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增值税税率变动时间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增值税税率变动时间,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通知!2023年7月份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7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
01
延期通知!
一、政策内容
为保障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退税行业范围政策顺利实施,方便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决定将2023年7月份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7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
二、官方解读
1、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自2023年7月1日起,制造业等行业全额留抵退税政策扩大至批发零售业等行业。根据现行规定,应在纳税申报期内提出申请退税。考虑到自7月份开始,将新增较多纳税人办理退税。因此,为有利于纳税人更快获得退税,参照今年4-6月份做法,延长今年7月份的留抵退税申请期限,即纳税人在7月最后一个工作日(7月29日,含本日)之前都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2、延长7月份留抵退税申请时间的规定是否面向所有纳税人?
所有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不限于新扩围的批发零售业等七个行业的纳税人),如果计划在7月份申请退税的,都可以在7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提交《退(抵)税申请表》进行申请。
3、7月以后还可以继续申请留抵退税吗?
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均可以在7月以后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02
增值税,又变了!
划重点:
一、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3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和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退税。
二、2023年第14号公告和本公告所称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按照2023年第1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适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时,纳税人的行业归属,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关于以主要经济活动确定行业归属的原则,以上一会计年度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应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比重最高的行业确定。
四、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申请留抵退税的其他规定,继续按照2023年第14号公告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第三条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03
增值税最新税率表
(2023年6月更新)
1、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3%,9%,6%,0%,都适用于哪些项目?我们具体来看:
2、扣除率
扣除率是指增值税计征中法定扣除项目金额与产品课税金额之间的比例。
一般纳税人凭票抵扣进项税,但是对于购进农产品需要计算抵扣,扣除率有的是9%,有的是10%,我们具体来看:
① 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②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③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率。
④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⑤ 农产品核定扣除时:
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最终货物税率为9%时扣除率为9%;最终货物税率为13%,扣除率为10%。
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时,扣除率为9%。
3、征收率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采用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计算税款时使用征收率,目前增值税征收率一共有4档,0.5%,1%,3%和5%,一般是3%,除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
注意: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4、预征率
目前主要针对不动产和建筑行业采用预征办法,主要有5%、3%和2%的档次。
04
增值税减免税优惠的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科目的设置
增值税减免税优惠的会计处理
1、增值税免税的会计处理
法定免税项目会计处理均不涉及增值税,正常核算即可:
①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②避孕药品和用具
③古旧图书
④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⑥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⑦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小规模3%→免税
自2023年4月1日-2023年3月31日3%减按1%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3、对困难行业免征增值税
如: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
收到退还的期末留抵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注:企业在收到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时,在现金流量表里面的“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栏目中填列,一般不在“收到的税费返还”栏目中填列。
5、增值税加计抵减
当月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时无需做账务处理
需要缴纳增值税时,会计处理如下:
月末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实际纳税金额)
其他收益(加计抵减金额)
政策依据:《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6、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符合相关税收文件规定选择简易计税及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会计处理如下:
①清理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②清理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小规模纳税人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其他收益(减征额)
③结转清理净损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资产处置损益
7、增值税税控系统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
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会计处理如下:
①初次购买税控或缴纳技术维护费时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②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小规模纳税人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管理费用
中国商务新闻网 自5月1日起,部分钢铁产品执行新的进出口税率。在进口方面,对生铁、粗钢、再生钢铁原料、铬铁等产品实行零进口暂定税率;在出口方面,适当提高硅铁、铬铁、高纯生铁等产品的出口关税,分别实行25%、20%、15%的出口税率。同时,将热轧、冷轧、涂镀板、不锈钢、管材等146个钢铁产品的出口退税由之前的13%降为零。
