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厂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 适配人群 | 工作负责人,安监人员,设备技术人员 | 使用场景 | 电气作业,高空作业,动火作业 |
|---|---|---|---|
| 制定目的 | 怕现场出事,想让干活更安全,大家不受伤,事情顺顺利利做完。 | ||
| 适用范围 | 大七孔电厂所有干活的人,管现场怎么安全作业、怎么防护、怎么检查。 | ||
| 职责分工 | 安监部牵头管总,设备部管技术,各部门各班组自己管自己人,工作负责人盯全程,班员配合干。 | ||
| 禁止行为 | 不能没证上岗,不能酒后干活,不能不戴安全帽,不能穿拖鞋裙子,不能无票工作,不能乱动设备。 | ||
| 检查与监督 | 开工前要交底签字,查工具查隔离查措施;干活时负责人必须在场盯着;安监部设备部常来查,发现不对马上停,按反违章规定罚,月底一起算账。 | ||
0 引言
为做好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实现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加强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与监督,确保各项作业的安全顺利进行和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范围
1.1本规定规定了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引用标准、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以及检查与考核。
1.2 本规定适用于大七孔电厂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工作。
2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规定》
《反违章管理规定》
3职责
3.1 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由厂安监部、设备部及各生产部门共同实施,安监部为归口管理部门。
3.2 安监部负责全厂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
3.3 设备部负责生产作业现场安全技术管理和指导工作。
3.4 各生产部门负责本部门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
3.5 各生产班组负责本班组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
3.6 工作(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
3.7 工作班成员协助工作负责人做好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4管理内容与方法
4.1 作业人员
4.1.1所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反违章管理规定》、《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厂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4.1.2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体检合格以及安全技术和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上岗资格。禁止无证上岗。
4.1.3作业人员应学会触电、窒息急救法、心肺复苏法,并熟悉有关烧伤、烫伤、外伤、气体中毒等急救常识。
4.1.4工作人员必须学会正确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并根据作业场所要求使用相应的防护用品。
4.1.5作业人员的着装应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如作业人员的工作服不应有可能被转动的机器绞住的部分,工作时必须穿着合格的工作服,衣服和袖口必须扣好;禁止戴围巾、穿拖鞋、凉鞋,女工作人员禁止穿裙子、高跟鞋;辫子、长发必须盘在工作帽内;做接触高温物体或化学危险品的工作时,应戴手套和穿专用的防护工作服。
4.1.6作业现场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安全帽。
4.1.7 作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工作前6小时不能酗酒。
4.2 作业准备
4.2.1 危险性较大或技术较复杂的作业(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制定详细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严格执行。
4.2.2 作业前必须召集所有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开展危险点分析与预控工作,明确岗位责任。作业人员应在了解清楚整个作业过程和自己的作业内容、安全职责及安全注意事项后,在危险点分析与控制卡上签名确认。
4.2.3 作业前应对所使用的安全工器具进行检查,禁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安全工器具。
4.2.4作业前应做好检修设备与运行设备的安全隔离措施,设置完善的安全标示牌,避免误操作等事故的发生。
4.2.5严格执行“两票”制度,严禁无票工作。作业前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应共同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确已正确地执行,并在工作票上签字,才允许开始工作。工作负责人应随身携带工作票,以便随时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执行情况和有无超范围工作。禁止无安全措施的工作。
4.3 作业安全
4.3.1 作业过程中,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及机械部分)、(发电厂及变电所电气部分)、(高压试验室部分)等规程、规范,严格执行现场安全技术措施,并互相监督,做到“四不伤害”。
4.3.2 工作人员接到违反安全规程、规定的命令,必须拒绝执行,并向上级部门汇报。
4.3.3作业过程中,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必须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认真监护,及时纠正违反安全的行为。如工作负责人因故必须离开工作地点时,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离开前应将工作现场交待清楚,并告知工作班人员,原工作负责人返回工作地点时,也应履行同样的交接手续。若工作负责人需长时间离开现场,应由原工作票签发人变更新工作负责人,两工作负责人应做好必要的交接。
4.3.4严格执行工作监护制度,严禁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在电气设备上工作。
4.3.5工作间断时,工作班人员应从工作现场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动,工作票仍由工作负责人执存。每日收工,应清扫工作地点,开放已封闭的通路,并将工作票交回值班员;次日复工时,应征得值班员许可,取回工作票,工作负责人必须事前重新检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票的要求后,方可工作。
4.3.6在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或做好临时安全措施)以前,值班人员不准将施工设备合闸送电。严禁约时停送电。
4.3.7作业中如需将作业场所的井、坑、孔、洞或沟道的盖板取下,必须设立临时围栏。临时打的孔、洞,作业结束后,必须恢复原状。
4.3.8作业场所的地板上临时放有容易使人绊倒的物件时,必须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地面有油渍、污泥等,应及时清除,以防滑跌。
4.3.9作业场所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应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
4.3.10作业场所必须根据作业特点配置足够的安全标志牌。任何人不能擅自移作他用。
4.3.11作业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在消防重点部位进行电焊等动火作业,还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得到许可方能工作。禁止在工作场所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4.3.12高空作业必须先搭设脚手架或做好防止高空坠落的安全措施,工具及材料要用绳系牢后上下吊送,禁止将工具、材料上下投掷。
4.3.13电气作业必须做好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禁止在不经验电接地的电气设备上工作。
4.3.14起吊重物前应由工作负责人检查悬吊情况及所吊物件的捆绑情况,认为可靠后方可试吊。起吊重物稍一离地(或支持物),就须再检查悬吊及捆绑情况,认为可靠后方能继续起吊。在起吊过程中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起吊。
4.3.15转动机械的作业必须做好防止设备突然转动的措施。禁止在转动的机器上进行作业。
4.3.16在管道、容器内的作业,应做好通风措施,作业人员应根据情况使用相应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并设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4.3.17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检修作业规程,禁止擅自修改安全技术措施。
4.3.18作业中如发现特殊情况,应停止工作,并立即向上级部门汇报。
4.4作业总结
4.4.1 工作结束前,工作负责人应对作业现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待全体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后,再向值班人员交待清楚检修项目、发现问题、处理情况等,并与值班人员共同检查设备状况,有无遗留物件,是否清洁等,然后在工作票上填明工作终结时间,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工作方告结束。
4.4.2 工作负责人工作结束后,应召集工作班人员进行工作总结(班后会),分析作业过程中的各种技术问题和安全措施执行情况,提出改进的办法和意见,不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
5检查、监督与考核
5.1工作负责人在作业现场应时刻检查安全措施是否满足作业要求,注意保持现场安全措施及安全标示牌正确完备,为工作人员做好监护工作,及时指正各种违章现象。
5.2施工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应经常深入作业现场,在自己职责内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各种安全问题;发现有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停工整改,不消除安全隐患不能复工;发现违章现象及时纠正并做好检查记录;作业人员应无条件接受检查 、监督,有违章行为及时改正。
5.3生产管理人员在经常深入作业现场检查、指导生产工作的同时,也应检查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执行情况,检查作业人员有无违章情况,发现有安全隐患时,应立即责其停工整改,发现有一般问题应及时责其改正。
5.4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应经常深入作业现场检查、监督各级人员是否认真履行自身的安全职责,是否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及本规定,有无安全隐患和不安全现象,及时责成有关人员进行整改,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碰到的各种问题;同时,做好检查记录,
5.5本规定按本厂《反违章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等进行考核
发电厂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大唐南京发电厂生产安全信息报告
| 适配人群 | 安监管理人员,运行值班人员,设备检修人员 | 使用场景 | 突发事件处置,日常安全监管,跨部门协同 |
|---|---|---|---|
| 制定目的 | 以前报安全信息老出错,有的漏报有的晚报,现在要统一标准,让信息又快又准。 | ||
| 适用范围 | 全厂所有部门和公司,管生产中出的事和平时的安全情况。 | ||
| 职责分工 | 安监部盯着整体,发电部管运行环保,设备部管设备,实业公司管多种经营,思政部管对外发消息,厂办管治安交通,各管各块。 | ||
| 禁止行为 | 不准瞒着不报、不准拖着晚报、不准乱报假报、不准跳过厂里直接对外说、不准漏掉关键内容。 | ||
