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制度
| 适配人群 | 安全管理人员,生产部门负责人,企业法人代表 | 使用场景 | 生产安全事故,轻伤处置,重大事故上报 |
|---|---|---|---|
| 制定背景 | 怕事故报不及时,怕信息漏掉或拖太久,想让所有人一出事马上说清楚。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干活的人,生产部,安全小组,法人代表。 | ||
| 职责分工 | 生产部先报,法人代表盯总,安全小组查轻伤,上级部门查大事故。 | ||
| 管理规定 | 出事立刻报,8小时内写清时间地点伤亡;轻伤自己查,别的必须等上级来查。 | ||
| 监督与罚则 | 没按时报要追责,查事故时谁都不能挡着,档案要全,结案得批了才算完,处理按另外两个制度走。 | ||
一、凡发生与生产工作有关的轻伤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伤亡事故、特大伤亡事故,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法人代表,事故责任单位应在8小时内书面报告事故概况。
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类别、简要经过、伤亡情况、损失程度、初步原因分析等。
生产部或法人代表接到除轻伤事故外的伤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规定报告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事故概况。
二、事故调查处理:
⑴轻伤事故,由法人代表召集安全、生产、技术等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⑵除轻伤事故外的其它事故,均由上级安监主管部门等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⑶调查组的职责和权利:
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性质和责任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
⑷事故处理必须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对负有直接责任、管理责任、领导责任等责任人的处理按照《伤亡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办理。
⑸轻伤事故经公司董事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批准结案,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经上级安监主管等部门批准结案。
三、事故发生后,生产部应按规定进行统计,但外单位人员在公司内发生的伤亡事故统计应列入表外。建立完整的事故档案。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制度:煤矿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 适配人群 | 煤矿主要负责人,调度室值班人员,事故调查组成员 | 使用场景 | 煤矿事故处置,死亡事故调查,安全责任认定 |
|---|---|---|---|
| 制定背景 | 以前事故报告乱七八糟,调查拖拖拉拉,责任老是扯皮。想让报告快一点、调查准一点、追责实一点。 | ||
| 适用范围 | 只管集团公司下面的控股煤矿。 | ||
| 职责分工 | 煤矿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报事故、组织抢救;二级公司调度室和集团公司总调度室负责接收和上报;集团公司成立调查组查死亡事故。 | ||
| 管理规定 | 现场人员马上报调度室;调度室马上报领导;单位负责人半小时内必须上报;出事了得立刻救人、保现场、别让事故变大。 | ||
| 监督与罚则 | 事故报告有固定内容要求,调查组10天内交报告,特殊情况不超30天;处罚写得明明白白,撤职、降职、罚款全列出来了;瞒报或破坏现场要加重罚。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严肃事故
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法律、规范性文件和行业法规、标准,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控股煤矿。
第二章 事故报告第三条 报告程序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要立即报告本单位调度室;
(二)调度室接到通知后,值班人员立即按程序报告值班领导、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半小时内必须报告二级公
司调度室,二级公司调度室当日值班领导接报告后,立即报告集团公司总调度室。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队组、时间、地点(事故现场示意图)、简要经过、伤亡情况(包括下落不明、涉险人数)、初步估算的直接经济
损失、初步原因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
(四)发生事故的单位在报告事故同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迅速采取
一切必要措施,抢救涉险人员,防止事故扩大,降低财产损失,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三章 事故调查第四条 调查程序
(一)发生死亡事故,由集团公司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处理。
1、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2、事故调查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2)认定事故的性质、类型和事故责任;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提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二)事故报告应包括事故单位概况、事故经过、事故性质、事故
类型、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划分及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等内容,并附相关资料(如事故现场示意图、调查组名
单、人员伤亡情况表、直接经济损失统一表等)。
(三)事故调查组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0日。
第四章 事故分析
第五条 事故分析、事故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程序
(一)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原则;
2、依法办事、规范处罚原则;
3、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
4、科学分析、超前防范原则。
(二)分析步骤
1、整理和阅读调查材料;
2、按以下七项内容进行分析:
(1)事故发生地点;
(2)人员伤亡(受伤部位、伤亡人数);
(3)起因物;
(4)致害物;
(5)致害原因;
(6)事故类型;
(7)事故原因,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三)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直接原因是指直接引发事故的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
1、不安全行为包括:①错误操作、忽视安全、忽视警告;②造成安
全装置实效;③使用不安全设备;④手工代替工具操作;⑤物品存放不当;⑥冒险进入危险场所;⑦攀、坐不安全位置;⑧机器运转时加油、
