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目标管理工作制度
| 适配人群 | 矿务局负责人,矿长,安全第一责任人 | 使用场景 | 矿山生产,安全承包,目标分解 |
|---|---|---|---|
| 制度目标 | 让安全目标能层层落实下去,大家都有压力也有动力,不光喊口号,真干实事。 | ||
| 职责分工 | 第一责任人要定计划、抓落实;安全监察部门管考核、发奖罚;矿务局和矿负责签合同、分指标。 | ||
| 核心条款 | 目标要签合同,一级保一级;安全指标必须和钱挂钩;合同里写的每条都得做到。 | ||
| 执行要求 | 年初签合同,年底按合同考核;监察部门必须严格打分,该奖就奖,该罚就罚;结果要公开,大家看得见。 | ||
一、矿务局、矿要结合安全生产具体条件和职工队伍安全技术素质状况,制订年度安全生产总体目标。
二、矿务局、矿要将年度安全生产总体目标以签定安全生产承包合同的形式逐级分解,落实责任,形成自下而上一级保一级的保证体系。
三、安全生产承包合同规定的各项指标,必须与经济利益挂钩,使安全指标在经济承包中占重要比重。
四、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安全生产承包合同规定的各项指标负全面责任,必须制定规划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承包合同的全面兑现。
五、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承包合同的考核兑现,必须严格考核安全生产承包合同规定的各项指标,兑现奖罚,使安全目标管理起到促进和保证安全生产的杠杆作用。
煤矿安全目标管理工作制度:煤矿安全目标
| 适配人群 | 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 | 使用场景 | 煤矿生产,瓦斯治理,顶板管控 |
|---|---|---|---|
| 制度目标 | 让安全目标更清楚,大家知道要干啥、咋干好,防止出大事故,减少小事故。 | ||
| 职责分工 | 矿长负总责,副矿长和总工管各自块儿,区队长班组长盯现场,安全员天天查。 | ||
| 核心条款 | 每年定安全目标,比如不许死人、不许重伤;隐患要整改,培训要到位,持证才上岗。 | ||
| 执行要求 | 目标层层签责任状,按月按季考核;开会讲、现场查、记录清,奖罚当场兑现;检查有表、整改有时限、谁干谁负责。 | ||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第1条为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第2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在规划煤矿长远发展的同时规划安全生产,制定煤矿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的同时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第3条矿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负责,实行民主管理,采取相应的组织、技术和政策措施,鼓励职工参加安全目标管理工作。
第4条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矿每年制定企业安全目标管理计划,内容包括:
(1)企业的安全生产形势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
(2)年度安全管理目标:杜绝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杜绝重大非人身事故。
(3)保证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组织、技术和政策措施;
(4)安全目标管理的实施、考核和奖惩。
第5条纳入年度安全管理目标计划的安全管理目标包括:
(1)不发生死亡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
(2)重伤事故率;
(3) 矿井安全隐患整改率;
(4)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和全员培训率;
(5)矿井质量标准化达级;
(6)设备完好率;
(7)遵章守纪,制止“三违”;
(8)煤矿软件管理和安全设施投入。
各项管理目标值不得低于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政府主管部门对安全工作的要求;没有规定的,不低于上年实际或计划水平。
第6条制定和落实年度安全目标管理计划,矿与区队或班组以签订合同或责任状等形式,将各项安全管理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并逐级按季、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1)承诺的安全管理目标完成情况;
(2)区队或班组安全管理情况;
(3)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
(4)遵章守纪,制止“三违”情况。
第7条煤矿鼓励职工参与安全目标管理,对完成安全管理目标好的区队、班组或个人给予奖励。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第1条为了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及时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煤矿每周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遇有特殊情况,如传达上级会议精神等,应随时召开。
第3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由矿长主持,特殊情况下,由矿长授权的主管生产、安全的副矿长或总工程师主持。
第4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参加人员:各副矿长、值班矿长和安全检查人员,必要时可吸收相关工种负责人和区队或班组长参加。对应参加会议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无故旷会的,除提出批评外再给予经济处罚。
第5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的内容和任务是研究企业安全生产,研究分析矿井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办法,并落实到有关工种和人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
(2)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
(3)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总结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4)决定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投入、奖惩、表彰等事项;
(5)研究其他相关安全生产事项。
第6条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应当有准备,抓住重点,讲究实效。并提前一天将会议内容通知与会人员。
第7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设规范的专门会议记录。
(1)准确记载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记录人、会议主题内容、会议决定事项,按发言顺序如实记录发言人的姓名、职务和发言要点;
(2)会议结束,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审阅签字;
(3)会议记录保存2年,不准缺页、涂改。
安全奖惩制度
第1条为了规范职工安全行为和安全奖惩工作,保证生产安全,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实行安全奖惩制度,坚持以精神鼓励和教育为主,以处罚为辅的原则,引导职工遵守规章制度,自觉搞好安全生产。
第3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者,依照本制度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依照本制度实施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4条职工必须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义务,遵守有关矿山安全法律、法规,遵守企业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本职的安全工作负责。职工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本矿规章制度的,不论是否产生后果,均应承担责任。
第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队、班组和个人,由矿给予奖励:
(1)完成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单位的负责人;
(2)有技术革新或发明对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3)由于个人行为而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个人;
(4)在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
(5)提出合理化建议明显改善安全状况的个人;
(6)其他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矿给予经济处罚: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的;
(2)违反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3)违反劳动纪律影响安全生产的;
(4)未完成安全管理目标的单位或个人;
(5)对生产安全事故负直接或间接责任的。
第7条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职工实施经济处罚,根据违章情节和危害后果,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处罚前由安全检查人员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矿长批准后实施。对职工实施安全处罚,允许职工陈述和申辩。
(1)违章情节较轻或尚未产生不利后果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后果较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加重处罚,直到给予行政处罚;
(2)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违章作业造成严重后果或经常违章违纪屡教不改的,由矿依法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8条玩忽职守,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或违章指挥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的,除依照本制度实施经济处罚外,还将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经矿长批准,赔偿金额可酌减。
第9条建立违章登记记录。凡在各类检查中被查出违章现象或行为的,必须进行登记。
第l0条区(队)长、班组长、安全检查人员和其他对安全生产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依照本制度加强安全检查,制止违章行为;在现场发现违章而不制止的,按违章给予处罚。
第11条依照本制度,矿另行制定职工“三违”处罚规定,与本制度一并执行。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第l条为了规范安全技术审批工作,落实技术审批责任,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所称技术审批,是指设计、措施、作业规程和临时措施的审批。
第3条设计、措施、作业规程和临时措施依照本制度编制和审批。编制、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4条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报省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的,如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报告、已留设的防水煤柱需要变动时新编的设计等,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按程序上报。
第5条经批准的设计、措施、报告,如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的通风设计、安全措施,矿井瓦斯等级、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报告,煤尘爆炸性、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等,报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6条煤矿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采区设计方案、矿井反风演习计划、采区水文地质探查设计等,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按规定的程序报市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第7条其他由矿批准的,如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修改采掘作业规程、补充安全措施、巷道贯通的安全措施、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的停风措施等,由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8条采区设计方案,采区、采煤工作面设计和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的编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采掘作业规程的编制应符合采区设计和工作面设计。
第9条设计、规程和措施应当符合实际,内容全面、具体,体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生产可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10条设计、措施和规程的编写,应条文清晰,语言精当,数据准确,表达简练。计量单位、计算方法及比例尺的使用符合要求。文本要字迹清楚、图表清晰、装订整齐。
第11条经批准的安全措施、作业规程,总工程师必须向参与施工的所有作业人员传达贯彻。传达贯彻结束,接受传达的人员签字。未参加传达贯彻的人员要补课。
第12条超越技术审批权限进行技术审批的,要及时纠正;设计、安全措施、作业规程等有严重缺陷,审批人员未能认真履行审批职责造成后果的,追究相关编制、审批人员的责任。
第13条本制度与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有抵触时,按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安全检查制度
第1条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2条煤矿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依照本制度进行安全检查,不断改进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生产。
第3条对政府有关部门安排部署的安全检查,矿长或生产副矿长负责安排落实。政府有关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安全检查、监察时,区队或班组及有关人员要积极予以配合。
第4条矿长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和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对安全检查负全面责任。各分管矿长、总工程师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检查负责。
第5条由矿长组织,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性安全大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否得到贯彻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职工培训计划执行情况。
(2)是否树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是否将安全放在生产的首位。
(3)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适宜,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处于执行状态;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
(4)安全管理保障体系是否满足管理需要并发挥作用,职工是否树立了安全生产意识,是否形成了全员参加的管理网络。
(5)作业场所是否存在环境、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是否落实隐患治理措施。
第6条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矿每月至少进行1次,定期安全检查由矿长组织,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和安全检查人员参加,分别对井上下作业现场、设备和设施进行全面检查。
第7条矿长定期检查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执行情况;经常检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修订、修改。
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每半月组织一次专项安全检查,及时解决分管范围内存在的安全问题。
第8条对生产作业现场、设备、安全设施和人的行为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制止人的不安全行为。
(1)矿主管生产、安全的副矿长、总工程师和值班矿长下井指挥生产,必须同时检查安全工作。
(2)安全检查人员要深入井下作业现场检查。
(3)区队长或班组长作业前,必须对作业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
(4)作业人员在作业前,应对作业环境、使用的设备进行认真检查。
第9条安全大检查、定期安全检查和专业安全检查实行安全检查表制度。检查前制定安全检查表,检查中应认真依照安全检查表逐项检查、填写。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责任人。
第10条作业人员必须按“三大规程”要求,实行标准化作业,做好岗位责任范围内的检查和自保、互保工作。
第11条安全检查人员日常监督检查,应当检查《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制止“三违”行为。现场检查应当全面,突出重点。检查地点、时间、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要如实记录。安全检查员对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能够解决的事故隐患有权要求限期解决;对有发生事故危险的场所,有权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对违章行为有权提出处罚意见;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及时向矿长或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12条对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检查或检查工作不认真,检查后未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或未落实整改措施导致事故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安全处罚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经济处罚。
第l3条安全检查记录要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一年以上。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报告制度
第1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作业环境和设备、设施及矿井周边所存在的可能危及矿井安全,导致事故的危险情况。
第3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各类事故隐患的识别、评估、报告、监控和整改。
第4条矿长对本矿存在的事故隐患负有识别、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的责任。建立煤矿事故隐患排查领导小组,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的组织领导。
第5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相关人员的职责是:
(1)矿长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全面责任;
(2)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对矿长负责,负责组织对主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3)区队长或班组长负责职权范围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4)安全检查人员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综合管理。
第6条煤矿建立事故隐患排查例会制度,保证每月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一次。煤矿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向矿长及有关部门报告;班组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立即整改,并向当班调度室或值班矿长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隐患级别、隐患类别、风险程度、治理前的防范措施、治理措施、资金情况等内容。
第7条对煤矿事故隐患实行分类掌握、分级管理。
(1)根据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别,事故隐患分为l0类:通风、瓦斯、煤尘、火灾、水害、提升运输、机电、放炮、顶板和其他。
(2)按严重程度、解决难易,事故隐患分为3级:
a级:危害严重或治理难度大,需要停产整顿的。
b级:危害比较严重或有一定的工程量,须由矿限期解决的。
c级:对矿井安全生产有一定影响,区队或班组能够且必须解决的。
第8条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进行定性、定量的评估,确认事故隐患的类别和级别,同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责任人。重大事故隐患还要落实项目、资金和施工队伍。
第9条排查出的a、b级隐患,由矿治理,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治理措施,矿长落实整改、保证资金;c级隐患由区队或班组立即解决。
第10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前,必须有由总工程师组织制定、矿长批准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计划。必须加强对隐患的监控,并告知作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措施,否则,不准从事相关作业。
第11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
由技术负责人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存入事故隐患管理档案。
第12条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挂牌、建档制度,实行事故隐患跟踪管理。
第l3条煤矿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办公会议、安全检查和安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及时研究整改措施,对事故隐患进行监控,督促落实整改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第14条因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措施落实不力导致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第1条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护煤矿企业财产和职工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每两年对煤矿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将安全评估报告报送煤炭主管部门备案。评估要由国家认可的有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或由国家认可的专业技术人员主持评估。安全评估报告要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对策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
第3条煤矿必须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第4条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由煤矿矿长负责,总工程师和相关人员具体负责日常监控工作。负责重大危险源监控的人员必须熟知重大危险源的危害程度、特点和预防措施。对监控工作要认真负责,一丝不苟。
第5条在重大危险源的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牌,并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6条监控人员必须对重大危险源实行24小时监控,并做好监控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矿长及上级主管部门。
第7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必须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整改责任人,立即整改,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8条煤矿成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组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维护好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
第9条针对重大危险源制定详尽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预案的各项措施。每年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评价、总结、完善预案。
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一)
第1条为了做好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2条开展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旨在使职工了解、掌握国家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树立安全生产意识,了解、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具有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能力,保证安全生产。
第3条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坚持在职培训和业余培训、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资质培训和素质培训相结合,保证职工都有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的机会。
第4条职工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义务,参加煤矿安排的各种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5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6条矿长依本制度要求,组织制定、审批本单位的年度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对所需经费给予保证。
第7条其他各有关人员,依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各自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8条各区队或班组要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开展班前安全教育,协助矿年度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实施。
第9条按照国家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国家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任职,上岗作业的人员,按要求参加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应资质。
第10条新工人入矿,按照国家安监总局52号令《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要求,新招入矿的其他从业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并经考核合格,方可入井作业。
第11条作业人员转岗,应按照新岗位的安全要求,对其进行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从事新岗位的作业。
第12条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试验和使用前,由矿总工程师编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相关作业人员学习,经过教育与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第l3条安全教育与培训应当包括:政策法规教育、思想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和操作技能训练方面的内容,实施时区别不同人员分别安排。
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二)
(1)矿长、副矿长和总工程师应学习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管理知识,了解国内外安全生产发展趋势,掌握必要的安全技术和管理知识,明确本身在安全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2)对特种作业人员重点进行安全知识、《煤矿安全规程》相关内容、操作规程和相关规章
制度的教育和操作技能训练。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明确本人的职责和从事的作业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作用,了解作业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应急措施,能够熟练操作。
