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 适配人群 | 安委会成员,子集团安监负责人,事故单位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工伤事故处置,重伤事故响应,死亡事故上报 |
|---|---|---|---|
| 制定目的 | 怕事故报得慢、报不准,影响抢救和查原因。大家容易拖着不报、漏报、乱报。 | ||
| 适用范围 | 集团里所有干活的地方,所有出工伤或赔钱的事故。 | ||
| 职责分工 | 集团安委会管总,子公司和部门自己盯自己出的事,谁出事谁先报。 | ||
| 管理要求 | 出事马上喊领导,按伤情分三档报不同人,写清时间地点伤亡和怎么救的。 | ||
| 监督与检查 | 安监部门盯着报没报、报得对不对,瞒报谎报要挨批,还要追责。每天查记录,月底对账,漏一次扣分,两次通报。 | ||
1 目的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保证事故报告的及时准确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集团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3 职责
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是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各子集团(公司)、部门是安全事故报告和事故处理的责任单位。
4 事故报告
4.1 事故的报告应做到及时、准确、有序、规范。
4.2 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发生事故的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主管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法律、法规规定还应当报告其他有关部门的,应依照其规定报告。
4.3 各单位发生事故后,有关部门应按以下规定报告:
a) 发生一般性工伤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在当日报告主管公司;
b) 发生一次重伤1-2人,或5人以上轻伤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报 告主管公司的同时报告集团相关领导;
c) 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重伤3人(含)及以上的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在立 即报告主管公司的同时报告集团,事故发生主管公司应当先行口头 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d) 发生危险化学品爆炸、泄漏、火灾、中毒、车祸或其它对社会造成重大 影响的事故,按上述要求报告。
4.4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a) 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b) 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c) 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d)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e)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f) 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4.5 对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续报相关情况。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5 事故调查
5.1 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查处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的制度进行处理。
5.2 各单位发生事故后,按以下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并开展调查:
5.2.1 造成死亡和一次重伤3人(含)以上的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含)以上的事故,由集团组成调查小组,集团安委会、工会等部门参加。有关部门和相关子集团(公司)配合集团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5.2.2 造成一次重伤1-2人事故、轻伤5人以上以及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下的事故,由子集团(公司)组成事故调查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稽察及相关部门和工会等部门参加,有关部门、事故单位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5.2.3 一般性事故由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本单位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5.2.4 对其他重要事故和集团认为必要时,集团可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提级调查,或者指定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5.3 事故现场及相关的证据应当妥善保护。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简图或照相摄像,并写出书面记录,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任何人不得破坏现场、毁灭证据。
5.4 事故调查组成员及有关专家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且与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没有利害关系。
5.5 事故调查组负有以下职责:
a) 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b) 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
c) 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d)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
e)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6 事故性质与责任
6.1 事故性质分为以下几种:
a) 责任事故:系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b) 非责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当 前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发生的难予预料的事故;
c) 破坏事故:系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故意制造的事故。
6.2 在调查事故责任时,要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领导责任者:
a) 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为直接责任者;
b) 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为主要责任者;
c)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为领导责任者。
7 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事故调查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a) 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b) 事故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制度规定以及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情况;
c)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
d) 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e) 事故发生的原因;
f) 事故的性质;
g) 事故的责任划分以及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h) 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
i) 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和签名;
j) 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8 事故调查的要求
8.1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下工作,并对事故调查组负责。
8.2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中的秘密,不得擅自向外发布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信息。