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⑨有分散注意力行为;⑩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11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12不安全装束;○13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
2、不安全状态包括:(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缺陷;(2)
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3)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4)生产场所环境不良;(5)其他。
(四)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
间接原因主要包括:
1、技术和设计有缺陷;
2、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3、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
4、劳动组织不合理;
5、对现场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
6、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
7、施救不当;
8、其他。
(五)事故责任分析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者。
直接责任:凡是导致事故发生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直接责任。
间接责任:产生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等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间接责任。
事故责任人员一般分为四类责任: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重要
责任者和一般责任者。
直接责任者主要是指因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属于间接责任,主要是指各
级管理人员,包括现场班组长、监护人员、区队(车间)管理人员、科室(处室)业务管理人员、矿(厂、处、公司)级领导。
领导责任又分为: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和一般领导责
任者。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对其直接管理或领导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管理或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管理或领导责任者;一般领导责任者是指
对下属单位存在的重大问题失察或发现后纠正不力,以致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造成的损失负一定的管理或领导责任者。
第五章 事故处罚第六条 事故处罚
(一)煤矿(包括王家岭煤业,以下同)发生一起死亡1人安全责
任事故,给予煤矿董事长、党委(或总支)书记、总经理(矿长)、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分管副经理(副矿长)撤职处分,安全副经理(安全副
矿长)记大过行政处分。
给予二级公司煤业经理、分管副经理罚款 0.5 万元,安全副经理罚款0.3万元。
对党委(或总支)书记的处分,按照党政同责的要求,由上级党组织按相应程序办理(下同)。
给予二级公司罚款100万元。
(二)煤矿发生一起死亡2人安全责任事故,给予煤矿董事长、党
委书记、总经理(矿长)、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分管副经理(副矿长)撤职处分,安全副经理(安全副矿长)降职处分。
给予二级公司煤业经理、分管副经理降职处分,安全副经理记大过处分,二级公司经理、党委书记记过处分。
并给予每人罚款1~1.5万元。
给予二级公司罚款200万元。
(三)煤矿发生一起死亡3人安全责任事故,给予煤矿董事长、党
委书记、总经理(矿长)、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分管副经理(副矿长)、安全副经理(安全副矿长)撤职处分。
给予二级公司煤业经理、分管副经理撤职处分,安全副经理降职处分,二级公司经理、党委书记记大过处分。
并给予每人罚款1.5~2万元。
给予二级公司罚款300万元。
(四)年度内煤矿多次发生死亡事故从重对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五)煤矿发生重伤以下(含重伤)事故,由所在二级公司制定调查处理及处罚办法,上报备案后执行。
(六)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
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主要负责人给予罚款0.3~0.5万元或记大过、降职、撤职处分。
(七)直接经济损失达到《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事故等级标准的,
按照对应事故等级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条 各二级公司要依照本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晋能集团有限公司。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制度同时废止执行。附件: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制度: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统计
| 适配人群 | 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车间主任 | 使用场景 | 事故现场处置,事故调查分析,安全责任追究 |
|---|---|---|---|
| 制定背景 | 怕出事没人报、没人管、没人查,事故老重复发生,得有个规矩压着。 | ||
| 适用范围 | 公司里所有干活的职工和管安全的部门。 | ||
| 职责分工 | 安全科带头干,各车间负责人动手做,公司领导盯着看。 | ||
| 管理规定 | 出事马上保现场、救伤员、写报告交安全科;必须查清原因、分清责任、定好措施。 | ||
| 监督与罚则 | 安全科每月查一次执行情况;没报或瞎报的,扣钱加通报;查不清的重新查,直到弄明白为止;处理结果贴公告栏。 | ||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采取积极预防措施,防止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院第75号令《企业职工之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制订本制度:
1、严格执行国务院第75 号令《企业职工之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的条款。
2、伤亡事故发生后,保护好现场, 积极抢救伤者,立即书面上报公司安全科。
3、公司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再发生。
4、对事故的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不采取改进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和职工群众不受到教育不放过;对事故有关领导和责任人不查处不放过。
5、对事故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损失大小给予不同的处理,对发生伤亡事故隐瞒不报或虚报的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制度: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 适配人群 | [项目经理,区域公司安全员,公司安监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总承包施工,事故应急响应,现场抢救 |
