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 适配人群 | 施工单位,工程管理处,财务处 | 使用场景 | 建筑施工,道路施工,隐患整改 |
|---|---|---|---|
| 制定目的 | 以前安全投入没规矩,钱乱花,现在要让每笔安全钱都花在刀刃上,保证工人干活有保障。 | ||
| 适用范围 | 所有施工队,管安全培训、防护用品、设备维护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财务处管汇总和检查,工程管理处盯使用过程,分管副总批年度计划,各单位自己执行。 | ||
| 禁止行为 | 不能低于规定比例提钱,不能挪用安全费,不能不专户存储,不能不专款专用。 | ||
| 检查与监督 | 各单位每月按合同价提钱,财务处每季度查账,年底交使用报告,不照做就限期改,再不行就处罚。 | ||
第一条 根据浙政发〔____〕21号《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为建立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加强对安全费用的投入和使用管理,公司制定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费用,是指各单位专门用于安全教育培训、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技术措施等安全基础工作投入的资金。
第三条 各单位按下列标准,在成本中按月提取安全费用。
(一)建筑施工单位每个在建工程按不低于施工合同价的1.5%。
(二)道路施工单位按不低于合同价的1%。
第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和施工环境等条件,自行确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但不得低于上述规定值。
第五条 安全费用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各单位自行安排使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安全费用提取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实际投入需要的部分据实在成本中列支。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六条 安全费用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
(二)从业人员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和服装;
(三)安全设施、设备投入和维护保养;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整改治理、监控等;
(五)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投入及维护保养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等。
(六)改善民工生活环境(与安全有关)支出;
(七)其他与工程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 各单位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第八条 有关安全费用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九条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定的年度使用计划,由财务处汇总后报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工程管理处负责对各单位安全费用使用的过程管理、动态控制。年度终了,各单位应将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公司财务处。对不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单位,财务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工程管理处负责解释。
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
| 适配人群 | 煤炭生产企业,煤矿安全负责人,矿井技术主管 | 使用场景 | 煤矿安全生产,瓦斯矿井治理,矿井防灭火 |
|---|---|---|---|
| 制定目的 | 煤矿容易出事,得有专门钱修安全设施。让企业每年固定掏钱,别等出事才着急。 | ||
| 适用范围 | 所有挖煤的公司,按产多少煤来提钱,专款专用修通风、防瓦斯这些。 | ||
| 职责分工 | 企业自己定标准报备,财务管存钱,安监部门查有没有乱花,煤炭局盯着执行。 | ||
| 禁止行为 | 不准挪用这笔钱,不准不提或少提,不准提了不用在安全上,不准随便改标准。 | ||
| 检查与监督 | 每月按吨煤数提钱,存专户,年底报使用情况。没报或乱用,被查到要整改,严重就处罚。 | ||
第一条 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制度。为加强对安全费用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
第三条 企业按下列标准,在成本中按月提取安全费用。
(一)大中型煤矿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3—8元;
2.低瓦斯矿井吨煤2—5元;
3.露天矿吨煤2—3元。
(二)小型煤矿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10元;
2.低瓦斯矿井吨煤6元。
有关企业分类标准,按现行国家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标准执行;有关高、低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界定,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下发前,企业若已执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制定的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与本办法相对照,按孰高原则执行,并按规定程序备案。
第四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和规定的浮动范围内自行确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确需变动的,经报主管税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新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安全费用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企业自行安排使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六条 安全费用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二)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
(三)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四)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五)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六)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七)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八)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九)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十)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第八条 有关安全费用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九条 企业要切实加强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应制定年度使用计划,并纳入企业全面预算。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当 地主管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接受监督。对不 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企业,有关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某公司生产安全
| 适配人群 | 生产厂长,调度长,车间主任 | 使用场景 | 生产调度会议,月度计划编制,临时任务安排 |
|---|---|---|---|
