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报告和统计制度
| 适配人群 | 安全管理员,项目负责人,车队调度员 | 使用场景 | 食堂管理,公务出行,分包施工 |
|---|---|---|---|
| 制定背景 | 以前事故统计乱七八糟,有的漏报有的不算,搞不清到底出多少事。 | ||
| 适用范围 | 管公司里所有吃饭洗澡睡觉的地方,还有坐公司车、租车干活的。 | ||
| 职责分工 | 安全部门牵头盯这事,各车间主任得执行,安全员天天查落实没。 | ||
| 管理规定 | 只要在公司地盘出事、坐公司车出事、租的车出事,都得报;生病自己倒的不算。 | ||
| 监督与罚则 | 每月交报表,安全部抽查现场,漏报少报要扣分,年底评先进一票否决。 | ||
第1条、公司所属食堂、浴室、休息室、更衣室以及倒班宿舍、临时休息室等场所发生伤亡事故,凡由于管理不善或安全防护设施不健全而造成的职工伤亡事故,都作为职工伤亡事故来报告和进行统计。
第2条、职工乘坐本公司交通工具在外执行任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不论交通部门是否报告统计,都作为职工伤亡事故来报告和进行统计。
第3条、凡公司租赁的各种运输车辆和聘任的司机,在执行公司的任务时发生伤亡事故,也按本公司职工伤亡事故来报告和进行统计。
第4条、停薪留职职工和已离退休的人员,又被聘用工作,若发生伤亡事故,在哪个企业就由哪个企业进行报告和统计。
第5条、公司职工因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伤亡事故,凡在劳动过程中,或虽不在劳动过程中,但与企业设备有关的,都应报告统计。
第6条、职工负伤后,在30天以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而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死亡事故来报告和进行统计;超过30天死亡的,不再进行补报和统计。
第7条、企业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受伤、死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监察部门的调查,确认系本人疾病造成的,则不按因工伤亡事故来报告和进行统计。
第8条、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凡独立核算的分包单位发生伤亡事故,由分包单位负责报告和统计;不是独立核算的分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报告和统计。
第9条、凡涉及两个以上建筑企业交叉作业时发生的伤亡事故,由事故主要责任方负责报告和统计。若主要责任分不清的,暂由各企业自行统计各自的伤亡人数,但要注明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说明与哪一次事故为同一事故。
工伤事故报告和统计制度:工伤事故报告和处理
| 适配人群 | 项目负责人,安全保卫科,现场班组长 | 使用场景 | 项目施工,指令作业,现场急救 |
|---|---|---|---|
| 制定背景 | 有人干活时受伤中毒,没人及时报、没人管、没人查清楚原因。想让事故有人管、有人查、有人防。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干活的职工,项目负责人安排的工作都算。 | ||
| 职责分工 | 安全保卫科牵头,公司经理盯着,现场人员第一时间报,调查组负责查清楚。 | ||
| 管理规定 | 出事马上报,保护现场,快救人救财产,不准瞒、不准骗、不准拖着不处理。 | ||
| 监督与罚则 | 现场人必须立刻报,不报要追责;调查组按级别来查,写报告;奖防得住的人,罚搞出事的人,犯法送司法机关。 | ||
一、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二、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项目负责人指令性的工作、指令性的时间、指令性的地点所发生的劳动过程中的人生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三、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四、伤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公司安全保卫科和公司经理。
五、伤亡事故发生后,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时光扩大。
六、事故发生后,应当按事故级别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性质和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七、对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拖延不作处理。
八、对积极及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扩大的有功人员应给予奖励;对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员,应根据事故大小、性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以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伤事故报告和统计制度:工伤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 适配人群 | 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安全员 | 使用场景 | 工地应急,事故上报,现场保护 |
|---|---|---|---|
| 制定背景 | 工地出事老是报不及时,现场乱糟糟的,抢救慢、数据假,查不清原因。 | ||
| 适用范围 | 所有项目部和现场干活的人。 | ||
| 职责分工 | 项目经理管总,现场负责人先动手,安全员盯着,公司经理收报表。 | ||
| 管理规定 | 出事马上救人、停工、保现场;2小时内口头报,12小时内交表;不准瞒、不准拖、不准改现场。 | ||
| 监督与罚则 | 公司每月查报表和现场记录;漏报迟报的扣奖金;严重就移交法办;小事故按“四不放过”自己处理。 | ||