| 检查与监督 | 出事马上打电话报,半小时内口头简报,六小时内交书面材料,安监部每月查一次,漏报迟报要被点名,报错三次要写检查。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信息报送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大唐集团制〔____〕5号,《大唐江苏分公司生产安全信息报告管理规定》(____年版),《电力安全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安全[____]205号),结合我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际制定。
第三条 本规定的信息包括生产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和日常安全管理信息。
第四条 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应准确、及时。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唐南京发电厂各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职责
(一)安全监察部:负责生产安全信息的监督管理,负责日常安全监督信息的接收与报送,负责厂内突发事件信息接收以及向集团公司、大唐江苏分公司、江苏能监办、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送;
(二)发电部:负责日常安全生产信息管理,负责运行、环保各类突发事件信息接收及向集团公司、大唐江苏分公司、江苏省能监办、省调等部门报送,负责定期向上述部门上报日常安全生产信息;负责将厂内值班电话接到的突发事件信息向厂领导和相关部门转发;
(三)设备部:负责日常安全生产信息管理,负责设备各类突发事件信息接收及向集团公司、大唐江苏分公司、江苏能监办等部门报送,负责定期向上述部门上报日常安全生产信息;
(四)实业总公司:负责多种经营日常安全生产信息管理,负责定期向集团公司、大唐江苏分公司上报多种经营安全生产信息;
(五)思想政治工作部:负责对外界媒体发布生产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六)厂办:负责日常治安、交通安全信息管理,负责治安、交通各类突发事件信息接收及向集团公司、大唐江苏分公司及地方政府报送,负责定期向上述部门上报治安、交通日常安全生产信息。
第三章 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厂内汇报流程
第七条 汇报流程
(一)各部门、公司责任范围内发生如下事件时,事件发生的班组或事件目击者应立即向值长、部门或公司领导逐级汇报,值长应立即向本部门领导、安全监察部以及相关部门领导汇报,责任部门领导应立即向厂主要领导(厂长、主管生产副厂长)请示和汇报。
1. 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
2.设备事故、因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电网事故;
3.机组发生非计划停运,发现设备有重大缺陷、隐患;
4.主机或辅机发生异常导致机组降出力;
5.电网原因导致机组停运、大幅度降出力;
6.火情、汛情、险情的报告;
7.环境污染事件的报告;
8.交通事故的报告;
9.治安事件的报告;
10.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可能导致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火灾事故的报告;
11.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件的报告;
12.其它重要事件的请示和报告。
(二)发生二类障碍及以下不安全事件,事件发生的班组或事件目击者应立即向值长或班长汇报,值长或班长应立即向本部门领导、安全监察部以及相关部门领导汇报,责任部门领导应立即向生产副厂长请示和汇报。
(三)厂内即时报告要求:发生事件的部门、公司主管领导,以电话方式在事件发生0.5小时以内向厂主要领导进行简要报告(必要时事故现场人员可以直接向厂主要领导汇报),同时将事件详细情况在6小时内写成书面情况向厂主要领导汇报,并及时将事件的发展态势作进一步汇报。
第四章 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对外报告流程
第八条 即时报告
发生以下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应向大唐江苏分公司、江苏能监办、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即时报告:
(一)人身伤亡事故(重伤及以上)、因企业责任引起的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火灾爆炸事故;
(二)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重大以上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火灾爆炸事故的信息;
(三)企业所在地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可能导致重大以上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火灾爆炸事故的信息;
(四)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件信息。
(五)发生《电力安全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第6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
第九条 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立即向分公司安全生产部、江苏能监办进行报告,同时将事件详细情况书面上报,并及时将事件的发展态势作进一步汇报。书面报告汇报生产突发事件前,必须经过生产副厂长审阅,人身事件、一般及以上设备事故必须经过厂长审阅。
第十条 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及事件现场情况;
(二)事件发生的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
(五)信息报告人员的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 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应立即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安全生产部。发生人身死亡及以上人身事故应同时上报江苏能监办、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南京市公安局、工会等。上报前必须经过生产副厂长、厂长审阅,向行业、地方监管单位上报前,先向大唐江苏分公司汇报。
上款中,基建单位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应同时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工程部。
第十二条 发生设备事故,应立即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安全生产部。发生较大及以上设备事故应同时上报江苏能监办、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报前必须经过生产副厂长、厂长审阅,向行业、地方监管单位上报前,先向大唐江苏分公司汇报。
第十三条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应立即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安全生产部。发生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应同时上报江苏能监办、南京市环保局等。但上报前必须经过生产副厂长、厂长审阅,向行业、地方监管单位上报前,先向大唐江苏分公司汇报。
第十四条 发生生产火灾事故,应立即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安全生产部。发生较大以上生产火灾事故应同时上报江苏能监办、南京市消防局等。上报前必须经过生产副厂长、厂长审阅,向行业、地方监管单位上报前,先向大唐江苏分公司汇报。
第十五条 发生交通事故以及其他多种经营事故,应立即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燃管中心和安全生产部,上报前必须经过生产副厂长、厂长审阅。
第十六条 所在地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及其它敏感事件,可能导致重大以上生产人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火灾事故的信息,也应按照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要求立即上报信息。
第十七条 发生《电力安全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第6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单位责任人1小时内向江苏能监办报告。
第十八条 所在地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件信息,应立即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和安全生产部,同时上报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一)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二)生产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二十条 企业所在地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后,应在每日16时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报送自然灾害对生产的影响情况及企业抗险救灾工作情况,直到自然灾害基本消除为止。
第二十一条 企业所在地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件后,应在每日16时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报送事件处理情况,直到事件影响基本消除为止。
第五章 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信息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发电、设备、检修、实业等单位要按要求定期向安全监察部上报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安全监察部负责向大唐江苏分公司安全生产部上报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信息。
第二十三条 生产、基建、多种经营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内容及对外报送要求按照大唐江苏分公司生产部、工程部以及燃管中心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日常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周报、月报;
(二)安全工作总结;
(三)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总结;
(四)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五)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
(六)集团公司、大唐江苏分公司、大唐南京发电厂要求上报的其他安全管理信息。
第二十五条 部门、公司每周五上午向设备部报送企业安全生产周报内的责任内容、每月2日前向安监部报送企业安全生产月报;设备部每周五、安监部每月3日前向大唐江苏分公司安全生产部上报安全周报、月报。
第二十六条 春、秋季安全检查总结、各类专项安全检查总结、安全月活动总结及其他安全工作总结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厂安全监察部,由厂安全监察部汇总后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二十七条 安全风险评估专家查评或复查整改计划下达的同时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安全生产部,并录入到大唐江苏分公司综合安全生产信息问题库系统。
第二十八条 重大危险源评估完成后,每年一季度末将企业的《重大危险源评估综合报告》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生产部,同时录入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信息系统。
第二十九条 大唐江苏分公司要求上报的其他安全管理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渠道上报。
第六章 管理要求
第三十条 各部门、公司要明确本单位安全生产信息报告的工作程序,将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安全生产信息渠道的畅通。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汇报工作要求:
