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制:临时用电管理规定
| 适配人群 | 电仪车间人员,冶炼厂电工,车间用电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车间用电,设备接电,临时供电 |
|---|---|---|---|
| 制定目的 | 怕出安全事故,电用得乱七八糟会烧设备、会触电,想让电稳稳当当供着。 | ||
| 适用范围 | 各车间自己临时接电的事,包括填单子、接线、拆线、交卡。 | ||
| 职责分工 | 电仪车间牵头办手续,电气维护人员接线拆线,各车间派人带路填单盯现场。 | ||
| 禁止行为 | 不准超负荷用电,不准随便拉线接设备,不准不填申请卡就用临时电。 | ||
| 检查与监督 | 填卡要写清时间地点容量,电气人员检查接线,没填卡或乱接就拆掉,厂部按制度扣分考核,月底前完成所有流程。 | ||
为确保安全生产,合理使用和分配用电设备电源功率,保证电气设备均衡、稳定安全运行,特制定临时用电规定。
1、各车间根据自己临时用电情况向电仪车间提出用电要求,并指派专人负责办理、填写《临时用电申请卡》。
2、要写明用电器具及用电容量、数量、用电时间、用电地点、起始终结日期、负责人。
3、临时用电车间要有专人带领电气车间电气维护人员到所要用电的地点,由电气维护人员负责接临时电源。
4、临时用电结束后,用电车间人员应联系电气车间负责人派员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并交回电仪车间《临时用电申请卡》。
5、冶炼厂电气车间电气维护人员要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对临时用电地点、用电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以保证临时用电设备正常使用。
6、各车间不得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不得随意挂接任何电气设备,以杜绝电气设备事故和触电事故的发生。
7、凡查出车间及个人私拉乱接用电设备,电仪车间有权立即给予拆除,并上报厂部按设备管理制度严格考核。
安全生产责任制:临时用电管理规定:运行分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 适配人群 | 运行值长,班组长,安全专责,技术专责,值班操作人员 | 使用场景 | 电力运行管理,设备检修作业,倒闸操作现场,班组安全日活动,事故调查分析 |
|---|---|---|---|
| 制定目的 | 让大伙知道安全活儿咋干,别糊里糊涂出事,把安全责任分到每个人头上,让项目部更安全。 | ||
| 适用范围 | 运行分部所有人,管发电供电、设备操作、日常巡检这些事儿。 | ||
| 职责分工 | 分部主任是头儿,班组长盯班组,安全专责天天查现场,技术专责管规程和培训。 | ||
| 禁止行为 | 不准不填票就操作,不准不交底就干活,不准瞒报缺陷,不准不戴劳保用品。 | ||
| 检查与监督 | 每月开安全会,每周班组活动,专责每天查,月底交报表,没做到扣分还通报。 | ||
1 目的
规范分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程序和基本要求。通过对部门、人员必须履行的安全职责的规定,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项目部的安全生产水平。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牛头山公司安生部运行分部部门和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
3规定和程序
3.1运行分部的安全责职责
3.1.1 认真贯彻执行电力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和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建立健全本部门、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3.1.2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严格安全考核和加强现场管理,搞好安全文明生产。
3.1.3 对本部门、所负责的各类作业任务与场所,均必须做到安全挂帅,规章制度先行、有章可循、违章必究。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工作票、操作票、巡回检查制度、交接班制度、设备定期试验、倒换制度),认真遵守“四规”(安规、运规、检修试验规程、各种调度规程)。做好“五个标准”(设备缺陷管理标准、设备场地文明卫生管理标准、防汛渡讯管理标准、考勤及劳动纪律管理标准、各岗位职责标准)管理工作。
3.1.4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3.1.5 认真执行公司的两措计划,开展安全技术培训活动,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提高本部门员工安全水平。负责对新工人、实习培训人员的部门的安全教育。
3.1.6 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开展定期和专题安全大检查。负责发供电设备运行工作,认真监盘,精心操作,确保安全发供电并负责对运行中可能发生的事故或障碍等不安全现象做好调查分析,杜绝设备隐患,提高设备健康水平;
3.1.7 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对待各类事故,认真组织有关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协助厂领导和安监部门对人身设备的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做好本部门、公司事故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做到及时准确、完整、并按规定上报。
3.1.8 负责开展和认真搞好本部门的文明建设,环境卫生等工作,不断提高安全文明生产和管理水平。
3.2 运行班值安全职责:
3.2.1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保障班值人员安全健康的前提下,组织生产劳动。
3.2.2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班组生产工作时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把生产指标和安全指标捆在一起考核,建立安全自检,互检和专检制度。
3.2.3 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制度,有明确和健全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班组设有兼职安全员协助班组长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3.2.4 定期和经常地开展安全技术、法规、制度的学习活动,认真学习本行业,本岗位的生产工艺技术和安全卫生技术知识,不断提高班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素质。
3.2.5 坚决纠正和相互制止习惯性违章作业,违章操作行为,杜绝由习惯性违章而造成的危险和损失。
3.2.6 全班人员做到“三严”(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各项安全制度,严格劳动纪律)三会(会背安全规程 会用安全规程、会执行安全规程)
3.2.7 坚持每周一次的班组安全日活动,做到有内容、有记录、人员齐、收效好。对新调入、变更工种的人员或新工人、实习培训人员严格进行班组安全教育。
3.2.8 发生事故应立即参与或组织检修,并立即报告上级及保护好现场,积极配合上级做好事故调查分析工作,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3.3分部主任安全职责
3.3.1 主任是分部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3.3.2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并根据企业的年度安全目标计划,组织制订项目部实现企业年度安全目标计划的具体措施,按部门控制轻伤和障碍,班组控制异常和未遂的安全目标,层层落实安全责任,确保部门级安全目标的实现。
3.3.3 组织实施公司下达的“两措”计划,并按时组织编制本部门的“两措”计划经审订后组织实施。
3.3.4 对重要检修、施工、操作项目、参加或组织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并对措施的正确性、完备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3.3.5 支持项目部安全员的工作;每月定期召开部门安全分析会;每月至少参加一次班组的安全日活动,抽查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并作出指示。
3.3.6 领导分部的定期安全大检查活动,经常深入生产现场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严肃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3.3.7 负责组织分部工作规程的学习,定期深入生产现场检查指导安全教育,协调所属各班组、各专业之间的安全协作配合关系,保证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3.3.8 按照《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或《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规定,参加或主持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本部门事故统计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3.3.9 负责本部门班组易燃易爆品的安全使用和保管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做好本部门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
3.4 部门安全专责安全职责
3.4.1 安全专责行政上属主任领导,在运行分部范围内实行安全监察,业务上受公司安全监察指导,并执行原电力部“电力安全监察规定”。
3.4.2 积极贯彻 宣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指示,对本部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协助领导组织检查安全活动,并进行考核。
3.4.3 每日深入现场检查设备运行情况,现场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操作,并监督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
3.4.4 参加本部门有关事故调查分析,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及时准确完成有关安全报表,汇集各班组安全原始资料做好安全管理台帐。
3.4.5 协助部门领导开展“部门百份工作票无差错”、“千次操作无差错”、“安全生产立功竞赛奖”等安全竞赛活动,并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填报台帐。
3.4.6 督促本部门“两措”计划的实施。
3.4.7 协助领导开展定期和专题的安全检查及安全活动等。
3.4.8 每日执行日汇报制度,每月5日前完成月安全分析报表,协助和督促本部门(公司)按时完成年、季度“两措”计划的编制和季度“两措”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3.5 部门技术专责安全职责
3.5.1 负责本部门安全技术方面的工作。
3.5.2 经常深入现场、班组、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指导班组做好各项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3.5.3 根据各伪时期不同的工作任务及新出现的安全技术问题,及时提出现场规程、图纸资料或设备系统、检修、(施工)工艺、运行规程的补充或修改意见,经审批后监督实施。
3.5.4 负责编制设备大修(施工)、非标准检修、更改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或重要施工项目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经批准后对工作班成员进行技术交流和安全措施交底,并布置、指导、检查班组技术员编制分项检修(施工)项目的安全措施和交底工作,认真履行设备检修验收职责,组织或参加定期的运行分析、事故预想及反事故演习。
3.5.5 参加安全大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审阅班组的安全技术台账,并做好本专业的安全技术资料、台帐、图纸的管理工作。
3.5.6 负责本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规程制度的学习与考试工作。
3.5.7 负责填写上报本专业范围内的事故报告,对所发生的事故提出技术原因分析和改进措施。
3.6 班组长安全职责
3.6.1 班组长是本班组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班组人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对所管辖设备的安全运行负责。
3.6.2 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控制异常和未遂的安全目标按设备系统(施工程序)进行安全技术分析预测,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和异常,并进行安全控制。
3.6.3 带领本班组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安全规程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及时学习事故通报,吸取教训,采取措施,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3.6.4 主持召开好班前、班后会和每周一次或每个轮值的班组安全日活动,并做好安全活动记录。
3.6.5 负责和督促工作负责人做好每项工作任务,事先的技术交底和安全措施交底工作,并做好记录。
3.6.6 做好岗位安全技术培训,新入厂工人的第三级安全教育和全班人员(包括临时工)经常性的安全思想教育,积极组织班织人员参加急救培训,做到人人能进行现场急救。
3.6.7 开展好本班的定期检查活动,“安全生产周”活动,落实上级和本企业、本部门下达的反事故措施。
3.6.8 经常检查本班组工作场所(每天不少于一次)的工作环境、安全设施、设备工器具的安全状况,对发现的隐患做到及时登记上报,本班组能处理的应及时处理。对本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监督检查。
3.6.9 支持班组安全员履行自己的职责,对本班组发生的异常、障碍,未遂及事故,及时登记上报,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组织分析原因、总结教训、落实、改进措施。
3.7 运行值长安全职责
3.7.1 值长在行政上隶属于项目部运行专责分管,受分部主任指挥,系统调度上受中调地调调度指令。生产现场所有值班人员和检修人员在改变运行方式、事故处理、设备检修等应受当值值长领导。
3.7.2 值长应带头执行有关安全生产和安全方面规程制度及上级指示。对本值人员执行“两票三制现场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有指挥检查、督促的责任,随时掌握设备运行方式和健康状况。
3.7.3 在当值时间发生事故或发现设备缺陷,应汇报有关领导及中调或地调,值长有权通知各部门组织检修。对不执行或延误时间而扩大事故或加大损失者要负事故责任,值长可向有关领导提出考核意见。
3.7.4 对于重大和复杂的操作,值长应亲自监护,因故无法进行时应向有关班长交待安全措施,以确保安全。
3.7.5 值长应根据气候、设备健康状况、电网及本厂设备运行方式作出事故预想和防范措施。
3.7.6 参加有关事故调查分析,主持本值事故分析会,对汇报事故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3.8 班组安全员安全职责
3.8.1 班组安全员受班长领导,业务上受上一级安全员指导。
3.8.2 熟悉并组织全班人员认真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指示和各项规章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各种安全活动并做好记录。
3.8.3 每周定期开展安全日活动,根据上级安排和结合班组安全生产具体情况开展活动并做好记录,参加上一级领导召集的安全大检查活动。
3.8.4 协助班长正确组织安全生产,及时检查设备安全防护措施,安全用具、监督工作人员正确使用劳保用品,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本班组人员违章作业、违章操作应立即停止其工作,有权拒绝执行上级发布的直接威胁人身、设备安全的错误命令并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汇报。
3.8.5 发生事故时应协助班长维护好事故现场的真实性并参加本班组的事故分析,并做好全面记录。
3.9 班组技术员安全职责
3.9.1 班组技术员在班值长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3.9.2 负责在设备施工生产、运行以及检修试验中,组织安全技术措施的采用和革新项目的试验,负责在本班组推行安全 科学管理和安全生产新技术。
3.9.3 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技术问题,提出或参加有关技术改造、技术攻关项目以不断提高所辖范围安全生产水平。
3.9.4 参加班组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编制并负责执行与解决上述措施中存在的技术问题。
3.9.5 应对本班组范围内发生事故提供资料数据供上级部门正确分析。
3.9.6 组织参加本班组专业技术培训,努力提高本班组成员的业务水平建立健全有关技术档案,技术管理制度。
3.10 运行值班人员、操作人员安全职责
3.10.1 运行人员应树立高度的责任感,严格执行《部门岗位说明书》。
3.10.2 值班期间要严格执行“两票三制”(操作票、工作票和运行交接班制度、巡回检查制度、设备定期试验与轮换制度)和运行规程、事故处理规程等规章制度。
3.10.3 坚守工作岗位执行岗位责任制,在未办完交班手续,不得擅离职守,在事故处理或进行重要的倒闸操作时,不得进行交接班。
3.10.4 认真巡视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发现缺陷运行人员不能处理时,要采用安全措施,向上级汇报,将情况记入缺陷管理记录并通知维护人员消除。
3.10.5 做好事故预想防患于未然,发生异常或事故时,应进行认真分析,果断正确地处理。
3.10.6 参加安全活动和每年的《安规》、《运规》考核,努力学好业务技术,认真执行《职工教育管理标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3.10.7 设备停役检修时,要认真执行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工作许可人必须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再次检查所作的安全措施,交待安全注意事项,方能办理许可工作手续。工作结束应会同工作负责人验收合格后,设备恢复备用状态方可结束工作票。
3.10.8 遵守《文明生产管理规定》保持现场整洁,认真做好运行记录。
3.11 安全生产两大体系的安全职责
3.11.1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职责
3.11.1.1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完全职责;
3.11.1.2围绕设备安全、文明、可靠运行以及人员素质的提高、技术进步,以保证生产任务的正常完成而进行安全目标管理;
以人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专业技能教育为重点,提高职工的爱岗敬业精神和专业技术业务水平,达到让职工在工作上能干、肯干、会干的目的,对职工开展教育培训;
3.11.1.3 日常以完成生产任务为职责开展工作,为了保证生产任务的顺利完成,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提高效率和经济效益,在完成生产任务的过程中,必须千方百计地保证工作过程中的安全;
3.11.1.4在做人的思想工作上,以正面教育为主,以先进典型为样板,提高职工思想觉悟,激发职工的工作热情和主动精神,爱岗敬业精神和顽强拼搏努力向上的意志,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3.11.1.5在班组安全建设上主要抓思想教育,后勤保障、规定制度执行,提高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资料管理、安全意识、安全工作纪律、生产环境及对事故教训的吸取等,开展安全活动,做好事前防范工作;
3.11.1.6 在生产作业现场实施操作和管理;
3.11.1.7 在安全检查工作中,是组织和执行者,下发规定,提出要求,组织开展检查工作,日常的安全检查中对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监视、监测及时发现设备缺陷并组织处理,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3.11.1.8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以分析技术上的原因和设备存在哪些缺陷以及发生缺陷的原因,应吸取哪些教训,如何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为主。
3.12.2 安全生产监督体系的安全职责
3.12.2.1 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检查职责;
3.12.2.2 在安全目标管理工作上是抓安全生产的综合目标,即:障碍率、异常率等、不发生设备事故、人身事故;
3.12.2.3 在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中,主要是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和遵章守纪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及紧急救护的能力;
3.12.2.4在日常工作上主要是监督在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危险,分析一些危险点和危险源是否在生产的过程中得到有效控制和消除;
3.12.2.5在做人的思想工作上,常以事故教训的反面教材为主,通过各种事故所形成的惨痛教训,教育职工,吸取教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提高职工自我防范意识,达到安全的目的;
3.12.2.6 在班组安全建设中,主要监督班组建设开展情况;
3.12.2.7检查现场作业的执规、安全措施落实、人员工作过程的行为规范、作业环境有无危险点存在等安全情况;
3.12.2.8安全检查侧重安全生产环境、人员的安全行为、安全纪律情况以及安全保证体系是否按规定要求开展工作;
3.12.2.9事故调查处理主要监督事故依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同时分析人的原因及其思想根源和在执行规程制度以及生产作业环境上存在哪些问题,应吸取哪些教训,督促事故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安全生产责任制:临时用电管理规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规定
| 适配人群 | 施工项目经理,安全主管人员,现场班组长 | 使用场景 | 施工项目管理,季度安全检查,岗位履职监督 |
|---|---|---|---|
| 制定目的 | 工地老出事,想让大家干活时多留心安全,别再马虎大意了。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工地上的管理人员,盯紧自己岗位的安全活儿。 | ||
| 职责分工 | 公司季度来查,部门领导天天盯着,安全部的人随时抽查落实情况。 | ||
| 禁止行为 | 安全责任不写进日常计划不行,检查时漏一条不行,两条以上更不行。 | ||
| 检查与监督 | 每季度查一次,查完当场反馈,没做到就批评教育,扣钱扣工资,严重了还要处分。 | ||
为了强化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建设部jgj59-99安全检查标准有关规定。制订安全与文明施工达标,对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作如下考核规定:
一、各部门、各工作岗位管理人员把安全生产责任作为日常工作中重要之重,必须认真执行。
二、公司对各工作部门各施工项目在季度检查时,同时逐条检查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情况
三、各工作部门对安全责任未认真执行的,受到通报批评
四、检查各个工作人员差一条未执行的,受到批评教育,差两条以上未执行的,扣发当月奖金50%,无奖金的单位,扣当吉人当月工资的20%。
五、因某一岗位未执行安全职责影响安全生产正常运行造成重大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按事故分析规则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直致追究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制:临时用电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责任制
| 适配人群 | 安环副总,生产厂长,设备部长 | 使用场景 | 生产管理,设备检维修,工艺操作 |
|---|---|---|---|
