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适配人群 | 车间主任,安全负责人,班组长 | 使用场景 | 车间自查,停产整改,隐患上报 |
|---|---|---|---|
| 制定背景 | 怕出事故伤人伤设备,想把隐患早点揪出来、马上改掉。大家干活心里更踏实,公司也能稳稳当当生产。 | ||
| 适用范围 | 全公司所有人,所有车间,所有生产环节的事。 | ||
| 职责分工 | 总经理带头抓,车间主任盯自己地盘,每个员工管好自己岗位。谁的活谁负责,谁的地盘谁检查。 | ||
| 管理规定 | 天天查隐患,小问题当场改,大问题马上报。不许瞒着不报,不许拖着不改,不许假装查过。 | ||
| 监督与罚则 | 每月小组查一遍,每季督办一次,查完开会通报。改得好发100元奖励,漏查漏改罚100元以下,严重就上报处理。 | ||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司生产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16号令)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概念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本公司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小组:
组长z总经理
副组长z车间主任
z车间主任
成员全体职工
组长职责:负责建立,督促、指导、检查、落实公司的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副组长职责:对各自车间的安全工作负责,督促、指导、检查、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全体职工职责: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要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穿于企业安全生产的全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自觉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积极进行隐患排查治理,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三、事故隐患的排查
(一)、公司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逐级建立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责任。
(二)、各车间要按照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对本车间进行自检自查自治。
(三)、公司要每月一次组织相关人员排查本公司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能进行现场整改的立即现场整改,不能的要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台账。
(四)、对排查中发现的一般隐患责令生产车间或者有关人员立即整改。
(五)、对排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公司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四、隐患排查治理检查
(一)、本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小组每月要对本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监督检查各车间的自检自查及处理情况。
(二)、隐患排查治理检查督办由公司安全负责人组织,每季不少于一次,重点是发现的隐患的落实情况,责任人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隐患治理所需经费的落实情况,隐患整改进展情况。检查督办的结果要定期在安全会议上通报。
五、隐患的确认
(一)、公司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由各车间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会议,对存在的严重隐患进行确认后,立即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内容,并将隐患整改情况用表格记录保存。
(二)、安全领导小组每季度末组织各车间负责人召开一次隐患治理、落实会议,对各车间隐患进行全面的审核、确认,整理。
六、隐患的处理
(一)、一般隐患由生产车间领导负责有关人员立即整改,进行整改记录存档。
(二)、严重隐患由安全领导负责,在安全例会上研究计划、制定措施,在最短的时间内进行整改。
(三)、对于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公司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公司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七、奖励,处罚
(一)、本公司要对积极报告事故隐患的职工采取奖励,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要给予100元物质奖励和表彰。
(二)、本公司各个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公司领导提出警告,并处以100元以下罚款,造成后果严重的要上报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进一步处理:
1、未进行安全生产日常检查等各项制度的;
2、未按规定上报安全生产日常检查治理统计的;
3、未制定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出的隐患的治理方案的;
4、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5、未对检查出的隐患进行治理的;
八、本公司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设备,要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九、本公司要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要及时向全体职工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本公司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要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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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
| 适配人群 | 安全管理员,隐患整改人,安监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隐患排查,整改验收,限期整改 |
|---|---|---|---|
| 制定背景 | 怕出安全事故,想早点发现隐患,保护工人不受伤,帮公司守住安全底线。 | ||
| 适用范围 | 全公司所有干活的员工和管安全的部门。 | ||
| 职责分工 | 安全部门牵头管,各车间负责人具体干,安全员天天盯着看。 | ||
| 管理规定 | 查到隐患必须“四定”,定人、定事、定时、定钱;不能马上改的要加防护,还得排进计划里。 | ||
| 监督与罚则 | 整改完要报上去等验收;拖着不改就发整改书;再拖出事就追责;重大隐患得赶紧往上捅;不按要求做出了事要依法处理。 | ||