“作为抑制铁矿石价格快速上涨、控产能、减产量的政策组合,调整部分钢铁产品进出口税收政策是国家经过全局平衡后作出的战略抉择。”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在“碳达峰、碳中和”背景下,面对国内市场需求有增长、资源和环境有约束、绿色发展有要求的新形势,钢铁进出口政策调整凸显了国家政策导向。
具体来看,对生铁、粗钢、再生钢铁原料等产品实行零进口暂定税率,有利于降低这些初级产品的进口成本,增加铁素资源进口,从而减少对进口铁矿石的依赖,提升国内资源保障效果。
此次取消出口退税的一般钢铁产品多达146项,2023年的出口量为3753万吨,出口占比达70%。这将促进这些产品转回国内市场,有助于改善国内钢材供需关系,稳定钢价。
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钢铁行业作为制造业中碳排放量最大的行业,除了发展低碳冶金技术,控产量是行业实现低碳减排的最直接方式。而在中国经济刺激措施及建筑业和机械业的强劲表现拉动下,兰格钢铁研究中心预测2023年中国钢铁需求增量或在3000万吨以上。兰格钢铁研究中心主任王国清分析道,“要实现粗钢产量同比下降,在产降需增下,供需缺口显而易见。减少出口、增加进口的方式可弥补控产背景下国内资源不足导致的供需缺口”。
王国清以冷轧板为例解释道,4月28日其中国市场价格为951美元/吨,出口离岸价为974美元/吨,出口与国内市场价差仅23美元/吨。如果未取消出口退税,以国内市场价格作为采购成本,企业将获得109美元的退税,而取消出口退税后,企业将增加109美元成本。
中钢协上述负责人进一步指出,长期以来,中国钢材产品出口中的一般产品占比较高,此次取消一般产品出口退税,保留电工钢、汽车和家电用钢等23个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钢材产品出口退税,有利于高端产品继续参与国际竞争,树立中国钢铁产品高质量的国际品牌形象。且考虑到进出口环节隐含的碳排放影响,通过调整钢铁进出口政策等方式优化贸易结构,有助于降低能源消耗总量和碳排放量,减少环境污染。
业内人士强调,钢铁行业要将发展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满足国内需求上,充分发挥进出口的补充和调剂作用,适应钢铁从净出口向进出口平衡和向净进口转变的新发展格局。同时,全行业要全力做好压减粗钢产量工作,促进钢铁行业加快转型升级和低碳绿色高质量发展。
(汤 莉 )
导读:随着时代的发展,新兴的科技产业取代了以往农业的地位,但是农业也是人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所以为了促进农业的发展,各国家政府都出台了有关农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例如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等。那么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是怎样的呢?
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 17%和 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 16%、10%。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 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 16%税率的农产品,按照 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 号)税率已被调整(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 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1、如果贵司购进的这些农产品是用于生产销售 16%(5月1日前税率 17%)货物的一般 纳税人,可以按规定继续享受增值税加计扣除 2%。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规定,从 2018 年 5 月 1 日起调整税率,对应也调整农产品扣除率,即农产品扣除率 13%调整为 12%。
3、经查询,天然蜂蜜和初加工的乌梅、陈皮、山楂、甘草类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 号)规定的“农产品”范围。
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抵
一、企业购进农产品,属于以下几种情况进项税额可抵扣:
1、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票面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金额乘以10%为进项税额。
3、取得自开或代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以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乘以10%为进项税额。
4、取得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农产品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乘以10%为进项税额。
5、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以取得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乘以12%为进项税额。
关于“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的回到就到这了,大家是否都完全明白怎么来处理这个问题了呢?
一般纳税人交的场地租金发票能不能抵扣是会计工作中的常见问题,也是会计实务操作中必须掌握的重点内容,通常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专票是能够抵扣的。本文就针对一般纳税人交的场地租金发票能不能抵扣做一个相关介绍,来跟随会计网一同了解下吧!
一般纳税人交的的场地租金发票能否抵扣?
答:按照我国营改增后的增值税抵扣制度可得,一般纳税人的厂房租金的符合规定的专项发票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的厂房租金,即使已经取得专项发票,也是不能抵扣的。
增值税抵扣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对于厂房租金,其增值税进项是凭票抵扣的,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票的情况下是不能抵扣进项税的。
2、通常一般纳税人才可以抵扣进项税,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
3、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专票必须是符合税法规定的。
一般纳税场地租赁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场地租赁适用增值税税率是11%,但对于2023年5月1日前取得的场地,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规定具体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一般纳税人租金发票会计分录怎么做?
1、有形动产租赁,如车辆、设备(税率为17%),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不动产租赁: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租赁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一般纳税人出租单位房屋,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所以不能开具专用发票,也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小规模公司出租房屋收入如何做账务处理?怎么开具发票?
以上就是关于一般纳税人交的场地租金发票能不能抵扣的全部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更多精彩内容,请持续关注会计网!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慕溪
2023年,增值税变化太大了!今天给大家系统的总结一下,包括2022最新政策、最新最全税率表、抵扣等等,文章比较长,上个目录:
1、增值税又双叒变了!2023年最新增值税政策总结全了!
2、2023年起,这是最新最全税率表!
3、2022最新增值税进项抵扣手册!
1
增值税又双叒变了!新政出台!
增值税2023年来八大变化请收好: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3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4、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交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以下税费:
所称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在原先三个月基础上,继续延长六个月。对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缴纳6个月。具体缴纳时间如下:
5、小规模纳税人,4月1日起全部免征增值税!税务局重磅通知!