(一)在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前,必须先进行厂内汇报,由厂内主管领导确认后进行逐级上报,不得越级;
(二)即时报告不受时间条件限制,在第一时间内进行汇报,便于领导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安排处理。一般情况下先向主管部门、公司领导汇报;
(三)进行及时汇报不影响按照规程、预案或安全生产要求进行紧急情况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能够及时准确报告生产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质量高的提出表扬;对迟报、漏报以及报告质量差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三条 对谎报、瞒报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因谎报、瞒报,影响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是与本规定由抵触的均以此规定执行。
发电厂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大唐发电厂生产安全信息报告
| 适配人群 | 安监管理人员,发电运行人员,设备检修人员 | 使用场景 | 突发事件处置,日常安全监管,多部门协同报送 |
|---|---|---|---|
| 制定目的 | 以前信息报得乱,老出错。现在要统一标准,让安全消息又快又准。 | ||
| 适用范围 | 全厂所有部门和公司。管日常安全数据和突发事故消息。 | ||
| 职责分工 | 安监部盯总,发电部管运行,设备部管机器,实业管副业,思政管对外说,厂办管治安交通。各干各的活。 | ||
| 禁止行为 | 不准漏报、迟报、瞎报。不准跳过厂里直接往外报。不准不写清楚时间地点和伤亡。 | ||
| 检查与监督 | 班组发现马上打电话,半小时内口头报,6小时内交书面。安监部每月查执行情况,没做到就点名批评,再犯就处理人。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信息报送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大唐集团制〔____〕5号,《大唐江苏分公司生产安全信息报告管理规定》(____年版),《电力安全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安全[____]205号),结合我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际制定。
第三条 本规定的信息包括生产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和日常安全管理信息。
第四条 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应准确、及时。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唐南京发电厂各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职责
(一)安全监察部:负责生产安全信息的监督管理,负责日常安全监督信息的接收与报送,负责厂内突发事件信息接收以及向集团公司、大唐江苏分公司、江苏能监办、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送;
(二)发电部:负责日常安全生产信息管理,负责运行、环保各类突发事件信息接收及向集团公司、大唐江苏分公司、江苏省能监办、省调等部门报送,负责定期向上述部门上报日常安全生产信息;负责将厂内值班电话接到的突发事件信息向厂领导和相关部门转发;
(三)设备部:负责日常安全生产信息管理,负责设备各类突发事件信息接收及向集团公司、大唐江苏分公司、江苏能监办等部门报送,负责定期向上述部门上报日常安全生产信息;
(四)实业总公司:负责多种经营日常安全生产信息管理,负责定期向集团公司、大唐江苏分公司上报多种经营安全生产信息;
(五)思想政治工作部:负责对外界媒体发布生产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六)厂办:负责日常治安、交通安全信息管理,负责治安、交通各类突发事件信息接收及向集团公司、大唐江苏分公司及地方政府报送,负责定期向上述部门上报治安、交通日常安全生产信息。
第三章 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厂内汇报流程
第七条汇报流程
(一)各部门、公司责任范围内发生如下事件时,事件发生的班组或事件目击者应立即向值长、部门或公司领导逐级汇报,值长应立即向本部门领导、安全监察部以及相关部门领导汇报,责任部门领导应立即向厂主要领导(厂长、主管生产副厂长)请示和汇报。
1. 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
2.设备事故、因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电网事故;
3.机组发生非计划停运,发现设备有重大缺陷、隐患;
4.主机或辅机发生异常导致机组降出力;
5.电网原因导致机组停运、大幅度降出力;
6.火情、汛情、险情的报告;
7.环境污染事件的报告;
8.交通事故的报告;
9.治安事件的报告;
10.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可能导致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火灾事故的报告;
11.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件的报告;
12.其它重要事件的请示和报告。
(二)发生二类障碍及以下不安全事件,事件发生的班组或事件目击者应立即向值长或班长汇报,值长或班长应立即向本部门领导、安全监察部以及相关部门领导汇报,责任部门领导应立即向生产副厂长请示和汇报。
(三)厂内即时报告要求:发生事件的部门、公司主管领导,以电话方式在事件发生0.5小时以内向厂主要领导进行简要报告(必要时事故现场人员可以直接向厂主要领导汇报),同时将事件详细情况在6小时内写成书面情况向厂主要领导汇报,并及时将事件的发展态势作进一步汇报。
第四章 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对外报告流程
第八条即时报告
发生以下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应向大唐江苏分公司、江苏能监办、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即时报告:
(一)人身伤亡事故(重伤及以上)、因企业责任引起的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火灾爆炸事故;
(二)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重大以上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火灾爆炸事故的信息;
(三)企业所在地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可能导致重大以上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火灾爆炸事故的信息;
(四)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件信息。
(五)发生《电力安全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第6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
第九条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立即向分公司安全生产部、江苏能监办进行报告,同时将事件详细情况书面上报,并及时将事件的发展态势作进一步汇报。书面报告汇报生产突发事件前,必须经过生产副厂长审阅,人身事件、一般及以上设备事故必须经过厂长审阅。
第十条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及事件现场情况;
(二)事件发生的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
(五)信息报告人员的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应立即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安全生产部。发生人身死亡及以上人身事故应同时上报江苏能监办、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南京市公安局、工会等。上报前必须经过生产副厂长、厂长审阅,向行业、地方监管单位上报前,先向大唐江苏分公司汇报。
上款中,基建单位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应同时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工程部。
第十二条发生设备事故,应立即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安全生产部。发生较大及以上设备事故应同时上报江苏能监办、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报前必须经过生产副厂长、厂长审阅,向行业、地方监管单位上报前,先向大唐江苏分公司汇报。
第十三条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应立即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安全生产部。发生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应同时上报江苏能监办、南京市环保局等。但上报前必须经过生产副厂长、厂长审阅,向行业、地方监管单位上报前,先向大唐江苏分公司汇报。
第十四条发生生产火灾事故,应立即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安全生产部。发生较大以上生产火灾事故应同时上报江苏能监办、南京市消防局等。上报前必须经过生产副厂长、厂长审阅,向行业、地方监管单位上报前,先向大唐江苏分公司汇报。
第十五条发生交通事故以及其他多种经营事故,应立即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燃管中心和安全生产部,上报前必须经过生产副厂长、厂长审阅。
第十六条所在地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及其它敏感事件,可能导致重大以上生产人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火灾事故的信息,也应按照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要求立即上报信息。
第十七条发生《电力安全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第6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单位责任人1小时内向江苏能监办报告。
第十八条所在地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件信息,应立即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和安全生产部,同时上报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一)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二)生产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二十条 企业所在地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后,应在每日16时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报送自然灾害对生产的影响情况及企业抗险救灾工作情况,直到自然灾害基本消除为止。
第二十一条 企业所在地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件后,应在每日16时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报送事件处理情况,直到事件影响基本消除为止。
第五章 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信息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发电、设备、检修、实业等单位要按要求定期向安全监察部上报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安全监察部负责向大唐江苏分公司安全生产部上报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信息。
第二十三条 生产、基建、多种经营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内容及对外报送要求按照大唐江苏分公司生产部、工程部以及燃管中心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日常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周报、月报;
(二)安全工作总结;
(三)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总结;