|---|---|---|---|
| 制定背景 | 以前出事没人及时报、没人认真查,老是重复发生。想让事故快点上报,查清原因,防止再出事。 | ||
| 适用范围 | 只管公司总承包工程现场的工人伤亡事儿。 | ||
| 职责分工 | 项目经理最先报,区域公司接着报,总公司最后报。安全员盯现场,公司领导管监督。 | ||
| 管理规定 | 出事马上打电话报简况,不能拖。轻伤也要记,重伤死亡更要快。现场东西不能乱动,要拍照留痕。 | ||
| 监督与罚则 | 每月交报表,迟交扣分。不报瞒报,查实就处分。轻伤罚警告,重伤罚撤职,死亡直接开除加罚款。还要全员开会学教训。 | ||
1. 总则
1.1 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职工伤亡事故,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承包工程项目施工中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与调查处理;
1.3 本制度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7)、《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3-1986)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
2. 伤亡事故的统计
伤亡事故统计的内容为:事故起数、伤亡人数、事故类别、伤亡程度、经济损失。
2.1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实行事故快报制和月报制。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后,项目经理应立即将事故简况以最快方式上报区域/专业公司或公司,区域/专业公司须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将事故简况以最快方式上报总公司及当地有关安监、建设等政府部门。公司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每月底项目部向区域/专业公司上报本月“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每月的2日区域/专业公司向总公司上报上月“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每月的5日总公司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上月公司“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
2.2 伤亡事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其统计应包括用于伤亡者的费用、物资损失、生产成果的减少、因劳动时间的丧失而引起劳动价值的损失、因事故引起的其他损失等五个方面。其中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事故导致产值减少、资源破坏和受事故影响而造成其他损失的价值,伤亡事故经济损失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12-1987)进行计算;
2.3 伤亡程度按《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计算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确定重伤与轻伤。
3. 伤亡事故的分类
3.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5重伤事故:指职工负伤损失工作日大于或等于105天的失能伤害事故;
3.6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损失工作日低于105天的失能伤害事故。
4. 伤亡事故的上报和现场保护
4.1 项目部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后,应立即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简要情况上报区域/专业公司或公司,区域/专业公司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简要情况上报公司;
4.2 公司/区域公司接到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报告后,立即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简要情况向公司所在地和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等政府部门报告;
4.3 施工现场伤亡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应立即组织人员按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抢救、抢险活动,防止事故事态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多方位拍照或录相。
5. 事故调查的目的和组织
5.1 事故调查的目的
事故调查的目的主要为了弄清事故真实情况,从思想、管理、技术方面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有效改进措施,从中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5.2 事故调查的组织
5.2.1轻伤事故,由项目部安全员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区域公司安全员进行监督;
5.2.2重伤事故,在当地主管部门授权下,由区域/专业公司组织项目部生产、技术、安全、施工等有关人员以及区域公司工会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
5.2.3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一般由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工会、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政府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政府部门责成由公司自行组织事故调查的,由公司总经理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公司/区域公司技术、安全、生产、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
5.2.4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a.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b. 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5.2.5 事故调查组职责:
a. 查明事故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b. 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c. 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d.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e. 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f.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6. 伤亡事故的调查的实施
6.1 事故材料搜集
6.1.1事故现场物证搜集
事故现场物证包括:遭破损的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等。现场所收集到的各种物证均应贴上注有时间、地点、使用者及管理者等内容的标签。所有物证均应保持原样,不得冲洗擦拭印迹。需要对有害健康的危险物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时,也应在不损坏原始证据的条件下进行。
