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管理要求

适配人群爆破器材企业负责人,烟花爆竹企业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员使用场景许可证申领,特种作业上岗,安全设施验收
制定目的爆破和烟花厂容易出事,得管严点,让大家干活时更小心,少出事故。
适用范围管所有做爆破器材、烟花的厂子,管他们怎么建厂、怎么生产、怎么存东西。
职责分工应急管理部门牵头查,厂长自己盯安全,安全员天天巡检,上级不定期抽查。
禁止行为没证不准开工,厂房不达标不准用,特种岗位没证不准上岗,培训不合格不准进车间。
检查与监督厂里三个月内配齐安全员和设备,每季度自查,查出问题七天内改完,没改就停线整改,年底统一考核。

为加强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国家有关部门相继颁布《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管理规定,提出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应满足下列安全生产要求:

1.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4.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烟花爆竹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等工序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其他岗位从业人员须经本岗位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

6.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设施应当符合生产厂房、储存仓库、设备仪器和工艺装备等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

7.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和厂址、厂房、储存仓库等设施的设计与测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8.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厂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9.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采取职业危害预防措施。

10.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订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12.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建设、生产和经营中,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范。

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管理要求: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

适配人群爆破器材企业负责人,烟花爆竹企业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员使用场景爆破器材生产,烟花爆竹制造,危险品作业
制定目的爆破和烟花厂容易出事,得有规矩管着,让大家干活更安全些,少出事故。
适用范围管爆破器材厂、烟花厂,管他们怎么建厂、怎么生产、怎么存东西。
职责分工安监部门牵头查,企业老板带头做,安全员天天盯,员工自己守规矩。
禁止行为没证不准开工,厂房不达标不准用,没培训完不准上岗,设备坏了不准硬撑。
检查与监督企业三个月内配齐安全员,半年内完成培训考核,安监局不定期抽查,没做到就停厂整改。

为加强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国家有关部门相继颁布《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管理规定,提出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应满足下列安全生产要求:

1.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4.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烟花爆竹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等工序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其他岗位从业人员须经本岗位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

6.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设施应当符合生产厂房、储存仓库、设备仪器和工艺装备等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

7.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和厂址、厂房、储存仓库等设施的设计与测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8.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厂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9.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采取职业危害预防措施。

10.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订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12.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建设、生产和经营中,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范。

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管理要求:民用爆破物品

适配人群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使用场景爆破作业现场,民爆储存库区,涉爆运输配送
制定目的怕出爆炸事故,保大家安全和财产。让民爆物品不乱用、不丢、不被盗,稳住社会秩序。
适用范围管所有碰民爆物品的人,比如保管员、押运员、爆破员、安全员。管入库、出库、领用、清退、登记这些事。
职责分工保管员管发东西、记本子;押运员和爆破员一起领、一起退;安全员盯着爆破过程;公司科长查隐患;业务经理每周至少查一次库。
禁止行为不能没单子就发东西;不能人证卡不一致还发;不能炸药雷管一块拿;不能让没证的人碰;不能把过期的货放进库或拿出来用。
检查与监督每天填六种本子,字要写清楚;出库必须pos机扫;库房双人双锁;查到问题马上改,不改就追责;科长天天看,经理每周查,记录全留两年。

一、组织观看福建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宣传影像资料。

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意义:

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为保障经济建设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由于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品,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或使用管理失误,就会造成严重的人身与财产损失,或给社会带来严重的人身与财产损失,或给社会带来严重的不安定因素。随着世界性的“反恐行动的加强,各国政府主管部门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越来越重视,管理要求也越来越严格。

我国情况,由于爆炸器材是一种爆炸危险的特种产品,建国以来的几十年中,对爆炸器材的生产、销售一直被视同军品管理,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体制,因此市场经济体系发育较晚。

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主要分类有;工业炸药及其制品、工业雷管、工业索类火工品、其他民用爆炸物品和原材料。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将民用爆炸物品分为5大类59个品种。

工业炸药分为硝化甘油炸药、铵梯类炸药、多孔粒状铵油炸药、改性铵油炸药、膨化硝铵炸药、其他铵油炸药、水胶炸药、胶状乳化炸药、粉状乳化炸药、乳化粒状铵油炸药、粘性炸药、含退役火药炸药、其他工业炸药13个品种

