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问题库管理规定
| 适配人群 | 风场专责人,生产部专工,安监部监督员 | 使用场景 | 风场运维,安全检查,技术监控 |
|---|---|---|---|
| 制定目的 | 想让现场隐患少点,安全基础牢点,管理水平高点,问题能发现、能解决、能追责。 | ||
| 适用范围 | 管公司所有风场,管安全问题的提、审、录、改、验、考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生产部专责人管维护更新,安监部盯着监督通报,风场专人报整改,主管副总管专责人。 | ||
| 禁止行为 | 问题不录进库、不按时整改、不报情况、验收走过场、编号乱写、缺项漏项都不行。 | ||
| 检查与监督 | 每月5日前报整改情况,安监部每月通报,没做完要说明原因,不执行就扣钱,扣500或200元不等。 | ||
1 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安全生产问题库管理,不断健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和责任追究机制,积极发现和消除生产现场安全隐患,夯实公司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特制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大唐桦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问题库管理。
3 引用文件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大唐集团制〔____〕35号
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问题库管理办法大唐黑电制〔____〕6号
4总则
4.1公司问题库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实事求是、动态监督、闭环控制的管理原则。
4.2纳入安全生产问题库管理的问题包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现状同公司为了满足电力市场需求而确定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环保性目标而产生的偏差,以及同集团公司、省公司管理标准之间的偏差。
4.3问题的来源:二十五项重点反事故措施要求、技术监控、安全性评价、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经济性评价、星评以及各种安全生产检查、分析中发现的问题。
4.4问题库的管理主要包括问题的提出、审核、录入、整改、验收和考核等工作。
4.5问题库的管理工作实行专人负责制,问题库管理的专责人对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负责。
5问题库分类
5.1问题库分为计划整改部分和长期监控两个部分。其中:计划整改部分是通过制定方案,经过努力能够整改的问题;长期监控部分是受资金、运行方式、设备状态等因素限制,不能短期整改,但通过采取必要的技术及管理措施,能够保证基本目标实现、且需长期监控的问题。
5.2被列入问题库中的问题,包括重大问题和普通问题。重大问题为直接影响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否决指标实现的问题,其它问题为普通问题。
5.3被列入问题库中的问题,将是公司申请技术改造项目的主要依据。
6问题库管理
6.1公司安全生产问题库由生产部负责维护和管理。及时对企业的问题库进行更新、分析、统计,并组织实施整改。安全监察部负责监督,每月在月度工作会议上对上月问题库的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6.2建立公司、风场两级问题库管理模式,风场级问题库应收录本风场所有影响安全生产运行的问题,公司级问题库应收录各风场存在的所有影响安全生产运行的问题。
6.3风场级问题库应设专人管理,定期向生产部和安监部上报问题整改情况。
6.4公司、风场两级问题库管理专责人应及时将发现的问题登录问题库管理,对进入问题库中的问题应严格审核、及时更新,确保问题库的动态管理。
7问题库编号
7.1公司级问题库编号参照《省公司安全生产问题库管理办法》执行,风场级问题库编号按照如下原则进行:
7.1.1风场代码:hnf--桦南风电公司
7.1.2属性代码1:aq--安全性问题kk--可靠性问题jj--经济性问题hb--环保性问题gl--管理问题
7.1.3属性代码2:zd--重大问题pt--普通问题
7.1.4属性代码3:z--整改问题 j--监控问题
7.1.5顺序号:000--999
7.1.6示例:hnf.aq.zd.z-012表示桦南风电公司第012号需整改的重大安全问题。
8问题整改
8.1相关部门和风场应跟踪整改问题库中的问题,按计划实施整改工作,并定期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确保按期完成。专责人每月至少对问题库进行一次盘点和更新。每月5日前,将上月整改情况上报安监部,未按期完成整改的问题应说明原因。
8.2问题整改应执行问题整改闭环联系单制度,由安监部在每月1日前下发当月问题整改闭环联系单(见附件),到规定的整改期限经各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收回。
9问题的验收
9.1各单位在制定问题整改方案中必须确定整改验收人,各整改验收责任人应切实履行好职责,对所完成整改的问题及时组织验收,做到闭环控制。
9.2需要省公司验收的问题,由生产部向省公司提出验收申请,由省公司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验收。
10考核
10.1生产部每月1日前应将执行单填制并下发至问题所属单位。未及时填制并下发,每次考核生产部500元。
10.2生产部未及时对企业问题库进行更新和维护,每次考核生产部500元。
10.3安监部未及时对每月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和通报,每次考核安监部500元。
10.4验收人未及时履行验收职责或验收结论与实际完成情况不符,每份执行单考核验收人200元。
10.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每份执行单考核问题所属单位200元。
①执行单未在规定的“要求反馈时间”之前上报;
②执行单应由问题所属单位填写或应由问题所属单位联系填写的栏目未填写;
③问题未在计划完成时间之内完成,且未完成的理由没有得到厂部认可。
10.6录入问题库的问题缺项、漏项,不及时、整改计划制定的不科学合理,每次考核问题库管理责任人100元。
11附则
11.1本规定由大唐桦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11.2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问题库管理规定:水电厂安全生产
| 适配人群 | 值长,安全员,班组长 | 使用场景 | 班前班后会,春秋季检查,安全日活动 |
|---|---|---|---|
| 制定目的 | 厂里要保大家不受伤,设备不坏掉,得把安全当头等大事抓起来。 | ||
| 适用范围 | 全厂所有人,干生产、检修、运行这些活儿的都得守规矩。 | ||
| 职责分工 | 厂长是总负责人,副厂长管自己那块,安监科盯着落实,班组长盯现场。 | ||
| 禁止行为 | 不准不培训就上岗,不准不按票干活,不准瞒事故,不准用没检的工具。 | ||
| 检查与监督 | 新员工必须三级教育 考试,每月查隐患,每季大检查,没做到就通报批评,严重就处罚。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搞好我厂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全厂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单位必须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 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各级领导必须根据厂下达的年度安全目标,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 安全目标
第三章
第五条 厂安全目标
㈠死亡事故为零;
㈡重伤事故为零;
㈢火灾、爆炸事故为零;
㈣轻伤事故不超过5‰;
㈤经济损失人均不超过50元;
㈥百日安全生产无事故记录三个。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 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的落实负全面责任。
第七条 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全厂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八条 安全监察科对全厂安全生产工作负监督和管理责任。
第九条 生产技术计划科对全厂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十条 工会对全厂规程制度执行、劳动保护等情况负监督责任。
第四章 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水利、电力行业、海河水利委员会、引滦工程管理局与电力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程、规定。规范各单位的生产行为,使安全生产工作实现规范化、标准化。
第十二条 执行厂下发的规程制度如下:
《运行规程》、《运行工作制度》、《检修规程》、《消防规程》、《习惯性违章处罚办法》、《潘家口水电厂二类障碍、异常、未遂调查统计若干规定》、《潘家口水电厂安全生产责任制》、《潘家口水电厂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等。
第十三条“两票三制”(工作票、操作票;交接班制度、巡回检查制度、设备定期试验转换制度)和设备缺陷管理制度等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制度,在执行上必须严肃、认真,做到标准化、规范化执行。
第五章 安全培训
第十四条 新入厂的职工、临时工、实习人员须经厂、分场、班(值)三级安全教育,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能进入现场。
第十五条 每年对全厂安全员进行一次培训;每年厂、分场、班(值)分别对全厂所属人员进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消防规程》考试,考试不合格不准上岗。
第十六条 新任值长和生产领导干部,须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培训和考试,并持证上岗。
第六章 安全活动
第十八条 班前会和班后会
㈠班前会: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工作任务,做好事故预想,布置安全措施,讲解安全注意事项。
㈡班后会: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
第十九条 安全月与安全日
㈠每年6月与国家同步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8月份根据水电厂实际开展不同主题内容的安全生产月活动。
㈡生产单位各班、值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检查本周安全情况,学习有关规程、规定,研究下周安全注意事项,做好记录,分场(科室)领导应参加并检查活动情况。
