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奖惩实施细则
| 适配人群 | 行政管理人员,部门主管,售后营业员 | 使用场景 | 绩效考核,员工奖惩,岗位晋升 |
|---|---|---|---|
| 制定目的 | 怕大家干活不认真,出错丢东西,影响公司运转。怕有人乱来搞坏规矩。 | ||
| 适用范围 | 集团公司所有在岗员工。 | ||
| 职责分工 | 行政部管奖惩执行和申请受理;部门主管提报奖惩;行政部经理批惩罚;总经理批奖励。 | ||
| 管理要求 | 嘉奖、记功、记大功、调薪、晋升;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 | ||
| 监督与检查 | 行政部核实事实,填单子走流程;财务从工资扣或发钱;投诉3天内找行政部;不按流程的,处罚重一点。 | ||
公司奖惩实施细则【1】
1目的
为规范企业员工奖惩方法,做到奖罚分明,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集团公司全体在职员工。
3职责
3.1行政部负责按公司行政制度对全体员工执行奖惩;负责受理各部门提报的奖惩申请;
3.2各部门主管负责提报部门员工各项考核的奖惩申请;
3.3行政部经理负责惩罚项目的最终审批;
3.4总经理或授权人员负责奖励项目的最后审批。
4管理要求
4.1奖励分为五大类:
a.嘉奖
b.记功
c.记大功
d.调薪
e.晋升。
4.1.1嘉奖
有下列事实之一者(但可能不仅限于以下事实)予以嘉奖:
a.完成任务及时出色者;
b.拾金不昧,有善行佳话,足为公司荣誉者;
c.助人为乐,热心服务,义务奉献,有具体事实者;
d.具有优秀品德,可为公司楷模,有益于公司及员工树立良好风气者;
e.对公司财物能悉心爱护,表现突出者;
f.本部门或本车间的定置管理达优者(考核主管);
g.能够为公司献策献力,对生产技术、管理制度或质量体系运作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者;
h.在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能顾全大局,对其它部门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协助者。
4.1.2记功
有下列事实之一(但可能不仅限于以下事实)和/或产生直接经济效益在500~5000元之间者,予以记功并奖励300元。
a.全年度嘉奖达到五次者记功一次,由行政部统计后,直接报总经理批准;
b.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或质量体系运作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经采纳,经济效益;。
c.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在成本控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d.公司遇到非常事故,如灾害事故等,能临机应变,措施得当,具有功绩者;
e.从事对公司有显著贡献的特殊行为者;
f.检举或制止违规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在经营管理或质量控制等方面有突出贡献者;
g.敬业精神或协调能力出色,部门凝聚力强,工作成绩突出,足可为公司楷模者;
h.员工连续一年未请假或迟到早退者,经审查确认后授予全勤记功奖;
i.对提高公司的声誉有特殊功绩者。
j.大胆实施小改小革,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和产品质量,有突出贡献者。
4.1.3记大功
有下列事实之一(但可能不仅限于以下事实)或/和直接经济效益在5000元以上者,予以记大功,并奖励800元。
a.全年度内记功达到五次者记大功一次,由行政部统计后,直接报总经理批准;
b.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能奋不顾身,不避灾难,敢冒风险,救护人员及公司财产脱离危险,因而减少损失者;
c.对生产技术、管理制度或质量体系运作建议改进,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施行,成效卓著者;
d.成本控制方面有重大贡献者;
e.有其他重大功绩者
4.1.4调薪
有下列事实之一者(但可能不仅限于以下事实),予以调薪,增加工资。
a.达到晋升条件,但暂时职位没有空缺者;
b.一年内记大功达到两次及以上者;
c.工作成绩突出,但尚不足以晋升者;
d.工作性质发生变化,工作量有较大增加者;
4.1.5晋升
对工作认真负责,业务水平高,能起模范带头作用,管理水平和协调能力突出的员工,可予以升职,并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a.晋升条件
①具备较高职位的技术能力;
②相关的工作经验和资历;
③相应的管理水平、敬业精神和协调能力;
④职位所需的相关培训;
b.晋升程序
①副总级以下人员,可由本人或其主管提出申请,上级主管签署意见,呈交行政部核实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必要时,可由总经理直接予以晋升委任。
②副总及以上级别人员,由总经理或以上人员提议,经董事会讨论核定后予以实施。
c.晋升的员工接到调职通知单后,应于指定日期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
d.凡因晋升变动其职务,其薪酬自晋升之日起重新核定。
e.年度内有记大过行为者,取消晋升资格。
4.2惩罚
惩罚的种类有六种
a.警告
b.记过
c.记大过
d.工资降级
e.降职
f.开除、
4.2.1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但可能不仅限于以下情形)或/和直接经济损失在300元以下,予以警告。
⑴以下警告予以责任人10元罚款
a.质量记录填写有错漏者,且造成轻微后果者。(每次)
b.不符合定置管理标识要求,有错标、漏标、摆错或乱摆现象者(每宗);对追查不到责任人的,将处罚该部门主管。
⑵以下警告予以责任人30元罚款
a.由于工作失误、拖延或责任心原因,影响到相关部门的工作,情节轻微者;
b.不能适时完成工作任务,情节轻微者;
c.布置的工作,但届时未完成造成轻微后果,事后无合理解释者;
d.擅离职守,闲游或上班打磕睡者;
e.丢失质量体系文件或管理文件者(责任人不清时,由主管承担);
f.责任心不强,缺乏敬业精神,情节轻微者;
g.对专检项目,质检员由于工作疏忽等原因,造成误检或漏检,情节轻微者(注:生产人员由于自检不严,产品质量欠控制,处罚措施相同)。
⑶以下警告予以责任人50元罚款
a.妨害生产工作或团体秩序,情节轻微者;
b.在公司内喧哗或口角而影响正常秩序,制造纠纷或不和谐之气氛的,情节轻微者;
c.不服从主管合理安排及指导,情节轻微者;
d.未经许可,擅自在厂内推销物品者;
e.任何违背质量体系文件运作要求的行为,情节轻微者;
f.不能严格控制成本,造成轻微损失者;
g.缺乏团队协作精神,不能接受不同意见,情节轻微者;
h.未经许可携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i.在任何时间内,借给(用)他人厂牌进出公司者;
h.违反一切安全用电制度者;
i.工作时间内从事与本工作无关的事情,或在上班时间内干私活者;
j.成品出厂后,引起客户投诉,但尚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者(生产员工及质检员等同处理)
⑷由于疏忽大意等责任原因,直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在300以内的,可处以实际损失100%的处罚,以上条款如出现与该条款有冲突的,以该条款为准。
4.2.2记过
警告五次作为记过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但可能不仅限于以下情况)或/和直接经济损失在301~3000元之间者,予以记过。
⑴以下记过予以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a.未经许可不候接替先行下班者;
b.本部门或本车间的定置管理不合格者(考核到主管);
c.未经许可擅取同事或企业财物,情节轻微时,除追缴原物品或赔偿原物品价值外,另处以100元的罚款;
⑵以下记过予以责任人200元的罚款
a.违背体系运作要求,情节严重者(严重不合格、屡犯或拒不改善);
b.工作中酗酒,影响自己或他人工作者;
d.在成本控制方面,造成浪费,虽尚未造成重大损失,但情节恶劣者;
e.缺乏团队协作精神或敬业精神,不能听取别人意见我行我素,影响相关部门运作,情节恶劣,但尚未构成辞退的;
f.故意损毁涂改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g.机器、车辆、仪器等具有技术性的工具,非经负责人同意,擅自操作,但尚未构成损失者;
h.制造事端,引起争斗或有打架行为的;或行为粗暴、侮辱其他员工的;
i.有严重的失职行为的;
j.更改或伪造企业通告的;
⑶以下记过予以责任人300元的罚款
a.由于工作失误或拖延或责任心原因,影响到相关部门的工作,情节严重者;
b.造谣中伤,散怖谣言及不正确或含有恶意的事,而有损他人的尊严的;
⑷成品出厂后,引起客户投诉的,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者,由此产生的所有售后服
务费用,对责任人依据4.2.1(5)或4.2.2(5)或4.2.3g条款处罚,并记过一次。(注:若属专检项目,由于质检员质量控制不严,所罚费用由质检员承担70%;生产人员承担30%;因客观原因质检员无法发现的制造不良,引起客户投诉的,由生产者承担全部处罚金额。)
⑸由于失职等责任原因,直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在301~3000元经济损失者,可在300元的基础上,加罚超出部分10%的处罚(多人责任造成时,按责任大小分摊),以上条款如出现与本条款有冲突的,以本条款为准。
⑹因责任心不强致使图纸(或工艺等)出现错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技术人员,将分
别依据4.2.1(5)或4.2.2(5)或4.2.3g条款予以处罚(注:①若尚未造成损失者予以警告,并罚款30元;②审核人按技术人员处罚金额的20%进行处罚)。
4.2.3记大过
记过五次作为记大过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但可能不仅限于以下情形)或/和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上者,尚未构成开除的,予以记大过
a.连续旷工两天,或每月旷工累计超过4天者,如公司给予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不予开除的,将记大过一次,给予一次性罚款200元;
b.擅离职守,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可处以500元的罚款;
c.怠忽工作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可处以500元的罚款;
d.不服从工作安排,使公司因此蒙受重大损失者,可处以500元的罚款;
e.因疏忽大意,致使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的,情节严重,但尚未构成开除者,可处以500元的罚款;
f.在成本控制方面,造成严重浪费,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但尚未构成开除的,可处以500元的罚款。
g.由于疏忽大意等责任原因,给公司造成3000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尚未构成开除的,其处罚金额由公司给予裁决;以上条款如出现与该条款有冲突的,以该条款为准。
4.2.4工资降级
有下列事实之一者(但可能不仅限于以下情形),予以工资降级处理。
a.达到降职条件的,公司给予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不予降职者;
b.一年内记大过达到两次,公司给予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不予以开除的
4.2.5降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但可能不仅限于以下情况),予以降职
a.对于严重违反纪律或者有严重失职行为,使企业利益受重大损失,不宜继续担任
现任职务者;
b.管理水平不足以胜任者;
c.技术水平不足以胜任者;
d.敬业精神和团队协作能力不足以胜任者;
e.不采取主动措施或措施不当,影响生产进度,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f.违背体系运作要求,虽多次纠正,但无有效预防措施或预防措施不当者;
g.精减机构
4.2.6开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但可能不仅限于以下情形)予以开除,并视必要诉诸法律
a.对同事使用暴力威胁、恐吓、妨害团体秩序或殴打同事或相互殴打,情节恶劣者;
b.偷窃或侵占同事或公司财物经查实者,情节较严重者;
c.无故损毁公司财物,损失重大,足以构成开除的;
d.未经许可,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者;
e.在公司服务期间,受刑事处分者;
f.一年中记大过两次者;
g.连续旷工两天或每月累计旷工超过4天者;
h.挑拨劳资双方感情,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i.吸食毒品者;
j.伪造或盗用公司印信或利用公司名誉在外招摇撞骗,致使公司名誉、利益、形象受损害者;
k.携带刀枪、其他违禁品或危险品入厂者;
l.故意泄露公司技术,营业上的机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m.参加非法组织者;
n.擅离职守或不服从工作安排,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足以构成开除者;
o.擅自操作机器、车辆、仪器等技术性工具,构成重大损失者;
p.凡违犯法律,导致公司声誉或业务受损者;
q.利用职权受贿的,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r.因不采取主动措施或措施不当,影响生产进度,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足以构成开除的。
4.3员工功过相抵消规定
公司员工的同年度功过可以抵消,以发生于同一年度内者为限,具体规定如下:
4.3.1嘉奖与警告抵消
4.3.2记功五次或嘉奖五次,抵消记过一次或警告五次
4.3.3记大功一次或记功五次,抵消记大过一次或记过五次
4.4说明
4.4.1公司设立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行政部每月公布一次资金的去向,以及结存,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
4.4.2“奖励申请单”填写时要说明奖励的原因,行政部认真核实奖励事实,并签署意见呈请总经理批准后予以实施;
4.4.3“处罚通知单”填写时要说明处罚原因及处罚结果,行政部、行政部认真核实后直接交财务部予以实施;
4.4.4财务部根据经审批的“奖励申请单”或“处罚通知单”予以实施奖惩,处罚在当月的工资中体现,奖励金以现金支付;
4.4.5一项事故或责任,若牵连到多个部门或个人,可依据情节罚金分摊罚金;
4.4.6若奖励事项由多人共同合作完成,其奖金按参加人数进行平均分配;
4.4.7若各部门对奖惩不公或奖罚不明现象,可在3天内直接向行政部投诉纠正,投诉最终仲裁部门为总经理;
4.4.8随公司管理的不断深入,将逐步制订出具体量化的考核方案,作为本制度补充和完善。
4.4.9本制度推行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公司将进行必要的修改。
5相关文件
5.1《员工手册》
6记录表格
6.1奖励申请单
6.2处罚通知单
公司奖惩实施细则【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公司《员工奖惩制度》,保证售后服务中心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本公司特制订售后服务中心《员工奖惩制度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对营业人员及其主管、维修人员及其主管在业务工作方面的奖惩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包括业务工作奖惩体系、营业工作奖励办法细则、营业工作惩戒办法细则、维修工作奖励办法细则、维修工作惩戒办法细则等内容。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售后服务中心零配件营业部门及人员、维修部门及人员的业务工作奖惩。
