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制度(范本)
| 适配人群 | 职业卫生管理员,车间班组长,安全技术人员 | 使用场景 | 职业病防治,有毒有害作业,防护设施运维 |
|---|---|---|---|
| 制度目标 | 管好职业卫生,保护工人身体不被毒害,建档案、做检测、发防护用品,让工作环境更安全。 | ||
| 职责分工 | 生产部负责解释制度。车间要管防护设施检修。安全部门组织培训。人事管招工体检和合同告知。 | ||
| 核心条款 | 建职业卫生档案,含工人健康、危害因素检测等。申报危害项目。发防护用品。用低毒材料。设公告栏告知风险。 | ||
| 执行要求 | 防护设施跟设备一起开。危害项目变更后30天内申报。工人上岗前和在岗时都要培训。检测结果存档并公布。发现超标马上整改。 | ||
一、总则
1.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我厂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1.2 制定并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二、内容
2.1 建立详细的职业卫生档案,其应包括:
2.1.1 厂企基本情况:单位简史、生产工艺流程图、存在有毒有害的种类和工序、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评价、有毒有害作业群体分布及其健康评定和职业性四种人(职业病、疑似职业病、观察对象及职业禁忌症)情况等。
2.1.2 职业健康情况:劳动者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藉贯、婚姻状况、出入厂时间、劳动合同时限、健康状况、工种调动、工资发放及出勤情况等)、职业史、危害因素接触剂量、劳动保护、现病史、职业性健康检查结果及其健康评价等。
2.1.3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情况:包括危害因素种类、监测或检测时间、地点、浓度(强度)、国家允许标准及评价结论等。
2.2 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2.2.1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防护措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等。
2.2.2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申报,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发生变更后30日内申报变更内容。
2.3 必须做好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其相关卫生知识的培训工作,并形成制度长抓不懈。
2.3.1 单位负责人和安全技术部门、行政人员及车间的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
2.3.2 车间工人必须参加结合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的特点而设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2.4 建立健全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防护设施定期检修保养制度。确保防护措施正常运转,是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重要保证。
2.4.1 产生有毒有害及其它有害因素的生产场所应采用密封、通风、吸尘、净化等防护措施,并与生产设备同步运行。
2.4.2 确立负责检修保养部门和人员,制定各类防护设施的检修保养周期,记录检修情况及时间,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做好应急处理等。
2.5 建立健全的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制度,严格把好个人防护用品的购置关,根据工序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制定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表,合理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做好发放个人防护用品的登记和管理。
2.6 建立健全的有毒有害原材料的选购、运输、贮存、使用及销售管理制度,选购原材料应以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为原则。
2.6.1 提供、运输、贮存、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应当有中文说明书并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产品成份检验报告、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2.6.2 贮存有毒有害原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告标识。
2.7 建立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及定期检测制度,对极度危害、高度危害的化学品和产生高危害物质的工艺或场所应设置监测系统自动报警装置,并应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登记管理,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2.8 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组织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2.9 如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
2.10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2.11 建立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理预案和职业病报告制度。
2.11.1按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2.11.2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劳动安全监督部门、工会组织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内容包括事故时间、地点、发病情况、患者去向、死亡人数、可能发生事故的原因、己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2.12 一旦发现职业病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国家职业病报告规定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2.13 建立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化学毒物预防知识、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2.14 建立女工职业卫生保障制度。不得安排怀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幼儿有害的作业。
2.15 建立招工及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招工过程严格把关,防止冒名顶替或招收童工(未满16周岁),同时把好岗前体检关,杜绝职业禁忌症患者进入禁忌岗位;
2.15.1 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2.15.2 在己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应当如实告知。
2.16 建立防暑降温和健康保健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各项防暑降温措施,暑天高温期间控制加班加点,合理调整作息时间;改进落后的高温作业工艺,增添必要的通风降温设备; 供应清凉饮料及提供充足的开水,保证工人身体水盐代谢;高温作业禁忌症患者应及时调离高温作业岗位,作妥善安置。
三、附 则
3.1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3.2 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3.3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制度(范本):职业卫生工作
| 适配人群 | 安全部门负责人,车间职业卫生员,班组长 | 使用场景 | 职业病防治,有毒有害作业,高温作业 |
|---|---|---|---|
| 制度目标 | 保护员工身体,不让大家得职业病,让大家干活时更安心一点。 | ||
| 职责分工 | 安全部门定制度、管档案;各单位负责具体执行和落实。 | ||
| 核心条款 | 设卫生管理岗,建职业健康档案,申报危害项目,发防护用品,用无毒材料。 | ||
| 执行要求 | 培训要定期做,防护设施要同步运行,检测结果要存档并公布,出问题马上改,专人盯日常监测。 | ||
1.目的
为确保化工厂员工的身体健康,杜绝职业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化工厂内所有员工,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工,合同制工。
3.职责
3.1安全部门制定并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3.2各单位具体实施
4工作程序
4.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我厂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4.2建立详细的职业卫生档案,其应包括:
4.2.1厂企基本情况:单位简史、生产工艺流程图、存在有毒有害的种类和工序、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评价、有毒有害作业群体分布及其健康评定和职业性四种人(职业病、疑似职业病、观察对象及职业禁忌症)情况等。
4.2.2职业健康情况:劳动者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藉贯、婚姻状况、出入厂时间、劳动合同时限、健康状况、工种调动、工资发放及出勤情况等)、职业史、危害因素接触剂量、劳动保护、现病史、职业性健康检查结果及其健康评价等。