8.3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单位、有关部门和事故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8.4 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调查,并如实地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8.5 事故调查工作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由调查组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或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8.6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科学分析,充分讨论。事故调查组成员或其成员单位对事故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应当取得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调查组长或牵头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对结论性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报组建调查小组的公司安委会决定。
8.7 对外报送的事故调查报告,须经所在公司总裁(总经理)批准,统一由牵头部门报送有关单位。
8.8 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或者有权作出事故处理决定的子集团(公司)认为事故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责成原事故调查组复查或者进行补充调查。
8.9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9 事故处理
9.1 各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和集团《基本法》、《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和集团规章制度,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9.2 根据5.2的分工,凡由集团调查处理的,由集团自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6日内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由各单位调查处理的,由各单位自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4日内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经集团安委会批准后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9.3 各单位收到事故调查报告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办理结案手续:
a) 造成死亡和一次重伤3人(含)以上的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 元(含)以上的事故,由集团作出处理决定和批复结案;
b) 造成一次重伤1-2人事故、轻伤5人以上以及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 以下的事故,由子集团(公司)作出处理决定和批复结案,报集团 安委会备案;
c) 一般性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作出处理决定和批复结案;
d) 对事故责任人员中的单位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公司依 照集团或所在单位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e) 事故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生产
| 适配人群 | 煤矿安全分管领导,下属煤矿企业负责人,事故调查组成员 | 使用场景 | 矿山事故处置,重伤事故调查,死亡事故上报 |
|---|---|---|---|
| 制定目的 | 怕事故老重复发生,怕查不清原因,怕大家没被教育到,怕没防住下一次,怕责任人没被处理。 | ||
| 适用范围 | 集团所有矿山单位,所有生产活动,所有伤亡和损失事故。 | ||
| 职责分工 | 值班员马上报,领导立刻去现场,安全部门牵头查,技术财务部门要配合,谁管哪块谁负责到底。 | ||
| 管理要求 | 出事马上启动预案,保护现场不乱动,1小时内必须上报,补报新情况,记录标记现场东西。 | ||
| 监督与检查 | 安全部门盯着查,领导随时抽查,漏报迟报要罚钱,不配合调查扣奖金,瞒报谎报翻倍罚。 |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严肃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全面落实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的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原则,有效防范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上级有关制度、办法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
第四条事故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
第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事故调查处理的牵头部门,技术、财务、办公室等部门应当参与。各部门必须严格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时,有关单位必须积极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应坚持追究当事者责任与追究管理者责任并重和初次从轻、多次从重的原则。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依规进行的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部、总经理办公室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值班人员应当立即通过调度室逐级向上报告;、安全生产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值班领导和安全分管领导等相关人员汇报,然后根据事故应急处理程序向公司其它领导汇报,并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
情况紧急时,下属煤矿企业调度室调度员或值班人员可以直接向(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人或(集团)公司安全分管领导汇报。
第十条下属煤矿企业调度室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贵州煤监局所属分局和事故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情况紧急时,下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安全分管领导可以直接向贵州煤监局所属分局、事故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贵州煤监局领导报告。
第十一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二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四条各级相关管理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助事故单位负责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或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和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和物证。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六条死亡事故原则上由下属煤矿企业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委托组织调查的,由受委托单位组织进行事故调查。
重伤事故、3人以上群体轻伤事故、重大非伤亡事故(如斜坡跑车事故、大巷运输事故、井下火灾事故、放炮事故及其它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事故等)原则上由下属煤矿企业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要求亲自组织调查的除外)。
第十七条由下属煤矿企业自行组织调查的事故或由(集团)公司委托下属煤矿企业组织调查的事故,(集团)公司认为其调查处理意见不妥的,(集团)公司可以重新组织调查。
第十八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专业、精简、高效原则。