(四)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五)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
(六)集团公司、大唐江苏分公司、大唐南京发电厂要求上报的其他安全管理信息。
第二十五条部门、公司每周五上午向设备部报送企业安全生产周报内的责任内容、每月2日前向安监部报送企业安全生产月报;设备部每周五、安监部每月3日前向大唐江苏分公司安全生产部上报安全周报、月报。
第二十六条 春、秋季安全检查总结、各类专项安全检查总结、安全月活动总结及其他安全工作总结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厂安全监察部,由厂安全监察部汇总后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二十七条 安全风险评估专家查评或复查整改计划下达的同时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安全生产部,并录入到大唐江苏分公司综合安全生产信息问题库系统。
第二十八条 重大危险源评估完成后,每年一季度末将企业的《重大危险源评估综合报告》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生产部,同时录入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信息系统。
第二十九条 大唐江苏分公司要求上报的其他安全管理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渠道上报。
第六章 管理要求
第三十条 各部门、公司要明确本单位安全生产信息报告的工作程序,将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安全生产信息渠道的畅通。
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汇报工作要求:
(一)在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前,必须先进行厂内汇报,由厂内主管领导确认后进行逐级上报,不得越级;
(二)即时报告不受时间条件限制,在第一时间内进行汇报,便于领导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安排处理。一般情况下先向主管部门、公司领导汇报;
(三)进行及时汇报不影响按照规程、预案或安全生产要求进行紧急情况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能够及时准确报告生产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质量高的提出表扬;对迟报、漏报以及报告质量差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三条 对谎报、瞒报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因谎报、瞒报,影响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是与本规定由抵触的均以此规定执行。
发电厂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事件、事故调查
| 适配人群 | 发电厂安监人员,设备检修负责人,生产副厂长 | 使用场景 | 电力生产区域,外包作业现场,设备检修过程 |
|---|---|---|---|
| 制定目的 | 怕出事伤人伤设备,想把责任分清楚,让大家干活更小心,别再犯同样错误。 | ||
| 适用范围 | 管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工、临时工、实习生,管生产中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 | ||
| 职责分工 | 厂长牵头,安监部执行调查,设备部写报告,总工和生产副厂长审批,工会监督过程。 | ||
| 禁止行为 | 不准瞒报事故,不准破坏现场,不准拒绝提供资料,不准伪造或销毁证据。 | ||
| 检查与监督 | 出事1小时内上报,30天内交调查报告,安监部检查执行,没按时交要扣奖金,严重就离岗培训。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电力安全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安全[____]205号),《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大唐集团制[____]5号)规定,对各类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分析,分清责任,采取措施,进一步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生产活动中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事件和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四不放过”)。
第三条 安全事件统计和事故调查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本规定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部门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五条 本规定只适用于本单位内部安全管理,其安全事件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二章 电力安全事件、事故定义
第六条 电力安全事件是指未构成电力安全事故,但影响电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第七条 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一、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
二、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三、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
四、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五、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六、员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第八条 电力安全事故
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第九条 设备事故
一、电力设备(包括设施,下同)损坏等原因,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者。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二、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者。
火灾事故的定义、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关于重新印发〈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6〕82号),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方法见公安部l998年11月16日发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l998)。
第十条 上述条款中的“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正式工、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临时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等。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认定,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
生产性急性中毒系指生产性毒物中毒。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于本规定统计范围。
第十一条 上述条款中的“电力生产区域”是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等。
第十二条 上述条款中的“本企业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负有责任:
一、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二、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
三、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四、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三章 电力安全事件、事故归属
第十三条 内部核算、全资及控股发生的电力生产事故,代运行管理发生的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统计在企业归类。
第十四条 产权与运行管理相分离的,事故归属依据代管协议确定;代管协议未做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人身事故定为运行管理单位的事故;
二、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中,运行管理单位有责任的,定为运行管理单位的事故;运行管理单位没有责任的,定为产权所有单位的事故。
第十五条 发电企业投资、主办或实际监管的多种经营企业以及由该多种经营企业全资、控股或管理的企业,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事故定为该发电企业的事故。
第十六条 系统内企业承包系统内其他企业的电力生产工作,发生的人身、电力安全、设备事故,按照事故责任划分,统计为负主要责任的企业的事故。
第十七条 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按《电力安全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安全[____]205号)第六条执行,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及江苏能监办监督管理。
第一章 安全事件、事故分级
第十八条 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内部统计事故。
第十九条 其中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依据国家规定划分(详见附表1)。
第二十条 未构成国家规定事故等级的,但可能引发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以及《电力安全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安全[____]205号)所涉及相关的电力安全事件,定为内部统计事故。
第二十一条 对尚不构成事故的不安全事件的划分,参照《集团公司电力设备障碍标准》和《大唐南京发电厂电力生产二类障碍、异常规定》进行定性。
第五章 电力安全事件、事故调查
第二十二条 即时报告:发生电力生产人身死亡和重伤事故、设备事故和因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电力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向集团公司、江苏省能监办和大唐江苏分公司报告,发生电力生产人身死亡和重伤事故还应于1小时内向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发生电力安全事件后,对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发生事件单位负责人1小时内向集团公司、江苏省能监办和大唐江苏分公司报告。
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已知的电力设备、设施损坏情况、停运的发电机组数量、停电影响的初步情况;
3、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电网运行方式、发电机组运行状况以及事故控制情况、采取措施等。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组织
一、人身事故
人身死亡事故的调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人身重伤事故由生产副厂长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设备、人力资源、监察、工会等成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报告由安监人员填写。
人身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部门的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性质严重的,安监、设备、人力资源、工会等部门派人参加。事故报告由安监人员或车间安全员填写。
二、电力安全事故
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按照《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执行。