4.2.3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情况:包括危害因素种类、监测或检测时间、地点、浓度(强度)、国家允许标准及评价结论等。
4.3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4.3.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防护措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等。
4.3.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申报,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发生变更后30日内申报变更内容。
4.4必须做好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其相关卫生知识的培训工作,并形成制度长抓不懈。
4.4.1单位负责人和安全技术部门、工会组织及车间的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
4.4.2车间工人必须参加结合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的特点而设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4.5建立健全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防护设施定期检修保养制度。确保防护措施正常运转,是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重要保证。
4.5.1产生有毒有害及其它有害因素的生产场所应采用密封、通风、吸尘、净化等防护措施,并与生产设备同步运行。
4.5.2确立负责检修保养部门和人员,制定各类防护设施的检修保养周期,记录检修情况及时间,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做好应急处理等。
4.6建立健全的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制度,严格把好个人防护用品的购置关,根据各工序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制定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表,合理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做好发放个人防护用品的登记和管理。
4.7建立健全的有毒有害原材料的选购、运输、贮存、使用及销售管理制度,选购原材料应以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为原则。
4.7.1提供、运输、贮存、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应当有中文说明书并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产品成份检验报告、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4.7.2贮存有毒有害原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告标识。
4.8建立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及定期检测制度,对极度危害、高度危害的化学品和产生高危害物质的工艺或场所应设置监测系统自动报警装置,并应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登记管理,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4.9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组织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4.10如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
4.11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4.12建立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理预案和职业病报告制度。
4.12.1按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12.2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劳动安全监督部门、工会组织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内容包括事故时间、地点、发病情况、患者去向、死亡人数、可能发生事故的原因、己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4.13一旦发现职业病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国家职业病报告规定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4.14建立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化学毒物预防知识、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4.15建立女工职业卫生保障制度。不得安排怀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幼儿有害的作业。
4.16建立招工及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招工过程严格把关,防止冒名顶替或招收童工(未满16周岁),同时把好岗前体检关,杜绝职业禁忌症患者进入禁忌岗位;
4.16.1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4.16.2在己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应当如实告知。
4.17建立防暑降温和健康保健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各项防暑降温措施,暑天高温期间控制加班加点,合理调整作息时间;改进落后的高温作业工艺,增添必要的通风降温设备;供应清凉饮料及提供充足的开水,保证工人身体水盐代谢;高温作业禁忌症患者应及时调离高温作业岗位,作妥善安置。
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制度(范本):职业卫生工作
| 适配人群 | 职业卫生管理员,安全技术部门,车间班组长 | 使用场景 | 职业病防治,有毒有害作业,防护设施运维 |
|---|---|---|---|
| 制度目标 | 管好职业病这事,让工人少得病,身体更安全,工作环境更靠谱。 | ||
| 职责分工 | 老板要设卫生小组,配专人管档案、检测、培训、防护用品、应急这些事,车间也得有人盯现场。 | ||
| 核心条款 | 建档案、报危害项目、做健康培训、修防护设备、发防护用品、查原料、测有害物、出事故马上报。 | ||
| 执行要求 | 档案要全要更新,申报30天内搞定,培训要有记录有考核,防护设备同步开,检测结果要存档要公示,出问题立刻改,专人天天看设备是否正常。 | ||
1.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2. 用人单位必须制定并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2.1用人单位必须重视建立详细的职业卫生档案,其应包括:
2.1.1厂企基本情况:单位简史、生产工艺流程图、存在有毒有害的种类和工序、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评价、有毒有害作业群体分布及其健康评定和职业性四种人(职业病、疑似职业病、观察对象及职业禁忌症)情况等。
2.1.2职业健康情况:劳动者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藉贯、婚姻状况、出入厂时间、劳动合同时限、健康状况、工种调动、工资发放及出勤情况等)、职业史、危害因素接触剂量、劳动保护、现病史、职业性健康检查结果及其健康评价等。
2.1.3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情况:包括危害因素种类、监测或检测时间、地点、浓度(强度)、国家允许标准及评价结论等。
3. 用人单位必须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3.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防护措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等。
3.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申报,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发生变更后30日内申报变更内容。
4. 用人单位必须做好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其相关卫生知识的培训工作,并形成制度长抓不懈。
4.1单位负责人和安全技术部门、医疗部门、工会组织及车间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
4.2车间工人必须参加结合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的特点而设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应设立考核管理和文字培训资料。
5. 用人单位必须建主健全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防护设施定期检修保养制度。确保防护措施正常运转,是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重要保证。
5.1产生有毒有害及其它有害因素的生产场所应采用密封、通风、吸尘、净化等防护措施,并与生产设备同步运行。
5.2用人单位必须确立负责检修保养部门和人员,制定各类防护设施的检修保养周期,记录检修情况及时间,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做好应急处理等。
6.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制度,严格把好个人防护用品的购置关,根据各工序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制定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表,合理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做好发放个人防护用品的登记和管理。