事故调查组原则上由安全、生产、技术、财务、办公室等部门人员组成。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安全分管领导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事故责任的调查重点是:现场操作者的责任;现场管理者的责任;各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责任;事故发生前到过事故发生地点的各级管理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其它方面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及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经确认后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调查组成立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集团)公司分管安全领导同意,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教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集团)公司分管安全领导审阅认可后,事故调查工作方告结束。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有关资料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归档保存。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二十九条由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自事故调查结束之日起15日内,事故单位以正式文件向(集团)公司或下属煤矿企业报告事故处理意见,由(集团)公司或下属煤矿企业进行批复;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的事故,自事故调查结束之日起10日内,由(集团)公司做出正式书面处理决定;由下属煤矿企业自行组织调查的事故,自事故调查结束之日起8日内,下属煤矿企业必须做出正式书面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事故单位接到批复后,应当严格按照批复意见,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移交当地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分析和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接受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生产技术部门以及员工的监督。
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生产技术部门必须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事故发生后1个月内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向(集团)公司所属相关单位进行通报,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处罚
第三十三条 事故处罚决定由组织事故调查或授权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负责做出。负责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要求事故单位上报处罚意见的,事故单位必须上报。
第三十四条 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做出处罚决定的,遵照其决定执行;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没有做出处罚决定的,依照(集团)公司的处罚决定执行。以上两级均没有处罚决定的,依照下属煤矿企业处罚决定执行。
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集团)公司、下属煤矿企业均做出了处罚决定的,不重复处罚,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发生死亡事故并违反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严格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违反(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的,按照(集团)公司《安全奖惩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发生重伤及以下事故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二、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三、事故单位有关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四、各级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导致事故发生的,处以300~500元的罚款。
五、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
(一)、事故调查组组长未认真履行职责的;
(二)、不按时提交事故报告的;
(三)、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存在重大疏漏的;
(四)、索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修改解释权属(集团)公司。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生产
| 适配人群 | 安全总监,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 | 使用场景 | 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施工总承包管理,伤亡事故档案建立 |
|---|---|---|---|
| 制定目的 | 工地出事了,怕瞒报漏报,怕没人管没人查,怕以后再出同样问题。 | ||
| 适用范围 | 所有施工人员、项目经理、安全员、总承包单位。 | ||
| 职责分工 | 工人发现事故马上说,班组长立刻报,项目经理盯上报,安全员管档案,总包单位兜底负责。 | ||
| 管理要求 | 出事1小时内电话报,24小时内交书面报告,补报新情况,建全事故档案盒,存齐表单和批复。 | ||
| 监督与检查 | 安全部每月查一次上报记录,没按时报的扣当月绩效,两次不报调离岗位,监理抽查档案,缺一页罚50元。 | ||
1 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应包括记录、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分析改进等工作内容。
2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由总承包企业负责上报。
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 事故的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名称;
2) 事故的简要经过;
3)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 事故的初步原因;
5)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 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
4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
5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档案,事故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
2)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年统计表;
3) 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
4) 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伤残鉴定、政府的事故处理批复资料及相关影像资料;
5) 其他有关的资料
6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应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从业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事故再发生的措施不放过。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 适配人群 | 安监部门负责人,企业安全负责人,事故调查组成员 | 使用场景 | 生产安全事故,事故调查,事故处理 |
|---|---|---|---|
| 制定目的 | 出了事故得马上报,不然耽误救人和查原因。怕瞒报漏报让事情更糟。 | ||
| 适用范围 | 所有生产单位、安监部门、主管部门、政府调查组。 | ||
| 职责分工 | 单位负责人要一小时上报;安监和主管部门快去现场;政府组织调查组;调查组写报告提建议。 | ||
| 管理要求 | 按时限逐级上报;保护现场不破坏;调查组60天交报告;报告里写清伤亡、原因、处理建议。 | ||
| 监督与检查 | 安监部门盯着报没报、查没查、处没处;漏报迟报要追责;政府批完15天内落实处罚;单位自己也得处理责任人。 |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进行了规范,《条例》就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可分为: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三个阶段。
事故报告阶段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在接到报告后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报告,安监部门和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保护事故现场。同时,安监部门和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及时逐级上报事故。
