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报告格式范本
| 适配人群 | 事故调查组,安全监管员,项目总监 | 使用场景 | 事故调查,应急响应,责任认定 |
|---|---|---|---|
| 制定目的 | 工地出过事故,有人受伤,钱也赔了,得防再出事。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干活的人,工地上所有地方,所有机器和活儿。 | ||
| 职责分工 | 老板要管好现场,工长盯紧工人,工人自己注意别乱来,监理看着别出错。 | ||
| 管理要求 | 戴好头盔手套,高处系安全带,机器不熟别碰,出事马上喊人。 | ||
| 监督与检查 | 班组长天天看,安全员每周查,没做到就停工整改,再犯扣钱或换人,领导不定期抽查。 | ||
时间,地点,发生什么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经济损失,事故发生后哪些部门,人员赶赴现场,施救情况,组成调查组情况,通过什么形式和方式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情况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二)项目投资主体,参加各方基本情况及工作关系
1.建设单位全称及基本情况,投资基本情况
2.总承包单位全称及基本(情况),承包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3.分包单位全称及分包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4.监理公司(全称)及基本情况,监理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5.建设工程(项目)政府专项监管部主管部门及对工程(项目)审批监管基本情况
6.项目投资主体与参建各方关系示意图
二,事故经过及施救情况
(一)事故经过
(二)施救情况
(三)人员伤亡情况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
工种伤害程度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1.
2.
3.
……
(二)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四,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一)主要责任单位全称
违法事实及主要责任认定的表述
1.责任人姓名违法事实表述,处罚或处理意见.
2.责任人姓名违法事实表述,处罚或处理意见.
(二)次要责任单位全称
违法事实及次要责任表述
1.责任人姓名,违法事实表述,处罚或处理意见.
2.责任人姓名,违法事故表述,处罚或处理意见.
六,防范措施建议:
七,调查组成员签名
×××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姓 名
职 务
调查组
调 查 组
事故调查报告格式范本:井字架高处坠落死亡
| 适配人群 | 井架操作工,泥水班组长,现场安全员 | 使用场景 | 井字架作业,卸料平台施工,物料提升机操作 |
|---|---|---|---|
| 制定目的 | 工人没戴安全帽从卸料平台掉下去摔死了,井架安全门是自己做的不牢靠,现场管得松。 | ||
| 适用范围 | 工地所有干活的人,特别是井字架、卸料平台这些地方。 | ||
| 职责分工 | 项目经理要盯紧安全教育,班组长得带好工人,安全员天天查隐患,工人自己要戴好帽子。 | ||
| 管理要求 | 卸料平台必须装合格安全门,井架操作要有信号联络,工人进场前必须做三级教育。 | ||
| 监督与检查 | 安全员每天巡检,监理单位盯着整改,项目经理签字确认,没做到就停工、罚钱、停资格。 | ||
____年4月23日16时20分左右,在新阳工业区王氏明发打火机宿舍楼二期工程工地,厦门思明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工人在施工时,有一个小工不慎坠落井字架井底,造成一人死亡。____ 年4月24日16时左右,海沧区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 到报案后,领导及工作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责令事故单位停止施工,彻底查找隐患,做好家属的安抚工作,并马上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检查、笔录、调阅相关资料工作。
一、事故单位概况
厦门思明区建筑二程总公司注册地址在曾唐安龙虎南二里20号,企业注册号为:,属集体企业,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二级等,康辉阳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氏明发打火机厂宿舍楼二期工程造价为550万元,建筑面称约为5221平方米,为框架6层结构,该工程项目经理为吴培红,事故发生时该工程主体已封顶,外架拆除至2层半。建设单位为厦门王氏明发打火机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郑州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该项目总监为杨海平。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抢救情况
____年4月23日16 时20分左右,思明区建筑工程总公司承建的王氏明发打火机厂宿舍楼二期工程工地,泥水班组小工陈良英(女,38岁,江西兴国人,身份证号码为:)在二楼从事搅拌室内墙面贴砖使用的砂浆等工作时,没有佩带安全帽就到了二楼井字架卸料平台,二楼卸料平台安全门为自制简易安全门,陈良英从二楼卸料平台(高度约4,5米)坠落到井字架底,并伴有 "砰"的一声坠地声,此时井字架吊蓝己升到三层位置,目击工人急忙喊 “出事了",井架操作工何春梅急忙停机。项目经理吴培红闻讯后赶快拨打"120",由于工地位置比较偏僻,吴培红怕耽误事,直接叫甲方王氏明发打火机厂派车,安排死者丈夫曾宪才、冯文彪及其妻子等几人把陈良英送到海沧医院,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l)工人陈良英本人安全意识不强,没有佩戴安全帽,致使其从二楼卸料平台安全门处摔至地面井架基础时,直接造成头部着地伤势过重死亡。
(2)井字架卸料平台安全门设置不符合要求,这是管理不到位造成坠落的直接原因。
(3) 施工机械操作不规范,不能正确使用物料提升机的联络信号。
2;间接原因
(1)思明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对王氏明发打火机厂宿舍楼二期工程项目部安全管理措施没有其正得到落实,是造成此事故发生问接原因。
(2)思明区建筑工程总公司王氏明发打火机厂宿舍楼二期工程项目经理吴培红及泥水班班组长冯文彪没有对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及必要的安全技术交底,现场工人包括井架操作工均存在违章作业现象,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3)施工单位现场安全员,对施工现场检查不够细致,对施工现场违反作业操作规程的行为没有及时制止。
四;事故性质的认定
该起事故是一起施工单位没有对作业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现场管理不到位,工人自身防护意识薄弱,而引起坠落一人死亡四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五、相关单位的责任情况及处理建议
1、思明区建筑工程总公司王氏明发打火机厂宿舍楼二期工程项目部小工陈良英,安全意识差,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对该起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陈良英木人在该起事故中已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2、泥水班班组长冯大彪对施工现场三机工何春梅明显违反作业规程的举动不能及时发现从而导致事故发生,建议公司给予处分。
3、思明区建筑工程总公司王氏明发打火机厂宿舍楼二期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比较薄弱,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监督施工人员按操作规程作业,且事故发生后未按《福建省工程建设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立即以最快方式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报告。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思明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在海沧区暂停承揽业务半年,并交罚金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4、施工单位现场安全员吕阿民,对施工现场检查不够细致,没有及时发现工人的违章作业,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暂停执业资格一年的行政处罚。
5、公司项目经理吴培红对施工现场的管理不到位,没有及时制止未经安全教育及安全培训的工人进场作业,没有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关于工人要进行三级教育的要求,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暂停执业资格一年的行政处罚。
6、郑州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没有落实到位,对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作业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提出整改要求井监督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监理责任。建议建设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教训和总结