7.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有毒有害原材料的选购、运输、贮存、使用及销售管理制度,选购原材料应以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为原则。
7.1提供、运输、贮存、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应当有中文说明书并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产品成份检验报告、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7.2贮存有毒有害原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告标识。
8.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及定期检测制度,对极度危害、高度危害的化学品和产生高危害物质的工艺或场所应设置监测系统自动报警装置,并应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登记管理,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9.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组织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10.用人单位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
11.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12. 用人单位应建立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理预案和职业病报告制度。
12.1按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12.2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劳动安全监督部门、工会组织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内容包括事故时间、地点、发病情况、患者去向、死亡人数、可能发生事故的原因、己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13.用人单位一旦发现职业病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国家职业病报告规定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14.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化学毒物预防知识、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15.用人单位必须建立未成年工和女工职业卫生保障制度。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不得安排怀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幼儿有害的作业。应设置女工卫生室,有专人负责并建立女工卫生个人档案。
16.用人单位必须建立招工及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招工过程严格把关,防止冒名顶替或招收童工(未满16周岁),同时把好岗前体检关,杜绝职业禁忌症患者进入禁忌岗位;
16.1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16.2在己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
17.建立有害作业转移承包管理制度。
17.1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17.2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承包时,应当在协议书上清楚载明职业卫生专项工作要求(包括:工序、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配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检测及其作业人员的定期职业性健康检查等)。
18. 建立防暑降温和健康保健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各项防暑降温措施,暑天高温期间控制加班加点,合理调整作息时间;改进落后的高温作业工艺,增添必要的通风降温设备; 供应清凉饮料及提供充足的开水,保证工人身体水盐代谢;高温作业禁忌症患者应及时调离高温作业岗位,作妥善安置。
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制度(范本):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 适配人群 | 专职消防队员,义务消防队员,职业卫生主管 | 使用场景 | 易燃易爆场所,防火防爆区,有毒有害作业 |
|---|---|---|---|
| 制度目标 | 保护职工健康,减少职业病,让企业安全发展。 | ||
| 职责分工 | 集团安环局监督,青岛院和防治中心干活,各企业副经理管事,设专门部门负责。 | ||
| 核心条款 | 防尘毒噪声要达标,防护设施不能停用,改工艺得先报批,新员工培训要有消防内容。 | ||
| 执行要求 | 健康监护每年做,监测数据按时报,公告牌挂现场,检查要进安全评比,规划计划要年年写,奖励干得好的人。 | ||
一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规,为了加强集团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减少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工健康,促进石化企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业卫生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防治研三结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
二 宣传与培训教育
第一条 认真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活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要把消防安全纳入宣传计划,新闻、电视等宣传部门,有进行消防安全安全教育的义务,宣传消防法规,普及消防知识,剖析消防案例,结合消防日、重大节日以及季节特点,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职工消防意识。
第二条 直属企、事业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拟定职工消防培训教育规划和计划,消防、安全、教育、劳资、人事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培训教育内容。
第三条 消防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项培训,学习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经考试合格上岗。
第四条 对新入厂及转岗的职工和进入生产区的各类人员,在进行安全教育时,必须有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内容。
三 管理
第一条 各企业要认真实施《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石油化工职工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做好职工的健康监护工作。对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因素及后果和预防措施应预先告知劳动者。
第二条 将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企业安全检查和总结评比工作。
第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生产性工程项目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必须要有职业卫生部门参加,严格执行卫生部卫监发(1994)第28号《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规范》,做好卫生预评价。
第四条 劳动作业场所监测数据,要按时上报给企业主管领导、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集团公司。并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公告牌公告。
第五条 各企业按时做好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3—5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总结。
第六条 对在职业卫生管理及职业病防治研究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七条 各企业根据本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备案。
第八条 归属集团公司领导的非直属企业含有尘、毒、噪声、射线等危害的单位,也要相应开展好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工作。
四 防护措施
第一条 粉尘作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按照防尘的“八字方针”,水、湿、密、风、管、保、查、革综合治理措施,降低作业点粉尘浓度,达到卫生标准。
第二条 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污染环境和尘毒作业,不得转嫁给集体或个人。