1).关于免税:业务为3%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在今年4月起至年末免征增值税(超过500万需转为一般纳税人);业务为5%的还是适用原来月度不超过15万(季度不超过45万)免征增值税的规定;2).关于开票:业务为3%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选择享受免税政策的,开具免税发票;有开具专票需求的,今年4月起按3%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税率今年3月末截止)。3).关于申报:业务为3%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申报,需要分为两种情况:①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②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那免税了,销售额还受15/45万的限制吗?,详细解答与政策解读请戳链接:《官宣!取消45万限制,4月1日起,不超过500万,免税!》
6、对留抵税额实行大规模退税
1)、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
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2)、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
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3)、留抵退税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4)、退税计算
5)、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施行
更多详情请点击这里阅读:重磅!增值税又变了!税务局刚刚通知!4月1日起执行!
7、增值税发票勾选认证平台大更新,新增四大功能!
2
增值税最新最全税率表
(上下滑动查看)
3
增值税税率
1
税率13%
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2
税率9%
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① 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②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③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④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⑤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
税率6%
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4
税率0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税率0
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4
以下13%税率货物
易与农产品等9%税率货物混淆
①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
② 各种蔬菜罐头。
③ 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④ 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
⑤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
⑥ 中成药。
⑦ 锯材,竹笋罐头。
⑧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
⑨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
⑩ 各种蛋类的罐头。
⑪ 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
⑫ 洗净毛、洗净绒。
⑬ 饲料添加剂。
⑭ 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
⑮ 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汽车、三轮运货车、机动渔船、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零部件。
5
增值税征收税率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采用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见附件)计算税款时使用征收率,目前增值税征收率一共有4档,0.5%,1%,3%和5%,一般是3%,除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
一、小规模纳税人
(一)、5%征收率
(二)、3%征收率
(三)3%征收率减1%征收
1、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2、自2023年4月1日-2023年3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四)、3%征收率减按0.5%征收
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以下规定执行:
(五)、3%征收率减按2%征收
1.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一般纳税人
(一)、5%征收率:
(二)3%征收率
1、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
2、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
3、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
4、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
5、销售自产的自来水。(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
6、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
7、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
8、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
9、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国税函〔2009〕456号,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10、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2〕20号)
11、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12、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1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局公告2023年第90号)
14、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5、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6、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财税〔2016〕36号附件2,财税〔2016〕140号)
17、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18、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财税〔2016〕36号附件2)
19、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财税〔2016〕36号附件2)
20、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39号)
21、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财税〔2016〕46号 )
22、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46号)
23、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财税〔2016〕68号)
24、提供教育辅助服务。(财税〔2016〕140号)
25、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财税〔2016〕140号)
26、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财税〔2016〕140号)
27、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28、以清包工方式提供、为甲供工程提供的、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财税〔2016〕36号附件2)
29、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总局公告2023年11号)
30、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31、销售自产、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32、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33、自2023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8〕47号)
34、自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8〕97号)
35、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9〕17号)
36、自202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财税〔2019〕24号)
37、自2023年3月1日起,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三)3%征收率减按2%征收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纳税人销售旧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23年1号 ,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6、发生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23年1号 ,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财税〔2016〕36号附件2)
(四)减按0.5%征收
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五)按照5%征收率减按1.5%征收
1、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2、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4号 )
(六)应当适用(非可选择)简易计税:
1.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2.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3.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4. 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1994〕114号)
5.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
6.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 (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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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增值税进项抵扣手册
除了最常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外,以下凭证类型也可以抵扣进项税:
1、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从销售方取得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意了,机动车发票又有新变化
自2023年7月1日起,机动车销售启用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相比传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发票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会自动打印“机动车”标识。
注意:销售机动车开具蓝字发票后,该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将自动流转并归属受票方,因此销售方对同一辆车不能同时开具多张蓝字发票。
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5、通行费发票
以下两种通行费发票可以抵扣:
(1)、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指的是征税发票,左上角显示“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注意:如果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则此类通行费发票不允许抵扣。
(2)、桥、闸通行费发票
如何申报抵扣?
6、国内旅客运输的普通发票
以下4类票据可以抵扣进项税
如何申报抵扣?
注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文规定,以上票据可以抵扣,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报销人员: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或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为非雇员人员报销的不允许抵扣。
2)、属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国际的(包括港澳台)不可以;
3)、用于生产经营所需,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不允许抵扣。
7、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
(1)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由收购方向农业生产者开具的发票。发票左上角会打上“收购”两个字。
如何申报抵扣?
