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委员会管理办法
| 适配人群 | 总经理,党委书记,工会主席 | 使用场景 | 安全决策,事故预防,年度目标制定 |
|---|---|---|---|
| 制定目的 | 公司想让安委会工作有规矩可依,不乱来,大家干活心里有底,不出大岔子。 | ||
| 适用范围 | 管安委会所有成员,管生产、建设、消防、保卫、交通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总经理当主任带头,安全监察部具体干日常活,党委工会副总们配合,安监部盯着落实。 | ||
| 禁止行为 | 不能少开季度会,不能漏掉月度分析会,不能拖着不整改大检查发现的问题。 | ||
| 检查与监督 | 每季度开会,每月分析,每年初开安全会,安监部查执行,没做到就补上,拖太久要被问。 |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组成、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实现安全生产委员会管理有章可循,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本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如下:
主任:总经理
副主任:党委书记、工会主席、副总经理、二期筹备处副主任
总工程师
成员:副总师以及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公司安全监察部。安全监察部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公司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厂部的领导下,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包括生产、建设、消防、保卫、交通)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全厂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负责建立健全并贯彻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 审定本厂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实施计划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活动。
第七条 负责审议年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项目计划,并检查督促执行情况。
第八条 负责协调本厂党、政、工、团组织,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 部署和发动安全大检查。
第十条 推荐、表彰安全生产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安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每年不得少于两次。会议由安委会主任或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二条 安委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专题会议。
第十三条 每月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分析会议,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实际问题。
第十四条 定期组织开展季节性的安全大检查,对检查出的重大问题及时研究制定解决方案,落实整改时间、整改费用和整改负责人。
第十五条 年初召开安全工作会议,总结上一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年的安全工作打算和目标任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委员会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 适配人群 |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海事监管人员 | 使用场景 | 交通行业监管,公路养护施工,水运渡口管理 |
|---|---|---|---|
| 制定目的 | 怕出事,想让大家把安全当回事。让各单位有目标、有压力、有方向去抓安全。 | ||
| 适用范围 | 管市公路局、运管处、海事局这些单位。管他们怎么落实安全责任、查隐患、做培训、管事故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市交通局牵头成立考核小组。各单位自己先自查。分管局长审意见,安委会最后拍板定等次。 | ||
| 禁止行为 | 不能瞒报事故,不能弄虚作假。不能让渡船乱跑,不能让施工工地出大事,不能让运输企业连着出事。 | ||
| 检查与监督 | 12月20日前交自查材料。考核小组年底实地查。打分看结果,不合格就罚钱、取消评优。造假的撤奖、罚钱、追责。 | ||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责任意识,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交通运输局对市公路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市农村公路管理处、市地方海事局、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公共交通管理公司以及各县(区)交通运输局等实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单位。
第三条 年度考核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二)坚持基础工作与管理绩效并重原则
(三)坚持奖优罚劣原则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管理基础工作和安全管理绩效两部分。
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工作主要考核贯彻法律法规、组织领导、责任制建立和落实、宣传教育培训、安全检查、隐患整治、市场准入、现场监管、事故管理、基础档案台账等方面。
安全管理绩效考核指各单位对市交通运输局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
第六条 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程序
(一)市交通运输局成立考核小组对各单位进行实地考核;
(二)考核小组提出初步考核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查;
(三)分管局长审查后提交局安委员会审定,确定考核等次;
第七条 考核采取百分制评分办法。基础工作分值为70分,安全绩效分值为30分。每年度按评分标准(另行制定)进行考核评分。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综合评分低于70分为不合格,70-80分为合格,81-90分为良好,91分以上为优秀。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亦视为年度考核不合格:
(一)考核年度内,本系统内发生1次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县、区交通运输局)
(二)考核年度内,所属(辖区)运输企业发生1起一次亡3人以上9人以下行车安全责任事故的;或发生一次亡3—5人行车安全责任事故达2起的;或发生1起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公交公司)
(三)考核年度内,出现1起因监管不力导致内河渡口渡船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或出现1起因监管不力导致渡船违规冒险航行与顺航船舶发生碰撞事故、出现重大险情的(即便未发生人员伤亡)。(有关县交通运输局、市地方海事局)
(四)考核年度内,未能认真履行管理、养护职责,造成公路建设、养护施工过程中发生1起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或因监控整治不力发生地质灾害造成重大人员和财产损失的。(市农村公路管理处)
(五)考核年度内,未认真履行管理义务,造成公路、水运施工企业发生1起一次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或一般亡人事故达2起的。(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农村公路管理处、市地方海事局)
(注:上述责任事故指同等以上责任事故)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局对获得良好以上考核等次单位进行奖励同时,对安全生产做出较大贡献的先进个人也给予一定奖励。
先进个人由各单位在本单位内部推荐,也可从相关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中申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核确定。获得良好以上等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职能科室负责人不再作为先进个人推荐,但可从相关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中推荐申报。
第十条 市交通运输局发文通报考核结果,并根据考核等次,兑现奖惩:
(一)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市交通运输局没收该单位年度风险抵押金,并对该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年度各种评先评优资格。该单位应在下年度年初缴纳等额的风险抵押金。
(二)考核等次为合格的,不予奖励,但该单位年度风险抵押金转为下年度风险抵押金。
(三)考核等次为良好和优秀的,发放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奖牌,个人发放先进个人证书。
第十一条 各单位在12月下旬对年度目标管理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查资料和自评结果于12月20日前书面报市交通运输局。
各单位应当保证目标管理考核自查自评资料真实、结论准确。对隐瞒事故情况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市交通运输局将给予撤销奖励、罚没年度风险抵押金、通报批评等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不影响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有关责任追究的规定。
安全生产委员会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调度
| 适配人群 | 专职调度员,项目调度室,工区调度员 | 使用场景 | 矿建施工,雨季三防,隐患排查 |
|---|---|---|---|
| 制定目的 | 怕施工出事,信息传不快,问题拖着不解决,想让安全问题马上被看到、马上有人管。 | ||
| 适用范围 | 项目部和各工区,管每天施工情况、隐患、进度、人员、设备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调度员天天报情况,调度室主任盯台账,分管领导拍板,项目经理开会定事,安全部门查落实。 | ||
| 禁止行为 | 不准瞒报漏报事故隐患,不准不填台账,不准2点后才报前一天情况,不准推脱调度指令。 | ||
