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的重要性反驳规范

适配人群HR招聘专员,薪酬福利经理,绩效考核主管使用场景人才引进,薪酬核算,绩效评估
制定背景公司人多了,做事没统一标准,容易乱套。想让大家干活有章法,不瞎忙。
适用范围全体在职员工,所有部门日常事务。
职责分工人力部牵头定规矩,各部门负责人管自己人,行政部不定期抽查。
管理规定招聘要按流程走,工资福利不能私下改,报表必须按时交,培训考核不能少。
监督与罚则新员工入职先学制度,每月检查执行情况,漏报迟报扣绩效分,三次出错要谈话。

制度的重要性【1】

一.制度的重要性

中国有句俗话: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其意思就是说,没有规则(即制度)的约束,人类的行为就会陷入混乱。

同样一个企业如果没有合理、健全的制度。

员工的行为也就没有了约束,各行其事。

但是好的制度不应该光对员工行为的约束,应该升华为企业共同追求的标准,它是区分个人价值的标准、是推动员工进步的催化剂、是企业文化建设的组成部分。

合理、健全的制度可以提高工作成效、降低营运成本。

二.制度的组成内容

1、员工的招聘与录用制度:对员工的招聘与录用是吸引人才的重要环节,员工招聘与录用直接影响人力资源的质量。

对此项工作进行强化管理就是为了保证人才引进的质量。

2、组织机构:这是确保各岗各级各项工作能够有序的进行

3、工作制度:加强部门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性,以达到数字化、标化的细化管理目的。

涉及的工作是:一是对资源(人、财、物)统计及报表的管理;二是对具体操作程序的管理。

4、员工工资管理制度:工资管理是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

员工的工资关系到每位员工的切身利益,一定要通过严格的制度进行管理。

制定合理的工资管理制度,保证其公平性,透明性。

5、员工福利管理制度:是企业人文的体现。

6、培训制度:完善的培训制度是企业组织内部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保障,对员工进行培训既是企业发展的需要,也是员工工作发展的需要。

因此,员工培训与开发制度是企业与员工的双重需求。

7、考核制度:所有的工作都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工作效率为目的的。

制度的重要性反驳规范:浅谈完善施工图审查

适配人群审图机构人员,勘察单位技术负责人,设计单位总工使用场景工程报审,图纸审查,强标核查
制定背景施工图审查干了十年,质量稳住了,事故少了。但企业造假多,数据乱填,图纸乱改,强标不守,得用制度压住这些毛病。
适用范围管全省所有勘察设计单位、审图机构、建设单位和相关图纸文件。
职责分工住建部门牵头定规矩,审图机构具体查图纸,勘察设计单位自己把关,主管部门盯着执行情况。
管理规定不准造假数据,不准绕开强标,不准签完字就不管,原始记录必须实打实留底。
监督与罚则审图机构退回不合格图纸并写清原因;查出违法问题马上报主管部门;每年抽查审图质量,通报问题单位;屡犯的暂停审查资格。

摘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开展有10年了,正是由于审查的严格把关,才使我省的勘察设计质量保持稳定,有效地避免了安全隐患和质量事故的发生,保障了广大社会公众利益。

关键词制度 勘察设计质量保证

1概述

近年来,随着我省施工图审查制度的不断完善,我省工程勘察设计水平总体稳定,对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我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定位在公益性事业单位,实行总量控制,不搞竟争。只从根本上杜绝了恶性竞争带来的严重后果,从而为施工图审查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证。

2 勘察设计企业目前存在的问题

勘察设计企业走向市场后有了很大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后,我省勘察设计企业抓住机遇,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目前我省勘察设计企业已达1188家,从业人员达36800多人,为国家创造了大量的利税。但是,由于市场竞争不够规范,企业诚信不足,合理的工期和费用得不到保证,特别是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在房地产行业全面收缩的情况下,勘察设计单位的竞争更加激烈,从而导致勘察数据和文件造假,未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问题时有发生。

2.1 基础资料存在造假现象

勘察工程的基础资料必须是实测的也是最可靠的。实测类资料最怕做假。尽管个别造假资料并未对工程带来灾难性后果,但其性质是十分恶劣的,后果也是最可怕的。如我们在审查中发现,有些报告在判别液化时,计算表中的标贯击数与剖面图表示的击数不一致,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其结果是把可能液化的场地人为地判为不液化,这种行为是非常危险的。还有些勘察单位为了迎合开发商的意图,把三类建筑场地人为地判成二类;有些设计单位对该加强的梁、柱不加强,减少钢材用量。有些开发商甚至扬言,谁设计的图纸所用钢材最少工程就给谁设计。而我们有些勘察设计单位为了承接业务,竟致国家的法律法规于不顾,严重扰乱了勘察设计市场。

2.2 技术文件把关不严

审核审批是每家勘察设计单位质量保证的重要环节,而现在有些单位的主任工程师、总工程师只挂名不参与实际技术把关工作,较普遍地缺乏岗位责任制概念。特别是有些单位的总工平时忙于应付事务性工作,根本没有时间来认真审查报告图纸,往往签个名就算完事。

3 施工图审查的重要性

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对建设工程和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控制,国家建设部和行业均发布了若干法规性文件,还有质量管理和控制的专门机构,但却永远也不可能不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就像法律再严格但永远不可能不出现犯罪问题一样。十年来的审查结果也证明,虽然勘察设计产品质量在逐年提高,违反强条、强标数在减少。但有些勘察设计单位的产品仍要经过多次修改或补充工作量后才能通过。可见,施工图审查责任重大,任务艰巨。

施工图审查不仅要对勘察文件中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严格把关,还必须对现场作业原始记录和测试、试验记录等进行核查。对不合格的勘察文件将及时退还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发现有关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及时报建设主管部门。施工图审查同时承担着与建设主管部门的信息传输工作,还对新技术、新方法、节能减排的推广起着重要的作用。

3.1制度建设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国在食品、建筑行业相继发生了一些重大的质量事故,深刻的教训值得我们深思,为什么在这么严格的监管条件下还会发生如此严重的问题?主要是管理制度问题,我们实行的是质量企业负责制,在目前的市场体制条件下,企业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往往会对质量放松管理。所以,政府有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管模式、对企业的质量行为加强监管。我省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就是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的把关部门。从审查机构成立开始,我省就在制度建设上下功夫,目前我省已建立了具有江苏特色的施工图审查制度,并制定了一套较为完善、运转有序的施工图审查管理体系,对确保我省施工图审查质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3.2审查机构自身建设的必要性

审图机构自身建设包括人员的稳定和素质的提高。目前,个别审图机构、特别是二类机构,专职专家中老专家偏多,年富力强的中青年专家偏少,这主要是经济待遇问题。因此,作为公益性的审图机构,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应该在制度上给予保障,解决好专业技术人员的后顾之忧,吸引更多的优秀审查人员进入审图机构,同时应加强技术培训和执业道德教育,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使他们真正成为勘察设计质量的忠诚卫士。

4 结束语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乡建设迅猛发展,施工图审查工作量不断扩大,对审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规范行业行为,促进施工图审查工作健康发展,我们必须加强制度建设,用严格的制度来规范审查行为,真正做到施工图审查就是严把质量关,把不合格产品拒之门外,当好建设主管部门的质量抓手。

制度的重要性反驳规范:

适配人群政策研究者,意识形态工作者,高校政治理论教师使用场景国家治理,制度比较,价值观教育
制定背景政治制度是生存环境,没它国家难发展,人民活不好,个人也难成事。大家常讲它重要,但具体怎么重要、在哪重要,说得不细。
适用范围管所有中国人,不管在庙堂还是江湖,都得面对这个现实。
职责分工学者研究制度问题,媒体传播观点,普通人也要思考和讨论,学校得教学生理解这些事。
管理规定不能只喊口号,要具体分析制度好坏;不能光看短期成绩,得想长远风险;别把西方说法当唯一标准。
监督与罚则靠读书看报慢慢积累认识,靠课堂讨论加深理解,靠写文章分享想法,错了就改,没人罚你,但自己得较真。

政治制度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1】

今天碰巧看了两篇相关的文章,一是《法治周末》上的《童之伟:“劳改子弟”立志用亲历诠释宪法》,二是ft中文网上的《政治民主与经济繁荣究竟是什么关系》

童之伟确信:政治制度是人类最重要的生存环境,没有合适而又稳定的政治制度,国家将难以发展,人民将无以为生,个体才华的充分发挥更是无从谈起,无论居庙堂之高还是处江湖之远,每一个个体的成败荣辱都和政治制度息息相关。

在他的第一本专著《国家结构形式论》的后记中,他套用孙子的话写道“制度者,国之大事也,生死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以不察”。

正是这种认识促使他后来到复旦大学和武汉大学研读比较政治制度和比较宪法学。

我对童教授的观点非常赞同,而且是早有同感!但是,看了拉赫曼的文章之后有两个感觉。

一是我们中国人的思维方式和说话方式比较空洞、原则,具体性和针对性不强,遇到实际问题时就显得应用价值不强,或者主要靠自己去感悟。

譬如,政治制度确实很重要,但如何重要,相对什么更重要其价值表现在哪些方面思考得不系统、不具体。

拉赫曼等西方人则不同,他们从信念和实务两个层面来分析民主制度和专制制度与经济繁荣的关系。

从前,西方人认为中国政治不民主,经济难持续,故不以中国的发展为忧;现在发现,上世纪70年代以来先后实现政治民主的国家并没有在经济上繁荣起来,相反地,中国经济却扶摇直上。

由此耽心,二十年后中国超过美国(假如过去30年的发展速度不变)时,仍然没有民主化,那样就构成了对美国的巨大威胁。

二是我们中国人的思维方式和说话方式也有其好处,即很少犯错误。

从人类历史长河来看,过去三十年只是很短一段时间,这三十年成功不能证明未来三十年会以同样的方式取得同样的成功。

正如1949年至1979年这三十年的挫折和停滞不能证明1979年至____年这三十年同样会挫折和停滞一样。

邓*平说过,我们的制度很有效率,只要路线搞对了,就会发展很快。

他没有直接说,如果路线搞错了,也会失败得很惨。

问题恰恰在于,民主制度不是能带来最快发展的制度,但是它比较稳定可靠,也不会犯大错误,更不会长期地犯大错误。

专制制度可以带来最快的发展,但是它不能防止最大的停滞、挫折甚至*。

这一点很早就有人认识到了,理性的选择当然是民主制度。

世界各国的政治制度过去、现在和将来都会存在民主制度和专制制度。

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有其历史必然性。

虽然说起来,一个国家实行民主制度还是专制制度都是人民的选择,但是,对于我们个人来说,并没有选择的机会和条件,它只是我们的生存条件。

民主制度与专制制度之间的转换,实际上有其偶然性,或者基本上是通过偶然性实现的必然性。

因为哪种制度存在时都会培养和形成一批既得利益阶级,他们是坚定的拥护者、捍卫者;同时也不可避免地要产生一批失利阶级,他们是反对者、革命者。

撇开价值观、人生观,这两种制度就无所谓好坏。

应用价值观、人生观来论证,人们自然难以达成一致。

“自由”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2】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华民族奏响伟大复兴这一壮丽篇章的灵魂乐谱,是所有中华儿女实现“中国梦”这一人生目标的精神动力。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我们需要站在马克思主义哲学高度,深刻的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每一个重要范畴。

然而,对于国内一些意识形态宣传工作者来说,“自由”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社会”层面的首要范畴显得难以理解,在他们看来,社会主义制度最为注重的是“平等”问题,西方资本主义制度才把“自由”作为首要议题。

其实,这是一种对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误解,这种误解危害很大,它使西方自由主义思潮得以趁机向广大中国青少年散播自己看似有理,实则荒唐的话语。

___曾经指出:“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把系统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作为看家本领。”___这段话相当深刻。

因为只要我们深入钻研马克思本人的著作,就会发现马克思之所以对资本主义展开激烈批判,其中一个重要原因不是资本主义给了人太多自由,而是因为资本主义彻底剥夺了人的自由!

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有过一段极为经典的论述:“动物的产品直接属于它的肉体,而人则自由的面对自己的产品。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构造,而人懂得按照任何一个中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于对象。”

动物没有自由,因为它只有一种肉体需要的尺度来衡量一切。

人拥有自由,因为人类除了满足基本生理需求以外,还有更为广泛的精神需求作为丰富多彩的尺度来衡量日常生活中我们遇到一切事物的价值。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自由”的深刻内涵正是人类需求的广泛性和价值尺度的丰富性。

生活中的例子可以更好的说明这一点。

譬如朋友送给“我”一张毕加索的名作《格尔尼卡》,我作为“人”的“自由”体现在:

我既可以站在道德价值尺度的立场上来体味画作中毕加索对于德国纳粹肆意屠杀西班牙平民的义愤填膺,因而佩服毕加索的仗义执言;也可以从审美价值尺度来思考这幅画是如何将立体主义画派的风格诠释的淋漓尽致。

我既能以历史价值尺度对画中所反映的“格尔尼卡事件”其起因和影响进行深入分析;又能以科学价值尺度的视角研究这幅画应该在何种气温,湿度条件下才能得到更好保存;当然,站在情感价值尺度上我可以看出赠送如此珍贵礼物的朋友对我怀有深情厚谊,我对他应该倍加珍惜。

极具讽刺意味的是,一向自我标榜为“自由社会”的西方资本主义制度,其普通市民最缺乏的便是自由的需求和尺度。

因为资本增值是生产的最终目的,消费主义成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得不遵循的唯一逻辑。

就像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里所说的: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中,“金钱是人的劳动和人的存在的同人相异化的本质;这个异己的本质统治了人,而人则向它顶礼膜拜。”

在“我”的工作和交往过程中,经济价值尺度成为了唯一衡量尺度,物质财富需求成为了最高生活需求,金钱利益关系成为了首要人际关系。

面对朋友赠送的毕加索名画《格尔尼卡》,什么道德,情感,历史,审美,这些概念在资本逻辑面前变的毫无意义,“我”只能关心一个问题,就是在经济价值尺度的衡量下,“它值多少钱”这难道不是最大的不自由吗

由此可见,“社会主义价值观”将“自由”作为重要组成部分绝非改弦更张,而是对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精髓的深刻领会。

因为“自由”体现的正是社会主义制度相较于资本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这也提醒意识形态宣传工作者们:要想彻底打破西方自由主义所布下的“迷魂阵”,自身对于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的学习必不可少。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理解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制度的重要性反驳规范:规章

