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事件调查制度
| 适配人群 | 安全管理员,调查员,中层管理者 | 使用场景 | 矿山作业,事故响应,隐患整改 |
|---|---|---|---|
| 制定背景 | 以前事故调查老是拖拖拉拉,查不清原因,员工也不配合,怕担责,得有个规矩管一管。 | ||
| 适用范围 | 矿山所有员工,特别是出事现场的人和中高层干部。 | ||
| 职责分工 | 安全部门带头干,调查员具体查,领导要盯着看,谁不配合就找谁。 | ||
| 管理规定 | 出了事马上查,人要到场,证据要留全,报告写完先跟大家说说,不能捂着盖着。 | ||
| 监督与罚则 | 每月抽查调查记录,没按时交报告的扣绩效,查得糊弄的重新来,严重就通报。培训要跟上,设备坏了得及时换。 | ||
根据《安全生产法》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要求,为了提高事故、事件调查的有效性,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事故、事件调查制度,调查制度包括事故、事件类型是,调查主人员,调查内容,调查方法,时间要求,所需装置、设备、现场调查要求,事故证据、资料的收集整理,事故、事件信息沟通的方式,附录和时间,中高层管理人员参与调查的要求。
二、书面任命事故、附件调查员。并为事故、事件调查配备相应的设备和装置。
三、被任命的调查员应撑握事故调查技巧和知识培训,包括访谈技巧,证据收集和保留,事故、事件原因分析技术,事故、事件调查报告编写、报送及记录保存。
四、事故、事件调查按规定进行,确保员工、中高管理人员及时响应现场参与,并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五、在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前应将事故调查结果与相关人员进行交流。
六、要根据事故性质和结案权限按时完成事故结案工作。
七、事故结案后,及时跟进防范措施的落实,关有效。
八、按要求将事故调查结果报送相关部门。
九、事故调查相关资料经整理后归档保存。
安全生产事故、事件调查制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收购
| 适配人群 | 一线矿工,班组长,安监员 | 使用场景 | 隐患排查,安全整改,班组巡检 |
|---|---|---|---|
| 制定背景 | 想让大家更主动找隐患、报隐患、消隐患。让安全变成每个人的事。避免小问题拖成大事故。 | ||
| 适用范围 | 全公司所有员工,不管哪个部门、干啥活的都算在内。 | ||
| 职责分工 | 安监科牵头管这事。各班组负责组织落实。矿领导抽查执行情况。 | ||
| 管理规定 | 发现隐患马上记到矿灯房登记簿。写清时间地点和建议。不能报别人已经提过的隐患。 | ||
| 监督与罚则 | 安监科每天核对登记内容。属实就发奖励,月底兑现。登记晚超24小时不奖。年底先进评选会参考这个记录。 | ||
为充分发挥安全奖励的正向引导作用,调动员工参与安全管理的积极性,激励全体人员努力提高业务水平,主动查找隐患、暴露隐患、消除隐患,形成全员查隐患、人人要安全、人人会安全、人人做安全的浓厚安全生产氛围,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特制订板石煤业有限公司隐患收购制度。
一、隐患定义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所提的隐患,不局限于本部门工作区域内的生产安全隐患,还可提出在工作中发现的其他员工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失误、制度缺陷、设备运行及设备安全设施等方面存在的不安全因素。
二、隐患分级
重大隐患:危害严重或治理难度大,需要停产整顿的。
较大隐患:危害比较严重或有一定的工程量,需由矿限期解决的。
一般隐患:对矿井安全有一定影响,班组能够且必须解决的。
三、奖励标准
重大隐患每条奖励600-1000元;较大隐患每条奖励200-500元;一般隐患每条奖励50-100元。
四、隐患收购原则
1、提出隐患的时效性原则。职工务必于第一时间、详实地将自己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记录在置于矿灯房的《隐患登记簿》。内容填写要完整、扼要,注明登记时间,必要时为相关人员指引路线,并提出整改建议。凡登记时间滞后于发现时间24小时的,不予奖励。
2、奖励的第一时间原则。每天每班由矿安监科专人负责对《隐患登记薄》进行认真的统计、核实,如所登记的隐患情况属实且建议被采纳,按照第一时间原则给予相同隐患的最先登记人(以登记薄记录为准)奖励,月末兑现,同时可作为年底评选先进的依据。
3、职工提出的各类隐患不能是矿安监科及上级有关部门已经提出或正在落实整改的隐患,否则,不予奖励。
4、要求各单位切实做好宣传工作,组织本单位职工积极参与到这次全员隐患排查奖励活动中。
安全生产事故、事件调查制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档监控
| 适配人群 | 工区负责人,安质部人员,安督办专员 | 使用场景 | 施工作业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停产停业整改 |
|---|---|---|---|
| 制定背景 | 怕出安全事故,想早点发现隐患,减少事故,保护大家安全。 | ||
| 适用范围 | 公司所有施工干活的人。 | ||
| 职责分工 | 老板总负责,工区负责人管自己地盘,职工管自己岗位,安督办登记检查,各部门按分工查隐患,计财管钱,安质部把关整改办法。 | ||
| 管理规定 | 隐患要分类,一般和重大两种;发现隐患马上报,不能拖;整改要按时做,重大隐患得停部分活来改。 | ||
| 监督与罚则 | 成立排查小组日常管事;隐患要登记建档;报告有书面口头两种;24小时内给整改意见;重大隐患老板亲自定方案;安督办全程盯,还发奖励钱;不落实就考核扣分。 | ||
为了建立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事故隐患分类﹑排查、报告、整改及奖励办法。 适用公司全体施工作业人员。
1、职责:
1.1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对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应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逐步解决各类安全隐患
1.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工区负责人对所辖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每个职工对本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公司领导报告。
1.3安督办负责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各类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负责对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的汇总和发放等。
1.4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监控治理。
1.5计财部门负责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和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落实。
1.6安质部对隐患整改措施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负责。
2、事故隐患
2.1事故隐患的含义: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2事故隐患的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工作程序
成立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分别由工区经理任组长,安质部部长任副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为成员,主要负责活动开展的日常管理工作。
3.1隐患的排查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自管辖区域内按照规定时间、内容和频次对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
3.2隐患的报告
发现隐患采用逐级报告,并对各类隐患进行登记分类。报告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报告。报告中应把隐患地点﹑事故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接受人姓名、报告时间等写清楚,一式二份,一份交安督办,一份部门自己留底备查。(详见隐患报告登记表)
