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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知识(优选10篇)

时间:2026-09-25 13:13:0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知识

适配人群安监部门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事故调查组成员使用场景事故上报,事故调查,事故处理
制定目的怕出事没人管,出了事扯皮推责,大家都不清楚该干啥、咋干。
适用范围所有干活的人、出事的地方、用的设备、干的活儿。
职责分工老板要带头管,班组长盯现场,工人守规矩不乱来。
管理要求出事马上报,现场保护好,人别乱动,证据留着。
监督与检查安监部门查得勤,单位自己天天看,漏报瞒报就罚款扣证,严重了坐牢。

一.单选题

1.《条例》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c )日内提交事故报告。

a.40 b.50 c.60

2.《条例》于____年( b )起实施。

a.5月1日 b..6月1日 c.7月1日

3.事故发生后应逐级上报,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 b )小时。

a.1 b.2 c.3

4.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当于( b )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a.半小时 b.1小时 c.2小时

5.发生较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负有责任的人应处以( b )罚款。

a.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b. 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c. 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

6.在特殊情况下,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经批准可延长,但不超过( c )日。

7.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a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a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a. 30,7 b.20,5 c.15,3

8.《条例》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b )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a. 生产单位 b. 任何单位 c. 安监部门

9.《条例》规定,( a )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a. 一般事故 b. 较大事故 c. 重大事故

10.《条例》规定,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 c )负责调查。

a. 省级人民政府 b.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c. 县级人民政府

11.《条例》规定,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b)处理。

a. 上级机关 b. 司法机关 c. 地方政府

12.《条例》规定,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技术鉴定所需时间( b )事故调查期限。

a. 计入 b. 不计入 c. 部分计入

13.《条例》规定,( a )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a. 事故发生单位 b. 事故责任人员 c. 事故处理人员

14.《条例》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的事故为( b )。

a. 重大事故 b. 一般事故 c. 较大事故

15.《条例》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的事故为( a )。

a. 特别重大事故 b. 重大事故 c. 较大事故处

16.《条例》规定,( a )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a.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 b. 安监部门负责人 c. 有关部门负责人

17.《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 b )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a. 其主要负责人 b. 其负责人 c. 其有关人员

18.《条例》规定,( a )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19.《条例》规定,( b )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a. 安监部门 b. 事故发生单位 c. 有关部门

20.《条例》规定,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 a ),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 中介机构 b. 事故调查人员 c. 事故单位

二.多选题

1.《条例》要求事故调查组应由有关政府、( abcd )组成。

a.安监部门 b.监察机关 c.公安机关 d.工会

2.以下( abc )为重大事故。

a.27人死亡的事故 b.60人重伤的事故 c.直接经济损失为0.6亿元的事故 d. 7人死亡的事故

3.《条例》不适用于以下( ab )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a.核设施事故 b.国防科研生产事故 c.煤矿生产事故 d.钢厂生产事故

4.报告事故应包括以下( abcd )内容。

a.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b.事故简要经过

c.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 d.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5.以下(abc)单位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也参照《条例》规定执行。

a.事业单位 b.社会团体 c.国家机关 d. 国防科研单位

6.《条例》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事故在以下( abcd )方面进行规定。

a.事故报告责任 b.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

c.事故报告内容 d.事故受理值班制度

7.《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应当( abd )。

a. 认真吸取事故教训 b. 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c. 继续生产 d. 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8.《条例》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罚款的行为有( abc )。

a. 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b. 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c. 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d. 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9.《条例》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罚款的行为有( abcd )。

a. 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b. 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c. 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d. 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10.《条例》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罚款的行为有( abcd )。

11.《条例》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直接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罚款的行为有( abcd )。

12.《条例》规定,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尚不构成犯罪,依法给予处分的行为有( abcd )。

a. 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b. 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c. 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d. 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13.《条例》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尚不构成犯罪,依法给予处分的行为有( abcd )。

14.《条例》规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的行为有( acd )。

a. 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b. 组织调查的

15.依据《条例》规定,下列( abcd )为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a.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b.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c.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d.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三.判断题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将事故的“四不放过”原则贯穿始终,为事故报告和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操作规程。(√)

2.某企业发生事故,死亡32人,重伤7人,该事故按级别划分为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3.根据《条例》规定,事故划分为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3个事故等级。(×,4个级别,缺特别重大事故级别)

4.《条例》规定,特别重大事故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也依照《条例》执行。(×,不依照)

6.自《条例》施行之日起,《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7.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可以不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条例》执行)

8.《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生事故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可处上一年年收入的90%的罚款。(×,处以年收入40%~80%的罚款)

9.《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生事故后逃匿的,可处上一年年收入的60%~100%的罚款。(√)

10.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火灾、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等行业或领域的事故调查处理也须依照《条例》规定执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1.《条例》关于组织事故调查的责任是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12.《条例》规定,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也不能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可以直接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3.某单位发生火灾,烧毁财产100万元,没有人员伤亡,该事故不算生产安全事故。(×一般事故)

14.《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2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1小时)

15.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向上报告。(×,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16.《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17.《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18.《条例》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19.《条例》规定,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0.《条例》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时间对事故调查报告做出批复。(√)

四.问答题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立法目的和依据是什么

答: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2.《条例》将事故划分为哪4个等级

答:根据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条例》对事故的报告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4.《条例》对发生事故单位现场人员、负责人报告事故是怎样规定的

答: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5.《条例》对事故调查组成员的条件有什么要求

答:《条例》规定,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知识:某工业总公司重特大生产

适配人群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应急管理岗,基层厂长经理使用场景重特大事故处置,生产经营现场抢险,跨企业协同救援
制定目的怕出大事没人管,现场乱套伤人赔钱,想提前把谁干啥、咋救人都定清楚。
适用范围总公司底下所有厂子、企业,干生产活的地方和人。
职责分工书记经理带头管,副经理搭把手,科长厂长守自己地盘,出事马上报、马上动。 本预案由灞桥区工业总公司制定,并负责维护和解释。
管理要求出事立刻报领导,先救人再救物,疏散要快路线清,现场保护好别乱动。
监督与检查出事不报、拖着不动、乱指挥,要被点名批评,严重就追责。领导随时查,每月练一次应急。

一、目的

为了加强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明确机构职责,建立健全统一指挥、职责明确、平战结合、反应灵敏的应急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结合总公司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1、以“****”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切实加强和提高总公司应对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综合管理和紧急处理能力。

2、在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下,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付重大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工作准备,将日常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做到常备不懈。

充分发挥基础组织作用,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制,组织、动员职工积极参加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增强职工的防灾、减灾、防事故的意识。

三、适用范围

总公司下属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均属于本预案适用范围。

四、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及其职责

1、总公司设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总公司书记、经理 张满年

副组长:总公司副经理 吴鹏军

总公司副经理 瞿光明

成 员:各科室科长及各企业书记、厂长(经理)

2、主要职责

——组织现场情势分析,研究确定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

——具体组织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确保救援工作有序开展;

——掌握和报告重要情况,并及时向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汇报现场救援情况;

——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五、应急响应程序

1、企业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严格保护事故现场,立即如实报告总公司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2、总公司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接到重特大事故险情报告后,应当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掌握初步情况,采取必要措施疏散现场人员,首先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并向区政府、区安委会办公室(区安监局)报告。

3、采取科学、安全、高效的救援方案,救援本着“先救人、后救物”的原则,主要是现场医救和就近医救。

4、加强治安管理,保持现场秩序,保证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依据险情进行动员,正确引导,避免引起群众恐慌和骚乱。

5、根据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安全组织人群疏散,明确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的群众疏散撤离方式、程序和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指定专人负责实施。

6、事态难以控制时,及时上报区政府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织更大力量遏制事态发展。

六、应急结束

事故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后,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结束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终止紧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事故紧急处置结束后,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会同事故企业要适时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七、本预案由灞桥区工业总公司制定,并负责维护和解释。

本预案自二00六年元月一日起实施。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知识:太仆寺旗生产

适配人群旗安委会成员,现场指挥长,应急办负责人使用场景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处置,跨部门协同救援
制定目的怕出大事故没人管,人死得多、东西坏得狠,社会乱套。要快救、少死人、少损失。
适用范围太仆寺旗地界里发生的特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旗里管不了的也归这管。
职责分工旗长当总指挥,副旗长们分块管;安监局干活协调,各部门按自己活儿上手;企业自己守好门、看好人、备好东西。
管理要求出事马上报、1小时内;危险地方拉警戒、撤人;专业队快上、医生快到;物资设备提前备好、定期练。
监督与检查安委会办公室盯着各单位干没干、练没练;不报、迟报、假报要追责;查出来问题限期改,改不好通报批评。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特制订太仆寺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综合应急救援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0号)

《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42令)

《国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7号令)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____)

《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安监厅应急〔____〕222号)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内安监应急字〔____〕133号)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锡林郭勒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太仆寺旗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重新修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太仆寺旗境内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3.1 特别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3.2 超出事发地应急处置能力,或需要由太仆寺旗人民政府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3.3 旗政府领导认为需要旗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旗安委会)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1.4.2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协调下,各安委办成员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和完善安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1.4.3 坚持“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旗人民政府为主,实行旗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旗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必要时由旗政府或旗安委会直接组织指挥。

1.4.4 坚持“依靠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1.4.5 坚持“依法规范,不断完善”。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不断完善,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4.6 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1.5 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全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全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其他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太仆寺旗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及相关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成。

2 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应急指挥领导机构

2.1.1 全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领导机构为旗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旗安委会),在旗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全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综合协调和指挥。

2.1.2 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和宣布终止应急响应状态的命令。

2.1.3 协调消防大队(旗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和武警中队、人武部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2.1.4 向盟行署和盟安委会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旗安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具体的协调与处置工作。

2.2 组成及职责

指挥长:旗委副书记、政府旗长

副指挥长:政府副旗长、安委会主任;政府副旗长、公安局局长;安监局局长、安委会副主任;政府法制办主任、安委会副主任;人武部副部长、消防大队(旗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大队长、武警中队中队长。

组成单位:组织部、宣传部、政府办、经济和信息化局、发改局、监察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局、国土资源局、农牧业局、水利局、林业局、公安局、安监局、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科技局、卫生局、民政局、环保局、质检局、药监局、气象局、总工会、农电局、人武部、财险公司、人险公司、疾控中心、交警大队、消防大队(旗综合应急救援大队)、武警中队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组成。

2.3 组成机构及其职责

旗安委会办公室为全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综合协调指挥办事机构。旗安委会办公室下设旗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安全生产应急中心)承担应急综合协调指挥的相关具体工作和生产安全应急管理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2.3.1 承担全旗生产安全应急管理综合协调、指导、检查等工作。

2.3.2 在旗安委会的领导下,根据授权组织协调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以及根据有关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2.3.3 负责全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全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管理与备案工作。

2.3.4 指导、协调、检查各地、各相关部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成立应急管理专家组,分析预测较大以上事故风险及预防,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3.5 组织起草全旗生产安全应急救援相关法规、规章、标准,制定相关应急规程;负责拟订应急救援计划和保障方案;组织与实施全旗安全生产应急宣教工作。

2.3.6 根据授权,负责协调在全旗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事故灾难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信息的发布。

2.3.7 负责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之间的工作。

2.3.8 负责向盟安委会办公室、盟行署应急办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2.3.9 统一规划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指导、协调专业救护队伍不断提高装备水平、演练技术和应急能力,组织全旗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相关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挥全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综合应急救援演习。

2.3.10 承担旗安委会日常事务,办理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旗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4 组成单位职责

在旗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旗安委会的综合协调下,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其相关专业领域的应急指挥工作,建立相关专业的应急指挥机构以及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制订、管理并实施本部门相关应急预案,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旗政府办公室:

(1)协助旗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总指挥长、副总指挥长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负责联络旗其他领导;

(2)协助旗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总指挥长、副总指挥长检查、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职责;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向盟委、行署报告关于事故和抢险救援情况,落实有关领导的指示和批示;

2、宣传部

(1)负责组织协调各新闻单位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宣传报道工作;

(2)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及处置情况等的新闻发布工作;

(3)负责组织旗各新闻单位进行全社会安全生产知识、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3、经济信息化局

(1)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应急管理、产业安全有关工作,负责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工作,参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煤电油运综合协调工作;

(2)参与管理医药储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应对事故灾害等所需救灾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

(3)负责组织协调网络信息安全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4、监察局:

(1)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对旗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以及事故灾难处置情况实施监督;

(3)查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而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灾难的行为,对抢险救援工作中渎职、赎职行为进行行政追究。

5、财政局

(1)负责落实旗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日常办公经费;

(2)负责落实旗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组办公及活动经费;

(3)负责落实旗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物资保障经费;

(4)负责落实旗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项资金,并及时划拨使用;

(5)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为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预防、应急救援物质储备、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住房城乡建设局

(1)参与组织、协调和指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

(2)为建设工程事故灾难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3)负责编制《太仆寺旗建设工程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太仆寺旗热力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4)负责督促建设施工单位和热力供热公司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备案、演练工作。

7、交通局

(1)参与组织、协调和指挥道路交通运输事故灾难应急救援;

(2)负责组织、指挥事故灾难状态下的公路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3)建立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运输资源动态数据库,明确应急救援所需交通工具的数量、分布和功能,保障突发事故灾难所需增援的交通运输工具;

(4)建立健全有关交通运输单位交通管制、线路规则和路障清除等保障措施;

(5)负责编制《太仆寺旗道路运输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太仆寺旗公路建设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6)负责督促交通运输企业和道路建设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备案、演练工作。

8、国土资源局

(1)为事故灾难发生现场及周边地区提供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等资料;

(2)组织专家为事故现场救援及周边地质环境安全提出措施。

9、农牧业局

负责组织协调农牧、农机等自然灾害和动植物疫情、生物灾害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10、水利局

(1)负责督促本系统涉及事故灾难的单位启动应急预案;

(2)对水旱等灾害,负责组织力量实施抢险救援,提出抢险技术方案,提供抢险救援技术资料和物资器材。

11、林业局

(2)对林产工程事故,负责组织力量实施抢险救援,提出抢险技术方案,提供抢险救援技术资料和物资器材。

12、公安局、交警大队

(1)负责事故灾难区域交通管制、现场保卫、人群疏散和安置区的治安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火灾、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扑灭事故现场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

(3)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道路交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4)负责对事故灾难现场失踪人员的搜救;

(5)负责编制《太仆寺旗道路交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太仆寺旗火灾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险公司、财险公司

负责全旗工伤保险工作,确保安全事故发生后,工伤保险待遇的及时足额支付。

14、教育科技局

(1)负责督促发生事故灾难的教育机构和学校启动应急预案;

(2)负责指导学校和基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师生员工的疏散、抢救,稳定师生及家长情绪,妥善安置受灾地区的学生,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3)负责编制《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5、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疾控中心

(1)结合太仆寺旗地域特点,合理确定有关医疗单位作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医疗救护中心;

(2)负责检查、督促各地120急救中心的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及车辆、器材储备;

(3)在应急救援时,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医疗救护队伍参加抢险救护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相关药品和器械并为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负责组织在事故灾难现场(洗消缓冲区)设置临时医疗急救区(点)。负责组织对伤员进行分检及紧急医疗处置,并迅速将需要进一步救治的伤员转送到指定医院;负责组织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5)负责职业危害事故抢救工作的技术保障。

(6)负责编制《太仆寺旗灾难救援医疗保障应急预案》。

16、环境保护局

(1)为各类事故灾难现场提供与环境相关的必要的数据参数;

(2)负责事故灾难的环境应急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措施。

(3)针对事故灾难造成的环境污染状况,提出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案,并监督事故责任主体单位监督实施。负责监督事故单位对因事故灾难形成的污染物质进行处置。