| 检查与监督 | 调度员每天下午2点前报数据,领导每天开调度会,台账每周查一次,没按时交或乱填就提醒再补,三次不改要谈话。 |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安全生产,建立有效协调沟通机制,保障施工信息高效、有序、顺畅传递,保障在第一时间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调度机构是安全生产的指挥中心,是联系各项目部、各生产环节的枢纽,要积极发挥好其功能作用。
第二章调度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
第三条项目部和各工区设专职调度员,设置调度室,可根据具体情况,将调度室与工程部职责合并。
第三章调度室职责和任务
第四条调度室在分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的组织和指挥工作。
第五条认真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及有关指示,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
第六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调度管理台账,记录安全生产信息。
第七条每天认真收集施工现场情况,如实向上级调度室汇报当天的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重点收集需要上级指导、解决的问题。
第八条落实安全生产会议决定,及时调度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及时协调解决问题。
第九条对涉及影响安全生产和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发生紧急情况时,立即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对策,组织实施,并向分管领导或值班领导及主管领导汇报。
第四章调度工作重点内容
第十条 调度工作重点内容有:
(一)矿建施工项目“一通三防”;
(二)重大危险源及防护措施的交底情况;
(三)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及持证情况;
(四)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隐患治理的跟踪督办;
(五)雨季“三防”、“两防”执行情况;
(六)特殊时期调度;
(七)重点工艺工序交接调度;
(八)生产进度、产值调度。
第五章调度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为了加强调度人员的责任感和严肃性,各工区应制定《调度员岗位责任制》、《调度室主任岗位责任制》。
第十二条由项目经理部经理或副经理主持,项目经理部每天应召开一次调度会议,对本日安全生产工作作出安排。每周召开应一次周安全生产调度例会,对上周生产安全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对下周安全生产进行布置。
第十三条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调度管理台账。主要包括每日安全生产状况台账、设施设备管理台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现场人员出勤台账、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台账、领导跟班(值)班记录台账、制度文件办法宣贯台账等,按时填写各种图表和牌板。
第十四条及时制止调度过程中发现的违章作业现象,建议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根据工作需要,调度室有权要求有关职能部门提供必要的资料、数据。
第十六条各级调度人员应经常深入实际,掌握安全生产现场情况。
第十七条每天下午2点前,各工区向项目部调度员汇报前一天安全生产情况、工作情况、事故隐患及整改情况、存在问题及处理措施等。每天下午2::30前,项目部调度员向管理公司调度员汇报。
第十八条对不服从生产调度指挥,造成生产过程失控,影响安全生产的责任者,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因调度人员指挥失误,给安全生产造成损失的,对责任人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各级调度室应建立紧急情况下的调度汇报应急处理程序,并张贴上墙。同时,要安设录音电话,在紧急情况时要开通录音。
发生紧急情况时,项目经理、工区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要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针对不同情况组织抢救。
第六章调度值班制度
第二十一条为了协调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应建立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
第二十二条 调度值班分日常值班和节日值班两类。日常值班由生产经理、总工程师、安全部门、工程部门、总工办及调度室组成。节日值班根据公司文件通知,由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
调度值班的主要任务是协助调度室搞好生产应急协调处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调度值班相关人员实行24小时电话开通制度。如有特殊情况,应提前向调度领导请假。
第二十四条因值班安全管理不力,影响安全生产、发生安全事故的,对责任者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达州市西南职业教育园区建设工程项目经理部及各工区。
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委员会管理办法:主管安全生产事项kpi考核
| 适配人群 | 库长,仓库值班经理,调度主管 | 使用场景 | 库区作业,外来人员管理,库门管控 |
|---|---|---|---|
| 制定目的 | 安全监控室要用起来,让公司不发生安全事故,主管们得盯紧安全这事。 | ||
| 适用范围 | 库长、值班经理、调度主管、箱管主管,管安全穿戴、作业、人员进库、库门、现场、报告。 | ||
| 职责分工 | 库长牵头,各主管执行,监控室保安和安全主管盯着,查问题记表,每月汇总打分。 | ||
| 禁止行为 | 不戴安全帽不登记就放人进库;库门没人管、关不严;现场没人指挥;该报的事拖着不报。 | ||
| 检查与监督 | 监控室每天看视频 现场查,填《日检表》,月底统计违规次数,按表格扣罚,超10次直接报公司。 | ||
为了配合公司安全监控室的管理使用, 促进公司安全生产,最终实现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对各部门生产主管在安全生产事项上制定本kpi考核主管管理办法。
各部门生产主管包括:库长、仓库值班经理、调度主管、箱管主管等。
安全生产事项kpi检查指标分以下六项:安全内务、安全作业、人员入库控制、库门控制、作业现场安全控制和安全事项报告。各检查指标具体内容为:
安全生产指标
指标 内 容
考核级别分类(√)
ⅰ级
ⅱ级
ⅲ级
安全内务
1、按规定穿戴;
√
2、保持安全防护警惕;
3、保持消防安全意识。
安全作业
4、按照各作业岗位职责的具体要求安全作业。
人员入库控制
5、库长或库长指定的专人检查所有外来人员的工作牌和安全帽,按章登记放行;
6、专人监督外来人员在库内作业,或者划定外来人员工作区域范围并通知监控室监督。
库门控制
7、开关库门专人控制;
8、作业完毕及时关闭库门;
9、库长下班时通知监控室保安及时布控。
作业现场控制
10、各级主管和库长按岗位职责和作业规范到场指挥和控制现场安全作业;
11、理货员控制目所能及现场的作业安全,检查作业司机和装卸工作业的安全质量。
安全事项报告
12、报告的目的限于:安全事故得到处理/安全隐患得到通报/安全违章得到纠正/安全违章责任应该记录;
13、现场同部门的最高主管(包括经理、主任)为报告负责人;
14、主管/库长不在现场的,报告的第一责任人顺序为:理货员(包括仓库保管员)/作业司机/增值劳务工。个人个别或随机发现得报告的安全事项,为报告责任人;
15、报告对象为报告人的上级主管或者报告人认为应处理/记录安全事项的主管,报告对象不确定的,以公司安全主管为报告对象;
16、各库长、主管、经理(主任)在接到安全事项报告后,应尽职及时处置,并对照公司发布的《安全事故(事项)报告和处理程序》及时报告。
备注:ⅰ级为可以目测管理;ⅱ级为可以现场控制;ⅲ级为不可现场控制。
根据现场的日常检查和监控室内视频发现的各项违规事项填写的《安全生产日检表》,以及其它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规事项为考核依据,对照以上指标内容考核级别分类细则,对相关生产主管按月作出具体考核管理办法。
各指标下生产现场各项内容检查按月统计违规次数的对应级别考核如下:
考核级别
本月
违规次数
对应主管考核标准
库长
值班经理
调度主管
箱管主管
部门经理
部门负责人
≤2
口头警告
其他
≤5
书面通告
≤8
50%总罚金
≤10
扣考核奖
>;;10
100%总罚金
报公司处理
考核明细:口头警告;书面通告;50%总罚金;扣考核奖;100%总罚金;报公司处理;其他(由各部门负责人决定)。
安全生产委员会管理办法:试验室安全生产
| 适配人群 | 试验员,化验员,设备管理员 | 使用场景 | 试验操作,试剂使用,设备检定 |
|---|---|---|---|
| 制定目的 | 试验室要保安全,防止出事,让大家干活更安心,顺利完成试验任务。 | ||
| 适用范围 | 全体试验室人员,管设备操作、试剂使用、用电、卫生这些日常事。 | ||
| 职责分工 | 安全员牵头管,每人自己执行,组长平时盯着,院里不定期查。 | ||
| 禁止行为 | 不准吸烟,不准乱接大功率电器,不准私用设备,不准不穿工作鞋,不准违规操作。 | ||
| 检查与监督 | 每天开工前自查,每月组长看记录,季度设备检查,年底全检,没做到就提醒重做,两次就通报。 | ||
试验室必须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院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充分落实安全社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全体员工安全生产素质,更好的完成各项试验任务,特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如下:
1工作前必须 熟悉设备性能、仪器原理及状态
2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反各项规章制度。
3化学试剂使用,严格遵守领用手续,使用时看好说明及使用方法。
4 试验室内设备做到平时自检,季检,每年对所有设备安全检定一次,做好记录并标识。
5对新员工临时用工应进行安全教育并记录,受教育人签字。
6工作期间必须穿工作鞋。
7 试验室内严禁吸烟。
8、严禁同时使用两种以上的大负荷电器。
9 试验室必须做到专人负责安全,人走电断。
10 禁止私用电器设备。
安全生产委员会管理办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 适配人群 |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 使用场景 | 水利项目评审,水电施工管理,水库运维安全 |
|---|---|---|---|
| 制定目的 | 以前评审乱七八糟,现在要统一标准。让各单位自己先查问题,再请人来评,结果更准更公平。 | ||
| 适用范围 | 部属施工企业、项目法人、水管单位、农村水电站。管安全生产达标评审这事。 | ||
| 职责分工 | 水利部定规则抓总,评审委员会审结果,评审单位实地检查打分,各单位自己先做自评报告。 | ||
| 禁止行为 | 不准弄虚作假填材料,不准瞒报事故,不准拒绝抽查,不准泄露别人家的秘密资料。 | ||