6.1.2 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
在获取现场物证后,应对事故发生前有关事实及有利于鉴别和分析事故的各种材料进行搜集。
a. 事故前有关事实包括:事故发生前各种设备及设施的性能、质量及运行状况,使用的材料(必要时进行理化性能分析和实验),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各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建立和执行情况,工作环境状况(必要时可取样分析),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及出事前受害者或肇事者的健康状况等。
b. 有利于事故鉴别和分析的材料包括: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技术水平、工龄及从事工种的时间等,受害人及肇事者按受安全教育(如三级安全教育)的情况,受害者及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违章、违纪记录,事故当天受害者及肇者的开始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和动作以及作业时情绪和精神状态等。
6.1.3 证人材料的搜集
调查人员通过交谈及询问等方式对事故的目击者和有关人员搜集与事故有关的证人材料,通过多方调查与取证,前后对比等对证人口述材料的真实程度进行考证;
6.1.4 事故现场摄影
对于一些不能较长时间保留、有可能被消除或被践踏的证据,如各种残骸、受害者原始存息地、各种痕迹、事故现场全貌等,可利用摄影或录相等手段进行记录;
6.1.5 事故图绘制
事故图的形式有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以能直观、客观地反映事故发生的平面与立体的真实场景为原则。
6.2 事故原因分析
6.2.1 整理和讨论调查材料
调查组人员在经集体讨论、研究调查材料,反复鉴别的基础上,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规定的内容进行分析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
6.2.2 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从能量源、危险物质以及机械和物质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进行分析。
6.2.3 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
事故间接原因(直接原因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原因/条件,主要是管理方面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a. 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查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b. 教育培训不够、不到位,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c. 劳动组织不合理;
d. 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e. 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f. 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等。
6.2.3 确定事故的主要原因
通过对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进行综合分析,从对事故发生所起作用大小的评价,分清主次,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6.3 事故责任分析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事故发生过程中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不同作用,确定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3.1 直接责任者是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6.3.2 主要责任者是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a. 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b. 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
c. 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6.3.3 领导责任者是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a. 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b. 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就按排其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c. 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d. 作业环境不安全,未采取措施的,造成伤亡事故的。
6.4 事故责任者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调查、综合分析结果,对事故单位提出对责任人的具体处理建议和有针对性的事故防范措施。
6.5 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在调查结束时,应形成完整的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6.5.1 背景信息
a. 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b. 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c. 事故涉及到的人员及其他情况;
d. 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e. 操作人员及证人。
6.5.2 事故描述
a. 事故发生的顺序;
b. 人员的伤亡情况;
c. 破坏的程序;
d. 事故的类型;
e. 事故的性质;
f. 承载物或能量(或有害物质);
6.5.3 事故原因
a. 直接原因;
b. 间接原因;
c. 主要原因。
6.5.4 事故责任分析
6.5.5 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6.5.6 事故教训及预防事故发生的建议。
6.5.7 事故调查组人员名单。
6.5.8 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7. 伤亡事故的处理
7.1 事故性质的认定
根据国家法规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标准、规定,评定、认定事故的性质。事故性质可分为自然事故(一般指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指目前在技术上尚未有解决的方法,或在技术上属于未知领域而导致的事故)、责任事故三种。
7.2 责任追究