第五条 零配件营业人员、维修人员非业务行为的奖惩及其它部门人员的奖惩办法悉依《员工奖惩制度》执行。
第二章 业务工作奖惩体系
第六条 业务工作奖励分为:
(一)嘉奖;
(二)记功;
(三)记大功。
第七条 业务工作惩戒分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解职;
(五)解雇。
第八条 业务工作奖惩计算与考核:
(一)全年度累计三次记功=一次大功;
(二)全年度累计三次记过=一次大过
(三)功过相抵。一次嘉奖抵一次警告,一次记功抵一次记过,一次大功抵一次大过。
(四)全年度累计三次大过解雇。
(五)考评办法。
1、嘉奖一次当月考核时加1分。
2、记功一次加当月考核时加3分。
3、记大功一次加当月考核时加9分。
4、警告一次当月考核时减1分。
5、记过一次扣当月考核时扣3分
6、记大过一次扣当月考核时扣9分
第三章 营业工作奖励办法细则
第九条 提供“行销新构想”,而为售后服务中心采用,记功一次。该“行销新构想”一年内使售后服务中心获利10万元以上,再记大功一次。
第十条 业务员主动反映可开发的“新产品”而为售后服务中心采用,记功一次。该“新产品”一年内使售后服务中心获利10万元以上者,再记大功一次。
第十一条 提供竞争对手动态,被售后服务中心采用为政策者,记功一次。
第十二条 客户信用调查属实,事先防范得宜,使售后服务中心避免蒙受损失者,记功一次。
第十三条 开拓“新地区”、“新产品”或“新客户”,成效卓著者,记功一次。
第十四条 达成上半年业绩目标者,记功一次。
达成全年度业绩目标者,记功一次。
连续三年度达成业绩目标者,记大功一次。
超越年度目标20%(含)—50(不含),记功一次。
超越年度目标50%(含)以上者,记大功一次。
第十五条 凡售后服务中心列为“滞销品”,业务人员于规定期限内出清者,记功一次。
第四章 营业工作惩戒办法
第十六条 挪用公款者,一律解雇。本公司将依法提出诉讼。
第十七条 与客户串通勾结,对公司利益构成损害者,一经查证属实,一律解雇。
第十八条 业务人员自亲或伙同他人从事与公司业务属同类业务者,或私自与竞争厂商有业务往来者,一经查证属实,一律解雇。直属主管若有呈报,免受连带惩罚。若未呈报,不论是否知情,记过一次。
第十九条 业务人员连续三个月未完成销售任务,调离或解雇。
第二十条 凡利用公务外出时,无故不执行任务者(含:上班时间喝酒),一经查证属实,以旷职论处,并记过一次。若是干部协同部属者,该干部解职。
第二十一条 业务人员外出开展工作,无故不向直接上级回手机以确认自己准确位置者,经查证属实,记过一次。
第二十二条 业务人员因个人原因造成巨额或经常性商品短少者,予以解雇。
第二十三条 挑拨公司与员工的感情,或泄漏职务机密者,一经查证属实,记大过一次,情节严重者解雇。
第二十四条 上半年销售未达当期销售目标的70%者,记过一次。
全年度销售未达销售目标的80%者,记过一次。
第二十五条 未按规定建立客户资料经查获者,记过一次。
第二十六条 不服从上司指挥者:
(一)言语顶撞上司者,记过一次。
(二)不遵照上司使命行事者,记大过一次。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私自使用营业车辆者,记过一次。
第二十八条 售后服务中心规定填写的报表,应缴而未缴者每次记过一次。
第五章 维修工作奖励办法细则
第二十九条 积极钻研业务工作,提供先进维修技术方案,在节约消耗减少维修工时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记功一次。
第三十条 为用户提供安装防盗器等额外服务,并及时上交创收收入,创收纯收入按20%比例奖励创收人。
第三十一条 在参加促销活动或上门修车活动中,工作努力,成绩突出,为公司赢得良好声誉而做出重大贡献者,记功一次。
第三十二条 完成全年度工时定额者,记功一次。
超越年度工时定额20%(含)—50%(不含),记功一次。
超越年度工时定额50%以上者,记大功一次。
连续三年度完成工时定额者,记大功一次。
第六章 维修工作惩戒办法细则
第三十三条 与客户串通勾结,损害公司利益者,一经查证属实,一律解雇。
第三十四条 维修人员连续三个月未完成基本工时指标者,调离或解雇。
第三十五条 凡利用公务外出时,无故不执行任务者(含:上班时间喝酒),一经查证属实,以旷职论处,并记过一次。若是干部协同部属者,该干部解职。
第三十六条 上半年实际工时数未达当期工时定额70%者,记过一次。
全年度实际工时数未达当期工时定期80%者,记过一次。
第三十七条 未按规定建立维修档案者经查获记过一次。
第三十八条 不服从上司指挥者:
(一)言语顶撞上司者,记过一次。
(二)消极怠工者,记过一次。
(三)拒不服从工作安排者,记大过一次。
第三十九条 动用所维修车辆为自己或他人办私事者,记过一次。
第四十条 维修人员进行收费维修项目、部分收费维修项目或安装防盗器等收入,拒不上交的,经查证属实,记大过一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售后服务中心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报总经理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实施后,售后服务中心既有的相关规定自行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某公司奖惩实施细则:某幼儿园奖惩实施细则
| 适配人群 | 带班教师,保育员,园医 | 使用场景 | 带班事故处置,课题结题奖励,保育操作失范 |
|---|---|---|---|
| 制定目的 | 怕孩子在园里出事,老师带班时分心、不守规矩、没盯紧,容易摔伤碰伤或传染疾病。 | ||
| 适用范围 | 全体老师、保育员、医生、值班人员,还有教室、午睡室、活动区、厨房这些地方。 | ||
| 职责分工 | 老师管好自己班孩子,保育员按流程做事,医生盯紧卫生防疫,值班人守好大门和巡查。 | ||
| 监督与检查 | 园长和安全组长每周查,看谁迟到早退、没关电器、漏报事故;扣钱、取消评优、通报批评。 | ||
| 管理要求 | 带班不能离岗,水电气随手关,生病孩子马上隔离,事故必须1小时内上报。 | ||
幼儿园奖惩实施细则【1】
(一) 奖励:凡符合以下条件给予奖励。
1、结合幼儿园教科研的需要,凡经国家、省、市立项、认定的课题,在结题后给予奖励。
2、没有违反考勤规定,政治学习,集体活动从未缺席,出满勤者。
3、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情况好,师德师风好。
4、在履行各岗位职责中,全学期无发生安全事故者。
5、本年度被评为本园优秀教师、优秀党员、优秀团员、先进班级的。
6、在保教工作中,勇于多挑重担,任劳任怨,不计报酬,超额完成工作量及工作成绩优秀者,由行政会议讨论给予奖励。
(二) 惩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处罚
1、有违*的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错误言行,情节严重的。
2、或违反国家法律、法令,以及道德品质败坏,或作风极不正派,在园内无理取闹严重妨碍安定团结,影响恶劣的。
3、或不承担组织分配的任务,不服从工作调动,以及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4、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
5、或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或有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损失的。
(以上5条触犯任何一条,除当年职称考核“思想政治表现”一栏中评为“差”,并扣发学园绩效考核奖的50%。)
6、带班时间因责任问题而发生事故的、分管人员对已报而未及时处理所引发事故的、保育员未能严格执行操作规定而引起事故,扣发当月安全奖和10%~30%绩效考核奖,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7、医生不执行岗位职责,预防工作措施不得力而造成传染病流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扣发安全奖和10%~30%的绩效考核奖,直至取消。当年不能评优评先进。
8、违反财务财产保管规定,造成幼儿园财、物丢失的,除令其按价赔偿外,还视财物价值大小给予处罚。
(三) 奖惩项目:
1、立项课题结题奖:
(1)可获本园奖励:国家级500元;省级300元;市级200元。
(2)凡有立项课题论文在国家省、市、园级上交流者,在“教改工作”栏中分别得分(详见表格说明)。
2、出勤奖(分为月出勤奖、期末全勤奖)
(1)出满勤者可获全勤奖。年度考核得10分。
(2)病假:按月累计。3天内每天扣出勤奖5元,3天以上每天扣10元至当月出勤奖扣完为止。期末全勤奖病假1天扣2元。病假达3个月以上者,按国家规定扣发当月市级岗位津贴。年度考核中病假每10天扣1分,病假达四个月者不能评优。
(3)事假:事假按累计天数扣发出勤奖,每天扣20元。连续7天以上者扣发当月市级岗位津贴。年度考核中事假每5天扣1分,达两个月以上者,不能评优。
(4)旷工:未办理请假手续缺岗或上班中途未经许可擅自离岗10分钟以上者视为旷勤。旷工半天扣除当月出勤奖的50%,每学期累计达三次以上者不享受期末全勤奖。无故旷工达半个月以上或幼儿园规定的所有活动中有2/3以上不参加者,视为不称职教师。
(5)迟到:带班迟到每分钟按2元递增扣罚。带班迟到5分钟以内的,扣2元。迟到累计达60分钟者扣当月出勤奖的一半。期末全勤奖每迟到一次扣1元。年度考核中迟到一次扣0.1分。带班迟到5分钟一次扣0.5分。
(6)早退:上班时间未经许可擅自外出10分钟以内者视为早退。早退一次扣10元。早退2次作旷工半天处理。年度考核中早退1次扣0.5分。
(7)幼儿园规定的所有活动(政治学习、年段教研或其他事先规定必须参加的工团活动,每缺席一次扣0.5分。
(8)婚假15天及无违反计生的流产假只发放半个月的出勤奖。
(9)产假按政府规定休假,休假期间出勤奖不享受。超假者按事假论处。
3、岗位绩效考核奖:实际得分×分值
(1)违反节约用水规定,未能随手关紧水龙头,发现第一次警告处理,发现第二次后扣考绩奖总分的5分。
(2)违反“惩罚”栏目中相关条款者,扣发相应的绩效考核分数。
4、安全奖:每学期50分×分值
(1)未按《责任书》规定执行,带班时间内发生事故者 取消当月安全奖,替班时间发生事故者,扣发当月安全 奖的一半。
(2)值班、带班迟到、旷勤或未按规定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引起缺岗致使幼儿发生事故时,由其承担全部责任(包括刑事或民事责任),扣发安全奖的30%直至全部,并给予行政处分。
(3)发生事故未及时上报者,除给予公开批评通报外, 还 要加倍扣发安全奖。
(4)违反安全用电规定(日光灯、电风扇没有随手关上或在园内蒸、炖东西的)第一次发现作全园违纪通报,第二次扣除当月安全奖。
5、个人奖:获园级优秀教师等,奖50元。市级以上获得者由上级嘉奖。
6、 竞赛获国家级奖:一等300元; 二等250元; 三等200元。
竞赛获省级奖: 一等200元; 二等150元; 三等100元。
竞赛获市级奖: 一等100元; 二等80元; 三等50元。
7、指导幼儿获奖:国家级:一等150元;二等120元;三等100元。
省级: 一等100元;二等80元; 三等50元。
市级: 一等50元; 二等40元; 三等30元。
8、特殊贡献奖:视情况一次性奖200元或以上奖金。
幼儿园奖惩实施细则【2】
幼儿园单项工作奖惩考核严格执行县局下发的《中小学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办法(试行)》,具体如下:
一、单项奖励加分办法1.对本学期获得的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教学能手和教学新秀、师德标兵等称号和表彰奖励者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校级分别赋分100、70、40、20、10。该项得分以最高层次计算,不重复计分。
2.对本学期在国家正式刊物、学术年会上发表交流或有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征文大赛中获奖的有关教育教学专着、论文(课件)者,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分别赋分60、40、20、10。该项得分以最高层次计算,不重复计分。
3.对本学期组织、参加或指导学生在各级各类竞赛活动中获奖的教职工,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分别赋分80、60、30、10。该项得分以最高层次计算,不重复计分。
4.分管工作受到县以上主管部门表彰奖励一次性奖励50分。
5.对学期出满勤的教职工一次性奖励50分。
二、处罚扣分办法、1.法定假:法定婚丧、产假及计划生育等法定假期间,每个法定假日工作日考核赋5分。
2.事假:凡请事假者工作日考核不计分。
3.病假:病假在一月以内者,工作日考核赋2分;病假在一月以上者,工作日考核不计分。
4.旷职:旷职一天,扣除工作日基础分的3倍;旷职累计七天以上者,本学期不计分,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5.私自组织学生购买各种学习资料及音像制品者,救助站制度
某公司奖惩实施细则:员工奖惩实施细则模板
| 适配人群 | HR专员,部门主管,监察人员 | 使用场景 | 绩效考核,岗位晋升,违纪处理 |
|---|---|---|---|
| 制定目的 | 怕大家不守规矩出乱子,也怕公司效益受影响,想让大家干活更用心点。 | ||
| 适用范围 | 全公司所有员工,不管在哪个部门干啥活都得照着办。 | ||
| 职责分工 | 领导要带头守规矩,主管要盯紧手下人,普通员工自己管好自己别添乱。 | ||
| 管理要求 | 不准泄露公司秘密,不准私自拉客户,不准上班吃东西睡觉,不准乱穿衣服不戴工牌。 | ||
| 监督与检查 | 人事监察室查实情况,部门主管先报材料,没做到就扣钱扣工资,严重就降级除名,每月公布处罚名单。 | ||
员工奖惩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各项制度的执行,促进公司全体员工奋发上进,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之奖励分为下述五种:
1.嘉奖;
2.记功;
3.晋级;
4.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
5.授予“劳动模范”称号。
第三条 本公司之惩处分为下述五种:
1.罚款;
2.警告;
3.记过;
4.降级;
5.除名。
第四条 有下列事迹之员工,经人事监察室调查核实后,得给予一次奖励,其奖励种类视事迹突出程度而定。
(一)工作积极、忠于职守、遵纪守法、文明礼貌、模范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全年未出现事故者;
(二)超额完成公司利润计划指标,经济效益显著者;
(三)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其建议被公司所采纳者;
(四)维护公司利益和荣誉,保护公共财产,防止事故发生与挽回经济损失有功者;
(五)坚持业余自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在公司任职期间,获取中专以上文凭或其他专业证书者;
(六)维护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各种违纪行为敢于制止、批评、揭发者;。
(七)敢于制止、揭发各种侵害公司利益之行为者;
(八)对社会做出贡献,使公司获得社会荣誉者;
(九)具有其他功绩,董事长或总经理认为应给予奖励者。
第五条 员工的奖励,由员工所在部门或主管领导向公司人事监察室推荐,并按人事管理责权划分进行审核批准,由人事部落实执行。
第六条 事迹突出的员工除按第二条给予奖励外,公司还将在住房、进修、休假、出国考察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七条 有下列事由之员工,经调查核实后,得根据情节给予一次罚款或警告处分。
(一)初次不服从工作安排或工作调动,影响生产、工作秩序者;
(二)泄露公司经营管理秘密,未经领导同意,擅自将公司的机密文件透露给外公司人员者;
(三)秘自把本公司客户介绍给外单位、向客户索取回扣或介绍费者;
(四)各下属公司、部门负责人发现所属人员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行为,不及时向公司总部报告或有意隐瞒者;
(五)工作时间喧哗、打闹,影响正常工作秩序者;
(六)工作时间吃食物、睡觉、干私事、阅读与工作无关之书报者;
(七)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者;
(八)工作时间不按公司要求着装及佩戴公司徽章者。
第八条 员工的奖励或惩处由各部门、各主管领导提供材料,由人事监察室负责调查落实,其审核批准权限按人事管理责权划分执行。
第九条 按本规定第九条处理的责任人,在赔偿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本公司。