| 检查与监督 | 单位先自评写报告,交申请表和报告,水利部初审,评审单位45天内现场查,15天出报告,委员会最终定级。没过就整改重来,造假直接撤证。 | ||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____〕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指导意见》(安委〔____〕4号)、《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实施方案》(水安监〔____〕346号)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____),结合水利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部属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施工周期2年以上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农村水电站(网)(以下统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一、二、三级和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评审。
第三条 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评审执行《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见附件一);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评审执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见附件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执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见附件三)。上述评审标准均简称《标准》,农村水电站(网)评审标准另行制定。
第四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一级为最高。评审等级由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根据外部评审得分审定。外部评审得分满分为100分。
一级:外部评审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
二级:外部评审得分大于等于80分,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
三级:外部评审得分大于等于70分,或得分大于等于80分,但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低于应得分的70%。
不达标:外部评审得分低于70分,或任何一项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低于应得分的60%。
第五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主要程序:
(一)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参照《标准》进行自主评定;
(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主评定结果向水利部提出外部评审申请;
(三)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具备资格的评审机构开展外部评审;
(四)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审定、公告。
第六条水利部负责部属生产经营单位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二、三级和非部属生产经营单位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评审的管理和监督,具体工作可委托有关单位承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本办法和相关标准并结合当地实际开展二级和三级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标准》的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主开展等级评定,形成自评报告(见附件四)。自评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单位(或项目法人)概况及安全管理状况、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自主评定工作开展情况、自主评定结果、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计划及措施、以及整改项目完成情况等。
生产经营单位在策划、实施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自主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时,可以聘请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支持。
第八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主评定的结果,提出外部评审的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见附件五)和自评报告。
(一)部属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水利部申请。
(二)地方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经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水利部申请。
(三)中央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水利部申请。
第九条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按规定要求规范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申请单位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三)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在申请等级评审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经营行为,重大隐患已整改达到安全要求。
(四)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农村水电站(网)在申请等级评审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死亡及以上责任事故、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经营行为,重大隐患已整改达到安全要求。
第十条水利部对外部评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开展外部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外部评审由第三方--评审单位负责。评审单位是经水利部考核确定、具体承担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外部评审工作的单位。
第十二条外部评审
(一)评审单位依据《标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对申请单位采用文件审查、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观察和记录的方法进行评审。评审采用抽样的方式进行。
(二)评审单位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报告(见附件六)。评审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单位(或项目法人)概况,安全生产管理及绩效,评审情况、得分及得分明细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推荐性评审意见,现场评审人员组成及分工。
(三)外部评审工作应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对评审报告进行审定,达到申请等级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公告发证。
第十四条外部评审未达到申请等级的,限期整改后申请重新评审;或经申请单位同意,根据实际达到的等级,确定申请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须于期满前3个月,向水利部提出延期申请。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年度自我评审,保持绩效,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经评审单位复评,水利部审定,符合等级要求的,可延期3年。
第十六条评审单位应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果负责。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退出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一)出具虚假或严重失实的评审报告的;
(二)泄露被评审单位的经济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三)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十七条对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单位,水利部可视情况组织检查、抽查,并对检查、抽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水利部对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单位实施分类管理,一级单位抓巩固,二级单位抓提升,三级单位抓改进,未取得证书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后,每年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评审,并形成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安全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十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是体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可作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业绩考核、行业表彰,评价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参与水利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二十一条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利部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并予以公告。