第三条 企业若改变产品原料或工艺流程,必须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并预先报告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听取他们的意见,征得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企业的尘、毒、射线、噪声等防护设施,必须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完好,未经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允许,不得停用。
第五条 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险的场所应设冲洗设备。
第六条 对噪声源采取隔音或消音措施,使噪声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五 组织机构与经费
第一条 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负责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监督工作。集团公司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和职业病防治研究中心受安全与环保监督局的委托,负责集团公司职业卫生的具体工作。
第二条 各企业应有:1名副经理(副厂长))主管本企业的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工作,并确定一主管部门统管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工作。
第三条 根据需要各企业可设置职业病防治所(科、组),并配备必要的人员和仪器设备。
第四条 各企业要按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做好监测工作,定期上报。
第五条 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列入年度计划,予以保证,专款专用。
六 消防组织
第一条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专职消防队,实行专业化管理,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消防队在企业主管安全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1. 认真贯彻《消防法》,做好防火、灭火等消防工作;
2. 掌握企业主要生产过程的火灾特点,经常深入基层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督促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消防道路通畅;
3. 组织建立、健全企业义务消防队并对其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训练,负责全体职工防火、灭火知识的教育;
4. 负责防火防爆区内固定动火点的管理,参加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 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措工程有关防火措施、消防设计的“三同时”审查和验收;
6. 负责编制企业专用消防器材的配置和采购计划,负责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和修理;
7. 负责健全企业防火档案,对关键部位和要害单位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消防灭火“三案”,每年至少演练两次;
8. 消防车辆随时处于完好状态。接到火灾报警后,5分钟内到达火场;
9. 设有气防站的消防队,应负责本单位的气防工作;
10. 对消防隐患提出治理方案和计划。
第二条 直属企、事业单位消防和安全部门要明确分工,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 对专职消防队伍的管理,应参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和《公安消防部队执勤业务训练大纲》(试行)的要求,建立学习、训练、执勤、工作、生活的正规秩序。
第四条 直属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由职工组成的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的主要职责是:
1. 学习宣传消防法规,定期参加消防训练,参加实地消防演习;
2. 协助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进行经常性的防火检查;
3. 熟悉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明确危险点和控制点,维护本单位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熟练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 扑救初起火灾,协助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
七 灭火救援
第一条 直属企、事业单位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控制和扑救火灾。
专职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二条 企业在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时,消防总指挥员有权根据扑灭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1. 使用各种水源;
2. 截断电源、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3. 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4. 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5. 调动企、事业单位内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助;
6. 向公安消防部门和集团公司消防联防单位请求增援。
第三条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四条 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
第五条 专职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后,应依照规定要求对方补偿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
第六条 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事项。
八 基础设备与装备
第一条 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与企事业单位建设相配套,做到统一规划,同步发展。上报企、事业单位建设规划,必须同时上报消防规划。
第二条 石油化工企、事业单位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器材,应满足国家有关消防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科技进步的要求。要积极采用和推广成熟的消防新技术、新产品。加强对现有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各种消防设备、设施、装置完整好用。
第三条 直属企、事业单位应从实际出发,按规定配置必要的破拆、照明、举高等特种消防车和重型消防车;通讯、灭火、防护、训练器材和检测仪器等,要满足战备和防灭火的需要。
第四条 要确保消防资金的投入。教育、科研、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设备更新和基本建设等专项费用中,都应将消防方面的费用列入计划。
九 火灾预防
第一条 直属企、事业单位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本单位总体规划,落实消防经费,做到专款专用。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
第二条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装置、罐区、栈台、码头、仓库和泵房,以及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不符合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解决。
第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和装饰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的消防部门应参加审查,并按规定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第四条 直属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 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防火安全责任;
3. 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4.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7. 企、事业单位领导要定期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直属企、事业的下属各单位,包括后勤、服务单位、“三产”分离企业应当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直属企、事业单位应当结合集团公司有关关键部位及要害单位安全管理的规定,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部位,确定为本单位
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单位除应当履行上款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 建立防火档案,设置防火标志,确定火灾危险源(点),实行严格管理;
2. 结合岗位职责,实行防火巡检,做好巡检记录;
3. 定期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4.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六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和集团公司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罐区要实行封闭式管理。
