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信息闭环管理系统体系办法

适配人群安检员,班组长,区队干部使用场景隐患整改,安全检查,班前培训
制定目的以前查隐患乱糟糟的,老是漏掉、拖着不改。现在要让每个问题都盯到底,真解决掉,别再出事。
适用范围所有下井检查的人、填卡的人、整改的人、复查的人,管查隐患、填卡、通知、整改、复查这五步。
职责分工检查人自己查自己填;信息员筛卡发通知;区队值班员安排整改;安全科小分队去复查;信息主任每天盯着信息员干活。
禁止行为不准漏查隐患,不准不填卡,不准填错卡,不准不签字,不准假整改,不准超期不反馈。
检查与监督检查完马上填卡,当天通知到人,第二天必须反馈,三天内复查。信息员漏通知罚20-50元,假整改罚100元,没反馈罚50元,每周通报一次。

林场煤矿安全信息运行闭环管理是全矿安全隐患管理的关键,其运行质量如何直接影响着矿井安全隐患管理水平得高低。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矿的安全信息运行管理系统,夯实我矿安全管理基础,提高我矿安全管理水平,保证我矿安全生产长治久安,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 运行程序:

安全信息运行必须遵守以下五个程序,即:检查→填卡→筛选处理和通知→整改反馈→复查

二、 具体要求:

(一)、检查:

1、矿属各级安全管理、检查人员到现场后,要对现场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的检查、识别、评价。

2、对发现的“三违”要立即制止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3、对查出的、可对现场施工人员直接构成威胁的安全隐患:

(1)、能现场处理的,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现场人员处理解决。

(2)、不能现场处理而又不能保证现场施工安全的,必须立即责令其停止作业并汇报调度室,由调度员及时汇报矿分管领导采取措施组织处理。在隐患没有得到解决之前,不准进入作业。

(3)、不能现场解决,暂时又不会对现场人员造成伤害的,要提出整改意见并作好准确记录,由现场负责人签字,上井后按要求到矿安全信息中心填写信息卡,限期解决。

(4)、对现场检查不认真,该查出的隐患没查出,该制止的“三违”不制止,一经发现,将给予20至50元罚款。若在其检查过的路线内24小时内发生事故,经分析认定检查人员有责任的,将给予严肃处理。

(二)填卡:凡进行安全检查的矿属各级干部和各类安全监察人员,必须到矿调度室即安全信息中心平台,按照要求填写记录簿。填写时要详细填写:

1、检查人的单位、姓名、同行人、年、月、日、班次、详细经过路线。

2、所查隐患的单位、地点或工程名称、隐患的具体内容、整改意见、是否整改、接受指令人的姓名等,内容不得少于两条。

3、大检查和陪同上级领导的检查同行人员可填写同一张卡上,正常检查一律要求一人一卡。填写要符合有关质量标准化要求。对填卡不认真,经信息中心平台信息员筛选不合格的填卡人将给予每条10元罚款、通知重新填卡并通报批评。

(三)筛选处理和通知:

安全信息中心平台信息员对安全信息卡要进行认真筛选处理:

1、 检查鉴定信息卡是否合格并做好标记,对填写不认真、字迹潦草、内容不清楚的不合格卡进行处罚并通知其本人重填。

2、 对筛选出的安全隐患要登记做好台帐,同时一式三份填写隐患整改通知单,于当班将通知单通知到责任单位值班人员,并按照贯彻要求让被通知单位的人员在通知单第一联上签字。

3、对确需矿领导平衡处理的,另行填写安监人员意见书,报矿分管领导,由矿领导在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后,将意见书下达到有关责任单位整改。

4、筛选出的不危机现场安全的问题,用电话通知有关单位的人员加强注意和改正,并在卡上记录通知人、接收人及时间。

(四)整改和反馈:

1、责任单位值班人员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后,除由兼职信息员将隐患登记做好台帐外,要根据整改意见采取措施,安排人员负责处理。对重要隐患,要立即交单位负责人根据整改意见,制定专门措施,安排专人负责处理。

2、在解决过程中要严格按章作业,保证人员安全。

3、整改单位在接到整改通知单的第二天,要在现场隐患反馈单上认真填写:接到整改指令人、整改人、整改时间、填表人、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及时传递反馈到安全信息中心。

4、反馈单的填写要符合所有体系贯标的要求。

5、对不能在限期内整改完的,要在反馈单上详细说明原因,必要时应有业务科室及分管矿领导签字认可。

6、对电话通知的问题应详细记录接整改指令人、整改人、整改时间和结果。

7、对不按要求整改、签字、将给予50元的罚款。

(五)复查

由安全科组织安全小分队或小班安检员进行复查并记录。对经复查,发现有签字已整改而现场未整改的弄虚作假现象,对整改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分别给予每条罚款100元,对单位每条加罚100元,并通报批评、责令立即整改,重新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纳入新的信息运行系统。

同时,对电话通知,信息反馈已整改的问题,要实行抽查制度,具体每天由信息主任筛选确定安排复查。

三、 统计、通报、处罚:

信息主任(1)每天对信息员执行制度的质量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有该通知而未通知,该下卡而未下卡的情况,一经发现应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罚款20--50元,督促指导信息员做好信息运行工作。

(2)每周对信息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形成统计报表。由安全科在周一安全办公会上通报各单位隐患整改情况;对未按要求整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处罚和考核扣分。

四、信息沟通、反馈及争议处理:

为及时发现和纠正信息的失实和不足,有效解决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消除事故隐患,消除误解和争议,消除错罚和误法给安全工作带来的负面影响,安全科将罚款通知、意见反馈及争议处理过程作修改补充后规定如下:

1、 安全科信息中心三班信息员每班将罚款的事由和罚款金额,用电话通知道有关单位,并作好记录。

2、信息中心每日下达一份各类问题及书面通知单,由信息员按早、中、夜三班顺序将一个圆班的各类问题和罚款金额,分单位填写在书面通知单上。由区队信息员每日上午9:00前将通知单领回本单位。区队信息员在领取通知单时,要在通知单领取登记簿上签字。

3、单位值班人员和主要领导在接到书面通知单后,对存有异议的罚款,应首先通过安全信息中心查询检查人员,在全面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应及时办好书面说明,检查当事人及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由单位信息员在当天下午17:00前,报到安全科信息中心。由安全矿长安排有关科室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分析、再次核实,由安全矿长根据调查结果研究相应的处理意见。

4、有关单位接到电话通知后,值班人员要做好记录,并安排信息员到信息中心及时领回通知,对有争议的罚款问题,要及时调查并以书面的形式报安全科。否则,因自身原因未能及时将问题反映到安全科,造成无法调查的,后果由单位自己承担。

5、各单位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对偏听当事人一面之词,不作全面详细了解或明知当事人有错,不做思想工作,而把矛盾上交,放任当事人胡搅蛮缠,扰乱正常工作的,对当事人加倍处罚并升级考核处理,同时对其单位党政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

五、评价与提高

安全科严格安全信息运行闭合管理系统进行检查评价,不断总结、学习、创新、完善和提高,使安全信息闭合管理系统保持严密、科学、适用。

职工业余安全学习培训考试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加强对我矿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相应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真正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实际能力,逐步向“本质安全型”员工转变,从而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井经济正常发展。特制定本制度,具体如下:

矿成立业余安全学习培训考试领导小组:

组长:李建国

副组长:沈远东、陈万峰、朱学金、赵书东、王永涛、司继江、孙立民

成员:各科室、工区负责人及各分管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科,孙立民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制定林场煤矿安全学习培训计划及业务考核工作。

一、 学习培训人员范围:

全矿各科室、区队的各级管理人员和职工。

二、 学习内容:

《煤矿安全规程》、各单位对应的《煤矿作业规程》、各工种对应的《煤矿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法》、《林场煤矿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隐患识别的方法、事故案例等。

三、 学习组织的形式:

1、 各单位根据矿的需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出本单位每月、每周的详细安全学习计划,于每月5号前书面报到安全科。

2、 利用班前班后会、周五安全活动等时间组织业余培训,由单位主要管理人员主持,技术人员讲课。采取每日一题的形式每周不少于5题,5天学习,1天复习,1天考试。对部分综合安全素质差的职工,单位应安排人员进行重点指导、帮助,单位应做好备课教案,职工要认真做好学习记录,以备检查。

四、 考试形式:

(一)、单位自考:各单位在学习培训的基础上,每周组织自考,考试应以书面为主,对个别确实不会书写的也可采用口头考试形式,但必须记录真实。单位要保存好试卷和考试成绩备查。

(二)、矿抽查、考试:

1、每周由安全科牵头,有关部门参加,根据规定进行抽查各单位制度执行情况。

2、每月矿安全科根据各单位报送的学习计划内容,组织对有关单位进行抽查考试,重点对班组长、安全不放心人员(素质差、技能低、违章人员)等进行考试,对考试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安排上岗作业,由安全科书面通知其单位组织待岗培训,直至合格方可返岗工作。

3、对各单位、各部门的管理人员采用不定期书面或口头抽查考试的方法。

4、对各科室、区队单位职工的考试:

(1)、井下区队单位采用每月组织集中书面考试和井上下现场动态口头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2)、地面单位根据各工种分类情况,由安全科具体组织书面抽查或现场口头抽查的方式。

五、考核奖罚办法:

根据工作性质结合专业特点,将井上下单位分成若干类后分别比较考核奖罚,具体为:

1、 每季度将各区队单位职工的考试成绩分别实行奖罚制度,奖罚资金平均三级落实三大员。每月公布考核兑现结果。

2、 对单位管理人员的考试成绩,以平均分为标准,超奖少罚,每分10元。

全矿各单位,各部门要根据矿上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出详细严密的年度业余安全学习培训计划,充分利用班前班后会、周五安全活动等时间,组织本单位的职工系统学习、培训考试,真正达到提高本单位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养成遵章作业、按章操作的严谨作风,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实际能力的目的,为提高我矿全员的综合安全素质打下坚实的基础。

煤矿安全信息闭环管理系统体系办法:煤矿安全信息闭环管理系统体系暂行办法

适配人群安检员,班组长,区队干部使用场景隐患整改,安全检查,班前培训
制定目的以前检查隐患老是漏掉,整改拖拖拉拉,怕出事才搞这个闭环管法,让每个隐患都盯到底。
适用范围所有下井干部、安检员、区队值班人,管查隐患、填卡、通知、整改、复查这五步。
职责分工信息员筛卡填单子,区队值班人接单安排人干活,安全科小分队去复查,信息主任天天盯着信息员干活。
禁止行为不准不填卡就上井,不准字写得乱糊弄,不准该停作业不停,不准签字说改了其实没改。
检查与监督检查完马上填卡交到调度室,当天通知到区队,第二天必须反馈整改情况,复查发现造假罚100元,信息主任每天查信息员,每周通报没整改的单位。

林场煤矿安全信息运行闭环管理是全矿安全隐患管理的关键,其运行质量如何直接影响着矿井安全隐患管理水平得高低。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矿的安全信息运行管理系统,夯实我矿安全管理基础,提高我矿安全管理水平,保证我矿安全生产长治久安,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 运行程序:

安全信息运行必须遵守以下五个程序,即:检查→填卡→筛选处理和通知→整改反馈→复查

二、 具体要求:

(一)、检查:

1、矿属各级安全管理、检查人员到现场后,要对现场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的检查、识别、评价。

2、对发现的“三违”要立即制止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3、对查出的、可对现场施工人员直接构成威胁的安全隐患:

(1)、能现场处理的,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现场人员处理解决。

(2)、不能现场处理而又不能保证现场施工安全的,必须立即责令其停止作业并汇报调度室,由调度员及时汇报矿分管领导采取措施组织处理。在隐患没有得到解决之前,不准进入作业。

(3)、不能现场解决,暂时又不会对现场人员造成伤害的,要提出整改意见并作好准确记录,由现场负责人签字,上井后按要求到矿安全信息中心填写信息卡,限期解决。

(4)、对现场检查不认真,该查出的隐患没查出,该制止的“三违”不制止,一经发现,将给予20至50元罚款。若在其检查过的路线内24小时内发生事故,经分析认定检查人员有责任的,将给予严肃处理。

(二)填卡:凡进行安全检查的矿属各级干部和各类安全监察人员,必须到矿调度室即安全信息中心平台,按照要求填写记录簿。填写时要详细填写:

1、检查人的单位、姓名、同行人、年、月、日、班次、详细经过路线。

2、所查隐患的单位、地点或工程名称、隐患的具体内容、整改意见、是否整改、接受指令人的姓名等,内容不得少于两条。

3、大检查和陪同上级领导的检查同行人员可填写同一张卡上,正常检查一律要求一人一卡。填写要符合有关质量标准化要求。对填卡不认真,经信息中心平台信息员筛选不合格的填卡人将给予每条10元罚款、通知重新填卡并通报批评。

(三)筛选处理和通知:

安全信息中心平台信息员对安全信息卡要进行认真筛选处理:

1、 检查鉴定信息卡是否合格并做好标记,对填写不认真、字迹潦草、内容不清楚的不合格卡进行处罚并通知其本人重填。

2、 对筛选出的安全隐患要登记做好台帐,同时一式三份填写隐患整改通知单,于当班将通知单通知到责任单位值班人员,并按照贯彻要求让被通知单位的人员在通知单第一联上签字。

3、对确需矿领导平衡处理的,另行填写安监人员意见书,报矿分管领导,由矿领导在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后,将意见书下达到有关责任单位整改。

4、筛选出的不危机现场安全的问题,用电话通知有关单位的人员加强注意和改正,并在卡上记录通知人、接收人及时间。

(四)整改和反馈:

1、责任单位值班人员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后,除由兼职信息员将隐患登记做好台帐外,要根据整改意见采取措施,安排人员负责处理。对重要隐患,要立即交单位负责人根据整改意见,制定专门措施,安排专人负责处理。

2、在解决过程中要严格按章作业,保证人员安全。

3、整改单位在接到整改通知单的第二天,要在现场隐患反馈单上认真填写:接到整改指令人、整改人、整改时间、填表人、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及时传递反馈到安全信息中心。

4、反馈单的填写要符合所有体系贯标的要求。

5、对不能在限期内整改完的,要在反馈单上详细说明原因,必要时应有业务科室及分管矿领导签字认可。

6、对电话通知的问题应详细记录接整改指令人、整改人、整改时间和结果。

7、对不按要求整改、签字、将给予50元的罚款。

(五)复查

由安全科组织安全小分队或小班安检员进行复查并记录。对经复查,发现有签字已整改而现场未整改的弄虚作假现象,对整改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分别给予每条罚款100元,对单位每条加罚100元,并通报批评、责令立即整改,重新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纳入新的信息运行系统。

同时,对电话通知,信息反馈已整改的问题,要实行抽查制度,具体每天由信息主任筛选确定安排复查。

三、 统计、通报、处罚:

信息主任(1)每天对信息员执行制度的质量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有该通知而未通知,该下卡而未下卡的情况,一经发现应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罚款20--50元,督促指导信息员做好信息运行工作。

(2)每周对信息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形成统计报表。由安全科在周一安全办公会上通报各单位隐患整改情况;对未按要求整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处罚和考核扣分。

四、信息沟通、反馈及争议处理:

为及时发现和纠正信息的失实和不足,有效解决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消除事故隐患,消除误解和争议,消除错罚和误法给安全工作带来的负面影响,安全科将罚款通知、意见反馈及争议处理过程作修改补充后规定如下:

1、 安全科信息中心三班信息员每班将罚款的事由和罚款金额,用电话通知道有关单位,并作好记录。

2、信息中心每日下达一份各类问题及书面通知单,由信息员按早、中、夜三班顺序将一个圆班的各类问题和罚款金额,分单位填写在书面通知单上。由区队信息员每日上午9:00前将通知单领回本单位。区队信息员在领取通知单时,要在通知单领取登记簿上签字。

3、单位值班人员和主要领导在接到书面通知单后,对存有异议的罚款,应首先通过安全信息中心查询检查人员,在全面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应及时办好书面说明,检查当事人及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由单位信息员在当天下午17:00前,报到安全科信息中心。由安全矿长安排有关科室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分析、再次核实,由安全矿长根据调查结果研究相应的处理意见。

4、有关单位接到电话通知后,值班人员要做好记录,并安排信息员到信息中心及时领回通知,对有争议的罚款问题,要及时调查并以书面的形式报安全科。否则,因自身原因未能及时将问题反映到安全科,造成无法调查的,后果由单位自己承担。

5、各单位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对偏听当事人一面之词,不作全面详细了解或明知当事人有错,不做思想工作,而把矛盾上交,放任当事人胡搅蛮缠,扰乱正常工作的,对当事人加倍处罚并升级考核处理,同时对其单位党政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

五、评价与提高

安全科严格安全信息运行闭合管理系统进行检查评价,不断总结、学习、创新、完善和提高,使安全信息闭合管理系统保持严密、科学、适用。

职工业余安全学习培训考试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加强对我矿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相应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真正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实际能力,逐步向“本质安全型”员工转变,从而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井经济正常发展。特制定本制度,具体如下:

矿成立业余安全学习培训考试领导小组:

组长:李建国

副组长:沈远东、陈万峰、朱学金、赵书东、王永涛、司继江、孙立民

成员:各科室、工区负责人及各分管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科,孙立民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制定林场煤矿安全学习培训计划及业务考核工作。

一、 学习培训人员范围:

全矿各科室、区队的各级管理人员和职工。

二、 学习内容:

《煤矿安全规程》、各单位对应的《煤矿作业规程》、各工种对应的《煤矿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法》、《林场煤矿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隐患识别的方法、事故案例等。

三、 学习组织的形式:

1、 各单位根据矿的需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出本单位每月、每周的详细安全学习计划,于每月5号前书面报到安全科。

2、 利用班前班后会、周五安全活动等时间组织业余培训,由单位主要管理人员主持,技术人员讲课。采取每日一题的形式每周不少于5题,5天学习,1天复习,1天考试。对部分综合安全素质差的职工,单位应安排人员进行重点指导、帮助,单位应做好备课教案,职工要认真做好学习记录,以备检查。

四、 考试形式:

(一)、单位自考:各单位在学习培训的基础上,每周组织自考,考试应以书面为主,对个别确实不会书写的也可采用口头考试形式,但必须记录真实。单位要保存好试卷和考试成绩备查。

(二)、矿抽查、考试:

1、每周由安全科牵头,有关部门参加,根据规定进行抽查各单位制度执行情况。

2、每月矿安全科根据各单位报送的学习计划内容,组织对有关单位进行抽查考试,重点对班组长、安全不放心人员(素质差、技能低、违章人员)等进行考试,对考试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安排上岗作业,由安全科书面通知其单位组织待岗培训,直至合格方可返岗工作。

3、对各单位、各部门的管理人员采用不定期书面或口头抽查考试的方法。

4、对各科室、区队单位职工的考试:

(1)、井下区队单位采用每月组织集中书面考试和井上下现场动态口头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2)、地面单位根据各工种分类情况,由安全科具体组织书面抽查或现场口头抽查的方式。

五、考核奖罚办法:

根据工作性质结合专业特点,将井上下单位分成若干类后分别比较考核奖罚,具体为:

1、 每季度将各区队单位职工的考试成绩分别实行奖罚制度,奖罚资金平均三级落实三大员。每月公布考核兑现结果。

2、 对单位管理人员的考试成绩,以平均分为标准,超奖少罚,每分10元。

全矿各单位,各部门要根据矿上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出详细严密的年度业余安全学习培训计划,充分利用班前班后会、周五安全活动等时间,组织本单位的职工系统学习、培训考试,真正达到提高本单位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养成遵章作业、按章操作的严谨作风,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实际能力的目的,为提高我矿全员的综合安全素质打下坚实的基础。

煤矿安全信息闭环管理系统体系办法: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分级

适配人群矿长,总工程师,安全部主任使用场景煤矿生产,隐患排查,停产整顿
制定目的怕出安全事故,想把隐患早点揪出来、快点弄好,让煤矿平平安安干活。
适用范围贵州****矿业公司所有人,查顶板、瓦斯、水灾这些地方的隐患。
职责分工总经理带头查每月一次,总工定技术方案,分管副总盯整改,安全部天天跟,区队长每天查,班组长班班看,工人自己查自己岗。
禁止行为重大隐患不马上停生产,不报上级;不按分级管隐患;隐患不登记、不签字、不验收;该换设备拖着不换。
检查与监督查出隐患填单子,谁查谁签、谁改谁签、谁验谁签;安全部月底汇总,没按时改就罚钱;每季度考核,干得好发奖,干得差扣钱。

1 编制目的

为加强公司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杜绝安全隐患事故的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编制依据

2.1《煤矿安全规程》。

2.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2.3国家及煤炭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相关规定。

3适用范围

3.1贵州****矿业有限公司。

4 管理办法细则

4.1总则

4.1.1 为了排查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有效促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4.1.2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一般隐患由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负责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审核签字备案。

重大隐患由公司总经理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整改项目结束后,由总经理按照重大隐患的整改验收标准组织自检。

矿井重大隐患自检合格后,按分级监控要求及时向上级公司安全监察部门、生产技术部门以及当地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进行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整改方案中的内容、项目和自检结果,并有公司主要负责人签署的验收意见。

4.1.3公司各部门、各队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

4.1.4有重大事故隐患的,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4.1.5重大事故隐患分级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宁严勿宽,责任到人,加大追究的原则。

4.2 隐患治理责任制

4.2.1 公司各部门、各区队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整改)的责任制,组织职工发现和排除隐患。

4.2.1.1公司总经理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事故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要登记建档。要定期听取有关人员及部门对事故隐患排查的汇报,督促和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和资金的落实,组织健全机构、配备人员、组织制定岗位责任制,主持召集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办公会及工作会议,及时作出决策和下达指令。

4.2.1.2公司总工程师对本公司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确定岗位责任、开展科研攻关、推广应用新技术,组织安技措资金计划,参加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对查出的隐患,要组织公司有关领导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技术评审,通过评审对排查出的隐患按a、b、c三级进行分级。

4.2.1.3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负直接领导责任,同时协助总经理开展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整改隐患的各项措施,参加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

4.2.1.4公司各部门、各队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负技术责任。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制定、审批和落实整改隐患的安全技术措施,参加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

4.2.1.5公司安全部门主任对公司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监察责任;公司安全部门分管副主任,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有安全监察直接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本企业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和业务保安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参加事故隐患的排查,跟踪落实隐患的现场整改情况,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实行闭合管理,并建立和保管好事故隐患整改台账。

4.2.1.6公司各业务部门,是事故隐患排查和实施整改的责任部门,对隐患排查、整改负生产技术管理责任。具体负责事故隐患排查、制定具体整改方案、指导整改方案的实施以及现场整改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4.2.1.7基层区队区队长、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责任。每天组织一次对本区队(本项目、下同)事故隐患的排查,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及时整改,对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要登记建档,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情况。

4.2.1.8基层区队、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技术员),对本区队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技术管理直接责任。负责编制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指导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

4.2.1.9基层区队、含施工单位的班组长(跟班副队长),对本班组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负直接责任。作业前,必须认真排查本班组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出在工作过程中应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生产过程中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对依靠本班组力量无法进行整改,或一时不能彻底整改的事故隐患,必须及时向区队、公司调度室以及公司安全部汇报。

4.2.1.10、基层区队、施工单位的现场作业人员,对所在岗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必须每班排查本岗位事故隐患,对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如不能整改的,必须及时向班组长和区队带班干部进行汇报,同时,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必须无条件接受各级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交办的事故隐患整改任务,并按要求完成隐患整改工作。

4.3 隐患分级管理和监控

4.3.1 对事故隐患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监控。定期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一次彻底排查,对所排查出来的各类隐患按照下述方法进行分类和定级,对事故隐患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按事故隐患类别分为十类,分别是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灾和其它。

4.3.2 按事故隐患危害程度、治理难度分为三级,分别是a级、b级 、c级。 a级属矿井自身一时难以处理,需要(集团)公司或省、市有关部门组织、帮助或协调处理的;b级为矿井自身能处理的;c级为区、部、队能及时或现场处理的。

4.3.3 a级隐患是指危害严重,可能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或者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治理难度大,需由能发公司或省、市有关部门组织、帮助或协调处理的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为a级隐患。

4.3.3.1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

4.3.3.2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4.3.3.3揭煤前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或抽放系统、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4.3.3.4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进入煤巷施工前未建立全负压通风系统的;井下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老塘风和串联通风;掘进工作面局扇一机供两头;主扇带病运转、备用主扇不完好、擅自停开主扇、局扇和瓦斯抽放泵;矿井总风量不足。

4.3.3.5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处理。

4.3.3.6超层越界开采。

4.3.3.7井下存在未熄灭火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处理。

4.3.3.8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材料、工艺,矿井有以掘代采、以探代采行为,通风、排水、提升、压风设备安全检验检测不合格。

4.3.3.9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4.3.3.10无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