17、质量技术监督局

(1)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

(2)为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3)负责编制《太仆寺旗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8、气象局

(1)提供太仆寺旗境内强雷区分布区域,为各级政府编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提供防雷资料

(2)负责提供事故灾难现场或者现场附近的风向、风速、温度、湿度、气压、降水量等气象资料;

(3)负责编制《太仆寺旗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19、总工会

(1)配合政府做好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

(2)配合政府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

(3)参与指挥和协调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

20、农电局

负责组织协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提供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

21、人武部、消防大队(旗综合应急救援大队)、武警中队

(1)明确部队有关建制单位为应对各类事故灾难救援预备力量;

(2)设立应对各类事故灾难救援的训练科目,组织和训练演练,提高各类事故灾难救援能力;

(3)配备应急求援所需的车辆和装备、器材,提高自身防护能力;

(4)受旗政府的请求,参加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2.5 现场救援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按应急响应的级别和职责,由事发地政府组织领导,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主要职责:负责现场处置、救援、善后和保障工作,指挥现场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上一级应急领导机构及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

2.6 专家组组成与职责

2.7.1 旗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类别和部门应急救援职责,组织成立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管理专家组。

2.7.2专家组由锡林郭勒盟应急救援专家库中的太仆寺旗专家组组成。

2.7.3 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指导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2.8 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各相关部门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消防大队(太仆寺旗应急救援大队)、武警中队、民兵预备役人员、社会力量及志愿者队伍。

2.9 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建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资源,做好事故应对工作。

3 预防与预警

3.1重大危险源管理

3.1 监测与预警

3.1.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类型和特点,旗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组织对辖区内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监测与监控,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并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对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进行分级,实施监控、预警,及时汇总分析事故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进行会商评估;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应立即按照规定向旗政府应急办、旗安委会办公室以及相关部门报告,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定期演练。

3.1.3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事故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与事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对应,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旗政府及有关部门收集到的有关信息预测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由旗政府或授权安委会办公室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出相应级别的警报,发布预警公告,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3.1.4 事故高发季节和连续发生同类重大未遂事件的相关信息是监测与预警的重点。事故高发季节应及时发布预警公告,提出预防措施和要求,检查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当地或同一行业连续发生同类重大未遂事件的,应及时采取专项检查、治理等措施,必要时,等同事故进行处理,举一反三,防止事故发生。

3.2 预防与应急准备

3.2.1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制定应急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检查监测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核销;应建立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做好应急保障,建立由本单位组成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定期检测、维护应急报警装置和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加强相关知识技能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救援措施,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应对突发性事故灾难的应对能力;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制定保护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3.2.2 旗政府应对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定期进行检查、评估与监控,并登记建档,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发现或确认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落实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人和应急预案,按期整改消号。统筹安排应对事故灾难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合理的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并完善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做好应急资源保障工作,建立应急专家组并定期联系。

3.2.3旗政府和相关部门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机构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应及时研究应对方案,报送相关信息,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防止事故发生。事态严重时向旗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上报旗政府应急办。

3.2.4 旗政府应设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储备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具体实施方案由旗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3.2.5 旗政府或授权旗安委会发布预警公告,进入预警状态后,在旗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旗安委会的综合协调下,旗安委会办公室、各有关部门以及各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加强对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人员对信息进行分析评估。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要求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相关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分析,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针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调集应急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6)开展专项行动,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风险。

(7)不能保证安全的,应及时下达通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立即整改、局部停产或撤出人员、全部停产等措施。

3.2.6 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发布单位应当对外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事故灾难信息报告

3.3.1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封闭并保护事故现场;在有效防护的前提下,指挥本单位专业救护队伍(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及时疏散危险区域内无关人员,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故扩大;按照规定在事发1小时内报告旗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旗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同时报盟行署。

报告或报警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详细地点、事故类别、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以及现场救援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抢险设备、器材、交通路线、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等。

3.3.2 各部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接到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

3.3.3 旗安委会办公室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核实处理并及时向旗安委会领导及旗政府报告。接到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和报告后,应及时向盟行署、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3.3.4 旗安委会办公室接到旗政府和其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转来的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核实处理并及时反馈。

3.3.5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旗安委会办公室、旗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

3.3.6旗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在组织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要及时向旗宣传部通报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工作。

4 应急处置

4.1 分级处置机制

4.1.1 安委会办公室的处置

进入i级应急处置的,旗安委会办公室立即向旗安委会及旗政府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提请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

(1)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和专家到岗,会同有关专家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必要时,报请指挥长亲自或指派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应急救援前线,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协调指挥。

(2)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生产经营企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报请指挥长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旗县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救援队伍待命,或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援,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提供支持和保障。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必要时,由指挥长提请旗政府在全旗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

(6)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其它突发事件的,及时向旗政府报告,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7)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灾难进一步扩大时,报请指挥长向盟行署和盟安委会报告,请求协调支援。

(8)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1.2 相关部门的处置

进入ⅱ级处置的,相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旗政府及旗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申请组织协调。

4.1.3 事故发生单位的处置

进入ⅱ级处置的,在旗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到达之前,事故发生单位应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应急状态,旗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规定采取应急处置和救援措施。

(1)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带领相关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工作。

(2)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3)在做好保障应急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控制危险源,降低和消除危害,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以及场所,采取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4)实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环境监测、人员防护以及其他保障措施;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做好后勤保障和人员善后工作。

(5)主动与旗政府及旗安委会办公室、相关部门进行通信联系,保持信息畅通。

(6)启用本单位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

(7)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4.2 指挥和协调

4.2.1 进入ⅱ级应急处置后,旗安委会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指导、协调和支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应急救援。必要时,由指挥长或者指派有关人员直接组织指挥协调。

4.2.2 旗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按照应急管理职责,参与或者根据授权直接组织、协调、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4.2.3 有关部门接受指挥长指派,指挥协调本系统和其他参与部门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派出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旗政府及旗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4.2.4 在旗安委会派出或指定现场指挥人员之前,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协调。

4.2.5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按相关应急预案及现场应急方案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事故扩大。同时,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指挥人员及各专业队伍进入事故救援现场。

4.2.6 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了解现场情况,划定警戒区域,对现场实施封控,会同有关专家完善应急方案,指挥布置各相关部门及专业救援队伍、保障队伍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按照分工开展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同时,组织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所在地的政府,严格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时,必须及时做出标志、摄影、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4.3 紧急处置

4.3.1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现场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报送盟安委会及盟行署备案。

4.3.2 超出旗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行政区域、跨行业领域的影响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现场指挥部提出,或由旗安委会办公室及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报请盟安委会领导机构批准后协调实施。影响特别重大的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务院安委会决定。

4.4 医疗卫生救助

4.4.1 由旗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医疗设施、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组织有关专家、医疗急救队伍,开展紧急医疗救护、现场卫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疾病控制机构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

4.4.2 必要时,向盟卫生局、盟行署及盟安委会申请协调支援。

4.5 安全防护

4.5.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必要时,报盟行署及盟安委会申请协调支持。

4.5.2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如下:

(1)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方法、范围、路线、程序,并报旗政府及旗安委会。情况紧急时,可边实施、边报告。

(2)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群众疏散、转移。

(3)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开展医疗救治、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5)负责治安管理。

4.6 现场警戒与保卫

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下,现场警戒与保卫,由旗公安局及事故单位保卫机构实施。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区域内人员及财产的安全。

(2)负责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现场警戒封闭,阻止未经批准的现场拍摄、采访等;控制旁观者进入事故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

(3)负责交通管制,进行人员、车辆疏导和分流等工作。

(4)防止和处理事故现场可能发生的其他刑事、治安案件。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7.1 旗政府视情况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报请旗政府及旗安委会组织动员全旗相关社会力量。

4.7.2 必要时,旗政府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4.7.3 超出事发地旗政府处置能力时,旗政府向盟行署及盟安委会申请支援。

4.8 现场检测与评估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机构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2)对现场事故规模、影响边界及气象条件,对食物和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产生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的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进行监测。

(3)指导现场群众疏散以及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有关综合性报告和气象、地质、水文资料。

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向旗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报告。

4.9 信息发布

4.9.1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在旗宣传部的指导下,依照太仆寺旗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有关规定,由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旗安委会办公室会同事故主管部门负责本预案适用范围内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工作。相关部门和机构应负责提供有关信息,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汇集的新闻舆论联络工作,迅速拟定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客观地组织报道事故事实和抢险救援、善后工作等相关事宜。

4.9.2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4.10 应急结束

4.10.1 符合下列条件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和隐患已经消除,环境符合有关标准。

(2)遇险人员获救或部分失踪人员经全力寻找和搜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无生还希望的。

(3)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

4.10.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或事故责任单位提出,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报请启动机构批准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对外宣布结束应急状态。

(2)由现场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在旗安委会的领导下,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配合。善后处置主要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善后处置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员及受影响群众,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依据法律政策负责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及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确保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

5.2 保险

5.2.1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社会保险机制。对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预防和减少事故损失。

5.2.2 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单位的保险受理。当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受灾人员、单位和应急救援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

5.3 调查报告、经验教训及改进

5.3.1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按有关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按照调查权限报请上一级安监部门组成调查组。

5.3.2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事故主管部门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于应急终止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旗政府,同时报送旗安委会及旗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旗安委会办公室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旗政府应急办。

5.3.3 旗安委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相关应急预案。

6 奖励与责任追究

6.1 奖励

在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国家、集体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成绩显著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经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6.2 责任追究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事故预防、应急准备工作,导致发生事故,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的。

(2)不按规定报送和公布有关事故信息或者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的。

(3)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事故或者处置不当,导致事故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7.1.1旗政府应急办对网通、移动、电信部门进行通信保障与协调工作,保障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紧急情况下,调度旗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指挥信息通畅。

7.1.2旗政府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负责建立和完善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系统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健全本部门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法与程序。

7.1.3 各相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旗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或简报,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旗安委办公室下设的旗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具体承担收集、分析和处理全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的任务,定期报送盟安委会办公室和盟应急办。

7.2 应急支援与保障

7.2.1 救援装备、器材保障

(1)旗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旗救援装备、器材的协调调配,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逐步实现资源共享,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工作。

(2)旗住建局、公安局、交通局、质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提供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和其它特种设备。

(3)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

7.2.2 应急队伍保障

(1)充分依靠公安消防、民兵预备役以及武警中队等应急力量,同时,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专(兼)职救援队伍。

(2)各相关部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3)旗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组织检查应急队伍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7.2.3 交通运输保障

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下,事故现场的交通运输保障由旗公安局和交通局按职责分工组织协调,盟行政公署和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事故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危害的人员,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保障抢险道路的畅通,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必要时,报请自治区安委会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民航和铁路等部门(单位)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7.2.4 医疗卫生保障

旗卫生局按照职责和相关预案要求,掌握全旗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做好应急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向旗安委会办公室通报相关医疗卫生资源信息。

7.2.5 物资保障

(1)与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2)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和掌握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向旗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协调。

(3)发改局、经信局、民政局和商务局负责协调跨旗县的救援物资调用。

7.2.6 生活保障

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下,由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协调,旗政府和事故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保障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它生活必需品。所需费用由旗财政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列支。

7.2.7 资金保障

(1)由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经费由财政局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列支。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作为事故抢险救灾资金。

(3)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和损失赔偿费用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旗政府协调解决。

7.2.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旗政府负责提供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7.3 技术储备与保障

旗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成立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专家组,建立应急信息数据库,充分发挥技术单位应急专业技术的研发能力,开发应急新技术和新装备,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7.4 宣传、培训和演习

7.4.1 宣传教育

(1)在旗政府的领导下,旗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无偿开展公益宣传。

(2)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负责本系统应急工作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危机防范意识。

(3)企业与所在地社区、村委会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7.4.2 培训

(1)旗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全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综合培训。

(2)有关部门组织本行业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上岗培训和业务培训。旗安委会办公室提供指导。

(3)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7.4.3 演习

(1)旗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其中,旗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指挥综合应急救援演习。

(2)旗安委会办公室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3)相关部门的专业应急机构组织演习结束后,将演练、演习总结以书面形式报送旗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备案。旗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的联合演习结束后,向旗安委会及旗政府应急办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7.5 监督检查与应急能力考评

7.5.1 监督检查

旗安委会办公室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5.2 应急能力考评

为保障事故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旗安委会办公室定期对全旗各级、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的设置、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能力考评。

8 其它事项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更新,或部门职责、应急措施、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应急演练发现预案存在问题,以及应急救援实践的经验教训,旗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报送旗政府批准后实施。

8.2 其他要求

(1)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依法参与、支持、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便利条件。

(2)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车辆、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旗政府办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知识:生产

适配人群乡镇政府负责人,行业监管部门,现场指挥部成员使用场景生产安全事故,一般事故处置,跨部门协同救援
制定目的怕出大事没人管,人死多了财产损失大,社会不稳。大家慌乱没章法,救得慢伤得重。
适用范围松溪县地界里所有厂子、工地、路上、水里、学校、景区这些地方的事。
职责分工乡镇街道先动手,部门各管一块,企业自己扛头道责任,县里统筹指挥,专家出主意。
管理要求出事马上报,人先撤出来,危险源快控制,别瞎救,警戒线拉好,医疗环保都到位。
监督与检查安监局盯着看,乡镇和部门要定期练,不按时报、乱指挥、瞒报的要挨批,严重了追责。

乡(镇)人民政府、松源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松溪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____年5月23日印发的《松溪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松安委〔____〕4号)同时废止。

松溪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以下简称事故),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安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松溪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松溪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处置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专项预案。

全县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县有关部门(单位)事故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的事故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预案、重大活动事故应急预案等组成。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迅速救援的理念,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2)分级负责。坚持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事发单位是事故应急处置第一响应者,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认真落实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责任。

(3)协调配合。建立健全联防联动工作机制,坚持协调有序、资源共享、紧密配合,充分调动和发挥各部门各企业以及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事故救援。

(4)讲求科学。坚持科学有效施救,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作用,应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装备,依法依规施救。

(5)舆论引导。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准确、客观发布事故信息,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事故处置进展及相关工作情况。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县直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县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安监局),由县安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1县政府安委会

领导、组织、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必要时,协调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调集武警、民兵和预备役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2.2县政府安办

承担全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监督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关系;承担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3负有安全监管和服务保障职责的县有关部门(单位)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县有关部门(单位)是行业(领域)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承担本行业(领域)事故应急救援指挥职责。

负有服务保障职责的县有关部门(单位)承担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的技术、队伍、资金和服务保障职责。

(1)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指导协调事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舆情监测和现场记者服务管理,以及网上信息内容的应急管控等工作。

(2)县经济信息和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商贸流通行业领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和民爆器材生产企业等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县属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县属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3)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医疗工作和卫生防疫工作。

(4)县教育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县教育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5)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民用爆破器材(除生产销售)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导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交通管制、外围周边地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6)县民政局:负责指导协调养老院、福利院等事故应急处置和群众安置、生活救助等工作,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7)县财政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的安排和拨付,并监督使用。参与所监管企业事故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协调相关监管企业派出专、兼职救援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8)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协调全县国土资源部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9)县环保局:组织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环境的监测,指导环境污染的防控与处置工作。

(10)县规划建设和旅游局:负责指导协调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涉及旅游团队、星级饭店等职责范围内相关行业领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1)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和搜救工作;组织提供相关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

(12)县农业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以外农机和渔业生产等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指导协调道路上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事故。

(13)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林业生产和林产品加工业等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4)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水利工程项目、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等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5)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特种设备。