(3)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安全管理知识、安全技术知识的教育与培训。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了解、掌握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标准,安全管理与技术知识,有关重大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和要求。
(4)对其他职工进行一般安全知识普及教育,重点帮助其树立安全生产意识,掌握必要的操作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安全素质。
第15条根据上级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每年2月底以前制定出年度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
(1)教育与培训计划内容包括:培训对象、时间、内容、要求、目标以及相关单位或部门的职责。
(2)年度培训计划,应能保证上级安排的培训任务。
(3)教育与培训计划由矿长批准后实施。
第16条特种作业人员,按上级计划要求,按时参加培训。
第17条每次培训结束,都要按照培训计划和教学内容要求,对培训对象进行认真的考试、考核。安全知识、技术知识考试以笔答形式进行,操作技能考核在作业现场进行。考试、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
第18条各类人员的培训情况由煤矿指派专人负责记录并进行年度培训工作总结。
第19条建立职工安全培训档案,切实加强职工培训、考核、发证和存档管理。
第20条副矿长、总工程师和安全检查人员在进行业务检查或安全检查时,对各项培训的效果进行监督、检查。
“三违”处罚制度
第1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增强全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杜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每个职工必须认真学习《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党和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矿各项规章制度,熟知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按规程要求作业、操作,努力把措施、制度落实在生产全过程。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按《规程》、措施、制度对现场干部职工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
第3条充分发挥各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职能,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
第4条要认真组织各工种及班组职工经常进行思想教育和规章制度学习,增强安全意识,规范作业行为,自觉遵章守纪,抵制“三违”。
第5条要有计划组织要害工种及岗位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增强业务保安能力。要组织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事故案例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第6条各生产班组必须以确保“三不伤害”为目的,以规程、措施、制度为依据,认真抓好具体工作的安排、组织、施工,坚持“安全第一”和“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
第7条各级管理人员(包括矿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安全生产技术现场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抓“三违”,对“三违”个人行为必须当场制止,并讲清其“三违”事实及危害,及时进行追查处理。各级管理人员抓“三违”要有记录。
第8条煤矿管理干部及职工要正确行使举报权,履行职责、义务,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三违”人员,矿负责对举报人员保密,并对举报“三违”、制止“三违”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一次性给予奖励。
第9条加强对“三违”人员的教育培训。
1、矿对“三违”人员实行每月一次的集中培训学习。
2、学习期间,“三违”人员不得休班、请假和上班,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
3、培训结束后,对“三违”人员进行安全知识考试,合格的上岗,不合格的继续学习。
第10条加大对“三违”人员的处理力度。
1、一般性“三违”行为,个人第一次出现进行罚款处理,第二次出现加倍处罚,连续出现给予开除处分。
2、典型性“三违”行为,如斜巷蹬钩头、爬重车、放飞车等,给予开除处分。
3、当班跟班管理人员晚下井、早升井,现场存在安全隐患不排除,无措施等强令职工生产,职工可以拒绝作业。
4、各级管理干部要认识到带着隐患生产就是违章,对不具备安全条件,强行指挥,安排生产的,视其情节给予罚款或免职处分。
5、要害工种、岗位人员出现“三违”,一律加倍处罚,视其情节给予调离岗位、下岗、开除。
6、“三违”事实影响较大,或因“三违”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开除,直至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因个人蓄意“三违”破坏安全生产设施造成的自身伤害,医疗、医药费自理,不享受工伤待遇。对班组长和带班领导也要给于相应处罚。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1条因管理体系不健全出现管理漏洞或责任事故,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矿长的责任。
第2条认真组织和安排好24小时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严格按照本矿《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对出现空班和空岗现象,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3条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因放松安全工作的领导致使安全管理混乱而造成事故的,追究相关矿领导和班组长的责任。
第4条对职工要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教育培训上岗作业或发生事故,追究矿长和安全矿长的责任。
第5条对职工反映的安全事故隐患问题必须立即组织人员采取措施进行隐患整改。对职工反映的隐患问题不予重视或不予解决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6条矿领导和班组长要按“三大规程”指挥生产,因违背“三大规程”或指挥不利的,要追究其责任。
第7条技术人员要精通业务知识,掌握井下实际情况,制定措施要有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因措施不严谨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合而发生事故的,追究有关技术人员的责任。现场施工人员要认真落实规程措施,严格按措施施工。凡未按措施施工而导致事故的,追究现场指挥人员和施工人员的责任。
第8条对忽视“一通三防”工作,到岗不到位、空班、漏检、假汇报的,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第9条对井下发现“一通三防”、水、火、瓦斯、煤尘、机电运输、顶板等事故预兆或险情,不采取防治措施,又不及时汇报的追究其责任。
第10条因个人行为“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导致责任事故的,除追究其本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班组长和主管矿领导的责任。
矿井入井检身和出入井清点制度
第1条为加强井口管理,严防各类违反规定人员入井,防止禁带物品流入井下,依照《煤矿安全规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必须在井口设立检身房及检身人员,并做好检身记录。
第3条入井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否则,检身人员有权阻止其入井。
(1)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识别卡和矿灯。
(2)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
(3)严禁穿化纤衣服和带电子表;
(4)严禁入井前喝酒;
(5)入井人员必须佩带上岗证;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6)电气焊工到井下作业时,必须携带矿长审批过的措施。
第4条检身人员对升井人员也要严格检查,防止盗窃井下物资。
第5条井口及周围20米范围内严禁烟火,并不准有烟头出现。禁烟区内设立明显的禁烟标志。
第6条对检身期间不听指挥,有意捣乱,无理取闹者,矿领导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7条检身人员严格劳动纪律,严禁空岗、脱岗,杜绝漏检。
第8条对以上所有违章现象,都要追究责任,给予以下经济处罚。
第9条出入井人员清点工作由检身人员负责,清点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认真负责,不得漏检。
第10条出入井清点人员必须对每班出、入井人员进行清点、登记,与矿井人员定位系统人员数量对照。发现未正常出井人员,要及时汇报值班领导查清。
第11条放假及检修期间严格按照检修措施执行。
第12条交接班时,清点人员必须把出、入井情况交接清楚,并向矿值班领导汇报。
第13条矿井处理灾害事故期间,必须按矿长签发的入井许可证,严格把关清点。
煤矿顶板管理制度
第1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的安全基础工作,抓好煤矿的顶板管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顶板管理制度。
第2条煤矿成立顶板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矿长担任,副组长由安全矿长、总工程师担任,组员由生产、技术、采煤管理人员和掘进班组长组成。
第3条各采煤、掘进班组要指定专人负责顶板管理和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矿由带班矿领导负责该项工作。
第4条矿每季度召开一次顶板管理工作会议,每月召开一次顶板管理办公分析会,研究分析顶板存在的隐患,预测、布置下步顶板管理重点工作,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5条各采煤、掘进班组每班要对所管辖工作面的顶板进行不间断的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如出现较大问题时,要汇报有关领导。
第6条各班组要明确顶板管理的责任,要落实到人。
第7条煤矿每旬组织一次采掘工程质量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查出的顶板隐患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坚决消灭不合格品。
第8条把好设计和作业规程编制关,在设计和作业规程中,对支护形式、材料规格质量、暂时支护和永久支护、悬顶距与控顶距及特殊规定都要明确规定,现场施工必须按照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支护,支护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
第9条强化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按煤矿质量标准化要求抓好班组及全矿工程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
敲帮问顶制度
第1条井下所有作业地点人员进入工作面以后,必须先对本人的工作区域敲帮问顶,认真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工作,施工支护过程中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进行支护,临时支护和永久支护到位,严禁空顶作业。
第2条采煤工作面的职工,要首先检查前后、左右支架是否完好、牢固,如有冒顶危险,要及时处理,而后进行工作。放炮后,要对顶板进行检查,然后从事挂梁等工作。
第3条掘进工作面超前控顶距不得超过规定,并在打眼、放炮、架棚前要敲帮问顶。
第4条巷道维修工在维护之前,必先检查顶板和两侧的安全情况,如有活碴、支架变形等,处理加固后,方可进行维修作业。
第5条回柱工在回柱前,先检查周围支架、顶板的完好情况,确认安全无误后,按回柱的操作规程要求进行作业。
第6条作业地点如有活碴、伪顶等隐患时,应及时处理。
第7条工作期间需要休息时,首先对休息地点进行敲帮问顶,确认安全后才能在此处休息。
第8条所有入井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煤矿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第1条为了杜绝井下爆破事故,保证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井下爆破须由专职井下爆破工操作。井下爆破工应当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3条炸药、雷管的支领、运送、存放,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规定。
第4条装药前,作业班组长、井下爆破工应当先检查工作面安全情况。发现顶板有塌冒、离层,煤壁、巷道两侧有片帮、支架不牢、缺梁、断柱等不安全因素,应当处理好,未处理好不许装药。瓦斯超限时,不准装药。
第5条装药和脚线连接,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作业班组长协助井下爆破工进行;放炮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起爆,只许井下爆破工本人操作。
第6条装药后,每个电雷管脚线应当扭结短路,挽起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放炮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等导体接触。炮线连接结束,必须立即离开放炮地点,爆破必须封炮泥。
第7条起爆前,必须确保工作面人员全部撤离,班组长应当亲自布置专人警戒,撤离警戒必须由专人通知,不许事先约定信号。警戒人员应当在警戒线挂“放炮禁止进人”的警示牌,未接到班组长撤离指令,不准擅自离开警戒地点。
第8条起爆前,作业班组长应当点清人数,将作业人员撤出放炮警戒区。井下爆破工应最后离开放炮地点。起爆指令由作业班组长发布,井下爆破工接到起爆指令后,应当发出起爆警号后,至少再等5秒钟,确认无误后,方可通电起爆。起爆距离、地点由井下爆破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9条爆破后,井下爆破工和作业班组长应当检查爆破地点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瞎炮、残炮等情况,如果有危险,立即处理。经井下爆破工检查爆破后无瞎炮,爆破结束,作业班组长方可撤回警戒人员。
第10条爆破作业,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都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
第11条每次爆破和当班爆破任务完成后,作业班组长要认真审查炸药、雷管的消耗情况,并在井下爆破工的“火工品支领单”上签字。班后,井下爆破工应将剩余的爆炸材料送回爆炸材料库。
第12条井下爆破工作应按作业规程规定的爆破图表及说明执行,如遇情况变化,需改变爆破方式时,应当由总工程师编制补充措施。
第13条违反本规定的作业人员,依照安全处罚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第1条为了保证矿井通风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矿井有完全独立的通风系统,井下消灭不合理的串联风,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自然风作业。
第3条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o.5%,有害气体浓度不得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4条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保证井下各用风地点有足够的风量,各巷道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5条矿井要安装满足生产需要的主扇,并有备用主扇,通风设备必须齐全、合格。
第6条通风设备、通风装置、通风设施要按要求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保证正常使用。
第7条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8条矿井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反风演习。
第9条局扇安装位置必须合理,风筒末端距工作面距离必须符合规程规定。
第10条回采工作面必须采用全风压通风,推进工作面必须采用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
第11条主扇、局扇必须专人负责,严禁无计划停风、停电。井下煤与半煤岩工作面必须实行风电、瓦斯电闭锁。
第12条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
第13条矿井开拓或准备回采工作面时,在设计中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
第14条井下必须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接口要严密,吊挂平直,逢环必挂,无破口,拐弯处要设弯头。
第15条矿井必须配足配齐通风人员,要选择责任心强、懂业务、会管理的技术人员管理通风工作。
第16条矿井每旬进行一次测风,风量分配要合理,满足生产需要。
第17条违反本规定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后果和违章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矿井瓦斯检查制度
第1条为加强矿井瓦斯管理,做好瓦斯检验工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瓦斯检验工应当掌握《煤矿安全规程》相关内容和操作规程,熟悉本矿瓦斯管理制度,了解本矿通风系统,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3条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入井应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并备有不小于1.5m的胶管和温度计。矿长、总工程师、井下爆破员、班组长入井要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第4条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时,检查地点、次数、路线、时间等应当符合本矿编制的瓦斯检查计划表要求,本矿为低瓦斯矿井,工作面瓦斯检查次数不少于2次,栅栏外瓦斯检查每日不少于一次,密闭外瓦斯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
第5条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应当将每次检查结果准确记录在瓦斯检查手册和记录板上,并通知现场作业人员。班后,应向矿总工程师汇报当班瓦斯检查情况。遇有瓦斯超限,应及时汇报。
第6条瓦斯超限时,瓦斯检查员应责令现场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断电、撤人,采取措施处理,并立即向矿领导报告。
第7条瓦斯检查的操作,应按操作规程规定进行。
第8条瓦斯检查员应当认真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不得提前升井,不许擅离岗位,更不准发生漏检、少检、假检、和填写假记录。井下记录牌板、检查手册和瓦斯台账的数据应当一致。瓦斯检查员在交接班时,应当交清当班瓦斯检查情况,有无异常现象,处理情况,提醒下班应当注意的事项等。
第9条安全检查员检查瓦斯,应当对密闭、高冒区及其他有问题的区域重点掌握,进行经常的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10条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未经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班组长不准下达爆破指令。
第11条矿长和总工程师应当每日审查通风瓦斯日报,遇有问题,及时处理。
矿井瓦斯排放制度
(一)
第1条为了确保瓦斯排放工作安全进行,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行造成瓦斯积聚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排放瓦斯时,应当先编制排放瓦斯措施,然后有组织排放。
第3条排放瓦斯措施的内容、编制和审批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内容应当包括:
(1)规定撤人、断电范围和警戒位置及断电、复电执行人。
(2)排放基地设置地点。排放基地应设在进风侧新鲜风流中。
(3)排放方法、步骤。排放应当在汇合风流口新鲜风流侧控风进行,排放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准超过1.5%。
(4)绘制排放瓦斯系统图,并标记撤人、断电、警戒范围,警戒位置和通风设施。
(5)排放结束,巷道风流中瓦斯降至l%、二氧化碳浓度降到l.5%,方可向排放巷道送电,恢复工作。
第4条排放瓦斯程序和步骤,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组织排放瓦斯相关人员学习排放瓦斯措施。
(2)落实责任制,明确地面指挥者和现场负责人。
(3)进入排放区后,现场负责人负责安排撤出排放瓦斯回风系统中的作业人员,切断电源和设置警戒。
(4)准备工作结束,现场负责人负责将准备工作情况向地面指挥者报告,得到允许后,再下令排放。’
(5)应当严格按制定的措施排放。排放时要注意观察局部通风机有无循环风。
矿井瓦斯排放制度
(一)
如出现循环风,必须立即停排。严禁一风吹排放瓦斯。
(6)瓦斯排放结束,现场负责人负责检验排放效果,确认排放区域内安全后,报告地面指挥者,得到指令后,方可下令撤出排放人员、恢复送电和生产作业。
第5条瓦斯排放实行分级管理,按各自职权组织排放。
(1)巷道瓦斯不超过1.5%时,由技术部制定措施,瓦斯检查员按措施限量排放。
(2)巷道瓦斯为1.5%~3%之间时,矿总工程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排放。
(3)矿井停电、停风等特殊情况下的瓦斯排放,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排放瓦斯时,应有排放区域内的瓦斯检查员参加。
第6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准排放瓦斯:
(1)没有排放措施或措施与实际不符的;
(2)未组织相关人员学习贯彻排放措施的;
(3)未建立责任制或责任制未落实的;
(4)无排放瓦斯指挥人;
(5)现场负责人不在排放瓦斯现场的;
(6)参加排放的人员不齐,当班瓦斯检查员不在分管区域的;
第7条应当保持矿井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任何人不准擅自停、开。现场作业人员不准擅自停、开局部通风机。
第8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安全处罚规定实施处罚:‘
(1)擅自停、开主要通风机的;
(2)擅自停、开局部通风机的:
(3)违反本制度排放瓦斯的。
瓦斯日报和瓦斯监测日报审阅制度第1条为了有效防止煤矿瓦斯事故,切实掌握矿井通风、瓦斯及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矿井瓦斯检查员升井后必须立即填写瓦斯日报表,填写瓦斯日报必须认真,严禁应付了事。
第3条瓦斯检查员必须按要求逐项填写瓦斯报表,填写的报表必须与手册及井下瓦斯牌板的数据一致、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必须保证瓦斯日报清晰、清洁。
第4条瓦斯监测监控中心值机员必须在每日上午9时前将瓦斯监测监控日报打印完毕。
第5条填写好的瓦斯日报表及打印好的监测监控日报表必须在上午9时前报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
第6条矿长、矿总工程师必须认真审阅矿井瓦斯日报表和监测监控日报表,发现问题必须指定专人及时处理。
第7条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完瓦斯日报、监测监控日报表后,必须在报表上签字。
第8条经矿长、矿总工程师签字后的瓦斯日报表和监测监控日报表必须立卷存档。
第9条矿井瓦斯日报表、监测监控日报表保存时间为1年。
第10条违反本制度,依照《安全奖惩制度》处罚,导致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瓦斯巡回检查和请示报告制度
第1条为了保证矿井瓦斯管理,做好瓦斯检查及请示报告工作,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瓦斯检查员应当掌握《煤矿安全规程》相关内容和操作规程,熟悉本矿瓦斯管理制度,了解本矿通风系统,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3条瓦斯检查员必须每天请示矿总工程师当天瓦斯检查的行走路线、检查地点、次数,并严格按行走路线,按规定的检查次数进行巡回检查。
第4条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应当将每次检查结果准确记录在瓦斯检查手册和记录板上,并通知现场作业人员。班后,应及时向矿总工程师汇报当班瓦斯检查情况,遇有瓦斯超限,必须及时汇报。
第5条瓦斯超限时,瓦斯检查员应责令现场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停电、撤人,并及时向调度室报告。
第6条检查瓦斯的操作,应按操作规程规定进行。
第7条瓦斯检查员应当认真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不得提前升井,不许撤离岗位,更不准发生漏检、假检、少检和填写假记录。井井下记录牌板、瓦检手册和瓦斯台帐应当一致。交接班时,应当交清当班瓦斯检查情况,有无异常现象,处理情况,提醒下一班应当注意的事项。
第8条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应当对高冒区、密闭及其他有问题的区域重点掌握,进行经常的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9条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未经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班组长不准下达放炮命令。
第10条瓦斯检查员升井后,应将本班检查瓦斯情况向矿长和总工程师汇报。
第11条矿长和总工程师应当每日审查瓦斯日报表,遇有问题,及时处理。’第12条违反本制度,依照《安全奖惩制度》处罚,导致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第1条为确保局部通风安全,确保矿井安全生产,保障矿井财产及职工生命安全,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局扇入井,必须经机电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局扇应定期检修和更换。凡在井下运行累计时间达半年以上的局扇必须升井检修,局扇必须安设有“三专两闭锁”装置。
第3条局扇必须保证24小时连续运转,任何人不准随意停开。配有专职瓦斯检查员的掘进工作面,局扇由专职瓦斯检查员负责管理,其他地点所使用的局扇,必须指派专人负责管理。
第4条局扇必须实行挂牌管理,牌板上应填明供风地点、供风量、局扇功率、风筒长度、出口风量、入风口瓦斯浓度、负责人等,并注明填写人姓名和时间。
第5条压入式局扇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扇的吸入量,避免循环风。
第6条一台局扇只准向一个掘进工作面(用风地点)供风。局扇的安装、拆除、迁移都必须经过通风部门负责人和矿主管领导批准。安装局扇要求离轨道距离大于50厘米,离地高度大于30厘米,局扇周围要清理干净、无杂物堆积。
第7条局部通风机因检修、停电等原因需要停风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恢复通风前必须先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l 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按照事故追查。
第8条严格风筒管理,发现有破口必须及时修补或更换,风筒吊挂要平直,逢环必挂,风筒接口严密,软质风筒接头双反压边。拐弯处要使用弯头,风筒出口风量必须根据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确定,保证无瓦斯超限或积聚,严禁使用非阻燃、非防静电的风筒。
第9条违反本制度,依据《安全奖惩制度》处罚,导致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
第1条为保证矿井消防火措施、设施可靠,有效预防火灾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各有关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按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职责范围,认真做好消防火检查工作。
第3条建立矿消防火领导小组,负责对矿消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矿消防火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生产的副矿长担任。
第4条井上下绞车房、材料库、主要通风机房、空气压缩机房、变电所和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当按有关规定配备灭火器材,其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应保证灭火需要。
第5条开采有发火危险的煤层,应当编制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设计,并有消防火、防止漏风和其他气体泄露的预防措施;掘进工作面的冒顶区应及时进行消防火处理。
第6条对残存火区要定期采集气样,进行气体分析。
第7条矿组织安全检查,应同时检查消防火工作。由主管生产副矿长负责,每月进行一次消防火工作专项检查。
第8条在有消防火设施岗位的作业人员,应当了解灭火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对责任区域内消防火设施进行检查,发现消防火设施不足、失效等情况应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应及时报告。
第9条安全检查员应对责任区域内的消防火密闭、高温火点等,每班检查一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第10条安全检查员和其他有职责的人员检查中发现消防火措施缺陷,消防火系统、消防火设施等偏离标准,应下达整改通知单,落实整改措施、时间和责任人。
第11条对有发火倾向的煤层、工作面、采空区和其他高温火点,主管生产副矿长应当将每次检查结果记入消防火记录。
第12条违反本制度、未认真进行消防火检查、未认真落实整改措施的,依照《安全奖惩制度》处罚,导致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第1条为确保井下作业人员身心健康,确保矿井风流质量,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矿井必须有开采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3条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在有可能粉尘堆积地点必须安设防尘供水管路,防尘管路中必须安设水质过滤装置,保证防尘设施处的水质符合要求。
