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意见征询表范例-4

适配人群物业项目经理,客服主管,秩序维护领班使用场景业主满意度调查,装修管理反馈,公共设施维保评估
制定目的小区最近有陌生人乱进乱出,监控坏了好几处,业主说晚上不敢下楼散步。
适用范围所有住在本小区的业主、租户,还有物业全体工作人员。
职责分工项目经理要盯紧保安排班,班长每天查岗三次,门岗必须认人又查证,巡逻员按时走完路线。
管理要求大门24小时有人,访客要登记身份证,夜班不准睡觉,监控坏了两小时内报修,巡逻带记录仪。
监督与检查客服部每周抽查登记本,主管每月暗访三次,漏岗一次扣钱,两次调岗,三次辞退,业主投诉查实立刻处理。

小区业主意见征询表范例4

尊敬的业主/住户,感谢您选择zz物业为您提供服务!感谢您对**物业管理中心的一贯支持与厚爱!为了进一步提高本小区的物业管理质量,改善工作中存在及考虑不周的问题,请您将真实的看法和感受填写下表,以便日后为您提供更好的服务,对您的支持与合作,我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请您在认为合适的选项◎打“√”并填写您的意见

1、您对物业管理中心的员工服务态度是否满意

◎很满意/比如:

◎比较满意/但仍需要从如下方面做改进:

◎不满意/主要原因是:

2、您对物业客户服务中心目前提供的服务内容(手续办理/报修处理/特约服务响应/纯水供应/灭火器租赁…)是否满意

◎很满意/其中最满意的服务是:

◎您认为还需要提供以下方面的服务:

◎您认为我们提供的特约服务项目〈新居拓荒/家政保洁/票务代订/代收发邮件/…〉及收费标准令您满意吗

◎您还需要我们从哪些方面努力改进此类工作

3、您对物业管理中心目前对小区的装修管理有何意见

◎装修管理还不够细致,需做改进/比如:

◎装修管理与相关服务基本完善/但仍需要从如下方面做改进:

◎装修管理手续繁复,应做必要改进/比如:

◎您认为我们还需要从哪些方面进行加强

◎如有您感到□特别满意/□特别不满意的客户服务人员,请写出其姓名或工号:

〈您的原由:〉

◎您的其他意见:

4、您对小区现阶段的环境日常保洁的服务质量有何意见

◎保洁质量较好/唯需做如下改进则更好:

◎保洁质量一般/需要从如下方面加强:

◎保洁质量不能令您满意/具体体现在如下方面:

◎如有您感到□特别满意/□特别不满意的保洁员,请写出其姓名或工号:

◎您还有关于保洁服务或类似方面的其他意见吗

5、您对目前的小区安全服务有何意见

◎保安服务严谨细致,防范严密/唯需做如下改进则更好:

◎保安服务一般/需要从如下方面加强:

◎保安服务不能令人满意/具体体现在如下方面:

◎您对安全人员的精神面貌、礼仪、礼节是否感到满意□满意□一般□差

◎您经常看见安全人员在小区内巡逻吗□经常□很少□没有

◎夜间是否看到有执勤安全员员离岗、串岗、睡岗现象□没有□偶尔有□有

◎您认为小区的目前治安情况如何□好□一般□差

◎您认为应对安全人员加强哪方面的培训□礼节礼貌□岗位职责□军事化培训

◎您是否支持小区进出口岗查验证件和出入登记□支持□不支持

◎您对小区出入管理的准确意见

◎如有您感到□特别满意/□特别不满意的保安员,请写出其姓名或工号:

◎您还有关于保安服务或类似方面的其他意见吗

6、您对小区配套设备设施维护有何意见

◎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及时/唯需做如下改进则更好:

◎设备设施维护保养情况一般/需从如下方面改进提高:

◎设备设施维护保养情况较差/不能令您满意/未能令您满意之处为:

◎您对小区公共硬件设施有何改进意见:

◎如有您感到□特别满意/□特别不满意的工程维修员,请写出其姓名或工号:

◎您还有关于公共设备设施维修服务或类似方面的其他意见吗

7、您对小区绿化有何意见

◎需要增加绿化率/具体意见:

◎绿化已能令您满意/令您满意之处为:

◎绿化不能令您满意/未能令您满意之处为:

◎如要达到突出“生态社区”概念之目的,您认为还需做何改进

◎您还有关于小区绿化与景观或类似方面的其它意见吗

8、您对小区物业管理其他方面有何意见

◎您认为我们的管理规范吗

□对此您有何改进建议

◎您认为我们的服务效率令您满意吗

◎您与我们联系感到方便吗

◎您的投诉都得到了满意的回复吗

□您还有其它投诉吗

◎您认为对物业管理服务最满意的是

◎您认为对物业管理服务最不满意的是

◎除上以外,您认为我们还需要在物业管理与服务方面做哪些改进

◎您对目前的物业管理服务的总体评价为

◎请您给我们目前的服务工作进行一个量化评分,您认为应该是*%(百分制)

9、您的其他需要和建议:

您有任何意见、建议及对我们工作的不满意,请您拨打荆州分公司项目经理电话:

办公室**68手机13**0zz

您只需要打个电话,剩下的事情我来做!

您的房号:

您的签名:

日期:

小区业主意见征询表范例-4:小区业主和使用人专有部分使用约定

适配人群业主委员会成员,物业服务企业,房屋安全管理员使用场景专有部分改造,住宅装修管理,外立面安装
制定目的防止乱改房屋用途影响邻居,避免装修砸坏承重墙,减少噪音和漏水纠纷。
适用范围本小区所有业主和租户,自家房子内部和阳台外墙。
职责分工业主管好自家装修和维修,物管处监督施工时间与垃圾堆放,邻居发现异常可提醒。
管理要求装修前要报备,白天干活不吵人,材料垃圾放指定点,空调外机装稳不漏水,外墙不乱加东西。
监督与检查物管处每天巡查,发现违规先劝阻再贴通知,三次不改就停水电,还可能公示名字。业主互相监督,谁家漏水不修要赔钱。

(一)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专有部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专有部分用途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规约外,应当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二)对专有部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及维修养护时,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正常使用和合法权益。业主家里专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专有部分业主、使用人承担。专有部分出现故障,业主或使用人也可以向物管处(即本规约第十三条界定的综合物业)报修,报修业主或使用人如同意物管处公开的维修材料消耗和人工费用报价,由报修人支付费用。

(三) 对专有部分进行装饰装修的规定:

1. 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工前,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本规约简称物管处),并与其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主动配合物管处依据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涉及变动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或者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向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将批准文件向物管处备案。

2. 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

3. 因房屋装饰装修(或其专有部位中)发生渗水等问题影响其他业主安全、正常使用的,应及时予以修复处理,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 应严格遵守本小区装修施工时间(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4时至18时)。晚间18时至次日上午8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超标噪声的施工。

5. 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室外机,未预留位置的应按业主大会或者物管处统一指定的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保证安装牢固,掉落伤及人身财物负责相关赔偿。空调机冷凝水集中收集。空调外机发出超标噪声的,应及时修复或更换,直至符合国家噪声标准后再使用。

