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报告现场处理程序
| 适配人群 | 班组长,车间安全员,一线带班人员 | 使用场景 | 生产事故处置,班组级应急响应,现场证据保全 |
|---|---|---|---|
| 制定目的 | 怕出事没人报、报得晚、现场被乱动,影响查清楚咋回事。 | ||
| 适用范围 | 所有班组和班组长,管着的生产现场和事故现场。 | ||
| 职责分工 | 班长要马上报、保现场、记清楚;车间领导和安全部收报、启动预案;大家都要配合调查。 | ||
| 管理要求 | 立刻上报五点内容;重大事故马上叫上级开预案;动东西前先标、拍、画、写、存好证据。 | ||
| 监督与检查 | 安全部查报没报、报全没;车间盯现场保没保;漏报瞒报就罚,严重了要坐牢;每月班组会核对执行情况。 | ||
1、班组在生产中一旦发生事故,班长要在第一时间向车间领导、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报告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及事故现场情况等;
(2)事故简要经过及造成的后果;
(3)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措施及控制情况;
(5)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2、发生重大事故,要即时请求上级启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不得延误应急救援时机。
3、班组长应当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以及有关证据。因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记,拍照或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和物证
4、班组长隐瞒事故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给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造成困难、阻力的,将从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5、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事故报告现场处理程序:伤亡
| 适配人群 | 班组长,安全员,厂(坑)长 | 使用场景 | 工伤事故处置,生产现场急救,事故现场保护 |
|---|---|---|---|
| 制定目的 | 怕出人命,怕事故瞒着不报,怕处理乱来。 | ||
| 适用范围 | 公司里干活的职工,所有生产地方。 | ||
| 职责分工 | 职工自己出事要马上说,班组长得盯紧,厂长坑长要管轻伤,公司安环和综合办一起查重伤死亡。 | ||
| 管理要求 | 出事立刻报,现场不能乱动,先救人保命,重伤死亡必须组队调查。 | ||
| 监督与检查 | 综合办和安环保卫办盯着看,漏报迟报要挨批,查不清要重来,处理意见得签字留底,谁不按这做就找谁问话。 | ||
为了及时报告、调查、统计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根据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1、本文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生产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2、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统计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3、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和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上级报告。轻伤事故报至厂长、坑长、调查清楚后,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经理及综合管理办,重伤和残废事故,厂(坑)长及时上报公司主管经理及安环保卫办,由公司负责向上级主管和其它有关部门报告。
4、发生重伤及死亡事故的单位应负责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及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5、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由事故单位、综合管理办、安环保卫办会同上级主管领导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事故报告现场处理程序:
| 适配人群 | 项目经理,安全主管,分包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施工事故处置,险肇事件响应,工伤认定申报 |
|---|---|---|---|
| 制定目的 | 怕出事没人管,怕小事故变大事故,怕报告乱七八糟查不清原因。 | ||
| 适用范围 | 公司所有工地、施工人员、分包队伍、项目经理、安全员。 | ||
| 职责分工 | 项目经理要第一时间到场救人报信;安全员负责调查写报告;质量安全部管全过程;人事部办工伤待遇。 | ||
| 管理要求 | 出事马上报、现场不能动、四小时填快报表、轻伤48小时结案、重伤死亡立刻组调查组。 | ||
| 监督与检查 | 公司安全部盯着看,不报迟报乱报要罚钱扣工资,严重就处分,现场没批清场算违规,停产整顿不批不能复工。 | ||
1、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细则规定了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事故发生后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施工(生产)过程中,各类安全伤亡事故、险肇事故的调查、处理。
2、职责
2.1公司质量安全管理部负责对各类安全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实施管理。
2.2劳动人事部负责公司员工因工伤亡工伤待遇、保险事宜的管理。
3、管理程序
3.1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3.1.1轻伤事故。(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d的失能伤害)
3.1.2重任事故。(指相当于规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d的失能伤害)
3.1.3死亡事故。分为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伤亡1-2人的事故);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3.2重大险肇事故
3.2.1重大险肇事故:是指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对职工、市民的安全造成严重影响和对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3.3事故报告
3.3.1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工程项目经理。
3.3.2项目经理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要迅速赶到事故现场,指挥抢救受伤人员,对受伤者的伤害部位做出判断,有选择地送专业医院抢救,同时向直接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分包工程项目经理应同时向总包商报告。
3.3.3交叉施工的工程项目,在主要责任分不清的情况下,各自上报直接上级主管部门。
3.3.4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部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均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3.3.5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
2)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害程度、伤亡者姓名及环境状况;
3)事故现场采取的控制措施;
4)报告人姓名、工地电话。
3.3.6发生伤亡事故后,应在四小时内填写《事故快报表》报公司安全主管部门。
3.4事故调查
3.4.1轻伤事故由项目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结果48小时内报公司安全主管部门,由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批准结案。
3.4.2重伤、死亡事故发生后,项目管理部(分公司)应立即会同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死亡事故的应积极配合政府和上级调查组的调查工作。
3.4.3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