为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管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全面实现全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特制定以下事故隐患整治制度。
(1)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做到“四定”,即定人员、定项目、定时间、定经费,确保隐患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相关部门验收备案。
(2)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要采取强制性防护措施,并分别纳入技术措施安排和检查计划内,落实限期整改。
(3)对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安全监督部门要发出隐患限期整改指令书,限期进行整改,因拖延整改而造成事故的要按规定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4)对个别重大隐患,因多方原因暂时不能整改的,要及时上报,争取上级部门的帮助尽快解决。
(5)凡不按要求及规定标准落实隐患整改任务的人员,因此而酿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奖惩
| 适配人群 | 安全管理员,班组长,生产主管 | 使用场景 | 事故响应,事故调查,责任追究 |
|---|---|---|---|
| 制定背景 | 怕出事没人管,出了事没人报、没人查、没人改。想让事故有人盯、有人理、有人学。 | ||
| 适用范围 | 公司所有员工,所有干活的部门,所有生产相关的事。 | ||
| 职责分工 | 安全办牵头干,各单位自己执行,领导和工会一起盯着看。 | ||
| 管理规定 | 出事必须马上报,不能瞒不能拖;现场要保好,伤员先救;该查就查,该改就改。 | ||
| 监督与罚则 | 安全办收报告、催调查、看整改;不报不查就罚人;通报事故、开分析会、让大伙儿都长记性。 | ||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和奖惩
1、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办组织评选安全生产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加以表彰。
2、对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的责任,对触及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3、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4、对事故责任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法律者依法论处。
5、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或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理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立即向公司安全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杳,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全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单位进行调查,于15-30天内向有关职能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对事故有责任的人做出适当和处理。
(6)对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员工。
6、对于员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已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制度规章、条例、规程自行其是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无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管理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廷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用“危险禁运”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以上制度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报告
| 适配人群 | 项目部安全员,设备科管理人员,保卫科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交通事故处置,工伤事故上报,火灾应急响应 |
|---|---|---|---|
| 制定背景 | 怕事故没人报、报得晚、报得乱,耽误抢救和处理。 | ||
| 适用范围 | 处里所有部门和职工,管交通、工伤、火灾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安委会牵头管总,设备科管交通,劳资科管工伤,保卫科管治安火灾,各项目部安全员盯现场。 | ||
| 管理规定 | 出事马上打电话,书面报告有时间限,重伤死亡必须立刻报,报表要按格式填全。 | ||
| 监督与罚则 | 设备科劳资科保卫科分别检查考核,漏报迟报扣工资或安全奖,个人不报损失自己扛,安委会不报也扣钱。 | ||
本标准规定了发生交通、刑事、治安、火灾、 工伤、工亡事故报告的规程,适用于处各部门。
一、交通事故
1、一般事故由肇事者在8小时以内,以书面向单位领导、安全员报告事故经过和现场处理情况。安全员应了解车辆、人员、财产损失情况,并做出事故损失预测和初步认定后24小时内向处安委会报告,并通告保险公司。
2、发生重大事故或有人员伤亡,立即抢救伤者,并在肇事地区电话报告所在施工单位,单位应立即向处安委会领导报告。
3、重大交通事故由安委会于24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设备科每月30日前向处安委会领导提供当月安全生产情况。
二、工伤、工亡事故
1、职工工作时间受到意外伤害,造成人员受伤(包括住院三天以内轻伤者),两天内向处安委会报告。
2、造成人员重伤,生命垂危或当场死亡,立即向处安委会报告,并于48小时内写书面调解检查报告。
三、刑事治安、火灾事故
1、处属各单位发生价值200元以上的刑事、治安事故,应立即保护现场,然后向处安委会报告;重大刑事、治安事故处安委会应立即报告处长,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3、发生重大火灾,立即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同时组织人员采取抢救措施,并立即报告处安委会主管领 导。
四、事故报表、事故报告书、报告审批程序
1、交通机械安全事故各类报表按种类、格式要求填写,于当月30日前报处设备科,由技术科安全员审核汇总后报处安委会。
2、工伤、工亡事故,按处发放统一表格填写,并附事故调查报告,报处安全生产办公室。
3、一般火灾事故按事故起因、当事人责任、直接经济损失、内容分析上报处安全生产办公室。
4、重大刑事、治安事故和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由处安全生产办公室起草,经处主管领导审批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5、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由设备科起草事故调查报告,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五、检查与考核
1、交通安全事故由处设备科进行考核,考核肇事者个人由各项目部安全员考核检查.
