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 适配人群 | 操作人员,车间安全员,消防专员 | 使用场景 | 禁火区作业,高温季节生产,动火检修 |
|---|---|---|---|
| 制度目标 | 防止车间着火,保护工人安全,减少财产损失,避免停产事故。 | ||
| 职责分工 | 班组长每天巡查;消防员负责灭火器检查;安保部管动火审批;总经理批最终动火证。 | ||
| 核心条款 | 禁烟禁明火;高温段调生产;易燃物专柜存;下班断电;灭火器定点放不挪用。 | ||
| 执行要求 | 每天清扫,下班前断电;动火必须持证;灭火器半年一查;隐患当天改;消防员随时待命;检查要有记录。 | ||
1. 生产车间绝不有明火出现,操作人员严禁在作业场地吸烟,一旦发现以情节轻重罚款1000元,重者公司除名。
2. 高温季节避开高温时间生产,一般在12点至15点尽量生产无危险产品。
3. 车间配备的灭火器,存放在固定的、取用方便地点,并有明显标志,严禁随意挪用。
4. 车间每天要做好落手清扫工作,易燃易爆及化工材料必须按规定严格保管和存放,下班后应切断电源闸刀。
5. 有专人负责,经常检查工作场所的防火安全,对不安全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整改,服从管理和监督。
6. 对灭火器材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隐患立即更换,寒冷季节做好消防器材的防冻保暖工作。
7. 操作人员中配备消防员,做到消防及时、快速、准确。
8. 严禁将易燃易爆物料排入下水道,有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的措施。
9. 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接地系统应保持完好并定期检验检测。
10. 禁火区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电炉,禁止进行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作业。
11. 禁火区因检修等需要进行动火作业,必领申请办理动火证。动火证需经安保部门复查、总经理终审批准,动火前装置应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动火现场应有人监护,并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严禁无动火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
12. 禁止机动车辆进入禁火区。进入禁火区应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13. 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服等。
14. 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沙、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及时清除。
15. 作业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液,办公室和更衣室内不准存放 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作业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食品公司作业场所防火防爆防毒
| 适配人群 | 安全管理员,危化品保管员,工艺工程师 | 使用场景 | 防爆厂房建设,危化品储存,实验室操作 |
|---|---|---|---|
| 制度目标 | 防止火灾爆炸中毒事故,保护员工安全,保障生产正常运行,减少财产损失。 | ||
| 职责分工 | 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执行,车间主任管日常检查,保管员管剧毒物品,操作工按规作业。 | ||
| 核心条款 | 禁用非防爆电器,设备要接地防静电,剧毒品双人保管双人领用,严禁私存私带。 | ||
| 执行要求 | 培训后才能上岗,每月查隐患,动火要审批,剧毒使用全程记录,泄漏立即处理上报。 | ||
食品公司作业场所防火、防爆、防毒管理制度
(一)防火、防爆制度
一、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教育,鼓励员工努力学习生产技术,动设备原理、构造、性能、工艺流程和操作、保养、排除故障,并掌握安全知识和防火、防爆技能,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二、建立健全严格的规章制度。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检查制,安全动火制、安全检修制等,工作必须一丝不苟的执行。
三、由爆炸危险性的装置,均应设立在独立厂房内,周围应砌防火墙,与重要关键设备要保持一定距离,在有爆炸危险厂房内,不要设立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车间。厂房内危险性大的部位和危险性小的部位要防火墙隔开。
四、生产中压力容器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上面必须装置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阀以及安全联锁,报警装置,并须经常保养、保持完好、灵敏、可靠。
五、生产时应选用防爆式电机,等电器设备和线路,必须有保护装置。
六、防止产生静电危害,设备均应采取有效接地,并安装静电消除器,车间的地面应采用橡胶、木质地板等不发火材料构成。操作工必须穿戴防静电的工作手套、服装、鞋子等。
七、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杜绝生产设备和管道有跑、冒、滴、漏现象,不是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在有可燃气体的厂房内加强通风,不使可燃气体达到可燃浓度,控制动火、用火,防止超温、超压、超负荷。
八、因照明所装的灯具、开关、插座,一定要安全实用,不致因此发生危险。
九、加强消防队伍建设,配置必要的防火门灭火器材,特别是配置合适化工企业扑灭火险的器材,并制定预案加强演练。
十、在设备检修中要制定检修方案,对检修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在排除危险因素的情况下才能进行,严禁冒险作业,严格执行动火规定,防止维修中发生事故。
十一、做好喜材料、产品的管理,包装要牢固密封,储存场地、库址必须选择适当,布局要合理,建筑要符合防火要求,运输、使用等均应按规定办事,不得违章。
(二)防毒管理制度
一、剧毒化学品的购进和调拨
1.采购剧毒化学品必须由实验室设备处指定,并经主管保卫部门审查同意的专门采购人员担任,凭许可证件按公安部门有关规定统一办理。剧毒化学品采购必须根据实际需要,严格控制品种和用量,不准计划外超量储备。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接受公司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的剧毒化学品,同样,不得向公司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的剧毒化学品。
二、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1.剧毒化学品库,要符合公安部门要求进行统一管理。任何单位不准私设剧毒化学品库。任何人不得携带剧毒化学品擅自离开使用场所或存放地点。
2.剧毒化学品库保管人员由设备处指定,经公司保卫处审查合格并通过公安部门培训方可上岗。保管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和制度。
3.剧毒化学品的申购、出库必须有严格的审批手续。凭证和批件要妥善保存,不准涂改或销毁。
4.剧毒化学品库不准存放其他物品,在库的剧毒化学品必须保证帐、物、卡相符(包括品种、规格、数量)。
5.剧毒化学品库管理人员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和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及购买、储存、使用、运输等管理规定,坚持规范化管理、严禁混存、混运。
6.已有剧毒化学品购买证的单位,要参照公司剧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确保安全。
三、剧毒化学品的领取和发放
1.领取剧毒化学品,应由领用人填写"剧毒申领单",经主管安全负责人及教研室主任签字后,指定双人领取。剧毒化学品领取和发放必须各有两人同时进行。
四、剧毒化学品的使用管理
1.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实验人员必须有具备应有的知识和技能,严格按规程操作。使用剧毒化学品必须有两人以上操作。
2.领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必须配备专用存储柜没严格按、执行双人、双锁保管制度。
3.剧毒化学品的使用必须有实验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用量和用途)。剧毒化学品如有丢失应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和公司保安部门。
五、剧毒化学品使用后的处理
1.剧毒化学品的原包装容器必须退回设备处危险品仓库,不得丢失和擅自处理。
2.剧毒化学品使用后废渣、废水、废气等,由使用单位负责处理,要严格执行环保规定,不得私自乱倒污染环境。自行处理不了的应及时报告,通过公司保安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所需经费由使用单位负责。
六、责任追究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购进、使用、转让、销售、储存、运输剧毒化学品单位和个人,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公司有关部门依照《化工企业关于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处罚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生产、使用、转让、储存、运输剧毒化学品,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购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剧毒化学品应急救援及预防措施
一氯乙酸安全技术生产使用须知:
一、危险认定
1.主要危险
(1)如果吞食会中毒,导致灼伤;
(2)对水生物有剧毒。
二、积极措施
1、症状和影响:皮肤沾染面积超过5%可能导致严重的系统效应,出现如呕吐休克的症状,造成极其严重的甚至不致命的中毒。
2、救急:
(1)一般的:总是到医院就诊,沾染着不得延误,否则可能致命;
(2)吸入:将受害者移到新鲜空气处,安放好,严重时送医院;
(3)皮肤接触:如果可能至少在25-30℃碳酸氢钠溶液(约5%)中浸泡至少30分钟,与此同时,脱掉衣服和鞋,如果没有碳酸氢钠溶液,可冲淋浴至少30分钟(水温大约26℃);
(4)眼睛:眼睛接触后立即用大量水进行冲洗,冲洗时要翻开眼皮,彻底冲洗眼球,看医生;
(5)摄入:漱口,大量饮水,不要引导呕吐,提供新鲜空气,半躺休息、送医院。
3、向医生咨询:如果可能用胃管清楚胃中事物,最好在内诊镜控制下进行。如果没有胃管,可用小苏打中和胃中的食物,在导吐前弄成浆状。严重时,可以给与二氯乙酸钠,可挽救中毒者生命。
三、防火措施
1、防火方式:抗酒精泡沫,二氧化碳,干粉,雾状水。
2、
不合适灭火方式:高压水。
3、特别危险性:当通空气混合时,氯乙酸(闪点为126℃)在较高的温度下可能成炸药。一旦发生火灾/爆炸不要吸入烟气。
4、燃烧分解危险产物:氯化氢、甲醛、一氧化碳,但没有光气(同露天火源接触)。
5、灭火保护器材:全身防护服和配套呼吸器。
6、其他信息:灭火用水不允许进入下水道和水道。
四、事故防范措施
1、个人预防措施:避免用皮肤和眼睛接触,勿吸入粉尘。
2、环境预防措施:不允许进入下水道和水道,如果产品污染公共水源请通知当地相关部门。
3、泄露处理方法:尽可能多的收集到干净的容器内,以便再用或者处理,用碳酸钠或碳酸氢钠中和,用大量水冲洗周围。
五、处理和储藏
1、处理:在良好通风条件下处理,工作场合严禁吃喝和抽烟。在产品操作场所安装有温控的紧急浴箱,浴箱内有5%的碳酸氢钠饱和水溶液。
2、预防着火和爆炸:防止过热。