发生电力安全事故,如系本单位引起或与本单位有关,视情况由集团公司或分公司派人参加或由本单位自行组织事故调查。
由本单位自行组织的事故调查,由厂长或其指定的负责人组织安监、设备、发电、检修等相关部门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由设备部门相关专业专职人员填写,并经设备部、安监部、总工程师、生产副厂长层层审批后上报。
三、设备事故
经济损失构成国家规定事故等级的设备事故的调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内部统计事故
内部统计事故由分公司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本单位相关厂级领导、安监、设备、发电、检修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对于性质严重,集团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内部统计事故可以直接组织调查。
五、发生设备一类障碍,由事故部门组织调查,安监、设备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报告由事故部门专职填写。
六、发生设备异常和二类障碍,由事故部门组织调查,必要时,安监部和设备部派人参加,报告由事故部门专职填写。
七、发生人身轻伤事故,由事故部门组织调查,安监、设备等部门派人参加,性质严重的人资、工会等部门派人参加,轻伤报告由事故部门填写。
八、电力安全事件调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有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认为必要时专项督查。
第二十四条 调查程序
一、保护事故现场
1、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部门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2、事故发生后,公司或部门领导及安监人员应迅速赶赴现场,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
3、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变动现场,必须经企业有关领导和安监部门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
4、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二、收集原始资料
1、事故发生后,安监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应立即组织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安监部门要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2、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成立后,安监部门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调查组。
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查阅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的记录文件和事故发生时的录音、故障录波图、计算机打印记录等,及时整理出说明事故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
3、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对事故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
4、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三、调查事故情况
1、人身事故的调查,应查明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本工种工龄、技术等级、安全教育记录、健康状况、违章违纪情况。
查明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时的行为及位置、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情况。
查明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情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
2、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的调查,应查明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查明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
查明与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有关的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信、录音装置和计算机等记录和动作情况。
查明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造成的设备损坏程度、经济损失,包括波及范围、减供负荷、损失电量、用户性质。
调查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大小修记录等)情况以及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3、了解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内容及执行中暴露的问题,了解企业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4、事故涉及外包单位时,应了解相关合同或协议。
四、分析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
1、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调查组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
2、调查组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分析人员是否存在违章、过失、失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安全措施是否得当,事故处理是否正确等。
3、根据事故调查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的责任者。
4、凡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
a. 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b. 规程制度不健全;
c. 对员工教育培训不力;
d. 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e. 反事故措施不落实;
f. 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g. 违章指挥。
五、提出防范措施
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六、提出人员处理意见
1、调查组在事故责任确定后,要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由人力资源部进行处理。
2、对下列情况应从严处理:
a.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事故;
b. 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c. 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调查;拒绝或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抢救安置伤员,在事故调查中主动反映真相,使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可酌情从宽处理。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报告书
一、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进行调查的事故,事故调查报告书由调查组负责提出。
二、在接到政府有关部门的事故报告和处理意见后,根据《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条例》,按照两者相比从严的原则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人员处理意见。
三、由集团公司系统组织事故调查的,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报送事故调查组织单位。经事故调查组织单位同意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四、事故调查组织单位收到调查组写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立即提出事故处理报告,报上级管理部门。
五、事故调查结案后,事故调查组织单位应将有关资料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根据情况应有:
a. 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处理报告及批复文件;
b. 现场调查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资料、照片、录像带等;
c. 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d. 物证、人证材料;
e.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f.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g.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h. 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i. 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j. 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
k.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等。
第六章 统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调查报告书由事故调查组织单位以文件形式在事故发生后的30天内报出。特殊情况下,经集团公司同意可延至45天。
二、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调查报告在接到地方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后7日内逐级上报集团公司。
第二十七条 事故报表
一、安监部应及时登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在“安全监察”模块中安全事故统计菜单,按照要求录入事故相关内容。
二、每月3日前向分公司报送电力生产事故月报表。
三、次年1月5日前向分公司报送上一年度电力生产事故年报表。
四、每月5日前登录电力监管统计分析系统,按照要求录入上月电力生产事故报表。
第七章 安全考核
第二十八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有:考核月度奖金、岗位工资;试岗、离岗、内部待岗;行政处罚等。详见《大唐南京发电厂电力生产违章记分,试岗、离岗、内部待岗规定》及《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条例》。
第二十九条 事故责任定性
一、领导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未健立有关规程制度,督促职工执行规章制度不力;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力;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不完善;无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合格;反事故措施不落实;同类事故重复反发生;违章指挥等。
二、工程技术人员责任:制定的规程、技术措施、图纸、资料与现场实际不完备;对职工技术培训不力;对现场设备未制定相应的反事故措施;因设备检修试验超周期、未应修必修及未对缺陷、隐患采取措施、未列入检修、年度及大小修、滚动等项目计划而造成的事故,设备检修质量监督、验收不到位等。
三、事故者责任: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不认真遵守安全工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违章作业、擅离职守、违反劳动纪律、不严格执行“两票三制”、不按照检修工艺要求进行工作、未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等人为因素所造成的事故。