2、工伤、工亡事故由处劳资科检查、考核。
3、刑事、治安、火灾由保卫科检查、考核。
4、交通安全事故,个人归队后不按规定时间报告,事故损失由个人自理。
5、各项目部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不立即上报的,扣项目部主管或安全员当月一定工资或年终安全奖。
6、发生重大事故,处安委会、安全生产办公室不及时上报主管部门,扣责任人的年终安全奖。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 适配人群 | 道路运输驾驶员,车辆安全管理员,运输企业安全部门 | 使用场景 | 车辆出车前,隐患整改落实,安全检查执行 |
|---|---|---|---|
| 制定背景 | 路上出事太多,想管住安全漏洞,不让事故再发生。 | ||
| 适用范围 | 管所有开车的师傅、跑运输的车、还有管车的部门。 | ||
| 职责分工 | 车队队长带头抓,司机自己执行,安全部门盯着看落实没。 | ||
| 管理规定 | 隐患要马上改;出车前必须查车;不超载不拉危险品;司机要体检;消防电路常检查。 | ||
| 监督与罚则 | 每月至少查一次全车;查出问题当场通知改;改不完就停运;不改的人要被追责;档案记清楚每次问题和怎么改的。 | ||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发生,须做到:
1、对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项予以整改、落实。
2、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
3、驾驶员要定期做健康体检及心理的职业适应性检查。
4、每趟次出车前,要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不消除隐患不得出车。
5、装载货物时,须检查超载及危险品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出车。
6、要不定时检查驾驶员及车辆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7、车辆经检测、二级维护,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车。
8、定期对车辆和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电路、车辆机件等进行自查自纠。
9、对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责任者给予从严追究。
10、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组织研究和探讨新技术应用。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信息及安全生产事故上报
| 适配人群 | 安全负责人,项目总监,班组长 | 使用场景 | 施工事故处置,安全事故报告,伤亡事故调查 |
|---|---|---|---|
| 制定背景 | 怕事故报得慢、漏报、瞎报,查不清咋回事,责任分不清,以后还出事。 | ||
| 适用范围 | 公司里所有干活的人,安全负责人,还有管安全的部门。 | ||
| 职责分工 | 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带头干,现场人员马上报,安监部门盯着查,工会也能提意见。 | ||
| 管理规定 | 出事必须立刻报,不能拖不能瞒;现场要护好,东西不能乱动;抢救要快,损失要少。 | ||
| 监督与罚则 | 1小时内必须上报,超时就追责;查事故要写清经过原因,定责任人;处理结果要公示,整改要有人盯、有时间点、有反馈。 | ||
1编制依据
1.1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21号令《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2事故的分类
2.1按受伤轻重分类
①轻伤
轻伤是指造成劳动者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为轻伤事故。
②重伤
重伤是指造成劳动者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2.2按事故分类标准分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注: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3事故原因分类
建筑施工企业的伤亡事故类别主要是: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中毒、火灾、机械伤害和坍塌等。
3事故上报原则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4事故报告
4.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报告;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3本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4事故发生后,有关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事故调查
5.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2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5.3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5.4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5.5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5.6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5.7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6事故处理
6.1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事故记录、统计、分析、改进
7.1事故调查时要做好如下记录
(一)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对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7.2做好事故档案管理,按照公司安全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要求,每月5日前上报隐患排查(月报表)和质量安全生产月报表,重大隐患应附书面措施方案。
7.3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明确事故原因、事故直接或间接责任人员,在明确原因、责任者的基础上严肃处理,教肓当事人和全体职工,同时要制订措施,定人、定时间完成整改或整改预防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7.4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应对事故进行统计,形成台账。每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对事故台账统计分析,提出需要改进的地方,应当认真吸取的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二、在任何事情上都不要觉得自己受了多大的委屈,哭哭啼啼和别别扭扭改变不了糟糕的现状。心子开一点,认真地该干啥干啥,反倒走得顺畅许多。扛得住多少东西,最后就会得到多少东西,大致就是这么个理儿吧。
三、生命本没有意义,你要能给他什么意义,他就有什么意义。与其终日冥想人生有何意义,不如试用此生做点有意义的事。
四、爱怕沉默。太多的人,以为爱到深处是无言。其实,爱是很难描述的一种情感,需要详尽的表达和传递。
五、有些路,只能一个人走。
六、有一种落差是,你配不上自己的野心,也辜负了所受的苦难。
七、有些决定,只需要一分钟,可是,却会用一辈子,去后悔那一分钟。
八、“忽然想通了”,这五个字说来简单,要做到可真不容易。我佛如来在菩堤树下得道,就因为他“忽然想通了”.达摩祖师面壁十八年,才总算“忽然想通了”.无论什么事,你只要能“忽然想通了”,你就不会有烦恼,但达到这地步之前,你一定已不知道有过多少烦恼。
九、如果他总为别人撑伞,你何苦非为他等在雨中。
十、我对前任的感觉很简单,哪怕他的女朋友来我面前秀恩爱,我也不会觉得烦。就像在看别人吃一碗很香的卤肉饭,吧唧嘴巴弄得很大声,但我自己心里是明白的:我吃过那种饭,其实没那么好吃。
