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要求
| 适配人群 | 总承包单位负责人,分包单位安全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 使用场景 | 施工总承包,施工现场监控,事故现场保护 |
|---|---|---|---|
| 制定目的 | 工地容易出大事,比如塌方、高坠、触电这些。得提前想好怎么救、怎么跑、怎么报。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在工地上干活的人,塔吊、脚手架、基坑这些地方,还有总包分包单位。 | ||
| 职责分工 | 老板要定预案、配人配设备;班组长盯危险点;工人听指挥、会用器材、不乱动现场。 | ||
| 管理要求 | 天天查隐患部位,每月至少练一次救援,出事马上报给安监和住建部门,不能瞒。 | ||
| 监督与检查 | 住建局不定期来工地翻记录、看演练照片、问工人会不会操作。没做好的,停工整改,还要被通报。 | ||
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四、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五、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六、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要求:建设工程生产
| 适配人群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项目部 | 使用场景 | 房屋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施工,施工现场事故 |
|---|---|---|---|
| 制定目的 | 怕工地出事没人管得快,人死得多、钱赔得多、大家心里慌。 | ||
| 适用范围 | 全市盖房子修马路的工地,还有工人、老板、监督的人。 | ||
| 职责分工 | 局长带头管大事,副局长盯现场,科长带人跑腿,施工队自己救自己,项目部守好门口。 | ||
| 管理要求 | 出事马上打电话,画图留证不乱动东西,救人第一,设备随时能用,专家出主意。 | ||
| 监督与检查 | 局里派人查演练真不真,谁漏报谁挨批,不练不备就通报,出了事要追责,每月抽查记录。 | ||
第一章 总则
1.1目的
提高我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的快速反应能力,科学、高效、有序地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3应急救援工作原则
事故发生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施工企业应视事故情况逐级启动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以人为本、救人第一”的方针,服从领导、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区域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依靠科技、加强协作、快速有效处置、防止事故扩大的原则,按照事故类别、严重程度和事故地点,分级分类分别启动预案,实施应急救援。
1.4应急救援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由自然灾害引发的施工现场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预案》。在我市辖区内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特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发生死亡9人以下(含9人),3人以上(含3人)的重大安全事故,由事故企业按照本企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处置。发生死亡1-2人的安全事故,由事故项目部按本项目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处置;必要时可请求本企业或市建设局应急指挥部支援。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和队伍,并保证其人员、经费和装备落实到位。对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
1.5应急救援责任制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快速、高效、有序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6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原则。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施工企业、施工项目部,均应建立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市建设局负责市城区内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并对县(扩权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和应急预案以及实施进行指导、协调;县(扩权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拟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和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应急救援预案批准后的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制订本单位的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第二章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分工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2.1.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组织和职责
市建设局:根据市政府和省建设厅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建立市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市建设局局长任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市建设局分管安全的副局长、局办公室主任任副指挥长,建管科科长、城建科科长、技术科科长、安全监督站站长及质量监督站站长任指挥部成员。
主要职责: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规定;②拟定全市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制定市级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和完善企业、县(区)、市三级全市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网络;③指导、协调全市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调动全市建设系统应急救援资源,必要时请求政府及有关部门援助;④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建设厅报告事故的动态信息;⑤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一室四组。即应急救援办公室、应急救援专家组、救援组、预备救援组、设备保障组。
1、应急救援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督站,为指挥部常设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建设局主管安全的副局长兼任,安全监督站站长任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局办公室副主任和建管科、城建科、安全监督站副科(站)长组成。
主要职责是:
(1)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督导应急救援机构的日常准备与演练;
(2)接警后的事故判断与起动应急程序后的指挥协调;
(3)信息的传递;
(4)事故现场施救中的后勤保障;
(5)应急救援程序终止后的善后工作。
2、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加强对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的科学、有效性,成立应急救援专家组。建设局主管技术的副局长任组长,局技术科科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承德市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监督站、承德市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站、承德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德名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等组成。
(1)提出救援及避免事故扩大的应急方案和措施。
(2)指导救援组实施应急方案和措施。
(3)修补实施中的应急方案和措施存在的缺陷。
(4)绘制事故现场平面图,标明重点部位,为指挥部决策提供抢险救援信息资料。
3、应急救援组。现场应急救援组由承德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组成,局建管科科长任组长,公司负责人任副组长,负责事故现场救援任务。公司设置应急救援值班室,由安全部门负责人负责日常工作。救援组人员定为20人,配备常备器材(消防铁锹、十字镐、消防斧、撬杠、铁锤、手持电动切割机等)。
(1)实施专家组提出的救援方案和措施。
(2)实施现场监控,掌握事故发展趋势;负责向指挥部及时反馈救援信息。
(3)负责现场警戒保卫工作,组织现场医疗救护。
(4)做好事故现场保卫和清理工作。
4、应急预备救援组。应急预备救援组是事故救援的机动救援力量,由承德名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组成。局质监站站长任组长,公司负责人任副组长,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该公司安全部门,由安全部门负责人负责日常工作。预备救援组人员定为20人。
(1)负责事故机动应急救援任务;