第4条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掘进、开拓巷道及其他需要风流净化的巷道必须安设洒水降尘管路。
第5条井下各转载点、落煤点等产尘地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
第6条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矿井两翼,相邻的采区,相邻煤层,相邻的采煤工作面间,煤层掘进巷道同其相连的巷道间,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地点同与相连的巷道间、必须用水棚或岩粉棚隔开。每周至少检查一次隔绝煤尘爆炸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第7条矿井主要大巷、主要进回风巷至少每月冲刷1次煤尘;其他巷道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粉尘,清扫或冲洗沉积煤尘;对容易造成煤尘堆积的地点要及时进行冲洗,不得有厚度超过2毫米,连续长度超过5米的煤尘堆积。
第8条矿井按要求进行粉尘监测:
1、作业场所的总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地面测定1次。
2、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
3、作业场所呼吸粉尘监测每个月测定2次。
4、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一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一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
第9条违反本制度、依照《安全奖惩制度》处罚,导致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矿井测风制度
第1条为了切实搞好矿井通风管理,保证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测风制度。
第2条煤矿企业都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设置测风站,测风站符合通风质量标准要求。
第3条测风站必须设置测风记录牌板,注明巷道名称、风速、风量、瓦斯浓度、温度、测风时间、测风人姓名等。
第4条各矿正常情况下,每旬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测风。
第5条对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及时测风,遇到主扇运转状态异常时,必须随时测风。
第6条当矿井更换主扇、倒风机、改变风叶角度、改变通风系统、巷道贯通后调整通风系统、反风调整通风网路或通风网路发生异常都必须随时测定矿井风量。
第7条每次测量局部通风,必须同时测出局扇吸风量和工作面正前的风量,计算出百米漏风率。
第8条每次的测风结果都必须填写在测风地点的测风记录牌上。
第9条每个测风地点至少实测三次,取其平均值,如果三次读数误差超过5%时,必须重新实测。
第10条每次测风都必须按照《操作规程》操作,风表和秒表要同时开关。
第11条每次测风完毕,必须整理测风资料,计算矿井有效风量率和外部漏风率,及时填写测风报表,字迹清晰,数据准确,按规定日期报送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12条每次测风时,测风员要注意自身安全,运输巷道测风注意来往车辆、机械设备,严禁到支架严重损坏有冒顶危险的巷道去测风,必须测风时,要向调度室或矿长汇报,待修护好时,才准进去测风。
第13条测风时,若发现风量和瓦斯有特殊变化时,必须及时向通风部门和矿领导汇报,查找原因,进行处理。
第14条测风仪表使用要爱护,不得碰撞或振动,并经常保养,按规定定期进行校验。
第15条矿井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反风演习试验,测定矿井反风量,保证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小于正常风量的40%。
“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一)
第1条装药前和放炮前必须对作业地点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放炮:
(1)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伞檐超过规定;
(2)放炮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
(3)在放炮地点20米以内,矿车及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
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4)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明显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5)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第2条放炮前必须检查警戒是否设置,警戒线以内的人员是否撤完。
第3条放炮前,爆破员必须最后离开放炮地点,放炮器钥匙必须随身携带。
第4条放炮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后,首先巡视检查爆破地点,检查内容有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第5条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检查工作应由放炮员、瓦斯检查员和班组长联合检查,并做好瓦斯检查记录。
第6条“三人连锁放炮”是指班组长、放炮员和瓦斯检查员三人共同负责放炮工作,按照分工,各尽其责,在各自做好放炮准备工作后,分别相互监督、
检查、三人到场履行手续后,方准放炮,否则严禁放炮作业。
第7条所有掘进工作面及特殊地点(处理溜煤眼、巷道维修)和其它地点的放炮作业,由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三人连锁放炮”。
第8条三人连锁放炮作业职责划分
(1)班(组)长:按照作业规程和爆破作业图表,组织打眼、装药、放炮前后洒水、风筒的管理、清理放炮地点的浮煤、杂物、电气设备的保护(或移出)、
“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二)
清点人数、撤出人员、设置警戒、下达放炮命令及放炮后的验炮、指导瞎炮处理工作;
(2)放炮员:负责引药的制做、母线的敷设、装药、放炮及装药前瓦斯检查和瞎炮处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放炮规定执行;
(3)瓦斯检查员:负责检查工作面和放炮地点附近20m范围内的通风、瓦斯、煤尘、瓦斯监测仪器情况,按照作业规程规定执行或监督检查“一炮三检”及放炮的全过程,负责放炮不安全隐患的汇报、监督处理。
第9条当班放炮前,放炮员按作业规程规定,完成装药、封泥、脚线和母线敷设等放炮准备工作后,告知班(组)长放炮员放炮准备工作完成,需要布置警戒。
第10条班(组)长在组织完成打眼、装药、洒水、杂物清理移动、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等工作,并符合放炮要求时,告知瓦斯检查员班(组)长放炮准备工作完成,之后布置警戒、撤人、清点人员等。
第11条瓦斯检查员按照放炮作业第一条规定,检查内容全面符合放炮条件后,告知放炮员瓦斯检查员放炮准备工作完成。
第12条放炮员在接到瓦斯检查员告知后,一人在工作面进行脚线与母线的连接工作,最后离开放炮地点,打开水幕,撤到躲炮地点,听到班(组)长下达放炮命令后,发出放炮信号5s后,方可放炮;
第13条放炮后,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的时间,班(组)长、放炮员、瓦斯检查员一同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与支架、瞎炮等情况,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恢复生产条件时,表示一个放炮循环结束,班(组)长方准撤除警戒,恢复生产。否则,不准撤除警戒,必须待问题处理完后,才能恢复生产。
煤矿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第1条为预防、控制、消除煤矿职业病危害,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搞好职工劳动保护,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到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整个过程。
第3条建立煤矿职业卫生基础档案,掌握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性质、分布、危害程度,确定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与监测周期,强化生产一线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切实做好防尘防毒工作。
第4条粉尘、噪音每半年监测一次,其它职业危害因素每年监测一次,对监测结果及时反馈给被监测单位。
第5条确实接触各类职业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建立职工健康体检档案。做到: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离岗时职业健康体检。
第6条井下一线接尘职工,采掘工种每年体检一次。辅助工种接尘职工每年体检一次,确诊矽肺职工及观察对象每年体检一次,其它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职工每年体检一次。对体检出职业病的职工要及时调离原工种,有关赔偿等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7条煤矿经常对全矿职工和干部进行卫生知识和职业卫生法规的培训。
斜巷运输管理制度
第1条斜巷上下出口及上下口车场是重要的安全生产工作场所,严禁一切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入内。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做到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岗。
第2条斜井巷道的设计和巷道两侧管、线、电缆的安装,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主要绞车道严禁行人,行人按规定走人行道。
第3条斜巷运输安全设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70条的规定,绞车提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71条的规定。
第4条各岗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工作。
第5条必须明确一名把钩工负当班本岗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一名挂钩工配合工作。
第6条各专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巷道轨道、绞车、钢丝绳、人车、车辆连接装置、保险装置和其它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调试,保证这些设备和设施安全可靠。
第7条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和“行人不行车”制度,在行车时间内任何人不准进入斜巷。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经矿领导和上口把钩工同意,待停车后,方可行人。
第8条挂钩工必须按照规定的数量连挂车辆,并挂好钩头和保险绳,同时还必须对钩头、保险绳、连接环、插销、车辆及其装载情况等全面检查。把钩工应严格进行复查、确认安全可靠、绞车无余绳,方可按规定发开车信号。上口车场由把钩工负责挡车栏、保险绳、插销、连接环和阻车器的使用,提放车下口及各平车场的工作人员立即进入躲避硐。
第9条运送超长、超宽、超高、超重等特殊物料,必须按照审批过的安全措施的要求运送。
第10条在斜巷内处理事故或进行其它作业,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报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施工。
第11条信号装置必须声光俱备,信号标志以主钩头为准。
第12条当发生跑车和撞车事故时,下口及各水平的工作人员迅速进入躲避硐或安全地点。上口把钩工发出事故信号后及时汇报。
第13条保证各工作场所和斜巷内的清洁卫生,及时清理,做到文明生产。
第14条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洒水、清尘、开启喷雾水幕,严禁出现浮尘和浮煤。
煤矿防治水制度
(一)
第1条井口和工业广场内,主要建筑物的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对现有低于最高洪水位的生产矿井,矿井井口及建筑物必须修筑堤坝或档水墙、沟渠和采取其它有效防水措施。
第2条严禁水体下开采。矿井开采在接近水库、河流、湖泊及其它水体时,要按规定留设防水隔离煤(岩)柱,并应加强观察,防止透水。
第3条井口附近和塌陷区内外的积水或雨水可能溃入井下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措施,并符合下列要求:
(1)严禁开采煤层露头的防水隔离煤柱。
(2)容易积水的地点应修筑沟渠,排泄积水。修筑沟渠时,应避开露头,裂缝和透水岩层;低洼地点不能修筑沟时,应填平压实。如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可建排洪排水工程,防止积水涌入井下。
(3)矿井受河流、山洪威胁时必须修筑堤坝和泄洪渠,防止洪水侵入。
(4)排到地面的井下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倒流倒渗井下。
(5)雨季每次降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的地面有无裂缝、老窖陷落等现象。发现漏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第4条每个矿井应在井底附近建立水仓和排水设施。水仓总容积和井下水泵的工作能力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井下安装的水泵必须保持每台完好,水仓每年雨季来临前进行一次清理,保持其有效容积。
第5条矿井必须做好水害分析,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并形成制度。煤矿每个掘进工作面要配备1台探水钻
煤矿防治水制度
(二)
机,探放水工作要有专人负责,探放水前必须编制设计和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探放水设计和安全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6条采掘工作面或其它地点发现透水预兆(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发生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膨起或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其它异状)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迅速报告矿长和矿总工程师,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7条采掘工作面接近可能积水区进行探水前,要加固工作面支架;探水时,如发现钻眼流水增大或有臭味,必须立即停止打钻,不得拔出钻杆,待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并做好放水准备工作后,再进行放水工作。
第8条放水时,应根据矿井排水能力,水仓容量控制放水眼的流量,遇有水量突然变化时,必须立即报告矿长和矿总工程师,采取措施,及时进行处理。
第9条严禁使用放炮方法和使用电煤钻进行探放水。
第10条在井巷掘透老空或排除井筒、下山及老空积水前,为防止被水封住的瓦斯或其它有害气体的突然涌出,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报矿长和矿总工程师批准。在排放积水的过程中,必须经常检查瓦斯、硫化氢和二氧化碳的情况,并加强通风。
第11条其它按煤矿水害预测预报和探放水工作规定的要求执行。
“雨季三防”工作制度
第1条为确保每年的雨季安全度汛,做到有备无患,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和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煤矿每年雨季前成立“雨季三防”组织机构,认真制定落实以矿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雨季“三防”责任制,按照煤矿制定的事故应急预案的内容编制本单位的雨季“三防”应急预案,并认真贯彻落实,并进行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第3条在每年雨季到来之前,煤矿要做到思想认识到位,领导组织到位,抢险人员到位,防洪物资到位,各项应急措施到位,组建防汛抢险小分队,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各项具体工作要责任到人,落到实处,扎扎实实做好各项防汛准备工作,确保汛期煤矿企业安全生产。
第4条按照有关规程和规定要求,在每年5月份之前完成对所分管的高低压用电设备、线路、主电机、电控及通讯线路、地面变电所等的防雷电与接地装置的检查、检修、预防性试验和保护装置测试整定工作,并填好试验记录,存档备查。煤矿要确保供电安全,坚决杜绝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发生。
第5条每年雨季前,煤矿要对矿井主排水系统的水泵、管路、三阀、水闸门(墙)、水沟、水仓、地面防洪沟以及供电线路和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检修,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确保主排水泵台台完好,排水管(沟)及防洪沟(渠)畅通无阻。每年都要进行主排水系统的群泵联合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试验后要将试验报告存档。
第6条做好矿井水害预测、预报工作,雨季期间密切关注天气及井下涌水量变化情况。井下要加强探放水工作,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严格执行防治水工作的有关规定。还要对井田内已关闭小煤矿的积水情况全面排查,对井田范围内的历年积水、汇水情况及地面水库、河道、塌陷区和地表断缝等进行一次详细检查,对可能影响到煤矿安全的必须制定安全可靠的预防措施,对存在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7条每年雨季前做好抢险物资的储备工作,将抢险物资备足备齐,各种抢险设备妥善存放,并严禁挪作他用。
井下探放水制度
第1条为做好煤矿井下探放水工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2条每一矿井在建井前和生产中应对井田范围内和周围老窑及邻近矿井的水文地质进行调查,了解积水情况。
第3条井口附近和塌陷区外的积水或雨水可能溃入井下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防范和治理措施。
第4条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
第5条掘进巷道坡度不允许起伏不平,以免低处的水流不出去,施工人员有被堵的危险。
第6条探水距离、超前距离和允许掘进距离必须按探放水有关规定执行。
第7条上山方向的水害威胁未消除或正在探时,为保证下山工作人员的安全,应暂停工作,等水害威胁消除后,再继续工作。
第8条严格执行“三不装药”制度,即炮眼或掘进工作面有出水征兆不装药,超前距不够或偏离探水方向不装药,掘进工作面支架不牢或空顶距超过规定时不装药。
第9条掘进打眼沿钻杆向外流水时,应停止工作,不准拉出或摇晃钎杆,要设法固定,并及时报告给矿领导。
第10条在受水威胁地区施工的所有人员,都必须熟悉避灾路线,懂得突水后的急救知识,按煤矿规定的水灾避灾路线撤离。
第11条制定其它安全措施,并组织现场施工人员学习。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依法确保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管理,按照程序保质保量完成安全技术措施工程,提高矿井安全技术装备水平,增强综合抗灾能力,实现本质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费用按照黔府办发[____]18号文件要求,我矿属于低瓦斯矿井,按照30元/吨提取。必须建立专用账户,做到专户存储,专户核算,保证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挤占和挪作它用。
第三条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严格按照《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新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进行提取使用。
第四条安全费用使用范围:
1、矿井主要通风机的更新改造支出
2、矿井通风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支出;
3、完善和改造矿井监测监控和人员定位系统支出;
4、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5、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6、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7、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8、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9、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10、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完善和改造
11、煤矿安全救护、安全检查、救护通讯、煤矿安全设备测费、煤矿安全整顿经费及煤矿瓦斯监控信息网络。
12、采煤方法改革的支出;
13、安全教育培训的支出
14、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15、地面单位用于安全装备、安全设施及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理;
第五条财务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资金进行统一管理,由矿长审核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安全经费使用等,根据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做好资金的投入落实工作,建立安全经费台帐,确保安全投入迅速及时。
第六条安全费用项目实施按照程序进行管理,由安全矿长负责对工程实施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七条发现安全费用支取人擅自挪用安全费用的,煤矿将按情节严重程度严肃处理,处理办法项目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对外服务规范:热情、文明、快捷
、认真、仔细询问访客的办事意图,快速办理相关业务。
、遇到两位以上客户办理业务时,既要认真办理前面客户的业务,又要礼貌地与后面的客户打招呼,请其稍后。、接到同一客户较多业务时,要帮助他们分出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前后顺序,缩短办事时间。
、遇到不能办理的业务时,要向客户说明情况,争取客户的理解和谅解。
、遇到户外作业时,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危害群众利益。
、在客户驻地作业时,尽量不影响其正常作息,做到使用文明用语,文明施工,并保持现场清洁。
接待礼仪规范:谦虚、礼貌、周到
一、办公室接待来访者
、客人进门先起立:“请问您是?”
、上前相迎表欢迎,主动伸手来相握:“您好,请进!”
、让座递上一杯茶:“请坐”,“请喝茶”。
、忙把事由来询问:“您有什么事吗?”
、处理事务行动快:“您放心,我尽力办好。”
、送走客人在门外:“请慢走,再见!”
二、电话接待
、接电话
()拿起电话先问候:“您好!”
()耐心询问听详情:“请问,您有什么事吗?”
、打电话
()电话接通先介绍:“您好,我是山东九虹重工有限公司xx部室,请问这里是xx单位(部门)吗?”
()提出请求细心听:(提出请求内容,细听对方回话)
()深表谢意再道别:“谢谢!”“再见!”
形象行为规范(谈吐):亲切、诚恳、儒雅
、运用称谓语言
()与别人讲话先称谓。
()对上级领导称呼姓加职务。如“张经理”、“王主任”。
()对同事,年龄大的称“师傅”,年龄相当称职称,年龄小的称姓氏,如:“李师傅”、“赵工”、“小孙”。
()对陌生人称“先生”、“小姐”。
、运用礼仪语言
初次见面说“久仰”,好久不见说“久违”,
请人批评说“指教”,求人原谅说“包涵”,
请人帮忙说“劳驾”,求给方便说“借光”,
麻烦别人说“打扰”,向人祝贺说“恭喜”,
求人解答说“请教”,请人指教说“赐教”,
托人办事用“拜托”,赞人见解用“高见”,
看望别人用“拜访”,宾客来到用“光临”,
陪伴朋友用“奉陪”,中途先走用“失陪”,
等候别人用“恭候”,请人勿送用“留步”,
让人等待用“稍候”,归还原物叫“奉还”,
询问年龄称“贵庚”,打听姓名称“贵姓”,
得人帮助说“谢谢”,别人致谢说“不客气”,
言行有失说“对不起”,原谅他人说“没关系”。
、当面介绍的礼节规定
原则:尊重长者、尊重女士、尊重名人
()男女之间,先把男士介绍给女士;同性别中,先把年幼的介绍给年长者
()上下级之间,把下级介绍给上级
()主客之间,先把客人介绍给主人
形象行为规范(举止):文雅、自信、精神
、精神饱满,注意力集中,无疲劳状、忧郁状和不满状。
、坐姿优美,上身自然挺直,双肩平衡放松,后背与椅背保持一定距离。
、站姿端正,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或双手交叠自然下垂,双脚并拢,脚跟相靠。
、走路步伐有力,步幅适当,节奏适宜。
、与人交谈时,目光平视对方,不左顾右盼、心不在焉。
、凡是给平级以上的人端茶、递物,均用双手;不论是指人或指物,均用直掌式,即五指伸直并拢。
、在需要礼让的场合,男职工须遵守“女士优先”的原则。
形象行为规范(仪容):自然、大方、端庄
、头发梳理整齐,不染彩色头发,不戴夸张的饰物。
、男职工修饰得当,头发长不覆额,侧不掩耳,后不触领,嘴上不留胡须。
、女职工淡妆上岗,修饰文雅,且与年龄、身份相符。工作时间不能当众化妆。
、颜面和手臂保持清洁,不留长指甲,不染彩色指甲。
形象行为规范(着装):统一、整洁、得体
、服装正规、整洁、完好、协调、无污渍、扣子齐全、不漏扣、错扣。
、着西装时,打好领带(领结),扣好领扣,上衣袋少装东西,裤袋不装东西,并做到不挽袖口和裤脚。
、鞋、袜保持干净卫生,鞋面洁净,在工作场所不赤脚,不穿拖鞋。
基础行为规范(纪律):遵章守纪、廉洁自律
、遵纪守法,掌握与本职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模范地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
、严格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自觉执行劳动纪律、工作标准、作业规程和岗位规范。
、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打私人电话,不得擅自离岗、串岗,不聊天,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私,不吃拿卡要,不损害客户利益。
基础行为规范(技能):勤奋学习、精通业务
、勤奋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参加文化、技术培训,努力达到中等以上文化专业水平。
、刻苦钻研业务,精通本职工作,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业务知识,达到中级以上专业技术水平。
、苦练基本功和操作技能,精通业务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和服务礼仪。
、不断充实更新现代业务知识和工作技能,努力学习和运用最新的科学技术。
、加强思想业务修养,增强综合业务能力,不断提高分析、认识、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交往、协调能力和应变等方面的能力。
行为建设
优秀团队
领导班子:建设“责任班子、程序班子、阳光班子”
责任班子:对企业负责,忠实地履行职责;对事业负责,加强能力建设,对员工负责,解决关系员工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对自己负责,严以律己,廉洁勤政。努力成为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的坚强领导集体。程序班子:坚持总经理负责制,全心全意依靠员工办好公司,坚持依法经营、科学决策和民主管理,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
阳光班子: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树立“一要干事,二要干净”的良好形象
领导队伍:思想坚定、业务精通、勇于开拓、作风优良
思想坚定是指领导干部要有坚定的思想信仰,与企业核心领导团队保持高度一致,坚持理论联系实际。
业务精通要求领导干部熟练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业务能力,胜任本职工作,圆满完成所分管的工作任务。
勇于开拓就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保持工作的先进性。
作风优良要求领导干部公道正派,廉洁奉公,谦虚谨慎。
员工队伍:团结、勤奋、敬业
团结是公司每一名员工都必须具备的素质和品德,团结出凝聚力,团结出战斗力,团结出人才,团结出效益。
勤奋就是要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地工作,刻苦地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
敬业就是立足本职岗位,用爱工作,既要脚踏实地,求真务实,又要与时俱进,敢为人先。
重在执行
执行没有任何借口
没有执行力就没有竞争力,事业赢在执行。为了公司发展要求员工必须强化执行意识保持执令畅通。
提高执行能力是关键
执行的前提是强化执行意识,执行的核心在于制度和细节,要求做正确的事和正确的做事。员工要各司其职,对工作高度负责,互相信任,密切协作,加强沟通,自觉服从全局,做到“以我为主,敢于负责;以我为辅,甘于配合”。形成整体合力,保证执行的效果,同时,要高度重视执行效果的评价和考核。学习创新
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
建筑机械行业作为知识技术密集型企业,要求员工面向时代与未来不断提升素质,适应企业发展需要。公司创新力的根本在于学习力的提升,公司积极构建终身学习体系,通过学习型企业建设,提升公司整体素质,促进公司发展,努力实现新的更大突破。
创新是公司发展的不竭动力
创新是最好的集成。创新能够提高公司的生存能力和发展质量,要把创新理念渗透到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去,通过组织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忠诚敬业
发扬“三必精神”
争创行业一流公司,开拓公司市场等工作形势逼人,全体干部职工要用于发扬“有先必争、有标必夺、有旗必抗”的“三必”精神,在各项工作中,瞄准一流标准,多争先进、多夺标兵、多抗锦旗,在全公司形成浓厚的争先创优氛围,推动公司各项工作健康发展。
培育忠诚美德
公司和员工是一个不可分割的利益共同体,忠诚与公司是员工的基本素质要求。要履行职责、公道正直、干事创业、爱岗敬业、恪尽职守,高效率、高质量的完成工作任务,自觉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声誉。
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声誉
、遇到两位以上客户办理业务时,既要认真办理前面客户的业务,又要礼貌地与后面的客户打招呼,请其稍后。
、接到同一客户较多业务时,要帮助他们分出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前后顺序,缩短办事时间。
、遇到不能办理的业务时,要向客户说明情况,争取客户的理解和谅解。
、遇到户外作业时,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危害群众利益。
、在客户驻地作业时,尽量不影响其正常作息,做到使用文明用语,文明施工,并保持现场清洁。
接待礼仪规范:谦虚、礼貌、周到
一、办公室接待来访者
、客人进门先起立:“请问您是?”