2)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4.4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3.4.5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伤亡人员情况、经济损失情况。
3.4.6确定事故性质、事故责任者;
3.4.7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
3.4.8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并将医院诊断书等有关调查资料附后,报上级事故调查组。
3.4.9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现场,必须经过相应组织的批准方可进行清理:
3.4.10轻伤事故现场的清理,由项目经理批准;
3.4.11重伤事故现场的清理,由公司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3.4.12重大伤亡、特大伤亡事故现场的清理,由政府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批准。
3.5事故处理
3.5.1基层单位、分包商发生伤亡事故后,应主动接受上级安全主管部门的处理。
3.5.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安全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5.3对发生伤亡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阻挠、干扰调查组正常工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5.4施工现场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后,应视情节严重程度和上级有关规定进行部分或全面停产整顿;
3.5.7轻伤事故发生事故的区域应停产查明原因、采取防范措施后,由宣布部分或全部停产整顿的部门负责人批准复工。
3.5.8重伤、死亡事故,由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和上级政府决定进行部分或全面停产整顿。待原因查清、采取防范措施后,由宣布部门或全面停产的部门负责人批准复工。
3.6经济处罚额度
3.6.1轻伤事故,罚基层单位相关人员总计1000~2500元。其中罚基层单位责任领导和主管领导各200~500元。
3.6.2发生1~2人重伤事故,罚基层单位相关人员总计2500~5000元。其中罚基层单位责任领导和主管领导各500~1000元。
3.6.3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罚基层单位相关人员总计5000~20000元。其中罚基层单位责任领导和主管领导各1000~4000元,并由公司质量安全管理部报请公司领导班子进行行政处分。
3.6.4特大伤亡事故,罚基层单位相关人员总计20000~100000元。其中罚基层单位责任领导和主管领导各4000~20000元,并由公司质量安全管理部报请公司领导班子进行行政处分。
3.6.5对于发生安全生产、管线和文明施工事故的处罚,具体按《上海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质量、安全、文明工地考核奖罚管理办法》执行。
3.7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
3.7.1轻伤、重伤因工负伤人员的工伤认定,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的30日内,由所属基层单位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向公司注册地劳动保障部门有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有关基层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应依法给予办理。
3.7.2轻伤、重伤因工负伤人员的工伤认定,由于各种原因单位在30日内未予办理申请手续的,应由本人或家属一年之内,向公司注册地劳动保障部门有关部门按出工伤认定申请。
3.7.3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3.8事故统计
3.8.1伤害等级的确定要以医院诊断结果为依据,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执行。
3.8.2项目管理部(分公司)逐月填写《伤亡事故月报表》,报公司安全主管部门。
事故报告现场处理程序:酒店
| 适配人群 | 酒店安全员,人力资源专员,部门主管 | 使用场景 | 酒店工伤处置,前台事故响应,客房维修事故 |
|---|---|---|---|
| 制定目的 | 酒店里有人受伤了,得马上搞清楚咋回事,不然以后还会出事。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在酒店上班的员工,不管干啥活儿,只要受伤都得按这流程来。 | ||
| 职责分工 | 安全员要写报告,人力部帮着查信息,受伤员工得配合说清楚、签名字。 | ||
| 管理要求 | 24小时内写完报告,填全13项内容,画人体图标伤处,找医生开证明。 | ||
| 监督与检查 | 主管盯着看报告写没写完、对不对。漏写少写要重做,拖过24小时得说明原因。 | ||
安全人员在进行初步调查后,应在事故发生的二十四小时以内,及时、完整、详尽地写出事故报告,事故报告表中所需要填写的项目内容如下:
1.酒店名称。
2.受伤人的证件号码。
3.雇员的姓名(全称),婚姻状况,性别以及其他有关的详细情况,如果有些情况不了解,请与人力资源部联系以获取较为详尽的资料。
4.确认事故是否发生在酒店里。还应确知应向何人报告事故情况,此人任何职。确认事故发生地点。到底发生了什么事。让雇员描述当时的情景,如果不危险,让雇员演示一遍事故发生经过。
5.勿忘对雇员的态度和特点做记录。如…此人是一个喜欢喳喳呼呼的人或在叙述一件事时喜欢夸大其辞的人。
6.记录完毕后,按事故发生的顺序读给雇员听,然后请他签上姓名和日期。签名应以正常字体来进行。
7.记录身体受伤部位并在人体图上标出来。
8.确定受伤人是否需要休班并记录结果。
9.如果受伤人需要休班或需要进行医务治疗,应记录到场医生姓名以及诊断情况。
10.是否此事属于耗时事故还是经过治疗不需浪费工时的受伤案。
11.从医生处获取一份证明或医疗诊断书的复印件。
12.确定事故发生的真实原因并如实记录。
13.提出合理建议,以杜绝此类事故的再发生。
事故报告现场处理程序:船舶水上生产
| 适配人群 | 渔船事故调查员,渔政执法员,船籍港监管员 | 使用场景 | 渔船碰撞处置,远洋作业事故,渔港水域事故 |
|---|---|---|---|
| 制定目的 | 渔船出事越来越多,人命和船老出问题,得赶紧管起来。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在咱国家登记的渔船,还有渔港里头的船和设施。 | ||
| 职责分工 | 部里管大事故,省里管重大,市里管较大,县里管一般,层层有人盯。 | ||
| 管理要求 | 出事马上报,不能拖不能瞒,24小时有人守着电话,该检验的赶紧检。 | ||
| 监督与检查 | 谁不按时报就查谁,上级会抽查下级报没报准,漏报瞒报要挨罚,还要追责。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防止和减少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下列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注册的渔业船舶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
渔业船舶与非渔业船舶之间在渔港水域外发生碰撞等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二)船舶、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 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四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本辖区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 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各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及时、准确报告事故,查清事故经过与损失,分析事故原因,确认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或干涉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或机构举报。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八条 发生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后,船舶、设施当事人或其他知晓事故发生的人员应当立即向第一到达港和船籍港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报告。报告内容:
(一)船舶或设施名称、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水域情况;
(三)船舶或设施的损坏程度、人员伤亡情况;
(四)船舶救生、通讯设备的配备情况及救助要求;
