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管理规定
| 适配人群 | 部门负责人,行政部人员,办公室人员 | 使用场景 | 工伤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
|---|---|---|---|
| 制定目的 | 怕出工伤事故,想让大家干活更安全,少受伤,保护员工身体和权利,提前防着点。 | ||
| 适用范围 | 公司里所有人,管工伤事故的上报、调查、处理全过程。 | ||
| 职责分工 | 办公室改文件、解释、监督;部门报事故、配合调查;领导盯落实、做决定。 | ||
| 禁止行为 | 不许瞒报漏报事故,不许破坏现场,不许拒绝调查,不许藏资料。 | ||
| 检查与监督 | 出事马上报领导,2小时内报办公室,24小时内报政府;办公室检查,没做到就通报批评加扣钱;每月查一次执行情况。 | ||
1、目的:
为加强对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员工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预防或减少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 3、职责:
1、 办公室负责对文件的修改以及解释、负责检查监督
2、 部门负责对安全事故的报告以及配合行政部进行调查
4、 工作流程
4.1 事故报告与现场处置:
4.1.1 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应立向公司领导进行报告,若发生火灾事故且火灾性质较严重时应立即报火警119
4.1.2 属上报政府部门的事故,事故发生后应在2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以电话、或派专人报公司办公室和总经理。公司办公室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以上述同样方式、报告内容,上报上级安全监督局、安监站、派出所。
4.1.3 发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恶性事件时,事故发生部门及时向公司办公室进行报告。
4.2 事故现场处置:
4.2.1 事故发生后部门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和管理措施,立即疏散现场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4.2.2 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立即疏散现场人员,同时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迅速对伤员进行救助。
4.2.3 保护好事故现场。
4.3 事故调查:
4.3.1 事故发生的部门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
4.3.2 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4.3.3 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考核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4.4 事故处理:
4.4.1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4.4.2 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部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公司总经理审核、董事长批后,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公司总经理负责实施验证。
4.4.3 对事故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4 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公司、和办公室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4.4.5 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公司办公室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4.4.6 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司办公室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4.5生产安全事故档案:
1) 事故调查笔录;
2) 事故现场照片、示意图、亡者身份证、死亡证、技术鉴定等资料;
3) 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4)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
5) 安全生产监察局、安全监督站对事故处理的批复。
6) 其他有关的资料。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管理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 适配人群 | 承包商负责人,项目监理人员,HSE管理人员 | 使用场景 | 乙烯改扩建,石化工程建设,危化品泄漏 |
|---|---|---|---|
| 制定目的 | 怕出事没人报、乱报、拖着不救,想让事故快点说清楚、快点救人、快点查明白、以后少犯错。 | ||
| 适用范围 | 管乙烯改扩建所有工地,管事故怎么报、怎么救、怎么查、怎么罚。 | ||
| 职责分工 | 承包商编预案练救援;hse部、项目组、监理盯他们;出事了大家一起报、一起查、一起救。 | ||
| 禁止行为 | 不准晚报谎报瞒报;不准现场瞎动东西;不准光喊不救;不准推脱责任不处理。 | ||
| 检查与监督 | 出事马上打电话报,现场能救先救;hse部和项目组天天查演练和报告;月底抽查,漏报一次扣钱,两次清退;整改三天内交结果。 | ||
第一节总 则
第一条为及时准确报告和严肃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迅速有效的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吸取事故教训,防微杜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石化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庆石化120万吨/年乙烯改扩建工程建设的所有项目。
第三条术语和定义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级如表。
事故分级
特别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
较大事故
一般事故a级
一般事故b级
一般事故c级
死亡人数
≥30
29~10
9~3
<3
/
重伤人数
≥100
99~50
49~10
轻伤人数
≥10
经济损失
≥1亿元
1亿~5000万元
5000~1000万元
1000~100万元
100~10万元
10万元~1000元
第二节职 责
第四条承包商根据工程建设实际负责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本范围的事故应急演练;指挥部hse部、项目组和监理单位负责督促检查承包商的应急准备工作,必要时参与和指导承包商组织的应急演练,负责组织较大型或联合性的应急演练工作。应急演练的时间、项目和形式根据现场实际确定。
第五条指挥部hse部、项目组、监理单位和承包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报告事故要及时准确,紧急情况可以越级报告。
第六条按照事故的等级,指挥部hse部、项目组、监理单位和承包商负责或协助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节报告、响应与救援
第七条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不得迟报、谎报或隐瞒不报;事故应急应坚持以人为本、快速反应、统一指挥、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方针。
第八条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指挥部项目组(包括监理单位)报告,项目组向指挥部hse部和主管副指挥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越级报告。
第九条在报告事故的同时,现场人员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自救,防止灾害扩大。
第十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实施应急响应,根据事故现场的情况组织抢险救灾、急救受害人员以及疏散现场人员和警戒工作等。
第十一条事故救援时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需要移动物件时应作出标记。
第十二条应急电话:火警电话—6766119;急救电话—120;报警电话—110。
上一页12下一页第四节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事故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处理的权限按照《大庆石化公司事故管理规定》执行,如下。
(一)车间级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一次事故造成损失30个工作日以下的轻伤事故;
2、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的事故;
3、一次泄漏危险化学品1吨以下的事故;一次泄漏剧毒品或高毒危险化学品0.1吨以下的事故;
4、造成环境污染较轻的事故。
(二)分厂级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一次事故造成损失30-60个工作日的轻伤事故;
2、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3、一次泄漏危险化学品1吨以上5吨以下的事故;一次泄漏剧毒品或高毒危险化学品1吨以下的事故;
4、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事故。
(三)公司级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一次事故造成损失60个工作日以上的轻伤事故或重伤1-2人的事故;
2、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3、一次泄漏危险化学品5吨以上10吨以下的事故;一次泄漏剧毒品或高毒危险化学品1吨以上5吨以下的事故;
4、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四)股份公司级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一次事故造成轻伤10人以上的事故;
2、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
3、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
4、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5、一次泄漏危险化学品10吨以上的事故;
6、一次泄漏剧毒品或高毒危险化学品5吨以上的事故;
7、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由事故调查处理单位或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中石油和大庆石化公司有关规定确定,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指挥部负责调查处理的生产安全事故在查清事故的原因和后果后,根据事故的性质、责任大小、经济损失、人员伤害情况以及应急抢救中的人员不作为等,可以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解除承包合同、行政处分等,具体由调查处理组确定。
第十七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或存在与其他文件相抵触的条款,执行上级相关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管理规定:铁矿生产安全事故
| 适配人群 | 安全环保科,车间负责人,班组长 | 使用场景 | 工伤申报,事故抢救,现场保护 |
|---|---|---|---|
| 制定目的 | 怕出事没人管,伤了人不查清原因,以后还出事。要让大家都重视安全,出了事能快点弄明白咋回事。 | ||
| 适用范围 | 矿里所有单位,管事故报告、抢救、调查、工伤申报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安全环保科牵头,车间主任配合,班组长第一时间报,值班领导盯现场,公司安环部最后把关。 | ||
| 禁止行为 | 不准瞒报漏报,不准破坏现场,不准拒绝调查组问话,不准拖延上报时间,不准不救伤员。 | ||
| 检查与监督 | 发现事故马上口头报,24小时内交书面快报;安全环保科查落实,超时没报扣绩效;每月检查执行情况,三次不达标换人干。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做好事故调查与处理,吸取事故教训,提高事故预控能力,保障职工安全与生产稳定,根据钢政发[____]85号《武汉钢铁(集团)公司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处理的原则,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矿属各单位。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四条事故发生后,事故首先发现者,立即报告班组长(工段长)、车间调度。车间调度应接到报告后,立即通知值班领导,并逐级向上“口头报告”与“书面报告”。报告时要报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工种、职称、伤害程度及初步了解事故简要经过和原因。
第五条安全环保科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公司安全环保部及有关部门,并在24小时内报送事故快报。
第三章 事故抢救
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联系矿职工医院,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
第七条职工医院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工伤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组织有关人员迅速到达指定位置,做好准备工作,及时有效救治伤员。
第八条事故发生单位要有效保护好事故现场,设置警示、警戒区域,未经事故调查组批准,不得破坏事故现场。
第四章 事故调查
第九条轻伤事故,由安全环保科和车间负责人组织安全员、工段长、班组长等有关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第十条重伤事故,由生产副矿长及有关职能部门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一般死亡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重大死亡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系统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人;
(三)提出对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的程序
(一)现场处理:事故发生后,应救护受伤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识。
(二)现场调查:
1.物证搜集;
2.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
3.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
4.证人材料搜集;
5.现场影像资料;
6.事故图。根据了解的事故情况,画出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