十一、为什么我们总是不懂得珍惜眼前人?在未可预知的重逢里,我们以为总会重逢,总会有缘再会,总以为有机会说一声对不起,却从没想过每一次挥手道别,都可能是诀别,每一声叹息,都可能是人间最后的一声叹息。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 适配人群 |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监管执法人员 | 使用场景 | 隐患排查,停产整改,挂牌督办 |
|---|---|---|---|
| 制定背景 | 想管住那些容易出事的危险地方和行为,防止事故伤人伤财,让各单位自己主动找问题、改问题。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开工生产的单位,包括厂子、车间、工地这些地方。 | ||
| 职责分工 | 厂长经理是第一责任人,安全员天天查,班组长管好自己班组,政府安监部门盯着看。 | ||
| 管理规定 | 每月至少查一次隐患,小问题马上改,大问题要停业整改,整改时得有方案、有资金、有人盯。 | ||
| 监督与罚则 | 查出问题要登记建档,挂牌督办,整改完要验收签字才能复工;不按时改的罚钱、停产,再不改就关门;每季度报数据,重大隐患必须上报公示。 | ||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 隐患排查治理按照企业全面排查治理,各乡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本领域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穿到生产活动全过程,建立实时检查、班检查、日检查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地点、项目、标准、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档案台帐制度、监控和应急管理制度、挂牌制度、限期整改销号制度、专项资金使用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统计分析制度、挂牌公示制度、定期报告和举报奖励等制度,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排除从业人员存在的各类违章行为和带病运行的设备、设施及生产场所的各类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并逐级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和责任,保证不留空档,不留死角。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具体方案,对安全生产体制机制、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资金投入、人员培训、劳动纪律、现场管理、防控手段、事故查处以及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等方面组织自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排查一次事故隐患,并落实岗位、班组、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监控和整改机构和整改责任人,实施监控治理。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梳理、分类后,分别作出处理。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列出目录,明确整改时间并落实责任、措施、资金、预案。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外部公共安全等需要政府及其部门协调解决或治理的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提出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协调研究解决。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事故隐患整改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监控,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形成书面统计分析报告向有关部门报送。
第十五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第十四条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县政府和县政府安委办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自查和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对企业上报和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登记,分类编号,建立档案或隐患管理台账,对企业制定的重大隐患整改计划、整改责任人等有关情况资料进行详细登记。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将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应定期召开一次例会,主要领导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参加,通报当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隐患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隐患排查治理阶段性工作;确定由本部门挂牌督办和公告的重大事故隐患。对于涉及公共安全或需要协调多个部门才能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召开会议,提出由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报政府同意后,由政府挂牌,并指定责任部门跟踪督促整改。
第二十条 各有关部门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要落实跟踪督办的内设机构和责任人,督促企业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第二十一条 整改期间,各乡、镇及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强化监控措施,特别是对责令停产整改的企业要按照批准的整改方案从原材料供应、生产人员的管理、销售渠道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在停产整改期间非法组织生产或建设。
第二十二条 督促整改的责任人应当定期深入现场,跟踪检查有关防范和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度,督促企业按照批准的整改方案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保证重大事故隐患彻底消除。
第二十三条 整改企业和监管部门跟踪治理督办责任人应当及时向督办的安监部门报告整改进度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安监部门要帮助整改企业及时协调解决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隐患整改单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接受申请的监管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对责令停产整改的企业或责令停止使用的大型设施设备,核查验收合格,经有关验收人员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整改无望或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第二十五条 在期限内彻底治理,经政府或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报政府予以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各级政府或监管部门要及时摘牌销号,将有关档案或台帐整理后归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监管部门应当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分析和报送的工作机构和信息统计报送责任人,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分析和报送工作。
