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
| 适配人群 | 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监管部门,项目部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隐患排查,停产整改,举报核查 |
|---|---|---|---|
| 制定目的 | 怕出事故伤人伤财,怕隐患拖着不治越攒越多,怕责任不清没人管事。 | ||
| 适用范围 | 安装分局所有单位,包括项目部、施工点、设备和现场作业。 | ||
| 职责分工 | 领导要带头查、管、掏钱;安监部门天天盯、下指令、建台账;一线员工守规矩、报隐患、按要求改。 | ||
| 管理要求 | 小隐患马上改,大隐患先停工再整;发现隐患登记建档;危险地方撤人、拉警戒、设标志。 | ||
| 监督与检查 | 安监部门每月查台账、看整改、对现场;不按时报、不认真改、瞒报隐患,就通报 罚款;查出问题不改,罚项目部也罚负责人。 | ||
为了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监局和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分局实际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安装分局所属各单位。
第一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对所属单位排查治理安全事故隐患工作依法依规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二条 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各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事故隐患的范围:
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
2.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工艺缺陷、设备缺陷和设施缺陷等。
3.建筑施工过程、生产及经营场所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能量伤害。
4.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
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
6.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作业标准、作业程序的不健全,安全责任制的不落实。
7.现场指挥人员、作业人员的严重违章违规行为。
安全事故隐患分为一般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一般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 安全事故隐患按照其发现途径和方式共分三类:
1.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
2.各有关部门上报安全事故隐患(包括书面或口头反映)。
3.受理举报的安全事故隐患。
第四条 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理方式:
1.一般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有关单位或项目部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限期排除。
2.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由发现隐患的单位安全监管部门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强制措施决定,同时上报分局和公司安全监督部门。并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提出具体的整改要求,督促其进行限期整改。
第五条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责任:
(一)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全面了解掌握本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定期组织策划和参加本单位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活动。
3.保证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活动的资源配置。
4.组织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的目标和任务的制定、经费和物资的落实、治理的机构和人员的落实;保证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5.组织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上报。
(二)安监部门的责任:
1.定期开展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全面组织排查本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按照“五定原则”(即定措施、定人员、定资金、定责任、定时间),对本单位潜在和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现场整改或下达整改指令。
3.按照确定的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目标和任务,跟踪落实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
4.落实保障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活动的资源配置,参与和组织安全措施、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5.对单位和个人通过各种途径上报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按规定进行查实,并认真协调、督促有关单位(部门)进行彻底整改。
6.下达停工停业指令。
7.对安全事故隐患现场实施跟踪监控。
8.建立健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台账,定期汇报、上报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及报表。
(三)生产一线员工的责任:
1.全面了解掌握作业现场的设备状况、工程状况、环境状况和危险因素状况,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发现和确认作业现场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报告。
3.按照整改要求完成隐患整改。
4.按照规范要求建设和维护作业现场的安全设施。
第六条 项目部成立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的隐患治理领导小组,定期对本单位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排除;因生产技术、工艺、设计等原因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
凡三日之内无法整改完毕的安全事故隐患必须上报分局和公司安全监管部门。
第七条 项目部鼓励、发动职工发现、举报和排除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的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对发现、排除和举报安全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50-300元的奖励;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有突出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范围:
1.本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的行为;
2.本单位设备、设施、场所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3.拖延不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4.其他可能构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各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九条 项目部应当按月、季对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次月5日前和季末月28日前向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在安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 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及局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监督管理
1.地方人民政府、建设单位或者公司安全监管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由公司组织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2.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治理责任单位应当向局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局安全督察组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的评价报告等。
3.安全监管部门发现属于分包协作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分包协作单位,并跟踪督导,落实相应责任,记录备查。
4.对挂牌督办或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监管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3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不力、不到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据有关规定对单位及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实施行政与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 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分局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细则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编制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措施的
(四)安全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定期对本单位组织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的;
(六)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记录不规范的;
(七)施工作业现场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
(八)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资料:
1.安全隐患自查自改进度快报
2.危险因素辨识评价报表
3.环境因素辨识评价表
4.危险因素(源)状况表
5.安全事故隐患状况表
6.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
7.安全事故隐患排除活动记录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
| 适配人群 | 现场监理员,总监理工程师,承包单位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隐患排查,停工整改,安全罚则 |
|---|---|---|---|
| 制定目的 | 现场老出安全问题,有人没盯紧,隐患拖着不处理,怕出大事。 | ||
| 适用范围 | 总监、现场监理、承包单位干活的人。 | ||
| 职责分工 | 总监管整体,现场监理天天跑现场找问题,承包单位按指令改问题。 | ||
| 管理要求 | 每天至少巡两次现场,发现隐患马上判要不要停工,发整改单,盯着对方改完。 | ||
| 监督与检查 | 总监查罚单,财务收钱开票,没巡够次数扣工资,漏查隐患扣三天工资,改不完还拖着就开除。 | ||
流程控制文件
流程编号
dfjl021
流程名称
东方监理公司安全事故隐患处理流程
流程主管部门
东方监理公司监理管理部
流程参与部门或岗位
总监工程师、现场监理人员、承包单位
流程处罚程序
考核主体
总监理工程师
处罚程序