(三)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四)技术鉴定。对现场物证、残痕等进行技术研究分析,进行模拟实验。
第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处理,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受到处理不放过。
第五章 工伤申报
第十六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安全环保科在自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15日内,向黄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申报材料。工伤认定结论自签收之日起的7日内由安全环保科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报告。
劳动服务公司非全民职工的工伤认定申报,由劳动服务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统一组织。
第十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组织申报工伤认定: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组织申报视同工伤认定: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十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凡职工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要求申报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认定的,矿将承担举证责任,组织上报,并明确给出“不同意申报为工伤”或者“不同意申报为视同工伤”的意见: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条组织工伤认定的申报,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一式二份);
(二)受伤职工个人申请报告;
(三)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四)受伤职工医疗机构诊断证明、首次就诊原始病历、出院小结的复印件;
(五)受伤职工所在单位申请报告;
(六)用人单位与受伤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七)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四份);
(九)工伤认定申请人、用人单位及其他联系方式一览表;
(十)其它视具体情况需增补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在收到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后,3个工作日内安全环保科将《决定书》送达受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并由收件人签收。
第二十二条对已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应告知其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或者停工留薪期满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按公司有关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统筹地区政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第二十三条政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达鉴定结论后,用人单位自签收之日起的7日内,将鉴定结论复印件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
第六章 事故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单位发生轻伤、重伤、死亡事故,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武钢集团公司《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办法》规定考核外,矿将追加考核,考核标准参见《大冶铁矿承包经营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七章 事故结案
第二十五条职工因生产安全事故死亡或属重伤的,安全环保科应填写《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并备齐相关材料,在事故发生的30天内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批、备案。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同意,报送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六条工伤死亡事故结案后,应归档的事故资料如下: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
(三)事故现场调查记录、示意图、照片;
(四)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五)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六)物证、人证材料;
(七)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八)死亡职工生前参加安全教育考试资料;
(九)各种有关证件(死者生前岗位操作资质证、身份证等);
(十)与事故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
(十一)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十二)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十三)医院抢救资料及死亡证;
(十四)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含赔付协议);
(十五)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有关专业名词的界定
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职业中毒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者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8至10级的。
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有轻伤的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者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凡属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94)附录a关于重伤标准所规定的九项情形之一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1至7级的,均作为重伤处理。
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一般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9人的事故。
急性职业中毒是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或消化道大量进入体内,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立即中断工作,并需进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
责任事故是指本来可预见、抵御和避免的事故,但由于人为的原因没有采取预防措施,从而造成的事故。
非责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的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未知领域技术问题引起的伤亡事故。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属矿安全环保科。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管理规定:管道局生产安全事故
| 适配人群 | 安全环保部门,项目安全主管,分包商现场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事故应急响应,事故调查启动,事故档案归档 |
|---|---|---|---|
| 制定目的 | 怕事故报不全、查不准、处理乱套,想让每起事故都清清楚楚报上来、查明白、整到位、记下来。 | ||
| 适用范围 | 管局本部、直属机构、各单位,还有分包商;管所有生产中出的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事。 | ||
| 职责分工 | 安全环保与节能部牵头,各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干活,人事、纪委、工会、财务各盯一块事,比如查人、追责、维权、收钱。 | ||
| 禁止行为 | 不准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不准改数据、造材料,不准破坏现场、毁证据,不准拖着不录系统。 | ||
| 检查与监督 | 40分钟内必须电话报,2天内录hse系统,5天内填完记录,60天内结案;没做到就罚钱、处分、追责;安全环保部查,每月通报。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道局本部、直属机构及各单位(含分包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管理。
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安全事故,不得伪造、篡改事故调查和统计资料。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四条 局安全环保与节能部是生产安全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统计和一般a级及以上事故的信息(即中石油hse信息系统,以下同)录入等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督办、跟踪检查、处理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并协助上级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对一般a级及以上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三)负责对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经济处罚建议,监督事故罚金的收缴情况;
(四)负责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档案的建立和存档。
第五条 各单位安全主管部门是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统计和一般b、c级事故的信息录入;
(二)负责组织本单位发生的一般b、c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理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三)负责及时、准确提供本单位发生的事故信息,并协助上级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对一般a级及以上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四)负责建立一般事故c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档案,以及一般b、c级事故档案的存档。
第六条 各级人事部门:
(一)参与事故调查;
(二)负责追究事故单位及个人的经济责任。
第七条 各级纪委监察部门:
(一)参与事故调查,监督调查处理过程中的公平、公正;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各级工会组织:
(一)参与事故调查与善后处理;
(二)监督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在事故处理中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级财务部门负责事故罚金的收缴、管理工作。
第三章 事故分类与分级
第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
(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
(二)交通事故,是指单位、工程项目部所属机动车辆、船舶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车辆(船舶)损坏的事件。
(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失的燃烧现象。以下情况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炸药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汽、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他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他物件燃烧的事故。
第十一条 事故等级划分
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事故按人员伤亡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划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细分为三级:
1. 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 一般事故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四章 事故报告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按照事故快报要求立即逐级向管道局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单位或管道局安全主管部门报告。管道局安全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一)一般事故c级、b级,事故单位在事故发生40分钟之内向管道局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二)一般事故a级,在事故发生40分钟之内由事故单位向管道局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安全主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管道局分管业务和安全工作的领导报告。
(三)较大事故,在事故发生40分钟之内由事故单位向管道局办公室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管道局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和局长报告。
(四)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后由事故单位立即向管道局办公室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管道局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局长报告,同时向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报告。