6. 不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篷、防护栏、晒衣架、花架、鞋架等。封闭阳台等涉及建筑物外立面的一切安置挂放,应按合同约定或业主大会决议执行(如允许安装的,应按业主大会安排的式样、规格、颜色进行施工,并保障牢固安全)。

7. 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应形成业主大会关于"位置统一、不超出专有部分,符合相关规范,不违反房屋安全使用规定、破坏建筑物外观、侵害其他业主利益"的决议。安装时应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

小区业主意见征询表范例-4:小区业主手册-业主变更登记

适配人群产权人,出租业主,房屋委托人使用场景产权转让,房屋出租,租户入驻
制定目的怕房子转手后没人交物业费
适用范围所有业主、租户、新老房主
职责分工老业主要通知变更,新业主要登记资料,租户出事房东要担责
管理要求必须书面通知服务中心,带齐证件办过户,租房要登记,看房要报安管员
监督与检查服务中心查资料是否齐全,没办的继续交费,不配合就自己担损失,租户违规房东一起负责

小区业主手册:业主变更登记

一、如果您需要迁出小区,请与客户服务中心联系,办理住户变更手续。

二、如果您的业权转让,请您书面通知客户服务中心有关新业主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详细资料,并陪同新业主携带相关证明资料到服务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否则您需要继续负责交付有关的物业服务费用,也许会给您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三、物业发生产权变更后,新业主请及时到物业管理处办理变更业主资料、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等事宜,并请及时查清原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情况。

四、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之规定,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五、物业产权变更时,原有业主已缴付的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不予退还,专项维修资金自动转移至新业主。

六、如果您的房产出租,请及时到客户服务中心办理办理登记、申报手续,因未办理登记而引发的责任将由业主承担。

七、为确保您的安全,在售房、租房看楼时,请您向安管员声明看房者的身份并告知您的房号,以便做好登记手续。

八、您的购房合同中已明确对您所购物业的用途进行了规定,请您不要将住宅用途的物业租赁给公司、接待站、办事处等用作办公、集体宿舍、招待所等用途,这将增加小区的安全隐患,同时也增加电梯电费等管理成本,对其他业主不公。商业用户更应按购房合同约定办理,否则一切后果将由业主承担。

九、在您选择租户时请慎重核查其身份和职业,评估其经济能力,避免今后因欠租等因素发生纠纷,危及您和小区其他业主的安全。

十、请您告知您的租户本小区的业主公约及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注意事项,并要求您的租户遵守。如果您的租户行为、生活方式对其他业主和住户造成滋扰,您将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十一、为便于紧急情况时及时和您取得联系,当您的联系地址、电话发生变动时,请及时告知管理处更新您的联络资料。

十二、如您长期不在本市居住或较长时间外出,请您书面委托代理人为您代办与物业管理活动有关的事宜。

小区业主意见征询表范例-4:x住宅小区业主公约

适配人群业主委员会成员,物业服务企业,住宅业主使用场景住宅小区管理,房屋装修监管,公共设施维护
制定目的小区管理乱,业主权益常被影响,环境和秩序没人管,房子和设施容易坏掉。
适用范围本小区所有业主和租住户。
职责分工业主自己管好家里防火防盗,物业管公共区域安全,业委会协调纠纷。
管理要求装空调、防盗网要报备,不私拉电线,不养家禽,不堵管道,装修出问题得马上修。
监督与检查物业天天巡查看有没有违规,业主可投诉,不听劝的要赔钱,严重就上报街道处理,检查结果贴公告栏。

e住宅小区业主公约

为加强**住宅小区(以下简称"本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制定本公约。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须自觉遵守。

一、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规定。

二、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房屋、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绿化等管理,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政府有关政策和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全体业主和业主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四、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企业提出,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

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作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安全。

六、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应遵守有关物业的制度,并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将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规、违章装修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责任赔偿损失,对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并及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七、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八、凡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分摊。

九、与其它非业主使用人建立合法租赁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并承担连带责任。

十、各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除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外,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物业的原设计用途;损坏或者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房屋外貌;

(2)在高层住宅室外设置晒衣架;

(3)私自封闭阳台;

(4)随意停放车辆;

(5)饲养家禽、家畜;

(6)空调机随意安放;

(7)楼前楼后和屋顶花园私自占用;

(8)随意安装防盗网;

(9)不得在小区私拉乱扯临时线及乱搭乱建临时房屋;

(10)不得在小区使用煤作燃料的取暖设备

十一、遵守有关治安、户籍管理规定,不得容留"三无"人员居住,发现可疑人员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十二、人为造成公用设施设备或其它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由造成损坏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十三、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企业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用。

十四、业主使用本物业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场地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十五、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设备的完好。

十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互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环境。

十七、本业主公约一式两份,业主与物业公司各执一份。

小区业主意见征询表范例-4:h小区业主入住手册

适配人群业主,住户,装修工人使用场景业主入住,装修施工,车辆进出
制定目的小区刚交楼,新业主多,陌生人进出乱,怕小偷混进来,怕有人乱点火出事,怕车子撞人。
适用范围所有业主、家人、保姆、访客、装修工人、开车进来的人都要守规矩。
职责分工业主管好自己家和请来的人,保安盯住大门和巡逻,管理处定规则并处理问题。
管理要求办卡才能进,禁放易燃物,楼道不能堵,搬大件要登记,围墙不能通电,不许聚赌吸毒。
监督与检查保安天天查卡查车查物品,不听劝就警告罚款拖车,出了事业主赔钱担责,投诉找管理处解决。

盛世嘉园小区业主入住手册

敬请各位业主和住户认真阅读下列条款,并自觉遵守本《业主入住手册》。

一、安全管理

1、盛世嘉园小区分为两个组团,每个组团实行全封闭管理,全日制二十四小时巡岗值班。为保持小区内良好的环境,对出入本园作如下规定:

a)业主及其家庭成员在办理收楼手续后办理住户卡。住户卡只限业主及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办理。办理业主住户卡须带一寸彩色证件相片两张,身份证复印件及日后需进入小区的车辆行驶证的复印件,每张卡需缴交人民币5元工本费。

b)业主的其他亲友经业主允许后可办理有效期为三个月的临时住户卡。办卡时必须带彩色一寸相片两张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并交纳5元的工本费和押金100元。每个业主最多只可办理三张临时住户卡,业主必须签名同意担保办卡人在小区内的一切行为和后果。

c)业主聘用家庭保姆经业主允许后可办理有效期为三个月的盛世嘉园佣人出入证,办卡时必须带彩色一寸相片两张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并交纳5元的工本费和押金100元。业主必须签名同意担保保姆在本小区内的一切行为和后果。

d)任何进入本小区的住客、访客或获业主允许、默许进入之人士,都应遵守小区内各项制度,该业主必须对其在小区内一切行为负责负责,并须支付因其行为疏忽 过失而引致的一切费用及开支。

e)各种出入证并不赋予持证人或车辆任何特权,当管理公司发觉持证人对小区内管理工作造成不便或引致其它问题发生时,管理公司有权随时撤销。各种出入证均不能转让,敬请妥善保管。

