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公司安全事故抢救及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 适配人群 | 矿长,安监局长,调度主任 | 使用场景 | 事故抢救,事故汇报,事故调查 |
|---|---|---|---|
| 制定目的 | 怕事故情况报不及时,领导拍板容易出错。想让抢救快一点,少死人少赔钱。 | ||
| 适用范围 | 管所有矿上干活的人,管伤亡和非伤亡两类事故的上报、抢救、分析。 | ||
| 职责分工 | 矿长盯着总事,调度室接电话记事,安监处查原因定措施,工会纪委盯着处理人。 | ||
| 禁止行为 | 不准瞒报迟报,不准现场光看不救,不准推说不知道咋分类,不准超时交报告。 | ||
| 检查与监督 | 调度室每班盯电话,安监处每月查记录,超时没报扣当月奖金,三次出错调岗,月底汇总通报。 | ||
为及时准确地掌握事故情况,提高事故抢救中领导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保证各类事故及时、有效地进行抢救处理,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事故分类
(一)伤亡事故
1、轻伤事故;
2、重伤事故;
3、死亡事故。
伤亡事故的界定按照《山东煤矿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办法》(鲁煤安监一字[____]47号)执行。
(二)非伤亡事故
非伤亡事故是指影响矿井(公司、厂)正常的安全生产,造成了一定损失,但未发生人身伤亡的幸免事故。
1、一级非伤亡事故:一级幸免事故,特大机电运输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幸免事故:
⑴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产8小时以上或采区停产72小时以上;
⑵瓦斯、煤尘燃烧爆炸;
⑶冲击地压、震级在2.0以上,影响安全生产;
⑷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
⑸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
⑹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⑺采煤工作面冒顶长10米以上;
⑻掘进工作面冒顶长5米以上;
⑼巷道冒顶长10米以上。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大机电运输事故:
⑴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价值超过50万元;
⑵因机电、运输事故引起的淹井、着火、瓦斯爆炸、停电造成全矿停止生产8小时以上,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部矿井工程停工8小时以上;
⑶地面工厂车间供电中断72小时以上或全厂中断供电48小时以上;
⑷主扇风机和分区扇风机停止供风30分钟以上。
2、二级非伤亡事故:二级幸免事故、重大机电运输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幸免事故:
⑴发生的事故使全矿停产2- 8小时或采区停工8- 72小时;
⑵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
⑶发生冲击地压、震级在1.5以上,影响安全生产;
⑷因水灾使采区停产;
⑸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⑹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米;
⑺掘进工作面冒顶长超过3米;
⑻巷道冒顶长度超过5米。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机电运输事故:
⑴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价值5万元以上到50万元;
⑵主要提升设备卡罐达4小时以上;
⑶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
⑷全矿停电10分钟以上;地面工厂车间供电中断4- 72小时或全厂供电中断30分钟-48小时;
⑸主要提升设备的断绳、坠罐、坠箕斗、蹲罐、过卷,大型物件坠入井筒,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车辆颠覆、斜井跑车。
3、三级非伤亡事故:三级幸免事故,一般机电运输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幸免事故:
⑴凡所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产30分钟至2小时或使采区停产2小时至3小时;
⑵非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聚集超限;
⑶发生冲击地压、震级在1.0以上;
⑷井下风流中co超限;
⑸因水灾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
⑹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5米以下;
⑺掘进工作面冒顶3米以下;
⑻巷道冒顶长度5米以下。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机电运输事故:
⑴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价值1—5万元;
⑵造成设备停运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1小时以上或产量损失500吨及以上;
⑶地面工厂造成车间供电中断1—4小时或全厂供电中断10—30分钟;
⑷乘人罐笼卡罐1小时以上;
⑸3千伏级以上变电设备误停、送电者;
⑹采区提升设备的断绳、跑车,大巷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车辆颠覆,斜巷跑车,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胶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等恶性事故。
二、事故汇报和统计
发生事故后,各单位要及时了解现场情况,问明人员伤亡情况和事故损失等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对迟报或隐瞒不报事故的有关单位及人员按集团公司《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给予处罚。
1、发生轻伤事故,在24小时内,由事故单位(工区或车间)区长组织初步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将分析报告报驻矿安监处,由安监处组织工会、劳资、技术部门有关人员参加分析事故原因,研究防范措施,确定处理意见。事故单位根据分析结果在48小时内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分送矿长、安监、工会、劳资和有关部门。
2、 发生重伤事故,事故单位要立即向公司调度室和安监局汇报,并根据集团公司授权立即由事故单位第一负责人组织有关生产科室、安全监察、劳资、工会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并且填写“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分送矿长、驻矿安监处、工资科和公司安全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分送时间不得超过5天。需要集团公司调查的,事故单位要积极配合协助。
3、发生死亡1人的事故,事故单位要立即向公司调度室、安监局汇报。由公司调度室向集团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省煤炭局调度室汇报,并根据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的指示,负责通知有关生产处室、安监、公安、劳资、工会、纪委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4、发生一次死亡2人事故,事故单位要立即向公司调度室、安监局汇报。由公司调度室向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省局调度室汇报,并根据公司总经理的指示,负责通知有关生产处室、安监、公安、劳资、工会、纪委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5、 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事故或事故涉及3人以上、情况不明的,事故单位要立即向公司调度室、安监局汇报。由公司调度室向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局调度室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汇报,随后及时报告事故抢险进展情况,并根据公司总经理的指示,负责通知有关生产处室、安监、公安、劳资、工会、纪委等有关部门配合上级部门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6、发生工亡事故后,事故单位要组织相关人员配合上级部门的调查,并根据上级部门的分析结果填写“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报集团公司备案,报送时间不得超过一周。由公司填写“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报送上级部门。
7、发生伤亡事故后,要报告以下具体内容:
①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类别、事故经过、伤亡情况、直接原因初步分析;
②事故的组织抢救、采取的安全措施和事故灾区的控制情况;
③事故报告单位。
8、各矿对上报的煤矿伤亡事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负责。
9、在医疗中心建立工伤救治汇报制度,由卫生中心负责人负责组织,每月对公司级医院和各矿级医院的工伤抢救治疗情况进行一次汇总,次月的5日前分报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和卫生的副总经理、集团公司安监局和调度室。
10、各矿(厂、公司)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后必须在2小时之内汇报集团公司调度室和安监局,集团公司调度室必须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之内汇报上级部门。
1、发生一级、二级、三级非伤亡事故时,应立即将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原因、损失情况及处理措施用电话向集团公司调度室、安监局报告。各级事故要在发生事故后五天以内将事故报告书报送集团公司安监局。
2、各矿(厂)安监处做好非伤亡事故的统计工作。并在每月5日之前报送集团公司安监局。
三、事故抢救
发生事故后,单位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摸清事故情况,采取积极抢救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物质损失。事故单位及上级管理部门在事故发生后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责任,确定处理意见,制订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切实做到一事故一分析,一事故一处理。
1、发生非伤亡事故及一般轻伤事故,由调度室和事故单位及时协调各单位处理好现场,尽快恢复正常生产,并协助伤者做好入院治疗等有关工作。
2、发生重伤事故,在现场组织抢救的同时,由调度室及时汇报矿值班领导、分管领导。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组织好抢救工作,确保伤员的及时救治。
3、发生死亡事故,在现场组织抢救的同时,经矿长(或主持工作的领导)核实准确后,由调度室分别通知到集团公司级、矿级医院及有关单位、人员,并及时组织抢救。
4、发生事故时现场安监员、管理人员、班组长及其他施工人员,必须立即采取妥善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同时向矿调度室汇报事故情况,组织人员抢救。
5、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及参加抢救或重视不够,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6、公司、矿及事故单位要做好伤者入院后的辅助抢救治疗工作。
四、事故的调查处理
发生事故后,主要分管领导要立即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和安监部门进行追查,分析原因,计算经济损失(含影响产量),制订改进措施,对责任者严肃处理。
对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小组追查分析,并对主要行政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一、二级非伤亡事故及三级非伤亡事故中的幸免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小组追查分析,并对主要行政领导进行责任追究;同时,由矿第一责任者组织本单位人员调查分析,对其他责任者进行处理,并将分析处理情况报安监局;
三级非伤亡事故中的机电运输事故由各矿分管矿长组织调查分析,做好分析记录备查。
五、集团公司工伤事故抢救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长:总经理
现场抢救组:副总经理、安监局长、总工程师、公司有关副总工程师及技术处、机电处、通风处、地质处、安监局等有关处室负责人 。
医疗救治组:分管副总经理(董事)、卫生中心负责人、各医疗机构负责人。
事故分析组:副总经理、安监局长、总工程师、公司有关副总工程师及技术处、机电处、通风处、地质处、安监局、工会、纪委、泰汶分局以及其他有关处室、部门负责人 。
六、其它规定
1、本文未详列的条款按上级文件执行。
2、本文在执行过程中如上级文件规定有修改时,集团公司、各矿相应修改有关规定或直接引用上级文件规定。
某集团公司安全事故抢救及调查处理管理办法:集团公司安全事故抢救及调查处理
| 适配人群 | 矿长,安监人员,调度员 | 使用场景 | 事故抢救,事故汇报,事故调查 |
|---|---|---|---|
| 制定目的 | 怕事故情况报不及时,领导拍板容易出错。想让抢救快一点,少死人少赔钱。 | ||
| 适用范围 | 管所有矿上单位,管伤亡和非伤亡两类事故的分类、汇报、抢救、分析。 | ||
| 职责分工 | 矿长盯总,调度室接电话跑腿,安监处查原因写报告,卫生中心管伤员治疗汇总。 | ||
| 禁止行为 | 不能瞒报迟报事故,不能现场光看不救,不能冒顶超长不处理,不能瓦斯超限还干。 | ||
| 检查与监督 | 调度室2小时收重伤消息,4小时报集团,5天交事故报告。没按时交就扣分罚钱,安监处每月查一次执行情况。 | ||