第十三条 发生一般a级及以上事故,事故单位在上报管道局的同时,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发生事故,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报告,情况特别紧急时,可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的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包括现场应急处理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五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六条 事故的信息披露按照管道局办公室《重大事故信息发布管理规定》(中油办字〔____〕315号)和《管道局新闻媒体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执行。
第十七条 各单位必须设立并公布24小时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同时设立用于专门事故报告和举报的电子信箱,及时受理和处理事故报告和举报。管道局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为:0316-2171517 ,电子信箱:。
第五章 事故抢险与救援
第十八条 发生事故,当事人或最先发现者应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同时根据情况拨打救援电话。
第十九条 管道局或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事故等级,启动应急预案,各级有关人员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一)当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已经发生一般事故a级,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管道局主要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
(二)发生一般事故a级,或者已经发生一般事故b级,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管道局业务主管领导组织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
(三)发生一般事故b级时,事故单位业务主管领导组织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
第二十条 事故现场的重要证据应妥善保护,任何人不得刻意破坏现场、毁灭证据。因事故救援,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留有影像和文字记录。
第六章 事故调查
第二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按照管理权限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配合地方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
。极照分管毁灭有关的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做出标志、绘出现场的员发生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时,由管道局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一般事故b、c级,由事故单位自行组织调查。调查结束后应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由安全、技术、纪检监察、工会、人事部门组成,并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相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调查组成员应当恪尽职守,遵守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同时采取调查回避制度。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二)提出对事故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包括加强管理工作和修改完善规章制度;
(三)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现场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应急救援情况等;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教训、应采取的措施和建议;
(四)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五)其它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七章 事故处理与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 所有事故均应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按照年度安全环保责任书相应条款对事故单位及领导进行问责和处罚。
对事故直接责任者,按照事故等级视情节处以1000-20000元处罚,并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单位和主要领导,从严查处,并追加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由管道局及事故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应程序,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事故单位对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事故资源,认真汲取事故教训,防止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八章 事故统计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事故发生后,应在2日之内将事故快报录入hse信息系统;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记录录入到hse信息系统;60天内将事故结案。
第三十条 所有事故处理结案后,必须建立事故档案,并按要求分级保管,事故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登记表;
(二)事故调查报告;
(三)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四)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五)人证、物证材料;
(六)直接、间接经济损失计算资料;
(七)事故责任者自述材料;
(八)伤亡人员医疗证明;
(九)事故处理决定;
(十)事故通报;
(十一)地方政府调查报告。
第三十一条 事故档案管理:
(一)事故单位安全环保主管部门建立一般事故b、c级事故档案,并送档案室保存。
(二)管道局安全环保与节能部建立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档案,并送档案馆保存。
第三十二条 需立案追究的事故,结案后,纪委监察部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事故责任追究材料的立卷工作,并分级保存。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管道局hse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管道局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管道局违章与事故处罚管理办法》(油管道安字〔____〕31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各单位负责组织全员培训。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管理规定: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
| 适配人群 | 项目部主管,工程公司领导,施工队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隧道施工,桥梁架设,深基坑作业 |
|---|---|---|---|
| 制定目的 | 以前出过不少事故,死人伤人太多。想让大家干活更小心,少出事,不出大事。 | ||
| 适用范围 | 管所有干活的单位和人,管伤亡事故、险性事件、大隐患这些事儿。 | ||
| 职责分工 | 安委会办公室提意见,安委会拍板定结果。各单位领导盯自己地盘,股份公司最后把关核备。 | ||
| 禁止行为 | 不能瞒报漏报事故,不能对大隐患拖着不改,不能让安全教育走过场,不能管理上装看不见。 | ||
| 检查与监督 | 查到问题就按等级罚钱或处理人,股份公司每年抽查,年底算总账。没做到就升级处理,罚款直接进专户。主动整改的不罚。 | ||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结合股份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事故管理”包含对生产安全伤亡事故、险性事件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管理。
生产安全伤亡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
险性事件是指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是指对重大事故隐患的识别、预防、消除和整改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对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划分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 30 人及以上人员死亡的事故;
2.重大事故,指造成 10~29 人死亡的事故;
3.较大事故,指造成 3~9 人死亡的事故;
4.一般事故,指造成 1~2 人死亡的事故。
第四条 险性事件主要包括:
隧道塌方;模板、支架垮塌;支立钢筋结构倒塌;梁体、提运架梁设备、铺轨机、起重设备(塔吊、吊车等)倾覆;地下工程施工引起地面沉陷及附着物受损;在施边坡滑塌;深基坑坍塌;生产、生活区火灾;铁路交通事故;在建铁路工程溜车;危爆物品丢失、爆炸等。
第五条 重大事故隐患主要指可能导致群伤群亡事故的潜在风险,其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进行整治方能排除。比如季节性施工和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带来的风险,如果安全教育不到位,采取措施不合理,管理不作为,容易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
第六条 对发生事故(事件)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不力的单位主管领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事故等级,由其上一级单位分别进行处理。
(一)对集团公司、公司主管领导的处理:
1.发生 1 起特别重大事故,撤职;
2.发生 1 起重大事故,免职降为副职,可继续履行原岗位职责;
3.发生亡人事故,股份公司约谈。
4.一年内,发生 3 起一般事故视同 1 起较大事故,2 起较大事故视同 1 起重大事故,1 起重大事故、1 起较大事故、1 起一般事故的叠加视同 1 起特别重大事故。
(二)对工程公司主管领导的处理:
1.发生 1 起重大及以上事故,撤职。
2.一年内发生 1 起较大事故加 1 起险性事件,免职降为副职,可继续履行原岗位职责。
3.一年内,发生 2 起险性事件视同 1 起一般事故,2 起一般事故视同 1 起较大事故,2 起较大事故视同 1 起重大事故。
(三)对项目部主管领导的处理:
1.发生 1 起较大及以上事故,撤职,并处行政降级。
2.一年内发生 1 起一般事故加 1 起险性事件,免职降为副职,可继续履行原岗位职责。
3.一年内,2 起重大事故隐患视同发生 1 起险性事件,2 起险性事件视同 1 起一般事故,2 起一般事故视同 1 起较大事故。
4.项目部主动发现、治理、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不纳入对该项目部主管领导进行行政处理的范围。
(四)对施工队主管领导的处理:
1.发生 1 起一般及以上事故,撤职。
2.一年内, 2 起重大事故隐患视同发生 1 起险性事件,2 起险性事件视同 1 起一般事故。
3.施工队主动发现、治理、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不纳入对该施工队主管领导进行行政处理的范围
第七条 对发生事故(事件)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不力的单位,实施经济处罚。
1.对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按每死亡 1 人 200 万元、每重伤1 人 100 万元、每轻伤 1 人 50 万元罚款。由股份公司对集团公司、公司进行处罚。
2.对险性事件,按每起 200~500 万元罚款。哪一级检查发现由哪一级负责查处。
3.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不力的,按每起 50~200 万元罚款。哪一级检查发现由哪一级负责查处。
工程公司、项目部、施工队主动发现、治理、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不纳入对该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范围。
第八条 对社会影响大和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事故,以及处理事故不力的单位,对其主管领导按提高一个事故等级的标准进行处理,对单位加倍罚款。
第九条 罚款由负责查处单位收缴至本级财务部门,与安全生产费用一并实行专户管理。
股份公司每年按本级罚款总额的 50%以上用于对没有发生亡人事故、查处险性事件和重大事故隐患力度大、数量多,以及参与抢险救援的集团公司、公司进行奖励。
第十条 各级对事故单位和项目部主管领导的处理,均应报股份公司核备。对免职的主管领导,根据事故最终定性和整改情况,经股份公司同意,可恢复原职务。
第十一条 事故的处理由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意见,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是对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及其主管领导的行政处理,如有违纪行为的,按股份公司纪检监察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依据本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配套实施办法,并报上一级单位核备。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管理规定:公司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
| 适配人群 | 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中心,生产运营中心 | 使用场景 | 新建化工装置,改建扩建项目,投料试车 |
|---|---|---|---|
| 制定目的 | 怕试生产出事,伤人、毁设备。想让新改扩建的化工装置顺顺当当跑起来。 | ||
| 适用范围 | 管新建、改建、扩建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试生产,含单机试车、联动试车、投料试车和备料。 | ||
| 职责分工 | ehs办公室牵头定规矩、查安全;工程技术中心编方案、盯设备;生产运营中心管开车、控人员;行政部办手续、跑备案。 | ||
| 禁止行为 | 没过安全审查不能干;隐患不除不能试;条件不够不能上;前一关不过不能进下一关;安全设施不同步试车不行。 | ||
| 检查与监督 | 开工前要一项项检查签字,ehs、工程、生产分头确认;谁漏查谁负责;查出问题马上改;改不好就停;每月抽查,不落实扣绩效。 | ||
第一章指导思想、适用范围