(2)根据应急指挥部指令,及时组织救援人力、物资,保障预备救援需要;
(3)负责组织现场危险区域人员、物品的转移和临时安置。
5、应急救援设备保障组。应急救援设备保障组由承德市政建设总公司组成,局城建科科长任组长,公司负责人任副组长,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该公司安全部门,由安全部门负责人负责日常工作。
(1)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大型机械设备(吊车、装载机、挖掘机、照明灯具等)的保障;
(2)按应急指挥部指令,及时组织救援设备和相关人员参加现场施救。
(3)救援机械设备日常维护保养。
县(扩权县)、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市建设局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由行政负责人任应急组织机构负责人,并设置应急办公室、专家组、应急救援组、设备保障组等机构,建立并完善本辖区应急救援体系。应急职责:拟定本地区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指导本辖区建立完善应急组织机构和应急预案;及时了解掌握本辖区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建设局报告事故情况;指挥协调本辖区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1.2施工单位的应急组织和职责
(1)施工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2)建设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应根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和本企业的应急救援预案,结合工程特点制定本工程项目部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开展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3)一旦发生事故,施工单位要充分做好事故自救工作,及时疏散现场人员,防止事态扩大,积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并为下一步救援工作准确提供基本情况和可靠的技术资料,配合有关部门工作。
第三章 预警与应急准备
3.1预警机制
市建设局根据不同阶段和其他省市相关事故信息,及时在全市建设系统发布事故预警信息,接到预警信息后,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企业应根据预警提示及时采取应急预防措施。
3.2应急准备
3.2.1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研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组织及应急救援队伍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3.2.2施工单位应定期检查本单位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和应急救援组织定期演练情况,以及救援器材、设备的维护情况。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统一成立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总承包单位和分承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和分工,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救援器材、设备。
3.2.3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需要多部门配合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本地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公安、卫生、消防、民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及时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3.2.4应急救援组织应注意发挥施工单位的优势和长处,随时处理和排除险情。
第四章 应急救援预案响应
4.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4.1.1发生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立即将发生事故的情况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4.1.2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立即将发生事故的情况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并提交书面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2小时内)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发生事故时,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
4.1.3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人员伤亡情况;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施工单位负责人、工程项目部经理、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等情况。
(3)险情基本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紧急抢救援情况;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分析;
(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项;
(6)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4.1.4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随意挪动和破坏。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体的,应当通过拍照、绘制事故现场图等方式对事故现场做出标记和详细记录,妥善保存重要痕迹、书证、物证等证据。
4.2应急响应
4.2.1有关单位应遵循“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原则,共同做好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4.2.2应急救援程序
(1)应急办公室接警后,立即报告应急办公室领导。
(2)应急办公室立即采用最快捷方式确定事故的性质。
(3)当事故显示特大事故的特征后,应急办公室立即向应急处理指挥部报告,同时向担负救援任务和机动救援任务的救援组下达救援指令,并继续对事故的性质进行核对。
(4)根据指挥长指令,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5)应急办公室协调各应急救援组和相关人员以最快速度赶赴事故现场。
(6)各救援组根据指挥长指令和事故现场情况施救。
(7)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情况,请求公安、交管、卫生、消防等相关部门支援。
(8)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政府和省建设厅。
4.2.3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专业抢险队伍力量到达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全力协助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证物,配合有关部门搜集证据。
4.2.4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信息正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人处理意见公布与众。
4.3现场紧急处理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救援指挥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综合协调的主要内容是:收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划分责任区域,组织接待社会救援、分配搜救任务,协调各救援队的行动;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做好人员疏导;对相关各部门进行协调;组织救援物资的接收和分配;组织伤亡事故损失评估工作。
4.4应急结束
4.4.1市建设局根据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程进展和结束情况,及时向政府和建设厅报告。
4.4.2事故现场危险因素完全控制并处永久稳定安全状态,事故受害人被完全救出,送到医院抢救,符合此条件的情况下,由启动场外应急预案人,宣布场外应急救援状况解除。场内应急救援状态的解除由其发布人视情况宣布终止令。有需抢救的伤员,仍由医疗救护组继续负责,直至脱离危险。
4.4.3应急状态终止后,各有关单位应及时作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基本内容是:事故发生及抢险救援经过;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后果,包括伤亡人员情况及经济损失等;预防事故采取措施;应急预案效果及评估情况;应吸取的教训以及对事故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4.4.4事故场外应急救援状况解除后,事故单位或当地政府应当及时恢复生产、恢复正常秩序。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在活动中,要制定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进一步做好清洁、防疫、消毒和灾后重建、善后处理、事故调查等项工作。
4.5后期处置
4.5.1善后处置