第二十七条 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将本行政区域、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至县级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报告的主要内容统计分析表主要内容:
1、排查治理隐患企业单位数量;
2、排查一般隐患数、已整改数及一般隐患整改率;
3、排查重大隐患数、已整改数、重大隐患整改率及累计落实治理资金;
4、未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名称和落实治理目标任务、落实治理经费物资、落实治理机构人员、落实时间要求、落实应急预案、落实治理资金。
排查治理情况主要内容:
1、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落实和制度建立情况;
2、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推动和进度情况;
3、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经验、有效做法和存在问题;
4、下一步工作安排以及有关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 监管部门接到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处理;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案。
第三十条 监管部门应当每季度总结本地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向所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和通报工作情况,提出下阶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点。
第三十一条 各乡、镇及监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监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存在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市、县人民政府。
第三十三条 监管部门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应当组织执法人员,定期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查处。
督查内容包括:
(一)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各项制度的建立情况;
(二)事故隐患定期排查治理工作开展和事故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三)重大事故隐患方案制定、监控措施、重大事故隐患公示、整改资金落实和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定期报告情况;
(五)对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事故隐患指令和提出问题的落实整改情况等。
第三十四条 监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产整顿,并按分级监管的隶属关系将情况在5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
(一)未依法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的期限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重大隐患及整改情况报告安监部门,或报告不真实的,逾期未改正的;
(三)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
(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未经过有关部门竣工验收而擅自投产的,以及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审批)或越权核准(审批)的;
(五)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逾期未改正的;
(六)降低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组织生产的。
第三十五条 监管部门发现应当责令停产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下达停产整改指令,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
(二)依法实施行政罚款;
(三)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告知相关部门暂扣其它相关证照。
(四)3日内将停产整改决定报送县人民政府,并公告停产整改生产经营单位名单。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自接到有关部门下达的责令停产整改指令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并及时报有关部门。停产整改方案应确定整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还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等内容。
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各级监管部门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直至依法关闭。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把重大危险源作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定期检查、评估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检测相关的设施、设备,并记录在案;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进行整改,在整改前或者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监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重大危险源制定专门的应急预案,对从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应急技能培训。
第三十九条 对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报告当地安监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及时报告核销。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四十条 监管部门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督促企业进行重大危险源网上申报,并加强对重大危险源信息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
第四十二条 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排除。
第四十三条 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都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奖惩机制,对未定期排查事故隐患或未及时有效整改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对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依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予以处罚。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四十五条 监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未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
(二)未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制度的;