(一)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二)不接受检查、抽查的;
(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农村水电站(网)发生死亡及以上责任事故后,在半年内申请复评不合格的;
(五)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复评合格后再次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农村水电站(网)复评合格后再次发生死亡及以上责任事故的。
第二十二条被撤销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单位,自撤销之日起,须按降低至少一个等级重新申请评审;且自撤销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申请被降低前的等级评审。
第二十三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单位构成撤销等级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经评审,符合三级单位要求的,方可重新颁发证书。整改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安全生产委员会管理办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
| 适配人群 | 发电企业负责人,输电企业安监员,供电企业标准化专责 | 使用场景 | 电力工程验收,电网运行管理,风电场并网评价 |
|---|---|---|---|
| 制定目的 | 国发23号文要求加强企业安全,电力行业得有统一标准来评安全水平,让各企业知道怎么干才合格。 | ||
| 适用范围 | 发电厂、电网公司、地市级供电局,还有两年以上的电力工程。管他们日常生产安全达标这事。 | ||
| 职责分工 | 电监会定规矩、审一级单位、发证;派出机构审二三级、发证;企业自己先自查自评再申请;评审机构现场打分。 | ||
| 禁止行为 | 不能出人命事故,不能有大设备故障,不能瞒报假报,不能贿赂骗证,不能伪造转让证书。 | ||
| 检查与监督 | 企业先按标准自评写报告,半年后才能再申请;评审机构去现场查,监管机构审核公告;不达标就通报,两年不准再申;降级撤证要重来。 | ||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____〕23号)精神,规范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发电企业(含火电、水电、风电等)、输电企业、地(市)级供电企业,以及施工工期在两年以上的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其它电力企业和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 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执行《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输电企业和供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执行《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执行《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上述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均简称《标准》。
第四条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采用对照《标准》评分的方式,评审得分=(实得分/应得分)×100。其中,实得分为评分项目实际得分值的总和;应得分为评分项目标准分值的总和。
第五条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以下简称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依据评审得分确定。其中,标准化一级得分大于90分,标准化二级得分大于80分,标准化三级得分大于70分。
取得标准化三级以上即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
第六条 电力企业经评审、审核和公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化条件的,授予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称号;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经评审、审核和公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化条件的,授予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程建设项目称号。
第七条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电力企业对照《标准》条款组织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
(二)电力企业根据本单位(或工程建设项目)自评结果,向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提出评审申请。同一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再次提出申请时间间隔应不少于半年;
(三)电监会派出机构对电力企业的评审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其中,对标准化一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的评审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后报电监会;
(四)获准评审的电力企业委托评审人员经电力监管机构培训合格的评审机构开展评审;
(五)评审机构按照《标准》内容和要求进行现场检查评审,形成评审报告;
(六)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提交的评审报告组织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公告;
(七)电力监管机构对经公告无异议的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颁发相应级别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第八条 申请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二)评审期内未发生负有责任的人身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电力人身事故、较大以上电力设备事故、电力安全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事件;
(三)发电机组(或风电场)通过并网安全性评价;运行水电站大坝按规定注册;
(四)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已经核准,并在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五)无其它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 取得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称号的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应保持绩效,持续改进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十条 电监会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有关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二)组织评审机构现场评审人员和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专责人员的培训;
(三)组织对标准化一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核;
(四)统一制定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式样,并向符合条件的标准化一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颁发证书和牌匾;
(五)指导、协调达标评级工作中的其它有关事宜;
(六)对电力企业、评审机构在达标评级中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电监会派出机构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审查电力企业提交的评审申请材料;
(二)组织对标准化二级、三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核;
(三)向符合条件的标准化二级、三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颁发证书和牌匾;
(四)组织辖区内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培训;
(五)对电力企业、评审机构在达标评级中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降低安全生产标准化级别。其中,对标准化一级、二级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由原发证电力监管机构撤消称号,所在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授予比原级别低一级的称号并换发证书和牌匾;对标准化三级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由原发证电监会派出机构直接撤消称号:
(一)发生负有责任的较大以上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和设备事故;
(二)发生电力监管机构认定的、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事件;
(三)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及电力监管规章制度的严重事件。
第十三条 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发证电力监管机构撤消其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称号:
(一)发生重大以上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和设备事故;
(二)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及电力监管规章制度的重大事件。
第十四条 电力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电力监管机构撤消其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称号,予以通报,且两年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
(一)通过贿赂、隐瞒、欺骗、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方式取得达标评级的;