为了认真吸取达起重大事故的深刻教训,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如下整改建议:
1、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要认真吸取这起重大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从思想上、制度上、管理上、措施上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切实加强现场施工管理,严格执行规范、规程及有关规定。健全和完善备项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努力提高作业人员的素质。
3·加大施工现场的安全投入,使 "以人为木"的安全理念真正落到实处。切实加强工地安全教育管理制度的建设。
4、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推行省、市推荐使用的提升设备和自动安全门在工地的使用
附:1、事故笔录
2、所调阅的有关资料
3、事故调查组人员名单
4、调查组成员会议签到单
5、思明区建筑工程总公司提供的的该次事故的补充笔录
事故调查报告格式范本:
| 适配人群 | 调查组成员,安监人员,企业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事故调查,应急响应,责任认定 |
|---|---|---|---|
| 制定目的 | 怕事故原因搞不清,怕以后再出事没人知道咋防。 | ||
| 适用范围 | 所有查事故的人,写报告的同事,还有管这事的领导。 | ||
| 职责分工 | 组长带着查清楚,组员各自盯好自己那块,领导最后把关签字。 | ||
| 管理要求 | 时间地点人要写准,顺序不能乱,原因分直接间接,建议得具体可操作。 | ||
| 监督与检查 | 报告交上去先由安全部初审,再让分管领导看。漏项或写错要打回重写,三次不过要单独补学。 | ||
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
事故调查报告的编制应当是严谨科学的。主要包括封面、标题页、摘要、目录、注释或叙述部分、可能事故原因的讨论,以及结论和建议部分。通常事故调查报告中应当包括主要的信息有:
1.背景信息。
(1)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3)事故涉及到的人员及其他情况;
(4)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5)操作人员及证人。
(6)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2.事故描述。
(1)事故发生的顺序;
(2)破坏的程度;
(3)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
(4)事故的类型;
(5)事故的性质;
(6)承载物或能量(能量或有害物质)。
3.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4.事故教训及预防事故发生的建议。预防事故再发生的建议,包括立即采取的措施以及长期的行动规划。
5.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6.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名单。
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事故调查报告格式范本:生产
| 适配人群 | 事故调查组,安全监管员,企业安管员 | 使用场景 | 事故调查,应急响应,责任认定 |
|---|---|---|---|
| 制定目的 | 上次出事了,人受伤了,设备坏了,得想办法别再这样。 | ||
| 适用范围 | 厂里干活的人、车间、机器、每天干的活儿。 | ||
| 职责分工 | 班长盯现场,工人守规矩,组长查隐患,领导管培训。 | ||
| 管理要求 | 戴好帽子手套,机器停稳再修,发现松动马上报,着火先拉闸。 | ||
| 监督与检查 | 班前会点名问,安全员天天转,没做到扣钱还通报,三次就调岗。 | ||
题目“***”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1、 事故发生详细经过
(1) 生产过程;状态
(2) 事故中的当事人的行为、语言表述
(3) 事故状态
(4) 事故场所机械、设备、状况等
2、 应急救援情况
(1) 救援过程
(2) 抢救地点、过程、结果。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状况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 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1)人的不安全行为:根据gb5442-86a7规定。
(2)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根据gb5441-86a6规定。
2、间接原因
(1)、技术和设计上的缺陷。(2)、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技术知识。(3)、劳动组织不合理。(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指导。(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6)、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没有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等。
(二) 事故性质
1、 是否为责任事故
2、 是否为非责任事故
对事故的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 对事故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等),依据《条例》规定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2 对事故有关部门的责任认定(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一定责任等),依据《条例》规定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3 对有关责任者的责任认定(主要领导责任、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等),提出个人行政处罚建议及党、政纪处分建议,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ù 今后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附:
1、事故调查人员签字名单。
2、伤亡人员名单。
3、有关资料复印件。
包括:
(1)企业提供资料的复印件
(2)现场照片
(3)现场示意图
(4)笔录复印件
(5)行政处罚的法律文书
(6)刑事处罚的法律文书
(7)罚款收据复印件
(8)行政处分的复印件
(9)党内处分的复印件
事故调查报告格式范本:电力生产企业
| 适配人群 | 电力安全专责,调度运行人员,变电运维班 | 使用场景 | 人身死亡事故,电网全停事件,设备被迫停运 |
|---|---|---|---|
| 制定目的 | 出了人命或重伤得马上报,电网设备出大毛病也得快说。怕消息拖太久,事情越弄越糟。 | ||
| 适用范围 | 电力生产厂、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直属公司。 | ||
| 职责分工 | 工人出事要立刻上报,班长盯紧流程,领导收报告后按时转交上级。 误操作、倒塔、全所停电这些必须16小时内书面报到国家电网。 | ||
| 监督与检查 | 谁漏报、迟报、乱报,查出来就通报批评。安监部门每月翻记录,电话抽查现场人员是否清楚流程。 | ||
(1)电力生产企业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应立即用电话、电传、电子邮件等按资产关系或管理关系向隶属的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和企业所在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报告。
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接到人身死亡和3人及以上重伤事故报告后,应在16h内以书面材料向国家电网公司报告,同时,省电力公司向区域电网公司报告。
(2)电力生产企业发生电网和设备事故,应立即用电话、电传、电子邮件按资产关系及管理关系向隶属的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报告。
其中重大及以上电网和设备事故及下列一般电网及设备事故,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接到报告后,应在16h内以书面材料向国家电网公司报告,同时,省电力公司向区域电网公司报告。
必须在事故发生后16h内向国家电网公司和区域电网公司报告的事故为:
1)220kv变电站全所停电或3座及以上110kv变电站全所停电;
2)500kv输变电设备被迫停运;
3)电网事故减供负荷达100mw及以上;
4)直属发电厂发生全厂停电;
5)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和直属发电厂恶性误操作事故及误调度事故;
6)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电线倒杆塔事故;
7)对重要用户停电(热)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3)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设备损坏和电网停电影响的初步情况;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事故调查报告格式范本:火灾事故调查一般
| 适配人群 | 消防调查员,刑侦技术人员,价格鉴证师 | 使用场景 | 火灾调查,现场勘验,事故认定 |
|---|---|---|---|
| 制定目的 | 怕火灾调查乱套,现场被破坏,证据找不到,人抓不到,原因说不清。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参与火灾调查的消防人员、专家、技术人员、当事人和证人。 | ||
| 职责分工 | 领导管全局,调查员跑现场问人查物,专家出意见,法医验尸体,鉴定机构做检测。 | ||
