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

适配人群煤矿负责人,安全监管员,标准化评审员使用场景煤矿申报,等级评定,动态检查
制定目的煤矿事故多发,想把安全管得更细些。怕出大事,也怕小毛病拖成大问题。
适用范围全国所有合法生产煤矿,新建、技改煤矿也要照着做。
职责分工矿长要带头抓,技术员盯现场,班组长管好工人,工人自己守规矩。
管理要求证照必须齐,隐患天天查,采掘不能乱,瓦斯要重点防,自查要有奖有罚。
监督与检查国家局查一级,省里查二三级,矿上每月自查。查出问题马上停,不改完不让干。查到造假或瞒报,直接取消等级,严重就关掉。

第一条为深入开展全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____〕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____〕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合法的生产煤矿,新建、技改(包括重组整合)煤矿参照执行。

第三条 考核评级标准执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

第四条申报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基本条件:

1. 证照齐全有效。

2. 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年度内达到安全生产目标要求。

3. 隐患排查治理: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4. 采掘关系正常: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抽采煤量符合有关规定,回采率达到要求。

5. 自查考核奖惩:煤矿企业制定并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比及奖惩制度。

6. 按要求建立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第五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90分及以上,且年度内无死亡事故。井工煤矿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9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80分;露天煤矿穿孔、爆破、采装、运输、排土、机电、边坡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9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80分。

二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80分及以上,且百万吨死亡率低于全国及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平均水平,露天煤矿年度内无死亡事故。井工煤矿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70分;露天煤矿穿孔、爆破、采装、运输、排土、机电、边坡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70分。

三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70分及以上,且百万吨死亡率低于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平均水平。井工煤矿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7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60分;露天煤矿穿孔、爆破、采装、运输、排土、机电、边坡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7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60分。

第六条考核检查过程中发现申报煤矿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总则所列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时,应当立即责令其停产整改,待隐患排除后,重新申报。

第七条鼓励煤矿企业采用《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规范》(aq/t 1093-____)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工作,其指标与《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对标确认,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后可引用,但考核评级工作须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按年度分级考核。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考核工作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具体的评审工作委托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承担;二级、三级的考核工作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九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按照企业申报、现场考核、等级认定、公示发布、颁发证书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检查考核。

1.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检查考核采取动态检查。全国煤炭行业每年进行1次;省(直辖市、自治区)每半年抽查1次;矿每月进行1次全面自查。

2. 对被取消和未取得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的煤矿,须责令其停产整改;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未达标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第十一条企业应加大安全质量标准化投入,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提升计划,不断改善煤矿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二条各级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应实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激励政策,对被评为一级、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煤矿给予鼓励。

第十三条省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上报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____年5月1日起实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____年)同时废止。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某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比奖罚

适配人群安全矿长,专业副矿长,安检科负责人使用场景煤矿采掘作业,机电运输检查,通风防突管理
制定目的怕现场安全管不好,出事故。想让安全质量更标准,水平更高。
适用范围全矿所有人,所有采掘面、运输线、硐室这些地方。
职责分工矿长带头抓,副矿长分专业管,科长队长盯自己地盘,工人守好岗位。
管理要求班组天天交接查,单位每月自检三次,专业组每周查一次,问题开单子限期改。
监督与检查办公室月底检查,专业组每周督查,不报报告罚50到100元,改不到位再罚,分数挂钩发钱扣钱。

为进一步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及《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办法,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组织领导

组 长:矿长

副组长:安全矿长、总工、生产矿长、机电矿长

成 员:各副总工程师及安检科、工程技术科、机电科、通风科、调度室、综采队、综掘队等各有关职能部室和各生产、辅助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室和六个专业组,办公室设在***,**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等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工作。

六个专业组分别是:采煤组、掘进组、机电运输组、通防组、安全、调度组和地面组。各专业组组长由专业副矿长(或副总工程师)担任,副组长由各专业部室或采掘队负责人担任,具体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考核办公室有关成员在月度考核时应充实到各专业组协调开展工作,专业组组长及有关组成人员每月度调整一次)。

二、安全质量标准化单位月度自检及各专业每周督查

(一)单位月度自检

为确保各专业实现动态达标,各基层单位必须坚持班组安全质量交接验收制度,每月至少组织三次安全质量标准化单位自检,各类原始资料齐全、正规,并分类归并存档,每月组织自检情况要编制单位自检报告,于当月26日前报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自检报告内容应有以下几项:

1.当月安全质量标准化自检的组织与评定情况,以及当月安全质量达标规划的完成情况。

2.自检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落实、整改措施。安全质量问题整改及复查情况。对屡查屡出而又未能很好解决的问题,要认真分析查明原因,制定措施。

3.安全质量达标工作的主要经验、教训。

4.制定下月安全质量标准化具体规划和措施。

5.自检报告应以文字叙述为主,经单位主管审核签字视为有效。

同时,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办公室每月底对各生产、辅助单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内容包括当月安全质量达标规划的完成情况,日常安全质量标准化问题整改情况、日常值班记录、交接班记录、安全活动记录、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岗位技术培训记录、事故分析处理记录等。根据专业划分的特点,检查考核由安全质量办公室共同组织、调度室、工程技术科 、机电科、通风科、综采队、综掘队等单位参与检查考核。检查结果汇总后每月底质标办公室留存,作为安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贯彻依据之一。

(二)各专业组每周督查

各专业组必须坚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安全质量标准化自检,各类原始资料齐全、正规,并分类归存档,每周组织自检情况要编制自检报告,于每周五下班前报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自检报告内容应有以下几项:

1.对查出的问题拿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并跟踪上周问题整改情况。

2.及时监督反馈未整改的问题,对未按要求整改问题的单位按规定进行考核和处罚。

三、安全质量标准化月度考核评级

1.安全质量标准化专业达标是矿井全面达标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与上级对口管理所决定的。因此。各专业组组长对本专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负全责,必须在现有的基础上,提高境界、重新学习、全面规划、上档次、创水平。统筹协调本组的内部工作,认真组织职责范围内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推进。

2.各专业组牵头部门负责每月对所辖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情况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矿质标办在此基础上每月组织一次全面自检,由分管领导牵头,各专业组长安排本专业人员进行检查。

(1)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检查、集中检查坚持“不定时间、不定地点、不定路线”的原则。

(2)矿井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自检时,必须对正常生产的采掘工作面、主要运输线路、硐室等进行全面检查。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各专业检查人员对沿线本专业的安全质量检查结果负责。

(3)所查问题一律以问题通知单形式下发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并组织不少于30%覆盖面的复查,问题严重的要进行追踪检查,直至彻底解决。

(4)检查验收的频次和覆盖率达到矿有关规定。采、掘工程质量、机电运输及通防每周一次,其他每月至少一次,覆盖面100%。

3.各专业组牵头部门每月召开一次小组会议,对各职责范围内的本月度内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行总结,计划安排下一个月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重点及采取的措施,保证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稳步向纵深发展。每小组设一名联络员负责本小组会议记录、资料整理及上报。

4.各专业组在安全质量标准化季度达标考评前,要对各职责范围内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行季度总结。联络员将各专业组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自检表、相关支持性资料和季度总结材料整理后报送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由质量标准化办公室汇总整理上报。

5. 质量标准化办公室要大力开展“精品工程”建设,及时发现和培育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好的典型,及时组织召开现场推进会,以点带面,推动安全质量标准化不断创新和发展,促进安全质量标准化上档次、创水平。

6.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依据是:《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实施细则》及上级有关制度、规定。

四、安全质量标准化月度考核奖罚规定

奖罚范围:各专业组组长、副组长、牵头单位、工作组成员、考核达标专业所辖单位。

考核原则:对各专业组在矿月度达标参评的6个专业排名、分数两项同时进行考核,奖罚执行其中最高一项,不重复奖罚。

奖罚标准:

1.月度达标验收工作中,每上升一位时,专业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给予300、200元的奖励,工作组成员每人分别给予150元的奖励,考核达标专业所辖采掘队人均奖励100元,依次累加。

2.在矿____年月度达标验收工作中,得分以第一月考核结果为起点,进行逐月对比考核:

得分±1分:专业组组长、副组长分别对等奖罚300、200元,工作成员150元,考核达标专业所辖采掘队人均奖罚20元;

得分±2分,专业组组长、副组长分别对等奖罚400、300元,工作成员分别对等奖罚260元,考核达标专业所辖区队人均奖罚30元;

得分±3分及以上,专业组组长、副组长分别对等奖罚500、40元,工作成员分别对等奖罚350元,考核达标专业所辖区队人均奖罚50元;

得分与上月相同时,各专业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及达标单位不奖不罚;

1.***年1月按平均值进行考核。

2.以上各专业得奖前提:各专业单项考核得分大于90分,即专业考核结果达到一级行业标准。

3.工作成员人数按照各专业分值和各专业所辖区队数量考虑。

4.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三个专业分值均为15%,所辖采煤1个、掘进3个、机电运输3个,工作成员确定 * 人;

5,通风专业分值为30%,所辖队1个,工作成员确定 * 人;安全及调度专业不占总分分值,工作成员确定 * 人。

6.考核评比提高或降低不足1分者,将按1分进行奖励或处罚。大于1分者,将按四舍五入进行奖励或处罚。

7.每月将依据矿井在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中过程控制、组织协调和考核结果,对考核办公室成员分别进行如下处罚与奖励:

8.月度考核总分达不到一级行业标准,人均处罚 *** 元;达到一级行业标准,并且在***年度每月达标评比中,总分达到逐月提高,对考核办公室成员奖励参照各专业平均奖励标准执行。

9.各专业组每周专业自检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每项次罚责任者50元。

10.各专业组月度、季度评分结果和总结材料不及时上报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每次罚联络员100元。

11.各专业组不按要求召开小组会议,罚各专业组正、副组长各100元,记录每缺少1次罚联络员50元。

12.季度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奖罚以矿书面通报为依据。在兑现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月度考核奖罚时,如遇到产量、效益较低或其他特殊情况时,经矿领导研究后可暂缓执行。

以上奖励及罚款,由各专业组长制定具体分配方案交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统一汇总制表,经分管安全矿长、矿长、总经理助理审批后,由安检科、人资部、财务部兑现。

五、附则

1.本办法自****年第1月份起执行。

2.本实施意见由***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比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考核

适配人群煤矿主要负责人,专业分管领导,标准化办公室人员使用场景煤矿季度检查,基建矿井验收,专业动态抽查
制定目的怕煤矿出事,上面发了新文件,集团也下了通知,得赶紧按要求干起来。
适用范围所有生产矿井、试运转矿井、基建矿井和相关单位工程。
职责分工公司领导组管总,办公室日常跑腿,各专业部室盯自己那块,矿长负责本矿检查整改。
管理要求旬检月验不能少,季度联合检查要到位,动态抽查随时来,隐患挂牌督办必须跟上。
监督与检查安监局牵头查,专业部室配合查,检查结果要打分排名,没做到就扣分罚钱,通报批评,奖罚月底兑现,谁签字谁负责。

为了进一步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提升安全保障能力,根据山西省煤炭厅颁发的《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奖惩办法通知》(晋煤安发[____]717号)、《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的通知》(晋煤安发[____]715号)和集团公司下发的《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晋煤销产技字[____]60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达标规划及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省煤炭厅“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和现代文明发展”七高一文明发展新模式要求,强化标准化工作组织领导,提升安全生产装备水平,改善现场作业环境,提高软硬件安全管理档次,构建标准化建设长效机制,为公司做强做大煤炭产业 提供安全稳定的良好环境。

二、规划目标

(一)矿井实现安全生产。

(二)生产矿井、新建矿井全部达到省一级标准。

三、达标规划

(一)公司

达到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公司。

(二)生产矿井、持证改造生产矿井、试运转矿井

盛平煤业、四通煤矿、昊兴塬煤业、同富新煤业及陆续达到以上条件的矿井达到省一级标准。

(三)基建矿井

东瑞、四通筹备处、昊锦塬、金山、金辛达、金塬达等基建矿井单位工程质量(指掘进专业质量标准化,下同)必须达到一级标准,为投产后矿井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奠定基础。

四、组织机构

(一)公司成立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领导组

组 长:贺彦平 郭少勇

常务副组长:梁万兴

副 组 长:李和林 韩 喆 宁 波 柏福宝 范林彦 张振国 张引刚 李晓军 黄 华 冯志平 孔令胜 王元明

成员单位:安监局、生产技术部、机电部、一通三防部、调度指挥中心、基本建设部、人力资源部、地质与防治水中心、技术中心、经理办公室(后勤中心)、财务部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安监局

办公室主任:乔茂林(兼)。

(二)领导组工作职责

1、组织制定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

2、组织安排安全质量标准化季度验收、月度抽查。

3、挂牌督办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隐患问题。

4、监督检查各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5、对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行考核、奖罚兑现。

6、对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结果进行通报,促进各煤矿相互学习、共同提高。

(三)办公室工作职责

1、牵头组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及考核办法》的修订、完善工作。

2、在考核领导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分步达标规划。

3、牵头组织安全质量标准化全面检查工作。

4、根据安全质量标准化全面检查结果,提出有关奖惩方案,报领导组批准后执行。

5、负责安全质量标准化日常管理工作,及时收集、汇总、整理、上报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情况及资料归档管理。

6、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迎接上级相关检查;积极牵头组织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申报工作。

7、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业务培训。

8、完成领导组交办的其它有关工作。

(四)专业分工及工作职责

1、专业分工

(1)采煤、掘进专业由生产技术部负责检查考核。

(2)机电、运输专业由机电部负责检查考核。

(3)一通三防专业由一通三防部负责检查考核。

(4)地测防治水专业由地质与防治水中心负责检查考核。

(5)信息调度专业由调度指挥中心负责检查考核。

(6)应急救援专业由调度指挥中心负责,安监局配合检查考核。

(7)安全管理专业由安监局负责,人力资源部配合检查考核。

(8)地面设施专业由经理办公室(后勤中心)负责,基建部、机电部、安监局配合检查考核。

(9)职业健康专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检查考核。

(10)基本建设部负责对基建矿井单位工程进行专业检查考核,安监局、生产技术部、一通三防部、机电部、地质与防治水中心等部室配合检查。

2、各专业分管部室职责

(1)负责制定本专业的达标规划、组织措施、实施办法,并报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

(2)根据检查验收安排,负责抽调本专业检查人员,负责本专业评分定级排名排队,负责起草《检查验收通报》中涉及本专业的部分。

(3)专业负责部室分解检查项目,由配合检查部室协助检查,最后进行专业汇总、评级、总结、上报。

(4)负责组织本专业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以总结的形式报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

(5)负责督促各矿对发现的本专业隐患问题进行整改落实,对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6)负责对各矿提出的本专业问题进行解释、指导。

(7负责专业交流学习等。

(五)考核评比范围

公司所属生产矿井、联合试运转矿井、符合生产条件矿井和陆续达到以上条件的矿井,纳入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范围;基建矿井开工的单位工程纳入专业检查考核范围。

五、检查组织形式

矿井实行旬检月验的形式,公司实行季度检查、专业动态抽查与日常安全督查相结合的形式。

(一)矿井必须严格执行旬检月验,由矿主要领导组织,分管领导带队,对本单位所有作业场所,按照标准进行全面覆盖检查、评级、考核。

各矿应每月组织召开标准化专题会议,对检查、评级、考核、兑现进行公示,分解落实标准化工作目标,研究解决标准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公司实行季度检查、专业动态抽查与日常安全督查相结合的形式。

1、季度检查:每季度由安监局牵头,组织生产、机电、通风、调度、基建等部门分专业组成联合检查组,按照《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分别对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信息调度、应急救援、地面设施、安全管理、职业健康等十一个专业进行检查评分。

2、专业动态抽查:各相关专业部室按照《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每季度每矿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抽查,检查结果报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

3、日常安全督查:日常安全督查由公司安监局、生产技术部、机电部、一通三防部、调度、人力资源等专业部室对矿井进行不定期动态抽检。主要检查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的贯彻执行与落实情况、“一通三防”情况、持证上岗情况、安全设施、装备使用情况及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

六、考核标准

按照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晋煤安发〔____〕715号《山西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的通知》,对生产矿井、持证改造生产矿井、联合试运转矿井,先进行专业评分、定级,再对煤矿进行评分、定级;对基建矿井可验收的专业进行评分、定级。

(一)专业及权重

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分11个专业,满分100分,分别为:

1、采煤专业标准分值100分,权重0.1;

2、掘进专业标准分值100分,权重0.1;

3、机电专业标准分值100分,权重0.1;

4、运输专业标准分值100分,权重0.07;

5、一通三防专业标准分值100分,权重0.18;

6、 地测防治水专业标准分值100分,权重0.12;

7、信息调度专业标准分值100分,权重0.07;

8、应急救援专业标准分值100分,权重0.06;

9、地面设施专业标准分值100分,权重0.05;

10、安全管理专业标准分值100分,权重0.1;

11、职业健康专业标准分值100分,权重0.05。

(二)评级标准

1、矿井评级标准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分为三个等级,评级标准如

下:

一级:检查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安全管理专业不低于90分,其它4个专业不低于80分。

二级:检查考核得分80分及以上,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安全管理专业不低于80分,其它4个专业不低于70分。

三级:检查考核得分70分及以上,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安全管理专业不低于70分,其它4个专业不低于60分。

2、专业评级标准

一级:专业得分90分及以上。

二级:专业得分80分及以上。

三级:专业得分70分及以上。

(三)分数计算

1、矿井质量标准化总得分

公司考核,以矿为单位。生产矿井、持证改造生产矿井、试运转矿井各专业得分之和扣减矿井否决分后作为矿井质量标准化总得分;基建矿井各工作面最低得分作为矿井质量标准化得分。

2、各矿专业得分按下式计算

专业得分=专业检查得分×权重系数×70%﹢专业动态抽查得分×权重系数×30%-专业否决分。

(四)分数考核

公司季度检查和动态抽检中,发现以下情况,将按规定取消评级资格或扣减否决分:

1、凡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条十五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之一的矿井,不予认定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等级。

2、考核期限内发生3人及以上死亡事故的矿井,取消安全质量标准化评级资格。

3、考核期限内发生1人死亡事故的矿井,在计算安全质量标准化总得分基础上减10分。

4、发生重伤事故一人次,在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总得分基础上减5分。

5、考核期限内发生一起重大未遂事故,否决专业得分2分,否决矿井总得分3分。

6、列入集团公司挂牌督办的隐患问题,每项在安全管理专业扣5分。

7、挂红牌一次否决矿井总得分2分;挂黄牌一次否决矿井总得分1分。

8、考核期限内有一条未按期整改隐患,否决矿井总得分0.5分。

9、未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办法的矿井,否决矿井总得分10分;未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旬检月验的矿井,否决矿井总得分5分;未进行月度讲评的矿井,否决矿井总得分2分。