2、禁止在小区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于户外生火。

a)各单位内请勿放贵重物品或过量现金,以防窃贼有机可乘。

b)必须保持所有公共走廊、通道及楼梯畅通无阻。

c)请勿通电于围墙、防盗网上以至误伤他人。

d)所有要搬离园区的物品(指家私电器、装修材料等),必须要有业主亲自陪同方可搬离出小区,并配合保安员记录有关物品数量、名称、业主地址、业主卡号码等以便日后查核,如业主确实无法陪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列出所搬物品的名称、数量、业主卡号码、身份证号码以及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并签名确认同意方可将物品搬出。

e)禁止在小区内非法举行*结队、*、广播活动,如有投诉可向管理处提案或通过合法渠道解决。

f)禁止聚赌、贩毒、贩黄、盗窃等一切犯罪行为。

二、环境维护及清洁

1、花园绿地为全区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业主或住户须保持其清洁。各业主的任何成员不得在公共场所乱丢垃圾及废弃物品,严禁从窗口向公共场所抛弃任何物品,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业主负责。

2、家庭垃圾须用垃圾收集并系好袋口,于晚上七点至早晨七点投大门口垃圾桶内并盖上盖,由管理处集中清理。如属建筑废料、残旧家私及大宗物件之包装物,业主还需支付额外的清理费用。

3、为维护社区宁静、整洁的环境,业主或住户不得在本单位内饲养任何家禽和宠物。业主和住户则必须在征得管理处同意,::在有关部门办好免疫证,并书面保证在宠物外出时用绳子牵好和戴好粪袋、口罩、不影响公共卫生和不发出吠声影响他人的前提下可饲养宠猫或宠狗一只,但严禁饲养任何家禽和狼狗。

4、不可于公共场所或本单位内肆意喧闹或制造过量嗓音以免骚扰他人,特别是在晚上十时至翌晨八时期间,严禁制造不定期量噪音,管理人员有权干预制止及采取必要之措施。

5、不能悬挂衣物、幡旗或其他商业性标牌子于花园和

屋外(指定商业区房屋除外)。

6、管理公司有权要求业主自费重修私人物业残缺部分,以吻合本小区之形象。

三、交通管理

1、进入小区内车辆必须按有关路标行车,非常时期以管理人员指挥为准。小区内禁止鸣喇叭,小区内限速20公里/小时,禁止载重1.75吨以上(含1.75吨)的货车进入区内(搬家私经物业管理公司同意的除外)。

2、驾车进入小区内的人士必须遵守小区内车辆管理制度,管理人员有权拒绝任何来访车辆进入本区,而无需给予任何理由。

3、所有盛载物品之车辆若无物品来源证明,管理人员将拒绝放行。

4、为保证小区内道路干净,影响卫生之车辆必须在小区外冲洗干净,运输车辆须做好防污染之措施,管理人员认可后方可进入。

5、管理公司有权在需要时将小区内交通改道,或临时封闭道路。

6、任何车辆如触犯管理条例或损坏小区内物业,管理人员有权要求驾驶员出示驾驶证件,令其作出合理的赔偿。

7、小区内严禁以下行为:

a)无牌无第三者保险行车;

b)学车或试车;

c)在公共道路上溜冰、滑板等;

d)机动车辆及脚踏车在行人路上行驶;

e)跨位停车或停泊于车位界线之外;

f)在公共地方洗车、维修车辆。

8、停车管理

a)业主、住户应采用长租(租用期同房屋使用期相同)形式租用停车位。如入伙初期长租有剩余的车位,业主和住户可采用月租和计时收费的形式租停车位。

b)小区的停车管理:业主和住户应将车辆停放于停车库内,如有来访车辆需临时停于路边的,必须听从管理人员指挥,按规定的方向和位置泊车。

c)单车、摩托车的管理:所有单车、摩托车一律不准停放于公共场所内(包括马路边、公共楼梯间、公众花园、游乐场所等)。

d)对违规行车和停泊车辆的人士,管理公司有权采取警告、罚款、拖车等处罚措施,由此而造成的损失一概由车主负责。

四、公共场所行为规范

公共场所包括公众花园、公共娱乐场所、道路、街道、公共楼梯通道、行人路等。

1、邻里之间要文明礼貌,和睦相处,如确有纷争应向管理处反映并服从管理人员的调解和仲裁。

2、请勿于公共场所或本单位窗口往外随意抛置垃圾及杂物。

3、请勿于公共场所睡觉,以影响他人游玩;

4、请勿将宠物放任于公共场所排泄,因此所发生的一切善后支出均由宠物之主人负责;

5、请勿于公共场所垂挂衣物,张贴标志、广告,竖立告示牌等;

6、公共场所严禁乱摆乱卖。

五、装修管理

业主或住户根据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请参照以下程序和要求到管理处办理各项装修审批手续:

1、将全套施工图纸及其他书面申请材料(如装修项目、内容、时间及施工单位的名称、人数、负责人等)送到管理处审批、备案;

2、业主或住户申请装修获准后,管理处将发给《装修施工许可证》,并向施工单位收取施工管理费。施工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执行湖南省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基准价(每天每平米建筑面积0.01元),如超过申报工期,必须提前补办有关手续并补交施工管理费,如逾期不办,管理处将责令其停工,并禁止其施工人出本花园;

3、施工期间,必须将《装修施工许可证》挂在本单位的门口处,施工完后交回管理处。每天的施工时间为上午八点至晚上八点,节假日及中午休息期间,施工不能产生噪音,装修过程不得占用公共场所;

4、装修期间如需接装临时水源、电源,应通知管理处安排有关人员完成,不得私下装接,否则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5、施工材料不得堆放在公共场所,施工完成后的杂物、垃圾、淤泥等应由施工人员及时清理,不得倒入区内的垃圾桶内或堆放在马路边;

6、装修期间施工人员出信必须佩戴《装修工人出入卡》并接受保安员的检查。为了住户安全,施工人员晚上八时后不得在单位内停留或住宿,并须遵守小区内的有关规定和制度,因违章而发生任何事故,业主必须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

7、在施工过程中,要保护好公共的水电管网及设备、设施因施工而损坏,业主必须负责及时修复,并需承担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8、一切手扶拖拉机均不得进小区内,如装修需要搬运材料、泥土及垃圾等,应向管理处申请,由管理处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运输车辆,实行有偿服务。工程完后,剩余的施工材料及工具运出小区时,必须有管理处开具的《物品放行条》,并接受保安员的检查。

9、禁止在门窗玻璃外安装防盗网及非指定的位置安装空调机、晒衣架等,所有单项工程必须先到管理处办理报建手续后方可安装。

a)空调机的安装规定:空调机必须按指定的位置安装,窗机应直接安装在原设计预留位置上,分体式主机必须先到管理处确定位置后方可安装,::力求做到横平竖直,统一美观。空调滴水管安装应接入下水管道。必须使用不锈钢架挂机(普通铁架生锈后锈水易污染墙身),禁止在主机上设置任何附盖。空调安装完毕后必须做好墙身洞口的修补和清洁工作。

b)严禁于窗台及窗檐加搭任何蓬盖。

10、以下行为将会产生严重后果,如有违反,管理公司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并需承担其后果及费用,请认真阅读《房屋使用说明书》,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a)有损房屋结构、外观、外墙颜色;

b)变动现有的水电管网及公共装置;

c)于阳台加建筑物;

d)于小区内开井或种植深根植物。

11、装修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安全规定,注意防火安全,装修单位内必须至少配备一友家庭灭火器。