3.3隐患的整改和验收
3.3.1接到员工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按照隐患排查领导小组的职责分工组织本专业人员对隐患进行核实,并在24小时内作出书面整改意见。
3.3.2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安督办提交公司,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事故隐患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安督办应进行监控。
3.4档案建立
对各类人员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安全生产事故、事件调查制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风险预控
| 适配人群 | 矿长,分管矿长,总工程师 | 使用场景 | 煤矿开采,新工艺投产,设备更新 |
|---|---|---|---|
| 制定背景 | 以前老出事故,隐患老拖着不改,风险也摸不清。想早点发现、早点处理,别等出事才着急。 | ||
| 适用范围 | 全矿所有人,从矿长到一线工人,还有所有科室区队。 | ||
| 职责分工 | 矿长是总负责,分管矿长管自己那块,总工评风险等级,安全科盯着落实,科室区队各管各的活儿,班组长盯现场,工人盯自己岗位。 | ||
| 管理规定 | 隐患要分级分类,重大隐患必须停产整改,新项目新设备没评估不能开工,排查要天天做、周周报,整改必须“五落实”。 | ||
| 监督与罚则 | 每周排查、每天上报、每月分析;一般隐患三天内改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整改完要验收签字销号;安全科不定期查,不落实就通报;钱优先用在除隐患上。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现安全生产的目标,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安监总煤行〔____〕133号及煤安监行管〔____〕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全面体现预防为主的思想,实现对风险的超前预控,持续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特别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隐患与安全风险的区别,本制度所称安全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安全事件或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就会导致事故的发生;而安全风险是指某一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损失的组合,它是通过评估手段进行分级管控,使生产经营活动中风险降低到能容忍程度。
第三条 各单位要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作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常抓不懈,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风险预控和监控责任制。
第四条 实施安全隐患和风险预控分级管理,定期排查、治理和报告。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要分类定级,制定措施,落实责任,限时整改或预控,使隐患整改和风险预控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
第五条 实施安全隐患和风险预控闭环管理,建立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工作机制,落实隐患排查、建档、评估、整改、验收、销号闭环管理,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逐项销号制度;落实危险源辩识、风险评估、分级、分责、监控、预警、预报制度。
第六条 对于新开工工程、新工艺、新设备、新设施、新生产线的投入或生产安全环境有变化时,未进行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或未对风险、隐患采取有效管控措施的不得冒险作业和施工。
第七条 安全隐患治理应坚持“及时有效、先急后缓、先重点后一般、先安全后生产”的原则,风险预控应做到使安全风险降低到能容忍程度的原则,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安全风险不把握不生产。
第二章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与风险预控职责
第八条 矿及各所属单位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九条 矿长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和风险预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矿分管矿长,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管理过程负领导责任;矿总工程师负责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评审,确定安全隐患级别,并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以及风险预控管理负技术领导责任;矿安全科长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管理负监察责任。
第十条 矿业务管理科室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以及风险预控管理负管控责任;矿安全科对安全隐患治理以及风险预控管理负监督、监察、归档和报告的责任。
第十条 各科室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安全科长对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复查及风险管控负监督检查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管理负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制定分管范围内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是分管范围内高级风险的管理责任人;总工程师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和辨识出的风险负责组织评审分级,确定治理措施,并将评审结果落实到各责任人;业务保安科室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辨识及其治理负管理责任;安全科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以及风险预控管理负有监督、监察、归档、分析和上报的责任;区队、班组的负责人,对区队、班组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以及风险预控管理负全面责任;区队、班组技术负责人,对本区队、班组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负技术管理责任,负责制定整改的安全技术措施,指导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区队的班组长,对本班组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及风险预控负直接责任;职工个人对本岗位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风险预控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保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风险预控所需的资金,安全费用应优先用于安全隐患的治理与风险的控制。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三章 隐患排查治理
第一节 隐患分级分类
第十三条 根据安全隐患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大小,安全隐患分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