第二十条 安全分析会
㈠每年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总结全年的安全生产工作,布置下年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㈡每月的生产会议在总结生产、布置生产的同时,分析、总结本月安全生产情况,布置下月安全生产工作。
㈢分场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员会议,分析安全生产情况,讨论布置安全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安全检查
㈠每年开展春、秋季安全大检查(春季安全大检查以防雷、防暑、防洪度汛为主;秋季安全大检查以防冻、防火为主)。安全生产月期间,根据生产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活动。
㈡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及时消除,责成专人限期解决。
第二十二条 安全简报
厂安全简报,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全厂安全生产情况,总结经验和事故教训,及时反馈事故信息和落实防范措施情况。
第七章 反事故措施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二十三条 反事故措施计划,每年9月份前由生产技术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主管副厂长和总工审定,经厂长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每年9月份前由安监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提出,主管生产副厂长和总工审定,并征求工会意见,经厂长批准后执行。
第八章 安全监察
第二十五条 安全监察机构
㈠厂设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安全生产领导工作。
㈡安全监察科代表厂行使安全监察职能。
㈢厂安全监察人员应经上级安全监察部门的资职审查,取得《安全监察证》,做到持证上岗。安监负责人的任免,在提请决定前,应经上级安全监察部门认同。
㈣ 厂安全监察人员、分场和班组安全员组成厂三级安全网。
第二十六条 安全监察部门的职责
㈠监督厂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的贯彻执行。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进行监察。安监人员经常深入现场查阅有关生产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按规程规定认真做出处理。
㈡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监督安全工器具、起重机具、登高工具的定期试验工作。
㈢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㈣组织事故调查,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做好事故分析、处理和统计报告工作。
㈤ 组织编制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执行。
㈥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隐患,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下达《安全监察通知书》,限期解决。
㈦ 监察现场培训计划的执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学习、考试和反事故演习。
㈧ 对厂属各单位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㈨ 监督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工器具的购置、发放与使用。
第二十七条 安全监察人员职权
㈠ 参加新建、改建、扩建、更改工程和技术革新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和竣工验收。
㈡ 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
㈢ 发生事故后,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调查和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向有关单位和人员索取原始资料,并拍照(录)事故现场。
㈣ 对事故的认定、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并向上级直接反映。对隐瞒事故或阻挠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㈤ 有权提出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给予表扬或奖励;有权对事故过失人员根据情节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章 发包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厂所有发包工程,都必须由我厂和承包方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签订书面的工程合同,合同中必须具体规定发包和承包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明确双方安全责任人。
第二十九条 发包方(厂)安全责任
㈠对承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确认符合各项安全要求。
㈡开工前对承包负责人和技术人员进行全面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和资料。
㈢在危险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在可能造成爆炸、触电、机械伤害、烧烫伤等事故或可能引起生产设备停电、停运事故时,发包方(厂)应事先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厂)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并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设监护人。
㈣落实合同中规定的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措施、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第三十条 承包方安全责任
㈠开工前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其掌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
㈡复杂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制定单独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合格后贯彻落实。
㈢现场施工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发包方颁发的安全、文明生产的规定。
㈣开工前对施工设备、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
㈤承包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㈥承包单位负责人对发包单位安监部门提出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
㈦承包单位对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必须及时报告我厂安监部门。
第三十一条 我厂的安监部门发现承包单位施工中的不安全情况,有权纠正或立即停止工作。
第三十二条 招用的特种作业人员(电工、司炉工等)必须经地方劳动部门或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三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安全管理和劳保发放上应与我厂正式职工同等对待。
第三十四条 分场、班组严禁对外发包或承包工程。职工严禁私自承包工程。
第三十五条 凡列入我厂的单项工程、大修、更改、基建项目,在施工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安全监察部门审核后,认真贯彻执行。开工前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保证安全。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奖励;对在工作中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等造成事故者应给予处罚。
第三十七条 厂设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奖和发现设备重大缺陷奖。
第三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事故者,除扣除已发奖金外,还必须严肃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安全监察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问题库管理规定: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奖罚规定
| 适配人群 | 架子工,塔吊工,安全员 | 使用场景 | 脚手架搭设,塔吊安装,临时用电 |
|---|---|---|---|
| 制定目的 | 怕出事,想让大家干活时多留心安全,少受伤,工地看着也整齐点。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在工地干活的人,管戴帽子、系带子、挂安全带、搭架子、接电线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项目经理兜底,安全员天天盯,电工和架子工各管自己那摊活,安全科最后查。 | ||
| 禁止行为 | 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带、酒后上岗、光脚穿拖鞋、用不合格网和电箱、无证搭架子接电。 | ||
| 检查与监督 | 开工15天内报名单交方案,安全科不定期查,没报或错就罚钱,月底检查资料,缺一次罚100元。 | ||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提高广大职工、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素质,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到"责、权、利"相结合,奖罚分明,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公司设安全奖,如果工程施工期间(从项目部进场至退场)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费用在1000元以下),公司给予项目部按图纸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的奖励,或按工程产值的千分之一作为安全奖。主体竣工时奖百分之五十,项目退场后奖百分之五十。取得市级安全文明工地每平方米奖0.5元。取得省级安全文明工地的奖每平方米奖1元。