《安全生产法》第13条规定:“国家实行职工伤亡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职工伤亡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国家机关已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责任追究的,公司仍保留对其责任追究的权利,国家机关未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按公司相关制度及文件以及以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7.2.1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负责落实公司办公会形成的对公司/专业公司在职人员(包括现场项目经理)事故责任者的处理/责任追究决定;
7.2.2 项目经理/区域/专业公司经理负责落实项目部管理层、操作层责任者的处理/责任追究;
7.2.3 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规定:
a. 发生较大及以上重大事故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区域/专业公司经理给予撤职处分并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司、区域/专业公司其它相关管理人员的处理比照执行;对项目经理和项目部其它负有领导责任的管理人员给予开除处理,并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b. 发生一般死亡事故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项目经理给予撤职处分并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项目部其它管理人员的处理比照执行;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区域公司人员给予降级处分并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c. 发生重伤事故,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项目部管理人员给予警告处分和相应的经济处罚。
7.2.4 作业人员责任追究规定:
对作业人员的责任追究,主要参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发布)作如下规定:
a. 对于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行为之一的作业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b. 对作业人员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c. 对作业人员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本人原工资的70%。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工作,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d. 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作业人员,必要的时候,可以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给予职工工资降级的处分,工资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超过两级;
e. 对作业人员罚款的金额额度由公司/区域公司/项目部决定,不超过本人月工资的20%。
8. 事故教育
8.1 伤亡事故发生后复工前,必须开展事故责任者及项目部全体人员参加的事故教育活动,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与技能,吸取事故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8.2 轻伤事故的事故教育活动由项目部安全员组织开展;
8.3 重伤事故的事故教育活动由区域/专业公司安全管理员负责组织落实;
8.4 死亡及以上事故的事故教育活动由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开展。
9. 事故整改措施
事故整改措施是针对事故工程项目部的全面安全整改措施。
9.1 制定事故整改措施遵循的原则
9.1.1 预防施工过程的危险源及危险/危害因素;
9.1.2 排除工作场所的危险/危害因素;
9.1.3 处置危险和危害物并减低到国家规定的限值内;
9.1.4 预防生产装置失灵和操作失误产生的危险/危害因素;
9.1.5 发生意外事故时能为遇险人员提供自救的条件。
9.2 安全技术整改措施
针对事故后重新开展的危险源辨识、评价结果,对不同等级的危险源采取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控制措施/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一般施工现场均应制定防高处坠落、防物体打击、防机械伤害、防触电、防坍塌、防火灾和防爆炸等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方案,由区域/专业公司主任工程师审批,经详细交底后进行落实。
9.3 安全管理整改措施
9.3.1 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执行。
9.3.2 建立完善安全管理领导组织和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3.3 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以确保施工安全为原则,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的相关规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硬件设施水平和现场安全防护水平,增强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性,尽可能使用现场设备、设施实现本质安全化。
9.3.4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a. 各级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主要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各种技术标准、规范为主要内容,以提高管理水平与能力为主要目的,并确保取得相应管理资格证书;
b.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主要以企业各级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作业技能为目的;
c.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准上岗,并定期复训。
10. 附则
10.1 本制度与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有不相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制度:工程项目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统计
| 适配人群 | 项目部负责人,分公司安全主管,工地现场经理 | 使用场景 | 工地事故处理,重伤应急响应,重大伤亡处置 |
|---|---|---|---|
| 制定背景 | 工地老出事故,没人好好查原因,处理也不到位,怕再死人伤人。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在建工程项目、现场施工人员、项目部和分公司。 | ||
| 职责分工 | 项目部先动手处理,分公司盯着看,总公司最后把关,安全部门全程跟进。 | ||
| 管理规定 | 出了事必须马上报,现场不能乱动,调查要写清楚,整改得落实,责任要分清。 | ||
| 监督与罚则 | 每天盯进度,每月查记录,漏报迟报要批评,处理不到位就重新来,严重就追责。 | ||
工程项目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制度
1、发生工伤事故,必须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得到处理和领导、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整改防范措施和隐患没有消除不放过。