3、储藏要求:储存在干冷的地方(湿度≤40%,储藏在不锈钢316,聚氯乙烯,聚乙烯或者玻璃装饰的设备;储存时防阳光直射。
六、控制接触和个人保护
1、工程控制:避免灰尘产生,提供足够的通风。
2、暴露极限:8hr-twa=1毫克/立方米(weel guide/usa)
15min-twa=4毫克/立方米(weel guide/usa)
3、个人保护:
(1)呼吸:如果通风不足,需要配戴防毒保护装置(带有p2过滤器的呼吸装置 全面罩);
(2)手:聚氯乙烯或者异丁橡胶手套;
(3)眼睛安全护目镜/面罩;
(4)皮肤和身体:防酸服。
以上几条剧毒化学品的应急措施:
1.要每个员工严格遵守化工生产所有安全制度,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使用及储存按规定穿戴好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在工作中处处主要安全,做到"三不伤害"的原则,确保年内不发生因人为原因二造成的任何事故。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3."企业员工、个人不对安全作承诺,不行上岗的精神"。完成制定的目标、方针。
作业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作业场所防火、防爆、防毒
| 适配人群 | 安全主管,消防专员,工艺工程师 | 使用场景 | 化工生产,工艺装置,有毒作业 |
|---|---|---|---|
| 制度目标 | 管住生产时的火、爆、毒风险,不让出事,保大家安全。 | ||
| 职责分工 | 主管领导拍板,安全部门盯日常,车间负责人守现场。 | ||
| 核心条款 | 厂房电气要合规,装报警器、泄压阀、密闭设备,禁烟火、禁泄漏、禁混放。 | ||
| 执行要求 | 设备按时修,原料按规存,每月查隐患,培训每季做,检查留记录,整改有反馈。 | ||
1、明确适用于生产运行过程防火、防爆、防毒的管理范围。
2、明确主管领导、主管部门、具体主管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3、明确防火、防爆、防毒的管理组织机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全(消防)部门日常管理工作等)。
4、明确作业场所防火、防爆、防毒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包括: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及施工验收规范》以及《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5、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是否有安全联锁装置。
6、在有可燃气体可能泄露扩散的地方是否有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7、在有可能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装置等设备。
8、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对散发出有害物质的区域应加强排毒,采用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
9、明确防火、防爆、防毒管理的要求(设备维护、定期检修、设备良好率、杜绝跑、冒、滴、漏现象等)。
10、明确生产现场危险化学品原料、中间体及成品存放的要求(数量、位置、存放期限、存放条件等)。
11、明确建立防火、防爆、防毒的培训要求。
12、明确防火、防爆、防毒的检查要求。
13、明确防火、防爆在作业场所的“十大禁令”。
14、明确一旦发生火灾、爆炸、毒品泄露的情况下,应急救援方法及事故处理程序。
15、明确救援器材的放置地点,器材种类的要求,使用方法。
16、明确救援器材设施的维护保养方式、方法。
作业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作业场所防毒
| 适配人群 | 仓管人员,操作工人,安全管理员 | 使用场景 | 剧毒作业,防毒操作,粉尘车间 |
|---|---|---|---|
| 制度目标 | 让大家知道有毒东西有啥危害,教大家怎么躲开它、防住它,少生病。 | ||
| 职责分工 | 安全部管培训检查,设备部修机器,车间主任盯操作,班组长看防护用品用没用。 | ||
| 核心条款 | 不能乱拆防毒设备,毒物包装要严实,剧毒东西必须两人一起管,口罩手套不能少。 | ||
| 执行要求 | 安全教育要常做,设备每月查一次,空气检测每季测一回,防护用品发到人手,应急面具放岗位上天天能拿。 | ||
1. 职工对毒物有知情权。企业对职工应进行防毒(防尘)安全教育。
2. 不断推进技术进步,改革工艺,采用无毒、低毒原辅材料生产产品。
3. 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4. 加强设备管理,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5. 定期检测车间空气中毒物(粉尘)的含量浓度,努力控制在国家允许的最高限值之内。
6. 按规定设置的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应定期检测校验,保持灵敏好用,防止急性中毒的发生。
7. 对已有的防毒、防尘设施,不得随意停用、挪用或拆除。
8. 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扩散。
9. 加强个人防护措施,为职工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如工作服、防护服、护目镜、胶皮手套、防毒(或防尘)口罩、防毒面具等等。车间、岗位配置的公用防毒面具等应急防护用品应齐全、足够、有效,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10. 剧毒物品作业人员要佩戴手套和相应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护服。作业中不得饮食,不得用手擦嘴、脸、眼睛。每次作业完毕,必须及时用肥皂(或专用洗涤剂)洗净面部、手部,清水漱口,防护用具应及时清洗,集中存放。
11. 剧毒物品的管理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双人领发、双本帐、双把锁、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
12. 为车间操作人员和仓管人员配备必要的抢救药品和器材。
作业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
| 适配人群 | 职业卫生负责人,检测经费管理者,档案管理员 | 使用场景 | 职业危害检测,现状评价,日常监测 |
|---|---|---|---|
| 制度目标 | 管好工作地方的健康问题。防职业病。让有害东西少点。保护员工身体。 | ||
| 职责分工 | 领导要盯检测评价。财务要出钱。综合办负责干活、存档、公布结果。生产部和车间要配合。 | ||
| 核心条款 | 有危害就得有人天天看。每年至少测一次。三年评一次现状。超标马上改。结果要公开。 | ||
| 执行要求 | 监测系统不能坏。检测结果必须告诉员工。档案要全要存好。结果报安监部门。随时接受检查。整改要快,不能拖。 | ||
1、目的
为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所有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
3、定义
3.1 作业场所:作业场所,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施工场所。
3.2 职业危害: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3.3 职业接触限值:职业接触限值是指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包括化学有害因素和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4、一般管理
4.1 如果作业场所存在职业危害因素,公司应设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4.2 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治理,使之符合国家、行业规定的标准。
4.3建立和健全职业危害监测、检测和评价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档案和记录,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4.4发现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5、管理职责
5.1 公司分管职业卫生领导落实好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
5.2财务部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费用的资金保障。
5.3 综合办公室负责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及时公布检测结果,建立相关档案等工作。
5.4 生产部及车间负责对各自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监测、评价提供支持和帮助。
作业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某工厂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控制
| 适配人群 | 生产部员工,技术部工程师,设备部技师 | 使用场景 | 氨制冷间,化验室,CIP间 |
|---|---|---|---|
| 制度目标 | 让工作地方更安全点,减少灰尘、毒气、高温、噪音这些对身体不好的东西,保护大家健康。 | ||
| 职责分工 | 安委会盯着这事,生产部、技术部、设备部、酸奶部重点干。安委会建档案、组织体检、搞应急方案、贴警示牌。 | ||
| 核心条款 | 定期测粉尘和毒气,修好防尘防漏设备,发口罩耳塞,高温天少加班、多喝水,危险地方装洗眼器、贴说明牌。 | ||
| 执行要求 | 按事业部要求建档案,每年体检,每季度查设备,每月测环境,防护用品按时发,应急演练半年一次,记录都得留着。 | ||
1.目的
为了使某些无法在源头上得到有效控制和消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通过加强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与管理,促进作业场所环境质量不断改善,以保护员工的职业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某工厂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与管理过程。
3.工作职责
3.1某工厂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指导各本部门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3.2某工厂安委会按照管理要求,指导各部门具体实施对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与管理,其中重点实施部门为生产部、技术部、设备部、酸奶部。
4.工作内容
4.1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组织管理措施:
4.1.1某工厂安委会应按事业部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基础档案,内容包括本单位基本情况、生产工艺流程图、车间有毒、有害因素分布图、职业病危害因素动态监测表,掌握危害因素的基本情况。
4.1.2按照专业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定期组织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完善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1.3建立健全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主要指氨制冷系统的技术保障,对氨气泄漏所采取的有效措施和通讯联络信息系统。