| 管理要求 | 现场要拉警戒线,笔录得签字或按手印,痕迹物品要编号拍照封存,实验要录像写报告。 | ||
| 监督与检查 | 上级随时抽查案卷,监督靠内部纪检和复核程序,漏记少签不封存的要重做,严重就追责。 | ||
一、一般规定
1 除依照火灾事故简易调查程序的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进行调查时,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或者专业人员协助调查。
2 公安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成立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协助调查复杂、疑难的火灾。专家组的专家协助调查火灾的,应当出具专家意见。
3 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现场情况,排除现场险情,初步划定现场封闭范围,并设置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事故调查需要,及时调整现场封闭范围,并在现场勘验结束后及时解除现场封闭。
4 封闭火灾现场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火灾现场对封闭的范围、时间和要求等予以公告。
5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火灾报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火灾事故认定;情况复杂、疑难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二、现场调查
1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根据调查需要,对发现、扑救火灾人员,熟悉起火场所、部位和生产工艺人员,火灾肇事嫌疑人和被侵害人等知情人员进行询问。对火灾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必要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到火灾现场进行指认。
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捺指印。被询问人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2 勘验火灾现场应当遵循火灾现场勘验规则,采取现场照相或者录像、录音,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和绘制现场图等方法记录现场情况。
对有人员死亡的火灾现场进行勘验的,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对尸体表面进行观察并记录,对尸体在火灾现场的位置进行调查。
现场勘验笔录应当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当在现场勘验笔录上注明。现场图应当由制图人、审核人签字。
3 现场提取痕迹、物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量取痕迹、物品的位置、尺寸,并进行照相或者录像;
(二)填写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由提取人、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当在清单上注明;
(三)封装痕迹、物品,粘贴标签,标明火灾名称和封装痕迹、物品的名称、编号及其提取时间,由封装人、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提取的痕迹、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4 根据调查需要,经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现场实验。现场实验应当照相或者录像,制作现场实验报告,并由实验人员签字。现场实验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实验的目的;
(二)实验时间、环境和地点;
(三)实验使用的仪器或者物品;
(四)实验过程;
(五)实验结果;
(六)其他与现场实验有关的事项。
三、检验、鉴定
1 现场提取的痕迹、物品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进行,并与鉴定机构约定鉴定期限和鉴定检材的保管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鉴定。
2 有人员死亡的火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本级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进行尸体检验。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应当出具尸体检验鉴定文书,确定死亡原因。
3 对火灾受伤人员的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由法医进行。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可以作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医学伤害鉴定:
(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重伤的;
(二)火灾受伤人员要求作鉴定的;
(三)当事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鉴定的情形。
4 对受损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由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一)鉴证机构、鉴证人是否具有资质、资格;
(二)鉴证机构、鉴证人是否盖章签名;
(三)鉴定意见依据是否充分;
(四)鉴定是否存在其他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情形。
对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采信。
四、火灾损失统计
1受损单位和个人应当于火灾扑灭之日起七日内向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并附有效证明材料。
2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受损单位和个人的申报、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意见以及调查核实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进行如实统计。
五、火灾事故认定
1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及时作出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的认定。
2 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的起火原因。
3 灾害成因的认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火灾报警、初期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情况;
(二)火灾蔓延、损失情况;
(三)与火灾蔓延、损失扩大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的事实。
4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应当召集当事人到场,说明拟认定的起火原因,听取当事人意见;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记录在案。
5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核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无法送达的,可以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之日起七日内公告送达。公告期为二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6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查阅、复制、摘录火灾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和检验、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提供,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移交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处理的依法不予提供,并说明理由。
六、复 核
1 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
复核申请以一次为限。
2 复核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非火灾当事人提出复核申请的;
(二)超过复核申请期限的;
(三)已经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的;
(四)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经受理的;
(五)适用简易调查程序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其他相关当事人和原认定机构。
3 原认定机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复核机构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案卷。