| 制定目的 | 怕生产乱套,出安全事故。想让每天干活有章法,大家心里有底,不出岔子。 | ||
| 适用范围 | 海绵钛分厂所有人,管开会、排计划、盯问题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调度室管总,生产厂长开调度会、记问题、追着改;车间主任带人干活;调度长存记录。 | ||
| 禁止行为 | 调度会不许缺席,问题不许不记,责任不许不写清,解决时间不许拖,记录不许乱丢。 | ||
| 检查与监督 | 调度会每月末 每周一三五开,厂长现场签到记问题,谁的问题谁认领,按期改完,厂长查结果,没改的通报,再不改扣分。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生产、安全工作的稳定运行,依据公司相关规定,结合海绵钛分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管理办法是分厂对生产安全工作提出的规范性要求,各车间需严格执行。
第三条 调度室是生产安全管理办法的归口管理部门,有权提出要求,进行安排。
第四条 本标准适用于海绵钛分厂生产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五条 生产例会管理
1、生产调度会每月末进行一次,会议地点在分厂三楼会议室举行;如遇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会议,可临时组织进行。
2、生产调度会由生产厂长组织进行,调度长、车间主任、技术员、相关职能人员及班长参加。
3、生产调度会主要解决生产过程中出现问题及影响产品完成时间等相关问题。
4、生产调度会由生产厂长组织签到和会议记录,对需要解决的相关问题应详细记录问题内容,落实解决问题的责任车间及责任人,解决问题的时间要求等。
5、生产厂长负责按照解决问题的时间要求,对负责解决问题的责任车间及责任人进行跟踪验证,并将问题解决结果上报厂长、生产厂长,同时通报相关职能人员。
6、生产调度会相关记录由调度长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保存。
7、生产例会每周一、三、五召开,如遇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会议,可临时组织进行。
第六条 生产预算编制办法
1、分厂接到公司计划后,根据计划及预测计划,编制生产计划。
2、编制生产计划的内容:包括产品计划、工艺装备计划和设备保养计划,明确品种、数量、规格、产值、入库日期。
3、生产作业计划编制完成后,上报公司审核、批准,然后分解计划到车间、班组。
4、车间接到分厂下达的生产计划有异议及看法,可在当日向分厂提出。如无异议要根据车间设备及实际情况进行分解到班组及操作员工,并明确任务完成的时间和日期,并向分厂汇报落实计划的分解情况。
5、计划外任务,可编制临时计划优先安排。
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
| 适配人群 | 安全主管部门,企业主要负责人,业务分管领导 | 使用场景 | 工业生产现场,道路运输作业,火灾应急处置 |
|---|---|---|---|
| 制定目的 | 怕事故报不全、查不清、管不住,想让每起事故都及时报、认真查、真处理、有记录。 | ||
| 适用范围 | 集团总部和所有下属单位,管生产中出的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事故。 | ||
| 职责分工 | 安全主管部门牵头,基层单位负责人执行,企业领导和上级部门盯着看落实没。 | ||
| 禁止行为 | 不准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不准改数据、毁现场、不配合调查。 | ||
| 检查与监督 | 现场人员马上报,各级1小时内往上递,30天内结案,没做到就通报批评加考核扣分,每月检查执行情况。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油质安字〔____〕672号)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环境污染事故、辐射事故等其它事故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事故的报告、应急、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四条 企业应当公布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及时受理和处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 事故分类与分级
第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
(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企业员工和企业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企业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第六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细分为三级:
1.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一般事故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 事故报告与披露
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基层单位负责人报告,基层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安全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直至企业安全主管部门,由安全主管部门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较大及以上事故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向企业办公室通报。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企业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企业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向集团公司总部机关有关部门报告。
(一)一般事故c级、b级,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向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二)一般事故a级,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向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报告。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报告。
(三)较大事故,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办公室向集团公司办公厅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集团公司办公厅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总经理报告。
(四)重大及以上事故,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之内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办公室向集团公司办公厅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集团公司办公厅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集团公司总经理报告,同时报告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
第九条 对承包商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应当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报告。
第十条 发生事故后,企业在上报集团公司的同时,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办公厅接到较大及以上事故报告后,应当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办法》(中油办字〔____〕375号)执行。
第十二条 发生事故,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情况特别紧急时,可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续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事故后,事故的信息披露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重大敏感信息发布管理暂行规定》(中油办字〔____〕315号)执行。