1、工伤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依据:国务院(1991)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规定》、建设部(1993)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1994)96号《建设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办法》、建设部(1994)4号《建设部职工伤亡事故统计问题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项目部工伤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由项目经理审批后实施。
3、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现场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伤员、排除险情、采取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蔓延。并立即停工,保护好现场。
4、项目负责人必须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将事故情况用多种方法报公司经理,项目经理部在12小时内将事故报表和事故报告书上报公司。
5、发生的安全事故,必须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迟报、隐瞒篡改事实、破坏现场。否则将会受到法律制裁。项目部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事故按“四不放过”。项目部无权处理的事故,必须认真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其它未尽事宜按公司有关制定执行。
工伤事故报告和统计制度:工伤事故报告
| 适配人群 | 项目负责人,分包现场负责人,安全员 | 使用场景 | 工地突发事故,分包事故上报,项目现场急救 |
|---|---|---|---|
| 制定背景 | 工地出事了得马上知道,不能拖,不能瞒,怕耽误救人,怕现场乱糟糟再出事。 | ||
| 适用范围 | 所有项目现场、项目负责人、分公司、公司主管部门。 | ||
| 职责分工 | 负伤者或现场人员要立刻报,项目负责人得马上去现场,分公司和公司领导要跟进处理。 | ||
| 管理规定 | 出了事必须马上报,现场要保护好,伤员要快送医院,报告内容要写全,死亡事故24小时内交书面报告。 | ||
| 监督与罚则 | 谁不报、瞒报、迟报,就追谁的责任;公司会查报告有没有漏、有没有假;现场抽查执行情况,发现不对就当场纠正。 | ||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
2.项目负责人和有关人员接伤亡事故报告后,迅速赶到事故现场,指挥抢救受伤人员,同时对现场的安全状况作出快速反应,采取最有效的措施,在保护现场的前提下,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3.及时对受伤者的伤害部位、性质作出判断,在就地抢救的同时,联系最近的医院,迅速有选择地送专业医院抢救。对事故现场作紧急处置,控制事故的同时,用最快的方式尽可能准确地向分公司(或公司)主管部门报告,分公司要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
4.重大事故由公司或分公司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5.公司领导和主管部门接到分公司或项目负责人事故报告后,根据情况,并立即派主管领导或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协助处理事故。
6.事故报告内容:(事故快报表附后)
6.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类别;
6.2.伤亡人员情况、人数;
6.3.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及原因的初步判断;
6.4.事故现场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况;
6.5.报告人姓名、工地电话。
6.6.死亡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公司。
7.构成总、分包关系的施工现场,分包单位发生事故后,必须按照上述程序报告,不得不报或瞒报。
工伤事故报告和统计制度: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统计
| 适配人群 | 安全管理人员,生产班组长,企业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事故现场处置,事故调查分析,事故责任追究 |
|---|---|---|---|
| 制定背景 | 怕出事没人报,报了没人管,老出同样事故。 | ||
| 适用范围 | 公司所有干活的员工和安全科。 | ||
| 职责分工 | 安全科带头干,各部门配合,领导盯着看落实。 | ||
| 管理规定 | 出事马上保现场、救伤员、写报告交安全科;查清原因定措施;按“四不放过”处理。 | ||
| 监督与罚则 | 安全科每月查执行情况,没做到就提醒,再犯就通报,瞒报虚报要重罚。 | ||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采取积极预防措施,防止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院第75号令《企业职工之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制订本制度:
1、严格执行国务院第75 号令《企业职工之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的条款。
2、伤亡事故发生后,保护好现场, 积极抢救伤者,立即书面上报公司安全科。
3、公司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再发生。
4、对事故的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不采取改进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和职工群众不受到教育不放过;对事故有关领导和责任人不查处不放过。
5、对事故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损失大小给予不同的处理,对发生伤亡事故隐瞒不报或虚报的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工伤事故报告和统计制度:工程项目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