七、考核及奖罚办法

(一)考核办法

1、每月26日前,各矿按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评分表》的格式和要求将本月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自检考核情况以电子版和报表(需加盖公章及主要领导签字)两种形式同时上报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上报的自检结果必须与原始资料、汇总表相符。(《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评分表》已发至各矿邮箱)

2、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领导组根据季度检查和动态检查,结合日常督察情况和各矿月度报表,综合打分、定级、排名,最终确认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予以奖罚。

3、所有矿井自复工整顿时起实行旬检月验,公司季度检查对所有矿井对照《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进行检查评分,对生产矿井、试运转矿井进行矿井考核,对基建矿井进行专业考核。

(二)奖罚办法

根据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结果,进行奖罚兑现。

1、矿井考核

(1)季度考核

根据日常专业动态检查和季度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结果进行考核。考核季度内,生产、基建不足一个月不予进行考核,不足两个月按50%进行考核兑现。

①达标规划为一级的矿井,达到一级奖励矿井10万元,达到二级处罚矿井10万元,未达到二级处罚矿井20万元。

②基建矿井达到一级标准奖励矿井3万元,达到二级处罚矿井5万元,未达到二级处罚矿井10万元。

(2)年度考核

结合国家、省厅及集团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结果进行考核。

①凡正常生产的生产、基建矿井年度达到公司达标规划,给予正矿级领导10000元、副矿级领导8000元奖励;未达到公司达标规划的矿井,处罚正矿级领导10000元,处罚副矿级领导8000元。

②对获得国家级命名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奖励10万元,对获得省煤炭厅命名表彰的省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奖励8万元。

2、公司机关人员考核

根据集团公司年度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结果对机关相关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八、检查总结和评比

公司每季度检查验收结束后,由质量标准化办公室对各专业检查情况进行汇总、评比、考核,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通报内容包括:

(一)考核评级及奖罚兑现情况。

(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三)好的做法及亮点。

九、检查要求

(一)公司、矿应有计划地组织检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认真贯彻学习检查标准、检查方法和有关业务知识,所有参加检查人员要熟悉掌握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

(二)检查验收结束后,各专业检查组应将标准化评分表、隐患问题三定表、讲评材料、检查验收总结等,一并报送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整理存档。

(三)联合检查组在安排检查工作时,检查覆盖率要达到100%。

(四)所有参加检查人员必须统一使用规范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表,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规范检查行为,认真填写检查评分表,提高检查质量。

(五)检查验收实行集体公开打分评级制度。

(六)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根据月度抽查、季度检查结果综合汇总后按季度以电子版形式报集团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

(七)各煤矿应根据本办法,完善相应的组织机构,尽快修订本矿标准化实施细则,制定达标规划和基建矿井专业达标规划及分步实施方案、组织措施等,组织本矿标准化工作的检查、评级、奖惩、讲评及其它有关工作。并将达标规划和基建矿井专业达标规划及分步实施方案、组织措施、检查奖惩等情况,报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

十、其它

(一)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领导组。

(二)每季末由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负责考核,经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领导组审批后由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负责兑现。

(三)资金来源:临汾有限公司安全基金、工资基金。

(四)本办法自____年1月1日起执行。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考核评级

适配人群矿井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安监处长使用场景煤矿评级,采掘接替,瓦斯抽放
制定目的怕矿井出事,死人太多,事故老发生,想把安全管严点。
适用范围只管四川煤炭集团下面的矿井。
职责分工矿长盯总分,专业队长管自己那块,班组长守现场,工人按规矩干。
管理要求每月打分,通风必须好,监控瓦斯要灵,灭火系统得有,回采率不能低。
监督与检查集团派人查,每月算分,年底总评,不达标就降级,出大事直接取消资格,扣钱罚人。

第一条 本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适用于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公司所属矿井。

第二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分为三个等级,考核标准如下:

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平均得分为90分及以上,且通风专业达到一级,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五个专业中,达到一级的专业不低于三个,其他专业不低于二级。

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平均得分为80分及以上,且通风专业达到二级,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五个专业中,达到二级的专业不低于三个,其他专业不低于三级。

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平均得分为70分及以上,且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六个专业中,没有不达标的专业。

第三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参加评级的专业为六个,即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各专业计分以100分为满分。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评级计分以100分为满分。各专业的考核得分在计入矿井总分时,先乘以各自的系数后,再计入矿井总分。

1、采煤:15分 系数0.15

2、掘进:15分 系数0.15

3、机电:15分 系数0.15

4、运输:15分 系数0.15

5、通风:30分 系数0.30

6、地测防治水:10分 系数0.10

第四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得分计算办法:

本年度专业单项得分=本年度内各月度专业实际得分之和/12(个月)

本年度矿井得分=本年度参加计分的专业单项得分乘以各自系数之和

第五条 被核准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实现安全目标:

矿井百万吨死亡率:

一级:1.0以下;

二级:1.3以下;

三级:1.5以下。

凡是产量为100万吨以下的煤矿,要评定为一级矿井,年度死亡人数不得超过1人,其百万吨死亡率可往前连续3年累计计算。

凡年度内发生过一次3人及以上死亡事故的煤矿,取消当年评比资格。

2、矿井调度室安全质量标准化达到上级规划等级。

3、采掘接替关系正常,“四个”煤量符合要求。

4、资源利用:资源回采率达到规定要求。

5、矿井必须有核准的足够通风能力;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建立安全监控、瓦斯抽放和防灭火系统。

6、制定并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评比及奖惩制度。

第六条 本标准及考核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某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适配人群煤矿主要负责人,专业副矿长,科段正职使用场景煤矿井下作业,采煤工作面排查,掘进巷道整治
制定目的怕煤矿出事故,想早点发现隐患,把问题掐在开头。有法律文件要求这么做,也学了别的规定。
适用范围只管各生产矿井的隐患排查和治理这事。
职责分工公司老总盯全盘,矿长管本矿,科段正职查自己地盘。安监站站长盯着落实,副矿长管自己专业块。
管理要求天天查、月月查,分三级定隐患;重大隐患马上停,较大隐患先停后治;一般隐患“五定”解决。
监督与检查公司安监部每旬通报、每月检查;矿里要留记录、签字、上报;漏查少报就追责,罚款从500到5000不等。

第一条 为了有效落实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职责,从源头上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真正做到明确责任,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____]134号)、《关于煤矿企业建立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制度的通知》(京煤安监〔____〕5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____]23号)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第58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生产矿井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安全隐患是指重大安全隐患、较大事故隐患、一般安全隐患。重大安全隐患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____]133号)进行认定;较大事故隐患按照公司《关于印发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煤矿较大事故隐患排查和督办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昊华经发[____]114号文件中确定的12项内容,认定为较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 隐患的认定和治理,实行公司、矿、科段管理制度。

各生产矿井科段正职组织本科段范围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将排查治理结果报告本矿安监部门;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本矿井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将排查治理结果报告公司安全监察部;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安排对各生产矿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并督促落实。

第五条 逐级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公司隐患排查治理机构由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研发部、采购供应部、运销部及相关部室负责人组成;各矿隐患排查治理机构由煤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监察部门和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科段隐患排查治理机构由科段正职、副职、技术人员和班队长组成。

第六条 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全公司隐患排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整理隐患排查情况,每旬通报隐患排查治理进展情况,监督各矿井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生产技术研发部负责隐患认定标准的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和保证措施的具体要求,操作人员的培训要求和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指导协助各矿进行隐患排查。

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召开公司隐患排查会,每月召开一次,组织安全、生产、技术、采购、运销等部室管理人员以及公司高管参加,组织研讨确定公司级隐患,研定隐患的治理措施。

第七条 煤矿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煤矿主要负责人对本矿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全面负责;矿安监站站长对本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落实负责;各主管副矿长对本专业隐患排查治理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科、段正职负责本科、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八条 员工必须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可能发生事故情况、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提出建议。

第九条 员工的培训工作要针对矿井具体条件和人员素质情况加大培训力度,着力提高操作技能、规范操作水平,提高识别危险因素和正确处理危险因素的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条 隐患排查遵循“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原则,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隐患认定标准进行排查,范围要涵盖煤矿生产的所有环节、所有过程、所有地区、所有设备设施和所有人员,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际”。煤矿“三违”行为要纳入隐患排查工作范围进行管理,对“三违”行为要认真排查治理并建档管理和上报。隐患治理必须做到技术措施、安全保证措施、专项技能培训、强制执行措施和资金保障五到位。

第十一条 各科段正职负责每天组织本科段副职、技术员、队长、班长对本单位的所有工作面(岗点)存在的一般科段级隐患,达不到隐患级别的安全问题进行排查、安排治理工作。科段盯岗人员负责对单人岗位和流动作业人员的管理,每班要不少于一次进行巡视,每班对其安全可靠程度进行综合评价并留有文字记录;班组长负责每班对工作面(岗点)存在的安全问题和派班单的安全提示进行排查和监督治理工作。

各专业副矿长负责在主要负责人或委托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的全面隐患排查会前,组织本专业科段正职及相关科室参加,进行较大事故隐患、 本专业认定一般矿级安全隐患、科段不能解决的安全问题进行排查工作。