第四章 事 故 应 急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六条 发生事故后,企业或者企业所属事故单位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不得擅离职守。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者已经发生一般事故a级,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企业主要领导公出在外时,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一般事故a级,或者已经发生一般事故b级,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企业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一般事故b级、c级时,企业所属事故单位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安全工作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第十七条 发生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时,集团公司应当派人赶赴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一)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时,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重大事故时,集团公司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安全工作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较大事故时,集团公司分管业务部门、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四)发生一般事故a级时,集团公司分管业务部门、安全主管部门应当派人赶赴事故现场。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十九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出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五章 事 故 调 查
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和其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一条 对于政府委托企业调查的事故,企业应当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开展事故调查。
调查组成员应当由安全、生产、设备、人事劳资、监察、工会等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结束后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发生事故的企业应当按照hse管理体系要素要求,深入查找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由企业或者企业所属事故单位召开事故分析会。对于较大及以上事故,应当由集团公司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
第六章 事 故 处 理
第二十七条 所有事故均应当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的企业应当向集团公司做出检讨。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企业主要领导、业务分管领导、分管安全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到集团公司总部,向集团公司做出检讨。
(二)发生一般事故a级,企业分管业务领导、企业所属事故单位主要领导和企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到集团公司总部,向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做出检讨。
第二十九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人民政府的批复和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集团公司党组管理的干部,由集团公司监察部门在30日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按照管理权限,由企业及其直属单位监察部门、人事劳资部门在15日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企业或者所属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或者所属单位工会和员工应当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 事故统计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信息录入到hse信息系统。
第三十二条 所有事故处理结案后,必须建立事故档案,并分级保存,事故档案应当至少包括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资料。
(一)一般事故c级事故档案,由企业所属事故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建立,并送档案室保存;
(二)一般事故b级及以上事故档案由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建立,并送档案馆保存。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以外的非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事故管理暂行办法》(中油质安字〔____〕672号)同时废止。
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某采油厂生产安全事故管理暂行办法
| 适配人群 | 采油厂安全员,外协作业队长,班组长 | 使用场景 | 油气泄漏处置,高处坠落救援,车辆伤害响应 |
|---|---|---|---|
| 制定目的 | 怕出事,想少死人少赔钱,让大伙干活更小心点,保护厂子和咱自己。 | ||
| 适用范围 | 全厂上下所有人,包括领导、工人、外包队伍,管所有跟生产沾边的事故。 | ||
| 职责分工 | 安委会主任牵头,安全环保质监部跑腿干活,厂里领导盯着看,谁不落实就找谁。 | ||
| 禁止行为 | 不准瞒报漏报迟报谎报,不准破坏现场,不准阻挠调查,不准不救人。 | ||
| 检查与监督 | 出事马上报、马上救、马上保现场;安环部每天查,月底汇总;没按时报的扣绩效,不配合的写检查。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全面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追究制,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保障我厂财产安全和职工身体健康,有效促进我厂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吴起采油厂生产安全事故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编制依据
本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国务院新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为依据,以我厂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为重点进行编制。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厂各生产领域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包括厂内各级领导、广大干部职工以及为本厂服务的所有外协作业队伍。
第四条 事故分类
(一)一般可以把安全生产事故分为生产安全事故和非生产安全事故。
1、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交通事故、伤亡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中毒事故、油气泄漏事故、设备安全事故、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职业危害事故以及其它安全事故等。
2、非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盗窃事故、人为破坏事故以及其它事故等。
第五条 事故分级