(2)农产品销售发票
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注意:纳税人在开具时税率应当选择“免税”,而不是“0%”,虽然免税和零税率都不征增值税,但两者的意义不同,纳税人要注意两者的区别。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务师,财务经理人,税台整理发布
中国医疗美容市场是全球增速最快的医美市场之一,目前中国医美行业已经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拥有一批医美龙头企业和庞大的医美消费市场。伴随行业发展,行业涉及的税收政策和税收风险值得重视。
一、行业常用税收优惠政策(一)增值税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依据以上税法规定,医疗美容医院提供医疗美容服务,应该按照医疗服务,适用6%税率征收增值税。只有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服务的,才能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1.西部大开发优惠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3年本)》,“二、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中,将“医疗机构经营”纳入西部大开发股利类产业,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2.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二、医疗美容行业常见涉税风险点(一)将增值税应税收入混同免税收入申报。
医学美容医院提供的医美服务分为手术类医疗美容和非手术类医疗美容。同时,普遍存在化妆品、面膜等销售行为以及美容等非医疗服务行为。存在未如实申报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收入的问题。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七)款的规定,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于针对个别客户少量零星的化妆品销售行为及非医疗服务,应依法缴纳增值税。
(二)私账隐匿部分销售收入。
在中小型医疗美容机构中较多存在通过私账隐匿部分收入不申报纳税的情形。
(三)私账发放部分员工工资少缴个人所得税。
一些医疗美容机构可能存在将员工部分工资薪金通过私账发放,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员工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四)视同销售货物未申报纳税。
医疗美容公司通常会购买礼品赠送客户,存在未视同销售纳税的问题。
(五)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在税前扣除的风险。
医疗美容医院的毛利较高,从某上市公司披露的2023年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数据来看,该上市公司旗下有三大医美品牌,28家医疗机构,近三年销售收入实现大幅增长。以2023年为例,三大品牌实现销售收入111992.62万元,同比增长37.84%。该集团2023年度医疗美容行业的毛利率为51.83%。其中,手术类医疗美容毛利率61.37%;非手术类医疗美容毛利率48.51%。
医疗美容行业的高毛利背景下,可能会存在成本费用不实的问题。如将向银行借款转借给其他企业,但担保费、利息支出在本公司扣除;取得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发票入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情况。
(六)取得虚开发票。
例如在无实际业务的情况下取得大额咨询业发票税前扣除。甚至取得虚开平台开具的虚开发票税前扣除的问题。
(七)未足额申报缴纳印花税。
医疗美容机构签订购销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产权转移数据等可能存在未及时足额申报缴纳印花税的问题。
(八)股权转让未及时足额申报纳税。
医疗美容行业因其高成长性和高收益性,日渐成为资本市场的宠儿,股权交易和结构调整较为频繁,其中的股权相关税收问题伴随期间。
从某上市公司2023年度年报来看,其集团2023年度收购1家美容公司,新设8家,纳入合并的结构化主体6家。说明可能涉及股权出资、转让、股权激励、合伙企业等税收问题,其中是否存在税收问题值得关注。
近日有会员朋友咨询:物业管理公司支付自来水公司水费,取得水费发票,发票开具内容包括3%税率的水费、不征税自来水水费、污水处理费三项内容,如何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以下简称“54号公告”)简易计税政策呢? 现就客户实务中的几点疑问,回复整理如下,方便大家操作参考。
自来水发票样式(参考)
一、 政策解读:
营改增以来,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时代收水费,若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能导致税负上升,为稳定营改增后物业公司税负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公告,公告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54号公告的内容规定,解读如下:
(1)“扣除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需要获取合法有效的凭证,包括增值税发票或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上述增值税发票不一定要增值税专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可以,再者从上述“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只能扣减销售额,按照差额征税简易计税方式,不能抵扣进项税,建议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2)对于“不征税自来水”政策的规定:原对城镇公共供水用水户在基本水价(自来水价格)外征收水资源费的试点省份,在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期间,按照不增加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的原则,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不计征增值税,按“不征税自来水”项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总局公告2023年第47号】,企业取得不征税自来水发票属于合规票据,因此,可以从转售水费收入中扣除。
(3)“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是指扣除的仅仅是自来水水费(包含不征税自来水费),不包括其他污水处理费等费用。
(4)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因此,“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为不含税价款。
(5)“54号公告”中并未规定扣除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应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的“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形,对于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差额征税“,应当通过申报方式体现出差额后的税款,而不能采取”差额开票“的方式。
二、案例解析:
a企业是物业管理公司,一般纳税人,2023年9月收取业主自来水费及服务费226万元,包含为业主缴纳水费的服务费共20万元。支付自来水公司自来水费价款合计206万元,取得自来水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抵扣进项税6万。以此业务为例,分别从账务处理、发票开具、纳税申报来为大家做一下详细分析:
(一)账务处理
1、支付自来水公司水费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
贷:银行存款206
2、收取业主自来水费时: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226
贷:主营业务收入219.42【226÷(1+3%)×3%】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6.58【226÷(1+3%)×3%】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6【206÷(1+3%)×3%】
贷:主营业务成本6
3、采取差额征税并简易计税的处理方式,不能抵扣进项,如果自来水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则应转出进项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
甲企业应纳增值税额=0.58万元。
(二)发票开具
(1)如果业主为一般纳税人,有进项税抵扣需要,物业公司可以给业主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业主可抵扣差额征税前的进项税。
(2)如果业主为无进项税抵扣需要的纳税人,物业公司可以给业主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再次提示:对于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差额征税“,应当通过申报方式体现出差额后的税款,而不能采取”差额开票“的方式。)
(三)纳税申报
按照“54号公告”差额征税并简易计税,纳税申报如何填列?
