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 适配人群 | 项目经理,安全员,班组长 | 使用场景 | 施工事故,安全巡查,应急响应 |
|---|---|---|---|
| 制定背景 | 以前事故报告乱七八糟,谁报不报、报给谁、啥时候报都没谱。怕漏报瞒报,怕处理拖拉,怕下次还出事。 | ||
| 适用范围 | 公司所有在建工地、项目经理部、班组长、安全员、一线工人。 | ||
| 职责分工 | 项目经理是第一责任人,安全员天天盯着,班组长管现场,工程部查落实,总经理最后把关。 | ||
| 管理规定 | 出事马上报,不能拖过1小时;现场不能乱动,要留痕迹;轻伤以上必须写调查报告;该交的材料一样不能少。 | ||
| 监督与罚则 | 工程部每月抽查报告和记录,没按时交的扣绩效;瞒报的直接通报批评;整改不到位就停工重来;报告造假的调离岗位。 | ||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及处理工作,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认定若干规定》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条伤亡事故分类
1.记录事故
⑴职工受伤,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
⑵已发生的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未遂事故。
2.轻伤及轻伤事故
⑴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的。
⑵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3.重伤及重伤事故
⑴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⑵《重伤范围》中规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
①经医师诊断已成国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②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③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1/3以上的;
④严重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⑤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⑥手部伤害包括:大拇指轧断一节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废可能的;
⑦脚部伤害包括: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
⑧内部伤害。如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⑨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鉴定为较重的。
⑶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4.死亡事故。
第四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⑴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⑵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⑶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⑷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五条事故的报告程序:
⒈记录事故(不含未遂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班(组)长上报工地专职安全员报告,专职安全员上报项目经理报告。
2.轻伤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班(组)长上报工地专职安全员,工地专职安全员向项目经理报告,项目经理立即上报总经理、副总经理(主管生产安全)、工程部。
3.未遂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工地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立即报告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上报公司领导和工程部公司领导。
4. 一般事故及一般事故等级以上的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上报工地专职安全员或其他项目管理人员,接到报告的项目管理人员立即上报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立即上报总经理、副总经理(主管生产安全)、工程部。总经理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上报告县建委、安全生产监督局等有关部门。
若发生的是火灾、爆炸、食物中毒、治安事件等紧急情况,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拨打119、110、120等急救电话。
第六条现场处理:
⑴事故发生后,应救护受伤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
⑵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
⑶为抢救受伤害者需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第七条事故调查:
⒈记录事故(不含未遂事故):由项目部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在事故发生后5日内,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上报工程部备案。
2.轻伤、未遂事故:由总经理指定人员组织工程部、技术质量部、企管部、工会等有关人员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在事故发生后10日内,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并将调查结果向总经理报告。《事故调查报告》由工程部备案。
3. 一般事故及一般事故等级以上的事故:由当地建委、安全生产监督局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项目经理部应提供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资料、证件及相关证人。
⑴描述事故经过的书面材料;
⑵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⑶分包方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分包合同、安全生产协议书;
⑷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⑸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⑹受伤者的个人资料(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的资料、特种作业操作证、安全技术交底、受伤者的个人信息等);
第八条事故处理
⒈记录事故(不含未遂事故):由项目部按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2.轻伤、未遂事故:公司领导班子按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3. 一般事故及一般事故等级以上的事故:按政府部门批文进行处理。