、上前相迎表欢迎,主动伸手来相握:“您好,请进!”
、让座递上一杯茶:“请坐”,“请喝茶”。
、忙把事由来询问:“您有什么事吗?”
、处理事务行动快:“您放心,我尽力办好。”
、送走客人在门外:“请慢走,再见!”
二、电话接待
、接电话
()拿起电话先问候:“您好!”
()耐心询问听详情:“请问,您有什么事吗?”
、打电话
()电话接通先介绍:“您好,我是山东九虹重工有限公司xx部室,请问这里是xx单位(部门)吗?”
()提出请求细心听:(提出请求内容,细听对方回话)
()深表谢意再道别:“谢谢!”“再见!”
形象行为规范(谈吐):亲切、诚恳、儒雅
、运用称谓语言
()与别人讲话先称谓。
()对上级领导称呼姓加职务。如“张经理”、“王主任”。
()对同事,年龄大的称“师傅”,年龄相当称职称,年龄小的称姓氏,如:“李师傅”、“赵工”、“小孙”。
()对陌生人称“先生”、“小姐”。
、运用礼仪语言
初次见面说“久仰”,好久不见说“久违”,
请人批评说“指教”,求人原谅说“包涵”,
请人帮忙说“劳驾”,求给方便说“借光”,
麻烦别人说“打扰”,向人祝贺说“恭喜”,
求人解答说“请教”,请人指教说“赐教”,
托人办事用“拜托”,赞人见解用“高见”,
看望别人用“拜访”,宾客来到用“光临”,
陪伴朋友用“奉陪”,中途先走用“失陪”,
等候别人用“恭候”,请人勿送用“留步”,
让人等待用“稍候”,归还原物叫“奉还”,
询问年龄称“贵庚”,打听姓名称“贵姓”,
得人帮助说“谢谢”,别人致谢说“不客气”,
言行有失说“对不起”,原谅他人说“没关系”。
、当面介绍的礼节规定
原则:尊重长者、尊重女士、尊重名人
()男女之间,先把男士介绍给女士;同性别中,先把年幼的介绍给年长者
()上下级之间,把下级介绍给上级
()主客之间,先把客人介绍给主人
形象行为规范(举止):文雅、自信、精神
、精神饱满,注意力集中,无疲劳状、忧郁状和不满状。
、坐姿优美,上身自然挺直,双肩平衡放松,后背与椅背保持一定距离。
、站姿端正,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或双手交叠自然下垂,双脚并拢,脚跟相靠。
、走路步伐有力,步幅适当,节奏适宜。
、与人交谈时,目光平视对方,不左顾右盼、心不在焉。
、凡是给平级以上的人端茶、递物,均用双手;不论是指人或指物,均用直掌式,即五指伸直并拢。
、在需要礼让的场合,男职工须遵守“女士优先”的原则。
形象行为规范(仪容):自然、大方、端庄
、头发梳理整齐,不染彩色头发,不戴夸张的饰物。
、男职工修饰得当,头发长不覆额,侧不掩耳,后不触领,嘴上不留胡须。
、女职工淡妆上岗,修饰文雅,且与年龄、身份相符。工作时间不能当众化妆。
、颜面和手臂保持清洁,不留长指甲,不染彩色指甲。
形象行为规范(着装):统一、整洁、得体
、服装正规、整洁、完好、协调、无污渍、扣子齐全、不漏扣、错扣。
、着西装时,打好领带(领结),扣好领扣,上衣袋少装东西,裤袋不装东西,并做到不挽袖口和裤脚。
、鞋、袜保持干净卫生,鞋面洁净,在工作场所不赤脚,不穿拖鞋。
基础行为规范(纪律):遵章守纪、廉洁自律
、遵纪守法,掌握与本职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模范地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
、严格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自觉执行劳动纪律、工作标准、作业规程和岗位规范。
、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打私人电话,不得擅自离岗、串岗,不聊天,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私,不吃拿卡要,不损害客户利益。
基础行为规范(技能):勤奋学习、精通业务
、勤奋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参加文化、技术培训,努力达到中等以上文化专业水平。
煤矿安全目标管理工作制度:煤矿安全目标
| 适配人群 | 煤矿职工,安监人员,区队班组长 | 使用场景 | 矿井生产,季度考核,事故追责 |
|---|---|---|---|
| 制度目标 | 让大家干活时更小心,少出事,别死人别重伤,轻伤也得压到最少。 | ||
| 职责分工 | 矿里统一管目标,安监科盯现场,班组长管自己人,出事了层层负责。 | ||
| 核心条款 | 全年不能死人、不能有重伤,轻伤最多6次;每季度不能有重伤和大事故,轻伤最多1次。 | ||
| 执行要求 | 目标按季度拆解,安监科每月查,班组长天天讲,奖罚当季兑现,查出问题马上处理,记录留底备查。 | ||
1、我矿安全目标为:实现全矿全年无死亡、无重伤、轻伤不得超过6人次。
2、为实现以上安全目标,矿分每季度为一个安全阶段目标,每季度消灭重伤以上人身事故和重大非人身事故,轻伤不超过1人次。
3、凡实现矿季度安全目标和全年安全目标,矿将根据每个职工对安全工作的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50元以上的奖励。
4、若突破以上安全目标,矿将严肃追查处理,对相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重大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追查处理。
煤矿安全目标管理工作制度: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 适配人群 | 监控值班员,机房运维员,安全监控technician | 使用场景 | 煤矿监控中心,机房日常运维,井下数据监测 |
|---|---|---|---|
| 制度目标 | 让监控中心运转正常,数据不乱,设备不出事,值班员守规矩,报警能及时处理。 | ||
| 职责分工 | 值班员盯设备看数据;维修员做保养校验;值班领导批人进机房、处理异常;所有人按规操作不乱动。 | ||
| 核心条款 | 不准擅改监测点,不准带火进机房,不准插u盘上网,不准无关人乱碰设备,不准非专业修设备。 | ||
| 执行要求 | 每班有人守,交接要写清,报警马上报,记录填满三年,故障全程记,空调电源常查,设备定期除尘保养,卫生天天搞。 | ||
一、地面中心站每班至少应有1名值班员值班,地面机房值班人员应忠于职守,遵章守纪,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法》(aq1029-____)及《福建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指导意见》(闽煤安监综合[____]1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闽煤安监综合(____)30号)等有关规定,设置好各检测点,并定义各监测点,定义好的监测点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
二、中心站应保持肃静、整洁、卫生,定期进行除尘。工作人员应爱护设备,所有设备应摆设整齐有序,不得将任何废弃物品留在机房内,机房内物品不得私自带出。
三、中心站机房内严禁烟火,应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和器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易燃、易爆和强磁物品及其它与机房工作无关的物品进入机房。
四、严禁中心站值班人员对机房服务器(计算机)进行与监控系统工作方面无关的操作,不得浏览网页,不得插接u盘等有可能感染计算机病毒的外部设备。
五、中心站工作人员不得随意邀请无关人员进入机房参观,需进入中心站值班室的其他人员须经值班领导批准方可进入。安全监控系统维修人员如要进入机房,需提前与值班领导联系,批准后方可进入。被允许进入中心站的人员,不得随意操作监控设备,不得随意搬运或接触网络设备。如因操作不当,造成严重后果,将追究相关责任。
六、中心站的所有设备应由专业人员定期按各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保养和维护,严禁非专业人员进行维护。中心站工作人员须对机房电源和ups设备的工作异常做好记录,并及时联系有关单位进行处理;须定期对机房空调进行巡视,确保空调系统的正常运行。
七、中心站监测值班员须随时观察设备监控的运行状况,发现运行异常或数据报警时,须立即向值班领导汇报,并要详细做好记录。中心站所获取的技术资料保存三年以上,对井下事故状态的记录,应长期保存,并建立相应的监测监控技术资料管理和归档保存制度。
八、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必须按时交接班,交接班过程中必须对班中情况、系统情况、故障点、故障原因及处理情况交接清楚,对各系统运行状态、设备运行情况、设备机身温度及环境温度、系统设备供电情况作出全面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填写在相应的记录表格中,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处理。
九、故障处理完毕后,对于故障时间、故障状态、解决办法、正常时间、作业人员等相关信息必须作出详细记录,并根据规定把有关情况向相关部门汇报。
十、在监控系统的定期校验过程中,中心站值班员要随时与维修人员保持联系,了解井下设备的运行状况,验证中心站数据与现场数据是否相符,并且作好记录。
十一、中心站值班员应熟悉和掌握中心站所有设备的操作程序,出现任何问题应立即向领导汇报。
十二、中心站所建立各种记录,监测员应认真填写,并摆放整齐,随时保证中心站的环境卫生清洁,符合达标工作要求。
十三、中心站操作人员应由经培训合格取得结业证的人员担任,并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24小时实时监测,了解监测数据,能分析监测状况。
十四、如机房发现意外和紧急情况要及时报告,对重大事故要注意保护现场。
煤矿安全目标管理工作制度:煤矿安全管理奖惩
| 适配人群 | 跟班队长,班组长,安检员 | 使用场景 | 掘进作业,瓦斯防治,防突施工 |
|---|---|---|---|
| 制度目标 | 让职工干活不受伤,保护矿井安全,落实国家法律要求,避免财产损失。 | ||
| 职责分工 | 单位正职是第一责任人;跟班队长和班长管当班安全;职工自己守规矩、不违章、敢举报。 | ||
| 核心条款 | 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除不开工;措施不落实不作业;严禁无证上岗、睡岗、酒后入井。 | ||
| 执行要求 | 每周安全大检查,各区队开安全例会,交接班必须在现场,隐患整改要按时,安检员天天查,奖罚当场兑现。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保证《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维护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不受侵犯,实现矿井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洛阳义安矿业有限公司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各单位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必须模范遵守并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公司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保护职工劳动安全权益不受侵犯,不得强迫职工冒险作业。
第四条 跟班队长和班长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在协调指挥生产之前,重点抓好安全隐患排查和质量监督工作,坚持“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措施不落实不生产”的原则,为职工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
第五条 职工个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劳动过程中严格遵守“三大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拒绝并举报他人违章指挥,反对他人违反劳动纪律,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劳动技能和岗位自主保安意识。
第六条 实行安全奖罚,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安全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水平,实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第七条 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装备水平,以人为本,实现矿井的本质安全。
第八条 安全管理应坚持下列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3)“专管群治、全员管理”的原则;
(4)“安全一票否决权”的原则;
(5)“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
第九条 每年进行一次公司性安全表彰活动,奖励为矿井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单位推荐,安检科审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后,分别给予记功和100~1000元的物质奖励。
1、发现事故预兆或重大不安全隐患,立即采取措施或者向上级报告,因而避免了事故或明显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
2、在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突出或在安全科技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3、制止他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因而避免重大事故的。
4、其他有功行为效果显著的。
第十一条 在安全生产方面主动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后有明显效果的,奖励50~500元。
第十二条 举报井下职工“三违”查证属实的,奖励50元。举报安检员、班组长以上人员“三违”的,奖励100元。
第三章 罚 则
第一节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每周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并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各单位正职(主持工作的副职)必须参加,无故不参加的,每次罚款100元,迟到早退的每次罚款20元。
第十四条 各区队按照规定定期召开安全例会和组织安全培训、学习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单位正职每人50元/次罚款。
1、没有执行每周一次安全例会制度。
2、单位正职没有主持召开安全例会。
3、参加安全例会人数少于应参加人数的80%。
4、安全例会没有针对性内容,弄虚作假的。
5、没有贯彻近期集团公司、公司对安全生产的指令文件和要求的。
6、没有专门的安全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各级值班、跟班人员、班组长和重要岗位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如出现脱岗、串岗,不在现场交接班或如果因为交接班不详细影响安全生产的,每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100元。
第十六条 发生事故不及时向调度室和安检科汇报,隐瞒、谎报、迟报或指使别人隐瞒、谎报等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十七条 责任单位要积极整改安全隐患。当班应整改而没有整改的,对责任班长、跟班队长罚款20元/条;下发的安全隐患整改卡,没有按期整改的,每条罚主管50元(隐患整改卡不及时返还信息站的视同未整改)、单位200元,拖延逐日处罚。
第十八条 严禁职工无证上岗,违者罚无证上岗人员200元/次,罚主管队长500元/人次。
第十九条 上班期间不得睡岗,违者罚款1000元。
第二十条 无编制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或使用万能措施及口头措施施工的,除责令停产外,罚责任单位1000元,罚队长100元、技术员200元。有措施不严格执行的,视情节对施工区队跟班队干、班长、安检员罚款50-100元。
第二十一条 工作面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工作面支护形式变更,工作面过断层、盲巷、贯通、工作面安装、初采、初放、收尾等没有及时制定、修改补充措施,罚责任区队1000元,罚主管队长100元、技术员200元。
第二十二条 施工前没有认真组织职工学习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或贯彻记录不全,没有组织职工考试、考试无记录或考试不及格上岗作业,罚责任单位1000元,罚主管队长和技术员各100元。
第二十三条 安检员不能及时发现现场隐患,发现隐患不及时督促处理的,每次罚款100元。
第二十四条 阻挠安全检查人员正常安全检查、污辱谩骂安检员或对安检员人身攻击未造成伤害的,罚单位主领导100元,跟班队长100、元,直接责任人员500元。
第二十五条 区队 “五项记录”月评比极不规范的罚单位2000元,队长100元。
第二十六条 区队长、班组长及群监员不执行翻牌,每人次罚50元
第二节 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章人员一经落实,除经济处罚外,并在公开栏中曝光,严重“三违”全年累计二次以上者,劳务工解除劳动合同,正式工开除留用察看一年。
第二十八条 由于违反本细则,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时,由安检科根据下列条款提出处理意见,报请经理层会议研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给予警告以上记大过以下处分,并处1000元以上罚款,性质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
1、采掘工作面放明炮、糊炮或不按照规程规定处理瞎炮、残炮的放炮员及现场责任人;
2、井下电焊、气割无措施或不按措施作业的相关责任人;
3、煤巷、半煤岩巷或近煤层岩巷未严格执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冒险超掘的责任人;
4、突出危险区、威胁区未严格执行远距离放炮、停电、放炮请示汇报等制度及放炮后30分钟内冒险进入放炮地点的责任人;
5、执行防突措施的现场负责人,监管防突措施的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预测工玩忽职守致使现场监督监管失控的;
6、停风不能实现风电闭锁,或瓦斯超限不能实现瓦斯电闭锁的责任人;
7、造成风流短路或瓦斯超限的直接责任人;
8、出现瓦斯超限、停风、煤与瓦斯突出征兆继续作业的人员;
9、跟班队干、各辅助区队、系统科室人员签到不下井,虚报下井的。
第三十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员工给予开除留用一年以上处分(留用期间仅发生活费),劳务工、聘用人员一律辞退或解除合同,同时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酒后入井的;
2、违章携带火种(打火机、火柴、香烟、手机、电子手表等)或穿化纤衣入井的;
3、私自携带火工品升井的;
4、盗窃、破坏“一通三防”、“防突”设施和电气保护设施的;
5、私自打开栅栏、密闭进入禁区的;
6、瓦斯检查员不现场交接班或捏造瓦斯数据的;
7、造成无计划停电、停风和电器失爆的直接责任人;
8、捏造防突预测、措施孔、钻孔深度和效果检验数据的直接责任人;
9、井下扒、蹬、跳及违规乘坐皮带、溜子的;
10、井下打架造成人身伤害的;
11、殴打放炮员、瓦检员、电器防爆员、安全检查员、防突工的;
12、信息站人员徇私舞弊,假报下井人员次数和下井时间的;
13、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造成通风短路的;
14、地面、井下主要机房、要害部位脱岗、睡岗、串岗、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
15、其他严重“三违”行为,性质严重的。
第四章 现场管理处罚细则
第一节 掘进
第三十一条 认真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在接班后、装药前、爆破后、打眼前、喷浆前等工序开始之前,用长柄工具捣掉顶板活矸,再进行其它工作。否则,罚班长和跟班队长100元。
第三十二条 爆破后,进行永久支护前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使用前探梁等超前临时支护。出现空顶作业,罚当班班长和跟班队长各100元,罚现场作业人员各50元。
第三十三条 架棚巷道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和支护质量标准施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按支护质量标准整改,且每棚或每处罚款100元。
1、支护材料规格不符合要求;
2、支架前倾、后仰超过规定或迈步不合格的;
3、倾斜巷道支架迎山不符合要求或退山的;
4、支架梁水平度不符合规定的;
5、支架梁腿亲口处接合不严密,离合、错位的;
6、支架间距偏差大于设计要求的;
7、工字钢棚扎角不符合规定的;
8、柱窝深度不够、未挖到实底或底板松软棚腿不垫垫板的;
9、背顶背帮不严不实的;
10、撑(拉杆)、背板、背笆、串杆数量不足或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11、u型钢可缩性支架搭接不符合要求或螺栓紧固不合格的。
第三十四条 正确使用防倒棚装置,少使用一个罚班长10元。
第三十五条 锚杆安装角度小于75°,托盘不贴岩面或松动,间排距超过规定的,外露长度大于50mm,间排距大于设计100mm的,安装时搅拌不合要求的,除责令重新补打外,并罚责任区队每根50元。
第三十六条 安装锚杆必须坚持“由外向里”原则,并做到打一根,安装一根,严禁空顶打锚杆,否则罚当事人50元。
第三十七条 必须在锚杆支护巷道进行锚固力试验,锚杆、锚索拉力小于设计值的,每根罚款50元,并责令重新补打。
第三十八条 锚索安装角度小于设计角度3°,间排距偏差大于100mm,外露长度大于100mm的,责令重新补打,并每根罚款100元。
第三十九条 铺网支护时,必须按作业规程及设计要求搭接、绑扎,网要紧贴岩面,不许有网兜,否则每处罚责任区队100元。
第四十条 掘进巷道要做好文明施工,不得有淤泥、积水、浮煤和杂物,否则发现一处罚责任区队100元,并限期整改。
第四十一条 掘进巷道无“三图一表”或“三图一表”不齐全,损坏不及时更换的,每次罚责任区队200元。
第四十二条 扒矸机没有封闭式防护栏,钢丝绳断丝断股严重、前方无探照灯的,罚主管队长50元,出现以上情况继续开机的,罚当班班长和司机各100元。
第四十三条 扒矸机必须安装牢固,不正确使用卡轨器和支腿的,罚跟班队长100元。
第四十四条 扒岩机离正头距离不得超过35米,积矸不得超过巷道断面的1/3,否则罚责任区队100元。
第四十五条 扒矸机导向轮必须固定在老桩上,不得挂在巷道棚子或支护锚杆上,否则罚班长50元。
第四十六条 扒矸机按钮落地,罚扒矸机司机50元。
第四十七条 棚式支护巷道开口没有按要求加强支护的,罚责任单位队长200元。
第四十八条 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必须加固临时支护。否则,罚责任人500元。
第四十九条 对于失修巷道必须及时处理,处理时修复点以里必须停止施工,并不许有人,否则罚责任人50元,跟班队干100元。
第五十条 掘进巷道临时轨道轨距误差不大于10mm,不小于5mm,轨枕间距不大于1米,附件齐全,连接件紧固有效,无杂拌道、浮离、空吊板现象,否则每处罚责任区队200元。