(16)县安监局:督促各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加强对职工和人民群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知识的宣传和教育;组织协调工矿商贸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

(17)县总工会:督促企业工会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监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18)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做好有关安全生产建设项目的审查、立项和投资计划安排工作。负责地震监测,提供震情信息支持;根据需要组织协调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参与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19)县气象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的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20)中国电信松溪分公司、中国移动松溪分公司、中国联通松溪分公司:组织协调通信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保障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通信畅通。

(21)县供电公司:保障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所需电力供应。

(22)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组织协调军队和武警、民兵和预备役人员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维护社会治安和转移群众工作。

(23)县内有关保险公司:负责办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保险业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后,按照保险合同开展好理赔工作。

(24)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县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协调本行业(领域)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4事发地政府

事故灾难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实行属地为主,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现场救援工作。

2.5应急救援专兼职队伍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公安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等,应按指令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2.6工作组

工作组是在一般事故发生时,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派出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组。

2.7应急救援专家组

应急救援专家组主要包括县安全生产专家组和县有关部门(单位)聘请的专家,负责分析事故原因,为事故提供救援方案等。

3 事故预防预警分级与信息报告

3.1预防

生产经营单位的关键基础设施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增强防灾抗灾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的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关键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事故风险评估体系和制度,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定期进行综合评估和预防分析。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险情等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所在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督主管部门或指定专业机构,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3.2预警分级

按照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事故的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i级预警(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ii级预警(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由省政府或省政府安委会负责发布。

iii级预警(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由事发地设区市政府负责发布。

ⅳ级预警(蓝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发布。

3.3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险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按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级。

3.3.1特别重大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3.2重大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3.3较大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3.4一般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事故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4信息报告

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灾难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县属企业和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30分钟内,报告县人民政府,并抄送县安委会办公室。

县、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逐级报告事故灾难情况,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在2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4 应急响应

4.1响应标准

4.1.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1)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事故;

(3)超出省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4)跨省级行政区域、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事故;

(5)国务院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事故。

4.1.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1)发生重大事故;

(2)超出设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3)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事故;

(4)省政府认为需要响应的事故。

4.1.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1)发生较大事故;

(2)超出县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3)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事故;

(4)设区市政府认为需要响应的事故。

4.1.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事故。

4.2响应级别

对应响应级别划分,依次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i级响应(红色)由国务院负责组织实施,省政府负责实施先期应急响应行动或组织应急响应行动。当国务院安办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i级应急响应行动时,省政府、事发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相应预案,服从指挥调度,全力配合组织救援,及时向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办、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ⅱ级响应(橙色)由省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设区市政府负责实施先期应急响应行动或组织应急响应行动。对发生超出设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设区市政府应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当省政府或省政府安办及省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ⅱ级以上应急响应行动时,设区市政府及事故发生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服从指挥调度,全力配合组织救援,及时向省政府及省政府安办、省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iii级及以下响应的组织实施由设区市政府决定。当超出当地政府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的突发事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3响应行动

4.3.1事发企业响应

事发企业(单位)是事故第一应急响应者,应立即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2)立即下达停产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

(3)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当地政府和安监部门,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4.3.2事发地政府响应

需启动ⅳ级响应的,在上一级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到达之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事发地政府应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规定采取应急处置和救援措施。

(1)政府主要负责人带领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工作。

(2)组织救治受伤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3)在保障应急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控制危险源,降低和消除危害,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以及场所,采取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4)实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环境监测、人员防护以及其他保障措施;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做好后勤保障和人员善后工作。

(5)及时向县政府和县政府安办、相关部门报告有关信息,保持通信畅通。

(6)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

(7)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4.3.3县有关部门(单位)响应

当启动ⅳ级及以上响应时,县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县政府和县政府安办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1)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县政府和县政府安办报告应急救援行动进展情况。

根据事故类别,依照《松溪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手册(试行)的通知》精神,涉及以下15类事故的主要响应部门:

(1)生产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县公安局,县委宣传部、县交通运输局、安监局、卫计局。

(2)生产性火灾事故:县公安局,县委宣传部、县安监局、卫计局、环保局。

(3)危险化学品事故:县安监局,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卫计局、环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4)民爆品事故:县经济信息与商务局(生产、销售)、县公安局,县委宣传部、县安监局、卫计局、环保局。

(5)非煤矿山事故:县安监局,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卫计局、经济信息与商务局。

(6)内河交通安全事故:县交通运输局,县委宣传部、县农业局、公安局、安监局、卫计局、环保局。

(7)交通建设施工安全事故:县交通运输局,县委宣传部、县规划建设和旅游局、公安局、安监局、卫计局。

(8)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事故:县规划建设和旅游局,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安监局、卫计局、环保局。

(9)旅游安全事故:县规划建设和旅游局,县委宣传部、县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安监局、卫计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民族宗教局、水利局。

(10)水利工程、河道采砂安全事故:县水利局,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安监局、卫计局。

(11)电力安全事故:县经济信息与商务局、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安监局、卫计局。

(12)渔业安全事故:县农业局,县委宣传部、县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安监局、卫计局、环保局、水利局。

(13)校园安全事故:县教育局,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安监局、卫计局。

(14)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县农业局,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安监局、卫计局、水利局。

(15)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委宣传部、县安监局、卫计局、公安局。

4.3.4县政府安办响应

(1)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保持与事故发生地的应急救援机构、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事发地政府和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次生事故的情况,及时上报县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

(6)按照县政府安委会的要求,通知县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和专家,赶到县政府安办或相关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

(7)协调落实其它有关事项。

4.3.5县政府(县政府安委会)响应

当启动iv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根据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的要求,由县政府主管业务的领导、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行动。

(1)立即做好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

(2)到达事发地查看事故现场,听取事发地政府、现场指挥部汇报相关救援情况,并向上级政府安办报告。

(3)进一步组织研究应急救援方案及措施,把控事态,防止事故升级、失控和导致次生事故发生,并作出批示指示。

(4)根据事故现场救援需要,协调县公安局、武警中队、专业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参与救援。

(5)根据事态发展的趋势,研判是否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和范围。

(6)慰问部分伤员和受害家属代表,指导做好受事故影响或波及的周边群众安全稳定工作。

(7)指导新闻发布工作。

4.4指挥和协调

ⅰ、ⅱ、ⅲ、ⅳ级响应启动后,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事发地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县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应急指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相关机构应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县属企业发生事故灾难时,其主管部门(单位)应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发生在省、市驻松溪企业和一些特殊领域或者涉及多个领域、跨县行政区域、影响特别严重的事故灾难时,县安委会办公室领导组织协调指挥。必要时,县安委会领导同志及县安委会有关成员组织协调指挥。

按照事故等级和相关规定,上一级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的,下一级政府现场指挥部要立即移交指挥权,并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5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当地政府应按照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

(1)根据事故救援需要和现场实际需要划定警戒区域,及时疏散和安置事故可能影响的周边居民和群众,疏导劝离与救援无关的人员,维护现场秩序,确保救援工作高效有序。必要时,对事故现场实行隔离保护,尤其是矿井井口、危险化学品处置区域、火区灾区入口等重要部位,要实行专人值守,未经指挥部批准,任何人不准进入。对现场周边及有关区域实行交通管制,确保应急救援通道畅通。

(2)了解有关危险因素,明确防范措施,科学组织救援,积极搜救遇险人员。遇到突发情况危及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时,救援队伍指挥员有权作出处置决定,迅速带领救援人员撤出危险区域,并及时报告指挥部。

(3)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类救援队伍开展救援。

(4)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

(5)县安委会根据事发地政府请求和专家意见建议,调集其他救援力量前往支援。

(6)县安委会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事态超出本县处置能力的及时向市政府安办请求周边县市支援。

对继续救援可能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极易造成次生衍生事故等情况,指挥部要组织专家充分论证,作出暂停救援的决定;在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指挥部组织研究,确认符合继续施救条件时,再行组织施救,直至救援任务完成。因客观条件导致无法实施救援或救援任务完成后,指挥部要提出终止救援的意见,报本级政府批准。

4.6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7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县卫计局根据乡镇政府的请求或县政府(县政府安委会)的指令,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进行支援。

4.8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企业应当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落实周边群众安全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部门负责群众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9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1)事发地政府应根据需要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报请县政府及县政府安委会组织动员全县相关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2)根据需要,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有关单位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

4.10现场监测与评估

现场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机构成立事故现场监测与评估小组,做好以下工作:

(1)综合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2)对事故规模、影响边界及气象条件,食物和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产生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的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进行监测。

(3)指导现场群众疏散,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有关综合性报告和气象、风向、地质、水文资料。

监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向县政府安办和有关部门报告。

4.11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县安监局会同县政府应急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发布工作。

4.12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专家组讨论研究,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县政府会同市、省、国家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县人民政府会同县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保险

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总结和评估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国务院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调查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由省安委会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省人民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省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调查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由市安委会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市人民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市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调查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由县安委会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县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县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调查组。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县人民政府和县安委会办公室。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县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县有关部门(单位)。

6 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1)中国电信松溪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保障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及时组织抢修当地中断的通信线路,建立并启动卫星或微波等机动通信方式,保证应急指挥信息畅通。

(2)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重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全县重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3)县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乡镇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并向县政府安办报送,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及时报送。

(4)县政府安办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县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信息,并及时向县政府和市政府安办报送。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要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保持装备良好与熟练使用。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

6.2.2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加强训练和管理,提升应急救援技能和水平。各行业(领域)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装备和物资。

6.2.3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保障人员疏散所需车辆。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县有关部门要明确本部门应急救援专用车辆,以便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6.2.4医疗卫生保障

县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事故的救治能力。

6.2.5基本生活保障

县政府负责做好受事故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保障被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用水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它生活必需品。

6.2.6物资保障

县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物资储备部门应根据实际,负责落实应急物资储备,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6.2.7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县政府处置事故所需工作经费,按照县财政局制定的《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解决。

6.2.8社会动员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应急救援,需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县政府应提供帮助。

6.2.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提供事故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并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政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提高技术保障水平。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各类媒体应提供相关支持,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企业应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有关部门(单位)应组织本行业领域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2 预案演练

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县政府安办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练。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县直有关部门(单位)的专业应急机构组织演练结束后,应及时向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安办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奖励

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它特殊贡献的。

7.3.2责任追究

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未经授权,擅自向媒体提供涉及事故成因、责任等相关敏感信息的;

(8)有其它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8 附则

8.1衔接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修订有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8.2沟通与协作

县政府安办和县有关部门应加强与周边县(市、区)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应急交流与合作。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8.4预案修订

本预案原则上每三年由县政府组织进行一次修订和评审。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9 附件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知识:公路水运工程生产

适配人群交通安监人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安全负责人使用场景Ⅰ级事故处置,跨省应急联动,重大险情会商
制定目的怕出大事没人管,工地塌了、船翻了、人被埋了,得有人马上顶上救急。
适用范围全国修路架桥挖隧道的工地,还有管这些工地的交通部门。
职责分工部里领导拍板定调,处长们跑现场盯进度,施工队自己先救人,地方部门配合搭把手。
管理要求出事马上报、分级启动响应、专家快到场、信息不捂着、救援讲科学。
监督与检查安质司天天盯着,谁漏报迟报要挨批,演练造假扣分,事故后必须写总结,不改就通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切实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各地建立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有效应对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正常实施,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等。

1.3 事故分级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新建、改建和扩建活动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人员伤亡(含失踪)、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事故、ⅱ级(重大)事故、ⅲ级(较大)事故和ⅳ级(一般)事故。

1.3.1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简称ⅰ级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2)100人以上重伤;

(3)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4)国务院责成交通运输部组织处置的事故。

1.3.2 ⅱ级(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重大)事故(以下简称ⅱ级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

(2)50人以上重伤;

(3)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4)省政府责成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处置的事故。

1.3.3 ⅲ级(较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较大)事故(以下简称ⅲ级事故):

(1)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

(2)10人以上重伤;

(3)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1.3.4 ⅳ级(一般)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一般)事故(以下简称ⅳ级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2)10人以下重伤;

(3)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同时符合本条规定的多个分级情形的,按照最高级别认定。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ⅱ级、ⅲ级和ⅳ级事故分类情形进行细化补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除台湾、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外)公路水运工程ⅰ级事故的应对工作,以及需要由交通运输部支持处置的ⅰ级以下事故的应对工作。自然灾害导致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可参照本预案进行处置。

本预案指导地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以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民为中心、预防为主。

应急管理工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督促项目参建单位依法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提高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预控能力。

(2)以属地为主、分级响应。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遵循属地为主原则,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分级响应,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积极参与事故救援。项目参建单位应按规定开展先期自救互救,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现场指挥,配合事故救援、调查处理工作。

(3)协调联动、快速反应。

按照协同、快速、高效原则,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应急资源调查,加强专业技术力量储备,与当地有关部门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保持密切协作,建立协调联动的快速反应机制。督促项目参建单位加强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

1.6 预案体系

(1)国家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国家部门预案或本预案)。本预案是交通运输部应对公路水运工程ⅰ级事故和指导地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的政策性文件,由交通运输部公布实施。

(2)地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地方预案)。地方预案是省级、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及本预案要求,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为及时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而分别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实施。其中,省级预案是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公路水运工程ⅰ级、ⅱ级事故处置,以及省级人民政府责成处置的其他事故的政策性文件。县级、市级预案的适用范围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自行确定。

(3)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项目预案)。项目预案是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或施工等参建单位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本层级预案包括项目综合应急预案、合同段施工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按照本预案和地方预案的总体要求,建设单位根据建设条件、自然环境、工程特点和风险特征等,制定项目综合应急预案;施工单位根据项目综合应急预案,结合施工工艺、地质、水文和气候等实际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风险等级较高的作业活动,编制合同段施工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

(4)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可根据有关应急预案要求,制定与应急预案相配套的工作程序文件。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组织体系构成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国家级(交通运输部)、地方级(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级(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参建单位)三级应急组织机构构成。

2.2 交通运输部应急组织机构

2.2.1 机构构成

交通运输部在启动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ⅰ级应急响应时,同步成立“交通运输部应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我部应对公路水运工程ⅰ级事故的指挥机构。

2.2.2 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

由部长或经部长授权的部领导任组长,分管副部长或部安全总监或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安质司)及办公厅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任成员,并指明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视情况成立现场工作组和专家组,在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工作。如表2-1所示。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决定终止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2)按规定组织或配合国务院实施公路水运工程ⅰ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立即召开领导小组第一次工作会议,议定ⅰ级应急响应期间领导小组各项工作制度及安排;应急响应期间,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及时召开后续工作会议;

(4)根据国务院要求或现场应急处置需要,决定是否成立现场工作组和专家组;

(5)当事故应急工作由国务院统一指挥时,领导小组按照国务院的指令、批示,配合协调相应的应急行动;

(6)研究决定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2.2.3 应急日常机构

部安质司作为部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日常机构,具体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以及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的组织、协调等具体工作。

应急状态下应急响应的主要职责:

(1)接收、汇总事故信息,起草有关事故情况报告,提出相关应急处置建议;

(2)传达落实领导小组下达的指令;

(3)向部应急办提出需要其他应急协作部门支持的建议;

(4)研究提出赴现场督导的技术专家人选;

(5)与部政策研究室保持沟通,确认对外发布的事故信息;

(6)与部应急办保持沟通,确认上报的事故信息;

(7)承办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应急响应结束后的主要工作:

(1)评估应急处置方案、措施及效果,总结应急救援的经验与教训,对预案体系、组织体系、应急机制及应急联动等方面进行系统性评估,提出完善应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向领导小组提交评估报告;(2)参与事故调查,侧重分析技术层面原因。