(二)伪造、涂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证书的;
(三)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证书的。
第十五条 电力企业不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未达标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专项督查和安全考核,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评审机构应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果负责。对于评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退出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
(一)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评审报告;
(二)泄露被评审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三)发生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十七条 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降级或被撤消称号后经整改符合条件的,以及申请高于已取得级别的,可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申请评审。
第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在指定媒体或网站上公告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和达标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名单。
第十九条 电监会派出机构可将辖区内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结果向所在地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部门通报。
第二十条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应按本办法第七条程序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或者举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办法中“大于”、“以上”包括本数。
(二)评审期为申请日前一年时间。
(三)发电企业、输电企业和地(市)级供电企业,是指直接从事发电、输电、变电、供电运行管理的企业。
(四)施工工期,是指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确定的施工工期。
(五)评审机构,是指从事安全生产标准化外部评审的第三方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委员会管理办法: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
| 适配人群 | 承包人,监理人,发包人 | 使用场景 | 公路建设,施工围护,临边防护 |
|---|---|---|---|
| 制定目的 | 矿上要保证安全投入不断档,钱得花在刀刃上,让工人干活不担惊受怕,设备不带病运行,工地不出大事。 | ||
| 适用范围 | 管所有公路工程的施工方,重点盯安全防护、救援器材、检查培训这些花钱的地方。 | ||
| 职责分工 | 承包人自己编计划报账,监理人盯着用得对不对,发包人每季度查一次账本,交通部门兜底监督。 | ||
| 禁止行为 | 钱不能挪用,不能虚报发票套钱,不能把大设备采购塞进安全费,不能漏掉警示灯、安全帽这些基本项。 | ||
| 检查与监督 | 承包人每月报使用表和下月计划,监理7天内审完签字,发包人同步付钱;没按计划用完就扣余额,超支自己扛;查出问题先整改再复查。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建立我矿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____]16号),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公司依法进行招投标的公路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内,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管理原则)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应当遵循规范计取,科学计划,合理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费用的组成
第四条(费用计取)发包人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合理确定项目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对“提取投标价的1%作为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费”并且在清单中予以单列。
第五条(费用使用范围)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1、警示、照明等灯具的完善、改造和维护等费用。警示、照明灯具主要指施工车辆、机械、构造物的示警灯、危险报警闪光灯、施工区域内夜间警示灯、照明灯等灯具。
2、警示标志、标牌的完善、改造和维护等费用。警示标志、标牌主要指各类警告、提醒、指示等标志、标牌。
3、安全用电防护设施的完善、改造和维护等费用。安全用电防护设施主要指各种用电专用开关、室外使用的开关与插座外装防水箱、高压安全用具、漏电保护等设施。
4、施工机械、设备安全检测费用。主要指施工机械、设备进场后定期的安全检测。施工机械、设备进场后的首次安全检测、标定等费用不在此列。
5、施工现场围护设施的完善、改造和维护等费用。施工现场围护设施主要指改、扩建工程施工围档;施工现场高压电塔、杆围护;施工现场光缆的围护等。对施工围档有特殊要求路段的围档费用不在此列。
6、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完善、改造和维护等费用。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主要指临边、洞口等危险部位防坠、防滑设施;防止物体、人员坠落而设的安全网、棚等。
7、其它安全防护设备与设施的完善、改造和维护等费用。指未包括在以上范围之内的,但发包人与监理人认为应计入安全生产费的其它安全防护设备与设施的完善、改造和维护等费用。
(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配备费用。主要包括:
1、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配备费用。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主要指灭火器、消防斧等小型消防器材;急救箱、急救药品、救生衣、救生圈、应急灯具、救援梯、救援绳等小型救生器材与设备。救生船、消防车、救护车等大型救援设备不在此列。
2、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配备费用。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主要指为保护施工人员安全与身体健康,根据有关规定在日常施工中必须配备的安全帽、安全绳(带)、手套、雨鞋、工作服、口罩、防护药膏等安全防护物品。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费用。主要包括:
1、日常安全检查费。指承包人专职安全员日常安全巡视所发生的车辆、照相、摄影器材使用费。车辆与器材的购置费用不在此列。
2、专项安全检查费。指承包人聘请专业安全机构或专家对项目安全生产过程中的特殊部位、特殊工艺、特别设备的施工安全进行检查所支付的相关费用。
3、安全评价费。指承包人聘请专业安全机构或专家对项目安全施工专项方案进行讨论、论证、评估、评价所支付的相关费用。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费用。主要包括:
1、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费。指发包人、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或者施工单位委托专业安全评估单位对项目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评估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2、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费。指根据发包人、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专业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评估报告对项目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3、重大危险源的监控费。指对项目重大危险源进行日常监控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施工过程监控不在此列。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应急救援演练费用。主要包括:
1、安全技能培训费用。包括承包人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安全知识教育等支出的课时费;安全报纸、杂志订阅或购置费;安全知识竞赛、技能竞赛、安全专题会议等活动费用;安全经验交流、现场观摩等费用;安全标语、条幅制作费等费用。
2、应急救援演练费用。指由发包人或承包人依据应急预案,模拟应对突发事件组织的应急救援活动中应由承包人分担或由承包人自行负责的部分或全部费用。
(六)其它直接用于安全生产的费用。指不在以上范围内,由承包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投标书中列支的相关安全生产费用。
其它安全生产费用由承包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投标书中从以下范围内列支:
1、办公用品费。专指专职安全员办公用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等办公设施配备费用。
2、奖励费。指对专职安全员工资以外的安全目标考核奖励所支出的费用。
3、雇工费。指为保障施工安全,对施工现场进出口部位进行交通管制而雇佣交通协管人员进行看护所支出的人工费用。
4、其它费用。指在招投标时不可预见的,在施工过程中经发包人与监理人认可,可在安全生产费中列支的其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费用。
第六条(其他安全费用)除第五条所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以外,承包人应当将其他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费用计入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应综合单价中,不得在安全生产费用中计取。
第七条(特殊情况)根据本规定第五条,属于安全生产费用范围,但单项金额较大的工程项目,发包人应当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将该项费用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计列,可以不受安全生产费用比例限制。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使用原则)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克扣、挤占或者挪用。