(一)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员安全及生产装置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新建化学品和化学品改建 、扩建项目生产装置的试生产。本公司原有化学品生产装置、设备、设施未作改变,生产工艺、原料路线或产品品种有改变的试生产,适用本规定。
(三)试生产包括单机试车、联动试车、投料试车以及相应的物料贮备。
(四)与本规定相关的工程质量、职业卫生、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特种设备及化学品管理,按现行的法规、标准、规范执行。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一)单机试车:现场安装的驱动装置空负荷运转或单台机器、机组以水、空气等为介质进行的负荷试车,以检验其除介质影响外的机械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
(二)联动试车:对规定范围内的机器、设备、管道、电气、仪表、自动控制系统等,在各自达到试车标准后,以水、空气等为介质所进行的模拟试运行,以检验其除介质影响外的全部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
(三)投料试车:对规定范围的全部生产装置按设计文件规定的介质打通生产流程,进行各装置之间首尾衔接的试运行,以检验其除经济指标外的全部性能,并生产出合格产品。
(四)中间交接:单项工程或部分装置按设计文件所规定的范围全部完成,并经管道系统和设备的内部处理、电气和仪表调试及单机试车合格后,施工单位(本规定中施工单位指:外包施工单位或公司内项目承建责任部门)和建设单位(本规定中建设单位指:本公司或本公司内项目发包部门)所作的交接工作。
(五)工程交接:工厂全部装置在联动试车完成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按规定内容所作的交接工作。
第三章
(一)试生产前生产装置及现场环境必须具备的条件:
1.已通过化工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公司ehs办公室与行政部共同组织确认完成)
2.试车范围内的工程已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完成;(由公司工程技术中心组织确认完成)
3.试车范围内的设备和管道系统的内部处理及耐压试验、严密性试验合格;(由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共同组织确认完成)
4.试车范围内的电器系统和仪表装置的检测、自动控制系统、联锁及报警系统等必须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由工程技术中心组织确认完成); h; o4 o2 r. m$ y" n. x
5.试生产所需的水、电、汽、气及各种原辅材物料满足试生产的需要;(由公司生产运营中心组织确认完成)
6.试车现场已清理干净,道路、照明等满足试生产的需要。(由公司生产运营中心组织确认完成)
(二)ehs管理部门必须建立试生产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ehs部门组织对参加试生产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三)试生产前,公司或责任部门必须做好试生产的各项准备工作,对设备、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做到隐患不消除不试车、条件不具备不试车、事故处理方案不落实不试车。
(四)试生产总体方案中的试车计划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加以调整,内容可以逐步深化,但主要试车程序不得任意改变。前一阶段不合格,不得进行下一阶段的试车。
(五)与试车相关的各生产装置、辅助系统必须统筹兼顾,首尾衔接,同步试车。
(六)所有安全设施应与主体生产装置同步试车。
(七)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巡回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出现异常情况,项目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人员研究提出解决方案,难以及时消除并对安全有影响的,应中止运行。
(八)阶段性的试生产工作完成后,必须按规范进行交接。交接资料归入工程技术中心的技术档案。
(九)化工投料试生产方案应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试生产方案由工程技术中心组织编写。
(十)试生产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安监局申请延期,延期需公司生产运营中心提出,行政部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方可延长试生产期。申请延期应书面报告延期原因,并重新编制试生产方案。
(十一)试生产结束后,中间产品、副产品、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工程技术中心应及时申请或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行政部协助完成相关手续。
第四章 试生产前的准备
(一)单机试车
驱动装置、机器或机组,安装后必须进行单机试车,其中确因受介质限制而不能进行试车的,必须经现场技术负责人批准后,留待投料试车时一并进行
1.单机试车时,必须设置盲板,使试车系统与其它系统隔离;
2.单机试车必须包括保护性联锁和报警等自控装置;
(二)联动试车
在试车范围内的机器,除必须留待投料试车阶段进行试车的以外,单机试车已经全部合格并经中间交接后,进行联动试车。
1.工程技术中心检查试车范围内的工程已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标准全部完成;
2.生产运营中心对试车前,试车方案中规定的工艺指标、报警及联锁整定值已确认并下达;
3.工程技术中心督促有关不受工艺条件影响的仪表、保护性联锁、报警皆应参与试车,并应逐步投用自动控制系统;
4.联动试车应达到试车的系统首尾衔接稳定运行;
5.参加试车人员掌握开车、停车、事故处理和调整工艺条件的技术,由生产运营中心组织培训有样技术,请工程技术中心协助进行相关培训、考核。
(三)编制试生产方案
化工投料试生产前由公司工程技术部牵头组织生产、技术部门和设计、施工单位及技术转让方共同编制试生产方案,经公司项目负责人审批报经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
试生产方案内容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总局第8号令)要求,并按以下内容编制:
1.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
2.试车目的;
3.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和设计能力;
4.试车组织、试车负责人及参加试车的人员;
5.试车必须具备的条件;
6.试车所需准备工作及检查内容的目录;
7.试车所需外部协作条件及临时设施的方案;
8.试车所需原料、燃料,化学药品和水、电、汽、气、备品备件等物资清单;
9.试车程序和进度表;
10.开、停车及紧急事故处理的程序与要求;
11.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和对策及采取的安全措施;
12.试生产过程中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3.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四)物质及技术准备工作
1.投料试车前,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检修规程、分析规程及岗位操作法等由工程技术中心下发,生产运营中心组织培训实施;
2.盲板已按批准的带盲板工艺流程图安装或拆除,并经工程技术中心检查无误,质量合格;
3.投料试车装置的安全设施、应急救援器材配置到位,由ehs部门检查、确认;
4.安全设施已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合格;
5.投料试车装置的消防设施已经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6.投料试车装置的环境保护和监测设施已经环保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第五章 试生产管理
(一)投料试车
在生产装置联动试车结束,缺陷消除,工程交接完成后进行投料试车,投料试车前十批料由工程技术中心负责,确认没有问题后,将有关资料交给生产运营中心,并有生产运营中心负责下面的投料生产工作。
1.投料试车必须循序渐进,当上一道工序不稳定或下一道工序不具备条件时,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试车;
2.投料试车时,机械、电气、仪表等操作人员应配合协调,及时做好信息沟通,做好测定数据的记录;
3.品管部化工分析工必须根据试车需要及时增加(调整)分析项目和频率,做好记录;
4.化工投料试车合格后,应及时消除试车中暴露的缺陷,并逐步达到满负荷试车。
(二)人员控制
1.生产运营中心应严格控制现场操作人员的数量,无关人员远离现场;
2.首次投料试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擅离岗位,遇有异常情况,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及时组织分析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
3.为确保试生产过程的顺利进行,防止事故的扩大和漫延,必要时应采取专业队伍现场安全监护。
4.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公司行政部应当与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加强沟通,及时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第六章 文件管理
(一)公司职能部门应对试生产过程中本部门涉及的相关资料、文件加强管理。试生产方案、试运行情况总结、异常情况应急处置等资料应送公司ehs办公室备案。
(二)公司及有关下属部门对其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七章 附则
(一)当国家法律、法规有新的要求与本规定不相符合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公司ehs办公室负责修订本规定。
(二)本规定由公司ehs办公室发布,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三)附:**公司项目试生产组织结构图及职责要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管理规定:项目试生产安全
| 适配人群 | 焦化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操作技术人员 | 使用场景 | 单机试车,联动试车,投料试车 |
|---|---|---|---|
| 制定目的 | 怕试生产出事,想保人安全、保设备不坏、保流程顺 | ||
| 适用范围 | 二期焦化项目试生产,含单机、联动、投料试车和备料 | ||
| 职责分工 | 焦化项目部牵头,生产准备科编方案,安全员盯现场,负责人拍板 | ||
| 禁止行为 | 隐患没清不能试,条件不够不能试,上一阶段没过不能进下一阶段 | ||
| 检查与监督 | 开工前查设备、培训人、配好消防器材,安监部抽查,没做到就停试车,整改完再开 | ||
一、总则
1.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焦化项目试生产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员安全及生产装置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二期焦化项目试生产。
3.试生产包括单机试车、联动试车和投料试车以及相应的物料贮备。
4.与本规定相关的工程质量、职业卫生、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特种设备及化学品管理,按焦化项目部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二、术语和定义
1.单机试车:现场安装的驱动装置空负荷运转或单台机器、机组以水、空气等为介质进行的负荷试车,以检验其除介质影响外的机械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
2.联动试车:对规定范围内的机器、设备、管道、电气、自动控制系统等,在各自达到试车标准后,以水、空气等为介质所进行的模拟试运行,以检验其除介质影响外的全部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
3.投料试车:对规定范围的全部生产装置按设计文件规定的介质打通生产流程,进行各装置之间首尾衔接的试运行,以检验其除经济指标外的全部性能,并生产出合格产品。
4.中间交接:单项工程或部分装置按设计文件所规定的范围全部完成,并经管道系统和设备的内部处理、电气和仪表调试及单机试车合格后,施工单位和项目部所作的交接工作。
5.工程交接:全部装置在联动试车完成后,施工单位和焦化项目部按规定内容所作的交接工作。
三、一般规定
1.试生产前生产装置及现场环境必须具备的条件:
(1)试车范围内的工程已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完成;
(2)试车范围内的设备和管道系统的内部处理及耐压试验、严密性试验合格;
(3)试车范围内的电器系统和仪表装置的检测、自动控制系统、联锁及报警系统等必须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4)试生产所需的水、电、汽、气及各种原辅材物料满足试生产的需要;
(5)试车现场已清理干净,道路、照明等满足试生产的需要。
2.焦化项目部必须建立试生产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参加试生产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3.试生产前,项目部必须做好试生产的各项准备工作,对设备、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做到隐患不消除不试车、条件不具备不试车、事故处理方案不落实不试车。
4.试生产总体方案中的试车计划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加以调整,内容可以逐步深化,但主要试车程序不得任意改变。前一阶段不合格,不得进行下一阶段的试车。
5.与试车相关的各生产装置必须统筹兼顾,首尾衔接,同步试车。
6.安全、环保工程必须与生产装置同步进行试车。各阶段试车排出的废液、废气、废渣的处理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7.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巡回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出现异常情况,项目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人员研究提出解决方案,难以及时消除并对安全有影响的,应中止运行。
8.阶段性的试生产工作完成后,必须按规范进行交接。交接资料归入技术档案。
四、试生产管理
1、成立试车安全领导小组及事故应急处理小组,并明确各级人员安全职责
2.编制试生产方案,试生产前由焦化项目部生产准备科编制试生产各阶段的试车方案,经审批后执行。化工投料阶段试车方案报集团安监部备案。
2、试车前岗位人员熟悉本岗位的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检修规程、及岗位操作规程;
3.盲板应按批准的带盲板工艺流程图安装或拆除,并经检查无误,质量合格后方可试车;
4.试车装置的安全设施、应急救援器材配置到位,并且岗位操作人员会熟练应用,;
4.安全设施已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合格;
5.投料试车装置的消防设施已经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6.投料试车装置的环境保护和监测设施已经环保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五、试生产管理
(一)投料试车
在生产装置联动试车结束,缺陷消除,工程交接完成后进行投料试车。
1.投料试车必须循序渐进,当上一道工序不稳定或下一道工序不具备条件时,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试车;
2.投料试车时,机械、电气、仪表等操作人员应配合协调,及时做好信息沟通,做好测定数据的记录;