二、施工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部,必须配备二名以上专职安全员;施工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部必须配备一名以上专职安全员;施工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项目部主体施工阶段必须配备一名专职安全员,装饰阶段(外墙抹灰完成后)必须配备兼职安全员。专(兼)职安全员责任心要强,对整个工程的各种安全防护设施、施工机械、文明施工等进行交底与验收,项目经理是工程的安全第一责任人,管理人员都是兼职安全员。工程开工15日内,由项目部报送专(兼)职安全员名单到安全技术科备案,否则罚项目部1000元。
三、施工现场门卫处必须备齐十个以上合格安全帽,每缺少一个备用帽,罚项目部30元。进入施工现场所有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帽带,违者每人每次罚款10元,管理人员每人每次罚款50元,不听劝阻者加倍处罚。安全帽老化,破损后必须更换,否则每一个安全帽,罚款10元。
四、安全带必须齐全合格,超过2米以上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每人每次罚款20元,塔吊工等高处作业人员不系挂安全带,每人每次罚款20元,项目部不发安全带,罚项目部每条50元;2米以上高处作业人员,不论工种,必须系挂安全带,不系安全带者每人每次罚款20元。
五、违章指挥和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违章指挥人罚款100元。
六、严禁光脚、穿拖鞋、高跟鞋或易滑鞋进入施工场地,高处作业须穿防滑鞋,着装整齐,违者每人罚款20元。
七、严禁酒后上岗,岗位上不准嬉戏打闹,违章者每人罚款20元,管理人员每人罚款50元。
八、进场所有职工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签定安全生产合同,由项目部存档(劳务分包人员与劳务分包方签定劳动合同)每缺少一人罚项目部20元;工程开工后15日内,必须将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创优措施及施工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季节性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分部工程,如: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临时用电工程、起重机械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及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如外电防护等)专项施工方案由技术负责人编制,项目经理、公司安全科长审核后报总工审批,否则每缺少一项罚项目部100元。
九、脚手架工程的搭设和拆除作业必须使用专业队伍,整个搭设与拆除作业符合jgj130-____《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脚手架施工前,由项目部报送脚手架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特种作业证书原件到安全科备案,安全科将随机抽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是否人证信息一致,如有人证信息部一致或无证上岗,罚项目部500元。
十、脚手架基础必须夯实、平整、有垫木、钢底座和扫地杆,扫地杆要水平,距地不大于20cm,违者每处罚架子工10元;脚手架底排水要畅通,优先选用定型化、工具化的排水沟槽。
十一、从第一步架搭设连墙件,并按"两步三跨"或"两步两跨"采用菱形或矩形布局,在不能留架眼的部位,可采用软拉节与刚性拉节相结合的方式,连墙件靠近立杆设置,否则,每项缺少一处罚架子工10元。
十二、从第二步架设安全网,往上每隔一层或不大于2步架高度设一道层间网,必须先挂平网后铺脚手板,安全平网的绑扎点不大于30cm;安全立网从第一步架开始,全封闭设置,全眼连接。立网、平网张网面不足,跟不上进度、松垮、网有漏洞、破损老化现象,网内有杂物,清理不及时,罚项目部200元,网非推荐产品,无"三证两票 "的,每处罚项目部500元。
十三、操作层做到:脚手板铺满,每页脚手板封三道,设挡脚板和两道防护栏杆,有随层网,双排架靠墙部位铺满,间隙不大于15cm,否则每缺一页脚手板罚架子工和项目部安全员各5元,出现探头物件罚架子工和项目部安全员各20元。
十四、小横杆靠近主节点设置且严禁拆除(操作层小横杆间距不大于0.75米,操作层以下中间一根小横杆可拆除)否则每缺少一根罚架子工5元。
十五、剪刀撑从转角开始搭设,必须随架体高度连续设置,相邻剪刀撑间距不大于15米,只有1-3跨的架体设置"之"字撑。超过24米高架必须满设剪刀撑,双排架转角,中间每隔6跨连续设内撑,否则每缺少一处,罚架子工50元。
十六、脚手架采取挂牌验收制度,分步分段验收,住宅楼一般每层一户为一验收段,框架工程每层隔15米左右为一验收段,由项目部安全员验收合格挂牌后方可使用,如不验收就使用,罚使用人200元,不合格就挂牌罚安全员每段300元,验收后,无签字验收手续,罚相关人员(安全员、使用人、搭设人员、技术负责人、资料员)每段各10元。有安全平网的部位,靠墙一侧必须封闭严密,小于30cm处用竹排封闭并封绑,大于30cm处用安全平网封闭,如靠墙部位封闭不严,则每一延长米罚架子工10元。
十七、主体工程(拆模阶段)应搭设阶梯形料台,立杆必须从地面搭起,料台长为4跨,宽为2m,立网,挡脚板、栏杆、连墙件、荷载限量牌、操作层、靠墙部位、安全平网都应齐全,否则,每一处不合格,罚架子工30元。
十八、主体工程必须搭设上人斜道,斜道坡度为1:3,防滑条宜为3-4cm木条,间隙不大于30cm,其搭设方法同外脚手架,否则罚项目部500元。
十九、在建工程按规范必须搭设进出口防护棚,其长度由建筑物的坠落半径决定,宽度为3m,架体与建筑物之间必须封闭严密,否则,每一洞口罚架子工100元。
二十、外墙抹灰阶段,必须有专业队伍在前面设随层网,铺脚手板进行防护,架体错层处防护要严,且不大于两步,拆架必须由专业队伍按先搭设的后拆的原则进行,拆除物体严禁抛掷,现场设专人监护,否则罚架子工与项目部各50元抛掷架管每根罚款100元。
二十一、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搭设与拆除必须由专业电工来完成,每搭设完一部分临时用电必须由安全科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对整个用电系统实行挂牌验收制度,不验收就使用的,罚项目部500元。
二十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搭设与拆除必须符合jgj48-____《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按三相五线制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否则罚电工100元。
二十三、必须按三级配电、二级保护的原则配电,无漏电保护器,罚项目部100元,如果失效未按周期测试罚电工50元。
二十四、配电箱、电缆等材料,必须是省推荐产品,且不达到报废标准,工地杜绝使用软线和护套线,专用保护零线必须是绿黄双色线,且在供电系统中不作他用,否则每处罚电工20元。
二十五、严禁采用附线方式做保护零线,必须保证保护零线有可靠的电气连接,并接到电器外壳上。每个配电箱底必须做2.5平方毫米以上多股双色铜芯线的两根接地线。用接线帽与接地体可靠连接,接地体为角钢、扁铁或钢管,保护零线不得装设开关或熔断器,否则罚电工50元。
二十六、配电箱安装距地面1.3-1.5m,固定牢固,移动配电箱安装高度为0.6m,电缆穿过箱体必须有护套,配电箱必须有工具式防护罩,移动开关箱离设备不得大于3m,否则,每处罚电工20元。
二十七、楼上分箱电缆线沿架体穿护管用绝缘子固定,塔吊的电缆线沿塔体垂直穿护管用绝缘子固定,设施用电每间设触电保安器,沿顶棚套用pvc管(槽)敷设,严禁设明线,否则罚电工100元。
二十八、配电箱、电闸的门、锁、盖、螺帽、标签必须齐整完好,每少一件罚电工10元。
二十九、严禁一闸多用或未经漏电保护器接线,严禁用非标准材料代替保护线,违者每处罚电工30元。
三十、塔吊等高出建筑物的构筑物顶部设避雷针,基础处对角做2组接地线,用接线帽与接地体可靠连接,作防雷接地的电气设备,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否则每处罚款50元。
三十一、施工现场的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零线,施工现场如遇外电线路需做外电防护时,必须报安全科审批。
三十二、塔吊的安装与拆除作业必须由具备安装(拆除)资质的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队伍来完成,安装(拆除)前项目部必须与安装(拆除)队伍签定安全合同,与安装作业人员逐一签定技术交底,项目部将安装拆除合同及安装队伍人员名单证件、塔吊工名单证件、塔吊备案手续报安全科备案,否则罚项目部1000元,项目部安全员200元。
三十三、塔吊安装时,由安全科、设备科专职人员在现场监护,安装前由出租单位出具合格证明,安装完毕后,由设备科组织人员将塔吊各种装置调试齐全,会同安全科、项目部、出租单位、安装单位共同验收后由安全科申请建委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违反制度私自提前使用的由项目部承担一切后果并罚项目部经理1000元,罚安全员100元。
三十四、塔吊基础必须留置砼试块,基础砼最边缘离开建筑物外脚手架排水沟50cm,塔吊周围设置排水措施。
三十五、塔吊的限位、保险必须齐全灵敏,否则每项罚款100元,必须设置卷扬机钢丝绳防滑,吊钩保险及前臂(按照新作法)、标准节、塔帽的安全绳杆,必须在塔吊安装前安装完毕,否则每缺少一项罚款100元。塔吊的防松帽、开口销、避雷针必须齐全,否则每项罚款50元。
三十六、吊车工吊装前必须试吊,物料绑扎,放置要平稳,牢固,吊装钢模板必须采用专用吊笼,吊装易散落物体必须采用吊盘,否则罚项目部1000元。
三十七、所有吊索全部采用钢丝绳,杜绝使用铁丝,麻绳等材质,不得使用自制吊钩,必须使用卸扣,否则罚款项目部100元。塔吊起重绳或吊索起刺不及时更换的罚项目部每根100元。
三十八、塔吊工对吊装过程负主要责任,严格执行"十不吊"原则,严禁违章作业,做到不安全不吊装。
三十九、塔吊应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存放在安全资料中备查,如无此类证明,塔吊严禁使用。
四十、在建工程安装多台塔吊,必须符合防碰撞措施,且有防碰撞方案,报安全科审批。
四十一、对液压机、附着式塔机,必须在顶升一次,加一次附着后由设备科、安全科共同验收一次,否则罚项目部500元。
四十二、洞口、邻边无定型化、工具化防护设施或防护不严密,罚项目部每处30元。
四十三、装饰(抹灰)阶段必须使用改进型料斗,严禁搭设"背包式"卸料台,否则罚项目部每个100元
四十四、吊篮必须使用正规厂家生产的具有合格证的产品,杜绝使用自制吊篮,否则罚项目部1000元。
四十五、吊篮的保险、安全锁、副绳必须齐全,严禁采用沙袋做配重,否则罚项目部200元。
四十六、吊篮安装完毕使用前必须由安全科、设备科验收合格并办理签字手续后方可使用,不验收就使用罚项目经理500元、安全员50元,以后吊篮每移动一次,必须由安全员验收一次,并办理签字手续,否则罚安全员50元。