适配人群企业管理者,制度起草人,HR负责人使用场景制度建设,制度执行,制度宣贯
制定背景以前制度太多但没人照着做,检查罚钱也不管用。大家不知道该干啥、能干啥,老出乱子。
适用范围所有员工,各个部门,日常干活的事儿。
职责分工老板带头守规矩,部门主管盯着落实,hr负责培训和提醒,大家互相看着点。
管理规定按规章做事,不能光写在纸上;该培训得培训,该知道的必须知道;权利义务写明白。
监督与罚则先教再查,不培训就执行是瞎搞;发现不守规矩要提醒,再犯才处理;定期听员工说哪不好用。

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管理的重要手段,可以保障企业合法有序运作,并调节企业内部人际关系、利益关系,将企业内外矛盾降低到最低限度。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有助于企业实现科学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是加强企业管理,推动企业发展的可靠保证,可以保障企业运作的有序化、规范化,降低企业运行成本;完善的规章制度通过合理地设置权利、义务、责任,使员工能预测到自己的行为和努力的后果,激励员工为企业的目标和使命努力奋斗。

企业规章制度如此重要,但目前却存在很多问题,主要是企业制定了大量的规章制度,但规章制度却不能顺利执行。很多企业通过检查、处罚等行政手段解决制度执行问题,效果不尽如人意。主要原因有筹划阶段考虑不周,企业制定规则制度时未进行系统策划,对规则制度的稳定性和开放性把握不当;制定阶段方法陈旧,盲目移植成功企业的规则制度,脱离实际,可操作性差;实施时影响因素处理不善,企业只注重规则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忽视了对相关员工的培训,缺乏公平性,难过“人情关”;企业的规章制度不完善,造成员工在工作中不知道要干什么,能干什么。

企业的规章制度是企业行为规则的总和,是一种显现的企业文化。员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识企业的规章制度,首先是内容,体现了员工的权利和义务;执行,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目的,保证企业目标的实现。严格的规章制度,只有建立在全体职工的自觉遵守的基础上,才能真正产生效果。要向员工进行宣传教育,让员工真正认识企业规章制度的重要性,教育员工认识自己的主人翁地位,增加健全规章制度的主动性、自觉性。同时典型事例教育员工认识到无章可循的危害性,引导员工查漏洞、想办法、建措施,把防范措施纳入规章制度中,使企业的规章制度不断健全与完善。

完善的规章制度对于企业和员工来说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不论规矩、何以成方圆”也正是其中的道理。企业不仅需要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而且企业的管理者更应当带头的去遵守,以自己的一言一行,一品一貌去教育员工,正如“子帅已正,孰敢不正”。也只有这样,企业才能真正的建立整套稳定成熟的运营机制,使企业在市场经济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而员工也应当利用规章制度保护自己劳动权益的同时,能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为企业的发展展示自己的才华,去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制度的重要性反驳规范:逐步建立完善农村金融组织法律

适配人群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使用场景支农信贷,农业保险,农村基建融资
制定背景农村银行越来越少,农民借钱越来越难。信用社不够用,邮储不怎么支农。民间金融很活跃,但没合法身份。供需矛盾太明显,得赶紧补上法律空子。
适用范围管所有农村金融机构,包括农行、农发行、信用社、邮储,还有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这些新机构。
职责分工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牵头定规则,地方政府配合执行,各银行自己守规矩,监管部门盯着查落实。
管理规定降低准入门槛,允许民间资本办农村金融;给部分民间借贷发“身份证”;不同银行要配不同的专门法律。
监督与罚则先试点再推广,出问题就整改;监管要公开透明,不能光喊口号;违规的该罚罚、该关关,不能睁只眼闭只眼;定期检查执行效果。

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组织经历了多次变革,最终初步形成了以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为主体的农村正规金融组织体系,但法律制度对农村金融的抑制现象并没有改变。我国农村金融组织法律制度存在产权结构和组织形式过于单一、监管制度失衡、法律供给滞后等诸多问题。为加强农村金融的支农功能,必须降低农村金融组织准入门槛,确立民间金融组织的合法地位,完备各种农村金融组织法律,改进对农村金融组织的管制方式,以新的完备的农村金融组织法律体系推动农村金融事业发展。

关键词:农村金融;金融组织法律制度;金融风险

农村金融组织法律制度是指有关农村金融组织的地位、职能、权利和责任以及他们彼此间关系的正式安排和行为规则。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活动都以间接金融为主,其特征是以银行业金融组织作为农村地区的基本金融主体,以信贷供求作为农村地区的基本活动。目前,中国在农村地区从事金融活动的银行类金融机构有四家,即中国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但近几年来,农业银行逐步撤出农村金融市场,减少了农村金融供给;农业发展银行没能有效发挥对农业投入的资金聚集效应;农村信用合作金融机构受限于自身规模问题,难以满足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邮政储蓄银行支农力度很小,覆盖率不高;农村民间金融虽然活跃,但并没有取得合法地位。可以说,由于制度缺陷,当前中国农村金融供给与金融需求的矛盾十分突出。

一、我国农村金融组织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农村金融组织产权结构和组织形式过于单一,效率低下

金融组织要保持较高的效率性,就必须使产权结构多元化和明晰化,有充分的竞争和严格的破产约束,但从目前情况看,农村金融组织制度无论是产权结构、管理体制、分配制度,还是组织结构都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组织形式以国有或准国家金融组织占垄断地位,产权结构以国有或集体所有占绝对优势。我国农村虽然试验引进和建立了一些外资金融机构,恢复和建立合作金融组织,力图打破国有银行“大一统”的单一格局。但非公有制金融结构无论是数量还是规模都很小。与此同时,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仍然十分困难。虽然民间金融组织在我国一直作为地下金融组织生存.但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当前,在我国绝大多数的农村还缺乏甚至没有其他的非银行金融组织。因此,我国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单一的现状还没有得到根本扭转。

(二)监管制度失衡,支农功能弱化

近年来随着各国对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维护合理竞争的金融市场秩序逐渐成为金融监管的主要目标,认为没有金融效率的金融安全并非真正的持久的金融安全。虽然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中一贯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然而在金融体制改革中,却一直过分的强调金融安全而忽视金融效率。利用国家主体的优势地位,通过宏观调控与法律手段,禁止民间金融组织进入金融市场,长期对农村金融组织的设定较高的准入门槛,而且对农村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和金融工具都进行严格的限定,以牺牲农村金融效率换取农村金融安全。《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作为银行业监管的法律依据,对金融效率却只字未提,均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作为监管首要目标。显然,当前我国的农村金融管制目标显然不适应农村经济不断发展的要求。

(三)金融组织法律供给滞后,相关法律、法规之间不协调

目前我国有关农村金融组织的相关规定大多以政府经济政策的形式予以颁布,相比法律形式,政策缺乏公共性。如从政策制定的主体和程序上还可以看出缺乏救济性,受到侵害的利益主体无法宣示自己的权利,找不到获得司法力量支持的通道。

首先,相关金融法律、法规缺位,导致农村政策性银行经营行为缺乏法律规制,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经营自主权易受干预,直接影响到政策性金融的生态环境与可持续发展。

