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 适配人群 | 业委会委员,主任副主任,专职秘书 | 使用场景 | 业委会换届,紧急事项处置,委员缺额补选 |
|---|---|---|---|
| 制定目的 | 小区业主委员会运作不规范,开会没人来,委员乱说话,文件乱签,大家不知道该听谁的。 | ||
| 适用范围 | 所有业主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专业委员会成员、专职秘书、业主代表。 | ||
| 职责分工 | 委员要守规矩不乱代表集体,主任管会议和执行,副主任帮着干,秘书管材料,代表监督提意见。 | ||
| 管理要求 | 开会必须过半数人到场,决议要全体一半以上同意,记录得签字,重要事得公告,辞职要等补上人才生效。 | ||
| 监督与检查 | 秘书查通知到没到,主任盯会议开不开,委员缺席三次就建议换人,记录不签字算缺席,监督靠业主代表团和公告栏。 |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业主委员会运作程序,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城市广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委员会和委员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名。
第四条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城市广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小区利益,并保证谨慎、勤勉地行使业主大会所赋予的职责。
第五条未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授权,任何委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业主委员会行事。委员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应尽量避免其行为被他人误解为代表了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立场,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委员在借助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行事的情况下,该委员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六条委员连续三次未出席工作会议的,视为其不能履行职责,业主委员会有权建议业主大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其辞职报告由业主委员会对委员辞职相关事项做出安排后生效,但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八条如因委员辞职导致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足3名时,该委员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委员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委员应在三个月内召集业主大会会议,选举新委员以填补因委员辞职产生的空缺。
第九条委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委员在任期内辞职导致业主委员会成员不足3名的,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依照《**城市广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委员职务。
第三章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第十条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或更换,每届任期两年。
第十一条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业主大会、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督促、检查业主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应由业主委员会签署的文件;
(四)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书面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权。
第四章工作机构设置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设立专业委员会,以协助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可酌情设法律、审计、工程、文体等各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委员应本着公益的精神,勤勉地协助和支持业主委员会管理、建设**城市广场。
专业委员会的负责人原则上应由业主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十五条专业委员会成员由小区居民自荐,业主委员会聘任。专业委员会委员未能执行业主委员会指派的相应义务时,业主委员会有权予以解聘。
业主委员会聘任或解聘专业委员会委员、专职秘书应当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设专职秘书一至二名,负责业委会接待、对外联络、撰写文书、保管档案、记录会议等日常工作。专职秘书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公开聘任,薪水由业主委员会按市场水平决议确定。
第十七条为提高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效率、增加业主委员会工作的透明度,业主委员会应负责组织成立业主代表团,支持和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为业主委员会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八条业主代表团成员由小区以楼为单位选举或推荐产生,各楼按每50户产生一名业主代表的比例产生业主代表(不足50户的,按50户计算),可以不满额产生。业主代表应为小区业主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业主代表团的职责范围、议事规则等有关事项,由业主代表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确定,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城市广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本规则的规定。
第五章业主委员会会议召开程序
第十九条委员议事通过业主委员会会议形式进行。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以由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推举的副主任委员代为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副主任委员无故不履行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负责召*议。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每年召开四次定期会议,分别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召开。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任委员应尽快召集临时业主委员会会议;
(一)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名提议时;
(三)占小区投票权总数5%以上的业主联名提议时;
(四)小区发生紧急事项时。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召开定期会议,应由主任委员于会议召开5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通知可以以专人送达、邮件、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送出。业主委员会专职秘书应确认通知送达情况。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会议有关议案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或告知委员及相关与会人员。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业主委员会召开现场会议时,会议召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会议通知,业主有权旁听。为保证会议顺利召开,未经会议主持人允许,参加旁听的业主不得在会场发言,但可以用书面的方式向会议提问或发表意见。
第二十六条业主代表团成员、业主委员会聘请的专业委员会委员或与所议议题相关的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投票表决权。
第六章业主委员会会议表决程序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业主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实行合议制,先由每个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再进行表决。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决议方式为举手表决。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先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后由表决委员在决议上签字。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委员可以对所议事项表明异议并要求记载于会议记录。
审议重要事项的会议之会议记录,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一周内公告。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
(三)会议议题和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的,同意该项决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委员不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的,视同无故缺席本次业主委员会议的情形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历届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会议记录、纪要、决议等材料在小区居委会和专职秘书处各存放一份。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三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指定**网站作为信息公布媒体,业主委员会定期会议的会议记录或决议以及小区其他重要信息应当及时在小区公告栏和前述网站公告。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城市广场小区业主公约(征询稿)