储存可燃物资的仓库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第七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明火作业的,必须严格按照《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用火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八条 严格执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禁止使用未经合法检验机构检验合作的消防产品。
第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修建道路以及停水、停电、截断通信线路有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时,必须事先通知本单位消防队,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十 法律责任和处罚
第一条 对火灾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凡《消防法》中已经作出规定的,按《消防法》中的规定进行;违反《消防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 直属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消防法》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制定内部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规定。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违反集团公司防火防爆十大禁令,在上述场所携带火种、吸烟、使用明火的;
2. 未经批准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3. 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和带铁钉的鞋进入油气区,或者在油气区用黑色金属或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击和作业的;
4.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5.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6. 埋压、圈点消防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7. 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或故意阻碍消防车(艇)通行,影响火灾扑救的;
8. 有重大火灾隐患,经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9. 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10. 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企、事业单位领导或有关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1. 本单位发布的指令、命令、决定、规章制度违反了《消防法》的;
2. 无视消防监督管理部门的警告,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
3. 消防安全工作无人负责,管理混乱的;
4. 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因缺乏消防安全知识发生火灾事故的;
5. 设备带病运行,不按规定检修,造成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6. 作业环境不安全,消防设施不齐全,又不采取措施,造成火灾或影响火灾扑救的;
7. 规章制度不健全,无安全操作规程作业,造成火灾或影响火灾扑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8. 不按设计施工或擅自降低防火等级,造成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9. 未经完工验收擅自投产、使用、造成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0. 发生火灾事故后仍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十一 附则
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依据《消防法》和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制度(范本):安全防护、职业卫生用品
| 适配人群 | 安全部人员,物资采购员,作业队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现场作业,检修作业,季节更替 |
|---|---|---|---|
| 制度目标 | 防止职业病,保护员工干活时的安全和健康,让大家不受伤不生病。 | ||
| 职责分工 | 安全部定标准、查质量、管发放;采购部买货存货;财务出钱;各队统计人数发东西;工会盯着别出错。 | ||
| 核心条款 | 按工种发手套、衣服、鞋等;每月50元额度;损坏要换;不能转卖或丢掉;调岗按新岗位领。 | ||
| 执行要求 | 领用要登记卡片;进现场必须穿对衣服;检修要看情况选用品;公用物品专人管;长期不出勤停发部分用品;外单位来人也配齐。 | ||
为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负责个人防护用品实施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的部门和使用人员。
一、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职业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是保护员工健康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指发给员工穿戴和使用的各着装、用品、用具和器材。
二、各级相关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指导、督促员工在作业时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三、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由安全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生产实际情况具体拟定,原则上每月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用品费用平均50元,同时保证每月2副手套的发放,根据工程紧张成都可适当调节,如有损坏及时更换。
四、建立防护用品领用登记卡片或领用证制度,凡发给员工个人的防护用品均由中心料库进行登记,领用证或登记卡片由单位保存。
五、凡发给员工个人的防护用品,应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更不能转卖等,若发生上述情况,给予适当处罚。凡因工作需要在公司内部调动的员工应按其变动后的工种标准领取防护用品。
六、员工进入现场,根据不同季节正确着装,分别是夏季工作服,春秋季工作服,冬季工作服,穿劳保皮鞋。检修人员在生产现场作业时,根据作业性质和接触物质等选择不同的防护用品正确穿戴。
七、凡发给班组的公用防护用品,均应建立登记台账,指定专人管理。
八、凡调离公司的员工,应在调离前交清防护用品,方可办理调离关系。
九、凡因故较长时间未出勤者,根据离开岗位的时间,酌情停发,减发或延长防护用品的使用期(一月以上者,停发肥皂、手套、口罩等;半年以上者,停发一切防护用品)。
十、凡已享受专业服装待遇的员工(如电焊工),公司不再另发防护服,但肥皂、手套、毛巾等小件用品,可酌情适当解决。
十一、凡外单位来公司实习、培训等人员,应根据其经常进入的现场情况,参照本公司防护用品发放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所需经费由原单位负责。
十二、临时工岗位的防护用品可参照本公司防护用品标准发放,其费用按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十三、安全部负责审查进入本公司的外部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资质认可工作。制定防护用品的购置计划,审批防护用品的发放,负责监督检查防护用品的质量、发放及使用管理,并对购进的防护用品进行验收。
十四、物资采购部门根据防护用品的购置计划,负责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和发放,购买防护用品必须到领有《定点生产证》、《经销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对特种防护用品必须具有职业健康安全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
十五、财务部门负责提供购买防护用品的资金,对购置防护用品经费须凭安全部报批的防护用品采购单列支报销。
十六、各作业队负责对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人员、数量、种类的进行统计上报。按照公司的要求领用个人防护用品并发放到员工。对员工佩戴个人防护用品进行指导、督促正确佩戴。
十七、工会是防护用品的监督部门,有权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发放、使用进行监督。
十八、安全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内防护用品进行抽查与检查,需要技术鉴定的送国家授权的防护用品检验站检验。
十九、防护用品的报废,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判废条件、判废程序、判废处理规定执行。
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制度(范本):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适配人群 | 职业卫生管理员,健康监护专员,档案管理人员 | 使用场景 | 职业病防治,健康检查管理,危害因素监测 |
|---|---|---|---|
| 制度目标 | 保护职工健康,维护公司权益,建好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档案。 | ||