四十七、严禁乘坐吊笼、井架上下,违者罚乘坐者及操作人员各30元,罚项目部20元。
四十八、施工机具应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必须专人专机操作,安装后必须由安全科、设备科共同验收合格挂牌后方可使用,并办理签字手续,不验收就使用罚使用人每机200元,罚项目部100元。
四十九、施工机具无定型化、工具化防护机棚或"带病"作业。安全防护措施不全,每机罚项目部60元。
五十、机械转动部位必须有防护罩,违者每处罚项目部30元。搅拌机无手柄保险或无料斗挂钩保险罚款30元,钢丝绳不及时更换罚50元,施工机具无随机开关罚款30元,。
五十一、杜绝使用多功能电刨,违者罚项目部1000元。
五十二、木工场地严禁吸烟,违者每人每次罚款10元,木工场地、焊割作业区,仓库、食堂处应备齐消防器材,违者罚项目部每处100元。
五十三、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符合安全性要求,办公区、生活区、作业区相互隔开, 杜绝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职工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符合卫生标准,否则罚项目部200元。
五十四、现场应绿化、美化、亮化,主干道路要硬化,物料堆放要齐,标识牌要齐全、统一、有效。现场文明施工差,工地脏、乱、卫生差,罚项目部300元,项目经理100元。
五十五、安全技术资料应由资料员主管,随施工进度及时整理,资料填写应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准确真实,字迹工整,手续完备,无代签字,在每月21号前报安全科审查,未报审的,罚资料员100元。竣工15日内将整套资料整理归档,否则每次罚资料员50元。
五十六、项目部应根据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否则罚项目部500元。
五十七、凡进场职工必须由项目经理考核,选用身体健康、精神健康的人员,严禁雇佣60岁以上或身心不健康的或有精神病史的。一经发现必须立即辞退,违反规定发生问题的由项目经理承担全部责任。
五十八、凡未做要求的严格按照"一标准、五规范"及有关规定执行,对突发性、临时性的防护,有项目部安全员当场监护。
五十九、对于工程施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必须在事故发生两小时内必须报公司技术安全科,隐瞒不报者一经发现罚款300元,并承担一切责任。
六十、如果发生以上情况之一者,有安全科出具罚款单,并有工程管理人员签字。如果管理人员拒绝签字,则有安全科盖章,经办人签字生效,且罚款加倍。
安全生产问题库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培训
| 适配人群 | 新入职员工,转岗人员,复工人员 | 使用场景 | 新员工入职,工种调整,伤愈复工 |
|---|---|---|---|
| 制定目的 | 大家安全意识不够强,容易出事。想让大家懂安全知识,少受伤,干活更安心。 | ||
| 适用范围 | 全公司所有人,新来的、换岗的、休完假回来的,都要学安全内容。 | ||
| 职责分工 | 办公室牵头搞公司级教育,部门领导管自己人培训,主管领导盯落实,办公室查有没有漏掉人。 | ||
| 禁止行为 | 新员工不培训不能上岗,换岗前不学安全不准干新活,休长假回来不补课不能复工。 | ||
| 检查与监督 | 办公室每月查名单,看谁没参加教育,缺一次扣当月安全分,月底汇总报总经理,三次没学清退处理。 | ||
1、目的
增强员工安全意识,提高员工安全素质,让员工掌握安全技术知识。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
3、 形式
安全教育形式:新员工入公司的安全教育,变换工种教育,复工教育。
4、管理规定
4.1二级安全教育;
4.1.1 公司级安全教育
新进公司的员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培训工、实习人员),由办公室组织安全教育。
4.1.1.1 公司级安全教育内容。
1、 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相关方针、政策、法规、法令及其重要性;
2、 企业的生产特点、危险部位安全须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劳动安全基本常识。
3、 企业工伤事故的分析及预防方法。
4.1.2 部门级安全教育
1、 部门安全卫生教育,由部门主管领导负责。
2、 部门级安全卫生教育内容
a) 部门设备分布、要害部位、危险区域、有害有毒作业情况及预防知识等;
b) 部门安全生产、制定文明及环境保护规定的要求;
c) 部门工伤事故分析及预防;
d) 部门防火知识;
e) 部门的生产特点、作业环境、危险区域、设备状况和消防措施以及安全、文明生产、定置管理、环保制度等;
f) 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做实际操作示范;
g) 正确使用、爱护个人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
h) 本部门曾发生过的事故分析和预防措施;
4.2变换工种教育
4.2.1员工变换工种,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教育;
4.2.2变换工种安全教育,根据工种改变范围,分别按“二级安全教育”程序进行;
4.2.3教育率达100%;
4.3复工教育
4.3.1凡因病假、事假、产假等离位三个月以上者和工伤伤愈复工者,必须进行复工前安全教育。
4.3.2复工教育按“二级”教育程序进行。
4.3.3复工者必须先到本单位主管领导处报到,然后由复工者领导提供(复工者)名单到公司办公室进行复工教育。
4.3.4教育内容:上岗前安全思想及本岗位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教育,特别是对工伤者的复工教育要针对伤者的事故案例进行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吸取教训,提高预防能力。
4.3.5复工教育率要达100%。
安全生产问题库管理规定:安全生产检查
| 适配人群 | 安监部负责人,发电部班组长,维护部技术员 | 使用场景 | 发电设备检查,设备维护检查,燃化作业检查 |
|---|---|---|---|
| 制定目的 | 让安全检查变成日常习惯,不临时抱佛脚,早点发现隐患,别等出事才着急。 | ||
| 适用范围 | 公司各部门和外协单位,查设备、班组、两票三制、消防、工器具、现场措施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副总盯总方向,安监部统筹安排检查考核,各部门和外协单位自己查自己,落实到人头。 | ||
| 禁止行为 | 不能漏查关键部位,不能拖着不改问题,不能伪造检查记录,不能让隐患过夜。 | ||
| 检查与监督 | 每月固定周四上午检查,各组按表执行,安监部月底汇总打分,没完成的扣绩效,整改超3天要说明原因。 | ||
1、 目的与范围
1.1目的:为规范本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使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常态化,制定本管理规定
1.2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张家港沙洲电力公司各部门及在沙洲公司工作的外协单位。
2、管理职能
2.1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对安全生产检查管理负领导责任。
2.2安监部是安全生产检查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检查的统筹管理。有权对安全生产检查管理中的事项进行协调、检查、考核、裁决,对安全生产检查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2.3公司各部门、外协单位在安监部的领导下,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检查的具体日常管理,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管理负直接管理责任。
3、组织机构与分工:
3.1安全生产检查领导小组:
组长:李东辉 翟向阳
副组长:武国忠、季永华、胡银雷、朱世春
成员:刘鸿斌、葛拥军、赵世明、陈汀、刘 相、郑国良、肖 安、陆志富
3.2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组
组长:刘鸿斌
副组长:郑国良、肖 安、陆志富
成员:岳利平、何利华、赵世明、徐东岩、金升益、季张锋、季先忠、王国庆、张国学、王正法、朱金才、何长根、王飞、李宝利、倪健新
3.3检查与分工
检查组 负责人 检查成员 检查内容 检查时间
发电安全检查组 陆志富 岳利平、徐东岩、金升益、季张锋、王国庆、张国学、王正法、王 飞、李宝利 发电部管辖设备、班组建设、安全活动、设备标示、两票三制、仓库、安全工器具、消防设施、安全设施、安全培训、现场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文明卫生情况 每月第一周周四上午9:30-11:30
设备维护安全检查组 郑国良 赵世明、季先忠、徐东岩、金升益、季张锋、王国庆、张国学、王正法、王 飞、李宝利 维护部管辖设备、班组建设、安全活动、设备标示、两票三制、仓库、安全工器具、消防设施、起重设施、安全设施、安全培训、现场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文明卫生情况 每月第二周周四上午9:30-11:30
燃化安全检查组 肖 安 何利华、徐东岩、金升益、季张锋、王国庆、王正法、朱金才、何长根、王 飞、李宝利、倪健新 燃化部管辖设备、班组建设、安全活动、设备标示、两票三制、仓库、安全工器具、消防设施、安全设施、安全培训、现场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文明卫生情况 每月第三周周四上午9:30-11:30
外协单位综合安全检查组 刘鸿斌 岳利平、何利华、赵世明、季先忠、郑国良、肖 安、陆志富、徐东岩、金升益、季张锋、王国庆、张国学、王正法、朱金才、何长根、王 飞、李宝利、倪健新 各外协单位管辖设备、班组建设、安全活动、设备标示、两票三制、仓库、安全工器具、消防设施、安全设施、安全培训、现场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文明卫生情况 每月第四周周四上午9:30-11:30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安全生产检查的目的和原则
4.1.1安全生产检查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一项重要措施,是通过查找生产过程中和生产管理上的不安全因素及隐患,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正常的生产秩序及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4.1.2安全生产检查的原则:“边检查、边整改、边考核”
4.1.3安全生产检查分类与管理:
4.1.3.1安全生产检查分为:
4.1.3.1.1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
4.1.3.1.2春、秋季安全大检查。
4.1.3.1.3机组大小修安全大检查。
4.1.3.1.4消防设施、起重设施、特种设备、电缆、防火、防汛、防污闪、防暑、防雷的专项检查。
4.1.3.2安全生产检查分为:班组自查、本部门自查、安监部检查、公司大检查.