考核主体开具罚单分别交财务和被处罚人,被处罚人到财务交罚金,财务收取罚金并开罚金收据,被处罚人将罚金收据交考核主体确认。
步骤
负责部门/人员
所具备的权限
所承担的责任
处罚标准
时间节点处罚
责任处罚
经济责任处罚
步骤一
现场监理人员
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检查
及时发现承包单位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隐患
每天巡视现场不少于两次,每少一次扣罚责任人1天岗位工资
未巡视或巡视中应发现而未发现问题的,扣罚责任人3天岗位工资
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损失总额给予公司赔偿,同时视情节给予降职、降薪直至辞退处理
步骤二
判定所存在的隐患是否需要停工整改
对所检查问题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即时完成
判定隐患性质错误影响工程进度的,扣罚责任人3天岗位工资
步骤三
签发停工令
按《工程停复工监理指令签发流程》执行
步骤四
根据发现问题的情况签发安全整改通知,并报总监理工程师
对所签发的安全整改通知内容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未签发或签发的整改通知出现错误,扣罚责任人3天岗位工资
步骤五
(1)承包单位
按整改通知
的要求进行整改
执行安全整改通知,并按指令的要求整改存在问题
接到通知后即时执行
无
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合同规定执行
(2)现场监理人员
检查承包单位是否执行安全整改通知
如未执行立即上报总监理工程师
随时检查
未检查或检查不到位,扣罚责任人3天岗位工资
步骤六
落实情况,如承包单位确实未执行安全整改通知,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并签发停工令
步骤七
承包单位
整改完成后,报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
对整改的结果负责
整改完成后即时上报
步骤八
检查施工单位的整改结果是否达到整改要求
对整改结果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0.5个工作日内完成,每晚0.5个工作日扣罚责任人1天岗位工资
未检查落实或检查落实中应发现而未发现问题的,扣罚责任人3天岗位工资;
注:此流程由监理公司总经理审批。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生产
| 适配人群 |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车间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隐患排查,重大隐患治理,停产停业整改 |
|---|---|---|---|
| 制定目的 | 怕出安全事故,怕人受伤,怕东西坏掉,怕财产损失,想早点发现隐患早点处理。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干活的单位,所有干活的人,所有干活的地方,所有干活用的设备。 | ||
| 职责分工 | 老板要全管,管事的各管一块,工人要自己查自己报,谁出问题谁负责。 | ||
| 管理要求 | 定期查隐患,分大小来处理,大隐患要停业整改,小隐患马上改,整改时要防出事。 | ||
| 监督与检查 | 老板要盯落实,安监部门来检查,不查不改就罚款,严重就停产,再犯就抓人。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消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的管理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并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隐患排查治理的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第六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互联网 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推进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或者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举报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并记录备查。
对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行为,经核实无误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术和管理服务。
第二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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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应当纳入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排查清单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记录,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并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激励约束制度,鼓励从业人员发现、报告和消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报告和消除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或者表彰;对瞒报事故隐患或者排查治理不力的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后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承包、承租单位拒不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处理,或者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形式报送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交书面材料。重大事故隐患报送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已经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的地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信息系统报送前两款规定的内容。
第十六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及时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后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保养和监测监控,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要求进行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完成治理并经评估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经营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材料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治理情况评估报告等。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技术管理服务机构提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服务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对其出具的报告或意见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断完善相关标准、规范,逐步建立与生产经营单位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健全自查自改自报与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以及绩效考核、激励约束等相关制度,突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督促整改。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根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制定相应的专项监督检查计划。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计划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差异化监督检查;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点检查。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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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整改难度大或者需要有关部门协调推进方能完成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请有关人民政府督办。
第二十四条已经取得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经营的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处理;对经停产停业治理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二十八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月将本行政区域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逐级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二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根据“谁负责监管,谁负责公开”的原则将所监管监察领域已排查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任单位、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等内容在政务网站上公开,有关保密规定不能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条对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其行为录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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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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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激励约束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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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牫械0踩拦赖闹薪榛梗鼍咝榧倨兰壑っ鞯模皇瘴シㄋ茫晃シㄋ迷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的资质。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中未履行职责,及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由此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处分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由本单位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根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制定相应专项监督检查计划的;
(二)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移送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处理事故隐患举报的;
(四)对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的。
第五章牳皆