| 职责分工 | 人力资源科建健康档案,企管部提供资料,档案员保管“两档”,专人负责保密。 | ||
| 核心条款 | “两档”要分类编号,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每年10月前调整一次,每三年复核。 | ||
| 执行要求 | 新员工入职就建档,离职时如实提供复印件,检查人员或本人可查档,严禁涂改转借,库房要防盗防火防潮。 | ||
1、为了保护职工健康和维护公司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公司建立职业卫生档案与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并由专人保管,并妥善保存,特制订本制度。
2、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1)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记录卡;
(2)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平面示意图、位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平面示意图;
(3)工艺流程简图(用箭头表示);
(4)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
(5)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作业人员登记卡;
(6)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记录卡;
(7)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8)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表;
(9)职业中毒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等;
(10)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
(11)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
(12)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1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14)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15)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档案;
(16)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
(17)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4、人力资源科负责为每一位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
5、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6、“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
7、“两档”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两档”。
8、随时、定期地根据公司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两档”,各表卡每年10月前系统地调整一次。
9、“两档”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
10、职工离开公司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企管部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
11、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两档”资料时,企管部应如实地提供。
12、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13、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14、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15、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室严禁吸烟,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16、本规定解释权归小河煤矿。每年按公司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17、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制度(范本):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
| 适配人群 | 接触危害作业人员,新录用职工,转岗人员 | 使用场景 | 上岗前体检,在岗期间体检,离岗前体检 |
|---|---|---|---|
| 制度目标 | 保护员工健康,规范体检流程,落实法律要求,避免职业病发生。 | ||
| 职责分工 | 职防办负责组织体检和档案管理;人事科提供新员工名单;各生产单位通报离岗人员。 | ||
| 核心条款 | 上岗前必须体检合格;在岗每年体检;离岗前要体检;发现禁忌症得调岗;严禁安排禁忌人员上岗。 | ||
| 执行要求 | 体检视同正常出勤;90天内体检可算离岗体检;未体检不能解除合同;结果及时告知本人;资料存入健康袋;接受上级检查。 | ||
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本企业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有计划地到法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职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职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职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新进职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新录用职工名单由人事科提供。
三、职防办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每年制定计划进行体检。
四、各生产单位必须向职业卫生主管部门通报即将离岗的员工,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工可以选择放弃进行离岗前体检,并签订相关协议。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职工本人,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六、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
七、在生产、检修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严重超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员工的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九、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个人。除职业禁忌证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职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体检结果存入个人健康袋内保存。
十、对各单位管理岗位、辅助岗位的职工每3~5年由职防办组织进行一次健康性体检。各生产单位要配合职防办开展作业场所健康促进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健康风险评估,改善作业条件、改变员工不健康作业方式、控制健康危险因素、降低病伤及缺勤率。
十一、各单位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十二、各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十三、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按规定期限妥善保管,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与考核。
十四、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费用由职业卫生主管部门、财务部门按法规规定执行。
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制度(范本):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
| 适配人群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作业人员,矿级领导班子 | 使用场景 | 煤矿作业,岗前培训,在岗教育 |
|---|---|---|---|
| 制度目标 | 让大家懂职业病怎么防,知道用啥防护用品,别得病。 | ||
| 职责分工 | 矿长总负责,安全部组织培训,班组长盯落实,人事管档案。 | ||
| 核心条款 | 每年学《职业病防治法》至少3次,领导研讨4次,上岗前必须考过才让干。 | ||
| 执行要求 | 培训要留记录,考试要存档,防护用品得教着用,每月查一次学习情况,没学完的补课。 | ||
1、煤矿年度内组织本单位人员深入、系统地学习《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管理范围内的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知识的培训力度。
2.积极参加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定期开展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强化对职工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的教育,教育职工自觉遵守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治设备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3.年度内举办全矿人员参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学习讲座3次,举办矿级领导班子专题研讨会4次,就深入贯彻落实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专题研究。