及时归还因救援而临时借用的工具、设备和其他物品。对造成损坏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归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做好伤(亡)者家属的安抚工作,保护社会稳定。积极督促施工单位做好伤(亡)者的意外伤害保险及工伤保险理赔工作。应急办公室负责接收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4.5.2调查和总结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伤死亡事故展开调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救援机构要及时对救援情况进行总结,查找不足,进一步完善本级应急救援预案。
第五章 保障机制
5.1宣传培训和演习
5.2监督检查
市建设局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承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5.3责任和奖惩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事故应急救援、抢救救灾工程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不履行再现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要求: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
| 适配人群 | 县级建设主管部门,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项目部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房屋建筑施工,市政设施改建,拆除工程作业 |
|---|---|---|---|
| 制定目的 | 怕工地出大事,死人伤人赔钱丢脸。怕房子塌了、挖沟翻车、吊车掉东西。怕小问题拖成大祸。 | ||
| 适用范围 | 全县所有盖房修路拆老楼的工地。管施工队、包工头、现场工人。 | ||
| 职责分工 | 局长拍板定方向。分管领导盯现场。股长们跑腿查隐患。施工队自己管好工人和设备。 | ||
| 管理要求 | 每天开工前喊安全注意事项。脚手架得验过才敢上人。深坑得围好盖严。出事马上报,不瞒不拖。 | ||
| 监督与检查 | 质安站的人每月来工地转。查记录、看现场、问工人。漏查一次扣分,出事追责到人。不整改就停工。 | ||
1总则
1.1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县城乡规划建设局
2.2 施工等单位
3预警预防机制
3.1应急工作准备
3.2安全生产形势分析
3.3隐患排查治理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标准
4.2 分级响应
4.3事故报告
4.4 先期处置
4.5 指挥协调
4.5信息发布
4.6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5.2事故调查
5.3事故处理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6.2通信与信息保障
6.3应急物资保障
6.4运输保障
6.5医疗保障
6.6宣传、培训和演练
6.7监督检查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3制定与解释部门
7.4预案实施时间
做好全县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应急抢险,确保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事故、排除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三明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等规定。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以及已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因工程质量发生安全事故(以下统称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1.4.2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负责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1.4.3协同应对,快速反应。充分利用现有部门应急救援力量,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资源共享、有效联动原则,建立健全应对和处置突发安全事故的联动机制,与同级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快速、高效地处置建设工程安全事故。
1.4.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处置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警工作,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
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程度或直接经济损失,将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四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1 县城乡规划建设局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成立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1局领导小组组成及机构设置
组长: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
常务副组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局领导
副组长:分管城市建设、房地产、勘察设计、建筑业、村镇建设的局领导
成员:办公室主任、建筑业股、法制办、城乡建设股、房地产业股股长、村镇建设站、质安站站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建筑业股。
领导小组成员未在岗或有特殊情况时,由所在股室或单位按职务高低递补。
2.1.2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指导各施工单位建立和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传达县委、县政府以及市建设局的指示,完成市政府以及省建设厅交办的事项。
(2)拟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施工单位应急组织和应急预案的建立完善;
(3)及时了解掌握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情况,向县政府、市建设局以及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指导、协调和参与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置;
(5)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专家和技术支持,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工作;
2.1.3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
主任:分管安全生产的局领导
副主任:局办公室主任、建筑业股、法制办主任、质安站站长
工作人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
2.1.4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在应急处置期间,负责联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和县建设工程专家。
(2)受理事故接报,核实事故现场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及救援实施等情况,及时向局领导小组报告。
(3)组织落实局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协调局有关股室或单位做好应急救援指导工作。
(4)负责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新闻报道的导向和把关,编发事故简报。
(5)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2施工等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县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成立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施工等单位领导小组),制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成立应急救援队伍(各工程项目部班组即为当然的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开展企业和项目应急知识宣传并定期组织演练。单位发生事故时,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配合事故调查组做好安全事故的调查。
3.1应急工作准备。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编制符合本辖区实际、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应急预案,掌握本辖区应急工作力量和应急储备物资,时刻做好应对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思想准备和工作准备。各施工等单位应定期检查本单位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3.2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召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对辖区内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动态、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事故原因进行多方位分析,共同探讨研究对策,发布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各施工等单位应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情况适时召开安全例会,判断建设工程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危险源,开展风险分析,提出有效的预防和防范措施。