第二节 一通三防
第五十一条 通风系统中不得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风、扩散风和采空区通风。发现一处罚通风队长100元,并责令整改。
第五十二条 严格执行“以风定产”的原则。采掘工作面的风量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否则罚通风队长200元。因通风设施管理不善造成工作面无风作业或微风作业,罚责任单位队长200元。
第五十三条 通风科每月要根据井下变化情况对通风设施安排监管单位,监管单位要切实负责看管,未经通风科同意,拆除、变更通风设施的,视情节对监管单位队长罚款100~300元,对责任单位队长罚款300~500元,对责任者罚款500~1000元,造成瓦斯超限的,按事故追查处理,并减发施工单位安全工资10%。
第五十四条 未经通风科允许,风门和防突风门常开的、两道风门同时打开的,每次罚责任人50元,找不到责任人者,罚责任单位200元,造成风流短路、风流紊乱或其他异常情况的,按通风事故论处,并进行追查分析。
第五十五条 主扇司机要认真负责,主扇运转出现异常或负压异常升降超过100pa要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否则一次罚司机100元。调度室要及时向总工程师、通风科汇报并立即安排通风队对井下系统进行排查。
第五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随意用物料堵塞通风巷道断面,断面堵塞超过1/3者,罚责任单位队长200元。
第五十七条 井下严禁车撞风门,两道风门之间及风门前后5米严禁存放矿车和物料。凡车撞风门者,每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造成风门损坏者对责任人罚款300元;风门周围存放物料罚责任单位队长200元。
第五十八条 施工单位负责局扇的使用和维护,实行分班挂牌制度,负责看管局扇人员必须现场交接班,接班后必须将自己的姓名填入管理牌,并挂在局扇上。否则,每项对责任人罚款50元。区队不安排专职看风机人员的,罚区队500元。
第五十九条 坚持使用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未使用或不起作用者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并立即整改。临时停风巷道在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巷道内的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只有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8%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方可开动局扇恢复正常通风。否则,必须采取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发现违反规定盲目恢复通风视情节对责任单位队长罚款100-500元,对现场人员按事故追查。
第六十条 工作面施工前局扇和风筒必须安装到位,否则不准开工。局扇必须安装在架子上或用木料垫支,吸风口离地高度不能小于300mm,违者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限期不改的逐日加罚。
第六十一条 发生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瓦斯检查员必须及时向调度室和通风调度汇报,不论是否造成瓦斯积聚,安检部门都要作为事故组织追查,对责任者不低于100元罚款。
第六十二条 巷道掘进一台局扇只准供一个掘进工作面通风(掘填矸洞或钻场除外)严禁一台局扇多头供风。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逾期不整改,逐日加罚。
第六十三条 矿井停电检修影响到掘进头风机正常供电时,必须至少提前一天报停电审批单说明停电影响范围,经通风科、机电科、安检科、调度室、防突科和总工程师审批,方可进行。否则造成无计划停电停风对责任单位队长罚500元。
第六十四条 严格风筒管理,风筒吊挂要平直,环环吊挂,接头必须反压边,异径风筒必须加装过渡节,拐弯处加装弯头,发现破口要及时更换或修补,百米漏风率不得超过10%,否则,对通风队长罚款50元。
第六十五条 凡采用局部通风的巷道风筒,风筒吊挂眼由施工队负责施工,扒岩机后风筒由通风队按质量标准接好,扒岩机前第一个风筒接头到工作面风筒由施工单位负责现场监管,其余由通风队负责监管,凡出现人为割断或划破风筒罚施工单位当班班长50元,跟班队长50元。坏风筒乱扔乱放不回收罚通风队长100元,用风筒垫坐,一次罚当事人50元。
第六十六条 风筒口到工作面的距离在保证迎头不积存瓦斯及时吹散炮烟的前提下,煤巷及半煤岩巷不能大于5米,岩巷不能大于8米,石门揭煤时不得大于5米,通风工、瓦检员要经常检查风筒是否脱节,损坏及风筒距迎头是否符合要求,发现问题现场进行妥善处理并汇报通风调度,否则给予50元罚款。凡因有备用风筒而不延接造成距离超过规定的一次罚施工单位班组长50元,将风筒接口处错开或断开一次罚施工单位班长50元,造成瓦斯积聚按事故论处,并进行追查分析。
第六十七条 掘进头发现停风必须立即停止一切工作,由安检员、瓦检员和掘进班组长共同负责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掘进队要派专人在巷道口新鲜风流中看守,并悬挂“严禁入内”牌板,任何人不准进入停风区,否则罚责任者100元,若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供风的,通风队必须进行临时封闭,否则罚通风队长100元。
第六十八条 采掘工作面的供风量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测风员每10天检查一次风量,每少一次罚通风科长50元,测风员100元。发现供风不足及时向总工程师汇报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六十九条 故意剪断吊挂风筒铁丝影响风筒吊挂者罚责任人100元,找不出责任人罚跟班队长,并限期整改。
第七十条 井下所有通风设施必须实现挂牌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对井下的永久密闭通风队每旬检查一次,对井下的临时密闭,栅栏及风门,通风队每班都要进行检查,每少检查一次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七十一条 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主要进回风巷和超过50米的联络巷都要设有水管,一般巷道每50米设一个三通,皮带巷每50米设一个三通,否则每少设一个三通罚机电队长50元,若不整改逐日加罚;煤巷掘进工作面,在距离工作面50米内和100米内各设一道净化风流水幕,水幕应该能够封闭全断面并灵敏可靠。各转载点安设喷雾,否则每处罚单位负责人50元,若不整改逐日加罚。
第七十二条 放炮时必须使用水炮泥,放炮后坚持洒水降尘和冲洗巷帮,放炮前打开水幕,打眼实行湿式打眼,否则每项罚单位队长50元,罚责任人100元。
第七十三条 井下电钳工必须佩带瓦斯便携仪,检修电气设备必须首先检查工作地点的瓦斯,只有检修地点1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方可检修。不带便携仪,对电钳工罚款50元。
第七十四条 井下所有采掘地点必须设专职瓦检员,每班检查四次,并且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必要时应增加检查次数或连续检查。每少检查一次罚责任人50元,采掘工作面无专职瓦检员者每次罚通风队长100元。
第七十五条 瓦斯检查记录、瓦斯板牌、台帐上的内容、日期和姓名要一致。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七十六条 瓦检员除了检查有害气体和空气温度以外,每次巡回检查时必须检查沿途的“一通三防”设施,发现问题立即汇报或现场处理。对通风设施损坏不汇报,每次罚款100元。
第七十七条 专职瓦检员要在现场交接班;巡回检查的瓦检员要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违反规定者每项罚责任人50元。
第七十八条 临时停风或局部瓦斯浓度不大于2%时,由通风队长口授,瓦检员就地排放;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如果瓦斯浓度不超过3%时,由矿总工程师安排,通风跟班队长和瓦检员排放瓦斯;当瓦斯浓度超过3%,必须制定专项排放瓦斯措施,由通风、机电、安监、调度部门审查,矿总工程师批准,由通风队长现场统一指挥,矿山救护队负责排放,排放瓦斯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罚通风队长每次500元,未按措施要求排放每次罚通风队200元,罚安检科现场负责人100元,酿成灾害事故按矿有关规定追查处理。
第七十九条 地测科必须在贯通前巷道达到规定距离(炮掘20米,综掘50米)前向总工程师报告,并向有关单位下达贯通通知联系单。生产单位必须制定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内容包括:防治瓦斯、放炮管理、通风管理、防止冒顶和透水等,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审批后的措施应指定专人组织贯彻。通风科、通风队应提前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否则罚责任人员100元。
第八十条 贯通的巷道达到规定距离时,只允许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停掘的巷道加固迎头后,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栅栏,保持正常通风,还必须检查风筒是否脱节,按照规定检查工作面和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超限时必须停止对方掘进工作面的工作进行处理,掘进爆破期间通向两个掘进巷道的所有出入口,必须按规定设置栅栏和警戒,禁止人员进入。违反上述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八十一条 瓦斯探头应垂直悬挂在距正头不大于5米,距顶板下300毫米,距帮部不小于200毫米处。梯形巷道距帮部200毫米,距顶部300毫米,距正头不大于5米,拱形巷道在中央。悬挂位置不正确罚施工单位班长100元。
第八十二条 瓦斯超过规定浓度而切断电源的电器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经瓦检员用光学瓦斯检测后,才能人工复电,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八十三条 监测队保证监测设备仪器灵敏可靠,监测人员每7天对井下监测探头维护调试一次,调试完毕后必须填写调试维护记录,否则对主管队长罚款100元,责任人员罚款200元。
第八十四条 安检员、瓦检员每班至少对所辖区域的监测装置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将光瓦检测数据和传感器显示数据进行对比,发现问题及时向调度室和通风调度汇报,不汇报罚款50元。
第八十五条 井下安全监测装置发生故障时,先由瓦检员就地代替传感器进行检查,未进行人工检查罚款50元。监测队2小时内必须将该装置修好或更换,否则,罚监测队值班队长100元。
第八十六条 监测装置在井下运行六个月以上应按计划升井检修,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延期未进行检修者,罚监测队队长100元。
第八十七条 爆破工、开掘区队长、开掘队班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下井不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罚款50员。
第八十八条 监测队负责每周对各开掘工作面的瓦斯电闭锁试验一次,不试验或没完全试验。罚监测队队长100元,相关责任人200元。
第八十九条 瓦斯超过规定浓度,不能实现瓦斯电闭锁的,按事故追查,罚监测队队长100元,直接责任人300元。
第三节 防突管理
第九十条 地测科及时掌握井下施工巷道与煤层的位置关系,防突科按规定对突出危险区、威胁区进行“四位一体”综合防突,造成突出危险区、威胁区盲目施工的,罚责任人员200元,造成误揭煤层的按事故追查。
第九十一条 没有按规定安设风门、防突风门,风门不联锁、逆止器损坏、巷道风门水沟无反水槽,风门漏风超过规定的,每处罚通风队长50元,损坏风门及风门附属设施的,每处罚责任人员200元。
第九十二条 压风自救系统出现下列情况,除停产立即整改外,每条罚责任区队队长50元,跟班队长100元。
1、压风自救装置距离超过规定或数量不足的。
2、压风自救装置无风的。
3、压风自救装置配件不齐全或损坏的。
第九十三条 未严格按措施要求施工防突钻孔,造成钻孔施工深度、数量不足的,罚责任区队1000元,队长200元。
第九十四条 钻孔施工现场无打钻记录或现场打钻记录弄虚作假的,罚责任区队1000元,队长200元。
第九十五条 防突工未按规定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效果检验的罚款200元。
第九十六条 突出危险区、威胁区必须经效果检验无突出危险后,方准施工,否则,罚施工单位2000元。
第九十七条 防突工、瓦检员、安检员、施工单位跟班队长、电工必须按要求及时在防突牌板上签字,否则罚责任人50元/次。
第九十八条 突出危险区、威胁区无防突牌板或损坏防突牌板,每块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九十九条 突出危险区、威胁区施工必须安装防突锁标,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条 施工单位擅自挪移防突锁标罚责任单位2000元,破坏防突锁标罚责任人员100元。
第一百零一条 施工单位不得超过允许掘进距离掘进,巷道开口、施工壁龛、钻场必须采取措施,否则罚施工单位1000元,罚跟班队长、班长各200元,安检员、瓦检员各100元。
第一百零二条 防突钻孔施工中出现喷孔时,必须立即将人员撤出,否则罚施工单位跟班队长、班长、跟班安检员、瓦检员、防突工各100元。
第一百零三条 施工地点出现瓦斯突出预兆时,必须立即将人员撤出,否则罚施工单位跟班队长、班长、跟班安检员、瓦检员、防突工各200元。
第一百零四条 井下作业人员必须佩带隔离式自救器,否则罚款100元。
第一百零五条 按突出管理掘进巷道使用风镐作业的,罚跟班队长、班长各500元,安检员200元。
第四节 火药和爆破
第一百零六条 爆破材料在贮存、运输、使用的全过程中,所有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应穿棉衣或抗静电衣服,否则每人罚款100元。
第一百零七条 爆破材料装卸运输时严禁脚踩、抛掷、撞击,否则,对装卸人员罚款100元。
第一百零八条 爆破工领药工必须全部建立卡片,并在井下爆破材料库存放。爆破材料库管理人员在发放电雷管、炸药时做到人卡相符,防止冒领或错发现象。否则,罚火药库管理人员20元/发、卷,放炮员10元/发、卷。
第一百零九条 井下爆破材料库管理人员对各单位的发放、领取、使用和退库,必须班班做好台帐、记录、做到日清月结。各种台帐、记录必须一致,否则发现一处错误罚相关责任人50元;台帐、记录数字、签字必须完整、清晰,不得涂改,涂改不加章的,罚相关责任人各50元。
第一百一十条 坚持使用雷管箱、炸药箱,电雷管和炸药随用随取,暂时不用的入箱上锁。雷管箱及钥匙由爆破工保管;炸药箱钥匙由班长保管。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一十一条 放炮前爆破工必须同班长共同检查,核实每次装炮和起爆数量并双方签字。
1、当班放炮工作全部结束后,爆破工、班组长共同核实本班电雷管、炸药实际消耗量、剩余量。剩余的电雷管由爆破工到爆破材料库退库,剩余的炸药由班组长负责安排领药工退库,做到领取、消耗、退回三对口,工作地点不得存放火工品。不按规定执行,每项罚相关人员100元。
2、工作面装配引药工作,由爆破工进行。否则罚放炮员200元,罚制作人100元;装药、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其它人员不得参与,否则,罚当事人50元;爆破工必须认真检查脚线连接质量,放炮母线与脚线的连接、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进行,否则罚爆破工200元。
第一百一十二条 采掘工作面跟班队长、班组长根据工作面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当班爆破工工作量,当班装好的炮必须当班放完,若有特殊情况致使装的炮不能起爆或现场留有残炮的,跟班队长、班组长及爆破工必须现场交接班,否则罚责任人员各100元。
第一百一十三条 放炮队可给爆破工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脚线,严禁在放炮过程中出现掐断雷管脚线的现象,否则罚爆破工100元。
第一百一十四条 爆破工、领药工、班组长、跟班队长必须各负其责,并对整个放炮过程中电雷管、炸药丢失负责、
1、若雷管丢失,对号查人,每发罚爆破工100元。
2、若炸药丢失或私自转让,每卷罚当班班长、跟班队长各100元。
第一百一十五条 在地面拾到电雷管、炸药时要立即交武保科,由武保科汇同安检科追查后,由武保科转交井下爆破材料库登记并出据证明。登记内容包括,拾到电雷管、炸药的完好性,拾到人员的单位、姓名、登记人签名等;工人在井下拾到雷管炸药严禁带至地面,必须当班交至爆破材料库,依据爆破材料库管理人员所开证明,拾到带脚线雷管每发奖20元,不带脚线奖10元,每卷炸药奖10元,地面拾到交保卫科后同等奖励。每月结束后,安检科根据火药库提供的证明材料,按标准提出奖罚请示,报公司领导审批后,兑现奖罚。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严禁私自携带爆破材料升井。武保科要不定期对升井人员进行检查,发现有私自携带爆破材料升井的,每发雷管或每卷炸药罚款500元,劳务工解除合同,正式工开除留用;对所在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发、卷)。
第五节 运 输
第一百一十七条 各区队按照管理范围管理运输设备及安全设施,其它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使用非本单位管理的运输设备和安全设施,如需使用其他单位设备设施运送车辆时,应提前一个班向调度室提出申请,由调度室安排管理单位派专职绞车司机、信号把钩工将车辆运到指定位置。否则,对擅自使用单位罚款200元,操作人员罚款50元。
第一百一十八条 井底车场、东西翼轨道运输大巷1吨矿车或材料车(包括花车、平板车)之间的连接按原设计的三环链使用。如果运送长材车辆,车辆之间的连接装置不够长时,可以使用φ15.5mm及以上插接合格的钢丝绳套代替三环链使用,但必须保证矿车运行时的插销、绳套连接牢固可靠、不脱销,每次运输车辆不得超过2辆,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一百一十九条 斜巷提升钢管、轨道等超长材料车辆时,必须单车提放。超重材料不得超过绞车核定提升重量,并按规定连好保险绳,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一百二十条 把钩工必须检查长材车是否绑扎牢固、可靠,发现不安全之处,应及时汇报值班队长或调度室,说明情况,派人处理,未经处理进行运输造成脱落、滑动、掉道等情况,对把钩工罚款50元。
第一百二十一条 立井提升信号装置、安全门摇台必须闭锁,信号和绞车启动装置必须闭锁,只有关好安全门升起摇台才能解除闭锁,发出信号,只有井口信号工发出信号,才能解除绞车闭锁,启动绞车。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职工上下井乘罐时不能超过定员,否则罚把钩工50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职工不听从把钩工指挥的,罚100元。
第一百二十四条 职工升入井时,必须遵守本矿规定的行走路线,违反规定的,罚款50元。
第一百二十五条 职工进入罐笼以后,把钩工必须亲自关好安全门,然后才能发出信号,否则罚款50元。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同一层罐内人料混运,罚把钩工100元。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井上下信号工收到不明信号,均不得发送开车信号。必须用备用信号或专用通讯设备联系判断,以确保发送信号准确无误,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井底车场的信号应经过井口信号工转发,严禁越过井口信号工由井底直接向绞车司机发信号,否则罚责任人50元。(发送紧急停车信号除外)。
第一百二十九条 信号工发出开车信号后,不准废除本信号,特殊情况需要改变时,应先发停车信号后,再发其它种类信号,否则,罚款100元。
第一百三十条 机车接近巷道口、弯道、道岔、行人或前方有障碍时,必须提前减速并发出警笛,否则罚电机车司机50元。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机车经过路口前要坚持“一停、二看、三通过”的规定,防止车辆相撞或追尾,否则罚100元。
第一百三十二条 电机车牵引的列车后方必须有尾灯;在同一方向行使时,必须保持100米的间距,否则,罚责任司机50元。
第一百三十三条 跟车工佩戴口哨,保证与电机车司机联系的准确性。否则,罚跟车工20元。
第一百三十四条 电机车运输时不得前顶后拉,在道岔附近停车时,须距离鸡心5米以外,否则罚款30元。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连车过程中,司机必须听从挂钩工的指挥,车速尽可能放慢,等待车辆停稳后才能连车。否则,罚当事人50元。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机车不允许顶车运行(车场内调车除外,但必须有人在前方警戒),否则罚50元。
第一百三十七条 电机车牵引矿车装置不能超过规定,1吨矿车不超过30辆,长材车不超过两辆,否则罚机车司机和跟车工各50元。
第一百三十八条 大巷牵引重车行使速度不能超过2.5米/秒,超速行使罚司机50元。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井下电机车无灯、无闸或警铃,不准运行,否则,每项罚司机50元。
第一百四十条 机车司机行车时要认真观察电缆悬挂情况,发现异常时,停车处理并及时汇报。否则造成供电中断事故的,罚款200元,并追究影响责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机车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扳手取下保存好,板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四十二条 人力推车时,一人只能推一辆车,而且要目视前方,严防撞到行人和车辆,否则罚款50元。
第一百四十三条 矿车之间必须使用合格的连接环及正规销子。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一百四十四条 摘挂链时只许两臂倾斜侧身操作,严禁头、身进入。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上下山提升运输时,必须按绞车提升能力挂车,不得多挂车,绞车严禁超负荷运行;处理掉道车时,司机不得离岗,矿车前必须有可靠的挡车装置,且不准摘钩作业,否则,每项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主要上下山巷道内和变坡点处,都要安装照明,并且保持完好长明。否则,罚单位队长和机电队长各50元。
第一百四十七条 斜巷上下车场信号硐室内必须按规定悬挂各种牌板,否则,罚单位主管队长50元。
第一百四十八条 斜巷上平台距变坡点1-2米处,安设能够防止未连接车辆滑入斜巷的灵活可靠、能自动复位的阻车器和挡车桩;斜巷上平台距变坡点下20米处,应设常闭式防跑车装置,斜巷下部设挡车梯,否则,罚责任单位队长100元。