2.2.4 部内有关单位职责

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部安质司负责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部应急办(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厅、政策研究室、公路局、水运局、通信信息中心等按职责分工予以配合,公安局、海事局、救捞局等视情况参与。

2.2.5 现场工作组

现场工作组视事故情况决定成立,由部安质司负责联络。公路水运工程ⅰ级事故现场工作组经领导小组批准成立,必要时由部领导带队;ⅱ级事故现场工作组经部长批准后成立,由部安质司主要负责人带队;ⅱ级以下事故现场工作组经分管副部长批准后成立,由部安质司分管负责人带队。现场工作组由交通运输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派员和有关专家组成。当国务院统一组建现场工作机构时,部应当派出相应级别的人员参加。

现场工作组职责:

(1)传达部应急工作要求,及时向部报告现场有关情况;

(2)主动与地方政府组成的事故现场应急抢险指挥机构联系和会商;

(3)根据现场所了解的情况,研究事故救援技术和处置方法,提供相应的技术咨询意见;

(4)必要时向部请求调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5)从专业角度分析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为事故调查提供技术分析材料;

(6)承办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6 专家组

专家组依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或根据部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由部安质司提出建议。专家组由公路水运工程及其他相关行业工程技术、科研、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根据需要参加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2.3 地方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组织机构

省、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分别组建本级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明确相关岗位职责,落实具体责任人员。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事故级别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会同本级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应急管理预警机制和救援协作机制。

2.4 项目级应急组织机构

项目建设单位应设立应急组织机构,协调各合同段施工单位的应急资源,按规定及时向交通、安监等属地直接监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送事故情况,组织相邻合同段之间的自救互救,控制事故的蔓延和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项目建设单位应急管理工作,应当按照属地政府和直接监管的相关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2.5 协同工作机制

2.5.1 工作联络

交通运输部建立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联络员制度,加强信息沟通,相互配合,形成协同工作机制,部安质司负责联络。

部办公厅、政策研究室、公路局、水运局、海事局、通信信息中心等相关司局应分别明确一名应急联络员,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确定厅级、处级各一名本地区应急联络员。应急联络员在应急响应期间,须保持联络畅通。

2.5.2 响应联动

各层级预案在组织体系、预防预警、应急响应、应急保障和预案管理等方面应协调一致。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应与本预案相衔接。当上一级应急组织机构启动响应时,下级应急组织机构应同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形成行业联动。

项目综合应急预案应与属地直接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预案相衔接。同一个项目相邻或邻近合同段的施工专项应急预案应体现预警信息共享、应急救援互助等要求。

2.5.3 应急协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与本地区安监、公安、国土、环保、水利、卫生、消防、气象、地震、质监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逐步建立完善应急会商机制;当公路水运工程ⅰ级、ⅱ级事故发生后,主动协调上述相关部门给予支持配合。

根据地方政府或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请求,由部应急办牵头协调武警交通部队、中央企业等专业或兼职救援队伍。救援队伍抵达事故现场后,应接受当地政府组成的现场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指挥、调遣。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预警机制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日常工作中,按照《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开展对气象、海洋、水利、国土等部门的预警信息以及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搜集、接收、整理和风险分析工作,完善预防预警机制,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形,按照相关程序发布预警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 预警信息来源

预警信息来源主要包括:

(1)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上报的信息;(2)气象、海洋、水利、国土、安监等政府相关部门对外发布的橙色及以上级别的天气、海况、地质等灾害预警信息;(3)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或险情),以及上级部门对外发布的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通报或预警信息;(4)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的新闻媒体报道的信息。

3.3 预防工作

3.3.1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预防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了解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项目重大风险、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情况,对接收到的各类预警信息要及时转发,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对辖区内重点工程项目的办公场所、驻地环境、施工现场等开展经常性的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督促项目参建单位按规定报备,提前采取排险加固等防控措施,及时撤离可能涉险的人员、船机设备等。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规定接收自然灾害类预警信息,通过网络、短消息等多种方式及时转发橙色及以上级别的预警信息,提出防范要求,有效督促、指导项目参建单位做好灾害防御工作。

3.3.2 项目参建单位预防工作

项目参建单位均应指定专人接收预警信息,按照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应急布置和项目级应急预案,提前做好各项事故预防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牵头组织整个项目的事故预防工作,督促、指导项目其他参建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各自的预防工作。项目施工单位应结合事故发生规律,有效开展安全风险评估与预控,认真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并组织专项治理,提前做好各项应对措施。

3.4 项目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

项目预警信息由建设单位根据上级预警信息或本级实际情况发布和解除。建设单位向施工合同段发布的项目预警信息应包括: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类别、起始时间、预警级别、影响范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警示事项、从业人员自防自救措施、发布单位等。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原则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ⅱ、ⅲ、ⅳ四级。当发生符合公路水运工程ⅰ级事故情形时,交通运输部启动并实施ⅰ级应急响应,并立即以《交通运输部值班信息》的形式,报中办信息综合室、国务院总值班室,应急组织机构按照本预案2.2款规定开展应急工作。

当发生符合公路水运工程ⅱ、ⅲ、ⅳ级事故情形时,交通运输部视情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内容主要包括密切跟踪突发事件进展情况,协助地方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派出现场工作组或者有关专家给予指导,协调事发地周边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支持,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在装备物资等方面给予协调等。

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细化响应等级及应急响应措施。

对于ⅰ、ⅱ级生产安全事故,上级部门启动应急响应后,事发地应急响应级别不能低于上级部门的应急响应级别。

4.2 事故信息报送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项目施工单位应立即向项目建设单位、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事发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联络员或值班部门接报事故后,应当立即口头或短信报告部安质司应急联络员或部安质司责任处室相关人员,并按照《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在1小时内将信息上报至部安质司,其中ⅰ、ⅱ级事故还应按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的要求上报部应急办,并及时续报相关情况。事故信息报送流程如图4-1所示。

4.3 应急响应程序

4.3.1 ⅰ级应急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启动,具体响应及处置流程如图4-2所示。

(1)发生公路水运工程ⅰ级事故或者接到国务院责成处理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部安质司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不在京时为分管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分管副部长、部长报告有关情况,提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建议,经分管副部长同意后,报请部长核准。由部长或经部长授权的部领导宣布启动交通运输部应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ⅰ级应急响应,同时成立领导小组。

(2)部安质司负责筹备领导小组第一次工作会议,拟定应急响应期间的指挥协调、会商制度,提出派驻现场工作组、专家组建议,以及信息报告、新闻发布、专家咨询、后期保障等事项。

(3)部安质司负责将应急响应信息通知部内相关司局和事发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级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同步启动。

(4)根据事故信息和现场情况,经部长或经部长授权的部领导批准后,尽快组织现场工作组、专家组赶赴现场参与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追踪掌握即时事故信息。

4.3.2 ⅱ级应急响应

ⅱ级应急响应按照下列程序和内容启动:

(1)发生ⅱ级事故,部安质司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不在京时为分管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分管副部长、部长报告有关情况,提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建议,经分管副部长同意后,报请部长核准。由分管副部长或经部长授权的部安全总监宣布启动交通运输部应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ⅱ级应急响应,视情况组织现场工作组和专家组,参与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追踪掌握即时事故信息。

(2)发生ⅲ级事故,部安质司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不在京时为分管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分管副部长报告有关情况,经分管副部长同意,由部安质司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宣布启动交通运输部应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ⅱ级应急响应,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视情况组织现场工作组和专家组。

(3)发生ⅳ级事故,部安质司责任处室负责人提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建议,报部安质司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不在京时为分管负责人)核准,由部安质司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宣布启动交通运输部应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ⅱ级应急响应。

(4)ⅱ级应急响应期间,部安质司负责跟踪、指导事发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事故救援方案会商、专家技术支持、协调救援协作机构等具体工作。

4.3.3 应急响应终止条件与程序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终止:

(1)经论证人员无生还可能;

(2)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已经结束;

(3)险情得到控制,涉险人员安全离开危险区域并得到安置;

(4)次生灾害基本消除。

ⅰ级应急响应终止程序如下:

部安质司根据掌握的信息,并向事发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后,满足终止响应条件时,由部安质司向领导小组提出终止响应建议,报请组长核准后,由组长宣布终止ⅰ级应急响应,或者降低为ⅱ级应急响应,转入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工作程序,同时宣布取消领导小组。

ⅱ级应急响应终止程序如下:

部安质司根据掌握的信息,并向事发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后,满足终止响应条件时,经分管副部长同意,ⅱ级事故由分管副部长或部安全总监、ⅲ级与ⅳ级事故由部安质司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地方应急响应终止程序由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交通运输部应急响应终止程序,结合本地区特点制定。

4.4 应急处置

4.4.1 ⅰ级应急响应处置

(1)现场督导。

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需派出现场工作组时,由部领导带队赶赴现场。部安质司负责人与责任处室负责人及相关司局人员参加现场工作组。现场工作组还应包括若干(一般1~3名)技术专家,部安质司应保持与现场工作组的即时联系沟通。现场工作组抵达事故现场后,通过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与当地政府组成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取得联系,尽快确定协同工作内容及联系会商机制,按照应急处置的统一安排,积极主动配合工作,为抢险救援提供技术咨询意见。

(2)信息上传与下达。

部安质司承办处室按照《交通运输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暂行规范》做好信息上传下达工作。现场工作组抵达事故现场4小时内,应将现场情况以短信、传真或邮件等方式传给部安质司。部安质司接到现场工作组发回的事故信息1小时内,向分管副部长、部长报告,并抄报部应急办。事故现场有新情况或新风险时,现场工作组应及时向部安质司和应急办报送动态信息。

当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领导对应急处置有批示(或指示)时,部安质司应及时向事发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现场工作组传达。

4.4.2 ⅱ级应急响应处置

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视情况成立现场工作组时,由部安质司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带队赶赴现场。

部安质司按照《交通运输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阶段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流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承办处室应跟踪现场工作组工作及应急处置情况,并与部应急办及时沟通相关信息。现场工作组按照本预案2.2.5及4.4.1有关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4.5 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处置与信息发布应同步启动、同步进行。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公开的原则,按照《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规定执行。对于情况较为复杂的突发事件,在事态尚未清楚、但可能引起公众猜测或恐慌时,应在第一时间发布已认定的简要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再作后续详细发布。

4.6 善后处置

事故善后处置工作以属地为主,在属地人民政府以及负责事故调查处置的相关机构的统一部署、领导下,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同时督促项目参建单位对事故引发的各种潜在危害要组织安全风险评估,对主要结构物进行监测,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专项施工方案,防止盲目复工,导致二次或衍生事故的发生。

4.7 总结评估

4.7.1 评估总体要求

(1)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上报的应急工作总结,及时总结分析评估,编写应急工作总结、事故应急评估报告。

(2)ⅰ级应急响应终止后,部安质司应根据事发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应急工作总结、事故应急评估报告及现场督导情况,编制部级应急总结评估报告,评估应急工作情况,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预案改进建议。

4.7.2 评估目的

通过评估,判断应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发现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寻找有效的解决手段,为以后事故处置提供可借鉴信息;修订完善应急预案,进一步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

4.7.3 评估内容和程序

4.7.3.1 评估内容

在充分分析工程风险因素、事故起因、救援经过的基础上,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1)预防预警和预控措施;

(2)项目应急自救效果及能力;

(3)信息报送的时效性与准确性;

(4)事故救援组织机构设置及运行;

(5)现场救援决策、指挥、协调机制及效率;

(6)技术方案及实施情况;

(7)应急协作及应急保障。

4.7.3.2 评估程序

(1)搜集评估信息;

(2)邀请专家协助开展评估;

(3)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写事故(或险情)应急评估报告,发生ⅱ级以上事故,或交通运输部启动应急响应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应急响应终止后的45个工作日内将本级部门的应急工作总结、事故应急评估报告向部安质司报备。

4.8 事故调查及原因分析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国务院或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选派相应的技术专家和应急管理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技术专家和应急管理人员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各项工作纪律。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派出的人员参与事故调查时,应注重从技术调查入手,提供技术咨询,促进事故技术调查更加深入,并为行业监管提供借鉴。重点分析事故发生的工程质量、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主观因素,以及工程地质、水文、气象等方面的客观因素,并提出行业监管的改进建议等。

ⅱ级以上事故调查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参与调查的人员应向部安质司提交技术调查总结材料。

5. 应急保障

5.1 日常应急机构运行

部安质司在日常状态下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政策、制度,制定和修订本预案,指导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应急管理工作。跟踪、收集、分析事故信息,提出改进应急管理的工作建议,按规定组织或参与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培训和演练、重大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

5.2 人力保障

公路水运工程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遵循“专兼结合、上下联动”的原则。建设单位应发挥施工单位的自我救助能力,充分了解本项目可调配的应急救援人力和物力,建立兼职的抢险救援队伍和救援设备力量,或与社会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武警交通部队纳入国家应急救援力量体系,是国家公路交通应急抢险救援保通专业队伍,救援力量调动使用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重视公路水运工程应急技术专家管理、应急管理队伍建设和应急资源信息收集。

(1)应急技术专家:交通运输部成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应急专家组,主要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安全等专业的技术专家组成。应急专家按照部应急专家工作规则的要求,为事故分析评估、现场应急救援及灾后恢复重建等提供咨询意见。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启动ⅱ级及以下应急响应时,可提请部安质司协助选派部应急专家。

(2)应急管理队伍:主要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安监、建设管理等相关处室及公路、港航、海事、质监机构的负责人和应急联络员组成,参与或组织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应急资源信息:充分了解、掌握本地区及邻近地区的专业(兼职)抢险救援队伍和应急技术装备等应急资源信息分布情况,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社会资源储备。

5.3 财力保障

(1)应急保障所需的各项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并按规定程序列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年度财政预算。

(2)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应建立应急资金保障制度,制定年度应急保障计划,设立应急管理台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按要求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应急资金使用台账的审核。

(3)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等险种。项目施工单位应按相关保险规定,为本单位员工及相关劳务合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为危险岗位作业人员投保意外伤害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

5.4 宣传、教育和培训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作为安全生产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对应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督导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结合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项目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将应急培训纳入到项目年度培训计划,有计划地对管理人员,尤其是施工一线工人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并审查其安全培训记录。应急培训教育可通过农民工夜校、安全技术交底、岗前警示教育等形式,采用多媒体、动漫、案例等手段,有效开展应急知识培训宣传教育,切实提高一线人员的应急逃生及避险技能。

5.5 预案演练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本级应急预案的演练。项目参建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分门别类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工作。

演练可通过桌面推演、实战演习等多种形式开展,解决操作性、针对性、协同配合等问题,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应急救援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在演练过程中做好演练记录,应急演练结束后对演练进行总结和评价。

5.6 责任与奖惩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在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宣传、表彰和奖励。

违反《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交安监发〔____〕115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情形,依此办法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预案评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审定。

施工单位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风险等级较高的作业活动编制的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预案评审时应考虑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可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预案间的衔接性等内容。

6.2 预案备案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高速公路、独立特大桥及特长隧道、10万吨级以上码头、航电枢纽等工程的项目综合应急预案,按规定向属地直接监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制定的合同段施工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向建设单位备案,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6.3 预案管理与更新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部将组织修改完善本预案,更新后报国务院:

(1)预案依据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变化或调整的;

(3)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4)在事故实际应对和预案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进行重大调整的;

(5)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参照本预案更新情况,及时进行同步更新或修订。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遇有预案更新情况,应及时进行更新或修订。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防台防汛等应急预案,原则上每年应在汛期来临前予以更新。