(五)碰撞事故还应包括当事各方的船名号、航向、航速和船舶特征等。
第九条 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接到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核实情况,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按下列规定及时报告事故情况: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农业部。其中,沿海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通过相关海区渔政局上报农业部。农业部接到报告后,应按有关要求报告国务院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抄报农业部,沿海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还应同时抄报相关海区渔政局;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地(市)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地(市)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抄报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
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应在首次接报后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逐级上报时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同时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非本地管辖渔业船舶发生的事故应通报该船船籍港渔船事故调查机关,由其逐级上报。必要时,有关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可以越级或跨区上报。
第十条 远洋渔业船舶发生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由船舶所属、代理或租赁企业向其所属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报告,并由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向农业部报告。中央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发生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由中央企业直接报农业部。
第十一条 各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报告事故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接报事故时间;
(二)当事船舶概况及救生、通讯设备配备情况;
(三)事发时间、地点;
(四)事故原因及简要经过;
(五)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包括失踪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六)已采取的措施;
(七)需要上级部门协调的事项;
(八)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二条 因情况紧急或短时间内难以掌握事故详细情况时,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首先报告事故主要情况或已掌握的情况,其他情况待核实后及时补报或续报。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及时上报全面情况。
第十三条 发生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后,船舶、设施当事人除应按本规则第八条的规定立即提交简要报告外,还应当及时向第一到达港和船籍港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提交《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书》和必要的文书资料,以供相关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渔业船舶在渔港水域外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在到达第一到达港后48小时内提交;船舶、设施在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提交。
第十四条 《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船舶、设施概况和主要性能数据;
(二)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船长及驾驶值班人员、轮机长及轮机值班人员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三)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四)事故发生时的气象、水域情况;
(五)事故发生详细经过(碰撞事故应附相对运动示意图);
(六)受损情况(附船舶、设施受损部位简图),在规定时间内难以查清的,经检验后应补报;
(七)已采取的措施和效果;
(八)船舶、设施沉没的,应说明沉没位置;
(九)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报告事故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十六条 各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当建立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
第十七条 因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致使船舶、设施发生损坏的,船舶、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或相关机构申请检验或鉴定,并将检验和鉴定报告副本送交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备案。
检验、鉴定费用由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事故属共同责任的,检验、鉴定费用由事故各方按调解协议、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执行。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八条 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按以下类型调查:
(一)碰撞,指船舶与船舶或船舶与排筏、水上浮动装置发生碰撞造成船舶损坏、沉没及人员伤亡,以及船舶航行产生的浪涌致使他船损坏、沉没及人员伤亡;
(二)风损,指船舶因风力造成损坏、沉没及人员伤亡;
(三)触损,指船舶触碰岸壁、码头、航标、桥墩、钻井平台等水上固定物和沉船、木桩、渔栅、潜堤等水下障碍物,以及船舶触碰礁石或搁置在礁石、浅滩上,造成船舶损坏、沉没及人员伤亡;
(四)自沉,指船舶因超载、装载不当、船体漏水等原因或不明原因,造成船舶沉没及人员伤亡;
(五)火灾,指船舶因非自然因素失火或爆炸,造成船舶损坏、沉没及人员伤亡;
(六)机械损伤,指影响适航性能的船舶机件或重要属具的损坏、灭失,以及操作和使用机械或网具等生产设备时造成的人员伤亡;
(七)触电,指船上人员不慎接触电流导致伤亡;
(八)急性工业中毒,指船上人员身体因接触生产中所使用或产生的有毒物质,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人员立即中断工作;
(九)溺水,指船上人员不慎落入水中导致伤亡;
(十)网具损毁,指因人为外力造成的网具损坏或灭失;
(十一)其他,以上类型以外的引起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各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按相关职责参与调查,并按以下规定组织行业调查:
(一)特别重大事故由农业部调查,相关海区渔政局协助;
(二)重大事故由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
(三)较大事故由市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
(四)一般事故由县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