工业雷管分为工业火雷管、工业电雷管、导爆管雷管、半导体桥电雷管、底子雷管、磁电雷管、油气井用电雷管、地震勘探电雷管、继爆管、其他工业雷管等10个品种。因火雷管存在着爆炸可靠性低、运输使用不安全、易被用于爆炸犯罪等缺陷,____年年初被强制停止使用目前产量较大的产品是工业电雷管、导爆管雷管。

工业索类火工品分为工业导火索、工业导爆索、切割索、引火线等5个品种。由于火雷管被停止使用,____年年初用于火雷管点火的导火索同时被停止使用。目前产量较大和应用较广的产品主要是工业导爆所和所料导爆管。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加强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确保储存库符合“六防”,即防潮、防火、防盗、防雷击、防阳光直射、防小动物进入。对不符合“六防”要求的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安全主管负责人报告,立即整改。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购买或配送民爆物品必须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储存库及时入库。由保管员、押运员当场验明品种、数量和质量,核对无误后填入《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保管员、押运员双方签字完成交接。

对过期失效或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民爆物品,保管员不得入库。对库内过期失效的民爆物品不得出库,并及时汇报公司领导便于报告公安机关组织销毁。储存库必须落实双人双锁规定。

领取使用民爆物品,保管员必须凭《爆破器材领料单》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的品种和数量发放。爆破员持“ic卡”,依据“谁爆破、谁持卡、谁领取”原则,领取爆炸物品,领取人、上岗证、ic卡必须一致。雷管按实际用量领取,单卡当日不得超过200发,不得分发他人使用。出库后押运员、爆破员、安全员清点核对,并在《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工业雷管编码登记本》、《爆炸物品领取清退登记本》上与保管员共同签字。无领料单保管员不得出库。未经pos机电子扫描不得出库,严格按规定时间上报。

押运员、爆破员、安全员在值班室领取爆炸物品,不得进入库房。炸药、雷管必须分开携带。过期失效或质量不合格的爆炸物品,押运员、爆破员、安全员有权拒绝领取。

当日发放和清退的爆炸物品,保管员必须及时填入《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爆炸物品领取清退登记本》,并督促相关人员签字。发放的爆炸物品要及时在《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出库数”栏中进行核减,搞好库存清点,做到帐物相符。清退的民爆物品要及时填入《爆炸物品领取清退登记本》。

为加强监管,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公安机关在涉爆企业推行爆炸物品管理“六种簿册”登记制度。

“六种簿册”即《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爆炸物品领取清退登记本》、《工业雷管发放编码登记本》、《值班巡守人员交接登记本》、《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库登记本》、《安全检查登记本》。可用市局规范设计,统一印制。

“六种簿册”由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涉爆从业人员使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爆破器材的出库、入库、领取、使用、清退,爆破器材储存库(区)的安全防范和安全检查,都必须纳入登记范围,保存两年,做到有据可查。

按照涉爆从业人员职责分工,《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爆炸物品领取清退登记本》、《工业雷管发放编码登记本》由保管员、押运员、爆破员、安全员和安全负责人按规定内容填写。《值班巡守人员交接登记本》、《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库登记本》由值班巡守人员填写。《安全检查登记本》由涉爆企业管理人员填写。如实填写“六种簿册”,字迹必须工整、认真。 第十一条、储存库值班巡守交接制度

民爆物品储存仓库属于安全管理重地,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格履行职责,加强防护看守,确保仓库安全。

公司储存仓库值班人员必须配备5人,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1人换班轮流休息,不得脱岗,睡岗,不得从事与值班无关的其他工作。

红外报警器、视频监控必须处于良好状态,24小时全天候实施监控。 4、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对领取和配送爆炸物品的人员、车辆必须填入《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库登记本》,按内容进行登记。严禁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库区。严禁着化纤类衣服进入库房。

对突发的险情、案件或事故在采取前期处置的同时,按规定程序立即上报。因责任心不强、安全防范不到位导致发生丢失、被盗、火灾、爆炸等事故、案件的,追究主管领导及当班值班人员的责任。