4 复核机构应当对复核申请和原火灾事故认定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火灾现场尚存且未变动的,可以进行复核勘验。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火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终止复核。
5 复核机构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并在七日内送达申请人和原认定机构。
原火灾事故认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认定正确的,复核机构应当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
原火灾事故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机构应当责令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
(一)主要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确实充分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结果公正的;
(三)起火原因、灾害成因认定错误的。
6 原认定机构接到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应当重新调查,在十五日内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并撤销原火灾事故认定书。重新调查需要委托检验、鉴定的,原认定机构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
原认定机构在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应当向有关当事人说明重新认定情况;重新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时限送达当事人,并报复核机构备案。
事故调查报告格式范本:
| 适配人群 | 安监执法人员,行业主管部门人员,事故调查组成员 | 使用场景 | 个体工商户经营事故,无照生产经营事故,跨区域企业事故 |
|---|---|---|---|
| 制定目的 | 以前法规太老,个体户出事没法管,企业没主管部门也不知谁来查,事故处理总卡壳。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开工干活的单位和人,包括个体户、没执照的干活人、非职工受害者。 | ||
| 职责分工 | 安监部门要牵头查清原因,主管部门配合但不能包办,公安得真参与,地方政府该出手时要出手。 | ||
| 管理要求 | 死亡事故必须多部门一起查,公安不能半途撤走,结案不能自己批自己,赔偿要跟上别拖着。 | ||
| 监督与检查 | 上级安监局盯着下级落实,查不实就重来,结案文件不合规矩要返工,处罚不到位会被追责,企业不赔钱要扣帐户。 | ||
事故的定义需要明确,有关法规适用范围需要调整
目前,我国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法规依据是《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第75号令,以下简称75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第34号令,以下简称34号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按照这一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是《安全生产法》的调整范围。但《安全生产法》又规定,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安全生产法》实施以后,国务院还没有出台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具体法规,目前只能依据1991年的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第三条又规定“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这就出现如下问题:
个体工商户不是企业,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显然也不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调整范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没有适用的法规依据。
同理,对没有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证照的个体在组织或者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如个体轮式起重车辆在起重作业)中发生的生产事故也不在现有法规的调整范围,只能让受害者“打官司”。
如果企业发生生产事故,事故的受害者不是企业职工,或不是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也不在现有法规调整的范围内。这就影响了此类事故调查处理的“合法性”。
事故调查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十条规定:“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这里又遇到以下问题:
一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总量大幅增加,事故总量较大,重大以下死亡事故由市(州、地)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规定显然不适应的现状,县(市、区)有关部门在事故调查处理中没有法定的作用。
二是非公有制企业的数量已超过公有制企业,多数企业已不再有主管部门,事故调查的牵头部门(组长单位),是由行业主管部门来牵头还是由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目前有很大的争议。牵头单位对事故调查处理有很大的影响。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有对专业及行业规定熟悉,从专业上讲有利于事故的调查处理,行业主管部门目前也都“争”当组长单位。
但是,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又有许多不利于事故调查处理的一面。但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中,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人员因与行业所管理的企业关系密切,有时会成为行政责任追究的对象,这必然会影响事故原因的调查、证据的收集及对责任人处理的公正性,同时又影响到事故结案后的行政复议。行业主管部门不是事故处理的行政复议对象,行政复议的对象是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使事故调查处理的牵头部门与复议部门“脱钩”。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也主张,有行业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牵头调查,目的是为处理好与相关部门的关系,却没有考虑到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行政复议对象这一点。
三是对没有上级主管部门,也没有行业主管部门的企业发生的生产事故,法规也没有明确由哪个部门牵头组织调查。
电力行业体制改革后,在安全生产上目前将电监会视为电力行业主管部门,但各省(市、自治区)没有电监会,经贸委或发改委虽对电力行业企业进行管理,但实际没有参与过电力企业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电力企业视为有主管门还是视为无主管部门,也涉及到由哪个部门牵头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问题。
四是国有大型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厂分布全国各地,这类企业发生生产事故后,其上级单位是否可以合法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法规上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五是公安部门在参加生产事故调查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协调。目前,市(州、地)级公安部门基本没有派人参加事故的调查,也没有履行委托下级公安部门参加事故调查的手续,参加死亡事故调查的多为县(市、区)公安部门甚至是派出所公安人员,而且公安部门一旦确认不是案件,多数不再继续参与调查,使事故调查组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六是重特大事故的调查需要当地政府的配合和支持。由上级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当地政府是否参与,法规中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近年来国家组织的多起特大事故的调查中,都有当地政府领导参加事故调查组。既然需要,法规上就应明确,应当法制化。当然对地方保护严重,当地政府不宜参加的个案另当别论。
事故处理
在事故的处理中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事故处理(或结案)的公文形式有待调整。目前国家局、各省局事故结案中多以批复的形式结案,这也是《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所规定的结案形式。但笔者认为,批复是相对请示而行的公文。通常事故调查就是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自己对自己组织的事故调查结果(调查报告)进行批复总觉不妥。甚至在行政复议中,有的省法制办还以事故结案公文形式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不一致为由,要求安监部门重新结案。