第十二条 煤矿主要负责人或委托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安全、生产、技术、副总以上的领导,每月两次全面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排查内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和各专业副矿长组织的专业隐患排查出的较大事故隐患及一般矿级隐患。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立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治理结果等。公司安全监察部把各矿情况汇总后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及时组织全面安全隐患排查、较大隐患排查和重大隐患排查,排查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排查情况上报公司安全监察部。纸版经矿长签字后留存备查,上报公司安监部电子版。下半月的全面隐患排查、较大隐患排查和重大隐患排查合并召开,最迟于28日前上报公司安监部。

各矿隐患排查分三级,一般隐患、较大事故隐患和重大隐患,达不到隐患级别的问题,确定为安全工作提示。其中一般隐患分矿级和科段级,所有上报材料中的隐患应包括矿级隐患、较大事故隐患,以及未消解的科段级隐患。矿级隐患、较大事故隐患,必须由副矿长以上管理人员负责。

第十四条 各矿要在月底把当月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总结,并制定隐患治理计划。在每月最后一次全面排查后,将排查情况、本月隐患排查总结及隐患治理计划于28日前上报公司安全监察部。

隐患问题按照专业(采煤、煤巷掘进、岩石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和矿压)分类填写隐患治理统计表,每一项隐患问题要制定出治理措施、治理期间的安全保证措施、治理责任人和完成治理的时间期限,并且由主管矿长签字认可。纸版经主管矿长签字后留存备查,上报公司安监部电子版。

总结报告和治理统计、计划格式,由安全监察部另发电子版。

第十五条 安全隐患如果当月没有完成治理的,下月仍然上报并注明,直到隐患彻底解决为止。不存在安全隐患的也要填写隐患排查治理统计表,注明没有隐患,并由主管矿领导签字。

第十六条 煤矿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工作面(岗点)排查存在较大事故隐患时,必须先停产,后治理,影响较大事故隐患治理范围内的工作面(岗点)也必须停产。

发现存在一般隐患能立即解决的要按规定进行治理,不能立即解决的要按照“五定”的原则,定项目、定措施(包括隐患治理措施和隐患治理期间的安全保证措施)、定资金、定责任人、定时间限期治理。

科段地面排查出的一般科段级隐患,要将排查结果一方面向矿安监部门报告,另一方面要在派班指令单中明确安全技术措施、整改时间、整改责任人、验收人,进行治理。

科段井下现场排查出的一般安全隐患,要将治理隐患的安全技术措施、整改时间、整改责任人、验收人报告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同意后进行隐患治理。

第十七条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行分级管理。

一般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明确隐患治理责任人,责成立即解决或限期治理,治理完成后由治理责任人负责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煤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

较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治理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隐患治理完成后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按照标准验收。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较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的督察。

对于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或生产地区,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进行全面治理,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治理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隐患治理完成后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按照标准进行初步验收。公司安全生产副总经理负责重大安全隐患的验收,各矿安监站负责对一般安全隐患治理的验收。

第十八条 隐患治理工作参加人员必须全面掌握处理隐患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专项培训后,具备合格的专项操作技能。带班领导人员还应掌握强制执行措施内容,并认真执行。隐患治理期间,该区域人员都必须了解安全保证措施内容并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安全监察部每月针对各矿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矿、科段是否按规定进行隐患排查、上报是否全面、是否制定了安全技术措施和治理期间的安全保证措施、是否对员工进行专项安全技术培训,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并对完成的隐患治理项目进行抽查。如果发现有未排查出的隐患,要先查领导下井记录,再查责任范围,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生产技术研发部对各专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内容包括:排查的隐患问题是否全面、制定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间的安全保证措施是否完善、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并对隐患治理进行督促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一条 矿安监站负责本矿范围内的安全隐患的认定;检查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保证措施是否到位;检查专项安全培训工作;监督安全隐患治理的全过程;及时汇总和上报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总结分析在隐患排查和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对不按规定进行隐患排查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建立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分析制度,煤矿各专业负责人(各专业主管副矿长)每月要对自己分管范围的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在隐患排查的基础上形成安全状况评价报告,经主管副矿长签字后后留存备查,在次月5日前上报公司安监部电子版。矿安监部门要对没有按计划完成治理的以及重复出现的隐患进行原因分析,提出应对措施,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专业分析评价报告和治理计划格式,由安全监察部另发电子版。

第二十三条 建立煤矿安全隐患治理验收受理制度,受理人对完成治理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受理,负责监督、检查、指导、追究并组织验收。

第二十四条 建立科段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制度,发现一次存在未治理安全隐患或处理不当的,责令立即整改,提出警告,由科段正职写出整改意见报矿。发现两次上述情况的科段,将该科段定为安全重点管理科段,定为安全重点管理的科段是矿安全检查的重点。发现三次未治理隐患,或处理不当,或同种现象再三发生的,给予科段正职免职处理,其他责任人员由矿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班前会制度,由科段长或值班人员对安全隐患治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和注意事项,并留有文字记录。

第二十六条 没有告知员工工作现场和岗位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防范措施的,或在隐患治理中对参加治理的员工没有进行专项安全技术培训的,给予科段正职罚款500元至1000元。

第二十七条 煤矿没有成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和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没有按公司规定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处罚煤矿主要负责人2000元/次,并责令立即改正。

第二十八条 煤矿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排查出来或排查出来没有向公司报告而被公司检查发现的,一般隐患对矿责任人罚款1000元至2000元,重大隐患罚款2000元至5000元,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不按照要求进行治理的,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每次罚款3000元。

第三十条 排查出来的隐患不认真进行治理又没有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的,给予相关负责人10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隐患治理的,给予隐患治理负责人500元至10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 煤矿不按规定时间上报隐患排查结果和隐患治理完成情况、未按要求建立隐患排查档案的、或者矿安全隐患排查资料不全的,给予矿安监部门负责人罚款1000元。

第三十三条 各矿安监站、公司安监部要建立事故隐患举报记录,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积极进行核查,并于10日之内给予举报人答复。对举报事实核实后,按举报的事实和情节给第一举报人予以表扬或奖励,奖励金额为100-1000元。

第三十四条 各生产矿要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昊华能源公司。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____年-月-日起施行。原《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京昊华经生发[____]175号)、《关于修改、补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通知》京昊华经发[____]225号同时废止。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

适配人群煤矿安全监察员,执法监督工作人员,监察机构负责人使用场景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案卷评查,行政处罚集体研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察员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行为,及时发现和纠正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监督,是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内部执法行为的监督,包括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和所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以下简称“分局(站)”)对内设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 执法监督应当遵循监督与改进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自我规范、自我完善、自我纠正、自我提高,达到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的目的。

第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开展执法监督工作,应当做到依法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

第五条 省局及分局(站)主要负责人是执法监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执法监督工作。

省局及分局(站)应当明确执法监督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及专(兼)职工作人员。

设立分局(站)的省局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执法监督工作人员。

未设立分局(站)的省局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专(兼)职执法监督工作人员。

省局应加强对所属分局(站)的执法监督工作,依据本单位工作实际,分局(站)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专(兼)职执法监督工作人员。

第六条 执法监督工作人员应当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取得《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并具备2年及以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一线工作经历。

第二章 执法监督的范围与方式

第七条 执法监督的范围应当包括:

(一)监察执法工作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落实情况。

(二)监察执法计划执行情况。

(三)执法主体、执法程序及执法行为合法性情况,是否存在越权违法决定、处理安全监察职权范围以外事项等情况。

(四)监察执法人员持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执法情况。

(五)执法人员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情况,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性以及证据采集充分、合法性等情况。

(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情况,是否存在畸轻畸重、显失公正等情况。

(七)执法文书使用和制作的准确性、规范性,执法案卷材料完整性等情况。

(八)按照职责权限,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和落实情况。

(九)行政复议办理情况,是否依法受理、秉公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执法行为等情况。

(十)对申诉人、举报人依法保护等情况。

(十一)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省局和分局(站)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工作制度和机制,加强执法制度约束和内部执法监督。

(一)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制度。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整顿、5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应当按规定由省局或分局(站)负责人集体研究讨论决定。

(二)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省局和分局(站)应当完善评查制度,注重评查实效,定期开展执法案卷抽查、评比活动,评查结果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针对普遍性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并纳入下次案卷评查的内容之一,确保执法文书科学、严谨、合法、有效。

(三)行政执法评议制度。省局和分局(站)应当结合驻地煤矿实际,根据执法计划、现场检查与处理、行政处罚、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和行政复议、诉讼结果等,定期对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内设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评议,依据评议结果,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评议结果应纳入部门年度绩效考核的范围。

(四)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整顿、10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按规定报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五)监察执法工作机制。省局和分局(站)应当依据监察执法相关工作规章制度,制定完善执法工作环节和流程,并组织落实,依法依规开展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

第九条 执法监督可以采取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综合检查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互检、组织评议、座谈反馈等方式进行。

(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每年对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开展执法监督工作抽查或组织各省局开展执法监督工作交叉检查;

(二)省局应当每年对所属分局(站)至少开展1次执法监督检查和1次行政执法评议,对内设执法部门至少开展1次行政执法评议。

第十条 执法监督部门(或履行执法监督职能的部门,下同)每年应当至少开展1次走访部分煤矿企业和其他相关部门活动,了解执法人员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等依法行政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执法监督部门对上级机关交办、群众举报或反映集中的执法问题,可以组织专项执法监督或者专案调查。

第十二条 省局应当每年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报告1次本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情况。