为及时准确地掌握事故情况,提高事故抢救中领导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保证各类事故及时、有效地进行抢救处理,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事故分类
(一)伤亡事故
1、轻伤事故;
2、重伤事故;
3、死亡事故。
伤亡事故的界定按照《山东煤矿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办法》(鲁煤安监一字[____]47号)执行。
(二)非伤亡事故
非伤亡事故是指影响矿井(公司、厂)正常的安全生产,造成了一定损失,但未发生人身伤亡的幸免事故。
1、一级非伤亡事故:一级幸免事故,特大机电运输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幸免事故:
⑴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产8小时以上或采区停产72小时以上;
⑵瓦斯、煤尘燃烧爆炸;
⑶冲击地压、震级在2.0以上,影响安全生产;
⑷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
⑸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
⑹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⑺采煤工作面冒顶长10米以上;
⑻掘进工作面冒顶长5米以上;
⑼巷道冒顶长10米以上。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大机电运输事故:
⑴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价值超过50万元;
⑵因机电、运输事故引起的淹井、着火、瓦斯爆炸、停电造成全矿停止生产8小时以上,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部矿井工程停工8小时以上;
⑶地面工厂车间供电中断72小时以上或全厂中断供电48小时以上;
⑷主扇风机和分区扇风机停止供风30分钟以上。
2、二级非伤亡事故:二级幸免事故、重大机电运输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幸免事故:
⑴发生的事故使全矿停产2- 8小时或采区停工8- 72小时;
⑵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
⑶发生冲击地压、震级在1.5以上,影响安全生产;
⑷因水灾使采区停产;
⑸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⑹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米;
⑺掘进工作面冒顶长超过3米;
⑻巷道冒顶长度超过5米。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机电运输事故:
⑴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价值5万元以上到50万元;
⑵主要提升设备卡罐达4小时以上;
⑶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
⑷全矿停电10分钟以上;地面工厂车间供电中断4- 72小时或全厂供电中断30分钟-48小时;
⑸主要提升设备的断绳、坠罐、坠箕斗、蹲罐、过卷,大型物件坠入井筒,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车辆颠覆、斜井跑车。
3、三级非伤亡事故:三级幸免事故,一般机电运输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幸免事故:
⑴凡所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产30分钟至2小时或使采区停产2小时至3小时;
⑵非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聚集超限;
⑶发生冲击地压、震级在1.0以上;
⑷井下风流中co超限;
⑸因水灾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
⑹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5米以下;
⑺掘进工作面冒顶3米以下;
⑻巷道冒顶长度5米以下。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机电运输事故:
⑴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价值1—5万元;
⑵造成设备停运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1小时以上或产量损失500吨及以上;
⑶地面工厂造成车间供电中断1—4小时或全厂供电中断10—30分钟;
⑷乘人罐笼卡罐1小时以上;
⑸3千伏级以上变电设备误停、送电者;
⑹采区提升设备的断绳、跑车,大巷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车辆颠覆,斜巷跑车,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胶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等恶性事故。
二、事故汇报和统计
发生事故后,各单位要及时了解现场情况,问明人员伤亡情况和事故损失等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对迟报或隐瞒不报事故的有关单位及人员按集团公司《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给予处罚。
1、发生轻伤事故,在24小时内,由事故单位(工区或车间)区长组织初步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将分析报告报驻矿安监处,由安监处组织工会、劳资、技术部门有关人员参加分析事故原因,研究防范措施,确定处理意见。事故单位根据分析结果在48小时内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分送矿长、安监、工会、劳资和有关部门。
2、 发生重伤事故,事故单位要立即向公司调度室和安监局汇报,并根据集团公司授权立即由事故单位第一负责人组织有关生产科室、安全监察、劳资、工会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并且填写“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分送矿长、驻矿安监处、工资科和公司安全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分送时间不得超过5天。需要集团公司调查的,事故单位要积极配合协助。
3、发生死亡1人的事故,事故单位要立即向公司调度室、安监局汇报。由公司调度室向集团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省煤炭局调度室汇报,并根据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的指示,负责通知有关生产处室、安监、公安、劳资、工会、纪委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4、发生一次死亡2人事故,事故单位要立即向公司调度室、安监局汇报。由公司调度室向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省局调度室汇报,并根据公司总经理的指示,负责通知有关生产处室、安监、公安、劳资、工会、纪委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5、 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事故或事故涉及3人以上、情况不明的,事故单位要立即向公司调度室、安监局汇报。由公司调度室向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局调度室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汇报,随后及时报告事故抢险进展情况,并根据公司总经理的指示,负责通知有关生产处室、安监、公安、劳资、工会、纪委等有关部门配合上级部门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6、发生工亡事故后,事故单位要组织相关人员配合上级部门的调查,并根据上级部门的分析结果填写“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报集团公司备案,报送时间不得超过一周。由公司填写“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报送上级部门。
7、发生伤亡事故后,要报告以下具体内容:
①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类别、事故经过、伤亡情况、直接原因初步分析;
②事故的组织抢救、采取的安全措施和事故灾区的控制情况;
③事故报告单位。
8、各矿对上报的煤矿伤亡事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负责。
9、在医疗中心建立工伤救治汇报制度,由卫生中心负责人负责组织,每月对公司级医院和各矿级医院的工伤抢救治疗情况进行一次汇总,次月的5日前分报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和卫生的副总经理、集团公司安监局和调度室。
10、各矿(厂、公司)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后必须在2小时之内汇报集团公司调度室和安监局,集团公司调度室必须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之内汇报上级部门。
1、发生一级、二级、三级非伤亡事故时,应立即将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原因、损失情况及处理措施用电话向集团公司调度室、安监局报告。各级事故要在发生事故后五天以内将事故报告书报送集团公司安监局。
2、各矿(厂)安监处做好非伤亡事故的统计工作。并在每月5日之前报送集团公司安监局。
三、事故抢救
发生事故后,单位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摸清事故情况,采取积极抢救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物质损失。事故单位及上级管理部门在事故发生后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责任,确定处理意见,制订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切实做到一事故一分析,一事故一处理。
1、发生非伤亡事故及一般轻伤事故,由调度室和事故单位及时协调各单位处理好现场,尽快恢复正常生产,并协助伤者做好入院治疗等有关工作。
2、发生重伤事故,在现场组织抢救的同时,由调度室及时汇报矿值班领导、分管领导。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组织好抢救工作,确保伤员的及时救治。
3、发生死亡事故,在现场组织抢救的同时,经矿长(或主持工作的领导)核实准确后,由调度室分别通知到集团公司级、矿级医院及有关单位、人员,并及时组织抢救。
4、发生事故时现场安监员、管理人员、班组长及其他施工人员,必须立即采取妥善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同时向矿调度室汇报事故情况,组织人员抢救。
5、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及参加抢救或重视不够,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6、公司、矿及事故单位要做好伤者入院后的辅助抢救治疗工作。
四、事故的调查处理
发生事故后,主要分管领导要立即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和安监部门进行追查,分析原因,计算经济损失(含影响产量),制订改进措施,对责任者严肃处理。
对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小组追查分析,并对主要行政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一、二级非伤亡事故及三级非伤亡事故中的幸免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小组追查分析,并对主要行政领导进行责任追究;同时,由矿第一责任者组织本单位人员调查分析,对其他责任者进行处理,并将分析处理情况报安监局;
三级非伤亡事故中的机电运输事故由各矿分管矿长组织调查分析,做好分析记录备查。
五、集团公司工伤事故抢救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长:总经理
现场抢救组:副总经理、安监局长、总工程师、公司有关副总工程师及技术处、机电处、通风处、地质处、安监局等有关处室负责人 。
医疗救治组:分管副总经理(董事)、卫生中心负责人、各医疗机构负责人。
事故分析组:副总经理、安监局长、总工程师、公司有关副总工程师及技术处、机电处、通风处、地质处、安监局、工会、纪委、泰汶分局以及其他有关处室、部门负责人 。
六、其它规定
1、本文未详列的条款按上级文件执行。
2、本文在执行过程中如上级文件规定有修改时,集团公司、各矿相应修改有关规定或直接引用上级文件规定。
某集团公司安全事故抢救及调查处理管理办法:某采油厂生产安全事故管理暂行办法
| 适配人群 | 采油厂安全员,外协作业队长,班组长 | 使用场景 | 油气泄漏处置,高处坠落救援,车辆伤害响应 |
|---|---|---|---|
| 制定目的 | 怕出事,想少死人少赔钱,让大伙干活更小心点,保护厂子和咱自己。 | ||
| 适用范围 | 全厂上下所有人,包括领导、工人、外包队伍,管所有跟生产沾边的事故。 | ||
| 职责分工 | 安委会主任牵头,安全环保质监部跑腿干活,厂里领导盯着看,谁不落实就找谁。 | ||
| 禁止行为 | 不准瞒报漏报迟报谎报,不准破坏现场,不准阻挠调查,不准不救人。 | ||
| 检查与监督 | 出事马上报、马上救、马上保现场;安环部每天查,月底汇总;没按时报的扣绩效,不配合的写检查。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全面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追究制,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保障我厂财产安全和职工身体健康,有效促进我厂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吴起采油厂生产安全事故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编制依据
本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国务院新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为依据,以我厂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为重点进行编制。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厂各生产领域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包括厂内各级领导、广大干部职工以及为本厂服务的所有外协作业队伍。