第三十条 由于人员技能水平达不到工作要求而造成的事故,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视情况对责任者进行离岗培训等,待重新考试合格后,方可恢复原岗位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个人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但由于部门领导失职、渎职行为强行安排其作业,或对班组长、岗位人员的配置不当,而造成发生事故的,考核部门领导月度奖金,造成不良后果且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调离本岗位。
第三十条 安全记录:安全记录为连续无事故的累计天数。安全记录达100天为一个安全周期。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因本单位责任造成的一般及以上事故,均中断安全记录。
第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发电厂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监督
| 适配人群 | 专职安全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 | 使用场景 | 电力生产现场,外包工程监管,技改项目验收 |
|---|---|---|---|
| 制定目的 | 厂里老出安全问题,想管住人身和设备风险,让大家干活不受伤、机器不坏掉。 | ||
| 适用范围 | 全厂所有人,盯生产时人安不安全、设备稳不稳定、防火交通到不到位。 | ||
| 职责分工 | 安监部牵头干,车间班组安全员天天查,厂长盯着安监部,上级部门也管着他们。 | ||
| 禁止行为 | 不准违章指挥、不准无票操作、不准隐瞒事故、不准用不合格安全器具、不准不戴标志上岗。 | ||
| 检查与监督 | 安监部每月检查,发现毛病开通知书限期改,没改就考核,年底算总账,整改情况要写进记录存一年。 | ||
第一条本规定了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监督工作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二条适用于大唐南京发电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监部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监督本企业按国家、行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从事安全生产工作,对电力安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监督本企业各部门对各级政府、大唐集团公司、江苏省发电公司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完成上级单位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监督本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
第六条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涉及防火、交通的安全管理状况;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八条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安措计划和安措费用的执行情况;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监督特种设备的年审。
第九条监督本企业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年度《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和安全网活动;监督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第十条参加和协助本企业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第十一条掌握使用本企业专项安全奖励基金,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负有事故责任者提出批评、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第十二条组织开展各项安全例行工作,如安全分析会、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等。协助企业领导组织安全检查,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定期和不定期对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对薄弱环节和带倾向性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三条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监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安全“三同时”的落实。
第十四条积极推进“安全风险评估”和“危险点分析”等方法的应用,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提高安全工作的预见性。
第十五条积极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机制。
第十六条协助生产副厂长定期组织对企业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查、评估。
第十七条严格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准入制度,加强对外来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章安全监督管理与方法
第十八条安监部在厂长领导下,负责全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包括对电力安全生产过程中人身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设备安全的监督。
第二十条厂部必须设立二级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不隶属于任何其它部门和机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由厂长主管,工作直接对厂长负责。
第二十一条安监部业务上接受大唐集团公司安生部、南京市安监局和大唐江苏分公司安生部的领导。
第二十二条三级安全监督网
一、全厂建立健全三级安全网,由厂部、车间、班组三级组成。发电部、检修公司、燃料公司、粉煤灰运输公司、物业公司、总公司必须设立专职安全员,物资供应部设立兼职安全员。各班组必须设立兼职安全员。
二、三级安全网人员业务上接受厂安监部领导,各级安监人员行使安全监督权及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负责。
三、车间安全员的变更必须征得本企业安全监督机构的书面认可;班组车间安全员的变更必须征得上级车间安全员的认可。
四、车间专、兼职安全员的业务管理及考核由安监部负责;班组兼职安全员的安全监督方面的工作考核意见由车间安全员负责。
第二十三条专、兼职安全员管理要求
一、各级安全员在行政正职领导下做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积极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在生产现场制止“三违”,做到“三不伤害”。
二、各级安全员按厂部(车间)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及措施,督促班组和个人的控制措施落到实处。认真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每个职工安全生产职责到位。
三、各级安全员应加强“两票三制”监督管理,杜绝无票操作、无票作业(消缺),认真执行“三制”,各级安全员有责任在日常工作中加强监督、检查。大力宣传“反违章控制差错”,管好临时用工,树立遵章守纪的新风尚。
四、各级安全员应加强安全用器具监督管理,确保职工使用安全合格的安全用器。加强生产现场安全设施、劳动作业环境监督,做到安全设施标准化,不断改善、完善现场劳动作业环境,确保职工身体健康。
五、各级安全员应按厂部要求认真开展危险源分析与预控、安全大检查、安全风险评估、“两措”落实等工作,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提高设备安全健康水平。
六、各级安全员应组织好安全活动日活动,按厂部下达学习计划、要求,组织职工学习、讨论,举一反三、结合实际、学有成效,不断提高安全日活动质量。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七、安监部及各主管部门有权对各级安全员考核,对不合格安全员有权提出重新应聘。
八、各级安监人员应持证上岗,参加南京市安监人员培训班,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九、各级安监人员执行现场安全监督任务时,必须佩带“安全监督”标志及劳动保护用品,着装整齐。
十、安监人员工作中玩忽职守,对可以避免的重大事故未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或利用职权弄虚作假、隐瞒事故、徇私舞弊、打击报复者,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四条专职安监人员条件
一、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二、熟悉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规程、制度和企业的运行、检修规程等;
三、具有必要的电力生产专业知识,熟悉本企业的生产过程和主要设备状况,具备事故分析能力和综合表达能力。
四、新聘任的人员必须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有3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五、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强度;
六、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岗位资任职资格。
第二十五条安监人员权力
一、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和了解安全情况;
二、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或操作)、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三、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提取、查阅有关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照相、录音、录像等;
四、对事故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程、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越级反映。
五、有权建议处罚违反安全生产的人员或表彰安全生产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二十六条安监人员行使职权时的义务
一、在生产区域检查工作时有维护正常生产秩序的义务;
二、在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时有解释制止理由的义务;
三、因事故调查需要向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时,有为当事人保密的义务;
四、对于群众反映的本职工作以内的有关隐瞒事故或事故处理不当的行为有深入调查、作出结论并对反映人或有关部门说明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
一、在安全生产监督中发现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劳动安全设施不符有关规定、生产设备不安全等重大问题、隐患,安监部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责令有关部门限期整改。
二、安监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中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危急人身、设备安全等现象,提出改进意见,现场整改不力者,由安监部直接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整改。
三、各部门和个人接到《安全监督通知书》,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并在期限内及时反馈汇报整改情况。
第四章检查与考核
对本标准规定的管理活动进行检查并对表1所列的指标进行评价,依据评价结果提出考核意见:
表1 考核内容
序号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考核周期
考核范围
1
建立健全三级安全网
安全管理规定
每年一次
本厂
2