| 制定目的 | 公司要管好生产安全、消防、职业卫生和环保这些事,让每个人都知道自己该干啥,别出乱子。 | ||
| 适用范围 | 管公司所有人、所有部门,管生产中跟安全、消防、职业病、环保有关的所有活儿。 | ||
| 职责分工 | 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总经理带着干,安环副总具体盯,安全环保部天天跑现场,各厂长车间主任守好自己地盘。 | ||
| 禁止行为 | 不准用不合格的防爆设备,不准违章指挥,不准强令冒险作业,不准不办票就动火进受限空间。 | ||
| 检查与监督 | 安全环保部每月查,各厂每周自查,问题限期整改,没做到扣分扣钱,年底考核全挂钩,安委会每季度听汇报。 |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委员会责任
第三章 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章 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各级人员、各部门在生产中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职业卫生管理及职业病防治、环保管理(以下简称为hse)中的工作责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级人员、各部门在生产中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 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____.12.1实施,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____.12.31实施,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____.1.1实施,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____.5.1实施,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五)《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____.6.1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7号令)。
(六)《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____.6.1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1号令)。
(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的通知》(____.3.16 国安监总办〔____〕27号)。
(八)《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____.9.18国安监64号令)。
(九)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考核管理规定》。
(十)公司《事故管理规定》。
(十一)公司《关于刘期敏等同志职务聘任的通知》。
(十二)公司《关于下发公司领导班子工作分工的通知》文件。
(十三)公司《部门职责》。
(十四)公司《现场责任区域划分管理规定》。
(十五)公司《hse考核管理规定》。
(十六)公司《hse设施管理区域范围实施办法》。
(十七)公司安全生产各项管理规定及安全生产委员会成立及变更的各类文件。
(十八)依据的公司规章制度、文件以最新版本为准。
第四条 本规定中所称hse责任,是指根据公司相关管理范围的制度、文件,以制度的方式明确规定的各级负责人、部门和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负的hse责任,也是做好公司hse工作的关键。
第五条 hse责任实施“一岗双责”,落实“党政同责”,确保公司hse责任到位、hse投入到位、hse培训到位、hse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第六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责任:
(一)负责审批公司各级人员、各单位的hse责任。
(二)贯彻执行各级政府及上级部门有关hse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会议要求,组织审核公司的各项hse管理制度。
(三)研究和决定公司的重大安全生产工作事项,决定公司年度hse工作部署,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对重大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四)定期召开安委会会议,听取各职能部门、分厂(车间)的hse情况的工作汇报,检查年度安全工作部署完成情况。
(五)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落实安委会的各项决议,部署安委会的各项工作,处理安委会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责任
安委会办公室主任职责:指导、组织、协调、督促安委会办公室工作,确保安委会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
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及时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规定、指示和要求,并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意见和实施办法。
(二)全面掌握安全工作动态,定期分析风险形势和安全工作形势,及时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汇报安全工作情况,提出建议。
(三)针对涉及整体性安全工作和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和解决办法,协调实施。
(四)监督、检查公司各级组织、人员的hse责任制落实情况。
(五)负责各级政府监管部门、上级及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带队调研、检查、督查等服务工作。
(六)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筹备、文件起草、印发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七) 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况。
(八)承办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董事长(或党委书记)责任
(一)在公司范围内认真贯彻执行各级政府及上级部门有关hse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会议要求。
(二)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的hse工作全面负责。
(三)统筹安排公司hse工作。
(四)组织制定公司hse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五)领导公司安委会工作,统筹公司各类hse工作事务的决策。
第九条 总经理责任
(二)协助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的hse工作。
(三)负责组建hse工作体系和组织机构。
(四)负责落实公司hse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五)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公司hse投入的有效实施。
(六)审定公司hse工作的规章制度。
(七)督促、检查公司的hse工作,及时消除hse工作的各类事故隐患、落实公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八)组织调查各类重大责任事故,并及时、如实报告。
第十条 常务副总经理责任
(一)贯彻执行各级政府及上级部门有关hse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及会议要求。
(二)协助总经理全面开展公司的hse管理工作。
(三)协助总经理组建hse工作体系和组织机构。
(四)协助总经理落实公司hse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五)协助总经理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公司hse投入的有效实施。
(六)审定公司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八)协助总经理调查各类重大责任事故。
第十一条 安环副总经理责任
(一)是公司hse的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安全环保部及相关方的hse工作
(二)贯彻执行各级政府及上级部门有关hse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及会议要求,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hse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公司hse管理网络,根据安委会要求落实安全责任。
(三)审核hse规章制度。
(四)组织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五)负责hse工作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六)负责公司的hse日常工作。
(七)协助董事长定期组织召开安委会会议。
(八)负责组织制定hse工作计划并贯彻落实。
(九)负责公司级hse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
(十)负责组织公司级火灾、职业性急性中毒、环境污染事故预案的编制和演练。
(十一)负责组织火灾、爆炸、环境污染和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
第十二条 生产副总经理责任
(一)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负责生产管理部、各生产分厂、分析中心及相关方的hse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各级政府及上级部门有关hse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及会议要求,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hse管理制度,负责分管范围内hse管理制度和责任制的落实,对分管范围内的hse工作负责。
(三)负责组织编制并审核生产规章制度、工艺技术手册及操作规程。
(四)负责公司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
(五)负责组织重大生产工艺事故的调查。
(六)负责组织工艺过程的风险分析、评价和安全控制。
(七)负责生产调度的安全管理。
(八)负责组织生产装置开停车方案的审查及开停车条件的检查、确认。
(九)负责组织生产装置紧急停车的反事故演练。
(十)负责组织生产装置检维修方案的工艺审查。
第十三条 设备副总经理责任
(一)设备副总是公司机电仪专业设备、设施管理的分管领导,负责机电设备部、机电仪车间及相关方的hse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各级政府及上级部门有关hse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会议要求及公司的各项hse管理制度。
(三)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核机电仪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设备安全技术规程。
(四)负责重大机电仪设备事故、检维修事故、保运等相关方事故的调查。
(五)负责组织公司级检维修方案的编制和审核。
(六)负责组织公司级机、电、仪专业系统的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
第十四条 总工程师责任
(一)是公司技术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负责技术质量部及相关方的hse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各级政府及上级部门有关hse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会议要求及公司的各项hse管理制度。
(三)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核技术质量及工程管理等规章制度。
(四)负责工程项目hse设施的“三同时”工作。
(五)负责组织工程项目建设方案的编制和审核。
(六)负责公司建构筑物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
(七)负责工程项目重大事故的调查。
第十五条 供销副总经理责任
(一)是公司采购、销售工作的分管领导,负责公司采购部、销售部及相关方的hse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各级政府及上级部门有关hse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会议要求。
(三)负责采购、销售及相关方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
(四)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核采购、销售管理等规章制度。
(五)负责采购、销售相关的重大事故的调查。
第十六条 总会计师责任
(一)是公司计划财务工作的分管领导,负责公司计划财务及相关方的hse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各级政府及上级部门有关hse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会议要求。
(三)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负责hse投入落实,并监督资金使用。
第十七条 党委副书记责任
(一)是公司党务、团委的分管领导,全面管理并负责上述分管工作。
(二)协助党委书记实施党政同责的落实,贯彻执行各级政府及上级部门有关hse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会议要求。
(三)协助党委书记统筹安排公司hse工作。
(四)协助党委书记组织制定公司hse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五)协助党委书记领导公司安委会工作,统筹公司各类hse工作事务的决策。
(六)负责公司团委分管的青年团员hse培训、生产竞赛工作。
第十八条 工会主席责任
(一)是公司工会的分管领导,全面管理并负责上述分管工作,贯彻执行各级政府及上级部门有关hse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会议要求。
(二)负责公司工会分管的hse监督、举报等信息管理、宣传等工作。
(三)负责组织配合公司安全、生产、机电等职能管理部门的隐患排查工作。
(四)负责组织职工的健康体检、疗养及女工劳动保护工作。
(五)负责公司职代会等工会活动的hse管理工作。
(六)参加公司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伤亡事故的善后工作。
第十九条 安全环保部部长责任
(一)是安全环保部的负责人,协助安全副总经理做好公司的各项hse工作,贯彻执行各级政府及上级部门有关hse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会议要求及公司各项hse管理制度。
(二)参加公司hse的“三同时”检查和监督,负责向安监、消防、环保部门的备案和取证。
(三)负责落实各级安监、消防和环保政府监管部门要求的各项工作。
(四)负责制定公司hse工作计划并监督执行。
(五)负责公司级hse检查方案的编制及现场检查和通报,督促相关单位隐患整改,跟踪完成情况并实施考核。
(六)负责公司级hse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取证工作。
(七)负责公司级领导参加基层hse活动的工作组织。
(八)负责公司级火灾、职业性急性中毒、环境污染事故预案的编制和演练。
(九)负责火灾、爆炸、环境污染和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上报、统计工作,负责公司所有安全环保事故的建档。
(十)负责公司劳保用品、消防器材和应急物资的管理。
(十一)负责公司hse工作的考核及评比。
(十二)负责公司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制订或修订hse管理制度,审查安全技术规程。
(十四)负责动火、受限空间作业审批,参加其他危险作业的会审。
(十五)负责公司职业病体检和职业病防治。
(十六)负责公司气防站、医疗室等机构的管理。
(十七)负责环境及职业卫生委外监测。
第二十条 生产管理部部长责任
(一)是生产管理部的负责人,协助生产副总经理做好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贯彻执行各级政府及上级部门有关hse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会议要求及公司各项hse管理制度。
(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工艺生产系统的hse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各生产分厂、分析中心的hse工作。
(三)负责公司的节能降耗工作。
(四)负责组织编制并审核生产规章制度、工艺技术手册及操作规程,同时将hse管理同步纳入。
(五)负责与生产相关的消防水系统、仪表联锁系统等hse设施的统筹管理及其投用、停用的审批。
(六)负责工艺技术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定期组织工艺纪律检查、重点装置和重点部位工艺检查,并跟踪隐患整改。
(七)负责生产事故(非计划停工和跑、冒、窜)及工艺事故(违反操作规程、违反调度指令)的调查、分析、处理上报、统计和建档。
(八)负责实施工艺过程的风险分析、评价和安全控制。
(九)负责生产调度的安全管理,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组织生产调度制止违反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和操作规程的做法,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十)负责生产装置开停车方案的审查及组织开停车条件的检查、确认。
(十一)负责组织编制生产装置紧急停车的反事故演练方案并定期演练。
(十二)负责组织编制生产装置检维修方案的工艺事项。
(十三)负责盲板抽堵、断路作业的审批,参加其他危险作业的会审。
(十四)负责组织召开公司早调会、安全生产调度会,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hse工作。
(十五)负责公司雨污水排放的管理。
(十六)负责公司领导带班发现问题的跟踪落实。
(十七)负责公司重大危险源装置的工艺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机电设备部部长责任
(一)是机电设备部的负责人,协助设备副总经理做好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贯彻执行各级政府及上级部门有关hse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会议要求及公司各项hse管理制度。
(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机、电、仪系统的hse工作负责,负责本部门和机电仪车间及相关方的hse工作。
(三)负责编制机电仪hse规章制度、设备hse技术规程并实施。
(四)负责组织编制本部门和机电仪车间及相关方的hse工作计划,负责组织本部门及相关方的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整改和安全考核。
(五)负责组织各种机械、设备、电气、动力、仪表、管道、通风装置的hse管理,使其符合hse技术规范、标准和制度的要求。禁止防爆等级不合格的电气设备进入生产装置。
(六)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安全附件、起重机械、施工机具、气瓶、防尘毒和防静电装置、机械和电气联锁装置、压力表、安全阀的定期检测、检验、校验工作,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安全附件、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和电梯等特种设备的登记取证工作。
(七)负责对特种设备作业工种的技术培训和安全管理,组织外来检修及有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执行施工作业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
(八)负责公司各类检维修的方案编制、安全作业票的审批和现场hse管理。
(九)负责调查机电仪设备事故、检维修事故、保运等相关方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上报、统计和建档。
(十)负责定期实施公司机、电、仪专业系统的hse检查及隐患整改。
(十一)负责组织公司hse和应急设施、设备的检修。
(十二)负责吊装作业、登高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的审核,参加其他危险作业的会审。
(十三)负责组织向相关方的单位和人员索要相关资质、证书等凭证,并核验和备案;负责组织向相关方告知公司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签订施工合同应有安全责任条款;协助安全环保部完成相关方的安全协议签订及安全抵押金收缴工作。
(十四)负责公司视频监控、联锁保护、工艺报警、压力表、可燃有毒报警、火灾报警、消防电话等生产和hse设施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技术质量部部长责任
(一)是技术质量部的负责人,协助总工程师做好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贯彻执行各级政府及上级部门有关hse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会议要求及公司各项hse管理制度。
(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技术质量、工程管理及相关方的hse工作负责。
(三)负责公司新改扩及技改项目hse的“三同时”检查和监督及hse报审、取证的技术支持工作。
(四)负责公司厂区总图规划的hse管理。
(五)负责调查产品质量事故、工程管理等相关方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上报、统计和建档。
(六)负责公司建构筑物的hse管理。
(七)负责定期实施公司质量管理、工程管理及相关方的hse检查及隐患整改。
(八)负责公司动土作业的审批,参加其他相关危险作业的会审。
(九)负责组织向相关方的单位和人员索要相关资质、证书等凭证,并核验和备案;负责向相关方告知公司hse管理制度;协助安全环保部完成相关方的安全协议签订及安全抵押金收缴工作。
第二十三条 综合办公室主任责任
(一)是综合办公室的负责人,协助总经理做好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贯彻执行各级政府及上级部门有关hse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会议要求及公司各项hse管理制度。
(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综合办公室及相关方的hse工作负责。
(三)负责将hse业绩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条件。
(四)负责及时转发上级主管政府部门的hse文件和资料。
(五)负责协调上级主管政府部门的hse事项。
(六)负责接待上级主管政府部门的hse检查。
(七)负责公司领导值班带班制度的落实。
(八)负责公司hse管理制度、文件的发布。
(九)协助开展公司hse文化宣传、活动组织等工作。
(十)负责对综合办公室及相关方人员的现场安全管理及入厂前的安全教育。
(十一)负责组织本部及相关方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上报、统计和建档。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人事部部长责任
(一)是行政人事部的负责人,协助总经理做好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贯彻执行各级政府及上级部门有关hse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会议要求及公司各项hse管理制度。
(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行政人事部及相关方的hse工作负责。
(三)负责编制和落实本部门及相关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负责本部门及相关方的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整改和安全考核。
(四)负责公司办公楼、食堂、浴室、宿舍的安全管理,定期对上述场所的用电、民用气瓶(罐)、热交换器等机具、设施实施安全检查。
(五)负责办公楼、食堂、浴室、车库、保洁值班室、保安值班室、宿舍的防火工作。
(六)负责食堂饮食安全,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卫生的有关规定。