二是《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只对结案的时间提出了要求,没有明确应由哪个部门代表政府负责事故的结案工作。
三是法规设置的前置条件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难于对事故单位实施经济处罚。《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都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以后如何实施经济处罚做出了规定,但没有规定对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实施经济处罚,只对主要负责人的经济处罚作了规定,而且有前置或限制条件:一是“有前款(注: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事故”;二是只“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罚款”;三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就是说,对许多发生事故的单位不能实施经济处罚。虽然企业发生了生产事故,但如建立、健全了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就不能处罚;相关部门未检查或未发现其违法事实又未责令限期改正而发生事故的不能实施经济处罚;够刑事处罚的不能实施经济处罚。前述问题已严重制约了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负责人进行经济处罚。
四是对企业职工、公务人员的行政处分,事故调查处理的法规应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表面上看,对职工的行政处分是由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建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只作了批复,没有对职工直接做出行政处分决定,实际不然。事故结案后,企业要依据“批复”和调查报告中的建议对职工进行相应行政处分,实际就是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职工做出了处理决定,不过由企业落实罢了。而目前对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企业职工进行行政处分,主要依据的是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但该条例的执行主体是企业,且它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职工做出行政处分(不管是以批复还是以其它形式)没有法规依据。另外,对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行政处分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行政责任追究也需在事故调查处理的法规中做出明确的规定,以便于操作。
五是特种设备事故不应特殊。中央编办在《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一方面规定国家局承担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相应的,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分别组织省、市、县级政府特大、重大和一般死亡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一方面又规定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负责是什么意思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部门、工会是否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呢,特种设备事故的办理结案由质监部门独家负责吗。这一规定显然违背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基本精神。
六是事故处理与善后工作脱节,受害人不能及时得到赔偿。事故发生后,有的业主不愿主动承担赔偿责任,坚持要等事故结案后再开始理赔。追究业主刑事责任的,还要待法院判决,使受害者亲属不能得到及时赔偿,直接影响社会稳定。另外,为防止业主转移财产,保证善后处理能够落实,需要扣押财产、查封帐户,在这方面的操作或与相关部门的工作衔接上也需做出明确规定。
七是对移交司法机关的事故责任人应当先对其实施经济处罚。《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都规定,导致发生生产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再处于罚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相关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后,如果司法机关认为相对人不构成犯罪,又不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反馈信息,责任人就不会受到行政处罚而逃避应负的责任。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对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后再移交司法机关较为合适。
事故调查报告格式范本:长沙生产
| 适配人群 | 安监执法人员,事故调查组长,技术鉴定机构 | 使用场景 |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事故调查,现场勘察取证 |
|---|---|---|---|
| 制定目的 | 怕出事故没人管,出了事查不清原因,责任分不明,大家都不重视安全。想让事故处理有章可循,少死人少赔钱。 | ||
| 适用范围 | 本市所有开工干活的单位,不管厂子大小、干啥活,只要出事了就归这管。 | ||
| 职责分工 | 政府领导要盯现场,安监部门牵头查原因,公安管秩序和抓人,企业老板得救人在先、配合调查在后。 | ||
| 管理要求 | 出事马上报、马上救人;现场该停就停、该封就封;找人问话、画图拍照、留证据;必须查清谁干的、为啥干、谁没管好。 | ||
| 监督与检查 | 安监局盯着各单位报不报、查不查、改不改;不按时报、乱应付、不整改的,领导被处分、单位被罚钱、责任人送司法;市里不定期抽查落实情况。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精神,规范本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提高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质量和效率,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包括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火灾事故中涉及生产经营单位责任的事故)。国家对铁路、民用航空、煤矿事故以及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火灾事故中不涉及生产经营单位责任的事故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按照《条例》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的规定进行分级和分类,共四个级别20类。
第四条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事故救援,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开展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公安机关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维持救援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对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二章 事故报告与救援
第五条 事故发生后,各级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条例》规定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严格遵守《条例》规定的快报、补报时限。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火灾事故中涉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事故,各级公安交警、交通海事和公安消防部门在报告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时,必须报同级安监部门。市安监局负责对全市各类安全生产事故进行综合统计,市公安交警、消防、交通、煤监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向市安监局报告事故统计月报。
第六条 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健全事故报告体系,确保事故报告及时、准确、完整;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 事故现场勘察
第七条 事故调查牵头单位负责事故现场勘察,自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事故现场勘察、勘验工作。发现事故现场存在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险情时,应当责令企业立即暂时停止作业或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和场所,并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保障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第八条 现场勘察必须坚持及时、全面、细致、客观的原则,仔细查明事故现场人员、机械(设备)、物质在事发前的状态和事故发生的过程以及造成的后果,依法搜集物证、访问知情人、制作勘察笔录、绘制现场示意图、调取相关证据资料,及时提供事故现场勘察报告。对管辖权不清的,应邀请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前介入,参与现场勘察。