报告事故的内容具体包括:(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事故调查阶段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授权、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监、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的有关人员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监察院派人参加,视情况也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组成员与所调查的事故应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是: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事故处理阶段
事故处理是根据事故调查的结论,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的过程。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15天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加气站
| 适配人群 | 班组长,单位负责人,应急办人员 | 使用场景 | 事故应急响应,火灾现场处置,人员受伤施救 |
|---|---|---|---|
| 制定目的 | 怕出事没人报、报得慢、报不清楚,耽误救命和抢修。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干活的人、所有车间和办公区、所有设备和现场。 | ||
| 职责分工 | 当事人马上喊人,班组长接报就跑,负责人盯紧上报,安全部门随时待命。 | ||
| 管理要求 | 出事立刻打电话,119、120、110该打就打,现场别乱动,伤员先护着。 | ||
| 监督与检查 | 班组长每天问一遍流程熟不熟,安全部抽查记录,漏报迟报要重讲三遍,再犯写检查。 | ||
发现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或发行人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紧急情况要报警,并按预案规定逐级向上报告,紧急情况要报警。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按预案向上级报告。报告遵循的原则和内容如下:
一、报告应遵循的原则
1、任何突发事件,不论大小,都应报告;
2、发生事故单位负责人应立即向上一级领导和应急办公室报告;
3、当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拨打火警电话119;
4、如有人员伤害,应保护好现场并迅速组织人员施救,情况危及可拨打医院急救电话120;
5、如需地方协助,还可拨打110和地方应急联动单位电话。
二、报告事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和相关介质;
3、事故状况;
4、人员受伤程度和现场情况;
5、受损程度。
三、事故一般的处理流程
事故
报告班组负责人,组织
报告单位应急办公室
报告主管领导及安全部门负
报告应急领导
报告地方政府部门
报告地方救援
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领导启动相应预案
组织现场
事态控
启动相应救援
启动相应预案
注:报警联动110;医疗救护120;消防119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一般生产
| 适配人群 | 基层安监人员,事故调查组长,企业安全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事故调查取证 |
|---|---|---|---|
| 制定目的 | 怕事故报告拖拉耽误救人,怕调查不实影响追责,怕处理不公留隐患。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现场人员。 | ||
| 职责分工 | 单位负责人要马上报,安监部门要立刻去现场,调查组要查清原因和责任,政府要批复处理意见。 | ||
| 管理要求 | 1小时内必须上报,现场要保护好,物证要贴标签,人证要认真问,照片录像不能少。 | ||
| 监督与检查 | 安监部门负责盯落实,上级会抽查,迟报漏报要追责,调查报告不实要重来,处理不到位要通报批评。 | ||
作为一名基层安监部门的工作者,维护事故调查和处理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就必须严格按《条例》的规定执行。下面就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粗浅地谈一下个人观点:
一、事故报告阶段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有关人员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安监部门或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2小时以内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安监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同时通知公安、劳动保障、工会、人民检察院等相关部门。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事故单位发生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应立即上报事故情况。
二、事故调查阶段
事故调查由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授权、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进行,事故调查组由人民政府、安监、主管部门、监察、公安、工会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视情况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组成员如与调查的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调查组组长由市政府指定。
事故调查的主要任务是:①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②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③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④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⑤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取证是完成事故调查过程的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一)事故现场处理。为保证事故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在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现场要进行保护,事故现场的处理至少应当做到:(1)事故发生后,应当救护伤害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2)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3)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4)保护事故现场区域,仔细对现场进行标记记录或拍照、录像并保持记录的准确性。
(二)事故有关物证收集。通常收集的物证应包括:(1)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2)在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3)重要物件应保持原样;(4)对危害健康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事故事实材料收集。事故事实材料收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材料。(1)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2)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等;(3)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4)出事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时间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5)受害人和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二]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1)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2)使用的材料,必要时进行物理性能或化学性能实验与分析;(3)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4)关于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5)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包括有效性、质量、使用范围;(6)出事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状况;(7)其他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四)事故人证材料收集记录。在事故调查取证时,应尽可能对所有受害人及证人进行询问。同时也要对事故发生前的现场人员以及在事故发生之后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的人员进行询问。要保证每一次询问记录的准确性。询问见证人、目击者和当班人员时,应采用交流的形式,不应采用审问方式。