3.化工分析工必须根据试车需要及时增加(调整)分析项目和频率,做好记录;
4.化工投料试车合格后,应及时消除试车中暴露的缺陷,并逐步达到满负荷试车。
(二)人员控制
1.严格控制现场操作人员的数量,无关人员远离现场;
2.首次投料试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擅离岗位,遇有异常情况,主要负责人应及时组织分析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
3.为确保试生产过程的顺利进行,防止事故的扩大和漫延,必要时应采取专业队伍现场安全监护。
4.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与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加强沟通,及时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六、文件管理
(一)建设单位应对试生产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文件加强管理。试生产方案、试运行情况总结、异常情况应急处置等资料应送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建设单位对其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管理规定: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电力生产安全
| 适配人群 | 电网经营企业,并网电厂,产权所有者 | 使用场景 | 电网并网,电厂运行,事故调查 |
|---|---|---|---|
| 制定目的 | 以前出过事故,人受伤、电网不稳。想让大家更小心,别再出大事。 | ||
| 适用范围 | 管所有并网的公用发电厂,管发电安全、设备安全、人身安全。 | ||
| 职责分工 | 电力工业部牵头定方向,电网经营企业日常盯,电厂自己管好内部安全。 | ||
| 禁止行为 | 不准不报事故,不准瞒报漏报,不准不参加安全检查,不准不落实反事故措施。 | ||
| 检查与监督 | 电厂每月自查,电网每季抽查,年底统一考核。没做到就通报,再犯要整改,整改完还要复查。 | ||
[作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电力生产安全管理,保证电力职工人身安全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适应电力体制改革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工业部及省以上电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电网经营企业”),不仅要对直属发电厂进行安全管理,对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其他各种类型合资、独资建设、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也要纳入电网安全管理范围,对电力生产的安全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所有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及其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和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颁布的电力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及与安全技术有关的标准。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网经营企业,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及其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
第二章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第五条 电力工业部及电网经营企业对并入其所管辖、经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行使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第六条 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的一般原则为:凡涉及职工人身安全和电网安全,涉及重大、特大事故的管理内容,由电网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监督、归口管理;对于不涉及职工安全及电网安全的管理内容,由上网电厂及其所有者和经营者自行管理。
第七条 电网经营企业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为:
1.组织对影响电网安全、稳定的重大设备事故进行调查;根据情况组织或参加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
2.对拟建、在建、运行的电厂涉及电网安全运行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指导监督;对电站锅炉进行检验、登记。监督《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执行,归口统计、上报事故报告。
3.传达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组织电力生产企业参加各种安全专业会议、安全检查或安全性评价,及时向企业通报事故信息。
4.对并网电厂制订落实反事故措施提供必要的咨询和帮助。
5.对在电力安全生产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电力生产企业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八条 并网电厂必须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并网电厂安全管理机构业务上接受电网经营企业的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
第九条 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应按《电力法》规定,制定电厂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并为保障电力安全生产提供组织和资金保障。
第十条 并网电厂应积极参加电网经营企业组织的安全会议、安全技术交流等安全活动。
第十一条 并网电厂必须接受对事故的调查,并负责反事故措施的落实;应按规定按时上报或抄报事故有关的报告、报表。
第三章 事 故 调 查
第十二条 由于并网电厂原因引发或造成扩大的电网运行事故和重大、特大人身或设备事故,应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组织调查组调查;并网电厂及有关方面要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由电网经营企业代管电厂的人身、设备重大事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般由代管单位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组织调查,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可根据情况参加。
第十四条 非电网经营企业直接管理的一般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可根据情况由并网电厂组织或参加事故调查;电网经营企业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参加。
第十五条 末构成职工人身死亡,末涉及电网安全,未构成重大、特大性质的事故,由并网电厂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自行调查、处理,电网经营企业的电力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第四章 事故统计、报告
第十六条 并网电厂在发生人身死亡事故、重大、特大事故后(含当时不能认定,有可能构成的),应在24小时内向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并网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应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有关规定向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上报。
第十八条 电力工业部归口管理的公司(如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等)所经营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应同时抄报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
第十九条 电网经营企业代管的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按对直属企业管理方式统计、上报和考核。
第二十条 事故报告、报表应及时、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并网电厂的事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进行监督评价,如有违反《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有关条款的事故定性,有权重新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公用发电厂是指由电网经营企业统一调度并且所发电量以送入电网销售为主的各类电厂。
第二十三条 电网经营企业可依据本规定对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内容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电力工业部备案;上报备案时间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 电网经营企业在与并网运行公用发电厂签订的上网协议中应依据本规定明确有关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内容和范围,并对并网电厂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事故有相应的考核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电力工业部。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管理规定:生产安全风险
| 适配人群 | 安全监察人员,业务主管部门,车间管理人员 | 使用场景 | 机组检修,技改工程,自然灾害 |
|---|---|---|---|
| 制定目的 | 怕出事,想把风险管住。让干活更安全,设备少坏,别停产,环境别被搞砸。 | ||
| 适用范围 | 公司和下面发电单位。管生产中所有风险,比如设备、工艺、环境、人、作业这些。 | ||
| 职责分工 | 安委会拍板定方向,安监部牵头干,业务部门具体做,车间落实到人,安监部盯着看。 | ||
| 禁止行为 | 不许漏掉危险源,不许跳过风险评估,不许让中风险以上没措施,不许风险概述不更新。 | ||
| 检查与监督 | 每年7月发风险概述,8月定控制计划,11月编下年评估计划。安监部每月查,没做到就通报,年底一起考核。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神华国能(神东电力)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发电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生产安全风险管理工作,有效实施生产本质安全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神华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标准引用文件:
(一)《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国资发改革【____】108号)
(二)《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电监安全【____】23号)
(三)《风险管理 术语》(gb/t 23694—____)
(四)《风险管理 原则与实施指南》(gb/t 24353—____)
(五)《风险管理 风险评估技术》(gb/t 27921—____)
(六)《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____)
(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____)
(八)《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规范》(aq/t1093-____)
(九)《神华集团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神华集团公司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十)《发电企业本质安全管理体系研究》(神华集团公司)
(十一)《神华国能集团全面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神华国能内审【____】88号)
第二条 本规定规范了公司及各单位生产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明确环境信息、危险源辨识、风险分析、风险评价、风险应对、风险控制、风险监控预警、监督检查与评价等方面的管理内容、方法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源”是指生产过程中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生产中断、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本规定所称“第一类危险源”是指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意外释放的能量(能量源或能量载体)或危险物质。
本规定所称“第二类危险源”是指生产过程中造成约束、限制能量和危险物质措施失控的各种不安全因素。
本规定所称“风险”是指生产过程中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生产中断、工作环境破坏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组合。
本规定所称“事故”是指生产过程中造成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生产中断、工作环境破坏的意外情况。
本规定所称“风险准则”是指用于评价风险严重程度的标准。
本规定所称“定性风险分析方法”是指根据经验和直观判断能力对生产系统的工艺、设备、设施、环境、人员和管理等方面的状况进行定性分析,其评价结果是一些定性的指标。
本规定所称“半定量风险分析方法”是指建立在实践经验的基准上,结合数学模型,对生产系统的工艺、设备、设施、环境、人员和管理等方面的状况进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其评价结果是一些半定量的指标。
本规定所称“初始风险”是指原始状态下的风险,即在尚未采取控制措施情况下的风险。
本规定所称“剩余风险”是指当前状况下的风险,即在采取了现有控制措施后的风险。
本规定所称“风险概述”是指通过全面的风险评估,并按照危险源类型和风险等级排序所建立的风险评估数据库。
第四条 生产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员参与、全方位管理和全过程控制。生产安全风险管理不是独立的管理活动,而是一项全员参与、全方位管理和全过程控制的管理活动,应涵盖作业活动、工艺流程、设备、系统、生产区域等各方面,并贯穿于公司生产管理的全过程,通过建立完善的生产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将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到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生产管理中。