4.3.3.1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4.3.3.12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4.3.4 b级隐患是指危害比较严重,可能造成伤亡事故或者经济损失,或者治理难度比较大,需有一定的工程量,需由公司限期解决的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为b级隐患。

4.3.4.1瓦斯超限作业、瓦斯经常超限、炮后瓦斯超过3%、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未采取措施解决处理或未处理到位。

4.3.4.2排放瓦斯无措施或措施不落实。

4.3.4.3井下电气设备失爆。

4.3.4.4存在水患未按规定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在存在水患情况下作业未编制针对性安全措施。

4.3.4.5启封火区、火区下开采、火区邻近区域开采无安全措施。

4.3.4.6掘进工作面不按规定设双风机、双电源或双风机不能自动切换。

4.3.4.7斜井人车保护装置失效、提人绞车不使用动力制动、专用信号失灵。

4.3.4.8井田范围内或井田周边废弃矿井水文地质资料不清。

4.3.4.9无设计或不按设计施工。

4.3.4.10无作业规程作业,未执行“一工程一措施”。

4.3.4.11未严格遵守巷道贯通程序,巷道贯通无措施或措施不落实,贯通后不及时调整通风系统。

4.3.4.12未严格遵守巷道揭煤程序。

4.3.4.13井下风门不联锁或联锁失效。

4.3.4.14其他

4.3.5 c级隐患是指危害比较轻,或者对安全生产有一定影响,需由基层区(队)、基层业务部门解决的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为c级隐患。

4.3.5.1主副提升绞车、主提升皮带、压风机、主扇、主排水泵等设备保护不全、不可靠,钢丝绳磨损断丝超限不及时更换,不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验检测和检查;

4.3.5.2回采工作面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不采取措施或不执行人工强制放顶;

4.3.5.3采掘工作面不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或积尘超标;

4.3.5.4报废采区、报废采煤工作面、废旧巷道、独头盲巷未按规定及时封闭;

4.3.5.5采掘工作面过断层、破碎带、旧巷、采空区时无针对性安全措施或措施不落实;

4.3.5.6采煤工作面上下两口不畅通,两巷失修严重,巷道断面小于原设计20%;

4.3.5.7监测、监控系统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和声光报警;

4.3.5.8采煤工作面缺失或失效支柱达5%以上;

4.3.5.9不按月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或图纸弄虚作假;

4.3.5.10其他安全生产隐患。

4.3.6采煤、掘进、机电、运输提升、通防、巷修、火工品、水文地质及其它相关方面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每周要与安监部门一起召开一次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分析会;区队每天要分析一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每次会议都要有原始记录。

4.3.7 公司安全部要建立隐患整改档案,对各类隐患实行“谁排查、谁签字,谁整改、谁签字,谁验收、谁签字”的闭合管理。

煤矿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汇总表,要及时报送相关领导和部门,并及时下发到基层相关单位。

4.3.8 公司安全部、工程部负责协调、跟踪、督查b级隐患整改治理情况、解决b级隐患整改情况。

4.4 隐患的建档和上报

4.4.1 公司业务部门、安全部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或安全监察意见书,并跟踪落实隐患整改的情况;对未按期完成隐患处理或因安全隐患处理不当而造成事故的,要依照责任追究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4.2 公司安全部要加强对所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的跟踪落实,及时进行统计汇总,实行档案化闭合管理。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安全隐患的名称和级别、危害程度、产生的原因和现状、所采取的整改方案及安全措施、整改的单位和整改责任人、组织和参加整改验收的人员、整改结果等内容。

4.4.3 基层各区队应当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安全隐患的落实整改情况,以及所排查出来的当月的安全隐患,向公司安全生产部提交书面报告。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要将上季度重大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本季度所排查出来的重大安全隐患,向公司安全部提交书面报告,公司安全部进行汇总,编制成册,向能发公司、当地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书面报告。上述报告均要经总经理(矿长)签字。报告的主要内容要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内容。重要情况应当随时报告。

4.5 责任追究

4.5.1 公司定期、不定期的对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进行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危及工人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仍继续生产作业的部门、区队,立即责令停产整顿,并根据公司下发的相关处罚条例进行处罚。公司安全部设立举报电话(0857-7445036),对群众举报的事故隐患等安全生产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4.5.2 公司每季度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一次考核。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料管理规范的单位,给予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奖励;对事故隐患举报有功人员给予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励。

对事故隐患排查不细、治理不力、履行监督职责不到位、资料管理混乱的单位(部门、队),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5其它

5.1 本办法由安全部负责编制、修订和解释。

5.2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煤矿安全信息闭环管理系统体系办法:煤矿安全隐患立案跟踪

适配人群安全监察处长,井区安监站长,段队负责人使用场景巷道贯通,火区管理,探放水
制定目的怕出事,想把隐患早点揪出来,盯紧改掉,让矿上干活更安全。
适用范围管所有发现隐患的人和整改隐患的单位,管分级、定级、跟踪、上报这些活儿。
职责分工安监处长带头抓,安监科具体干,业务部门和生产单位都要报隐患,井区盯d级。
禁止行为不能漏报a、b级隐患,不能拖着不报,不能定级后不写清楚谁改、啥时候改。
检查与监督安监科每月造册登记,专人盯b、c级,24小时报新a、b级,月底汇总报集团,没做到就扣安全考核分。

为进一步加强对矿井安全隐患的管理,明确整改负责,强化整改力度,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一、隐患分级

矿井安全隐患按整改所需工程、设备、装备、资金、材料和落实措施责任单位分为a、b、c、d四级。

1、对安全生产影响重大,整改隐患所需工程、设备、装备、材料和落实措施应由集团公司负责的,列为a级隐患。

2、对安全生产影响比较重大,整改隐患所需工程、设备、装备、资金、材料和落实措施应由矿自行解决的,列为b级隐患。

3、对安全生产影响较大,整改隐患所需工程、设备、装备、材料和落实措施应由井区承担解决的,列为c级隐患。

4、对安全生产有影响,整改隐患所需设备、材料和落实措施等应由段队承担解决的,列为d级隐患。

二、隐患确定

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各级业务保安部门、各级生产单位在检查和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对安全生产有影响的问题,当场没有整改或暂时无法整改的;工程施工或作业中的特殊地点、特定过程需制定落实专门安全措施的(巷道贯通、火区管理、探放水、防突、初次放顶等),确定为安全隐患。

三、隐患管理

1、矿安全隐患管理和跟踪督改工作,由矿安全监察处长负领导责任。

2、安全监察部门、业务保安部门、生产单位、其它组织和机构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并及时向矿安监科汇报或通报隐患内容。对急需整改的要立即向矿安全监察处长和专业主管矿长汇报。

3、安监科负责对b、c、d级安全隐患进行定级造册,每条隐患都要明确整改时间、整改负责人。

4、安监科要明确专人负责,定期对b、c两级安全隐患进行跟踪督促工作,并要对被督改隐患、被督改人、督改时间等情况进行记录,直至隐患整改完毕。d级隐患由井区安监站负责跟踪整改。并建立隐患跟踪督改台帐进行闭合管理。

5、安监科必须在当月末日将当前及下月存在或出现的a、b两级安全隐患报送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要按标准式样填写,由矿安全监察处长签字,加盖矿章)。

6、矿检查随时发现的a、b两级隐患,必须在24小时之内报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

7、各专业部门安全隐患检查上岗抽查的问题,要有责任落实问题整改跟踪复查记录,做到闭合管理。

8、矿将对各井区安全隐患管理列入每月安全内业考核中进行检查。

煤矿安全信息闭环管理系统体系办法: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适配人群瓦斯检查员,掘进队电工,采煤队电工使用场景瓦斯超限处置,掘进工作面监控,采煤工作面监控
制定目的矿上系统越换越多,怕出问题影响安全。想让所有设备稳稳当当跑起来,别掉链子。
适用范围管调度中心、各队电工、瓦检员、使用单位。管监控设备安装、调校、维护、故障处理、缆线保护。
职责分工调度中心牵头装设备、校传感器、管主机;各队电工日常维护;瓦检员每班比对传感器;总工批方案、定断电范围。
禁止行为不能把电源接在负荷侧;不能在断电范围里放防爆电源;不能擅自改传输接口参数;不能用监控电脑干别的事;不能不填记录。
检查与监督开工前15天/7天交规程,调度中心铺线装设备;每月校2次传感器;每十天测断电;坏了马上修;没做到扣钱追责;验收不过不能开工。

为了提高我矿现代化、信息化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于矿井安全生产,嘉阳煤矿先于____年将瓦斯监控kj90系统升级为kj95n系统、____年安装了调度电话通讯系统、kj214人员定位监控系统、副井口大屏系统。____年又升级了视频监控系统和kj347人员定位监控系统、新安装工业环网传输平台、电力监控系统、皮带集中控制系统。____年更换了人员监控系统(kj251),为确保各系统平稳安全运行,现对信息化系统的使用与管理作以下规定:

一 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设计要求

1、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____)的要求、《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相关规定,建设完善安全监控系统,为煤矿安全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监测监控系统必须满足《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____)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构成监测监控系统的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3、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____)要求。

4、调度中心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及打印报表功能。

5、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超限后应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6、调度中心监控员、维修员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应在矿调度室内,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配合相关的单位制定措施,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做好记录。

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覆盖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和规定的其它工作地点,监控的内容、设置及相关技术参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规定。

8、凡应安设安全监控装置的地点,必须在采区设计、《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作出设计,明确规定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规定分站、声光报警器、电源箱及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安装要求:

1、生产技术科应在开工前(采煤15天、掘进7天)将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技术安全措施交于调度中心。调度中心负责按作业规程或技术安全措施的要求铺设缆线和安装、调试监测监控设备。开工前由矿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后交付使用单位。

2、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宜设置在采区各变电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1)断电范围内;(2)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3)掘进工作面内;(4)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5)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3、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均由监控范围内的电工负责维护,与安全监控仪器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改线或拆除时,必须与调度监测监控中心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同意,并制定和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4、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调度中心主机或系统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实现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与闭锁有关的监控设备未投入运行或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有关的监控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5、在安装断电控制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队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测维修人员在场监护。断电控制器与被控开关之间必须正确接线,具体方法由矿总工程师审定。

6、工作面完工后由遥测室负责回撤剩余设备及线缆并及时交回调度监测监控中心库房。

三、监控系统的使用与日常管理:

1、施工前调度中心负责按作业规程或技术安全措施要求安设好监测监控设备,经矿组织验收后交付施工单位,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监管和维护。

2、各分站由调度中心负责监管和日常维护。线缆、接线盒、各类传感器由责任区内的使用单位负责标准化维护和监管,损坏或破坏除按原值(甲烷传感器3千元、缆线每米5元、接线盒每个80元、光纤接线盒每个300元)赔偿外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掘进工作面:调度中心负责监测监控设备的安装、调校及故障的处理。掘进队电工负责日常标准化维护检查、加传感器、电话线和一般性故障的处理,掘进工负责监控设备、缆线的保护。通风队瓦斯检查员负责放炮时传感器距迎头回撤的距离不小于100米,放炮后挂在距迎头不大于5米及传感器的校对,调度站遥测室负责提供电缆钩和缆线,施工单位到调度中心领取缆线运到龙坡上备用。

4、采煤工作面:调度中心负责监测监控设备的安装、调校及故障的处理。采煤队电工负责日常标准化维护检查、回收监控设备、缆线、电话线和一般性故障的处理,回收的传感器、无线基站交回调度室,缆线、电缆钩存放在石门内指定地点,通风队瓦斯检查员负责采煤工作面放炮前将传感器向外回撤不小于50米,放炮后挂在距工作面10米范围内及传感器的校对。

5、调度中心要建立校验制度,负责对井下甲烷传感器的校验工作,校验包括零点、灵敏度、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指示值等,监控设备投入运行的最初二日,要进行第一次调试校正,以后必须每月进行调试校正一次,甲烷传感器每十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试一次,每十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6、安全监控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半年,必须升井进行全面检修,确需停止运行的报总工程师批准方可停止运行。

7、瓦斯检查员完成正常工作的同时还必须检查所管辖的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每班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两者误差数大于允许误差0.1%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将检测结果报监控中心值班员,瓦检员应将安全监控设备的使用情况作为汇报内容,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8、调度中心应备有不少于使用数量20%的监控设备的设备、材料、零配件,以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四、安全监控系统的信息处理:

1、调度中心每班必须有一名监控员值班,值班员应认真查看监控系统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如实填写《调度中心原始记录》,接到报警(或断电)信号及事故报警后,应立即通知矿值班领导,积极安排处理。并填写《瓦斯报警原始台帐》和记录。