6.4 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制定、组织实施和解释。

6.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知识:某某工程施工生产

适配人群项目经理,安全员,架子工使用场景基坑作业,脚手架搭拆,塔吊装拆
制定目的工地容易出事故,比如塌方、掉东西、触电、着火这些事。怕工人受伤,怕损失钱,怕耽误工期。
适用范围所有在凯旋门一期工地上干活的人,包括项目经理、班组长、普通工人。
职责分工项目经理总负责,安全员盯现场,班组长管自己人,工人自己注意安全别乱来。
管理要求出事马上喊人,打120或119,先救人再报领导,清现场保通道,备好急救箱和担架。
监督与检查安全员天天查,经理每月看,不按流程做就扣钱,出事没及时报要挨批,演练一年至少一次。

第一章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加强对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及时做好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救援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规定》和《清远市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施工生产的实际,特制本企业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凯旋门一期工程

2.工程地点:清新县县城1号区

3.工程规模:清新县凯旋门一期工程由清新县盈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兴建,工程地点位于清新县县城1号区。建设规模:地下车库一层。面积:26503.58o;1#楼32层,层高98.55m,面积15020.71o;2#楼32层,层高98.55m,面积14997.72o;3#/4#/5#楼32层,层高98.55m,面积47774.67o;14#/15#/16#楼31/29/28层,层高96.75/90.75/87.75m,面积43665.17o;17#楼3层,层高14.10m,面积390.60o。本工程采用主楼下采用复合地基,筏板基础;非主楼采用天然地基,本工程设计基准周期为50年,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结构体系为框架剪力墙结构。

4.结构类型:框架剪力墙结构

5.建设单位:清新县盈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6.设计单位:岳阳市建筑设计院

7.监理单位:清远中正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8.施工单位: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二、应急预案的任务和目标

更好地适应法律和经济活动的要求,给企业员工的工作和施工场区周围居民提供更好更安全的环境;保证各种应急反应资源处于良好的备战状态;指导应急反应行动按计划有序地进行,防止因应急反应行动组织不力或现场救援工作的无序和混乱而延误事故的应急救援;有效地避免或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帮助实现应急反应行动的快速、有序、高效;充分体现应急救援的“应急精神”。

三、应急救援组织机构情况

本企业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应急反应组织机构分为一、二级编制,公司总部设置急应预案实施的一级应急反应组织机构,工程项目经理部或加工厂设置应急计划实施的二级应急反应组织机构。

四、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的职责、分工、组成

(一)、一级应急反应组织机构各部门的职能及职责

1、应急预案总指挥的职能及职责

① 分析紧急状态确定相应报警级别,根据相关危险类型、潜在后果、现有资源控制紧急情况的行动类型;

② 指挥、协调应急反应行动;

③ 与企业外应急反应人员、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络;

④ 直接监察应急操作人员行动;

⑤ 最大限度地保证现场人员和外援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安全;

⑥ 协调后勤方面以支援应急反应组织;

⑦ 应急反应组织的启动;

⑧ 应急评估、确定升高或降低应急警报级别;

⑨ 通报外部机构,决定请求外部援助;

⑩ 决定应急撤离,决定事故现场外影响区域的安全性。

2、应急预案副总指挥的职能及职责

① 协助应急总指挥组织和指挥应急操作任务;

② 向应急总指挥提出采取的减缓事故后果行动的应急反应对策和建议;

③ 保持与事故现场副总指挥的直接联络;

④ 协调、组织和获取应急所需的其它资源,设备以支援现场的应急操作;

⑤ 组织公司总部的相关技术和管理人员对施工场区生产过程各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

⑥ 定期检查各常设应急反应组织和部门的日常工作和应急反应准备状态;

⑦ 根据各施工场区、加工厂的实际条件,努力与周边有条件的企业为在事故应急处理中 共享资源、相互帮助、建立共同应急救援网络和制定应急救援协议。

3、现场抢救组的职能及职责

① 抢救现场伤员;

② 抢救现场物资;

③ 组建现场消防队;

④ 保证现场救援通道的畅通。

4、危险源风险评估组的职能和职责

① 对各施工现场及加工厂特点以及生产安全过程的危险源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

② 指导生产安全部门安全措施落实和监控工作,减少和避免危险源的事故发生;

③ 完善危险源的风险评估资料信息,为应急反应的评估提供科学的合理的、准确的依据;

④ 落实周边协议应急反应共享资源及应急反应最快捷有效的社会公共资源的报警联络方式,为应急反应提供及时的应急反应支援措施;

⑤ 确定各种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反应现场指挥中心位置以使应急反应及时启用;

⑥ 科学合理地制定应急反应物资器材、人力计划。

5、技术处理组的职能和职责

① 根据各项目经理部及加工厂的施工生产内容及特点,制订其可能出现而必须运用建筑工程技术解决的应急反应方案,整理归档,为事故现场提供有效的工程技术服务做好技术储备;

② 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事故现场的特点,及时向应急总指挥提供科学的工程技术方案和技术支持,有效地指导应急反应行动中的工程技术工作。

6、善后工作组的职能和职责

① 做好伤亡人员及家属的稳定工作,确保事故发生后伤亡人员及家属思想能够稳定,大灾之后不发生大乱;

② 做好受伤人员医疗救护的跟踪工作,协调处理医疗救护单位的相关矛盾;

③ 与保险部门一起做好伤亡人员及财产损失的理赔工作;

④ 慰问有关伤员及家属。

7、事故调查组的职能及职责

① 保护事故现场;

② 对现场的有关实物资料进行取样封存;

③ 调查了解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④ 按“三不放过”的原则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教育、总结。

8、后勤供应组的职能及职责

① 协助制订施工项目或加工厂应急反应物资资源的储备计划,按已制订的项目施工生产厂场的应急反应物资储备计划,检查、监督、落实应急反应物资的储备数量,收集和建立并归档;

② 定期检查、监督、落实应急反应物资资源管理人员的到位和变更情况及时调整应急反应物资资源的更新和达标;

③ 定期收集和整理各项目经理部施工场区的应急反应物资资源信息、建立档案并归档,为应急反应行动的启动,做好物资源数据储备;

④ 应急预案启动后,按应急总指挥的部署,有效地组织应急反应物资资源到施工现场,并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增援,同时提供后勤服务。

(二)、二级应急反应组织机构各部门的职能及职责

1、事故现场副指挥的职能及职责

① 所有施工现场操作和协调,包括与指挥中心的协调;

② 现场事故评估;

③ 保证现场人员和公众应急反应行动的执行;

④ 控制紧急情况;

⑤ 做好与消防、医疗、交通管制、抢险救灾等各公共救援部门的联系;

2、现场伤员营救组的职能与职责

① 引导现场作业人员从安全通道疏散;

② 对受伤人员进行营救至安全地带。

3、物资抢救组的职能和职责;

① 抢救可以转移的场区内物资;

② 转移可能引起新危险源的物资到安全地带。

4、消防灭火组的职能和职责

① 启动场区内的消防灭火装置和器材进行初期的消防灭火自救工作;

② 协助消防部门进行消防灭火的辅助工作。

5、保卫疏导组的职能和职责

① 对场区内外进行有效的隔离工作和维护现场应急救援通道畅通的工作;

② 疏散场区内外人员撤出危险地带。

6、后勤供应组的职能及职责

① 迅速调配抢险物资器材至事故发生点;

② 提供和检查抢险人员的装备和安全防护;

③ 及时提供后续的抢险物资;

④ 迅速组织后勤必须供给的物品,并及时输送后勤物品到抢险人员手中。

(三)、应急反应组织机构人员的构成

应急反应组织机构在应急总指挥、应急副总指挥的领导下由各职能股室、加工厂、项目部的人员分别兼职构成。

1、应急总指挥:张华保(项目经理)

2、应急副总指挥:罗文彪

3、现场抢救组组长:梁靖波

4、危险源风险评估组组长:李文斌

5、技术处理组组长:李文斌

6、善后工作组组长:黎华钦

7、后勤供应组组长:梁靖波

8、事故调查组组长:罗文彪

9、事故现场副指挥:罗文彪

10、现场伤员营救组由李建龙及各作业班组抽调人员组成;

11、物资抢救组由罗文彪及各作业班组抽调人员组成;

12、消防灭火组由梁靖波及各作业班组抽调人员组成;

13、后勤供应组由李文斌及各作业班组抽调人员组成。

五、应急救援的培训与演练

(一)、培训

应急预案和应急计划确立后,按计划组织公司总部、施工项目部及加工厂的全体人员进行有效的培训,从而具备完成其应急任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1、一级应急组织每年进行一次培训;

2、二级应急组织每一项目开工前或半年进行一次培训;

3、新加入的人员及时培训;

主要培训以下内容:

1、灭火器的使用以及灭火步骤的训练;

2、施工安全防护、作业区内安全警示设置、个人的防护措施施工用电常识、在建工程的交通安全、大型机械的安全使用;

3、对危险源的突显特性辩识;

4、事故报警;

5、紧急情况下人员的安全疏散;

6、现场抢救的基本知识。

(二)、演练

应急预案和应急计划确立后,经过有效的培训,公司总部人员、加工厂人员每年演练一次。施工项目部在项目开工后演练一次,根据工程工期长短不定期举行演练,施工作业人员变动较大时增加演练次数。每次演练结束,及时作出总结,对存有一定差距的在日后的工作中加以提高。

六、事故报告指定机构人员、联系电话

公司的工程部是事故报告的指定机构,工程部接到报告后及时向总指挥报告,总指挥根据有关法规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七、救援器材、设备、车辆等落实

公司每年从利润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根据公司施工生产的性质、特点以及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有针对、有选择地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不得挪作他用。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后,公司的的机械设备、运输车辆统一纳入应急救援工作之中。

八、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终止和终止后工作恢复

当事故的评估预测达到起动应急救援预案条件时,由应急总指挥启动应急反应预案令。

对事故现场经过应急救援预案实施后,引起事故的危险源得到有效控制、消除;所有现场人员均得到清点;不存在其它影响应急救援预案终止的因素;应急救援行动已完全转化为社会公共救援;应急总指挥认为事故的发展状态必须终止的;应急总指挥下达应急终止令。

应急救援预案实施终止后,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和物证,经有关部门认可后可恢复施工生产。

对应急救援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认真科学地作出总结,完善应急救援预案中的不足和缺陷,为今后的预案建立、制订、修改提供经验和完善的依据。

第二章危险源预防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一、现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

a:坍塌事故(基坑作业、模板安装拆除作业)

b:倾覆事故(脚手架搭拆、塔吊装拆作业)

c:物体打击事故 d:机械伤害 e:触电事故

f:环境污染事件 g:高空坠落事故 h:火灾

i:施工中挖断水、电、通信光缆、煤气管道

j:食物中毒、传染疾病

二、应急准备和响应组织准备

1、目的:

为了保护本企业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本企业在出现生产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进行应急救援,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生产安全事故给本企业及本企业员工所造成的损失,成立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小组。

2、适用范围:适用于所在公司内部实行生产经营活动的部门及个人。

3、责任:

本企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负责人及部门职务工 作 职 责备 注

梁华丰经理主持全面工作

张华保工程部应急救援实施工作

杨彩妍财务部负责人安全生产及救援资金保障

4、施工现场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小组

人 员 名 单工 作 职 责备 注

项目经理:张华保主持施工现场全面工作

生产负责人:罗文彪负责组织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安全员:梁靖波、李文斌负责应急救援实施工作

技术员:黎华钦及各班组长参与应急救援实施工作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成员经培训,掌握并且具备现场救援救护的基本技能,施工现场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小组必须配备相应的急救器材和设备。小组每年进行1-2次应急救援演习和对急救器材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从而保证应急救援时正常运转。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程序:

公司及工地建立安全值班制度,设值班电话并保证24小时轮流值班。

如发生产安全事故立即上报,具体上报程序如下:现场第一发现人现场值班人员现场应急救援小组组长公司值班人员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小组向上级部门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组织立即启动如下应急救援程序:

① 现场发现人:向现场值班人员报告

② 现场值班人员:控制事态保护现场组织抢救,疏导人员。

③ 现场应急救援小组组长:组织组员进行现场急救,组织车辆保证道路畅通,送往最佳医院。

④ 公司值班人员:了解事故及伤亡人员情况

⑤ 公司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小组:了解事故及伤亡人员各简况及采取的措施,成立生产安全事故临时指挥小组,进行善后处理事故调查,预防事故发生措施的落实。并上报上级部门

7、应急救援小组职责:

⑴ 组织检查各施工现场及其它生产部门的安全隐患,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执行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及各种安全管理制度。

⑵ 进行教育培训,使小组成员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常识,同时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相应的素质水平,小组成员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技能和安全生产素质。

⑶ 制定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确定企业和现场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救援重点,有针对性的进行检查、验收、监控和危险预测。

三、施工现场的应急处理设备和设施管理

(一)应急电话

1.应急电话的安装要求工地应安装电话,无条件安装电话的工地应配置移动电话。电话可安装于办公室、值班室、警卫室内。在室外附近张贴119电话的安全提示标志,以便现场人员都了解,在应急时能快捷地找到电话拨打报警求救。电话一般应放在室内临现场通道的窗扇附近,电话机旁应张贴常用紧急急用查询电话和工地主要负责人和上级单位的联络电话,以便在节假日、夜间等情况下使用,房间无人上锁,有紧急情况无法开锁时,可击碎窗玻璃,便可以向有关部门、单位、人员拨打电话报警求救。

2.应急电话的正确使用

为合理安排施工,事先拨打气象专用电话,了解气候情况拨打电话121,掌握近期和中长期气候,以便采取针对性措施组织施工,既有利于生产又有利于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工伤事故现场重病人枪救应拨打120救护电话,请医疗单位急救。火警、火灾事故应拨打119火警电话,请消防部门急救。发生抢劫、偷盗、斗殴等情况应拨打报警电话110,向公安部门报警。煤气管道设备急修,自来水报修、供电报修,以及向上级单位汇报情况争取支持,都可以通过应急电话达到方便快捷的目的。在施工过程中保证通讯的畅通,以及正确利用好电话通讯工具,可以为现场事故应急处理发挥很大作用。

3.电话报救须知

公司电话:

火警:119医疗急救:120匪警:110拨打电话时要尽量说清楚以下几件事:

(1) 说明伤情(病情、火情、案情)和已经采取了些什么措施,以便让救护人员事先做好急 救的准备。

(2) 讲清楚伤者(事故)发生在什么地方,什么路几号、靠近什么路口、附近有什么特征。

(3) 说明报救者单位、姓名(或事故地)的电话或传呼机或传呼电话号码以便救护车(消防车、警车)找不到所报地方时,随时通过电话通讯联系。基本打完报救电话后,应问接报人员还有什么问题不清楚,如无问题才能挂断电话。通完电话后,应派人在现场外等候接应救护车,同时把救护车进工地现场的路上障碍及时予以清除,以利救护到达后,能及时进行抢救。

(二)急救箱

1.急救箱的配备急救箱的配备应以简单和适用为原则,保证现场急救的基本需要,并可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增减,定期检查补充,确保随时可供急救使用。

(1) 器械敷料类

消毒注射器(或一次性针筒)、静脉辅液器、心内注射针头两个、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气管切开用具(包括大、小银制气管套管)张口器及舌钳、针灸针、止血带、止血钳、(大、小)剪刀、手术刀、氧气瓶(便携式)及流量计、无菌橡皮手套、无菌敷料、棉球、棉签、三角巾、绷带、胶布、夹板、别针、手电筒(电池)、保险刀、绷带、镊子、病史记录、处方。