第九条项目部负责落实《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工程部督促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事故处理结案后,工程部应归档的事故资料如下: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对事故的处理决定等。
第十一条本制度如与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市地方法规不符,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市地方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 适配人群 | 项目经理,安全主管,施工队长 | 使用场景 | 事故速报,现场保护,调查分级 |
|---|---|---|---|
| 制定背景 | 有人受伤了得马上知道,不然耽误救人,也怕以后再出事没人管。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工地干活的人,还有项目部和公司安全部门。 | ||
| 职责分工 | 出事时最先看到的人要喊,班组长得打电话,安全部门收消息,公司领导盯进度。 | ||
| 管理规定 | 伤了人两小时内必须报公司,现场不能乱动,要画图记数据,查原因要实打实。 | ||
| 监督与罚则 | 轻伤项目部自己查,重伤公司派人一起查,死亡要拉上政府;查完填表交上去,不交或瞎写就罚钱、处分;现场清理得领导点头才行。 | ||
1 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或最早发现者,应立即向直接领导报告,直接领导接到报告后,用电话或其它快速方法立即将事故简况报告公司质量安全部、主管经理;公司视伤害程度分别报告上级主管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事故的正式快速报告须在事故发生后的2小时内报到公司质量安全部,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与伤亡人数及人员情况,简要经过,初步原因及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2 项目部、公司对已发生的事故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严肃认真、及时准确的调查报告,并对事故调查的全过程负责。
2.1 轻伤事故:由项目部负责组织调查,公司视情况派员参加。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将登记表及时报到公司。
2.2 重伤事故:由公司负责组织,项目部派员参加调查、分析。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拟定整改措施。由项目部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7日内报公司,公司呈报市安监站及有关部门。
2.3 死亡事故:公司会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组必须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拍照或者录像。搜集伤亡事故当事人和现场有关人员的陈诉和证言,索取有关当事人、生产、技术和诊断资料。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拟定整改方案,提出处理意见。项目部(厂)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15日内报公司。公司按程序上报有关部门。
3 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和现场人员必须严格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负伤人员或为防止事故扩大而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现场领导和现场人员要共同负责能清楚现场情况,作出标记、记明数据,并画出事故的详图。对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者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 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依照程序批准后方可清理现场。
4.1 轻伤事故现场清理,由项目经理报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4.2 重伤事故现场清理,由项目部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4.3 死亡事故现场清理,由公司报有关部门批准。
5 对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对事故的有关领导和责任者不查处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
5.1 真实、客观的查清事故原因。
5.2 公正、实事求是的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5.3 严肃认真地制定并落实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
6 对事故责任者,要根据事故情节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1 经济处罚: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的规定执行。
6.2 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厂查看、开除。
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责任者,应给予处罚或处分,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1 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事故的。
7.2 扣压、拖延执行“事故隐患通知书”造成事故的。
7.3 对新工人或新调换岗位的工人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考核而造成事故的。
7.4 组织临时性任务,不制定安全措施,也不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而造成事故的。
7.5 分配有职业禁忌症人员到其作业岗位工作而造成事故的。
7.6 因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而造成事故的。
7.7 因不按规定发放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而发生事故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 适配人群 | 安检科人员,采掘队组负责人,安全副经理 | 使用场景 | 井下作业,采掘施工,通风管理 |
|---|---|---|---|
| 制定背景 | 以前隐患老是漏查漏改,事故风险大。想让排查更勤快、整改更及时、责任更清楚。 | ||
| 适用范围 | 公司所有科室、队组和一线作业人员。 | ||
| 职责分工 | 董事长总负责,总经理带头干。安检科管日常,各科室队组自己查自己改。 | ||
| 管理规定 | 隐患必须当天报,能改的马上改,不能改的写单子限期改。重大隐患要停产撤人。 | ||
| 监督与罚则 | 每周公司查一次,队组每天查,班组长每班查。查出问题记台账,整改完要验收销号。不按时改的要通报,再犯就追责。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指导公司各专业部门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构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范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煤〔____〕116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