3.3隐患排查治理。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企业及时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各施工等单位应经常、全面、系统地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组织整改,对实行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和应急预案,加强监控,确保整改到位。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
4.1.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1)造成30人(含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安全生产特别重大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国务院或省政府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1.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1)造成10~29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29人生命安全,或者50~100人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1.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1)造成3~9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9人生命安全,或者30~50人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县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1.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ⅳ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县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2.1ⅰ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省政府或省建设厅负责实施先期应急响应行动。当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建设部进行ⅰ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单位及我局立即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我局及时向县政府、市建设局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2.2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政府或市建设局负责实施先期应急响应行动。当省政府或省建设厅组织ⅱ级以上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单位及我局立即启动本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我局及时向县政府、市建设局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2.3ⅲ级应急响应行动:我局立即参与县政府组织或实施的选项应急响应行动,对发生超出我局应急处置能力的,及时向市建设局报告。当市政府或市建设局组织ⅲ级以上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单位及我局立即启动本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我局及时向县政府、市建设局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2.4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县政府或建设行政部门决定并组织实施。当超出县政府、建设行政部门救援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请市安办或市建设局启动市级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救援,并及时向市安办、市建设局报告救援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4.3 事故报告
事故信息的报送应当做到客观、真实、及时,不得瞒报、谎报和缓报。
4.3.1施工单位事故报告要求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县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4.3.2建设主管部门事故报告要求
(1)县建设主管部门在事故发生后或接报后,迅速核实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市建设局,并通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必要时,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2)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接报后立即向县政府及市建设局专报,并及时将领导做出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事故单位和有关部门,跟踪反馈落实事故有关情况。
4.3.3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名称;
(2)事故的简要经过;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的初步原因;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4先期处置
(1)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和相关的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必要的抢险救援,并全力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县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抢险救援工件,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事故态势等有关情况向县政府和局领导小组报告。
(3)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5 指挥协调
(1)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报告后,立即分析事故的严重性,及时向局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县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事故报市领导小组,启动市级预案。较大事故由局领导小组进行决策,并启动本预案,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县政府和市领导小组。
(2)第一时间召开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通报事故情况,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到位并开展应急工作。
(3)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迅速与事故发生单位建立联系,了解并核实有关事故和处置情况;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工作;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并收集汇总事故发生情况和各部门意见,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范围,随时向县政府和市领导小组汇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4)局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组会议,根据事故和应急情况提出建设工程抢险、抢修等工作方案,组织工作组赴现场协助、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4.6 信息发布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闻发布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信息正确、及时传递,并及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4.7应急结束
当伤亡人员得到有效处置,事故隐患彻底消除,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后,按照“谁指挥,谁负责”的原则,决定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事故现场抢险救援结束后,县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要协助县政府做好善后处置工作,督促协调有关单位依法认真做好死、伤者家属的安抚、赔偿,应急救援征用物资补偿及其他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施工和使用。
5.2事故调查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授权或委托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5.2.1职责
(1)核实事故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参与项目建设活动各方主体履行职责的情况;