4.1.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及场所,要求在设备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中应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修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4.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管理措施
4.2.1控制作业场所粉尘浓度的管理措施
4.2.1.1粉尘作业的工作场所、工序、产生原因,详见《某工厂职业危害因素识别与职业病辨别表》。
4.2.1.2定期检测
定期检测作业点的含尘浓度,检查防尘设施及除尘设备的运行情况,为制定和改进防尘措施,正确选用除尘设备提供科学依据。
4.2.1.3个体防护
作业现场防尘措施难以使粉尘浓度降至国家规定职业接触限值以下时,可采用个人防尘用具作为辅助防护措施,如配戴防尘口罩。
4.2.2控制作业场所有毒物质的管理措施
4.2.2.1本单位有毒物质作业的工作场所主要为制冷间和化验室,其工艺工序、产生原因,详见《某工厂职业危害因素识别与职业病辨别表》。
4.2.2.2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4.2.2.3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灼伤危险的作业场所应设置洗眼器装置,例如cip间,灌装间,化验室等。
4.2.2.4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健康防护设施,保证有充足的水源,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
4.2.2.5为接触有毒物质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防护急救器具专用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按照不同的危害因素发放不同的防护用品,车间内各作业场所张贴紧急疏散逃生路线图。
4.2.2.6在制冷岗位、有毒化验药品库、cip间等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4.2.3控制高温的管理措施
4.2.3.1本单位高温作业工作场所主要为前处理岗位,其工艺工序、产生原因,详见《某工厂职业危害因素识别与职业病辨别表》。
4.2.3.2建立防暑降温和健康保健管理制度,相关部门(生产部、酸奶部)制定防暑降温和保健管理制度。
4.2.3.3暑天高温期间控制加班加点,合理调整作息时间;
4.2.3.4供应清凉饮料或提供充足的开水,保证现场作业人员身体水盐代谢;
4.2.3.5高温作业禁忌症患者应及时调离高温作业岗位,妥善安置。
4.2.4控制噪声的管理措施
4.2.4.1本单位噪声作业工作场所主要为制冷岗位、前处理岗位和灌装岗位,其工艺工序、产生原因,详见《某工厂职业危害因素识别与职业病辨别表》。
4.2.4.1噪声检测,通过环境噪声检测,准确提供危害警示数据;
4.2.4.2个体防护,处于噪声危害的作业场所必须配戴防噪声耳塞;
4.2.4.3减少接触时间,合理安排工作与休息时间。
4.3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技术措施
4.3.1控制作业场所粉尘浓度的技术措施
4.3.1.1 技术改造,对于能实施技术改造的工艺或设备,应当通过技术改造消除粉尘危害;
4.3.1.2湿式作业,利用某些粉尘有较好的亲水性这一特性,可以降低粉尘浓度,湿式作业是一种简单实用、经济有效的防尘措施;
作业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检测
| 适配人群 | 安全员,职业卫生管理员,企业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高毒作业场所,新建项目验收,职业危害监测 |
|---|---|---|---|
| 制度目标 | 预防控制职业危害,减少职业病发生,保护员工身体,帮公司稳定发展。 | ||
| 职责分工 | 管理部盯着制度落实。各部门平时照着做。安全员建档案、搞检测、管防护用品。 | ||
| 核心条款 | 新员工要健康证明。有害作业和普通作业得分开。高毒地方设红警戒线。配报警器、冲洗设备、急救柜。 | ||
| 执行要求 | 每年请外面机构测有害因素,结果贴出来让大家看。体检后把结果告诉员工。防护用品必须戴,不戴不让上岗。出问题马上启动预案。 | ||
1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352号令____),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有效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员工健康,促进本公司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职业卫生安全与职业病管理。
3定义
3.1职业病,是指在本企业生产作业过程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2职业危害因素:在生产中使用和产生的,并在作业时以较少的量经呼吸道、皮肤、口进入人体并与人体发生化学作用,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各种物质的总称。
3.3有害作业场所监测:指对生产过程中从业人员易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进行定点、定时监测。
4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管理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公司各部门。日常工作中贯彻执行本制度。
5内容与要求
5.1 公司以管理部,安全领导小组为基础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配置兼职管理人员。
5.1.1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防治计划或实施方案中明确责任人、责任部门、目标、方法、资金、时间表等;由管理部和安全领导小组对落实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确保职业危害的防治与控制效果。
5.1.2由安全员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从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内容应包括:单位基本情况;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设置、运转和效果;职业危害因素浓度监测结果及分析;职业健康检查的组织及检查结果评价等。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中应包括: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并对从事能发生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发放《职业病危害告知》,进行上岗前培训,做好职业卫生的预防和防护工作。
5.1.3每位新进厂员工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无职业病史健康证明。
5.1.4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作业场所设计要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要求;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符合标准规定,如有不符合点要有整改计划或方案,并按计划或方案进行整改,整改效果要进行评价。
5.1.5企业生产流程、生产布局必须合理,确保使用有害物品作业场所与生产区分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安全距离,且作业场所不得有人员居住。企业应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减少作业人员接触有害物质的伤害。企业存在高毒作业时,应将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进行有效隔离。一般有毒作业场所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作业场所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5.1.6对从事接触性有毒、有害物质及腐蚀性较强化学品作业的人员,应加强预防措施。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于作业场所设置的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等,明确责任部门并确定责任人和检查周期,定期检查、维护、并记录,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5.1.7企业安全员负责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工作,每年定期委托外部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并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将检测结果进行公告,以使从业人员知晓其工作环境的职业危害因素结果。并将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5.1.8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安排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将体检结果告知员工。涉及危害作业的人员,离开企业时,企业应将《职业健康档案》复印件无偿提供给员工。
5.1.9对职业病患者、观察对象、职业禁忌症按规定复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5.1.10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上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5.1.11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和器具,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5.1.12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管理台帐、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帐,由安全员负责管理检查。检查周期;并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5.1.13不得安排未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即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人员从事禁忌作业。
5.1.14由安全员负责做好职业病申报工作。
(1)申报范围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或产生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都要进行职业病危害的申报。
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2)申报内容:申报主要包括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工艺或材料,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等。
(3)申报时间:
①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子日期30日内进行申报