物业选择适用3%征收率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则该项业务均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第6栏。具体步骤如下:
①将差额扣除之前的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填入“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
②第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期初余额”应为“0”(不考虑期初余额)。
③将本期产生的可以差额扣除的填入“本期发生额”,“本期应扣除金额”应为2、3列的合计额。
④“本期实际扣除金额”:本列≤第4列且本列≤第1列。
⑤第6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期末余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期末结存的金额。本列=第4列-第5列=0.
“文中案例”纳税申报填列如下表所示:
(假设无期初余额,本期可全部实际抵扣)
来自财税聚焦
为什么要“视同销售”?“视同销售”的来由是什么?还是要从增值税的原理说起。
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增值的价值在会计上称为“毛利额”,即售价-进价,增值税=毛利额×适用税率。比如售价1000元,进价400元,价值增值了600元,按照13%的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为78元。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计算增值税是一种直接计算法,看起来简单,但实施起来困难,不便于税收管理,目前实行的是间接法,即“以全部流转额为计税销售额,按照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同时实行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只对未税流转额征税”。增值税的特点之一是税收转嫁,《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并不是增值税的实际负担人,而是把增值税税负担转嫁给他人,让他人负担,其原则是谁消费谁负担,正如《国际增值税/货物与劳务税指南》据说的:“增值税的总体目标是对最终消费的广泛征税,这里的最终消费原则上是指个人消费,以此区别生产消费”。增值税转嫁必须同时具备二个条件:一是销售,二收取对价。就是说,增值税转嫁是通过销售并收取对价实现的。
制造商购买原材料400元,缴纳了增值税52元,做成a出产品按1000元出售给批发商,由于价值增值了600元,按适用税率13%计算,缴纳增值税78元,制造商一共缴纳增值增值税130元(52+78)。这78元的增值税是怎样转嫁维批发商的呢,很简单,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1000×13%=130元,一共向批发商收取销售款项1130元。制造商向批发商收取130元的增值税后,扣除在采购环节支付的52元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只有78元。
购买方购买货物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的增值税和销售方收取的增值税都不是真正的增值税,前者称为“进项税额”,即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后者称为“销项税额”,即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和现行适用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是个相对的概念,在销售方是销项税额,在购买方就是进项税额,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如制造商销售额为1000元,销项税额130元,原材料采购额400元,进项税额52元,增值税为78元(130-52),正好与直接法下计算的增值税额相等。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称之“抵扣”即扣减,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后尚有的余额才是真正的增值税,如果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不够扣减,其负数称为“留抵税额”,可在下期继续“抵扣”。
目前正在试行“留抵退税”政策,符合条件的“留抵税额”可以申请退税。以此类推,批发商向制造商购买a产品时支付了130元的增值税,又以1500元出售给零售商,向零售商转嫁了增值税195元,扣除采购环节增值税130元,实际缴纳增值税65元;零售商向批发商采购a产品支付了增值税195元,以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消费者,向消费者转嫁了增值税260元,这260元增值税实际是制造商、批发商和零缴纳的增值税总和,即78+65+65,消费者以2260元购买a产品没有用于销售,而是用于自行使用消费或消费,全部负担了纳税人的增值税,增值税转嫁就此结束。
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制造商虽然在生产过程中也消费了材料,但最终目的是生产产品用于销售,不是增值税的实际负担者,批发商和零售商更不是税收实际负担者,只有消费者才是税收的实际负担者,但如果销售方不将产品(商品)用于销售,而是将送于其他单位或个人不收取对价,业内人士把这种“无偿赠送”行为称为“抵扣进项税额产生销项税额终止”。就是说,抵扣了进项税额又未用于销售,增值税未“转嫁”给购买方,本来应由采购方或消费者负担增值税,但采购方或消费者没有负担,造成税收流失,流失的这部分税收当然应由销售方来承担。所以“无偿赠送”他人未实现销售应“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这才是“视同销售”的真正来由。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了以下八种“视同销售”行为: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八项“视同销售”中,第(一)项“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纳税人(以下简称委托单位)虽然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未确认收入,这是因为代销单位或个人还未都进行销售,当代销单位或个人代销后向委托单位提交已代销清单后,委托单位最终还是确认了收入,将增值税转嫁给受托单位了。
第(二)项,“销售代销货物”。这与第一项相反,是纳税人(以下简称受托单位)受托为其他单位代销货物。有两种模式:一是收取手续费模式,二是买断模式,相当于购买了货物。前者是属于营改增的服务,当受托单位次代销货物销售后,需向委托单位提供清单,确认了手续费收入,其增值税转嫁给委托单位了。后者,买断后可以自行定价,销售后,确认收入,增值税也就实现了转嫁。
因此,这两项,《企业会计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没有实质上在区别。
第(三)项,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是指总分支机构之间跨地区移库用于销售。增值税是属地管理,如果将货物移送到异地用于销售,应当“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如果总分支机构之间跨地区移库未用于销售,不“视同销售”。
(1)异地是指不在同一县市即跨市、跨省
(2)异地分支机构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的受货机构。