2、发生轻伤事故,工地要组织人员按四不放过处理整改,并于当天上报分公司。
3、发生重伤事故,应立即组织抢救,并立即上报分公司,保护好现场,项目部组织人员进行调查,上报分公司,分公司在12小时内上报总公司。
4、发生重大作伤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工地应立即组织抢救,并立即上报分公司,并保护好现场。分公司立即上报主管机关,劳动局、检察院、总工会等上级组织等候处理,必要时召开事故现场会。
5、各种事故均必须填写伤亡事故记录表,重大事故必须在20天内写出详细的调查报告并上报。
6、对事故责任者根据责任轻重损失大小,认识态度提出处理意见。
7、对因工负伤的职工和死者的家属要亲切关怀,给予慰问,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8、工伤事故发生后应做好工伤事故档案资料保管工作。
9、对事故要分明责任,严肃处理。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制度:运输企业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 适配人群 | 运输企业负责人,车队安全管理员,现场驾驶员 | 使用场景 | 事故应急响应,事故调查分析,事故责任追究 |
|---|---|---|---|
| 制定背景 | 路上出事太多,大家手忙脚乱。没人及时报、没人管抢救、瞒着不说。怕死人赔钱还担责任。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开车送货的司机,车队队长,安全员,公司领导。 | ||
| 职责分工 | 司机第一线报,车队队长马上救,安全部盯着查,公司老总兜底负责。 | ||
| 管理规定 | 出事立刻救人,马上打电话给老板。死人两小时必须上报。不许瞒、不许拖、不许瞎写报告。 | ||
| 监督与罚则 | 安全部每月翻记录查漏报。谁没报扣工资,报晚了写检查。全年零事故发奖金。查到假报直接开除。 | ||
为了积极预防、妥善处理道路运输安全事故,保护公司、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发生道路运输安全后,现场有关人员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抢救,同时应当立即报告本公司主要负责人。
第二条 事故发生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条 发生道路运输安全死亡事故时,发生事故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四条 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财产损失金额、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公司、报告人及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应将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向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第六条 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部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制定整改措施。
3、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后,公司或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5、每起事故处理结束后,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制度: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
| 适配人群 | 施工队长,安全员,项目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施工现场,事故调查,隐患整改 |
|---|---|---|---|
| 制定背景 | 工地老出事,报得慢,查得糊,隐患总留着。 | ||
| 适用范围 | 所有施工队和总公司安全处。 | ||
| 职责分工 | 施工队先报、先查轻伤;总公司安全处管重伤、盯调查、存档案。 | ||
| 管理规定 | 出事必须报,轻伤2小时、重伤1小时;现场不能乱动;必须按“三不放过”办。 | ||
| 监督与罚则 | 施工队自己查轻伤,写报告交总公司;总公司查重伤,现场要保好;瞒报或乱来就罚钱;每月填伤亡表。 | ||
1. 施工现场发生工伤事故,必须及时上报总公司领导及安全处。(轻伤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重伤以上不得超过1小时)。
2. 轻伤事故公司组织施工队进行调查并书面报总公司存档备查。
3. 重伤以上事故,总公司组织有关处(室)调查处理,施工队要保护好事故现场,不得随意变动。
4. 凡发生工伤事故,必须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分清责任、吸取教训、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5. 发生工伤事故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调查处理,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经济处罚,认真填写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制度:压力容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 适配人群 | 特种设备管理员,安全主管,生产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事故应急,事故调查,事故整改 |
|---|---|---|---|
| 制定背景 | 压力容器出事容易死人赔钱,得赶紧救人、报信、保现场,不然查不清原因也拦不住再出事。 | ||
| 适用范围 | 所有用压力容器的单位和操作人员。 | ||
| 职责分工 | 单位主要负责人带头干,安全员具体办,上级部门和特设监管局来盯。 | ||
| 管理规定 | 出事马上救、一小时必须报、现场不能乱动、资料要收好、调查时人不能跑。 | ||
| 监督与罚则 | 日常检查看记录,出事查谁没报没保没配合,轻的批评,重的追责,整改不到位接着查。 | ||
1.压力容器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发生重伤以上的压力容器事故后,按规定1 小时内向上级单位、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3.发生压力容器事故后,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必要时,应当对设备、场地、资料进行封存,安排专人看管。
1)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车辆的,负责移动的相关人员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当现场照相或制作视听资料;
2) 事故调查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事故相关设备,不得毁灭相关资料、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4.压力容器异地发生重大事故后,按规定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报告设备注册登记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5.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2)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观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3)已经采取的措施;