第十三条 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执法监督工作的检查、指导。

第三章 执法监督的实施

第十四条 执法监督人员有权调取、查阅、复制和摘抄执法文书、案卷、台账、记录和档案等资料,向有关执法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被监督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执法监督人员的工作,如实反映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及时整改问题,不得拒绝、阻挠或变相阻挠执法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 执法监督中发现的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一般性问题,可以采取内部通报等方式要求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引以为戒、对照整改。

对于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严重问题,应当制作执法监督意见书,载明被监督单位(人员)的名称、存在的问题、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等内容,报省局或分局(站)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予以下达,并抄送所属其他执法单位,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第十六条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书面形式补正、更正或重新制作并送达执法文书:

(一)文字表述错误或者数据计算错误的;

(二)执法文书填写缺项、漏项的;

(三)执法文书类型选择错误的;

(四)其他应当补正或更正的情形。

第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监察等方式予以查处,并下达执法文书:

(一)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未依法进行处理的;

(二)处理措施存在错误、漏项或不当的;

(三)其他应当采取补正措施的情形。

第十八条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撤销:

(一)违法行为认定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的;

(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四)持有有效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不足2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十九条 执法单位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机关复议决定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责令限期履行的,应当按照复议决定,依法纠正。

第二十条 对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错误和问题不认真纠正的,应当对执法单位或执法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约谈。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人员和执法监督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在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送年度执法监督工作总结。

第二十四条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

适配人群煤矿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使用场景煤矿企业培训,井下作业上岗,特种作业持证
制定目的煤矿事故多发,工人不懂安全知识,容易出事。得让大家学明白、考合格再上岗。
适用范围所有煤矿企业、矿长、安全员、井下工人、特种作业人员。
职责分工矿长负总责;安全员管培训;工人要学懂会用;培训机构得教到位。
管理要求必须培训72小时才准下井;带老师傅干4个月;每年再学20小时;证件不全不能上岗。
监督与检查企业自己查记录、建档案;上级部门半年抽查一次;没培训就上岗,罚钱或停职;检查结果要公开。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监督检查制度,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 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组织实施对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时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第四条 煤矿矿长必须参加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矿长资格证颁发的部门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矿长资格证。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

煤矿矿长依法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未取得上述两证的不得任职。

第五条 煤矿瓦斯检查工、井下爆破工、安全检查工、主提升机操作工、井下电钳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作业培训,经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井下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当使从业人员掌握下列知识和技能: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二)矿井概况、工作环境及井下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造成的职业健康伤害和伤亡事故,该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撤离现场的责任、义务与权利;

(四)应急救援预案和发生瓦斯爆炸、水害、火灾、顶板等灾害的自救、互救方法与避灾路线;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六)自救器等安全逃生装备和设施的使用与维护;

(七)入井需知、通风安全系统、报警系统和安全指示标志;

(八)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的性质、危害及瓦斯积聚的预防;

(九)其它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的煤矿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一、二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全国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的监督检查。

负责制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考核标准,评选、推荐煤矿安全教育和培训教材,制发相关证件;负责组织实施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的总公司、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

第九条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煤矿企业(含辖区内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的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条 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矿长资格证颁发的部门负责对煤矿矿长资格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负责颁发煤矿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培训大纲、考核标准和推荐教材、考核具体操作程序或者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具备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训范围,制定并至少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考核计划;在规定时限内,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相关的证件,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告知本人或者用人单位。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对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由煤矿企业自行组织。不具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与临近具备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或者大中型煤矿企业签订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协议,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后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每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煤矿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统一大纲组织教学活动,并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培训计划。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检查制度,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自纠活动,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责任落实到人。年终进行总结,表彰先进,改进提高。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落实情况;教育和培训活动的记录、档案;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发放等。

上述监督检查应当作为对煤矿安全实施日常性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可采取抽查和定期检查的方式。

第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证件的合法性(颁证机关、印章、项目内容是否过期等);人员、证件是否相符;在岗人员是否做到持证上岗等。

监督检查应当作为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的重要内容之一。每年开展一次对重点地区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专项监察。

第十八条 负责颁发煤矿矿长资格证、矿长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部门,发现煤矿企业聘用未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人员担任矿长从事生产或者安全管理工作、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未依法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负责颁发煤矿矿长资格证、矿长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处理或者实施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煤矿安全监管实施

适配人群瓦检员,掘进班组长,采煤技术负责人使用场景井下采掘作业,瓦斯检查监测,探放水施工
制定目的防止煤矿出事伤人,避免瓦斯爆炸、透水、冒顶这些危险。国家有法律要求,公司也得管好安全。
适用范围三个煤矿所有人,矿领导、安全员、瓦检员、放炮员、采掘工人、机电工、推车工都得照做。
职责分工矿长管全面,技术负责人抓“一通三防”,班组长盯现场,工人自己守规矩、会避险、能喊停。
管理要求戴齐自救器矿灯、不带火不喝酒、瓦斯超限马上撤、探水放炮按规矩来、支护到位不空顶、瞎炮按规定处理。
监督与检查安全部天天查,矿领导跟班盯,瓦检员填表签字,谁不守规矩就处罚,出事要追责,检查记录留底备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保障职工人身安全,促进企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各工种操作规程》,结合本公司各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部门、下属各煤矿矿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从事煤矿生产的所有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安全生产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阻挠和推诿。

第四条 各煤矿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及各项技术标准。各煤矿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罚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矿级领导入井跟班作业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各煤矿必须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特种作业人员及其它岗位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 各煤矿必须按规定对职工(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培训,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未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 各煤矿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遵章守纪,严禁“三违”。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加强学习,努力提高管理水平,严禁违章指挥。职工要遵章守纪,不断提高操作技能和技术水平。

第七条 职工在工作中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离到安全地带,险情未排除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第八条 各煤矿技术负责人必须全面负责矿井“一通三防”工作,加强瓦斯、煤尘、顶板、水、火、防突等各种灾害的预防治理;建立健全各类图纸、技术资料档案;按规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各类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重大危险源的检测、评估、监控及各项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照一工程一措施的要求,以及新版煤矿安全规程的格式编写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认真贯彻学习。合理安排工人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结合上级部门的培训计划,制定本单位的培训计划并实施。井下采掘工程编写及时填图,掌握生产动态,及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井上下对照图中填注各种建筑物、地质构造带、采空区、老窑与采掘工作面的位置关系,提前做好防范措施。及时上报各种资料,包括上级部门及公司要求的各种资料、报表。

第九条 入井人员必须穿戴符合煤矿安全要求的工作服、矿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火及易燃物品入井;严禁酒后和穿化纤衣服入井。检身工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检身工作,并认真做好入井出井人员登记。

第十条 各煤矿必须严格执行入井检身制度、出入井清点人数制度、班前会议制度、矿领导现场跟班制度、安全例会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煤矿瓦斯治理、防突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制度、安全事故分析追究制度、调度汇报制度、防治水等所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井下发生安全事故时,矿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立即启动事故应急处理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公司及有关部门。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井下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三大规程”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禁“三违”现象发生;矿井发生安全事故,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分析、处理。

第十三条 加强对矿井瓦斯检查人员的管理,瓦检员必须按照瓦斯员岗位责任制的要求,对矿井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回风巷、机运巷、总回、联络巷、水仓、硐室、变电室等地点进行瓦斯检查;填写好瓦斯记录及日报表,填写瓦斯牌版数据要清晰、准确、严禁涂改;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井下现场交接班,填写交接班记录,升井后要认真填写瓦斯报表及其他相关记录。

第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瓦斯超限影响区域的人员到安全地点,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汇报矿调度室,处理不了时,及时汇报矿调度室、技术负责人,矿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按照要求对瓦斯超限的原因进行分析和处理。

第十五条 发现瓦斯超限、顶板来压、煤与瓦斯突出预兆、透水等重大安全隐患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同时报告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制定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煤与瓦斯突出或按突出管理的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按照“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组织施工,并且措施有效,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七条 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透水预兆(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发生雾气、顶板淋水加大等)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所有的受威胁地点的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安全可靠,合理分配各用风地点风量,建立测风制度,每旬进行一次测风,测风结果必须记录在案,采掘工作面必须通风可靠,风量分配合理,严禁微风、无风、循环风作业。必须严格按照标准构筑各种通风构筑物,并挂牌管理。

第十九条 必须做好采、掘工作面的水害分析,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矿井探放水工程必须编制有专门的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及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用红色填注积水线、警戒线和探水线。

第二十条 每个掘进工作面的岔口处必须设置备用栅栏,临时停工地点,必须立即打好栅栏,并挂好“严禁入内”的警示牌,并不得停风。对废巷、盲巷应及时封闭,防止人员误进入。

第二十一条 采、掘工作面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局扇风筒口距工作面不得超过5m,风筒必须按规定悬挂,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设在全风压通风的巷道内入风侧,并距离岔口不得小于10米的不影响运输、行人的地点,必须采用双风机双电源并实现自动切换,局部通风机必须挂牌管理,明确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矿井必须有完善的防尘系统,采、掘工作面及机运巷、回风巷必须采取有效的综合防尘措施,并定期冲洗巷道。

第二十三条 电缆线、放炮线、监控线必须分挂巷道两侧,按规定悬挂,严禁混挂,并挂牌管理。电气设备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挂牌管理,严禁失爆。

第二十四条 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放炮前瓦检员、放炮员、班组长必须清点好人员,撤出到安全放炮距离外,并指派专人站岗截人,以上工作完成后,方可放炮。