第四条 事故分类
(一)一般可以把安全生产事故分为生产安全事故和非生产安全事故。
1、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交通事故、伤亡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中毒事故、油气泄漏事故、设备安全事故、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职业危害事故以及其它安全事故等。
2、非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盗窃事故、人为破坏事故以及其它事故等。
第五条 事故分级
按事故严重程度可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2人受伤,导致失去劳动能力在105天之内,经济损失在2000-10000元之内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2、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5人受伤,导致失去劳动能力在105天以上,经济损失在1-5万元之内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2人死亡或重伤2-5人(包括5人),经济损失在5-20万元之内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包括3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不包括5人),经济损失在20万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第六条 事故原因
事故原因是指由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即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因素作用下,而造成的事故的直接原因,事故原因有以下11种:
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
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3、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
4、生产场地环境不良。
5、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
6、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7、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
8、劳动组织不合理。
9、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10、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
11、其他。
第七条 生产中职工受伤害方式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劳字1-2表),职工受伤害方式分为以下13种:
1、物体打击:指由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如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倒、砸伤等伤害,但不包括因爆炸引起的物体打击。
2、提升和车辆伤害:指本企业内机动车辆和提升运输设备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如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发生的挤、压、撞以及倾覆事故和车辆行驶中上、下车及提升运输中的伤害等。
3、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与机械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等人身伤害事故。如机械零部件、工件飞出伤人,切屑伤人,人的肌体或身体被旋转机械卷入,脸、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伤等。
4、起重伤害: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伤害事故。如在起重作业中,脱钩砸人,移动吊物撞人,钢丝绳继裂抽入,安装或使用过程中倾覆事故以及起重设备本身有缺陷等。
5、触电(包括雷击)伤害: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如人体接触裸露的临时线或接触带电设备的金属外壳,触摸漏电的手持电动工具,以及触电后坠落和雷击等事故。
6、灼烫伤害:指生产过程中因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放射线引起的皮肤损伤,或强酸、强碱引起人体的烫伤,化学灼伤等伤害事故。但不包括电烧伤以及火灾事故引起的烧伤。
7、火灾伤害:指企业发生火灾事故及在扑救火灾过程中造成本企业职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事故。
8、高处坠落伤害:指由于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如从各种架子、平台、陡壁、梯子等高于地面位置的坠落或由地面踏空坠入坑洞、沟以及漏斗内的伤害事故。但由于其他事故类别为诱发条件而发生的高处坠落,如高处作业时由于人体触电坠落,不属于高处坠落事故。
9、坍塌伤害:指建筑物、堆置物等倒塌和土石塌方引起的伤害事故。如因设计、施工不合理造成的倒塌以及土方、岩石发生的塌陷事故。
10、瓦斯爆炸伤害:指可燃性气体瓦斯与空气混合形成的浓度达到爆炸极限,混合物接触火源时引起的化学性爆炸事故。
11、其它爆炸伤害:凡不属上述爆炸事故均列为其它爆炸事故。
(1)锅炉爆炸:指固定或承压锅炉发生物理性爆炸事故。
(2)压力容器爆炸:指承压容器在一定的压力载荷下引起的爆炸事故。如容器内盛装的蒸汽、液化气以及其他化学成份物质在一定条件下反应后导致的容器爆炸。
(3)可燃性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如煤气、天然气、乙炔、氢气、液化石油气体等。
(4)可燃性蒸汽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如酒精、汽油挥发气等。
(5)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如铝粉、镁粉、有机玻璃粉、聚乙烯塑料粉,面粉、谷物粉、糖粉、煤粉、木粉、煤尘以及可燃性纤维,麻纤维(亚麻)、棉纤维、晴纶纤维、涤纶纤维、维纶纤维、烟草粉尘等爆炸事故。
(6)间接形成的可燃性气体与空气相混合,或者可燃蒸汽与空气混合,如可燃固体、易自燃物、水氧化剂的作用迅速反应,分解出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遇明火爆炸的事故。如锅炉在点火过程中发生的炉膛爆炸,以及钢水包爆炸事故等。
12、中毒和窒息:中毒指人接触有毒物质,吃有毒食物、呼吸有毒气体引起的人体急性中毒事故。如煤气、油气、沥青、化学、一氧化碳中毒等;窒息指在坑道、深井、涵洞、管道、发酵池等通风不良处作业,由于缺氧造成的窒息事故。
13、其它伤害:凡不属上述伤害的事故均称为其它伤害。如扭伤、跌伤、冻伤、钉子扎伤、野兽咬伤等。
第八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室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十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举报(举报电话0911-7886807),厂安委会应及时派遣调查小组予以核实。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十一条 事故报告程序:若发生事故,现场负责人应积极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救援(救援方案按照厂《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执行)。同时,必须在第一时间内根据事故性质报警(火警119、匪警110、急救120、交通事故122),在报警的同时,向安全环保质监部报告事故现场情况,安全环保质监部根据事故情况,及时向安委会副主任或主任报告,同时,根据事故性质,立即启动相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第一时间到达事发现场,立即组织抢险救援,并做好事故现场的维护工作和事故勘察工作。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己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就近所有职工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厂安全环保质监部、石油保卫大队、交警中队、保卫部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或者现场录像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 采油厂安全环保质监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0911-7886807),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八条 事故鉴定:由厂安委会组织厂内相关部室人员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初步认定后报厂安委会副主任或主任,具体鉴定界限以物价部门、消防部门和医疗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为准。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某集团公司安全事故抢救及调查处理管理办法:采油厂生产安全事故
| 适配人群 | 采油厂安全员,班组长站长,主管副厂长 | 使用场景 | 油气开采现场,井场作业管理,外协施工监管 |
|---|---|---|---|
| 制定目的 | 怕出事,想少出事,出了事能追责,保大家安全,让厂子顺顺当当往前走。 | ||
| 适用范围 | 全厂上下所有人,包括领导、职工、外边干活的队伍,管所有生产中出的事儿。 | ||
| 职责分工 | 安委会牵头定调子,安全环保质监部跑腿落实,各队站长盯自己地盘,厂里派人查漏子。 | ||
| 禁止行为 | 不能瞒报迟报漏报,不能破坏现场,不能拒绝调查,不能作假证,不能逃掉不露面。 | ||
| 检查与监督 | 出事马上报、马上救、马上查,安委会查结果,3天内交罚款,没做到就扣钱加处分,严重就开除。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全面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追究制,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保障我厂财产安全和职工身体健康,有效促进我厂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吴起采油厂生产安全事故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编制依据
本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国务院新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为依据,以我厂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为重点进行编制。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厂各生产领域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包括厂内各级领导、广大干部职工以及为本厂服务的所有外协作业队伍。
第四条 事故分类
(一)一般可以把安全生产事故分为生产安全事故和非生产安全事故。
1、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交通事故、伤亡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中毒事故、油气泄漏事故、设备安全事故、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职业危害事故以及其它安全事故等。
2、非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盗窃事故、人为破坏事故以及其它事故等。
第五条 事故分级
按事故严重程度可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2人受伤,导致失去劳动能力在105天之内,经济损失在2000-10000元之内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2、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5人受伤,导致失去劳动能力在105天以上,经济损失在1-5万元之内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2人死亡或重伤2-5人(包括5人),经济损失在5-20万元之内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包括3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不包括5人),经济损失在20万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第六条 事故原因
事故原因是指由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即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因素作用下,而造成的事故的直接原因,事故原因有以下11种:
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
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3、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
4、生产场地环境不良。
5、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
6、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7、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
8、劳动组织不合理。