其次,农村合作性金融组织立法也存在缺位。虽然截止20xx年末,农村信用社的农业贷款余额1.43万亿元,占其各项贷款的比例为46%,占全国金融机构农业贷款的比例为93%。农户贷款余额1.22万亿元,农户贷款户数超过7742万户,占全国农户数的比例为33%。农村信用社已逐步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但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法律对农村信用社的性质、内部治理结构、日常运营机制等进行严格界定。虽然我国近期通过了《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但是在这部法律以及全国人大的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农民现在有组建自己的金融合作组织的权利。

再次,对于创新的农村金融组织均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截至20xx年底,全国共有31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其中村镇银行19家,贷款公司4家,农村资金互助社8家。这31家 机构的资产总额达7.67亿元,累计发放贷款3.98亿元。这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提升了其所在地区“三农”的金融服务水平。但当前没有相关法律规范这些创新的农村金融组织,如果适用《商业银行法》对这些组织要求太高而不利于激活农村金融市场;不适用《商业银行法》又没有其他专门法律法规来调整,也不利于农村金融的稳定和发展。

二、新时期农村金融需求与供给的特点

(一)新时期农村金融需求特点

首先,信贷需求方面。20xx年2月,党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任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要发展现代农业,调整农业结构,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发展农村二、三产业特别是农产品加工业,大力加强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由此可知,我国新农村建设中的资金需求主体是农户、农村企业和农村合作组织,还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由于农村经济主体的性质、活动内容和规模不同,其金融需求表现出资金需求量大幅增加、多元化和多层次性的特征。据统计:20xx年,我国有2.5亿农户,占全国城乡家庭户数的70%左右。因此,有效地开放农户的金融需求是农村金融发展的源泉和动力。根据农户的金融需求特征,可以分为贫困户、温饱型农户和市场型农户;农村企业可以分为农村资源型小企业和龙头企业。不同的农户与不同的农村资源企业对金融的需求是不一样的。因此,农村金融市场的信贷需求已经日益变的多样化。

其次,保险需求方面。农村地区的保险需求主要源于农业生产所面临的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以及由于缺乏各种社会保障制度而导致的医疗、养老、就业等方面的风险。此外,农村一、二产业的发展和农村的市场化、城镇化过程也催生了不同的保险需求。具体而言,农村保险需求可以分为农业保险需求、农民的人生保险需求。农业保险需求是我国农村基本的保险需求。农业保险业在化解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它能通过及时充分的保险赔款,使农业生产得以迅速恢复,减少农民收入波动,安定农民生活,增加农村消费,保障农业投资安全,减轻政府在灾后筹措救灾的财政负担,保障灾后损失得到稳定的补偿,增强农业防灾抗损的能力。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长期的计划生育政策使得农村家庭小型化,再加上部分青壮年农民从农村流入城镇,使得农村的老龄化问题更加严重,因此,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将拥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此外,城市化进程加快,失去土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需求更为突出。在农村传统体制下,农民失去了土地也就丧失了最基本的保障,也给社会增添了不稳定因素。

(二)新时期农村金融供给特点

我国农村(正规)金融体系包括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农业保险以及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由于20xx年成立的邮政储蓄银行支农力度很小,农业保险经营规模仍比较小,覆盖率低。虽然包括上述金融体系,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目前主要还是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及其农村信用社在发挥服务“三农”作用。

从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来看:在现行政策性金融体制下,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我国的政策性银行,仅承担粮棉油储备等贷款业务,事实上成了粮食部门的财务主管,根本没有同农户发生借贷关系。虽然20xx年银监会批准了其承担农业产业化、农业小企业贷款和农村基础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的贷款,但是由于资金来源成本高、风险较大、周期长、收益慢等多种原因影响,新业务也没有很好的开展起来。截止20xx年末,累放贷款10224亿元,其中粮棉油收购贷款8727亿元,农业产业化经营贷款1051亿元,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446亿元,呈现出一体独大,两翼偏小的局面。

(三)新时期农村金融供需矛盾分析

纵观我国农村金融供求的矛盾,无论是总量、结构的错位,还是区域布局和服务对象的错位,实质上是没有从农村经济主体的实际需求出发,导致农村金融供给的市场失灵。

从农村金融发展成功的国家来看,由于农村金融市场是一个信息不对称、不完全竞争的市场,贫富收入差距大,单纯依靠市场机制或政府干预来调节农村金融供求均衡是很难起作用的,各国基本上是采取政府适当介入的保护措施来调节农村金融供求的均衡。市场发展的发展战略要求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从我国的现实国情来看,政府应仅在市场失灵——纯粹的公共产品、具有外部性的经济活动、农村基础实施服务、不完善的信息——的场合进行干预,应致力于消除农村金融领域的不完全竞争和非对称信息,以提高获得正规信贷的可能性,应致力于农村金融资源效率的提高,还应从长远的角度构建规范的激励约束机制并完善农村金融法规体系,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福利的提高。因此,我们应该结合新时期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特点,从法律制度角度为提高农村金融市场的活力与效率进行进一步的改革与完善。

三、逐步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组织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降低农村金融组织准入门槛

目前,我国对农村金融实行较为严格的管制政策,农村金融机构准入门槛较高。其结果必然导致农村金融组织单一,不能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进而导致金融市场不发达、金融工具种类少、金融资金不足。最终影响农村金融的服务效率和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根据“金融抑制”理论,金融与经济发展之间有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作用。对农村金融管制过严,会对农村经济发展产生“负收入效应,负储蓄效应,负投资效应和负就业效应等方面的负效应”。因此,我国应适当调整农村金融组织市场准入条件,降低农村金融组织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鼓励多种资本进人农村金融市场、允许组建多种形式的农村金融组织、放宽农村金融组织经营范围和业务活动等,探索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和比重,以解决农村金融组织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总之,要建立一个组织机构多元化、市场体系多层次化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解决农村和农民融资难的问题。当前,在政策上降低农村金融准入门槛的目标已经日益清晰,但还需要从法律上把较低的农村金融准入门槛规范确定下来。

(二)确立部分民间地下金融组织的合法地位

在农村地区,尤其是在东部沿海地区,民间金融一直在发展。据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李建军的《中国地下金融调查》显示,目前中国地下信贷的规模大概介于7405亿元至8164亿元之间,地下融资规模占融资规模的比重为28.07%。虽然民间地下金融组织在扩大农村生产经营资金、活跃农村金融市场、提高金融效率、促进农村个体经济发展等方面起了积极作用,但因其运行不规范、存贷款利息过高弊端、潜在的金融风险过大等问题,一直以灰色状态生存,缺乏相关法律保障,其尴尬的地位不利农村金融的稳定和发展。应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部分民间地下金融组织的合法地位,将其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范围中来。这样有利于扩大农村金融市场供给,减少金融风险,消除社会不稳定隐患。对于农村个人之间出于自愿互助性质的借贷行为应更多的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进行管理,而不是严格限制;对于农村民间中介借贷组织,则必须通过法律制度加以引导和规范其合理结构,以维护农村金融安全。

(三)建立各种农村金融组织法律制度

首先,要通过立法规划对各种农村金融组织的立法予以统筹安排,解决我国当前农村金融组织立法形式上法律不完善的问题。

其次,可以参考国际通行的做法和美、日等同的经验,我国农村金融组织立法应采取“一种银行制定一种法”的形式,即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的基础上根据“突出特性、协调统一”的原则分别制定具体有针对性的农村金融机构组织法律,如《合作制银行法》、《农村非银行金融组织法》等。