第四章 事故调查
第九条 事故调查实行分级负责。一般事故由各区、县(市)政府负责组织调查;较大事故和中央、省属在长企业以及市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含市级及以上受监的建设项目)发生的一般事故,由市政府负责组织调查。
第十条 工矿商贸企业事故,由市安监局负责牵头组织事故调查工作;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火灾事故中涉及生产经营单位责任的事故,分别由市公安交警、交通海事、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牵头组织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牵头单位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参与事故调查的成员单位应当明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积极支持、配合牵头单位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要按《条例》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建由事故调查牵头单位依照《条例》规定函告相关成员单位。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牵头组织调查工作的单位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根据调查工作需要指定。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成立后,要及时召开第一次事故调查组成员会议。会议要通报事故现场勘察情况,组织讨论事故调查工作方案、宣布调查纪律和要求,并对调查组成员进行分工(一般分为技术组、管理组和综合组等),明确调查工作思路和任务。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要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死亡人数和事故类别等进行实事求实是的分析、认定,找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提出防范类似事故发生的技术措施,提供技术鉴定报告。
第十六条 调查组要在仔细研究现场勘查资料的基础上,围绕事故原因、性质、类别、责任全面开展证据收集工作。调查取证要果断、高效,一般事故5日内、较大事故10日内(不含技术鉴定时间)完成调查取证工作;证据收集完成后,牵头调查单位要认真组织证据审查,对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进行初步分析,撰写事故调查报告草案,需要补充调查的要编写补查提纲交由调查组补充调查;证据收集要做到程序合法,内容充分、确凿,符合法定形式。
事故调查期限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60日,特殊情况下,由事故调查牵头单位向市政府报告,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事故调查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由事故调查牵头单位组织调查组成员进行集体会审,对调查报告中涉及的事故基本情况、原因、性质、类别、责任追究以及防范措施等事项进行讨论和论证,调查组成员必须在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十八条 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牵头单位以书面请示(一式三份)呈报市政府批复结案,市政府收到书面请示及调查报告后由市政府主管领导组织召开事故调查结案审查会,事故调查组成员及相关单位主管领导参加。市安监局根据审查会的审查意见起草事故结案批复文件报市政府批复。
市政府自收到事故调查牵头单位书面请示之日起15日内作出结案批复。
第十九条 调查组成员必须自觉服从调查组组长领导,在事故调查工作中正确履行职责,诚信公正,恪尽职守,团结合作,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调查组成员不得中途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应由成员单位向调查组组长提出,经同意后,方可调换;遵守保密制度,保管好有关资料、证据,不得向外透露事故调查情况。
第五章 事故分析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1-86)认真进行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和防范措施分析。
第二十一条 事故原因分析主要是寻找事故结果与相关因素的因果关系,事故调查组要在全面审查证据的基础上分析事故发生的直接和间接原因。直接原因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它与事故结果存在非此即非彼的因果关系,包括了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间接原因是事故直接原因存在的原因,它与事故直接原因存在有此即有彼的因果关系,包括了技术和设计上的缺陷、安全教育培训上的缺陷、安全管理缺陷以及身体和精神方面的缺陷。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必须认定事故性质,确定事故属于责任事故还是非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是由于人在生产活动中不执行有关规程、规章制度,安全管理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等问题而导致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是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的不可抗拒的事故和目前科学技术条件限制而发生的难以预料的事故,包括自然事故和技术事故。
第二十三条 对责任事故应当进行事故责任分析。事故责任分析就是分析造成事故原因的责任,对照事故原因分别确定造成不安全状态(事故隐患)的事故责任者、违章违规的责任者和失职、渎职的管理责任者;划定所有事故责任者的范围之后,再按责任者与事故的关系确定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在二者之中,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为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事故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可行、有效、可靠的事故防范措施,包括预防同类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整改措施、安全管理整改措施以及安全培训与教育整改措施。
第六章 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报告由标题、正文、附件组成。要求文字精练、语句通顺、用词规范;层次清楚、描述准确、内容全面;原因清楚、定性准确、定责中肯;适应法律正确、追究责任建议明确、提出的防范措施得当。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报告的标题由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时间(缩写)、事故类别、文种组成。统一表述为:《××单位(法人)“×月×日”××(类别)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 调查报告的正文包括序言、事故概述、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事故防范措施等七个部分。
(一)序言要表述三个方面的情况。一是事故基本要素,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企业名称、事故类别、伤亡人数等;二是有关领导对事故的批示及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灾情况;三是事故调查组的组建情况。
(二)概述要简要载明事故发生单位名称、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发生地点、事故类别、事故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
(三)基本情况是事故调查中管理责任认定的事实依据。应当载明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责任单位的基本情况;企业及相关人员资质情况;事故点事发前的不安全状况;企业安全管理情况;所在地政府及相关负有职责的部门的安全监管情况。
(四)事故发生经过及抢救过程应当客观地描述事故发生、抢救直至救出最后一名遇难者(或伤者)为止的整个过程。重点描述事故演变过程中事故触发、发展、扩大的状态;场所、设施、设备、装置的变化状态;人的违章违规行为。必要时简单介绍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五)事故原因及性质分三个层面表达。一是事故直接原因,主要从现场勘察和事故经过中概括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二是事故间接原因,主要从报告的基本情况部分概括出企业安全管理及部门监管方面存在的缺陷;三是事故的性质,主要认定事故是责任事故还是非责任事故。