第二十五条 连线时,放炮母线必须形成短路,雷管脚线必须同放炮母线拧紧,包扎好,必须一次装药,一次起爆。严禁打眼装药平行作业和一次装药多次起爆。

第二十六条 矿井放炮时,起爆地点必须在进风流中指定地点(硐室内)放炮,放炮地点距工作面直巷大于100m,转弯巷必须大于70m;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放炮母线或一条放炮母线两个工作面共用进行放炮。在掘进、翻修或清理煤炭时,必须采取防止煤层片帮、冒顶、防瓦斯超限、防火源及防煤尘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炸药、雷管必须分开存放并加锁,严禁混装或存放在危岩下、机电设备、电缆旁。

第二十八条 雷管、炸药必须实行审批领退签字制度,严禁把剩余的雷管、炸药存放在井下、拿回家或者放在宿舍内。

第二十九条 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处理瞎炮的有关规定处理瞎炮。

第三十条 装药时,必须使用水泡泥,封泥长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采掘作业时,支护质量和强度(密度)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操作,对伞檐及时处理掉,敲邦问顶、戗柱、临时柱必须支护齐全,采面上下安全出口20m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支柱间排距(特别是切顶排支柱)、支架、喷浆、砌碹质量符合规程规定。

第三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在掘进上下山时,必须注意迎山角,每6~7°迎1°。

第三十三条采煤工作面的安全检查管理:

1、必须严格执行《采面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严禁违章作业、偷工减料。

2、打柱时,每根支柱必须迎山有力。工作面做到“三平一直两畅通”。打柱时,三用阀必须与煤壁平行,注液口的方向必须保持一致。

3、注液枪注液时,必须锁好枪口后,方可注液,避免压力反冲伤人。

4、严禁用铁凿或其它硬物碰撞、扭动“三用阀”。爆破冲击应避开支柱。

5、采煤工作面要加强顶、底板的管理,顶板破碎时必须戴木帽(或挂网),底板软时应穿铁鞋,达到良好的初撑效果;顶板破碎时要加密临时柱和戗柱。

6、经常对支柱载荷进行测试,凡达不到初撑力的支柱严禁使用,坏柱、坏绞梁应及时运出地面检修。

7、工作面初次放顶,过断层,过联络巷及工作面回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落实责任,组织实施。

8、两个安全出口超前20m必须加强支护,巷道高度大于1.6m以上,宽度不得小于2.4m。

9、顶板来压时,必须立即撤人到安全地点,待动压停止后再回柱,如果被破碎的顶板岩石埋柱时,待动压停止后才开始回收所埋支柱。

10、工作面放炮后必须首先清理煤壁伞檐,工作面煤壁松软,片帮严重时,必须打好贴帮柱、加密柱和戗柱,预防滑帮煤伤人。

11、采掘工作面过老巷必须制定结合实际的安全技术措施,回采工作面初采、初次放顶、收尾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四条掘进巷道架棚时,必须紧跟掘进头,并严格按规格质量要求作业;对不符合规格质量的劣质工程,不给予验收。

第三十五条 掘进巷道按质量标准搞好前探支架,严禁空顶作业。

第三十六条 炮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修复后方可进入工作点作业。

第三十七条 巷道维修必须有安全措施,严防顶板冒落伤人、堵人和支架歪倒,严格执行由外向里的顺序进行。

第三十八条 所有采掘巷道、维修巷道,主要运输巷和回风巷道,支柱、支架、材料必须码放整齐、保持清洁卫生,严禁杂物乱堆乱放。

第三十九条 人工推车,推车工每人只准推一辆车,推车过风门、岔道、弯道或前面有障碍物时,必须发出信号、并减速行驶,严禁埋头推车和两道风门同时打开;同方向推车,间距不准小于20m;严禁蹬车、搭爬车、放飞车、串车、无人无灯推车。

第四十条 推车时,两手不准扒在煤车两角,只准扒在车后方拉手上,严禁将头伸在煤车内;在坡度较大的地方停放车辆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稳住,防止跑车伤人。

第四十一条 绞车提升时,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

第四十二条 提升绞车机座及钢丝绳每班必须检查一次,并做好绞车运行记录和钢丝绳检查记录。

第四十三条 使用绞车提升时,必须安装“一坡三挡”,并且牢固可靠,“一坡三挡”能灵活使用。

第四十四条 上部车场入口必须安设能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防跑车装置),串车提升加装保险绳。

第三章 机电设备管理

第四十五条 煤矿高、低压变电设备、电气设备、动力电缆、机械设备、安全监测仪器等的设计、采购、安装、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煤矿机电机械设备完好标准的规定的要求,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和煤矿机电机械设备完好标准规定的不得入井使用。

第四十六条 煤矿井上下电网、电气设备必须安设符合规定的“三大保护”装置。

第四十七条 变电室、井口、瓦斯抽放泵房、炸药库、高层建筑必须安设防雷击装置。

第四十八条 未经过特种作业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照的人员,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第四十九条 非专职或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操作高压电气设备的值班电气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电工靴和站在绝缘台上进行操作,并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

第五十条 井上下电气、机械设备检修、维修必须采取包机制,具体落实到人(包括小型电器),严禁井下电气设备失爆,确保设备完好。

第五十一条 井下供电设备必须使用合格的矿用阻燃电缆,要消灭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小型电器必须上板,严禁吊挂。

第五十二条 井下局扇供电必须达到“三专”、“两闭锁”的要求,严禁在局扇专用线路上搭接其他负荷。

第五十三条 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每半月进行一次跳闸试验,并详细记录情况。

第五十四条 严禁带电维修和搬迁电气设备,严禁私自拆卸开关内的各种保护设施。

第五十五条 不准随意停开局扇风机,若需停风时,应首先汇报矿调度室和矿领导,批准后方可停电。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

第五十六条 电缆必须悬挂整齐,动力电缆和通讯电缆分挂巷道两帮,如必须挂在一帮时,通讯电缆在上面,并与动力电缆悬挂的间距不得少于0.3m。

第五十七条 严禁失爆或非标矿灯下井或上充电架。

第五十八条 严格按照液压泵、刮板机的操作规程操作设备,严禁违章作业。

第五十九条 上班时,严禁人员搭载刮板机或皮带输送机、严禁用刮板机或皮带输送机运输材料或其他物品。

第四章 煤矿技术管理办法

第六十条 矿井必须加强对生产技术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以矿长为首的行政管理体系和以矿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技术负责人对矿长负责,主管矿技术工作。

第六十一条 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范围:

1、作业规程;

2、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安全技术措施(含各种临时性措施、补充措施)。

第六十二条 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范围:

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及基本建设工程等方面的规程、安全技术措施。

第六十三条 需公司审查审批的技术方案、规程、安全技术措施:

1、矿井水平延伸设计方案;

2、采区设计方案;

3、重大技术工作、技术方案;

4、新技术、新工艺首次使用作业规程;

5、其它需要公司特殊审批的技术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等。

以上5项

第六十四条 必须经煤矿会审、审批的技术方案、规程、安全技术措施:

1、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

2、各种安全技术措施;

3、回采工作面设计;

4、探放水设计;

5、矿井水平延伸设计;

6、采区设计方案;

7、重大技术方案等。

第六十五条 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程序:

1、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

由煤矿技术科负责,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采掘作业规程编制规范》所要求的内容,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编制,经所在科室领导签字,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生产、机电、运输、通风、地测、安全等方面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进行会审,依据会审意见完善规程,最后,会审人员签名通过。在工作面生产期间,每月都要对规程进行复审,并有复审记录、复审意见。

2、安全技术措施

(1)重大安全技术措施按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的会审程序进行。

(2)一般安全技术措施由所在单位的技术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编写,经主管单位科室领导签字把关审批签字后,报矿技术负责人、矿长审批后生效。

3、矿井水平延伸设计、采区设计、回采工作面设计、重大技术方案等必须按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程序进行。

4、技术方案、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用计算机进行编制管理、打印。

5、矿技术负责人暂不能履行职责时,技术方案、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工作可由矿行政主要负责人委托他人按规定程序会审、审批签字,技术负责人事后必须复审签字。

第六十六条 要求:

1、必须具有并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1)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2)井上、下对照图;

(3)巷道布置图;

(4)采掘工程平面图;

(5)通风系统图;

(6)井下运输系统图;

(7)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

(8)排水、防尘、压风、防火注浆、充填、抽放瓦斯等管理系统图;

(9)井下通信系统图;

(10)矿区地面、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11)井下避灾路线图。

2、每月8日前必须将上月煤矿最新的十一种图纸(电子版)上传到技术装备科刘海平处,十一种图纸统一放在一个cad文件中,文件名称为××煤矿××年××月图纸。

3、需公司审批的技术方案、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各单位必须提前40天报送相关图纸、资料,报送的技术方案、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材料必须完整,说明书、图纸及相关资料必须齐备,数量满足审批需要。

4、每年12月31日前,各生产单位将当年生产技术工作、标准化工作和科技工作总结上报公司技术装备科,技术装备科汇总后上报公司。

5、各生产单位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技术方案、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细则,明确技术方案、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完成审批的时间等。

6、技术方案、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凡未按本规定权限进行审批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政策,造成事故或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者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件

第六十七条 本给定若与上级安全监管部门的规定相抵触的,执行上级安全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三个煤矿。

第六十九条 煤矿凡出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安全生产部将参照《盛天投资有限公司关于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监管实施细则》给予相应处罚。

第七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安全生产部。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煤矿安全程度及职业卫生现场评估