一般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矿或者区域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煤矿企业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严格按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____〕133号)执行。
第十四条 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梳理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落实隐患治理责任主体。按照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分为重大安全隐患和一般安全隐患,按照解决的难易程度分为a、b、两个等级。
a级:难度很大,矿解决不了,须由能源公司协调解决的安全隐患。
b级:难度一般,区队、班组和科室协助解决的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对安全隐患应及时梳理分类,汇总分析。从生产(管理)系统和专业角度对安全隐患进行分类。煤矿安全隐患分类:管理、顶板、机电、运输、“一通三防”、水害、其它;其它行业安全隐患分类由本单位确定。
第二节 安全隐患的排查分级治理办法
第十六条 安全隐患排查分三级:区队、科室、矿级。
第十七条 各科室、区队应结合实际和专业特点,从人、机、环、管四个方面编制隐患排查表,避免隐患排查治事理过程中的人为失误。
第十八条 矿每周排查一次事故隐患;矿级领导和各业务科室每逢周六进行排查;区队、班组每班排查安全隐患并做好备查记录。
第十七条 对严重违章行为、习惯性违章现象和重复发生的隐患作为事故隐患一并排查治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发现安全隐患,均有权有责向安全科、矿安全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汇报。
第二十一条 科室、区队对每周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坚持“谁主管、谁治理,谁验收、谁负责”工作制度,确定责任人、隐患等级、治理措施,进行登记,上报。
第二十二条 班组排查的安全隐患必须当班消除或处置,并做好记录。当班确实解决不了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区队、科室和安全领导小组汇报,并制定具体措施,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才能组织生产。
第二十三条 一般安全隐患中的c级由本单位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制定整改计划,责成立即整改或三天内整改,并下达整改通知书。对限期整改的隐患,及时建档编号,由整改责任人负责按“五定”原则整改,整改到位后由各系统科室主要负责人验收签字、销号,安全科对c级安全隐患的整改验收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四条 b级隐患由各科室相关人员负责整改,矿副职矿长负责现场验收落实,合格后报请矿安全领导小组组织验收闭环销号。a级隐患由矿长负责上报能源公司,按公司要求整改;整改到位后由矿长负责验收闭环销号。
第二十五条 矿要把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纳入业务保安责任范围,并根据事故隐患治理要求,由各分管负责人负责有关隐患治理措施及落实工作。
第二十六条 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由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隐患治理方案。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 对重大事故隐患由矿实行挂牌督办,各专业科室负责具体牵头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结束后,由相关专业科室组织验收、销号。矿安全科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各单位应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编写评估报告,并将评估报告送报矿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及时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情况时,班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报告;矿应立即启动的应急预案。
第三十条 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五章 信息报告
第三十一条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单位要立即向矿委会报告。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事故隐患的治理初步方案。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及专业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中的a、b级事故隐患,事故隐患在未整改完成前必须每天上报,直至安全隐患整改完成。
第三十三条 每月对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存档。统计分析表应当由各科室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三十四条 矿成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每月负责对各科室、区队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a级、b级隐患进行最终评审定级。对列入a级安全隐患须由能源公司协调解决的,由矿长以正式文件向能源公司提交书面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事件调查制度: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
| 适配人群 | 项目负责人,分公司主管,安全部门 | 使用场景 | 事故上报,现场处置,调查启动 |
|---|---|---|---|
| 制定背景 | 怕事故没人报、报得慢、查不清原因。想让事故能快点知道,有人管,查得明白。 | ||
| 适用范围 | 所有项目部、分公司、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和主管领导。 | ||
| 职责分工 | 项目部和分公司最先接报,公司安办汇总上报,主管领导拍板,调查组负责查清楚。 | ||
| 管理规定 | 出事马上报,2小时内到安办;死亡事故要逐级报;现场要保护好;不准瞒报谎报、不准破坏现场。 | ||
| 监督与罚则 | 安办盯进度,调查组有权问人查资料;不配合就处分;严重就送司法;处理意见要领导点头才执行。 | ||
1、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2、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向项目部或分公司领导报告,项目部或分公司应在2小时内报告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
3、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公司主管领导,由公司主管领导研究采取进一步措施。
4、对于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公司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5、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公司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6、轻伤、重伤事故,由项目部或分公司负责人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死亡事故,由公司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7、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公司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8、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发生事故的项目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9、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或者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公司主管部门或者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司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事件调查制度: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奖惩
