的重大活动,可以办理调、停课。

2.与学院安排其它教学活动冲突时,经学院批准,可以办理调、停课。

3.教师因病不能上课,可以办理调、停、代课。

4.教师因其它符合学校请假规定的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无法上课,可以办理调、停、代课。

第十六条 审批调课、代课、停课的原则及办理程序

1.实行专业所在系和教务办两级审批制度。

2.各系主任对教师申请调课、代课、停课应严格把关,因私人原因(不包括因病)申请调课者,原则上不得批准。

3.代课教师由系主任统一聘任,任课教师不得私自指定代课教师。

4.全院性的调、停课由教务办统一安排。

5.调课、代课、停课的办理程序

(1)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并填写调课、代课、停课申请表(见附3)。

(2)系主任审批并签字。

(3)教务办分管主任审批并签字。

(4)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并签字。

(5)教务办备案。

第十七条 调课、停课的有关说明

1.因节假日、重大集体活动等造成的统一调停课,教师不需办理手续,由教务办公室根据学院的决定统一安排,并通知到各系和学生工作办公室。

2.个别课程的调停课,由任课教师提前三天以上办理手续。若因突发事件无法提前办理的,任课教师应及时与专业所在系取得联系,由系主任代办调课、停课手续,由教务办通知班主任。

3.教师因病申请调、停课,必须有医院证明;突发事件的调停课,事后必须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否则,将被视为教学事故。

4. 学院统一安排的停课,由学院决定是否补课,教师单独申请的停课,由专业所在系主任决定是否补课。若教师未按规定补课,视为教学事故。

5.学生班级组织的各种活动,一律不允许调课、停课。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各种办学形式的教学管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学院负责解释。

z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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