(2)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3)认定事故的性质,明确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在事故中的责任;
(4)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5)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6)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5.2.2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5.3事故处理
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的批复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者实施行政处罚。处罚权限不属本级建设主管部门的,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附具有关证据材料)、结案批复、本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等转送有权限的建设主管部门。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强化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主体,其他相关建设工程事故处置部门和单位为辅助的应急队伍体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组织好三支应急救援基本力量:
(1)工程设施抢险力量:对在建工程,由施工单位的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对已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房屋产权、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协调收集证据。
(2)专家咨询力量: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安全性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等。
(3)应急管理力量: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组成,担负接收县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
此外还应建立并加强与其他专业应急队伍的联络机制,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队伍保障。
6.2通信与信息保障
有关人员的联系方式应保证能够随时联系,依托现有的有线、无线、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以及安全事故信息网络系统,保证应急期间的信息及时、准确、可靠地传输和有效实施指挥。
6.3应急物资保障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辖区建设工程应急储备物资、应急救援力量数据库。各施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及器材,并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证应急响应时服从调动。
6.4运输保障
当地建设部门的交通运输支援无法满足应急响应需要时,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请求县政府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6.5医疗保障
各施工单位应为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善后工作提供基本保障。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企业应迅速联系医疗卫生机构对伤员进行现场救治,根据伤势情况,尽快转送伤员至相关医院开展专业救治。必要时,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联系医疗卫生部门组织有关救治力量支援。
6.6宣传、培训和演练
6.6.1宣传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等单位要对建筑业从业人员广泛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6.6.2培训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列入行政干部培训内容,增强行政人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知识和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能力。各建设工程参建单位要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人员开展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事故预防、控制、抢险知识和技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个人防护常识等。
6.6.3演练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处置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并对辖区内施工企业的应急演习进行指导和检查。各施工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6.7监督检查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及其职能发生变化,或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时,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损失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由所在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要求:投资公司建设工程
| 适配人群 | 总承包单位,监理企业,施工项目经理 | 使用场景 | 施工坍塌,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抢险 |
|---|---|---|---|
| 制定目的 | 工地容易出塌方、砸人、漏电这些事。工人干活不安全,可能丢命。上面有法律要求,地方也发了文件,公司得赶紧定个办法。 | ||
| 适用范围 | 公司自己建的房子和市政工程。在建的、刚盖好的都算。只管因为质量差引起的事故。 | ||
| 职责分工 | 领导要带头演练、开会、听指挥。办公室人员负责通知、报信、写材料、找专家帮忙。施工队自己管现场,配人配工具,出事马上动。 公司管大方向,施工队管具体活。大家各干各的,不能推脱。 | ||
| 管理要求 | 工地要挂出救援方案。出事立刻喊人、救人、报上级。危险地方先围起来。队伍要常练,设备要常查。不能瞒报、拖报、乱报。 | ||
| 监督与检查 | 建设管理部盯着落实。每季度查一次演练和设备。没做到就扣绩效,两次不合格换负责人。出事没按流程走,追责到人。 | ||
投资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作业工人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省、市、区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处置原则
统一指挥、各负其责、密切协同、救人第一、快速反应、科学决断、有效处置、确保安全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
(一)本预案为本公司指导承建项目在施工活动中,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
(二)适用于已建或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对周边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威胁或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三、工作机制
在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本公司对承建项目的施工单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预案的建立和完善以及实施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施工单位根据公司制定的应急预案原则,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四、组织体系与职责
(一)公司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和分工
1.组织领导:根据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要求,成立东投公司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组长:z
副组长:z
成员:zz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设管理部,焦钧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建设管理部工作人员组成。
2.主要职责及分工:正副组长按照应急预案相关规定,负责组织预案演练;事故发生时召集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会议,并根据上级指示,部署应急救援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按各自分工和指定任务抓好落实,保证指令畅通。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1)负责与上级部门的联系,确保信息畅通,保证正副组长及时参加上级部门的会议;
(2)负责通知领导小组成员参加领导小组会议;
(3)根据公司应急预案和领导小组的指示,指导和协调施工单位制订应急预案,落实相关措施,开展应急工作;
(4)调查事故详细过程,草拟报告报送上级部门;
(5)起草安全事故救援的有关技术性文件,对公司的应急工作提出技术性建议;
(6)负责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提出调查和处理建议;