最后,在“一种银行制定一种法”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为进一步落实法律,从不同层次上制定下位法规,创建一个内部相互协调的法律体系。

只有加快相关的立法工作,才能在统一的法律框架下允许多种组织机构进人农村金融市场,开展多种形式的金融活动,加强有效竞争,促进我国农村金融组织的正常、健康、有序发展。

(四)改进对农村金融组织的管制方式

金融管制的目的不是压制和禁止,而是在于建立一个安全、有序、公平、竞争的金融市场,防范金融风险,引导金融组织更好的、更安全的经营,以及保护金融组织的合法权益。

随着国家对农村政策的转变,对农村资金的投入加大,原先的管制模式已不适应现在农村金融和农村金融组织的发展。针对农村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金融组织,要根据其特点制定相应的管制模式。对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的管制,既要维护农村金融安全,也要考虑是否可以通过事后的司法救济达到管制的目的。因为不审慎的管制,不但无助于使金融组织的行为理性化,反而可能成为农村金融发展的障碍。相反,合理的管制理念和方式会促进农村金融组织的发展,进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对农村金融组织的管制,首先要以法律作为主线,明确规定管制主体、管制范围、管制程序、管制权利和义务,进行公正和公开的管制活动。在保障农村金融安全的同时,提高农村金融活动的效率。其次,要根据风险状况建立一整套管制标准和措施。另外,要让资不抵债的农村金融组织通过重组、关闭等方式及时退出金融市场。最后,优化农村金融机构的外部运行环境,加强法人内部治理。要实现农村金融机构改革的总体目标,就必须围绕管理机制、产权问题、法人治理结构、人员素质等方面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金融服务效率。

制度的重要性反驳规范:落实“三必谈”

适配人群纪委书记,纪检监察主任,组织人事干部使用场景干部提拔,问题初核,群众反映
制定背景怕干部出问题,想提前提醒教育。管住苗头性倾向,不让小毛病变大错误。
适用范围县市区经理、市直部门副主任级以上干部。
职责分工市纪委牵头,纪检监察室具体干,人力部配合安排。纪委书记亲自谈大干部,小干部由部门主任或分公司经理谈。
管理规定提拔必须谈廉政,有问题要诫勉,群众有反映就得警示。谈话内容不能空,得写进登记表和档案。
监督与罚则谈话前填审批表,谈完填登记表,材料进廉政档案。不按程序的要被提醒,漏谈的要补上,年底抽查执行情况。

为了保证关于对领导干部实行“三必谈”“三必做”制度的落实,切实做到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作用,现就落实“三必谈”制度提出如下具体办法:

一、谈话分工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市纪委主要负责对县(市)区经理、市直部门副主任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谈话。

(一)廉政教育谈话。对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由公司纪检监察室与人力部联系,确定谈话对象和谈话人。

一次涉及10人以上的,由公司纪委书记进行谈话,按照市纪委的规定,可集体谈话,也可书面谈话。

(二)诫勉谈话。发现部门副主任以上、县(市)分公司副经理以上领导干部的不廉洁问题,构不成立案的,由公司纪委书记和纪检监察室主任对其谈话。中心主任级干部试勉谈话,可在公司纪检监察主任指导下,由其部门主任、县(市)分公司经理负责。

(三)警示谈话.对党风巡视/民主测评和廉政考核中群众有反映的领导干部,由公司纪委书记和纪检监察室主任负责谈话。

二、谈话内容

(一)廉政教育谈话

1、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是要求履行好“一岗双责”,切实对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起责任。二是对管辖范围内出现的歪风邪气和腐败行为要敢抓敢管,敢于追究。三是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要以身作则,身体力行,自觉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为下级领导干部作出表率。

2、带头廉洁自律。一是加强自身修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处理好做人与做官、权力与义务、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的关系。二是廉洁从政,从自身做起,认真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凡是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三是在生活上要崇尚节俭,以检懈怠。同时,还必须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及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出现“灯下黑”。

3、自觉接受监督。一是遵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独断专行。二是认真执行“三必做”制度,上任时要作出廉政承诺,年终要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抓党风和自身廉洁情况,个人的重要事项及时向市纪委报告。三是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正确对待来自各方面的批评、意见,真正为公司、为员工掌好权、用好权。

(二)诫勉谈话

1、讲清群众举报的主要问题。

2、说明违反党政纪规定的程度,发展下去的后果及危害。

3、对如何纠正和处理提出的具体意见。

(三)警示谈话。

1、讲清群众反映的问题涉及党政纪哪些规定,要求本人对所反映的问题说清楚。

2、要求正确对待群众的反映,对问题属实的要提出整改意见和时限要求,把反映问题与实际情况有出入的,要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3、讲请今后在哪些方面需要注意加强和改进,提出具体建议和希望。

三、谈话程序

1、廉政教育谈话由纪检监察室具体组织。需进行廉政教育谈话时,提前告知谈话对象和谈话领导。谈话后,填写《领导干部廉政教育谈话登记表》,向谈话对象发放《领导干部从政行为规范》等学习材料。

2、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警示谈话,填写《诫勉、警示谈话审批表》,报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经批准后,由主管科室向谈话对象发出通知,说明谈话的内容、时间、地点。

3、谈话人要对谈话内容进行准备,并抒写参加谈话的工作人员。诫勉谈话和警示谈话结束后,要将谈话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纪委主要领导,涉及具体内容的要录入廉政档案。

制度的重要性反驳规范:简论教会法对西方法律

适配人群教会法学家,天主教神职人员,中世纪法官使用场景中世纪法律实践,教会司法管辖,宗教与世俗权力制衡
制定背景以前大家信上帝,教会法比国王的法还管用。人们怕上帝,就老实守规矩。法律有了神圣感,大家才愿意听。
适用范围中世纪欧洲信天主教的地方,主要是教会内部和信徒日常行为。
职责分工教皇和主教定规矩,神父执行,修道院的人盯着看有没有人乱来。
管理规定结婚得按教会办,不能随便离婚;犯错要忏悔,不能靠打架解决;打官司得讲证据,不准靠发誓蒙混。
监督与罚则神父常在布道时提醒大家守规矩;谁不听话,先罚做祷告,再严重就开除教籍;各地主教定期查执行情况。

从法律的起源上来说,法律与宗教有着密切的联系,基督教作为西方人信仰的支柱,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演化以及实在法的制定、在社会中的实际运行,具有巨大的影响。教会法,即在中世纪长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律,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有重大贡献。

首先,在观念层面,基督教在西方人的灵魂中普遍植入了信仰精神和宗教情怀,为西方法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基督教在西方中世纪几乎完全统治了人们的精神世界,教会法的效力甚至高于世俗法。人们普遍信仰上帝,而信仰是一种发自人们心灵深处的神秘的感情,它源于人们对未知世界的渴望与敬畏,不会随着生活状况的改变而改变,因此具有极大的稳定性。对上帝、对教会的法律的这种恒稳的信仰,使人们容易以一种宁静而平和的心态去接受神圣的权威,当法律站到这个圣坛上时,法治大厦就有坚实的基础了。从现代西方法庭的布局和法官的服饰(假发、法袍)中的强烈的宗教色彩,从西方法官、律师以及诉讼当事人或证人宣誓的那种宗教气息,我们可以宗教的深深印记。另外,基督教教义中倡导的一系列理念,也为现代法治社会成长的土壤增加了肥力。比如,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重视生命的价值,弘扬博爱和人道主义,讲究信义与诚实信用,等等。教义中蕴涵的伦理道德和善良习俗也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发挥作用,成为软化法制的刚性的润滑剂。