按事故严重程度可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2人受伤,导致失去劳动能力在105天之内,经济损失在2000-10000元之内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2、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5人受伤,导致失去劳动能力在105天以上,经济损失在1-5万元之内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2人死亡或重伤2-5人(包括5人),经济损失在5-20万元之内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包括3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不包括5人),经济损失在20万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第六条 事故原因
事故原因是指由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即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因素作用下,而造成的事故的直接原因,事故原因有以下11种:
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
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3、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
4、生产场地环境不良。
5、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
6、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7、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
8、劳动组织不合理。
9、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10、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
11、其他。
第七条 生产中职工受伤害方式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劳字1-2表),职工受伤害方式分为以下13种:
1、物体打击:指由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如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倒、砸伤等伤害,但不包括因爆炸引起的物体打击。
2、提升和车辆伤害:指本企业内机动车辆和提升运输设备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如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发生的挤、压、撞以及倾覆事故和车辆行驶中上、下车及提升运输中的伤害等。
3、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与机械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等人身伤害事故。如机械零部件、工件飞出伤人,切屑伤人,人的肌体或身体被旋转机械卷入,脸、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伤等。
4、起重伤害: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伤害事故。如在起重作业中,脱钩砸人,移动吊物撞人,钢丝绳继裂抽入,安装或使用过程中倾覆事故以及起重设备本身有缺陷等。
5、触电(包括雷击)伤害: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如人体接触裸露的临时线或接触带电设备的金属外壳,触摸漏电的手持电动工具,以及触电后坠落和雷击等事故。
6、灼烫伤害:指生产过程中因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放射线引起的皮肤损伤,或强酸、强碱引起人体的烫伤,化学灼伤等伤害事故。但不包括电烧伤以及火灾事故引起的烧伤。
7、火灾伤害:指企业发生火灾事故及在扑救火灾过程中造成本企业职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事故。
8、高处坠落伤害:指由于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如从各种架子、平台、陡壁、梯子等高于地面位置的坠落或由地面踏空坠入坑洞、沟以及漏斗内的伤害事故。但由于其他事故类别为诱发条件而发生的高处坠落,如高处作业时由于人体触电坠落,不属于高处坠落事故。
9、坍塌伤害:指建筑物、堆置物等倒塌和土石塌方引起的伤害事故。如因设计、施工不合理造成的倒塌以及土方、岩石发生的塌陷事故。
10、瓦斯爆炸伤害:指可燃性气体瓦斯与空气混合形成的浓度达到爆炸极限,混合物接触火源时引起的化学性爆炸事故。
11、其它爆炸伤害:凡不属上述爆炸事故均列为其它爆炸事故。
(1)锅炉爆炸:指固定或承压锅炉发生物理性爆炸事故。
(2)压力容器爆炸:指承压容器在一定的压力载荷下引起的爆炸事故。如容器内盛装的蒸汽、液化气以及其他化学成份物质在一定条件下反应后导致的容器爆炸。
(3)可燃性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如煤气、天然气、乙炔、氢气、液化石油气体等。
(4)可燃性蒸汽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如酒精、汽油挥发气等。
(5)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如铝粉、镁粉、有机玻璃粉、聚乙烯塑料粉,面粉、谷物粉、糖粉、煤粉、木粉、煤尘以及可燃性纤维,麻纤维(亚麻)、棉纤维、晴纶纤维、涤纶纤维、维纶纤维、烟草粉尘等爆炸事故。
(6)间接形成的可燃性气体与空气相混合,或者可燃蒸汽与空气混合,如可燃固体、易自燃物、水氧化剂的作用迅速反应,分解出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遇明火爆炸的事故。如锅炉在点火过程中发生的炉膛爆炸,以及钢水包爆炸事故等。
12、中毒和窒息:中毒指人接触有毒物质,吃有毒食物、呼吸有毒气体引起的人体急性中毒事故。如煤气、油气、沥青、化学、一氧化碳中毒等;窒息指在坑道、深井、涵洞、管道、发酵池等通风不良处作业,由于缺氧造成的窒息事故。
13、其它伤害:凡不属上述伤害的事故均称为其它伤害。如扭伤、跌伤、冻伤、钉子扎伤、野兽咬伤等。
第八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室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十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举报(举报电话0911-7886807),厂安委会应及时派遣调查小组予以核实。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十一条 事故报告程序:若发生事故,现场负责人应积极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救援(救援方案按照厂《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执行)。同时,必须在第一时间内根据事故性质报警(火警119、匪警110、急救120、交通事故122),在报警的同时,向安全环保质监部报告事故现场情况,安全环保质监部根据事故情况,及时向安委会副主任或主任报告,同时,根据事故性质,立即启动相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第一时间到达事发现场,立即组织抢险救援,并做好事故现场的维护工作和事故勘察工作。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己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就近所有职工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厂安全环保质监部、石油保卫大队、交警中队、保卫部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或者现场录像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 采油厂安全环保质监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0911-7886807),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八条 事故鉴定:由厂安委会组织厂内相关部室人员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初步认定后报厂安委会副主任或主任,具体鉴定界限以物价部门、消防部门和医疗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为准。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协力供应商生产安全
| 适配人群 | 协力单位负责人,项目现场主管,安全联络员 | 使用场景 | 生产检修现场,技改施工区域,备件修复作业 |
|---|---|---|---|
| 制定目的 | 怕协力单位出事,想管住安全,让合同签得明白,现场干活不出岔子,保大家平平安安。 | ||
| 适用范围 | 所有来厂干活的外包单位,修设备、搞技改、送东西、做检测、后勤服务这些人都算在内。 | ||