9、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10、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
11、其他。
第七条 生产中职工受伤害方式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劳字1-2表),职工受伤害方式分为以下13种:
1、物体打击:指由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如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倒、砸伤等伤害,但不包括因爆炸引起的物体打击。
2、提升和车辆伤害:指本企业内机动车辆和提升运输设备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如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发生的挤、压、撞以及倾覆事故和车辆行驶中上、下车及提升运输中的伤害等。
3、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与机械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等人身伤害事故。如机械零部件、工件飞出伤人,切屑伤人,人的肌体或身体被旋转机械卷入,脸、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伤等。
4、起重伤害: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伤害事故。如在起重作业中,脱钩砸人,移动吊物撞人,钢丝绳继裂抽入,安装或使用过程中倾覆事故以及起重设备本身有缺陷等。
5、触电(包括雷击)伤害: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如人体接触裸露的临时线或接触带电设备的金属外壳,触摸漏电的手持电动工具,以及触电后坠落和雷击等事故。
6、灼烫伤害:指生产过程中因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放射线引起的皮肤损伤,或强酸、强碱引起人体的烫伤,化学灼伤等伤害事故。但不包括电烧伤以及火灾事故引起的烧伤。
7、火灾伤害:指企业发生火灾事故及在扑救火灾过程中造成本企业职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事故。
8、高处坠落伤害:指由于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如从各种架子、平台、陡壁、梯子等高于地面位置的坠落或由地面踏空坠入坑洞、沟以及漏斗内的伤害事故。但由于其他事故类别为诱发条件而发生的高处坠落,如高处作业时由于人体触电坠落,不属于高处坠落事故。
9、坍塌伤害:指建筑物、堆置物等倒塌和土石塌方引起的伤害事故。如因设计、施工不合理造成的倒塌以及土方、岩石发生的塌陷事故。
10、瓦斯爆炸伤害:指可燃性气体瓦斯与空气混合形成的浓度达到爆炸极限,混合物接触火源时引起的化学性爆炸事故。
11、其它爆炸伤害:凡不属上述爆炸事故均列为其它爆炸事故。
(1)锅炉爆炸:指固定或承压锅炉发生物理性爆炸事故。
(2)压力容器爆炸:指承压容器在一定的压力载荷下引起的爆炸事故。如容器内盛装的蒸汽、液化气以及其他化学成份物质在一定条件下反应后导致的容器爆炸。
(3)可燃性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如煤气、天然气、乙炔、氢气、液化石油气体等。
(4)可燃性蒸汽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如酒精、汽油挥发气等。
(5)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如铝粉、镁粉、有机玻璃粉、聚乙烯塑料粉,面粉、谷物粉、糖粉、煤粉、木粉、煤尘以及可燃性纤维,麻纤维(亚麻)、棉纤维、晴纶纤维、涤纶纤维、维纶纤维、烟草粉尘等爆炸事故。
(6)间接形成的可燃性气体与空气相混合,或者可燃蒸汽与空气混合,如可燃固体、易自燃物、水氧化剂的作用迅速反应,分解出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遇明火爆炸的事故。如锅炉在点火过程中发生的炉膛爆炸,以及钢水包爆炸事故等。
12、中毒和窒息:中毒指人接触有毒物质,吃有毒食物、呼吸有毒气体引起的人体急性中毒事故。如煤气、油气、沥青、化学、一氧化碳中毒等;窒息指在坑道、深井、涵洞、管道、发酵池等通风不良处作业,由于缺氧造成的窒息事故。
13、其它伤害:凡不属上述伤害的事故均称为其它伤害。如扭伤、跌伤、冻伤、钉子扎伤、野兽咬伤等。
第八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室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十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举报(举报电话0911-7886807),厂安委会应及时派遣调查小组予以核实。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十一条 事故报告程序:若发生事故,现场负责人应积极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救援(救援方案按照厂《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执行)。同时,必须在第一时间内根据事故性质报警(火警119、匪警110、急救120、交通事故122),在报警的同时,向安全环保质监部报告事故现场情况,安全环保质监部根据事故情况,及时向安委会副主任或主任报告,同时,根据事故性质,立即启动相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第一时间到达事发现场,立即组织抢险救援,并做好事故现场的维护工作和事故勘察工作。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己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就近所有职工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厂安全环保质监部、石油保卫大队、交警中队、保卫部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或者现场录像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 采油厂安全环保质监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0911-7886807),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八条 事故鉴定:由厂安委会组织厂内相关部室人员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初步认定后报厂安委会副主任或主任,具体鉴定界限以物价部门、消防部门和医疗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为准。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条 (一)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二)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有相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同时,厂安全环保质监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事故处理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人上报厂主管安全副厂长,主管安全副厂长应及时上报厂安全生产委员会,经研究后,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若出现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厂安委会应将事故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油田公司安委会,由油田公司安委会做出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决定。
第五章 处罚办法
第二十五条 事故处理原则
对于造成事故的单位,将实行责任倒查制和责任连带制,层层处罚。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第二十六条 事故责任人处理范围
(一)本厂责任人处理范围
1、事故直接责任人。
2、各部室、队站、班组的安全员。
3、班组长、站长。
4、主管副部(队)长。
5、主管部(队)长。
6、主管副厂长。
7、安全环保质监部主管副部长。
8、安全环保质监部部长。
9、厂包月副厂长。
10、厂主管安全副厂长。
11、厂长。
(二)外协作业(施工)队伍责任人处理范围
1、事故直接责任人。
2、各外协作业队伍。
3、所辖部室现场监督管理人员。
4、所辖部室主管副部(队)长。
5、所辖部室部(队)长。
6、所辖部室主管副厂长。
7、安全环保质监部主管副部长。
8、安全环保质监部部长。
9、包月副厂长。
10、主管安全副厂长。
11、厂长。
第二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包括外协作业队伍)主要负责人和现场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2000元的罚款;属厂内负领导责任的,除罚款外,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查看、停薪停岗、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辞退、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二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包括外协作业队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处1000 -3000元的罚款;对发生事故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5000元的罚款;属厂内负领导责任的,除罚款外,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查看、停薪停岗、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辞退、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谎报或者瞒报事故,导致事态扩大,且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严重的。
(三)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四)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五)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六)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二十九条 事故发生单位(包括外协作业队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相应金额的罚款,属于厂内员工的,除罚款外,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查看、停薪停岗、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辞退、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属于厂内职工责任的,处直接责任人1000-2000元的罚款,处专职安全员400-600元的罚款,处班组长、站长300-500元的罚款,处主管副部(队)长200-400元的罚款,处部(队)长100-200元的罚款。属外协作业(施工)队伍责任的,除按成本价如数赔偿事故损失费用外,并处该队伍1000-2000元的罚款,处该队伍所辖部室现场监督管理人员500-800元的罚款,处主管副部(队)长200-400元的罚款,处部(队)长100-200元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 属于厂内职工,处直接责任人3000-5000元的罚款,处专职安全员1000-1200元的罚款,处班组长、站长800-1000元的罚款,处主管副部(队)长600-800元的罚款,处部(队)长400-600元的罚款,处主管副厂长300-400元的罚款。属外协作业(施工)队伍的,除按成本价如数赔偿事故损失费用外,并处该队伍3000-5000元的罚款,处该队伍所辖部室现场监督管理人员1000-1500元的罚款,处主管副部(队)长800-1000元的罚款,处部(队)长500-800元的罚款,处主管副厂长300-500元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 属于厂内职工,处直接责任人10000-15000元的罚款,处专职安全员4000-5000元的罚款,处班组长、站长3000-3500元的罚款,处主管副部(队)长2000-2400元的罚款,处部(队)长1800-2000元的罚款,处主管副厂长1600-1800元的罚款,处安全环保质监部主管副部长1400-1600元的罚款,处安全环保质监部部长1200-1400元的罚款,处包月副厂长1000-1200元的罚款,处主管安全副厂长800-1000元的罚款,处厂长600-800元。属外协作业(施工)队伍的,除按成本价如数赔偿事故损失费用外,并处该队伍1-2万元的罚款,处所辖该队伍部室现场监督管理人员3000-5000元的罚款,处主管副部(队)长2000-2400元的罚款,处部(队)长1800-2000元的罚款,处所辖部室主管副厂长1600-1800元的罚款,处安全环保质监部主管副部长1400-1600元的罚款,处安全环保质监部部长1200-1400元的罚款,处包月副厂长1000-1200元的罚款,处主管安全副厂长800-1000元的罚款,处厂长600-800元的罚款。
(四)发生特大事故的, 属于厂内职工,负直接责任的,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处专职安全员6000-8000元的罚款,处班组长、站长4000-6000元的罚款,处主管副部(队)长2200-2400元的罚款,处部(队)长2000-2200元的罚款,处主管副厂长1800-2000元的罚款,处安全环保质监部主管副部长1600-1800元的罚款,处安全环保质监部部长1400-1600元的罚款,处包月副厂长1200-1400元的罚款,处主管安全副厂长1000-1200元的罚款,处厂长800-1000元的罚款。属外协作业(施工)队伍的,除按成本价如数赔偿事故损失费用外,并处该队伍3-5万元的罚款,处所辖该队伍部室现场监督管理人员4000-6000元的罚款,处主管副部(队)长2200-2400元的罚款,处部(队)长2000-2200元的罚款,处主管副厂长1800-2000元的罚款,处安全环保质监部主管副部长1600-1800元的罚款,处安全环保质监部部长1400-1600元的罚款,处包月副厂长1200-1400元的罚款,处主管安全副厂长1000-1200元的罚款,处厂长800-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查看、停薪停岗、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辞退、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罚款由厂安委会以文件形式下发全厂内,事故相应的责任人在接到文件后3日内,到厂财务部办理罚款手续。