(二)控制损失,创造价值。通过切实、合理、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在保证人身、设备安全的基础上做到效益最大化。
(三)动态管理。除定期组织开展基准风险评估,对重大风险进行基于问题的评估外,还应运用适当的方法进行日常的持续风险评估,发生事故、障碍、异常后及时进行问题评估,制定控制措施,有效控制风险。
(四)支持决策过程。开展生产安全风险管理有助于判断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决定选择可行的方案,帮助管理者做出合理的决策。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各单位生产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公司生产安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包括公司及各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监察部门、各业务主管部门。
第七条 公司及各单位应根据情况成立风险评估小组,开展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估工作,风险评估小组应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第八条 生产安全风险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分级管控。
(一)公司生产安全风险管理执行统一的风险分级分类标准、风险管理基本流程以及风险管理方法技术等。
(二)公司及各单位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对生产作业、工艺流程、设备、系统、生产区域、作业环境、职业健康、自然灾害等各类安全风险的管理责任。
(三)公司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特高风险”等级安全风险进行全过程管控,各单位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中风险”以上等级安全风险进行全过程管控,车间负责对“低风险”以上等级安全风险进行全过程管控。
第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是生产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要求,全面领导生产安全风险管理工作,保证风险管理工作所需人、财、物的投入;
(二)负责批准公司年度风险评估计划和风险预控计划;
(三)负责批准成立公司风险评估小组;
(四)负责批准公司风险概述。
第十条 公司安全监察部是生产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对生产安全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统一管理,组织生产安全风险管理的监督评价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公司生产安全风险管理工作机制,指导各单位、各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生产安全风险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成立公司风险评估小组;
(三)负责组织编制公司年度风险评估计划和风险控制计划;
(四)负责组织编制公司风险概述;
(五)负责组织风险管理相关培训工作;
(六)负责组织生产安全风险管理信息化建设;
(七)负责监督、检查风险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各业务主管部门是生产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执行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按照分管业务编制公司年度风险评估计划和风险控制计划,按时报公司安全监察部汇总;
(二)负责按照分管业务开展风险管理相关培训工作;
(三)负责有效运用风险评估结果指导公司各项业务,切实把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到日常工作中;
(四)负责按照分管业务对“特高风险”等级安全风险进行全过程管控,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
(五)负责检查、指导各单位风险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风险评估小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指导各单位风险评估工作,审查各单位风险概述,提出改进意见;
(二)负责编制公司风险概述,按时报公司安全监察部汇总。
第十三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是本单位生产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集团公司以及公司有关要求,全面领导生产安全风险管理工作,保证风险管理工作所需人、财、物的投入;
(二)负责批准本单位年度风险评估计划和风险控制计划;
(三)负责批准成立本单位风险评估小组;
(四)负责批准本单位风险概述。
第十四条 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产安全风险管理工作机制,指导各业务部门、车间开展风险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成立本单位风险评估小组;
(三)负责组织编制本单位年度风险评估计划和风险控制计划;
(四)负责组织编制本单位风险概述;
(五)根据检修、技改、基建工程等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专项风险评估;
(六)负责组织风险管理相关培训工作;
(七)负责监督、检查各业务部门、车间风险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五条 各单位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按照分管业务编制年度风险评估计划和风险控制计划,按时报本单位安全监察部门汇总;
(三)负责有效运用风险评估结果指导各项业务,切实把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融入日常工作中;
(四)负责按照分管业务对“中风险”以上等级安全风险进行全过程管控,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并组织实施,同时报本单位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五)负责检查、指导车间风险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各单位风险评估小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根据确定的评估范围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控制措施;
(二)负责编制本单位风险概述,按时报本单位安全监察部门汇总。
第十七条 车间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员工学习风险概述,熟悉风险控制措施;
(二)负责按照风险概述要求严格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
(三)负责对“低风险”以上等级安全风险进行全过程管控,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并组织实施,同时报本单位安全监察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明确环境信息
第十八条 生产安全风险管理应覆盖企业所辖生产区域和生产运营的全过程。根据风险来源,公司生产安全风险分为生产作业、设备、系统、生产区域、工艺流程、自然灾害等类别。
第十九条 在开展生产安全风险评估前,应收集以下信息:
(一)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计规范、安全规程;
(二)集团公司、公司以及本单位管理标准、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
(三)相关的事故案例、统计分析资料;
(四)相关监测数据及统计资料;
(五)本单位生产区域的平面布置图;
(六)运行规程、检修规程、系统图、工艺流程图;
(七)生产作业清单;
(八)设备设施档案、台账、技术资料;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应借助厂区平面布置图、生产系统图、工艺流程图、生产作业清单、各类设备设施台账等,确定各类风险的管理范围。
第二十一条 应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计规范、安全规程、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等确定风险准则。
第四章 危险源辨识
第二十二条 危险源辨识是指针对确定的风险评估范围,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
第二十三条 危险源是风险管理的对象,生产安全风险管理中危险源辨识的范围如下:
(一)厂址
(二)厂区平面布局
(三)建(构)筑物
(四)生产工艺流程
(五)生产设备、设施、系统
(六)作业环境
(七)生产作业过程
(八)员工
(九)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危险源辨识应从作业区域、工作活动、设备、设施、材料物质、工艺流程、系统危险源、职业健康危害、作业环境因素、工器具、火灾危险、紧急情况等几个方面进行。
第二十五条 按照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将危险源分为心理性、生理性、行为性、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作业环境、管理因素等类别。参见《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____)。
第二十六条 应根据不同的风险类别选择不同的危险源辨识方法,常用的方法有类比法、事故法、制度规程法、查表法、安全检查表分析、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法、事故树分析法、事件树分析法、故障模式与影响分析法、工作安全分析法等。
第二十七条 危险源辨识的程序
(一)首先辨识出可能发生意外释放的能量或危险物质,即第一类危险源。
(二)在此基础上,针对具体危险源并结合生产过程实际情况,分析和查找能够造成或可能造成事故的危险、危害事件,即第二类危险源。
危险、危害事件主要包括可能直接导致事故的不安全状态和不安全行为。
1. 不安全状态是指存在于生产过程中的任何不安全或不符标准的条件,主要有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2. 不安全行为是指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或不符合标准的操作。
(三)针对具体危险源分析危险、危害事件产生的深层原因,即导致事故的间接原因。
危险、危害事件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组织体系、责任制、制度规程、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投入以及安全文化等方面。
第二十八条 危险源辨识应综合考虑正常、异常和紧急三种状态,即正常生产作业及设备正常运行状态,设备异常状态以及发生火灾、爆炸、化学危险品意外泄漏、超标排放等事故紧急状态。
第二十九条 危险源辨识不但包括对危险源的识别,而且必须对其性质加以判断,归类。
第五章 风险评估和风险应对
第三十条 风险评估是指包括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价在内的全部过程。主要有基准风险评估、基于问题风险评估和持续风险评估三种类型。
(一)基准风险评估是指通过对所有评估对象进行风险评估,确定现有风险概况以及风险评估的重点区域和项目,形成一套风险概述,用于对基于问题的风险评估活动进行排序。
(二)基于问题风险评估是指对基准风险评估中所确定的具有重大风险的项目,以及针对生产过程中所发生事故/事件暴露的高风险问题,进行详细的评估研究。
(三)持续风险评估是指通过日常工作,经常地进行风险评估,同时为基准风险评估和基于问题的风险评估提供反馈信息。主要表现形式有工作前风险评估、班组日常风险评估等。
第三十一条 风险评估的原则
(一)评估范围应覆盖企业生产区域和生产运营的全过程。
(二)应综合考虑正常、异常和紧急三种状态下的风险。
(三)应注重实际操作而不是指导说明。
(四)应考虑工作环境的变化。
(五)应考虑所有可能受工作过程和活动影响的因素。
(六)应事先规划,切实可行,并鼓励全员参与。
第三十二条 风险分析是指对辨识出的危险源进行系统分析,来确定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生产中断、工作环境破坏发生的可能性、频率和结果的严重度。
第三十三条 风险分析应根据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从人员伤亡、职业健康损害、设备损坏、火灾、生产中断、环境污染等方面分析事故发生的可能性、频率和结果的严重度。
第三十四条 风险分析的方法可以是定性的、半定量的、定量的或以上方法的组合。
(一)定性分析可采用问卷调查、集体讨论、专家咨询、情景分析、政策分析、流程分析、行业标杆比较、管理层访谈、职业判断、案例分析等。
(二)半定量分析可采用“sep”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法、故障模式与影响分析法。
第三十五条 风险评价是指评价风险程度并确定其是否在可容许范围的过程。
(一)将风险分析的结果与风险准则比较,确定风险等级。
(二)生产安全风险分为“特高风险”、“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可接受风险”五个等级。其中“中风险”以上为不可接受风险,需立即采取处置措施。
第三十六条 风险应对是指在完成风险评估之后,选择并执行一种或多种改变风险的措施,包括改变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或/和后果。
第三十七条 风险应对的工作要求如下:
(一)根据危险、危害事件及其产生的原因制订针对性的风险控制措施。
(二)风险控制措施分为风险控制技术措施和风险控制管理措施。
1. 风险控制技术措施包括消除措施、预防措施、减弱措施、隔离措施、联锁措施、警示措施、个人防护措施等形式。(见附件1)
2. 风险控制管理措施包括安全培训措施、安全管控措施、转移措施等形式。(见附件2)
(三)风险控制措施制订原则
1. 制订风险控制措施应考虑降低事件发生的可能性、频率和事件后果的严重度两个方面。
2. 在制定风险控制措施时应优先选择技术措施。
3. 在制定风险控制技术措施时,应尽量按照消除措施、预防措施、减弱措施、隔离措施、联锁措施、警示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的顺序依次选用(顺序靠前者优先),可以同时选用多种类型的技术措施。
4. 在应用风险控制管理措施时,应尽量与技术措施配合使用。
5. 在风险控制措施应用时,应充分考虑措施的可操作性和经济性。
6. 根据制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对生产安全风险重新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剩余风险等级。如果剩余风险为“中风险”及以上,则需调整或重新制定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 建立企业风险概述。
(一)将各类风险项目按照初始风险等级排序,加入危险、危害事件及其产生的原因和后果、初始风险等级、现有控制措施以及剩余风险等级等内容,形成企业生产安全风险概述。
(二)公司及各单位应在每年7月底前,使用正式文件发布风险概述,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使所有员工熟知本岗位风险及控制措施。
(三)风险概述应作为本企业制订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风险控制计划的支持性文件。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各单位应在每年11月底前,结合年度机组检修、技改工程等制订下一年度生产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计划。
第四十条 当企业生产组织机构、生产条件、作业条件、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时,应及时对相关的风险项目重新进行评估,并更新风险概述。