(七)负责公司安全保卫及治安的综合治理;负责对进出车辆、人员、货品的安全检查和登记。
(八)负责对公司车队车辆及汽车租赁公司车辆的厂内交通安全管理。
(九)负责组织向本部门相关方的单位和人员索要相关资质、证书等凭证,并核验和备案;负责向相关方告知公司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协助安全环保部完成相关方的安全协议签订及安全抵押金收缴工作。
(十)负责组织新员工和有关人员(实习、培训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必须将岗前、岗中的安全生产教育列入上岗和职业晋升考核。
(十一)负责执行对特殊工种和女工劳动保护的法律规定。
(十二)执行职业禁忌症的法律要求,负责组织做好职业禁忌岗位人员的分配、调配。
(十三)负责公司劳动纪律检查和考核。
(十四)负责组织公司的工伤保险缴纳,参加公司组织的人身伤亡事故调查,负责组织做好工伤鉴定和善后处理工作。
(十五)负责组织本部及餐饮公司、保安公司、物业公司、绿化公司等相关方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上报、统计和建档。
(十六)负责公司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计划财务部部长责任
(一)是计划财务部的负责人,协助总会计师做好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贯彻执行各级政府及上级部门有关hse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会议要求及公司各项hse管理制度。
(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计划财务部及相关方的hse工作负责。
(三)负责计划财务部及相关方的hse工作,并参与hse检查及重大隐患的整改。
(四)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负责hse资金投入,hse资金投入要单独立项,专款专用。
(五)负责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发放及入账工作。
第二十六条 采购部部长责任
(一)是采购部的负责人,协助供销副总经理做好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贯彻执行各级政府及上级部门有关hse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会议要求及公司各项hse管理制度。
(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采购及相关方的hse工作负责。
(三)负责依据hse设施、消防器材、劳保用品、应急物资等需求计划,实施招标采购、组织验收和售后服务工作。
(四)负责采购部及相关方的hse工作,并参与hse检查及重大隐患的整改。
(五)负责组织向采购相关方的单位和人员索要相关资质、证书等凭证,并核验和备案;负责向相关方告知公司hse工作相关管理制度;协助安全环保部完成相关方的安全协议签订及安全抵押金收缴工作。
(六)负责本部及相关方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上报、统计和建档。
第二十七条 销售部部长责任
(一)是销售部的负责人,协助供销副总经理做好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贯彻执行各级政府及上级部门有关hse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会议要求及公司各项hse管理制度。
(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销售及相关方的hse工作负责。
(三)负责办理中间产品、副产品、废弃物等危险化学品相关手续的备案和审批工作。
(四)负责销售部及相关方的hse工作,并参与hse检查及重大隐患的整改。
(五)负责组织向销售相关方的单位和人员索要相关资质、证书等凭证,并核验和备案;负责向相关方告知公司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协助安全环保部完成相关方的安全协议签订及安全抵押金收缴工作。
(六)负责本部及相关方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上报、统计和建档。
第二十八条 各分厂厂长、车间主任责任
(一)是本单位的负责人,贯彻执行各级政府及上级部门有关hse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会议要求及公司各项hse管理制度,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hse管理制度及责任制的落实,组织制定与本单位相关的各类hse方案。
(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据公司《现场责任区域划分管理规定》,对本单位的hse工作负责。
(三)负责组织编制和落实本单位的hse工作计划,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及hse检查、隐患整改、上报和安全考核。
(四)负责组织本单位生产、安全、消防、环保、职业卫生、事故应急设施的日常维护及管理,组织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五)负责组织本单位区域内的危险作业(动火、登高、受限空间、吊装、盲板抽堵、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作业、设备检维修)的方案编制、条件确认、危害辨识、安全措施实施和作业过程的管理。
(六)负责组织或参加本单位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七)负责节能减排工作,消除跑、冒、滴、漏,杜绝因误操作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污染事故。
(八)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管理,检查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及台账管理。
(九)落实本单位厂级安全生产教育、班组安全生产教育。
(十)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向上级领导、安全环保部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改进和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十一)负责制定本单位辖区内危化品及其他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细则及装卸车作业规程,经公司批准后实施。
(十二)负责制定本单位辖区内仓库安全防火管理细则。
第二十九条 分析中心主任责任
(一)是本单位的负责人,贯彻执行各级政府及上级部门有关hse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会议要求及公司各项hse管理制度,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hse管理制度及责任制的落实,组织制定与本单位相关的各类hse方案。
(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据公司《现场责任区域划分管理规定》,对本单位的hse工作负责。
(三)负责组织编制本单位hse技术规程、工艺技术及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经公司批准后实施。
(四)负责组织编制和落实本单位的hse工作计划,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及hse检查、隐患整改、上报和安全考核。
(五)负责组织本单位生产、安全、消防、环保、职业卫生、事故应急设施的日常维护及管理,组织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六)负责组织本单位区域内的危险作业(动火、登高、受限空间、吊装、盲板抽堵、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作业、设备检维修)的方案编制、条件确认、危害辨识、安全措施实施和作业过程的管理。
(七)负责组织或参加本单位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八)负责节能减排工作,消除跑、冒、滴、漏,杜绝因误操作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污染事故。
(九)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管理,检查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及台账管理。
(十)落实本单位厂级安全生产教育、班组安全生产教育。
(十一)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向上级领导、安全环保部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改进和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十二)负责制定本单位辖区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细则,经公司批准后实施。
(十三)负责制定本单位辖区内仓库安全防火管理细则。
(十四)负责组织动火分析和受限空间的安全分析。
(十五)组织参加各类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六)配合安全环保部组织实施环境和职业卫生监测,负责组织各类事故的环境、职业卫生分析监测。
(十七)负责组织公司废水、废气和废渣的分析检测工作。
(十八) 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及台账管理。
第三十条 各职能单位、分厂(车间)副职责任
(一)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hse管理制度,并在各单位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hse工作。
(二)根据副职岗位分工,全面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开展各项hse工作。
(三)根据公司授权或本单位负责人委托,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具体hse工作事宜;本单位正职负责人未设置的,由副职履行负责人职责。
第三十一条 各职能单位主管责任
(一)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hse管理制度,并在各单位上级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hse工作。
(二)根据主管岗位分工,全面协助本单位上级负责人开展各项hse工作。
(三)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具体hse工作事宜。
第三十二条 专(兼)职安全工程师(安全员)责任
(一)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hse管理制度,负责编制本单位的hse管理规章制度和技术规程,在业务上对安全环保部部长直接负责,并在各单位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hse工作。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建立健全hse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
(二)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参加编制hse技术规程、hse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经公司批准后实施。
(三)协助本单位负责人编制和落实本单位的hse工作计划,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实施hse检查、隐患整改、上报和安全考核;负责编制本单位的安全措施和隐患整改方案,及时上报并检查落实。
(四)负责具体实施本单位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环保设施、职业卫生设施、事故应急设施、防护和急救器具的监督管理,组织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的监控工作体系,对有关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上报和考核。
(五)参加本单位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分析及各类事故的统计汇总工作,负责本单位火灾、爆炸、环境污染和人身伤亡的事故统计分析,提出技术防范措施,按时上报。
(六)在本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组织确定本单位生产装置的危险点,并绘制出危险点分布图。
(七)负责协调各类事故状态下环境、职业卫生的分析监测。
(八)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做好职工的安全意识、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单位厂级hse教育,指导并督促班组级hse教育。
(九)负责组织对检修、施工等作业前的风险评估和危险因素识别,督促安全技术措施和环保措施。
(十) 每日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严格执行hse禁令,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劝阻和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十一)负责检查落实本单位的hse标准化建设及台账管理。
(十二)按照公司hse制度规定,向本单位负责人、安全环保部报告本单位的hse工作,不断改进和提高hse工作水平。
第三十三条 工艺工程师(员)、锅炉工程师(技术员)、汽机工程师(技术员)、污水工程师(技术员)、聚合工程师(技术员)等工艺管理人员责任
(一)执行落实公司和本单位对hse的指令和要求,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生产工艺的hse技术工作。
(二)负责编制本单位的工艺技术和操作规程及相关管理制度。在编制开停工、技术改造方案时,应有可靠的hse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具体负责本单位职工进行生产hse技术培训,组织练兵和考核。
(四)每天深入现场检查工艺生产及现场操作情况,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
(五)在编制工艺改造、工艺条件变动方案时,必须符合hse技术要求。
(六)负责各单位安全保护装置(联锁)的管理,并负责其投用、停用的初审或审核。
(七)负责工艺技术范围内的hse工作,定期组织工艺纪律检查、重点装置和重点部位工艺检查并跟踪隐患整改。
(八)参加本单位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分析,负责生产事故(非计划停工和跑、冒、窜)及工艺事故(违反操作规程、违反调度指令)的统计分析,提出技术防范措施,按时上报。
(九)负责工艺过程的风险分析、评价和安全控制。
(十)负责工艺生产紧急停车的反事故演练。
(十一)负责本单位检维修方案的工艺审查。
(十二)负责本单位动火、受限空间、盲板抽堵等危险作业的工艺条件确认、安全分析点确认、工艺风险评估和危险因素识别,提出有效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 设备工程师(员)、电气工程师(技术员)、仪表工程师(技术员)等生产管理人员责任
(一)根据岗位和专业分工,负责本公司或本单位的专业设备的hse管理和安全运行。
(二)负责编制机电仪技术及操作规程,在编制专业设备维护、检修、保养制度和方案时,应有可靠的hse技术措施,并监督执行。
(三)每天深入现场检查专业设备安全运行情况,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
(四)根据岗位和专业分工,负责各种机械、设备、电气、动力、仪表、管道、通风装置的hse管理,使其符合hse技术规范、标准和制度的要求。
(五)根据岗位和专业分工,负责组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安全附件、起重机械、施工机具、气瓶、防尘毒和防静电装置、机械和电气联锁装置、压力表、安全阀的定期检测、检验、校验工作,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根据岗位和专业分工,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安全附件、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和电梯等特种设备的登记取证工作。
(六)根据岗位和专业分工,负责特种设备作业工种的技术培训和安全管理,组织外来检修及有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施工中的hse管理工作,执行施工作业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
(七)根据岗位和专业分工,负责检维修方案编制、安全作业票的审批和现场安全管理。
(八)根据岗位和专业分工,参加机电仪设备事故、检维修事故、保运等相关方事故的调查、分析,负责机电仪事故的统计分析,提出技术防范措施,按时上报。
(九)根据岗位和专业分工,参加公司或本单位机、电、仪专业系统的hse检查及隐患整改。
(十)根据岗位和专业分工,负责安全、消防、职业卫生、环保和应急设施的检修。
(十一)根据岗位和专业分工,参加或负责吊装作业、登高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的审批;参加本单位动火、受限空间、盲板抽堵等危险作业的设备条件确认、设备风险评估和危险因素识别,提出有效控制措施。
(十二)根据岗位和专业分工,负责公司或本单位的生产装置停工hse技术方案,并监督方案执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其他专业工程师(技术员)责任
(一)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hse管理制度,并在各单位上级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hse工作。
(二)根据岗位或专业分工,全面协助本单位上级负责人开展各项hse工作。
(三)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具体hse工作事宜。
第三十六条 班组长安全责任
(一)执行落实公司和本单位对hse工作的指令和要求,全面负责本班组的hse工作。
(二)组织职工学习并执行落实企业、本单位各项hse规章制度和hse、技术和操作规程,教育职工遵章守纪,制止违章行为,确保本班组的安全生产。
(三)组织并参加班组hse活动日及其他安全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四)负责组织对新职工(包括实习、代培人员、劳务工、维保人员等)进行岗位安全、消防、环保、职业卫生教育。
(五)负责班组hse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力量消除,并报告上级。发生事故立即报告,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并参加事故调查、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六)负责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日常检查维护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督促教育和检查职工合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正确使用灭火和气防器材。
(七)组织班组安全生产竞赛,表彰先进,总结经验。
(八)负责班组基层建设、基础管理,提高班组管理水平。保持生产作业现场整齐、清洁,实现清洁文明生产。
(九)负责班组安全员的管理,并检查班组各类安全、消防、环保、职业卫生台账的完成情况。
(十)对当班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三十七条 班组安全员的安全责任
(一)班组安全员接受本单位专(兼)职安全工程师(安全员)的业务指导,负责本班的安全、消防、环保、职业卫生工作。
(二)组织开展本班的各种安全活动,负责安全活动记录,提出改进安全、消防、环保、职业卫生工作意见和建议。坚持班前安全讲话,班后安全总结。
(三)对新职工(包括实习、代培人员、劳务工、维保人员等)进行班组、岗位安全教育。组织岗位技术练兵和开展事故预案演练。
(四)严格执行hse的各项规章制度,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并及时报告。
(五)检查监督本班组、岗位人员正确使用和管理好劳动防护用品、各种防护器具及灭火器材。
(六)发生事故时,及时了解情况,维护好现场,救护伤员,并向领导报告。
(七)落实好直接作业的监护工作。
(八)负责本班组hse设施的管理工作。
(九)健全完善三级安全管理基础资料,做到齐全、实用、规范化。
第三十八条 生产操作人员责任
(一)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hse工作负直接责任。
(二)熟练掌握本岗位操作技能,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和操作纪律,精心正确地操作,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应交接安全情况,交班应为接班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
(三)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在发生事故时,及时如实向上级报告,按照事故预案正确处理,并保护现场,做好详细记录。
(四)按时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五)正确操作、精心维护设备、熟练正确地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
(六)上岗按照规定着装,熟练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七)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岗位技术练兵和事故预案演练。
(八)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九)认真学习并执行动火作业、安全检修、进受限空间等直接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不违章作业;做好直接作业的监护工作,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第三十九条 其他人员责任
(一)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其他人员根据岗位和专业分工,应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及hse工作负直接责任。
(二)针对化工企业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链长面广的行业特点,每名员工都应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严细认真地做好各项工作。
(三)认真学习和遵守公司各项hse规章制度。
(四)正确操作、熟练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搞好清洁卫生。
(五)积极参加各项hse活动及公司应急事故演练。
第四章 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十条 安全环保部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hse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网络,根据安委会要求落实安全责任。
(二)参加公司hse的“三同时”检查和监督,负责向安监、消防、环保部门的备案和取证。
(三)负责组织落实各级安监、消防和环保政府监管部门要求的各项工作。
(四)负责公司总体hse工作计划的编制和落实。
(五)负责组织公司级hse大检查,协调和督促有关单位对查出的隐患制定防范措施,检查监督隐患整改工作的完成情况。
(六)负责组织公司级hse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取证培训,负责新入厂职工及外来人员的公司级安全教育,组织各种安全活动,对公司级领导参加基层安全活动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七)负责组织公司级火灾、职业性急性中毒、环境污染事故预案的编制和演练。
(八)负责组织火灾、爆炸、环境污染和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上报、统计工作,负责公司所有安全环保事故的建档。
(九)负责组织公司劳保用品、消防器材和应急物资的管理。
(十)负责组织公司安全、消防、职业卫生和环保工作的考核及评比。
(十一)负责组织公司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组织制订或修订安全管理制度,审查安全技术规程。
(十三)负责组织动火、受限空间作业审批,参加其他危险作业的会审。
(十四)负责组织公司职业病体检和职业病防治。
(十五)负责公司气防站、医疗室等机构的管理。
(十六)负责环境及职业卫生委外监测。
第四十一条 机电设备部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hse管理制度,落实建立健全本单位的hse管理制度和责任制。