第二条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控领导小组
组 长:董事长
副组长:总经理
成 员:公司其他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生产技术、机电、安检、通风、地测防治水、调度、培训、财务、供销、劳资、综合科等科室负责人,生产队组负责人
领导小组职责:全面领导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落实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责任;对各专业部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检科,安检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职责:负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台帐,监督隐患治理。
第三条 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管理的重要过程,是体现安全管理质量的重要内容。各科室、队组是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对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科室、队组要成立相应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定期开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第三章 隐患分级管控和治理
第四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五条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为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一)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并经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六条 为便于日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科室、队组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界定。具体参照《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等文件规定。
第七条 为了便于整改,对排查出的隐患实行分类管理。所有隐患按严重程度、治理难易程度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指难度大、单位治理不了、须由上级公司帮助治理的隐患;b类指难度较大、科室或队组治理不了、须由公司治理的隐患;c类指由科室或队组必须治理的隐患。
第四章 风险预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日常排查和定期排查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机制,及时发现生产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
(一)作业人员应当在开始作业前对本岗位危险因素进行一次安全确认,并在作业过程中随时排查事故隐患;
(二)生产队组应当每天安排安全、技术等管理人员进行巡检,对作业区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
(三)公司应当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等职能部门和相关的专业部门每周至少开展一次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要立即停止受威胁区域内所有作业活动、撤出作业人员。
第九条 事故隐患排查坚持“动态化、常态化、专业化、精细化、问题责任化”原则,根据管理层级、职能定位,以公司、队组两级为责任主体。
(一)公司层面:日常安全检查由安检科组织实施。每周隐患排查由安全副经理组织实施,各分管领导、科室及采掘队组负责人参加。
(二)队组层面:采掘、辅助生产系统隐患排查由各队组负责人组织实施,岗位隐患排查由班组长每班进行评估。
第十条 隐患排查治理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参加隐患排查的人员要具备相应的业务技术水平,并事先做好技术资料、检查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公司层面的隐患排查内容要涉及各个专业和人、机、环、管各个方面,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
第十一条 排查出的隐患必须按照“五定”原则和“闭环”管理要求,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组织整改。
(一)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当班能够整改的,由当班带班负责人、班组长组织整改;当班不能处理的下发整改通知单落实整改。
(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难度较小、公司能够自主整改的,由公司组织整改;难度大、不能够自主整改的,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方案,报上级公司组织整改。
第十二条 各科室、队组要注重排查组织,杜绝“以检代排”。隐患排查是基于问题发生频率、影响范围、危害性质等特点,在动态掌握、安全检查的基础上,对问题进行系统诊断和管理分析,采取综合治理措施,有效消除共性问题、倾向问题、深层问题和重大问题的手段。各科室、队组要在排查的目的、组织、形式、内容、方法和问题的成因分析、治理措施、整改评价、跟踪管理、效果考核等方面提出明确规定,加强排查过程管控,彻底杜绝“以检代排”现象。
第十三条 各科室、队组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必须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工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设施、设备等装置,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五章 隐患统计报告及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安检科应当及时记录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督办、验收过程中形成的电子信息、纸质信息归档立卷。
第十五条 各科室、队组每月要对本部门、本专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月3日前向公司安检科及市公司对应分管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报告。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六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要建立重大事故隐患跟踪落实台帐,对本专业存在的重大隐患根据整改期限要求,每月跟踪落实整改进度,并于每月25日前将落实情况及新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报公司安检科备案,安检科要及时汇总登记。