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掌握生产工艺流程,掌握职业危害预防知识。
5、建立职工职业卫生培训档案;
6、对职工职业危害知识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安排上岗。
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制度(范本):某用人单位职业卫生
| 适配人群 | 安全管理人员,车间主任,班组长 | 使用场景 | 建设项目验收,高毒物品作业,职业健康检查 |
|---|---|---|---|
| 制度目标 | 保护劳动者健康,预防控制职业病,让单位发展更稳。 | ||
| 职责分工 | 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安管机构负责综合管理;分厂车间负责人各管各块;班组长和卫生员盯现场。 | ||
| 核心条款 | 防护设施要配齐并常检修;有害材料要贴警示;高毒岗位要轮换;入职转岗必须体检。 | ||
| 执行要求 | 年初定计划,每月检测高毒点,每年查普通危害;防护用品按时发、教着用、坏就换;培训不合格不能上岗;事故1小时内上报。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本单位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促进本单位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施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三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事机构、劳资机构、工会组织;分厂、车间决策机构、分厂、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事机构、劳资机构、工会组织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
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分厂厂长、主管分厂安全生产工作副厂长、分厂安全生产的机构的负责人、车间主任、主管车间安全生产工作副主任、车间安全生产机构的负责人、班组长、职业卫生安全员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工作,并负责向本单位决策机构报告工作;分厂、车间、班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人员负责向分厂、车间决策机构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工作。
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由本单位的决策机构任免;分厂、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或人员由分厂、车间决策机构任免,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审批。
第二章 职业病防治计划、实施方案和应急救援制定和修改
第五条 年初根据上一年度的职业病防治评估报告,制定本年度的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六条 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根据职业病危害种类的变化和新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及时修订。
第三章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和修改
第七条 组织制定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及时根据部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材料、工艺、技术的变化和新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的出台及时修订和公布。
第四章 建设项目
第八条 设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统称建设项目)时,从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中招标,由中标者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出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第九条 按照规定的时限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审核、严重职业病危害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学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五章 职业病危害设备、工艺、材料
第十条 购买可能产生职业病设备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应当索要警示说明和警示标识。
对本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材料根据其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情况合理的存放,并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出售可能产生职业病设备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应当提供警示说明和警示标识。
首次使用或者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
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禁止使用国家命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六章 职业病危害申报
第十一条 各单位负责将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数据的变更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负责职业病危害申报数据的统计、汇总、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申报。
建设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
因采用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在变更之日后30日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申报。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改变的,在改变后30日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10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七章 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置、检修、维护和定期检测
第十三条 针对职业病危害的发生源,设置有效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经常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检修、维护和定期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其有效状态。
(一)在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时,必须制定检修、维修方案,有关部门审批,确保检修、维护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
(二)对不能及时处理的问题及时有关部门报告,由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以预防、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影响,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目的的场所、设备、装置、器材、用品组成的系统。包括防尘、防毒、防噪声、防振动、防署、防感染、防湿防设备和用品、自动报警装置、冲洗设备、现场急救用品、应急撤离通道、必要泄险区、应急救援设施、公告栏、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等。
第八章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和检测、评价
第二十四条 及时对监测器材进行维修、校对,确保本单位的监测系统处于正常状态。按照规定的时限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和评价。
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的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控制效果评价。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结合《卫生工作规范》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至少每年检测一次。
第二十五条 从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招标确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本单位提供日常检测工作,并将检测、评价结果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向劳动者公布。
第二十六条 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超过国家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九章 个人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保养、报废