| 适配人群 | 安全管理员,班组长,生产主管 | 使用场景 | 事故响应,事故调查,责任追究 |
|---|---|---|---|
| 制定背景 | 怕出事没人管,出了事没人报、没人查、没人改。想让事故有人盯、有人理、有人学。 | ||
| 适用范围 | 公司所有员工,所有干活的部门,所有生产相关的事。 | ||
| 职责分工 | 安全办牵头干,各单位自己执行,领导和工会一起盯着看。 | ||
| 管理规定 | 出事必须马上报,不能瞒不能拖;现场要保好,伤员先救;该查就查,该改就改。 | ||
| 监督与罚则 | 安全办收报告、催调查、看整改;不报不查就罚人;通报事故、开分析会、让大伙儿都长记性。 | ||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和奖惩
1、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办组织评选安全生产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加以表彰。
2、对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的责任,对触及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3、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4、对事故责任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法律者依法论处。
5、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或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理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立即向公司安全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杳,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全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单位进行调查,于15-30天内向有关职能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对事故有责任的人做出适当和处理。
(6)对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员工。
6、对于员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已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制度规章、条例、规程自行其是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无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管理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廷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用“危险禁运”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以上制度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事故、事件调查制度:电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 适配人群 | 安全部门负责人,生产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员 | 使用场景 | 发电运行,设备检修,危源监控 |
|---|---|---|---|
| 制定背景 | 怕出事故,想早点发现隐患。法律要求这么做,公司也得担起安全责任。 | ||
| 适用范围 | 只管发电分公司所有人和所有事。 | ||
| 职责分工 | 各部门老大是第一责任人,安生部牵头管,全员都要参与排查。 | ||
| 管理规定 | 发现隐患马上报,一般隐患自己改,重大隐患要停业整改,必须建档登记。 | ||
| 监督与罚则 | 每月每季每年报统计表,安生部查台账、下整改书、建台账。不报不改就考核,出事要处罚。 | ||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发电分公司。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安全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隐患分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一般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制度及部门实际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各部门和个人发现安全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接到安全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记录备查。
第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章制度、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活动。成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小组,明确其职责:
(一)定时或不定时地组织隐患检查,掌握公司或部门重大危险源及安全隐患的分布,分析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负责重大安全隐患的现场管理。
(二)制定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备案。
(三)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
(四)随时掌握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的动态变化。
(五)落实整改措施和整改资金,并根据轻、重、缓、急的原则,对隐患进行整改。
(六)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各部门是本部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八条 保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九条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安全隐患。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当按照安全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安全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条 建立安全隐患报告和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对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十一条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各有关部门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二条 上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安监人员依法履行安全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当每月、每季、每年对本部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月3日前,下一季度10日前和下一年1月10日前向安生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对于重大安全隐患,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安生部应当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四条 对于一般安全隐患,由各部门负责组织整改。对于重大安全隐患,由公司主要安全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隐患治理方案。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各部门在安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止使用的有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按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上级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予以消号。