(二)组织编制机电仪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设备安全技术规程,经公司审批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编制和落实本部门及相关方的hse工作计划,组织本部门及相关方的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整改和安全考核。组织公司机、电、仪设备和设施大检查,落实隐患整改。
(四)组织各种机械、设备、电气、动力、仪表、管道、通风装置的安全管理,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制度的要求。禁止防爆等级不合格的电气设备进入生产装置。
(五)组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安全附件、起重机械、施工机具、气瓶、防尘毒和防静电装置、机械和电气联锁装置、压力表、安全阀的定期检测、检验、校验工作,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安全附件、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和电梯等特种设备的登记取证工作。
(六)组织对特种设备作业工种的技术培训和安全管理,组织外来检修及有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执行施工作业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
(七)组织公司各类检维修方案编制、安全作业票的审批和现场安全管理。
(八)组织调查机电仪设备事故、检维修事故、保运等相关方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上报、统计和建档。
(九)组织定期的公司机、电、仪专业系统的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
(十)组织公司hse和应急设施的检修。
(十一)负责公司吊装作业、登高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的审批,参加其他危险作业的会审。
(十二)负责向相关方的单位和人员索要相关资质、证书等凭证,并核验和备案;负责向相关方告知公司hse工作相关管理制度;签订施工合同应有安全责任条款;协助安全环保部完成相关方的安全协议签订及安全抵押金收缴工作。
(十三)负责公司视频监控、联锁保护、工艺报警、压力表、可燃有毒报警、火灾报警、消防电话等生产和hse设施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 生产管理部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hse管理制度,落实建立健全本单位的hse管理制度和责任制。
(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工艺生产系统的安全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各生产分厂、分析中心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负责公司的节能降耗工作。
(四)负责组织编制并审核生产规章制度、工艺技术手册及操作规程,同时将hse管理同步纳入。
(五)负责与生产相关的消防水系统、仪表联锁系统等hse设施的统筹管理及其投用、停用的审批。
(六)负责工艺技术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定期组织工艺纪律检查、重点装置和重点部位工艺检查,并跟踪隐患整改。
(七)负责生产事故(非计划停工和跑、冒、窜)及工艺事故(违反操作规程、违反调度指令)的调查、分析、处理上报、统计和建档。
(八)负责实施工艺过程的风险分析、评价和安全控制。
(九)负责生产调度的安全管理,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组织生产调度制止违反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和操作规程的做法,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十)负责生产装置开停车方案的审查及组织开停车条件的检查、确认。
(十一)负责组织编制生产装置紧急停车的反事故演练方案并定期演练。
(十二)负责组织编制生产装置检维修方案的工艺事项。
(十三)负责盲板抽堵、断路作业的审批,参加其他危险作业的会审。
(十四)负责组织召开公司早调会、安全生产调度会,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hse工作。
(十五)负责公司雨污水排放的管理。
(十六)负责公司领导带班发现问题的跟踪落实。
(十七)负责公司重大危险源装置的工艺管理。
第四十三条 技术质量部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责任制。
(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技术、质量及相关方的安全工作负责。
(三)负责公司新改扩及技改项目hse的“三同时”检查和监督及hse报审、取证的技术支持工作。
(四)负责公司厂区总图规划的hse管理。
(五)负责调查产品质量事故、工程管理等相关方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上报、统计和建档。
(六)负责公司建构筑物的hse管理。
(七)负责定期实施公司质量管理、工程管理及相关方的hse检查及隐患整改。
(八)负责公司动土作业的审批,参加其他相关危险作业的会审。
(九)负责组织向相关方的单位和人员索要相关资质、证书等凭证,并核验和备案;负责向相关方告知公司hse管理制度;协助安全环保部完成相关方的安全协议签订及安全抵押金收缴工作。
第四十四条 采购部责任
(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公司采购及相关方(如供应商、物流公司)的hse工作负责。
(二)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责任制,组织制定与采购相关的各类安全生产方案。
(三)组织安全生产设施、消防器材、劳保用品、应急物资等需求计划的招标采购、组织验收和售后服务工作。
(四)负责采购部及相关方的hse工作,并参与hse检查及隐患的整改。
(五)负责组织向采购相关方的单位和人员索要相关资质、证书等凭证,并核验和备案;负责向相关方告知公司hse工作相关管理制度;协助安全环保部完成相关方的安全协议签订及安全抵押金收缴工作。
(六)负责本部及相关方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上报、统计和建档。
第四十五条 销售部责任
(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公司销售及相关方(如客户、物流公司)的安全生产负责。
(二)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组织制定与销售相关的各类安全生产方案。
(三)负责办理中间产品、副产品、废弃物等危险化学品相关手续的备案和审批工作。
(四)负责销售部及相关方的hse工作,并参与hse检查及重大隐患的整改。
(五)负责组织向销售相关方的单位和人员索要相关资质、证书等凭证,并核验和备案;负责向相关方告知公司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协助安全环保部完成相关方的安全协议签订及安全抵押金收缴工作。
(六)负责调查本部及相关方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上报、统计和建档。
第四十六条 综合办公室责任
(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综合办及相关方的安全生产负责。
(二)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
(三)负责将hse业绩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条件。
(四)负责及时转发上级主管政府部门的hse文件和资料。
(五)负责协调上级主管政府部门的hse事项。
(六)负责接待上级主管政府部门的hse检查。
(七)负责公司领导值班带班制度的落实。
(八)负责公司hse管理制度、文件的发布。
(九)协助开展公司hse文化宣传、活动组织等工作。
(十)负责对综合办公室及相关方人员的现场安全管理及入厂前的安全教育。
(十一)负责组织本部及相关方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上报、统计和建档。
第四十七条 行政人事部责任
(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公司人事管理、行政后勤及相关方(如餐饮公司、保安公司、物业公司等)的安全生产负责。
(二)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编制本部门业务范围内各种设施及人员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技术规程。
(三)负责编制和落实本部门及相关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负责本部门及相关方的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整改和安全考核。
(四)负责公司办公楼、食堂、浴室、宿舍的安全管理,定期对上述场所的用电、民用气瓶(罐)、热交换器等机具、设施实施安全检查。
(五)负责办公楼、食堂、浴室、车库、保洁值班室、保安值班室、宿舍的防火工作。
(六)负责食堂饮食安全,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卫生的有关规定。
(七)负责公司安全保卫及治安的综合治理;负责对进出车辆、人员、货品的安全检查和登记。
(八)负责对公司车队及汽车租赁公司的厂内交通秩序的安全管理。
(九)负责组织向本部门相关方的单位和人员索要相关资质、证书等凭证,并核验和备案;负责向相关方告知公司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协助安全环保部完成相关方的安全协议签订及安全抵押金收缴工作。
(十)负责组织新员工和有关人员(实习、培训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必须将岗前、岗中的安全生产教育列入上岗和职业晋升考核。
(十一)负责执行对特殊工种和女工劳动保护的法律规定。
(十二)执行职业禁忌症的法律要求,负责组织做好职业禁忌岗位人员的分配、调配。
(十三)负责公司劳动纪律检查和考核。
(十四)负责组织公司的工伤保险缴纳,参加公司组织的人身伤亡事故调查,负责组织做好工伤鉴定和善后处理工作。
(十五)负责组织本部及餐饮公司、保安公司、物业公司、绿化公司等相关方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上报、统计和建档。
(十六)负责公司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计划财务部责任
(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公司计划财务及相关方的hse工作负责。
(二)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hse管理制度,落实建立健全本单位的hse管理制度和责任制。
(三)在编制基本建设和工程费用计划的同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费用计划,确保资金到位;在编制公司生产费用计划的同时,将安全,消防、职业卫生和环保经费单独立项,专款专用,确保安全投入资金到位、使用。
(四)保证事故隐患治理费用、安全教育费用等安全费用及时到位。
(五)负责审核各类事故处理费用开支,并将其纳入企业经济活动分析。
(六)保证劳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及职业病防治费用的开支费用。
(七)负责本部及相关方人员的现场安全管理。
(八)组织本部及相关方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上报、统计和建档。
第四十九条 团委责任
(一)配合党委、工会抓好团员、青年遵纪守法和安全生产的教育,动员和督促团员、青年在安全生产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组织团员、青年学习生产操作规程和技能,做到精心操作;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素质,使广大青年在生产第一线发挥安全生产突击队作用。
(三)结合团员、青年的特点,广泛开展丰富多样的安全生产竞赛活动,设立“青年安全监督岗”,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
(四)总结推广团员、青年在安全生产中的典型经验,表彰在安全生产中做出贡献的先进人物。
第五十条 工会责任
(一)贯彻国家及总工会有关hse的方针、政策并监督执行,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
(二)履行对hse工作的监督,对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三)配合公司安全环保部、生产管理部、机电设备部等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维护职工健康和权益;组织和健全群众劳动保护管理监督网络,组织职工开展遵章守纪和预防事故的群众性活动,支持公司对安全工作的奖惩,并将安全生产列入职代会重要议程。
(四)参加综合hse检查和季节性hse检查,督促事故隐患的整改。
(五)参加安全检查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同时”的监督,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行政做好伤亡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六)关心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负责组织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进行预防性健康疗养,做好女工劳动保护工作。
(七)落实公司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防火管理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安全知识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评比安全先进集体和个人,总结和推广安全先进经验。
第五十一条 各分厂、车间责任
(一)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hse管理制度,落实建立健全本单位的hse管理制度和责任制。
(二)编制本单位hse技术规程、工艺技术及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经公司批准后实施。
(三)编制和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落实每周一次的安全生产检查,落实隐患整改和安全生产考核,并根据公司要求上报。
(四)确保本单位生产设施、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环保设施、职业卫生设施、事故应急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处于完好状态,定期检查,并开展定期、经常性的培训,教育职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组织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五)组织本单位区域内的危险作业(动火、登高、受限空间、吊装、盲板抽堵、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作业、设备检维修)的方案编制、条件确认、危害辨识、安全措施实施、作业审核或审批和作业过程的管理。
(六)对本单位发生的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报告和处理,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组织或参加本单位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按公司要求及时上报事故报告。
(七)组织节能减排工作,消除跑、冒、滴、漏,杜绝因误操作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污染事故。
(八)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完善中心、班组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管理,发挥分厂(车间)、班组安管员的作用;落实本单位的值班制度;检查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及台账管理。
(九)落实本单位厂级和班组安全生产教育,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开展岗位练兵,定期组织安全技术考核,组织并参加班组安全活动。
(十)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向上级领导、安全环保部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改进和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十一)制定本单位辖区内危化品及其它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细则及装卸车作业规程,经公司批准后实施。
(十二)制定本单位辖区内仓库安全防火管理细则。
第五十二条 分析中心责任
(一)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hse管理制度,落实建立健全本单位的hse管理制度和责任制。
(二)负责组织编制本单位hse技术规程、工艺技术及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经公司批准后实施。
(三)负责组织编制和落实本单位的hse工作计划,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及hse检查、隐患整改、上报和安全考核。
(四)负责组织本单位生产、安全、消防、环保、职业卫生、事故应急设施的日常维护及管理,组织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五)负责组织本单位区域内的危险作业(动火、登高、受限空间、吊装、盲板抽堵、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作业、设备检维修)的方案编制、条件确认、危害辨识、安全措施实施和作业过程的管理。
(六)负责组织或参加本单位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七)负责节能减排工作,消除跑、冒、滴、漏,杜绝因误操作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污染事故。
(八)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管理,检查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及台账管理。
(九)落实本单位厂级安全生产教育、班组安全生产教育。
(十)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向上级领导、安全环保部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改进和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十一)负责制定本单位辖区内危化品及其他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细则及装卸车作业规程,经公司批准后实施。
(十二)负责制定本单位辖区内仓库安全防火管理细则。
(十三)负责组织动火分析和受限空间的安全分析。
(十四)组织参加各类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五)配合安全环保部组织实施环境和职业卫生监测,负责组织各类事故的环境、职业卫生分析监测。
(十六)负责组织公司废水、废气和废渣的分析检测工作。
(十七) 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及台账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se-1100-____)第四版自____年1月22日废止。
安全生产责任制:临时用电管理规定: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
| 适配人群 | 乡镇企业负责人,安全员,工业卫生监督员 | 使用场景 | 乡镇企业生产,要害部位消防,高温作业防护 |
|---|---|---|---|
| 制定目的 | 乡镇企业老出事故,工人身体不好,设备老坏。想让大家干活安全点,身体好点,厂子能一直开下去。 | ||
| 适用范围 | 管所有乡镇企业,还有管它们的行政部门。管生产安全、车间卫生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县里乡镇企业局牵头,乡里工业办执行,厂长是第一责任人。每个厂配安全员,上面有人监督。 | ||
| 禁止行为 | 不准不装防爆设备,不准让工人在有毒地方乱干,不准建厂不查安全条件,不准瞒报工伤。 | ||
| 检查与监督 | 每年检查两次,查完当场打分。没整改的扣年底奖金,连续两年差的换负责人。安全培训必须全员参加,签到算数。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管理,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人身安全和企业的财产安全,促进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乡镇企业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工作进行指导、管理、监督、协调、服务。
第四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实行“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领导负责”的制度,主要负责人负领导责任,还应有一名领导分管。
第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工业卫生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谁管生产,谁管安全和卫生”的原则,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区域内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技术标准;
(二)制定企业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规划计划、规章制度;参与制定国家和行业的有关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法规、规章、标准;
(三)指导企业实施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目标管理、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四)负责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管理、监督、检测、救护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组织审核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安全、工业卫生条件;
(六)制定有毒、有害、高温作业的防护措施和办法;
(七)组织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业卫生技术培训;
(八)组织安全生产、工业卫生检查,建立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九)推广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典型经验,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
(十)负责班组安全建设和审核先进企业评选中的安全、工业卫生指标。
第七条 企业的法定代表是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第一责任者,应全面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管理;还应有一名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工作。
第八条 企业应确定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和工业卫生监督员。企业的安全员、工业卫生监督员在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管理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
(二)实施企业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目标管理、责任制、承包指标;
(三)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工作;
(四)制定并实施企业的安全和卫生防护的技术改造计划;做好劳动场所和生产设备的防护管理;易燃、易爆企业应普遍使用防爆器材;
(五)建立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检查、事故报告、教育、奖惩等规章制度;
(六)负责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技术改造经费的计划、使用及管理;