第一百四十九条 斜坡运输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上下车场及中间甩道必须设置与绞车联锁的红灯信号。未经把钩工同意任何人不得在作业区内休息或逗留,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五十条 所有保险杠、保险闸、保险门、保险桩、阻车器应经常处于关闭状态,只有在矿车通过时才能由把钩工拉起,严禁提前或同时拉起保险设施,更不允许不使用保险设施,否则,罚把钩工50元。
第一百五十一条 绞车运输做到声光信号齐全,否则,罚单位机电队长50元。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不准用矿灯、喊话、敲打管子等方式代替工作或开停车信号。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五十三条 无论斜坡还是平巷运输,只有在矿车或机车停转后才能摘钩,不许摘跑钩。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五十四条 采用回柱绞车回柱或者拖料时,绳道两侧不得有人,必须使用可靠的信号。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上下变坡点处,轨道一律不准采用对接头,应根据变坡点情况,必须将轨道弯成弯道敷设。否则,罚施工单位负责人200元。
第一百五十六条 运料兼行人的巷道必须每隔40米设置一个躲避硐,躲避硐一侧必须有畅通的人行道,宽度不小于0.7米。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一百五十七条 绞车在滚筒上的钢丝绳排列必须整齐,不能爬绳、挤绳、咬绳。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五十八条 钢丝绳在滚筒上的固定不少于两付卡子,并且有松动圈,绞车滚筒上应留有不少于5圈的余绳。否则,罚包机人100元。
第一百五十九条 斜巷绞车每个钩头必须配有符合要求的保险绳,绳径与主绳同,用不少于三付卡子固定;保险绳的长度要和挂车数相适应,不得过长。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六十条 跨越皮带处必须设有专门的行人过桥,行人穿过皮带时必须走行人过桥,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六十一条 小绞车安装使用前必须经过严格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否则罚款1000元。
第一百六十二条 小绞车安装必须采用混凝土基础,使用期在三个月以内的临时性绞车可采用压柱、戗柱(四压两戗)、地锚固定,但压柱、戗柱必须牢固可靠,符合规定,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罚开车司机100元。
第一百六十三条 绞车必须完好,零部件齐全、完整,制动闸及联杆系统操作灵活可靠,无弯曲和变形,闸带无断裂。所有穿销、开口销必须使用标准件,护板齐全完整紧固,否则每项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六十四条 钢丝绳叉接使用时,叉接长度不得小于绳径的1000倍,严禁倾斜巷道钢丝绳叉接使用,否则罚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五条 使用18.5mm以上的钢丝绳钩头必须使用不少于5个与钢丝绳相匹配的绳卡,固定且要紧固,不符合规定的每少一个绳卡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一百六十六条 绞车最突出部分与矿车最突出部分最小距离不得小于400mm,绞车最突出部分与巷道帮最小距离不得少于250mm,绞车司机操作应有至少1m2 空间,绞车硐室高度不得小于1.8米。否则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一百六十七条 多部绞车接力运输时,各绞车信号系统不得串联,严禁同一轨道线路两部车同时进行作业,严禁一部绞车双向提升,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六十八条 严禁在任何情况下放飞车,不带电下放车。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六十九条 把钩工对提升的大件或特种车辆要重点检查,对超高、超宽或矿车变形情况严格把关。否则每次罚责任人20元。
第一百七十条 人员在大巷行走必须走人行道,严禁在轨道中心或非人行侧行走,在双轨道路中心禁止任何人员停留,否则罚款50元。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井下人力推车应遵守下列规定,有违反下列之一者,罚责任人50元。
1、每个推车人员必须熟悉推车路线,坡度大小,弯道半径大小情况,熟悉信号规定,推车前一定要检查轨道是否合格,车有无问题,车辆装载是否符合规定,沿线有无障碍物,如有问题必须及时处理。
2、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时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必须及时发出警告。
3、同方向推车时,两间距不得小于10米,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
4、在车场推车时,推车工必须听从挂钩工指挥;在机械运输巷道推车时,严禁同一区域机动车辆、人力车同时行驶,必要时经过运输调度允许。
第一百七十二条 斜巷上下口及中间各巷道摘挂地点要设置标志牌。标明限定的提升车辆数量,巷道斜长、倾角等参数。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一百七十三条 严禁超挂车辆,严禁非把钩工擅自操作。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七十四条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准把斜坡作为停车场。装卸物料等特殊情况下,司机要手不离闸。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七十五条 上山掘进倒拉牛提升时,在停车地点应设挡车装置;斜巷长度超过50米时,下部10米处还要加装挡车器。否则,罚责任单位队长1000元。
第一百七十六条 下山掘进时,扒岩机前10米位置处必须设挡车梯。否则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一百七十七条 升降物料的钢丝绳在断丝面积与钢丝绳总面积之比,达到10%时必须更换。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一百七十八条 钢丝绳直径缩细10%时必须更换,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一百七十九条 人员在巷道内行走时,禁止骑跨在钢丝绳上行走;变道或甩车场处,要走在背离钢丝绳受力侧。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八十条 刮板输送机必须平直,零部件齐全完整,联接装置紧固可靠,挡煤板防护装置齐全。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八十一条 刮板运输机,机头机尾必须安装合格压柱且牢固可靠,不允许压在减速机外壳上,且压柱必须采用直径不小于160mm圆木,否则罚责任单位司机50元。
第一百八十二条 刮板输送机液力联轴节必须使用易熔塞,且符合要求,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八十三条 各机械转动部位必须安装合格的防护装置,并齐全可靠,否则,罚款100元;刮板输送机运行中出现漂链,发现一处罚机电队长50元,责任司机20元,并且现场处理。
第一百八十四条 刮板输送机、皮带输送机严禁乘人,输送物料,否则罚责任人100元,刮板输送机运行中缺少刮板每个罚责任司机20元,罚包机人10元;并立即进行处理。
第一百八十五条 溜子、皮带启动前发出信号,警告沿途人员离开转动部位,启动时先启动1~2次,听声音、看状态,确认无误,方可连续运转。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八十六条 每台设备只能固定一名司机,其它任何人无权操作,不准异地操作,坚决杜绝利用职务之便的违章指挥和操作。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八十七条 司机要坚守岗位,不准躺卧,离开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并将开关置于零位。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八十八条 运转设备解体检修和事故处理要有监护,多人作业要由当班队长指定专人负责指挥,指挥人员要坚守现场。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六节 机电部分
第一百八十九条 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由电气维修工进行。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必须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高压停、送电的操作,可根据书面申请或其他可靠的联系方式,得到批准后,由专责电工执行。否则,罚相关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九十条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否则,罚责任单位5000元,检查人员不在现场(或不安排人员)督促整改,罚检查人员100元。
第一百九十一条 井下防爆电器设备严禁出现失爆,每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2000元,包机人100元,机电队长100元。在集团公司及以上级别的检查中发现失爆者,加倍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 检漏继电器或煤电综保、照明信号综保甩掉不用或现场检查不合格者,每处罚责任单位200元,罚机电队长50元,包机人30元。
第一百九十三条 下列地点未装局部接地极或接地极不符合下列标准的,每处罚责任区队100元。
1、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和移动变压器)。
2、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
3、低压配电点或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
4、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
第一百九十四条 井下不得带电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否则,每次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九十五条 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否则,每次罚当事人50元。
1、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2、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第一百九十六条 低压漏电保护每天试验一次,煤电综合保护每班试验一次,并认真填写好记录。不试验罚单位100元,无记录罚50元。
第一百九十七条 过流、短路保护装置失灵、损坏或不符合整定要求,每检查发现一处罚单位200元,机电队长30元,包机人50元。
第一百九十八条 主提升系统各种安全保护试验不合格,每项罚单位200元,机电队长50元。
第一百九十九条 皮带跑偏磨机架、磨底板,一部皮带机有十个以上(含十个)托棍不转,每处罚单位100元,包机人30元,责任队长50元。
第二百条 井下检修机械设备时未停电,开关手把未打到零位的,每发现一处罚单位100元,责任人30元。
第二百零一条 井下电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否则每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1、水平或倾角30度以下巷道电缆用吊钩悬挂。
2、水平或倾斜巷道中悬挂的电缆应有适当的驰度。
3、水平或倾斜巷道中电缆悬挂点间距不得超过3米,沿钻孔敷设的电缆必须绑紧在钢丝绳上,钻孔必须加装套管。
4、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
5、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米以上的距离。
6、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中,电缆(包括通信、信号电缆)必须与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
7、盘圈或盘8字形的电缆不得带电(采掘机组供电除外)。
8、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用套管保护,并严密封堵管口。
9、电缆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必须用与电气设备性能相符的接线盒,电缆线芯必须使用齿形压线板(卡爪)或线鼻子与电气进行连接。
10、不同型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进行连接。
11、橡套电缆的修补连接(包括绝缘、护套已损坏的橡套电缆的修补)必须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
第二百零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以及各种保护不灵敏可靠、整定值超过规定、不按期效验的,每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200元,队长50元。
第二百零三条 空气压缩机压力表和安全阀必须完好并定期校准,否则罚款50元。
第五章:其它
第二百零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执行工程科、通风科、防突科、地测科、机电科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百零五条 对本细则及业务科室管理制度未列举的违规行为,一般“三违”罚款不低于50元,严重“三违”不低于100元。
第二百零六条 集团公司和上级安全检查时查出的“三违”或各类不安隐患,一律按本细则规定予以加倍处罚。
第二百零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安检科,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疏漏或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百零八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煤矿安全目标管理工作制度:煤矿安全技术审批
| 适配人群 | 总工程师,通风副总工,机电副总工 | 使用场景 | 采掘工程,一通三防,巷道贯通 |
|---|---|---|---|
| 制度目标 | 让安全技术审批有章可循,不乱来,编得对、审得准、用得上。 | ||
| 职责分工 | 矿长总管,总工分管,生产科管工程,机电科管机电,通风科管“一通三防”,各科室按分工审材料。 | ||
| 核心条款 | 分重大、重要、一般三类技术问题,对应不同审批流程和签字人,不能越级批、漏签字。 | ||
| 执行要求 | 提前网上发材料预审,周二周五集中会审,签字必须本人签,改完再传下一家,缺勤迟到要扣钱。 | ||
为加强矿井技术基础工作,规范安全技术审批行为,实现矿井安全技术的编制、审批,流程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井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和管理办法。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矿安全技术审批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矿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
成 员:各副总工程师、生产技术科、安全科、机电科、调度室、通风科、防突队、地测科、企管科、人劳科、供应科等有关科室和区队技术人员
(二)总工程师为安全技术审批管理分管负责人,日常工程方面的措施审批管理工作由生产技术科具体负责、机电方面的措施审批管理工作由机电科具体负责、“一通三防” 方面的措施审批管理工作由通风科具体负责。
(三)安全技术审批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安全技术日常审批管理工作,组织会审、审批。
2、负责对安全技术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安全技术审批制度的修改和完善工作。
二、安全技术审批内容
(一)安全技术内容分类
本制度所称技术审批,是指设计、措施、作业规程和临时措施的审批,按照安全技术涉及的范围、时效性、工程量,分为重大安全技术问题,重要安全技术问题和一般安全技术问题。
重大安全技术问题是指对矿井生产环境有根本改善,工程量大,工程实施后时效性长的安全技术问题,需经矿领导班子讨论通过并报公司批准。
重要安全技术问题是指对整个单位工程起作用,时间从单位工程开工至竣工,需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问题。
一般安全技术问题是指对工程局部起作用,不涉及生产安全系统构建,时间短的安全技术问题。
(二)重大安全技术问题包括以下内容:
1、采区设计、开拓延深设计;
2、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报告;
3、地面建筑物、河流、铁路、防水等煤柱留设及变更;
4、调整全矿井通风系统的措施;
5、串联通风措施;
6、采用专用瓦斯巷解决采煤工作面瓦斯的措施;
7、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8、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措施;
9、安全技措工程计划;
10、矿井、采区、工作面防治水方案设计;
11、需要报批的其它安全技术设计、措施。
(三)重要安全技术包括以下内容:
1、采掘工程设计;
2、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
3、“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
4、一般安全技措工程设计、措施;
5、巷道贯通措施;
6、涉及“一通三防”的机电运输安全技术措施。
(四)一般安全技术包括以下内容:
1、采煤、掘进、巷修、“一通三防”工作的局部安全技术措施;
2、机电、运输安全技术措施;
3、工程局部的变更设计;
4、作业规程的复审意见、补充措施;
5、有关安全生产的正常预报、业务联系通知单(书)、技术业务委托书等。
三、安全技术审批程序
(一)重大安全技术审批程序:
总工程师召开专题会议说明工程的内容、目的和意义→业务科室论证、设计优化→总工程师组织会审、签字→矿长审批→拟文呈报公司审批。
(二)重要安全技术审批程序:
根据业务科室的施工图设计或安全生产需要→施工单位(一般为技术人员)编制→业务科室审查→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会审→总工程师批准。
(三)一般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程序:
根据现场安全生产需要或工程的局部变更设计→施工单位技术人员编制→业务科室审批(涉及到“一通三防”的措施通风队要参与审批)→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总工程师批准。
(四)排放瓦斯措施审批程序:
通风队技术人员编制→分管副总工程师(或总工程师)组织排放地点的施工单位、通风科、生产技术科、安检科、调度室、通风队、救护队进行会审。
(五)井下电气焊、气割措施审批程序:
施工单位技术人员编制→分管机电副总工程师(或机电副矿长)组织机电科、安检科、通风科、调度室、生产技术科、通风队、施工单位进行会审、签字→总工程师审批→矿长批准。
四、安全技术审批权限
(一)矿长审批权限:
井下电气焊、气割、录像、拍照安全技术措施。
(二)总工程师审批权限:
1、回采
(1)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
(2)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措施;
(3)综采工作面调斜、旋转安全技术措施;
(4)综采工作面延长、缩短、对接安全技术措施;
(5)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安全技术措施;
(6)采煤工作面过断层(h≥2m)安全技术措施;
(7)采煤工作面过老巷安全技术措施;
(8)采煤工作面过陷落柱、火成岩、天然焦措施;
(9)采煤工作面过无煤带、薄煤带安全技术措施;
(10)采煤工作面过钻孔安全技术措施;
(11)采煤工作面采煤工艺变更安全技术措施;
(12)采煤工作面沿空留巷安全技术措施;
(13)改变两巷端头支护、超前支护形式安全技术措施。
(14)采煤工作面收尾安全技术措施;
(15)采煤工作面安装作业规程;
(16)采煤工作面设备回撤作业规程;
(17)采空区强制放顶安全技术措施;
(18)采煤工作面托伪顶开采安全技术措施。
2、掘进
(1)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
(2)泵房、水仓、变电所、煤仓、火药库、机头硐室等大型硐室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
(3)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
(4)巷道穿(跨)越巷道安全技术措施;
(5)巷道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
(6)巷道透老空、老巷安全技术措施;
(7)巷道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
(8)大倾角(≥25°)上、下山掘进安全技术措施;
(9)巷道设计变更及其补充措施;
(10)巷道沿空送巷安全技术措施;
(11)巷道施工工艺变更安全技术措施;
(12)推广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措施。
3、“一通三防”
(1)改变矿井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
(2)改变一个采区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
(3)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安全技术措施;
(4)主要通风机检修停运、改变转速或叶片角度的措施;
(5)矿井阻力测定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
(6)工作面串联通风安全技术措施;
(7)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
(8)矿井主要巷道维修安全技术措施;
(9)深孔爆破、松动爆破、震动爆破、崩溜煤眼措施;
(10)矿井反风演习计划(安全技术措施)及报告;
(11)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及季度补充计划;
(12)矿井事故救援应急预案安全技术措施;
(13)矿井综合防尘安全技术措施;
(14)矿井井上、下防火安全技术措施;
(15)矿井安全监控设备检修、故障处理安全技术措施。
4、机电、运输
(1)矿井主要通风机单回路供电、单机运转、检修措施;
(2)中央变电所停电检修安全措施;
(3)采区变电所停电检修安全技术措施;
(4)水平大巷轨道整修安全技术措施;
(5)乘人装臵安装与运行安全技术措施。