上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对下级调查权限内的事故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渔业船舶在渔港水域外发生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由船籍港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第一到达港与船籍港不一致的,船籍港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可委托第一到达港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不同船籍港渔业船舶间发生的事故由其共同上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也可由其共同上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指定的有关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
船舶、设施在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由当地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
第二十一条 远洋渔业船舶发生水上生产安全事故,除特别重大事故外,其他等级事故由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中央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按相关规定组织调查,调查报告应及时通报农业部。
在入渔国注册并悬挂该国国旗的远洋渔业船舶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由入渔国相关部门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由远洋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或代理、租赁该船的企业所在地的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上报农业部。
第二十二条 渔业船舶与外籍渔业船舶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由农业部或由其指定相关海区渔政局调查,当事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予以协助。
第二十三条 根据调查需要,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有权开展以下工作:
(一)调查、询问有关人员;
(二)要求被调查人员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
(三)要求当事人提供航海日志、轮机日志、报务日志、海图、船舶资料、航行设备仪器的性能以及其它必要的文书资料;
(四)检查船舶、船员等有关证书,核实事故发生前船舶的适航状况;
(五)核实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六)勘察事故现场,搜集有关物证;
(七)使用录音、照相、录像等设备及法律允许的其他手段开展调查。
第二十四条 在执行调查任务时,应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共同参与,并向被调查人员出示证件。
事故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在接受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应随时接受事故调查人员的询问,如实陈述事故的有关情节,并提供真实的文书资料。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因调查需要,可责令当事船舶驶抵指定地点。除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外,当事船舶未经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同意不得驶离指定地点。
第二十六条 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自接到《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做出《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
特殊情况下,经上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批准,可适当延长事故调查报告提交期限,但延长期最多不得超过60日。
检验或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七条 《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二)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气象、水域、损失等情况;
(四)事故发生原因、类型和性质;
(五)当事各方责任;
(六)救助及善后处理情况;
(七)防范事故整改措施;
(八)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人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授权,事故调查人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按要求将《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等有关材料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并报上一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备案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调查非本船籍港渔业船舶事故应将《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通报当事船舶船籍港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渔港水域内非渔业船舶事故,应将《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第三十条 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材料由负责调查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按规定归档保存。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船员、所有人和经营人,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规,按照事故性质和情节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对非渔业船舶船员、所有人和经营人及渔业船舶外籍船员,还可将有关情况通报其主管机关或所属国家(地区)的主管机关。
第三十二条 对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需追究其行政责任的,由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提交其主管机关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根据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可责令有关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限期整改,加强对所属船舶、设施的安全管理,对拒不整改或限期内达不到整改要求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根据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做出相应处罚。
第五章 调 解
第三十四条 对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向渔船事故调查机关申请调解。调解由当事人各方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负责事故调查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要求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附经济赔偿担保证明文件。
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不得再申请调解。
第三十五条 调解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各方应共同签署《调解协议书》,经渔船事故调查机关签章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调解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及职务;
(三)纠纷主要事实;
(四)当事人责任;
(五)协议内容;
(六)调解费的承担;
(七)履行调解协议的基础。
第三十八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各方应当主动履行。达成协议后当事人翻悔的或逾期不履行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三十九条 已向渔船事故调查机关申请调解的民事纠纷,当事人中途不愿调解的,应递交撤销调解的书面申请。