(七)组织开展“班组安全建设”的竞赛活动;
(八)建立安全档案和健康档案。
第九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企业和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管理干部及技术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并参照行业部门和国营企业有关规定解决好福利待遇。
第三章 管理网络
第十条 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管理网络,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县,管理到乡,工作到厂(矿)。
第十一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有计划地建立健全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管理、监督、检测、救护服务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工业(企业)办应根据有关规定与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工业卫生责任书,做到安全、工业卫生与生产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第十三条 企业应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厂部、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管理网络,实行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的制度,做到安全生产,人人负责。
第四章 消防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引导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合理布局厂房,做好要害部位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骨干企业和重点防火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健全专职或义务消防组织,配备消防设施,制定防火措施和救护方案,建立防火责任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群众性的防火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商公安部门,参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伍组织条例》的规定,装备消防队伍。
安全生产责任制:临时用电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
| 适配人群 | 建设单位负责人,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工程监理总监 | 使用场景 | 工程招标投标,施工合同签订,竣工验收备案 |
|---|---|---|---|
| 制定目的 | 怕工地出事伤人,想让施工更安全点,钱得专款专用,把防护设备配齐,减少工人受伤。 | ||
| 适用范围 | 管所有盖房子修路的工地,管安全防护用品买不买、安全措施做没做、钱花得对不对。 | ||
| 职责分工 | 建设单位出钱安排支付,施工企业管花钱和记账,监理盯着现场是否真用了,主管部门查落实情况。 | ||
| 禁止行为 | 不能删减安全费用报价,不能挪用这笔钱,不能不单列清单,不能拿它当普通成本混着用。 | ||
| 检查与监督 | 招标文件必须单列项目,开工前预付大部分,进度过半要报申请,监理三天内审核,不改就停发,没做到就罚款甚至停工。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建筑施工企业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标准,购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项目计取、确保需要、企业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
第五条 安全生产费用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____]478号)规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取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井巷)工程为2.0%;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第六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规费中单列,并按照规费的计算规定计取。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工程类别测定并公布安全生产费率,但不得低于本规定第五条的提取标准。
第七条 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主管部门测定的相应费率,确定安全生产费用。
第八条 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方未按本规定单独报价的,按废标处理。
投标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单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和主管部门测定的安全生产费率单独报价,不得删减。
招标方对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生产增加项目清单。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生产增加项目单独报价。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费率、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十条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预付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7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或报批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交安全生产费用预付凭证和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障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在工程量或施工进度完成50%时,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填报《其余安全生产费用支付申请表》,并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监理企业。监理企业应当在3日内审核工程进度和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监理企业审核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经审核符合要求或整改合格的,总监方可签署《其余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证书》,并提请建设单位及时支付。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收到监理企业《其余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证书》后,5日内支付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凭证报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变更,应当按施工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变更价款,按照主管部门测定的相应费率确定安全生产费用增加费,作为与其余安全生产费用同期支付的依据。办理竣工结算时,建设单位应当以工程竣工结算价为依据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五条 进行竣工验收或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凭证。
第十六条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安全措施及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发现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及时提请建设单位支付。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____]478号)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设施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和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核算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或其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现行的标准规范定期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对于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应当督促该项目立即整改。
第二十二条 总承包单位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负总责,分包单位对所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负责。总承包单位或其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评价分包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
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对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情况进行监理。
工程监理企业发现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未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权要求其改正,施工企业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依法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五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认真审核招标文件中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单列情况、投标报价按本规定确定安全生产费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或审批开工报告时,应当审查安全生产费用预付凭证及其余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计划。建设单位未提交的,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
第二十七条 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单位办理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备案手续、进行竣工验收或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验证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凭证。
第二十八条 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改善和安全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不按规定计取、支付以及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未按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提供虚假的安全生产费用预付凭证申请施工许可或报批开工报告的,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施工许可或报批开工报告。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提供虚假的安全生产费用预付凭证取得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的,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许可,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施工许可或报批开工报告。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撤回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备案手续、在竣工验收或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未提交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凭证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未按本规定明确安全生产费用有关内容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八条 施工企业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施工企业对安全生产费用提而不用导致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监理企业未按本规定及时签署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证书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监理企业有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行为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未提交安全生产费用预付凭证及支付计划的建设单位核发施工许可证或审批开工报告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依照本规定,结合本行业、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安全生产责任制:临时用电管理规定:物流公司安全生产
| 适配人群 | 机械操作员,班组长,车间主管 | 使用场景 | 机械操作,车间作业,设备检修 |
|---|---|---|---|
| 制定目的 | 怕出工伤,想让大家干活时多留心,安全点,少受伤,别得职业病。 | ||
| 适用范围 | 全厂所有员工,管机器操作、日常检查、防护穿戴、现场秩序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设备部和综合部带头干,各车间组长盯着员工,安监小组不定期查,主管随时纠正问题。 | ||
| 禁止行为 | 不准乱碰别人机器,不准疲劳带病上岗,不准不检查就开机,不准超速超负荷用设备,不准在运转部位跨越钻过。 | ||
| 检查与监督 | 每天开工前自己查设备,组长天天看,安监组突击查,没做到轻的罚钱,重的赔钱开除,月底汇总通报。 | ||
(一)目的:加强我厂的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与安全生产意识,防止工伤事故发生。
(二)责任
1.设备部、综合部负责执行本制度;
2.各车间、部门必须履行本制度。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
(四)生产区安全管理规定
1、工厂各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安全生产规定和相关机械设备的指示操作,对员工进行相关安全生产教育,防止事故,减少我厂员工伤害及做好相关职业病的预防等。
2、加强各部门、各班组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每个车间班组指定专人对新进厂的员工进行相关岗位机械使用培训,使员工掌握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技能和注意事项。
3、机械操作人员应加强学习,熟练掌握相关机械的使用,并严格按照机械安全操作指示进行操作,不准疲劳作业及带病作业。
4、本厂员工未经有关部门领导批准不得任意串岗,严禁任意触摸、使用非自己操作的机械设备、工具,否则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直至开除出厂。
5、员工在每日开始工作前,先对机械设备、工具进行安全检查,查看其所用设备是否损坏,零部件是否牢固、仪表指示是否正常等情况,在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以进行作业。发现设备故障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先排除或报告,不得冒险作业。
6、机械操作人员工作中应遵守机械操作指示;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停机检查,并向主管人员汇报相关情况,不得私自进行维修,否则严惩。
7、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设备及其附件的结构、性能和工作范围。
8、没有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不齐备及安全装置失效的设备,不准使用;
9、禁止超速度、超负荷使用设备。
10、人体必须与正在运转的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得在设备上登、靠、坐、卧。严禁从设备的运转部位上跨越或在其下方钻过。
11、禁止超负荷、超速使用起重机,禁止斜吊;禁止任何人登上吊物或在吊物下行走、停留。
12、各车间员工应对自己使用的机械设备进行相关的保养和维护,机修部门应对机械进行定期的保养;员工在操作时不得超负荷使用机械设备。违反视情况轻重给予罚款处理。
13、本厂员工违反本条例规定,尚未发生严重后果的,生产部视其情况给予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全部损失及承担相关责任。
14、各车间组长及主管在日常工作中应随时监督本部门员工的工作情况,及时纠正处理违反安全生产的情况,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批评,通告等处理。
15、厂成立安全生产监察小组,对生产部各车间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情况及时处理。
(五)作业行为的安全管理规定
1、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或者防护用品穿戴不规范,不准进入作业场所,不配戴适当的防护用品,不准接触有毒有腐蚀的物品。
2、禁止在手、身体或衣服、鞋袜潮湿的情况下,从事有触电危险的操作,不要用左手操作电器开关,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应佩带绝缘防护用品。
3、不准将水倒在电气设备和线路上,以免破坏绝缘,造成事故。
4、不准在消防通道上堆放机件、产品及器材。
5、不准在电机的开关、消防器具放置场所及进出口等处放置货物。
6、不准在机器设备上放置工具和物件,不准在车间堆放油布、废油料及易燃、易爆、易腐蚀之物品。
7、严禁擅自动用他人操作的机器设备、车辆、阀门、开关。
8、严禁在易燃易爆生产、储存区内禁止吸烟。
9、非电工不准乱动电气设备,不准直接将电线插入插座接通电源,车间不准使用万能插座。
10、在用机器设备的动转部位和危险部位,不准触摸、擦试。
11、在工作过程中,若遇自身力量不能完成之作业,一定要借助工具来进行,不准强行冒险作业。
12、作业中,特别是设备运转时,严禁嬉笑打闹、读书阅报、下棋玩牌、闲聊睡觉,严禁酒后上岗操作。
13、自行车、三轮车、摩托车等,应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地点,不得进入工作现场或在道路上乱停乱放。机动车、非机动车必须遵守各项交通法规。
14、机器设备发生故障或异常时,不准不停机进行故障处理。
15、停机修理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使用。
16、维修、检查设施时,必须执行锁机/挂牌制度。
17、检修设备时,没有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18、作业场所必须保持整齐、清洁,及时消除垃圾、油污和积水。各种物品的放置应整齐、稳固,保证操作和通行安全。未经安全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结构及性能。
19、生产区和一切工作场所,都必须设置品种、数量足够,性能可靠的灭火器材或消火栓,并且摆放整齐有序。
20、每天工作结束后,应认真检查和清理工作现场,按有关规定慎重处理危险物品,关闭水、电、气、汽开关,锁好门窗。
安全生产责任制:临时用电管理规定: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
| 适配人群 | [矿长,总工程师,安监人员 | 使用场景 | [煤矿采掘,瓦斯防治,水害防治 |
|---|---|---|---|
| 制定目的 | 怕出大事儿,想把最危险的隐患揪出来赶紧弄好,不让工人受伤,不耽误生产。 | ||
| 适用范围 | 乌东煤矿和所有地面单位,专盯那些可能出大事故的隐患。 | ||
| 职责分工 | 矿长总管,分管副矿长和总工管自己那块,职能部门查隐患定方案,本质安全科盯着改、验收、上报。 | ||
| 禁止行为 | 不能让没证的人上岗,不能让没培训的人干活,不能不按设计通风排水,不能超能力生产,不能用淘汰设备。 | ||
| 检查与监督 | 每月自查一次,本质安全科每月查一遍,20号前报小结,23号开会定级,25号上报公司;整改不掉就停工,验收签字留底,不按时改就扣分罚款。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____〕23号)精神,切实抓好煤炭板块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____〕133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国资委令第24号)、《神华集团煤炭板块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与挂牌督办管理暂行规定》(神华安(____)47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乌东煤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乌东煤矿及区域内所有地面等单位。
第二章 重大隐患认定
第三条 隐患的定义、分级、分类
1.隐患的定义
隐患是指煤矿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等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各种不安全因素。
2.隐患的分级
按隐患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 重大、中等、一般三级。
(1)重大隐患。该级隐患的整改有较大的技术难度,需较大资金保障。该级隐患由公司负责。该级别隐患在没有整改、验收、评价之前,煤矿必须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并认真实施,确保安全。
(2)中等隐患。该级隐患的整改有一定的技术难度,需要矿职能部门制定整改方案或者需要多部门共同协作整改完成。由矿负责整改的隐患。
(3)一般隐患。该级隐患的整改无技术难度,不需资金投入。按照区域管理的模式由班组、区队负责整改的隐患。
3.隐患的分类
按事故隐患的种类,可分为:顶板、运输、机电、通风、瓦斯、煤尘、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共十类。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重大隐患。
(一)“安全管理严重不到位”,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的。
2.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人员上岗作业的。
3.未按规定提取、使用、管理安全费用的。
4.未按规定执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制度的。
5.生产矿井(包括联合试运转超过6个月的矿井)“六证”不全的。
6.未按中国神华要求建立并运行本质安全管理体系的。
7.生产矿井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8.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或未按“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
9.未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编制灾害预防计划和应急救援预案的。