| 适配人群 | 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工会代表 | 使用场景 | 施工生产,事故调查,工伤统计 |
|---|---|---|---|
| 制定背景 | 工地出事没人报,报了也拖着不查,伤员得不到及时救,现场乱糟糟没人管。 | ||
| 适用范围 | 所有施工队、项目部、现场干活的人。 | ||
| 职责分工 | 单位负责人要马上报,项目部先处理轻伤,公司副经理带队查重伤,安全部门收材料、盯落实。 | ||
| 管理规定 | 出事必须立刻报,不准瞒、不准拖;抢救伤员第一,保护现场;移动东西要标记、写记录。 | ||
| 监督与罚则 | 安全部门每月核对上报情况,没报的扣绩效;查实瞒报就通报批评;复查整改不到位再约谈负责人。 | ||
一、凡发生在施工生产中,由于生产区域和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及操作方法的错误,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以至使负伤人员立即中断工作达一天及以上(或死亡)的一切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应由事故发生的单位负责人立即如实上报到主管部门(不准隐瞒或拖延上报)。组织对事故调查分析处理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建设部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职工伤亡事故报告与处理规定》的条文执行。
二、各单位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后,应立即对受伤人员应积极抢救,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三、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轻伤事故由项目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分析处理,并填写《工伤事故审批表》报公司安全部门,重伤事故及未遂重大事故由公司主管副经理组织工会、安全、保卫等部门及项目部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对事故调查处理,并由公司安全部门收集、整理有关材料上报市建委、劳动局审批。
四、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事故单位人员必须如实反映和提供,不得拒绝、隐瞒,伪造假情况和假资料。
五、事故处理完毕复工时,应由责任单位填写工伤事故复工报告上报公司安全部门。
六、工伤事故的统计
(1)工伤事故频率
年(月)工伤事故频率:年(月)发生工伤总人数÷年(月)单位平均职工人数×1000
(2)重伤频率
年度重伤频率:年度重伤总人数÷年度单位平均职工人数×1000
(3)死亡频率
年度因工死亡频率:年度因工死亡总人数÷年度单位平均职工人数×1000
工伤事故报告和统计制度:施工工伤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 适配人群 | 现场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员,工程监理 | 使用场景 | 工地应急处置,施工事故上报,项目停工响应,安全监管配合 |
|---|---|---|---|
| 制定背景 | 工地出事没人及时报,现场乱糟糟的,伤员救不快,事故老重复发生。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在建项目部、施工人员、现场负责人。 | ||
| 职责分工 | 项目经理审批制度,现场负责人先救人保现场,项目负责人两小时上报,公司经理收报处理。 | ||
| 管理规定 | 出事马上救伤员、停工作业、保现场;两小时内口头报公司,十二小时内交报表;不准瞒报、迟报、改事实、毁现场。 | ||
| 监督与罚则 | 公司查上报记录,查现场保护情况,查整改动作;瞒报迟报直接追责,配合上级调查;每月核对事故台账,漏报一次通报批评。 | ||
工程施工工伤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1、工伤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依据:国务院(1991)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规定》、建设部(1993)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1994)96号《建设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办法》、建设部(1994)4号《建设部职工伤亡事故统计问题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项目部工伤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由项目经理审批后实施。
3、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现场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伤员、排除险情、采取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蔓延。并立即停工,保护好现场。
4、项目负责人必须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将事故情况用多种方法报公司经理,项目经理部在12小时内将事故报表和事故报告书上报公司。
5、发生的安全事故,必须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迟报、隐瞒篡改事实、破坏现场。否则将会受到法律制裁。项目部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事故按"四不放过"。项目部无权处理的事故,必须认真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其它未尽事宜按公司有关制定执行。
工伤事故报告和统计制度: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
| 适配人群 | 施工队长,安全员,项目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施工现场,事故调查,隐患整改 |