(三)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的;
(四)对于重大隐患未督促企业制定整改计划,未采取监控措施的;
(五)隐患排查督查或监管工作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采取有效行政处罚措施的;
(六)安全监管或督查工作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没有实施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理酿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四十六条 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由监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并由有关方面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举报:
(一)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的;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按照程序履行其相应职责的。
第四十八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
第四十九条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受理举报重大事故隐患的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第五十条 监管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和处理,所报告和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要及时书面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
第五十一条 政府应当列出专项资金,用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表彰奖励。
第五十二条 监管部门应当对以下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一)生产经营单位在排查中未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经职工群众举报查证核实的;
(二)工作认真负责,及时发现重大隐患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三)在重大事故整改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做出较大贡献的;
(四)在重大隐患整改工作中,攻克技术难题和解决关键性问题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某项目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
| 适配人群 | 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员,现场班组长 | 使用场景 | 施工现场,事故响应,应急演练 |
|---|---|---|---|
| 制定背景 | 怕出事没人管,怕乱救加重损失,想快点控制局面。 | ||
| 适用范围 | 项目部所有人,所有施工环节。 | ||
| 职责分工 | 项目部领导带头干,员工都得参与,安全员盯着看。 | ||
| 管理规定 | 每年至少练一次预案,出大事马上启动,不能瞎指挥乱救人。 | ||
| 监督与罚则 | 演练要留照片签字,出事不按预案办要被问话,现场处置情况要当天写清楚交上去。 | ||
项目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一、为及时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减少事故损失,组建以项目部有关领导为主干、融合全全体在职员工的社会应急救援中心,统一指挥、协调并承担全项目部重大事故的救援工作。
二、项目部根据现场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实用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应组织一次演练活动,以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要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各相关单位要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妥善处置,防止因盲目施救而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
五、事故发生后,有关政府领导及单位负责人在立即向上报告事故情况的同时,必须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并妥善处理善后,确保社会稳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
| 适配人群 | 项目经理,安全员,施工班组长 | 使用场景 | 坍塌救援,高空坠落,机械伤害 |
|---|---|---|---|
| 制定背景 | 怕出事没人报、报得慢、现场乱糟糟。想快点知道出了啥事,赶紧救人,别再扩大。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工地干活的人,项目经理、安全员、班组长、施工员都得照着做。 | ||
| 职责分工 | 项目经理是总负责,安全员盯现场,班组长管工人,分公司和总公司要收报表、查落实。 | ||
| 管理规定 | 轻伤当天报,重伤死亡马上打110和公司;出事先撤人、护现场、救伤员;不许动现场东西。 | ||
| 监督与罚则 | 每月交报表,公司抽查工地;漏报迟报要被问话;现场没按流程走,扣当月安全分;严重就通报批评。 | ||
一、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安全事故是指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按严重程度,安全事故可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1-2人为重大伤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为特大伤亡事故)。
(2)轻伤事故要当天报施工班长、安全员和工地负责人,填写“工伤事故月报表”上报分公司,分公司汇总每月上报总公司。
(3)重伤和死亡事故要立即上报总公司及当地安全监督部门。
二、事故现场处置制度
(1)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2)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救护。
(3)保护好事故现场。
三、伤亡事故调查、分析制度
(1)企业应在发生事故之日起15日内,对事故调查完毕,做出结论,特大事故,最迟不超过一个月。凡没有报告书者,不能结案。
(2)发生事故,除积极抢救伤员外,必须立即保护好事故现场,不得擅自变动现场的人证物证及旁证材料。
(3)工地要积极配合调查者进行事故勘查工作,并如实提供所有的调查材料。
(4)事故的调查、分析、取证工作必须在安全专业部门直接参与下进行。
四、伤亡事故的处理制度
(1)因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由本人负全部或主要责任。
(2)对参加施工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未经特殊工种培训考核取证而造成事故的,应分别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3)对无安全技术措施或未进行明确安全技术交底而造成事故的,应分别追究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全部或主要责任。
(4)重大伤亡事故必须在有关安全部门(或组成调查组)进行充分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才能逐一作出事故责任的判断,并明确直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及要主责任人。
(5)企业必须从事故中吸取教训,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加强职业健康安全贯标、安全技术设施的配置,落实安全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五、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度