第十条 员工罚款处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为罚50元。
罚100元等两种情况,警告处分则扣发1/3的月工资,记过处分扣发1个月工资。
员工受嘉奖1次,增发三个月的基本工资,记功1次增发3个月基本工资。
第十一条 员工受奖惩情况记入人事考核档案中,受警告以上处罚情况每月由人事监察室统一公布1次。
第十二条 为使受到惩处的员工将功补过,在同一年度中,功过可以相抵和转换,方法如下:
(一)1次嘉奖可与1次警告相抵;
(二)l次记功可与1次记过相抵;
(三)3次警告相当于1次记过;
(四)3次嘉奖相当于1次记功;
(五)同年中3次记功,工资自动升1级;
(六)同年中3次记过,工资自动降1级;
(七)同年中功过抵消后,对年终评比、提薪、晋级等不发生影响。
第十三条 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工作在每年未进行,当年内受过警告处分以上惩处的员工若功过未抵消,不得参与评选,每月考核平均等级未达到“b”者也不能参与评选
某公司奖惩实施细则:煤矿安全奖惩实施细则(新)
| 适配人群 | 班组长,安检员,瓦检员 | 使用场景 | 掘进作业,回采作业,井巷维修 |
|---|---|---|---|
| 制定目的 | 怕出事故,怕有人不守规矩乱来,怕检查走过场,怕出了事没人管没人罚。 | ||
| 适用范围 | 全矿所有人,所有井下地方,所有设备和干活的事儿。 | ||
| 职责分工 | 矿长要带头管,班组长盯现场,工人自己守规矩,检查员盯着查问题。 | ||
| 管理要求 | 戴好安全帽、不带烟火下井、按规程支护、瓦斯超了马上撤人、路标要清楚不能涂改。 | ||
| 监督与检查 | 安通科天天查,开会不参加就罚钱,检查造假也罚,罚的钱从工资扣,三次违规开除。 | ||
为了更好地搞好我矿安全生产,牢固树立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有功人员、班组、施工队及其他单位等得到奖励,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人员、班组、工队及其他单位得到处罚,真正体现出我矿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奖罚分明”的原则,这样既保证了安全生产相关的各项制度的严肃性,又使行政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管理中行使奖惩权力时有章可循。因此根据我矿实际情况,特别制定本奖惩实施细则。
第一章 三违处罚
一、有违各项规章制度的处罚
1、每周一,与安全生产有关的部门、施工单位必须组织安全自查活动,并在矿安全办公会前书面报矿安通科;未组织、未参与检查或弄虚作假者,每次罚款100元。每月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包括上级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各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安排人员参加(至少一名领导和一名工作人员),未参加者,罚款50-100元/人·次
2、矿、部门、单位等召开的安全会、专题会及其它会议,无故不参加者罚款50-100元/人·次(按会议规定或会议通知),迟到者罚款20元/人·次。
3、入井检身时发现有烟火携带者、喝酒者,罚款100元;井口检身人员工作失职,造成职工携带烟火下井或酒后下井,罚专职检身人员100元,罚责任者100元;
4、岗位工或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按20元/人·次处罚。
5、发生事故不及时汇报或不积极组织抢救的,罚责任者200-5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由矿研究处理。
6、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由相关技术部门编制,会审通过后:①作业规程由生产矿长负责组织、技术部门协助其贯彻到所有相关工作人员;②安全技术措施由安全矿长负责组织、技术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协助其贯彻落实到每一个施工人员;未及时编制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而影响生产的,罚主要责任人300元;未及时将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贯彻落实到施工队而影响施工的,罚主要责任人300元。
7、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必须严格执行会审制度,对不组织会审的部门主管每次罚款200元,对无措施指挥生产、施工的责任者每次罚款300元,造成事故的按“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处理。
8、变更工种、新工人入矿未按规定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合格就上岗工作的,罚责任人50元/人次。
9、不穿工作服、不戴安全帽、不佩带矿灯入井者,罚款200元。
10、井下的岔道口都必须设置路标,写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到地面安全出口的方向,否则,罚责任单位或责任者30元/处。
11、涂抹路标或破坏牌板者,对当事人罚款100元;涂抹或破坏路标牌板的责任者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负连带责任,处以罚款50元/次。
12、违反劳动纪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50--200元.
⑴脱岗者;
⑵在岗上或井下睡觉者;
⑶在岗上或井下打架斗殴者(取上限);
⑷在岗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者,打牌、赌博者加倍处罚;
⑸未经分管领导同意,擅自找人代岗者。
⑹井口20米内吸烟、烧火取暖的;
⑺不认真执行现场交接班者;
⑻工作人员不听从领导指挥、不服从领导安排者;
13、损坏井上、下任何设备、设施者,按经济损失赔偿;属故意破坏的,除对责任者按经济损失的赔偿外,再按经济损失的1-2倍罚款,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4、安检员、瓦检员、班组长等不认真执行“一班 汇报”制度者,罚款20元/人、次。
15、 对敢于坚持原则、狠抓(抵制)“三违”的工作人员进行打击(含辱骂)报复者,一经查实,将给予2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6、采煤、掘进等施工生产单位,不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当相关业务部门提出整改而被拒绝或无故拖延的,相关业务部门必须作出停止生产进行整改的决定,且罚款200--1000元。
17、有关施工单位对于矿临时安排的工作未完成落实的,视情节轻重罚款100-1000元,再安排时又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未完成的,将按第一次的罚款金额加倍处罚。
18、偷窃炸药、雷管的,一次罚款1000元,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开除出矿。
19、犯有偷窃行为的,一次罚款200元;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开除出矿。
20、因“三违”造成事故或严重后果者,根据“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二、顶板管理
(一)掘进
1、凡作业规程规定对掘进工作面迎头必须使用临时支护的,而施工者未按规定设置临时支付的,每次罚班组200-500元。
2、井巷开挖基础、扩帮、挑顶过程中,未按规定采取临时支护措施的,每次罚班组100-500元。
3、掘进工作面控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而不进行支护的,严禁从事打眼工作,否则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3、巷道开口及巷道贯通未按措施要求加强支护的,每次罚施工单位200-1000元,罚责任人50元、当班指挥施工的班长罚50元、当班参加作业的工人每人罚款20元。
4、架棚巷道不按规定支设撑木或拉杆、空帮空顶,对当班班长罚款50元,工人每人罚款20元;因材料不到位造成上述情况的,罚责任人100元。
5、锚喷巷道不按规定正确布置锚杆的密度、角度、深度,锚喷的喷浆厚度不够,顶板未铺网护顶者,对施工单位处以每根锚杆罚款20元,连接不好的网每块40元(以规程、措施规定为准);凡将锚杆锯短使用的,一经发现,罚款50元/根,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
6、使用耙装机作业的掘进工作面,有下列情况时处以罚款:
(1)耙装机无专用操作手把而用其它材料代替时,罚司机和当班班长各50元/次,罚责任人50元/次,立即停止使用。
(2)耙装机钢丝绳打结使用的,按每个结20元累加处罚责任者。
(3)耙装机距迎头的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的,对当班班长、跟班队长各罚款50元。
(4)耙装机运行过程中,耙斗行走区间有人逗留或工作时,罚当班班长100元。并对耙装机司机及逗留人员分别罚款200元。
(5)耙装机导向轮拴在帮、顶支护锚杆上使用的,对责任者罚款200元/次。
7、开工前、放炮后,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工作人员进入工作面进行作业。否则,罚班组长200元。
9、掘进工作面炮后不洒水降尘就出碴的,对当班班长罚款50元/次,对参加作业人员每人罚款30元/次,罚瓦检员50元。
(二)回采
1、回采工作面控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而不进行支护的,严禁从事打眼工作,否则对责任者罚款500元。
2、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必须进行维护,否则分别罚当班班组长、安全员100元。
3、采煤工作面的煤壁、支架、输送机应保持直线,伞檐不得超过作业规程规定。否则罚施工队1000元、安全员100元。
4、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否则罚施工队500元、其他责任人200元;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无安全措施就指挥使用的,罚指挥人300元。
5、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柱,严禁空顶作业;所有支柱必须设置牢固;严禁在浮煤或浮矸上设置支柱;采面必须经常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否则罚相关责任人100-500元。
6、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过冒顶区、煤层变薄、变厚等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否则,罚矿技术负责人、施工指挥者、施工单位各1000元。
7、开工前、放炮后,班组长、安全员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工作人员进入工作面进行作业;否则,罚班组长、安全员、瓦检员各100元。
(三)井巷维修
1、巷道失修,严重危及安全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维修加固的,由公司董事长助理牵头组织追查,对责任者处以200-1000元罚款。
2、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编制安全措施,否则罚指挥者200元;施工人员未按安全措施进行的,罚款50-100元。
3、独头巷道维修时,不执行由外向里逐架修复顺序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4、报废的巷道未及时封闭的,罚矿长、安全矿长各200元。
三、 一通三防
(一) 通风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罚款:
1、因巷道布置不合理,造成串联通风的,罚技术科主要负责人100元,矿技术负责人200元。
2、系统风量达不到作业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罚通风负责人50元,矿技术负责人100元。并立即制定措施对系统风量进行调整,达到以风定产。
3、调整和改变通风系统时,无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的调整和改变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不按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的通风系统调整和改变方案进行通风系统调整的,罚通风负责人、技术科负责人各200元。
4、未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擅停主扇运转者,罚有关责任人200元。
5、局扇不按规定上架或吊挂,未安过渡风筒的,罚安装部门行政、通风负责人各100元;通风员、瓦检员不予监督而使局扇投入运转的各罚50元。
6、局扇及其启动设备安设不合理,造成循环风、串联风的,罚责任者100元。
7、局扇未落实人员看管的,罚通风负责人50元。
8、在有风筒处进行施工不采取保护措施而影响掘进头正常通风的,罚施工单位当班现场负责人10 0元,并负责被影响掘进头施工人员的工资。
9、巷道贯通前,无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贯通后不及时调整通风系统,罚矿技术负责人、通风负责人各100元,并按重大事故责任追究。
10、首先未检查瓦斯就进行旧巷道维修、老巷回收的,罚施工人员50元/人。
11、供风地点风筒口到迎头距离超过规定者,罚当班延接风筒负责人每超1m罚10元。
12、凡发生局扇吸循环风的,罚安通科300元,其中:负责人150元、技术员90元、瓦检员60元。
13、风筒有破口漏风罚瓦检员30元,有一环没吊罚责任者10元,以此类推。
14、在通风巷道内堆放物料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者,罚堆放者50元;测风站前后20m内堆放杂物者罚堆放者50元。
15、打开风门不立即关闭的罚款元;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导致风流短路罚责任者500元。
16、被损坏的通风设施不及时修复,造成风流失控者,罚通风负责人100元,安全副矿长150元,并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7、推车过风门时用车直接撞开风门的,罚责任者50元/人。
18、利用扩散方式通风距离超过6m者,罚责任者50元。
19、无计划停电造成主扇或局扇停风影响安全者,罚责任者500元。
20、主扇或局扇停风后,井下任何地点风流未恢复正常,即擅自送电者,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21、不按规定及时测风或填写测风牌板者,罚款责任人50元。
(二)瓦斯管理有下列情况者,予以罚款:
1、瓦检员漏检、假检或不及时填写牌板及手册者,罚50元/次,情节严重给予开除。
2、井下作业地点停电、停风或瓦斯超限时,不果断停止作业、撤出人员或不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者,罚施工单位现场责任人100元;瓦检员、安全员有不汇报、不撤人等工作失职行为,给予200元罚款,情节严重予以开除。
3、超过6m的盲巷不及时处理的,罚通风负责人50元,矿技术负责人50元;
4、无关人员擅自进入的,罚款200元;
5、瓦检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和瓦斯报警断电仪、传感器等安全仪器不及时检查校正,造成指示偏差时,罚责任者50元/台件;
6、瓦斯日报表不及时送交矿有关领导和有关单位的,罚责任者20元/次;
7、老巷、盲巷或采掘工作面回收完毕不及时封闭者,罚通风负责人50元,矿技术负责人100元。
8、 排放瓦斯无专门措施或措施不按要求编制审批,以及不按措施规定排放者,属严重违章,罚款500-1000元,直至开除矿籍。
9、采掘工作面没有及时安装瓦斯自动报警断电仪或甩开两闭锁不用者,属严重违章,罚款500-1000元,严肃追查从重处罚;断电仪发生故障必须立即修复或更换,每拖延一个班,罚款相关责任人100-500元,依此类推。
12、未按规定设置瓦斯传感器报警值、断电值或闭锁装置不灵敏可靠的,罚矿技术负责人、机电矿长每次各罚款100-500元。