第四十条 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自收到调解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未能使当事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可宣布调解不成。
第四十一条 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申请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解,应缴纳调解费,收费标准按农业部会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的标准执行。调解产生的交通费、通信费、差旅费和其他相关费用按实纳入事故调查处理费内,由事故当事人缴纳。
经调解签署协议书的,调解费用按责任比例或约定数额分摊;调解不成的,由当事各方平均分摊;调解过程中,当事人要求撤销调解的,由申请撤销方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经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核实的以下情况,不属于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应认定为渔业船舶自然灾害事故:
(一)准许航行作业区为沿海航区(ⅲ类)的渔业船舶遭遇8级以上风力袭击造成的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
(二)准许航行作业区为近海航区(ⅱ类)的渔业船舶遭遇10级以上风力袭击造成的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
(三)准许航行作业区为远海航区(ⅰ类)的渔业船舶遭遇12级以上风力袭击造成的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
(四)因龙卷风、海啸(海啸ⅱ级预警标准以上)、海冰(海冰预警标准以上)造成的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
(五)因雷击引起的渔业船舶火灾、爆炸或人员伤亡;
(六)渔业船舶在港口、锚地遇到超过港口规定避风等级的风力、ⅱ级警报标准以上风暴潮、ⅱ级警报标准以上海浪,造成的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
(七)由气象机构或海洋气象机构证明或有关主管机关认定的其他自然灾害事故。
第四十四条 在能够预见自然灾害发生或能够防范自然灾害不良后果的情况下,因防范应对措施不落实,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后,应认定为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十五条 因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的水域环境污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实施办法,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12月2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同时废止。
事故报告现场处理程序:生产
| 适配人群 | 煤矿安全分管领导,下属煤矿企业负责人,事故调查组成员 | 使用场景 | 矿山事故处置,重伤事故调查,死亡事故上报 |
|---|---|---|---|
| 制定目的 | 怕事故老重复发生,怕查不清原因,怕大家没被教育到,怕没防住下一次,怕责任人没被处理。 | ||
| 适用范围 | 集团所有矿山单位,所有生产活动,所有伤亡和损失事故。 | ||
| 职责分工 | 值班员马上报,领导立刻去现场,安全部门牵头查,技术财务部门要配合,谁管哪块谁负责到底。 | ||
| 管理要求 | 出事马上启动预案,保护现场不乱动,1小时内必须上报,补报新情况,记录标记现场东西。 | ||
| 监督与检查 | 安全部门盯着查,领导随时抽查,漏报迟报要罚钱,不配合调查扣奖金,瞒报谎报翻倍罚。 |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严肃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全面落实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的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原则,有效防范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上级有关制度、办法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
第四条事故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
第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事故调查处理的牵头部门,技术、财务、办公室等部门应当参与。各部门必须严格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时,有关单位必须积极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应坚持追究当事者责任与追究管理者责任并重和初次从轻、多次从重的原则。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依规进行的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部、总经理办公室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值班人员应当立即通过调度室逐级向上报告;、安全生产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值班领导和安全分管领导等相关人员汇报,然后根据事故应急处理程序向公司其它领导汇报,并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
情况紧急时,下属煤矿企业调度室调度员或值班人员可以直接向(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人或(集团)公司安全分管领导汇报。
第十条下属煤矿企业调度室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贵州煤监局所属分局和事故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情况紧急时,下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安全分管领导可以直接向贵州煤监局所属分局、事故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贵州煤监局领导报告。
第十一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二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四条各级相关管理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助事故单位负责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或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和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和物证。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六条死亡事故原则上由下属煤矿企业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委托组织调查的,由受委托单位组织进行事故调查。
重伤事故、3人以上群体轻伤事故、重大非伤亡事故(如斜坡跑车事故、大巷运输事故、井下火灾事故、放炮事故及其它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事故等)原则上由下属煤矿企业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要求亲自组织调查的除外)。
第十七条由下属煤矿企业自行组织调查的事故或由(集团)公司委托下属煤矿企业组织调查的事故,(集团)公司认为其调查处理意见不妥的,(集团)公司可以重新组织调查。
第十八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专业、精简、高效原则。