第四十一条 在使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前,应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并补充完善风险概述。
第四十二条 重大技改、检修项目必须针对生产作业、设备系统、工艺流程、生产区域、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自然灾害等风险进行风险评估,并制订风险控制计划。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应定期(一个大修周期)进行一次全面的生产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确立本单位生产安全风险概述,每年对生产安全风险概述进行一次复核。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四十四条 风险控制是指通过实施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对风险进行控制,使风险降低或保持在可接受范围的行为和过程。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及各单位应在每年8月底前制订下一年度风险控制计划(包括年度隐患治理计划、反措计划、安措计划、应急演练计划)。
第四十六条 重大技改、检修的风险控制计划应报公司电力生产部,公司电力生产部不予审批风险控制计划未涵盖的项目。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及各单位应从制度、资金、技术、人员、管理等方面提供支持,确保风险控制措施有效落实和执行。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及各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风险管理职责分工,分层级制定重大风险解决方案,并按照定人员、定时间、定责任、定标准、定措施的“五定”原则组织实施。重大风险解决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具体风险的控制目标,所需的组织机构、条件、手段等资源,所涉及的管理及业务流程中的风险控制点,风险事件发生前、中、后所采取的具体控制措施。
第四十九条 “高风险”以上等级安全风险要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制订演练计划,适时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 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记录应有相关人员签名或电子签名,记录至少保存一年。
第六章 风险监控预警
第五十一条 风险监控预警是指在执行风险管理解决方案过程中,选取监控预警指标及预警区间,进行持续监测,及时发布监控预警信息并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风险管理工作的效果。
第五十二条 风险监控预警工作要求如下:
(一)选取监控预警指标。针对“高风险”以上等级安全风险,分析风险关键成因及主要影响,选取监控预警指标。
(二)设定预警区间。根据安全生产目标、风险准则、以及风险管理解决方案,设定监控预警指标的安全区、预警区、危机区等预警区间。
(三)持续监测。通过相关数据采集或定期报告等方式,对指标进行收集、统计、分析(包括现状分析、趋势分析和原因分析),持续监测指标变化情况。如指标达到预警区和危机区,应立即采取措施,调整具体控制措施或启动应急预案。
(四)调整指标及预警区间。应定期分析监控预警指标及预警区间的合理性,并及时进行调整。
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按照风险管理职责分工,负责本单位风险监控预警工作,如监控指标达到预警区或危机区,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公司对口业务主管部门和本单位安全监察部门。
第五十四条 公司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风险管理职责分工,负责公司风险监控预警工作,如监控指标达到预警区或危机区,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公司安全监察部。
第五十五条 风险监控预警报告的内容包括风险变化的原因、潜在影响、变化趋势、风险管理解决方案的调整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实施等。
第七章 检查与评价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监督、检查风险评估、风险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对执行效果进行评价,并在每月安全分析会上通报。
第五十七条 公司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风险管理职责分工对各单位生产安全风险管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
第五十八条 公司安全监察部利用各类安全检查对各单位生产安全风险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管理规定:溶解乙炔生产安全
| 适配人群 | 乙炔操作工,安全负责人,设备检修员 | 使用场景 | 乙炔灌瓶,设备检修,动火作业 |
|---|---|---|---|
| 制定目的 | 怕出事伤人伤财,想让乙炔厂站安安全全干活。 | ||
| 适用范围 | 只管用电石做瓶装乙炔的厂站,不管其他气厂和管道气。 | ||
| 职责分工 | 化工部牵头定方向,省化工厅管审批发证,劳动公安一起查安全,厂长盯现场,操作工守岗位。 | ||
| 禁止行为 | 没批的厂站不准建,没证的设备不准用,禁火区不能抽烟带火种,电石粉末不能乱倒乱化。 | ||
| 检查与监督 | 建厂要交五样材料,设计施工验收都得过审,试产三个月达标才给生产证,不按规矩办就停建停产,检查每月一次留记录。 | ||
劳动部、公安部文件
(89)化工字第73号
关于颁发《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劳动厅局(劳动人事厅)、公安厅(局)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局:
为加强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化工部、劳动部、公安部联合制定了《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现予颁布。请你们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认真执行。在执行中有任何问题,望及时报化工部。
化工部 劳动部 公安部
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利用电石生产瓶装溶解乙炔的厂(站),不适用于生产化工原料气的乙炔厂(站)。生产管道输送乙炔气的厂(站),应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除应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乙炔站设计规范》、《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有关法规的要求。
第二章 厂(站)的规划和建设
第四条 溶解乙炔生产由化工部归口管理,对建厂方针、生产安全管理、技术进步等方面实行行业指导。
第五条 溶解乙炔的生产发展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化工厅(局)编制,经同级计经委批准,并报化学工业部备案。
第六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溶解乙炔厂(站)必须向审批单位及审议单位提交下列文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设计任务书;
3.主要原料、辅助材料和产品的理化安全性能、对储存、运输、包装的技术安全要求;
4.工业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评价;
5.预防与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
审批单位应会同当地化工、劳动、公安、环保、城市规划等部门进行审议。
未纳入规划或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准建设。
第七条 设计乙炔厂(站)单位,必须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熟悉溶解乙炔生产技术,经项目所在地省级化工厅(局)核准,方可从事设计工作。
设计单位不得为没有批准建站的单位设计乙炔厂(站)。设计单位要对乙炔厂(站)的设计安全可靠性负责。
第八条 乙炔厂(站)选用的主要设备和重要配件,必须是经省机械部门鉴定合格批准生产的,制造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制造资格(持有制造许可证)。
设备的制造单位应对所生产的设备安全可靠性负责,不准为没有批准建站的单位提供设备。
第九条 乙炔厂(站)的初步设计,应由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下同)计经委会同同级化工、劳动、公安、环保、城市规划等部门进行审批,并请省级化工厅(局)参加。
第十条 乙炔厂(站)的建筑及设备安装,必须由持有施工企业资格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的施工单位承担,建筑安装单位要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乙炔厂(站)建成后,由所在地省辖市以上计经委会同同级化工、劳动、公安、环保、城市规划等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同时省级化工厅(局)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试生产。
第十二条 乙炔厂(站)经3个月以上的试生产考核,达到工艺装置运行正常、安全设施可靠、三废处理妥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等条件后,由乙炔厂(站)提出申请,所在地省辖市以上计经委组织化工、劳动、公安、环保、城市规划等部门及有关设计、使用等单位进行投产验收和产品质量鉴定。
第十三条 乙炔厂(站)经验收和鉴定合格后,持有关技术资料和审批文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化工厅(局)申请领取《溶解乙炔生产许可证》,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第三章 防火与防爆
第十四条 防火与防爆的基本要求:
1.乙炔厂(站)应对所生产和使用的易燃易爆物品及有火灾和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严格管理,采取措施防止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
2.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积极采用先进安全管理办法和消防安全技术。
3.工厂、车间、班组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发动群众,实行综合治理,以达到严格控制和管理各种易燃爆物品及发火源,消除危险因素,将火灾和爆炸危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五条 乙炔厂(站)应根据场所火灾和爆炸危险性等级划定厂(站)范围内的禁火区,并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乙炔厂(站)内设置的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应在设备检修前及每年至少定期检测一次。
第十七条 乙炔设备、管道及构件等的导除静电接地装置,应在设备检修后及每年至少定期检测一次。
第十八条 乙炔厂(站)的设备及管道系统除应有惰性气体置换设施外,还应有供灭火用的惰性气体设施,此两种设施可共用。
第十九条 在乙炔设备、管道上以及在有爆炸危险厂房内动火时,经置换后的乙炔浓度应小于0.2%。
第二十条 乙炔生产装置、设备及厂房的防雷设施,应在雷雨季节前及每年至少定期检测一次。
第二十一条 乙炔厂(站)的爆炸危险场所应选用级别和组别不低于ⅱct2的防爆电器。
第二十二条 乙炔厂(站)的生产废水如需排入下水道,必须通过水封井排放,水封高度应不低于250毫米。
第二十三条 乙炔厂(站)操作人员的劳动保护服,宜选用防静电服及导电鞋,严禁穿戴化纤织物及带钉子鞋进入作业岗位。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应设置易于导除人体静电的设施,如安装接地的门把手、栏杆等。
第二十四条 乙炔厂(站)必须建立义务消防组织,距城市公安消防队较远或规模较大的乙炔厂(站),还应建立专业消防队(站)。
第二十五条 乙炔厂(站)除设置全厂性消防设施外,还应在露天装置、生产厂房、仓库、装卸平台和罐区等场所,设置灭火器及其他简易灭火器材。
灭火器材的选择、配置及设定位置,应符合gb140-9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要求(乙炔气体火灾不宜使用卤代烷灭火剂)。
第二十六条 乙炔厂(站)设置的消防器材要有专人管理,定期检验,及时修理更换,保持完整可靠,严禁挪用。
第二十七条 乙炔厂(站)灌瓶间设置的紧急喷淋装置,应每周启动检查一次。
第二十八条 严禁在电石库、电石破碎间、中间电石库、开桶间和乙炔发生器间用水灭火。
第二十九条 乙炔厂(站)应有火灾报警措施,有条件的应设与消防队直通的报警电话。
乙炔厂(站)内如设有自动的灭火装置,应在值班室或控制室内设自动灭火装置启动信号。自动灭火装置应由专人定期检查,并严格执行有关装拆和标定的规定。
第三十条 乙炔厂(站)生产区内严禁吸烟和带入火柴、打火机等火种;禁火区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并标出警戒线,设置“严禁烟火”、“禁止吸烟”等警告牌。
第三十一条 进入乙炔厂(站)生产区域内机动车辆,在其排气管上应加装阻火器。严禁电瓶车进入乙炔厂(站)的生产区。
第三十二条 严禁将电石粉末直接倒入电石渣坑及地沟内,在生产车间内也不得任意用水化解电石粉末。电石粉末的处理应选择空旷露天场地用水化解,在搅拌的情况下,一般每次200至250克分批倒入装有水的容器内,等上一份电石粉末完全分解后方可将下一份电石粉倒入容器内。化解电石粉末的容器容积应不小于1立方米。化解电石粉末的水耗量一般为10公斤(水)/公斤(电石粉末)。化解电石粉末的渣水应排入渣坑内。
第三十三条 乙炔厂(站)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向消防队(站)报警,同时迅速切断动力电源、关闭工艺管路及乙炔瓶上的所有阀门,正确选用灭火器材组织扑救,以控制火势的扩大。
1.乙炔发生器在加料时发生火灾,应立即将发生器与储气罐切断,用惰性气体吹扫发生器,同时用灭火器扑救。
2.乙炔压缩机间发生火灾时,除立即停机和切断气源外,应用水和灭火器扑救,如法兰连接处有乙炔漏出而产生火苗时,应采取措施首先扑灭高压乙炔管道的火焰。
3.灌瓶间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尽快启动紧急喷淋装置,采取措施首先扑救乙炔管道及乙炔瓶上的火焰,并将其附近的乙炔瓶迅速搬离现场。
第四章 生产操作
第三十四条 生产装置运行前,必须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备好所需用的原材料及辅助材料,并按有关标准规定的检验规则和方法验收。
2.大粒度的电石必须进行破碎,并应设置通风除尘装置,保持室内空气中的粉尘含量小于10毫克/立方米。在破碎机启动前应先启动通风装置,停止破碎机后通风装置还应继续运转5至10分钟。
3.设备开车前应做以下检查:
(1)检查所有设备上的手孔、人孔、压力计、液体计及阀等的状态是否正常,所有阀门必须灵活好用;
(2)检查安全阀、阻火器等安全装置,应完好并符合工艺要求;
(3)检查仪器、仪表、电气设备及自动控制联锁装置等,应齐全完好;
(4)检查供水压力应符合工艺要求;
(5)检查置换用惰性气体的含氧量,应小于3%。
4.各单元设备应处于完好状态,新安装或检修后首次开车的设备,应经过单机试车合格,各项性能都应符合工艺的要求。
5.向所有需要加水的设备内加水,并保持水位在规定的位置。
6.按工艺要求填加清净剂和干燥剂。
7.用惰性气体置换设备和管道,在所有设备死角及管道末端都应单独排放,排放气体经分析氧含量小于3%时,即认为置换合格。
8.对进厂的新乙炔瓶应做以下检查:
(1)国产乙炔瓶应是经过审查批准的定点厂生产的;
(2)进口的乙炔瓶应是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授权的检验单位检验合格的;