|---|---|---|---|
| 制定背景 | 工地老出事,报得慢,查得糊,隐患总留着。 | ||
| 适用范围 | 所有施工队和总公司安全处。 | ||
| 职责分工 | 施工队先报、先查轻伤;总公司安全处管重伤、盯调查、存档案。 | ||
| 管理规定 | 出事必须报,轻伤2小时、重伤1小时;现场不能乱动;必须按“三不放过”办。 | ||
| 监督与罚则 | 施工队自己查轻伤,写报告交总公司;总公司查重伤,现场要保好;瞒报或乱来就罚钱;每月填伤亡表。 | ||
1. 施工现场发生工伤事故,必须及时上报总公司领导及安全处。(轻伤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重伤以上不得超过1小时)。
2. 轻伤事故公司组织施工队进行调查并书面报总公司存档备查。
3. 重伤以上事故,总公司组织有关处(室)调查处理,施工队要保护好事故现场,不得随意变动。
4. 凡发生工伤事故,必须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分清责任、吸取教训、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5. 发生工伤事故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调查处理,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经济处罚,认真填写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
工伤事故报告和统计制度: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统计
| 适配人群 | 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车间主任 | 使用场景 | 事故现场处置,事故调查分析,安全责任追究 |
|---|---|---|---|
| 制定背景 | 怕出事没人报、没人管、没人查,事故老重复发生,得有个规矩压着。 | ||
| 适用范围 | 公司里所有干活的职工和管安全的部门。 | ||
| 职责分工 | 安全科带头干,各车间负责人动手做,公司领导盯着看。 | ||
| 管理规定 | 出事马上保现场、救伤员、写报告交安全科;必须查清原因、分清责任、定好措施。 | ||
| 监督与罚则 | 安全科每月查一次执行情况;没报或瞎报的,扣钱加通报;查不清的重新查,直到弄明白为止;处理结果贴公告栏。 | ||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采取积极预防措施,防止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院第75号令《企业职工之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制订本制度:
1、严格执行国务院第75 号令《企业职工之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的条款。
2、伤亡事故发生后,保护好现场, 积极抢救伤者,立即书面上报公司安全科。
3、公司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再发生。
4、对事故的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不采取改进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和职工群众不受到教育不放过;对事故有关领导和责任人不查处不放过。
5、对事故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损失大小给予不同的处理,对发生伤亡事故隐瞒不报或虚报的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工伤事故报告和统计制度:职工工伤事故报告
| 适配人群 | 项目安全员,施工班组长,现场带班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工伤事故处置,现场抢救排险,事故调查取证 |
|---|---|---|---|
| 制定背景 | 怕出事没人报、报得慢、报得乱。想让事故消息快点传上去,别捂着盖着。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工地干活的人,还有管安全的部门。 | ||
| 职责分工 | 出事的人或第一个看见的人要马上说。班组长带着干,质安部盯着查,公司领导最后把关。 | ||
| 管理规定 | 伤了人必须立刻讲;重伤大事要用最快方式报;现场东西不能乱动,动了要留记号;每月2号前交报表。 | ||
| 监督与罚则 | 谁不报、迟报、乱报,就找谁问话。质安部每月核对报表,现场抽查。发现造假或漏报,扣当月安全分。 | ||
第一节、发生事故及时报告
1、发生伤记事故后,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应立即报告领导。受伤人员歇工一个工作日以上一事故,要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并应及时上报。
2、发生重伤和重大事故,必须立即将事故概况(包括死忘人数、发生事故时间、地点、原因等),用快速的办法分别报告公司质安部。
3、对于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三不放过”原则进行。
第二节、发生事故后要迅速抢救伤员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1、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不要惊慌,要有组织、有指挥,首先抢救伤员和排除险情,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同时,为了事故调查分析需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和排险,而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要做出标记,要求现场各种物件的位置、颜色、形状及其物理、化学性质等尽可能保持事故结束时的原来状态。必须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人为或自然因素的破坏。
2、清理事故现场应在调查组确认取证完毕,方可进行。不得借口恢复生产,擅自清理现场。
3、每个在建工程必须于每月的2号之前向公司质安部报送职工伤亡事故报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