事故调查组原则上由安全、生产、技术、财务、办公室等部门人员组成。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安全分管领导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事故责任的调查重点是:现场操作者的责任;现场管理者的责任;各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责任;事故发生前到过事故发生地点的各级管理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其它方面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及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经确认后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调查组成立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集团)公司分管安全领导同意,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教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集团)公司分管安全领导审阅认可后,事故调查工作方告结束。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有关资料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归档保存。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二十九条由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自事故调查结束之日起15日内,事故单位以正式文件向(集团)公司或下属煤矿企业报告事故处理意见,由(集团)公司或下属煤矿企业进行批复;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的事故,自事故调查结束之日起10日内,由(集团)公司做出正式书面处理决定;由下属煤矿企业自行组织调查的事故,自事故调查结束之日起8日内,下属煤矿企业必须做出正式书面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事故单位接到批复后,应当严格按照批复意见,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移交当地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分析和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接受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生产技术部门以及员工的监督。
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生产技术部门必须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事故发生后1个月内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向(集团)公司所属相关单位进行通报,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处罚
第三十三条 事故处罚决定由组织事故调查或授权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负责做出。负责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要求事故单位上报处罚意见的,事故单位必须上报。
第三十四条 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做出处罚决定的,遵照其决定执行;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没有做出处罚决定的,依照(集团)公司的处罚决定执行。以上两级均没有处罚决定的,依照下属煤矿企业处罚决定执行。
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集团)公司、下属煤矿企业均做出了处罚决定的,不重复处罚,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发生死亡事故并违反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严格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违反(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的,按照(集团)公司《安全奖惩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发生重伤及以下事故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二、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三、事故单位有关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四、各级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导致事故发生的,处以300~500元的罚款。
五、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
(一)、事故调查组组长未认真履行职责的;
(二)、不按时提交事故报告的;
(三)、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存在重大疏漏的;
(四)、索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修改解释权属(集团)公司。
事故报告现场处理程序:煤矿事故报告和处理
| 适配人群 | 班组长,调度员,安全矿长 | 使用场景 | 井下作业,采掘生产,机电检修 |
|---|---|---|---|
| 制定目的 | 怕事故报不及时,小问题拖成大麻烦。 | ||
| 适用范围 | 全矿所有班组、调度室、各级领导和相关单位。 | ||
| 职责分工 | 班组长发现马上报,调度员收报转报,领导带队查原因、定处理。 | ||
| 管理要求 | 重伤必须立刻报调度室和矿领导;影响生产2小时以上就得马上说;大小事故都要留记录。 | ||
| 监督与检查 | 调度室盯上报时间,队部查是否漏报,没按时报的要重新学习流程,再错就调岗学规矩。 | ||
按照事故类别及危害程度,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内容逐级上报,另外日常发生的一般非伤亡事故,也要上报。发生事故,要按照事故汇报程序逐级向上汇报。
a、重伤事故必须按要求及时汇报调度室、矿领导及队部。
b、各类非伤亡事故汇报
1、各班组凡发生影响安全生产2小时以上的非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汇报。
2、三级及以下一般非伤亡事故,由调度值班领导、调度主任负责组织相关人员排查分析,并做好详细记录。
3、二级及以上重大非伤亡事故,调度室接到汇报后,立即汇报当日值班领导、安全矿长、调度主任、生产矿长,汇报清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危害情况。其中二级非伤亡事故由分管矿长主持,调度室组织,有关单位负责人进行抢险排查,现场勘察和事故分析,并在2日内将事故分析追查处理结果上报集团公司,一级非伤亡事故由集团公司分管副总和安全副总经理主持,当日值班长和相关业务处室参加及矿、科、队带领共同进行抢险排查,现场勘察和事故分析。
事故报告现场处理程序:加气站
| 适配人群 | 班组长,单位负责人,应急办人员 | 使用场景 | 事故应急响应,火灾现场处置,人员受伤施救 |
|---|---|---|---|
| 制定目的 | 怕出事没人报、报得慢、报不清楚,耽误救命和抢修。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干活的人、所有车间和办公区、所有设备和现场。 | ||
| 职责分工 | 当事人马上喊人,班组长接报就跑,负责人盯紧上报,安全部门随时待命。 | ||
| 管理要求 | 出事立刻打电话,119、120、110该打就打,现场别乱动,伤员先护着。 | ||
| 监督与检查 | 班组长每天问一遍流程熟不熟,安全部抽查记录,漏报迟报要重讲三遍,再犯写检查。 | ||
发现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或发行人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紧急情况要报警,并按预案规定逐级向上报告,紧急情况要报警。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按预案向上级报告。报告遵循的原则和内容如下:
一、报告应遵循的原则
1、任何突发事件,不论大小,都应报告;
2、发生事故单位负责人应立即向上一级领导和应急办公室报告;
3、当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拨打火警电话119;
4、如有人员伤害,应保护好现场并迅速组织人员施救,情况危及可拨打医院急救电话120;
5、如需地方协助,还可拨打110和地方应急联动单位电话。
二、报告事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和相关介质;
3、事故状况;
4、人员受伤程度和现场情况;
5、受损程度。
三、事故一般的处理流程
事故
报告班组负责人,组织
报告单位应急办公室
报告主管领导及安全部门负
报告应急领导
报告地方政府部门
报告地方救援
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领导启动相应预案
组织现场
事态控
启动相应救援
启动相应预案
注:报警联动110;医疗救护120;消防119
事故报告现场处理程序:工程
| 适配人群 | 基建安全员,施工监理人员,安监部主管 | 使用场景 | 基建施工,热电机组建设,生产区域异常 |
|---|---|---|---|
| 制定目的 | 怕事故消息传太慢,领导没法马上处理。怕小事故变大,伤人赔钱还影响工程进度。想早点知道出啥事,好抢时间救人修设备。 | ||