(2) 药物

肾上腺素、异丙基肾上素、阿托品、毒毛旋花子苷水、慢心律、异搏定、硝酸甘油、亚硝酸戊烷、西地兰、氨茶碱、洛贝林回苏灵*、尼可刹米、安定、异戊巴比妥钠、苯妥英钠、碳酸氢钠、乳酸钠、10%葡萄糖酸钙、维生素、止血敏、安洛血、10%葡萄糖、25%葡萄糖、生理盐水、氨水、乙醚、酒精、碘酒、o.1%新吉尔灭酊、高锰酸钾等。

2.急救箱使用注意事项

(1)有专人保管,但不要上锁。

(2)定期更换超过消毒期的敷料和过期药品,每次急救后要及时补充。

(3)放置在合适的位置,使现场人员都知道。

(三)其他应急设备和设施

由于在现场经常会出现一些不安全情况,甚至发生事故,或因采光和照明情况不好,在应急处理时就需配备应急照明,如可充电工作灯、电筒、油灯等设备。

由于现场有危险情况,在应急处理时就需有用于危险区域隔离的警戒带、各类安全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标志牌。

有时为了安全逃生、救生需要,还必须配置安全带、安全绳、担架等专用应急设备和设施工具。

四、潜在危险源的应急准备和响应(事故)事件

a:坍塌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预案

一、应急准备

1、组织机构及职责

(1)项目部坍塌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领导小组

组长:张华保(项目经理)

副组长:罗文彪

组员:黎华钦 梁靖波 李文斌及各班组长。

(2)坍塌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对项目突发坍塌事故的应急处理。

2、培训和演练

(1)项目部安全员负责主持、组织全机关每年进行一次按坍塌事故“应急响应的要求进行模拟演练。各组员按其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完成演练。演练结束后由组长组织对“应急响应”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必要时对“应急响应的要求进行调整或更新。演练、评价和更新的记录应予以保持。

(2)施工管理部负责对相关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培训。

3、应急物资的准备、维护、保养

(1)应急物资的准备:简易担架、跌倒损伤药品、包扎纱布。

(2)各种应急物资要配备齐全了并加强日常管理。

4、预防措施

1)深基础开挖前先采取井点降水,将水位降至开挖最深度以椣拢乐箍谑背鏊健

2)材料准备:开挖前准备足够优质木桩和脚手板,装土袋,以备护坡(打桩护坡法),为防止基础出水,准备2台抽水泵,随时应急。

3)深基础开挖,按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已论证审批),分层开挖,并配合支护工程步伐开挖。

二、应急响应

1、防坍塌事故发生,项目部成立义务小组,由项目经理担任组长,生产负责人及安全员,各专业工长为组员,主要负责紧急事故发生时有条有理的进行抢救或处理,外包队管理人员及后勤人员,协助副项目经理做相关辅助工作。

2、发生坍塌事故后,由项目经理负责现场总指挥,发现事故发生人员首先高声呼喊,通知现场安全员,由安全员打事故抢救电话“120”,向上级有关部门或医院打电话抢救,同时通知副项目经理组织紧急应变小组进行现场抢救。土建工长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清理土方或杂物,如有人员被埋,应首先按部位进行抢救人员,其他组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展扩大,让外包队负责人士随时监护,边坡状况,及时清理边坡上堆放的材料,防止造成再次事故的发生。在向有关部门通知抢救电话的同时,对轻伤人员在现场采取可行的应急抢救,如现场包扎止血等措施。防止受伤人员流血过多造成死亡事故发生。预先成立的应急小组人员分工,各负其责,重伤人员山水、电工协助送外抢救工作门卫在大门口迎接米救护的车辆,有程序的处理事故、事件,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

3、如果发生脚手架坍塌事故,按预先分工进行抢救,架子工组织所有架子工进行倒塌架子的拆除和拉牢工作,防止其他架子再次倒塌,现场清理由外包队管理者组织有关职工协助清理材料,如有人员被砸应首先清理被砸人员身上的材料,集中人力先抢救受伤人员,最大限度的减小事故损失。

4、事故后处理工作

1)查明事故原因及责任人。

2)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写出报告,包括发生事故时间、地点、受伤(死亡)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工种、伤害程度、受伤部位。

3)制定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4)组织所有人员进行事故教育。

5)向所有人员进行事故教育。

6)向所有人员宣读事故结果,及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b:倾覆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预案

一、应急准备

1、组织机构及职责

(1)项目部倾覆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领导小组

组长:张华保(项目经理)

副组长:罗文彪

组员:黎华钦 梁靖波 李文斌及各班组长。

(2)倾覆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对项目突发倾覆事故的应急处理。

2、培训和演练

(1)项目部安全员负责主持、组织全机关每年进行一次按倾覆事故“应急响应的要求进行模拟演练。各组员按其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完成演练。演练结束后由组长组织对“应急响应”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必要时对“应急响应的要求进行调整或更新。演练、评价和更新的记录应予以保持。

(2)施工管理部负责对相关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培训。

3、应急物资的准备、维护、保养

(1)应急物资的准备:简易担架、跌倒损伤药品、包扎纱布。

(2)各种应急物资要配备齐全并加强日常管理。

4、预防措施

1)为防止事故发生,塔吊必须由具备资质的专业队伍安装,司机必须持证上岗,安装完毕后经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机手操作时,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不准违章作作业,严格执行“十不吊”,操作前必须有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并履行签字于续。

3)脚手架支搭必须先编好搭设方案,经有关技术人员审批后遵照执行。

4)所有架子工必须持证上岗,工作时佩带好个人防护用品,支搭脚手架严格按方案施工,做好脚手架拉接点拉牢工作,防止架体倒塌。

5)所有架体平台,架设好后,必须设各方;专业技术人员验收签字后,投入使用。

二、应急响应

1、如果有塔吊倾覆事故发生,首先由旁观者在现场高呼,提醒现场有关人员立即通知现场负责人,由安全员负责拨打应急救护电话“120”,通知有关部门和附近医院,到现场救护,现场总指挥由项目经理担当,负责全面组织协调工作,生产负责人亲自带领有关工长及外包队负责人,分别对事故现场进行抢救,如有重伤人员由土建工长负责送外救护,电气工长先切断相关电源,防止发生触电事故,门卫值勤人员在大门口迎接救护车辆及人员。

2、各班组工长等人员协助生产负责人对现场清理,抬运物品,及时抢救被砸人员或被压人员,最大限度的减少重伤程度,如有轻伤人员可采取简易现场救护工作,如包扎、止血等措施,以免造成重大伤亡事故。

3、如有脚手架倾覆事故发生,按小组预先分工,各负其责,但是架子工长应组织所有架子工,立即拆除相关脚手架,外包队人员应协助清理有关材料,保证现场道路畅通,方便救护车辆出入,以最快的速度抢救伤员,将伤亡事故降到最低。

4、事故后处理工作

1)查明事故原因事故责任人。

2)写出书面报告,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受伤害人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受伤部位、受伤程度。

3)制订或修改有关措施,防止此类事故发生。

4)组织所有人进行事故教育。

5)向全体人员宣读事故结果及对责任人处理意见。

c:物体打击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预案

一、应急准备

1、组织机构及职责:

(1)项目部物体打击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领导小组

组长:张华保(项目经理)

副组长:罗文彪

组员:黎华钦 梁靖波 李文斌及各班组长。

(2)物体打击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对项目突发物体打击事故的应急处理。

2、培训和演练

(1)项目部安全员负责主持、组织全机关每年进行一次按物体打击事故“应急响应”的要求进行模拟演练。各组员按其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完成演练。演练结束后由组长组织对“应急响应”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必要时对“应急响应”的要求进行调整或更新。演练、评价和更新的记录应予以保持。

(2)施工管理部负责对相关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培训。

3、应急物资的准备、维护、保养

(1)应急物资的准备:简易担架、跌倒损伤药品、包扎纱布。

(2)各种应急物资要配备齐全并加强日常管理。

二、应急响应

1、防物体打击事故发生,项目部成立义务小组,由项目经理担任组长,生产负责人及安全员,各专业工长为组员,主要负责紧急事故发生时有条不紊的进行抢救或处理,外包队管理人员及后勤人员,协助生产负责人做相关辅助工作。

2、发生物体打击事故后,由项目经理负责现场总指挥,发现事故发生人员首先高声呼喊,通知现场安全员,由安全员打事故抢救电话“120”,向上级有关部门或医院打电话抢救,同时通知生产负责人组织紧急应变小组进行可行的应急抢救,如现场包扎、止血等措施。防止受伤人员流血过多造成死亡事故发生。预先成立的应急小组人员分工,各负其责,重伤人员由水、电工长协助送外抢救工作,门卫在大门口迎接来救护的车辆,有程序的处理事故、事件,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

3、事故后处理工作

1)查明事故原因及责任人。

2)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写出报告,包括发生事故时间、地点、受伤(死亡)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工种、伤害程度、受伤部位。

3)制定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4)组织所有人员进行事故教育。

5)向所有人员进行事故教育。

6)向所有人员宣读事故结果,及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d:机械伤害应急准备与响应预案

一、应急准备

1、组织机构及职责

(1)项目部机械伤害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领导小组

组长:张华保(项目经理)

副组长:罗文彪

组员:黎华钦 梁靖波 李文斌及各班组长。

(2)机械伤害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对项目突发机械伤害事故的应急处理。

2、培训和演练

(1)项目部安全员负责主持、组织全机关每年进行一次按机械伤害事故“应急响应”的要求进行模拟演练。各组员按其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完成演练,演练结束后由组长组织对“应急响应”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必要时对“应急响应”的要求进行调整或更新。演练、评价和更新的记录应予以保持

(2)施工管理部负责对相关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培训。

3、应急物资的准备、维护、保养

(1)应急物资的准备:简易担架、跌倒损伤药品、包扎纱布。

(2)各种应急物资要配备齐全并加强日常管理。

二、应急响应

1、防机械伤害事故事故发生,项目部成立义务小组,由项目经理担任组长生产负责人及安全员,各专业正长为组员,主要负责紧急事故发生时有条有理的进行抢救或处理,外包队管理人员及后勤人员,协助上任工程师做相关辅助工作。

2、发生机械伤害事故后,由项目经理负责现场总指挥,发现事故发生人员首先高声呼喊,通知现场安全员,由安全员打事故抢救电话“120”,向上级有关部门或医院打电话抢救,同时通知生产负责人组织紧急应变小组进行可行的应急抢救,如现场包扎、止血等措施。防止受伤人员流血过多造成死亡事故发生。预先成立的应急小组人员分工,各负其责,重伤人员山水、电工长协助立外抢救工作,门卫在大门口迎接来救护的车辆,有程序的处理事故、事件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

3、事故后处理工作

1)查明事故原因及责任人。

2)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写出报告,包括发生事故时间、地点、受伤(死亡)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工种、伤害程度、受伤部位。

3)制定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4)组织所有人员进行事故教育。

5)向所有人员进行事故教育。

6)向所有人员宣读事故结果,及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e:触电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预案

一、应急准备

1、组织机构及职责

(1)项目部触电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领导小组

组长:张华保(项目经理)

副组长:罗文彪

组员:黎华钦 梁靖波 李文斌及各班组长。

(2)触电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对项目突发触电事故的应急处理。

2、培训和演练

(1)项目部安全员负责主持、组织全机关每年进行一次按触电事故“应急响应”的要求进行模拟演练。各组员按其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完成演练。演练结束后由组长组织对“应急响应”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必要时对“应急响应”的要求进行调整或更新。演练、评价和更新的记录应予以保持。

(2)施工管理部负责对相关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培训。

3、应急物资的准备、维护、保养

(1)应急物资的准备:简易单架。

(2)应急物资要配备齐全并加强日常管理。

二、应急响应

1、脱离电源对症抢救当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时,首先使触电者脱离心源。迅速急救,关键是“快”

2、对于低压触电事故,可采用下列方法使触电者脱离电源

2.1 如果触电地点附近有电源开关或插销,可立即拉开电源开关或拔下电源插头,以切断电源。

2.2 可用有绝缘手柄的电工钳、干燥木柄的斧头、干燥木把的铁锹等切断电源线。也可采用干燥木板等绝缘物插入触电者身下,以隔离电源。

2.3 当电线搭在触电者身上或被压在身下时,也可用干燥的衣服、手套、绳索、木板、木棒等绝缘物为工具,拉开提高或挑开电线,使触电者脱离电源。切不可直接去拉触电者。

3、对于高压触电事故,可采用下列方法使触电者脱离电源

3.1 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停电。

3.2 带上绝缘手套,穿上绝缘鞋,用相应电压等级的绝缘工具按顺序拉开开关。

3.3 用高压绝缘杆挑开触电者身上的电线。

4、触电者如果在高空作业时触电,断开电源时,要防止触电者摔下来造成二次伤害

4.1 如果触电者伤势不重,神志清醒,但有些心慌,四肢麻木,全身无力或者触电者曾一度昏迷,但已清醒过来,应使触电者安静休息、,不要走动,严密观察并送医院。

4.2 如故触电者伤势较重,已失去知觉,但心脏跳动和呼吸还存在,应将触电者抬至空气畅通处,解开衣服,让触电者平直仰卧,并用软衣服垫在身下,使其头部比肩稍低,一面妨碍呼吸,如天气寒冷要注意保温,并迅速送往医院。如果发现触电者呼吸困难,发生痉挛,应立即准备对心脏停止跳动或者呼吸停止后的抢救。

4.3 如果触电者伤势较重,呼吸停止或心脏跳动停止或二者都已停止,应立即进行口对口人工呼吸法及胸外心脏挤压法进行抢救,并送往医院。在送往医院的途中,不应停止抢救,许多触电者就是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的。

4.4 人触电后会出现神经麻痹、呼吸中断、心脏停止跳动、呈现昏迷不醒状态,通常都是假死,万万不可当作“死人”草率从事。

4.5 对于触电者,特别高空坠落的触电者,要特别注意搬运问题,很多触电者,除电伤外还有摔伤,搬运不当,如折断的肋骨扎入心脏等,可造成死亡。

4.6 对于假死的触电者,要迅速持久的进行抢救,有不少的触电者,是经过四个小时甚至更长时间的抢救而抢救过来的。有经过六个小时的口对口人工呼吸及胸外挤压法抢救而活过来的实例。只有经过医生诊断确定死亡,停止抢救

5、人工呼吸是在触电者停止呼吸后应用的急救方法。各种人工呼吸方法中以口对口呼吸法效果最好

5.1 施行人工正呼吸前,应迅速将触电者身上妨碍呼吸的衣领、上衣等解开取出口腔内妨碍呼吸的食物,脱落的断齿、血块,粘液等,以免堵塞呼吸道,使触电者仰卧,并使其头部充分扣仰(可用一只于拖触电者颈后),鼻孔朝上以利呼吸道畅通。

5.2 救护人员用手使触电者鼻孔紧闭,深吸一口气后紧贴触电者的口向内吹气,儿时约2秒中。吹气大小,要根据不同的触电人有所区别,每次呼气要个触电者胸部微微鼓起为宜。

5.3 吹气后,立即离开触电者的口,并放松触电者的鼻子,使空气呼山,工时约3秒中。然后再重复吹气动作。吹气要均匀,每分钟吹气呼气约12次。触电者已开始恢复自由呼吸后,还应仔细观察呼吸是否会再度停止。如果再度停止,应再继续进行人工呼吸,这时人工呼吸要与触电者微弱的自山呼吸规律一致。.