(三)防尘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罚款:
1、防尘设施不齐全或不用的,罚责任者50元。
2、煤尘堆积不及时清扫,罚责任者50元。
3、采掘工作面无防尘水或水量不足,不积极组织解决的,罚责任者50元。
4、掘进头放炮时其回风道内喷雾设施不开启罚责任者50元/组。
5、打干眼者,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四)构筑通风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罚款。
1、采面结束后一个月内有关单位不及时回收完毕而影响采空区封闭的,罚责任单位有关责任者200--500元。
2、密闭周边不掏槽至硬帮硬底,罚施工队班组长50元,其他施工人员30元/人。
3、通风队无通风设施安装设计、质量验收记录,罚通风队单项工程通风设施50元/项。
4、密闭等通风设施前20m范围内杂物堆积不清理运出的,罚责任者50元。
5、封闭巷道或采空区时,未经有关矿领导认可,把设备、材料封闭在巷道内的,除按损失价值赔偿外,并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6、在巷道内构筑风门、风墙等设施时,不设计施工电缆管线孔的,罚责任者100元。
7、启封密闭和火区或在巷道内构筑通风设施时,无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不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者,罚责任者200元。
8、构建密闭时,不按设计安设测定密闭内气体的导管和密闭外预留泄水孔时,罚责任者100元。
9、对通风设施不建立台帐和牌板管理,罚通风队、矿技术负责人200元。
(五)井下防灭火出现下列情况的予以罚款:
1、井下主要运输机巷、机房、硐室及炸药库等要害场所无齐全完好的防灭火器材的,罚管理部门、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50元/处;
2、井口房、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严禁有烟火,其内不得生炉取暖、不得有明火,否则对责任者处以50元罚款。
3、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和电炉取暖,否则除对责任者罚款200元外,且开除矿籍。
4、井下和井口房从事焊接工作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223条的规定,否则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5、井下严禁存放可燃性油脂,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下,否则对责任者罚款50元。
6、井下火区封闭后,通风队一定要按规定做到下列几点,否则罚款30元/处。
①定期测定火区内气体成分、空气温度以及水温;
②定期检查防火墙外的空气温度和瓦斯浓度;
③将所有测定、检查的结果记入台帐。
7、井下电气设备着火时,必须首先切断电源,并只准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灭火。否则,罚责任者50元。
8、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9、井下电气设备的过流量大于规定值时,按失爆予以罚款。
10、每月井下由通风队牵头、地面由后勤部门牵头组织一次防火工作检查,不组织者罚100元/次,不参加者30元/次。
11、对查出的火灾隐患不及时组织整改者,罚责任者50元/处。
四、防治水
(一)一般规定
1、未设置防治水工作机构的,罚矿长300元;未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的,罚矿长200元。
2、未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若缺一项罚矿技术负责人200元。
3、未及时编制年度防治水计划,罚矿技术负责人200元,未严格按年度计划进行工作安排的,罚矿长、生产矿长各300元,其他矿级负责人200元。
4、无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就进行探放水工作的,罚探水工作安排人、安全矿长、当班带班矿长500元。
5、每季度未进行一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的,罚矿长、安全矿长300元,其余矿级领导200元,其他防治水领导小组成员50元。
6、技术部门必须在每年3月底前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老窑情况,且写出调查报告,否则罚技术部门负责人和矿技术负责人各200元;未及时将收集的资料填绘到矿区井上、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的,罚技术部门负责人100元。
7、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罚生产技术部门负责人50元,责任人100元。
①未建立矿井水文地质观测系统的;
②未定期(每月二次)观测矿井涌水量、井下涌(突)水点情况的;
③未将观测资料进行登记上册的;
④未及时将新增涌水点填绘到矿井充水性图的;
⑤突水威胁区未标出探水线的。
(二)、地面防治水工作;
1、雨季大到暴雨天气时,未派人在地面巡视、观测有可能渗水、溃水的低洼处、老窑遗址、沉降区的,罚矿长200元,罚矿技术负责人、安全矿长各100元。
2、公路上方、井口附近可能发生滑坡的地方设置警示牌或围栏的,罚安全矿长200元
3、雨季前必须对工业广场的下水道进行清理,保证其畅通,因堵塞造成工业广场进水的罚后勤负责人300元。
(三)井下防治水;
1、采掘工作面发现有下列预兆时,未停止作业、未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工作人员,以及未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的,罚带班矿长500元、跟班安全员、班长各200元,其他作业人员50元。
①煤层变潮变湿、出现渗水;
②煤层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有臭味;
③煤层顶板未压、片帮、淋水加大、水叫;
④底板鼓起、出现涌水、水色发浑;
⑤钻孔喷水等。
2、探放水工作人员未按照探放水设计参数施工,使探水眼方向、倾斜角达不到要求的,超前距、帮距、允许掘进距离不能满足规定的,罚施工监督人和施工负责人各200元,其他施工人50元。
3、探放水施工时,未严格执行“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规定要求的,罚施工监督人和施工负责人各200元,其他施工人员50元。
4、掘进工作面达到允许掘进距离位置时,仍安排其继续掘进的,罚矿技术负责人、安全矿长、生产矿长各200元,罚技术部门成员各50元。
5、顶水工作,罚班组500元。
6、放水时,未撤出放水地点以及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所有人员,罚矿长、安全矿长、生产矿长、当班带班矿长各200元。
7、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眼中水压、水量增大和出现顶钻时,未采取下列措施的,罚当班探水负责人、监督人各500元,罚班长、操作人员200元。
①停止钻进;
②立即通知所有受水威胁区域的人员立即撤离;
③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的。
8、对老空积水进行探放水施工时,未安排专职瓦斯检查员在现场随时检查空气成分的,罚安全矿长200元。
9、探放水过程中,无探放水内容记录的,罚矿技术负责人及班长各100元/班。
10井下未及时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管路、配电设备,不能满足矿井排水要求的,罚矿技术负责人、机电矿长各200元。
1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机电队200元。
①未及时维修、更换带病的排水设备设施的;
②备用排水设备不完好、不能正常工作的。
③检修水泵搁置未检修的。
12、水仓淤积未及时清理,罚机电矿长100元。
五、机电管理;
1、主提升系统、主通风系统、压风系统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可靠,缺一项或有不能正常动作的,罚机电矿长200元、矿技术负责人、生产矿长各100元/项。
2、井下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的,罚当事人100元;停电检修时,未在开关把手上悬挂“有人工作,停止送电“的警示牌的,罚操作人员50元。
3、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违者罚款100元。
4、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2种或以上的电压时,低压电气设备上应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5、电气设备、电缆未按规定内容挂牌的,罚机电队长和机电矿长各50元。
6、40kw及以上的电机,未采用真空电磁启动器控制的,罚相关责任各100元。
7、井下低压馈电线上,未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的,罚机电矿长100元;失去检漏保护的罚机电队长100元;未进行每天检漏试验的罚当班电工50元;已做检漏试验,但无试验记录的,罚责任人10元/次。
8、每班煤电钻使用前未对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跳闸试验的,罚当班电工30元。
9、机电设备检修时,废油、油污的纱布废纸必须带出地面,否则罚当事人各50元。
10、井下配电所无人值班时未关门加锁的,罚责任人100元。
11、井下电缆的敷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否则罚责任人30~200元。
①在水平巷道或倾斜角在30°以下的井巷中,电缆必须用吊钩悬挂;
②巷道中悬挂的电缆有适当的弛度,吊挂的高度应保证矿车掉道时不受撞击,电缆坠落时不落在轨道上;
③电缆悬挂点间距不得超过3米;
④电缆不能悬挂在风、水管上,电缆严禁悬挂任何物件;
⑤通信、信号电缆与电力电缆必须挂在巷道两侧,特殊情况除外;
12、井下电缆的连接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否则罚责任人30~200元。
①电缆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必须用与电气设备性能相符合接线盒,电缆线芯必须使用齿形压线板(卡爪)或线鼻子与电气设备进行连接;
②不同型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进行连接。
13、井下严禁拆开、敲打、撞击矿灯;人员出井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还灯房;否则罚款50元。
14、井上下绞车房、地面通风机房、井上下变电所、主要水泵房、井底车场、主要机电硐室必须安装电话;否则罚机电矿长50元。
15主绞车的信号装置的直接供电线路上,严禁分接其他负荷,否则罚机电队200元。
16、电压在36v以上的电气设备、铠装电缆无保护接地的,罚机电队长30元/处。
17、井下使用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失爆电气设备、电缆的,罚责任人及机电矿长50~200元。
18、机电队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条对矿井的电气设备、电缆进行检查、调整的,罚机电矿长、队长各100元,罚机电队200元;检查、调整的结果未记入专用记录薄的,罚检查、调整人30元/次;检查、调整中发现问题未及时限期处理完毕的,罚责任人50元。
六、爆破管理
1、无爆破证人员不准从事爆破工作,否则对无证上岗人员及安排其上岗的领导各罚款100元。
2、放炮员不使用专用背具和雷管箱,而使炸药、雷管混装的,罚放炮员200元/次,对无专用背具和雷管箱的放炮员发放炸药的药库发放员,每查出一次罚款100元。
3、采掘工作面无专用的炸药、雷管箱或毁坏未及时修理更换的,罚施工队200元;两箱齐全完好而放炮员没有上盖加锁或将炸药雷管混装入同一箱内,罚放炮员100元。
4、擅自从井下携带火工品出井视为偷窃,对偷窃者按所盗火工品价值的20倍罚款,罚被盗单位主要领导200元/次。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处以罚款:
①、未执行“一炮三检查”的,罚瓦检员50元/次;放明炮、糊炮者,罚当事人200元/次。
②、未正向装药或不使用水炮泥的,罚放炮员50元/次;炮泥装填结构不合理的(未按从眼底往外:底药→引药→黄泥→水炮泥→黄泥填满眼),罚放炮员20元/眼。
③、掘进头不执行一次装药一次起爆的,罚放炮员50元/次。
④、放炮母线不悬挂或母线之间出现明接头、母线与雷管脚线之间不用绝缘胶布包扎的,罚放炮员20元/次。
⑤、放炮前未按规定发出警号或采掘工作面所有人员未达到指定地点就爆破的,罚放炮员、班长各200元/次。
⑥、井下使用非放炮器放炮或同一工作面使用两台及以上放炮器放炮的,罚放炮员和当班班长各100元。
6、短母线放炮者,每少1m罚放炮员5元。
7、煤巷工作面毫秒雷管按串联之外的其他方式联接的,罚责任者50元/次。
8、放炮员不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或非放炮员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的,罚责任者100元/次。
9、不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罚瓦检员、放炮员、班组长各50元/次。
10、炸药箱放置位置不当或装配引药未避开电气设备的,罚班组长、放炮员各50元/次。
11、在井下擅自拆装放炮器或用放炮方法检查母线故障、放炮器故障者,罚责任者100元/次,并追究瓦斯检查员的责任。
12、使用非专用木、竹质炮棍或用力冲击捣实药卷的,罚装药者50元/次。
13、当班放炮完毕,剩余炸药、雷管未及时退还药库消账,罚当班放炮员100元/次;炸药库保管员不认真清点消账的,罚保管员100元/次;拒绝回库火工品的药库保管员罚款200元/次。
14、炸药、雷管箱及其他设备未移至安全地点就放炮的,罚放炮员100元/次。
15、工作面停风或风量不足时放炮的,罚瓦检员、班长及放炮员各100元/次。
16、拒爆时,班(组)长、瓦检员和放炮员必须待足15分钟后,才能沿线检查,否则罚班(组)长、瓦检员、放炮员各100元。
17、 处理瞎炮时,有下列违章行为的,处以罚款:
(1)、无专人(班组长)指挥处理瞎炮的,罚班组长30元/次,罚擅自处理者50元/次。
(2)、用手镐等工具挖或硬拽瞎炮雷管脚线的,罚班组长及操作者各100元/次。
(3)、在瞎眼上用打眼的方法掏出药卷或雷管的,罚责任者500元/次。
(4)、用高压风力吹瞎眼或残眼内的炸药雷管的,罚责任者100元/次。
(5)、瞎炮未处理完毕,在有瞎炮的地点附近进行与处理瞎炮无关工作或围观的,罚违章者50元/人次。
(6)、当班处理瞎炮未完,不在现场向下一班的班长和放炮员交待清楚的,罚责任者200元。
18、要销毁失效的炸药、雷管,就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不得自行销毁。否则,罚款500元。
19、井下用车辆运输炸药雷管无专人押送者,罚责任人500元。
七、提升运输
(一)、平巷运输
1、机车司机离开操作位置时没有切断电动机电源或关闭油门开关以及没有将控制手把取下、扳紧车闸,罚电机车司机100元。
2、无机车司机合格证操作机车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3、机车的灯、铃、闸、连接器以及撒砂装置必须经常检查、维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均罚责任者30元/次。
4、列车在过道岔、拐弯道、调车场及地面工业广场运行时不减速、不鸣笛者,罚机车司机50元。
5、列车在行驶时没有前照明或后尾红灯的罚司机或押车工 20-50元。
6、机车与矿车及矿车与矿车之间的联结,使用非专用插销和三环扣联结的,罚押运工30元,司机20元。
7、矿车联结处缺碰头或锁口及矿车严重变形不及时修复的,罚责任人50元/个。
8、违章爬、蹬、跳车的每次罚款100-500元/人。
9、机车违章捎带非本机车人员的,对机车司机、押车工和乘车者各罚50元。
10、机车司机和押车工不听从运输调度指挥,擅自改变行车路线,罚司机、押车工各100元。
11、两列机车在同一轨道上行驶的间距小于100米的,罚追尾司机100元。
12、人力推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否则罚责任人30-100元。
①推车工放飞车;
②行驶车辆在转弯处或前方有人、有障碍物时未发出信号的;