适配人群煤矿安全监察员,矿井主要负责人,安全评估机构人员使用场景煤矿年度评估,重大隐患排查,安全生产监察
制定目的煤矿事故多发,瓦斯水害隐患大,设备老旧,管理跟不上,怕出人命,怕停产,怕影响工人健康。
适用范围山东所有正在生产的煤矿,每年评一次,建新项目时只评没施工的地方。
职责分工监察局定规则、组织评;委托单位现场查;煤矿自己整改问题;矿长要盯紧各系统运行。
管理要求二十个专项挨个打分,缺项要折算;发现隐患当场说,重大隐患马上报;事故死亡扣100分,造假扣30分。
监督与检查监察分局核实问题后执法处理;得分低的挂牌警告,c、d级取消评优资格;不配合检查的,通报政府和集团,网上公开结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行业规范、规定,促进煤矿安全装备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安全程度及职业卫生评估是依据本办法对煤矿开展重大危险源分析控制、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主要生产系统、安全技术装备(设施)、职业卫生、人的安全因素(安全管理)等方面,采用定性和定量方法进行的综合评定。

第三条 煤矿安全程度及职业卫生评估坚持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生产煤矿,生产煤矿每年应评估一次。

有建设项目(技术改造、扩建等)的生产煤矿,只对非建设区域进行评估。

第二章 评估方式

第五条煤矿安全程度及职业卫生评估工作由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实施,现场评估工作委托相关机构(单位)实施。

第六条受托开展现场评估的机构(单位)要合理安排现场评估工作,制定现场评估工作方案和月度工作计划。评估方案要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月度工作计划要征求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意见。

第七条现场评估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应当场告知煤矿企业。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应随时向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报告,分局在核实后按照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程序进行处理。

第八条现场评估按照下列要求进行计分:

(一)现场评估分为安全生产保障、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系统、防治瓦斯、综合煤尘、防灭火、监测监控系统、防治水、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职业卫生、紧急避险系统、安全标志(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培训、应急救援、人员定位系统、通讯联络系统20个专项,各专项满分100分。专项中小项扣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扣完本小项分数为止。

(二)现场评估满分为1000分,各专项按权重系数折算得分(取小数点后一位数),合计得分为现场评估得分。

(1)安全生产保障:权重系数为0.5;

(2)采煤:权重系数为0.7;

(3)掘进:权重系数为0.7;

(4)机电:权重系数为0.7;

(5)运输:权重系数为0.7;

(6)通风系统:权重系数为0.5;

(7)防治瓦斯:权重系数为0.5;

(8)综合防尘:权重系数为0.5;

(9)防灭火:权重系数为0.5;

(10)监测监控系统:权重系数为0.5;

(11)防治水:权重系数为1.0;

(12)压风自救系统:权重系数为0.2;

(13)供水施救系统:权重系数为0.2;

(14)职业卫生:权重系数为0.7;

(15)紧急避险系统:权重系数为0.5;

(16)安全标志、劳动防护用品:权重系数为0.5;

(17)安全培训:权重系数为0.2;

(18)应急救援:权重系数为0.2;

(19)人员定位系统:权重系数为0.2;

(20)通讯联络系统:权重系数为0.5。

(三)缺项时,折算计算得分:

1.按规定可以不设紧急避险系统时,按下列公式折算计算现场评估得分:

现场评估得分=1000÷950×其他专项合计得分;

2.专项中有缺小项的,按下列公式折算得分:

专项评估得分=100÷(100-缺项分数)×其他小项合计得分。

第九条山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日常安全监察情况,针对下列情况,在现场评估分的基础上扣除相应分数(同一事由按分值高的条款扣分)后,即为煤矿安全程度及职业卫生评估年度得分。

(一)发生死亡事故的,每死亡一人扣100分,重伤事故,每人扣20分;

(二)病亡事故及时报告,经事故调查组确认为生产系统病亡的,每人扣30分;

(三)举报后查实为生产事故的,一次扣200分;查实为病亡的扣100分;

(四)提供虚假情况、资料的或重要资料与实际不符的(包括矿界、作业地点数量、重要数据等),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一次扣30分;

(五)查实群众举报安全事件的,一次扣50分。

第三章 评估等级划分

第十条 煤矿安全程度及职业卫生评估等级分为a、b、c、d四个级别:

a级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年度评估得分为920分以上,各专项不低于90分(含)。

b级为基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年度评估得分为800分以上(含),各专项不低于80分(含)。

c级为安全生产条件较差矿井:年度评估得分为700分以上(含),各专项不低于70分(含)。

d级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年度评估得分为700分以下,或有下列条件之一的:

1.年度内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不合法有效。

3.超层越界开采,相邻矿井之间、矿井与老窑之间未留有足够的安全隔离煤柱或未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第十一条 根据煤矿安全程度及职业卫生评估结论,实行分类处理:

(一)对a级矿井颁发“**年度煤矿安全程度及职业卫生评估a级矿井”标牌,授予矿长当年“安全生产优秀矿长”荣誉证书,由单位对相关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二)对c、d级矿井,建议相关部门取消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申报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各类奖项资格。

第十二条对煤矿安全程度及职业卫生评估结论,按煤矿企业隶属关系,分别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省属企业集团,并在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网站上公布。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发的《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通知》(鲁煤安监字〔____〕92号)同时废止。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适配人群煤矿企业负责人,安全验收评价机构,矿用产品检测检验机构使用场景煤矿建设项目验收,井工矿井三条线建设,放顶煤开采管理
制定目的怕建好的矿井有安全隐患,投产后出事。怕瓦斯、水、火、顶板这些出问题。
适用范围新疆所有新建改扩建的煤矿,井工和露天都算。
职责分工监察局管大矿,分局管小矿。煤矿自己准备材料,设计单位不能自己评自己。
管理要求投产前必须联合试运转1-6个月。要装通讯、压风、防尘供水三条线。必须做安全验收评价。
监督与检查资料交上去30天内给结果。没通过就不能生产。查出来问题要按意见整改,不改就停掉。

一、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程序

1、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是依据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第6号令)、《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8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两疆监察分局负责对煤矿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的竣工验收工作。

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1)设计或新增的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上120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60万吨/年以上40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竣工验收。

(2)设计或新增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6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监察分局负责竣工验收。

(3)由监察分局负责验收的煤矿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和条件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将批复文件及有关验收材料报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4、煤矿建设项目竣工完成后,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前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的时间应不少于1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1)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验收改造的通知》(煤安监监察[____]44号)及《转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验收改造的通知》(新煤安监发[____]9号)的相关规定,小型煤矿建设项目(≤30万吨/年)联合试运转方案报地(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大中型及纳入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监管的煤矿建设项目(≥45万吨/年)报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批准;小型建设项目按属地报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备案、大中型建设项目报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2)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期间,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做好现场检测、检验,收集有关数据,并编制联合试运转报告。

(3)联合试运转期间,建设单位应做好验收资料的编制工作。

申请验收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向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或监察分局呈报下列资料:

(1)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4)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及变更设计的有关资料、批复;

(5)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预验收意见;

(6)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工程质量认证报告书(复印件);

(7)建井地质报告(大中型项目)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批复

(9)建设期间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10)煤矿安全设施和主要生产系统联合试运转报告;

(11)在用矿用产品检测检验报告;

(12)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有关资料;

(13)煤矿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文件;

(14)设立矿山兼职救护队文件和经培训取得救护资格队员名单。

(15)井工煤矿通风系统图;露天煤矿边坡监测系统图。

(1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5、煤矿建设项目在投产前,煤矿企业要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矿用产品检测检验机构承担煤矿在用产品检测检验工作,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工作。

(1)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在用产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向所服务的煤矿企业的县级煤炭管理部门提交批准的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及附件和授权签字人及其授权签字领域等资料。

(2)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在用产品检测检验的机构和安全验收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作出的产品检测检验结果、安全验收评价结果负责。

(3)煤矿企业应与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在用产品检测检验的机构、安全验收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6、矿用产品检测检验机构应按照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对煤矿建设项目列入检测检验范围的在用矿产品进行检测检验。凡列入检测检验的产品项目参数,经检测检验后,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对经检测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技术标准的产品,矿用产品检测检验机构应列表上报当地县级煤炭管理部门,煤矿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

7、煤矿建设项目发生变更的,煤矿企业应向安全评价机构提供安全专篇变更说明书和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变更的批复文件。

遇有以下情形,煤矿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必须提前对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变更修改,经审查同意后实施变更。

(1)矿井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危险等级以及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发生变化的;

(2)开采地质条件、采煤方法及工艺发生变化的;

(3)通风系统、排水系统、矿井供电系统、开拓方式、提升运输方式发生变化的;

(4)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发生变化的。

8、安全评价机构应按《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第6号令)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提交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煤矿建设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如实评价变更后各生产系统的安全状况。

(1)煤矿初步设计或安全专篇的设计单位,不应承担该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验收评价。

(2)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在与煤矿企业签订委托合同之日起30日内提交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

9、煤矿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达到验收条件的由地(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煤业(集团)公司(自治区所属煤矿)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内容对煤矿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煤矿企业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验收报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向煤矿安全监察局或分局提出申请验收报告。

注:由监察分局验收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煤矿业主应当将申请验收报告和有关资料上报监察分局受理审核。

由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验收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煤矿业主应当将申请验收报告和有关资料上报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受理审核。

10、煤矿安全监察局或分局对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应自受理煤矿企业申请验收资料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11、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竣工验收设综合组、地质灾害防治水组、通风瓦斯组、采掘安全组、防尘防火装备组、机电运输组等六个验收小组。