第六章 奖惩办法
第三十二条 年终厂安委会将从安全专项费用中提取适量金额,在年终综合考评时,对全年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显著,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全厂年内若发生一起重大或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取消所有奖励。
2、全厂年内未发生一起重大或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给予厂长奖励5000元,主管安全副厂长奖励4000元,副厂长奖励3500元,安全环保质监部部长奖励3000元,安全环保质监部副部奖励2800元,专职安全员奖励2000元。
3、全厂年内未发生一起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给予厂长奖励10000元,主管安全副厂长奖励8000元,副厂长奖励7000元,安全环保质监部部长奖励5000元,安全环保质监部副部长奖励4000元,专职安全员奖励3000元。
4、责任范围内全年未发生一起较大安全生产事故以上者(包括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给予分管厂长奖励3000元,部(队)长奖励2000元,副部长奖励1500元,专职安全员奖励1000元(指生产单位)。
第三十三条 本厂各级领导、广大干部职工以及厂内所有参营的外协作业(施工)队伍,均应该遵守本办法,凡违反本办法规定者,厂安委会将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厂内规章制度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厂安全生产委员会。
某集团公司安全事故抢救及调查处理管理办法: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
| 适配人群 | 安全主管部门,企业主要负责人,业务分管领导 | 使用场景 | 工业生产现场,道路运输作业,火灾应急处置 |
|---|---|---|---|
| 制定目的 | 怕事故报不全、查不清、管不住,想让每起事故都及时报、认真查、真处理、有记录。 | ||
| 适用范围 | 集团总部和所有下属单位,管生产中出的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事故。 | ||
| 职责分工 | 安全主管部门牵头,基层单位负责人执行,企业领导和上级部门盯着看落实没。 | ||
| 禁止行为 | 不准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不准改数据、毁现场、不配合调查。 | ||
| 检查与监督 | 现场人员马上报,各级1小时内往上递,30天内结案,没做到就通报批评加考核扣分,每月检查执行情况。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油质安字〔____〕672号)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环境污染事故、辐射事故等其它事故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事故的报告、应急、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四条 企业应当公布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及时受理和处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 事故分类与分级
第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
(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企业员工和企业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企业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第六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细分为三级:
1.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一般事故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 事故报告与披露
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基层单位负责人报告,基层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安全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直至企业安全主管部门,由安全主管部门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较大及以上事故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向企业办公室通报。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企业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企业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向集团公司总部机关有关部门报告。
(一)一般事故c级、b级,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向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二)一般事故a级,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向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报告。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报告。
(三)较大事故,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办公室向集团公司办公厅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集团公司办公厅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总经理报告。
(四)重大及以上事故,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之内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办公室向集团公司办公厅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集团公司办公厅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集团公司总经理报告,同时报告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
第九条 对承包商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应当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报告。
第十条 发生事故后,企业在上报集团公司的同时,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办公厅接到较大及以上事故报告后,应当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办法》(中油办字〔____〕375号)执行。
第十二条 发生事故,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情况特别紧急时,可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续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事故后,事故的信息披露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重大敏感信息发布管理暂行规定》(中油办字〔____〕315号)执行。
第四章 事 故 应 急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六条 发生事故后,企业或者企业所属事故单位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不得擅离职守。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者已经发生一般事故a级,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企业主要领导公出在外时,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一般事故a级,或者已经发生一般事故b级,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企业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一般事故b级、c级时,企业所属事故单位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安全工作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第十七条 发生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时,集团公司应当派人赶赴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一)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时,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重大事故时,集团公司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安全工作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较大事故时,集团公司分管业务部门、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四)发生一般事故a级时,集团公司分管业务部门、安全主管部门应当派人赶赴事故现场。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十九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出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五章 事 故 调 查
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和其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一条 对于政府委托企业调查的事故,企业应当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开展事故调查。
调查组成员应当由安全、生产、设备、人事劳资、监察、工会等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结束后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发生事故的企业应当按照hse管理体系要素要求,深入查找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由企业或者企业所属事故单位召开事故分析会。对于较大及以上事故,应当由集团公司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
第六章 事 故 处 理
第二十七条 所有事故均应当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的企业应当向集团公司做出检讨。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企业主要领导、业务分管领导、分管安全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到集团公司总部,向集团公司做出检讨。
(二)发生一般事故a级,企业分管业务领导、企业所属事故单位主要领导和企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到集团公司总部,向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做出检讨。
第二十九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人民政府的批复和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集团公司党组管理的干部,由集团公司监察部门在30日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按照管理权限,由企业及其直属单位监察部门、人事劳资部门在15日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企业或者所属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或者所属单位工会和员工应当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 事故统计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信息录入到hse信息系统。
第三十二条 所有事故处理结案后,必须建立事故档案,并分级保存,事故档案应当至少包括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资料。
(一)一般事故c级事故档案,由企业所属事故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建立,并送档案室保存;
(二)一般事故b级及以上事故档案由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建立,并送档案馆保存。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以外的非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事故管理暂行办法》(中油质安字〔____〕672号)同时废止。