(五)事故现场摄影、拍照及事故现场图绘制。[一]事故现场摄影、拍照。在收集事故现场的资料时,可能要通过对事故现场进行摄影和拍照来获得更清楚的信息。(1)显示事故现场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2)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痕迹:如刹车痕迹、地面和建筑物的伤痕、火灾引起损害的照片等;(3)事故发生现场全貌;(4)利用摄影或录像,以提供较完善的信息内容。[二]事故现场图的绘制。对事故发生地点经过全面地研究和照相之后,通常调查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绘制事故现场图。(1)确定事故发生地点坐标、伤亡人员相对于地理位置点的位置;(2)确定涉及事故的设备散落构件的位置并作出标记;(3)查看和分析事故发生时留在地面上的痕迹;(4)必要时,绘制现场剖面图。事故现场图的形式,可以是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
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1)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3)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4)事故发生的原因;(5)事故的性质;(6)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7)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8)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注明单位、职务并签名);(9)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报告报送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这项工作即告结束。
三、事故处理阶段
事故调查与事故处理,是两个相对独立而又密切联系的工作。事故处理的任务,主要是根据事故调查的结论,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落实防范重复事故发生的措施,贯彻“四不放过”原则的要求。所以,事故调查是事故处理的前提和基础,事故处理是事故调查目的之实现和落实。
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经市政府批复后,有关机关应当按照市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它法律、行政法规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规定的罚款幅度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____年第13号令)不同的,按照较大的幅度处以罚款,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应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四、事故结案阶段
按照市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有关机关和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报调查组牵头单位,事故调查组及时予以结案,出具结案通知书。事故结案应归档的资料有:(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2)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4)技术鉴定或试验报告;(5)物证、人证材料;(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7)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8)发生事故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9)处理结果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10)有关事故通报、简报及文件。
以上这些是个人在学习和实践《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的一点粗浅体会。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是我们每位基层安监工作者的责职和责任,我们将不负众望,在加强自身学习提高执法水平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践,把《条例》等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到基层,贯彻到一线,落实到岗位,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好转,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我们安监人应有的努力。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生产
| 适配人群 | 安监部门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事故调查组成员 | 使用场景 | 事故上报,事故调查,事故处理 |
|---|---|---|---|
| 制定目的 | 怕出事没人管,出了事扯皮推责,大家都不清楚该干啥、咋干。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干活的人、出事的地方、用的设备、干的活儿。 | ||
| 职责分工 | 老板要带头管,班组长盯现场,工人守规矩不乱来。 | ||
| 管理要求 | 出事马上报,现场保护好,人别乱动,证据留着。 | ||
| 监督与检查 | 安监部门查得勤,单位自己天天看,漏报瞒报就罚款扣证,严重了坐牢。 | ||
一.单选题
1.《条例》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c )日内提交事故报告。
a.40 b.50 c.60
2.《条例》于____年( b )起实施。
a.5月1日 b..6月1日 c.7月1日
3.事故发生后应逐级上报,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 b )小时。
a.1 b.2 c.3
4.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当于( b )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a.半小时 b.1小时 c.2小时
5.发生较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负有责任的人应处以( b )罚款。
a.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b. 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c. 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
6.在特殊情况下,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经批准可延长,但不超过( c )日。
7.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a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a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a. 30,7 b.20,5 c.15,3
8.《条例》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b )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a. 生产单位 b. 任何单位 c. 安监部门
9.《条例》规定,( a )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a. 一般事故 b. 较大事故 c. 重大事故
10.《条例》规定,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 c )负责调查。
a. 省级人民政府 b.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c. 县级人民政府
11.《条例》规定,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b)处理。
a. 上级机关 b. 司法机关 c. 地方政府
12.《条例》规定,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技术鉴定所需时间( b )事故调查期限。
a. 计入 b. 不计入 c. 部分计入
13.《条例》规定,( a )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a. 事故发生单位 b. 事故责任人员 c. 事故处理人员
14.《条例》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的事故为( b )。
a. 重大事故 b. 一般事故 c. 较大事故
15.《条例》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的事故为( a )。
a. 特别重大事故 b. 重大事故 c. 较大事故处
16.《条例》规定,( a )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a.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 b. 安监部门负责人 c. 有关部门负责人
17.《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 b )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a. 其主要负责人 b. 其负责人 c. 其有关人员