| 适用范围 | 只管*******热电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里发生的各种事故。包括人受伤、设备坏了、着火、中毒、车祸这些。 | ||
| 职责分工 | 基建副总盯着大家照做。安监部领导天天查记录、看分析、找问题。每个员工发现事故必须马上报,不能拖也不能瞒。 | ||
| 管理要求 | 15分钟内电话快报。写清楚谁、啥时候、在哪、伤了没、损失多少、干了啥。现场能救人的先救人,能保护的别乱动。填表要准时交上去。 | ||
| 监督与检查 | 安监部每月查报表,每季度填评价表。基建副总签字确认周报月报。漏报迟报要被点名,表格错太多得重做。查出来不改的,负责人要被问话。 | ||
1目的
为确保*******热电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的事故信息及时报送,以便决策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避免扩大和蔓延;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上级或有关单位通报事故情况,制订本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热电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的安全事故报告的管理。事故类型包括:人身事故、设备事故、电网事故、健康和环保事故、交通、火灾等。
2 引用标准及相关子系统
3.1 引用标准
3.1.1 《中国*******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____年版)》;
3.1.2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标准暂行规定》;
3.1.3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3.1.4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3.1.5 《*******热电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规定》;
3.1.6 《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试行办法》;
3.1.7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3.2 相关子系统
3.2.1 安健环管理;
3.2.2 档案管理;
3.2.3 基建与生产接口管理;
3.2.4 纠偏与控制;
3.2.5 评估及改进管理。
4 专业术语定义
4.1 生产区域:参与*******工程发电生产工艺流程的设备所在的区域,包括厂界围墙以内厂区和厂界外*******热电有限公司安监部所辖生产设施区域。
4.2 即时报告:事故发生后15分钟以内报告,为即时报告。
5 职责
5.1 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负责人
*******热电有限公司基建副总经理是本标准负责人,负责本标准的全面管理,监督*******热电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参建单位执行本标准的有效性。
5.2 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执行人
*******热电有限公司安监部主管领导是本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执行人,负责检查本部门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各类事故的记录、统计和分析以及防范措施的执行结果,收集标准存在的问题,提出改善的建议和报告。
6 执行标准
6.1 事故报告事故是每个员工的责任。需要报告的信息包括:
6.1.1 报告人姓名与联系电话
6.1.2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6.1.3 事故描述
6.1.4 事故点的具体位置
6.1.5 人员伤害情况
6.1.6 财产损失的初步估计
6.1.7 已经采取了哪些行动
6.1.8 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6.2 事故报表详见“安健环目标管理标准”中附件一“*******工程职工伤亡、火灾、设备事故月(年)报表”。
6.3 事故报告
6.3.1 发生*******热电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的各种事故或异常情况(包括设备异常、施工区域内着火、爆炸、安健环事故以及其它生产事故)时,员工应主动及时向当班负责人或现场安监人员或安监部报告;同时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适当的处置措施、人员救援措施和现场保护措施。属于交通、健康或治安方面的事故应向主管该工作的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单位安监部应即时向施工安全监理和*******项目公司安监部报告。
6.3.2 各单位发生人身轻伤事故;发生施工区域着火、爆炸和生产设备、系统承压管道、容器爆破;以及严重污染环境事故;发生3人及以上患有职业病以及治安事故或严重交通事故,事故单位安监部应立即报告施工安全监理和*******项目公司安监部。
6.3.3 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时,事故单位安监部除向施工安全监理和*******项目公司安监部报告外,还应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标准暂行规定》,向当地社保部门、当地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公司应即时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电报等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发生人身死亡事故还上报所在地电力监督机构、政府安全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
6.3.4 发生设备事故、因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电网事故,事故单位安监部除向安全监理和*******项目公司安监部报告。*******项目公司应即时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电报等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6.3.5 在事件发生后4小时内当值人员或当事人,应写出原始情况报告交事故所在部门领导,事故所在部门阅签字后连同根据事故当事人口述整理的原始书面材料一并交安监部。事故当事人口述整理的原始书面材料当事人应签字确认。
6.3.6 误操作事故、人身轻伤事故、一类设备障碍、生产区域着火爆炸、生产设备、系统承压管道、容器爆破事故、严重污染环境事故、一次发生/现3人及以上患有职业病及严重交通事故等认为具有较高风险的事故,应依据《事故调查与分析标准》,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
6.3.7 发生5人以上的轻伤事故,事故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以内安全监理和*******项目公司安监部报告。
6.4 安全周报、月报
6.4.1*******热电有限公司应及时登录“中国*******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点击“安全监察”模块中安全事故统计菜单,按照要求录入安全周报、月报内容。
6.4.2 安全周报于每周一12:00之前录入;安全月报于每月3号12:00之前录入;一类障碍以上事件简况随时录入。
6.4.3 报表要求准确、真实,由*******热电有限公司基建副总经理审查签字确认后发。
6.5 月度报告、报表
6.5.1 所有事故和一类障碍报告、报表应分别按照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统计分析系统》软件要求填写。
6.5.2 事故单位应于每月3日前将录入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统计分析系统》的事故及一类障碍报告、报表报集团公司。
7 检查、评价与反馈
标准执行人应经常检查本部门本标准执行情况规范性,每季度填写一次评价表(附录5),报标准负责人进行评价。标准负责人根据反馈情况对各部门本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决定是否升版。
标准执行人须确保所有文件持有人提供最新的修订版本。
事故报告现场处理程序:安全质量
| 适配人群 | 梁场负责人,作业队长,安质工程师 | 使用场景 | 梁场施工,制梁作业,钢筋绑扎 |
|---|---|---|---|
| 制定目的 | 怕工地出事没人管,怕同样问题老重复发生,想把事故上报和处理流程定清楚。 | ||
| 适用范围 | 中铁十三局新穆棱制梁场所有工点、部门、作业队。 | ||
| 职责分工 | 现场负责人要马上救人保现场;梁场领导要组织分析会;公司安质部收报、批复、备案。 | ||
| 管理要求 | 出事立刻抢救、保护现场;轻伤24小时报、重伤12小时报、死亡马上电话报;按“四不放过”处理。 | ||
| 监督与检查 | 梁场自己查轻伤,公司派人查重伤和死亡;没按时报、乱动现场、不写报告、不落实整改,都算瞒报;瞒报要追责。 | ||