公司安检科应当将事故隐患内容记录、治理过程跟踪、统计分析、逾期警示、信息上报等纳入日常安全工作,实现对事故隐患从排查发现到治理完成销号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第六章 隐患督办验收及安全监控
第十七条 各业务科室应对事故隐患进行分级跟踪督办,对不能按规定时限完成治理的事故隐患,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八条 加强重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监督落实,对重大隐患实行公司、业务科室及队组三级负责制,按要求建立重大隐患动态跟踪落实台帐,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 公司安检科要不定期对其他业务科室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情况进行指导服务,对隐患排查、闭合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相应的验收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对事故隐患治理结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解除督办,上报予以销号;重大隐患验收资料必须上报公司安检科及市公司相关业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地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上级公司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公司组织相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向负责督办的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审查验收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七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二条 各科室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资金保障机制,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中留设专项资金,专门用于隐患排查治理。
事故隐患治理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据实结算,以保证满足隐患治理工作需要;各分管领导应协调、保证隐患治理资金足额、规范、使用到位。
第二十三条 财务科、供销科要确保事故隐患治理所需的资金、设备及材料及时到位。
第八章 通报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在煤矿井口显著位置公告,一般事故隐患可以在井口房公告或在班前会上通报;事故隐患公告必须包括隐患主要内容、治理时限和责任人员等内容,重大事故隐患公告还应标明停产停工范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采取多种方式宣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工作要求,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建设纳入职工日常培训范围,并根据不同岗位开展针对性培训,提高全体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能力。
第九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六条 对隐患排查、整改、监控的责任追究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及重大隐患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坚持“重患必停、重患必究”的原则,除重大隐患严格按照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外,对搁置隐患、重复隐患、反弹隐患和隐瞒隐患,各分管领导要专题研究,提出处理意见,进行责任落实;对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而造成事故的,除从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外,还要追究相关部门的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坚持问题责任化原则,实施问题倒查、责任追溯,上级检查考核存在问题按照“抓系统、系统抓”的要求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全面安全管理思路,归口落实、逐级考核,并将责任落实和问题整改情况纳入安全双基考核。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要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章 其 他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预防事故隐患产生的工作机制,在采掘活动开始前和安全条件、生产系统、设施设备等发生较大变化时,组织安全、生产和技术等部门对涉及到的作业场所、工艺环节、设施设备、岗位人员等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全面辨识,识别可能导致事故隐患产生的危险因素,并进行汇总分类和危险程度评估,制定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分解落实到每个工作岗位和每个作业人员,预防事故隐患产生。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要加强自然灾害预防。对于因降雨、洪水、大风和雷电等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必须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必须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发现周边其他煤矿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造成威胁时,应当向南郊区煤炭工业局和市公司报告并请求协调解决,同时制定针对性防控措施、加强监测;自身生产活动对相邻矿井造成安全威胁时,应当及时向受到威胁的矿井通报,并制定有效措施予以排除。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与生产队组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时,在协议中必须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的管理职责。
第三十三条 各科室、队组要参照本制度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与上级有关规定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统计
| 适配人群 | 安监部门,消防机构,交通海事 | 使用场景 | 事故统计,跨部门报送,行业监管 |
|---|---|---|---|
| 制定背景 | 事故统计老是乱七八糟,各部门报的数对不上,想统一口径、说清楚到底出了多少事。 | ||
| 适用范围 | 全国所有生产安全事故,火灾道路水上铁路民航农机渔业建工特种设备都算。 | ||
| 职责分工 | 安监部门牵头管总,公安消防、交通海事、铁道、民航、农业、建设、质检这些部门各填各的表,再抄送给安监。 | ||
| 管理规定 | 必须报死亡、重伤、中毒、损失这些数字;不能漏报、迟报、瞎改数据;表格种类和填法都写明白了。 | ||
| 监督与罚则 | 省级安监每月6日前交上月报表;行业部门也得6日前抄送;不报漏报迟报造假的,按《统计法》追责;安监会抽查核对。 | ||