(3)核对乙炔瓶的合格证数据与瓶上的钢印数据是否一致,对丙酮充装量及净重值进行复核,如发现不符时,应与制造单位联系,并妥善处理;
(4)按乙炔瓶数量的10%(但不少于2瓶)抽查肩部间隙,如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再抽查20%,如仍有不符合规定的,则应对全部乙炔瓶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除与制造厂联系妥善处理外,应将检查结果报当地劳动部门;抽检合格的乙炔瓶重新装好瓶阀后,应按规定重做气密性试验;
(5)乙炔瓶充装丙酮时的气体压力应小于0.8mpa,丙酮加入量的允许差应在标准范围以内,操作时严禁空气渗入乙炔瓶。
第三十五条 发生器的操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密闭型料斗的发生器在加料前、后应用惰性气体置换,加料后还应用乙炔气体吹扫发生器及所有设备和管道,直至系统内的乙炔纯度大于98%,方可投入生产。
2.敞口式加料的发生器加料时,应间断、均匀地将电石加入投料口。
3.根据乙炔气体消耗量调节发生器的产气量,保持压力波动小于0.001mpa。
4.电石粒度应符合发生器的工艺要求,加入发生器的电石温度应低于50℃,并及时拣出电石中的硅铁及其他机械杂质。
5.发生器的水温不应超过80℃,发气室内的乙炔气体温度不应超过90℃,严禁发生器出现负压。
6.发生器、洗涤器、水封及水槽式储气罐待设备的液面高度应符合工艺要求,并保持稳定。
7.发生器应按工艺要求定时排渣。排渣时应注意保持发生器正压及液面稳定。乙炔管道及发生器附属设备要定时排放积水。
8.发生器出口的乙炔气体要定时取样分析,乙炔的纯度应不低于98%。
9.发生器严禁在供水不足的条件下运转。
10.生产中应经常检查储气罐的储气量,应符合工艺要求。
11.发生器临时停车时,乙炔系统的设备及管道应保持正压。
12.发生器、储气罐等设备及管道应有可靠的防冻措施。
13.发生器应设置防止加水过量的装置;如发生器是通过供水管连续给水的,则在供水管路上应装设防止乙炔气体由发生器流向水源及供水夹带空气进入发生器的装置。
14.发生器及其附属设备的乙炔放散管必须各自单独通向室外。
15.发生器系统的安全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查。
16.发生器的操作应至少由2人进行。
17.按时做好发生器的运转工况记录。
第三十六条 清净装置的操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清净装置的操作温度应低于35℃。
2.用次氯酸或次氯酸钠为清净剂时,清净装置内的有效氯含量应小于0.1%。
3.按工艺要求定时分析装置中的清净剂,并及时补充或更换。
4.定时用10%硝酸银试纸检测清净效果。乙炔质量应符合标准要求,如不符合要求,应及时找出原因予以消除。
5.更换或再生固体清净剂,应将清净装置与乙炔系统切断。作业前后应用惰性气体置换,投入使用前还应用乙炔气体置换,直至乙炔纯度大于98%方可并入系统运行。
6.清净装置各设备的工作状况、温度、压力、液面、流量等应符合工艺要求,并定期检查。发现异常,应及时找出原因予以消除。
7.清净装置临时停车,并保持装置内正压。
8.定期检查系统内的安全装置,并保持完好。
9.清净装置的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
10.按时做好清净装置的运转工况记录。
第三十七条 压缩机的操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压缩机的吸气压力符合工艺要求,但不得低于0.0005mpa,各级排气压力应符合设备性能的要求,终段最高排气压力不得高于2.5mpa,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机处理。
2.压缩机必须设置限压装置,即当吸气压力低于最低允许压力,排气压力高于最高允许压力时,压缩机能自动停车,并发出报警信号。
3.压缩机的各级排气温度应符合设备性能的要求,但不得高于90℃,冷却后的乙炔气体温度应低于35℃。
4.按压缩机性能要求调节润滑油和冷却水的供给量。压缩机运转时不得中断润滑油和冷却水的供给。
5.按压缩机性能要求定时排放气液分离器内的废液。
6.压缩机运转时应注意储气罐的储气量,不得少于工艺规定的最低值。当低于规定值时应立即停机。
7.压缩机运转中出现声响异常、温度过高、压力不正常,漏气等现象时,应立即停机查找原因并予以消除。
8.压缩机启动和停机时,应事先与乙炔发生及充装岗位取得联系。
9.压缩机除紧急情况外,不得带负荷启动或停机。
10.压缩机间应设置能指示储气罐储气量的信号和与压缩机联锁的装置。
11.压缩机的安全装置,应定期检查保持完好。
12.联入生产系统的压缩机,不得用乙炔或惰性气体以外的气体试车。
13.按时做好压缩机的运转工况记录。
第三十八条 高压干燥器的操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定期分析干燥后乙炔气体的含水量,不应超过1克(水)/立方米(乙炔),超过时应更换或再生干燥剂。
2.以无水氯化钙为干燥剂的高压干燥器应定期排放废液,并补充或更换无水氯化钙。
3.补充、更换或再生干燥剂时,应将干燥器与乙炔系统切断,作业前后应用惰性气体置换。投入使用前还应用乙炔置换,直至乙炔纯度大于98%,方可并入乙炔系统。
4.装填干燥剂时,应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并尽量将干燥器填满。
5.定期检查干燥器的安全装置,应保持完好。
第三十九条 乙炔瓶的充装操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认真执行《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2.初次充装(包括新瓶及经检验或修理后的乙炔瓶)前,应先用乙炔气体置换,直至分析瓶内乙炔气体的纯度大于98%为止,置换时的乙炔气体压力宜小于0.2mpa。
3.乙炔瓶的限定充装压力在15℃时,为1.52mpa以下,不同环境温度下乙炔瓶的静置压力不得大于下表的推荐值。
不同环境温度下乙炔瓶的静置压力
环境温度,℃-10-5051015____303540
静置压力,mpa0.70.80.91.051.21.41.61.82.02.252.5
4.乙炔瓶的充灌容积流速应尽量小于0.6立方米/小时·瓶。
5.开启或关闭乙炔灌装架的阀门、乙炔瓶,操作动作要轻缓且严而不紧。间断充装过程中,静置时应将瓶阀关闭。充装过程中,应根据室温和充装速度用冷却水喷淋乙炔瓶,并加强巡回检查,严防漏气。
6.充装后必须用肥皂水逐只检查乙炔瓶阀和易熔塞的气密性;漏气的乙炔瓶严禁出厂,必须妥善处理。
7.乙炔瓶充装后,必须静置8小时以上方可出厂,并按国家标准检验乙炔气体的质量。
8.定期检查灌瓶台、架的安全装置和校验计量器具,并保持完好。
9.按规定做好乙炔瓶的充装工况记录。
第五章 设备检修
第四十条 设备检修计划应有明确的安全措施,内容具体,专人负责。
第四十一条 单台设备或系统停车检修时,设备的降温、降压、清洗、置换等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单台设备检修必须可靠地与系统切断(如加盲板、拆除部分连接管道等)。
第四十二条 乙炔设备检修前后,必须用惰性气体置换。投入使用前还应用乙炔气体置换,直至乙炔气体纯度大于98%,方可并入系统。
第四十三条 在带压状态下,不准拆卸和紧固设备的螺栓及其他紧固件。
第四十四条 乙炔设备及生产现场动火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动火作业前必须办理“动火证”。乙炔设备、装置、管道及其周围动火应由厂安全消防部门审批。特殊危险动火应由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并采取防范措施。
2.动火作业必须在“动火证”批准的有效时间和范围内进行,凡延期动火或补充动火都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3.动火现场是易燃物品应清除干净,必须指定专人监护动火,并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4.需动火的设备、装置、管道必须与生产系统可靠切断,用水清洗后再用惰性气体置换至动火标准;动火取样分析时,较大设备应取上、中、下三个部位的气样并注意死角;较长管道取样应伸入2米以上,取样时间应不早于动火前半小时,超过时应重新取样,如动火时间过长应定时取样。
第四十五条 进入设备内检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作业前必须办理“罐内作业证”。
2.罐内作业除按规定清洗置换至动火要求外,还应用空气进行置换,其氧含量应在18至21%之间。取样时间应在进入设备前的半小时。
3.因故较长时间中断作业或安全条件改变需继续进入罐内作业,应重新办理“罐内作业证”,并重新取样分析。
4.设备内检修时的照明应使用电压不超过12伏的防爆灯具,电线必须用绝缘良好的软线,中间不应有接头,并可靠接地。
5.进入设备内检修的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设备外面必须有专人监护,并应有紧急救护措施。
第四十六条 乙炔设备的检修分为日常维修、中修和大修,中修和大修宜整个系统同时进行,检修内容可参照有关检修规程;主要设备的检修周期推荐如下表:
序号设备名称日常维修中修大修
1
乙炔发生器
自定
5000小时
15000小时
2
清净装置
自定
5000小时
15000小时
3
乙炔压缩机
自定
5000小时
15000~25000小时
第六章 厂(站)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 乙炔厂(站)人员的基本素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1.乙炔厂(站)至少应有一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考核合格的安全生产负责人。
2.乙炔厂(站)应至少配二名具有中专以上文化水平、经专业培训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
3.安全、分析和检验人员应具有高中或相当高中文化水平、经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资格。
4.各岗位操作人员应具有初中或相当初中文化水平、经3个月以上的专业实习或培训,并应掌握以下专业知识:
(1)乙炔的基本性质,溶解乙炔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的火灾爆炸危险性及其安全防范措施;
(2)本岗位的全部设备、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理及生产的工艺过程;
(3)本岗位的操作规程,主要操作人员还应掌握相近岗位设备的操作规程;
(4)车间全部管道及控制装置的布置及用途;
(5)车间内所有消防器材的配置及使用方法。
5.乙炔厂(站)的各类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十八条 乙炔厂(站)应根据化工部颁发的《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如下安全职责制度:
1.厂(站)长、车间主任安全职责;
2.工段长、班组长安全职责;
3.安技部门(安全员)安全职责;
4.技术部门(技术人员)安全职责;
5.保卫和消防部门(保卫和消防人员)安全职责;
6.班组安全员安全职责;
7.操作人员安全职责;
8.维修人员安全职责;
9.其他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安全职责。
第四十九条 乙炔厂(站)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如下主要规程和制度:
1.生产工艺规程;
2.岗位操作规程;
3.设备(包括电气、仪表)检修规程;
4.生产控制分析规程;
5.乙炔瓶检验规程;
6.安全生产管理(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安全检查、事故应急处理定期演练等)制度;
7.危险品储存、运输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 乙炔厂(站)应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的种类、内容和考核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安全教育的种类:
(1)乙炔厂(站)的领导、专(兼)职安全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
(2)新工人(合同工、临时工)入厂的安全教育;
(3)特殊工种工人的安全教育;
(4)复工及工种变更的安全教育;
(5)日常安全教育;
(6)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推广及改造后的安全教育。
2.安全教育的内容:
(1)安全思想教育,包括法规法令教育;
(2)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的教育;
(3)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包括事故预防与处理的训练;
(4)设备检修或重大危险作业前,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
(5)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的现场教育。
3.安全教育的考核:
(1)乙炔厂(站)每年要组织一次职工安全技术考核,并记入安全作业证。考核工作由乙炔厂(站)负责人组织;
(2)乙炔厂(站)领导干部和工程技术人员的考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负责组织;
(3)新工人上岗独立操作前,必须经安全技术考核,未经考核和考核不合格的不准上岗,否则如造成事故,要追究领导责任。
第五十一条 乙炔厂(站)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其种类、内容、时间和组织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安全检查的种类:
(1)一般安全检查;
(2)专业完全检查;
(3)季节安全检查;
(4)节日安全检查。
2.安全检查的内容:
(1)安全机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和要求及本厂(站)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安全活动开展情况;
(2)乙炔厂(站)的建(构)筑物;、生产工艺及操作、设备及装置、原材料及产品储运、安全及消防设施以及工厂其他装备等,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3)季节性的防暑降温、防冻保温、防雨防洪、防雷电及防风工作情况。
3.安全检查的时间和组织:
(1)乙炔厂(站)的安全检查由厂长(车间主任或站长)组织技术、管理人员和工段长、班组长进行,至少1个月检查一次;
(2)班组的安全检查由工段长(班组长)组织班级安全员和岗位工人进行班前、班中巡回检查和交接班检查;
(3)专业性安全检查应结合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4)季节性安全检查应根据所在地区地理、气候特点,进行季节预防性检查;
(5)行业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负责组织,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6)安全检查应有文字记录,并存档保存。
第五十二条 乙炔厂(站)发生设备、火灾、爆炸和伤亡事故时,除按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外,还应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重大恶性事故应抄报化学工业部、劳动部、公安部。
第七章 奖罚
第五十三条 对认真贯彻本规定、抵制和举报违反本规定以及防止和抢救事故的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停产、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直至追究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各级化工、劳动、公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实施监督。
第五十六条 乙炔厂(站)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管理细则或制度,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备案。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委托化学工业部归口管理,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