| 职责分工 | 人资部审人办证,设备部管维修类协力,技改部管施工队,办公室管后勤,武装保卫管消防交通,安环部兜底监督,各厂自己盯现场。 | ||
| 禁止行为 | 没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准签合同,特种作业没人证不能上岗,没交保险不能进厂,不培训不交底不能开工。 | ||
| 检查与监督 | 先查资质再发证,进场前必须培训签字,每天有人巡检,月底打分考评,没过关扣钱,项目结束不盖章不给结账。 | ||
1 总则
1.1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邯钢集团邯宝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推行“安全第一、事故为零”的安全管理目标,为明确公司对协力供应商的安全管理、技术与评价,为协力供应商合同的安全协议及日常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支撑,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体系相关部门的协力供应商(包括生产协力、检修协力、单项协力、零星协力、备件修复、备件本土化、建设技改、技术引进、送货、产品出厂提运、售后服务、后勤服务、物资回收、科研、测绘、设计、勘察、检测等协力单位及人员)。
2 管理职责分工
2.1人力资源部负责协力进厂人员的审核,各种出入证的归口管理,同时负责生产作业协力、生产辅助协力、岗位协力工业务的协力单位资质审查、合同和安全协议签订,拟定操作流程、管理制度。
2.2设备动力部负责公司设备维修(含常规检修、单项检修、维修工程、备件修复、备件本土化等)协力单位的资质审查、合同和安全协议签订、安全检查与考评等综合管理,拟定操作流程、管理制度。
2.3集团技改部负责技改项目协力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安全检查与考评等综合管理,拟定操作流程、管理制度。
2.4办公室负责生活后勤业务的协力单位资质审查、合同和安全协议签订、安全检查与考评等综合管理,拟定操作流程、管理制度。
2.5党群工作部委托集团公司武装保卫部负责厂区的消防、保卫(治安) 管理与考评、厂区道路交通执法和车辆出入证以及车辆检修协力单位资质审查、合同和安全协议签订、安全检查与考评等综合管理,拟定操作流程、管理制度。
2.6运营管理部及公司其他管理部门负责(售后服务、物资回收、科研、测绘、设计、勘测、检测等)协力单位资质审定、合同和安全协议签订、安全检查与考评等综合管理,拟定操作流程、管理制度。
2.7安全环保部
2.7.1制定本程序,监督各单位执行本程序并纳入评价。负责监督各协力队伍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和协力作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2.7.2负责组织审核协力作业单位的安全资质,包括特种作业单位和人员的安全资质;根据综合审核意见,签发《邯宝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见《协力供应商安全管理办法》hbz1____)。
2.7.3监督、指导各项目单位开展协力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和协力作业单位发生重伤以上(含重伤)事故的调查、处理。
2.7.4负责汇总各归口管理部门对协力作业单位的检查与考核结论,提出协力作业单位考核的建议和意见。
2.7.5负责组织各协力作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经验交流、事故案例分析、业绩评估与阶段性总结。
2.8项目单位(生产厂、部、中心)
2.8.1是协力业务具体实施单位,按照合同和安全协议的内容实施管理责任。
2.8.2负责核对协力单位所持《邯宝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进行备案,对协力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做好安全联络和现场施工前的安全交底工作,负责协力队伍具体的现场安全检查、管理与考评。
2.8.3督促、指导协力单位加强自身的制度建设,提高协力单位的管理水平和员工的安全技能。要求协力单位在签订合同时,了解、熟悉、掌握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自觉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接受监督检查。
3 管理业务流程见附件一
4 协力安全管理要求
4.1安全环保部审查协力队伍安全资质。
4.1.1项目单位(生产厂、部、中心)提出项目需求和用人要求。
4.1.2各合同签约部门、工程项目资质管理部门选择合同意向外来单位,并对合同意向单位安全资质等内容进行逐项预审。预审合格后,填写《邯宝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单》(见《协力供应商安全管理办法》hbz1____中表hbz1____-01a,下同)。
4.1.3安全资质审查的主要内容
4.1.3.1有效的营业执照原件。
4.1.3.2企业资质证书原件,特种设备、特种作业必须持省级以上有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原件。
4.1.3.3建筑企业持国家或省、市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4.1.3.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资质证书原件;
4.1.3.5企业和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4.1.3.6企业为员工依法交纳工伤保险或综合保险的证明;
4.1.3.7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特殊工种资质证书原件。
4.1.3.8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管理网络。
4.1.3.9进入公司作业的人员名单,作业人员符合集团公司用人规定,技术(含技师)、管理人员征得合同单位同意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
5 协力单位持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合同发包部门签订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协力项目安全、环保、治安保卫、防火、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协议》(见《协力供应商安全管理办法》hbz1____)。
6 安全教育
6.1协力单位在进入现场作业前,须持厂区安全生产许可证、承包合同、安全协议、本次项目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名单、特种作业人员名单(表格编号:hbz1____-01a)及证件到厂(部、中心)安全部门接受审核、登记,二级厂(部、中心)或作业区向协力单位提出危险源辩识风险评价风险控制,进行安全、环保、保卫、交通教育,并填写安全教育确认表(表格编号:hbz1____-02a);作业前必须做好危险预知,填写《危险预知卡》(表格编号:hbz1____-03a)。
6.2作业区项目负责人凭安全联络通知单对协力项目进行安全注意事项及现场环境交底,并做好书面记录(表格编号:hbz1____-04a)。
6.3售后服务、产品出厂提运、测绘、科研、设计、培训、参观等的外来单位等不参与生产、检修、技改作业的协力单位,由归口管理部门或二级单位责任人和安环部签署意见代替许可证,其余按6.1、6.2规定执行。
6.4土建、通信、计算机、测绘、检测、设备诊断、备件现场修复等协力人员进入现场施工,常规检修合同项目按6.3规定执行,单项检修合同按6.1、6.2规定执行。
6.5非常规检修项目每次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必须对协力单位施工负责人进行书面安全交底;常规检修项目,项目单位根据不同项目逐项对检修单位进行书面安全交底,当所在项目涉及的工艺、设备、操作环境等发生变化时,项目单位必须重新对检修方进行书面安全交底。
6.6生产作业协力、岗位协力协力、生产辅助协力日常安全学习与公司同步,新进厂、跨厂转岗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跨车间转岗人员必须进行车间、班组(作业区)安全教育,在车间内转岗人员必须进行班组安全教育。
7 考核
7.1协力单位安全、环保、厂容、消防、保卫、道路、交通等方面的考核评价按《协力供应商安全管理办法》(hbz1____)执行。
7.2协力安全事故处理按《工伤事故管理办法》和《邯宝公司安全事故考核细则》执行。
7.3协力作业项目结束,必须经安全环保部综合考评、签章后,方可办理协力作业项目费用的结算事宜。流程见《协力供应商安全管理办法》(hbz1____)。
8奖励
3.4.1各用工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协力生产安全评价标准和评分依据(表格编号:hbz1____-05a)对协力单位进行生产安全评价。
3.4.2对于各生产协力单位安全管理业绩突出的现场管理者和职工以及各级安全、消防、保卫管理责任者,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奖励。
拟稿:孟令书 日期:____年2月26日
审核:琚锦琨 日期:____年2月28 日