| 适配人群 | 业主委员会成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小区业主代表 | 使用场景 | 装修管理,公共区域占用,邻里纠纷调解 |
|---|---|---|---|
| 制定目的 | 小区要防偷盗、防火灾、防乱停车、防高空抛物、防宠物伤人、防设施损坏。大家住得安心才重要。 | ||
| 适用范围 | z城市广场全体业主、租户、访客、物业人员,还有小区里所有楼栋、电梯、花园、车库、监控设备。 | ||
| 职责分工 | 业主管好自家门窗和宠物;租户守规矩不乱改房;物业巡逻修设备;业委会协调纠纷;保安盯进出查隐患。 | ||
| 管理要求 | 不私拉电线、不堵消防通道、不高空扔东西、不拆承重墙、不占公共区域、装修按时间来、宠物牵绳清粪便。 | ||
| 监督与检查 | 物业每天巡查看有没有违规;业委会每月查记录;业主互相提醒;不听劝的贴公告;三次不改就告到法院;赔偿由责任人出钱。 | ||
z城市广场小区业主公约(征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物业基本状况:
物业名称:z城市广场(以下简称“本小区”)
座落位置:
房屋总建筑面积:约平方米
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政府批文号:
土地用途:住宅 商业办公
第二条理想与社区文化
(一)本小区的理想是建设成为南京市一流的和谐小区,使小区内的每个业主、使用人及其家庭都能生活在美好的生活环境和友善的邻里关系之中;
(二)安全、卫生、有序、美观、舒适、文明、友善的和谐小区是本小区全体业主、使用人及其家庭追求的目标;
(三)每个业主、使用人及其家庭是和谐小区的一分子,在享受自己的正当权益的同时均有义务自觉维护本小区的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的正当权益;
(四)本小区倡导遵章守法、自治自律、沟通协商;倡导热心公益、保护环境、公正友善,倡导互助仁爱、尊老爱幼、和衷共济的邻里关系。
第三条公约的依据与宗旨
为维护本小区内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卫生和正常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物业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公约,由本小区内的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及其家庭共同遵守。
第四条公约的效力
(一)本公约经业主大会通过后对本小区内的所有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化时,公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
(二)本公约的内容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条款,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第五条公约的生效
本公约自本小区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公约如需修改和补充,须由业主大会修改和补充,修改补充后的公约经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权利、义务与基本行为准则
第六条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原则规定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公约的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业主的权利
(一)业主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二)业主依法合理使用本小区公用设施、共用部位、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三)通过法定程序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权利:
1、可以依法组织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2、可以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享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请求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权利和提出属于业主大会职责范围议案的权利;
4、可以通过业主大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
5、可以监督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有权监督业主委员会财务收支,审查、通过其年度财务报告及专项临时开支;
6、可以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按照法定程序和合同约定监督和检查其财务状况;
7、有权对本小区的物业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物业自治的权利。
(四)业主有权按照相关法规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享受物业管理公司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五)业主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对违反本公约和物业管理制度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与纠正。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赋予的权利。
第八条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义务
(一)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政策规定;
(二)执行和服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三)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房屋、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保安、绿化等管理,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遵守物业管理公司根据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公司的各项管理工作;
(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提出。遇到涉及公共利益的争议,应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或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六)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以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安全;
(七)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设备、共用部位的完好,爱护公共环境,自觉维护公共秩序;
(八)依照法律规定和业主大会决议处理相邻关系,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调解和处理;
(九)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维修基金等费用;
(十)业主使用本物业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场地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十一)人为造成公用设施设备或其它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由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十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业主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九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一)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性质。
(二)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使用人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物业管理公司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天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逾期不决定的,视为同意。
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在约定的时间内恢复原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作相应补偿。
(三)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通讯、有线电视、小区监控系统等公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四)对异产毗邻的物业维修,各相邻业主应积极支持、配合;允许物业管理公司和相邻业主必要时进行入户维修。物业管理公司应事先通知相关业主。如因该维修而损坏了业主利益,应予以修复或赔偿损失。因阻挠维修,造成人身伤害、物业损坏、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等法律责任。
在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又无法及时通知业主时,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在警方监督下先行进入业主自有部分进行抢修抢险,事后应及时通知该业主。如因该抢修抢险而损坏了业主利益,应予以修复或赔偿损失。最终责任由责任人承担。
(五)凡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邻物业,危害他人或公共利益和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护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强制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分摊。
(六)业主承担分户门以内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责任,费用自理。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七)业主发现房屋内属公共维修责任的共用部位和设施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八)装修管理:
1、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应遵守有关物业装修的管理规定,并事先告知物业管理公司,办理装修手续;
2、物业管理公司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将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
3、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规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如渗、漏、堵、冒等),应当及时纠正,并赔偿损失;
4、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运送装修垃圾不得占用上下班高峰时间。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可施工时间规定为上午8:00至12:00,下午14:00至19:00,双修日和节假日的可施工时间规定为上午9:00至12:00,下午15:00至19:00;
5、对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行为,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6、因违规装修而影响物业用电、用水、通讯、有线电视等使用功能的,责任由该业主承担;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九)因不及时维修、阻挠维修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业主自有物业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物业损害、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造成损害的责任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损失。
(十)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并将本公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与出租合同的附件,并承担连带责任。物业转让或者出租后,当事人应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物业服务公司。
(十一)业主应保证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公约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
如物业使用人未
能为违反本小区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和本业主公约而承担责任,该物业业主须承担连带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业主承担监护责任。
第十条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
维修基金的缴纳、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业主大会决议执行。
第十一条利用物业设置设施获利的归属
需要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等共有资源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经营获取的收益在支付费用后纳入本小区公共收入,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
第四章、基本行为准则与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基本行为准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本公约、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以及本小区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
(二)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卫生、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不影响他人利益和正常生活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宠物饲养、交通、噪声、防盗、外来人员管理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三)对于法律、法规、本公约、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委员会决定以及本小区物业管理规章制度未作规定的行为,应顾及本小区的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利以及社会公德,不得为私利而妨碍其他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的正常生活,或妨碍小区整体环境、风格和生活质量。
第十三条本小区内禁止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物业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外立面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三)占用、损坏、涂抹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院墙、停车场、自行车房等物业共用部位及场地、公用设施设备的;
(四)擅自移动物业公用设施设备的;
(五)损坏、擅自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电梯等公用设施的;
(六)在消防通道上设置路障,损坏或者挪动消防设施的;
(七)盗用公用水电的;
(八)使用电梯时超载,损伤内壁、在轿厢内吸烟、或擅自张贴、图画的的;
(九)破坏或影响小区全封闭安全防范体系的任何行为;
(十)擅自在花园、屋面、绿地、道路、车位等共有共用部位、场地违章搭建(构)筑物,或违章设立、拆换隔断设施的;
(十一)将住宅改作餐饮业、商业、工业、货仓等非居住的用途;
(十二)影响市容观瞻和本物业外观形象的乱搭、乱建、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阳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结构;
不在指定的位置安装空调外机并进行滴水处理的;
(十三)吊挂、晾晒、堆放有碍公共观瞻的物品,通过涂改、刻画、张贴等方式破坏物业的原先外貌;
(十四)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害小区花草树木;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的;
(十五)随意堆放杂物、遗撒和丢弃垃圾、高空抛物;乱泼污水的;
(十六)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十七)饲养家禽、家畜、鸽子及违反规定饲养宠物的;
饲养大型犬或具有对人身攻击性或疾病传染性的宠物;
无防疫证饲养观赏犬的;
携宠物犬出户时,未加束缚的;
携宠物出户时,不及时清理粪便;
携犬出户时,不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宠物进入禁入区域(如中心花园区、儿童游乐场、健身场等);
携宠物乘坐电梯的,不避开乘梯的高峰时间;
对在公共场所及夜间等休息期间狂吠的宠物不加管束的;
因上述原因造成本小区内五位以上(含五位)业主书面投诉的,该宠物主人应自行将该宠物清理出本小区。
(十八)不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等交通制度的行为;
无小区车辆出入证出入本小区,不接受检查的;
临时出入的车辆不服从保安指挥及不在指定位置临时停放的;
车辆超速(超过5公里/小时);
机动车逆向行驶;
车辆碾压草坪、路牙、公共设施的;
机动车进入中心花园及专用人行通道;
随意鸣笛,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不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后未迅速解除。
噪声和废气超标;
占用他人车位;
车辆随意停放,尤其是停放在消防通道、井盖、和绿地、楼宇出行道路、楼宇出入口等非车位场所;
在小区道路上水洗车辆;
不按时足额缴纳停车费的;
进入车库使用烟火的。
(十九)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
(二十)发出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的噪声;
(二十一)不注重居室卫生,发生污水、臭气等影响小区公共形象和他人正常生活感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十二)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二十三)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授权
业主大会同意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公司以下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小区业主大会决议和本公约,在业主委员会的指导下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执行;
(二)采取口头或书面的形式批评、规劝、警告等合理方式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并可以要求其限期整改;
(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不遵守公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房号及违约事实;
(四)对违反本公约、逾期不整改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可以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或授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一)因违反本公约或不遵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以及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而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本小区公共利益损害的,当事人应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遭受损害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或业主委员会可依据本公约要求其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并可由业主委员会协调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对于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行为,除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可督促其改正外,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按照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授权或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制止,并要求责任人限期整改;