②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后,因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等的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进行变更申报。用人单位的名称、法人或负责人等改变后,应当在改变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进行变更手续。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于生产经营活动终止1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作业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
| 适配人群 | 职业卫生管理员,检维修负责人,岗位操作工 | 使用场景 | 职业病危害检测,检维修作业,有毒有害作业 |
|---|---|---|---|
| 制度目标 | 让工作环境更安全点,少得职业病,保护大家身体。 | ||
| 职责分工 | 单位负责检测整改,安全部门盯防护,车间管好员工用防护用品。 | ||
| 核心条款 | 禁用有害老工艺,超标地方马上停,岗位要挂警示牌,检修时得有防护措施。 | ||
| 执行要求 | 定期检测工作场所,发现超标立刻处理,防护用品必须戴好,不戴不让上岗,检查要留记录。 | ||
1、单位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2、单位应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制度》对工作场所进行检测、评价。
3、单位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经营场所,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4、单位应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具体参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____)。
5、单位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6、员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使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7、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产检修方案时,应有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求。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8、应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9、应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有关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10、应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设备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检查确认,避免设备启动时发生意外职业伤害。
11、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正确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并追究车间班组的管理责任。
12、有毒、有害物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防止泄漏扩散。
作业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
| 适配人群 | 通风处技术人员,机电管理部人员,安监局管理人员 | 使用场景 | 井工矿作业,露天煤矿作业,掘进工作面 |
|---|---|---|---|
| 制度目标 | 让工人干活时不生病不受伤,管好粉尘、噪音、高温这些坏东西,保护大家身体。 | ||
| 职责分工 | 董事长总负责,副总具体抓,工会管体检治病,安监局设专门处室,各单位配专人或兼职人员。 | ||
| 核心条款 | 必须用湿式钻眼、喷雾降尘、防尘水池要够大,噪声超了要调班,高温超了得停干,有毒气体要常测。 | ||
| 执行要求 | 每季度公司检查一次,每月单位查一次,每周区队查一次,监测数据要公示,防护用品必须发到位,培训每年至少一次,发现隐患马上改。 |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水平,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职业危害主要指以下职业危害因素:
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等;
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
第三条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凡公司范围内发生职业卫生事件,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为了努力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持续改善生产作业环境,做好职业卫生工作,按照国家规定要求,成立神东煤炭集团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董事长
副组长:分管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副总经理、工会主席
成 员:工会副主席、安监局副局长和总工程师、人力资源部经理、生产管理部经理、机电管理部经理、工程管理部经理、通风处处长、神东总医院院长、各基层单位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安监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按照国家规定和管理序列要求,公司须在安监局设立专职管理机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处,负责全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日常工作。
公司所属各单位,对现有安全管理部门要增设一名职业危害防治管理人员,负责业务范围内的具体工作;如果现在没有安全管理部门,那么也要明确一名兼职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业务范围内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公司各单位要成立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由安全管理办公室配备的专(兼)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 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安排部署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二)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危害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三)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四)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不宜从事本岗位的员工,要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五)组织职业病患者诊疗。
(六)定期、不定期组织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落实部门按期限解决。
(七)开展对各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建立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八)履行《职业病防治法》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第八条 董事长职责
(一)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二)对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健全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人员。
(三)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听取职工对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召开职业危害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定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五)根据“三同时”原则,公司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 组织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七) 是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公司分管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副总经理的职责:
(一)在董事长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二) 组织制定(修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三) 根据公司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与各单位专职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职责。
(四) 制定公司年度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五) 直接领导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建立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台帐和档案。
(六) 组织对公司全体员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方面宣传教育与培训。对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中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或奖励,对违规和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罚。
(七) 经常检查全公司和各部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且要求部门或单位按期整改落实。
(八) 经常听取各部门、各单位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应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员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
(九) 对公司内发生的职业危害事件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十) 对本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条工会主席职责
负责管理员工职业健康体检、职业病诊断、治疗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其他部门的职责
在公司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督促有关部门按期完成各项工作。