2、值班员必须对当日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写出主要情况、问题及处理意见的书面报告,并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送矿长和总工程师审批。

3、调度监测监控系统信息的采集要保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去监控中心采集数据;任何单位及个人严禁使用打印机打印资料。确因工作需要的数据必须经分管矿领导同意,方可采集有关资料并签字存档。

五、调度监测监控中心技术资料:

调度中心要按照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建立建全以下台帐和报表并定期保存。井下事故记录还应长期保存。

1、设备仪表台帐

2、安全监控故障登记、处理记录

3、监测监控系统检修记录

4、监测监控系统巡查记录

5、调度监测监控中心原始记录

6、瓦斯监控日报表。

7、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季报表

8、瓦斯报警原始记录

9、瓦斯报警周、月分析报表。

10、矿井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布置图

六、调度中心的设置

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电力监控系统的主机、人员定位监控系统的主机、工业视频监控系统的主机、工业信息化平台主机或联网主机必须双机备份,24 小时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运行。调度中心由6千伏站和洗加队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8小时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2、 调度中心中心设备应有可靠的保护接地和防雷装置。监测监控中心设备的接地电阻,每年应测试一次,保证电阻值不超过2ω。联网主机应装备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

4、调度中心监测专用电话:2223。电力监控专用电话:2222。

5、调度中心计算机不得用作从事与安全生产监控无关的工作。煤矿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调试、校正,每月至少调校二次。为使运行的计算机得到定期维护,安全监控主机、备机应定期轮换运行,正常情况下,一般不超过一个月轮换一次。

6、调度中心环境温度应在20℃±5℃、湿度应在40~70%。机房应保持20℃�温。

7、对安全监测场所的定义,要严格按照技术措施及有关规定如实进行。对井下变更安全监控场所的测点,要在调度中心运行原始纪录中详细记录,以便查询。调度中心技术员要根据变更情况及时进行修改设置和图纸。

七、 监测监控传输接口及系统传输线路

1、 在使用、维修过程中不得改变传输接口的本安电路及与本安电路有关的电气元件的型号规格和参数,并严格按产品说明书进行安装。传输接口应设置在便于连接分站信号的地点。

2、两根环网光纤应分别敷设在皮带井、人行斜井形成环路。

3、连接传输接口通讯线路时,应规范、谨慎操作,避免发生短路,造成故障。

4、相关单位每月检查一次所辖范围内敷设的监控缆线及巷道内支护情况,发现影响巷道支护隐患影响监控通信,及时报调度中心,调度中心必须及时安排处理。

5、监控通讯线路每隔200米、穿墙或转弯、过江线路两边挂一个长度不小于100毫米的标志牌,标志牌注明型号、用途、长度、管理人等,以便识别管理。

6、传输电缆的接头都要使用防水接线盒。接线盒处电缆应交叉绑紧,防止巷道变形或接头人为拉脱。进线电缆两端应向下垂,防止接线盒进水。

7、进入采区的各种传感器电缆吊挂,严禁与动力线交合在一起,并保持平直稍有弛度;沿巷帮吊挂的电缆应防止片帮挤伤。分站处不得留有过多的电缆,进出电缆应整齐美观。多种信息电缆同时敷设时,其线路中的接线盒应贴上标签,注明用途,以便查找故障。接线盒盖上的固定螺丝应涂油防锈。

8、信号传输电缆与动力电缆在巷道同一帮敷设时,信号电缆应吊挂在动力电缆的上方,间距不小于300毫米。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纤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和动力电缆等共用。

9、系统所用电缆在入井前,均应在地面进行芯线通断、绝缘性能的测试,符合要求后方可入井。

八、监测监控系统的分站及电源箱

1、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的分站、电源箱入井前必须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测试调校,各项技术指标应与说明书相符,接入系统运行48小时,确认没有问题后才能下井。入井前应按照要求,核查防爆性能和完好情况,取得“防爆电气设备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入井安装。

2、每台分站应挂牌管理,牌板内容应包括:传感器名称、安装地点、控制范围、安装时间、使用单位、报警值、断电值、电缆长度、维护人等,以便查找处理故障。当定义参数变动时,应及时修改牌板内容,保证与实际情况一致。

3、井下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独立通风的硐室中,其所在位置应考虑供电方便,尽可能设在各测控点的中心,以缩短测控线路。安设时应加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毫米。

4、分站和电源箱的接线应符合《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标准,各插头应插接牢靠,旋紧压帽,插接头处应定期检查,防止松动。

5、电源箱应安设在供电稳定、便于传输接口和分站安装的地点,分站和电源箱安装完毕通电后,应用万用表测试输入输出端口的技术参数,并观察分站显示值和状态值与所带监测量是否一致,防止出现偏差。

6、定期测试电源的输出电流、电压,及时处理电源故障。电源箱交流电停电后,中心站值班员应及时汇报矿调度室,由矿调度室安排管理单位及时查明原因、处理故障、恢复供电。

7、在用的分站电源备用电池组,应每月检验一次放电时间,中心站值班员要注意观察分站直流供电时间,实际供电时间不足2 h必须更换电源。维修室库房存放未用的电池组(箱)要按产品说明书进行充放电,防止电池组提前老化失效。

8、隔爆型电源箱等防爆电气设备及电缆,其维护管理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的要求。

9、地面试验分站最多配置两台,并在定义中表示清楚。接入系统时,应保持与系统正常通讯,否则应从定义中删除,以免增加系统巡检周期,影响异地控制执行时间。

九、监测监控系统断电控制设置

1、凡监控区域有电气设备的场所,必须实现自动切断电气设备电源,实现方式视具体情况而定。

2、断电控制器的电源必须取自被控设备开关的电源侧,不允许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3、必须正常使用馈电功能,连续监测矿井中被控馈电开关或电磁启动器负荷侧有无电压,确保控制无误。

4、本分站能够实现本地断电控制的,严禁使用异地分站控制断电。

5、断电控制器入井前应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功能试验,功能正常、隔爆性能良好、零部件齐全、符合电气设备完好标准方可入井使用,运行中的断电控制器应经常检查,严格按照防爆型电气设备管理。

6、 采掘工作面每十天必须至少进行一次断电功能试验,确保瓦斯超限时,断电功能灵敏可靠。

7、断电功能试验,应在采掘工作面等场所正常供电情况下进行,无论是由调度中心发出手控命令还是现场试验,试验前应先通知矿调度中心及被影响单位,以便相关人员掌握现场情况。

8、 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严禁自动复电,只有瓦斯浓度降到规定以下,方可人工复电。

9、 调度中心值班人员在进行断电试验过程中应做好记录,对断电功能失灵的场所,应立即通知监控值班人员进行处理。处理结果调度中心应有详细记录,供事故追查。

十、 监测监控系统传感器的设置

(一)、接入kj95n监测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aq6201-____的规定,稳定性不小于15d,传感器的数据及状态必须传输到地面主机。

(二)、甲烷传感器设置

1、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便于安装维护,不影响行人、行车。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传感器吊挂在距巷道上帮(下行通风为下帮)、回风隅角切顶线向外200mm处,距顶板不大于300mm,工作面出口甲烷传感器吊挂距巷道上帮(下行通风为下帮)200~1000mm 处,距顶板不大于300mm;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吊挂在风筒的另一巷帮,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

2、采掘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巷道长度超过1000米采煤工作面回风巷中部、掘进巷道中部,采掘工作面高压配电点、采煤工作面回风巷绞车处的甲烷传感报警、断电浓度≥1.0%,复电浓度<1.0%。采煤工作面回风上隅角甲烷传感报警浓度≥0.8%,断电浓度≥1.5%,复电浓度<1.0%。其它地点甲烷传感器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规定。

3、采掘工作面过老巷、采空区、钻孔等处必须增设甲烷传感器,采用局扇供风的沿空留巷、有瓦斯涌出修护巷道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具体位置和数量、断电范围由矿总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甲烷传感器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____》规定。

(三)、瓦斯抽放管路中传感器设置

1、瓦斯抽采泵站的抽采主管、工作面瓦斯抽采干管上必须安装瓦斯计量装置,按规定测定瓦斯抽采量。

2、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输入管路中应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

(四)、 开关量传感器设置

1、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必须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当主、备两台风机停电时,发出报警信号。

2、开停传感器安设地点必须避开电磁干扰,适当调整传感器的灵敏度,确保开停状态信息准确。

3、井下主要风门、采区风门、直接控制采掘工作面风流方向和风量的风门,必须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4、一氧化碳、风速、烟雾、温度、风筒、馈电、水位、风门等各类传感器的设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____》规定。

十一、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使用与维护

(一)、 监测监控系统检修机构设置

1、矿井建立安全监控设备检修室,负责本矿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调校、维护和维修工作。安全监控设备检修室设在矿调度中心。

2、安全监控设备检修室应配备专用电脑、甲烷传感器和测定器校验装置、稳压电源、示波器、频率计、信号发生器、万用表、流量计、甲烷校准气体、标准气体、网络测试维修等仪器装备。

(二)、安全监控仪器设备的调校

1、安全监控仪器设备必须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____》规定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调校。

2、安全监控设备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48小时方能下井。

3、采用载体催化原理的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每隔10天必须使用校准气体和空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校一次。调校时,应先在新鲜空气中或使用空气样调校零点,使显示值为零,再通入浓度为1%~2%ch4的甲烷校准气体,使其测量值稳定显示,持续时间大于90s,调整仪器的显示值与校准气体浓度一致,气样流量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4、除甲烷载体催化原理以外的其它气体监控设备应采用空气气样和标准气样按产品说明书进行调校。风速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风速计调校。温度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温度计调校。其它传感器和便携式检测仪器也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

5、安全监控设备的调校包括零点、显示值、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控制设置等。

6、每隔10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现场确定断电范围内电气设备是否真正断电。

7、甲烷传感器要根据安装地点的湿度、粉尘浓度等具体条件确定上井检修周期。

嘉阳煤矿调度中心

二0一七年一月

煤矿安全信息闭环管理系统体系办法:某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使用

适配人群质量标准化办公室,专业组长,安康部管理人员使用场景井下标准化整改,一通三防升级,机电运输改造
制定目的矿里安全质量不够好,想靠钱把隐患治了、系统补上、设备换新、工艺改进,让井上井下都达标。
适用范围管全矿所有跟安全质量标准化有关的活儿,包括采掘、“一通三防”、机电运输这些。
职责分工质量标准化办公室牵头编计划、盯进度;各专业单位干活儿;矿领导签字批;企审科编进生产计划;财务科单列账目。
禁止行为钱不能挪用,不能乱花,没报计划不能擅自开工,材料投入不达标要罚一半,还要扣抵押金。
检查与监督各单位先报计划,领导批了才进资金账户;按月推进;每月25日前自检;季度末验收;财务每月查账;没做到就扣钱扣抵押金。

为提高我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根据《义煤集团、大有能源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以及有关法律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经矿研究决定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制度,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以“立足实际、注重实效”为原则,以治理隐患、完善系统、更新装备和改造落后工艺为重点,主要用于井上、井下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整改影响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的重点项目,为切实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资金的提取

吨煤5元列支。其中:2.5元列支材料成本,2.5元由公司安全资金中安排。

二、使用原则

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并优先使用,不足部分由质量标准化办公室申请报公司安康部从安全资金中安排。

三、使用范围

1、按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需要新增采掘、“一通三防”及机电运输方面的工程、设备、设施所需投入。

2、现有采掘、“一通三防”及机电运输方面的工程、设备、设施达不到《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要求,而需要进行的更新、改造所需投入。

3、改善井下生产场所的工作环境所需投入。

4、用于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监测仪器、仪表所需投入。

5、完善质量标准化管理所需的装备、材料所需投入。

6、推广质量标准化新装备所需的资金。

7、用于质量标准化学习、培训、宣传和检查所发生的费用。

8、其它质量标准化工作所急需的费用。

四、申报程序

各单位分专业认真筛选符合专项资金要求投入的工程、设备、设施,项目列出使用计划,经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和专业组长审核后报质量标准化办公室,由质量标准化办公室汇总后,报有关矿领导,经矿领导签字后,可列入安全质量标准化资金帐户的资金计划。

五、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管理

1、由质量标准化办公室编报质量标准化计划和下达年度、月度计划,计划下达后各专业要认真组织实施。

2、年度计划内由矿成本列支的质量标准化项目,由矿质量标准化办公室按月列出实施计划,质量标准化办公室汇总、经领导审批后报企审科编入矿生产计划。

3、对未列入年度计划却因质量标准化工作需要实施的项目,可有专业提出申请,由质量标准化办公室上报公司安康部追补计划,使用公司所列给我矿的吨煤2.5元的安全资金。

六、项目实施

1、项目申报专业(单位)对项目的实施负责,质量标准化办公室按照公司审批的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计划,负责实施过程监督,保证质量,按期完成。质量标准化办公室会同相关科室负责落实项目的完成情况。