第三十九条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
| 适配人群 | 项目经理,安全总监,班组长 | 使用场景 | 隧道施工,桥梁作业,高边坡支护 |
|---|---|---|---|
| 制定目的 | 怕工地出事伤人。怕设备乱用出毛病。怕管理松懈埋隐患。怕小问题拖成大事故。怕工人不懂规矩乱操作。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在建工地。所有施工人员。所有机械设备。所有作业现场。所有办公宿舍区域。 | ||
| 职责分工 | 总经理拍板拿钱。副总带队查问题。各部门管好自己地盘。安全部天天跑现场。项目部头儿负总责。班组长盯紧每天活。 | ||
| 管理要求 | 查隐患要分级别。整改必须有时间表。重大隐患先停再治。防护用品必须配齐。危险作业必须有方案。应急演练不能少于一次。 | ||
| 监督与检查 | 安全部每季度查一遍。项目部每月自查一次。班组天天开工前看。查出问题开单子限期改。不改就扣绩效工资。重复出问题换负责人。检查结果要留照片存档。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杭州市交通在建工程事故隐患认定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第二条 公司在建工程项目、各所属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工作。
第二章定义和隐患分级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作出决策,确保安全隐患整改资金的落实。
第六条 分管安全副总经理要定期组织和参与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检查工作,协助总经理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七条 其他副总经理要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八条 生产安全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日常检查工作,参与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方案制定和落实。督促检查下属各单位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面的履职情况并进行考核。做好事故隐患建档登记纪录汇总。
第九条 设备部负责施工机械设备运行中安全隐患的排查和督促整改。
第十条 工程管理部负责工程施工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和督促整改。
第十一条 总师办负责施工现场环境有害因素的排查和督促整改。
第十二条 党群工作部负责施工现场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查和督促整改。
第十三条 公司其它部门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职责,做好隐患排查工作。
第十四条 各单位、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人,负责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负责组织单位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确保安全隐患整改的安全经费落实。
第四章 隐患排查范围
第十五条 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
一、安全基础管理类隐患:
1)单位和项目部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是否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2)安全管理组织及人员是否落实;
3)施工作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日常教育、施工安全技术交底等活动是否开展正常;
4)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及持证上岗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二、现场作业安全类隐患:
1)隧道、桥梁、支架施工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按有关要求进行编制和论证;
2)隧道施工的地质超前预报、洞内通风、钻爆作业和爆破器材的管理、围岩变形监控量测及初期支护、二次砌衬、防水堵漏等工作是否落实有关标准规定;
3)预防坍塌、涌水、突泥等事故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防护措施的是否落实,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演练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4)施工现场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高边坡、龙门吊、塔吊、挖孔桩等重要部位的安全防护与管理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施工作业人员人身安全防护、劳动保护措施是否落实;
5)高空作业安全防护用品配备是否到位,上下通道、临边防护、安全网等设施设置是否到位,雨雪天是否做好防滑措施,大风、暴雨、雷电、大雾等气候是否停止露天高空作业;
6)水上作业救生衣、救生圈是否配置齐全,现场泥浆池是否设置围档;
7)边施工边通车路段施工人员是否配备醒目反光背心,施工区域与通车区域是否设置隔离设施,通车道路是否得到经常维护,保证道路平整,并及时清理路边弃方、材料等堆放物;
8)施工区域警示警告标志和交通标志是否醒目,特殊路段是否指派专人进行交通维护,旁山路段松石浮土是否及时清理并予以观测。
三、施工用电类隐患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是否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____);
2)配电箱是否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保护措施;有无防雨措施;3)现场使用的电气设备有无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
四、特种设备作业类隐患
1)施工现场特种设备是否经安全检测检验合格;
2)特种设备的安全装置是否齐全和完好无损;
3)操作人员有无“三违”现象。
五、消防安全类隐患
1)办公区域、民工宿舍等重点部位是否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
2)消防器材是否处于完好状态;
3)人员密集场所消防通道是否畅通, 指示标志是否明显。
六、职业卫生、环境管理类隐患
1)现场是否存在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
2)现场人工挖孔桩、深基坑开挖等施工是否落实有毒气体防御措施。高温天施工是否落实防暑降温保护措施;
3)施工区域进行作业活动是否可能导致的重大环境污染;
4)丢弃、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是否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章 隐患排查治理和整改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工程施工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生产安全部每季度结合安全生产检查,对在建工程安全隐患进行排查,项目部应每月组织安全隐患排查;班组应根据生产情况开展工前、工后日常性安全隐患排查。
第十七条 对安全检查中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当提出书面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落实整改,并要求反馈整改结果。
第十八条 对一时难以立即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落实整改经费、人员及整改的时限和要求。
第十九条 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前,负责整改的单位应采取临时安全控制措施,并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条 隐患治理措施应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应急措施等。
第二十一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持“三定、四不推”的原则,(三定:定责任人和部门、定时间、定措施。四不推:班组能解决不推项目部,项目部能解决不推公司,公司能解决不推上级部门),由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负责组织整改落实。
第六章事故隐患分级和建档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项目部应每月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等级。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生产安全部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供配电照明工程施工
| 适配人群 | 低压电工,高压电工,登高作业人员 | 使用场景 | 供配电施工,高空吊装作业,交叉施工作业 |
|---|---|---|---|
| 制定目的 | 施工环境复杂危险多,高空作业多,思想上不重视安全,行动上不守规矩,培训走过场。 | ||
| 适用范围 | 供配电照明工程所有施工人员、桥上工地、吊装设备、电力线路、车辆机械。 | ||
| 职责分工 | 班组长盯现场,工人守规程,电工持证上岗,安全员查证件和防护,承包商配劳保用品。 | ||
| 管理要求 | 戴安全帽扣好带,穿绝缘鞋和工作服,登高前推看查,停电验电挂地线,吊装用合格工具。 | ||
| 监督与检查 | 安全员每天检查,没证不准干,不戴帽不系带不让上高,不按规操作就停工,问题当场改,改不了换人。 | ||
一、安全生产意识不强
供配电及照明工程安全事故,与其工作环境复杂,危险因素较多,高空作业特殊工种等客观因素有一定的关系,但主要是思想上不够重视,安全生产意识不强。施工人员在思想上缺少安全意识,在行动上无视安全规程。有的施工队伍对待安全生产和岗位操作培训不够重视,认为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是为了应付有关方面的安全检查,即使组织人员培训也是图省事走过场。
二、无证上岗,素质差
施工人员无证上岗,特别是施工单位招收一些民工作为施工从业人员,这一部分人文化基础低,个体素质差,而且人员流动性大。这些都为安全生产的事故发生埋下了隐患。加强安全生产的检查与督察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应该相对稳定,必须熟悉相关的业务知识和安全规程,特殊工种的安全教育和考核,严格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执行,经过培训考核合格,获取操作证(低压电工证、高压电工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等)方能持证上岗;对已取得上岗证者,要进行登记存档规范管理;对上岗证要按期复审,并要设专人管理。加强安全生产检查的执法力度,重点查办无证上岗,强制推行先培训后上岗。
三、施工不规范
吊装灯杆、变压器等大型设备时,设备重需要大型的吊装工具才能进行,加之大部分在桥上施工,施工难道大,往往易发生安全事故。如果施工队伍不按设计要求进行盲目施工,工艺流程颠倒,偷工减料,野蛮作业。有的人甚至利欲熏心品质恶劣,根本不顾别人的生命安全,就会人为造成重大事故的隐患。
四、自我保护意识差
思想上没有安全意识,行动上麻痹大意。上岗时不戴安全帽,不戴手套,不穿工作服,不穿绝缘鞋,作业前也不检查相应的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登高上杆前必须做的“一推二看三检查”程序也被省略了。有的施工人员对劳动防护工具使用不当,比如戴了安全帽不扣扣带,将保安带打结等,不但失去了劳动保护用品的作用,而且还埋下了事故的隐患。有的施工人员不会使用基本的仪表和工具,有的甚至不知道如何使用电笔。施工单位管理混乱,对劳保用品和作业工具没有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定期调换。个人的劳动防护用品也不是专人专用,而是乱放乱用。承包商为了节省成本,缺少基本的安全成本投入,没有按照规定给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劳保用品。特别注意的是,现在的假冒伪劣产品也渗进了劳保用品,如果相关部门在采购验收保管上把关稍有疏忽的话,带来的后果是相当严重的。导致“安全帽不安全,保险带不险”。
五、违章作业、盲目指挥。
施工人员明知故犯,对可以预见的安全事故隐患心存侥幸,主观上麻痹大意,进入施工场地不对作业现场的周围环境和各种线条作仔细观察检查,进入人孔、箱梁也不注意通风换气。有的生产组织管理者在制定施工方案时,没有任何预防事故发生的安全措施,工作场地不设信号警示标志,作业现场缺少有经验的施工技术人员,作业分工不明确。盲目指挥违章作业,这些都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
六、触电事故