第十七条 个人防护用品的购买由有关部门根据各单位的需要,负责提供采购计划。计划应当包括采购防护用品的种类、功能、标准、数量。采购部门根据采购计划,从合法的个人防护用品经营单位或生产厂家采购具有安全标志合格/或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 对采购用品的质量验收、保管,确保防护用品的有效性。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个人防护用品的审批发放,指导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正确使用。
第二十条 各单位负有职业病防治管理职责的组织、人员负责个人防护用品的领取、保管、发放,保养,督促职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对报废的个人防护用品及时收回,并作记录。
第十章 用工
第二十一条 凡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和患有某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不得从事某某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第二十二条 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岗位(工种)每xx年进行岗位(工种)轮换。
第十一章 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转移
第二十三条 转移职业病作危害业时,接受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本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及卫生行政部门的验收批复。有关部门,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的验收批复进行审核。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的验收批复或者未经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同意的,不得转移职业病危害作业。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接受职业病危害作业时,应当对本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未经本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接受职业病危害作业。
第十二章 职业病危害告知
第二十五条 在招工和调转缔结、变更劳动合同时,通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时劳动者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职业卫生相关的条款。
第十三章 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
第二十六条 对新上岗前(包括转岗)接触职业病危害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对在岗期间的劳动者进行不定期的职业卫生培训。
第二十七条 对接受培训人员进行考核,考核成绩登记备案。 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
第二十八条 车间、班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不定期的职业卫生教育。
第十四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二十九条 有关单位、部门、组织、人员对接触职业病危害职工新上岗、转岗、离岗情况的统计,并报相关部门。
第三十条 组织安排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到有资质职业卫生医疗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向卫生行政部门报送健康检查结果,同时为每个劳动者建立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对患有职业禁忌或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劳动者通知有关单位不得安排接触某种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调离到某种接触岗位,并妥善安置。
对劳动者出具健康监护的有关资料,对确诊职业病人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五 事故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报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决策机构负责人,组织救护受害的劳动者,并负责保护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第三十二条 接到事故报告决策机构的负责人,会同有关单位赶赴事故现场,启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在1小时内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有关协助政府事故调查单位进行事故调查,并妥善进行善后处理。
第十六章 职业卫生档案
第三十四条 职业卫生档案的整理、分类、存档。
职业卫生档案是政府监管部门和本单位进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和历史意义的材料[建设项目档案(预评价报告、严重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设计审查报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及其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批复)、职业病危害申报档案、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大纲、培训教案、考试试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档案等]。
第十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部门、组织和人员依本单位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本单位、分厂、车间、班组职业卫生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制作检查笔录。
第三十六条 负有职责的单位、部门、组织和人员履行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调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
(二)查阅或者复印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相关部门、分厂、车间、班组和个人停止违章行为。
第三十七条 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负有职责的单位、部门、组织和人员按照职责范围的职责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第三十八条 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三十九条 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二)发现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行为,不履行职责。
第十八章 奖惩细则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的实际工资收入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订奖惩细则。
第十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各分厂、各工段、各班组、各岗位、根据上一级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结合各自职业卫生管理职责制定各自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报上一级部门审查,审查通过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在醒目位置公布。
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制度(范本):职业卫生个人防护用品发放使用
| 适配人群 | 车间主管,一线操作工,防护用品管理员 | 使用场景 | 车间作业,工种变动,含铅防护 |
|---|---|---|---|
| 制度目标 | 让员工在干活时有东西保护自己,不受伤不生病,不能拿钱代替发用品。 | ||
| 职责分工 | 公司统一买和发,车间主管盯着穿戴,员工自己保管好别丢。 | ||
| 核心条款 | 必须用公司发的防护用品,旧的要换新的,丢了或乱扔要扣钱,多领要自己掏钱。 | ||
| 执行要求 | 进车间前必须戴好,主管天天看,每月定期换新,旧品交回才能领新的,不交就扣钱。 | ||
1、 劳动防护用品时企业免费发给职工个人保管使用的公共财物,是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坚持在生产中使用,不得折发现金给个人。
2、 劳动防护用品根据车间的实际工作需要实行定额、定量、定期统一发放,个人自己保管,同时为杜绝用完的含铅的防护用品乱扔乱丢,保障公司环境和员工健康,公司规定以旧的定期以旧的劳保用品换新的,如在个人保管过程中丢失或用完后乱扔不回收的,按成本价扣款。
3、 员工自愿多领劳动防护用品的按成本价扣款。
4、 劳动防护用品分防毒,防腐蚀,防噪音,按不同部门分发,如职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改发现行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
5、 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及具有合格检验证书。
6、 员工进入车间工作时必须严格按公司的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由各车间主管进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