2、各专业(单位)要将公司、矿下达的月质量标准化计划纳入日常生产计划,按“四定”原则组织实施。

七、项目验收

1、各专业(单位)每月、每季度必须对公司、矿下达的质量标准化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进行自检,经自检合格于每月25日前报质量标准化办公室。

2、每个项目施工结束后,由质量标准化办公室组织相关科室进行峻工验收,并在每季度末将竣工验收表及竣工报告报安全健康环保部。

八、其它

矿财务科要单列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使用明细。各专业(单位)在成本列支的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项目,没有达到要求的将按照投入材料的50%进行处罚,并扣发专业组长质量标准化抵押金500元。

煤矿安全信息闭环管理系统体系办法:煤矿安全生产奖惩

适配人群矿级带班领导,瓦斯检查工,采掘班组长使用场景矿井安全管理,采掘作业监管,一通三防管控
制定目的怕出事,想让大家干活时多留心眼,别瞎干乱来,把安全当回事儿,让矿井能平平安安地干下去。
适用范围只管公司自己管的矿井,管他们怎么采煤、掘进、通风、放炮、机电运输、探水这些活儿。
职责分工安监部牵头查问题,矿长和带班领导在现场盯紧,各岗位员工照规矩干活,安监员天天跑现场看。
禁止行为证照过期还开工、没培训就上岗、瓦斯超了还硬干、不按规程支护、瞎探老空、放炮不守“一炮三检”、防爆设备失爆。
检查与监督每月检查打分,安监部月底汇总罚款,没改的下月再罚,三次不改换人干,整改完要签字交回,月底前不交罚500元。

为认真落实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员工安全行为,促进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实现公司安全发展,特制定《重庆市南川区大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以下简称《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所属矿井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

第二条 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三条 本《奖惩制度》仅适用于重庆市南川区大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对所属矿井的安全监管和考核。

第二章 处罚标准

第一节 安全管理

第四条 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或证照失效非法生产。(1)矿井未及时更换和延期“四证一照”,造成证照过期失效继续组织生产的,处5000元以上罚款;(2)矿井被暂扣或吊销证照后继续组织生产的,处10000元以上罚款;(3)矿井拒不执行停产指令擅自生产的,处10000元以上罚款;(4)矿井建设项目没有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而未批先建,存在边审批、边设计、边建设“三边”现象的,处10000元以上罚款;(5)建设矿井未依法办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手续、违反“三同时”规定的,处5000元以上罚款。

第五条 矿井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十五项”安全生产基本制度。每缺一项制度或制度未贯彻落实处1000元的罚款。

第六条 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严禁违章指挥。(1)未严格执行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制度、交接班制度的,处1000元的罚款;(2)任何人员不得违章指挥他人冒险蛮干,否则处罚1000元,对于造成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矿井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及年度培训计划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1)未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否则,处500元/人·次的罚款;(2)相关岗位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或所持证件过期失效的,处1000元/人·次的罚款;(3)未定期组织职工安全学习,职工参加学习出勤率不达95%,班组未召开班前会、班前会无记录或记录不完善,规程措施未对职工贯彻学习的,处1000元的罚款。

第八条 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矿井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建立安全隐患分级排查治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不排查、未建档、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上级查处隐患不及时整改或不及时反馈整改结果或反馈结果不真实的,处1000元/条·次的罚款。

第九条 生产作业区域内已发现的安全隐患未处理完毕,险情未消除就进行其它工作及下一工序工作的,处1000元/次的罚款。

第十条 矿井发生重伤事故和一级非伤亡事故,处2000~20000元的罚款。

第十一条 对延报、谎报、瞒报事故的,处1000~2000元的罚款;对不认真履职尽责逃避抢险救灾的,处1000~3000元/·次的罚款;

第十二条 对批准实施的安全工程、安全设施、安全措施等不按计划施工的,处1000元/次的罚款。

第十三条 矿井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井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矿井年季月瓦斯抽采钻孔接续计划和瓦斯抽采量计划、矿井年季月防突实施计划、矿井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采掘头面发生变化应及时修改补充完善的安全技术措施等未按规定及时编订、审批和上报,处1000元/件·次的罚款。

第十四条 矿山救护队(含辅助救护队)必须具有所服务矿井的应急预案或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等资料并加强防灾救灾的培训教育和训练演习,加强矿井抢险救灾物质储备管理,熟悉矿井所有通道和安全设备设施,提高矿井抗灾能力。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 矿井未与职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新职工未签订师徒合同或未按规定向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和安全责任险的,处1000元/人的罚款。

第十六条 未按规定安排职工进行职业病健康体检的,处300元/人的罚款。

第十七条 矿井未落实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职责,未按规定进行质量达标考核验收工作的,处1000元/次的罚款。

第十八条 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用之前,必须经过安全许用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否则,处500~1000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 坚持重点场所(如爆破材料库、主扇风机房、主要变电所、物质库房、安全监控室、调度值班室等)、重点岗位(主扇司机、瓦斯抽放司机、瓦斯检查员、变电发电岗位人员、提升机司机等)的工作人员手上交接班管理,严禁脱岗、串岗行为。否则,处500~1000元/人·次的罚款。

第二十条 上级主管部门、公司下发的安全管理文件、管理办法等,必须贯彻落实,并有贯彻学习记录。无贯彻学习记录的,处500元/次的罚款

第二节 采掘

第二十一条 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1)煤矿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布置不符合煤矿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要求的,处5000元以上罚款;(2)采、掘、支护工艺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3)矿井存在巷道式、房柱式、仓储式或以掘代采、滥采滥挖等采煤方式非法开采的,处10000~50000元的罚款;(4)矿工在未采取可靠支护措施的顶板下作业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5)未及时上图,图纸与井下现场实际不符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6)采取隐蔽手段,逃避检查,造成安全生产监管盲区的,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采煤工作面和其它作业地点发现挂汗、水雾、挂红、水啸、水压增大等透水预兆,不及时报告,不采取措施,继续冒险蛮干作业的,处1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采掘《作业规程》和专项施工安全措施未及时编制、审批、下发的,处500~1000元/次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采掘生产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未按规定进行审批,就擅自组织员工进行相关安全生产作业,处2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采掘工作面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开工前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或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停止采煤,制定并落实相应措施。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回柱后顶板不垮落、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必须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采区开采前必须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否则,处1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采掘《作业规程》和专项施工安全措施或未组织学习考试就组织施工的,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溜煤眼上口未架设防止人员、大块煤矸和材料坠落安全设施的,处500元的罚款。

第三十条 采煤工作面出现连续三根以上支柱迎山角过大或退山现象的,处5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情况发生变化时,未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的,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规定的煤柱。否则,处2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编号入账,单体液压支柱和金属铰梁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或使用时间超过8个月后,必须进行检修。检修好的支柱,还必须进行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否则,处500元/根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回柱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否则,处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经常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其数量、规格、存放地点和管理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否则,处5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初采和收尾不制定安全措施的,处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乳化液浓度不符合规定要求,处5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必须落实维护管理责任,确保安全、畅通。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条 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煤岩装(转)载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全断面喷雾洒水等防尘设施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必须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不按规定放中、腰线,导致巷道方位或坡度不能达到设计要求的,处2000元/次的罚款;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损失,按情节或损失额度从重处罚。

第四十三条 巷道维修不是由外向里,不按规定参设临时支柱;修护旧巷时安全道路不畅通;处500~1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在揭露老空时,必须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只有经过检查,证明老空内的水、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等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不按允掘(采)通知书掘(采)进的,处2000~5000元的罚款;并视其情况加重处罚。

第四十六条 掘进工作面放炮冲垮支架后,不及时恢复支护或恢复支护不符合质量要求就冒险作业的,处1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由下向上掘进25°以上的倾斜巷道时,必须将溜煤(矸)道与人行道分开,防止煤(矸)滑落伤人。人行道应设扶手、梯步和信号装置。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斜井(巷)施工期间兼作行人道时,必须每隔40m设置躲避硐并设红绿灯和直通本井(巷)提升绞车硐室的电话。设有躲避硐的一侧必须有畅通的人行道,上下人员必须走人行道,行车前红灯亮,并有铃声警示,行人立即就近进入躲避硐,经电话联系确认无误后提升;红灯熄灭绿灯亮且经电话确认无误后,人员方可行走。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全断面喷雾洒水等防尘设施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

第五十条 前探支架不按规定架设的,处500元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高空或立眼作业不佩戴保险带不系安全绳的,处1000元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不先加固临近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不及时除掉顶帮活矸和架设永久支护,处500元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耙装机作业时,其与掘进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许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并认真执行。否则,处500元的罚款。

第三节 一通三防

第五十四条 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1)矿井存在通风系统不合理,风流不稳定或风速风量不符合规程规定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2)矿井存在局部通风配风不符合规定或未严格执行“三专两闭锁”要求的,处500元的罚款;(3)矿井通风设施达不到质量标准化要求的,处500元的罚款;(4)矿井通风日常管理不到位,瓦斯检查出现空班、漏检、假检等行为或出现矿井无计划停风的,处500~2000元的罚款;(5)矿井局部通风机出现循环风或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风,处3000元/处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1)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井、斜井等)区域防突措施应当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7m以前实施(在构造破坏带应适当加大距离)。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应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石门揭煤设计》规定。否则,处罚矿井1000~2000元;(2)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钻孔控制范围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防突措施》规定。否则,处罚矿井500~1000元;(3)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钻孔控制范围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防突措施》规定。否则,处罚矿井500元/处;(4)抽采钻孔不按设计参数施工,处500元/孔的罚款;抽采钻孔竣工不按规定进行验收,处100~200元/孔的罚款;预抽瓦斯钻孔封堵不严密,漏气,处200元/孔的罚款;(5)瓦斯抽采系统不按规定定期检测参数,检测参数不真实,计算不准确,不按时报送检测报表,处500元/次的罚款;(6)瓦斯抽放管路积水、存渣、漏气等不即时处理的,处500元/处的罚款;(7)突出危险煤层的采区、工作面未严格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处2000~3000元的罚款;(8)工作面采取消除突出措施后,未经检验达标、评估合格就进行采掘活动的,处2000-5000元/处的罚款;(9)传感器的数量、安装位置不正确,处200-500元/处的罚款;(10)监控系统和传感器未及时维护、调校或数据不准确的,处100-200元/处的罚款;(11)瓦斯超限断电功能不完备,不能切断瓦斯超限区域的有关电气设备电源的,处500-1000元/处的罚款;(12)瓦斯超限上报或处置不及时的,处1000元的罚款;(13)瓦斯超限仍继续作业的,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石门揭煤工作面未按措施施工,误揭露突出煤层或误揭发生突出,未造成人员伤害的,误揭突出煤层处罚矿井50000元/次;误揭发生突出处罚矿井100000元/次。

第五十七条 虚报、谎报钻孔的个数、深度、临界值指标的,处5000元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发生未造成人员伤害的煤与瓦斯突出,立即停产,并报公司安监部和通防部对事故进行追查,属责任事故的,处50000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调度室知晓,同时必须严格按批准的措施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否则,处3000~5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条 石门(含立井、斜井等)揭煤作业前应编制石门揭煤的专项防突设计。矿井区域防突措施、区域预测结果应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煤巷、采面未审批和没有允掘进尺、超审批允掘进尺作业的,处2000~5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压风自救装置安装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否则,处500~1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公司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采掘工作面作业违反其他防突规定的,处500~2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任何碛头放炮作业时禁止摘掉风筒放炮。否则,处1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进入瓦斯超限区域的巷道口设置栅栏、警戒,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否则,处1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排放瓦斯和处理瓦斯积聚,瓦斯排放中不按规定撤人和送电,处1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矿井未按规定设置反向风门或防突头(面)放炮时不关闭反向风门的,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井下焊接或溜煤眼内放炮作业时,无人检查瓦斯,处1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主要通风机房零乱或兼作其它用途的,处矿井罚款500元的罚款。

