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财务审计管理办法

适配人群出纳人员,审计专员,财务主管使用场景财务报销,银行对账,资金监管
制定目的学院钱要花得明白,别乱用,让每笔钱都清楚,工作能顺顺利利干下去。
适用范围管财务处和审计岗的人,管钱怎么收、怎么花、账怎么记、东西怎么查。
职责分工财务处长牵头盯总,出纳和会计各干各的活,审计岗的人专门盯着他们干活对不对。
禁止行为不准现金不日清月结,不准账和实际对不上,不准乱放空白支票,不准不按规矩报账。
检查与监督出纳每天记账、每月对账,会计每月审核单据,审计每季度查一遍,没做到就重做,三次错就上报领导。

学院财务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财务审计的原则和依据

为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学院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

第清月结。

第四条 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月与会计、银行对账,保证现金和银行存款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五条 负责核对会计审核的报销凭证,复核单据与报销金额是否相符,发现错误及时向会计提出纠正。

第六条 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保管空白支票和领用的空白收据。

第七条 负责办理银行开户、销户及银行预留印鉴更换工作。

第八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章 内部审计稽查岗位工作职责

第一条 监督检查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中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条 监督检查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情况。

第三条 监督检查预算内、外各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四条 监督检查国有资产账、实的管理情况。

第五条 监督检查会计档案保存及管理情况。

第六条 监督检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和其它各种会计资料是否做到账账、账表、账实相符。

第七条 监督检查工作人员是否做到依法行政、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学院财务审计管理办法: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适配人群院系教学负责人,后勤管理专员,财务审计人员使用场景日常办公报销,教学经费使用,寒暑假加班
制定目的学院钱要花得明白,别乱用,让每笔支出都清清楚楚,保障教学和日常运转不卡壳。
适用范围全院各部门、教职员工;管办公、差旅、维修、补贴、采购这些花钱的事儿。
职责分工财务审计处牵头管账,各部门负责人签字把关,教务处盯教学经费,学生处盯学生活动费,院长最后审批。
禁止行为不准超预算花钱,不准用公款订个人报刊,不准报销过期餐票,不准私自买固定资产,不准没批就修房子。
检查与监督所有支出凭依据报销,财务处每月核额度,快超了就提醒,超了就停付;没按流程的退回重办;每年年底查一次执行情况。

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会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学院事业发展,根据《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等法规文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常公用支出:

(1)日常办公用品、水电费、取暖费、环卫费、维修费的支出由财务审计处根据后勤处提供的支出依据,按实际发生金额进行支付。

(2)车辆费、交通费、午餐、误餐的支出由财务审计处根据院办公室、后勤处提供的支出依据,按实际发生金额进行支付。

(3)办公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电话费、招待费、印刷费、教学经费

(含聘用人员经费)、学生活动经费、学生实践实训经费、实训耗材费用等,(本文来自于范-文-先-生-网)根据服务对象和服务性质制定下发标准。

3、 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离退休费、住房补贴等支出由财务审计处统一管理。

第四条 经费核定标准:

第五条 经费支出项目必须按照学院有关规定进行经费开支。不得超支使用经费,接近限额时,财务审计处将通知有关部门,达到限额时,财务审计处有权停止支付。年度结余的经费可转至下年使用,但必须专款专用。

第六条 各系、部的教学经费、讲课费的使用由教务处负责监控核实,有关管理细则请教务处另行制定。辅导员费用、学生活动经费的使用由学生处监控,相关管理细则请学生处另行制定。

第七条 各部门的经费支出项目应遵守增收节支原则,合理使用各项经费。如有部门经费以外的专项费用发生,必须填写“申请报告”到财务审计处审核,经主管财务院长审批后方可立项使用。

第七章 现金管理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现金管理条例》;

第进行支付。超出规定权限,报院长签批。

3、 对于寒、暑假期间的加班,应在放假前做好加班计划,报人事处备案,报销时按实际加班数填写,各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后,由人事处汇总,并报业务主管领导、主管财务院长审批后,报院长审批。

第四条 交通费

教职员工不需乘坐班车上下班的,每人每月补助100元,由后勤处将名单统一于每月末送达财务审计处。

第五条 书报费

公务订阅报刊杂志,由宣传部

(还是办公室)统一订购,持正规的发票,到财务审计处报销,原则上一律使用转账支票。除离退休职工外,严禁用公款为个人订阅报刊杂志。

第六条 采暖费

1、 采暖费报销金额标准:22元/建筑平方米;