4)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5)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6.配合事故调查
发生压力容器事故后,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7.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①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②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③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④事故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事故调查结束,根据事故调查结论进行整改。事故压力容器仍有使用价值的应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同时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制度:安全监理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 适配人群 | 监理工程师,安全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 | 使用场景 | 监理现场,工程抢险,事故调查 |
|---|---|---|---|
| 制定背景 | 怕事故报晚了、查不清、处理不到位,想让事故快上报、快调查、快处理,还能防住下次再出事。 | ||
| 适用范围 | 所有监理机构和项目现场人员,管所有生产安全事故。 | ||
| 职责分工 | 监理单位牵头,施工单位执行,安全负责人监督检查,指挥部和业主也得盯着。 | ||
| 管理规定 | 轻伤当天报,重伤死亡1小时内电话报 填表;现场要抢救、保现场;不准瞒报、迟报、假报。 | ||
| 监督与罚则 | 报告有时间卡点,调查分轻重不同人干,处理按“四不放过”,不落实就处分,严重就送司法机关,每月每季还要统计上报。 | ||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监理机构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目的是做好事故的及时报告、调查、处理、统计,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一、轻伤事故,应在当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司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伤亡情况、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以及组织抢险情况等
二、各单位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要求向公司、工会电话报告,并填报《事故即时报告书》,由总部报上级及有关部门;同时监理人员应在1小时内向指挥部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未发生人员伤亡但经济损失在10万以下的向业主上报,10万元以上的事故,应在1小时内逐级向上级报告。
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非本项目人员伤亡事故,也按以上程序上报。
事故发生后,要求当事人、当事单位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要组织人员积极抢救并保护好现场;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事故调查。
轻伤事故由各单位自行组织调查处理后,书面资料建档保存。事故发生现场负责人应遵守“迅速、准确”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施工单位除向监理单位报告外,还应向建设单位报告。
重伤事故三人以下的,由安全负责人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重伤三人以上及死亡事故,会同当地劳动、公安、检察,工会、业主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伤亡事故由省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公安、工会等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当事人和有关单位在接受调查时,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的开展,如实反映情况。事故报告应当包括: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
○2、事故的的简要经过。
○3、事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
四、事故处理。
1、事故发生后,应按“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放过;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意见,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2、发生事故的单位要对调查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负责落实、处理。
3、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对发现的和检查中指出的劳动安全隐患、危害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对事故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凡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有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公司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时间要求。
1、重伤事故应在十日内结束。
2、死亡事故应在二十日内,情况复杂的可延至三十日内结束。
3、重、特大事故按上级部门规定。
六、事故结案。
1、据事故等级上报相关部门批准结案。
2、车辆交通事故,由事发地交警部门处理,凭责任裁定书结案。
七、事故统计。
按当事人劳动关系隶属确定,属本单位职工的在安全生产月报、季报中反映;属劳务、协作单位的人员将事故调查材料报公司及上级部门备案。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制度: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 适配人群 | 项目安质员,现场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 | 使用场景 | 铁路建设,质量事故,行车安全 |
|---|---|---|---|
| 制定背景 | 怕质量出事没人管 怕事故瞒着不报 怕信息传不到公司 怕处理拖拖拉拉 想让问题早点露出来、快点解决掉 | ||
| 适用范围 | 项目部所有人 所有在建铁路工程 | ||
| 职责分工 | 项目部安质部牵头 架子队具体干 项目经理盯着看 集团公司来抽查 | ||
| 管理规定 | 出事2小时内报项目部 24小时内报集团公司 填表要全要准 现场得保护好 瞒报谎报算违规 | ||
| 监督与罚则 | 天天盯报表 季年做分析 出事马上组调查组 查清原因才复工 四不放过原则必须用 处理意见写进报告存档 瞒报的要追责 | ||
(一)质量信息
项目部及时传递可靠的工程质量信息到公司工程质量信息网。
(二)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达不到本工程所采用的质量标准,一般需作返工、加固处理的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