12、业主装修完成后,要申报实际装机容量,如实际用电天于售楼合同额定用量,应即时办理增容手续。请勿擅自增大用电量,以防超负荷用电而发生事故。

13、为维护区内的良好的治安环境,保障区内业主各住户的利益,凡所有在区内装修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a)不准在装修单位内吸烟或随地大小便;

b)在装修单位内煮食时一定要注意安全,严禁用电炉煮食,一经发现管理处将立即没收;

c)不准在装修单位内乱拉乱接电线;

d)严禁在装修单位内进行赌博或其他违法活动;

e)所有装修工人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机械的安全操作规定,如因违反安全操作规定而造成伤亡,一切后果及责任自负;

f)装修工人出入小区必须按指定路线行走,并严格遵守管理处的有关规定,佩带好出入证及接受保安员的检查;

g)所有装修工人不准在所属装修单位外随意走动,穿着要整齐;

h)严禁采摘区内花果;

小区业主意见征询表范例-4:白丽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适配人群业委会委员,业主代表,监事会成员使用场景业主大会,业委会换届,维修资金使用
制定目的小区里老出事,比如乱搭乱建、维修资金乱用、物业不听业主话,大家吵来吵去没个规矩。
适用范围竹园小区全体业主、业委会、监事会、秘书、财务人员,还有物业和街道办。
职责分工业委会管开会收钱盖章,主任带头干活,委员各盯一块,监事会查账查人,秘书记好每件事,财务管好每分钱。
管理要求所有决定要公告15天,投票必须过半数,印章专人保管,档案每月整理,钱要季度公示,维修金要用双三分之二同意。
监督与检查街道办盯着,监事会查账,业主能随时翻记录;不公告不投票不算数,乱盖章乱花钱要赔钱,不交资料要被换掉。

竹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初稿)

目录

第一章业主大会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

第三章监事会、财务人员和秘书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本业主大会名称为西城区e竹园小区业主大会。

第二条业主大会的议事内容包括: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决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经费;

(四)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年度工作报告;

(五)决议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

(六)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授权业主委员会拟定和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七)筹集、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八)决议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九)决议申请变动建筑主体和拆改承重结构;

(十)决议申请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

(十一)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制度;

(十二)制定物业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形的应急预案;

(十三)决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用部分的经营、收益分配等方案;

(十四)决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诉讼事宜;

(十五)决议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决定第(七)项事项,应当经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八)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十)项事项,应当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及拟调整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每年召开定期会议一次,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告以下内容:

(一)上一年度物业管理情况报告;

(二)上一年度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

(三)上一年度业主大会收支情况报告;

(四)物业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讨论并决议以下内容:

(一)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选举需要补选或者定期改选的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决议下一年度物业管理有关事项;

(四)决议下一年度业主大会收支预算;

(五)决议物业管理其他的有关事项。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60日前,应当就有关物业管理工作征询业主意见,并对业主提出的意见、建议等,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提议和情形发生之日起45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20% 以上业主就物业管理共同事项提议;

(二)经业主委员会半数(含)以上委员提议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空缺达半数(含)以上的;

(四)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有抵触,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

(五)表决物业服务企业的变更;

(六)需要业主大会表决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七)经业主委员会提议需业主大会表决的内容。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对提议业主人数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业主提议之日起30日内自行核查或向街道办事处申请启动公共决策平台进行核查,并做出是否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书面决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业主对业主委员会自行核查的结果有异议的,业主可以于自行核查结果公示后3日内向街道办事处申请启动公共决策平台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未按时做出决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不召开临时会议,但经核查(包括公共决策平台核查)后,业主提议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情形的,业主大会设立监事会的,由监事会决定是否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接受业主大会监事会监督,或者未设立监事会但相关业主提出申请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应当于10日内责令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逾期仍不履行的,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指导、协助业主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对相关事宜进行表决,并进行监督。

第七条本小区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方式:

(一)由全体业主参加书面征求意见形式表决;

(二)具备条件的物业单元组成业主小组,从业主小组中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产生方式如下:

1、以幢为单位设立业主小组,从业主小组中推选业主代表;

2、以单元为单位设立业主小组,从业主小组中推选业主代表;

3、非住宅专属面积的产权单位派出代表。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或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设提案箱、提案簿,并安排专门的委员每月负责收集、整理当月业主、业主代表就物业管理有关事项的提议、意见、建议,向业主委员会主任报告,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时间、地点等。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业主代表的提议、意见、建议和相关政策的要求,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形成有编号的业主委员会议案,其中有必要的,提交业主大会的会议决议。

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负责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业主代表的提议、意见、建议,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后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并告知相关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等,需要及时处理的,要及时通知和公告,并同时告知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

公告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形式;2.会议日期、地点;3.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5.其他需公告的事项。

公告期间,业主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对公告内容的意见和建议,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

(三)会议召开

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应在投票日期15日前发放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可以邀请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人员列席。

(四)表决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现场表决或书面表决,也可以采用业主决定共同事项公共决策平台进行表决。对现场表决或书面表决形式、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监事会核查。

(五)公告业主大会会议决议房产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的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存档,业主大会已刻制印章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后存档。

第十条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不得抵制业主大会决定的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的正常工作。

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根据委托内容进行投票表决。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是自然人

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家庭成员参加;业主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行使投票权;

(二)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

(三)业主是其他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

第十二条业主的表决权按照面积和人数计算。房产业主的面积表决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在规定时间内(发布业主大会公示文件至表决前)不能提供上述文件的不计入表决权数;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业主的人数表决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1)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2)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按照规划建设的人防工程面积不计算投票权。

(3)依照业主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对因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而被限制选举权的业主人数不计入选举议案的总人数。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工作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通讯费、纸张费、邮递费等日常办公等费用;

(二)有关人员工资和津贴,具体支付对象如下:

(1)办公费用;

(2)业主代表津贴;

(3)志愿者津贴;

(4)法律顾问费;

(5)工作人员工资;

(6)业委会委员津贴;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开展工作的经费,首先从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中支取。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工作经费归全体业主共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管理规约和本议事规则进行财务管理,并由业主大会监事会进行年度审计。经费收支账目于每季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并按业主大会的决议实施,接受业主的监督,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二)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情况;

(三)代表全体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和专项物业服务协议;

(四)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六)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

(七)拟订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八)督促业主按照约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和其他应当由业主共同分摊的费用;

(九)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建立并妥善保管工作档案,为业主提供查阅、抄录和复制档案资料的便利;

(十)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一)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合同》及其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二)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三)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四)初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制定的年度服务计划,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五)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十六)建立业主委员会接待制度,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并定期将工作情况以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

(十七)对违反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行为,可以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并依据《管理规约》限制相关责任人的表决权;被限制上述权力的业主,不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义务。

(十八)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担任,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未被业主大会依约限制行使被选举权;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除上述条件外,主任委员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良好的群众基础;

(二)熟悉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业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可以授权自然人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由一个自然人代表。房屋共有的,业主可以授权共有人参加业主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六条有以下行为的业主,不能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一)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

(三)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

(四)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机构任职,或与其关联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设委员九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

本物业管理区域选举候补委员四名。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推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委员资格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应及时召开会议,重新推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