某集团公司安全事故抢救及调查处理管理办法: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适配人群 | 煤矿企业负责人,应急管理部门人员,矿山救援指战员 | 使用场景 | 应急预案备案,应急演练实施,危险源评估 |
|---|---|---|---|
| 制定目的 | 以前预案乱七八糟,有的没用,有的不管事,现在要让每个预案都真能救命,管得住事故。 | ||
| 适用范围 | 管全疆所有煤矿企业、各地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管预案怎么写、怎么审、怎么备、怎么练、怎么改。 | ||
| 职责分工 | 新疆煤监局应急指挥中心统管全区;地州县三级应急部门各管自己地盘;煤矿企业自己编自己练自己报备;煤监机构盯着看。 | ||
| 禁止行为 | 不能不编预案就开工,不能编完不评审,不能评审不过就硬上,不能不备案就办许可证,不能三年不更新预案。 | ||
| 检查与监督 | 企业每年至少搞一次大演练、两次小演练;应急部门每季度查一次备案情况;没按时练的警告,没备案的卡住许可证;检查结果直接挂钩安全考评。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煤矿企业。
本办法所称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各产煤地(州、市)和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及其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监机构)。
本办法所称煤矿企业是指从事煤炭生产、矿井基本建设(含改扩建、技术改造)和承担煤矿建设工程的公司(煤矿)和单位。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管理是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的各类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实施、修订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条 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
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全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各产煤地(州、市)和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完善应急预案体系、规范开展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保证各类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编制
第五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综合本级、本部门职责和煤炭行业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六条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应在全面分析危险因素和各类事故隐患,客观评估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及应急能力、应急资源,广泛听取一线作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矿山救援队伍指战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办法和《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及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制。
煤矿企业应急预案体系一般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构成。
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15万t/a(含15万t/a)以下,且危险性较小的煤矿企业(低瓦斯、水文地质条件简单、无矿压冲击危险性),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可合并编制。
第七条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是本单位应对各类灾害事故的综合性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本单位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
第八条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如:矿井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火灾事故、顶板事故、水灾事故、瓦斯突出事故、冲击地压等),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其主要内容: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
第九条 煤矿企业针对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作业场所、主要设备和设施,应当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
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本办法》。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司、矿井)实际。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司、矿井)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三章 应急预案评审
第十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其它有关部门人员、煤矿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自行组织专家或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报告,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预案名称。
(二)评审地点、时间。
(三)评审专家和参加评审会人员的名单。
(四)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综合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的评审由煤矿企业自行组织。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人员、矿山救援队伍的指战人员、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人员和应急管理的专家及应急管理部门人员,并邀请驻地煤监机构人员参加。
应急管理的专家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可从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库中抽取。
参与评审专家的人数应根据企业规模而定。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90万t/a(含90万t/a)以上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90万t/a以下,45万t/a(含45万t/a)以上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45万t/a以下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3人。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的评审要以会议形式进行。评审内容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危险分析的科学性、预防和救援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应急响应程序的可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评审人员和专家应本着对社会和企业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应急预案评审采取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两种方法。形式评审是受理备案登记的应急管理部门对于应急预案备案的评审工作;要素评审是煤矿企业组织的应急预案评审工作。应急预案评审采用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意见进行判定。对于基本符合和不符合的项目,应给出具体修改意见或建议。
(一) 形式评审。依据《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及标准,主要对应急预案的层次结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附件项目以及编制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应急预案的规范性和编制程序。应急预案形式评审的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表 1。
(二) 要素评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及标准,从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衔接性等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应急预案要素评审的具体内容及要求。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认真分析研究专家的评审意见,按照评审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要求重新组织评审的,煤矿企业应按要求修订,重新组织评审合格后,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印发。应急预案印发文件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声明内容及签字应当作为应急预案批准页的主要内容。
第四章 应急预案备案
第十六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报送驻地煤监机构。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按照以下规定将应急预案报送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一)纳入自治区直接监管的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矿井、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90万t/a(含90万t/a)以上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征得煤矿企业所在地(州、市)应急管理部门意见后,向新疆煤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备案。
(二)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90万t/a以下,45万t/a(含45万t/a)以上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征得煤矿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意见后,向煤矿企业所在地(州、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三)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45万t/a以下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向煤矿企业所在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四)各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向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后,应送为其本煤矿企业服务的矿山救援队伍。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向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应急预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综合评审意见。
(三)煤矿企业所在地(州、市)或者煤矿企业所在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意见。
(四)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五)应急预案相关附件。
第十九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证明;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并将意见反馈送审单位,送审单位对预案进行修改完善符合要求后,重新报送备案。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煤矿企业,在申请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时,可提供应急预案备案证明,不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要加强对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依法将应急预案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的必要条件。凡是没有编制应急预案或者应急预案没有通过专家评审的,没有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煤矿企业,向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延期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井基本建设(含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开工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不得办理、变更、延期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批准矿井基本建设(含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开工申请,不得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五章 应急预案实施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的要点、应急程序和能够反映矿井实际情况的矿井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张贴在应急指挥场所和相应的应急地点;将紧急避险设施与矿井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连接的安全避险系统图应存放在应急指挥场所。