(六)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分四个层次来表述:一是建议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的责任人员;二是建议给予党纪和行政处分的责任人员;三是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四是建议依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理的责任人员。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按下列模式表述:姓名、政治面貌、现任职务、分管业务、任职时间、违法违规事实(多条分号隔开)、负何种责任、根据何规定(条款)、建议给予何种处分(处罚);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按下列模式表述:单位、违法、违规事实、违反何规定(条款)、根据何规定由何执法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七)防范措施要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具有针对性、切实可行的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措施。应从管理、装备和人员培训等方面提出防范措施。
第二十八条 调查报告附件包括下列五个方面内容。
(一)调查组的组建。包括两项内容,一是调查组组建函;二是调查组人员名单(表格),表格名为“××事故调查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调查组内职务、签名。
(二)现场勘察报告或事故技术鉴定报告。报告包括五个部分,一是事故的简要经过;二是事故现场勘察情况,重点说明事故现场概貌,事故点相关物的结构、用途及与事故相关的情况,现场残留物、痕迹的提取鉴定情况,现场作业人员的位置、职责、操作情况,伤亡人员的位置、受伤致害特征及处理情况;三是事故直接原因与性质分析;四是勘察初步结论,主要是对事故直接原因、性质和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类别、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认定;五是填写勘察(鉴定)人员责任表。
(三)事故现场示意图。图形用a4纸按比例绘制(cad制图),具体比例根据实际情况掌握。图中要反映事故现场设备、设施、装置的布置、事故地点名称、位置(注明距离尺寸)、伤亡人员位置及倒向、有关设备、设施事故前后位置等。同时须标明图题、指向标、比例尺、图例和落款等要素。
(四)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按表格要求逐项填写,并加盖公章。
(五)事故伤亡人员名单(表格)。表名为“××事故伤亡人员名单”。内容包括伤亡人员姓名、籍贯、年龄、工种、培训情况和伤害程度等,并加盖公章。
第七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市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监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处分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有权机关决定;对经依法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村委会主任、董事长等,应当建议依法罢免;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事故责任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依照内部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有关机关、事故责任单位应将批复意见的落实情况在事故结案批复之日起30日内报市政府备案,同时抄送市安监局。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市政府批复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对责任人给予处分;有关事故责任单位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市政府批复的由安监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包括未遂事故),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实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三人以下的重伤事故、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结案并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事故责任单位必须为事故调查提供一切便利条件,保证事故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所需的经费,事故责任单位无能力履行责任的由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____年2月1日起施行。
事故调查报告格式范本:事故调查与处理控制
| 适配人群 | 安监站人员,矿级安全矿长,调度室值班员 | 使用场景 | 井下生产现场,矿井调度指挥,事故应急响应 |
|---|---|---|---|
| 制定目的 | 怕事故老发生,搞不清为啥出事,责任乱扯皮,教训记不住,对策没用,上报也拖拖拉拉。 | ||
| 适用范围 | 矿里所有单位、所有岗位、所有井上下现场发生的伤亡和非伤亡事故。 | ||
| 职责分工 | 安监站牵头查事故、报数据;各单位出了事马上报;施工负责人先报调度室;矿领导要到场、要汇报。 | ||
| 管理要求 | 重伤以上必须立刻报调度室和领导;保护现场不乱动;调度室记清楚、建台账;轻伤也要报,不能漏掉。 | ||
| 监督与检查 | 安监站天天盯台账对不对;调度室漏记一次扣分;没按时报、瞒报的,责任人写检查、扣奖金、调岗;查实了还要追责。 | ||
1 目的
为了调查事故发生经过,分析事故原因,落实事故责任,吸取事故教训,采取相应对策,有效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并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矿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特制定本程序。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管理体系范围内事故发生后的调查与处理。
3 术语和定义
本程序引用管理手册中的相关术语和定义。
4 职责
4.1 安监站是事故调查与处理的主控部门,负责各类事故进行调查与处理,负责工伤事故及非伤亡事故的统计及上报工作。
4.2 各单位发生工伤及非伤亡事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安监站。
5 工作程序
5.1 职工伤亡事故及非伤亡事故的报告程序
5.1.1 井上下生产现场职工本岗位劳动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一般及以上机运事故,现场施工负责人或最先发现事故者要立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具体地点、事故性质、伤亡情况等报告调度室及本单位主管领导,积极组织自救和互救并保护现场。凡发生轻伤事故,本人或当班班长应报告调度室和本单位现场负责人。调度室接到重伤以上人身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通知医务、救护人员奔赴事故现场抢救伤员,同时按事故汇报程序和《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规定通知有关矿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调度室接到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一般以上机运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通知分管矿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财产损失。事故单位主管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亲临现场组织抢救并向矿长、安全矿长、分管矿长作事故详细汇报。
5.1.2 矿长、安全矿长接到重伤以上人身事故报告、重大及重大以上机运事故、一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应报告集团公司和安全监察部。调度室接到现场死亡事故报告后半小时内向集团公司调度室汇报,按规定在8小时内向集团公司传真汇报。职能部门按专业管理规定向集团公司业务部报告。
5.1.3 调度室接到现场各种事故报告后应做好详细记录,按规定建立各类事故台帐。职能部门按专业管理规定进行事故登记和建立台帐。
5.2 职工伤亡事故及非伤亡事故的调查认定程序
5.2.1 各类事故发生后一律由事故责任单位主管科(区)长负责组织初步调查分析。重伤以上人身事故、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重大以上机运事故在事故发生后10小时之内;轻伤人身事故、三级非伤亡事故、未遂机运事故在事故发生后8小时之内书面向安监站报告调查结果。事故初步调查报告内容:
a) 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单位、受伤人员、损失基本情况;
b) 事故经过;
c) 事故原因分析;
d) 事故防范措施;
e) 事故责任者及处理意见;
f) 参加事故调查分析人员名单、调查日期。
5.2.2 各类事故的调查认定:
5.2.2.1 发生重大及以上死亡事故由上级政府部门联合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认定。
5.2.2.2 发生死亡事故由矿长组织分管矿长、安全矿长、总工程师及安监站、生产科、技术科等有关单位负责人在20天内进行联合调查认定。由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徐州分局对死亡事故复查认定。
5.2.2.3 发生一级以上非伤亡事故、重大以上机运事故,由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组织集团公司有关部室、驻矿安监站在15天内对事故进行调查认定。
5.2.2.4 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一般机运事故由分管矿长、安全矿长组织安监站、生产科等有关部门、机电、运输等专管人员在5天内对事故进行调查认定。