(二)“违反规定组织生产或检修作业”,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0.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具体指:(1)煤矿全年产量超过核定生产能力的;(2)煤矿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布置超过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或者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布置超过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5)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11.未按正规设计形成完整的矿井和采区通风、排水、供电、监控等系统,安排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的;未按规定编制采区设计或未按采区设计组织施工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未按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
12.在井下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使用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
13. 采煤工作面2个安全出口不畅通进行回采的。
14. 违反规定进行放顶煤开采的;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15.超层越界开采的,具体指:(1)国土资源单位认定为超层越界的;(2)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3)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4)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16.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消除威胁组织生产的。
17.过采空区尤其是未冒落或冒落不充分的房采区、旺采区、老窑、空巷等,未提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大面积冒顶隐患,冒然进行采掘活动的。
(三)“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8.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19.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20.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或调整采区和工作面通风系统时,没有调整设计和制定安全措施的。
21.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未按规定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的;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没有按规定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的。
22.矿井井下爆炸材料库、充电硐室、采区变电所未按规定形成独立可靠的通风系统的。
23.矿井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行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24. 采掘工作面有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串联通风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风的。
25. 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的,或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的。
26.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或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27.贯通巷道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28.采掘工作面氧气浓度不足、一氧化碳和硫化氢等有害气体浓度超限作业的。
(四)“瓦斯防治不符合规定”,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9.未按规定设立瓦斯治理机构和专业人员、瓦斯检查人员配备数量不足的;未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空班漏检、假检的。
30.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的。
31.井下作业地点瓦斯超限后未按规定停电、撤人,不采取措施处理隐患继续作业的。
32.矿井或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以及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的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吨煤瓦斯含量、煤层瓦斯压力等指标未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____)规定的。
33.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井建设、水平延深、新采区设计时,未按规定编制瓦斯抽采设计的;矿井未按规定编制矿井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三年滚动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及瓦斯地质图的;矿井未按规定及时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及突出危险性等相关参数的;矿井专用排瓦斯巷的设置和管理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违反规定排放瓦斯的。
34.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开采容易自然煤层时,未采取预抽为主的综合瓦斯治理措施和综合防灭火措施的。
(五)“安全监控系统不符合规定”,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35.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36.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37.未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____)要求擅自提高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的。
38.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39.矿井建设进入二期工程前,未安设安全监控系统的。
40.安全监控系统发出瓦斯、烟雾、主扇开停等报警信息没有及时汇报并跟踪落实处理的;人为修改监测数据的。
(六)“火灾危害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41.对新揭露煤层未进行自燃倾向性鉴定的;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42.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的;未按规定建立灌浆、注氮等综合防灭火系统和束管等监测系统或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
43.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继续生产的。
44.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45.采空区或地表存在火区或高温点,未采取有效手段,查明火区(高温点)位置、面积和深度等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灾威胁进行采掘作业的。
(七)“水害防治管理不符合规定”,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46.矿井无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未按《神华集团公司关于强化煤矿防治水管理的十项规定》(神华安〔____〕284号),建立健全防治水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47.矿井未按规定编制防治水规划、年度防治水计划、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及防治水图件,未建立防治水基础台账的;未定期组织开展水患排查及水害预测预报的;无主要含水层地下水动态观测网(站)或未定期监测的。
48.矿井排水系统不健全,水仓容量及排水能力不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的;生产矿井延深水平,未形成新水平防、排水系统开拓掘进的;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基本建设矿井,永久排水系统未形成前,施工三期工程的。
49.未制定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或探放水钻孔超前距离、止水套管长度不符合规定的;没有专用的探放水钻机,用煤电钻代替的;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或保安煤柱的;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没有坚持有掘必探的。
(八)“水害隐患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50.采掘工作面超越老空(窑)水警戒线,未先探后掘的。
51.当上、下煤层间距小于下煤层回采导水裂隙带高度时,在下煤层回采前未打钻疏干上煤层的老空(窑)积水的。
52.急倾斜煤层上覆存在老空(窑)积水、灌浆注水或其它水患未处理进行开采的。
53.受底板灰岩承压水威胁煤层,采区设计前,没有采用三维地震或其它技术查明采区范围内可能存在的岩溶陷落柱、落差较大的断裂构造、灰岩含水层等赋存情况的。
54.在灰岩含水层上部的煤层(岩层)布置巷道工程,没有采用物探等技术超前探清巷道前方的突水异常区,并用钻探对突水异常区进行验证和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水患危险进行掘进施工的。
55.受底板灰岩水害威胁的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缺少下列防治水工作之一的:(1)未采用物探等技术查明工作面底板含(隔)水层厚度变化、灰岩富水性及可能存在的导水断层、岩溶陷落柱等突水异常区的;(2)未对突水异常区进行钻探验证;钻探工程未按《煤矿防治水规定》编制探防水措施,并组织实施的;(3)未对勘探成果进行综合分析研究,编制防治水工程设计的;(4)具有突水威胁的工作面,未根据其底板隔水层条件及突水系数的大小,采取疏降开采、在构造破碎带及突水异常区进行局部注浆改造、对含水层进行整体注浆改造等治理措施的;(5)防治水工程竣工后,未经分(子)公司组织验收合格后擅自组织回采的。
56.煤层顶板受开采破坏后其导水裂缝带波及范围内存在富水性强的含水层(含水砂层),在掘进、回采前,未对含水层(含水砂层)采取超前疏干措施,或措施没有经分(子)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批的。
57.煤田火区剥采留下的采坑、与矿井连通的采煤塌陷坑等未填平压实的,对原有地面裂缝未堵塞形成积水的,矿井地表泄洪通道不畅通受阻的;井口及工业广场标高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洪水倒灌井下的。
58.未制定暴雨紧急撤人制度、水害应急救援预案以及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救灾演练的。
59.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60.井下无避水灾路线或避灾路线不合理或避灾路线设施不符合要求的。
(九)“供电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61.矿井未形成取自不同母线段的两回路供电线路的。
62.矿井电源线路上分接其它负荷或装设负荷定量器的。
63.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采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单回路供电的。
64.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向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的两回路供电线路不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
65.井下局部通风机供电未采用“双风机双电源”和“三专两闭锁”的。
66.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二期工程施工前,其他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未按设计建成双回路供电的。
(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电气设备安全保护不完善或失效”,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67.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机电设备或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68.使用非阻燃皮带、电缆、风筒或入井前未进行阻燃性能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69.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没有安全标志、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乙炔气瓶、压力管道、提升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起重机械、斜井人车和井上下机动车辆等)的;没有按规定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的。
70.防爆设备选型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电气设备失爆的。
70.斜井防跑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等安全设施及立井井口封闭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的。
72.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十一)“违反项目建设程序进行施工”,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73.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生产能力提高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不含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以上的技术改造(产业升级)项目和净增生产能力60万吨/年及以上的资源整合(兼并重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未通过核准批复、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未通过审查批准、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组织开工建设的。
74.项目在设计、建设之前,未按要求查明瓦斯、水害等安全开采条件,地质勘探程度未达到相应级别的;施工、监理单位不具有相应的资质,承揽相关施工、监理任务的。
75.遇以下情形,没有提前对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变更修改,并经原审批机构审查同意后实施的,或者先施工后报批、边施工边修改的:(1)矿井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危险等级以及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发生变化的;(2)开采地质条件、采煤方法及工艺发生变化的;(3)通风系统、排水系统、矿井供电系统、开拓方式、提升运输方式发生变化的;(4)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发生变化的;(5)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影响安全施工,需要修改设计的。
76.没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或者随意压减工期,盲目赶超进度,一期、二期、三期工程结束时间比施工组织设计原计划时间提前超过3个月未及时向公司报告的。
77.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78.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安全监控等主要安全生产系统未按设计建成,不具备联合试运转条件进行联合试运转的。
79.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或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80.项目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与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鉴定安全协议的;随意肢解工程或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的。
(十二)“其他重大隐患”,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81.未在规定期限内建立完善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
82. 爆破材料储存、运输、使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的;违章处理瞎跑、残炮的;火工品丢失被盗的。
83.未建立防尘供水系统或系统不完善的;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煤(岩)尘严重超标的。
84. 有毒、剧毒物品及放射源未按相关规定管理的。
85.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单位、安全监察机构及企业内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可能造成事故的其他重大隐患。
第三章 隐患排查治理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职能单位是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专业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全面负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专业的重大隐患,按照定隐患、定措施、定资金、定时限、定责任人的“五定”原则限期整改。
(二)研究制定重大隐患的治理方案,对本单位难以解决的隐患要及时上报分(子)公司研究决定。
(三)负责对ⅱ类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限期治理,复查验收,销号管理。ⅱ类重大隐患整改结束后,及时组织复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号,并将复查验收结果报分(子)公司备案;ⅰ类重大隐患整改结束后,及时向分(子)公司提出验收申请。所有被复查验收的隐患,必须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提出验收复查意见,并签字存档备查。
(四)做好重大隐患的上报工作。每日将排查出的重大隐患上报公司;每月将本单位及各级查出的重大隐患整改情况上报公司(表样见附件1)。
(五)及时对重大隐患进行分析汇总,建立台账、闭环管理。
第六条 矿本质安全科主要负责重大隐患的监督检查、督促整改、汇总上报、分析建档和ⅰ类重大隐患的治理方案制定、挂牌督办、验收销号等工作。
(一)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各单位监督检查存在的重大隐患,按照“五定”原则组织或督促限期整改。
(二)研究制定重大隐患的治理方案,并挂牌督办,督导治理,限期整改。接到各单位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复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号。所有被复查验收的隐患,必须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提出验收复查意见,并签字存档备查。
(三)做好重大隐患汇总上报工作。矿本质安全科每月20日前将矿井存在的重大隐患及整改进展情况汇总后报公司安全监察局(表样见附件1)。对日常新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必须24小时内上报公司安全监察局(特殊情况须立即上报)。
(四)及时对重大隐患进行分析汇总,建立台账、闭环管理。
第七条 重大隐患报告和治理方案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隐患报告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整改难易程度分析及分类。
3.隐患的治理方案。
(二)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八条 对于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必须在井口或作业人员出入较集中的显著位置张贴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发挥警示作用。其内容包括:隐患内容、产生地点、主要危害、治理措施、应急预案、治理责任单位、督办责任单位、治理进展情况等(模板见附件2)。
第九条 重大隐患管理台帐应包括单位、编号、分类、隐患内容、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牵头单位、督办单位、发现日期、整改时限、实际完成整改日期、验收日期、验收人员、验收意见、是否销号等。(表样见附件3)。
重大隐患的档案管理要安排专人负责,保存期限为三年。
第十条 重大隐患未彻底整改前,必须制定针对性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防止事故发生。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必须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停产停建整改;对暂时难以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严防发生事故。
第十一条 被责令停产停建治理的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本矿技术人员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向矿本质安全科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验收合格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建设。被公司责令停产停建治理的重大隐患还必须报公司备案或经公司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建设。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大隐患,均有权向各级安全、纪检单位和有关业务单位报告。安全、纪检单位和业务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
鼓励职工群众和社会各界举报重大隐患,不得进行打击报复。对发现、排除和举报重大隐患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物质奖励或表彰。
第十三条 隐患排查方式
采取“一、三、五”流程安全检查、专业检查、跟班检查、区队自查等方式。
第十三条 职责分工
1.矿长对全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2.各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对分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全面管理责任。
3.职能部门、业务办公室主要负责人负责本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本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4.本安办办公室负责全矿隐患排查治理的收集、确认、统计、上报工作和对隐患整改的检查、落实与考核工作。