(二)主持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主持制订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四)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汇报工作;

(五)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问题;

(六)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

(七)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业主委员会主任工作;

(二)根据业主委员会主任的授权,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

(三)业主委员会主任缺席时,代行其职责;

(四)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

(五)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等有关活动;

(二)参与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参与制订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四)参与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问题;

(五)密切联系业主、业主代表,广泛了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动态、情况和问题,向业主委员会或者通过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反映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六)承担业主委员会布置的专项工作;

(七)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连选可以连任,每位委员任期不得超过六年。业主委员会每两年定期改选部分委员,在召开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时,应当按照委员在业主大会选举过程中得票的多少,将全部委员尽量平均分为三组:得票较少的一组委员应当在第2年任满后的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上改选,得票居中的一组委员应当在第4年任满后的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上改选,得票较多的一组委员应当在第6年任满后的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上改选。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60日前,由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更换选举,并做好以下更换选举筹备工作:

(一)起草任期届满的委员工作情况的报告;

(二)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将业主委员会委员候

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学历、工作履历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五)做好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未更换的,业主可以建议业主委员会组织更换,仍不更换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申请,由街道办事处责令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补足后,应当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等额选举;业主委员会直接听取业主意见,经汇总后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顺序自动补足;候补委员名额用完,且业主委员会委员空缺达半数以上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增补委员,在委员增补之前,不得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增补委员以外的活动。

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提出辞职的,应当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说明辞职理由,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在报告同时,应当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账目交由街道办事处暂时保管。

新的业主委员会产生后,及时与街道办事处进行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务账目等的转交。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动终止,并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予以公告:

(一)任职期限届满的;

(二)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

(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法履行委员职责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一个月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或者业主委员会就业主提议形成议案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委员无正当事由,不得缺席。

第二十八条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工作报告内容应与本规则第十六条约定的业主委员会工作职责相一致,并分为日常工作报告、特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工作计划等部分。

业主委员会在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15日前,应将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委员、业主不得抵制业主委员会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并决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主任和副主任均不履职的,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可以自行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

(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三)提前3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四)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公共事项的,于会议召开3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书面形式公告会议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五)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六)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委员会议案)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通过;

(七)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八)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包括业主委员会议案)在作出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涉及以下重要事项的,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前应当先行召开业主意见征求会,公开听取业主的意见,并可以邀请业主代表旁听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代表由业主小组推选产生:

(一)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

(二)拟订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

(三)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

(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

(五)初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制定的年度服务计划。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书面记录,并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资料的存档。

业主委员会会议书面记录由会议主持人(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和记录人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会议主持人(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记录人和全体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第三十三条业主可以查阅业主委员会所有会议资料,并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接受询问之日起7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四条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派专人保管。

印章保管人不得将印章转借他人,如确因工作需要或印章保管人外出,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暂时保管人,并办理暂时交管手续。

印章保管人对印章必须妥善保管,防止印章丢失、被盗和被盗用,如发现上述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据各自的职责范围使用印章。每次印章使用应当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申请使用人姓名、用途、盖章人姓名。记录应当存档,业主可以查阅。

第三十六条未依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决定而使用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印章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印章保管人的相应责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违反上述规定,印章遗失后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印章遗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下列档案资料应当编号造册,并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资料;

(二)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

(四)业主大会成立备案及业主委员会产生、委员产生、备案及更新备案的材料;

(五)业主清册及联系方式;

(六)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七)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八)业主和使用人的提议、书面意见、建议书;

(九)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收支情况清册;

(十)利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清册;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清册;

(十二)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档案资料遗失的,由档案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档案保管人的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业主大会的财务管理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一)属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所有的资金的收支范围按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相关约定执行,并由业主委员会负责业主大会的财务管理。

(二)财务管理人员由出纳、会计和负责人组成。出纳负责现金的提取和存入;会计负责账目的记录和核对;负责人负责现金和账目的吻合性。

(三)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在取得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时,统一由负责财务管理的会计或者出纳入帐,并出具收据,加盖财务专用章。严禁任何人截留、挪作他用、私分、私存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

(四)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的审批签字。但一次支出超过人民币2,000元(含本数)时,需经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方可使用与划转。

(五)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财务管理,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由会计负责保管;财务账目实行公开化,于每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并交由监事会进行年度审计,接受业主的监督。

(六)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个人借款或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

(七)在财务总结年度内,

业主大会的资金使用有节余时,自动结转到下一年度;资金发生不足时,由业主委员会草拟筹集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八)业主、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不得侵占属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所有的资金;侵占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所有资金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保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或财务凭证、财物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或财务凭证、财物。业主委员会重新确定印章、档案资料或财务凭证、财物保管人,并完成印章、档案资料或财务凭证、财物交接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提出辞职的,应当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说明辞职理由,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在报告同时,应当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账目交由街道办事处暂时保管。

新的业主委员会产生后,与街道办事处进行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账目等的转交。

第三章监事会、财务人员和秘书

第四十条监事会依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开展工作,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汇报工作,监事会的职责范围包括: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业主大会批准;

(二)在业主大会会议期间,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监督工作的实施情况;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了解业主的意见和建议,了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

(五)派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六)接受业主对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投诉,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七)监督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更换选举;

(八)对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监事会监事由业主代表组成。

监事会监事每次组成后,召开监事会会议推选产生召集人1名和副召集人1名,并在小区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四十二条监事会召集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主持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组织了解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业主代表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情况;

(四)组织草拟监事会提交业主大会的请求、建议和意见;

(五)指派监事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

(六)代表监事会向业主大会汇报工作。

第四十三条监事会监事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代表担任,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未被业主大会依约限制行使被选举权;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召集人或其委托的副召集人负责召集,并决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

(二)监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监事会召集人说明;

(三)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监事;

(四)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字;

(五)会议应有过半数监事出席,做出的监事会决定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签字;

(六)监事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监事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会监事签字后存档;

(七)监事会应当将监事会的决定在做出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公开招聘1名秘书和2名财务人员。秘书和财务人员的任免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决定结果在小区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四十六条秘书的职责

(一)起草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会议通知,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布;

(二)负责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三)协助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

(五)接收业委会委员的书面辞职申请;(

(六)接收离任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及财物;买

(七)收取合理的复印费后,向业主提供有关业主委员会会议和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的复印件。

第四十七条财务人员的职责:

(一)严格遵守、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

(二)认真审查各种报销或支出的原始凭证;

(三)根据原始凭证,做好现金和银行账目;

(四)负责到银行办理经费领取手续,支付和结算;

(五)负责支票签发管理;

(六)保管现金、空白支票、空白收据;

(七)作好工资、补贴的造册发放工作;

(八)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汇报财政收支情况;

(九)做好财务收支明细表;

(十)在收取合理的复印费后,向业主提供业主大会预算的复印件、业主大会财务报表的复印件等财务资料。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议事规则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规则,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

第四十九条本议事规则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人发生变更时,议事规则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

本议事规则自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制定和修改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按照规定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五十一条本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保存3份,物业所在地的区(市)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各1份。

第五十二条为解决小区公共事务,合理听取业主及业主以外相关人员的意见,业主委员会应就相关问题组织听证。听证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邀请业主及利益相关单位、个人、小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参加。对听证内容进行纪录、公布。