包括直接和间接触电, 低压和高压触电。严格执行施工人员施工现场三不准,即:不戴安全帽、不穿绝缘鞋、不带试电笔者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不得作业。电工操作时必须穿标准的工作服和防护胶鞋。严格停电、验电、挂地线程序,拉开低压开关施工的一律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停送电工作要专人负责,操作时要使用合格的安全工器具,严禁带电进行。施工中要加强用户自备电源的安全管理,防止由于反送电造成人员伤亡事故。低压线路施工,必须将零线做好标志(记号),防止380v电压进户,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施工中遇有高低压电容器补偿点的,必须进行检查,在充分放电接地后方可施工。
七、高空坠落事故
包括杆上、索上、塔上、桥台、梯子等高空坠落。所有的施工人员都应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培训,取得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才能在电力线路上从事施工和维护作业。并且每两年进行一次资格认证复审和身体检查,对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等不适合高空作业的施工人员,不得从事登高作业。安全教育和岗位技术考核不合格者,严禁独立顶岗操作;不按规定着装或班前饮酒者,严禁进入生产岗位和施工现场;不带好安全帽者,严禁进入生产装置和检修、施工现场;不系安全带者,严禁高处作业,登高上杆前必须做的“一推二看三检查”,放置支撑牢固后才能登高作业。严禁赤脚、穿着拖鞋、凉鞋进入工地。
八、交通事故
包括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违章操作及工程乘车、公车私用等以及施工现场没有按规定放好安全标志。施工在雇用车辆前,首先应由安全员、承包人对车辆的车况、驾驶人员情况(驾驶证、行驶证、保险、驾驶人中年龄)等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详细检查记录,不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其中:
1.每天出车前必须对车况进行一次严格检查,特别是载人车辆除每天出车一次检查外,还要随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2.严禁客货混装,载人车辆要有防护装置。
3.险路、险段乘车人员要下车步行。
4.在施工中个人使用的摩托车,在进入工地前由安全员对车辆状况及个人的驾驶证件、头盔等进行全面检查,发现有问题时严禁继续应付使用,不听劝阻的要予以辞退。
5.车辆载件时,应驾驶人员交待安全事项。
6.严禁酒后驾车,严禁超速行驶,严禁无证驾车。
7. 进入工地所有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反光衣、帽,以及手套,或设置好安全施工牌和反光柱、墩,注意过往车辆,集体作业注意互相照看,做到安全施工。
九、机械设备使用
机械设备使用不当也易造成安全事故隐患。因此要求各种机械设备配线不得乱拉乱搭,某些设备机械必须搭设防雨操作棚,保证机体安装坚实稳固,制动器灵活可靠,开关、机械操作手把绝缘必须良好,接地保护要安全可靠,电源上均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定人,定机,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定期对机械进行维护、保养,保持机身清洁。所有施工机械必须保持完好的情况下作业,施工机械装上防漏油装置,防止废油、废水污染路面,保持路面清洁;施工后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遗留的污染物。搞好驻地卫生、个人卫生、饮食卫生;施工污水、生活污水不得直接排入农田、耕地、灌溉渠和水库,不得排入饮用水源。
十、交叉作业
施工现场往往有不同施工单位同时施工,互相之间缺乏协调,没有统一指挥,往往易发生安全事故。施工人员需要充分了解现场情况,注意周边情况,服从现场安全员的指挥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预防施工现场发生
| 适配人群 | 现场安全员,电工班组,焊工人员 | 使用场景 | 高处作业,气焊施工,临时用电 |
|---|---|---|---|
| 制定目的 | 怕工人被砸到、摔下来、电着、烧着、气瓶炸了。现场乱,容易出事。 | ||
| 适用范围 | 所有进工地的人、高处作业、用电设备、焊割地方、气瓶、配电箱。 | ||
| 职责分工 | 领导定规矩、带班盯现场、工人守规则戴帽子、电工管线路、焊工守气瓶距离。 | ||
| 管理要求 | 戴安全帽、高处系安全带、气瓶不晒不倒、电线接零不混用、漏保要装好、焊机防雨、手持工具查绝缘。 | ||
| 监督与检查 | 班前检查、安全员巡查、发现不戴帽或乱接线就停工整改,再犯扣钱或清退。每月查漏保两次,坏的马上换。 | ||
1、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现场建立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2、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标语牌、悬挂安全警示标志,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制订管理细则,做到人人重视生产安全,大家自觉遵守安全规定,搞好安全系统防护管理
3、提供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规范各类安全警示标志、防护设施。
4、进入施工现场任何人必须正确戴好安全帽,以防止物体打击头
5、抓好职工的法制教育,使每个职工能认识到:安全生产法规是施工客观规律的科学总结,是用鲜血换来的宝贵经验,是人人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二是对工人进行遵章守纪教育,施工中服从指挥,按规范要求和操作规程作业。三是认真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工人在施工中增强安全意识,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也不被他人所伤害。
6、2米以上(含2米)的各种高处作业,周围又无安全依托的,必须系挂安全带,安全带要高挂低用。
7、氧气瓶、乙炔瓶不得曝晒、倒置、平放使用,瓶口处禁止沾油,瓶身应有减震圈,使用时应安装减压器,气压表必须有效。氧气瓶和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得小于5米,两瓶同焊距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电焊、气割及生产用火时,必须遵守防火安全间距的规定,远离易燃和可燃物,落实防范措施,并配备灭火器材。
8、施工现场所有配电箱、开关箱及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做好保护接零。保护零线(pe)必须采用绿/黄双色线,严格与相线、工作零线相区别,杜绝混用。用电设备的保护接零应与配电房总配电柜内引出的专用保护零线(pe线)连接,并不得串联连接。由配电箱或开关箱引至用电设备之间的专用保护零线,截面不得小于2.5mm2的绝缘多股铜芯线(采用绿/黄双色线)连接。保护零线不得装设开关或熔断器。
9、施工现场所有成品配电箱和开关箱必须选用有关劳动部门认可的合格产品、用电设备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用一个开关直接控制二台及二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所有用电设备,必须通过开关箱控制,并设置漏电保护装置。施工现场的配电箱和开关箱应至少配置两级漏电保护器。分配电箱和开关箱由两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合理配合,使之具有分级分段保护的功能。漏电保护器应选用电流动作型,使用于一般场合末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使用于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末级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10、配电箱和开关箱的进线口、出线口应设在箱体的底部,电源的引入,配出线应穿管保护并设防水弯头、配电箱、开关箱安装位置应操作方便,箱内和附近场地不得堆放杂物。
11、焊接机械设备应放置在防雨、通风良好的地方。焊接现场不准放易燃易爆物品。交流电焊机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应大于5m,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二次侧电源线宜采用yhs型橡皮护套多股铜芯软电缆,长度应不大于30m。
12、手持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必须采用耐气候的橡皮护套多股铜芯电缆,并不得有接头。在使用前应检测其绝缘电阻,其阻值1类电动工具不得小于2兆欧姆,ⅱ类电动工具不得小于7兆欧姆。手持电动工具的外壳、手炳、负荷导线、插头、开关等必须完好无损,使用前必须作空载检查,并作好记录,运转正常后方可使用。
13、在潮湿和有水的场所,负荷线应采用橡皮护套电缆,且不得承受外力拖拉和挤压。潮湿场所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36v,灯具应采用密闭型防水防尘灯或配有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灯具。
14、对运行中的漏电保护器要随时进行检查,每月至少二次,并做好检查记录。一旦检查到漏电保护器已坏,应立即断电更换。
15、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持证电工完成,同时有监护电工在场,并做好工作记录,禁止带电作业、电气设备明显部位应设“严禁靠近,以防触电”或“有电危险”的警示标志。
16、施工现场电气设备的设置、安装、防护、使用与维修,必须符合jgj46-____《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合理配置、整定、更换各种保护电器,对电路和设备的过载、短路故障进行可靠地保护;在电气装置和线路周围不堆放易燃、易爆和强腐蚀介质,不使用火源。
17、建立易燃易爆和强腐蚀介质管理制度和电气防火责任制,加强电气防火重点场所烟火管制,并设置“禁止烟火”标志。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某学校火灾
| 适配人群 | 中小学教师,班主任,校安全员 | 使用场景 | 校园火灾,教学楼疏散,实验室防火 |
|---|---|---|---|
| 制定目的 | 怕火灾时乱成一团,人受伤、东西烧坏。大家没准备,跑不快,救不及时。 | ||
| 适用范围 | 全校老师、学生,教室、办公室、操场这些地方。 | ||
| 职责分工 | 校长带头管总,副校长盯落实,老师守班看人,班主任带灭火,其他人听指挥跑和救。 | ||
| 管理要求 | 常练逃生路线,备好灭火器,关电关气,喊警报快疏散,伤员马上抬走。 | ||
| 监督与检查 | 每月查一次器材,领导带队抽查演练,谁漏岗谁补训,三次不到位要重学。 | ||
为确保发生火灾时各项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上级教育部门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机构的组成
1、领导小组及职责
组 长:江年杰
副组长:黄书斌 张献卫
成 员: 全体教师
主要职责:
(1)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强化工作职责,完善各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各项措施的落实。
(2)充分利用各种渠道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指导全校消防安全常识的普及教育,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和有关技能训练,不断提高广大师生的防范意识和基本技能。
(3)认真搞好各项物资保障,严格按预案要求积极筹储,落实饮食、防冻防雨、教材教具、抢救设备等物资准备工作,强化管理,使之保持良好战备状态。
(4)采取一切必要手段,组织各方面力量全面进行救护工作,把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点。
(5)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全面保证和促进学校安全稳定。
2、灭火行动组及职责
成 员: 各班班主任
利用学校配置的消防器材及有关设施,全力进行扑救。
3、通讯联络组及职责
迅速与学校保卫处或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引导人员和设施进入事件地;拨打119消防电话,联络有关部门、个人,组织调遣消防力量;负责对上、对外联系及报告工作。
4、疏散引导组及职责
引导有关人员迅速转移到安全地带,并负责重要物品的看守工作。
5、安全防护救护组及职责
利用现有器材对伤员进行紧急抢救,联系有关医院抢救。
二、应急行动
应急前准备:
领导小组依法发布有关消息和警报,全面组织各项消防救护工作。各有关组织随时准备执行应急任务。
应急过程行动:
1、领导小组得悉消防紧急情况后立即赶赴本级指挥所,各种救护队伍迅速集结待命。
2、通讯组迅速发出紧急警报,疏散组组织仍滞留在各种建筑物内的所有人员撤离。
3、灭火行动组组织有关人员对所属建筑进行全面检查,封堵、关闭危险场所,停止各项室内大型活动。