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适配人群 | 安监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矿山企业 | 使用场景 | 事故预防,应急演练,预案修订 |
|---|---|---|---|
| 制定目的 | 怕出事没人管,预案乱七八糟,大家不知道咋应对。想让预案真能用,不摆样子。 | ||
| 适用范围 | 管全省所有单位做预案这事,编、评、发、备、训、练、改都得按规矩来。 | ||
| 职责分工 | 省安监局牵头管总,市县级安监局管自己地盘,各部门管自己行业,单位老板签发自家预案。 | ||
| 禁止行为 | 不能照抄别人预案,不能漏掉关键联系人和物资清单,不能三年不更新,不能没演练就备案。 | ||
| 检查与监督 | 单位自己组织评审,安监局查备案材料,三个月内完成备案;没按时备的罚钱,没演练的要整改,每年检查一次。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省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应急管理工作要求,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____)(以下简称《导则》),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论证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主管部门人员、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人员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专家从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库中抽取,参加评审的专家应不少于3人。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____〕73号)的要求,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评审采取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两种方法。
形式评审主要用于应急预案备案时的审查,依据《导则》和有关行业规范,对应急预案的层次结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附件项目以及编制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应急预案的规范性和编制程序。
要素评审用于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的应急预案评审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导则》和有关行业规范,从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衔接性等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符合相关要求的,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同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和所在地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二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将意见反馈送审单位,送审单位修改符合要求后,重新报送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加强对应急预案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所涉及的周边社区和居民的安全意识及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应急预案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或专业性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三十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奖励机制,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备案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应急预案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应急预案评审及备案的表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的实行。
第四十二条 各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适配人群 | 港口经营人,危货操作员,港区安全员 | 使用场景 | 港口事故应急,危险货物作业,应急预案演练 |
|---|---|---|---|
| 制定目的 | 怕出事没人管、乱指挥,想让每个港口遇到事故都清楚该咋办、找谁帮忙。 | ||
| 适用范围 | 管所有港口单位,管他们写预案、报备、演练、更新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交通部总管全国;地方交通局管本地;港口自己写自己练自己改,还要报上去。 | ||
| 禁止行为 | 不许不写预案、不许不报备、不许不演练、不许随便改完不报、不许物资过期不管。 | ||
| 检查与监督 | 交通局每年查一遍备案和演练记录;没备案的警告再罚;半年/一年必须练一次;练完要写评估报告;不改不练的停业整顿。 | ||
第一条[编制依据和目的] 为了规范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港口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发布、备案、演练等工作。
第三条[备案管理的原则] 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明确预案管理的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明确生产经营人的职责] 港口经营人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六条[行政部门预案的编制要求]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港区的安全生产实际及危险性分析,适应本港区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实际需求;
(三)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港区、本部门的应急工作要求;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六)应与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七条[应急预案操作手册要求]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港口应急预案和应急预案相对应的简明操作手册。
第八条[企业预案的编制要求] 企业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二)结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及危险性分析,适应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实际需求;
(三)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四)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应急程序和应急保障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能满足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五)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港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六)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七)应与上级政府、部门和本单位的相关应急预案相
互衔接。
(八)对于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现场处置方
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九)港口经营人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上级部门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预案附件内容要求]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各种预案之间应相互衔接,并与预案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条[部门预案评审要求]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报同级政府批准发布。