(3)异地分支机构必须是在异地税务机关进行了税务登记并领取增值税发票。
(4)异地分支机构向购买方开具发票,交向购买方收取货款
政策依据(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政策依据(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2号),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第(四)项,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项目。其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属于原《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征收范围,随着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在实施,这些项目都改由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这项“视同销售”实质上已不存在了。
第(五)项,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中,没有外购货物,其个人实际单位内部员工,个人消费是指用于职工福利。为什么要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呢?首先,自产和委托加工货物在生产和加工中发生了人工费,使货物发生了增值,其次,将自产、委托加工在购进原材料和委托加工过程中已抵扣进项税额,但完工和委托加工后改变用途,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增值税未实现转嫁。因此,需要“视同销售”。其实《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短期薪金具体包括职工福利,第六条规定,企业发生和职工福利为非货物性福利的,就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一、职工薪酬的范围第(四)规定,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二、职工薪酬的确认和计量(二)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因此,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但外购货物不“视同销售”,其进项税额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已抵扣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六)和第(七)项的共同特点同样是改变用途,未用于销售,未实现增值税转嫁。前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货物用于向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后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货物用于向股东或投资人分配利润当然要“视同销售”,防止税源流失。
第(八)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是指用于捐赠、商业促销和交际应酬消费,其个人是指本单位以外的个人。将货物或服务送于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就当准确判断是否是在销售货物的同时赠送。如“买就送”,“进店有礼”、“买房子送家电、送家具”等不属于视同销售,因为所赠送的货物或服务的经济利益已包含在对价里,属于有偿销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扫码领鸡蛋”、“随机抽奖”等,所赠送的货物或服务的经济利益未包含在对价里,属于视同销售。送分为事前送事中送和事后送。事前送和事后送都没有把货物或服务的经济利益包含在对价中,而事中送则把货物或服务的经济利益包含在对价中了。
此外,根据《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和各地税务局口径,“住宿送早餐”、“买房子送物业、送装修”、“交物业费送金龙鱼油”、“银行办卡、揽储送礼品”、保险公司“销售保险送礼品”以及纳税人外购货物或服务用于职工奖励如奖品、旅游等也不属于“视同销售”,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抵扣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但非公司员工,应当“视同销售”;保险公司向客户赠送油卡洗车卡“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不一定就“吃亏”,因为“视同销售”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请看案例:
正常销售 100000
销项税额 13000
正常采购 80000
进项税额 10400
购入粽子20000发放福利
进项税额 2600
增值税=13000-(10400-2600)=5200
正常销售 100000
销项税额 13000
正常采购 80000
进项税额 10400
购入礼品20000送于客户(公允价值)
进项税额 2600
视同销售增值税 2600
增值税=13000+2600-(10400+2600)=2600
结论:视同销售比进项税额转出少缴增值税2600
昨拜读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董锦辉、卓鲲等律师所著《成品油零售经营法律问题指引》,如此细分领域的问题能有五大部分18项问题的精彩论述,让我开了眼界,增长了见识。
其中第四部分第(八)项“加油站经营收入的纳税问题”,董律师等说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等规定,加油站企业的经营收入应缴纳增值税(13%)、企业所得税(25%)、城建税、教育附加税等税费”。
笔者看后,觉得在涉及加油站经营收入的纳税问题还有需值得以下注意的纳税问题:
1、分业经营以有效降低税费。
加油站中除成品油销售外,加油站的应税销售额还包括其他应税商品销售(如矿泉水等)和服务(如洗车等)。
由于涉及不同税率问题,如果其应税商品销售和服务所占应税销售额数额达到一定比例,考虑采取租赁等分业经营的方式来有效降低税费负担,否则这些收入都归入成品油的应税销售额中。
2、应重视允许扣除的成品油数量。
成品油应税销售额=(当月全部成品油销售数量-允许扣除的成品油数量)×油品单价
允许扣除的成品油数量,有如下方面:
①代储油。即外单位购买的,利用加油站的油库存放的,但代储协议要报税务机关备案。
②自用油。加油站自有车辆的自用油可在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但处自有车辆要报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③加油站本身的倒库油。
④回罐油。即加油站的检测用油。
代储油因数量较多,大多会引起加油站业主的重视,但涉及加油站自有车辆的自用油、倒库油、回罐油可在允许扣除的成品油数量之列,则很多业主并不知晓或并不引以重视。笔者认为,在经济下行压力下,这些“蚊子肉”也是肉。
3、利用好售卖加油卡的纳税政策。
加油站售卖加油卡时,按预收账款作相关财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这在一定程度上延迟了增值税缴纳时间,同时增加了几乎无利息负担的现金流。
交通运输业税率有什么调整?
为实施更大规模减税,深化增值税改革,2023年4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
交通运输业的企业所得税怎么交?按月预缴吗?