1.统计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其中: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航飞行、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等事故由其主管部门统计,每月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统计内容
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起数、死亡人数、重伤人数、急性工业中毒人数、单位经济类型、事故类别、事故原因、直接经济损失等。
3.报表种类及填报单位
(1)《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工矿商贸a1表、《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续)》工矿商贸a2表、《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情况》综合b1表、《地区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综合b2表,工矿商贸c1-c6表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计工作表,不上报。
(2)《火灾事故情况》行业表d1-1、《火灾死亡事故情况》行业表d1-2、《火灾重伤事故情况》行业表d1-3、《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表d1-4,由公安消防部门填报,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道路交通事故情况》行业表d2-1、《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情况》行业表d2-2、《道路交通重伤事故情况》行业表d2-3、《道路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表d2-4,由公安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填报,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水上交通事故情况》行业表d3-1、《水上交通死亡事故情况》行业表d3-2、《水上交通重伤事故情况》行业表d3-3、《水上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表d3-4,由交通海事部门填报,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铁路交通事故情况》行业表d4-1、《铁路交通死亡事故情况》行业表d4-2、《铁路交通重伤事故情况》行业表d4-3、《铁路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表d4-4,由铁道部门填报,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民航飞行事故情况》行业表d5-1、《民航飞行死亡事故情况》行业表d5-2、《民航飞行重伤事故情况》行业表d5-3、《民航飞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表d5-4,由民航部门填报,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农业机械事故情况》行业表d6-1、《农业机械死亡事故情况》行业表d6-2、《农业机械重伤事故情况》行业表d6-3、《农业机械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表d6-4,由农业部农机监理部门填报,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渔业船舶事故情况》行业表d7-1、《渔业船舶死亡事故情况》行业表d7-2、《渔业船舶重伤事故情况》行业表d7-3、《渔业船舶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表d7-4,由农业部渔业局填报,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事故情况》行业表d8-1、《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死亡事故情况》行业表d8-2、《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重伤事故情况》行业表d8-3、《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表d8-4,由建设部门填报,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特种设备事故情况》行业表d9-1、《特种设备死亡事故情况》行业表d9-2、《特种设备重伤事故情况》行业表d9-3、《特种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表d9-4,由质检总局特种设备监察部门填报,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报表的报送程序
各单位、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有关部门要按规定逐级报送。
5.报送时间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每月6日前报送上月的事故统计报表(工矿a1-a2表)。
各行业部门在每月6日前将上月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行业d1-d9)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以下各级机构、各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种类及报送时间由省级机构规定。
6.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单位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都要遵守《统计法》,按规定填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对于不报、漏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数字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7.本制度自____年3月1日起施行。以前相关的统计报表制度同时废止。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上报
| 适配人群 | 安全监理工程师,项目部安全负责人,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施工异常,事故调查,材料替换 |
|---|---|---|---|
| 制定背景 | 工地老出安全问题,有人不报、瞒报,领导不知道实情,没法及时管。 | ||
| 适用范围 | 所有施工人员、分包队伍、项目部、安全部门。 | ||
| 职责分工 | 安全监理工程师牵头查,项目部安全负责人一起干,安全部门盯落实,领导最后拍板。 | ||
| 管理规定 | 出事必须马上报;不能偷偷改图纸;材料没合格证不能用;没资质的队伍不准进场;安全措施不自检不能上。 | ||
| 监督与罚则 | 出了事要立刻汇报、查原因、定责任、写整改;安全部门全程记下来;瞒报先批评,再按损失大小处理;每月抽查执行情况。 | ||
一、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以下安全事故应及时上报公司有关领导及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
1.施工中出现安全异常,经提出后,施工单位未采取改进措施或改进措施不符合要求时;
2.对已发生的工程事故未进行有效处理而继续作业时;