第十八条 安生部应当指导、监督各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十九条 安生部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同时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对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并记录备查。
第二十条 被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在治理结束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并定期向上级汇报相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照公司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生部按有关规定提出考核: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安全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安全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整改不及时的。
(六)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
本制度自下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安生部。
安全生产事故、事件调查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
| 适配人群 | 企业安全负责人,项目现场经理,班组长 | 使用场景 | 生产现场事故,高危作业伤害,施工安全事件 |
|---|---|---|---|
| 制定背景 | 怕出事没人报、报得慢、查不清原因。想让事故快上报、快调查、快处理,减少以后再出事。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干活的职工,还有管他们的企业、主管部门。 | ||
| 职责分工 | 出事现场的人要马上说,企业负责人得报上去,主管部门和建委、劳动、公安、工会一起查清楚。 | ||
| 管理规定 | 出了事必须立刻报;不能瞒、不能拖、不能破坏现场;调查时要配合,不能挡着不给资料。 | ||
| 监督与罚则 | 报得慢或不报的,单位给处分;查不清或乱处理的,也要追责;结案最多一百八十天,结果要公开。 | ||
一、总则
1、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3、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二、事故报告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2、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建委、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3、企业主管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 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 事故报告单位。
4、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三、事故的调查
1、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区县建委、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 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 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4)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四、事故处理
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九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安全生产事故、事件调查制度: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 适配人群 | 安全保卫部门,安委会成员,科研处人员 | 使用场景 | 事故调查,事故分级,现场保护 |
|---|---|---|---|
| 制定背景 | 以前出事没人管得细,查不清原因,教育不到位,责任也落不实。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员工、各部门、所有安全生产相关的事。 | ||
| 职责分工 | 安全保卫部门牵头,事故部门配合,所领导监督,科研处也参与调查。 | ||
| 管理规定 | 出事马上报,不能瞒;现场要保护好;按等级分类处理;必须“四不放过”。 | ||
| 监督与罚则 | 逐级上报,限时结案;没按时报算隐瞒;查现场、看报告、问记录;瞒报或乱动现场要追责。 | ||
一、事故调查必须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二、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和性质不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三、事故调查组因伤亡事故等级不同而由不同的单位、部门的人员组成。
四、事故调查组具有事故调查的权力和查明事故原因、经过、性质、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和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的职责。
五、安全生产事故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结案。
六、安全生产事故的统计和公布必须做到严肃、认真、及时、准确。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一)、凡发生事故,当事人应立即报告直属上级,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当事人因负伤亲自完成报告有困难时,最先发现事故的人或发生事故部门的领导有责任帮助完成报告。
(二)、各类事故按伤害程度和损失情况,划分为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四个等级。凡造成人员受伤但达不到轻伤标准,造成财产损失2000元以下的属一般事故;凡造成人员轻伤,造成财产损失1万元以下的或发生失去控制的火灾事故属大事故;凡造成人员重伤,造成财产损失1万元以上的属重大事故;凡造成人员死亡的即属特大事故。事故或事故等级由所安全保卫部门或有关事故调查组认定。
1、重大事故,应在抢救伤员或为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对现场作某些紧急处置的同时,应以最快速度向安全保卫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安全保卫部门立即向所领导和上级安全部门报告,并赶赴现场勘查事故情况,协作进行事故的紧急处理,及时报市安全生产监察局。处理完毕后,事故部门应写出事故报告,安全保卫部门应以所的名义写出事故报告,报上级安全部门。
2、大事故,处理情况同重大事故,上报市安全生产监察局及上级安全部门。
3、一般事故,事发后应立即报安全保卫部门,并报所领导,处理完毕后,以部门名义写出事故报告,报安全保卫部门。
4、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列入事故统计,一般事故只在安全保卫部门登记备考,不作统计。