第七十条 不按规定或无措施排放瓦斯的,排放瓦斯时人员不撤至规定地点的,处2000元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临时停风的掘进巷道未及时撤人、断电、设置警标和栅栏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停风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未在24h内设置密闭,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瓦斯浓度超限的巷道应当班封闭,停风时间超过24小时的盲巷和所有密闭巷道入口处必须做到断轨、断管、断线“三断”,禁止内外有导电体连通。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永久风门或主要运输巷道风门未闭锁,处500元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未按规定的时间、规定的次数对相关区域地点进行瓦斯巡回检查或填报数据不真实,处1000元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瓦斯检查工手簿、井下公示牌板、瓦斯日报表未做到三对口,处1000~3000元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风筒出口末端到碛头的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处1000元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不按规定悬挂、移动、保护瓦斯传感器,处500元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瓦斯抽放管不按规定时间放水,处500元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未认真执行瓦斯抽采两计划或瓦斯抽采泵钻孔接续计划的,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第四节 爆破管理

第八十条 巷道贯通前,两巷相距20米前未制定和贯彻落实贯通措施,不设警戒栅栏、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就装药放炮的,处2000元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井下放炮不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的,放炮员未将放炮器钥匙随身携带或使用非放炮器专用钥匙的,处1000~2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 井下爆破安全距离及爆破后进入工作面检查的时间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采掘头面采用边打眼边装药的,处1000元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 爆炸材料库未建立收、发、存台帐,库房负责人未按规定检查、记录库存情况、核实库存数量,未做到库存日清月结(井下爆炸材料库还应做到班班清),记录数字和编号不工整、清晰、准确,未达到帐、卡、物相符的,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爆炸材料库库管员必须不坚守岗位,未做到在库房手上交接班,发生空班或脱岗的,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违反“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严禁一次装药,分次爆破。”规定的,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 爆炸材料库内未保持整洁、卫生,存放杂物。爆炸材料库内未备齐灭火器材和消防工具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

第八十八条 使用其它导线代替放炮母线放炮,放炮母线存在破口、明接头;不放炮时,未将母线两头扭结成短路状态的,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 不按规定装填水泡泥和黄泥的,处1000元的罚款。

第九十条 不按规定试行炸药、雷管分装分运的。装配引药地点、方法不符合规定的,处1000元的罚款。

第五节 机电运输

第九十一条 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运输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1)购买的机电设备和提升运输设备无安全标志“ma”便投入井下使用的,处1000元的罚款;(2)未定期对井下机电设备和提升设备进行维护的,处500元的罚款;(3)维修的设备未经检验合格后便投入使用的,处500元的罚款;(4)提升系统的保护和闭锁装置以及保护和联锁装置不符合规定的,处1000元的罚款;(5)提升系统的设备、设施和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技术状况不良,动作不灵敏,工作不可靠的,处1000元的罚款;(6)井下使用的机电设备不符合国家防爆标准或未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处1000元的罚款;(7)防爆设备维修后,未进行防爆参数测量、检验或经测定、检验不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而投入使用的,处500元的罚款;(8)使用的皮带、电缆、风筒等非金属材料不符合阻燃要求或未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处500元的罚款。

第九十二条 井下各硐室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未制定专项安全措施,未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223条的,处 2000元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不符合煤矿防爆电气设备完好标准,出现失爆的,处1000~5000元/次(处)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 井下带电检修、搬迁、移动电气设备、电缆的,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九十五条 无计划、违章停、送电,处1000~5000元/次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 井下电气设备未按规定安设使用电流保护、漏电保护、接地保护、电压保护、单相断线保护、风电、瓦斯电闭锁、综合保护等安全保护装置、设施,处1000~2000元/处的罚款。

第九十七条 矿灯随时保证完好状态,若有失爆严禁发放。否则,处500元/次的罚款。

第九十八条 矿井重要的变、配电硐室、重要的设备硐室、场所未悬挂和配备安全警示标牌、消防用品,未配齐与实际供电线路、设备设施相符的图纸、相关管理制度、牌板、记录的,处500元/处的罚款。

第九十九条 检修机电设备未按规定操作,检修设备时未安设“有人工作、禁止送电” 等标志,处500元的罚款。

第一百条 井口未装设防雷装置,没有防止雷电经压风管道、运输轨道等入井的装置和措施的,处50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零一条 未按时定期保养、维护、检修、巡查电气设备、设施、电缆、接线盒等(无记录按没有执行处理),处500元/次的罚款;电气设备、设施的安装、架设在有安全隐患的地方,处50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零二条 所有的电气设备、设施、仪器、仪表未按规定和要求安装、连结的,处50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零三条 所有的电气设备、设施必须按要求挂牌管理,标明责任人、检查日期、整定值、是否完好等内容,若有一项不符合的,处50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 乙炔瓶与电氧焊未隔开10米以外及作业不按规定操作,处500元的罚款。

第一百零五条 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检漏装置失灵或去掉不用的,处500元的罚款。

第一百零六条 所有不用的电线、电缆乱放、乱扔、存放不整齐或正常使用的电缆未按规范悬挂整齐,处500元/处的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 机车司机不随身携带钥匙或无灯开车,处500元的罚款;造成列车追尾、碰撞、斜坡跑车事故的,处2000~20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零八条 斜巷运输时未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的,处2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提升运输使用不合格插销、连环的,处1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斜坡提升管理制度,包括使用两连环提升,信号装置等不可靠,未使用安全绳,未正常使用阻车器、挡车栏,未按规定使用、检查、维护提升钢丝绳和连接装置,多挂提升运输车辆或挂超重、超长、超宽车辆而未采取特殊安全技术措施的,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 斜井、平巷运输特殊设备、大件或长件时未制定安全措施的,处1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平巷运输规定的运行路线、方向、速度、牵引车数,处5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力推车时未使用口哨、间距不足、超速、放飞车的,处500元/人·次的罚款。

第六节 地测防治水

第一百一十四条 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1)未严格执行“有掘必探”规定的,处2000元/处的罚款;(2)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执行探放水规定的,处1000~5000元的罚款。①接近水淹的井巷、老空、老窑或小窑时;②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含水裂隙密集带、溶洞和陷落柱时,或通过它们之前;③打开隔离煤柱放水前;④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或裂隙发育带时;⑤接近可能涌(突)水的钻孔时;⑥接近有水或稀泥的灌浆区时;⑦采动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含水构造,或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隔水岩柱厚度不清,可能突水时;⑧接近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地段,采掘工作涌(突)水预兆或情况不明时;⑨采掘工程接近其它可能涌(突)水地段时。

第一百一十五条 矿井应当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建立防治水机构、配备满足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门探放水队伍、专用探放水设备,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未按规定建立制度、或未组建防治水机构、或未建立探放水队伍或未配应有的设备,处2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六条 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3-5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无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处1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矿井应具备各类防治水图件及防治水基础台账,内容必须真实,应同时具有纸质件及电子件。每缺一种图件或台账处1000元的罚款;图纸内容不真实、不完善或未按规定对图纸内容进行修正完善的,处5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 在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进行巷道掘进前,应当采用钻探、物探、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地测机构应当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并提出水害防范措施,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违反本条规定进行巷道掘进的,处2000~5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 矿井工作面采煤前,应当采用物探、钻探、巷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内断层、陷落柱和含水层富水性等情况。地测机构应当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回采。发现断层、裂隙和陷落柱等构造充水的,应当采取注浆加固或者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等安全措施。否则,不得回采。违反本条规定进行开采的,处3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条 采掘工作面必须按《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地质工作规定》进行探放水,探水前,应当确定探水线并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违反本条规定,在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情况下,盲目进行施工,处1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一条 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应当根据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确定,由矿井地测机构组织编制专门设计,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未按要求进行防隔水煤(岩)柱专门设计或未组织审查,处1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二条 探水孔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当根据水压大小、煤(岩)层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设计中作出具体规定。探放老空积水最小超前水平钻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探放水设计、施工不符合本条规定,处500~1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三条 采掘工作面探水前,应当编制探放水设计,确定探水警戒线,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无探放水设计或设计未经总工程师组织审定进行探放水施工的,处1000元的罚款;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探放水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 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及时清理。否则,处500元/处的罚款。

第七节 地面

第一百二十五条 职工调换工种或岗位,不按规定进行培训,或未考试合格就安排上岗工作的,处1000元/人·次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 高空作业未按规定佩带保险绳、保险带、安全绳的,处500~1000元/人·次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 锅炉、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空压机、风包、水箱不按规定检查安全阀;压力表或水柱计失灵或不按规定操作、维护、检修,处5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地面各工种上岗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劳保用品及安全防护用品,处5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戴手套、系围巾、发辫露在帽外、工作服穿戴不整齐或破损等操作旋转机械设备的人员,处5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条 在井口安全警戒内,未经批准进行电焊、气焊、氧焊的,处1000元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井口30米范围内及其他禁止吸烟区域发现烟头,将按烟头数量进行处罚,处100元/个烟头的处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入井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穿化纤衣服的,处500元的罚款。

第三章 奖励

第一百三十三条 对举报“三违”行为的人员经查实后给予500~1000元奖励;举报重大“违章指挥”行为经查实后按所处罚金额的50%进行奖励。

第一百三十四条 对因制止三违行为而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或在抢险救灾中有突出表现的有功人员给予全公司通报表扬,并根据情况给予500~5000元的奖励;有突出贡献可报集团公司给予嘉奖;

第一百三十五条 对提出有利于安全生产的重大建议、技术措施或工艺改革并经实施有效的有功人员给予全公司通报表扬,并报给予500~2000元的嘉奖。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奖惩制度》仅为公司对下属单位的检查处罚依据,矿井现行的有关奖惩制度在本矿井内继续执行。公司按本《奖惩制度》奖励到个人,其处罚只对单位,由被处罚单位追究落实到责任人。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奖惩制度》未尽事宜按《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的罚则部分执行处罚,无罚则规定的比照本《奖惩制度》的相关条文执行处罚。

第一百三十八条 按本《奖惩制度》所处罚的罚款,由公司财务单独列账,作为公司的安全奖励基金。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奖惩制度》从二o一四年五月一日起实行,解释权归公司安监部。

重庆市南川区大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煤矿安全信息闭环管理系统体系办法: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适配人群监控系统维护员,安全监控技术人员,矿井值班员使用场景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低瓦斯区域
制定目的瓦斯容易出事,得先抽再采,装监控盯紧瓦斯浓度,防止炸了伤人。
适用范围贵州所有挖煤的矿井,重点盯瓦斯、一氧化碳、温度这些数据。
职责分工矿长掏钱保系统运转,技术员和维护工天天守着设备,值班员24小时看屏幕。
禁止行为没装监控不准开工;传感器不准乱接电线;校准气样误差不能超5%;读数不对8小时内必须调好。
检查与监督每月至少调校一次设备,每7天用气样校一次甲烷仪,每天拿便携仪比对传感器,查出问题马上改,不改就停作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贵州省境内从事采掘作业的煤矿(含煤矿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按规定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低瓦斯矿井装备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未按规定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不得从事煤矿生产活动。

第二章 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第四条 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第五条 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地点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第三章 监控系统的管理和维护

第六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转所需要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七条 装备监控系统的矿井应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和配齐相应的系统维护人员。系统维护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经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一氧化炭、温度,水位及顶板等环境参数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汇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接到汇报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记录出来结果备查。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并签字。

第九条 为确保监控系统不间断的可靠正常运行,对不能正常工作的传感器要及时进行更换和维修,各种传感器应有足够的备用量。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十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对安全监控设备和瓦斯检测仪器定期校验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

甲烷校准气样的相对误差必须小于5%。

第十一条 每天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进行一次巡回检查,并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对2种设备调校完毕。

第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享。

第十三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

第十四条 煤矿应建立以下监测帐卡及报表:

(1)设备、仪表台帐;

(2)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

(3)检修记录;

(4)巡查记录;

(5)中心站运行日志;

(6)矿井安全监控日报表;

(7)矿井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季报表。

第十五条 监控系统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2台,一台备用。系统必须有防雷电保护,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h。

第十六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性能可靠,工作稳定;安全监控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行业标准,井下设备必须取得煤矿安全标志。

第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生产企业和销售商要有良好的质量和信誉,安装监控系统时,必须提供联网数据界面协议,便于今后实现全省联网。对煤矿监测系统维护人员做好系统使用及监测监控相关知识的培训工作,并提供可靠的售后服务。

第十八条 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把煤矿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纳入日常监察工作,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每年对辖区内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要进行专项监察。

第四章 行政处罚

第一十九条 未按规定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一律下达停止作业通知书。

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体私营煤矿的投资人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转所需要的资金投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系统维护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二十二条 未按规定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安全监控设备定期进行调试、校正;对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定期进行校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九年七月十日