其次,在制度和法技术层面,由于教会法是一个达到系统化和较完备状态的法律体系,它的一些制度和法技术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教会法的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在西方一直发挥着作用,至今仍为各国所承受;在刑法和方面,教会法对感化、矫正罪犯的充分注意给后世刑事法律以有益启示;在诉讼法方面,教会法的纠问式诉讼模式以国家追诉原则取代私力报复,废止神明裁判而采证据裁判原则,较原来的弹劾式诉讼是一个进步,为后世刑事诉讼制度奠定基础。 由于中世纪各国天主教的联合,罗马教廷位居各国之上而可以充当仲裁者的角色,教会的一些教义也往往成了调整国际关系的准则,呼唤和平和以协商解决国际纠纷的做法对后世国际法产生了影响。

其三,从法律思想层面看,教会对知识的垄断使之不自觉的成为古希腊和古罗马文明的传递者,教会法也成为从古希腊、古罗马法律思想到后世资产阶级法律思想,尤其是古典自然法学派之间的纽带和桥梁。古希腊法律思想以及经过“希腊化”时期而深受古希腊思想浸润的罗马法曾创造了辉煌的文明,但日珥曼“蛮族”的入侵给这些文明以致命的打击。正是基督教驯服了“蛮族”,并在引导他们走向文明上发挥了重大作用。教会法受到过古希腊哲学和罗马法的影响,特别是吸收了罗马法的一些原则和制度,而在日珥曼王国时期,由于教会法地位很高,许多僧侣同时又是法学家,他们在各王国的行政、司法和立法中发挥着作用,对日珥曼法产生了影响,同时也使罗马法得以保留。而在12至15世纪罗马法复兴的过程中,正是教会法和教会法学家的努力,为罗马法的传播和罗马法学家的培养做出了贡献。在这里最值一提的是阿奎那,他将奥古斯丁的神学思想和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巧妙结合。他承认人的理性,有将其归功于上帝的赋予。他在对法律的分类中用自然法作为永恒法与人法之间的纽带,认为自然法是人对上帝智慧的理解和参与。这就使自然法披着神的外衣在人间发挥作用,并成为后世资产阶级法律思想,以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等人为代表的古典自然法学派开创了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伟大时代。

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方面是,基督教在西方中世纪的强势存在,造成了宗教势力与世俗政治势力之间的制衡,客观上为人们提供了一定的自由空间。尽管从整个历史进程来看,这两种势力或此消彼长,各有占统治地位的时期,或势均力敌,而且互有渗透,但总体而言,基本上形成了两相匹敌的政治法律权威,即精神的权威和世俗的权威,达到“恺撒的归恺撒,耶稣的归耶稣”所言的状态。既然不存在绝对、唯一的权威,也就不容易产生钳制一切的专制。“一个追求自由的人可以两边躲藏——得罪了世俗政府,可以躲到教会;得罪了教会,可以请求国王的庇护,”教会与世俗政府之间的张力给人们带来了一个相对自由的空间。

伯尔曼在其两本传世名著《法律与革命》和《法律与宗教》中对教会法与西方法律传统之间的关系作过充分的阐释。他认为以11世纪末教皇革命(格里高利七世改革)为起点,教俗两方面的一系列重大变革构成了西方法律传统得以产生的基础。他甚至认为教会法是西方第一个近代法律体系。由此我们也可窥见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贡献。

制度的重要性反驳规范:对诉讼调解生效时间

适配人群审判人员,书记员,当事人使用场景民事调解,司法送达,反悔权行使
制定背景调解书签收时间老是拖拖拉拉,权利义务老悬着不落地。有人故意反悔耍赖,还有人拿调解当谈判工具。两种生效方式混着用,法院自己都搞不清。
适用范围所有打民事官司的当事人,各级法院办案人员。
职责分工法官主持调解全过程,书记员记好笔录,院里负责监督执行情况。谁办案谁负责签字盖章这事。
管理规定调解协议写进笔录后,三方当场签字或盖章就生效。不能再随便反悔,也不能事后补签再寄送。
监督与罚则笔录签字盖章完马上生效,不用等调解书。审管办定期抽查笔录规范性。发现没签字就发文书的,退回重做。当事人投诉的要核实处理。

诉讼调解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审判活动的重要内容。在民事立法较为缺乏和滞后的年代,为妥当地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方面,它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目前,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新形式下,它在维护社会稳定和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事纠纷方面更显示着裁判所不能达到的司法救济功效。但是,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逐步深化,审判的公正和效率原则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现行诉讼调解制度中的一些程序性规定已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形成阻碍,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

这里,仅就诉讼调解生效时间制度作一些粗浅探讨。

一、现行诉讼调解生效时间制度存在的缺陷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讼调解生效的时间分为两种:一是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开始生效;二是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将当事人协议的条款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随着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民事审判工作越来越繁重,在公正与效率的目标之下,新时期的审判形势和特征使得这两种生效方式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缺陷也愈发明显。

1、以签收调解书作为调解的生效时间不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审判实践中,随着法院办公条件的进一步改善,能够当庭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当事人签收的已经不少,但由于地区之间条件的差别,以及审判人员语言组织能力上的参差不齐,甚至存在着对调解书的领导审批的现象,尤其是人民法庭受不能随时使用院印的限制,普遍地及时制发调解书在很多方面还很困难。

事实上,绝大多数案件需要在休庭后几日内才能制作好调解书。在这期间,因审判人员工作效率的差异或其他因素的影响,调解书制作的时间长短不一,导致当事人签收调解书时间的不确定。

由于调解书签收的时间不确定,致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纠纷、特别是简易纠纷的及时解决。

2、以签收调解书作为调解生效的时间加剧了法院的送达难度。由于法律规定调解书须经当事人本人或其委托的人签收,不能适用留置或公告等方式送达,加之采用邮寄、委托送达在实际操作时存在着诸多不便,当事人的流动性和住所地变动也日益频繁,从而使调解书送达难问题尤为突出。

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书生效时间以当事人签收调解书日期为准,为了防止当事人事后反悔拒绝签收调解书,或为了避开上述送达中的不利的或困难的因素,减少送达难度,一些审判人员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未制作调解书前,即让当事人在调解书送达回证上签字,以后再将调解书邮寄给当事人。这似乎解决了送达难,实质上却剥夺了民事诉讼法在事实上赋予当事人的反悔权,也违反了民事诉讼法送达同时签收调解书才能生效的实质性规定。

3、以签收调解书作为调解的生效时间易成为一些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借口。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调解书在送达前或送达时一方当事人反悔拒绝签收的,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法律赋予当事人对调解书的反悔权,即使该反悔没有任何理由也能成立,使得调解程序容易被少数当事人当作一种拖延诉讼时间或恶意给一方当事人或法院制造麻烦和困难的手段而被不正当地利用。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以故意达成调解协议为幌子,以此试探对方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和底线,掌握法院对案件可能作出处理的尺度,反反复复,把调解当作谈判中的讨价还价的手段,并利用这种反复在最大程度上迫使对方当事人放弃更多的合法权益,甚至以此手段戏弄对方当事人,甚至故意以此为难法院审判人员,不正当地行使处分权。