1、总则
(1)为了规范梁场各工点(部门)、作业队安全、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工作,更好的做好安全、质量事故的预防工作,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中铁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新穆棱制梁场。
2、安全事故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2)伤亡事故按以下等级分类:
轻伤事故:一次事故中只发生人员轻伤的事故。
重伤事故: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但无死亡的事故。
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1至2人(包括伴有重伤、轻伤)的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及以上、但构不成特大的事故。
特大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界定。
急性中毒事故: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消化道或皮肤大量进入体内,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中断工作,须进行急救处理,甚至死亡的事故。
(3)施工现场发生工伤事故,现场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伤员,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及时将事故情况上报梁场。
(4)伤亡事故报告:
① 发生轻伤事故,梁场在24小时内将事故情况上报公司安质部。
② 发生重伤事故,梁场于12小时内将事故情况上报公司安质部。
③ 发生死亡及以上事故,梁场立即电话报公司安质部,并于2小时内将事故情况上报公司安质部。
(5)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工点(部门)、作业队,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经过;伤亡人数;伤亡人员自然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调查、善后组织工作及初步分析的原因等。
(6)在接到重大伤亡事故的报告后,应采取一切措施抢救伤员和机械设备、物资等财产,并及时采取一切行之有效的控制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和防止事故的再发生。
(7)发生轻伤事故,梁场负责人在三日内主持召开事故分析会,按“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及时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并于月底前报公司安质部。
(8)发生重伤事故,梁场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公司。由公司领导安排梁场或公司安全、工会、施工、劳资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于七日内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及附件报公司,由公司批复结案,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9)发生死亡事故,梁场领导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公司,并向当地劳动、公安、工会等部门报告,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
(10)发生工伤事故不得隐瞒不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隐瞒事故处理。
① 发生工伤事故后,不按规定时间上报。谎报或隐瞒不报而擅自处理者;
② 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阻碍、干扰调查工作正常进行,以及提供伪证者;
③ 事故发生后使用掩饰手段,未如实上报者;
④ 事故发生后,未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者。
3、质量事故
(1)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达不到本工程所采用的质量标准,需作返工、加固处理的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
(2)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两类:
① 直接经济损失(用于处理事故所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机械台班费,以下同)在5仟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为一般质量事故。
② 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者,为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划分为四个等级:
直接经济损失在300万元以上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者,为四级重大质量事故。
③ 直接经济损失在5仟元以下者,可视为工程质量缺点。
(3)建立工程质量事故快报制度:
① 梁场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应立即上报梁场。
② 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的一般质量事故,梁场于2日内将事故情况上报公司安质部。
③ 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质量事故,梁场于12小时内电话报公司总工程师,并于24小时内将事故情况上报公司。
④ 事故快报的内容为:工程项目名称及梁场场长(经理)姓名;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结构损坏部位和程度;初步估计经济损失;简要经过和初步原因;防止事故扩大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后续拟采取的补救措施或初步修复方案。
(4)梁场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应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减少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好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拍照或录像。
(5)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按铁道部铁建设[____]48号文件办理。
(6)发生1万元以下的一般质量事故由梁场组织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报公司安质部;发生1万元以上的质量事故,梁场协助上级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7)事故处理要按“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无纠正预防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于45天内报公司安质部,内容包括:
① 事故单位名称、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及地点;
② 结构损坏部位和程度;
③ 直接经济损失;
④ 事故等级;
⑤ 事故类别(如:违反基建程序,勘测设计错误,使用了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按图施工,不按规范、工艺施工,工艺流程不当,技术交底不清,违反操作规程,施工测量错误,工程试验错误,设备、机具故障,其他);
⑥ 事故经过及原因;
⑦ 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或意见);
⑧ 结构损坏部位处理方案及整改结果;
⑨ 今后的防范措施
⑩ 附件:结构损坏情况照片和修复情况照片,经济损失计算单,事故调查组成员姓名、职务或职称、单位(部门)。
(8)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不得隐瞒不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隐瞒事故处理。
① 发生质量事故后,不按规定时间上报。谎报或隐瞒不报而擅自处理者;
④ 有意缩小事故返工损失,降低事故等级者;
⑤ 事故发生后,未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者。
4、附则
(1)本办法由梁场安全质量部及工程部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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