交通运输业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交通运输业的纳税人取得的交通运输收入所得和其他所得。
基本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应纳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交通运输业的企业所得税一般是按季预缴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030号)规定: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上述文件还规定,交通运输业应税所得率为7~15%。
因此,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上述规定,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在7%~15%的范围内确定交通运输企业的应税所得率。
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自2023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三)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三、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外贸企业2023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购进时已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1%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23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执行13%出口退税率。出口货物的时间,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执行。
四、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相关货物具体范围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五、各地要高度重视简并增值税税率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简并增值税税率平稳、有序推进。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反映。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4月28日
来源:财政部网站
中新经纬客户端11月27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27日消息,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增值税。为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建立现代增值税制度体系,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
中新经纬资料图
《征求意见稿》共9章47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征税范围。《征求意见稿》基本延续了《条例》的规定,为巩固营改增成果,将“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入“服务”,将“销售金融商品”从“服务”中单列,即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在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以及进口货物。
(二)关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借鉴国际经验,《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且销售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增值税纳税人,但可以自愿选择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三)关于税率和征收率。为巩固营改增及深化增值税改革成果,《征求意见稿》对《条例》中规定的税率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将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等适用税率调整为13%;将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等货物的适用税率调整为9%;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金融商品的适用税率为6%,保持不变。同时,明确增值税征收率为3%。
(四)关于销售额。《征求意见稿》基本延续了《条例》的现行规定,明确销售额是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五)关于期末留抵退税制度。为巩固深化增值税改革成果,按照增值税原理,《征求意见稿》借鉴国际经验,建立期末留抵退税制度,并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六)关于混合销售、兼营的规定。为巩固营改增成果,解决纳税人特殊情形的征税问题,《征求意见稿》延续“混合销售”从主、“兼营”分别核算纳税的理念,明确混合销售应从主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兼营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七)关于税收减免。《征求意见稿》沿用了《条例》和原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的法定免税项目;同时明确除法定免税以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纳税人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八)关于计税期间。为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减少纳税人办税频次,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征求意见稿》取消“1日、3日和5日”等三个计税期间,新增“半年”的计税期间。
(九)关于税收征管。结合征管实践,《征求意见稿》明确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委托海关代征。明确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如实申报义务、发票管理及法律责任的原则性规定。
(十)关于过渡期安排。为平稳过渡,本法公布前出台的税收政策,确需延续的,按照国务院规定最长可以延至本法施行后的五年止。待过渡期结束,按照《征求意见稿》第三十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制定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后继续执行。(中新经纬app)
2023年9月起,增值税又有哪些新改动?现行的最新税率表是多少?水电费、饮用桶装水等如何正确抵扣?今天起,这是最新的知识点!
01
2023年增值税最新最全税率表
更新:添加住房租赁企业税率
02
2021增值税进项抵扣手册
办公用品、水电费、饮用桶装水、宣传费、电信费、物业费……你知道这些常见支出,可以抵扣多少增值税进项税额吗?税率多少?