第十一条[港口经营人预案论证要求] 港口经营人应急预案由港口经营人自行组织论证,必要时邀请评审专家和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部门预案备案要求]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港口经营人预案备案要求] 港口经营人进行应急预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二)应急预案论证意见;
(三)论证人员签名表;
(四)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危险货物现场处置方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十四条[受理部门备案要求] 受理备案登记的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对材料齐全的应急预案及时备案。
第十五条[备案登记建档工作要求]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港口经营人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十六条[预案宣传教育要求]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港口经营人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港口经营人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十七条[应急演练要求] 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港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
第十八条[演练频次要求] 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每半年演练一次,其他港口经营人每年演练一次。
第十九条[演练评估总结要求]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条[部门预案修订要求]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第二十一条[港口经营人预案修订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港口经营人因兼并、重组、转制等重大变化导致现行应急预案不适用的;
(二)港口经营人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八)港口经营人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二十二条[预案修订报备要求] 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二十三条[应急物资配备要求]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四条[明确应急预案启动后的报告程序] 港口经营人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表彰奖励] 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港口经营人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处罚] 港口经营人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港口经营人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施工生产安全用电
| 适配人群 | 项目负责人,电气工程师,安全员 | 使用场景 | 施工项目,电力线路敷设,配电箱管理 |
|---|---|---|---|
| 制定目的 | 怕用电出事,伤到人、坏设备。想让大家干活时电用得稳稳当当。 | ||
| 适用范围 | 分局所有项目部,管施工时怎么拉线、装箱、接电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项目经理是第一责任人,技术负责人审图纸,主管领导批方案,电工照着做,安全部不定期查。 | ||
| 禁止行为 | 电线不能挂树上或脚手架上;电缆不准拖地上;配电箱不能放地上乱拉;金属外壳不接地不行;漏电保护器必须装。 | ||
| 检查与监督 | 图纸画完要签字才准动工,安全部每月查一次,发现没按图做的马上停工整改,三次不改换人干。新项目开工前必须学完本办法。 |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三分局安全用电管理工作,防止各种意外用电伤害事故,保障施工人员和用电设备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分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为施工生产安全用电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项目)施工生产范围内的安全用电管理负全面管理责任。各级主管部门对施工生产安全用电负直接管理责任。施工现场用电岗位人员对安全用电负直接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分局所属各单位(项目)的施工生产安全用电的管理。
第二章施工用电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四条施工用电应进行专门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五条施工项目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时,应制定用电安全技术措施。
第六条施工项目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时,应编制相应的施工用电专项施工组织设计。
第七条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应包括:
(一)生产施工所配置的用电器具数量、规格、容量,分布位置、使用要求等;
(二)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配电室、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等的位置及线路走向;
(三)负荷计算;
(四)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和电器的类型、规格;
(五)应编制电气平面图、立面图和接线系统图;
(六)应编制安全用电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第八条用电工程图纸必须单独绘制。
第九条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后,必须经技术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条施工用电线路
(一)架空线路距地面一般不低于4m。线材必须采用绝缘铜线或绝缘铝线。
(二)架空线必须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上。
(三)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敷。
(四)电缆与热力管道的平行间距不小于2m,交叉间距不小于1m。
(五)在有灰尘或潮湿低洼的地方敷设电缆,应采用橡皮电缆,如用橡皮线则须装于胶管中或铁管中。
第十一条配电箱、开关箱
(一)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周围应有足够二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
(二)移动式配电箱不准置于地面上随意拖拉,应固定在支架上。移动式配电箱和开关箱的进出线必须采用橡皮绝缘电缆。
(三)配电箱、开关箱,及内部开关、器件的安装应端正、牢固。不允许使用木质电箱和金属外壳木质底板。导线束不得与箱体进出口直接接触。
(四)配电箱应标明其名称、用途,箱门应配锁,由专人负责。
(五)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第十二条接地与接零
(一)各种电器必须按设备要求配置接地或接零,杜绝疏漏。
(二)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
(三)当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应根据当地的要求作保护接零,或作保护接地,不得混接。
(四)施工现场的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零线。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工务段生产安全风险预控体系运行管理与考核办法
| 适配人群 | 工务段段长,安全监察科长,分管生产副段长 | 使用场景 | 铁路工务作业,高风险场所管控,设备设施检测 |
|---|---|---|---|