3.安全措施未经自检而擅自使用时;
4.擅自变更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时;
5.使用没有合格证明的材料或擅自替换、变更工程材料时;
6.未经安全资质审查的分包单位的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施工时;
7.出现安全事故时。
二、发生了事故要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向领导和上级部门汇报,并参
加调查分析,弄清原因,查明责任,指出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
三、所有事故均应逐级汇报,及时查找因果关系,避免再次发生同类事件,安全部门应全过程记载存档,以便工作顺利展开。
四、事故发生后,由安全监理工程师会同项目部安全管理负责人共同调查,按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监理组、工作组批准实施。
五、对发生事故隐匿不报者,除进行批评教育外,视情节严重,损失大小,严肃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置
| 适配人群 | 村居负责人,分管安全领导,基层安全员 | 使用场景 | 村居事故响应,基层应急处置,属地安全管理 |
|---|---|---|---|
| 制定背景 | 村里出事没人及时报,信息漏报迟报乱报。怕耽误抢救,怕责任不清,怕上级摸不着情况。 | ||
| 适用范围 | 所有村居委会、安全员、分管安全的干部。 | ||
| 职责分工 | 村居负责人是第一人,安全员天天盯,分管领导要兜底,党政办和安监所收报查实。 | ||
| 管理规定 | 出事马上跑现场;六样内容必须报全;现场不能乱动;能直报就直报别等。 | ||
| 监督与罚则 | 电话报完补书面;每月查一次记录本;漏报迟报口头批评;报错三次要当面说明;安监所不定期抽查现场。 | ||
一、事故发生后,村(居委)负责人、分管安全领导、安全员必须立即赶赴现场,依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时限第一时间向党政办或安监所报清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二、事故发生后,村(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
三、当上级部门人员到达后,要协助上级部门人员开展事故现场调查、勘查,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询问有关知情人员,搜集有关人证、物证、书证。
四、组织对失踪人员的搜救工作,并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五、情况紧急时,村(居)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区人民政府值班室和区安监局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及处理
| 适配人群 | 项目经理,值班经理,安全员 | 使用场景 | 工地突发事故,交叉施工冲突,重伤死亡事件 |
|---|---|---|---|
| 制定背景 | 怕出事没人管,怕报告拖时间,怕抢救不及时,怕现场被乱动,怕瞒报谎报。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工程项目现场人员、项目经理、值班经理、交叉施工各方。 | ||
| 职责分工 | 项目经理是第一责任人,值班经理要顶上,项目部组调查组,上级部门盯着查。 | ||
| 管理规定 | 出事马上报经理,经理必须到场或派人去,保护现场不乱动,报告内容六条不能少。 | ||
| 监督与罚则 | 轻伤48小时报结果,重伤死亡立刻组调查组,瞒报谎报罚钱扣工资,严重就停工地。 | ||
为及时了解和妥善处理好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1、工程项目发生因工伤亡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工程项目经理。
2、工程项目经理或值班经理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要迅速赶到事故现场,指挥抢救受伤人员,把受伤人员及时送到就近医院抢救,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如不能赶往事故现场,应委派相关人员代替处理。
3、交叉施工的工程项目,在主要责任分不清的情况下,各自上报直接上级主管部门。
4、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单位工程名称、时间、地点;
2)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害程度、伤亡者姓名及现场情况。
3)事故类别;
4)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6)事故报告人姓名、工地电话。
5、发生死亡事故或重大责任事故,工程项目部与上级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并报当地公安部门的相应部门备案,并协助调查。
6、轻伤事故由项目部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结果48小时内报上级主管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结案。
7、重伤、死亡事故发生后,工程项目部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组成工程项目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积极配合政府和上级调查组的调查和处理。
8、事故发生后,工程项目负责人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件、痕迹、状态等均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9、对发生伤亡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现场,阻挠、干扰调查组正常工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经理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工程项目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后,应视情节严重程度和上级有关规定进行部分或全面停产整顿。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
| 适配人群 | 生产操作员,设备维护员,质检专员 | 使用场景 | 生产操作,设备运行,质量管控 |
|---|---|---|---|
| 制定背景 | 出了事故老是搞不清为啥发生,教训也白学。想把原因弄明白,摸清规律,吸取教训,好拿办法防住下次再出事。 | ||
| 适用范围 | 管公司里所有干活的人,还有生产、设备、质量、安全这些活儿。 | ||
| 职责分工 | 分管领导总管这事。生产部管生产事故,设备部管设备问题,质检部管质量事故,办公室管火灾交通,财务管赔钱罚款,综合中心执行处分。 | ||
| 管理规定 | 出事马上报领导,重大事故得立刻上报。填报告单,一般事故一天内交,重大两天内交。不能瞒着不报,也不能乱写假材料。 | ||
| 监督与罚则 | 出事要开分析会,查清原因、分清责任、定好措施。处理意见按大小事故分级报批。查不出责任人就让专责人担一半,没专责人领导担一半。主动认错可轻点罚,藏事推责就重罚。有功的给奖。 | ||
及时了解和研究事故原因,掌握事故规律,认真吸取教训,以便有效地采取消除事故的措施,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为了故分类:
(一)在生产操作中,因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由于误操作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的损失,为生产事故。