第九条(承包人职责)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计取和使用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计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
承包人应当在规定范围内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严禁采用虚报手段套取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条(监理人职责)监理人应当对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理。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未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提出要求其改正,承包人拒不改正的,监理人可暂时停止工程款的计量支付,并及时向发包人报告。
第十一条(发包人职责)发包人应当定期对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并且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第四章 费用的使用
第十二条(计量支付原则)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与支付应当采用以现场计量为主,现场计量与总额包干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于能够以具体单位数量进行计量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采用现场计量、按实支付的方式进行计量与支付。对于无法以具体单位数量进行计量的,或者采用具体单位数量计量难度较大的安全生产费用,可以采用总额包干、分期支付的方式进行计量与支付。
第十三条(使用计划)承包人进场后,应当在施工组织方案中明确本项目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及安全生产费用的详细使用计划,并报监理审核。
第十四条(承包人申报)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根据实际情况编报当月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和计量申请表,并报送下月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经项目经理签字并盖章后与当月工程计量支付申请同时报送监理人审核。
采用现场计量的安全生产费用计量凭证可为安全器材采购、培训教育等发票、安全防护等临时工程结算单、设备台班结算单、设备租赁合同等。所有凭证都必须经过承包人专职安全员签字验收,项目经理审核,安全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采用总额包干的安全生产费用计量由承包人提供当事人签字、影像资料等材料,由承包人专职安全员签字,项目经理审核,安全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监理审核)监理人收到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和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申请表后,应当在7日内对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和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申请表进行审核,核实无误后予以签字确认,出具支付证书。
第十六条(业主支付)发包人对经监理人签字确认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和监理人出具的支付证书审核确认后,与当月工程款同时支付给承包人。
第十七条(使用摊销)对于采用现场计量、按实支付方式进行计量与支付的安全生产材料或者能够形成固定资产的设备、设施,能够重复使用的,应当仅计列摊销费用,具体摊销次数依据合同确定。合同中没有约定的,由监理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或者扣除残值后计列。
第十八条(超支处理)承包人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超出合同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或依据合同约定处理。
第十九条(余额处理)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少于合同中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并且经监理人核实,承包人确实已按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的,发包人不得支付余额部分的安全生产费用。
第二十条(分包情况)承包人依法将工程进行分包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由分包人实施的安全措施、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及支付等条款。
第二十一条(劳务合作)承包人存在劳务合作的,劳务人员在本项目所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实施管理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与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发包人与监理人督促整改,并在整改结束后进行复查。
第二十三条(违规受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实施管理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计取与使用过程中违规行为的检举和投诉。
第二十四条(罚则)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违反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实施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警告以及罚款等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办法制定)本办法由广西诚鑫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制定,用于本公司下的各项目部。
第二十六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委员会管理办法:青年安全生产监督岗
| 适配人群 | 35岁以下青年员工,安质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点青年骨干 | 使用场景 | 生产一线监督,施工安全检查,班组安全巡查 |
|---|---|---|---|
| 制定目的 | 怕出安全事故,想让年轻人多盯现场,帮单位把安全漏洞早点找出来,稳住整体安全局面。 | ||
| 适用范围 | 35岁以下青年员工,还有外协队伍里的年轻人,盯生产现场、查三违、看安全责任落没落实。 | ||
| 职责分工 | 分管安全的领导当组长,团委和安质部门一起管,岗长带着岗员干活,团组织登记台账,安质部门盯着干活效果。 | ||
| 禁止行为 | 不准不参加资格考试就上岗,不准不戴臂章去检查,不准发现三违不报告,不准监督报告不填表留痕。 | ||
| 检查与监督 | 岗员每月交一次监督单,岗长每月组织集中检查并填报告,团组织每季度查台账,没交报告扣津贴,干不好就换人。 | ||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工作有关要求,切实发挥“青年安全监督岗”(以下简称“青安岗”)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青安岗活动是指以青年员工为主体(包括外协队伍青年),以安全意识教育、安全技能培训、群众性检查监督为主要内容,以服务企业安全生产稳定为目的的群众性安全实践活动。
第二条 青安岗接受共青团组织领导和日常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安全质量管理部门指导,依据国家、行业和企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相关规定,组织开展自学自查、互助教育与培训,开展衔接本职岗位上下道工序、岗位的安全监督检查等活动。
第三条 青安岗的基本工作任务是预防和监督,即以预防为主,在青年中普及安全生产常识,提高青年安全生产技能,监督生产责任制落实、生产作业现场“三违”情况及不文明行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公司所属各生产单位均应设立青安岗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任组长,酌情纳入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为组员,办公室设在团委。
第五条 ****公司基层生产一线单位(项目部、车间等)均应设立青安岗。每个基层生产一线单位应至少设立一支青安岗,其岗员分布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应分布在各主要业务部门、施工点、生产班组、架子队、生产工序,形成覆盖完整、结构合理的青年安全监督工作网络。生产一线单位团组织成立后15个工作日内,由团组织联合安质部门在同级党政组织的指导下,设立本单位青安岗,并报上级团组织备案。基层团委要对所属生产一线单位青安岗进行登记管理,建立工作台账,并按要求做好资料上报。
第六条 青安岗由一名岗长和若干名岗员组成。
35周岁以下青年人数较少的单位,岗员人数原则上不低于青年人数的30%;35周岁以下青年人数较多的单位,岗员人数原则上不低于青年人数的20%。青安岗岗员中,还应包括一定比例的外协队伍青年,其人数一般应不低于本单位岗员人数的20%。
青安岗岗员应具备的条件:
1.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具有一定的安全生产知识,志愿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3.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掌握《中国****青年安全监督岗岗员知识300问》内容,参加青安岗上岗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4.坚持原则,敢于提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和生产现场安全隐患的整改建议,敢于纠正生产现场“三违”现象和不文明行为;
5.自觉遵守青安岗工作纪律,服从岗长工作安排。
第七条 青安岗岗员和岗长的产生方式。青安岗岗员原则上经个人自愿报名,由团组织和安质部门协商推荐,报同级党政组织同意,并参加青安岗资格考试合格后产生。岗长自岗员中产生,可以采取公开竞聘的方式,也可由团组织和安质部门协商推荐,并报同级党政组织同意后产生。岗位原则上应由安质、工程、技术、机电、设备岗位(专业)的优秀青年担任,生产一线单位可根据单位实际在作业队、架子队、施工点、班组等设置分岗长,配合青安岗岗长工作。生产一线单位团组织要在全体岗员以及岗位产生后5个工作日内,指导青安岗岗长填写“青安岗岗员登记表”(见附件2),并报上级团组织备案。生产一线单位要在青安岗成立后以项目部文件及时下发“青安岗成立通知”。