5、地质测量
(1)矿井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地质报告或说明书;
(2)采掘工作面探放水设计;
(3)采掘工作面防治水工程设计;
(4)采掘工作面底板改造(打钻、注浆)设计;
(5)井上、下供水孔设计;
(6)矿井局部探放水、防治水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7)地质报告的修订和完善;
(8)重要贯通测量设计或说明书;
(9)各种测量观测站设计。
6、井巷维修
(1)井筒维修安全技术措施;
(1)巷道开口、拐弯安全技术措施;
(2)巷道交岔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3)巷道施工硐室、车场安全技术措施;
(4)巷道过断层、松软岩层施工补充措施;
(5)巷道扩大断面安全技术措施;
(6)临时工程(绞车窝、矸石硐、水窝、钻机窝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7)巷道挑顶、拉底、加固和处理大块岩石等补充措施;
(8)采、掘工作面处理冒顶安全技术措施;
(9)掘进工作面使用溜子、小绞车、掘进机、耙装机等设备的安装、使用、回收、升(入)井及检修安全技术措施;
3、其它
(1)采、掘工作面停、开(复)工安全技术措施;
(2)巷道维修安全技术措施;
(3)推广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等安全技术措施;
(4)巷道施工方式变更安全技术措施;
(5)爆破材料变更安全技术措施;
(6)局部施工设计修改;
(7)其它临时性安全技术措施。
(四)通风副总工程师审批权限:
通风副总工程师除负责总工程师审批权限内的“一通三防”安全技术审批外,还负责以下安全技术审批:
1、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期间的安全措施;
2、局部通风机运输、安装及临时停风安全技术措施;
3、通风设施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4、贯通巷道时通风系统调整的安全技术措施;
5、其它临时性安全技术措施。
(五)机电副总工程师审批权限:
机电副总工程师除负责总工程师审批权限内的“机电、运输”安全技术审批外,还负责以下安全技术审批:
1、超长、超重材料及设备的运输安全技术措施;
2、固定设备自检、事故性检修、停产检修安全措施;
3、机电设备安装及回收安全技术措施;
4、采掘工作面拉移胶带机尾、胶带掐接安全技术措施;
5、大巷运输、斜巷提升运输安全技术措施及实验措施;
6、井下停、送电及检修措施;
7、采掘工作面供电管理;
8、井下电缆调整悬挂,变电所拆接电缆,调整负荷安全技术措施;
9、井下电机车架空线路安装及检修安全技术措施;
10、更换高强胶带、钢丝胶带、钢丝绳、硫化接头安全技术措施;
11、用胶带运输设备及材料安全技术措施;
12、高空作业、起吊大件措施。
13、其它临时性安全技术措施。
(六)地测副总工程师审批权限:
地测副总工程师除负责总工程师审批权限内的“地质测量”安全技术审批外,还负责以下安全技术审批:
1、钻孔设计变更;
2、采掘工作面地质、水文地质预报;
3、采掘工作面水害预测预报;
4、其它临时性安全技术措施。
(七)业务科室审批人员权限
1、生产技术科负责组织采掘类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工作,主要负责工程概况、工程设计安全、技术先进性、施工工艺、施工方法、工程质量标准、防治水及过地质构造带等相关内容的审批。
2、机电科负责组织审批机电类的安装、运输、拆除、排水措施以及综采工作面的安装、拆除、运输、使用电焊、气割、电锤等措施的审批工作,主要负责设备选型计算,供水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供风系统、主、辅助运输系统、设备运行方式、安装、拆除、运输(轨道以及胶带运输等)方式、设备选型、设备运行安全监控系统、供电容量和供电安全内容的审批。
3、通风科负责组织“一通三防”类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工作,主要负责“一通三防”是否合理,通风设施构筑、风机选型,风量计算是否符合要求、防灭火、防尘系统,爆破等相关内容的审批。
4、安全科主要负责审批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安全设施以及安全管理内容是否符合安全规程、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矿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否满足工程的施工安全等内容的审批。
5、调度室主要负责施工组织的安排及协调,通讯系统、监测监控系统,施工条件对规程和措施中的施工方法影响,影响煤质的淋水、积水、捡矸、分矸装臵的设计、设臵、安装以及回撤、配采措施等内容的审批。
(八)审批人员资格
1、作业规程会审人员为:参与审批科室科长(或主任)、副科长(或副主任)、副主任工程师及助理工程师技术职称以上人员。
2、安全技术措施审批人员为:参与审批科室具有技术员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3、参加审批人员必须具有在井下工作两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五、安全技术审批管理办法
(一)会审办法
1、准备会审的方案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设计或编制单位必须至少提前2天在办公网上发布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预审。
2、责任科室至少提前半天通知相关科室人员按时参加会审。
3、参加会审人员应为已对方案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进行预审的人员。
4、有关人员对方案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进行预审时,应自行详细记录预审时发现的问题及预审意见。
(二)传审办法
一般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完成后,必须由主管科室首先审批,编制人员根据审批人员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只有在主管科室审批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准传审到其它科室。
(三)审批意见签署要求
1、审批人员(包括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必须亲自签字,不得找人代签,否则出现一次,罚相关责任人100元。作业规程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采取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一旦由于审批不严密而导致事故者,将根据划分的科室负责审批内容与职责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
2、审批意见由分管副总把关审核,各部门将意见集中到生产技术科(或机电科)归纳分条目列出,并提出整改措施,由编制人负责整改,作业规程审批意见和整改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打印,附在作业规程正文前页。
3、会审意见统一签署,统一日期,参加会审人员要签字。会审完毕的作业规程由总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总工程师出差期间可由矿长指定的分管矿领导代签,总工程师或主管矿长返回工作岗位后2天内应补签。
(四)会审时间定为每周二、周五下午进行审批,其余时间原则上不单独审批作业规程和措施,因特殊原因审批规程或措施要由生产技术科(或机电科)提前通知各单位和编制人。
(五)会审作业规程时,参审人员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迟到一次罚款50元,每缺席一人次罚款100元,若由于单位负责人没有通知到参加审批人员则罚款由该单位负责人承担。
六、本制度适用于滥坝煤矿井下所有的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
七、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煤矿安全目标管理工作制度:煤矿安全资格证
| 适配人群 | 煤矿安全管理员,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 | 使用场景 | 持证上岗检查,岗位调动管理,证件复审安排 |
|---|---|---|---|
| 制度目标 | 让大家都有证才能上岗,不许没证干活,不许拿别人证用,不许证过期还用。 | ||
| 职责分工 | 培训办管安排考试发证,各区队报需求,安检科天天查证件,劳资科开调岗证明。 | ||
| 核心条款 | 证要真、要对岗、要在有效期,复审按时参加,副本随身带,原件统一存。 | ||
| 执行要求 | 每月18号前报培训需求,迟报罚200元;每天查证件,签名要和证上一样;自查每月报培训办;补证只能去培训办,每天8点到5点。 | ||
第一条 加强我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班组长、特种作业、一般工种人员的证件管理工作,确保从业人员100%持证上岗。
第二条 安全资格证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五职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一般(工种)从业人员。
第三条 特种作业工种和一般工种范围
1.特种作业工种(名称)明细,详见附件表一;
2.一般工种(名称)明细,详见附件表二。
第四条 安全资格证的考核与办理
1. 企业主要负责人、“五职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国家二级或以上安全培训机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具有三级或以上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3.一般工种从业人员,必须经企业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一般工种安全资格证书;
4.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由培训办负责安排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后方可跟值班。
第五条 各单位要结合全年生产计划统筹考虑安全资格证书是否能满足生产需要。每月18号前无论有无新增作业人员,各区队必须向矿培训办报书面材料,说明有无培(复)训需求。培训办根据各单位培训申请,向永煤公司职工培训学校申请培(复)训班。逾期不报书面材料,对本单位队长、书记、培训负责人各罚款200元,纳入月度培训考核,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第六条 证件管理
1.企业主要负责人、“五职矿长”、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原件由培训部门统一管理, 安全资格证副证由培训办统一办理并发给个人。
2.特种作业操作证、班组长资格证、一般工种安全资格证原件由培训部门集中保管、统一制作证书副本,统一发放,由本人负责保管证书副本。
第七条 安全资格证书的复审
1.煤矿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每年复审一次,年度不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证书自行作废;
2.特种作业资格证,有效期为6年,3年复审一次,资格证需复审时,由培训办制定复审计划报职工培训学校,由职工培训学校组织培训。逾期不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证书作废;
3.一般工种安全资格证,有效期为6年,每年复审一次。资格证需复审时,由培训部门制定复审计划并通知相关单位,按时参加复审,逾期不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证书作废。
第八条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无效证件:
1.无证人员,未取得任何有效证件的;
2.转借、转让、冒用他人证件的;
3.证件期满或未按时复审的;
4.复审培训考核不合格,经补考仍不合格的;
5.新工人入矿四个月实习期满,未办理任何证件的;
6.岗证不匹配,随意安排或调整工作岗位的;
7.从业期间造成责任事故未通过复审的;
8.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未通过复审的;
9. 矿持证台账上未登记的证件;
10.从业人员已培训合格,未领取证件的;
11. 从省外调入本矿的员工并持有外省办理的操作证。
第九条 持证要求
本矿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一般工种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城郊煤矿培训中心发放的资格证书(副本)上岗,并随身携带有效证件,其它证书一概视为无效证件,严禁携带和使用;
第十条 从业人员工作调动
1.各单位不得随意调整本单位作业人员的岗位;因特殊情况需调换岗位的,需提前向培训部门上报培训计划,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有效证件后方可调换岗位;
2.岗位作业人员因工作需要在矿内调动的,工种不变可以从事原工种的操作;工种变动的,需重新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证件后,方可上岗;
3.新调入本矿的人员,用人单位在分配工作之前,将持证情况送到培训办核查,由培训办对证件进行确认是否有效;属于有效证件的,原件由培训办统一管理;属于无效证件的,原件由培训办按废证销毁,由用人单位上报培训计划安排培训,培训合格取得有效证件后方可上岗。
4.因工作关系调出本矿、劳务工合同到期或辞退、矿内调动、借调人员,需由劳资科出据工作调动证明,管理人员需有政工科出具工作调动证明,本人持调动证明到培训办领取原证。
5. 因工作需要区队之间借调的,由用人单位对借用人员进行持证管理,保证岗证相符,出现问题由本人和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如需培(复)训,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
1.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一般工种从业人员(转岗人员)每月由各单位上报培训计划(纸质版、队长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未按时上报计划的,对区队纳入月度培训考核;
2.每月培(复)训计划,未按时上报职工培训学校,未安排培(复)训,由培训办承担责任;
3.凡发现无证上岗、岗证不匹配、持假证者,执行以下处理:
(1)无证上岗者或岗证不匹配者,对责任人及当班区队长或班组长视为严重“三违”,停工学习,并按照城郊煤矿相关文件执行;
(2)持假证件者,对本人罚款10000元,没收证件,按严重“三违”处理,对责任单位队长、支部书记各罚款1000元/人;
(3)各工种证件名称与上级规定一致,若有变动者,在限期时间内及时更新,否则,对培训办责任人罚款1000元/人次。
4.新工人入职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由培训部门负责办理上岗实习证,未办理实习证上岗者由培训部门承担;实习4个月期满未办理特种工种或一般工种证件的由责任单位承担;
5.因非正常原因调整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岗位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所在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持证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资格证书副本,并妥善保管。证件丢失的,罚责任人50元/次,并持本单位出具的补证证明到培训部门补办、登记,找到旧证及时上交培训办,否则,对本人罚款200元/证件;证件损坏、模糊不清的,持本单位出具的补证证明到培训部门补办新证,上交旧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补办、制作证件副本,否则,对单位队长、书记各罚款500元/证件,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证件。培训办每天补证时间为8:00-17:00。
第十三条 各基层单位要进行日常持证情况自查,自查结果按要求每月上报培训办,并纳入月度考核。
第十四条 安检科每日要进行持证上岗检查,重点检查所有记录、台账签名情况,签名必须与证件姓名相符。发现问题次日在调度会进行通报,并按规定进行处罚,对签字模糊不清的人员每次罚款100元。
煤矿安全目标管理工作制度:论煤矿安全事故与矿山监察安全
| 适配人群 | 国有煤矿管理者,通风技术负责人,机电设备主管 | 使用场景 | 国有煤矿,高瓦斯矿井,通风超限 |
|---|---|---|---|
| 制度目标 | 想让煤矿生产更安全点,少出事故,保护工人命,别老出矿难。 | ||
| 职责分工 | 国家煤监局负责检查,省里煤监局盯现场,煤矿自己管日常安全,班组长盯工人干活。 | ||
| 核心条款 | 不能超能力生产,通风不够就别多挖煤,老旧设备该换得换,瓦斯要先抽再采。 | ||
| 执行要求 | 每月查一次通风数据,每季度换一批老化零件,安监员天天下井看,发现超产马上停。 | ||
我国是世界上最主要的采煤国之一,煤矿多,分布地域宽,涉及面广,就业人员多,是世界上其它国家无法相比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煤矿安全管理的难度。近年来,受经济快速发展的强劲拉动以及煤炭作为我国基础能源和重要原料的战略地位的影响!煤炭产量激增,未来仍将处在高位增长阶段,而与此同时,煤矿安全事故也频发不断,特别值得关注的是!过去经常见诸中小型乡镇煤矿的矿难,现在却开始向国有大矿蔓延,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在国内外产生恶劣影响。本文就我国近年来国有大矿事故频发的根源作分析以及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超能力生产与设备老化
年我国煤炭产量为19.56 亿吨,但其中有安全保障能力的只有12 亿吨,其余将近8 亿吨的煤炭是在没有安全保障的条件下生产出来的。 年我国原煤产量可能按近22亿吨,没有安全保障的煤炭产量将会更高。什么是有安全保障的煤矿生产能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中心发布的《全国国有煤矿安全保障能力调研报告》将此定义为:一是生产具有合法性,证照齐全;二是安全管理体系完整有效;三是矿井生产系统协调、合理;四是矿井灾害防治系统健全,安全技术措施完备;五是应急救援体系完整有效。按照此标准,许多国有煤矿在某些方面都难以达标。
当前,煤炭价格大幅上扬,受行情看好与高额利润刺激,煤炭行业超设计能力生产与频繁“扩能改造”现象成风,许多煤矿纷纷挑战生产能力的“极限”,这不仅造成大量资源浪费和加速煤炭资源枯竭,更成为煤矿安全事故频发的“祸首”。
据统计,在全国27 个产煤省区中,有20 个省区超产,其中19 个省区超产10%以上,有些甚至达到了50%。据国务院安委会煤矿安全检查组对某省四大煤业集团进行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显示,这些煤炭企业 年超产情祝十分严重,最多的超产达800 万吨,最少的超产也达400 万吨以上,而在这些企业的 年生产计划中仍表现出了相当严重的超产倾向,这都将为煤矿的安全生产带来极大的隐患。超能力生产另一个突出表现是严重的超通风能力生产。据某煤业集团提供的资料,该集团目前所属的四个矿井都存在超通风能力生产情祝,超产范围在20%~32%。在当前煤炭如此紧俏的形势下,全国其他煤炭集团所属矿井平均超通风能力也基本在20%左右。然而,由于我国煤炭赋存和开采条件差,95%以上都是井下开采,高瓦斯和瓦斯突出矿井按近一半,因此煤矿通风能力是安全生产的前提,对此国家早就提出“先抽后采,以风定产,监测监控”方针。如果煤炭生产企业将通风能力置于不顾,势必给安全生产埋下极大隐患。
谈到煤矿的安全生产能力,让我们追溯历史,不难发现其中诸多历史的深层次原因。自上世纪80 年代初起,由于国家实行“有水快流”政策,小煤矿滥采乱挖现象十分严重,煤炭生产逐渐出现供大于求局面而到了1993 年国家实施宏观调控政策,煤炭市场则呈现萧条景象。加之1997 年亚洲金融危机,到1998 年煤炭市场陷入历史最低潮。20 多年来,煤炭工业满足了国民经济发展对煤炭的需求,但十几万煤矿工人为此付出了生命代价。目前,1/4 的矿井通风压力偏大或通风困难,只有60%的国有煤矿建有集中监测监控系统,国有煤矿高瓦斯矿井只有60%建立了瓦斯抽放系统,而且主要是原国有重点煤矿。1/3 的煤矿存在防尘设施不足、老化的问题,部分国有煤矿机电设备超期服役。根据对某省四大矿业集团的调查,其主要设备超期服役率高达40%,其中上世纪50 年代的设备占30%,机电固定设备新度系数仅为0.5。各地煤矿的防灾减灾能力很难令人满意。近年来,国家在煤炭的安全生产上不论从财力物力人力上,都下了大功大,使了大力气。 年到 年国有煤矿安全资金投入总计124.14 亿元,虽取得了一些成效,但远远没有满足产量猛增的需要。
(二)安全管理与监督不到位
长期以来,原国家劳动部一直是国家职业安全监察的执法主体。1998 年政府管理体制改革之后,新成立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不再履行这一管理职能,煤矿安全监察及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能,交由国家经贸委新设立的安全生产局承担。由于煤矿事故频发,1999 年12 月30 日,国务院批准了《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设立一个专门机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履行全国煤矿行业安全监察职能。初,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基础上成立,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归国家经贸委管理,但涉及煤矿安全监察方面的工作,仍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名义实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体制不变,煤矿安全监察实行垂直管理,分级监察的管理体制。
煤矿安全目标管理工作制度:煤矿安全监控
| 适配人群 | 监控值班员,瓦斯检查工,监控维护员 | 使用场景 | 井下监控异常,瓦斯超限处置,传感器安装维护 |
|---|---|---|---|
| 制度目标 | 让监控系统真正管用,防住事故。盯紧瓦斯数据,别让它乱跳。保证设备不趴窝,值班不打盹。 | ||
| 职责分工 | 值班员盯屏幕记数据;维护员查故障调设备;调度室接报转达;矿领导拍板处理。 | ||
| 核心条款 | 24小时不能离岗;报警必须马上报调度;传感器挂哪有规矩;每月至少调校一次;超限了不能自动送电。 | ||
| 执行要求 | 交接班要当面说清;记录本天天填;报表每天报矿长看;故障处理完得留痕;u盘不准插主机;空调地板都得配齐。 | ||
(一)为加强安全监控管理,切实发挥安全监控系统在事故防控方面的安全保障作用,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通风专业工作要求中“完
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矿通风、瓦斯防治、综合防尘、防灭火和安全监控等专业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监控系统值班制度