第二十二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加强对应急预案的监督检查工作,将应急预案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达标考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使从业人员了解本企业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增强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能力,提高安全意识及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年度培训计划,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或专业性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报送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时,应邀请应急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和应急管理专家指导;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及应急管理人员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七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管理部门的工作总结报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煤矿企业的工作总结报送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煤矿企业编制的应急预案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并将修订后的应急预案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备案程序重新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煤矿企业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煤矿企业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或重大技术改造的。
(三)安全生产条件(地质情况或者灾害因素)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人员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实施或应急预案评估报告提出修订要求的。
(七)应急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条 煤矿企业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后,应当及时向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和备案登记的部门报告修订情况。
第三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二条 煤矿企业发生事故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三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奖励机制,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煤矿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应急预案管理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煤矿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由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依法进行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行政处罚。
某集团公司安全事故抢救及调查处理管理办法:安全事故
| 适配人群 | 车间主管,安全管理员,施工企业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生产现场事故,委外作业事故,设备操作事故 |
|---|---|---|---|
| 制定目的 | 出了事得弄明白咋回事,让大家长记性,别再犯同样错,把该罚的人罚到位。 | ||
| 适用范围 | 公司地盘上所有安全事故,不管大小轻重都算在内。 | ||
| 职责分工 | 出事部门马上报、救、保现场;综合部盯重伤以上的事;主管和责任人得配合调查;工程部管施工队出的大事。 | ||
| 禁止行为 | 不许瞒报谎报拖着不报;不许拒绝调查;不许瞎编资料;不许拦着别人查。 | ||
| 检查与监督 | 出事马上口头报,24小时内交书面报告;综合部查轻伤,大事故成立调查组;查完写报告交领导;不配合就按公司规定处理;报告要存档留底。 | ||
1、 目的
查清事故原因,吸取经验教训,制定预防措施,防止发生类似事故,同时分清事故责任,对事故直接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罚。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管辖区域内发生的各种安全事故。
3、 术语定义
3.1 事故:职业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3.2 重大事故:会对公众或环境以及生产设备造成即刻或延迟严重危害的事故。
3.3 重伤事故: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失,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者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3.4 轻伤事故: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者某些器官功能或器质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
4、职责
4.1 发生事故的部门,对事故负有报告、报警、现场扑救、采取紧急措施及保护事故现场的责任。
4.2 综合部对发生重伤、死亡以上的安全事故,负有向公司安全负责人、立即报告的责任,并协助政府安全主管等部门勘察现场、事故调查及处理相关事宜。
4.3 事故 发生部门的主管和相关责任人,负有配合公司、政府安全主管部门调查事故和提供相关资料的责任。
4.4 公司工程管理部门,负有施工企业(含委外作业队)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立即报告公司综合部的责任,并督促事故发生的企业负责人,及时上报政府安全主管部门。
5、程序
5.1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及时准确”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5.2 安全事故的分类
5.2.1 事故按性质可分为:人身、设备、火灾、爆炸、生产、交通、污染、急性中毒等事故。
5.2.2 事故按伤害程序可分为:轻伤、重伤、死亡事故。
5.2.3 事故按严重程度可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特大死亡事故。
5.3 安全事故的报告
5.3.1 部门、车间无论发生何种事故以及事故的严重程度,必须即刻逐级报告主管和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并在24小时内填写《中纺集团工厂事故报告》,经部门主管确认签字后,报送安委会。公司发生的安全事故 ,由公司综合部安全负责向集团报告。
5.3.2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事故现场管理 人员在报告主管和公司综合部同时,可视情启动公司《紧急事故应变预案》,准确快速的报警,紧急有效的扑救,控制灾害扩延。
5.3.3 公司安全负责人,接到伤亡和其它重大事故的报告后,依据政府安全管理部门的要求,准确及时的上报事故情况。
5.3.4 事故发生后,综合部应及时安排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取得第一手资料。
5.3.5 部门、车间对发生的各种安全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5.4 安全事故的调查
5.4.1 发生轻伤和其它一般安全事故,由公司综合部进行事故综合调查、原因分析,并将调查的结果填写《中纺油脂安全隐患、事故调查报告》报送公司领导。
5.4.2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公司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明确人员分工,协助政府安全管理等部门展开综合事故调查。
5.4.3 事故综合调查以“人、物、管理”为内容,即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展开调查,全过程调查、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
5.4.4 事故发生部门及相关人员,须积极配合公司、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对事故的调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消极应付事帮调查,更不得阻碍、干涉,必须真实地反映情况,提供准确的相关资料。
5.4.5 安全事故的调查,采取现场勘察、调查询问、结合对证及事故原因分析的方法。
6、工伤事故的认定
6.1 工伤事故的认定,是指对公司员工发生的轻伤、重伤和死亡事故进行的内部初步工伤认定。
6.2 工伤事故的认定工作,由安委会牵头,组织事故发生部门、车间的主管和综合部等相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原因分析和初步工伤认定,并填写《工伤事故认定报告表》报送公司总经理审批。
6.3 工伤事故认定后的保险赔偿处理等相关事宜,由综合部负责办理。
7、 安全事故的处理
7.1 发生轻伤及其它一般安全事故 ,由公司综合部进行事故调查、原因分析,核实直接和间接责任后,依据公司《员工奖惩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公司审批。
7.2 发生人员重伤以上和其它重大安全事故,由公司事故调查组会同政府安全主管等部门进行调查,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生产、消防等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7.3 公司发生人员伤亡和其它重大事故的处理意见,若与政府直属等管理部门持不同意见时,可申报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如仍有不同意见,服从同级人民政府的裁决意见。
7.4 公司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的保险赔偿处理,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
险条例》。
7.5 发生的各种安全事故以及调查和处理的结果,公司应发布《通报》。
7.6 公司综合部须将发生的各种事故的相关资料整理完好,归档保存。
8、相关文件
8.1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8.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8.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8.4 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8.5 公司《紧急事故应变预案》、,《工奖惩管理规定》
8.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业安全卫生术语》bg/t15236-94.
9 记录
9.1 《工伤事故认定报告表》
9.2 《中纺集团工厂事故报告》
9.3 《中纺油脂安全隐患、事故调查报告》。
某集团公司安全事故抢救及调查处理管理办法:冷库房消防安全事故应急处理
| 适配人群 | 库房操作员,制冷机房人员,安全巡检员 | 使用场景 | 冷库火灾,液氨泄漏,消防报警 |
|---|---|---|---|
| 制定目的 | 冷库有火有氨,太危险了,怕出事没人懂咋办,想让大家遇到情况不慌,能动手救急。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冷库干活的人,管灭火、报火警、堵氨漏这些活儿。 | ||
| 职责分工 | 主管盯消防器材齐不齐,员工学用灭火器,安全员每月查一遍操作对不对。 | ||
| 禁止行为 | 不准瞒着火情不报警,不准乱开氨阀,不准没培训就上手碰消防设备。 | ||
| 检查与监督 | 新员工入职三天内练灭火器,每月抽两人现场模拟报火警,没练熟的下月重来,三次不过调岗。 | ||
1、 冷库须配备灭火器、消防斧等消防用具,库房人员须具备一定的消防知识并能熟练使用灭火器等消防器具;
2、 发生火灾等事故时,应及时拨打火警、医疗急救等报警电话、报警时应当说清楚事故发生地点、燃烧物种类等情况;
3、 在等待救援的过程中,应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利用现有的一切消防设施阻止火情进一步扩大,以减少损失;
4、 冷库如发生液氨泄露事故,应及时通知机房人员关闭机器及相关阀门,切断电源,并疏散人员;
5、 通知专业人员进行堵漏等相关应急措施;
*****公司
年月日
某集团公司安全事故抢救及调查处理管理办法:安全事故应急
| 适配人群 | 生产部负责人,安生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长 | 使用场景 | 生产事故现场,设备损毁响应,人员伤害抢救 |
|---|---|---|---|
| 制定目的 | 怕出事没人管,想让事故不扩大,抢救快一点,现场好收拾,调查有依据。 | ||