(7)根据应急领导组织的指示,组织设计、施工技术力量对发生事故的工程项目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8)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二)施工企业的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
1.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适用范围为四级及以上安全事故),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本公司报告事故情况。
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工程承包单位编制。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编制。实行联合承包的,由承包各方共同编制。
五、应急响应
(一)事故分级
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四级。
(二)应急准备措施
1.抢险救灾队伍:
(1)施工总承包单位统一协调成立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由企业经理或主管安全工作的副经理为负责人,企业质安部门参加,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要求,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救援器材、设备。
(2)施工单位为事故发生工地的抢险救灾单位,在事故发生时应按预案要求,由主要负责人带队,现场组织抢险救灾。
2.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需多部门配合的,应在上级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及时与安监、公安、卫生、消防、民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及时沟通、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3.施工单位应按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告知施工班组、现场施工作业人员。施工期间,其内容应当在施工现场显着位置予以公布。
(三)应急处置措施
1.发生建筑工程安全事故,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有关目击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或工程项目安全监督员,并由公司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2.公司领导小组正副组长、事故发生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按照本应急处理实施预案指挥处置,组织救援救护,同时将情况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3.事故发生企业必须迅速疏散施工现场的人员,如实向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报告事故发生原因,并控制危险源。
4.发生建筑事故后,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
5.事故发生企业无力承担救援工作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立即调动机动抢险队伍,必要时向上级指挥中心请求增援。
6.积极配合和协调上级部门和事故企业妥善做好受灾人员的善后工作,解决受灾人员及其家属的吃、穿、住等问题。
7.根据区应急预案的规定,发生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由公司综合办配合上级部门负责统一对外新闻发布工作。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要求:建设工程较大质量
| 适配人群 | 建设行政主管,施工企业负责人,质量安全监督员 | 使用场景 | 房屋新建施工,市政设施拆除,已建工程坍塌 |
|---|---|---|---|
| 制定目的 | 怕工地出大事,人死多了、钱赔光了、大家慌乱没头绪。得有个快准狠的应对办法。 | ||
| 适用范围 | 南昌市所有在建和已建的房建、市政工程。 | ||
| 职责分工 | 副市长带头管,建委主任具体抓,各部门各干各的活儿,施工方自己先动手救急。 | ||
| 管理要求 | 出事马上报、1小时内口头报、2小时内写清楚;现场先控险,专家快到场,消防公安卫生全上。 | ||
| 监督与检查 | 建委天天盯着,出事不报或拖拉,领导要被问话,单位要挨处分,严重了还得坐牢;平时演练、培训、宣传一样不能少。 | ||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快速科学应对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及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明确有关机构职责,建立指挥统一、协调有序的应急救援体系,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事故,排除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南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1)适用于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适用于我市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对周边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威胁或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质量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及应急工作程序,确定各建筑施工企业和咨询机构相应职责,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
(2)统筹协调,快速反应。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各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密切配合,保证重大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处置。
(3)长效管理,落实责任。建设工程以保障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强化政府监管与企业规范经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原则。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程序,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责任机制。
2 事故分级
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四级。
2.1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2 重大事故(ⅱ级)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3 较大事故(ⅲ级)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4 一般事故(ⅳ级)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3 组织体系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南昌市建设工程较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3.1 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3.1.1 组成
组 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市建委主任
成 员:市建委、市发改委、市安管局、市公安局、市交管局、市消防支队、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供电局。
3.1.2 职责
(1)负责制订、完善和实施本市建设工程较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领导和协调全市范围内建设工程较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和完成市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3)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较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及时了解掌握全市范围内建设工程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市政府、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
(4)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地区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
(5)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6)决定其他建设工程较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事项。
3.1.3 成员单位职责
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预案实施过程中有关事项的指导、协调和保障工作。
(1)市建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有序组织抢险救援行动,组织专家对事故抢险进行指导;组织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及时将事故情况上报市政府或省建设厅;积极开展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2)市发改委:负责对重点建设工程事故的调查、处理。
(3)市安管局: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市公安局: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组织指挥排爆、案件侦破。