| 制定目的 | 怕出安全事故,想让风险提前被管住,让整个安全体系别乱套,越干越稳当。 | ||
| 适用范围 | 工务段所有区段、工区、科室、外包单位,管日常运行和考核打分的事。 | ||
| 职责分工 | 段长带头,副段长盯具体事,安全科长管日常,各科室车队负责人分块干活,互相盯着别漏掉。 | ||
| 禁止行为 | 不准不辨识危险源,不准风险评估走过场,不准隐患不整改,不准台账造假,不准瞒报事故。 | ||
| 检查与监督 | 每月动态检查,每季度全面考核,安全科汇总问题,整改超期扣分,连续两次不合格要谈话,年底统一算总账。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持续改进安全总体绩效,确保生产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以下简称体系)的规范运行,根据上级体系考核标准、奖罚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工务段对于体系的日常运行管理要求与考核奖罚事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务段所属各区段、工区、机关各科室及委外单位。
第四条 体系运行管理和考核工作坚持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实时控制、实事求是、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五条 关键名词术语解释
风险预控:在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预先采取措施消除或控制生产安全风险的过程。
持续改进:为改进安全总体绩效,根据体系安全生产方针,完善生产安全风险预控管理的过程。持续改进活动对于整个体系和体系中的每个要素、每项工作都适用。
不符合:不满足法律、法规、国家及行业标准、国务院部门规章、体系文件、体系要求及考核标准。不符合依据其性质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不符合,指的是对于体系要素或体系文件的要求而言,存在个别、偶然、孤立或轻微的问题;第二类是严重不符合,指的是对于体系要素或体系文件的要求而言,存在以下任一情况:系统性失效,区域性失效,体系运行后仍然存在严重的安全危害。
体系文件:对段辖各级组织和个人在安全生产全过程中的管理、作业等活动作出的书面规范。体系文件应经过审核并正式下发,包括安全管理手册、程序文件、风险管理手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及制度、作业标准、作业办法、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措施等。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工务段成立体系运行管理及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段长担任,副组长由其他段领导担任,成员由机关各科室、车队、区段正职组成。
工务段体系运行管理及考核领导小组职责:
(一)为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提供必要的资源。
(二)建立健全并落实各级、各工种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制定并定期审核段风险预控安全生产方针、目标、指标。
(四)编制、完善段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作业标准等体系文件。
(五)批准年度管理方案,审定安全目标、指标,督促、检查段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
(六)编制并实施段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七)编制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故障现场处置方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故障。
(八)做出有关奖惩决定。
第七条 段体系运行管理及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科,办公室主任由安全监察科科长担任,配备兼职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协调体系的日常运行管理与考核工作。
第八条 段体系运行管理及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负责体系日常运行管理与考核工作。工作组包括党政办公室、经营管理科、生产技术科、安全监察科、职工教育科及车队。工作组组长由分管生产安全副段长担任,工作组副组长由各科室、车队负责人担任,工作组成员由副组长指派。
工作组职责:
(一)协调配合做好段安全生产工作,并按规定安排部署月度动态检查,组织或参与段体系定期考核。
(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生产安全有关规章制度、标准和操作规程的立、改、废工作。
(三)按规定对设备设施、工器具、材料、安全防护装备、劳动保护用品等进行选型、购置、验收接管、检测、检验及鉴定,建立健全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档案、台账、记录和统计报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和有关证照等,并负责督查、考核有关工作开展情况。
(四)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年度和持续的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估,制定、落实预防与纠正措施。掌握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危险源及其管控措施,对分管范围内的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风险控制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对体系年度管理方案中明确的高风险任务、高风险场所、消防重点部位进行重点督查。
(五)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复查验证工作质量负责,对隐患进行原因分析、责任追究并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重大隐患的排查、整治、复查验证、原因分析和责任追究进行重点督查并积极协调整改事宜。
(六)负责对段制定的、上级制定在段内转发执行的与生产安全有关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等,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合规性评价,整改不符合或提出纠正不符合的建议与意见。
(七)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业务工作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分管业务内的安全工作,并定期召开包括安全生产工作内容的业务会议,总结部署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 运行管理与检查考核
第九条 段体系运行管理及考核领导小组应严格按照体系考核标准、体系文件、年度管理方案和其他有关要求,组织开展体系运行管理与考核工作;体系运行管理及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汇总、统计分析存在的问题,持续改进体系管理与考核工作,并按要求上报有关材料。
相关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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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场景:建筑施工、道路施工、隐患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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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场景:油气泄漏处置、高处坠落救援、车辆伤害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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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场景:铁路工务作业、高风险场所管控、设备设施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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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场景:事故预防、应急演练、预案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