5.4 如无法使触电者把口张开时,可改用口对鼻人工呼吸法。即捏紧嘴巴紧贴鼻孔吹气。

6、胸外心脏挤压法是触电者心脏停止跳动后的急救方法

6.1 做胸外挤压时使触电者仰卧在比较坚实的地方,姿势与口对口人工呼吸法相同,救护者跪在触电者一侧或跪在腰部两侧,两手相叠,手掌根部放在,心窝上方,胸骨下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处。掌根用力向下(脊背的方向)挤压压出心脏里面的血液。成人应挤压3~5厘米,以每秒钟挤压一次,太快了效果不好,每分钟挤压60次为宜。挤压后掌根迅速全部放松,让触电者胸廓自动恢复,血液充满心脏。放松时掌根不必完全离开胸部。

6.2 应当指出,心脏跳动和呼吸是无法联系的。心脏停止跳动了,呼吸很快会停止。呼吸停止了,心脏跳动也维持不了多久。一旦呼吸和心脏跳动都停止了,应当同时进行口对口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挤压。如果现场只有一人抢救,两种方法交替进行。可以挤压4次后,吹气一次,而且吹气和挤压的速度都应提高一些,以不降低抢救效果。

6.3 对于儿童触电者,可以用一只手挤压用力要轻一些免损伤胸骨,而且每分钟宜挤压100次左右。

7、事故后处理工作

7.1 查明事故原因及责任人。

7.2 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写出报告,包括发生事故时间、地点、受伤(死亡)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工种、伤害程度、受伤部位。

7.3 制定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7.4 组织所有人员进行事故教育。

7.5 向所有人员进行事故教育。

7.6 向所有人员宣读事故结果,及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f: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预案

一、应急准备

1、组织机构及职责

(1)项目部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准备和响应领导小组

组长:张华保(项目经理)

副组长:罗文彪

组员:黎华钦 梁靖波 李文斌及各班组长。

(2)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对项目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

2、培训和演练

(1)项目部安全员负责主持、组织全机关每年进行一次按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响应”的要求进行模拟演练。各组员按其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完成演练演练结束后由组长组织对“应急响应”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必要时对“应急响应”的要求进行调整或更新。演练、评价和更新的记录应予以保持。

(2)施工管理部负责对相关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培训。

二、应急响应

应急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指挥对污染源及其行为,进行控制,以防事态进一步蔓延或扩散,项目安全员封锁事件现场。同时,通报公司应急小组副,组长及值班电话3923125。公司应急小组副组长到达事件现场后,立即责令项目部立即停止生产,组织事件调查,并将事件的初步调查通报公司应急小组组长。公司应急小组组长接到事件通报后,上报当地主管部门,等候调查处理。

g:高空坠落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预案

一、应急准备

1、组织机构及职责

(1)项目部高处坠落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领导小组

组长:张华保(项目经理)

副组长:罗文彪

组员:黎华钦 梁靖波 李文斌及各班组长。

(2)高处坠落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对项目突发高处坠落事故的应急处理。

2、培训和演练

(1)项目部安全员负责主持、组织全机关每年进行一次按高处坠落事故“应急响应”的要求进行模拟演练。各组员按其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完成演练。演练结束后由组长组织对“应急响应”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必要时对“应急响应”的要求进行调整或更新。演练、评价和更新的记录应予以保持。

(2)施工管理部负责对相关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培训。

3、应急物资的准备、维护、保养

(1)应急物资的准备:简易担架、跌倒损伤药品、包扎纱布。

(2)各种应急物资要配备齐全并加强日常管理。

4、防坠落措施

1)脚手架材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的杆件连接必须使用合格的玛钢扣件。

2)结构脚手架立杆间距不得大于1.5m,大横杆步距不得大于1.8m,小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m,脚手架必须按楼层与结构拉接牢固,拉接点垂直距离不得超过4m,水平距离不得超过6m,拉接所用的材料强度不得低于双股8号铝丝的强度,高大架子不得使用柔性材料拉接。在拉接点处设可靠支顶,脚手架的操作面必须满铺脚手板,离墙面不得大于20cm,不得行空隙和探头板、飞跳板、脚手板下层设水平网,操作面外侧应设两道护身栏杆和一道挡脚板或设一道护身栏杆,立挂安全网,下口封严,防护高为1.2m严禁用竹笆做脚手板。

3)脚手架必须保证整体不变形,凡高度20m以上的外脚手架纵向必须设置十字盖,十字盖

高度不得超过7根立杆,与水平面夹角应为45°-60°,高度在20米以下的必须设置反斜支撑,特殊脚手架和20m以上的高大脚手架必须有设计方案。有脚手架结构计算书,特殊情况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4)井字架的吊笼出入口均应有安全门、两侧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吊笼定位托杠必须采用定型装置,吊笼运行中不得乘人。

5)1.5×1.5m以上的孔洞,应预埋通长钢筋网。或加固定盖板,1.5×1.5m以上的孔洞四周必须设两道护身栏杆,中间支挂水平安全网。,电梯井口必须高度不低于1.2m金属防护门。电梯井内首层和首层以上每隔四层设一道水平安全网,安全网应封门严密,楼梯踏步及休息平台处,必须设两道牢固防护栏杆或用立挂安全网防护,阳台栏杆应随层安装,不能随层安装的,必须设两道防护栏杆或立挂安全网加一道防护栏杆。

6)无外脚手架或采用采用单排脚手架高4m以上的建筑物,首层四周必须支搭固定3m宽的水平安全网(;高层建筑6m宽双层网):网底距下方物体不得小于3m(高层不得小于5m)高层建筑每隔四层固定一道6m宽的水平安全网,水平安全网,接口处必须连接严密与建筑物之间缝隙不大于10cm,并且外边沿高于内边沿,支搭水平安全网,直至没有高处作业时方可拆除。

7)临边施工区域,对人或物构成危险的地方必须支搭防护棚,确保人、物的安全。高处作业使用的铁凳、木凳间需搭设脚手板的,间距不得大于2m,高处作业,严禁投扔物料。

8)高空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经过现场培训、交底、安装人员必须系安全带,交底时按方案要求结合施工现场作业条件和队伍情况做详细交底,并确定指挥人员,在施工时按作业环境做好防滑、防坠落事故发生。发现隐患要立即整改要建立登记、整改检查,定人、定措施,定完成日期,在隐患没有消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险情,应立即停止作业

二、应急响应

1、一旦发生高空坠落事故由安全员组织抢救伤员,项目经理打电话“120”给急救叫中心,由土建工长保护好现场防止事态扩大。其他义务小组人员协助安全员做好现场救护工作,水、电工长协助送伤员外部救护工作,如有轻伤或休克人员,现场山安全员组织临时抢救、包扎止血或做人工呼吸或胸外心脏挤压,尽最人努力抢救伤员,将伤亡事故控制到最小程序,损失降到最小

2、处理程序

1)查明事故原因及责任人。

2)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3)对所有员工进行事故教育。

4)宣布事故处理结果。

5)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报告。

h:火灾

发生潜在(事故)事件物质:吸烟、火种、明火作业发生潜在(事故)事件场所:办公、生产作业、休息区域、油料存放区发生潜在(事故)事件场所配备器材:“五五制”、灭火器材、消防水源应急计划:每年一次应急准备和响应物资:简易担架、跌打损伤药品、灭火器材

一、应急准备

1、组织机构及职责

(1)项目部火灾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领导小组

组长:张华保(项目经理)

副组长:罗文彪

组员:黎华钦 梁靖波 李文斌及各班组长。

(2)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对机关突发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理。

2、培训和演练

(1)项目部安全员负责主持、组织全项目每年进行一次按火灾事故“应急响应”的要求进行模拟演练。各组员按其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完成演练。演练结束后由组长组织对“应急响应”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必要时对“应急响应”的要求进行调整或更新。演练、评价和更新的记录应予以保持。

(2)施工管理部负责对相关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消防知识培训,并负责对消防措施的检查指导。

3、应急物资的维护、保养及测试

(1)加强对各种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的日常管理,机关要配齐、配全灭火器。消防栓确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测试,随时保持良好状态。

(2)保卫人员每月检查棿蚊鸹鹌骷跋郎枋

(3)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栓检查和测试保持良好状态。

二、应急响应

1、为了防止各种火灾事故的发生,各项目部的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出入口标志牌,按总人员组建义务防火小组。组长由项目经理承担,组员:生产负责人、安全员、各专业工长、

技术员、质检员、值勤人员,项目经理为现场总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负责现场扑救工作,各专业各负其责。

安全员李文斌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联系就近医院,将伤员外送或就地护理。重点防火部位:油漆仓库应设在有充足水源、消防车能驶到的地方,仓库四周应有不小于3.5米的平坦空地作为消防通道。通道上禁止堆放障碍物。在施工过程中,如电线起火,应用干粉灭火器或防火砂,禁止使用水灭火,以免发生触电事故。使伤害减少到最低程度。

2、项目部火灾处理程序发生火情,第一发现人应高声呼喊,使附近人员能够听到或协助扑救,同时通知施工管理

部或其他相关部门,李文斌负责拨打火警电话“119"。电话描述如下内容:单位名称、所在区域、周田显著标志性建筑物、主要路线、候车人姓名、主要特征、等候地址、火源、着火部位、火势情况及程度。随后到路口引导消防车辆。

1)发生火情后,梁靖波组织各部门人员用灭火器材等进行灭火。如果是由于电路失火,必须先切断电源,严禁使川水或液体灭火器灭火以防触心事故发生。

2)火灾发生时,为防止有人被困,发生窒息伤害,由曾卓坤准备部分毛巾,湿润后蒙在口、鼻上,抢救被困人员时,为其准备同样毛巾,以备应急时使用,防止有毒有害气体吸入肺中,造成窒息伤害。被烧人员救出后应采取简单的救护方法急救,如用净水冲洗一下被烧部位,将污物冲净。再用干净纱布简单包扎,同时联系急救车抢救。

3)火灾事故后,保护现场,组织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必须以最快的方式逐级上报,如实汇报,不得隐瞒。

4)写出书面报告,内容包括:

(1)发生的时间、地点、企业名称。

(2)事故发生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的原因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况。

(5)找出负责人,制定防止火灾发生的预防措施。

i:施工中挖断水、电、通信光缆、煤气管道

发生潜在(事故)事件、物质:盲目作业

发生潜在(事故)事件场所:生产作业区域发生潜在(事故)事件场所配备器材:防护器材、设施应急计划:每年一次应急准备和响应物资:防护器材、设施

一、应急准备

l、组织机构及职责:

(1)项目部应急准备和响应领导小组:

组长:张华保(项目经理)

副组长:罗文彪

组员:黎华钦 梁靖波 李文斌及各班组长。

(2)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对此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

2、培训和演练

(1)项目部安全员负责主持、组织全项目每年进行一次按“应急响应”的要求进行模拟演练。各组员按其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完成演练。演练结束后由组长组织对“应急响应”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必要时对“应急响应”的要求进行调整或更新。演练、评价和更新的记录应予以保持。

(2)施工管理部负责对相关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培训。

3、应急物资的维护、保养及测试加强对各种防护设施的日常管理,定期检查,随时保持良好状态。

二、应急响应

最先发现挖断水、电、通信光缆、煤气管道的,要立即报告单位应急负责人。

应急负责人现场总指挥,即刻组织迅速封锁(事故)事件现场,将事故点20米内进行维护隔离,采取临时措施将(事故)事件:的损失及影响降至最低点,并电话通报公司应急小组副组长及值班电话。

安全员立即拨打本市自来水保修中心电话,拨打本市供电急修电话,拨打本市通信光缆急修电话。电话描述清如下内容:单位名称、所在区域、周围显著标志性建筑物、主要路线、候车人姓名、主要特征、等候地址、所发生(事故)事件的情况及程度。随后到路口引导救援车辆。公司应急小组副组长到达事件现场后,立即组织事件调查,并将事件的初步调查通报公司

应急小组组长。公司应急小组组长接到事件通报后,上报当地主管部门,等候调查处理。

j:食物中毒、传染疾病

发生潜在(事故)事件、物质:霉质及毒素食品、病原体发生潜在(事故)事件场所:全体施工人群发生潜在(事故)事件场所配备器材:急救器材

应急计划:每年一次应急准备和响应物资:急救器材

一、应急准备

1、组织机构及职责

(1)项目部中毒、传染病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领导小组

组长:张华保(项目经理)

副组长:罗文彪

组员:黎华钦 梁靖波 李文斌及各班组长。

(2)中毒、传染病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对项目突发中毒、传染病事故的应急处理。

2、培训和演练

(1)项目部安全员负责主持、组织全机关每年进行棿伟粗卸尽⒋静∈鹿省坝毕煊α钡囊蠼心d庋萘贰8髯樵卑雌渲霸鸱止ぃ髋浜贤瓿裳萘贰q萘方崾笥勺槌ぷ橹浴坝毕煊α钡挠行越衅兰郏匾倍浴坝毕煊α钡囊蠼械髡蚋隆q萘贰⑵兰酆透碌募锹加τ枰员3帧

(2)施工管理部负责对相关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培训。

3、应急物资的维护、保养及测试各种应急器材要配备齐全并加强日常管理。

二、应急响应

当发生了中毒、传染病事故时,第一发现人应及时大喊高呼并以最快速度与事故应急小组联系。接到消息后,罗文彪立即赶到出事地点,确认其是否为食物中毒和中毒程度并查出中毒来源或是否患传染病和其来源.李文斌拨打“120”紧急事故报警电话,黎华钦负责在大门口接应。张华保负责指挥,并在事故过后出具事故经过报告上报施工管理部。梁靖波立即组织人员赶到事故发生地点,各专业班组长要立即采取抢救措施,如:令其将胃里的东西呕吐出来,当发现其中毒较深昏迷时,立即将抬到大门口,等救护车的到来,或直接送往就近医院,传染病患者直接送往医院。梁靖波负责配合急救人员的后勤工作,李文斌负责指挥及联络工作。

公司应急小组副组长到达事件现场后,立即责令项目部即刻停止生产,组织事件调查,并将事件的初步调查通报公司应急小组组长。

公司应急小组组长接到事件通报后,上报当地主管部门,等候调查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知识:轻轨土建生产

适配人群现场值班负责人,项目部应急组长,综合部信息员使用场景轻轨土建施工,隧道开挖作业,高风险基坑作业
制定目的工地出意外要马上救人,怕乱套耽误抢救时间。
适用范围轻轨土建所有施工人员、现场、驻地、设备。
职责分工现场负责人先指挥,值班员报信息,组长副组长开会定方案,综合部传消息跑腿。
管理要求马上拉警戒线,疏散人,救伤员保财产,3分钟内电话报值班室,说清地点时间伤亡情况。
监督与检查值班员2分钟内报组长,组长马上发指令,综合部30分钟内向上报,不听安排就扣分通报。

轻轨土建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或驻地发生无法预料的需要紧急抢救处理的危险时,应迅速逐级上报,次序为现场、办公室、抢险领导小组、上级主管部门。由综合部收集、记录、整理紧急情况信息并向小组及时传递,由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紧急情况处理会议,协调、派遣和统一指挥所有车辆、设备、人员、物资等实施紧急抢救和向上级汇报。事故处理根据事故大小情况来确定,如果事故特别小,根据上级指示可由施工单位自行直接进行处理。如果事故较大或施工单位处理不了则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进行请示,请求启动建设单位的救援预案,建设单位的救援预案仍不能进行处理,则由建设单位的质安室向建委或政府部门请示启动上一级救援预案。

图2应急事故发生处理流程图

(1)值班电话:,实行昼夜值班制,项目部值班时间和人员如下:

7:30~20:30- 20:30~7:30-

(2)紧急情况发生后,现场要做好警戒和疏散工作,保护现场,及时抢救伤员和财产,并由在现场的项目部最高级别负责人指挥,在3分钟内电话通报到值班室,主要说明紧急情况性质、地点、发生时间、有无伤亡、是否需要派救护车、消防车或警力支援到现场实施抢救,如需可直接拨打120、119、110等求救电话。