煤矿安全信息闭环管理系统体系办法:煤矿安全监察员

适配人群煤矿安全监察员,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安全执法公务员使用场景煤矿安全检查,事故隐患处置,行政执法现场
制定目的煤矿安全太重要了,得有人专门盯着。怕监察员乱来,也怕他们不敢管,所以立个规矩让大家照着做。
适用范围管所有拿证的监察员,查煤矿有没有隐患、违不违规、设备安不安全。
职责分工国家煤监局发证管总,省里和办事处按级别管人,监察员自己天天下井检查,上级随时抽查他们的记录。
禁止行为不能收煤矿东西,不能吃请旅游,不能帮亲友办事,不能不亮证就查,不能瞒报问题。
检查与监督每人每年至少脱产培训一个月,每次检查要写清楚时间地点问题怎么处理,没做到就处分,严重就抓人,年底考核跟奖惩挂钩。

【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颁布日期】____年06月13日

【实施日期】____年08月01日

【内容分类】

【名称】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

【题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号

【章名】全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号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工作,保障煤矿安全监察员依法行政,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行煤矿安全监察员制度。煤矿安全监察员是从事煤矿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国家公务员。

第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煤矿安全监察员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除符合国家公务员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熟悉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

(二)熟悉煤矿安全监察业务,具有煤矿安全方面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工作经历和年龄要求;

(五)身体健康,适应煤矿安全监察工作需要。

第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确认,并颁发煤矿安全监察员证。

第六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实施煤矿安全监察,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煤矿及其有关人员不得拒绝、阻挠。

第七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对煤矿安全实施监察;

(二)对划定区域内的煤矿安全情况实施经常性安全检查和重点检查;

(三)查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或提出实施行政处罚的意见;

(四)参与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监督检查煤矿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

(六)参加煤矿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和处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由煤矿安全监察员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具有下列权力:

(一)有权随时进入煤矿作业场所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参加煤矿安全生产会议,向有关单位或者人员了解情况;

(二)在检查中发现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三)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四)发现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煤矿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五)发现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发现工人违章作业的,有权立即责令纠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六)发现煤矿使用的设施、设备、器材、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有权责令其停止使用;需要查封或者扣押的,应当及时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处理;

(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力。

第九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为煤矿安全监察员提供履行职责所需的装备和劳动防护用品。

煤矿安全监察员下井工作,享受井下工作津贴。

第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应当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示煤矿安全监察员证。

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伪造、买卖或转借他人。

第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在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涉及本人有关亲属的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发现煤矿存在事故隐患或危及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处理或者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煤矿安全监察员对每次安全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应当作详细记录、填写执法文书,并由参加检查的煤矿安全监察员签名后归档。

煤矿安全监察员发出安全监察指令,应当填写执法文书并送达行政相对人。

第十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应当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维护国家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不得接受煤矿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煤矿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煤矿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借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在煤矿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制定煤矿安全监察员培训规划和办法,组织实施对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岗前培训、年度轮训、特殊培训。煤矿安全监察员每三年应当接受不少于一个月的脱产培训。

第十六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察员的监督约束制度。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行政监察部门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煤矿安全监察员履行工作职责实施行政监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安全监察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煤矿安全监察员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煤矿及其职工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实行定期交流轮岗制度。

第十八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和国家有关规定对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煤矿安全监察员使用和奖惩的依据。

第十九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一)在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中成绩突出,有重大贡献的;

(二)在防止或者抢救煤矿事故中,使国家、煤矿和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三)在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使煤矿安全状况有明显好转的;

(四)在煤矿抢险救灾等工作中奋不顾身、作出贡献的;

(五)在煤矿安全技术装备开发与推广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六)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七)有其他功绩的。

第二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煤矿的馈赠、报酬、礼品、现金、有价证券;

(二)参加煤矿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及亲友谋取私利的;

(四)滥施行政处罚或者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单位和个人的;

(六)对被监察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刁难或者打击报复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予以批准或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取得批准的煤矿不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的;

(四)对已经存在的煤矿事故隐患或煤矿安全违法行为按照法定职责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或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及时处理或报告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____年8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9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的《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煤矿安全信息闭环管理系统体系办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办法

适配人群区队长,班组长,专业组长使用场景井下作业,采掘施工,机电检修
制定目的想让井上井下干活更安全,质量更好,年底全矿达标,不拖集团后腿。
适用范围管采煤掘进机电这些队组,管现场干活、资料、验收、文明生产这些事。
职责分工矿长书记带头,生产安全副矿长盯具体,各专业组长管本行,区队长管自己队,班长管当班,工人管自己岗位。
禁止行为不能工程不合格,不能文明生产有死角,不能资料乱七八糟,不能检查造假,不能三定问题不整改。
检查与监督每月27号大检查,办公室牵头,各组自检互检,查出问题下三定,没改就扣钱扣分,工资10%和标准化挂钩,月底交材料,迟交少交都罚。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以人为本、循序渐进、持续发展”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狠抓井上、下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为主线,以强化专业组动态检查、深入开展“红黄绿旗”竞赛活动、推广样板头面、线路、皮带走廊、“两堂一舍”窗口、推广样板区队、科室评选为手段;以规程、措施、资料、制度为突破口,强力推行精细化管理,抓好生产技术管理和职工培训工作,为圆满完成____年各项指标而努力奋斗。

二、奋斗目标

1、消灭工程质量不合格品,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专业在____年上半年达行业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年底达企业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

2、调度、综合管理、矿容矿貌、财务、劳资、职工培训、洗选、矿区铁路专业达企业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

3、抓好各类工程验收移交,抓好文明生产管理,消灭文明生产死角。

三、组织机构

1、成立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领导组

组长:矿长、党委书记

常务组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

副组长:其他副矿长

成员:生产技术部、调度指挥部、机电管理部、安全监察部、地质测量部、通风管理部以及企业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选煤厂单位正职。

四、管理职责及业务分工

1、管理职责

领导组组长是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常务组长具体分管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副组长是分管业务范围内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标准化工作负责;成员对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标准化工作全面负责。

各专业组组长是本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区(队)长是本区(队)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分管标准化的区(队)长具体负责本区(队)标准化工作;班长是当班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各岗位工人对本岗位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过程负责。

2、业务分工

2.1生产技术部负责矿井综合管理专业的管理考核;负责掘进专业中所属普掘组单位标准化的管理考核;负责牵头辅助组所属单位的标准化管理与考核(包括辅助运输业务、通风部下属队组和井下运行工区所属队组的文明生产)。

2.2机电管理部负责矿井机电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管理考核;负责运输专业的主运及机电设备、设施方面管理业务;对其分管的通讯站制定相应考核办法。

2.3安全监察部负责矿井掘进专业中的综掘组所属队组标准化的管理考核;负责省级及其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的对外接待工作。

2.4调度指挥部负责矿井采煤、矿区铁路、调度标准化的管理考核。

2.5通风管理部负责全矿通风标准化的管理考核。

2.6地质测量部负责地测防治水的管理考核;负责矿压管理及矿井地质与矿压资料的管理工作。

2.7企业形象专业分为四项,由企业管理部总牵头,其中矿容矿貌标准化工作由企业管理部具体负责;职工培训、劳资管理标准化工作由人力资源部具体负责;财务管理标准化工作由计划财务部具体负责。

2.8洗选标准化管理工作由选煤厂具体实施,并对口集团公司洗选加工处。

3、领导组下设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部。

主任:李河清

成员:由各专业组组长、办公室成员及生产技术部分管综合管理的人员组成。

办公室对全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日常工作全面负责;负责规划、实施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负责对全矿各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考核奖惩;负责组织召开每月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例会,研究解决标准化工作中存在的难点等具体问题;负责组织开展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各项活动,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标准化大检查和抽查;牵头“三大环节”优化、美化工程。

4、参加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评级的专业共十二个,分别为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综合管理、调度、矿容矿貌、职工培训、财务管理、劳资管理,洗选、铁路专业不参加矿井评分排名,以上14个专业均由办公室总体牵头、考核。并下设采煤、综掘、普掘、机电、辅助、通风六个检查组和地测防治水、调度、铁路、综合管理、洗选、企业形象六个标准化专业管理组。

5、综合管理组归属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对各专业及相关部门的各种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资料的管理进行考核。

6、办公室下设的专业组组长、副组长、成员由办公室与各专业组另行商定。

五、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

1、完善、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各项管理制度

1.1各检查组和专业管理组对照集团公司颁发的《晋城煤业集团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中企业一级标准制定、完善本组相关制度。

1.2各检查组和专业管理组要主动与对口处室联系,确保制度可行,达集团公司标准要求。

1.3制定的各项制度、检查标准及考核办法在该文件下发后10日内制定完毕,并报办公室。

2、强化安全质量标准化培训

2.1由办公室牵头制定培训方案,指定专职教师授课,必要时请处室人员讲课。重点对井下各专业、各部室检查人员、区队管理人员及班组长进行培训。培训结束后进行闭卷考试,考试成绩低于90分的,每低一分,罚款50元;对考试不及格者先自学后补考,直至考试达90分及其以上。凡补考一次罚200元。.

2.2在全员全过程培训的基础上,将进一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知识竞赛,竞赛方案另行下发。

3、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行计划管理

3.1办公室每月5日前召开一次质量标准化工作例会,总结上月工作,安排下月计划。

3.2各区(队)每周都要有工作计划和目标,每半个月要召开一次讲评及考核,做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完善。

3.3各区(队)对计划的每一项工作要有安排、有措施、有负责人、有时间要求、有检查、有考核、有奖惩。

3.4各区(队)的计划考核资料分类归档。

4、以技术资料管理为切入点,强力推行精细化管理

4.1生产技术部牵头对各类设计审查、上报,对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专项措施的编制、审批、贯彻、执行及区队作业规程复查、评优、自检、互检等进一步完善制定办法,本文下发5日内制定完毕并下发。

4.2对技术资料、检查资料分门别类建档,计财部要按办公室的要求给各部室、区(队)将办公用具配备齐全,达到精细化管理的要求。

5、企业形象专业分别由各相关部门对所分管范围内的标准化工作进行自检,每旬检查一次。企管部作为牵头单位,每月对其它部门进行一次检查,对存在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办公室每季对各部门进行一次检查,并现场提问抽考专业标准,企管部、计财部、人力资源部必须在每月末前一天将本月部门专业得分按集团公司要求的表格进行定级打分整理后报办公室,迟交的单位扣专业绩效分5分,不交扣100分。同时确保四项专业必须动态达到企业一级标准,集团公司检查时定级得分不低于97分,每低0.1分,扣相关部门绩效分5分,办公室检查每发现一条问题扣20元,三个部门每月27日前必须向办公室送交一份标准化工作总结。

6、各检查组要实行包队,经常深入现场,查找标准化存在问题,并督促整改。每月上、中旬由各检查组分别组织一次活动,下旬由办公室于每月27日(遇特殊情况另行通知)统一组织检查(机电、通风下旬可单独组织),上、中旬为专业自检,下旬为互检,每次检查必须上尺上线,检查结束后将三旬检查结果于27日报办公室,每次检查分别按企业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定级。

7、地测防治水、调度、铁路、洗选四个标准化管理组每旬自检一次,存档保存,每月将三旬平均打分定级及三定表于27日前将结果报办公室,迟交的组扣专业绩效分5分,不交扣100分。资料管理必须动态达标,办公室将组织不定期检查,每扣0.1分,扣管理组绩效分1分。集团公司检查不低于97分(97分),每低0.1分扣管理组绩效分5分。

8、综合管理组每月对各施工队组在用规程措施进行一次互检复查,对质量保证资料进行一次检查,并将考核结果于每月27日前报办公室,考核结果纳入标准化绩效工资考核。

9、集团公司到矿检查时,相关专业组必须派人陪检,并在检查当天将结果报办公室。

10、办公室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督查,成员由六大部室(除机电、地测外)各派一人组成,重点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情况,以保证检查客观公正。

11、加强三定问题的复查力度,实现封闭化管理,所有三定一式四份(本部门、被检查队组、安监部、办公室各一份),三定问题要进行跟踪复查,坚持谁检查谁复查的原则,对逾期没有处理的问题要重新下三定,复查后的三定表注明整改情况、复查人、复查时间后及时返回办公室。同时将三定表未整改的条数于每月27日前报办公室,所有复查未整改问题纳入标准化绩效工资考核。

12、下旬检查或集团公司检查,凡采用锚喷支护施工的队组必须在工作面预留两排锚杆以备检查。

13、对从事零星工程作业的队组进行检查时,只下三定,不定级,按两种方式打分,第一种根据现场检查的所有工程质量文明生产问题打分。工程质量问题按点内检查标准扣分。第二种是取当旬检查同组其它队的平均分。专业组在检查前要根据零星工程的施工内容等情况确定出打分方式,并及时告知受检队组,确保检查公平合理。