2、 采暖费报销面积标准:局级及相当级别人员为140平方米,处级及相当级别人员为105平方米,科级及相当级别人员为85平方米,一般工作人员为60平方米。

第七条 托费补助

1、 长托托费由父母双方各报销20元园所代办费、20元托幼补贴,共计40元。

2、 日托托费由父母双方各报销15元园所代办费、20元托幼补贴,共计35元。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非独生子女的托幼补贴,由父母双方各补贴18元,园所代办费同上,共计33元。

3、 不入托幼园所的子女,由父母单位每月各补贴11元。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非独生子女不入托幼园所的,由父母双方各补贴9元。

4、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托幼补贴费和园所代办费由父母一方单位负担:丧偶或离婚的;一方丧失劳动能力并无经济来源的;一方现役军人,其子女在地方托幼所入托的,由地方单位全额补贴;在部队托幼园所入托的,地方不发补贴。

第八条 招待费

招待费发票以地税版刮奖式定额餐费或机打票据为报销依据,过期版的,不予报销;严禁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高消费娱乐和健身活动。

第九条 印刷费

依据沈阳市 年政府采购目录,印刷支出预算金额1万元以上,需要办理政府采购。

第十条 维修费

1、 校舍维修、改造等不论数额多少,必需报请预算,均由各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请业务主管领导,财务主管副院长审批、再由院长审批后生效。

2、 依据沈阳市 年政府采购目录,工程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需要办理政府采购。

购买建筑装饰材料单价1万元或批量5万元以上,需要办理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

1、 购买固定资产不论数额多少,原则上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专人统一购买。经办人提出需求申请,各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根据金额,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2、 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如:学生桌椅等),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3、 学院规定教学设备单价在200元及以上,行政设备单价在200元及以上,图书及批量达不到单价起点的家具,必须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财务审计处凭有关固定资产单据报销。

4、 购买固定资产一律采用转账结算方式。

5、 依据沈阳市 年政府采购目录,单项支出预算金额1万元以上或批量5万元以上,需要办理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低值易耗品

1、 购买低值易耗品原则上由后勤管理处专人统一购买。经办人提出需求申请,各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根据金额,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2、 凡达不到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单价在200元以下),但民用性较强,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物品,如小型计算器、工具等,需按以上归口在院有关部门办理低耗品登记后,财务审计处凭有关单据报销。

3、 在使用过程中逐渐消耗不保持实物形态的易耗品,如碳粉、墨盒、复印纸等,不需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4、 依据沈阳市 年政府采购目录,单项支出预算金额1万元以上或批量5万元以上,需要办理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 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事前,由经办人到人事部门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详见:人事部门登记表)。事后,各部门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学院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职业学院财务检查监督

适配人群高校纪检干部,财务室负责人,食堂财务主管使用场景高校财务检查,食堂收支审计,预算执行监督
制定目的学院钱要花得明白,不让乱花钱,让每分钱都用在刀刃上,帮学校更好发展。
适用范围管财务室和食堂的钱,管预算、收支、资产这些事。
职责分工党委领导,纪委协调,纪检监察室具体干,抽人组小组查账,财务室交报告。
禁止行为不准挪用公款,不准虚报支出,不准隐瞒收入,不准资产流失,账目必须真实清楚。
检查与监督每年6月、12月检查两次,财务室6月初、12月初交报告,食堂期末交明细表,没交或造假就通报批评,再犯扣绩效。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院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主要任务: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四条 根据有关要求,由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定期对学院财务室和学院食堂进行财务监督检查(暂定为每年6月下旬、12月下旬各检查一次)。

第五条 学院财务检查监督管理由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协调组织工作,纪检监察室负责具体实施,根据需要,可从学院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工作小组,负责对学院财务室和食堂财务进行财务监督检查。

第六条 学院财务室每年6月初、12月初向纪检监察室递交财务报告,对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作出总结性的书面文件。

第七条 每学期期末,学院东西校区食堂的有关财务负责人应向学院财务检查监督小组提供食堂的收支明细表并作出书面陈述,以便财务检查监督小组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