1. 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格执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2. 工作期间做到不吸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保持室内清洁、工作台上资料摆放整齐。
3. 认真观察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填写当班各种运行记录,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汇报调度室,及时进行处理。
4. 认真观察各地点监控数据有无异常变化,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值班人员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并通知井下值班人员,查明原因后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
5. 值班人员不得从事与监控系统无关的其它工作。
6. 值班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各种操作,杜绝操作失误。(三)监控系统设备和设施管理制度
1. 建立健全瓦斯监控系统,按要求配足监控设备。瓦斯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
2. 瓦斯监控系统必须在煤炭行业允许准入的厂家内购置安装、使用。瓦斯监控设备必须具有“三证一标”(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防爆合格证、ma 标志),计量产品还必须有计量合格证,按要求购置安装、使用。
3. 井下监控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距底板不小于 300mm,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
于 300mm,距巷道边侧不小于 200mm,风速、负压、温度传感器应悬挂在能正确反应该地点测值的地方。
4. 传感器的安设数量、种类,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____)要求。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 要对瓦斯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作出明确规定,绘制布置图。
5. 各种传感器的备用量不得少于在用量的 20%。
6. 瓦斯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调校 1 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 15 天必须将瓦斯监控探头用标准气样调试一次,其他传感器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
7. 发现瓦斯超限时按程序及时报告并处理,如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切断控制开关电源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煤矿安全规程》(____)允许范围时,方可人工复电。
(四)监控系统资料管理制度
1. 安全监控系统应建立健全各种账卡及报表:(1)设备、仪表台账(2)监控设备故障登记台账(3)设备检修记录(4)巡检记录(5)中心站运行记录(6)监测日报表(7)安全监测设备月报表、季报表(8)监控系统示意图,并定期整理归档。
2. 不可随意更改安全监控主机电脑系统,防止文件的删除或者数据丢失,保证监控软件的正常运行。
3. 当班监控系统值班员必须认真监视终端机所显示的各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负责传输监测数据和上报各类报表及图纸,负责打印日报表。监控系统值班员每天必须将日监测报表报矿长、总工审核。
4. 监控系统值班员发现瓦斯超限报警、无数据及瓦斯曲线不正常时,必须立即通知调度室,瓦斯超限报警及系统故障处理情况要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5. 监控系统值班员必须将每班下井人数及时发送短信汇报矿长。
6. 当井下采掘面、通风系统、通风设施、设备发生变化,及时向服务站联系,做好系统监控图纸的更新。
(五)监控系统设备检修制度
1. 地面监控中心站必须实现双回路供电,应设置防雷电、防火装置,监控设备必须专机专用,不得插入 u 盘、光盘等可能携带病毒的移动设备。
2. 井下各传输设备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连接,严禁与调度动力电缆等共用,要对电缆进行悬挂,电缆的敷设、连接方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____)要求。
3. 监控室必须配备空调设备及抗静电地板,配备两台主机,一台工作,一台备用,配备打印机。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 2 小时的在线式不间断电源。系统必须有断电状态、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打印报表功能。
4. 煤矿监控系统、甲烷断电仪等监控设备的馈电开关、启动器等的工作状态应采取措施进行测试,每月不少于 3 次,有测试记录可查。安全监测设备调校、校正每月三次,甲烷传感器、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监测设备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____)要求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本在设备设置地点进行调校。
(六)系统监测、监控异常上报制度出现监测系统无数据传输、瓦斯超限、通讯停止或者风机停止运转时,应按以下程
序处理并上报回复:
1. 监控系统值班员应立即汇报调度室值班员,并做好记录;
2. 调度室值班员应立即汇报当班值班矿领导及总工;
3. 由当班值班矿领导安排井下瓦斯检查工、监控系统维护员查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处理完毕后,瓦斯检查工、监控系统维护员应汇报调度室。
4. 由监控系统值班员向上级安全监测监控中心回复指令,相关人员要在监控异常情况汇报上签
煤矿安全目标管理工作制度:煤矿安全信息化
| 适配人群 | 信息中心管理员,系统安全工程师,机房运维人员 | 使用场景 | 煤矿信息网络,机房环境监控,卫星通信端站 |
|---|---|---|---|
| 制度目标 | 让煤矿的信息系统和网络更安全稳定。保护数据不被乱动。早点发现风险,减少出问题的可能。 | ||
| 职责分工 | 信息中心盯着系统运行。负责备份数据、报安全情况。管安全产品,得公司批了才能用。还要教大家安全知识。 | ||
| 核心条款 | 软件要用正版,得有身份验证和权限控制。机房不让外人随便进。硬件要编号登记。口令不能共用,得定期换。 | ||
| 执行要求 | 系统上线前先查安全,运行中常检查,出问题马上隔离处理。防病毒软件必须装。操作要有记录。上级会不定期抽查。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化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煤矿信息系统与网络资源在可控范围内安全稳定的运行,保护现有的网络、数据信息的安全,特制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通过制定本制度形成一个动态以预防为主的信息安全管理方式,通过实时的监控和分析及时发现系统潜在的安全问题和风险,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避免问题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事件带来的风险和损失,保证信息系统的使用安全。
第三条 通过安全管理不但能够保障己有的安全系统得到正确、有效的使用,而且能够实际检验安全策略的使用情况,及时提出新的安全需求,以便及时进行升级改进或实行新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四条 广泛开展信息安全教育,进行信息、安全检查,保证系统安全运行。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制定适用于煤矿信息网络的各种软、硬件设备的综合安全管理,对安全管理中的各项具体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 管理对象:
1.硬件设备:包括计算机主机及外设、网络设备、存储设备以及其它辅助设备。
2.物理环境:包括机房场地环境、设备维修、存储环境等
3.通信线路:包括专用的通讯线路、网络布线、用于数据通讯的电话线等。
4.软件系统:包括网络设备的配置、操作系统、应用软件以及其它各相关的应用系统等。
5.文档资料:包括设备及系统的使用说明及操作指南、参数配置表、运行操作记录、故障维护处理记录、电子数据及文档等。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信息中心负责煤矿信息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保障煤矿信息系统安全运行,负责业务数据及其它重要数据的备份管理,向上级部门上报信息、系统运行安全报告。
第九条 负责安全产品的使用、维护、升级,所有安全产品的使用,必须符合公司的审批和授权,不得擅自采购和私自试用,负责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培训。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软件系统安全:软件系统包括系统软件及应用软件。
1. 系统软件指操作系统软件和数据库系统软件:
(1)系统软件应使用正版软件,其选用应充分考虑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健壮性,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2)系统软件必须具备身份验证功能、访问控制功能、故障恢复功能、安全保护功能、安全审计功能、分权制约的权限控制功能及加密功能。
2.应用软件指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决策支持系统、电子商务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及其他软件应用系统等,应用软件系统必须满足软件规范的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 各级信息中心、部门在软件系统的安全管理中的作为:
1.系统运行前严格审查实施计划的安全性,审查实施计划流程是否符合整体安全策略,是否制订相应应急措施等;
2.检查系统运行过程中相关部门安全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3.系统运行结束后,组织对照实施计划评价实施效果,对整体安全体系的影响进行相应评估。
4.由相关技术部门提供系统运行的安全报告。
5.当系统调试完毕,应建立系统维护档案。如果系统出现变更,应该重新对该系统作安全评估,调整安全配置,并更新相应的系统档案,必要的时候修正整体的安全策略。
第十二条 环境安全
1.机房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建设标准和规范。
2.建立并严格执行机房管理制度,无关人员未经安全责任人批准严禁进入机房。依据有关机房管理办法的要求,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对其机房环境、机房进出、机房设施、机房物品的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3.机房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定期检查安全保障设备,确保系统安全运行及设备的安全。
4.对主机房进行开机、关机等日常的操作,建立操作程序,并建立完整的设备运行日志、操作记录及其它与安全有关的资料。
第十三条 硬件设备安全
1.对主要的信息财产按安全等级进行适当的分类和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对于处理与敏感、有价值或重要的组织财产相关的系统应基于安全需求和风险评估进行附加的控制。
2.对系统的相关计算机和数据通信设备及其连接关系,要编制与实际相符的拓扑图,并归档保存。
3.业务系统和网络的关键设备应有备份策略。对业务系统设备和通信线路进行定期的检测和维护,确保随时处于可用状态。
4.已开通运行的卫星通信端站,未经上级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关机,不得进行中断性测试,严禁擅自改变设备参数。
5.对路由器、交换机等通讯设备必须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设专人管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移动和接入。
6.对信息系统的计算机实体资源和定位状况要进行逐项编号登记和建档,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
7.定期对硬件设备进行专业维护保养,如有故障,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处理。
8.应确定用户对无人值守的设备进行适当的保护。安装在用户区域的设备,如工作站或文件服务器,需要特别的保护,以防在无人看守时遭受未授权的访问。
第十四条 软件安全
1.应用软件应根据岗位情况、人员配置等情况进行不同级别的权限控制;
2.应用软件本身必须具备操作日志和管理日志功能,以利于事后跟踪查询人员使用情况;
3.软件使用人员应经过适当的操作培训和安全教育;
4.建立应用软件文档管理制度、版本管理制度及软件分发制度,防止软件的盗用、误用、流失及越权使用;
5.煤矿各部门必须根据信息中心统一部署,安装防病毒、网络入侵检测软件等监测、检查类安全产品。
第十五条 系统操作与运行安全
1.各部门必须按照有关操作管理的要求,规范操作流程:进行访问控制,采取严密的安全措施防止无关用户进入系统,确保应用系统的安全、稳定、持续运行。
2.企业内部所有的机器应该提供口令保护功能;用户在设置和使用口令时,应遵循好的安全习惯和口令管理的要求。操作人员应有互不相同的用户名,定期更换操作口令。严禁操作人员泄露本人的操作口令。
3.数据库管理系统和关键网络设备(如路由器、防火墙等)的口令必须由专人掌管,并要求定期更换。按分级管理、共同负责的原则,由不同人员掌管服务器操作系统口令、数据库管理系统口令和网络管理口令。如果用户需要访问多种服务或平台,需要多个口令,应建议他们使用单一的有质量的口令,并对储存口令提供合理的保护。
4.严格按岗位职责设置各岗位操作权限,各类操作系统的系统操作权限设置应经信息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备案。重要岗位的登录过程应增加必要的限制措施。敏感信息、访问必须通过身份授权认证。
5.在正常的系统运行中,所有对业务系统的实质性操作必须由操作员按权限控制要求执行,其他人员不得直接对系统或应用进行实质性操作。
第十六条 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安全管理
1.系统选用:煤矿系统工程所选用的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必须具备与其用途相适应的安全性能;
2.口令使用管理:要严格加强口令保密制度的执行,杜绝使用公开或缺省的口令和用户名称,对关键用户的口令要采用双人监护、异地保存等方式进行管理,严防个人独自以关键用户进入系统;
3.系统运行监控管理:要加强系统日常的巡查,及时监控用户使用系统资源情况,对陌生用户要及时查清来源,并加以相应处理,对越权用户要查明越权原因,并根据实际情况限制其使用权限;
4.系统备份管理:及时做好系统动、静态数据的备份工作,以备系统出现意想不到的故障。
第十七条 计算机病毒防范
必须建立计算机病毒防范制度,系统管理员应有较强的病毒防范意识,定期进行病毒检测,及时更新软件版本和漏洞补丁,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具体措施如下:
1.要求所有工作站全部安装防病毒软件;
2.为防止原始设备计算机病毒的侵害对新购进的计算机及设备,要组织专业人员检查后方可安装运行;
3.软盘、光盘等移动存储媒体,以及外来的软件等,要先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查,确认无计算机病毒后才可以使用;严禁使用未经清查的、来历不明的软盘、光盘等;
4.重要计算机要定期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查,系统中的程序要定期进行比较测试和分析;
5.在接入internet 网时,严格控制下载软件,谨慎接收电子邮件;在接收电子邮件时,不随意打开邮件附件;
6.关键服务器要尽量做到专机专用,特别是具有读写权限、身份确认功能的认证服务器一定要专用;对共享的网络文件服务器,应特别加以维护,控制读写权限,尽量不在服务器上运行无关软件程序;
7.系统的重要数据资源要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8.跟踪计算机病毒发展的最新动态,及时了解计算机病毒,特别是有严重破坏力的计算机病毒的爆发日期或爆发条件,及时通知各部门进行防范;
9.随时注意计算机的各种异常现象,一旦发现,应立即用查毒软件仔细检查;
10.经常更新与升级防杀计算机病毒软件的版本;
11.对重点岗位的计算机要定点、定时、定人作查毒杀毒巡检;
12.当出现计算机病毒传染迹象时,立即隔离被感染的系统和网络,并进行处理,不应带“毒”继续运行,并同时上报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派人处理。
13.接受省经济信息中心采用定期常规检查与特别日期专项检查、集中检查与分散检查相结合方式,对计算机病毒防范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网络安全
1.新建网络、网络改造、网络变更或新系统在投入使用前,必须按照规范的规定制订相对应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并对新建网络或改造后网络实施安全检验,未经检验的新建网络或改造后网络不允许投入使用。
2.为了保证全省行业网络的安全,全省行业计算机网络要严格控制internet 出口数量,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行业网络联入internet 。市局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建设internet 出口,但必须符合以下要求:3.4.5点
3.internet出口必须实行与行业内联网的逻辑隔离,其安全方案由省局信息中心统一制定和审批;
4.有internet出口的单位必须采取严格的安全保护措施,至少配置放火墙和入侵检测措施,对internet 提供公共服务的服务器(如web 服务等)应采取与行业内联网逻辑隔离的设置,不得允许来自internet 的用户访问行业网络;
5.不得采用一台路由器同时与internet 和行业内联网进行互联。
6.禁止建立面向行业外的电子公告系统;建立面向行业内的电子公告系统,须报省局信息中心批准和备案,并建立用户登一记和信息、管理制度;
7.禁止联入行业网络的计算机通过调制解调器拨号等方式登录到其他网络,如业务确实需要,需经同级保密委员会及信息、网络主管部门批准。
8.存放和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系统和网络要与行业计算机网络和互联网实行严格的物理隔离,涉密系统的建设要符合国家保密局颁布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9.不得将行业网络与其他网络直接连通,行业网络在与外部网络进行连接时,在外联网的交界处,必须提供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制定严密的访问权限。
10.内联网地址和域名的规划、分配、监督和实施由省信息中心统一规划、组织实施,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擅自变更,以确保行业计算机网络的互联互通
11.行业网络应该只开放与业务相关的必要的服务端口。
12.建立卫星设备管理制度、日常维护制度、技术资料管理制度等,加强卫星通信的监管,防止垃圾信息上卫星通信网,保证卫星通信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13.其它未进行详细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详见《 网络管理》 一章。
第十九条 人员安全管理
1.全省行业信息安全技术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具有必备的计算机理论知识和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认真负责的服务意识。
2.计算机系统管理员必须熟悉、掌握本单位信息系统的资源配置,运行状况,并建立详细档案。
3.关键技术岗位应进行严格审查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离岗时必须严格办理离岗手续,明确其离岗后的保密义务,退还全部技术资料并立即更换信息系统的操作口令。
4.加强对信息安全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不合格或未参加培训者不得上岗。
5.加强对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系统安全教育,提高使用人员有关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意识和应用水平。
第二十条 安全责任管理
1.行业网络的上网单位要保证网络运行安全、可靠,做到实体安全、运行安全、数据安全和管理安全。各部门必须遵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机网络和信息安全系统的建设必须符合安全要求,自觉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稳定,自觉保守国家、行业和单位的秘密。
2.各部门应建立安全责任制度, 指定安全管理部门和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人员,相应管理和维护人员必须对本人接办的各项事务的处理过程负责,确保行业计算机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3.各类人员必须承担相应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责任,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自觉维护辽宁烟草信息系统安全。
4.根据国家保密法规,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与上网信息、保密审批制度,审查工作由同级保密工作机构或业务工作机构根据有关专门规定负责执行。禁止绝密级的信息上网传输,属国家秘密的信息、上网,需经同级保密委员会同意,并不得传输到行业网络之外,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
5.违规处罚: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并做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停止联网、限期整改的处罚,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