4、灭火行动组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管理,加强供电输电、保管室等重要设备、场所的防护,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5、安全救护组迅速关闭、切断输电、供水系统(应急照明系统除外)和各种明火,防止滋生其他灾害。
6、安全救护组迅速开展以抢救人员为主要内容的现场救护工作,及时将受伤人员转移并送至附近救护站抢救。
7、灭火行动组加强对重要设备、重要物品的救护和保护,加强校园值班值勤和巡逻,防止各类犯罪活动的发生。
三、火灾后有关行动
1、加强对广大师生的宣传教育,做好师生、家长的思想稳定工作。
2、加强各类值班值勤,保持通讯畅通,及时掌握学校情况,全力维护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3、迅速了解和掌握学校火灾情况,及时汇总上报。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中学学校
| 适配人群 | 校安全领导小组,班主任,值日教师 | 使用场景 | 校园火灾,公共卫生事件,地震避险 |
|---|---|---|---|
| 制定目的 | 怕学校出事乱套,师生受伤没人管,校园不安全。想快点救人、少损失,建个应急办法。 | ||
| 适用范围 | 全校老师学生,教室操场宿舍,还有校内活动和外出集体行动。 | ||
| 职责分工 | 校长总负责,副校长协助,各组长带人干活,老师管好自己班学生,值日人员盯现场。 | ||
| 管理要求 | 出事马上报、3分钟内喊领导,火情先撤人再灭火,生病立刻送医,地震躲桌子下,不让学生碰危险操作。 | ||
| 监督与检查 | 谁看见谁先报,班主任年级主任层层传,瞒报拖报要被追责,安全小组随时查落实,校长盯着改问题。 | ||
中学(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校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平安和谐校园,迅速有效处理学校突发安全事故,有效降低和控制安全事故的危害,根据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
(一)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总 指 挥:z
副总指挥:z
现场一切指挥权归指挥部。
(二)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组
1、抢险救灾组
组长:z
副组长:z
2、后勤保障组
二、学校突发安全事故界定
学校突发安全事故含学校火灾事故,公共卫生、流行传染疾病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教育教学安全事故,学生交通安全事故,学校工程建设、危房安全事故,教育教学设备安全事故,学生外出大型活动安全事故,外来暴力侵害事故。
安全事故造成1人以上死亡、集体损伤3人以上的,属重大安全事故。
三、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程序
1、报告制度实行校长负责制。
2、学校发生或接到突发安全事故后,知情者必须在第一时间内(3分钟)向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经请示校长同意后,及时向公安、交警、卫生、消防等相关部门报案请求援助。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小组本着“先控制、后处理,救人第一、减少损失”的原则,迅速出击,果断处理,积极抢救,指挥现场人员离开危险区域,保卫学校贵重物品,维护现场秩序,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并上报学校突发安全事故有关材料,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3、学校第一责任人(校长)接到突发安全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情况在30分钟内决定是否向市教育局报告,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在最短的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置工作。
4、校内报告程序:当事人或目击者→班主任→年级主任→学校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校长室。如情况紧急,可越级上报。
5、对缓报、瞒报、延误有效抢救时间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责任。
四、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处理火灾事故的组织:
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小组,各相关值日人员。
2、报警程序:
(1)当事人或目击者→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校长
(2)根据事件需要,经领导同意后报告消防机关,报警立即用就近电话或手机报告119。
3、组织实施:
(1)利用校园广播系统或铃声、钟声、哨声发出紧急集合信号。组织教师到班级指挥学生按顺序迅速疏散,楼道间指派专人组织疏散,迅速有序地将师生带至远离火源的安全地带。
(2)迅速组织有关人员(学生除外)携带消防器赶到现场进行扑救。
(3)火势较大,如需报警,立即用手机或就近电话报告消防中心(电话119),报告内容为:“………发生火灾,请迅速前来扑救”,待对方放下电话后再挂机。
(4)在向学校、市教育局领导汇报的同时,派出人员到主要路口等待引导消防车辆。
(5)参加救火人员:在消防车到来之前,以校区内教职工为主,其余人员(学生除外)均有义务参加扑救。消防车到来之后,校内人员配合消防专业人员扑救或做好辅助工作。
(6)使用器具:灭火器、水桶、脸盆、水浸的棉被等。
(7)学校各级领导和教师要迅速组织人员逃生,注意“先救人,后救物”。
(8)无关人员要远离火场和校区内的固定消防栓,以便消防车辆驶入和相关人员抢救。
4、注意事项:
(1)火灾事故首要原则是保护人员安全,扑救要在确保人员不受伤害的前提下进行。抢险救灾组等人员迅速疏散师生,撤离到安全区域。
(2)火灾第一发现人应查明原因,如是电源引起,应立即切断电源。
(3)火灾后应掌握的原则是边救火,边报警。
(4)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灭火。
(5)发生火灾事故时,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在向119消防指挥中心报警时,要立即报告市教育局。
(6)积极配合消防人员灭火。
(7)在进行灭火的同时,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火势蔓延。
(8)如有人员受到火灾威胁、伤害,必须立即呼叫120急救中心。
(9)扑救固体物品火灾,如木制品、棉制品等,可使用各类灭火器具。扑救液体物品火灾,如汽油、柴油、食用油等,只能使用灭火器、沙土、浸湿的棉被等,绝对不能用水扑救。
(二)公共卫生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处置事件的组织:
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小组,校医,各相关值日人员,卫生防疫部门人员。
(1)当事人或目击者→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校长。
(2)根据事件需要,经领导同意后报告市教育局领导及地方卫生防疫部门。
3、处置措施:
(1)发现学校公共安全事故情况后,立即向校医、有关部门和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汇报。
(2)以最快速度将中毒人员送往当地医院或就近医院,无交通工具时拨打急救中心电话“120”或“110”请求救助。
(3)由饮食服务管理人员封存现有食物,无关人员不允许到食堂操作间。
(4)学校安全应急工作小组立即组织教师组成陪护人员,负责中毒人员的陪护,无关人员未经批准不准到医疗单位探视,以免影响治疗效果。
(5)根据卫生安全事故情况,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分别向市教育局有关部门和市防疫部门报告。
(1)稳定师生情绪,要求各类人员不向外扩散消息,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混乱和不良影响。
(2)事故发生后,要注意维护正常的学习秩序和工作秩序,组织教师做好食物中毒人员的思想工作。
(3)如有个别家长来校探视,由班主任、相关教师做好家长的接待工作和思想工作。
(4)如有新闻媒体要求采访,必须经过有关领导同意,未经同意,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接受采访,以避免报道失实。
(5)发现师生有类似食物中毒症状时,应迅速送医院诊治。
(6)迅速向市教育局及卫生防疫部门报告。
(7)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小组迅速排查食用致毒食物的师生名单,校医检查他们的身体状况。
(8)做好所食用食物取样工作,以备卫生部门检验。如是食用校外食物所致,也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取样。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诊治、调查、事故处理等工作。
(三)恶劣天气应急预案
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小组,校医,各相关值日人员。
(1)值日人员→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校长。
(2)根据事件需要,经领导同意后报告市教育局。
(1)学校接到上级部门、电台电视发布恶劣天气信息后,或根据恶劣天气情况即将发生灾情,立即启动学校应急系统,布置防灾工作,全面进入紧急状态,做好各项应急工作。
(2)密切关注学校周边状况,一旦发现险情,立即组织师生撤离。
(3)加强值班巡视,确保学校及周边排水畅通。
(4)在醒目处贴示安全警示语,提高师生的安全防患意识。
(1)保证学校及周边的排水畅通。
(2)提高师生对突发性天气变化(暴风雨、雷雨、冰雹、台风等)的自我保护能力。通过各种宣传形式,大力宣传防汛救灾知识,教育广大师生,充分认识防汛抗灾抢险的重要意义。
(3)加强对各类防汛、防风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限期整改,高度重视恶劣天气期间学校安全工作,认真排查一切安全隐患,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4)根据可能发生的险情抢险要求,事先准备好抢险物资和器材,以备急用。加强对重点防暴雨部位的检查监督,在恶劣天气期间必须要有足够的排险抢修力量,有效的预防突发事件。
(四)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小组,校医,各相关值日人员,班主任。
(1)当事人或目击者→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校长。
(2)经领导同意后报告市教育局和上级抗震救灾部门。
(1)当市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学校指挥部即可宣布预报学校全面进入临震应急期,并指明临震应急期的起止时间(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延长10日)。
(2)地震发生后,学校抗震救灾领导小组要迅速到位。各工作组接到应急通知后,要在最短时间内到位,按照职责分工,迅速投入工作。
(3)当听到防震预报铃声后,各班主任、当堂任课教师首先要保持冷静并尽快做到:停止活动,关闭电源,组织学生有顺序地跑到室外的空地上,并且远离高压线。当堂任课教师为各班的主要具体疏散责任人。各年级长为本年级组织疏散工作的总负责人。
(4)如果来不及,要组织学生躲在狭窄的地方或坚固的桌子等下面,并尽可能地找到一些物品保护头部,震后立即发出呼救。
(5)学校应急小组成员要迅速赶到现场,负责组织教职工,采取适当措施,营救、寻找被困、受伤等其他人员,抢救和保护学校财产,完成上级和学校指挥部部署的其它救灾抢险工作。
校医在接到应急通知后,应积极组织卫生工作队,到达现场,抢救、运输伤员,及时检查、监测学校用水源、食品,做好震后卫生防疫、救治和污染源、传染源的处理等。
后勤保障小组接到通知后,要迅速赶受灾现场,调集有关人员、车辆和抢险、救灾物资,协助其他工作组输送救援人员和受灾伤病员。
宣传教育组要及时把学校受灾详细情况统计汇总,报学校应急领导小组。配合学校做好震后学生安抚工作,及时做好余震情况观察分析、预报、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平息地震谣传,稳定环境秩序,保证学校抗震救灾工作有序展开。
(1)千万不要惊慌,地震发生后,应根据所处环境迅速作出保障安全的抉择。如在一楼,可以迅速跑到楼外。在楼房里,千万不要跳楼,应立即切断电源,暂避到洗手间等跨度小的地方,或是桌子椅子或坚固物品下面,震后迅速撤离,以防余震。
(2)教师等现场工作人员必须冷静指挥人们就地避震,决不可带头乱跑。
(3)如果震后不幸被废墟埋压,要尽量保持冷静,设法自救。无法脱险,要保存体力,尽力寻找水和食物,创造生存条件,耐心等待救援。
(五)教育教学活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小组、校医、各相关值日人员。
校医→班主任→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校长
(1)发生教育教学安全事故时必须迅速报告校医,并向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小组汇报,与家长取得联系。
(2)迅速抢救受伤师生,在最短时间内将受伤师生送至医院救治,如果需要,经领导同意,及时向110、120报警请求援助。