听证会为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工作提供决策依据,但不进行表决和决议。

第五十三条业主大会每年召开期间,对小区《管理规约》、《议事规则》进行删减、补充、修改,相应条款纳入业主大会表决内容;表决结果归入《管理规约》、《议事规则》正式文本。

小区业主意见征询表范例-4:住宅小区业主公约(补充条款)

适配人群业主住户,装修责任人,物业管理员使用场景装修施工,电梯使用,垃圾清运
制定目的怕小区乱装修、乱堆垃圾、乱停车,还有火灾隐患和邻里吵闹。大家住得不安心。
适用范围zz国际社区所有业主和租户,包括房子、电梯、楼道、绿化、停车场。
职责分工业主自己管好家里电器和装修;物业查违规、修设施;业委会组织开会定大事。
管理要求装修要报批交押金;垃圾按时扔;电梯里不吸烟不打闹;不私拉电线;晚上十点后别吵人。
监督与检查物业天天巡查看有没有乱堆乱放、乱贴广告、堵下水道;发现就扣押金或罚款;屡教不改就上报处理;业主互相监督提醒。

住宅小区业主公约12(补充条款)

为了加强zz国际社区的物业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在原业主公约的基础上,签订本条款,以共同遵守。

一、业主的权利

1、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2、有权自己或聘请专业人员对物业自用部位的设备、设施进行合法的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3、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市政共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维护修缮。

4、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依照规定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情况。

5、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6、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以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二、业主的义务

1、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配合物业管理公司的有关工作。

2、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须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扣除管理成本后,剩余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法违章情况予以滞留押金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须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和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共用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3、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4、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5、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6、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及公共场所(地)、任何在公共地方摆放的物品将会被清走,其相应费用则由有关业户承担;

(3)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

(4)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5)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画园林建筑物品;随便吐痰或便溺;

(6)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7)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8)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和经营;

(9)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7、业户勿将废弃物或其它硬物投入各渠道及水厕,以免淤塞下水系统,由于业主不小心而引至堵塞,需要管理公司清理时,则该项费用及相关损失由业户承担。

8、请正确使用室内的电器,失修、损坏、质劣电器、超负荷使用均易导致火灾,任何电器设备工程需由领取国家有关部门发放的正式资格证的专业人员施工。

9、乘搭电梯时不可有以下行为:

(1)电梯内严禁吸烟、吐痰、涂污和乱扔杂物;

(2)禁止儿童在电梯内、外玩耍嬉戏。儿童乘电梯应有成人陪同;

(3)电梯内禁止粗野动作,轻按所需按钮,不得随意击打按钮、撞击轿箱门;

(4)单车、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得在电梯内上下,以免损坏电梯。

10、爱惜并正确使用防盗设备,进出大门时请留意防盗门是否锁好,请教育孩子勿玩弄防盗设备,以免造成设备失灵,如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业主(监护人)本人负责。

11、不可贮存过量易燃物品,以防万一;严禁在住宅区公共地方焚纸钱、纸元宝或燃点香烛,以免发生火灾。

12、公共地方均安装有灭火器、灭火栓及其他防火设备,请各住户督促子女切勿移玩。

13、切勿在晚上十时至早上七时玩弄乐器及音响器材等,以及搓麻将或其他发生噪音的消遣,以免扰及邻居休息。

三、业主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

1、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参与,决定本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

业主管理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经政府部门批准成立后,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权益,依法行使各项权利。

业主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均应接受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第一次业主大会,是在本物业交付使用且住用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召开,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选举产生首届业主管理委员会。

3、本物业所有享有投票权的已住业主(成人),均应按时出席业主大会,参加投票,行使法定权力,承担法定责任。

4、业主应亲自出席业主大会并投票,或委托他人出席和投票,否则视作弃权,且应服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委托他人投票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该项委托无效。授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如业主为法人,须加盖法人公章。

5、业主大会可以采用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会议表决采取投票、举手等形式。

6、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后,负责召集此后的业主大会,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业主委员会应于召开业主大会七天前将会议地点、时间、内容、方式及其他事项予以公告并报告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物业管理公司。

7、业主大会必须有已住用业主中持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如经已住用业主中持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决定,可以推迟召开业主大会。

8、业主大会的出席人数达到规定人数时,在会上提出的需经决定的事项,由出席会议的业主表决,以过半数通过有效。

9、业主投票时,以每套单元式住宅为一票;非住宅房屋每一百平方米建筑面积为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每份房地产证书为一票。

10、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对违反规定的章程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

四、其它规定

1、本公

约对本物业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更换,本公约继续有效。

2、业主大会可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对本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提前报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3、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管理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提请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或提交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4、本公约一式二份,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各一份。

aa英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业主:

法定代表人: 阁层号:

小区业主意见征询表范例-4:商住小区业主住户消防安全责任书

适配人群业主住户,物业管理员,装修施工员使用场景住宅小区,家庭装修,动火作业
制定目的小区里容易起火,怕烧到人和东西,怕消防措施没人管。
适用范围杏花苑小区所有住户,家里、阳台、楼道、装修现场。
职责分工业主自己守规矩,物业管检查,大家互相提醒不乱来。
管理要求阳台不堆可燃物,电线套管,不私改煤气管,不扔烟头,不存易燃品,不占消防通道。
监督与检查物业定期上门查,发现违规就制止,出了事自己赔钱,不配合检查要签承诺书。

为了做好小区消防安全工作,确保业主(住户)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各项防火措施的落实,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各住户对消防安全的基本责任:

⒈业主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它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守zz市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各项安全防火有关规定。

⒉业主自觉做好下列安全防火工作:

⑴不在阳台堆放可燃物;

⑵室内装修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⑶电源线套管保护,不擅自乱拉、乱搭电线;

⑷不擅自改装煤气管道,不把煤气管埋入墙内,不用木柜封住等;

⑸电焊动火前报杏花苑物业管理中心审批;

⑹外出时自觉熄灭炉火等火种;

⑺不将烟头和点过烟的火柴梗从窗口、阳台扔出;

⑻自觉教育儿童不玩火;

⑼不在公共楼道内点香火;

⑽不在家里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和其它违禁物品(包括不准使用煤气罐);

⑾爱护小区内的消防设施,不占用消防通道,如有人损坏消防设施或占用消防通道,及时制止并告知管理中心。

⒊在出现火警时,有义务保护好火灾现场,并有义务允许消防队员破门或采取其它紧急措施进入室内组织灭火。

⒋积极配合管理中心组织的家庭消防安全检查。

⒌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对管理中心的消防安全宣传要认真阅读和建议管理处加强有关方面的宣传,主动参加人身、财产保险,以减少损失。

二、如业主(住户)违反上述内容,物业公司有权力制止上述行为。如因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给业主(住户)本人或其它住户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违规业主(住户)自行承担。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管理中心及业主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zz市人和物业管理中心:(盖章)业主:**嘉园栋 单元 号

业主(签字):联系电话:

20**年月日

小区业主意见征询表范例-4:小区业主请愿书-样本4

适配人群业主代表,前期物业承接方,房地产开发项目负责人使用场景房屋交付验收,小区封闭管理,消防避雷验收
制定目的小区老停电,保安不干活,小偷进进出出,灭火器挂墙上不管用,雷劈坏电视,楼顶漏水两年没人修。
适用范围四号楼到九号楼所有住户,公共道路、电瓶车停放点、架空层活动区。
职责分工业主自己锁好门窗,物业得守门查人,保安白天黑夜都要巡逻,开发商补装避雷针和消防栓。 三、
管理要求大门必须装电子门禁,每单元配新灭火器,车库入口设监控,阳台裂缝马上填缝,停电提前贴通知。
监督与检查社区每月来查三次门禁和巡逻记录,物业经理签字确认,漏查一次扣当月工资,再犯就换人。业主可拍视频举报,查实奖励50元。

****城市广场小区业主请愿书

尊敬各级政府及领导:

我们****城市广场小区业主,小区位于**镇金龙大道六里20号,属金龙社区管辖.该小区由宾阳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开发,于20**年交付使用.前期物业由南宁市z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在交付使用后,业主们发现该小区存在诸多问题,而开发商却采取能拖则拖办法,始终不认真地去解决存在问题.广大业主对开发商的态度和做法意见纷纷.现将小区存在问题反映如下,并恳请上级部门为我们作主,督促开发商尽快解决存在问题.

一 、开发商为了榨取更多的利润,开发商将小区内的四号楼和五号楼压红线建立,九号楼阳台甚至超出了规划红线。由于没有足够的距离,因此造成了业主的出行困难和房产的验收。

二、作为同一个开发商开发完整的小区,开发商理应把小区内的道路路权购买下来,以方便小区进行封闭管理。但可恨的是本小区开发商却没有这样做。小区内一至四号楼的三条道路,以及一至四号楼与五号至九号楼之间的一条道路的所有权竟然不是属于小区业主的。由此造成整个小区无法进行封闭管理,社会上的闲杂分子可以自由的进出小区,给小区业主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了严重的隐患。小区已发生多起盗窃案件。既有入室盗窃业主财物,也有小区内公共场所盗窃电瓶车.摩托车。现在小区内各个业主人心慌慌,生怕有朝一日这些事情发生在自已身上。

三、开发商在业主收房时要求业主交纳“水电一户一表”(水表880元,电表680元)作为开户费再办理交房手续,这些都是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商品房价格实行“一价清”制度,经营者不得在公开标明的商品房价格外加收任何费用,也不得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追加房价外的任何费用。因为商品房价格的构成包括了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通讯等工程发生的支出,也就是说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已将水电气的开通费等计算在销售的价格中。业主在支付全部购房款后,不应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而开发商在收取购房款之后还要求业主支付这些费用,属于重复收费,就应退还业主。开发商在收取这些费用后实际上是挪作他用,供电所并没有接收业主电表,只是由物业代管,由于物业不及时向供电部门交纳电费,造成小区经常停电,给业主生活造成不便,特别是在今年春节期间的正月初一,十五的停电,让小区业主极大的愤慨,多次*向开发商讨个说法,开发商至今没有露面给一个说法。

四、小区基础设施不完善。____年交房消防设施只是最近在每个单元挂两三个灭火器应付,避雷设施也是最近安装。由于避雷设施不及时安装,以至少有几户业主室内电视机等电器设备被雷电击坏,同时也有业主家里出现的火情,所幸没有造成大的损失。

五、未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

1、开发商不按合同规定时间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逾期交房的占整个小区90%以上,逾期时间为1--12个月不等。

2 、按照合同,逾期120天交付的按支付违约金,可是,目前还10栋12栋13栋等很多业主未得到分文违约金,开发商也不给一个合理的答复。

六、房屋质量问题.房屋质量保证书里白纸黑字说"屋面漏水,在正式投诉10个工作日完成维修".2号楼2单元601楼顶漏水,6号楼1单元602楼顶漏水等。5号楼墙体开裂较多,13号楼602阳台有裂迹等等,业主也及时反映到物业管理公司,但至今两年多时间却得不到有效解决,造成了业主不应有的损失.难道,质量保证书也是一纸空文

七、开发商没有规划小区的停车场地。除了有车库业主外,其他的业主只能把车停在绿化用地或干脆把停到道路和原本应做为老年文化活动中心6号楼架空层。造成小区内停车一片混乱。影响业主的出行和干扰部份业主的生活。

八、按小区整体设计,按在6号楼和8号楼一层分别建儿童体育娱乐中心和老年文化活动中心,各楼梯单元门口应该安装单元电子对讲门。但入住至今已有两年多时间却没有动工建设,实实在在令广大业主失望。

九、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

本小区的前期物业由南宁市同德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从小区的卫生间环境、绿化维护、设备维护、安全系数等方面就能看出一个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水平,本小区只能用三个字来形容“脏、乱、差”。

1、小区业主生命财物没有安全保障。纵然有保安员,但保安有名无实,不尽责任,也没有责任,简直是形同虚设。两年多来,小区已发生多起盗窃案件。既有入室盗窃业主财物,也有小区内公共场所盗窃电瓶车.摩托车,既有晚上作案的,也有白天作案的,曾经有一天被偷几辆电瓶车.摩托车。但是这些物理公司却不愿负责。就凭这种不愿付责任以及不敢勇于承担责任的态度就能看出,小区安保问题有多严重,广大业主都感觉住在这种管理状态的小区内都没有安全感。业主在想,该交的物业管理费交足了,花了钱,心情不舒服,花了钱,却得不到平安不值!难道物业管理服务就没有责任管理广大业主财产管理服务水平就是这样低吗

2、物业管理费收取过高,福龙.兴柳小区收取0.50元每平方(物业含维修基金),和城小区收取0.45元每平方(物业含维修基金),而**城市广场小区却收取0.60(物业含维修基金)。宾阳县物价局批文:**城市广场小区收取管理服务费标准是0.50元每平方(物业含维修基金)。**城市广场物业管理为什么就是不执行宾阳县物价局文件呢难道连政府部门也能如此藐视不放在眼里

3、物业公司收取环卫费过高。在**镇环卫费每家每户____年前收4元每月,____年后收取5元每月,而物业公司一直都是收取6元每月。多收的钱用于何处,没有任何说法。物理公司任意鱼肉业主。

以上内容均由**城市广场小区业主代表通过,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表达。是**城市广场小区全体业主的维权心声和维权意愿。我们知道,政府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政府是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我们知道中国共产党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党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 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建党90周年到来之际,我们相信在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的今天,在建立和谐社会的今天,各级政府能够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能够以人为本,倾听民声,促进民生。现正式提请政府及相关部门加以督办落实,我们期待政府合理合法高效便民的行政,并请于____年6月15日前给予受理情况回复,____年7月1日前给予处理结果回复为盼。

我们将保留进一步深入维权的行动和决心。

谢谢!