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及措施
3
事故调查
每次事故
报告与记录
表2给出了执行本标准形成的报告和记录。
表2 报告和记录
报告与记录编号
报告与记录名称
填写人
保存地点
保存期限
q/cdt-njtp211004—____jl-01
三级安全网络图会议记录
各级安全员
安监部
一年
q/cdt-njtp211004—____jl-02
各部门安全生产目标措施
各部门安全员
q/cdt-njtp211004—____jl-03
事故调查报告
安全专职
一年
发电厂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大唐南京发电厂消防水系统
| 适配人群 | 值长,水泵房值班工,专职消防员 | 使用场景 | 消防应急,设备检修,防冻保温 |
|---|---|---|---|
| 制定目的 | 水系统是灭火主力,得让它随时好用,不能出问题。 | ||
| 适用范围 | 全厂消防水系统,包括栓、带、泵、管道这些设备。 | ||
| 职责分工 | 检修公司修和保养,值长管泵开关,专职消防员每月查,安监部盯着。 | ||
| 禁止行为 | 不许埋压圈占消火栓,不许堆东西挡着,非火警不许乱动水带和水。 | ||
| 检查与监督 | 每月检查记在本上,有问题3天内报修,没修好要说明原因,安监部抽查,月底汇总通报。 | ||
一、消防水系统是我厂灭火的主要设备,必须加强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状态。
二、检修公司按照厂部规定,负责消防水系统的维护、检修工作,一旦发生滴漏损坏等应及时修复。
三、室内外消防栓应有明显的编号和标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埋压、圈占和损坏消火栓、箱。室内消火栓3米范围内禁止堆放任何物品,室外消火栓15米范围内禁止堆放任何物品,禁止堵塞消防通道和妨碍消火栓的使用。
四、水龙带和消火栓非火警不得擅自动用,特殊情况需动用消防水,应事先申请有关厂领导及安监部批准,并通知值长,方可使用。
五、消防泵的启、停操作,由当值值长发布操作命令,水泵房值班工操作。
六、消防栓应每年打开检查一次。
七、检修公司应做好消防水管道的防冻保温工作。
八、专职消防人员每月应对消防水系统及室内外消防栓、箱全面检查一次,发现漏水、损坏、丢失应及时报告修复、补齐。
九、对于使用过的消防水带,使用单位应及时放净存水,卷好放归原处并及时通知安监部对其进行检查处理。
发电厂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大唐发电厂安全生产资料
| 适配人群 | 安全员,车间主任,班组长 | 使用场景 | 安全例会,隐患排查,事故分析 |
|---|---|---|---|
| 制定目的 | 以前台帐乱七八糟,字迹看不清,老丢资料。现在统一格式,大家写得整齐,检查有依据,安全底子能打牢。 | ||
| 适用范围 | 所有部门、车间、班组都要建19类台帐,比如会议、教育、检查、隐患这些事,样样要记清楚。 | ||
| 职责分工 | 安监部牵头定标准、查落实;各部门自己填台帐;车间班组长天天盯;安监部每季度抽查打分。 | ||
| 禁止行为 | 不准涂改台帐,不准字迹潦草,不准漏记关键项,不准拖着不交,不准拿旧本子糊弄事。 | ||
| 检查与监督 | 4月起全厂铺开,各组先学模板,5月底前交首份;安监部每月翻本子、现场问人,缺一次扣绩效分,连续两次通报批评。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基础工作,促进企业安全台帐的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部门、部室必须建立安全台帐、档案和安全活动记录,即安全会议台帐、安全组织台帐、安全教育台帐、安全检查台帐、隐患治理台帐、不安全分析事件台帐、安全工作考核与奖惩台帐、职业安全卫生台帐、安全防护用品台帐、应急预案台帐、重大操作台帐、安全风险评估台帐、设备台帐、特殊工种人员档案、安全学习资料档案、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台账等。台帐要求填写规范、字迹清晰、不允许改写、保存完好。安全管理部门要定期检查与考核。
第二章 安全资料管理规定
第三条 安全会议
按要求填写会议名称、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处理结果等内容,主要记录厂、关于安全方面的会议(如厂安全员月例会、车间安全例会等),尤其对安全生产文件的传达、学习和贯彻情况要详细填写。
第四条 安全组织台帐
(一)安全台帐要将厂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组织网络、安全监督部门组成成员记入台帐;
(二)车间安全组织台帐要将车间安全领导小组、安全组织网络记入台帐(例如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岗位、文化程度、安全教育状况等)。
第五条 安全教育台帐
(一)厂安全教育台帐:包括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安全教育情况;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安全教育情况;新员工入厂三级教育情况;特殊工种安全教育及培训考核情况;外来施工人员安全教育情况;其它人员安全教育情况等。
(二)部门安全教育台帐:应包括部门领导及职工安全培训情况;新入厂员工三级安全教育情况;特殊工种安全教育及培训考核情况;转岗及离岗半年以上复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情况;
(三)安全教育台帐:应包括部门领导及职工安全培训情况;新入厂员工三级安全教育情况;特殊工种安全教育及培训考核情况;转岗及离岗半年以上复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情况;对事故责任者的安全教育情况;岗位安全技术练兵情况;应急预案的演练情况;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情况等。要有教育培训时间、地点、培训人、被培训人、教育培训内容、考试时间、考试成绩等。考核试卷要存档。
第六条 安全检查台帐
要定期组织安全检查,要将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人、检查出的问题、整改措施、完成时间等记录上账。厂级安全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车间级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班组级每周不少于一次,除此之外还要按照专业特点、根据季节变化、节假日安排以及特殊作业要求,开展专项检查。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整改要求及整改复查情况均应按要求如实填写。
第七条 隐患排查与治理台帐
隐患排查与治理应实行分级管理,凡发生的隐患,不论级别和资金来源,均应在隐患治理台帐中填写,要有隐患名称、隐患级别、隐患所在单位、存在部位、计划费用、实际费用、资金来源、整改前临时防范措施、整改方案(方案要具体)、完成进度、负责人、计划完成时间、实际完成时间、隐患治理后的评估情况等。隐患整改要严格按照“五落实”原则进行。
第八条 不安全事件台帐
台帐要记录所发生的各类事故,包括火灾、爆炸、设备、生产、交通、人身、质量、环境和其他事件。部门级事故台帐要记录本部门发生的人身、火宅、爆炸、设备(包括停电、停汽、停水、停设备等,只要影响到生产运行均应上账登记)、设备事件要记录事故发生所在部门、发生日期、事故类别、事故经过,并严格按照“三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原因及责任分析,详细填写应吸取的教训、采取的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等,人身事故要将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工龄及事故概况等记入台帐。
第九条 安全工作考核与奖惩台帐
安全工作考核和奖惩台帐记录对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情况,要有各级安全工作和安全生产考核细则,对事故发生的单位、个人及“三违”人员进行处罚的情况,对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的奖励情况,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表彰和奖励情况。台帐应设考核项目或内容、被考核部门和个人、主要事迹和存在问题、考核意见和结果、奖惩情况、考核部门签字及审批部门等栏目。
第十条 消防台帐
记录消防安全组织网络、消防演练情况、消防设施台帐、消防工作会议。
第十一条 职业安全卫生台帐
记录员工体检时间、人数、姓名、性别等,尘、毒、噪声、射线分布情况及定期检测数据。
第十二条 安全防护用品台帐
记录防护用品明细,每周防护用品检查情况等。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台帐
记录应急预案演练。
第十四条 重大作业到位台帐
记录重大操作人员到位情况,巡检情况及危险风险评价等。
第十五条 设备台帐
建立设备运行与检修维护方面台帐、记录设施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安全风险评估台账
每月开展一次动态安全风险评估,有会议记录、报告。
第十七条 安全学习资料
保存下发的上级各种文件、安全会议材料及安全试题库、安全考试卷、安全通报等学习资料
第十八条 特殊工种人员档案
记录特殊工种人员姓名、工种个、年龄、本岗位工龄、性别、取证时间、参见培训情况及复审考试情况等。
第十九条 安全活动记录
(一)安全活动记录要内容齐全,填写参加人数、参加领导、活动内容、发言情况、领导签字等。
(二)安全活动内容:学习安全文件、通报、安全规章制度;学习安全技术知识、劳动卫生知识;结合事故案例,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吸取事故教训;开展事故预想和岗位练兵,组织各种安全技术表演;检查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和消除事故隐患;开展安全技术座谈、攻关和其他安全科研活动。
(三)班组安全活动记录要将本班组的安全会议、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活动等内容记录清楚,并与车间内容相对应。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安监部和厂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冲突,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发电厂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大京发电厂电缆沟、电缆夹层消防安全
| 适配人群 | 电气运维人员,电缆检修工,消防值班员 | 使用场景 | 电缆夹层,电缆沟道,开关室 |
|---|---|---|---|
| 制定目的 | 怕电缆着火出大事,想让大家天天注意防火,把隐患掐灭在萌芽里。 | ||
| 适用范围 | 所有碰电缆的人,管电缆沟、夹层、竖井这些地方的日常防火事。 | ||
| 职责分工 | 安监部牵头盯全局,各班组干活检查,值长每天巡,安监员不定期查漏。 | ||
| 禁止行为 | 不准往电缆沟扔易燃品,非工作人员不许进夹层,禁火牌必须挂好,孔洞不封严不行。 | ||
| 检查与监督 | 每月查一次消防器材,每周清一次沟道杂物,没做到扣当月安全分,三次不改要通报,安监部月底汇总打分。 | ||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大唐集团公司《发电企业电缆防火标准》,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定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维护保养好消防器材设施。
三、发生火灾应及时报警,迅速组织扑救,保护现场,协助调查。
四、严禁将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放入电缆沟、电缆夹层。非工作人员禁止进入电缆夹层、沟道,各电缆夹层、沟道须悬挂禁火警告标识牌。
五、必须将所有穿越墙壁、楼板和电缆沟,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柜及仪表盘等处的电缆孔洞用阻燃防火材料严密封堵。
六、电缆夹层、沟道、竖井所有门窗应关闭并加锁,电缆夹层、竖井、沟道内应装设防火门,分段打防火墙,每隔60米划分防火隔段。
七、电缆夹层、沟道、竖井内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杂物,不得积水、积油。
八、正常运行中不允许电缆超负荷,运行中电缆对接头及电缆温升要定期检查,及时消除绝缘老化,接头过热、电缆渗油、积灰、受潮等火险隐患。
九、电缆沟道或开关柜、仪表盘因工作需要拆除防火墙或开凿孔洞,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恢复封堵。
十、使用防火材料、阻燃材料必须经过国家技术鉴定合格,有公安部门颁发的证书,其耐火阻燃时间及其它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十一、灌注电缆盒绝缘剂时,融化绝缘剂工作应在隧道外进行。
十二、多个电缆头排放场合,应在电缆头之间加隔板或填充阻燃材料,电力电缆中间接线盒两恻及邻近区域应加阻燃包等措施。
十三、电缆沟道、夹层应布置消防器材,电缆着火时,扑救人员须戴防毒面具、绝缘手套、穿绝缘靴。
十四、电缆夹层、沟道、竖井、开关室内动火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
十五、火灾报警、电缆检测及监控装置,应定期检查、检验,保证完好正常,工作人员熟悉消防知识,熟练掌握“三懂三会”。