(一)人力资源部、教育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员工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工作,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人力资源部负责协调职业病伤残度等级鉴定、工伤保险、工伤赔偿、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工作。
(二)公司生产管理部的职责
一) 编制公司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二) 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三)指导二级单位编制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制度和规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维护保养、检修工作,确保安全运行。
(三)机电管理部、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备的管理工作,指导二级单位编制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制度和规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工程管理部
一)在组织工程项目设计审查过程中,严格审查职业危害防治预评价和职业危害防治专篇部分内容,达到设计科学合理,坚持以人为本,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和产品。
二)负责项目工程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工作,并取得验收批复文件,保证工程依法合规投入运行。
(五)通风处负责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工作。指导编制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制度和规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职工总医院负责开展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随访,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负责建立全员健康检查档案。
第十二条 各单位负责人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
(二)负责本单位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工作。
(三)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禁组织违章、冒险作业。
(四)定期对单位的设备、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措施及时解决。
(五)发生职业危害事件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救治。
(六)负责管理职业危害年度申报工作。
(七)是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章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
第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在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和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经费落实等工作,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台帐及有关档案。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六条 将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及时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七条 指定专职或兼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人员,配备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监测人员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
第十八条 公司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一次检测评价,并将其结果报告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同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单位要应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坚决限制、逐步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和产品。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通过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使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尽可能减少接触职业危害的人数和接触时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要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01)规定,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
第二十二条 依法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分队,严格执行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后,要及时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损害的从业人员,要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各单位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煤矿职业危害事故。
第五章 编制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二十六条 编制依据:
(一) 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上级主管部门、政府管理部门的指示、要求。
(二) 针对职业危害的主要原因及员工体检、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的改进措施。
(三) 生产工艺的改进。
(四) 员工的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七条 编制内容:计划项目、实施时间、实施部门和经费预算。其中计划项目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 生产场所改造、生产工艺改进。
(二) 防护设施建设与维护、警示标识。
(三)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四) 工作场所卫生检测评价。
(五) 职业卫生宣传。
(六) 职业卫生培训。
(七) 员工健康监护。
(八) 职业病人诊疗。
(九) 其它。
第二十八条 检查考核:
(一)公司安监局结合每季度组织的本安体系检查考核常态工作,同步安排专人进行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专项检查考核,同时出专项检查考核报告和奖罚通报。
(二)各基层单位每月由安全管理办公室或专(兼)职管理人员组织一次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专项检查考核,并及时上报检查考核报告。
第六章 职业危害告知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要将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如实告诉劳动者,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第三十条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一) 在员工岗前培训时,要告知员工本单位主要存在哪些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如何预防。
(二) 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告知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并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三) 使用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时,应当有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对于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
第三十一条 告知的责任部门为公司人力资源部、教育培训中心、各基层单位。
第三十二条 公司针对此项工作的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并进行奖罚通报。
第七章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各单位每年必须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方面的培训,并将培训安排纳入到每年的培训计划中。
第三十四条 培训内容主要有:
(一)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二) 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三)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 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五) 发生事故前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五条 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一)公司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要接受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
各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
(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人员要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要经过监测工操作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
(三)区队、车间之间的员工调动上岗前要进行培训。
(四)区队、车间内部的员工调动上岗前要进行培训。
第三十六条 组织实施部门和经费保障。
(一) 人力资源部是公司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教育培训中心和各单位组织实施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
(二) 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经费在公司年度培训费计划中列支。