③一次推车二辆或二辆车以上的;
④同一轨道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不得小于10米;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米。
⑤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轨道停留矿车;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辆稳住。
⑥机车运输巷严禁人力推车。特殊情况的,必须经主管运输的领导同意。
(二)、斜井提升
1、使用期限较长的小绞车没有施工固定基础或四压两戗柱不牢固的,绞车无护板的,罚使用单位负责人200元。
2、非绞车司机操作绞车或绞车司机信号不明开动绞车的,罚责任人100元;无提升信号装置罚责任人200元;提升信号装置不能使用的,罚责任人100元
3、挂钩工没有认真使用正规插销或插销不到位,不挂保险绳或直接用保险绳代替钩头提放车以及挂车数超出矿规定的,罚挂钩工100-500元,情节严重者开除出矿。
4、挂钩工在操作时使用锁口圈变形,没有碰头的矿车、不合格的三环和插销,罚责任者100元/个。
5、提升井筒或斜巷变坡点、甩车道的地辊不齐全、不运转的,罚责任人50元。
6、装车超高、超宽、偏载的,罚责任人30元/车。
7、提升绞车的各类保护装置不完善、不可靠的,严禁开车。否则,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200元。
8、绞车司机擅自脱离岗位的,罚绞车司机50元;矿车因故停在绞车道上,绞车司机脱离操作台的,罚绞车司机500元。
9、绞车钢丝绳断丝或磨损超过规定或钢丝绳扭曲变形仍在使用的,
10、绞车滚筒上最后剩余的钢丝绳缠绕数不符合规定的,罚责任单位负责人200元,罚操作绞车者50元。
11、绞车司机在开车前没有事先检查绞车零部件齐全完好情况的,罚司机50元。
12、严禁“开车行人,行人开车”,违者罚款100元。
13、斜井蹬钩上下的,一次罚款500元,且予以辞退。
14、绞车司机未按规定填写交接班记录的,罚款30元。
15、斜井掉道时,未就地复轨强拉硬提者,罚款200元。
16、未带电下放矿车、放飞车者,罚责任人50元。
17、①使用中的钢丝绳磨损程度、断丝情况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405、406条规定的;②钢丝绳有变黑、锈皮、点蚀麻坑未立即更换的,罚机电、安全等单位各200元、相关责任人各50元。
八、其它
(一)矿领导出现下列情形予以处罚:
1、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的一般安全事故罚50元/次。
2、对分管范围内由于下属违章指挥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连带责任,一般事故罚100元/次,重伤事故罚300元/次。
3、在现场发现的属自身分管范围内的各类不安全隐患不及时组织、安排落实处理的,罚100元/次。
4、在现场发现的不属自身分管范围内的各类隐患不及时向有关分管领导通报,并未督促落实处理而造成事故的罚200元/次。
5、对在现场发现的重大隐患不盯在现场,不立即组织处理或当班未处理完不在现场向下一班带班领导交待清楚就离开的,罚300元/次。
6、摆不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章指挥的,罚款300元/次,造成事故的罚500元/次。
7、对业务部门和施工单位所反映的隐患,必须认真对待,给予明确答复,采取相应措施组织落实处理,否则罚款200元。
8、对自己在现场发现的“三违”现象及人员不制止,不处理的,罚款500元/次。
9、不得为业务部门追究的安全事故责任者说情、打招呼,违者罚款500元。
10、必须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和安全办公会议,并对本身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作出详细的安排、部署,无故不参加者,罚款200元/次。
(二) 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出现以下情况予以处罚:
1、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的一般轻伤事故罚50元/次,造成重伤事故罚100元/次。
2、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隐患必须向施工单位、现场跟班人员交待清楚,限期整改好,到期进行验收;同时向矿分管领导汇报,并通知施工单位。否则罚款50元/次。
3、对在现场发现的重大隐患,必须盯在现场,督促施工单位立即进行处理,并及时汇报矿调度。否则,罚200元/次。
4、业务部门主管,因下属工作人员管理不到位,工作落实不到位或失误造成较小经济损失和一般轻伤事故的,罚50元/次;对造成重伤事故的,罚200元/次;因自身原因出现上述情况的,加倍处罚。
5、在井下发现“三违”情况时,要立即给予制止,提出处罚意见交安监部门执行,并向违章者所在单位领导通报。否则,罚款50-200元/次。
6、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摆不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章指挥的,罚200元/次。
7、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检查工作不认真细致,走马观花,导致事故隐患不能得到及时发现和排除的,罚50元/次;造成事故的,罚200元/次。
8、业务部门追查事故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罚款200元/人.次。
9、业务部门不派人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的,罚部门主管100元/人.次;指派的人员不听安排或无故不参加的,罚责任者50元/次。
10、每项工程开工前,矿技术部组织有关部门按措施要求对该项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进行验收,符合规定的由技术部签发开工通知方可开工。技术部不组织,罚300元/次;有关部门不派人参加的罚100元/人次;不符合开工条件而强行开工的罚同意开工者200元。
11、不按有关规定组织培训或有关部门不参加的,对责任单位和主管罚100元。
(三) 生产技术、安通、机电部门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予以处罚:
1、如失职、不坚持安全原则的,发现一次罚50元;当月出现三次及以上者,予以除名。
2、对业务部门所查出的隐患,必须按要求落实整改。不落实的罚50元/次,造成轻伤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伤事故罚款200元/次。
3、深入井下及时查找自身所辖范围内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如对自己辖区内存在的不安全问题视而不见,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4、违章指挥或对工人违章作业、冒险蛮干不加制止,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5、对本部门的“三违”人员不得纵容、包庇,更不得干扰其他业务部门对“三违”人员的查处,必须积极协助其他业务部门对“三违”人员的追查,否则罚责任者200元/次。
6、部门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必须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必须按要求及时组织整改,并把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到有关业务部门和矿分管领导,否则罚责任者100元/次。
九、附 则
(一)出现本细则未列举的“三违”现象或危及安全生产的现象,根据情节轻重,参照本细则相近的条款进行处罚,涉及法律犯罪的“三违”行为由上级或司法部门根据法律裁决。
(二)凡因“三违”罚款无法落实到人头的,罚款金额落实到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落实到人头,勿推诿、扯皮。
(三)特殊情况的“三违”人员对其处罚意见应根据当时情况来追查,由矿领导研究决定。
(四)矿所有工作人员因工作不认真、三违、管理不到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重伤及以上安全事故的,按照“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处理。
(五)奖励
1、施工单位当月未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各项安全措施,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单位奖励800-2000元;矿当月未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的,奖安全、生产技术、机电等部门各1000元,后勤部门500元,矿级领导300元/人。
2、发生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上级,以及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避免了事故的发生,或显著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给予个人奖励100-1000元。
3、抢救事故有功人员或减轻事故危害程度者,给予个人奖励100-1000元。
4、在安全技术管理、安全设施、安全装备方面有发明创造、有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的,给予个人奖励200-3000元。
5、对安全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给予个人奖励100-500元。
6、抓获破坏或盗窃矿上设施、设备、材料、器械、工具等行为人或举报属实的,给予个人奖励300-1000元。
7、施工单位对隐患能按时完成整改,并能及时完成矿领导和有关部门安排的工作任务,给予单位奖励20-500元。
8、本年度未发生重伤以上安全事故的,奖矿长 元,技术负责人 元、副矿长 元,中层领导成员 元,科员、安全特作人员
元,其他一线特作人员 元,二线特作人员、地面后勤人员
元。
(六)本细则自20 年 月 日起试行。
(七)本细则解释权属于矿安通部门。
某公司奖惩实施细则:职工奖惩实施细则模板
| 适配人群 | 基层班组长,纪检办案人员,人事专员 | 使用场景 | 员工处分,经济赔偿,评优晋级 |
|---|---|---|---|
| 制定目的 | 怕大家不守规矩影响干活,怕有人偷懒、乱来、丢东西、惹麻烦。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在公司上班的人,不管在哪干活、管啥设备、干啥活都算。 | ||
| 职责分工 | 领导要盯紧,班组长要管好手下,员工自己要守规矩、多留心、别出错。 | ||
| 管理要求 | 不准旷工、不准乱动公物、不准泄密、不准打架闹事、出事马上报。 | ||
| 监督与检查 | 人事和纪检的人查,部门领导盯着,没做到就扣钱、警告、记过,严重就开除。 | ||
《职工奖惩条例》实施细则【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表彰先进、处罚和教育违纪职工,增强职工的事业心和主人翁责任感,维护企业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劳动法》和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遵守企业劳动纪律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国家和企业财产,努力学习政治理论。
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劳动技能和工作能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条 本企业对职工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结合的原则;对违纪职工的处罚坚持思想教育和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违纪必纠,处理必严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
第四条 对职工的奖励分为通报表扬、物质奖励、晋级、记功。
第五条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予以表彰和奖励。
1、一贯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和严格执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在工作(生产)、经营和精神文明建设中作出较大贡献或成绩突出者。
2、敢于抵制各种歪风邪气,在检举揭发严重违纪违法及工作渎职、失职行为等方面,有突出功绩者。
3、廉洁奉公,不谋私利,乐于助人,主动协助他人工作突出事迹者。
4、创造发明、技术改进者。
5、关心企业经营管理,积极提合理化建议,并收到显著成效者。
6、在保护国家、企业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方面有突出贡献者。
7、见义勇为、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8、有其他显著成绩者。
创造发明者在取得证书之前,经当地科研部门鉴定认可,并在实施专利中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方可给予奖励。
第六条 被企业评为文明职工获授予分公司级先进工作者(生产者)、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共青团员,在给予通报表扬的同时,由企业发给一次性奖金或奖品。
第七条 职工奖励,基层单位由部门(科室)申报,分司党委、行政研究审定,获奖资料由企业记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 企业奖励一般同当年年终总结一并进行,特殊情况可另行单独奖励。
第三章 处分
第九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经济赔偿、通报批评。
前款处罚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1、消极怠工,不遵守劳动纪律,完不成本职工作任务者,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处分。
2、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调动或分配,经教育仍无醒悟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在一个月内连续或累计旷工在三天以下者,给予通报批评,同时扣发旷工期间的工资及当月奖金;旷工三天以上五天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扣发旷工期间的工资及相应奖金。
连续旷工五天以上十天以下,年内累计旷工十五天以下给记大过处分,扣发旷工期间的工资及相应奖金;连续旷工十五天以下,一年内累计旷工三十天以下给予留用察看处分;连续旷工达到15天,一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予以除名。
4、无理取闹,影响正常工作经营秩序和社会秩序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5、工作不负责,给国家和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者,本人一次性赔清,不给行政处分。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视其责任大小,在损失额的55%以上范围内确定赔偿经济损失金额;能一次性或当年赔偿完的可从轻处分。
6、玩忽职守,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含记大过)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