1、总则
(1)为及时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危急救援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工地现场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有坍塌、火灾、中毒、爆炸、物体打击、高空坠落、机械伤害、触电等,应急预案的人力、物资、技术准备主要针对这几类事故。
(3)应急预案应立足于安全事故的救援,立足于工程项目自援自救,立足于工程所在地政府和当地社会资源的救助。
2、应急组织
1)组织机构
(1)应急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为该小组组长,主管安全生产的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为副组长。
(2)现场抢救组:项目部安全部负责人为组长,安全部全体人员为现场抢救组成员。
(3)医疗救治组:项目部医务室负责人为组长,医疗室全体人员为医疗救治组成员。
(4)后勤服务组:项目部后勤部负责人为组长,后勤部全体人员为后勤服务组成员。
(5)保安组:项目部保安部负责人为组长,全体保安员为组长。
应急组织的分工及人数应根据事故现场需要灵活调配。
(1)应急组织小组职责:建筑工地发生安全事故时,负责指挥工地抢救工作,向各抢救小组下达抢救指令任务,协调各组之间的抢救工作,随时掌握各组最新动态并做出最新决策,第一时间向110、119、120、企业求援指挥部、当地政府安监部门、公安部门求援或报告灾情。平时应急领导小组成员轮流值班,值班者必须住在工地现场,手机24小时开通,发生紧急事故时,在项目部应急组长抵达工地前,值班者即为临时求援组长。
(2)现场抢救组职责:采取紧急措施,尽一切可能抢救伤员及被困人员,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3)医疗救治组职责:对抢救出的伤员,视情况采取急救处置措施,尽快送医疗抢救。
(4)后勤服务组职责:负责交通车辆的调配,紧急救援物资的征集及人员的餐饮供应。
(5)保安组职责:负责工地的安全保卫,支援其他抢救组的工作,保护现场。
3、救援器材
应急领导小组应配备下列救援器材:
(1)医疗器材:担架、氧气袋、塑料袋、小药箱。
(2)抢救工具:一般工地常备工具即基本满足使用。
(3)照明器材:手电筒、应急灯、36v以下安全线路、灯具。
(4)通讯器材:电话、手机、对讲机、报警器。
(5)交通工具:工地常备一辆值班面包车,该车轮值班时不应跑长途。
(6)灭火器材:灭火器日常按要求就位,紧急情况下集中使用。
4、现场急救步骤
现场急救一般遵循下述四个步骤:
(1)当出现事故后,迅速将伤者脱离危险区,若是触电事故,必须先切断电源;若为机械设备事故,必须先停止机械设备运转。
(2)初步检查伤员,判断其神志、呼吸是否有问题,视情况采取有效的止血、防止休克、包扎伤口、固保存好断离的器官或组织、预防感染、止痛等措施。
(3)施救同时请人呼叫救护车,并继续施救到救护人员到达现场接替为止。
(4)迅速上报上级有关领导和部门,以便采取更有效的救护措施。
5、应急知识培训
应急小组成员在项目安全教育时必须附带接受紧急救援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伤员急救常识、灭火器材使用常识、各类重大事故抢险常识等。务必使应急小组成员在发生重大事故时以较熟练地履行抢救职责。
6、通信联络
项目部必须将110项目部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的手机号码、企业应急领导组织成员手机号码、当地安全监督部门电话号码,明示于工地显要位置。工地抢险指挥及保安员应熟知这些号码。
7、事故报告
工地发生安全事故后,企业、项目部除立即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保护事故现场,做好善后工作外,还应按下列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1)轻伤事故:应由项目部在24小时内报告企业领导、生产办公室和企业工会。
(2)重伤事故:企业应在接到项目部报告后24小时内报告上有主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工会组织。
(3)重伤3人以上或死亡1-2人的事故:企业应在接到项目部报告后4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工会组织和人民检察机关,填报〈事故快报表〉,企业工程部负责安全生产的领导接到项目部报告后4小时内应到达现场。
(4)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特别重大事故:企业应立即报告当地市级人民政府,同时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会组织、人民检察机关和监督部门,在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委托人)应在接到项目部报告后4小时内到达现场。
(5)急性中毒、中暑事故:应同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
(6)易燃物品爆炸和火灾事故:应同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员工受伤后,轻伤的送工地现场医务室医治,重伤、中毒的送医疗救治。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的,企业应在8小时内通知劳动行政部门处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
| 适配人群 | 村委负责人,乡镇安监员,企业现场负责人,区安委办经办人,安全台账管理员 | 使用场景 | 事故应急响应,基层安全监管,乡镇安监履职,村级事故初报,月度安全统计 |
|---|---|---|---|
| 制定背景 | 有人出事了没人说,报告拖拖拉拉,信息传不到上面,领导不知道咋处理。 | ||
| 适用范围 | 全镇所有单位、村委会、镇安监部门、区安委办。 | ||
| 职责分工 | 负伤者和现场人要马上报;单位和村负责人收了就得转报;镇安监部门负责往上递、记台账、填表;区安委办收材料。 | ||
| 管理规定 | 出事立刻报;不能瞒、不能假、不能拖;每月28号交统计表;台账要建起来。 | ||
| 监督与罚则 | 镇安监部门盯台账和报表;区安委办查有没有漏报迟报;发现瞒报虚报的,镇里要问清楚为啥不报;报表交晚了要提醒补上。 | ||
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或当地村委会。
二、单位负责人或村委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镇安监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三、镇安监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上报区安委办,并通报镇党委政府办公室。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台账。
五、每月28日统计当月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填写《赫山区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报区安委办。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虚报或迟报伤亡事故。
相关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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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场景:车间自查、停产整改、隐患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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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场景:施工隐患排查、重大隐患整改、自然灾害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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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场景:工地巡检、节前检查、深基坑管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