第八章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为了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三十八条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第三十九条 公司通风处、机电管理部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单位负责所在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人,保证职业防护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四十一条 建立防护设施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二)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三)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六、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要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故购置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产品名称、型号;
(二)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三)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四)检测单位应当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检测的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对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结论。
(五)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第四十二条 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一)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二)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三)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第四十三条 防护设施效果检测。
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第四十四条 日常维护。
各单位要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第四十五条 知识培训和指导。
各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第九章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与评价管理
第四十七条 公司通风处和各单位负责公司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各单位设专(兼)职监测专业人员,负责日常检测和管理工作。要求配备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以监测促防治。
第四十八条 通风处组织开展各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定期进行。各单位要建立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具体要求如下:
(一) 各单位要明确监测的具体分布点。
(二) 各单位要明确监测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
(三) 各单位要明确分项目的监测周期。
(四) 各单位要执行监测结果的及时登记与报告工作。
第四十九条 公司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具体要求如下:
(一) 检测与评价结果要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 要向劳动者公布。
第五十条 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时的要组织整改处理。
第五十一条 煤矿粉尘危害防治执行如下条款。
(五)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永久性防尘水池容量不得小于200m3,且贮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2小时的用水量,并设有备用水池,其贮水量不得小于永久性防尘水池的一半。防尘管路应铺设到所有可能产生粉尘和沉积粉尘的地点,管道的规格应保证各用水点的水压能满足降尘需要,且必须安装水质过滤装置,保证水质清洁。
(六)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用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使用水炮泥,爆破过程中采用高压喷雾(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或压气喷雾降尘、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七)在煤、岩层中钻孔,应采取湿式作业。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或软煤层中瓦斯抽放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可采取干式钻孔,但必须采取捕尘、降尘措施,其降尘效率不得低于95%,并确保捕尘、降尘装置能在瓦斯浓度高于1%的条件下安全运行。
(八)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钻眼法,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采用高压喷雾(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或压气喷雾降尘,出煤时应当洒水降尘。
(九)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压力不得低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4mpa,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无水或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必须停机;液压支架必须安装自动喷雾降尘装置,实现降柱、移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并加装喷雾装置或用除尘器抽尘净化。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高压喷雾装置(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掘进机掘进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构成的综合防尘系统,并对掘进头含尘气流进行有效控制。
(十)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至少2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十一)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以及地面带式输送机走廊,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其中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采用喷雾降尘时,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
(十二)预先湿润煤体。煤层注水过程中应当对注水流量、注水量及压力等参数进行监测和控制,单孔注水总量应使该钻孔预湿煤体的平均水分含量增量不得低于1.5%,封孔深度应保证注水过程中煤壁及钻孔不漏水或跑水。在厚煤层分层开采时,应采取在上一分层的采空区内灌水,对下一分层的煤体进行湿润。
(十三)锚喷支护防尘。打锚杆眼应实施湿式钻孔。锚喷支护作业时,沙石混合料颗粒的粒径不得超过15mm,且应在下井前洒水预湿。距离锚喷作业点下风流方向100m内,应设置2道以上风流净化水幕,且喷射混凝土时工作地点应采用除尘器抽尘净化。
(十四)转载及运输防尘。转载点落差应小于0.5m,若超过0.5m,必须安装溜槽或导向板。各转载点应实施喷雾降尘(喷雾压力应大于0.7mpa)或采用密闭尘源除尘器抽尘净化措施。在装煤点下风侧20m 内,必须设置一道风流净化水幕。运输巷道内应设置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十五)露天煤矿钻孔作业时,应采取湿式钻孔;破碎作业时应采取密闭、通风除尘措施;应加强对钻机、电铲、汽车等司机操作室的防护;电铲装车前,应对煤(岩)洒水,卸煤时应设喷雾装置;运输路面应经常洒水,加强维护,保持路面平整。
第五十二条 煤矿噪声危害防治执行如下条款。
(一)煤矿作业场所噪声危害判定标准:煤矿作业场所从业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小时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a);每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8小时的,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照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3 db(a)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最高不得超过115 db(a)。
(二)煤矿作业场所噪声每年至少监测1次。
(三)煤矿作业场所噪声的监测地点主要包括:露天煤矿的挖掘机、穿孔机、矿用汽车、带式输送机、排土机和爆破作业等地点;井工矿的风动凿岩机、风镐、局部通风机、煤电钻、乳化液机、采煤机、掘进机、带式输送机、运输车等地点。在每个监测地点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
(四)井工矿在通风机房室内墙壁、屋面敷设吸声体;在压风机房设备进气口安装消声器,室内表面做吸声处理;对主井绞车房内表面进行吸声处理,局部设置隔声屏;在巷道掘进中应使用液动凿岩机或凿岩台车;在采煤工作面应使用双边链条刮板输送机等措施控制噪声。
(五)露天煤矿应及时对机械设备进行维护、检修,避免机械部件松动,并采取对驾驶室进行密闭隔音处理等措施,控制露天煤矿噪声。
第五十三条 煤矿高温危害防治执行如下条款。
(一)煤矿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二)进行高温监测时,作业场所无生产性热源的,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存在生产性热源的,选择3~5个测点,取平均值。作业场所被隔离为不同热源环境或通风环境的,每个区域内设置2个测点,取平均值。
(三)常年从事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夏季最热月测量;不定期接触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工期内最热月测量;作业环境热源稳定时,每天测3次,工作班开始后及结束前0.5h分别测1次,工作班中间测1次,取平均值。
(四)应当实行通风降温,采取减少风阻、防止漏风、增加风机能力、加强通风管理等措施保证风量,并采用分区式开拓方式缩短入风线路长度,降低到达工作面风流的温度。
(五)局部热害严重的工作面应采用移动式制冷机组进行局部降温;非空调措施无法达到作业环境标准温度的,应采用空调降温。
(六)露天煤矿应尽量采用机械化作业,减少高温和热辐射的影响;合理调整作业时间,避开日照最强烈的时段作业。
第五十四条 煤矿职业中毒防治执行如下条款。
(一)煤矿作业场所主要化学毒物浓度限值如下:
(二)化学毒物监测时应选择有代表性的作业地点,其中应包括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作业人员接触时间最长的作业地点。采样应在正常生产状态下进行。在不影响作业人员工作的情况下,采样点要尽可能靠近作业人员,空气收集器尽量接近作业人员工作时的呼吸带。
(三)氮氧化物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硫化氢至少每月监测1次、碳氧化物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煤层有自燃倾向的,根据需要随时监测。
(四)加强矿井通风,采用通风的方法将各种有害气体浓度稀释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标准以下;加强个体防护,佩戴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品。
(五)工作面采空区应及时予以封闭,设立警示牌,需要进入时,必须首先进行有害气体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需要进入闲置时间较长的巷道进行作业的,必须先通风、后作业。盲道或废弃巷道应及时予以密闭或用栅栏隔断,并设立警示牌。
(六)煤矿井下实施爆破后,为防止氮氧化物中毒,局部通风机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大于5m,加强通风增加工作面的风量,及时排除炮烟。人员进入工作面进行作业前,必须把工作面的炮烟吹散稀释,并在工作面洒水。爆破时,人员必须撤到新鲜风流中,并在回风侧挂警戒牌。
第十章 职业危害申报
第五十五条 各煤矿要及时、如实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职业危害,同时抄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并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煤矿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按照卫生部印发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五十七条 煤矿申报职业危害时应提交《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下列有关材料:
(一)煤矿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煤矿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情况;
(三)煤矿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五十八条 煤矿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报表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纸制《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应加盖公章并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
第五十九条 职业危害申报以煤矿为单位,每年申报一次,煤矿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申报工作。
第六十条 煤矿发生以下重大变化的,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煤矿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第十一章 职工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管理
第六十一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工会工作部要依法组织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公司工会工作部要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第六十二条 神东总医院具体负责公司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依法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随访,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一) 新录用、变更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的员工在上岗前,根据员工拟从事工种和岗位,评价员工是否适合从事该工种。
(二) 员工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按国家规定进行,职工医院要记录员工健康变化,评价员工健康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判断员工是否适合继续从事该工种。
(三) 各单位要将员工健康检查结果及时告知员工。
(四) 健康检查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者,要调离原岗位。
第六十三条 在紧急情况下,职工医院要立即对职工、现场人员、周围居民实施应急检查和医学观察,防止职业病的蔓延。
第六十四条 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应当按照下表执行:
第十二章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
第六十五条职业危害监测与评价、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改造、设备购置等列入公司安技措计划中,执行《神东煤炭集团公司专项资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中的安技措管理部分。
第六十六条 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经费在公司年度培训费计划中列支。
第六十七条 个体劳动保护用品的费用、员工体检费用列入公司管理成本。
第六十八条 定期对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并及时更换超过有效期的用品、材料等,以保证其效能。
第六十九条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的使用必须经过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小组成员审核签字,由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资金,建立分类账目。
第十三章 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第七十条 公司各单位、部门要建立健全所管辖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档案。做好档案的连续保管,并及时归入档案室。
第七十一条 职工医院负责建立和保管公司全体员工(包括劳务工)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员工离开本企业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职业医院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十四章 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检查考核与奖惩
第七十二条 检查要求
(一)由公司分管领导负责,职业危害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参加,每季度检查一次。
(二)各单位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人员每月检查一次。
(三)科队、车间负责人对本区队、车间作业范围内,每周检查一次。
(四)各级检查部门在日常动态检查中,都要对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七十三条 检查内容
(一) 各职能部门、生产科队、车间执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情况。
(二) 生产科队、车间现场检查:总体卫生状况,生产车间警示标识,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运行情况,工人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工人操作规程执行情况,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第七十四条 检查结束后要落实隐患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按照公司《安全管理奖惩办法》实施奖罚。
第十五章 承包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
第七十五条 公司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承包商。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任何承包商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第七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单位与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职业危害作业的管理责任,指出承包商施工作业区域职业危害因素的管理责任,明确承包商的职业病体检、个体劳动防护、安全健康监管等方面的义务。
第七十七条 公司各单位要监督承包商组织学习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措施等相关知识,提高员工职业健康自我保护意识。
第七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单位负责监督承包商在作业过程中职业危害预防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以确保《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第七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单位要监督承包商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投入和使用到位,职业危害防护资金落实到位。
第十六章 煤矿职业危害事故认定与处理
第八十条 煤矿职业危害事故按所造成危害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职业危害事故、较大职业危害事故、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和特别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四类。
(一)一般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人以下;
(二)较大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三)重大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四)特别重大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0人以上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0人以上。