▨ 本文来源:税政第一线,思维导图学税法,税漫
一点要认真看哦,不要错过,要有耐心
2020 最 新 增 值 税 税 率 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按应税行为类型划分:
销售货物
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销售服务
销售不动产
销售无形资产
按税率档次划分
增值税税率一共有4档:13%,9%,6%,0%。
13%
这里看似比较散乱,但是从记忆角度,我们可以找一些规律,13%的税率基本都是和货物相关的,比如货物的销售、货物的加工、修理修配、货物的租赁、货物的进口。
所以,我们可以这样来记忆,但凡货物相关的一些行为,除特殊货物或者特殊货物的特殊行为外,都使用13%的税率。
特殊情况主要有下面:
1.涉及货物的这种特殊行为,那就是出口,税率0%。
2.下面23类特殊货物销售或进口行为,税率9%。
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9%
9%涉及行为比较全面,有货物、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但是主要还是服务。
9%的税率主要和货物没有太大关系,大部分都是涉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动产的。
当然,不是所有的服务都是9%税率。
1.有形动产的租赁服务,它适用13% 。
2.除了9%正列举的服务和有形动产的租赁服务的其他服务,适用6%。
3.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0%。
9%也不是完全不涉及货物,我们23类的货物销售或进口行为,就适用9%的税率。
6%
0%
2020最新增值税征收率表
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采用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计算税款时使用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
一、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规定:
自2023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政策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
政策要点:
1.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只要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享受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适用5%的征收率,不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
二、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规定:
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政策规定:
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政策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三、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规定
1.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第2点
政策规定:
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二条
四、按照5%征收率的项目
政策规定: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八)项第5点
政策规定: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八)项第6点。
政策规定:
3.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九)项第4点。
政策规定: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八)项第8点
政策规定:
5.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第二款
政策规定:
6.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四条。
一般纳税人5%征收率
3%征收率(双击图片可放大看)
3%减按2%(双击图片可放大看)
3%减按0.5%(双击图片可放大看)
5%减按1.5%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2020最新企业所得税税率表
一、基本税率25%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条
二、适用20%税率
概述: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企业:
1.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2.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3.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无论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优惠。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第一条、第二条
三、适用15%税率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概述: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概述: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第一条
3.横琴新区等地区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概述:
对设在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 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 (财税〔2014〕26号)第一条
4.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
概述:
自2023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23号)第一条。
5.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概述: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第二条
6.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概述: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60号)第一条、第四条
四、适用10%税率
1.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特定情形
概述: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第四条
2.非居民企业特定情形所得
概述: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2020 最 新 印 花 税 税 率 表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应纳税凭证书立或者领受时间就是印花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印花税虽小,但是申报的时候一定要谨慎!
2020 最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预扣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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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选题)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适用13%税率的是( )。
a.提供建筑服务
b.销售天然气
c.销售无形资产
d.销售淀粉
2.(单选题)某酒厂下设一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2023年10月该酒厂共生产啤酒150吨,当月将其中100吨由总机构移送到非独立核算门市部用于销售,当月门市部实际对外销售啤酒80吨,则该酒厂当月就上述业务计算缴纳消费税的啤酒销售数量为( )吨。
a.150
b.100
c.80
d.0
3.(多选题)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计算白酒的消费税时,应并入白酒计税销售额的有( )。
a.品牌使用费
b.包装费
c.包装物押金
d.包装物租金
4.(多选题)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准予抵扣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有( )。
a.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金银首饰
b.外购已税素板生产的实木地板
c.外购已税高档化妆品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d.外购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判断题)张某将位于北京的一处购买3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 )
解析:
1. 正确答案:d
考点:消费税的计算
解析:选项ab:提供建筑服务和销售天然气适用9%的税率。选项c:销售无形资产适用6%的税率。
2.正确答案:c
考点:消费税的计算
解析: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3. 正确答案:abcd
考点:简易计税
解析:无。
4. 正确答案:bcd
考点:以旧换新
解析:选项a: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原料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5. 正确答案:×
考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解析: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的位于北、上、广、深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差额征收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的位于其他地区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
近期内,有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来年是不是从1%完全恢复为3%不少小伙伴都相对比较关注。2023年3月,受始料未及的疫情直接影响,国内大多数企业遭受极大打击,为了能确保各个行业正常的发展,我国及时出台了一系列相应的税收优惠,比如说全国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全都按照1%收取,制度截止期2023年12月31日。该制度的施行,也的确帮助小微企业及个体户度过了难关。除了这一些制度,我国也出台了专门针对于一般纳税人的有限公司及集团公司,减税政策制度,不过这一些企业只靠这一些制度是难以满足需求的,有的企业依然税负负担极大,还是的凭借一些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
我国专门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时间是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也就是说,2023年1月1日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将要变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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