(3)指挥学生紧急集合疏散至安全地带,经领导同意,迅速将事故信息报市教育局。
(4)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4、注意事项:
(1)迅速将受伤师生送至医院救治,保护事故现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应重视并进行安全教育,关注学生的活动。
(2)按程序组织教育教学活动,确保学生活动安全。
(3)相关教师必须做好受伤学生家长思想工作。
(六)宿舍事故应急预案
1、处置事件的组织:
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小组、校医、各相关值日人员、宿舍管理员。
2、报警程序:
校医→班主任→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校长
3、处置措施:
(1)发生宿舍安全事故时必须迅速报告校医,并向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小组汇报,与家长取得联系。
(2)迅速抢救受伤师生,在最短时间内将受伤师生送至医院救治,如果需要,经领导同意,及时向119、110、120报警请求援助。
(3)宿管教师应敞开所有安全通道、安全门,沉着、冷静,立即组织学生沿楼梯自上而下疏散到操场集中,经领导同意,迅速将事故信息报市教育局。
(4)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4、注意事项:
(1)迅速将受伤师生送至医院救治,保护事故现场。在宿舍管理中,班主任、宿舍管理员应重视并进行安全教育,关注学生的活动。
(2)按学校规定抓好安全管理,确保学生在宿舍内的安全。
(3)相关教师必须做好受伤学生家长思想工作。
(七)校内大型活动事故应急预案
校内大型活动事故是指在校内开展的运动会、体育节、艺术节、*等大型集体活动中突然发生的,造成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身心健康受到损失和危害等重大事件。
1、处置事件的组织:
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小组,校医、学校值日教师、班主任。
2、报警程序:
校医→班主任→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校长
3、处置程序:
(1)应急领导小组指挥有关人员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2)安排教师开展相关的抢险排危或者实施救助工作。
(3)根据需要对师生员工进行疏散,并根据事件性质,报请学校安全应急领导小组迅速依法采取紧急措施。
(4)应急领导小组应当根据“生命第一”的原则组织,启动学校大型活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5)应急状态期间,活动的各年级(班级)应当根据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做好本年级(班级)的活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6)参与活动的任何集体和个人都应当服从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所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活动安全事件涉及的有关班主任积极做好对学生的安抚工作,涉及的其他教职员工应当配合班主任做好学生的疏导工作。
(7)活动安全事故发生后,在进行事件调查和现场处理的同时,学校应当立即将突发事件所致的受伤病人送向就近医院,对无法判断伤情的伤病员,应及时报警求救求援。
(8)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组织人员立即保护现场、采取疏散、隔离等措施,加强学生管理,并做好学生思想工作,确保学生心态和情绪稳定。
(9)大型安全事件发生后,学校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中止活动、疏散等措施,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事件情况以及采取的应急措施。
(10)根据事件性质,应及时与涉及事件的学生家长、教师家属联系,在适当条件下,告知事件原因、处理结果,或者联系家长进行救治。
4、注意事项:
(1)事件一发现人应及时向集体活动组织的学校领导汇报,集体活动组织的学校领导应在第一时间向校长汇报,并随时与上级保持密切联系。
(2)对于各类突发事件,应迅速判断事件性质,根据事件性质,及时向社会、政府各救治排险机构求救,并向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上级主管部门逐级汇报。对事故可能影响善后处理的现场、证件证物等要进行保护。
(3)大型活动安全事件向外发布情况,需要经校长同意,不得主观臆测、夸大其词,或者须经上级有关部门鉴定核实后作出决定。任何人员都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活动安全事件。
(4)活动安全事件发生后,学校应急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通过对突发事件调查、现场勘验,采取控制措施等,对危害程度做出评估。
(八)工程建设、危房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处理事件的组织:
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小组,校医,各相关值日人员,卫生防疫部门人员。
2、报警程序:
值日人员→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校长室。
3、处置措施:
(1)学校在建或改建的建筑物要竖立警示牌,设隔离栏。
(2)学校危房一律不允许使用,封闭的危房要竖立警示牌,设隔离栏。学校发生建筑物、危房安全事故,迅速将师生疏散至安全地带,及时将情况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3)采取措施,做好善后处理置工作。
(九)外出大型活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处置事件的组织:
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小组,校医,学校值日教师。
2、校内报告程序:
当事人或目击者→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校长室。
3、处置措施:
(1)学校组织外出大型活动必须申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经同意后才能实施,学校组织的外出大型活动要规范操作,同相关单
位签订安全责任协议。
(2)事故发生后,学校迅速抢救受伤师生,及时将事故信息报街道、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3)及时拨打110、120报警,请求援助,保护事故现场。
(4)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十)外来暴力侵害事故应急预案
1、处置事件的组织:
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小组,校医,学校值日人员,竟陵派出所。
2、报警程序:
(1)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校长。
(2)根据事件需要,经领导同意后报告公安机关,报警立即就近用电话或手机报告110。
3、处置措施:
(1)学校外来的未经允许强行闯入校园者,学校门卫或保安人员不得放行,应及时将闯入者驱逐出学校并发出警告。
(2)校内发现不良分子袭击、行凶等暴力时应先制止、制服,同时及时向110、120报警,请求援助。
(3)对受伤师生迅速送往医院救治。
(4)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5、注意事项:
(1)各级领导遇事一定要冷静,果断采取措施。
(2)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原则是:迅速平息、减轻伤亡、保护学生、控制事态。
(3)严格控制社会闲杂人员和家长进入校园。
(4)当事人所在的教室、办公室及公共场所应在统一安排下有组织的疏散到安全地带,其余各室关闭门窗,避免更大的伤亡事故。
(十一)被盗事件发生应急预案
1、处置事件的组织: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小组,学校值日教师。
2、报警程序:
(1)发现案件时应及时向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校长报告。
(2)向学校、市教育局领导汇报。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建设工程较大质量
| 适配人群 | 建设行政主管,施工企业负责人,质量安全监督员 | 使用场景 | 房屋新建施工,市政设施拆除,已建工程坍塌 |
|---|---|---|---|
| 制定目的 | 怕工地出大事,人死多了、钱赔光了、大家慌乱没头绪。得有个快准狠的应对办法。 | ||
| 适用范围 | 南昌市所有在建和已建的房建、市政工程。 | ||
| 职责分工 | 副市长带头管,建委主任具体抓,各部门各干各的活儿,施工方自己先动手救急。 | ||
| 管理要求 | 出事马上报、1小时内口头报、2小时内写清楚;现场先控险,专家快到场,消防公安卫生全上。 | ||
| 监督与检查 | 建委天天盯着,出事不报或拖拉,领导要被问话,单位要挨处分,严重了还得坐牢;平时演练、培训、宣传一样不能少。 | ||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快速科学应对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及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明确有关机构职责,建立指挥统一、协调有序的应急救援体系,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事故,排除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南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1)适用于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适用于我市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对周边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威胁或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质量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及应急工作程序,确定各建筑施工企业和咨询机构相应职责,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
(2)统筹协调,快速反应。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各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密切配合,保证重大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处置。
(3)长效管理,落实责任。建设工程以保障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强化政府监管与企业规范经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原则。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程序,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责任机制。
2 事故分级
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四级。
2.1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2 重大事故(ⅱ级)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3 较大事故(ⅲ级)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4 一般事故(ⅳ级)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3 组织体系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南昌市建设工程较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3.1 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3.1.1 组成
组 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市建委主任
成 员:市建委、市发改委、市安管局、市公安局、市交管局、市消防支队、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供电局。
3.1.2 职责