认真搞好交接班登记,每日情况及时填入《值班巡守人员交接登记本》,下一班未接班,当班值班人员不得脱岗。

公司的民用爆破器材统一配送到工程施工工地,再由爆破员、安全员共同领取。民爆物品的领取仅限于经公安机关培训合格,并持有“爆破作业人员证”的当班专职爆破员领取。

库房的民用爆破器材由公司押运员、驾驶员凭业务员办理好的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审批的相关证件和爆炸物品领料单的数量和品种到库房领取后进行配送。 3、公司民爆物品由押运员、驾驶员共同领取。领取的数量、品种必须如实输入民爆信息系统,并在《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工业雷管发放编码登记本》、《爆炸物品领取清退登记本》上登记签字,保管员方准允许出库。

《爆炸物品领料单》由业务副 经理负责申报填写,发放领料单必须写明时间、票据编号、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大、小写),并由领取民爆物品的当班押运员、爆破员签字。领料单一式两分,存根联自行留存,另一联由押运员、爆破员交保管员作为发放民爆物品的凭据。

无《爆炸物品领料单》或审批手续不全的,保管员不得发放民爆物品。非专职爆破员、安全员领取爆炸物品,保管员不得发放民爆物品。爆破员未持“ic卡”或人、证、岗不一致的,保管员不得发放民爆物品。未履行登记签字手续的,保管员不得允许出库。炸药、雷管未分开携带的,保管员不得允许出库。 第十三条、爆炸事故案件报告制度

爆炸物品储存库值班巡守人员应配备必要的保安器材和通讯工具,搞好安全防范,保持信息畅通。

发生盗抢民爆物品险情时,在积极组织抓捕犯罪嫌疑人的同时,立即报告“110”。

储存库发生火灾,在第一时间可采取措施动用消防器材实施灭火,并向“119”及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如判断有爆炸可能时,应立即组织库区人员及时疏散,紧急避险。

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 ,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发生库房安全生产事故,值班巡守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看管好爆炸物品储存库,防止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保管员坚持每日对库房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库房及时通风,保持干燥,并符合“六防”(防潮、防火、防盗、防雷击、防阳光直射、防小动物进入)要求。爆破器材堆垛必须符合规定,不得超库容量储存。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得同库存放。过期失效变质的民爆物品应及时汇报公司领导便于报告公安机关予以销毁。

值班巡守人员坚持每日对库区安全进行检查,对不符合“人防、犬防、技防、物防”要求的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公司安全科科长对保管、值班巡守人员的工作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及时解决保管、值班巡守人员反映的安全隐患,对不符合库房“六防”、库区“四防”要求的重大安全隐患,必须采取措施立即整改。

公司业务经理每周对储存库安全检查不少于1次,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对安全主管人员、保管和值班巡守人员提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组织整改。重大节假日、重要时期要加强经常性的检查,发生民爆物品丢失、被盗案件要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涉爆企业各级各类管理人员工作中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要及时填入《安全检查登记本》。

爆炸物品从业人员由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定期集中组织培训,培训的范围为从事爆破作业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爆破作业人员,培训合格的,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未经培训,一律不得从事涉爆岗位。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由县级公安机关结合每年一次复训具体实施。年检过程会对涉爆企业涉爆岗位无证上岗人员进行摸底统计,并报上级公安机关适时组织培训。

公司经常性的组织驾驶员、押运员、爆破作业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组织学习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各级公安机关制定的文件、规定、意见和办法,落实民爆物品管理的各项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岗位职责

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不断提高涉爆从业人员法制意识、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涉爆从业人员培训必须严格政治审查,实行涉爆从业单位、辖区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审核、审查和审批,确保涉爆从业队伍政治可靠,遵纪守法。对外来务工人员从事涉爆岗位的,必须提供本人户口居住地户籍和现实表现证明。对已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从业人员,必须及时掌握动态,对确实不再适合从事涉爆岗位的,及时予以调整并上报公安机关收回有关证件。