18.《条例》规定,( a )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19.《条例》规定,( b )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a. 安监部门 b. 事故发生单位 c. 有关部门
20.《条例》规定,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 a ),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 中介机构 b. 事故调查人员 c. 事故单位
二.多选题
1.《条例》要求事故调查组应由有关政府、( abcd )组成。
a.安监部门 b.监察机关 c.公安机关 d.工会
2.以下( abc )为重大事故。
a.27人死亡的事故 b.60人重伤的事故 c.直接经济损失为0.6亿元的事故 d. 7人死亡的事故
3.《条例》不适用于以下( ab )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a.核设施事故 b.国防科研生产事故 c.煤矿生产事故 d.钢厂生产事故
4.报告事故应包括以下( abcd )内容。
a.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b.事故简要经过
c.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 d.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5.以下(abc)单位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也参照《条例》规定执行。
a.事业单位 b.社会团体 c.国家机关 d. 国防科研单位
6.《条例》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事故在以下( abcd )方面进行规定。
a.事故报告责任 b.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
c.事故报告内容 d.事故受理值班制度
7.《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应当( abd )。
a. 认真吸取事故教训 b. 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c. 继续生产 d. 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8.《条例》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罚款的行为有( abc )。
a. 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b. 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c. 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d. 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9.《条例》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罚款的行为有( abcd )。
a. 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b. 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c. 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d. 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10.《条例》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罚款的行为有( abcd )。
11.《条例》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直接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罚款的行为有( abcd )。
12.《条例》规定,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尚不构成犯罪,依法给予处分的行为有( abcd )。
a. 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b. 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c. 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d. 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13.《条例》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尚不构成犯罪,依法给予处分的行为有( abcd )。
14.《条例》规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的行为有( acd )。
a. 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b. 组织调查的
15.依据《条例》规定,下列( abcd )为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a.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b.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c.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d.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三.判断题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将事故的“四不放过”原则贯穿始终,为事故报告和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操作规程。(√)
2.某企业发生事故,死亡32人,重伤7人,该事故按级别划分为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3.根据《条例》规定,事故划分为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3个事故等级。(×,4个级别,缺特别重大事故级别)
4.《条例》规定,特别重大事故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也依照《条例》执行。(×,不依照)
6.自《条例》施行之日起,《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7.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可以不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条例》执行)
8.《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生事故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可处上一年年收入的90%的罚款。(×,处以年收入40%~80%的罚款)
9.《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生事故后逃匿的,可处上一年年收入的60%~100%的罚款。(√)
10.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火灾、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等行业或领域的事故调查处理也须依照《条例》规定执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1.《条例》关于组织事故调查的责任是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12.《条例》规定,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也不能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可以直接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3.某单位发生火灾,烧毁财产100万元,没有人员伤亡,该事故不算生产安全事故。(×一般事故)
14.《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2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1小时)
15.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向上报告。(×,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16.《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17.《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18.《条例》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19.《条例》规定,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0.《条例》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时间对事故调查报告做出批复。(√)
四.问答题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立法目的和依据是什么
答: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2.《条例》将事故划分为哪4个等级
答:根据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条例》对事故的报告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4.《条例》对发生事故单位现场人员、负责人报告事故是怎样规定的