(1)负责制订、完善和实施本市建设工程较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领导和协调全市范围内建设工程较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和完成市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3)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较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及时了解掌握全市范围内建设工程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市政府、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
(4)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地区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
(5)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6)决定其他建设工程较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事项。
3.1.3 成员单位职责
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预案实施过程中有关事项的指导、协调和保障工作。
(1)市建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有序组织抢险救援行动,组织专家对事故抢险进行指导;组织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及时将事故情况上报市政府或省建设厅;积极开展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2)市发改委:负责对重点建设工程事故的调查、处理。
(3)市安管局: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市公安局: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组织指挥排爆、案件侦破。
(5)市交管局: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内的道路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工作,保障抢险救援人员、车辆的通行。
(6)市消防支队:负责事故中的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
(7)市交通局:负责协调交通系统的工程抢险设备、设施,负责公路、水运工程的抢险工作。
(8)市水利局:负责协调水利系统的工程抢险设备、设施及水利工程的抢险工作。
(9)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中的医疗救治、卫生监督、疾病控制、职业卫生工作。
(10)市环保局:负责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环境监测和实时报告;对事故产生的废弃物等有害物的处置提出建议,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11)市质监局:组织施工中涉及特种设备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12)市供电局:负责事发区域损坏的电力设施抢修。
3.2 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日常工作。
3.2.1 组成
主 任:市建委主任
副主任:市建委分管副主任
成 员:市建委办公室主任、质量安全处处长、建筑管理处处长、勘察设计处处长、工程建设处处长、城建经济处处长、综合法规处处长、村镇建设处处长、计划财务处处长、市质监站站长、市安监站站长、市执法联络处负责人。
3.2.2 职责
在应急响应期间负责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组的联络,及时传达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应急响应时,负责收集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及时传达和执行市政府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
3.3 专家工作组
3.3.1 组成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设立专家工作组,为应急处置、指挥决策提供咨询、参谋。专家工作组由建筑、岩土、结构、材料、建筑机械、建筑电气和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3.3.2 职责
参加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派,为事故发生地提供技术支持。
4 预警预防机制
4.1 信息监测
4.1.1 建立健全全市建设工程事故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预测。搞好建设工程事故信息收集、综合分析和评估,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4.1.2 根据各类建设工程事故的特征、预防和处置要求,建立预警预防制度。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相关信息的汇总、收集和研判,及时做出预警。
4.2 预警信息发布
市建委根据本预案,明确预警的工作要求、程序、部门和落实预警的监管措施,并按权限适时发布预警信息。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其他方式进行。
4.3 预警预防措施
4.3.1 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预案,明确报警、接警、处警的部门和第一响应队伍及其工作要求,明确进入预警的相关措施和要求。
4.3.2 进入预警期后,市建委、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及有关单位可视情采取相关预防性措施。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与通报
5.1.1 建立健全建设工程事故信息报告体系。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建设工程事故,要及时通过有效途径报警,或通过其他方式向市建委、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或其他有关机构报告。
5.1.2 市建委、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或其他有关机构接到建设工程事故报警后,要在第一时间做好应急准备,并迅速汇总和掌握相关事故信息。一旦发生较大建设工程事故,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在接报后1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口头报告,在2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书面报告。发生重大建设工程事故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5.1.3 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协作,建立建设工程事故信息通报、协调渠道,并根据应急救援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5.2 先期处置
5.2.1 一旦发生建设工程事故,市建委及县、区政府接警后,要立即予以核实,通过组织、指挥、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实施先期处置,迅速控制并消除危险状态。在处置过程中,市建委负责收集、汇总事故有关信息,根据现场实际或征询有关部门意见进行研判,确定建设工程事故等级,掌握现场动态并及时上报。
5.2.2 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迅速指挥、调度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专家队伍和资源,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快速高效处置建设工程事故。
5.2.3 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负责先期处置,要在保护好事发现场的同时,及时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上报现场动态信息。
5.3 分级响应
5.3.1 本市建设工程事故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建设工程事故。
实施i、ⅱ级响应行动时,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迅速启动本预案,并在省应急领导机构的领导、组织、协调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实施ⅲ级响应行动时,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迅速启动本预案,在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组织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实施ⅳ级响应行动时,各县、区应急机构启动相关预案并组织实施救援,超出应急救援能力时,报请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5.3.2 响应等级调整
各类建设工程事故的实际级别与响应等级密切相关,但可能有所不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可直接提高响应等级。当建设工程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其应急响应等级视情况相应提高。
5.4 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建设工程事故处置结束后,由省应急领导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和鉴定,确定事件已得到控制,报省政府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并向社会公布;较大、一般建设工程事故处置结束后,由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和鉴定,确定事件已得到控制,报市政府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并向社会公布。
6 后期处置
6.1 现场清理
6.1.1 应急救援结束后,市建委要组织有关单位搞好现场勘察和社会稳定。
6.1.2 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事故现场清理。建设工程事故导致建筑物倒塌、气体泄漏、水管爆裂、断电漏电、环境污染等,要立即通知相关主管部门到场处置。
6.1.3 市卫生部门要搞好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
6.2 善后处置
6.2.1 建设工程事故处置结束后,各级政府及民政等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组织实施救济救助。
6.2.2 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组织调查统计建设工程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受损程度,评估、核实所造成的损失,掌握应急处置的综合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并视情向社会公布。
6.3 事故调查
市建委要会同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对建设工程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由市建委负责向市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6.4 信息发布
6.4.1有关部门要配合市政府新闻办搞好建设工程事故信息发布。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6.4.2 市建委根据事件类型和影响程度,组织责任单位、相关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公告,按照程序向社会发布。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7.1.1 市电信局要为处置建设工程事故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7.1.2 紧急情况下,要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及手机短信等发布预警和引导信息,及时疏导现场人员。
7.2 应急队伍保障
7.2.1 强化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主体,其他相关建设工程事故处置部门和单位为辅助的应急队伍体系。建立并加强与其他应急队伍的联络机制,为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提供队伍保障。