第八十一条 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危害防治工作,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20倍以上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较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十二条 煤矿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和权限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____〕212号)、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之处,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神东煤炭集团公司。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作业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涂装作业场所
| 适配人群 | 涂装操作工,危化品管理员,设备维保员 | 使用场景 | 喷漆作业,电泳涂装,前处理池 |
|---|---|---|---|
| 制度目标 | 管住涂装区干活的人,少碰危险东西,别被烧伤烫伤中毒摔伤。 | ||
| 职责分工 | 涂装部门自己管安全;安环后勤部盯着查、培训、考核;进区人员守规矩、担责任。 | ||
| 核心条款 | 禁带火种,禁穿化纤衣鞋,必须戴防静电服帽鞋,接触化学品要戴口罩护目镜手套。 | ||
| 执行要求 | 进区前检查防护用品,现场有专人巡查,违规就扣分,出事追责,每月检查防护用品是否完好。 | ||
1.总则
1.为了规范员工在涂装作业场所进行生产作业活动过程中工作行为,控制和减少员工接触危险、有害因素,避免或减少因接触危险源造成的伤害,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2.适用于进入涂装作业区域所有人员。
3.术 语
3.1消防重点单位:指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确定并依法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的单位。
3.2危险源:可能导致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3.3危险有害因素:指可对人造成伤亡、影响人的身体健康甚至导致疾病的因素。
4.职责
4.1涂装作业场所因使用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材料被确定为公司消防重点部位,作为主体责任部门,负责开展部门安全工作。
4.2安环后勤部作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安全监督、检查、考核、培训,督促责任部门积极开展安全工作。
4.3进入涂装作业场所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要求,对于违反本安全规定要求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5.主要内容
5.1涂装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
5.1.1由于使用油漆、稀料、固化剂、天然气、丙酮等易燃材料所产生的火灾。
5.1.2由于使用c型吊具吊运钣金件进行电泳涂装所产生的打击、碰撞、划伤等所引起的起重伤害。
5.1.3由于涂装作业场所设有水洗池、酸洗池、脱脂池、预脱脂池、纯水池、uf水洗、纯水池所引起的淹溺。
5.1.4由于使用叉车进行运输物料所产生的碰撞、碾压、物体倒塌等所引起的起重伤害。
5.1.5由于使用硫酸、中和剂、磷化液等危险化学品或接触热水管道所引起的灼烫。
5.1.6由于进行喷漆作业接触油漆、稀料、固化剂等溶剂中的苯或涂装作业接触硫酸、中和剂等酸、碱性雾状气体所引起的中毒。
5.1.7进行喷漆工件打磨或工件吹灰岗位所引起的接触粉尘职业危害。
5.1.8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进行设备操作、维护、保养、维修所引起的触电,电泳槽电泳过程中所引起的触电。
5.1.9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进行设备操作、维护、保养、维修所进行的登高作业引起的高空坠落。
5.1.10货物运输车辆出入或装卸货物过程中所引起的车辆伤害。
5.1.11操作人员进行上件、下件过程中与钣金件接触所引起的划伤、割伤等其他伤害。
5.2进入涂装工作区域劳动防护用品穿戴要求:
5.2.1进入涂装生产区域员工必须穿防静电服、佩戴防尘软帽,指定岗位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戴安全帽必须系好下颌带,调整好安全帽内衬和松紧度,留长发的女工须将头发挽起扎好放在安全帽(防尘软帽)帽内。
5.2.2进入涂装作业区域员工必须穿防静电鞋,进入工作程序时必须佩戴手套。
5.2.3外来参观人员进入涂装车间参观必须佩戴安全帽,穿着完整鞋套。
5.2.4噪声超过85分贝工作岗位应佩戴耳塞,噪声超过100分贝,工作岗位佩戴耳塞的前提下再佩戴护耳罩。
5.2.5电泳线前处理人员接触危险化学品时应佩戴防毒口罩、护目镜、耐酸碱橡皮手套。
5.2.6打磨、吹灰、擦净人员应佩戴防尘口罩;调漆、喷漆人员应穿着防静电喷漆服,佩戴防毒口罩,设备维护人员按照标准对过滤棉进行检测。
5.2.7电工人员进行高压停送电工作时穿戴绝缘靴、绝缘手套,站在绝缘板上使用绝缘工具工作。
5.2.8登高作业人员高空作业需办理高空作业审批手续,佩戴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登梯作业穿软底鞋。
5.2.9进入爆炸危险区域时必须佩戴安全帽、穿防静电工作服、穿防静电安全鞋,禁止穿纤维衣物和带铁掌鞋进入。
5.2.10 进入密闭空间区域作业时,应该根据现场环境佩戴适宜的安全防护用具。
5.2.11相关方及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域和危险区域参照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5.3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要求:
5.3.1涂装作业场所操作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掌握、了解危险化学品特性和应急防范措施。
5.3.2危险化学品进货后,必须登记入库存放,严禁堆放在生产现场或厂区。
5.3.3危险化学品存放应按其性质分类存放,堆垛高度密度不超过该类危化品的标准要求,不得与剧毒、可燃物品性质相抵触的物品混放。
5.3.4危险化学品仓库必须保证良好的通风,定期通风换气,禁止产生火花或明火作业。
5.3.5危险化学品仓库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发现变化及时调整。
5.3.6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开启稀料桶、固化剂、油漆桶必须使用防爆的铜制或铝制工具(如铜扳手、螺丝刀), 严禁用铁器敲打、开启桶装油漆、固化剂、稀料、树脂漆等易燃液体。
5.3.7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实行专人“限量领用,余量退存”制度,仓库内禁止存放敞口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现场的易燃易爆化学品未使用完应给予封闭处理,防止易燃气体挥发。
5.3.8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如调漆间、喷漆室、打磨室、天然气管道区域、燃烧机工作区等10米范围内严禁有明火作业、热源、火源,防止有产生电火花的因素存在。存储、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及周边区域严禁使用手机、对讲机等通讯设施,进入易燃易爆区域前必须将手机、对讲机等电子设备关闭。
5.3.9易产生静电的设备与装臵,必须按规定设臵静电导除设施,并定期检查。
5.3.10天然气管道、阀门、接头、燃烧机应定期进行检查,使用后应及时关闭,避免出现天然气泄漏。
5.3.11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使用必须有确定的责任人,专人控制,明确危险品的性质、灭火方法,能够处理应急情况。
5.4职业卫生安全防护要求:
5.4.1油漆、稀料、固化剂、硫酸、磷化液、脱脂剂、树脂漆等危险化学品属于易燃、易爆、毒害工业产品,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职业卫生,部分溶剂可以经过皮肤、呼吸系统、食道进入人体,禁止人员未佩戴防护用品直接接触危险化学品。
5.4.2作业时应避免溶剂、涂料、腐蚀品与皮肤直接接触,防止化学品灼伤,进行以上工作要穿防护服,佩戴防护面具、防护眼罩、防护手套、帽子等工装保护身体。
5.4.3工作后做好洗手、洗脸、嗽口等清洁工作。皮肤粘到涂料、稀料后,用肥皂清洗。溶剂、涂料如进入到眼部,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并迅速就医。
5.4.4吸入漆雾而感到不适时应立即到户外,若感异常,并迅速就医。
5.4.5呼吸道及皮肤敏感和过敏体质的人员,请不要从事喷涂作业。
5.4.6非作业场所人员不要随意进入喷漆区域和电泳前处理区域,进入现场人员要掌握以上安全注意事项,避免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5.5涂装车间安全注意事项:
5.5.1由于涂装作业场所存在多种危险、有害因素,也存在多种危险源,涂装作业场所人员及进入涂装作业场所相关方人员必须学习并遵守涂装作业场所安全管理规定要求,明确各种危险有害因素防范措施,避免安全事故发生,特别申明在进入涂装作业场所时不允许携带任何火源(火柴、打火机)等。
5.5.2禁止非设备操作人员操作烘干炉、燃烧机、阴极电泳等设备,设备操作人员严格遵守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做好设备日常检查、维护工作,禁止拆除设备安全防护装臵操作设备,禁止设备运行时进入设备内部进行检修和维护保养。
5.5.3维修动火作业时必须进行审批,对作业区域进行危险性辨识,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动火作业。
5.5.4进行调漆、喷漆作业时,必须穿戴好防静电服、防静电鞋、橡胶手套、防护眼镜、防毒口罩。
5.5.5打磨室、喷漆室、调漆间区域必须保持通风状态下才能进行工作,员工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出现紧急情况时,按照应急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5.5.6禁止人员随意进入烘炉或过滤风箱内,禁止人员随意攀爬楼梯进入设备高处,特殊需要时必须经过车间主任同意。
5.5.7禁止人员随意打开电泳段两侧观察门,观察门不能正常使用时应立即进行报告,避免人员坠入池内出现淹溺事故。禁止人员登上前处理水槽边缘,或横穿前处理水槽,避免人员坠入水槽出现淹溺事故。
8.5.8升降平台升降起落时人员必须与升降机保持安全的距离,防止升降平台造成挤伤,上件、下件人员应将车壳悬挂牢固,避免车身坠落伤人。
5.5.9禁止人员进入c型吊具吊运车壳的下方,或者c型吊具运行轨道下方进行长时间停留,禁止人员在喷漆烘干炉、电泳烘干炉进出口处穿行或停留。
5.5.10电泳槽是一个具有危险性的高电压工作场所,正常生产或通电时,严禁在电泳槽中进行任何操作(如取样,检查阳极管或电动葫芦维修),不得随意打开电泳调压柜。
5.5.11 作业场所分布公司ⅰ级危险点(调漆间,中涂和面漆喷房)、ⅱ级危险点(烘炉区)、ⅲ级危险点(co2气瓶间),制定了严格的管控措施,无关人员不得涉入。
5.5.12废弃的油漆桶及冲洗枪的废稀料要集中盛放入指定标识好的容器内,并随时封闭良好。浸润过油漆稀料的抹布不要乱扔,必须集中放到指定的废桶内, 集中由送固废站由公司统一处理。
6.考核
6.1违反涂装作业场所安全管理规定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人员,将对责任人进行考核。 6.2违反涂装作业场所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根据事故
严重程度给予考核。
6.3对于多次违反涂装作业场所安全管理规定的人员进行加倍考核,情节严重人员将报告公司行政人事部予以严格处理。
7.附则
7.1本规定解释权归安环后勤部,安环后勤部将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新的条款。
7.2本规定由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7.3本规定生效后,公司原有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