逾期不整改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按照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授权或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在本小区内进行必要的公告,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整改措施应予公告。
整改费用及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人完全承担,其他方不承担责任;
对公共利益损害引起的赔偿金纳入本小区内公共收入。
(三)其他违约责任,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对本公约拥有解释权。
城市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城市广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适配人群 | 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代表,楼长 | 使用场景 | 业主大会召开,业委会换届选举,公共收益决策 |
|---|---|---|---|
| 制定目的 | 怕小区乱套,物业没人管,大家权益没保障。业主们自己商量着定规矩。 | ||
| 适用范围 | zz城市广场所有业主,包括每栋楼住户。 | ||
| 职责分工 | 业主大会拿主意,业委会跑腿办事,楼长帮收意见,代表要传话到位。 | ||
| 管理要求 | 开会提前15天贴通知,投票箱放楼下,不回单子算同意,记录要存好。 | ||
| 监督与检查 | 业委会查落实,业主能查结果,谁漏发通知谁补,不按流程重来,记录丢了要挨问。 | ||
zz城市广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为维护zz城市广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经____年3月28日业主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条(业主大会的组成)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本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为执行机构。
第三条(业主大会宗旨)
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一、业主大会名称:zz城市广场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zz城市广场小区内(暂定)
物业管理区域范围:zz城市广场区域
三、物业类型:居住物业
四、物业管理区域概况:占地面积:2公顷,房屋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五条(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决定续聘、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及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四)决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
(五)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六)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七)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
(八)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九)审议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十)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十一)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业主大会可以选择下列形式召开会议,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
(一)集体讨论的形式;
(二)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第七条(集体讨论议事的方式)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选择以下2种方式:
(一)由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二)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
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会议的,业主代表产生方式如下:每幢楼推选一至两名业主代表
第八条(业主代表的职责)
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5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并向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第九条(业主大会表决形式)
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第(一、二)种形式进行表决: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小组)组织楼长等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已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条件)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20%以上业主提议;
(二)发生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需要及时处理的。
第十一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小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选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小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三)征询意见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小组)应发放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
(四)回收统计意见
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小组)根据第九条的规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五)通报大会议事决定
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小组)在公告栏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小组)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小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二条(业主投票权的确定)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
按套计算,每套有一个投票权。
第十三条(业主、业主代表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代理)
(一)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
(1)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使用人参加,但受托人代理份额不能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总投票权的40%。
(2)业主是单位法人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
(二)业主代表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应符合下列约定:
(1)委托本单元所代表的区域
(2)业主代表委托不能超过20%
十四条(提议再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限制)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做出决定的,业主在六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除依法履行职责外,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
(二)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
主大会决定;
(三)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组成和任期)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1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二)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三)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四)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的缺额补选)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40%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召开业主大会,及时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有犯罪行为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印章的使用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每位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等具体情况由业主委员会另行商议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示。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生效)
本议事规则和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议事规则的决定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