4.1.3.3安全生产检查管理:
4.1.3.3.1班组自查:要求班长结合本班组日常工作、班组建设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每周记录一次备查。
安全生产问题库管理规定:公司安全生产
| 适配人群 | 安全管理员,机楼负责人,线路作业员 | 使用场景 | 电信施工,机房运维,线路维护 |
|---|---|---|---|
| 制定目的 | 怕干活出事伤人,想让大家平平安安上班,顺顺利利干活,别出乱子。 | ||
| 适用范围 | 管所有干活的人,管设备、工地、电梯、电线、危险品这些事儿。 | ||
| 职责分工 | 总经理兜底,安委会拿主意,各单位领导带头干,安全员天天盯现场,工人自己守规矩。 | ||
| 禁止行为 | 不准带病开机器,不准乱动危险设备,不准没证就上高处或碰电,不准瞒报小事故。 | ||
| 检查与监督 | 每月查几次现场,安委办盯着改问题,不改就扣钱,严重了要处分,年底评先进看实绩。 | ||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邮电通信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五条 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通信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担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 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各机楼(房),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 对新职工、临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 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五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须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须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须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二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二十四条 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五、电信线路
第二十五条 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第二十七条 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安全规定。
第二十九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引发火灾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七、电梯
第三十条 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守市劳动局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第三十一条 新购的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市劳动局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电梯销售商须在本市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第三十二条 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市劳动局验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
第三十三条 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第三十四条 负责管理电梯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第三十五条 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电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市劳动局安全认可的单位。
第三十六条 电梯管理单位须将电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副本报公司安委办备案。
八、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三十七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三十八条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四十条 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十八周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九、检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四十二条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四十三条 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十、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四十七条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四十八条 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对事故责任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五十一条 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造成的负伤或死亡。4.职业性疾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规定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五十四条 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一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标105日的失能伤害。3.死亡。
第五十五条 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第五十六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5.对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6.对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五十七条 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二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2.驾驶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均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1.o计)为限。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二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
第五十八条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九条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询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十一、附则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措施。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安全生产问题库管理规定:测绘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
| 适配人群 | 测绘队领导,安全生产检查员,中队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野外测绘,测区踏勘,特种作业 |
|---|---|---|---|
| 制定目的 | 怕出事伤人,想让干活时更安心,保护大家身体,帮测绘工作走得更稳。 | ||
| 适用范围 | 所有测绘单位和职工,管野外作业、设备操作、防护用品使用这些活儿。 | ||
| 职责分工 | 局里领导带头抓,队院设安委会,中队长管中队,班组长盯班组,检查员跑现场查问题。 | ||
| 禁止行为 | 不准违章指挥,不准冒险蛮干,不准不戴防护用具,不准设备带病上岗,不准瞒报事故。 | ||
| 检查与监督 | 每月自查,每年至少两次大检查,查出问题发整改书,限期改完,没改的通报批评,严重就追责。 |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测绘职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测绘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测绘系统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落实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
第三条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管理部门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由人事劳资、生产、计划、财务、物资、保卫、工会等部门人员共同组成。
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担任。办事机构一般设在人事劳资部门,并指定专人担任安全生产检查员。(二)队(院)相应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检查员。(三)中队(室)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中队长(主任)负责,并配备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小组(班)的安全生产工作由组(班)长负责,并配备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四条 测绘系统内其他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置和配备
相应的机构和人员。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全生产检查、管理人员的职责,是搞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保证。
第六条 各级行政主要领导对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其他方面工作的领导在其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负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生产作业现场的直接指挥者负直接领导责任,生产作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
各级领导要坚持生产与安全并重的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签订各项经济承包合同时,要明确安全责任和目标,提出实现目标的具体措施。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部门及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
面的法规、制度和规程。结合生产实际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并检
查执行情况。
(二)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并组织落实。
(三)组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监督落实。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协调处理跨单位的事故隐患。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发出《事故隐患整改意见书》,令其限期整改。
(五)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表彰、奖励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及个人,批评忽视安全生产的行为,以及惩处由此而造成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
(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宣传活动,增强广大职工安全意识。
(七)督促所属单位按规定配发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八)督促所属单位按整改计划落实并用好安全生产措施经费。