答: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5.《条例》对事故调查组成员的条件有什么要求
答:《条例》规定,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工程
| 适配人群 | 基建安全员,施工监理人员,安监部主管 | 使用场景 | 基建施工,热电机组建设,生产区域异常 |
|---|---|---|---|
| 制定目的 | 怕事故消息传太慢,领导没法马上处理。怕小事故变大,伤人赔钱还影响工程进度。想早点知道出啥事,好抢时间救人修设备。 | ||
| 适用范围 | 只管*******热电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里发生的各种事故。包括人受伤、设备坏了、着火、中毒、车祸这些。 | ||
| 职责分工 | 基建副总盯着大家照做。安监部领导天天查记录、看分析、找问题。每个员工发现事故必须马上报,不能拖也不能瞒。 | ||
| 管理要求 | 15分钟内电话快报。写清楚谁、啥时候、在哪、伤了没、损失多少、干了啥。现场能救人的先救人,能保护的别乱动。填表要准时交上去。 | ||
| 监督与检查 | 安监部每月查报表,每季度填评价表。基建副总签字确认周报月报。漏报迟报要被点名,表格错太多得重做。查出来不改的,负责人要被问话。 | ||
1目的
为确保*******热电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的事故信息及时报送,以便决策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避免扩大和蔓延;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上级或有关单位通报事故情况,制订本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热电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的安全事故报告的管理。事故类型包括:人身事故、设备事故、电网事故、健康和环保事故、交通、火灾等。
2 引用标准及相关子系统
3.1 引用标准
3.1.1 《中国*******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____年版)》;
3.1.2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标准暂行规定》;
3.1.3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3.1.4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3.1.5 《*******热电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规定》;
3.1.6 《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试行办法》;
3.1.7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3.2 相关子系统
3.2.1 安健环管理;
3.2.2 档案管理;
3.2.3 基建与生产接口管理;
3.2.4 纠偏与控制;
3.2.5 评估及改进管理。
4 专业术语定义
4.1 生产区域:参与*******工程发电生产工艺流程的设备所在的区域,包括厂界围墙以内厂区和厂界外*******热电有限公司安监部所辖生产设施区域。
4.2 即时报告:事故发生后15分钟以内报告,为即时报告。
5 职责
5.1 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负责人
*******热电有限公司基建副总经理是本标准负责人,负责本标准的全面管理,监督*******热电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参建单位执行本标准的有效性。
5.2 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执行人
*******热电有限公司安监部主管领导是本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执行人,负责检查本部门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各类事故的记录、统计和分析以及防范措施的执行结果,收集标准存在的问题,提出改善的建议和报告。
6 执行标准
6.1 事故报告事故是每个员工的责任。需要报告的信息包括:
6.1.1 报告人姓名与联系电话
6.1.2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6.1.3 事故描述
6.1.4 事故点的具体位置
6.1.5 人员伤害情况
6.1.6 财产损失的初步估计
6.1.7 已经采取了哪些行动
6.1.8 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6.2 事故报表详见“安健环目标管理标准”中附件一“*******工程职工伤亡、火灾、设备事故月(年)报表”。
6.3 事故报告
6.3.1 发生*******热电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的各种事故或异常情况(包括设备异常、施工区域内着火、爆炸、安健环事故以及其它生产事故)时,员工应主动及时向当班负责人或现场安监人员或安监部报告;同时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适当的处置措施、人员救援措施和现场保护措施。属于交通、健康或治安方面的事故应向主管该工作的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单位安监部应即时向施工安全监理和*******项目公司安监部报告。
6.3.2 各单位发生人身轻伤事故;发生施工区域着火、爆炸和生产设备、系统承压管道、容器爆破;以及严重污染环境事故;发生3人及以上患有职业病以及治安事故或严重交通事故,事故单位安监部应立即报告施工安全监理和*******项目公司安监部。
6.3.3 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时,事故单位安监部除向施工安全监理和*******项目公司安监部报告外,还应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标准暂行规定》,向当地社保部门、当地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公司应即时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电报等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发生人身死亡事故还上报所在地电力监督机构、政府安全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
6.3.4 发生设备事故、因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电网事故,事故单位安监部除向安全监理和*******项目公司安监部报告。*******项目公司应即时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电报等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6.3.5 在事件发生后4小时内当值人员或当事人,应写出原始情况报告交事故所在部门领导,事故所在部门阅签字后连同根据事故当事人口述整理的原始书面材料一并交安监部。事故当事人口述整理的原始书面材料当事人应签字确认。
6.3.6 误操作事故、人身轻伤事故、一类设备障碍、生产区域着火爆炸、生产设备、系统承压管道、容器爆破事故、严重污染环境事故、一次发生/现3人及以上患有职业病及严重交通事故等认为具有较高风险的事故,应依据《事故调查与分析标准》,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
6.3.7 发生5人以上的轻伤事故,事故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以内安全监理和*******项目公司安监部报告。
6.4 安全周报、月报
6.4.1*******热电有限公司应及时登录“中国*******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点击“安全监察”模块中安全事故统计菜单,按照要求录入安全周报、月报内容。
6.4.2 安全周报于每周一12:00之前录入;安全月报于每月3号12:00之前录入;一类障碍以上事件简况随时录入。
6.4.3 报表要求准确、真实,由*******热电有限公司基建副总经理审查签字确认后发。
6.5 月度报告、报表
6.5.1 所有事故和一类障碍报告、报表应分别按照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统计分析系统》软件要求填写。
6.5.2 事故单位应于每月3日前将录入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统计分析系统》的事故及一类障碍报告、报表报集团公司。
7 检查、评价与反馈
标准执行人应经常检查本部门本标准执行情况规范性,每季度填写一次评价表(附录5),报标准负责人进行评价。标准负责人根据反馈情况对各部门本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决定是否升版。
标准执行人须确保所有文件持有人提供最新的修订版本。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电梯生产
| 适配人群 | 部门负责人,兼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 | 使用场景 | 轻伤处置,重伤响应,死亡事故 |
|---|---|---|---|
| 制定目的 | 怕出事伤人赔钱,怕处理事故不及时不合法不讲理。 | ||
| 适用范围 | 公司所有干活的人,所有车间和办公地方,所有设备工具。 | ||
| 职责分工 | 现场人马上报,部门头儿快转报,安全办立刻去查,领导要盯紧别漏事。 | ||
| 管理要求 | 出事先救人,现场不准动,东西贴标签,拍照留证据,问清楚谁看见了。 | ||