(二)生产装置、动力机械、电气仪表、输送设备、管道、建筑物、构筑物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损失或减产,为设备事故。
(三)产品或半成品不符合质量标准,基建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机电设备检修不符合要求,原材料或成品因保管、包装不良等造成经济损失为质量事故。
(四)发生着火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为火灾事故。
(五)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为爆炸事故。
(六)违反交通运输规则,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为交通事故。
(七)在生产活动所涉及的区域内,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的影响,突然使人体组织受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以致负伤人员立即中断工作,为工作事故。
(八)各级管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恶果的事故为管理工作事故。
二、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
(一)重大事故:
造成直接损失达10000元以上事故;或经济损失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事故(火灾、爆炸等),造成人身肢体残废的事故,均属重大事故。
(二)一般事故:
造成直接损失费达1000元以上的事故;因工负伤休三个月以内的事故,属于一般事故。
(三)微小事故:
直接损失费在1000元以下的事故,属于微小事故。
(四)职工的伤亡事故划分按国家或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火灾事故等级划分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事故损失计算按公司有关规定标准计算。
三、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一)各类事故的管理,由公司分管领导主管并做出处理意见上报,而各职能部
门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的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
生产、技术事故,由生产部负责;
设备事故由设备部负责;
火灾、交通事故,由总经理办公室、生产部负责;
产品质量事故由质检部负责;
事故的赔偿罚款工作,由财务部负责;
事故责任者的纪律处分,由公司决定,综合管理中心负责执行。
(二)凡发生事故,应立即向所在部门的领导报告,采取安全措施,重大事故应立即向公司领导自上而下报告。
(三)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起动应急救援预案,实施必要的补救措施
(四)发生事故的部门,应认真填写“事故报告单”,按规定的时间上报有关部室和分管领导。报告上交时间:一般事故不超过一天,重大事故不超过两天。
(五)发生重大事故,由责任部写出“重大事故调查报告书”按规定逐级上报。(六)不论事故大小,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在事故应急处理后,立即召开事故分析讨论会,本着“三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调查分析,一定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进行教育,吸取教训,制定出防范措施,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重大事故由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司签署意见后,上报有关部门。一般事故由车间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批准。微小事故由车间部门处理,报生产部备案。
(七)事故发生后查不出责任人时,由事故单位专责人担负一半责任。无专责人时,由单位领导负担一半责任。
(八)发生事故后,视事故责任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及表现予以不同处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虚心检讨,领导批准,可以从轻处理,对隐蔽事故情节,推卸责任,嫁祸于人者,加重处分。
(九)对事故责任者给予制裁,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十)公司建立事故档案,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旁证材料、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表、报告书等,应妥善保管。
(十一)发生事故,各生产车间和各部门负责人不得隐瞒,并对事故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
(十二)各单位负责人要及时解决和向上反映各类事故的隐患和苗头,若不予解决,或拖拉、迁就,有关人员将对后果负责。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
| 适配人群 | 安全职能部门,项目部负责人,劳务公司 | 使用场景 | 施工生产,事故调查,伤亡处理 |
|---|---|---|---|
| 制定背景 | 怕出工伤没人管,怕伤员得不到及时救,怕公司不重视安全。想让事故有人查、有人管、有人负责。 | ||
| 适用范围 | 所有施工一线的工人和带班组长,还有项目部、劳务公司、工程管理部。 | ||
| 职责分工 | 现场人员要第一时间报,项目部和劳务公司一起查轻伤,工程管理部牵头查重伤,上级和政府来查死亡事故。 | ||
| 管理规定 | 出事马上报领导和安全部,别动现场,快救人;重伤死亡必须半小时内上报公司。 | ||
| 监督与罚则 | 轻伤自己查,重伤公司查,死亡上级查;查完要写报告;瞒报谎报要追责;不整改不教育不处理不放过。 | ||
为加强对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职工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 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预防或减少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
2、 事故发生后,应按照事故的等级划分;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或造成3人(含)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1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或造成10人(含)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较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或造成5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或造成100人(含)以上重伤的,或造成1亿元(含)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3、 发生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上报上级领导和安全职能部门,并保护好事故发生现场和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及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对于重伤死亡事故,必须以最快的速度上报公司,公司须在事故发生后的半小时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