(九)协调劳动、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对所属单位劳动条件、劳动环境进行检测和评价。
(十)组织对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
(十一)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第九条
队(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
(一)根据国家、部门及地方政府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有关管理规定,并检查执行情况。(二)组织建立并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三)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年度计划和整改措施计划。
(四)结合工作实际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宣传表扬安
全生产方面的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生产的行为。(五)督促有关人员了解和踏勘测区安全情况,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六)根据整改计划落实并用好安全生产措施经费。(七)监督检查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配发和使用情况。(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防止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九)调查和处理伤亡事故,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十)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第十条 测绘管理部门和队(院)的安全生产检查员、中队(室)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小组(班)安全员的职责,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
制定。生产单位中各部门,都应该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
产负责,要求职责明确,落实到人。
第十一条 全体职工应该自觉地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制止生产作业中的违章行为,爱护和正确使用仪器、设备、工具及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和向上级部门申述。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是贯彻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措施。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规制度的贯彻,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安全教育的实施,事故隐患的整改,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须结合实际采取自查、互查、抽查、普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在坚持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经常检查的同时,各测绘管理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还应每年定期组织二至三次的全面检查。
第十五条
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要做到边检查边改进,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对限于条件不能及时解决的问题,应订出具体措施,限期解决。
第十六条
抓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是各级领导和安全生产检查、管理人员的重要职责,通过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其在生产中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第五章 安全生产教育
第十七条 各级领导必须重视安全生产教育,建立并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测绘管理部门和队(院)的安全生产检查员须通过由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单位进行的安全教育,在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任职资格证后方能上岗。
第十九条
队(院)主管领导的安全教育由测绘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进行,教育内容包括国家和部门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知识等。
第二十条
中队(室)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小组(班)安全员和职工的安全教育,由队(院)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其教育内容和时间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必须通过队(院)、中队(室)、小组(班)三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上岗。三级教育的时间总共不得少于四十学时。
(一)队(院)级安全教育内容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有关的安全技术知识。(二)中队(室)级安全教育内容包括典型事故案例和事故预防措施、事故应急措施等有关知识。
(三)小组(班)级安全生产教育内容包括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
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
第二十二条
职工变换作业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复岗时,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作业时,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过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方可上岗工作。
第二十四条
生产单位各级领导要重视对临时用工(含从测区招用的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具体工作由中队(室)和小组(班)负责。教育的内容应结合作业地区、分配的工作和本人实际情况进行,一般应侧重于劳动纪律、安全知识以及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和测量工具的正确使用等。
第六章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应尽快将事故发生
的时间、地点、程度等概况,按隶属关系分别逐级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和当地劳动等有关部门,同时报国家测绘局。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
规定及时上报的,事后应充分说明原由。
第二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向单位报告,同时迅速组织抢救并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需变动事故现场时,必须事先做好标记、拍照、摄像或绘制事故现场图。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各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事故等级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或指派主管领导赴现场处理事故、指挥抢救,同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重大伤亡事故,国家测绘局派员赴事故现场,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特别重大伤亡事故,国家测绘局领导赴事故现场,参加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的责任是:查明事故的事实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确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包括善后事宜)和防范措施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在进行工作时,单位和个人均须给予支持与合作,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三十条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及其事故责任者和负事故领导责任的人员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法规,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追究事故责任。(一)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二)擅自更改、拆除、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造成事故的。(三)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岗位、擅自在非本职岗位上作业造成事故的。(四)安装、检验、修理仪器设备及汽车等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事故的。(五)仪器、设备带病运行,安全装置不齐全,超温、超速、超压、超重、超负荷运行造成事故的。
(六)不按规定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及用具,造成事故的。(七)因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八)其他应负事故责任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追究事故领导责任。(一)忽视安全生产管理和教育工作,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防护设施不健全,导致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二)未按整改计划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经费,使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得不到改善造成事故的。(三)强迫职工冒险作业,或安排有职业禁忌者从事所禁忌的工作,或安排未通过特种作业技能鉴定(考核)的人员上岗从事特种作业,或不按规定给职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或由于安排作业人员超负荷劳动造成伤亡事故的。
(四)生产性建设工程不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
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的。(五)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造成伤亡事故的。
(六)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或指使破坏事故
现场,或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有关情况及资料,袒护包庇事故责任
者的。(七)在接到事故报告后,不到现场,或不积极采取措施组织抢救,以致扩大损失,导致事故更加严重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测绘系统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遇有与国家有关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人事教育劳动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问题库管理规定:大唐发电厂安全生产资料
| 适配人群 | 安全员,车间主任,班组长 | 使用场景 | 安全例会,隐患排查,事故分析 |
|---|---|---|---|
| 制定目的 | 以前台帐乱七八糟,字迹看不清,老丢资料。现在统一格式,大家写得整齐,检查有依据,安全底子能打牢。 | ||
| 适用范围 | 所有部门、车间、班组都要建19类台帐,比如会议、教育、检查、隐患这些事,样样要记清楚。 | ||
| 职责分工 | 安监部牵头定标准、查落实;各部门自己填台帐;车间班组长天天盯;安监部每季度抽查打分。 | ||
| 禁止行为 | 不准涂改台帐,不准字迹潦草,不准漏记关键项,不准拖着不交,不准拿旧本子糊弄事。 | ||