5.各区队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管辖范围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五、隐患排查要求
1.安全隐患的种类主要分为:顶板管理、瓦斯治理、矿井通风、机电管理、火工品管理、水害防治、采掘布置和其它八种。
2.各单位每月必须组织对所管辖范围内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隐患自查工作,每月20日前将隐患排查小结上报本质安全科,逾期不报的单位,给予该单位行政正职罚款200元/次。
3.由本安办每月组织对矿所有专业不少于一次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各相关单位积极配合,无故不参加的单位,对该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次。
4.每月23日前由本质安全科组织召开一次隐患排查会议,具体时间另行通知,隐患排查会议对确定的重大级、中等级、一般级隐患由本质安全科负责每月25日前上报公司安监局。
5.各队、办、驻矿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隐患的自查和整改。
六、隐患整改要求
1.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由矿本质安全科备案并制定措施、应急预案,提交公司请求解决。
2. 对于重大隐患,本质安全科等有关部门技术人员做出局部、全部停工或停止使用等强制措施决定,并督促有关单位进行限期彻底整改。
3. 对难以立即整改的重大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方案需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4.在隐患治理过程中,负责整改的单位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使用或停止作业;对难以暂时停止使用或停止作业的相关生产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5.对于重大隐患,各单位负责人应及时向矿反映,由矿本质安全科向公司安监局等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以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6.隐患整改坚持“谁存在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存在隐患的单位组织整改,整改责任人为单位主要负责人。
7.各单位和相关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凡当班组能整改地不准推向单位,凡单位能整改地不准推向矿的原则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8.整改责任单位要按照《危险源检测整改书》要求,对隐患认真整改,并于规定的时限内,向矿本质安全科报告整改情况。整改期限内,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进行专人监控,明确责任,坚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9.整改工作结束后,整改部门要按要求写出隐患整改回复报告,由本质安全科组织检查验收。
10.对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隐患未消除的应停止其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和操作使用;直到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行。
11 .对排查出的一般安全隐患,由本质安全科以“五定”形式下发各单位整改,并由其所在单位负责跟踪落实。
(乌东煤矿本质安全科电话:0996-6803155;邮箱:)
第四章 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十四条 各单位未认真履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因整改不及时或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神华安〔____〕133号)的规定,上升一个事故等级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况的,在本安体系考核总分中直接扣分:
(一)未建立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扣1分。
(二)未按本规定上报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三)未按本规定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方案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四)未按本规定对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管理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五)未按本规定对重大隐患进行复查验收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六)未按本规定建立重大隐患建档台账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七)对举报重大隐患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八)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任务且未及时报告说明充分理由的,每一条扣1分。
第十六条 凡被公司查出,各单位未查出的重大隐患,按照本安体系考核扣分标准的双倍扣分。
二、工作分工
按照专职专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我矿隐患挂牌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排查出的隐患分级、挂牌,督促整改工作;基层单位负责隐患整改落实工作;矿领导负责职能部门及基层单位的督促工作。
三、工作程序
1.隐患报告
严格落实对本矿隐患的排查治理上报工作。各职能科室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按规定上报公司的隐患要进行登记建档,每月、每季、每年按规定进行汇总分析。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现场要采取撤人或停止作业等强制措施,责令、督促相关单位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要求,并按要求上报公司。
2.挂牌督办
隐患排查中发现的一般、中等隐患,由相关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按照矿领导、职能部门、区采队、班组长落实人挂牌落实督办后,本安办在地面候罐室煤悬挂“隐患单位”公示牌;在隐患地点树立“隐患标志牌”,明确隐患内容,内容包括:分管矿领导、分管职能部门、责任单位、整改措施、整改时限。
3.摘牌销案
挂牌督办的隐患治理工作完成后,一般、中等级隐患由挂牌督办小组组织矿相关负责人对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验收,对验收符合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摘掉“事故隐患单位”公示牌和“事故隐患标志牌”,并在公示栏上给予公布,验收不合格的,继续实施挂牌整改。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摘牌销案后,逐级上报公司相关科室。
四、有关要求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煤矿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建设安全矿井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各级领导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制定督办方案,落实整改责任,限期整改到位。
安全生产责任制:临时用电管理规定:省水利厅水利安全生产监督
| 适配人群 | 水利主管部门,工程管理局,水电站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水利工程监管,水库闸坝运行,小水电建设 |
|---|---|---|---|
| 制定目的 | 怕出安全事故,想把安全责任分清楚,让大家都盯紧自己管的事,别出漏子。 | ||
| 适用范围 | 厅机关和厅直单位,管水利项目、水库、电站、堤防这些地方的安全事儿。 | ||
| 职责分工 | 厅安委会牵头定方向,各处室按分工管自己那一块,安监处天天查问题,领导要签字担责。 | ||
| 禁止行为 | 不能不报隐患,不能拖着不改,不能瞒报事故,不能让没资质的人干危险活。 | ||
| 检查与监督 | 每月每季每年都要报数据,安监处检查打分,年底考核,没做到就扣分、通报、取消评优资格。 | ||
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厅机关及厅直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生产第一、防范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业务)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责任制。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列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一岗双责”。厅机关各部门(单位)、厅直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它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分管厅机关各部门(单位)、联系厅直各单位的分管厅领导对其分管和联系的单位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厅属公司、厅直电站、工程管理局等企事业单位,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其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由业务归口单位负责。
第六条厅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一)加强对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水利行业发展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措施。
(三)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落实厅机关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
(五)组织或参与重大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建立考核奖惩体系,落实奖惩措施。
第七条厅规划计划处职责
负责需报经厅批准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中有关安全设施经费的落实工作。
第八条厅水资源处职责
指导全省水资源安全,对洞庭湖及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水资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九条厅建设与管理处职责
指导全省水库、山丘区闸坝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执行水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负责厅管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厅管以外的大中型水库,山丘区闸坝,一级与二级堤防、大型排涝泵站等水利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十条厅水土保持处职责
指导全省水土保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执行水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对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水土保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厅安全监督处职责
(一)拟定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政策和措施。
(二)指导全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厅系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单位下达整改通知并监督落实。
(四)负责组织厅机关、厅直单位以及市州水利部门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提出年度考核表彰奖励方案。
(五)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负责水利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七)负责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厅后勤服务中心职责
(一)研究制定厅后勤服务方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措施。
(二)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导全省水利行业安全度汛工作,对大型水库、洞庭湖区堤垸度汛安全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对山洪灾害防御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四条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职责
指导全省河道采砂防洪安全工作。负责洞庭湖治理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对洞庭湖区主要堤防、涵闸及大型电排、主要内湖运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省水利工程管理局职责
指导全省人饮、灌区、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执行水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对大型灌溉工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ⅰ至ⅱ类(1000m3/d以上)供水工程和中央、省投资500万元以上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省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中心(局)职责
指导全省小水电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执行水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对小水电代燃料建设项目、装机0.5(含)万kw(湘西地区1.0万kw)以上水电建设项目、地方电网110kv及以上输变电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厅综合事业局职责
负责厅属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省水利水电重点工程办公室职责
指导亚行贷款城市防洪工程及所管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执行水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第十九条厅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职责
指导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工作,负责所管辖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工作。
第二十条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职责
(一)研究制定省水文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措施。
(二)负责全省水文系统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工作。
(三)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大对水文事故隐患治理、应急救援装备等的投入。
(四)制订水文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建立考核奖惩体系。
(五)负责水文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第二十一条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总院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措施。
(三)按照有关规定、规程规范落实水利设计工作中安全生产有关设计规定。
(四)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工作。
第二十二条湖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及措施。
第二十三条 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所职责
(三)按照有关规定、规程规范落实水利设计工作中安全生产有关设计内容。
第二十四条省水利水电施工管理局职责
(三)负责省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省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公司和省水利水电机械施工公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实行月报、季报、年报等定期报告制度。厅机关有关处室(局)、厅直各单位应当按时向厅安委会提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执法等统计信息和季度隐患排查治理总结、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半年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等材料。
第二十六条厅机关有关处室(局)、厅直各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监督检查、督办落实制度,加强对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厅安委会挂牌督办,督促有关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对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厅安委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和查处制度,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建立举报台账,规范受理处置程序。对受理的举报事项,要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厅安委会对厅机关有关处室(局)、厅直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年终考核,厅直各单位对本级直管单位安全生产实行年终考核。厅直各单位每年应当安排适当的奖励资金,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年度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当年单位不能评优评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一年之内不得提拔任用。
年度内发生有伤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年度内二次及以上不按规定报送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信息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优评先。
第三十条本规定所指安全生产是指水利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厅机关及厅机关大院涉及消防、交通等安全工作由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实施管理;厅直单位、厅管企业涉及消防、交通等安全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有关规定,由当地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涉及的消防、交通等安全生产信息统计工作资料应当同时报送厅安监处。
安全生产责任制:临时用电管理规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
| 适配人群 | 用工单位,发包单位,劳务派遣单位 | 使用场景 | 生产检修,工程建设,服务作业 |
|---|---|---|---|
| 制定目的 | 怕外协工出事,想让他们干活时更安全,少出事故,保护他们的人身安全和正当权益。 | ||
| 适用范围 | 管所有用外协工的企业,管他们怎么招人、培训、现场干活、防护这些事儿。 | ||
| 职责分工 | 用工单位盯现场安全,劳务派遣或承包单位管好自己人,安监部门抽查督促,出了问题一起担责。 | ||
| 禁止行为 | 不能用没资质的劳务公司,不能让外协工在没防护、有隐患的地方硬干,不能不培训就上岗。 | ||
| 检查与监督 | 各单位得建自己的管理制度,培训要考试合格才让干,安监部门定期查,不改就罚款,出事还要赔钱坐牢。 |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外协用工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外协工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工矿商贸企业从事生产、检修、工程建设、服务作业的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名词术语】本规定所指外协工,是指直接与劳务派遣单位或工程项目承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通过劳务派遣或者工程项目承包方式到用工单位、发包单位从事生产、检修、工程建设、服务作业的人员。
本规定所指外协用工,是指工矿商贸企业通过劳务派遣或者工程项目承包用工方式使用外协工协助本企业完成生产任务的用工形式。
第四条【管理责任】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的用工单位应当对外协工安全生产负直接管理责任,劳务派遣单位负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采用工程项目承包方式的,发包单位应当对发包的工程项目及外协工的安全生产负协调、监督责任。承包单位应当对承包工程项目及外协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约定,接受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
第五条【合法性规定】用工单位、发包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证照资质。
第六条【建立外协用工管理制度】用工单位、发包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
第七条【外协工的责任】外协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或者承包单位和发包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服从安全生产管理。
第八条【监管部门的职责】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或辖区内外协用工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劳务派遣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资格审查】用工单位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与条件进行审核,对不具备合法资质和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要求的,不得与之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十条【劳务派遣协议中权利与义务】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不得违反本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外协工应当符合用工单位对其身体、文化程度、安全生产技能和资格等条件的要求,并与派出的外协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职责】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加强对外协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对外协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意识和基本知识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派遣;