驾驶员、押运员领取民爆物品后,应立即送到爆破作业地点,禁止乱丢乱放或交于他人携带保管。

民爆物品的使用,必须由经公安机关培训的专职爆破员实施,任何人未经培训不得使用、接触爆炸物品。

爆破员从事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相关安全规定,必须落实“一炮三检”制度。每次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检查,如有拒爆情况应按《爆破安全规程》规定进行处理,未爆雷管及时收回。

安全员对爆破员实施爆破作业实施全程跟踪监督。“一炮三检”制度不落实的,爆破员有权拒绝实施爆破。领取使用清退数量不符的,安全员、保管员有权拒绝入库签字。

当班剩余爆炸物品应如数退回库房,由押运员、安全员、保管员在《爆炸物品领取清退登记本》规定栏中签字。当天领取的民爆物品,禁止交由他人保管或库外保管

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管理要求:民用爆炸物品

适配人群爆破作业人员,押运人员,仓库管理员使用场景爆破作业,危险品运输,仓库管理
制定目的怕出事,想让大家干活时更小心,少出事故,保护人和东西。
适用范围管民爆企业里干活的人,管炸药雷管这些危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
职责分工老板是第一责任人,安全部门盯现场,班组长管日常,仓库管理员守库房,公安部门查流向。
禁止行为不能带手机进生产区,不能混放不同炸药,不能雷雨天销毁,不能超量堆放,不能没证上岗。
检查与监督每月检查台账和现场,安全部门月底汇总,没做到扣绩效,三次不改调岗,新员工先培训再上岗,检查结果贴公告栏。

1、炸药反应的三种形式:热分解、燃烧和爆轰。

2、炸药爆炸的激发形式:热起爆、机械起爆、静电起爆、冲击波起爆、射频起爆。

3、民爆企业安全设施的基本要求是:作用可靠、随时有效。

4、民用爆炸物品的分类:工业炸药、工业雷管、工业索类火工品、油气井用爆破器材、地震勘探用爆破器材、特种爆破器材、其他爆破器材、原材料等八类。

5、工业炸药是指以硝酸铵为氧化剂,添加可燃物为主体或以单炸药与附加物组成的爆炸性混合物。又称民用炸药。

6、我国现在生产的几种主要工业炸药:铵油炸药、膨化硝铵炸药、重铵油炸药、水胶炸药、乳化炸药、粉状乳化炸药、改性铵油炸药等七种。

7、工业电雷管分为瞬发电雷管和延期电雷管两大类。瞬发电雷管又分为普通瞬发电雷管和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延期电雷管分为普通延期电雷管和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两类。

8、什么是殉爆?当炸药(主发装药)发生爆轰时,由于冲击波的作用引起相隔一定距离的另一炸药(被发装药)爆轰的现象。

9、殉爆距离是指主发装药与被发装药之间能发生殉爆的最大距离。

10、煤矿许用炸药抗爆燃性:指炸药本身所具备的、对其产生爆燃现象的抵抗能力。

11、常用的起爆方法:电力起爆法、非电起爆法和混合起爆法三大类。

12、民爆器材销毁的基本原则:销毁方法因销毁对象而异;少量多次,限量处理;及时、彻底;分类进行。

13、民爆器材销毁的销毁方法:爆炸法、燃烧法、化学分解法、溶解法等。

14、爆炸法一次销毁量:炸药不超过2㎏,雷管不超过1000发。

15、不安全操作行为一般称为违章操作行为,简称违章。

16、管理是通过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协调以人为中心的组织资源与职能活动,以有效地实现目标的社会活动。

17安全教育的原则:科学性与系统完整性、教育性、普及性及目的性、通俗性、直观性、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巩固性与反复性。

18、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原则:人防、物防、技防、犬防相结合原则;安全性、可靠性、实用性、先进性、配套性和兼容性、可扩展性原则。

19、仓库值守人员的基本要求:⑴年满18岁,不应超过55岁;⑵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⑶无刑事犯罪、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强制戒毒记录;⑷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按照预案处置突发事件,能熟练操作与治安防范及安全保卫有关的装备器材;⑸接到报警信号后,有及时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并按规定报警。