| 检查与监督 | 4月起全厂铺开,各组先学模板,5月底前交首份;安监部每月翻本子、现场问人,缺一次扣绩效分,连续两次通报批评。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基础工作,促进企业安全台帐的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部门、部室必须建立安全台帐、档案和安全活动记录,即安全会议台帐、安全组织台帐、安全教育台帐、安全检查台帐、隐患治理台帐、不安全分析事件台帐、安全工作考核与奖惩台帐、职业安全卫生台帐、安全防护用品台帐、应急预案台帐、重大操作台帐、安全风险评估台帐、设备台帐、特殊工种人员档案、安全学习资料档案、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台账等。台帐要求填写规范、字迹清晰、不允许改写、保存完好。安全管理部门要定期检查与考核。
第二章 安全资料管理规定
第三条 安全会议
按要求填写会议名称、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处理结果等内容,主要记录厂、关于安全方面的会议(如厂安全员月例会、车间安全例会等),尤其对安全生产文件的传达、学习和贯彻情况要详细填写。
第四条 安全组织台帐
(一)安全台帐要将厂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组织网络、安全监督部门组成成员记入台帐;
(二)车间安全组织台帐要将车间安全领导小组、安全组织网络记入台帐(例如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岗位、文化程度、安全教育状况等)。
第五条 安全教育台帐
(一)厂安全教育台帐:包括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安全教育情况;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安全教育情况;新员工入厂三级教育情况;特殊工种安全教育及培训考核情况;外来施工人员安全教育情况;其它人员安全教育情况等。
(二)部门安全教育台帐:应包括部门领导及职工安全培训情况;新入厂员工三级安全教育情况;特殊工种安全教育及培训考核情况;转岗及离岗半年以上复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情况;
(三)安全教育台帐:应包括部门领导及职工安全培训情况;新入厂员工三级安全教育情况;特殊工种安全教育及培训考核情况;转岗及离岗半年以上复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情况;对事故责任者的安全教育情况;岗位安全技术练兵情况;应急预案的演练情况;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情况等。要有教育培训时间、地点、培训人、被培训人、教育培训内容、考试时间、考试成绩等。考核试卷要存档。
第六条 安全检查台帐
要定期组织安全检查,要将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人、检查出的问题、整改措施、完成时间等记录上账。厂级安全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车间级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班组级每周不少于一次,除此之外还要按照专业特点、根据季节变化、节假日安排以及特殊作业要求,开展专项检查。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整改要求及整改复查情况均应按要求如实填写。
第七条 隐患排查与治理台帐
隐患排查与治理应实行分级管理,凡发生的隐患,不论级别和资金来源,均应在隐患治理台帐中填写,要有隐患名称、隐患级别、隐患所在单位、存在部位、计划费用、实际费用、资金来源、整改前临时防范措施、整改方案(方案要具体)、完成进度、负责人、计划完成时间、实际完成时间、隐患治理后的评估情况等。隐患整改要严格按照“五落实”原则进行。
第八条 不安全事件台帐
台帐要记录所发生的各类事故,包括火灾、爆炸、设备、生产、交通、人身、质量、环境和其他事件。部门级事故台帐要记录本部门发生的人身、火宅、爆炸、设备(包括停电、停汽、停水、停设备等,只要影响到生产运行均应上账登记)、设备事件要记录事故发生所在部门、发生日期、事故类别、事故经过,并严格按照“三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原因及责任分析,详细填写应吸取的教训、采取的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等,人身事故要将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工龄及事故概况等记入台帐。
第九条 安全工作考核与奖惩台帐
安全工作考核和奖惩台帐记录对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情况,要有各级安全工作和安全生产考核细则,对事故发生的单位、个人及“三违”人员进行处罚的情况,对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的奖励情况,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表彰和奖励情况。台帐应设考核项目或内容、被考核部门和个人、主要事迹和存在问题、考核意见和结果、奖惩情况、考核部门签字及审批部门等栏目。
第十条 消防台帐
记录消防安全组织网络、消防演练情况、消防设施台帐、消防工作会议。
第十一条 职业安全卫生台帐
记录员工体检时间、人数、姓名、性别等,尘、毒、噪声、射线分布情况及定期检测数据。
第十二条 安全防护用品台帐
记录防护用品明细,每周防护用品检查情况等。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台帐
记录应急预案演练。
第十四条 重大作业到位台帐
记录重大操作人员到位情况,巡检情况及危险风险评价等。
第十五条 设备台帐
建立设备运行与检修维护方面台帐、记录设施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安全风险评估台账
每月开展一次动态安全风险评估,有会议记录、报告。
第十七条 安全学习资料
保存下发的上级各种文件、安全会议材料及安全试题库、安全考试卷、安全通报等学习资料
第十八条 特殊工种人员档案
记录特殊工种人员姓名、工种个、年龄、本岗位工龄、性别、取证时间、参见培训情况及复审考试情况等。
第十九条 安全活动记录
(一)安全活动记录要内容齐全,填写参加人数、参加领导、活动内容、发言情况、领导签字等。
(二)安全活动内容:学习安全文件、通报、安全规章制度;学习安全技术知识、劳动卫生知识;结合事故案例,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吸取事故教训;开展事故预想和岗位练兵,组织各种安全技术表演;检查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和消除事故隐患;开展安全技术座谈、攻关和其他安全科研活动。
(三)班组安全活动记录要将本班组的安全会议、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活动等内容记录清楚,并与车间内容相对应。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安监部和厂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冲突,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问题库管理规定:物流公司安全生产
| 适配人群 | 机械操作员,班组长,车间主管 | 使用场景 | 机械操作,车间作业,设备检修 |
|---|---|---|---|
| 制定目的 | 怕出工伤,想让大家干活时多留心,安全点,少受伤,别得职业病。 | ||
| 适用范围 | 全厂所有员工,管机器操作、日常检查、防护穿戴、现场秩序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设备部和综合部带头干,各车间组长盯着员工,安监小组不定期查,主管随时纠正问题。 | ||
| 禁止行为 | 不准乱碰别人机器,不准疲劳带病上岗,不准不检查就开机,不准超速超负荷用设备,不准在运转部位跨越钻过。 | ||
| 检查与监督 | 每天开工前自己查设备,组长天天看,安监组突击查,没做到轻的罚钱,重的赔钱开除,月底汇总通报。 | ||
(一)目的:加强我厂的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与安全生产意识,防止工伤事故发生。
(二)责任
1.设备部、综合部负责执行本制度;
2.各车间、部门必须履行本制度。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
(四)生产区安全管理规定
1、工厂各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安全生产规定和相关机械设备的指示操作,对员工进行相关安全生产教育,防止事故,减少我厂员工伤害及做好相关职业病的预防等。
2、加强各部门、各班组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每个车间班组指定专人对新进厂的员工进行相关岗位机械使用培训,使员工掌握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技能和注意事项。
3、机械操作人员应加强学习,熟练掌握相关机械的使用,并严格按照机械安全操作指示进行操作,不准疲劳作业及带病作业。
4、本厂员工未经有关部门领导批准不得任意串岗,严禁任意触摸、使用非自己操作的机械设备、工具,否则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直至开除出厂。
5、员工在每日开始工作前,先对机械设备、工具进行安全检查,查看其所用设备是否损坏,零部件是否牢固、仪表指示是否正常等情况,在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以进行作业。发现设备故障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先排除或报告,不得冒险作业。
6、机械操作人员工作中应遵守机械操作指示;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停机检查,并向主管人员汇报相关情况,不得私自进行维修,否则严惩。
7、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设备及其附件的结构、性能和工作范围。
8、没有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不齐备及安全装置失效的设备,不准使用;
9、禁止超速度、超负荷使用设备。
10、人体必须与正在运转的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得在设备上登、靠、坐、卧。严禁从设备的运转部位上跨越或在其下方钻过。
11、禁止超负荷、超速使用起重机,禁止斜吊;禁止任何人登上吊物或在吊物下行走、停留。
12、各车间员工应对自己使用的机械设备进行相关的保养和维护,机修部门应对机械进行定期的保养;员工在操作时不得超负荷使用机械设备。违反视情况轻重给予罚款处理。
13、本厂员工违反本条例规定,尚未发生严重后果的,生产部视其情况给予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全部损失及承担相关责任。
14、各车间组长及主管在日常工作中应随时监督本部门员工的工作情况,及时纠正处理违反安全生产的情况,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批评,通告等处理。
15、厂成立安全生产监察小组,对生产部各车间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情况及时处理。
(五)作业行为的安全管理规定
1、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或者防护用品穿戴不规范,不准进入作业场所,不配戴适当的防护用品,不准接触有毒有腐蚀的物品。
2、禁止在手、身体或衣服、鞋袜潮湿的情况下,从事有触电危险的操作,不要用左手操作电器开关,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应佩带绝缘防护用品。
3、不准将水倒在电气设备和线路上,以免破坏绝缘,造成事故。
4、不准在消防通道上堆放机件、产品及器材。
5、不准在电机的开关、消防器具放置场所及进出口等处放置货物。
6、不准在机器设备上放置工具和物件,不准在车间堆放油布、废油料及易燃、易爆、易腐蚀之物品。
7、严禁擅自动用他人操作的机器设备、车辆、阀门、开关。
8、严禁在易燃易爆生产、储存区内禁止吸烟。
9、非电工不准乱动电气设备,不准直接将电线插入插座接通电源,车间不准使用万能插座。
10、在用机器设备的动转部位和危险部位,不准触摸、擦试。
11、在工作过程中,若遇自身力量不能完成之作业,一定要借助工具来进行,不准强行冒险作业。
12、作业中,特别是设备运转时,严禁嬉笑打闹、读书阅报、下棋玩牌、闲聊睡觉,严禁酒后上岗操作。
13、自行车、三轮车、摩托车等,应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地点,不得进入工作现场或在道路上乱停乱放。机动车、非机动车必须遵守各项交通法规。
14、机器设备发生故障或异常时,不准不停机进行故障处理。
15、停机修理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使用。
16、维修、检查设施时,必须执行锁机/挂牌制度。
17、检修设备时,没有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18、作业场所必须保持整齐、清洁,及时消除垃圾、油污和积水。各种物品的放置应整齐、稳固,保证操作和通行安全。未经安全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结构及性能。
19、生产区和一切工作场所,都必须设置品种、数量足够,性能可靠的灭火器材或消火栓,并且摆放整齐有序。
20、每天工作结束后,应认真检查和清理工作现场,按有关规定慎重处理危险物品,关闭水、电、气、汽开关,锁好门窗。
安全生产问题库管理规定:电力管理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