7.2.2 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及志愿者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必要时,协助实施应急救援。
7.3 交通运输保障
事故发生后,由市交通局负责提供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救援的交通保障;市交管局及时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如有道路设施受损,市市政部门迅速组织有关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协助搞好应急交通保障,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7.4 医疗卫生保障
事故发生后,市卫生局要迅速组织医疗人员对伤员进行现场救治;根据伤势情况,尽快转送伤员至相关医院开展专业救治。
7.5 治安维护
7.5.1 市公安局、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措施。
7.5.2 建设工程事故发生后,属地警力、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迅速组织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秩序,保护现场,必要时,及时疏散附近群众。
7.5.3 市公安局负责建设工程事故处置中的治安保障;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协助搞好属地治安保障;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负责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
7.6 经费保障
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救援日常管理所需的经费,由市建委报请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应急救援所需的经费,由市财政按有关预案和规定予以安排。
7.7 技术保障
7.7.1 建立建设工程事故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开发、研制和配备先进技术装备。
7.7.2 必要时,由相关部门派出专家,指导、协助开展建设工程事故调查。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教育
市建委要积极组织和指导全社会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企事业单位、市民群众对建设工程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建设工程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8.2 培训
市建委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建设工程事故防护知识及自救互救技能培训。各县、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防范和救援知识纳入专业培训内容,提高业务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8.3 演练
市建委要会同相关单位适时开展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演练,做好实施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确保一旦发生建设工程事故,能迅速投入应急抢险救援。
8.4 奖惩
8.4.1 对在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或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个人所在单位视情给予表彰或奖励。
8.4.2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特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5 预案管理
8.5.1 预案编制
本预案由市建委负责编制与解释。
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8.5.2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市建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评审、修订,报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审核。
8.5.3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建委负责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食品
| 适配人群 | 食堂管理员,餐饮部主任,食品安全员 | 使用场景 | 集体用餐保障,食堂食品加工,食源性疾患处置 |
|---|---|---|---|
| 制定目的 | 怕大家吃坏肚子,出食物中毒的事。最近检查发现卫生问题多,得赶紧定规矩。 | ||
| 适用范围 | 食堂所有人、所有厨房、所有食材和餐具。 | ||
| 职责分工 | 总务处主任管全面,餐饮部主任管日常,班组长管操作,每个人盯好自己手里的活。 | ||
| 管理要求 | 买菜要三证齐全,生熟分开放,每餐留样250克存48小时,剩饭冷藏不过24小时。 | ||
| 监督与检查 | 卫生部门来查,不达标就整改。内部天天看,谁没做到扣当月绩效。出事要追责,写进考核表。 | ||
为了切实保障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食品安全事故预防、控制、处置预案。
一、食品卫生制度
1.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及相关的卫生管理要求,餐饮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或其它食源性疾患的报告制度和餐品留样制度。
2.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原材料,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索证,做到“三证”齐全(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批次产品质量合格证)。
3.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类存放。
4.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做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
5.每餐各种食品应各取250克的样品留置于冷藏设备中,保存48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6.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小时,如超过2小时,应当在高于70度或低于10度的条件下存放。食堂剩余食品原材料,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二、监督管理
1.配合卫生监督机构不定期地进行检查或抽查,对不符合规定的,限期整改。
2.加强宣传教育,利用各种宣传手段进行食品卫生安全教育,尤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讲解,让其掌握群体性食物中毒的预防知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3.疫情监测报告组及时了解有无集体用餐人员出现群体性的腹痛、腹泻和恶心、呕吐等症状,发现问题,及时作相应处理。
三、应急反应
1.发生食物中毒后,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立即进行应急响应,根据情况确定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等级,第一时间向沈北新区食品药品监督局汇报,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在沈北新区食品药品监督局指导下,应急卫生处置组立即启动应急救援工作,联系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并及时送中毒人员到就近大医院进行救治,配合医院查明致病原因。应急后勤保障组保障救治工作的用车及资金。
3.应急卫生处置组追回出售(发出)的可疑中毒食品或物品,或通知有关人员停止使用、食用可疑中毒物品,停止出售和封存可疑中毒物品;对场所、人员进行致病因素排查,对中毒现场的污染区进行消毒和处理;对相关人员进行隔离。
4.应急综合协调组对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并请求支持与帮助;及时封锁和保护现场,或配合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取样,开展侦破工作。ⅰ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责任报告人每天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进程报告。适时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
5.应急监测报告组协助做好家属接待与安抚工作,应急健康教育组开展相应卫生宣传教育,提高预防与自我保护意识。
四、处理要求
1.对中毒者的紧急处理
(1)停止进食中毒食品或可疑中毒食品;
(2)收集病人的呕吐物或腹泻物、中毒食品,以备检验;
(3)协助医疗机构对已中毒者进行救治。
2.对中毒食品控制处理
(1)综合协调组组织保安人员保护现场:
(2)封存现场,封存造成食物中毒的可疑食物、相关餐饮器具;
(3)为控制食物中毒范围,卫生应急处置组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回并销毁已售出造成中毒后果的食品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
3.对中毒场所采取相应的消毒处理
(1)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器具,进行清洗消毒;
(2)对微生物性食物中毒,要彻底清洁,消毒接触过中毒的餐具和容器,以及贮存过食物的冰箱,加工人员的手也要进行相应消毒处理。可采用煮沸消毒法或含氯化学消毒液浸泡消毒;
(3)对化学性食物中毒,可用热碱水彻底清洁接触过中毒食品或可能接触过的容器、餐具、用具等,并对剩余的可疑食物彻底清理,杜绝中毒隐患。
4.调查处理
应急综合协调组成员赶赴现场,采取紧急布控措施,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现场调查处理工作,加强中毒情况监测,动态观察,并及时将综合情况上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五、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规范流程图
六、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和安全责任体系
(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成员是: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食品安全责任体系
食品安全责任体系是建立在层层负责的基础之上:总务处、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落实学院安全委员会关于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各项措施和要求,担当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全面管理工作,总务处、后勤服务中心部门一把手在这个层面上是第一责任人;后勤服务中心餐饮部负责搞好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安全饮食进行全面监督检查,餐饮部主任在这个层面上是第一责任人,具体管理人员负有岗位责任;班组是食品加工的操作者,承担着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责任,班组在原材料加工操作这个层面上是第一责任人。
七、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措施
1.高度重视,将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工作落实到日常管理工作中,层层把关,层层负责。
2.健全完善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组织机构、工作预案和安全责任体系。
3.健全完善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落实,严格检查,及时发现和有效解决各种安全隐患。
4.认真搞好食品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素质。
5.认真做好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资金准备、设施准备和资金投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