这不仅影响了调解效益,也拖延了诉讼时间;不仅加大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影响了法院办案效率的提高;不仅影响了法院调解的权威性(既定性),也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

4、兼用两种生效时间在审判实践中容易造成混乱。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四类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其中“能够即时履行和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的规定,范围不够明确,难于操作,易被误用或滥用。

实践中,因审判人员理解差异,对是否需要制作调解书,认识也就变得因人而易,而不是实际所需,容易发生滥用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情况,有些还影响了调解协议的执行。同时,还容易造成同一个法院对同一类案件所作出的法律文书生效时间不确定、不统一,有的适用了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情况,有的却认为需要制作调解书,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

因此,建议修改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调解生效的时间规定,确立以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在协议笔录上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为调解的生效时间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

二、修改现行诉讼调解生效时间规定的可行性诉讼调解不仅是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一种职能活动,也是当事人对自己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过程。它以特有的对诉讼结果进行协商的形式,使得既不伤害当事人之间的和气,又能彻底解决纠纷,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有利于新时期维护稳定的工作大局。

并且对现行的诉讼调解生效时间进行修改,确立在协议笔录上签字或盖章的时间 为调解的生效时间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使之更加符合公正和效率原则的要求,无论当事人的程序权利还是实体权利,就其实质而言均不受影响,因此具有理论和实践上的双重的可行性。

1、确立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为调解生效时间的可行性。我们知道,民事协议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合意,其实质效力受协议主体的意志和协议内容的性质所决定。

一个民事协议,只要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并且其内容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及实体法的规定(包括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就是一个有效的协议。这如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只是法院调解赋予了这种合意(合同)在法律上的可以由法院直接强制执行效力,即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时,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强制其履行。

现行法律赋予当事人反悔权,放宽了协议对当事人的约束力,这就显得法院主持下的调解协议的效力反而不如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之类的协议的效力,与情与理是说不通的。以在协议上签字或盖章为调解生效时间就可以解决这一不合理的问题,体现了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民事诉讼调解在程序上的法院的审理性和在实质上的当事人有效的合意性的有机统一,并且,这种合意就其本质来说就是经过法院审查并赋予法律强制力的当事人间的契约,应具有契约的一般特征,即一经签订不得随意变更或反悔。

有一种观点认为,调解既是以自愿为基础,当事人反悔或拒收,就表明其已不愿调解了,调解书因此不能生效也是合情合理的。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如果以不愿调解就可作为反悔的理由,那么,当事人在签收调解书后也应享有反悔权,其签收后的反悔也是意味着不愿调解。因此,这种看似尊重当事人意思的规定,却损害了未反悔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时间、精神消耗和财物损失)。

这种制度实施的结果,即诉讼现实与立法初衷的理想状态是无法统一的,有时恰恰相反,反而造成当事人利益的更大损失。另者,自愿不等于随意和任意。

已有的调解协议正是自愿的结果,对这种结果的反悔或否认,其实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而不是对自愿原则的尊重和贯彻。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因为当事人对调解不得提起上诉,因此给予反悔权,让他们有更多机会考虑,以弥补其上诉权的丧失。

笔者认为,这种给予由于前述原因,在客观上行不通,事实上也没有必要。首先,诉讼调解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的,协议内容是双方当事人均认同并经法院确认的,这种认同或查清从很大程度上是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因此,有别于对双方就事实相佐时法院所作的判决。

当事人基于自己认可的事实而作出的协议的前提应当是权衡利弊后基本符合自己利益的。其次,如果调解协议确有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再审程序,请求司法救济,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不是无路可走的。

2、实行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作为调解的生效时间在实践中具有广泛的积极作用。民事纠纷虽是人民内部矛盾,但如果处理不及时或不妥当,会使矛盾激化,成为不安定因素。

采用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盖章作为调解生效形式,就能把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迅速固定下来,把纠纷迅速平息下来。这不仅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减少讼累,缓解法院送达难,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能及时消除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经济建设,而且调解协议签字生效,可最大限度地减少当事人反悔,在某种意义上讲有助于诚实信用这一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

三、采用协议签字生效形式在审判实务中应注意的问题由于生效的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特别是强制执行的效力,而采用调解协议签字生效形式,又限制了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反悔,因此在运作上应更加慎重。除应加强审判监督,纠正违法调解外,还需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必须始终贯彻自愿原则。由于限制了当事人的反悔,所以调解的自愿性就显得尤为重要。

它不仅是调解所必须遵循的原则,还是反悔权在调解协议达成前即在调解过程中的实际运用。在形成协议并签字前,应充分允许当事人有意见上的反复,以便在协议上签字前使当事人有充分考量的余地。

自愿原则包括自愿接受调解和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二层含义,同时要求自愿是真实的,不能有强迫。因此,法官在调解中要处理好调解组织者与案件裁判者的双重身份,防止强制或变相强制调解。

由于调解性质的决定,当事人可以非对价地重新设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暇疵,所增加的义务和放弃的权利在认识上不含糊,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尊重自愿、不强迫调解的基础上,为不使当事人以对协议内容存有认识上的误差为反悔的借口,从实质上落实自愿原则的需要,审判人员应主动对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作进一步的更加明确的阐释,以使意思表示方清晰自己意思表示的含义,并使相对方作出正确理解。在当事人意思表示有疏漏或对对方的意思表示在理解上有差异或意思表示违反逻辑出现矛盾时,应提示当事人进一步明确。

同时,还应注意当事人的协议对诉讼请求和反诉请求的内容是否完全作了处分,防止遗漏,以免日后留下悬疑,避免因此影响既有协议的稳定性,也避免因遗漏而导致的新的诉讼。2必须把调解建立在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基础上。

有人认为,调解书不要求写明适用的法律依据,调解只要能够说服当事人达成协议,即便某些案件事实的某些部分并不那么清楚,对调解结果的合法性也不会产生实质的妨碍。因此,把调解作为处置事实难以查清案件的灵丹妙药而一律先行调解。

其实,这样做是违反调解原则的。实行协议签字生效形式后,对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要求应该更高。

由于毕竟限制了反悔,所以,以事实为基础,在此基础上进行调解就更为重要。法官在调解中要做的是努力实现调解与判决这两种诉讼结果的最大一致,使协议不致出现大的偏差,尤其不能出现强迫和误解,确保案件处理的准确性、完整性,经得起时间的检验。

还要力求避免“和稀泥”、走过场的形式主义,提高办案质量。把查清基本事实和尊重当事人的合法的真实意思表示作为调解的基础和前提,把自愿原则贯彻于调解的全过程。

制度的重要性反驳规范:试论对减刑假释

适配人群监狱民警,刑庭法官,驻监检察官使用场景刑罚执行,减刑裁定,假释审查
制定背景减刑假释老出问题,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太多。原来规定太笼统,悔改表现难衡量,劳动分数成唯一标准,老弱病残吃亏。法院光看材料就下裁定,监督形同虚设。
适用范围管监狱、看守所这些执行单位,还有法院和检察院在减刑假释这事上的操作。
职责分工监狱和看守所负责报材料,法院负责裁定,检察院事后提意见。但实际权力多在监狱警察手里,评分他们说了算。
管理规定不能只看劳动分数,得综合认罪服法、守监规、学习、劳动四方面。不能让犯人送钱托关系,不能把四个标准本末倒置。
监督与罚则法院不能只书面审,得听证或开庭。检察院要提前介入,不是等裁定完才看。监狱打分要公开透明,留痕可查。出问题要追责,该换人换人,该查案查案。