7、利用工作职务之便,为本人、亲友及他人谋取私利,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均应全额赔偿,并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挪用、盗窃、敲诈勒索,尚不够刑事处罚者,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9、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500元至5000元,或被处以治安拘留7至15天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0、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参照本细则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条 对职工处分分别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企业可一次性处以本人等级工资20%的罚款。
第十一条 对犯有第九条5、6、7、8项行为,赔偿金额较大(超过万元),本人认识深刻,无一次性赔偿能力,视其情况实行分期赔偿,首次赔偿必须达到经济损失的50%以上,余下部分必须订出还款计划,同时企业直接扣除本人的应得奖金和月工资收入的20%,以此逐月抵扣,并追加同期资金利息。
第十二条 职工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分别扣发一、二、三个月各类奖金;受撤职、降级处分扣发一年各种奖金,可同时降等级工资一级,受留用察看期间,不享受本企业的各类奖金,同时停发工资改发生活费。
第十三条 给予职工处分和经济处罚,应由分司纪检或检察等部门查清事实,在征求违纪职工所在单位、部门(科室)意见后,送分公司案审组审理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请分公司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并征求工会意见,听取本人申辩,最后形成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给予职工开除处分,由分公司经理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报省盐业公司和市劳动局备案。
第十五条 审批职工处分时限,从立案到结案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半年(情况复杂的可延长1-2个月)。
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由分公司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受处分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本人可在接到处分决定次日起10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但处分决定未更改前,仍按原决定执行。
第十七条 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职工在受处分半年以后,受撤职、降级处分的职工一年以后,受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在批准恢复为正式职工以后,在评奖升级方面,与其他职工同等对待。
第十八条 任何人均不得在职工奖惩上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奖金、奖品者一经查实,除撤销荣誉、退回奖金、奖品外,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罚。
对诬告他人,打击报复职工或庇护应受处分职工,一经查实均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员工奖惩细则【2】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各项制度的执行,促进公司全体员工奋发上进,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之奖励分为下述五种:
1.嘉奖;
2.记功;
3.晋级;
4.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
5.授予“劳动模范”称号。
第三条 本公司之惩处分为下述五种:
1.罚款;
2.警告;
3.记过;
4.降级;
5.除名。
第四条 有下列事迹之员工,经人事监察室调查核实后,得给予一次奖励,其奖励种类视事迹突出程度而定。
(一)工作积极、忠于职守、遵纪守法、文明礼貌、模范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全年未出现事故者;
(二)超额完成公司利润计划指标,经济效益显著者;
(三)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其建议被公司所采纳者;
(四)维护公司利益和荣誉,保护公共财产,防止事故发生与挽回经济损失有功者;
(五)坚持业余自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在公司任职期间,获取中专以上文凭或其他专业证书者;
(六)维护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各种违纪行为敢于制止、批评、揭发者;。
(七)敢于制止、揭发各种侵害公司利益之行为者;
(八)对社会做出贡献,使公司获得社会荣誉者;
(九)具有其他功绩,董事长或总经理认为应给予奖励者。
第五条 员工的奖励,由员工所在部门或主管领导向公司人事监察室推荐,并按人事管理责权划分进行审核批准,由人事部落实执行。
第六条 事迹突出的员工除按第二条给予奖励外,公司还将在住房、进修、休假、出国考察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七条 有下列事由之员工,经调查核实后,得根据情节给予一次罚款或警告处分。
(一)初次不服从工作安排或工作调动,影响生产、工作秩序者;
(二)泄露公司经营管理秘密,未经领导同意,擅自将公司的机密文件透露给外公司人员者;
(三)秘自把本公司客户介绍给外单位、向客户索取回扣或介绍费者;
(四)各下属公司、部门负责人发现所属人员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行为,不及时向公司总部报告或有意隐瞒者;
(五)工作时间喧哗、打闹,影响正常工作秩序者;
(六)工作时间吃食物、睡觉、干私事、阅读与工作无关之书报者;
(七)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者;
(八)工作时间不按公司要求着装及佩戴公司徽章者。
第八条 员工的奖励或惩处由各部门、各主管领导提供材料,由人事监察室负责调查落实,其审核批准权限按人事管理责权划分执行。
第九条 按本规定第九条处理的责任人,在赔偿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本公司。
第十条 员工罚款处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为罚50元。
罚100元等两种情况,警告处分则扣发1/3的月工资,记过处分扣发1个月工资。
员工受嘉奖1次,增发三个月的基本工资,记功1次增发3个月基本工资。
第十一条 员工受奖惩情况记入人事考核档案中,受警告以上处罚情况每月由人事监察室统一公布1次。
第十二条 为使受到惩处的员工将功补过,在同一年度中,功过可以相抵和转换,方法如下:
(一)1次嘉奖可与1次警告相抵;
(二)l次记功可与1次记过相抵;
(三)3次警告相当于1次记过;
(四)3次嘉奖相当于1次记功;
(五)同年中3次记功,工资自动升1级;
(六)同年中3次记过,工资自动降1级;
(七)同年中功过抵消后,对年终评比、提薪、晋级等不发生影响。
第十三条 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工作在每年未进行,当年内受过警告处分以上惩处的员工若功过未抵消,不得参与评选,每月考核平均等级未达到“b”者也不能参与评选
某公司奖惩实施细则:电厂安全文明生产奖惩实施细则
| 适配人群 | 安监管理人员,生产值长,班组长 | 使用场景 | 电厂运行,设备检修,隐患排查 |
|---|---|---|---|
| 制定目的 | 怕出事故伤人毁设备,想把安全责任压到每个人肩上。大家干活更小心点。 | ||
| 适用范围 | 霍煤鸿骏铝电公司自备电厂所有人、所有地、所有设备和活儿。 | ||
| 职责分工 | 厂领导管总,安监部盯着查,分场主任管自己地盘,班长盯班组,员工守规矩干好活。 | ||
| 管理要求 | 出事要查清谁干的、谁没管好;查出问题必须改;不改就罚钱;瞒事罚得更狠。 | ||
| 监督与检查 | 安监部每月查,看谁没落实、谁乱来、谁拖着不改;查出来扣绩效、罚钱、通报全厂;重复犯错加重罚;不配合调查的当瞒事处理。 | ||
1.综述
本细则规定了各部门的职责、安全文明生产奖惩的原则、具体的奖惩标准、惩罚内容与额度。
2.目的
为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规范安全文明生产奖惩,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3.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霍煤鸿骏铝电公司自备电厂(以下简称“自备电厂”)范围内的安全文明生产奖惩。
4. 职责
4.1自备电厂安全生产质量监督部(以下简称“安监部”)为安全文明生产奖惩工作归口管理部门。
4.2自备电厂生产副厂长对安全文明生产奖惩负领导责任。
4.3安监部负责监督所属各分场、部室、检修公司安全文明生产奖惩的执行情况,有权对自备电厂所属单位的安全文明生产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奖惩。
4.4自备电厂各单位行政正职和安全监督人员负责所辖单位内部的安全文明生产奖惩。
4.5异常和未遂事件由各基层单位调查分析,报安监部。
4.6二类障碍及以上事件由安全生产技术管理部(以下简称生技部)负责组织调查分析,经主管主任审核后,发送安监部相应专业专工,经安监部审核后,报主管厂领导批准后下发各部室、各基层单位组织学习落实。
4.7轻伤及以上事件、火灾事件由安监部负责组织调查分析,经安监部审核后,报主管厂领导批准后下发各部室、各基层单位组织学习落实。
5. 工作内容、要求与程序
5.1 安全文明生产的奖惩管理原则
5.1.1责任追究原则
5.1.1.1 发生事故后,在追究直接责任者的同时,还应追究有关管理人员在安全技术保障、组织管理保障、安全思想保障和安全监督等方面的责任。
5.1.1.2 设备事故和人身事故处罚时,除处罚事故主要责任者和事故主要责任单位外,还应对事故的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责任者、事故次要责任单位、事故扩大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处罚额度一般为事故主要责任者(或单位)的70%以下。
5.1.1.3 由于违章造成人身及设备事故除按事故性质处罚外,还要追究责任人的违章责任。
5.1.1.4 由于违章造成人身未遂、人为责任二类障碍及以上责任事故的责任者、责任班长、责任单位行政正职、责任值值长,除按本规定处罚外,事后还要向全厂说清楚。
5.1.1.5 对生产现场安全文明存在问题不重视,通报后不按要求整改时,在处罚责任单位的同时处罚责任单位管理人员。
5.1.1.6 经安监部确认的事故责任单位,不认真查找本单位原因,不及时填报安全事件报告,不及时反馈事件落实情况,按事故性质加倍处罚。
5.1.1.7 对因工作不负责重复发生的人为责任的二次及以上事件,或对安全通报和安全生产指令性要求未落实,对相应的同类性问题未制定防范措施,而导致的重复性事件,将对有关责任人和相关管理人员从重处罚,并按上一级事件定性和考核。
5.1.1.8 凡发生人为责任二类障碍、轻伤以上事件,行政处分执行《自备电厂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管理制度》相关内容,并且,负主要责任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责任班班长、主要责任者等要在全厂范围内进行“说清楚”。
5.1.2实事求是原则
5.1.2.1 鼓励分析事故说真相讲实话,凡能积极主动配合事件调查,如实反映事故真相,认识态度端正,吸取教训深刻者,可减轻处罚。
5.1.2.2对于隐瞒事故真相者,不积极主动配合事件调查者,视事故情节和性质给予从重处罚,严重时可按上一级事件性质定性。
5.1.2.3下列情况视为隐瞒事故真相:
5.1.2.3.1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
5.1.2.3.2不执行《自备电厂安全事件管理制度》。
5.1.2.4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对主要当事人和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
5.1.2.4.1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
5.1.2.4.2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5.1.2.4.3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
5.1.3实行各基层单位安全文明生产自查与自备电厂安监部检查发现问题数量对比考核原则。当各单位安全文明生产自查问题数量与安监部检查发现问题数量差距较大时,对各单位有关管理人员进行处罚。
5.1.4生产区域着火和交通事件按其性质,参照设备事故等级处罚。
5.2安全生产考核的实施
5.2.1安全文明生产奖惩均在月度绩效中兑现,当考核月内无绩效奖或绩效奖数额不够时,可顺延至下一月绩效中考核。
5.2.2安监部对外包、外委公司的安全文明生产奖惩,实行下发罚款通知书形式,财务部按罚款通知书的要求扣罚安全风险抵押金,不够时从合同款中扣除,结算凭证复印件送效安监部一份备案。
5.2.3对检修公司在自备电厂区域发生的安全文明生产奖惩,按此实施细则执行。
5.2.4对外包、外委公司奖惩执行双方签定的《安全管理协议》,《安全管理协议》没有列入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5.3 奖励内容与额度
5.3.1 对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单位,经自备电厂评比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称号,给予单位一次性奖励。
5.3.2 特殊贡献奖
5.3.2.1 奖励条件
(1)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2)发现重大设备缺陷和安全隐患,避免人身伤害、一般及以上设备、火灾事故。
(3)抢险救灾,防止事件扩大,使职工生命和企业、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
5.3.2.2 奖励标准
(1) 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依据有关评选规定执行。
(2)避免群伤、群亡,奖励10000—20000元;
(3)避免人身死亡,奖励5000—10000元;
(4)避免人身重伤,奖励2000—5000元;
(5)防止人身伤害和未遂,奖励500—2000元;
(6)避免重大设备损坏事故,奖励5000—20000元;
(7)避免一般设备损坏事故,奖励500—5000元;
(8)处理主机事故准确果断,避免发生重大损失和事故扩大,奖励500—10000元;
(9) 处理辅机设备准确果断,避免发生损坏和事故扩大,奖励200—5000元;
(10)避免重大火灾事故,奖励2000—10000元;
(11)避免一般火灾事故,奖励500—2000元;
(12)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奖励200—2000元;
(13)发现主机缺陷隐患,奖励200—2000元;
(14)发现重要辅机缺陷隐患,奖励200-1000元;
(15)发现一般辅机缺陷隐患,奖励50—500元;
(16)文明生产治理标准高,效果好,奖励200-2000元;
(17)安全设施治理标准高,效果好,奖励200-2000元;
(18)标准化作业和安全管理规范或有创新加奖200-2000元;
(19)在安全生产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经自备电厂相关部室和厂领导研究通过后,给予重奖。
5.4 惩罚内容与额度
5.4.1特大事故:
执行《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公司发电事业部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相关内容。
5.4.2责任性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
5.4.3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5.4.4一般人身死亡或死亡与重伤合计达3—9人的事故:
5.4.5单位一年内发生2次人身死亡事故或发生2次责任性重大设备事故:
5.4.6重伤事故:
5.4.7恶性误操作事故:
5.4.8性质恶劣的一般设备事故:
5.4.9隐瞒人身死亡事故、特大及以上设备事故:
5.4.10一般事故:
5.4.10.1 非人为责任一般事故:
(1)对负主要责任部门(分场、部室)主要管理人员等根据情节各罚款500---1000元;
(2)对负主要责任单位惩罚10000-30000元;
(3)取消全厂当月绩效奖50%。
5.4.10.2 人为责任一般事故:
(1)对负主要责任者罚款2000元;
(2)对负次要责任者罚款1000元;
(3)对负主要责任部门(分场、部室)主要管理人员根据情节各罚款500--1000元;
(4)对负主要责任单位惩罚20000-50000元;
(5)取消全厂当月绩效奖。
5.4.10.3 对隐瞒一般事故的处罚:
(1)除按一般事故性质加重处罚外,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按《自备电厂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管理制度》相应条款给予处分;
(2)对隐瞒一般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和主管副职按《自备电厂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管理制度》相应条款给予处分。
5.4.11一类障碍:
5.4.11.1 非人为责任一类障碍:
(1)对负责任单位惩罚3000---10000元;
(2)对负主要责任部门(分场、部室)主要管理人员等根据情节各罚款200---1000元。
5.4.11.2 人为责任一类障碍:
(1)对负主要责任者罚款500--1000元;
(2)对负次要责任者罚款200---800元;
(3)对负责任单位罚款5000-30000元;
(4)对负主要责任部门(分场、部室)主要管理人员等根据情节各罚款200----2000元。
5.4.12二类障碍:
5.4.12.1 非人为责任二类障碍:
(1)对负主要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2)对负主要责任部门(分场、部室)主要管理人员等根据情节各罚款100---200元。
5.4.12.2 人为责任二类障碍:
(1)对负主要责任者罚款300—1000元;
(2)对负次要责任者罚款100—500元;
(3)对负主要责任部门(分场、部室)主要管理人员罚款100—1000元;
(4)对负主要责任单位罚款1000—10000元
5.4.13异常:
5.4.13.1非人为异常,对负主要责任班组罚款300元;
5.4.13.2 人为责任异常,负主要责任者罚款200元,责任班班长各罚款100元;责任班组罚款200元。
5.4.14重伤事故:
5.4.14.1执行《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公司发电事业部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相关内容。
5.4.14.2取消全厂当月绩效奖;
5.4.14.3对负主要责任单位罚款10000-30000元;
5.4.14.4对隐瞒人身重伤事故的处罚:
(1)除按人身重伤事故性质加重处罚外,对隐瞒人身重伤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按《自备电厂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管理制度》相应条款给予处分;
(2)对发生隐瞒人身重伤事故单位的行政正职和主管副职按《自备电厂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管理制度》相应条款给予处分。
5.4.15人身轻伤:
5.4.15.1对负主要责任者罚款500--2000元;
5.4.15.2 对负次要责任者罚款300—1500元;
5.4.15.3 对主要责任部门(分厂、部室)主要管理人员罚款300—2000元;
5.4.15.4 对负主要责任单位罚款1000—5000元。
5.4.16 人身未遂:
5.4.16.1 一般人身未遂:
(1)对负主要责任者罚款200---500元;
(2)对负次要责任者罚款100---300元;
(3)对负主要责任部门(分场、部室)主要管理人员罚款100---500元;
(4)对负主要责任班组罚款300—1000元。
5.4.16.2 严重人身未遂:
(1)对负主要责任者罚款500---1000元;
(2)对负次要责任者罚款200---500元;
(3)对负主要责任部门(分场、部室)主要管理人员罚款300---1000元;
(4)对负主要责任班组罚款1000—3000元。
5.4.17违章处罚:
5.4.17.1 凡发生《自备电厂反违章实施细则》(即中电投蒙东集团发电事业部《违章表现汇编》)内所列“人员违章”和“管理违章”者,扣罚月度“无违章奖”,情节严重、屡教不改或重复发生的扣罚1000--2000元,构成事故的按责任事故处理。
5.4.17.2 凡检查发现《自备电厂反违章实施细则》(即中电投蒙东集团发电事业部《违章表现汇编》)内所列“装置性违章”问题,考核责任单位或个人100—1000元。
5.4.17.3凡违反中电投蒙东集团发电事业部所下发的《反违章禁令》所列违章内容者,按4.4.24 无违章竞赛奖惩规定执行。
5.4.18 安全管理问题的处罚:
5.4.18.1安全生产管理存在下列问题之一者,扣100—2000元。
(1)对上级和本单位安全快报、通报和文件没有及时落实;
(2)对上级和本单位安全工作指令或要求不及时传达落实;
(3)对安全生产存在的隐患未按要求进行限期整改;
(4)管理人员不按规定上岗到位;
(5)防火重点部位和消防器材、设施不按要求检查;
(6)生产区域消防器材过期、不足不及时配备等;消防设施不完善,不能良好备用而不采取措施等;
(7)安全管理档案资料混乱,没有目录、编号;
(8)安全培训计划项目未按时完成,记录不及时;
(9)未办理安全管理手续,擅自使用外来人员进入生产现场作业;
(10)无故不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或迟到;
(11)本部门、本分场内部安全责任和管理办法不健全;
(12)本部门、本分场内部不定期进行安全工作自检自查;
(13)对各种安全生产专项活动组织不力,计划制定不及时,排查不认真,总结不上报等;
(14)对违章纠察活动开展不力,未按要求组织本单位各层面的违章纠察行动;
(15)未将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建立长效机制,日常安全管理混乱,日、周、月安全情况分析或总结工作未开展或未完成。
5.4.19文明卫生的处罚:
5.4.19.1现场出现下列问题每处扣50--300元。
(1)作业现场乱堆垃圾;
(2)生产厂房内、外乱堆材料、设备等;
(3)地面积水、灰、油、粉、煤等;
(4)现场设备、室内外专区、值班室、检修间等卫生不合格;
(5)不执行《安全文明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6)厂区及生产现场乱写乱画、私拆乱建等。
(7)更衣室、休息室、值班室未达到干净整齐,有杂物、卫生不合格;
(8)现场运行人员不按规定的行走路线上下班。
(9)厂区责任区卫生不合格,有杂物;
5.4.19.2出现下列问题每处扣300--2000元。
(1)大量工业垃圾不按规定时间清理;
(2)作业现场污染严重;
(3)各单位内部没有建立文明卫生责任制;
(4)各单位内部无文明生产定期自检自查制度和不按制度执行。
(5)对工作不负责任,肆意损坏地面、保温、设备标志等;
(6)肆意损坏厂区路缘石、方砖、草坪等;
(7)厂区清雪工作未按时完成,未按要求清除分担区杂草或不合格;
(8)厂区及生产场所随意移动孔洞盖板,或移动后不恢复原状;
(9)由于工作不认真人为因素造成跑油、跑汽、跑水等;情节严重者按事件处罚;
5.4.20 消防处罚:
5.4.20.1出现下列问题考核50—500元:
(1)防火组织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清楚;
(2)未设立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员、义务消防组织不健全;
(3)消防器材损坏、丢失、过期或擅自动用;
(4)消防设施不完善、标志不全;
(5)火险隐患汇报、整改不及时,接到隐患通知书不按时整改;
(6)月度防火重点部位检查未进行,未报检查表;
(7)在一、二级动火区域未经允许动火作业;
(8)进行电火焊作业,遗留火种。
5.4.21交通处罚:
5.4.21.1出现下列问题考核100—500元:
(1)无证驾驶、酒后开车、转借非驾驶员驾驶;
(2)开病车或厂内生产用车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开出厂区;
(3)车管部门不按要求对驾驶员进行交通法规、车辆保养、驾驶技能培训、考试。
5.4.22治安处罚:
5.4.22.1 员工出现一人次犯罪,受治安拘留罚款等治安处罚,考核500元;
5.4.22.2门卫、更值人员擅自离岗、睡觉,考核100-1000元;
5.4.22.3自备电厂各院墙不严密、门窗不牢固、财物存放不可靠,主要库房贵重物资无专人负责,考核300元;
5.4.22.4门卫值班人员不按规定制止无证人员随意出入自备电厂,每人次考核50元;
5.4.22.5未经批准进入自备电厂厂区内的出租车、大型载重车辆、自行车、摩托车、畜力车,发现一次考核责任单位100-500元;
5.4.22.6未经批准的无证物资带出厂门,按物品三倍价值处罚。对门卫值班人员考核500—2000元。
5.4.23百日事故零目标风险抵押奖惩:
5.4.23.1奖惩范围:自备电厂所属全体员工。
5.4.23.2奖惩励方式:
(1)为调动全体员工安全生产积极性,本着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落实安全风险共担机制,实行百日事故零目标风险抵押奖励政策。自备电厂统一设立百日安全奖励基金。
(2)自备电厂所属全体员工按照分级控制事故原则,逐级签定《安全生产百日责任书》,按照风险抵押金额明细将风险抵押金送交自备电厂财务部(原始凭证在安监部备案)立帐保存,在年度内每实现一个百日安全周期时,根据签定的《安全生产百日责任书》考核条款,由安监部报出考核情况,予以兑现奖励。实现安全年的分场和部门,可根据《安全生产百日责任书》规定再兑现一个百日事故零目标风险抵押奖。
(3)奖励金额:按照所交风险抵押金的3倍兑现奖励。
(4)风险抵押金探亲假、年休假不考核;事假超过15天、病假超过30天、旷工超过7天不得奖;产假不得效益奖金之日起,不得百日安全奖。
(5)风险抵押金额明细(见表1)
表1
抵押内 容
类别金额
岗位类别
合计人数
一类抵押金
500
副总工程师3人
3
二类抵押金
400
1、安监部中级管理人员1人;
2、生技部中级管理人员3人;
3、值长10人;
4、发电分厂中级管理人员4人;
5、自控分厂中级管理人员2人。
20
三类抵押金
300
1、综合部中级管理人员2人;
2、财务部中级管理人员1人;
3、计划物资部中级管理人员3人;
4、发电分厂一般管理人员5人;
5、水化分厂中级管理人员1人;
6、燃料分厂中级管理人员1人;
7、安监部一般管理人员4人;
8、生技部一般管理人员10人;
9、发电分厂的班长、主值92人;
119
四类抵押金
200
1、发电分厂副值及以下岗位员工137人;
2、燃料分厂一般管理人员、班长及员工36人;
3、水化分厂一般管理人员、班长及员工37人;
4、生技部热力试验班长1人;
5、综合部车队队长1人;
216
五类抵押金
100
1、燃料分厂集控、油区值班员13人;
2、水化分厂的化验、煤质监督人员5人;
3、发电分厂热网、循环水塔值班员8人;
4、综合部一般管理人员、司机10人;
5、各分厂事务员4人;
6、计划物资部一般管理人员8人;
7、生技部热力试验人员3人;
8、财务部一般管理人员3人;
9、其他人员。
54
5.4.24无违章竞赛奖惩:
5.4.24.1奖惩范围:自备电厂所属全体员工。
5.4.24.2奖惩方式:半年兑现一次,以奖金形式发放或扣罚。
(1)月度无违章单位人员人均奖励工资总额的12%左右。
(2)自备电厂所属单位每半年实现无违章单位者,单位人员人均奖励20元。奖励单位正职1000元,奖励单位副职500元。
(3)发生一人次违反《反违章禁令》行为,取消违章人员当月无违章竞赛奖。
(4)发生二人次违反“反违章禁令”行为,取消违章人员及正、副班长当月无违章竞赛奖。
(5)发生三人次违反“反违章禁令”行为,取消班组当月无违章竞赛奖。
(6)发生四人次违反“反违章禁令”行为,取消分场专业当月无违章竞赛奖。
(7)发生五人次违反“反违章禁令”行为,部门主管下岗一个月。
(8)电厂所属单位每半年没有实现无违章单位者,单位人员人均考核20元,考核单位正职1000元,考核单位副职500元。
(9)自备电厂所属的各分场以及班组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10)根据蒙东集团关于检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归属文件,自备电厂将参照本细则对检修公司进行每半年一次性奖惩。
6支持性文件和图表
6.1支持性文件
6.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6.1.2 《中电投蒙东集团公司发电事业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规定》
6.1.3 《中电投蒙东集团公司发电事业部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6.1.4 《中电投蒙东集团公司发电事业部安全生产工作规则实施细则》
6.2图表
6.2.1制度执行情况反馈意见表(见附件一)
某公司奖惩实施细则:考核奖惩实施细则模板
| 适配人群 | 部门负责人,总经办人员,信息员 | 使用场景 | 绩效考核,违规处置,年度评优 |
|---|---|---|---|
| 制定目的 | 怕大家干活不认真,出错丢东西,影响公司正常运转。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公司员工,办公区、生产区,日常干活的事儿。 | ||
| 职责分工 | 总经办管全局,部门负责人管自己人,总经理拍板定结果。 | ||
| 管理要求 | 不准聊天干私活,不准擅离岗位,不准带危险品进公司,发现隐患马上报。 | ||
| 监督与检查 | 总经办查落实,部门负责人盯着,警告三次扣年终奖,通报两次就辞退,查实问题要赔钱。 | ||
考核奖惩实施细则【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严明工作纪律,做到奖惩分明,增强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员工的奖惩实行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员工的奖惩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总经办是公司员工奖惩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员工奖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对有争议的奖惩决定进行裁决。
第五条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员工奖惩工作的管理。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对各类奖惩决定进行审批,并拥有最终裁决权。
第三章 奖励管理
第七条 公司设立如下的奖励种类:
1.通报表扬;
2.奖金奖励;
3.提薪升级。
第八条 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通报表扬:
1.品德端正,工作努力;
2.维护公司利益,为公司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发生,减少经济损失有功的;
3.一贯忠于职守,工作积极负责,廉洁奉公;
4. 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采纳;
5.有其他功绩,足为其他员工楷模。
第九条 有以下表现的员工,应给予奖金奖励;
1.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
2.质量优、效率高,不讨价还价,任劳任怨,竭尽所能达成任务,全年无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3.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
4.节约资金,节俭费用,事迹突出;
5.领导有方,带领员工良好完成各项任务;
6.为公司揽取大量营业额并创造了一定利润的;
7.通过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对提高公司经济、生产效益做出显著贡献的;
8.其他对公司作出贡献,公司经理办公会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十条 员工有以下表现的给予提薪升级:
1. 连续数次对公司发展提出重大建议为公司采纳,并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的;
2. 积极做好本职工作,连续3年成绩突出受到公司表彰的;
3. 有其他突出贡献,公司总经理认为该给予提薪升级的。
第十一条 奖励的工作流程:
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部门提名;
2.总经办审核;
3.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
4. 总经理审批;
5.总经办实施、下发《奖惩通知单》(受奖当事人)并负责归档。
第四章 惩处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以下处分种类,视情节轻重使用:
1.警告;
2.通告批评(经济处罚);
3.降薪降职;
4. 辞退。
第十三条 员工有以下行为的,给以警告处分:
1.在工作时间聊天、嬉戏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者;
3.因过失以至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4.妨碍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工作的;
5.无故不参加公司安排的培训课程;
6.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员指挥;
7.浪费公物情节轻微;
8.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
9.遗失员工证或未按通知要求穿戴整洁工作服;
10.出入公司不遵守规定或携带物品出入公司区域而拒绝保安询问检查或管理人员查询者;
11.破坏公司工作、生产场所环境卫生。
第十四条 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以通告批评(经济处罚):
1.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的;
2.因疏忽导致公司办公设备或物品材料不能正常工作或伤及他人的;
3.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害他人工作的;
4.携带危险品进入公司的;
5.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非分利益;
6.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
7.在工作时间内躺卧、睡觉屡教不改者。
第十五条 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以降薪降职: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完成工作任务的;
3.擅离职守,导致事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
4.泄露公司秘密的;
5.违反公司规定带进出物品;
6.遗失重要文件、机件、物件或工具;
7.撕毁公文或公共文件;
8.擅自变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的;
9.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的;
10.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的;
11.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
12.造谣生事,散播谣言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
第十六条 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以辞退处分:
1.偷窃同事或公司财物的;
2.于受聘时虚报资料,使本公司误信而遭受损害;
3.对上级或同事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
4.利用职务之便向客户索取钱物的;
5.蓄意损坏公司或他人财物的;
6.故意泄漏技术、营业之秘密,致使公司蒙受损失;
7.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工作秩序的;
8.拒不执行公司总经理、部门领导决定,干扰工作的;
9.工作不负责任,损坏设备、工具,浪费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10.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11.乱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资财,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12.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
13.盗窃、贿赂、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等尚未达到刑事处罚的;
14.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15.泄漏公司机密,把公司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户索取回扣介绍费的;
16.散布谣言,损害公司声誉的;
17.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18.无正当理由累计旷工三日,在外从事同类产品职业或不服从公司生产调度在外另谋职业的;
19.组织、煽动怠工,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挟领导,严重扰乱公司秩序;
20.在公司内有伤风化行为的;
21.经常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经教育仍屡教不改的;
22.公司调派工作时,无故拒绝接受的;
23.因行为不当,公司再无法对其信任的;
24.其他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 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员工有上述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述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按以下规定赔偿公司损失:
1.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5万元),责任人赔偿10%――50%;
2.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由总经办报公司总经理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第十九条 公司员工在发现他人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向总经办和部门主管报告。
第二十条 对员工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第二十一条 员工所受处分有异议者,应于处分决定后七日内,陈诉理由申诉,并以申诉后的核定作为公司最后之决定,当事者不得再存异议。
第二十二条 受处分的员工在处罚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公司(被辞退者除外)。
第二十三条 处分的工作流程:
1.员工举报或部门提议;
2.总经办组织调查;
3.公司副总经理及总经理讨论审批;
4.总经办下发《奖惩通知单》(受处分当事人)并负责归档;
第二十四条 员工一年之内被警告处分达3次的,年终奖只发90%,3次以上给予警告处分的,公司将予以降薪降职;员工一年之内被通告批评(处罚金额)达2次的,年终奖只发60%,超过3次(含3次)的,公司将予以辞退。
第二十五条 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受到通报批评,并给予相应经济处罚时,其部门负责人应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也应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1.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部门负责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应负一定的领导责任,承担责任的30%;
2.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部门负责人知情不予以制止,应负主要领导责任,承担责任的60%。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总经办负责制定、修订,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信息工作考核奖励办法细则【2】
为进一步建立科学合理的信息工作评价标准,鼓励各单位报送高质量信息,根据上级社及区委区政府相关考核意见,特制定本考核奖励办法细则。
一、计分标准及考核办法细则
1、向区社办公室报送的信息,简讯每条1分,要讯每条3分,专刊或调研文章6分。
2、向区社办公室报送的信息,被《柯桥区供销社简报》采用,简讯每条2分,要讯每篇5分,专刊每篇10分。
3、由区社报送区委、区政府、市供销总社采用的信息简讯每条5分,要讯每篇8分。
4、调研文章及重要专报信息被《柯桥区供销社简报》录用,每篇15分,被区委、区政府、市供销总社录用,每篇20分。
5、信息得到领导批示的,在上述分值基础上逐级予以加分,县(区)级为5分,每上一级加5分。
6、同一信息被重复采用的,按最高档分值计分;被逐级领导批示的,逐级予以计分。
7、各基层社信息工作考评列入年度责任制考核(分基本分和排名得分两块),区社各科室也要落实专人负责报送信息。每位信息员每个月至少区社办公室报送信息一则,区社办公室每季度在《柯桥区供销社简报》上通报一次来稿、采用情况及计分结果。
8、年终根据各基层社、各科室累计得分结果排定名次,评选先进并通报表彰;同时,信息得分和现金奖励挂钩。
二、其他
1、实行紧急突发信息瞒报、漏报一票否决制。严格按照区委、区政府有关规定要求加强紧急突发信息的报送,凡瞒报、漏报一次符合上报标准的紧急突发信息,取消该单位当年评先进资格;凡迟报、错报一次的扣20分,两次的取消当年评先进资格。
2、在及时报送信息的同时,积极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宣传稿件被新闻媒体录用的,按信息录用级别标准计分。
3、本办法考核与奖励的信息指由区社办公室渠道上报信息。
4、本办法自201*年1月起试行。
5、本办法由区社办公室负责解释。
某公司奖惩实施细则:客运站职工奖惩实施细则
| 适配人群 | 站务员,检票员,安检员 | 使用场景 | 客运站管理,班线运营监管,旅客服务保障 |
|---|---|---|---|
| 制定目的 | 怕出安全事故,怕服务不好被旅客骂,怕车站乱糟糟没人管。 | ||
| 适用范围 | 雷山汽车站所有职工,包括售票、检票、查车、打扫、管理的。 | ||
| 职责分工 | 站长带头抓安全,班组长盯现场,职工守规矩不乱来,人人要报告隐患。 | ||
| 管理要求 | 不准违规发车,不准漏检人和行李,不准不关电关窗,不准不参加安全学习。 | ||
| 监督与检查 | 值班站长每天查,安全部门每月核,扣钱扣奖金,严重就下岗待岗。 | ||
为了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质量。增加职工责任感,树立良好的雷山汽车站形象,加强车站平安建设,促进企业发展。经职工大会讨论,一致同意制定本站奖惩实施细则如下:
一、奖励方面
1、遵守企业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超额完成车站下达的生产任务的,车站应按适当比例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并可参加年度先进评比。
2、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时纠正制止,检举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或险情。表现突出的,车站应予以奖励,并报上级部门。
3、在各项活动,专项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到社会好评,因好人好事先进事迹受来信表扬的,车站应给予奖励。
二、惩罚方面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作下岗处理。
1、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发生事故的。
2、违反车站安全管理规定,违规操作,发生事故被追究责任的。
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禁毒政策的。
4、违反财务制度,收钱不给票,不如实交清票款,有挪用公款行为的。
5、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作待岗学习3个月处理,待岗学习期间只发生活费300元。
1、违反站务作业,发现违规车辆出站的。
2、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离岗、旷工,消极怠工,连续三个月末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3、违反车站创建文明窗口规定、服务态度粗暴,旅客来信举报,被新闻单位、媒休曝光的。
4、有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法》被拘留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全年年终奖金和年终评比。
1、有违反第(一)、(二)其中一项的。
2、有违反国家政策受党政处分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当月奖金。
1、当月末完成生产任务的。
2、当月有违反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规定一次的。
3、当月病假7天、事假3天、旷工一天以上的(包括“本数”)。同时扣发缺勤工资。
4、迟到、早退、脱离岗位达3次以上的(包括“本数”)。
5、发生服务质量投诉责任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6、不按“十不准”规定报班、调派发车的。
7、不按“六不准”规定放行出站的。末亲自上车检查,清点人数的,2次以上的(包括“本数”)。
8、售票、验票有超员发车的。
9、违反车场管理规定,车场秩序混乱,发生堵车事件的。
10、属于下岗、待岗期间的。
11、无故不参加车站安全学习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当月效益工资的50%。
1、无故不参加车站会议[安全学习会缺席按第(四)规定处理]、大扫除以及组织活动的。
2、当月无故不着站服、佩带上岗证3次以上的(包括“本数”)。
3、当月迟到、早退、离岗、脱岗两次的。
4、不认真把关检票、放任旅客进出的,不认真检查旅客行包,造成“人、行包”漏检3次以上的(包括“本数”)。
5、对车站范围喊客、拉客行为视而不见,不予制止,造成不良影响的。
6、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基础档案,抽查有不合格的。
7、不严格按照站务操作规范作业,记录资料不规范,不完整的。
8、不按规程使用办公机器、设备,造成损坏或不能正常运行的。
9、后场管理未按规定进行开包检查,登记的。
10、下班不关电炉、不关门窗、不关空调的。
11、职工内部在车站公共场所发生吵架、斗殴的。
12、未曾做到随脏随扫,脏、乱、差被整改的。
13、查车时未亲自上车清点检查的。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当月效益工资的20%。
1、不严格把关,检票进站台,放任旅客进出,造成人、行包漏检2次以上的。
2、当月发生迟到、早退、离、脱岗一次的。
3、上班时间吃零食、干私活、带宠物、带小孩、聚集聊天的。
4、售票、检票、开单、结算发生差错两次以上的。
5、当月无故不着站服,不配戴上岗证2次的。一次的按罚款20元处理。
6、下班时不关灯,关电、关火的。
7、有意浪费车站水、电及办公用品的。
三、本细则以外的违规行为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细则自____年1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