| 适配人群 | 三级单位负责人,承包商现场主管,HSE监督员 | 使用场景 | 电力作业,交通驾驶,地面施工 |
|---|---|---|---|
| 制定目的 | 怕出安全事故,伤着人,影响公司正常干活,让大家干活时多留个心眼,绷紧安全这根弦。 | ||
| 适用范围 | 所有总公司下面的单位,还有来干活的外包队伍,管他们干的所有活儿里的安全事儿。 | ||
| 职责分工 | hse办公室牵头盯着,各三级单位自己管好手下人,职能部门平时检查,月底通报,半年考一次。 | ||
| 禁止行为 | 不能强令冒险作业,不能让没证的人干特种活,不能不验电就动手,不能约时停送电,不能在危险地方不通风就进去。 | ||
| 检查与监督 | 查到就扣钱,禁令一次扣5-10万,严重违章扣3-5万,一般违章按类扣1000到1万;hse办公室监督执行,每月通报,没做到就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 | ||
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保障职工生命健康,促进安全生产,结合总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管理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和进入总公司的承包商。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安全生产违章行为是指违反“安全生产禁令”行为、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见附件1)和安全生产一般违章行为(见附件2)。
第四条 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认定。
(一)总公司职能部门监督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
(二)政府有关部门执法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
(三)上级有关部门安全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
(四)职工举报并经总公司职能部门查实的违章行为。
第五条 检查出一次违反“安全生产禁令”的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三级单位效益工资5-10万元,责令三级单位按照“安全生产禁令”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六条 检查出一次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三级单位效益工资3-5万元,责令三级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七条 安全生产一般违章行为分ⅰ类、ⅱ类、ⅲ类违章。检查出一次ⅰ类违章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三级单位效益工资6000-10000元;检查出一次ⅱ类违章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三级单位效益工资3000-6000元;检查出一次ⅲ类违章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三级单位效益工资1000-3000元。责令三级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八条 对一个季度内查出一次以上(含一次)违反“安全生产禁令”的行为或两次以上(含两次)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的三级单位,在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取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比资格。
第九条 对承包商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罚款,从安全风险抵押金中扣除。
第十条 对违章行为的处理,由总公司hse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监督执行,月度进行通报,每半年考核一次。
第十一条 罚款作为总公司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用于安全生产建设和奖励。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总公司hse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____年11月25日起实施。
附件:1.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
2.安全生产一般违章行为
附件1
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
一、管理行为
(一)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或无“现场作业指导卡”作业。
(二)安排未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上岗作业。
(三)安排无证员工从事特种作业。
(四)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组织生产施工。
(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违反安全评价和“三同时”规定建设施工。
(六)引进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以及存在隐患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七)工程项目无设计施工或擅自变更设计施工。
(八)不按规定为员工配备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
(九)许可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承包商进入总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十)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无防护措施下进行试验、应用新技术、新产品和新设备。
(十一)在生产紧急状态或复杂施工作业活动中擅离岗位或现场。
二、操作行为
(一)电力专业
1.无人监护作业。
2.不按规程验电、装设接地装置。
3.违反工作许可手续或擅自变更工作任务。
4.不按规程要求设置安全措施或违反规程拆除、移动、变动安全防护设施。
5.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擅离工作现场。
6.工作负责人未确认工作班成员全部撤离现场,即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7.值班人员擅离岗位或不按规定巡视设备。
8.约时停送电。
9.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进行操作。
10.采用突然剪断导、地线的做法松线。
11.在安全距离不足的带电设备附近进行吊装作业。
12.跨越架搭设时无专人监护,宽度不足,承重不够,安全距离不足。
13.进入sf6开关室不检测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和氧含量,不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14.未采取安全措施进入通风不良、缺氧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工作环境作业。
15.不按规定使用绝缘、登高、起重等工器具。
(二)交通专业
1.逆向行驶、下陡坡时熄火或空档滑行。
2.驾驶机动车辆时拨打通讯工具等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3.客货混装、超员超载行驶。
4.未按规定执行“两交一定”制度。
5.穿高跟鞋、拖鞋等驾驶车辆。
6.检修车辆不拉手刹、不打掩木或身体进入车厢下部无安全防护措施。
7.车辆带病行驶或驾驶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
8.未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载客车辆未按标准配备安全锤。
9.使用装载机、挖掘机等机械的铲斗或吊车直接举升人员从事高处作业。
10.装载机、抓管机、挖掘机斗臂下或工作回转半径内站人。
(三)地面工程施工
1.在限定的非安全区域内作业或停留。
2.地下情况不明进行破土作业。
3.高处作业平台周边、预留洞口无安全保护措施。
4.违反起重作业“十不吊”规定进行吊装作业。
5.违规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防腐施工。
6.违反规程进行容器和管道试压。
7.使用未经注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8.不按规定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9.不按规程要求设置安全设施。
10.使用不符合规范的电气设施。
(四)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
1.未办理许可手续作业。
2.施工作业前不检测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和氧含量。
3.无人监护作业。
4.未采取安全措施进入通风不良、缺氧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工作环境作业。
5.作业过程中不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6.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擅离工作岗位。
7.作业人员擅自变更作业内容。
8.无关人员进入有毒有害气体作业场所。
9.使用非防爆照明工具和施工器具。
10.使用超校验期的检测设备和仪器。
(五)油气充装作业
1.对不合格气瓶进行充装和对液化气储罐(含汽车罐车)、钢瓶过量充装。
2.未按规定擅自排放液化气残液。
3.在未清除周围火源的情况下,进行机动车装卸和加油加气作业。
4.岗位员工未培训取证或非本岗位人员操作加油、加气机。
5.进行瓶对瓶或罐对瓶充装。
6.在车辆载人或接地不合格的情况下充装。
7.为塑料桶等非导体容器加油。
8.未经许可对油、气容器施焊。
9.使用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和安全附件。
10.施工现场,使用不安装漏电保护器的临时用电设备。
附件2
安全生产一般违章行为
一、ⅰ类违章行为
(一)不按规定填写、审核票证。
(二)开工前工作负责人未进行安全交底或工作班成员未履行确认手续。
(三)工作完毕,未验收即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四)电力调度员向无权接受调度命令的人员下达调度命令。
(五)电力调度员下达错误的调度命令未造成后果的。
(六)倒闸操作前未进行模拟操作。
(七)操作前未核对运行方式及设备状态。
(八)执行操作票时跳项或漏项操作。
(九)杆塔上有人作业时,调整或拆除拉线。
(十)在不稳固的杆塔上作业。
(十一)杆塔上作业未使用“双保险”保护措施。
(十二)高处作业转位时,失去安全带保护。
(十三)放紧线时跨在导线上或站在导线内角侧。
(十四)在户外变电站和高压室内搬运梯子、管子等长物未放倒搬运,与带电部分安全距离不足。
(十五)登梯作业时无人扶持或移动梯子。
(十六)使用人字梯时,梯子不装保护绳。
(十七)不按规定装载危险化学品。
(十八)低压直接带电作业。
(十九)其他经总公司hse管理委员会认定为ⅰ类违章行为的。
二、ⅱ类违章行为
(一)倒闸操作不执行唱票复诵制。
(二)未按规定进行交接班。
(三)电力调度员下令前未填写调度操作票,或下令时不按规定录音。
(四)未与外来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五)非工作班成员参与现场作业。
(六)专责监护人从事其他工作。
(七)无关人员进入高压试验区。
(八)高压试验被试设备两端不在同一地点时,另一端未派人看守;试验后不充分放电。
(九)工作结束后,电气设备上遗留工具、材料等物件。
(十)驾驶室内装载或悬挂影响安全驾驶的物品。
(十一)在居民区或交通道路附近施工未设置遮栏(围栏)和警示标志,夜间未挂红灯警示。
(十二)临时用电设备未装设保护接地。
(十三)其他经总公司hse管理委员会认定为ⅱ类违章行为的。
三、ⅲ类违章行为
(一)管理人员、监护人员在现场发现违章行为不制止。
(二)在票证上代人签名。
(三)电力调度值班员和接令人不互通姓名,不使用规范术语,不复诵命令。
(四)倒闸操作时,操作完一项未做“√”记号。
(五)接地线编号不对应。
(六)不按规定悬挂标示牌。
(七)配电室、控制室、电缆间等放置杂物。
(八)允许与工作无关人员进入变电站。
(九)进入作业现场不正确佩戴安全帽。
(十)未按规定办理工作间断手续。
(十一)高压试验加压过程不呼唱。
(十二)使用无防护罩、无过压保护装置、无压力监视或管线不合格等缺陷的空气压缩机。
(十三)低压用电接线不规范。
(十四)用铝丝、铜丝等代替保险丝。
(十五)使用无绝缘罩的低压刀闸、拉线开关。
(十六)使用无防滑措施单梯,梯子与地面的斜角度不规范(约为60度)。
(十七)用抛掷的方式传递工具、材料等。
(十八)使用无防护罩的电焊机,或接地线、焊线、电源线不符合要求。
(十九)电气焊作业不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
(二十)戴手套在旋转设备上工作。
(二十一)使用无防护罩的砂轮机;用砂轮机的侧面打磨物件。
(二十二)其他经总公司hse管理委员会认定为ⅲ类违章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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