减刑、假释是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在改造罪犯的长期实践中建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人民法院是减刑、假释的决定主体,监狱(包括看守所)是减刑、假释制度的执行主体。他们在执法实践中,充分利用这两项制度教育服刑人员,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促使其早日回归社会,减少重新犯罪,稳定改造秩序,促进监所安全,为构建稳定、和谐的社会发挥了巨大的职能作用。但是,在执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对此,就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减刑假释制度的功能和效益,特别是如何纠正减刑、假释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消除负面影响如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进一步促进减刑假释制度在刑罚执行中发挥积极作用,确保法律的准确实施等等,笔者作一些探讨。

一、直面减刑、假释制度及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减刑、假释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减刑假释案件具有一定“个性”的,很难制定出普遍适应的规则。虽然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0月28日 制定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减刑假释工作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是该规定简单笼统,过于原则。《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在《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确立了审查“确有悔改表现”的标准,“‘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根据前述规定,“立功表现”和“确有悔改表现”就成了减刑的重要条件。在执法实践中,“立功表现”直接明白,好把握,而“确有悔改表现”就不好把握了。这给执法者留下了主观操作的空间和余地,容易产生随意执法。“认罪服法”和“接受教育改造”主要是一个人的主观心理活动,在实践中很难量化成为客观的内容;而“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实践容易量化,但是监管部门及其民警为了自己的部门利益,厚此薄彼,大多监管部门都将“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作为减刑的主要标准。监管部门据此作为呈报减刑假释的主要标准,实践证明监管不能公正、公开、公平地体现在每一个服刑罪犯身上。客观上限制了减刑假释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应有的作用。从《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确立减刑的四个标准的排列顺序来看,“认罪服法”排在最前面,应该是最重要的,其次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在四个标准中排在最后面,其作用地位应该是最小的。而在执行刑罚实践中,监管部门将“劳动”标准作为最主要、最重要的减刑依据,将四个标准的作用地位倒了过来。导至那些老弱病残的服刑人员由于客观的身体条件限制,劳动任务难完成,获取劳动分数少,以至于很难获得减刑假释。这有违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公平正义的要求。

从办理减刑、假释的程序看,对罪犯的减刑、假释,法院审理的依据主要是刑罚执行机关(监狱、看守所)呈报的材料。执行机关呈报的材料一是平常的按监管要求建立的档案资料,二是对罪犯进行的调查材料。罪犯只有接受调查的义务,而没有辩解的权利,被害人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均被绝对地排除在外。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案件的监督也是在法院裁定之后,即人民检察院在收到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副本后,认为裁定不当,应当于二十日内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大多采用书面审理,结果人民法院的裁定基本上成了例行公事。

从法院、监狱、检察院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权力配置看,一是法院与刑罚执行机关之间的工作制约流于形式;二是检察机关对法院减刑、假释裁定的监督,由于缺少具体的监督程序规定及相应处分权,缺乏进行实质审查的有效途径,也难以发挥实际监督作用。执法实践中,监狱呈报减刑、假释、主要靠罪犯减刑靠积分累积,而评分决定权在监狱警察手中,这样,减刑、假释的权力实际上在执行机关。这为一些监狱警察利用职权搞权钱交易、收受犯人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预留了空间。

制度的重要性反驳规范:实行领导干部公开接访和带案下访

适配人群区级领导干部,信访责任单位负责人,包案领导使用场景信访接待,矛盾化解,源头治理
制定背景信访问题越来越多,压力大。领导想换种方式干活。把接访从每月两次改成每周一次。让群众能更快见到领导。
适用范围区级领导干部、人民来访接待中心、信访当事人。
职责分工区级领导带头干。谁接访谁负责到底。信访局配合执行。区委区政府监督看效果。
管理规定每周一必须去接待中心挂牌接访。带案下访要真去现场。接访问题当场定主意或后续盯紧办完。
监督与罚则搞两次督查,发通报批评不认真办的。案子没办好就点名。还建了责任追究办法,处理失职干部。配套出台责任制文件。

去年以来,_____市_____区探索实行了区级领导干部公开接访和带案下访制度。为全面了解此项制度的运行情况及成效,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回访信访当事人等形式,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做法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20xx年4月份,针对一些矛盾纠纷和信访问题不断上升,稳定压力较大的现状,区委区政府迅速转变工作思路,果断调整工作措施,把信访稳定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来抓,把创新领导公开接访模式作为化解矛盾纠纷、密切干群关系的切入点。实行区级领导每周一公开接访制度,由原来每月两次领导公开接访变为每周一接访。确定每周一轮流安排区级领导到人民来访接待中心公开挂牌接访,把领导干部每周的“第一时间”交给群众。在此基础上,实行了领导干部带案下访制度,精心安排领导接待时间、接待地点,明确接访要求,并设立宣传栏,进行广泛宣传,营造了领导干部公开接访和带案下访的良好氛围

(二)明确责任,不走过场。区级领导公开接访实行“首访责任制”,即谁接手的案件,谁负责协调处结,一抓到底。能解决的问题当场拍板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接访后再负责牵头协调处理。同时,把开门接访与带案下访有机结合起来,把事先排查的重点信访问题和平时遗留的老大难信访案件,纳入领导公开接访及领导带案下访活动之中,由领导接访、包案协调处理、较好地了办结了一批疑难信访案件。

(三)狠抓督查督办,促进“事要解决”。对区级领导公开接访和带案下访工作开展情况,先后两次进行督查督办,并形成了督查通报,对信访案件调处不力造成矛盾激化的或未按工作要求办理的,则在《督查督办》上进行通报批评,加大对信访案件调处的督查力度,有力地促进了各项工作的落实。

(四)突出重点,加强长效机制建设。一是建立责任追究机制。通过接访,干部群众普遍认识到,信访问题产生了,妥善处理固然重要,但更有效的办法是加大源头治理。为此,该区加大了信访责任追究力度,一部分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受到了处理。二是完善决策机制。为了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该区通过制定、完善、调整政策来大范围、大力度地解决群众上访反映比较普遍的问题。三是加强信访工作基层基础。实行了选调优秀干部到信访局挂职锻炼制度,有效地增强了信访调处人员力量,提高了信访调处工作效率。

二、活动成效

(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以领导干部为主体的信访工作责任体系。一是强化了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党政主要领导率先垂范,带动了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积极参与,实现了区级领导班子成员全员参与接访。二是强化了有权处理信访问题的机关领导干部的责任。通过实行区级领导干部公开接访和带案下访制度,由区级领导亲自调度,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理信访问题,从而促进了信访难题的解决。三是健全完善了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区、乡两级领导公开接待群众来访制度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各级领导的责任及公开接访的工作目标、职责和要求,旨在发挥领导干部在解决信访问题中的主导作用,认真听取群众诉求,协调解决信访问题,努力营造群众依法上访、干部依法行政、各方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