(三)向外协工如实告知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地点、岗位内容、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条件和职业卫生等情况;
(四)告知外协工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双方对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五)协助用工单位加强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督促外协工遵守用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接受用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六)督促用工单位为外协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履行对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
(七)依法为外协工缴纳工伤保险、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费用,办理相关保险待遇;
(八)为外协工进行派遣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用工单位备案,建立外协工职业健康档案。
第十三条【用工单位的职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规定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加强劳务派遣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外协工的现场安全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障外协工与本单位职工享受同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业健康监护、劳动保护等权利;
(二)为外协工提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个体防护用品;
(三)告知外协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注意事项、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等;
(四)按有关规定对外协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五)履行与劳务派遣单位所签订合同中约定的安全生产事项;
(六)向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劳务管理费及外协工工伤保险、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费用,并在协议中予以明确,督促检查劳务派遣单位为外协工缴纳工伤保险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费用;
(七)对劳务派遣期间接触职业危害的外协工进行岗前、岗中及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外协工职业健康档案。
第十四条【用工单位的义务】用工单位不得违章指挥或强令外协工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未排除的生产经营场所或岗位作业。
第十五条【用工单位的权利】外协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应当具有安全生产资格的岗位而未能按派遣协议约定具有相应安全生产资格或资格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严重违反用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四)《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退回的情形。
第十六条【外协工的权利义务】外协工享有《安全生产法》第三章四十四条至五十一条中规定的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工程项目承包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七条【资格审查】发包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的资质与条件进行审核,对不具备合法资质和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不得与之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
第十八条【资质管理】承包单位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承接工程项目,不得假借、转借资质承包工程项目。
第十九条【安全管理协议】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不得违反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条【发包单位的责任】发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承包单位及外包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不得以包代管、以罚代管,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承包单位提供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监督并检查承包单位编制的安全生产施工(作业)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督促其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三)告知外协工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双方对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
(四)对外协工进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基本安全知识和应急管理等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进入生产现场作业;
(五)监督承包单位对外协工进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及应急管理等教育培训,检查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等情况;
(六)工程项目承包费中应明确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金额及使用范围,及时、足额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并监督承包单位将有关安全投入落实到位;对未预见的安全生产费用,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解决,保障安全生产的需要;
(七)工程项目开工前,与承包单位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范围和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八)告知承包工程项目场所的危险有害因素、安全防范措施,有关安全生产注意事项,以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九)监督检查承包单位现场安全管理、职业健康监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和隐患整改等情况,防止承包单位违章指挥、外协工违章作业行为;
(十)对承包单位危险性大的工程(作业),应当派人协助承包单位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十一)有多个承包单位交叉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统一协调管理;
(十二)定期检查承包单位用工变化情况。
第二十一条【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实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二)配备满足承包工程需要的工程技术人员;
(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从事高危险行业的还应当具有相应的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
(四)对外协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接受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业务培训与指导,保证外协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五)与外协工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依法为外协工缴纳工伤保险、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费用;
(六)编制的生产施工方案应当具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报发包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作业;
(七)保障工程项目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对列入承包工程项目概算或承包合同的安全费用,应当足额用于安全教育培训、个体劳动防护以及现场安全措施等,不得挪作他用;
(八)建立劳动用工档案,并将为外协工缴纳的工伤保险、有关法规规定的相关资格证件的证明材料报发包单位备案。承包单位的用工队伍和外协工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向发包单位报告;
(九)按规定和协议要求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进行防治,保障其符合国家标准;
(十)告知外协工承包工程项目作业场所的危险有害因素、安全防范措施,有关安全生产注意事项,以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等须知内容;
(十一)为外协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
(十二)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外协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十三)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与管理,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建立特种设备档案,并报发包单位备案。
第二十二条【现场安全管理】承包单位在承包的工程项目生产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发包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外协工应当服从现场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二)对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动火作业、有毒有害气体环境作业及检修等危险作业,应当按照发包单位的规定办理作业许可,并与发包单位协调、落实现场安全生产措施;
(三)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发包单位,协商解决;
(四)所有施工机械、器具的安全防护装置应当齐全有效,并加强维护检修,保持性能良好。需要强制性检测检验的,应按规定检测检验;
(五)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标识等。
第二十三条【发包单位的义务】发包单位不得违章指挥或强令承包单位及其外协工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未排除的生产经营场所或岗位冒险作业。
第二十四条【承包单位的拒绝权】发包单位提供的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协议约定的,承包单位有权拒绝生产作业,待发包单位整改达到要求后再组织生产。
承包单位及其外协工有权拒绝发包单位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并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举报,发包单位不得因此与承包单位解除承包合同。
第二十五条【承包单位隐患整改的义务】承包单位对发包单位提出的安全隐患,应当按要求立即整改。发包单位应当协助承包单位进行隐患整改和现场协调,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六条【发包单位的安全检查权力】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不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发包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规定,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管理混乱的,重大隐患治理不力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发包单位重大经济损失的,发包单位有权依法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绩效审核】发包单位应当建立合格承包单位名录,定期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资质、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安全生产绩效进行审核,对审核不能满足要求的,取消其承包资格。
第四章应急救援及事故责任
第二十八条【应急预案】用工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外协工、发包单位应当将工程项目承包外协工纳入本单位的应急管理体系。承包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体系。
第二十九条【劳务派遣用工事故报告及救援】劳务派遣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用工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救援,并按规定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同时通报劳务派遣单位。
第三十条【工程项目承包用工事故报告及救援】工程项目承包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承包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救援,并按规定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同时通报发包单位。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协助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劳务派遣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用工单位负责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劳务派遣单位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工程项目承包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承包单位负责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发包单位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事故责任认定原则】事故责任认定按照本规定各方应履行的职责,根据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各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事故赔偿】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由劳务派遣单位或承包单位负责办理伤亡者工伤保险补偿事宜,用工单位或发包单位应当配合外协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事故统计主体】劳务派遣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统计归属用工单位。工程项目承包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统计归属承包单位。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外协用工属地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综合监督。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本辖区内煤矿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进行监察。
第三十六条【监管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协用工的监督管理,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义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三十七条【备案】劳务派遣单位和承包单位在注册地以外地区高危行业企业实施劳务派遣和工程项目承包的,应当按规定向用工所在地、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外协用工事故属地管理】外协用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及事故责任认定,按规定进行事故上报和统计,并通报劳务派遣单位、承包单位注册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
第三十九条【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义务,未取得相应的证照和资质、有关人员未持证上岗、安全投入和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违章指挥、冒险作业、隐患治理不力、事故报告不及时等情况,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要依法进行督察和处罚。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条【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处罚】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未履行本规定第十二条有关安全生产职责的;
(二)提供的外协工安全生产资格和技能不符合劳务派遣协议中规定条件,弄虚作假的。
第四十一条【对用工单位的处罚】用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被派遣外协工人身伤亡的,承担事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与未取得合法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
(二)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未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权利、义务和职责的,或者约定的双方安全生产管理权利、义务和职责不符合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未履行本规定第十三条有关安全生产职责的。
第四十二条【对发包单位的处罚】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承包工程项目停产整顿;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工程项目发包给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二)对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要求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或者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违反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因压缩合同约定工期造成事故隐患的;
(五)未履行本规定第二十条有关安全生产职责的;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对承包单位的处罚】承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分包的;
(二)超越资质范围,假借、转借资质承包工程项目的;
(三)未履行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有关安全生产职责的;
(四)未履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未报告事故的】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上报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未及时实施应急救援的】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危险紧急情况下,未按照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立即组织救援,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安监人员玩忽职守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在对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管理的监管监察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参照执行】 在企业从事设备承租服务、设备与产品售后服务、技术服务等项目现场作业的非本企业外来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名词术语】本规定所称劳务派遣,是指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设置要求,向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提出用工需求并签订协议,劳务派遣单位将与自己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本规定所指外协工)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一种用工方式。
本规定所称劳务派遣单位,是指按照《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资质,向与其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用工单位进行劳务(外协工)输出,从事劳动服务的公司,也称劳动服务公司。
本规定所称用工单位,是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使用劳务派遣外协工但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实际使用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工程项目承包,是指发包单位将本单位的生产或检修、建设施工、服务作业等工程或项目,对外承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单位即承包单位,由其组织员工(即本规定所指外协工)完成工程项目承包合同规定任务的一种生产组织方式。
第四十九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20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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