第八条 青安岗岗长和岗员应根据生产实际和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岗长调离或主动申请辞去岗长职务时应进行岗长调整,超过1/3岗员发生变动时应进行岗员调整。岗员、岗长调整方式参照“第七条”,新上岗岗员、岗长须参加青安岗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安质部门、团组织要对青安岗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若出现履职不到位、工作效果不明显的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整。岗长要对本岗岗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同级团组织负责。
第三章 基本职责和工作任务
第九条 基本职责。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提出建议;对生产现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违规及不文明行为进行群众性监督检查;列席本单位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会议,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因进行正常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受到阻碍时,有权直接向单位主要领导或上级团组织报告。
第十条 签订合同。青安岗组建后,应由岗长代表本岗及时与本级行政组织负责人签订《青年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书》(样本见附件1),明确工作任务、包保指标和奖罚标准。
第十一条 纳入体系。青安岗在与行政签订的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书框架下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生产一线单位应支持青安岗参加安全技术交底、安全培训、应急演练等活动,支持青安岗岗长作为代表参加交班会、周例会以及其他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会议和活动。生产一线单位主要领导及上级团组织对青安岗反映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回复解决。
第十二条 教育培训。青安岗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岗员进行教育培训。每月坚持一次集中学习,学习内容应包括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本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应急预案、青安岗读本和本办法以及其他安全管理知识。青安岗在坚持本岗学习的同时,须配合团组织开展经常性的青年安全教育和安全文化活动。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青安岗采取定期集中监督与不定期分散监督的方式。
定期集中监督。由青安岗岗长召集,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参加岗员人数应不少于本岗岗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其中生产现场较为分散的,由岗长组织分组检查。重点监督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设施标准化的创建情况以及施工生产现场的安全隐患和“三违”行为。集中监督工作完成后,岗长须认真汇总填写“青安岗监督工作报告”(见附件3),并及时向安质部门报告。
不定期分散监督。青安岗成立时,由岗长提出建议、岗员参与讨论,明确本岗安全监督分工表,分工表应结合岗员岗位职责提出其所负责监督的本部门(工序、工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以及现场安全隐患、“三违”行为等内容。岗员要按照分工表履行各自监督职责,根据监督情况每月至少向岗长交付一次“岗员监督工作报告单”(见附件4),由岗长负责汇总报告。
青安岗在定期集中监督和不定期分散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三违”行为应留存照片等资料作为依据;发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向本单位安质部门或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报告。
第十四条 有形宣传。青安岗要联合同级团组织争取党政支持,在生产一线单位生产现场醒目位置设立青安岗警示标识(温馨提示),设置“青安岗公示栏”(样式见附件5)。“青安岗公示栏”应包括本岗组织机构图、分工表、每月的“青安岗监督工作报告”、重要的“岗员监督工作报告单”、每月“青安之星” (每月“青安之星”人数不超过岗员总数的20%)、安全生产工作常识等内容。岗员上岗应佩戴“中国****青年安全监督岗”臂章(样式见附件6),臂章由****公司所属各单位团委按规定制作发放。每年六月(安全月),青安岗要联合同级团组织在驻地、施工现场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第十五条 工作例会。青安岗每月至少要组织一次工作例会,例会可与集中学习、定期集中监督等工作或活动一并组织,内容应包括岗员报告上月监督履职情况、岗长报告“青安岗监督工作报告”、讨论推荐由岗长提名的每月“青安之星”、公示栏内容更新等,工作例会需形成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 安全团课。青安岗要配合团组织定期对本单位青年(含外协队伍青年)进行专题安全团课教育,应根据施工生产安全控制难点和重点环节,拟定团课主题,有针对性地开展青年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 建立台账。青安岗要建立工作台账,其内容包括:岗员登记表、活动(会议)记录表(见附件7)、“青安之星”推荐表(见附件8)、“青安岗监督工作报告”、“岗员监督工作报告单”、年度工作报表(见附件9)等。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 同级党政组织负责对青安岗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考核主要针对第三章规定的各项内容。上级团组织每年对生产一线单位青安岗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检查细则见附件10)。
第十九条 生产一线单位要根据监督考核结果,对考核合格的青安岗岗员按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发放青安岗津贴,在此基础上按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增发青安岗岗长及“青安之星”津贴。费用在青年安全包保经费中列支(签订包保协议时应充分考虑此项),青安岗未能按协议完成包保任务,自动取消青安岗津贴。
第二十条 各级行政和团组织要把青安岗考评作为年度“优秀青年安全监督岗”、“优秀青年安全监督岗岗员”评选的重要依据,层层组织评选。在分级检查抽查的基础上,****公司组织评选年度“中国****优秀青年安全监督岗”、“ 中国****优秀青年安全监督岗岗员”,获奖集体和个人所在单位要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所属各子、分公司、指挥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青安岗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公司团委。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委员会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费
| 适配人群 | 施工单位项目部,监理工程师,安质管理人员 | 使用场景 | 铁路施工,隧道开挖,高危作业 |
|---|---|---|---|
| 制定目的 | 怕施工出事伤人,想把安全钱花在刀刃上,让工人干活更安心,减少意外发生。 | ||
| 适用范围 | 管西环铁路所有施工队、监理和设计单位,管安全钱怎么花、花在哪、花得对不对。 | ||
| 职责分工 | 东环公司安质部和计财部一起审钱查账,施工队自己管好专户,监理盯着发票和实物,谁出错谁担责。 | ||
| 禁止行为 | 安全费不能挪用,不能混进其他账里,不能拿假发票报账,不能不建台账或账物不符。 | ||
| 检查与监督 | 施工前交使用计划,每次花钱要附发票和清单,安质部每月查台账,没按计划花的不给计价,查出问题通报扣款。 | ||
海南东环铁路有限公司文件
海东铁安质发〔____〕87号
海南东环铁路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新建海南西环铁路
安全生产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三亚指挥部,新建海南西环铁路各施工、监理、设计单位:
为加强新建海南西环铁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支付与使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发生,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____〕393号)、《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办法》(财企〔____〕16号)、《铁道部关于铁路工程设计概算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铁建设〔____〕24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新建海南西环铁路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新建海南西环铁路安全生产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____年12月30日
新建海南西环铁路安全生产费管理办法(修订)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建海南西环铁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支付与使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发生,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____〕393号)、《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办法》(财企〔____〕16号)、《铁道部关于铁路工程设计概算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铁建设〔____〕24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新建海南西环铁路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专门用于完善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三条 本项目安全生产费用额度为各施工单位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单列的安全生产费用,施工单位应周密安排,合理使用。各施工单位须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严禁挪作他用。