20、危险化学品分为九大类: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

21、企业是民爆物品产品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企业 主要负责 人是民爆物品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本企业的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22、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23、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⑴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⑵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⑶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24、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5、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26、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27、从事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28、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等事故,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根据应急预案和《道路运输危险安全卡》的要求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本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

29、《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已于____年12月31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____年7月1日起施行。

30、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31、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32、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3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34、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还应当在专用车辆上配备押运人员,确保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

35、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36、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通过岗前培训、例会、定期学习等方式,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和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

37、在危险货物装卸过程中,应当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轻装轻卸,堆码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不得与普通货物混合堆放。

38、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途中,驾驶人员不得随意停车。⑴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设置警戒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⑵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39、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并按照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40、企业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41、企业应建立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考核制度。危险工序作业人员应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

42、严禁将移动通讯工具带入民爆物品生产区、储存区、试验区和销毁场。

43、生产区、总仓库区入口处应有“严禁烟火”警示标志;民爆物品生产场所、危险性建筑物内的安全疏散通道应有指示性标志;危险设施及设备应有警示标志。

44、企业建立严格的民爆物品进出仓库检查制度,设置仓库负责人,并配备相应的仓库管理人员和足够的安防人员。安防人员应设置固定岗哨和流动岗哨,并按公安部门的规定配备必要的警用器具。

45、民爆物品仓库应环境整洁、通风良好,仓库内产品的堆放应整齐、稳固、标志清晰、利于行走、搬运方便,应符合以下要求:⑴产品应按生产批号成垛堆放,不同规格的民爆物品应分垛堆放。⑵仓库内装运通道应满足不同的运输方式,最小宽度应不小于1.2米;人行检查通道宽度、清点通道宽度、堆垛边缘与墙之间的距离应符合gb50089规定。⑶堆放工业炸药、索类火工品成品箱的堆垛总高度不应大于1.8米;堆放工业雷管和其他起爆器材成品箱的堆垛总高度不应大于1.6米。

46、企业应建立严格的民爆物品销毁制度,制定具体的销毁安全规程。销毁过程应在技术人员和安全人员的监护下进行。

47、一次销毁量(不包括工业雷管)不宜超过2㎏,周围环境允许且已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时,经企业安全负责人和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允许适当扩大销毁药量。

48、试验或销毁工作结束后应检查和清理现场、熄灭余烬,确认无残留爆炸物后方可离开场地。

49、严禁在夜间、暴风、雷雨、大雪、大雾和风向不定等恶劣天气进行销毁作业。

50、为应急救援配备的器材和装备不应移做他用,器材和装备设施保持完好、有效状态。

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管理要求: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

适配人群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使用场景爆破项目审批,城市爆破作业,跨省爆破作业
制定目的爆破危险大,怕出事伤人伤物,想让每次作业都安安全全顺顺利利。
适用范围管所有干爆破的单位和人,管仓库、人员、设备、设计施工全过程。
职责分工公安部门审材料发证,单位自己培训员工,县级公安盯现场警戒和备案。
禁止行为没证不能干爆破,超量领药不许干,剩药不过夜必须退库,没评估报告不准在景区附近炸。
检查与监督单位先备齐材料交公安,20天内给答复;没证硬干就停业,资料不实就取消资格;每年查台账和现场执行情况。

一、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三、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四、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的分级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五、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实施前款规定的爆破作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六、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事先将爆破作业项目的有关情况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七、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八、 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九、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发现、拣拾无主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管理要求:民用爆炸物品

适配人群爆破员,保管员,押运员使用场景爆破作业,民爆仓储,事故应急
制定目的怕炸药出事伤人,怕流到坏人手里,想把每个环节盯紧点,不让意外发生。
适用范围管项目部所有人,管炸药买、运、存、退这些事。
职责分工项目经理是总头儿,仓库保管员守好库,安全员天天查,公司安全部盯着不放。
禁止行为炸药不能乱放乱堆,不能没证的人碰,不能不登记就拿走,不能漏报丢货。
检查与监督每月查一次库房,安全员记本子,月底交报告;没整改完扣当月奖金,三次不过停岗培训。

1、民用爆炸物品是危险物品,管理不善可能危及生产生命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必须实行严格管理。

