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公司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

适配人群施工人员,班组长,安全员使用场景露天作业,雨季施工,冬季施工
制度目标保护工人干活时的安全和健康,防止受伤生病,节省东西不乱发。
职责分工安全保卫部做计划、定细则;劳资工会财务一起查执行;各单位管采购保管发放;班组长和领导鉴定换发。
核心条款按工种发合适用品;不用的不发;安全帽口罩等要检查再用;不准挪用或乱提高标准。
执行要求发实物不发现金;用完经班组长和领导确认才能换;个人物品自己洗补;调岗按新工种重发;停岗半年以上就停发或延用期。

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

1 .职工劳保用品发放管理办法

( l )发放原则

l )凡属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起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者应予配发;否则,不发;

2 )根据劳动条件,本着最低的需要和节约使用的精神,对于不同的工种、不同的条件,发放不同的劳保用品;

3 )凡从事多工种生产作业的职工,按其担负的主要工种的标准发给;

4 )标准规定的虽有,但不需要者不发。

( 2 )发放和管理

l )劳保用品的采购可由各公司负责统一采购供应;

2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劳保用品的计划、保管、发放、奖惩等制度,各级领导要认真贯彻国家劳保政策、法律规定的标准,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3 )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做劳保用品计划,制订修改本单位劳保实施细则,并会同劳资、工会、财务等部门检查劳动保护政策、法律、规定与标准的执行情况,及时研究采用能增强防护能力的,物美价廉、新颖耐用的新产品;

4 )劳保用品使用期满,需经所在班、组和主管领导(部门)鉴定核实后方可换发。个人保管使用的物品由保管者个人拆洗修补;

5 )支援外地的施工人员可按当地规定标准供给或借给(有押金),用后收回;

6 )职工因各种原因脱离生产岗位在半年以上者,个人用品应根据实际有的停发,有的则相应延长使用期,调出管理工作半年以上者应按管理人员标准发给;

7 )参加各类政治、业务、技术、文化、学习的职工,可按其时间长短,分别实行停发、减发或延长使用期的办法;

8 )参加生产劳动或短期下班组劳动的干部,可发给必需的劳保用品,长期参加班、组劳动的干部,应按其所在班、组工种的标准发给;

9 )代培、代训、送外或实习人员的劳保用品,由原单位负责发放或借给,用后收回;

10 )职工在总公司范围内调动,个人使用的物品可带到新单位继续使用,并由调出单位办理调拨手续。调出总公司,劳保用品一律收回。职工变更工种时,应按新工种标准发放;

11 )劳保用品属施工生产所需,非生产需要不得擅自挪用。必须严格执行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擅自扩大发放范围,提高标准,违者要追究责任。同时教育职工自觉爱护、保管、使用好,不得任意丢失、损坏或挪作他用;

12 )对防护物品,如安全帽、安全网(带)、防毒口罩、漏电保安器、绝缘用品等,须建立健全检验制度,使用前要严格检查,发现破损、失效、影响安全时,应及时修理或停止使用。

2 .关于发放劳保用品的几点说明

( l )施工现场露天作业的职工,每人可发给夏季安全帽一顶,使用年限二年;冬季棉安全帽一顶,使用年限三年;

( 2 )雨季施工现场露天作业的职工,可发给雨衣和雨鞋,使用期限分别为五年和三年。冬季施工现场露天作业按规定分别发给棉大衣、棉上衣,使用年限为四年。野外勘探测试人员可发给皮大衣,使用八年,棉胶鞋使用二年;

( 3 )所用劳保用品一律发实物,不发现金;

( 4 )合同工、临时工、代培工的劳保用品发放使用待遇同本单位职工;

( 5 )防护眼镜只发给对眼部有伤害危险的人员使用,其使用期限为三年。需验目配置防护镜的工种人员,其报销标准最高不得超过200 元;

( 6 )劳保用品的发放原则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虽有标准规定,但不需要者不再发给。在特殊情况下,确实不适用的,可根据情况和实际需要补供。

工程公司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工程劳动保护相关

适配人群工会干部,安全监督员,班组长使用场景孕期管理,现场检查,班组教育
制度目标让干活的人更安全,少出事。让大家知道怎么保护自己。把工作环境弄得舒服点。
职责分工公司工会管大方向,分公司工会抓落实。施工队班组长盯现场。检查员天天看。
核心条款例会每季度开一次。每月查工地。教育要常做。信息要马上报。档案要专人管。
执行要求例会不准迟到,带资料来。检查后打分贴榜。培训半年一次。反馈问题当天报。建档每半年查一次。不按做要被说。

工程项目部劳动保护相关管理制度

贯彻执行各项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条例和规定。及时解决生产中出现的有关安全生产卫生等方面的问题,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及时向职工群众宣传党和国家劳动保护政策及企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对职工群众进行遵章守纪和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

工作例会制度

1、公司和分公司工会都要建立劳动保护工作例会制度,并常年坚持,常抓不懈。

2、工作例会上,对劳动保护工作要汇报情况,提出问题、制订改进措施,避免走过场、流形式。

3、公司工会例会时间定在每季最后一天的上午(特殊情况例外),各单位必须按时参加。

4、参加例会的人员,要携带有关劳动保护基础资料,以备考查、评定。

检查考核制度

1、劳动保护是工会主要工作之一,必须坚持检查考核制度,订立必要措施方案。

2、分公司至少每月对施工现场检查一次,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3、每次检查后,按百分制进行考核,评定划分,公之于众。对先进予以表彰,对后进提出批评与整改意见。