(三)根据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____〕48号)的规定,向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
(1) 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
(2) 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
(3) 直接导致试运营线路或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特别重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重大影响。
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重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
(2) 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
(3) 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重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很大影响。
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
(2)死亡1人及以上,3人以下;
(3)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大事故、险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较大影响。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一般事故:
(1) 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
(2) 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影响。
(四)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采取逐级上报的制度。必须在2小时内向项目部安质部报告,并通知有关领导及质量安全领导小组。安质部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建设单位、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设计、监理单位驻现场有关人员。一般质量事故三天上报公司,提出书面报告。事故应在三天内出具事故快报,填写《工程质量及事故报告表》逐级报告上述有关单位和部门。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
1、工程项目、时间、地点及建设相关单位;
2、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3、 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4、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 事故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
6、 事故报告单位。
(五)项目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尽快成立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1)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和原因;
(2)组织技术鉴定;
(3)查明事故性质、责任单位、责任人;
(4)提出工程处理方案;
(5)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要求;
(6)对事故责任部门、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7)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六)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现场负责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1、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必须首先抢救人员脱离险境,其次是保护现场,待事故查明原因后方可复工;
2、发生事故后,轻伤24小时内,架子队必须报项目部,由项目经理部派人一起分析事故;重伤必须24小时内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派专人来项目,并报县以上法院,由法院派人、集团公司派人与指挥部一起分析事故,查明并处理事故,责任事故要追查和处罚;
3、事故苗头和事故分析必须遵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找不出原因、查不出教训、落实不了责任、提不出处理意见”不放过),并认真、严肃做好记录。
4、事故一旦确定为工伤,必须填写《事故报告》表,项目部和公司都要存档,为今后受伤者及其家属享受劳保待遇提供原始资料。
(七)质量报表
项目部填报《工程质量及事故情况》、《质量评定项目明细表》,统计季年质量报表,由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分别于季末当月20日报公司安全质量部。
项目部对每季及年质量报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研究对策,制定预防措施。
(八)质量总结
项目部在上半年和年终对安全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分析,形成总结报告,于当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报集团公司安质部。
(九)质量专报
项目部及时将重大质量信息,包括质量问题、质量动态、工程获奖情况、工程项目验收评定结果等,形成质量专报,上报公司安质部。
(十)工程质量快报制度。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指挥部、公司和建设单位、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设计、监理单位驻现场有关人员。一般质量事故三天上报公司。
事故应在三天内出具事故快报,填写《工程质量及事故报告表》逐级报告上述有关单位和部门。
(十一)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后,应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十二)因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时,除按第三条规定办理外,还应按国家和相关行业劳动安全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事故处理要按“四不放过”原则,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报上级批复。
(十三)发生情节严重的质量事故,尤其是发生危及铁路行车安全及社会影响较大的质量事故,主管领导在事故发生一日内将事故原因及危害程度详细报公司主管领导和安质部。
(十四)对事故的分析,要首先从事故的源头抓起,认真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并落实到责任人,根据事故造成的后果提出处理意见。
(十五)确定事故的原因后,认真吸取教训并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
(十六)把事故分析及处理的全过程打印成文,做好记录。
(十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隐瞒事故论处。
1、发生质量事故后,不按规定时间上报,谎报或隐瞒不报而擅自处理者。
2、事故发生后提供伪证使用掩饰手段未如实上报者。
3、有意缩小事故返工损失,降低事故等级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