2、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健全机构,完善仓储设施,严格落实购买、运输、储存、清退制度,杜绝民用爆炸物品非法流入社会,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3、建立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从项目经理到仓库保管员安全生产责任,爆破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4、建立和完善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积极组织落实。

5、根据实际情况制订项目部的年度安全工作方针、目标、计划措施并组织落实。

6、组织做好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保管员、押运员、驾驶员、爆破员等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做到持证上岗。项目部经常开展安全培训,按规定做好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7、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对自检或有关部门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落实组织整改。

8、确保充足、有效的安全投入,确保各项安全隐患的整改,开展安全活动,组织预案演练,提高安全保障水平。

9、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案进行1-2次演练,以增强事故防范能力,提高全民对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10、发生民用爆炸物品被盗、被抢、丢失等案件,或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应按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管理规定,及时向当地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积极配合案件或事故的调查、分析,严格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处理。

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管理要求:民用爆炸物品储存

适配人群仓库管理员,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监管员使用场景爆破作业现场,民爆物品储存,民爆物品销毁
制定目的怕炸药乱放出事,想让每颗雷管都有数,仓库不被随便进,东西不丢不炸。
适用范围管所有碰炸药的人,管仓库怎么建、东西怎么进进出出、放多久、放多少。
职责分工仓库管理员天天盯现场,安全员每月查登记本,公安不定期突击看门禁和监控。
禁止行为不准混放不同炸药,不准库房里抽烟用火,不准带打火机进库,不准账和实物对不上。
检查与监督每月5号前交登记表给安全部,月底抽查库房温度湿度记录,漏登一次扣200,三次停岗培训。

一、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二、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二)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三)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四)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三、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四、民用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管理要求:爆破作业现场民用爆炸物品

适配人群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使用场景爆破作业现场,民爆临时存放点,专用仓库管理
制定目的怕炸药丢了、被偷了、被抢了,出大事。想让现场管得严严实实,不出乱子。
适用范围管爆破单位,管买、运、存、用炸药雷管这些事。
职责分工单位老板是第一责任人;项目业主也要一起管;安全员盯着爆破员干活;公安定期来查。
禁止行为不能转借、送人、私藏炸药雷管;不能没批就在现场露天放炸药;不能让外人碰炸药雷管。
检查与监督仓库要24小时两人守,进出全登记;日志当天填、领导签字;公安每月查,问题当场改,不改就罚;台账至少留两年。

第一条 为加强爆破作业现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等涉爆案件、事故发生,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及公安部规章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爆破作业单位实施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等活动,应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条 爆破作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爆破作业项目承包给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的,项目业主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负有连带责任,应当与负责施工的爆破作业单位共同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并在承包合同(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第四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临时存放点和爆破作业现场是治安保卫工作重点部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物防、技防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必须安装摄像监控系统及与110联网的入侵报警系统,并安排掌握相关操作技能的人员管理、维护。

第六条 爆破作业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或临时存放点内,专用仓库和临时存放点应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浙江省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储存爆破器材技术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建设、管理,并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必须安排专职保管员,人数应与管理任务相适应。专职保管员应当认真履行保管职责,严格执行各项登记制度,妥善保存有关台帐、资料。

第八条 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专用仓库,必须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巡查制度,每班守护人员不得少于2人。夜班守护人员必须为男性青壮年,且身体健康,并经培训、审查合格。

值班守护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值班、守护、巡查等岗位职责,对进出人员、车辆、物品严格进行检查、登记。值守期间不得从事与值班守护无关的工作,严禁值班睡觉或脱岗,严格交接班制度。

建议聘用专职保安队员担任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的守护工作。

第九条 爆破作业单位当天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可以存放在临时存放点,并安排专人管理、守护。临时存放点应设置专用的库(室),专用库(室)设应建在爆破作业区内,且不易受山洪、滑坡、台风、潮水及爆破飞石等侵害的地方,并用砖混结构方式建造。