14、对于有两个及其以上头面的队组检查时,所有头面一律检查进行定级打分,然后计算平均分为该单位得分。

15、各专业组对本专业当月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材料及下月计划安排在每月月末一天前交办公室。

16、“六大部室”、选煤厂、基层区(队)每月20日前向办公室和政工部各交一篇关于标准化方面的通讯报道。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专业的主管科室、矿正规队组、选煤厂每月设置标准化宣传板报,并及时更新(此项工作由政工部牵头)。

17、将区队工资总额的10%与标准化绩效挂钩。一线、二线单位基础分为95分,低于95分,每低1分下浮5%;每高1分上浮5%。

18、各区队要严格执行工程验收移交的管理规定,确保各项工程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并不留尾巴进行移交,其考核结果将纳入标准化绩效工资考核。职能部室各类工程移交后,将一份移交单报办公室留存。

19、各区队、各部室要明确一名标准化分管副职,并在该文件下发后三日内将名单交办公室。

20、为强力推动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办公室将成立安全质量标准化特别小分队,队长由办公室主任指定,小分队成员由各部室派人组成,小分队不少于5人。每月二期,每期下井8个,查问题以三定表为准,每人不少于30条,停产整顿不少于2次。特别小分队有权到井上、下任何作业场所或办公地点进行检查。

21、井下各区队现场检查打分执行集团公司下发的《晋城煤业集团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标准;停产整顿标准执行赵煤生字____第(35号)文关于下发《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标准及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六、树立“样板”,以点带面;实施“三大环节”工程,进行优化、美化,提升标准化档次

1、每半年评选出采掘样板头面各一个,一条标准化皮带走廊,一条运输路线,一个文明窗口,一个样板机房和一个样板硐室。

2、力争在____年向集团公司推荐出一个精品样板并获奖,打造赵庄特色、赵庄品牌。

3、采掘样板及运输线路(含盘区运输及队组轨道运输路线)评选标准由办公室和各自专业组研究另行出台具体办法;皮带走廊(含选煤厂和运行队)、样板机房、硐室由机电管理部出台具体办法 。

4、由企管部牵头文明窗口,以“两堂一舍”为切入点,以职工关注为热点树立服务窗口,并制定下发考核办法。

5、“三大环节”优化、美化工程由办公室牵头,逐步实施,逐步提升标准化档次。

七、红、黄、绿旗竞赛管理办法

1、红、黄、绿旗竞赛分组

红、黄、绿旗竞赛组分为采煤专业组(综采一队)、综掘专业组(包括机一、机二、机三、机五、机六)、普掘专业组(开拓一队、开拓二队、开拓三队、开拓服务队、江苏一处下属队组、宏圣综掘队)、辅助组(包括运行队、辅运队、瓦斯抽放队、防尘队、炮检队)、机电专业组(地面运行工区、水暖队、浴管队、安装队、机修厂)和洗选专业组(选煤厂各车间)。

2、采煤组综采队得分在96分及其以上得红旗,得分在94-96分之间不得旗,得分在94分及其以下得黄旗,低于90分得绿旗。综掘、普掘、辅助、机电、洗选各专业所属队组标准分低于95分取消得红旗资格。小组最后一名得黄旗,若得分低于90分均得绿旗,为不达标单位。井下运行工区下属二个队有一个队得绿旗,井下运行工区得黄旗,两个队都得绿旗,井下运行工区得绿旗。通风部下属三个队有一个队得绿旗,通风部得黄旗,两个或三个队得绿旗,通风部得绿旗。通风部和井下运行工区所属二级单位有一个单位得红旗,其它单位得分均在95分及其以上,通风部和井下运行工区得红旗。选煤厂下属车间均不得红旗,厂部得黄旗,有一个车间为绿旗,厂部得黄旗。

3、红黄绿旗竞赛每月进行一次,以每月各单位标准化绩效考核进行排名,见附件三。

4、凡每月获得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优胜红旗的单位,干部当月奖金系数上浮0.2;获得黄旗警告的单位,干部当月系数下浮0.2,获得绿旗不达标单位,干部当月系数下浮0.3。凡得红旗的单位奖励3000元,得黄旗的单位罚款3000元。得绿旗的单位还要按二级停产整顿处罚标准进行考核。(获得红旗的单位在授旗仪式上领取办公室给予的奖励单,获得黄旗的单位在授旗仪式上领取办公室给予的罚款单。所有单据一式三份,计划财务部一份,获奖或被处罚单位一份,办公室一份。获奖单位凭奖励单到计划财务部领取现金。)

5、各检查组和专业管理组要具体明确本组的检查标准、检查考核办法及相应的管理制度,在该文件下发后6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办公室,并经办公室审核后方可下发执行。

6、授旗仪式在下月第一周周五调度会上进行,由矿领导主持授旗,矿政工部摄像并报道。

7、各区(队、车间)必须将所得旗悬挂在接班室醒目位置并保持整洁,每月末最后一天交办公室。

8、凡连续两个月被评为黄旗的单位,单位正职要向分管矿长做出书面检查,该单位分管标准化的负责人向办公室写出书面检查,并在标准化例会上做检查。

9、凡连续三个月被评为黄旗的单位,凡评为绿旗(不达标)的单位正职要在授旗仪式的调度会议上做检查。

八、达行业一级、企业一级考核办法

1、明确井下七大专业达行业一级、企业一级的标准,并进行全方位、全过程、全系统分专业培训,使职工知标准、懂标准、干标准、快弥补。

2、元月份通过下发关于《强力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达行业一级工作安排》的通知,元月底,采、掘、机、运、通、地测全面达到行业一级标准,并巩固提高完善至6月底。

3、凡在1-6月份动态不达行业一级,即生产、机电、通风标准化得分低于90分的责任区队,按二级停产整顿停工整改。

4、上半年各专业,各区(队)在达到行业一级的基础上要向企业二级标准逐步迈进,每月末打分定级为两个级别,即行业级和企业级。

5、7月份下发达企业一级的工作安排(指井下七大专业)。

5.1各专业、各区(队)对照企业一级的标准自查整改、摸底期限一个月。

5.2各专业、向分管区(队)进行交底、指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期限二个月。

5.3 10月份采、掘、机、运、通、地测、调度、综合管理全面达到企业一级标准,11月、12月为巩固、提高阶段。

5.4凡达不到企业一级标准的区队、部室,区队按标准化一级停产整顿考核并停产整顿,区队、部室的第一责任人按过失论处并进行电视讲评,同时处罚责任部室2000元。

6、洗选专业、矿区铁路、企业形象(包含4个专业)____年1月达到企业一级,并巩固、提高,以上专业各自牵头部门制定培训计划,报办公室实施,按照企业一级标准规范运行,集团公司检查达不到企业一级的牵头部门罚款2000元,单位正职按过失论处并电视亮相。

九、考核

(一)奖励

1、季度质量标准化绩效奖

1.1奖励范围

1.1.1采煤、综掘、普掘、机电、运输、通风、地测、调度、综合管理、矿容矿貌、财务、劳资、职工培训、洗选、矿区铁路专业的管理人员,(所有管理人员必须在办公室登记注册,井下六大部室职务在副部长及副部长以上人员除外)。

1.1.2、接受集团公司当季度标准化检查的矿属各单位区队区长、队长、书记、分管标准化的副区长、副队长。

1.2资金来源:矿安全奖励基金。(每季度4万元)

1.3得奖条件

1.3.1当季度无原煤、基建死亡事故。

1.3.2前三季度井下采、掘(机掘、炮掘)、机、运、通、六大专业达行业一级,其它专业达企业一级。

1.3.3四季度所有专业达企业一级。

1.3.4季度内都必须得矿生产奖。

1.4奖励办法

1.4.1集团公司未进行正式排名时

1.4.1.1各专业基础奖

采煤专业1200元,综掘专业4000元,普掘专业5200元,机电专业5000元,运输专业2000元,通风专业4000元,地测专业1200元,调度专业1200元,企业形象(4个专业)4×1000元,办公室(含综合、洗选、铁路及相关人员)7000元。

1.4.1.2个人最高得奖额为600元。

1.4.1.3根据管理绩效确定奖励额

1.4.1.3.1专业组得奖额=本专业基础奖×季度绩效考核平均分/100;

1.4.1.3.2办公室得奖额=办公室基础奖×矿标准化领导组绩效考核分/100。

1.4.2集团公司进行全公司正式排名时,执行集团公司奖励,奖励办法另行下发。

2、季度文明生产奖

2.1奖励范围:职能部室包巷人员。

2.2奖励条件

2.2.1所包巷道检查总分在95分以上,完成办公室的指令任务。

2.2.2文明生产职责,区域划分明确,不出现扯皮。

2.2.3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及时,不留尾巴。

2.2.4包巷人员每月自检,达标后向办公室提出申请验收,凡不提申请视同验收不合格。

2.2.5办公室每月对所有巷道进行检查一次,进行打分排队,排名最后两名免奖。

2.3奖励标准

2.3.1每季度8000元。(个人最高得奖额为500元)

3、标准化红、黄、绿旗竞赛奖

3.1资金来源: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奖励基金。

3.2奖励范围:参与红黄旗竞赛的所有单位及部室相关人员。

3.3奖励条件

3.3.1根据每季度红黄旗竞赛(标准化绩效考核分计算其平均分)平均分达95分及其以上(基层单位)。

3.3.2集团公司检查上半年达行业一级、四季度达企业一级。

3.4奖励办法

3.4.1在季度红黄旗竞赛均分在95分的基础上,各专业奖励为:综采队奖5000元;不达95分罚4000元,综掘组排名在一、二、三、四名时;分别奖5000元、4000元、3000元、2000元,最后一名或均分低于95分罚款4000元,普掘组排名一、二、三、四、五名时分别奖5000元、4000元、3000元、2000元、1500元,最后一名或均分低于95分罚款4000元(一个单位有两个及其以上头面时以所有头面的平均分计算单位得分)辅助组排名在一、二、三、四名时分别奖3000元、2000元、1500元、1000元,最后一名或得分低于95分时,扣2000元;机电专业组排名在一、二、三、四时分别奖3000元、2500元、2000元、1500元,最后一名或得分低于95分时扣2000元;选煤厂各车间,第一名奖2000元,最后一名扣1500元,以上各专业组最后一名且得分在90分以下(不达标)的单位,罚款加倍。

3.4.2个人得奖额最高400元。

3.4.3各专业组包队人员所包队组季度排名最后或不达标,包队人员免于奖励。

4、标准化智力竞赛奖另行制定办法。

5、标准化特殊奖:对标准化做出特殊贡献的人员进行特殊奖励。

(二)、处罚

1、凡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各专业组检查人员在检查中营私舞弊者与现场严重失真被检查出,扣检查人员每人100元,并取消当季度质量标准化绩效奖得奖资格。

2、检查人员未认真按标准化打分,每查出一次扣50元。检查人员检查不全面每次扣50元。每旬检查,必须在现场将问题敲定,三定表现场签字认可,杜绝扯皮,不执行此规定每发现一次扣检查人员100元。

3、各种标准化活动或会议迟到者扣50元。无故不参加者扣100元。

4、科室管理人员对工程验收移交把关不严,遗留问题得不到落实处理,可不报工程量,直至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凡造成工作扯皮每次扣负责人50-100元。

5、业务人员(包队人员)所分管区队出现被矿井办公室或特别小分队停产整顿(除业务人员自己停产整顿)一次扣责任人100元。

6、区(队)拒签三定,从月度标准化总分中扣1分;同一条问题经复查第一次不整改,从月度标准化考核总分中扣0.5分,凡区(队)同一条问题连续二次不整改,从月度标准化考核总分中扣1分(依此类推),并建议对分管标准化的副职组织处理。

7、区、队、车间每发生一次一级、二级、三级停产整顿,各罚款5000元、4000元、3000元,其中区(队)长、书记各罚款500元,分管标准化的副区(队)长罚款400元,其他干部、验收员和当班班长每人罚款300元。

8、对各类报表、通讯报道未及时报送,每次罚所在单位行政正职50元。

9、所查三定工程质量问题每条罚款50元,文明生产问题每条罚款20元;集团公司检查、办公室抽查、标准化特别小分队检查时加倍处罚。

10、标准化小分队成员每有一项任务完不成,罚小分队队长200元,成员每人50元,同时株连部室部长100元。

11、各类工程移交未将移交单交办公室,每次罚100元。

十、本办法从二oo七年五月一日起执行。原井下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细则废止。

十一、本办法解释权归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