**县**镇**城市广场小区业主

20**年6月9日

请愿人签名:

小区业主意见征询表范例-4:家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适配人群业委会主任,业委会副主任,业委会委员使用场景业委会换届,委员补选,印章管理
制定目的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没人管乱套了,有人不干活、不交材料、乱盖章,怕账目不清出问题。
适用范围zz家园全体业主、业委会委员、监事会成员、秘书和财务人员。
职责分工主任管全面,副主任帮着干,委员各做各的事,监事盯着钱和人,秘书记好每件事,财务管好每分钱。
管理要求印章专人保管、会议必须本人到场、钱要月月公示、档案谁管丢谁赔、辞职马上交东西。
监督与检查监事会每月查一次,业主随时能翻记录,没按时交材料扣当月补贴,乱用章要赔钱,三次不参会算自动退出。

zz家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业主委员会主任工作;

(二)根据业主委员会主任的授权,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

(三)业主委员会主任缺席时,代行其职责;

(四)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

(五)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等有关活动;

(二)参与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参与制订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四)参与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问题;

(五)密切联系业主、业主代表,广泛了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动态、情况和问题,向业主委员会或者通过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反映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六)承担业主委员会布置的专项工作;

(七)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委员每届任期不得超过六年,连选可以连任。业主委员会每两年定期改选部分委员,在召开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时,应当按照委员在业主大会选举过程中得票的多少,将全部委员尽量平均分为三组:得票较少的一组委员应当在第2年任满后的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上改选,得票居中的一组委员应当在第4年任满后的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上改选,得票较多的一组委员应当在第6年任满后的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上改选。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60日前,由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更换选举,并做好以下更换选举筹备工作:

(一)起草任期届满的委员工作情况的报告;

(二)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将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照片、姓名、性别、学历、工作履历以及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证明和交纳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证明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五)做好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未更换的,业主可以建议业主委员会组织更换,仍不更换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申请,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补足后,应当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采用下述第1、2、3种方式产生:

1.业主委员会直接听取业主意见,经汇总后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2. 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发放推荐表,根据得票多少,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3. 业主委员会书面公告业主到指定地点领取推荐表推荐,根据得票多少,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4.5%以上的业主联名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第二十七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顺序自动补足;候补委员名额用完,且业主委员会委员空缺达半数以上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增补委员,在委员增补之前,不得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增补委员以外的活动。

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提出辞职的,应当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说明辞职理由,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报告同时,应当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账目交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暂时保管。

新的业主委员会产生后,及时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务账目等的转交。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动终止,并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予以公告:

(一)任职期限届满的;

(二)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

(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法履行委员职责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3月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或者业主委员会就业主提议形成议案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条 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工作报告内容应与本规则第十六条约定的业主委员会工作职责相一致,并分为日常工作报告、特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工作计划等部分。

业主委员会在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15日前,应将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委员、业主不得抵制业主委员会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并决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主任和副主任均不履职的,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可以自行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

(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三)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四)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公共事项的,于会议召开3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书面形式公告会议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五)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六)会议有过半

数委员出席,作出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委员会议案)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通过;

(七)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八)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包括业主委员会议案)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涉及以下重要事项的,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前应当先行召开业主意见征求会,公开听取业主的意见,并可以邀请业主代表旁听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代表由业主小组推选产生:

(一)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

(二)拟订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

(三)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

(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

(五)初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制定的年度服务计划。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书面记录,并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资料的存档。

业主委员会会议书面记录由会议主持人(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和记录人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会议主持人(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记录人和全体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第三十五条 业主可以查阅业主委员会所有会议资料,并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接受询问之日起7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六条 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派专人保管。

印章保管人不得将印章转借他人,如确因工作需要或印章保管人外出,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暂时保管人,并办理暂时交管手续。

印章保管人对印章必须妥善保管,防止印章丢失、被盗和被盗用,如发现上述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七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据各自的职责范围使用印章。每次印章使用应当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申请使用人姓名、用途、盖章人姓名。记录应当存档,业主可以查阅。

第三十八条 未依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决定而使用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印章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印章保管人的相应责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违反上述规定,印章遗失后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印章遗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下列档案资料应当编号造册,并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资料;

(二)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

(四)业主大会成立备案及业主委员会产生、委员产生、备案及更新备案的材料;

(五)业主清册及联系方式;

(六)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七)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八)业主和使用人的提议、书面意见、建议书;

(九)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收支情况清册;

(十)利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清册;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清册;

(十二)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档案资料遗失的,由档案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档案保管人的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 本业主大会的财务管理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一)属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所有的资金的收支范围按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相关约定执行,并由业主委员会负责业主大会的财务管理。

(二)财务管理人员由出纳、会计和负责人组成。出纳负责现金的提取和存入;会计负责账目的记录和核对;负责人负责现金和账目的吻合性。

(三)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在取得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时,统一由负责财务管理的会计或者出纳入帐,并出具收据,加盖财务专用章。严禁任何人截留、挪作他用、私分、私存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

(四)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的审批签字。但一次支出超过人民币5000元(含本数)时,需经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方可使用与划转。

(五)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财务管理,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由会计负责保管;财务账目实行公开化,于每月 10 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并进行年度审计,接受业主的监督。

(六)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个人借款或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

(七) 在财务总结年度内,业主大会的资金使用有节余时,自动结转到下一年度;资金发生不足时,由业主委员会草拟筹集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八)业主、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不得侵占属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所有的资金;侵占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所有资金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保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或财务凭证、财物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或财务凭证、财物。业主委员会重新确定印章、档案资料或财务凭证、财物保管人,并完成印章、档案资料或财务凭证、财物交接工作。

新的业主委员会产生后,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账目等的转交。

第三章 监事会、财务人员和秘书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依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开展工作,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汇报工作,监事会的职责范围包括: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业主大会批准;

(二)在业主大会会议期间,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监督工作的实施情况;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了解业主的意见和建议,了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

(五)派员列席业主委

员会会议;

(六)接受业主对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投诉,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七)监督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更换选举;

(八)对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三条 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监事会由 3 人组成。

监事会监事每次选举产生后,召开监事会会议推选产生召集人1名和副召集人1名,并在小区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召集人履行以下职责 :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主持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组织了解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业主代表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情况;

(四)组织草拟监事会提交业主大会的请求、建议和意见;

(五)指派监事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

(六)代表监事会向业主大会汇报工作。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监事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担任,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未被业主大会依约限制行使被选举权;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召集人或其委托的副召集人负责召集,并决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

(二)监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监事会召集人说明;

(三)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监事;

(四)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字;

(五)会议应有过半数监事出席,作出的监事会决定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签字;

(六)监事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监事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会监事签字后存档;

(七)监事会应当将监事会的决定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公开招聘1名秘书和 2 名财务人员。秘书和财务人员的任免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决定结果在小区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四十八条 秘书的职责:

(一)起草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会议通知,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着位置公布;

(二)负责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三)协助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

(五)接收业委会委员的书面辞职申请;

(六)接收离任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及财物;

(七)收取合理的复印费后,向业主提供有关业主委员会会议和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的复印件。

第四十九条 财务人员的职责:

(一)严格遵守、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

(二)认真审查各种报销或支出的原始凭证;

(三)根据原始凭证,做好现金和银行账目;

(四)负责到银行办理经费领取手续,支付和结算;

(五)负责支票签发管理;

(六)保管现金、空白支票、空白收据;

(七)作好工资、补贴的造册发放工作;

(八)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汇报财政收支情况;

(九)做好财务收支明细表;

(十)在收取合理的复印费后,向业主提供业主大会预算的复印件、业主大会财务报表的复印件等财务资料。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议事规则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规则,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

第五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人发生变更时,议事规则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

本规约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 年 月 日)起生效。

第五十二条 制定和修改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按照规定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