| 适用范围 | 全厂生产区和总库区,管燃烧、设备坏、火灾、中毒、中暑、坍塌、伤人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总经理带头,安全副总助主抓,生产部长干活,技术部车间领导配合,安生部盯现场。 | ||
| 禁止行为 | 不准推脱不去现场,不准不服从指挥,不准消极应付,不准乱跑乱凑热闹,不准动现场东西。 | ||
| 检查与监督 | 一类事故单位自己处理完报安生部,二类归生产部牵头报副总助,三类老总或副总助马上到现场;消防保卫10分钟到场,生活区人15分钟、外面人40分钟必须到;记录要签字,没做到就按公司规定重罚。 | ||
1、总则
1.1为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增强公司生产全过程的安全防范能力,确保公司在一旦发生事故的情况下,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蔓延扩大,同时也为事故的善后处理及进一步的调查创造必要的条件,根据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厂区(生产厂区)、总库区内与生产安全直接相关的各类事故。如:燃烧、设备损毁、火灾、中毒、中暑、自然灾害、坍塌、人员伤害等事故的应急处理。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成立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主管生产安全的总经理助理任常务副组长,生产部部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技术部、生产车间等单位的主要领导组成。
2.2应急管理职责在生产(或其它)相关过程的突发安全事故中,应急小组负责生产方式的改变、人员的调配、现场抢救指挥、现场保卫、隐患清理等综合性工作。
3、实施程序
3.1安全事故的分类
3.1.1一类(轻微)事故。主要指在生产作业及其它相关过程中发生的设备部件失灵毁坏、工程设施损坏、人员的轻微摔、跌、碰、烫伤、中暑等。
3.1.2二类(一般)事故。主要是指在生产作业及其它相关过程中发生的单台机械设备的毁损(不影响其它生产环节)、燃烧、工程设施的重大损坏、人员的一般性伤害、多人轻度中暑、中毒、较轻的自然灾害损失等。
3.1.3三类(重大或特大)事故。主要指生产作业及其它相关过程中发生的多台设备、设施的严重损坏、燃烧、火灾、重大自然灾害、人员重伤或死亡等严重伤害。
3.2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过程
3.2.1一类事故的处理,原则上由单位自行组织处理,但处理后应将具体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告安生部。
a)事故发生后,现场(或最先到达现场)人员应采取措施,如断电、停气等,控制事故的蔓延扩大,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现场指挥。
b)若有受伤人员,则立即抢救,在现场条件下简单处理后,可视情况送卫生所或医院救治。
c)现场事故处理,应有专人进行完整记录,并有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
3.2.2二类事故的处理,原则上由生产部负责,其它单位配合处理,其后将具体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告主管安全的总经理助理。
a)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生产部,事故所在的单位负责人和安生部部长应立即到现场,安监人员和其它相关人员应参与应急处理,同时报告主管安全副总经理。
b)现场(或最先到达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如断电、停气等,控制事故的蔓延扩大,同时立即上报。
c)现场应急指挥由在场的最高管理人员负责。
d)若有人员伤害,应最先抢救受伤害人员,经简单处理后,应以最快的速度送卫生所或直接送医院救治,该过程中,事故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必须参与组织领导。
e)现场事故处理应有专人记录,所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并上报生产部。生产部进行调查、分析后,形成书面材料上报主管安全的总经理助理。
3.2.3三类事故的处理,由公司主要领导人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指挥抢救工作,主要领导因事不能及时赶到时,由主管安全的总经理助理负责,在主管安全的总经理助理不能到达现场的情况下,由生产部部长负责,其它部门配合处理。
a)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立即报告生产部和主管安全的总经理助理,生产部应根据事故情况通知相关单位执行生产变更命令。
b)主管安全总经理助理和生产部部长应立即下达应急状态命令,并马上赶到现场,根据情况达到上报有关上级部门规定的要立即报集团公司安监局、省、市主管部门。
c)生产部根据情况通知各相关单位领导到现场参与事故状态下的应急处理。
d)接通知后,各级领导人员必须迅速赶到指定地点。其中居住在本公司生活区人员15分钟内到达现场,公司外居住人员40分钟内到达现场。
e)在事故处理中,现场(或最先到达现场)人员应首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的蔓延扩大,同时报告,如伴有重大燃烧,可直接拨打119报火警。
f)事故抢救中,应以人员的生命安全为首位,首先抢救被伤害人员,同时还应实施安全救护,做好自身安全保护。
g)事故现场的管理指挥,由在场的最高管理人员负责,其他人员服从指挥调度。主管安全副总经理未到场时,由安生部负责。
h)公司消防、保卫人员接应急通知后,必须在10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抢救和保卫管制。
i)现场事故应有专人进行完整记录,并有主管安全副总经理或安生部部长签字。
4、责任纪律
4.1接到应急通知后,各级人员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参与。
4.2参与事故应急工作的各级人员必须服从指挥、调度。
4.3 在事故的应急过程中,各级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不得消极、抵触。
4.4在事故的应急过程中,无关人员(或经现场指挥人员要求撤离的人员)不得在事故现场逗留,不得在管制范围内聚集或设障。
4.5在事故的应急过程中,各级人员不得故意破坏现场,不得擅自将事故相关的器、物带离现场,不得做与应急不相称的事。
对违反以上五条者,将根据情节的轻重,严格按公司有关规定从重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某集团公司安全事故抢救及调查处理管理办法:校园安全事故行政问责
| 适配人群 | 校长,分管副校长,安全主任 | 使用场景 | 校园火灾,校舍隐患,学生踩踏 |
|---|---|---|---|
| 制定目的 | 怕学校出事伤到学生老师,想让大家绷紧安全这根弦,出了事有人管有人担。 | ||
| 适用范围 | 管校长、主任、老师这些管事的人,管校舍、消防、食堂、活动、门卫这些事儿。 | ||
| 职责分工 | 校长带头抓,老师具体干,教育局盯着看,出事了调查组查清楚再定怎么罚。 | ||
| 禁止行为 | 不准不开会讲安全,不准没预案没制度,不准设施带病上岗,不准门卫睡觉不管人,不准瞒报事故。 | ||
| 检查与监督 | 每学期开两次安全会,配齐保安,重点地方专人盯,查出来问题限期改,改不好就扣评优、谈话、停职甚至免职。 | ||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校园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对下列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或负有领导、管理责任的,依照本办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校园内发生火灾安全事故。
(二)学校的校舍、场地、其它公关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生的安全事故。
(三)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发生的安全事故。
(四)校园内发生拥挤、踩踏、车辆肇事伤人、校园暴力等安全事故。
(五)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而导致的安全事故。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停课休息或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活动,导致的安全事故。
(七)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教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发生的安全事故。
(八)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而导致的安全事故。
(九)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发生的安全事故。
(十)校园内其它安全事故。
第三条 校园内发生安全事故的局属各单位、民办教育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等问责主体都将视责任大小、安全事故大小、社会影响情况等,受到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免职、撤职等处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问责主体、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将被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一)未按上级规定每学期召开两次校园安全工作会议。
(二)为制定校园安全责任追究制、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相应的安全制度。
(三)安全职责不明确,安全制度形同虚设,措施不得力,落实不到位。
(四)学校食堂、公寓、重点设施设备、重点部门等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地方无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五)不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或安排了但为落实到位。
(六)学校门卫管理不善,形同虚设,门卫制度和职责不“上墙”,未制定来客登记、盘查准入制度的。
(七)对上级相关部门督办的校园安全隐患不按时整改、整改不力或整改不及时的。
(八)寄宿制学校为落实夜间值班、巡查制度,未对在外租房学生建立台帐,未建立家校管理i协定,未签订房租协议等(家长与房主签订租房协议)。
(九)出租校园场地停放社会车辆或出租场地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问责主体、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将被诫勉谈话并通报批评。
(一)学校师生之间、学生之间发生暴力事件或干群之间发生暴力事件导致*或集体*。
(二)因管理不善导致学校发生火灾事故(无人员伤亡)。
(三)学校违反有关规定停课、休息或私自组织学生参与商业活动,发生的安全事故。
(四)未实行校园24小时值班,无专人在上学前或放学后进行安全巡视,出现被盗、漏水、电线起火等安全事故。
(五)体罚或变相体罚导致学生伤害事故(无人员伤亡)。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问责主体、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将被停职检查。
(一)凡发生一般性安全事故(有人员受伤),无论任何原因将给予问责主体停职检查处理。
(二)学校出现安全事故,不按规定及时上报,出现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现象的。
(三)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因教师脱岗或管理不到位、管理不及时、措施不得力而导致的安全事故你(1—3人受伤)。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问责主体将被劝其引咎辞职。
(一)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一般性安全事故(无人员死亡,但社会影响较大)。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食堂、公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发生较大安全事故。
(三)学校管理混乱,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发现学生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未做到必要的管理、告诫、制止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有5人以下受伤或有1人死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问责主体将受到免职处理。
(一)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大、有人员伤亡)。
(二)发生踩踏、拥挤等安全事故(有人员伤亡)。
(三)学校提供的饮用水、食品、药品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出现食物中毒等安全事故(5人以下中毒、无人员死亡)。
(四)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校内发生的流行病、传染病,而导致大面积发病(5人以上10人以下发病,无人员死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问责主体将受到撤职处理。
(一)学校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极大(死亡数人)。
(二)因学校管理不善,出现学生群殴事件,致人死亡。
(三)因门卫管理不严,外来社会人员私闯学校,发生师生伤亡事件。
(四)因学校管理漏洞,导致学生私自离校,出现意外身亡。
第十条 校园安全事故行政问责应制定问责方案予以立项,然后组织实施。根据问责调查结果向局务会提出建议,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凡重大问责事项的立项应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第十二条 校园安全事故的行政问责的实施,主要有学校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由调查组出具调查报告,提交校委会会讨论通过。对有关责任人按管理权限作出处理意见。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