二、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海南东环铁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环公司)成立安全生产费管理领导小组。总经理为组长,分管安全质量和计划财务的副总经理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组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质部,主任由安质部部长担任。
第五条 东环公司安质部和计财部是新建海南西环铁路安全生产费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费使用情况的审核、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施工单位成立相应的安全生产费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接受上级和东环公司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财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施工单位须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专户列支核算,不得挪用或挤占,一经发现,挪用费用的验工不予计价,并按照触安全红线b类进行违规通报。东环公司计财部会同安质部负责定期检查专户费用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 监理单位须认真核对施工单位提供的用于安全生产投入的发票和实物等,施工单位提供虚假发票和预付凭证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考核。对监理单位审核不严或失职的处以2000元以上6000以下的考核。
第九条 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条 东环公司、监理单位要对施工单位用于安全生产的物资设施建立的入库、出库台账定期检查,做到账物相符,入库、出库、使用记录台账一一对应,保证安全生产物资、设施真正用于安全生产,确保工程安全施工。
三、工作内容与程序
第十一条 依据《铁路基本建设工程投资预估算、估算、设计概预算费税取值规定》(铁建设〔____〕11号)中投资预估算、估算、设计概预算中的安全生产费费率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的1.5%调整为2.0%,海南西环铁路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生产费按此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下表中规定范围使用:
安全生产费支出范围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1.“洞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等)、“临边”(未安装栏杆的平台临边、无外架防护的层面临边、升降口临边、基坑沟槽临边、上下斜道临边等)、挖井、挖孔、沉井、泥浆池等防护、防滑设施
2. 施工场地安全围挡设施
3. 施工供配电及用电安全防护设施(漏电保护、接地保护、触电保护等装置,变压器、配电盘周边防护设施,电器防爆设施,防水电缆及备用电源等)
4. 各类机电设备安全装置
5. 隧道及孔洞开挖过程中有毒有害气体监测、通风设备设施,隧道内粉尘监测设备设施
6. 地质灾害监控防护设备设施
7. 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等设备设施及备品
8. 机械设备(起重机械、提升设备、锅炉、压力器、压缩机等)上的各种保护、保险装置及安全防护措施
9. 爆破及交叉作业(穿越村镇、公路、河流、地下管线进行施工、运输作业等)所增设的防护、隔离、栏挡等措施
10. 防治边帮滑坡设备
11. 高处作业中防止物体、人员坠落设置的安全带、棚、护栏等防护设施
12. 各种安全警示、警告标志
13. 航道临时防护及航标设置等
14. 安全防护通讯设备
15. 其他临时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1. 应急电源、照明、通风、抽水、提升设备及锹镐铲、千斤顶等
2. 防洪、防坍塌、防山体落石、防自然灾害等物资设备
3. 急救药箱及器材
4. 应急救援设备、器械(包括救援车等)
5. 救生衣、圈、船等,船只靠帮设备
6. 各种消防设备和器材
7. 安全应急救援及预案演练
8. 其他救援器材、设备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含临近既有线或建(构)筑物施工所产生的影响等)
1. 超前地质预报(不含极高风险隧道),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控费用
2. 水上及高空作业评估、整改
3. 危险源辨识与评估(高路堑开挖、深基坑开挖、瓦斯隧道、既有线隧道评估等)
4. 临近既有线或建(构)筑物施工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5. 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整改支出
6. 应急预案措施投入
7. 自然灾害预警费用
8. 爆炸物运输、储存、使用时安全监控、防护费用及安全检查与评估费用
9. 施工便桥安全检测、评估费用
10.其他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1. 聘请专家参与安全检查、评价和咨询费用
2. 各级安全生产检查、督导与评价费
3.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费用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1. 配备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用品
2. 更新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用品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1. 购置编印安全生产书籍、刊物、影像资料等
2. 举办安全生产展览和知识竞赛活动,设立陈列室、教育室等
3. 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等
4. 专职安检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专业培训等
5. 全员安全及特种(专项)作业安全技能培训等
6. 各种安全生产宣传支出
7. 其他安全教育培训费用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1. 各种安全设备设施的检测、检查费
2. 特种机械设备、压力容器、避雷设施等检查检测费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1. 特种作业人员(从事高空、井下、尘毒作业的人员及炊管人员等)体检费用
2. 办理安全施工许可证
3. 办公、生活区的防腐、防毒、防四害、防触电、防煤气、防火患等支出
4. 与安全员有关的费用支出
5. 其他
(注:列入本表内的安全生产费支出项目不得在概算其他部分重复计列。)
第十三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施工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十四条利用安全生产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十六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依据现行的标准、规范定期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对于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应立即整改,施工单位应无条件增加不合格项的安全投入。
第十七条 站前与站后施工单位在交叉施工过程中,应互相配合、互相加强施工安全防护,如在施工中损坏已完成建设的铁路安全防护设施,要追究相关责任单位的安全责任,所发生的费用不得纳入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而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隐患的,监理单位有权要求其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应责令其暂停施工,及时将停工令报东环公司,强制施工单位采取必要措施彻底消除隐患后,方可允许其继续施工。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须在项目正式开工前对本项目计划施工内容进行研究,对危险源进行识别研判并按风险等级编列危险源清单,结合该清单按项目年、季编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报经监理单位审核后作为安全生产费用支付的基本依据。并于正式开工前10日前将监理审核后的安全生产费使用计划报东环公司安质部。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费用验工计价实行发生费用进行计价,与建安工程同时计价,并附发票和预付凭证等费用复印件,每次验工计价总额以实际支出费用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须将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及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的购买设备清单和汇总表报东环公司安质部审核,确认无误签认后方可纳入建安工程的验工计价。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使用、审核由项目部安质部负责。所有安全生费支出由施工单位项目部安质部根据实际统一安排使用,所有安全生产费支出的单据、工程量清单由施工单位项目部安质部长审核签认方可有效。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按要求配足施工安全用具。如因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而发生人身、设备事故的,东环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东环公司安质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发《关于印发 的通知》(海东铁安质发〔____〕6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新建海南西环铁路安全生产费审核汇总表
2.新建海南西环铁路安全生产防护、维护等材料设备购置清单
新建海南西环铁路( 标段)安全生产费审核汇总表
××年×季度
承包人: 工程范围:
序号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费用(元)
本期计价
本年完成
开累完成
余额(元)
证明材料复印件数量(张)
合计:
编制单位(章): 监理人(章): 东环公司安质部(章):
编制人:
安质部长: 审核人: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 总 监: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新建海南西环铁路( 标段)安全生产防护、维护等材料设备购置清单
承包人: 工程范围:
序号
设备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