| 监督与检查 | 安全办天天查记录,部门头儿要签字,没按时报扣钱,瞒报重罚还可能坐牢。 | ||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最大限度地降低安全事故给企业及受害者本人带来的经济财产损失与人身伤害程度,及时、正确、合理、合法处理安全事故,现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企业实际,特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做出如下若干规定:
一、伤亡事故的报告程序
1、轻伤事故
轻伤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和兼职安全员报告;部门负责人或兼职安全员应当在1天内向公司安全办和所属安全委员会主任报告。
2、重伤事故(重伤1-2人)
重伤事故(1-2人) 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所在部门负责人立即(一般不超过1小时)向安全办和所属安全委员会主任报告,并由后者之一报告企业负责人。安全办接到报告后应迅速派员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并在24小时内报告企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湖州市二轻工业总公司)。
3、死亡(或三人重伤以上)事故
死亡(或三人重伤以上)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所在部门负责人立即向安全办和所属安全委员会主任报告,并由后者之一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或企业负责人授权安全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湖州市二轻工业总公司)报告。专职安全员立即赶赴现场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4、事故等级:
(1)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伤亡事故调查的程序
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程序,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死亡、重伤事故,应按如下要求进行调查(轻伤事故调查可参照执行)
1、现场处理
(1)事故发生后,应救护受害者,并采取措施制止事故扩大;
(2)认真保护好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
(3)为抢救受伤害者而移动物体,要做好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
2、物证搜集
(1)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
(2)搜集到的物体均贴上标签,注明时间、地点、管理者。
(3)所有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擦拭冲洗。
3、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
包括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材料;事故发生有关的事实,如事故发生前的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有关设计和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与规章制度、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受害者、肇事者健康状况等。
4、材料搜集
尽快找出被调查者搜集材料。被调查者的范围主要是受害者、肇事者、现场目击者、现场指挥者、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等。对证人的口述材料,应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并由见证人员签字。
5、摄影,并在照片上标示出事部位。
三、事故分析
1、事故分析的步骤:
(1)整理和阅读调查材料;
(2)事故分析按下列七项内容进行,即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况、不安全行为;
(3)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4)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
(5)确定事故的责任者。
2、事故原因的分析
(1)机械、电气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及人的不安全行为属直接原因;
(2)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培训教育不够或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劳动组织不合理;现场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安全操作规程没有或不健全、事故防范措施没有或不认真实施,隐患整改不力等等为间接原因。
3、事故责任的分析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从而再确定主要责任者。最后,依据事故后果和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四、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1、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当事人未受到教育、整改措施未落实、责任人未追究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对待事故及隐患的整改与防范。
2、事故调查处理的要求
(1)轻伤、重伤事故(受伤1-2人)
由公司主要领导或由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安装、服务、技术、安全、质量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代表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死亡事故(含3人以上重伤事故)
由事故发生地的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3、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五、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1、保持现场,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报案,等候交警现场勘查,详细填写事故经过,由交警部门做出事故责任认定。
2、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报告出险,最迟不超过24小时,由保险公司派员或者委托事故发生地保险公司现场评估。
3、出险车辆修理必须在公司指定的修理厂维修,不得随意选择修理厂家。
4、出险驾驶员必须将事故发生经过书面详细报告给公司人力部及安全办,由车队长组织召开总结会议,分析原因,重大事故安全办参与。
六、法律责任(根据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
1、事故发生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2、事故发生单位(部门)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3、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事故发生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七、代理商或协作单位安全事故处理
本公司与代理商或协作单位安全管理权责和事故处理原则参照双方签署的安全协议中有关条款执行。
八、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____年2月8日发布的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文件(巨通总字(____)第二号《关于事故处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
二00八年三月十一日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 适配人群 | 一线作业人员,班组长,部门安全责任人 | 使用场景 | 事故响应,现场处置,隐患整改 |
|---|---|---|---|
| 制定目的 | 有人受伤了,怕没人管、没人报、拖着不处理。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员工,公司里发生的任何事故现场。 | ||
| 职责分工 | 当事人马上报,上级查原因写报告,安全员收材料盯整改。 | ||
| 管理要求 | 先救人再报告,现场停作业,改隐患,做教育,交反省书和对策。 | ||
| 监督与检查 | 上级查落实,安全员看报告齐不齐,没交或晚交要被问话,整改不到位要重来。 | ||
1、当事故发生时当事人必须要立即向自己所属上级报告,并告知公司安全员。
2、在事故伤者情况比较严重时可以先救治后报告。
3、事故发生后由事故发生者的直属上级调查清楚事故的原因及详细的经过,并向公司的安全员提交书面的报告。
4、事故的发生现场没有得到许可时不得继续进行作业活动。
5、事故原因查清楚后要立即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并及时的对其他人员进行教育。
6、事故发生的部门责任者要在事故发生的第二个工作日,向公司的安全担当者提交安全监察反省书,及事故再发生的预防对策。
7、事故的发生者在整个救治的过程中要保留好任何的医疗收据以便康复后的报销,在整个的救治过程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是经公司同意的费用,否则不能作为报销凭证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