(三)、安全保卫部门按规定向分院上报月事故统计表,并附一般事故的情况说明,季度终了后十天内,向科学院办公厅报出季度事故统计表,并附大事故,一般事故情况的综合说明。
(四)、事故发生48小时以后,仍未按规定向有关方面呈报者,一经查出按隐瞒事故处理,并追究责任。
(五)、事故现场是分析事故原因的重要依据,除特例采取紧急处置外,应严格保护现场,任何人都不得擅自清理事故现场或涂改实验生产记录值班记录。
(六)、特大事故由上级安全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重大事故,大事故应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和本所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主持下,组成事故调查组,一般事故应在事故现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会同科研处、安全保卫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即找不出原因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罚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订出防范措施不放过的要求,严肃地调查处理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事件调查制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登记、督办、销号
| 适配人群 | 安全管理员,隐患整改人,督办责任人 | 使用场景 | 隐患排查,整改督办,销号验收 |
|---|---|---|---|
| 制定背景 | 怕隐患没人管,拖着不查不改,出大事。想让问题早点露出来,马上有人跟。 | ||
| 适用范围 | 全矿所有人、所有单位、所有生产环节。 | ||
| 职责分工 | 矿里成立隐患排查领导小组牵头。各单位自己查自己改。安办负责登记督办。矿长盯着重大隐患。 | ||
| 管理规定 | 发现隐患必须报。台账要记清楚。整改不能超30天,最多60天。没改完得有防护措施和预案。 | ||
| 监督与罚则 | 每月通报进展。整改完要申请复查,合格才销号。没按时改的被通报、挂牌、追责。挂牌内容写明隐患、期限、责任人。 | ||
为明确责任,及时排查安全生产隐患,经矿研究决定,建立我矿安全隐患排查报告登记、督办、销号制度如下。
一、为保证及时排查发现各类安全生产隐患,全矿要层层建立事故隐患台帐。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上级或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登记造册、建立安全隐患台帐进行汇总、备案,并及时下发整改通知,重大事故隐患由矿领导小组汇总后向矿长报告。
二、事故隐患台帐内容为重大事故隐患登记明细及整改台帐、一般事故隐患登记明细及整改台帐、挂牌督办事故隐患台帐、督查督办台帐、事故隐患统计报表台帐。
三、为抓好隐患排查治理,本矿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领导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进行督办。
四、被督办的事故隐患整改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最长不超过60天,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整改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同时隐患存在单位需制定相应安全防范措施、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人。
五、一般事故隐患所在单位隐患整改完毕后,按照管辖权限,应及时向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复查通过后方可销号;对于重大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所在单位整改完毕后,按照管辖权限,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复查通过后,由上级主管部门验收、销号闭环。
六、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统一制作警示标牌,设置于该单位醒目位置。警示标牌的内容包括存在的具体重大隐患、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等。重大隐患整改完毕经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合格后方可摘牌。同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有关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法规予以处罚,并采取措施督促隐患单位落实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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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场景:矿山作业、事故响应、隐患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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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场景:应急演练、事故上报、现场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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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场景:施工一线、事故响应、抢险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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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场景:重大事故、持续性事故、非持续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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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场景:交通事故处置、工伤事故上报、火灾应急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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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场景:车间自查、停产整改、隐患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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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场景:项目施工、事故处置、复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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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场景:施工现场、事故报告、应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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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场景:[事故响应、方案编制、基坑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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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场景:事故现场处置、重伤事故响应、死亡事故上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