4、 直管项目发生轻伤事故的,劳务公司和直管项目部共同对事故进行检查处理;非直管项目发生轻伤事故的,由所在单位安全职能部门同其它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
5、 重伤事故由公司工程管理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处理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6、 死亡事故由上级主管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集团公司有关部门配合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7、 事故调查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不采取改进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和广大群众不受教育不放过、对事故有关的领导和责任人不查处不放过)。
8、 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9、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集团公司将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____年5月15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 适配人群 | 部门安全员,制造现场部长,主管安全经理 | 使用场景 | 现场伤亡处置,重大事故上报,轻伤事故分析 |
|---|---|---|---|
| 制定背景 | 出了工伤得马上知道,别让伤情变重,少点损失,学教训,别再犯同样错。 | ||
| 适用范围 | 公司里所有工伤事故的上报和处理。 | ||
| 职责分工 | 各部门管自己现场的事故报告。综合科报死亡事故,还帮着查原因。安全经理盯着流程。 下级发现要立刻报安全员,安全员报部长,部长报安全经理,24小时内写清时间地点人和原因。 | ||
| 监督与罚则 | 一般事故两天内交报告,重大事故七天内交。瞒报谎报要处分,严重就坐牢。综合科抽查小事故,领导抽查大事故。查到问题扣绩效分,还要记进档案。 | ||
1.目的
为了及时了解和研究职工的伤亡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与之有关的伤害和损失,吸取教训,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部发生的工伤事故报告。
3.职责
各部负责制造现场伤亡事故的报告处理。
死亡事故有综合科按规定的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并协助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4.工作程序
4.1事故的分类
4.1.1一般事故
a.轻伤事故:人员造成轻微上海或财产损坏不超过3000元的事故;
b.重伤事故:《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各种重伤事故或财产损失在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事故。
4.1.2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按《工程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3号令)的规定划分。
4.2事故的报告
4.2.1如有伤亡事故发生,最先发现的人应立即向部门安全员报告,部门安全员向部长报告,部长向主管安全的经理报告,企业负责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部门、人员姓名、事故的损失程度、事故的原因分析、处理步骤等。并按照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4.2.2一般事故,部长必须组织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填写事故报告书,在事故发生后两天内送总经理和综合科。
4.2.3重大事故,由综合科按照《工程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3号令)的规定进行事故报告分析,重大事故的事故报告书在7天内分送总经理和主管单位。
4.2.4劳务人员及其他相关方人员的事故报告由本单位进行报告,但应说明伤亡者单位、姓名、事故原因等。
4.3事故的调查处理
事故发生后,由工程部根据制造现场应急救援预案的内容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救治,并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内容对伤亡者家属进行妥善安置。
各级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应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对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
4.4事故报告的管理
发生伤亡事故后要及时、如实上报,如有隐瞒不报、虚报或有延迟上报等情况,责任人应受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受到刑事处罚。
综合科对一般事故的报告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隐瞒不报或谎报的情况应按有关规定对工程部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总经理和主管安全副经理对重大事故的报告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隐瞒不报或谎报的情况应按有关规定对综合科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综合科应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档案,按时、如实填写企业工伤事故的统计内容。
上述内容列入该部门年度绩效考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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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场景:施工事故、安全巡查、应急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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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场景:生产操作、设备运行、质量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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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场景:施工现场事故、火灾应急响应、政府事故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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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场景:生产现场事故、政府安全监管、企业应急响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