5.2.2.5 发生轻伤事故、三级非伤亡事故、未遂机运事故由安监站、生产、机电、运输等专管人员在3天内对事故进行调查认定。
5.2.3 事故调查人员的职责:
5.2.3.1深入事故现场向事故责任单位有关现场人员调查事故情况,索取证据、证词。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测绘、掌握原始真实资料;
5.2.3.2查明、分析事故发生的直接、间接、主要、次要等原因、事故经过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5.2.3.3确认事故性质、事故责任者;
5.2.3.4总结事故教训。
5.2.3.5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初步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
5.2.3.6提交上报经认定的事故调查报告。
5.3 事故分类及责任划分
5.3.1 事故分类按《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和统计规定》执行,有争议时由安全监察站或报请上级安全监察机关仲裁。
5.3.2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及领导责任。
5.3.3当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追究直接责任者或主要责任者的责任:
5.3.3.1 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
5.3.3.2 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5.3.4当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5.3.4.1 违反国家、省、集团公司、矿发布的命令、决定、指令、安全规程、规章制度的;
5.3.4.2 对职工不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就安排其上岗,致使职工由于不会操作或不懂安全规程而造成事故的;
5.3.4.3 由于设备老化带病运行或设备有缺陷不处理而造成事故的;
5.3.4.4 由于作业环境恶劣而造成事故的;
5.3.4.5 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5.4 事故统计和处理
5.4.1 事故统计按《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执行,由安监站事故追查组负责统计上报,建立事故档案,内容包括:
a)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b)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及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批复;
c)非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d) 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等;
e) 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f) 人证物证材料;
g) 直接经济损失材料;
h) 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证明);
i) 发生事故时有关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j) 处分决定和有关责任者的书面检查材料;
5.4.2事故现场不得破坏或伪造,未经矿值班领导批准不得擅自恢复生产,否则要追究责任。
5.4.3对各类事故责任者及违反本规定的处罚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5.4.4对伤亡事故、一级以上非伤亡事故、重大以上机运事故隐瞒不报、虚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由此而引起的法律、经济责任一律由事故责任人及责任单位行政主管承担。
5.4.5职工伤亡事故经初步调查、分析、认定后,事故月内由事故单位主管科(区)长根据医疗诊断证明的受伤程度签署申报工伤报告,经安监矿长批准办理申报手续。重伤、轻伤证明由安全监察站签发。受伤人员凭工伤证明报销规定费用、享受规定待遇。对无工伤证明的伤者其医疗费、车旅费、受伤医疗期间的工资及其它待遇一律不予认可。
事故调查报告格式范本:火灾事故调查
| 适配人群 | 消防调查员,事故调查组,技术鉴定员 | 使用场景 | 火灾调查,事故处理,现场勘查 |
|---|---|---|---|
| 制定目的 | 火灾后要快点搞清起火原因,防止再出事,也得查清楚谁该负责。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发生火灾的地方,消防队员、调查组成员、单位负责人。 | ||
| 职责分工 | 消防员要第一时间到场记录;调查组长管分工和决策;单位要配合提供情况;技术专家做物证鉴定。 | ||
| 管理要求 | 火场不能让人乱进,东西不能乱动;按步骤勘查访问;物证必须科学鉴定;损失数字要如实报。 | ||
| 监督与检查 | 公安消防机构全程盯,上级随时抽查。没按时完成要说明原因,材料不实要重来,报告必须签字留底。 | ||
灾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准确认定火灾原因,查处火灾事故。火灾事故调查一般程序是:
一、做好火场记录并保护现场
发生火灾时,火灾调查人员要迅速赶赴火灾现场,观察、记录火灾一切情况,包括燃烧的部位、物质、火焰的颜色、气味,火势变化情况,风向、风力、气温等气候状况,灭火战斗进展情况及现场人员的特殊表现和可疑行支等。灭火后,要立即保护好现场,火灾现场有关的一切地点。禁止任何人(包括现场保护人)进入保护区,更不能擅自移动火场中的任何物品,对火灾痕迹和物证,应采取有效措施,妥善保护。
二、建立火灾调查组织
一般火灾由所在地的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处理,疑难火灾案件和重大、特大火灾事故,可成立火灾调查组。火灾调查组由公安消防机构和发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劳动、监察、检察、法院、工会、科研单位以及有关技术专家参加。调查组的负责人应由公安消防机构的领导或火灾调查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统一领导,科学分工、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影响大、伤亡大、火灾原因复杂、涉及的部门和责任者较多的特大火灾事故,必要时由上级公安消防机构、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组织调查。火灾调查组织负责人的职责是:
1、听取火灾事故知情人的陈述,了解火灾发生、发展的具体过程,以及现场保护情况;
2、对火灾调查组人员实施分工;
3、视察现场,确定勘查范围、勘查重点和勘查程序;
4、召集调查会议,根据调查、勘查获得的资料,对火灾基本情况作分析判断和决策;
5、决定必须采取的紧急措施;
6、审定调查进程中向上级报送的情况反映。
三、实施现场勘查和访问
对起火点明显,原因较简单、清楚的一般火灾,可以简化勘查步骤,即可直接与有关人员进入火灾现场,笔录、拍照、绘图、简捷地达到验证现场情况和提取物证的目的。对于火灾情况复杂,破坏较大,重点不突出的火场,通常按环境勘查、初步勘查、细项勘查、专项勘查程序各内容进行勘验。调查访问要查清火灾发生的时间,查清最初的起火部位,查清火灾现场的原来情况,检清起火后现场的情况,查清物质引燃的过程情况,查清火灾性质和火灾责任者,获得证人证言。认定属于放火嫌疑案件移交由公安刑事侦查部门管辖,消防机构予以配合。
四、技术鉴定
对发现收集到各种物证材料,要运用科学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或运用模拟试验的方式进行。
五、综合分析
在火灾调查基本结束时,由火灾调查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综合现场勘查、调查访问、取证材料、物证鉴定等各方面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研究,确定火灾原因,分清火灾责任,进行处理,以及总结经验教训。综合分析是拍板定案关键一步,必须严肃谨慎,认定有据,否定有理,恰如其分。
六、核定火灾损失
按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火灾损失包括火灾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数和财产损失,其计算方法应当执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应当如实提供火灾统计资料不得瞒报、虚报和拒报火灾损失。
七、拟定火灾原因调查报告
综合分析之后,要形成书面材料或定成火灾调查报告,上报有关部门。同时也要整理存档,作为火灾档案。
八、制作火灾档案
火灾档案的内容应包括:火灾报告表、火灾扑救报告表、火灾现场勘查笔录、火灾调查报告、火灾调查证明材料、技术鉴定书、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原因重新认定决定书、火灾事故责任书、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火灾现场图、火灾现场照片、火灾扑救总结和火灾处理报告。
九、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时限
公安消防机构对一般火灾的调查处理限为10日,对重大火灾调查时限为20日,对特大火灾调查时限为30日,案情复杂的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相关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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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场景:事故调查、应急响应、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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