十六、对擅自动用、挪用、损坏消防器材者,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发电厂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大唐南京发电厂公共娱乐场消防
| 适配人群 | 食堂管理员,公寓值班员,招待所服务员 | 使用场景 | 大型活动保障,员工住宿管理,餐饮操作安全 |
|---|---|---|---|
| 制定目的 | 怕出火灾,保护大家安全,让这些地方能安心用。 | ||
| 适用范围 | 管食堂、公寓、招待所这些地方的消防事儿。 | ||
| 职责分工 | 厂里指定专人管消防,各场所负责人执行,上级和消防队来指导监督。 | ||
| 禁止行为 | 不许动火施工,不许堆易燃物,不许带易燃易爆品进去。 | ||
| 检查与监督 | 每天巡查、每周检查,活动前全面清查,没做到就整改,培训每年一次,记录要留好。 | ||
一、我厂公共娱乐场是指食堂、运行公寓、单身公寓、招待所、临建房区域、体育馆等厂前区建筑。
二、公共娱乐场所的建造、装修应经消防审批、验收合格,应积极采用阻燃材料,按规范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并确保其完好使用。
三、公共娱乐场所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逐级防火责任制,并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工作,认真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消防机构的指导。
四、公共娱乐场所的日常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五、公共娱乐场所应建立每日巡查和每周专项检查制度。在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应当对活动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消除火灾隐患并做好记录。
六、公共娱乐场所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对工作人员(服务员)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掌握逃生、报警、灭火等消防常识。
七、公共娱乐场所在举办活动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八、公共娱乐场所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通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九、公共娱乐场所严禁堆放易燃和可燃物,不得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带入公共娱乐场所。
十、公共娱乐场所应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并实行严格管理。
十一、招待所、公寓的客房门后应设置疏散指示图,客房桌上应放禁止卧床吸烟标示牌。
十二、招待所的客房服务指南内应有防火注意事项。
十三、厨房操作间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注意用火用气安全,经常对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做好记录。
十四、厨房灶具应经常保持清洁,及时清除灶具周围的油污。严禁堆放易燃物和可燃物。应经常清理排气管道内的油污等堵塞物。
发电厂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大唐发电厂反事故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
| 适配人群 | 设备管理工程师,安监管理人员,车间技术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电力设备检修,机组安全运行,职业病预防 |
|---|---|---|---|
| 制定目的 | 以前出过事故,设备老坏,人容易受伤。想让机器少出毛病,干活更安全,厂子运行稳当点。 | ||
| 适用范围 | 全厂所有人,管设备维修、安全防护、消防设施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设备部编反措计划,安监部编安措计划,车间落实执行。分管厂长盯着,安监部每季查一遍,厂领导拍板。 | ||
| 禁止行为 | 不许挪用两措的钱,不许漏报重大缺陷,不许把项目拖着不干,不许不按月度计划往下推。 | ||
| 检查与监督 | 每年11月定计划,厂长批了才生效。每月车间自查,每季厂里检查。完不成要说明原因,经副厂长同意才行。没做到就扣考核分。 | ||
第一章范围
第一条本规定了大唐南京发电厂反事故技术措施(以下简称“反措”)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以下简称“安措”)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唐南京发电厂“安措、反措”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各部门职责
(一)设备部是反事故技术措施管理部门,在分管厂长领导下以《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实施导则》为依据,以消除设备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为内容,结合本厂生产特点,编制确保发电机组安全运行的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并做到项目、时间、资金、责任人四落实,下达在月度、设备大、小修工作计划中,确保“反措”完成率达100%。
(二)安监部是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管理部门,在分管厂长领导下以安监部为主,办公室、人资部等配合,以国家、行业、集团公司颁发的标准为依据,结合本厂生产特点编制确保人身、防止职业病、提高消防水平等“安措”计划。并做到项目、时间、资金、责任人四落实,下达在月度、设备大、小修工作计划中,监督“反措”和“安措”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检查、监督“两措”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三)各生产车间负责所辖设备范围内“两措”的编制,在主管车间领导下,根据厂部“两措”计划,结合本车间生产特点,充实细化“两措”内容,实施厂部“两措”计划,完成率达100%,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厂部汇报。
第三章 职权
第四条有权监督“两措”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第五条有权监督检查各部门“安措”和“反措”计划落实情况
第六条有权对各部门“安措”和“反措”完成情况进行奖惩处理。
第四章 责任
第七条设备部对起草、编制全厂年度“反措”计划负责。
第八条安监部对起草、编制全厂年度“安措”计划负责。
第九条安监部负责督促全厂“安措”和“反措”按计划完成。
第十条各生产车间负责组织本部门“两措”计划实施、完成。
第四章 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十一条编制“反措”和“安措”,是提高设备健康水平,是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的重要条件;是为了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是确保人身安全的重要保证。是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方法。
第十二条反事故措施计划的编制
反事故措施计划的内容:以《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为依据,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上年事故、障碍、异常情况的防止对策;
(二)上级颁布的事故通报和反事故技术措施;
(三)需要消除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设备缺陷;
(四)提高设备可靠性的重大设备技术改进措施;
(五)需要编制、修订、贯彻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六)加强现代化安全管理的措施等。
(七)反事故措施编制:
1.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设备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我厂的具体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每年11月由分管生产的副厂长组织,在各班组、专业讨论的基础上,由生产车间提案,技术部门进一步讨论、汇总编制,报分管厂领导审阅,经厂长批准后执行,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同时厂部发文下达“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各部门认真组织执行。
2.凡列入反事故措施计划的项目,其经费分别列入更新改造大修和成本费中开支,并从资金、器材、物资、人力等方面予以优先保证。
3.对特殊项目反事故措施经费,必要时向集团公司申请报批。
(八)“安措”计划的编制
1.为了保证职工的安全健康、改善劳动条件所采取的各项技术措施,称为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
2.“安措”计划的内容:以国家、行业、集团公司颁发的标准,以“关爱生命,关注安全”为出发点,从减轻职工压力、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人身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推动安全设施标准化、提高消防水平等方面编制。
3.防止人身事故的对策;
4.减轻职工现场劳动作业条件的设施;
5.改善职工劳动作业环境、推动标准化的设施;
6.改进并完善防火防爆系统、消防设施;完善易燃易爆物品存放设施;
7.加强防尘、防毒、防噪声的综合治理;
8.防止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措施;
9.全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10.季节性的安全大检查;防汛工作;
11.特种设备、机动车辆定期检测等;
12.完善电气设备保护接地接零、电动用器具、机械、焊接的安全设施等。
(九)“安措”计划的编制:
“安措”以安全风险评估、安全大检查、危险点分析、技术监督、缺陷管理、可靠性分析结果等作为依据。年度“安措”计划每年11月由分管生产的副厂长组织,在各班组讨论的基础上,由生产车间提案,厂安监、人资、办公室等部门进一步讨论、汇总编制,报分管厂领导审阅,经厂长批准后行文,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厂部发文下达年度“安全及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各部门认真组织执行。
“安措”计划的资金必须保证,应每年从更新改造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提取,由安监部门监督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两措”计划的实施
(一)各部门必须每月检查“两措”执行情况,分管厂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每季度检查全厂“两措”执行情况。
(二)对个别因特殊情况不能执行“两措”项目的,应书面申请并经部门主管审批后报厂设备部、安监部,经会审后报生产副厂长批准。
(三)设备部、安监部应按集团公司要求上报“两措”计划、执行情况。
(四)“两措”完成情况列入考核,按厂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检查与考核
对本规定的管理活动进行检查并对表1所列的指标进行评价,依据评价结果提出考核意见:
表1 考核内容
序号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考核周期
考核范围
1
反事故措施计划的编制
安全管理规定
年度
本厂
2
反事故措施编制
针对性风险与事故
3
“安措”计划的编制
报告与记录
表2给出了执行本标准形成的报告和记录。
表2 报告和记录
报告与记录编号
报告与记录名称
填写人
保存地点
保存期限
q/cdt-njtp211006—____jl-01
反事故措施计划
任君
安监部
一年
q/cdt-njtp211006—____jl-02
反事故措施
高浴霜
q/cdt-njtp211006—____jl-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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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场景:电气作业、高空作业、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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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场景:消防应急、设备检修、防冻保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