12、各专业小组依照批准的煤矿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对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逐项进行检查验收;并按要求的时间提交书面验收意见和验收表。

1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经煤矿安全监察局或分局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14、未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煤矿建设工程项目,煤矿企业应按照验收意见和有关法规、规程、标准进行整改。

15、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验收申请表、验收表样式见附表。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竣工验收合格后,煤矿企业应向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请领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16、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资料见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网站安全许可类。

二、井工矿井安装“三条线”的有关要求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所有煤矿必须立即安装和完善井下通讯、压风、防尘供水系统的紧急通知》(安监总煤行〔____〕167号)的要求,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新疆井工矿井安装通讯、压风、防尘供水系统有关要求的通知》(新煤安监发[____]51号),制定了新疆井工矿井安装“三条线”的具体要求。新建、扩建、改建矿井,应将“三条线”纳入设计内容,并按设计施工。设计单位应提交通信系统图、压风管路系统图、防尘供水管路系统图。

1、矿井“三条线”的设计、安装、使用,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技术规范和本通知的要求。

2、矿井应根据日常生产需要结合灾害预防,安装压风系统,空气压缩机站必须安装在地面。

3、空气压缩机站工作容量的选择应按以下两种方式计算,选取最大值,同时要有20%~50%的备用量,以满足生产和救灾用气量要求。

⑴、按照煤矿井上、下生产用气量总和确定空气压缩机站装机容量。

⑵、按矿井劳动定员标准和采掘布置情况,确定井下最大班次人员数量,按每人每分钟0.1m3供风量标准计算空气压缩机站装机容量。

4、空气压缩机站装备的空气压缩机应不少于2台,但一般不超过5台,并保证至少1台备用。空气压缩机应根据最大用气量和备用量,选用同型号不同容量的机组。空气压缩机站的布置形式、空气压缩机的安装和检修配置、附属设备及各种安全保护装置等应设置齐全。

5、井筒、井底车场、水平运输巷道设置压风主管,管道能力应能满足矿井井下用气量需要;进入采区巷道设置压风干管,管道能力应能满足采区用气量需要。进入采掘工作面、主要硐室设置压风支管,管道能力应能满足作业地点最大用气量需要。

6、压风管路应敷设至井下所有采掘作业地点和主要硐室。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均应敷设压风管路,管道末端距离工作面不大于50m,并采用高压软管接入采煤工作面内。掘进工作面压风管路末端出风口应设置在距离掘进迎头100m范围内,并配备高压软管接入掘进工作面。进入井下主要硐室的压风管路应至少敷设至硐室通道口处,并设置出风口。井下所有敷设压风管路的巷道中每隔不大于100m距离设置出风口。所有出风口或与软管连接处均应设置减压和降低噪音的装置。

7、矿井没有风动设备作业需要的矿井,建立地面制氮系统采用空气压缩机制氮的,可利用制氮设备空气压缩机向井下送风,但必须单独布置压风管路,并有备用空气压缩机。没有制氮设备的矿井,必须安装压风系统。

8、矿井应安装生产调度通信系统,设置程控数字交换机,所有地点的电话均能与调度室直接联系,保证矿内各部门及井上下通信畅通。调度通信系统主机应接入当地公用电信网,保持与矿外通信畅通。

9、矿内调度通信系统程控交换机和电话电缆芯线对数的备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矿井地面或井下干线20%~30%;

⑵、立井井筒50%~100%;

⑶、斜井井筒和平峒不少于30%。

10、入井电话线路应优先选用光纤线缆。通信线缆采用金属线芯时,严禁采用大地作回路。井下通信装置应采用本质安全型。

11、矿井井下应在主、副井的井底车场、中央变电所、水泵房、等候硐室、水平(阶段)大巷、采区进(回)风石门、轨道上(下)山信号硐室和绞车硐室、行人上(下)山、带式输送机集中控制硐室等主要机电硐室、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设置电话,并设立明显的电话标志,标明调度、救援和变电所、风机房、水泵房等要害场所的电话号码。

12、井下通信应按矿井水平、一翼、采区为单位设置分线装置,保证井下各用户之间通信相互独立。

13、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平巷应各设1部电话,设置地点选择在临近工作面的安全地段;长壁式采煤工作面(柔性掩护支架采煤工作面除外)中上部位置应设置1部电话(采煤工作面设有无线通信系统的,可不设置固定电话);掘进面距离迎头15m内设置电话。对临时作业区,距离固定电话较远时,也应单独设置通信装置。

14、井下必须设防尘供水系统,供水水源引自地面消防洒水水池或其它专用水池。严禁在井下设置蓄水池作为防尘供水水源。

15、敷设的井上、下防尘管路应采取有效的防冻措施,保证冬季正常供水。

16、敷设防尘供水管路系统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⑴、防尘供水管路应到达所有采掘工作面、溜煤眼口、翻车机、运输机转载点、回采工作面回风道和中间运输机巷等地点;

⑵、应在井下所有主要运输巷、主要回风巷道、上下山和正在掘进的巷道中所敷设的防尘供水管路上设置支管、阀门,设置间距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⑶、在主、副井底车场、采区上下山口、机电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火药库附近,应安装为输送流食所用的减压装置。

17、防尘供水管路及装置的选型按矿井井下最大用水量进行设计。井筒、井底车场、水平总运输巷道设置供水主管,进入采区巷道设置供水干管,进入采掘工作面、主要硐室及其它人员作业地点设置供水支管。供水管路的选择应进行强度计算,满足压力要求,并符合有关卫生标准。

18、防尘供水方式尽量采用静压。防尘供水管路系统上应在适当位置设置减压装置。采用静压供水时,地面管路系统应设置连接加压水泵的装置,并配备1台加压水泵;采用动压供水时应至少备用1台加压水泵。

生产矿井没有安装“三条线”或安装不完善的,应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设计或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安全评价机构对生产矿井和煤矿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时,应将“三条线”建设纳入评价范围。

煤矿企业应绘制与矿井实际相符的通信系统图、压风管路系统图、防尘供水管路系统图,并根据管线变化及时填绘。图纸应准确标注通讯、压风、防尘供水管线的敷设情况,标明电话、管路、阀门、避难硐室、洒水点等具体位置。

“三条线” 应从进风井敷设入井。“三条线”敷设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并采取防腐、防锈、防雷电及其它防止意外损坏管线的措施。

煤矿企业应制定“三条线”检查、维护制度,实行挂牌管理,定期组织人员检查和维护,并做好记录。

应装备使用井下人员定位跟踪系统。积极推广应用井下无线通讯系统。

三、放顶煤开采的安全管理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____]130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新疆煤矿实际,针对放顶煤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1、采用放顶煤开采的煤矿要进一步加强放顶煤开采的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工作,认真分析放顶煤开采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总结经验,组织技术力量,按照《通知》要求针对煤层条件分析论证采用放顶煤开采工艺的可行性,逐面编制放顶煤开采设计,制定放顶煤开采期间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火、防透水、防采空区悬顶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技术力量薄弱的煤矿企业,应委托煤炭科研、设计、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编制放顶煤开采设计(含各项安全技术措施,下同),并由中介机构指导、协助煤矿进行瓦斯抽放、强制放顶、防治自然发火等灾害治理工作。放顶煤开采设计要报经批准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生产。

2、采用放顶煤开采的煤矿要按照“隐患治理年”工作要求,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要按照《通知》要求,立即开展放顶煤工作面隐患自查和治理工作。放顶煤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瓦检员,在回风隅角设置甲烷传感器和便携式瓦斯报警仪,进行瓦斯检测和监测,瓦斯超限时,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建立矿压观测制度,配备矿压观测仪器,加强矿压观测工作,发现顶板悬顶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或不能充分冒落时,必须进行强制放顶;建立地质预测预报制度,配备探放水设备,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防治水害原则;建立完善的综合防灭火系统和火灾监测系统,防治采空区自然发火。存在工作面瓦斯超限、顶煤(顶板)坚硬不能自然垮冒、自然发火严重、受老窑采空区(火烧区)积水或地面水体威胁的矿井,必须停止生产,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对隐患进行治理。

3、各地煤炭管理部门(集团公司)要立即组织对放顶煤开采的煤矿进行全面检查,督促煤矿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对不具备放顶煤开采条件的工作面,要责令停止放顶煤开采,改变采煤方法;对存在工作面瓦斯超限、采空区大面积悬顶、自然发火严重、受老窑采空区积水或地面水体威胁的矿井,必须责令停止生产进行隐患治理;对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放顶煤开采专项设计审批和验收工作的矿井,也要责令停止生产;对放顶煤工作面未配备专职瓦检员、回风隅角未设置甲烷传感器和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未配备矿压观测仪器进行矿压观测、未配备探放水设备和强制放顶设备、未建立火灾监测系统和防灭火系统不完善的矿井,要责令煤矿制定整改方案,落实资金,限期整改。

4、为了保证冬季煤炭供应,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按隶属关系,对所属煤矿编制专项设计的进度进行跟踪,指导、督促煤矿企业按规定时限编制、上报专项设计,各生产矿井(含试生产矿井)上报专项设计的最后时间为____年9月15日。煤炭管理部门要组织专家及时审查专项设计,及时组织验收,保证符合条件的放顶煤工作面正常生产。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应分别于____年9月30日和10月31日前完成。超过规定时限未上报专项设计,或专项设计未获批准,或未通过验收的放顶煤工作面,必须停止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