4、在基层检查考核的基础上,公司工会每季度对各分公司及公司重点工程工地检查考核一次,并将考核结果向全体职工公布。

5、年终依据全年检查考核资料,评定出劳动保护先进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教育制度

1、对广大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劳动保护教育,是一项重要制度,各单位要作到有组织、有措施、有落实、有检查评比,切实开展下去。

2、对施工队、班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培训。要有年度具体培训计划,并及时总结改进。

3、教育制度要形式多样,因地制宜。教育重点为一线生产班组。

4、公司工会拟半年举办一期劳动保护教育培训班,具体时间及参加人员另行通知。

信息反馈制度

1、信息反馈是一项下情下达,便于工会、行政及时掌握劳动保护动态状况的重要制度,各基层:仁会必须抓紧抓好,落到实处。

2、信息反馈要作到准确、及时、具体、重大问题要随时反馈到分公司和公司工会。

3、各单位工会对反馈的信息,要及时综合、整理并㈠艮。

4、公司和分公司下会,对反馈信息尤其是重大问题,要及时做出处理意见。

5、对信息反馈工作出色的单位和个人,年终作为评先的重要依据,予以表彰奖励。

建档建卡制度

1、劳动保护既是工会重要工作之一,又是经常性的工作,必须坚持建档建卡制度。

2、建档建卡是一项基础资料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建立专档专卡。

3、公司工会每半年对基层工会劳动保护建档建卡工作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我公司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使用于我公司各部门的女职工。

第三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五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有公司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八条有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本单位内哺乳往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九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条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顾婴儿方面的困难。

第十一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检查。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人事部门有权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五条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由劳动部规定。

第十六条公司任何生产经营场所严禁使用未成年工,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十七条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由公司工会负责。

工程公司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矿山工程劳动保护用品

适配人群安全员,行政管理人员,生产班组长使用场景矿山作业,岗位变动,事故抢修
制度目标让工人干活时更安全,不受伤,身体更健康,保护大家在工地上的安全和健康。
职责分工分管行政的副总管总,行政部负责发东西,安保部配合检查,人劳部定工种,车间签意见。
核心条款按工种发对应防护品,换岗要交旧领新,雨衣工作服这些大件用久点,防暑用品六月中旬发。
执行要求上岗前必须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才能领,专人发、专人管,每月检查使用情况,离岗超一个月扣当月用品。

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职工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结合我公司具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分管领导和部门

第二条劳动保护用品(具)和保健品发放由分管行政的副总经理负责管理。

第三条劳动保护用品(具)和保健品发放由行政部负责

第三章防护用品发放原则

第四条防护用品是保证职工安全与健康的辅助设施,供职工在生产过程中使用。

第五条当劳动条件或工种变更时,要依照制度予以相应调整,劳动护品随工作岗位的不同而应当发放相适应的劳动护品。

第六条工种相同而劳动条件不同时,可视具体情况,发给相应的防护用品。

第四章 劳动保护用品(具)及保健品采购管理

第七条劳动保护用品及保健品的采购,生产厂商须具备相应的生产资质和特种芝保用品的生产经营资质。

第八条采供过程中要验明生产经营资质且具有国家统一的标准认证方可采购。

第五章 劳保用品发放、使用及报废管理

第九条公司及各单位和管生产的领导和安全员,要经常检查上岗人员防保用品使用情况,并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的教育。

第十条指定专人管理防护用品工作,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按照公司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和更改标准或虚报冒领。

第十一条凡新进入我公司的人员,要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办理领用上岗防护用品手续。

第十二条行政部统一发放职工防护用品,各单位专管人员负责到安保部按期报领,工种一律按人劳部人事令为准,各单位自行变更的工种,一概不予发放。

第十三条在本公司内岗位变动时,原发到个人手中的防护用品,如不适应新岗位的作业环境,应交回原岗位的防护用品,方可发放新岗位的防护用品,否则,不予发放。

第十四条时调动生产岗位或外借、公伤、病假、事假、产假、停薪留职等休息一个月以上者,扣发当月的防护用品,如连续离岗三个月以上者,大件防护用品如雨衣、防寒衣、工作服、鞋等都应按离时间延长使用期限。

第十五条公司每年夏季根据实际情况,发给全公司人员一定数量的防暑降温用品,发放时间为每年的六月中旬至七月初,过期调入人员不予补发。

第十六条新组建部门、新增设工种,新需用防护用品,本根据申请试发,再按实际作业状况,随时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公用防护用品使用完毕后,应立即归还,不得长期占有私用,更不准借调动之机将防护用品为已有。

第十八条临时工防护用品的发放,均以人劳部签订的临时用工协议书为准,在扣除一定数量的押金后予以发放。

第十九条职工到领用防护用品时,必须凭个人防护用品卡到所在部门领取,调换工种时,应将防护用品手册随工作关系转到新单位。

第二十条劳保护品在超过使用时间后,可视为报废,职工可采用交旧领新的方式更换。

第六章 防护用品补发、赔偿的暂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个人用的防护用品要妥善保管,如丢失,原则上不予补发。如需补发须经车间签注意见,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个人领用的防护用品 ,按规定如不交旧,使用期限不足三分之一时,折款90%,使用期上限不足一半,下限超过三分之一时,折款70%。使用期限超过一半,不足四分之三时,折款50%,使用期限满四分之三,未满使用期限时,折款30%。

第二十三条因参加事故抢修等特殊作业,防护用品受到损坏而不能继续使用时,应按实际情况补齐受损物品,但必须以旧换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