临时存放点的专用库(室)可以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移动库房代替。

未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批准,临时存放点在夜间不得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第十条 民爆物品移动库房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经专业机构检测合格,具备防爆、防盗、防火、防潮、防静电等基本功能,并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在特殊情况下,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爆破作业单位当天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可以在爆破作业现场露天存放。在爆破作业现场露天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各项安全条件,并安排专人管理、守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对于爆破器材用量较大,当天装药难以完成,确需在使用现场露天存放过夜的,必须报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批准,并由爆破作业单位安排足够的人员管理、守护。

第十二条 爆破作业现场运输民用爆破物品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驾驶员、押运员。

存放、携带雷管或零散(非整箱)炸药时,应使用专用保管箱,且炸药、雷管必须分箱放置,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第十三条 凡涉及民用爆炸物品出库、入库、装货、卸货、领取、发放、清退、回收等交接环节时,应当认真核对、登记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型号)、数量、编号,交接双方必须当场签名确认。相关台帐及原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备查,并按规定将有关信息输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爆破作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分别申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按许可的从业范围、爆破作业类别、资质资格等级、作业项目等级实施爆破作业。

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涂改、倒卖、冒用、出租、出借或非法转让爆破作业许可资质。

第十五条 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在工作期间应当分别着浅红色、深兰色和浅兰色纯棉工作服,工作服的上衣只准留一只口袋,大小不得超13cm×15cm,工作服的裤子不得留口袋。

第十六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建立爆破员工作日志制度,爆破员必须将当班领取、使用(消耗)、清退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即时登记在工作日志本上,并由安全员、单位负责人当场签名确认。工作日志本必须妥善保管,至少保存2年备查。

第十七条 有2名以上爆破员共同实施爆破作业活动的,应当确定1名爆破员担任班(组、段)长,由班(组、段)长负责登记,详细登记每个爆破员领取、使用(消耗)、清退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并由爆破员、安全员、单位负责人当场签名确认。

第十八条 爆破作业环节领取、运输(携带)、清退民用爆炸物品及组装起爆药包、装药、起爆(点炮)、处理盲炮等工作,必须由爆破员负责承担,禁止其它人员参与、围观。如爆破作业时炸药使用量较大,确需其它人员帮助运输(携带)的,应经爆破作业现场负责人批准同意,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

第十九条 爆破员领取、运输(携带)、清退民用爆炸物品及组装起爆药包、装药、起爆(点炮)、处理盲炮等作业活动,必须由安全员在场负责全程监督,原则上一名爆破员必须配备一名安全员跟班作业。如有多个爆破员在同一个爆破作业面(点)实施爆破作业的,安全员的配备人数可视情减少,但必须确保对爆破员的有效监督。

第二十条 安全员必须认真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监督职责,严密防范民用爆炸物品流失、被盗、被抢等涉爆案件、事故的发生。凡发现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的,应及时纠正并详细记录在案;属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一条 每次爆破作业后,现场负责人应立即组织爆破员、安全员对爆破现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及时发现、回收残留的民用爆炸物品。发现盲炮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排除。

第二十二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加强对爆破作业现场所有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和遵纪守法自觉性,鼓励从业人员主动上交发现、拣拾的各种残(遗)留民用爆炸物品,对主动上交的,要视情给予奖励;对拒不上交的,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三条 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安全评估的爆破工程项目,必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安全评估,未经安全评估的爆破设计,任何单位不准审批或实施。

安全评估单位应当出具明确的评估意见,对不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爆破工程项目,应出具“不需要进行爆破安全评估”的结论。

第二十四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安全监理的爆破工程项目,必须落实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单位负责安全监理,安全监理单位应当对爆破作业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五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和爆破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整改安全隐患,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措施落实到位。

第二十六条 由于爆破作业资质被依法撤销、取消,或者爆破作业项目已施工完毕,或者爆破作业项目被依法关停等原因,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含派出所)要认真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职能,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专管民警和责任区民警是直接责任人的安全监管责任制。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公安机关、派出所应当对爆破作业单位和作业现场进行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检查时,必须由单位负责人或有关管理人员陪同;检查结束后,要填写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确认,并将检查情况输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九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要立即责令相关单位、人员予以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及时查处;对重大安全隐患,应落实专人、建立专档,予以跟踪整改。

第三十条 违反本暂行规定,由公安机关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浙江省公安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