(3)值班人员在接到紧急情况报告后必须在2分钟内将情况报告到紧急情况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小组组长组织讨论后在最短的时间内发出如何进行现场处置的指令。分派人员车辆等到现场进行抢救、警戒、疏散和保护现场等。由综合部在30分钟内以小组名义打电话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报告。

(4)遇到紧急情况,全体职工应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主动积极地投身到紧急情况的处理中去。各种设备、车辆、器材、物资等应统一调遣,各类人员必须坚决无条件服从组长或副组长的命令和安排,不得拖延、推诿、阻碍紧急情况的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知识:某项目重大生产

适配人群项目经理,安全副经理,专职安全员使用场景基坑坍塌,高处坠落,火灾中毒
制定目的怕工地出大事,人受伤、东西砸坏,活干不下去。大家慌乱没章法。
适用范围就这个工地所有干活的人,还有现场的机器、材料、脚手架这些。
职责分工经理带头管事,安全副经理盯现场,安全员天天转,工人自己注意脚下手上。 该做的事:备好切割机、灭火器、绳子、灯;出事马上打电话叫救护车;有人倒了先抬走;别让人乱跑乱碰。
监督与检查班组长每天看一遍器材在不在,安全员查记录本。漏记一次扣50,没器材停两天工再培训。领导不定期来翻本子、问工人。

为了应对可能发生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施工作业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和项目施工特点,制订本应急预案。

一、本项目概况

1.施工地点:

2.项目名称:

3.施工单位: 业主:

4.施工面积: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5.结构特点: 层 数: 高 度:

6.项目经理: 证书号码: 联系电话:

7.分管安全副经理: 联系电话:

8.安 全 员: 证书号码: 联系电话:

9.伤员急救电话:

10.消防急救电话:

11.就近医院: 联系电话:

地 址:

二、应急处理预案范围

1.一次死亡1人以上,重伤2人以上的伤亡事故;

2.坍塌、人员中毒、及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火灾、设备事故等。

三、应急处理指挥系统

1.成立应急处理指挥组,组长由项目经理 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 担任,成员由项目副经理 、后勤负责人 、施工员 、技术负责人 、安全员 、机管员 组成。

2.应急处理工作在应急处理指挥组的统一指挥下,相关职能人员分工合作,密切配合,迅速、有序地开展。

四、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以最快捷的方法,由项目经理立即(二小时内)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传真)报企业主管部门。

五、紧急处置措施:

1.配备相关救援器材:气割设备( )套、手持型材切割机( )台、电焊机( )台、挖掘工具( )把、尼龙绳( )副、应急灯( )只、灭火器( )只、防毒面具( )副、工具车( )辆等。

2.项目经理和后勤负责人负责报打急救电话,负责抢救伤员。

3.项目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经理、安全员、机管员负责险情处置,必要时报当地119或110请求援助。

4.项目副经理、施工员负责现场保护和维护秩序。

六、伤员救护措施:

1. 成立救护小组,确定紧急救援组织(人员)名单:

,由后勤负责人组织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培训。

2.项目配备抢救担架( )副,医用氧气袋( )只、

3.项目配备止血纱布、绷带和急救药箱。

七、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进行的现场调查取证工作。

审 批:

年 月 日(分公司技术负责人)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知识:桥梁工程生产

适配人群桥梁施工员,隧道作业人员,深基坑工长使用场景桥梁施工,隧道开挖,深基坑作业
制定目的怕工人摔下来、被东西砸、土堆塌了、被电打、机器伤人、着火爆炸、中毒、吃坏肚子、中暑、吸太多灰、挖断地下管子、坐船出事。
适用范围桥梁工地所有干活的人、各种施工点、用的设备和工具。
职责分工班组长盯现场,工人自己注意安全,安全员天天查,项目经理负总责,技术员编好方案。
管理要求戴好安全帽系牢带、临边设栏杆、脚手架搭稳、用电要三级配电、动火先审批、有毒地方先通风再进去。
监督与检查每天开工前检查防护,安全员巡检,班组长签字确认,没做到就停工整改,重复出问题扣钱换人。

常见桥梁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一、高处坠落事故

诱因:

1、临边作业、洞口作业、攀登作业、悬空作业、操作平台等临边防护不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2、未按规定使用合格的安全“三宝”;

3、人工挖孔桩施工作业时未设置专用爬梯(绳)或脚蹬孔;

4、脚手架搭设时,未搭设斜道、跑道或阶梯供作业人员上下。

防范措施:

1、加强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认真学习和执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严格贯彻执行《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的规定,结合施工组织设计,根据工程特点编制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

3、加强职工遵章守纪教育,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杜绝违章作业,克服习惯性违章;

4、正确使用安全“三宝”及个体防护用品。

应急处置:

1、抢救受伤害者;

2、检查事故现场,消除隐患,疏散无关人员,防止事故后续发生;

3、设立警戒线,保护事故现场,若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作好现场标志;

4、立即报告。

二、物体打击事故

1、重叠作业、垂直交叉作业、高处作业下方未按规定架设合格的安全网或未高安全防护层;

2、人工挖孔桩开挖临边防护不符合规定,桩基内未设避险孔或避险棚;

3、用脚手架钢管加扣件,搭设吊篮架;吊索、吊钩、吊篮等损坏;

4、作业平台临边未设置18厘米高的挡脚板;

5、隧道内施工未按规定顶撑或固壁支护,未执行班班“敲帮问顶”等安全操作规程。

1、加强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杜绝违章作业;

2、加强有关规范、标准的学习,在作业过程中,严格按规范、标准的规定执行;

3、加强职工自觉遵章守纪教育,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克服习惯性违章;

3、设立警戒线,保护事故现场,若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三、坍塌事故

1、高切坡、深开挖、高填方、隧道开挖等土石方施工、模板支撑、搭设脚手架、搭设临时建筑物及制作钢筋笼等作业过程中,未按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编制施工方案,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

2、安全防护设施费用投入不足,随意简化安全防护措施;

3、施工作业人员缺乏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冒险蛮干;

4、土方开挖渣土堆置距离、高度不符合基础施工安全规定。

1、认真学习标准、规范,按标准、规范编制施工方案,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认真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组织实施;

2、加在安全防护设施经费投入,认真加强安全防护;

3、认真贯彻执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的各项规定;

4、加强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自觉的遵章守纪,克服习惯性违章。

1、抢救受伤害者,若自身力量不够,应向外部请求支援;

四、触电事故

1、施工现场用电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未执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电工作业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习惯性违章;

2、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差,在使用过程中随意损坏供电线路、开关、插针、插座等;

3、线路破损老化,违反规定架设;漏电保护装置失灵;电工作业人员未执行每班巡查、维修的规定。

1、加强电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经专业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2、加强标准、规范的学习,自觉的遵章守纪,坚持日常巡查维修,克服习惯性违章;

3、加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爱护用电设施。

1、切断电源,消除险情;

2、将触电者放在木板上实施应急施救或送医院抢救;

3、设立警戒线,保护事故现场(包括供电设施),移动现场物品时,必须作好现场标志;

五、机械伤害事故

1、由于市政工程的特点:施工机械流动性大,作业环境恶劣,灰尘大,润滑条件差,易磨损、腐蚀、疲劳、安装频繁和不合理,运行管理不正常,维护检修不及时,超负荷或带“病”运行;

2、操作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执行《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不力。

1、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和建设部、市建委、市建设施工安全管理总站有关监督管理规定;

2、加强维修保养,确保机械运行正常;

3、加强作业人员(安装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该持证上岗的人员,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4、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2、用电机械切断电源;燃油机械处理燃油;消除隐患,疏散无关人员,防止火灾爆炸等其它事故的发生;

3、设立警戒线,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若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4、立即报告。施工现场立即报告企业负

责人或企业安全管理热能部门;若行走机械在国家公路上发生事故,在向企业报告的同时,还必须立即报告辖区交警部门;若特种设备发生事故,还应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六、火灾、爆炸事故

1、用电线路老化、搭铁、断路或超负荷,违章使用电炉,违章用电等;

2、电焊(切割)作业时,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氧气瓶、乙炔瓶使用、存放时未保持5米以上的安全距离,与明火距离不足10米,又无隔离措施;乙炔瓶倒放;夏天气瓶在太阳下曝晒;气瓶无防震圈、无安全罩;气瓶存放库房照明未使用防爆灯等;

3、燃油、油漆、化学原料等易燃物品违规存储,存储设施不符合安全规定,存储地照明未使用防爆灯,违规吸烟等;

4、民用爆炸物品违反管理规定;

5、沥青生产过程中温度超高;

6、施工现场违规动火;宿舍吸倒床烟等。

1、加强作业人员的的培训教育,经专业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2、加强标准、规范的学习,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3、加强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自觉的遵章守纪,杜绝违章作业,克服习惯性违章;

4、增在消防设施的投入,认真落实各项防火措施。

2、利用现场自有救援器材组织自救,并根据现场具体情况,立即电话向“120”、“119”或“110”请求救援;在请求救援时,应将着火(爆炸)单位、地点、燃烧(爆炸)物质和数量、伤亡人数等告知;

3、切断电源,转移疏散燃油及一切易燃易爆物品,消除险情,防止事故蔓延或扩大;

4、设立警戒线,保护事故现场,疏散现场无关人员;

5、立即报告。

七、中毒和窒息事故

诱因:深基础、隧道、下水道等施工作业过程中,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标。

1、加强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严格执行基础施工安全规定,切实做好通风、检测等工作,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3、配备必要的救护用具,制定可靠有效的救护措施,并有专人实施作业监护;

4、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标时,立即撤离所有作业人员。

1、配戴防护用具抢救受伤害者;

2、设立警戒线,疏散无关人员;

3、利用送风设备送风,确保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尽快降底,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八、食物中毒事故

1、食用腐败变质食物;

2、生、熟食品共用菜墩、菜刀;

3、饮用水不洁;

4、蔬菜上留存剩余农药;

5、食堂及环境卫生差。

1、严格执行食堂“卫生条件许可证”和炊事人员“健康证”制度;

2、加强食堂工作人员责任心和职业道德教育,认真坚持执行食堂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3、坚持定期的卫生大扫除,搞好炊事人员的个人卫生和食堂的环境卫生。

1、抢救中毒者;

2、保护好现场,封存正在供应的水、生熟食品及一切食品盛物;

3、立即报告。

九、中署事故

建筑施工露天作业多,在夏天由于太阳辐射强度大,气温和湿度高,气流小而导致人体内的产热量和散热量失去平衡,体温调节受到障碍,而发生中暑事故。中暑分为先兆中暑,轻症中暑,重症中暑等三种。

先兆中暑:在高温环境中,出现头晕、心慌、眼花、耳鸣、恶心、大量出汗、全身疲乏、体温略高(不超过37.5℃)。

轻症中暑:除有先兆中暑症状外,还表现有下列症状之一者:体温在38℃以上;面色潮红,皮肤灼热等现象;有呼吸、循环衰竭的早期症状,如面色苍白、恶心、呕吐、大量出汗、皮肤湿冷、血压下降、脉搏细弱而快等情况。

重症中暑:出现昏倒或痉挛,或皮肤干燥无汗,体温在40℃以上。

1、有条件的施工现场或分部、分项工程,在炎热夏季施工中,应搭设防晒棚,避免太阳长期辐射;

2、在炎热夏季,调整作息时间,采取早晚工作,中午延长休息时间;

3、及时发放防暑降温防护用品,保障含盐饮料的供应;

4、加强医疗卫生保健,配备个人防署药品;

5、保障休息和睡眼,注意饮食营养。

应急处置:

1、对于先兆中暑和轻症中暑,首先应迅速将患者撤离施工现场,送到通风良好的阴凉地方安静休息,解开衣服,以利血液循环,喝含盐清凉饮料,吹吹风即可恢复。必要时可进行刮痧疗法,或针灸或服用清热解暑的中西药物等;

2、对于重症中暑,除施行上述急救措施外,急送医院或由专业医务人员进行中西医结合治疗;

3、及时上报。

十、粉尘伤害事故

诱因:在有的建筑施工作业中,产生大量粉尘,由于未采取降尘措施,作业人员又未按规定配戴个人防护用品,在此环境下作业,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使肺部组织产生纤维病变。

防范措施:

1、加强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正确配戴防尘口罩及其它个人防护用品;

2、改善作业环境,采用湿式作业,局部抽风作业和密闭除尘作业,降低粉尘浓度;

3、加强防尘设备的技术管理,建立维修保养制度,确保正常运转;

4.定期对粉尘作业人员进行身体检查,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

应急处置:

经定期身体检查发现病变立即调离粉尘作业岗位,送医院治疗。医疗终结后视其恢复情况,安排适当工作,并按国家规定,定期进行检查,观察病情变化情况。

十一、地下管网损坏事故

诱因:

1、建设单位未向施工单位准确、完善、真实地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供气、排水、供电、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

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2、施工作业时,施工管理人员未熟悉了解建设方提供的涉及地下管网的有关资料,盲目指挥作业。

3、施工作业人员未照图施工,野蛮作业。

4、未对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防范措施:

1、严格建设方、施工方关于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供气、排水、供电、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资料的交接手续制度。

2、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编制施工方案,全面熟悉掌握建设方提供的图纸资料。

3、加强职工遵章守纪教育,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杜绝违章作业和野蛮施工。

4、加强安全防护措施经费挤入,有的放矢地对涉及地下管线采取专项防护。

应急处置:

1、挽救受伤害者,自身力量不够,立即向外部求援。

2、设立警戒线,保护现场。

3、对事故现场全面检查,消除存在的隐患,疏散无关人员,防止事故后续发生扩大。

4、立即向上级报告。

十二、水上安全事故

诱因:自有船舶或租赁船舶容许承载量太小、实际承载量大于容许承载量、驾驶人员无证操作、在能见度低的情况下操作、未按规程操作、船上无救生设施等造成安全事故。

防范措施:

1、自有船舶要以航监部门检查认可,驾驶人员要有操作证件,租赁船舶要有安全许可证,使用前要评估实际载人量;

2、严禁实际承载量大于容许承载量,加强监督,加强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正确配戴个人防护用品;

3、在能见度低的情况下不许航行,熟悉水位上升或下降时的航道状况;

4、定期对船舶进行维修,加强船舶设备的维护保养,建立维修保养制度,确保正常运行。

应急处置:

1、定期进行水上事故演练。

2、挽救落水者,自身力量不够,立即向外部求援。

3、对事故现场全面检查,消除存在的隐患,疏散无关人员,防止事故后续发生扩大。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知识:生产

适配人群安全总监,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使用场景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施工总承包管理,伤亡事故档案建立
制定目的工地出事了,怕瞒报漏报,怕没人管没人查,怕以后再出同样问题。
适用范围所有施工人员、项目经理、安全员、总承包单位。
职责分工工人发现事故马上说,班组长立刻报,项目经理盯上报,安全员管档案,总包单位兜底负责。
管理要求出事1小时内电话报,24小时内交书面报告,补报新情况,建全事故档案盒,存齐表单和批复。
监督与检查安全部每月查一次上报记录,没按时报的扣当月绩效,两次不报调离岗位,监理抽查档案,缺一页罚50元。

1 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应包括记录、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分析改进等工作内容。

2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由总承包企业负责上报。

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 事故的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名称;

2) 事故的简要经过;

3)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 事故的初步原因;

5)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 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

4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

5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档案,事故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

2)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年统计表;

3) 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

4) 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伤残鉴定、政府的事故处理批复资料及相关影像资料;

5) 其他有关的资料

6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应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从业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事故再发生的措施不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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