(5)市交管局: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内的道路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工作,保障抢险救援人员、车辆的通行。
(6)市消防支队:负责事故中的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
(7)市交通局:负责协调交通系统的工程抢险设备、设施,负责公路、水运工程的抢险工作。
(8)市水利局:负责协调水利系统的工程抢险设备、设施及水利工程的抢险工作。
(9)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中的医疗救治、卫生监督、疾病控制、职业卫生工作。
(10)市环保局:负责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环境监测和实时报告;对事故产生的废弃物等有害物的处置提出建议,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11)市质监局:组织施工中涉及特种设备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12)市供电局:负责事发区域损坏的电力设施抢修。
3.2 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日常工作。
3.2.1 组成
主 任:市建委主任
副主任:市建委分管副主任
成 员:市建委办公室主任、质量安全处处长、建筑管理处处长、勘察设计处处长、工程建设处处长、城建经济处处长、综合法规处处长、村镇建设处处长、计划财务处处长、市质监站站长、市安监站站长、市执法联络处负责人。
3.2.2 职责
在应急响应期间负责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组的联络,及时传达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应急响应时,负责收集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及时传达和执行市政府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
3.3 专家工作组
3.3.1 组成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设立专家工作组,为应急处置、指挥决策提供咨询、参谋。专家工作组由建筑、岩土、结构、材料、建筑机械、建筑电气和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3.3.2 职责
参加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派,为事故发生地提供技术支持。
4 预警预防机制
4.1 信息监测
4.1.1 建立健全全市建设工程事故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预测。搞好建设工程事故信息收集、综合分析和评估,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4.1.2 根据各类建设工程事故的特征、预防和处置要求,建立预警预防制度。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相关信息的汇总、收集和研判,及时做出预警。
4.2 预警信息发布
市建委根据本预案,明确预警的工作要求、程序、部门和落实预警的监管措施,并按权限适时发布预警信息。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其他方式进行。
4.3 预警预防措施
4.3.1 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预案,明确报警、接警、处警的部门和第一响应队伍及其工作要求,明确进入预警的相关措施和要求。
4.3.2 进入预警期后,市建委、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及有关单位可视情采取相关预防性措施。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与通报
5.1.1 建立健全建设工程事故信息报告体系。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建设工程事故,要及时通过有效途径报警,或通过其他方式向市建委、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或其他有关机构报告。
5.1.2 市建委、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或其他有关机构接到建设工程事故报警后,要在第一时间做好应急准备,并迅速汇总和掌握相关事故信息。一旦发生较大建设工程事故,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在接报后1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口头报告,在2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书面报告。发生重大建设工程事故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5.1.3 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协作,建立建设工程事故信息通报、协调渠道,并根据应急救援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5.2 先期处置
5.2.1 一旦发生建设工程事故,市建委及县、区政府接警后,要立即予以核实,通过组织、指挥、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实施先期处置,迅速控制并消除危险状态。在处置过程中,市建委负责收集、汇总事故有关信息,根据现场实际或征询有关部门意见进行研判,确定建设工程事故等级,掌握现场动态并及时上报。
5.2.2 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迅速指挥、调度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专家队伍和资源,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快速高效处置建设工程事故。
5.2.3 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负责先期处置,要在保护好事发现场的同时,及时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上报现场动态信息。
5.3 分级响应
5.3.1 本市建设工程事故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建设工程事故。
实施i、ⅱ级响应行动时,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迅速启动本预案,并在省应急领导机构的领导、组织、协调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实施ⅲ级响应行动时,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迅速启动本预案,在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组织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实施ⅳ级响应行动时,各县、区应急机构启动相关预案并组织实施救援,超出应急救援能力时,报请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5.3.2 响应等级调整
各类建设工程事故的实际级别与响应等级密切相关,但可能有所不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可直接提高响应等级。当建设工程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其应急响应等级视情况相应提高。
5.4 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建设工程事故处置结束后,由省应急领导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和鉴定,确定事件已得到控制,报省政府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并向社会公布;较大、一般建设工程事故处置结束后,由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和鉴定,确定事件已得到控制,报市政府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并向社会公布。
6 后期处置
6.1 现场清理
6.1.1 应急救援结束后,市建委要组织有关单位搞好现场勘察和社会稳定。
6.1.2 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事故现场清理。建设工程事故导致建筑物倒塌、气体泄漏、水管爆裂、断电漏电、环境污染等,要立即通知相关主管部门到场处置。
6.1.3 市卫生部门要搞好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
6.2 善后处置
6.2.1 建设工程事故处置结束后,各级政府及民政等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组织实施救济救助。
6.2.2 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组织调查统计建设工程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受损程度,评估、核实所造成的损失,掌握应急处置的综合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并视情向社会公布。
6.3 事故调查
市建委要会同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对建设工程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由市建委负责向市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6.4 信息发布
6.4.1有关部门要配合市政府新闻办搞好建设工程事故信息发布。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6.4.2 市建委根据事件类型和影响程度,组织责任单位、相关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公告,按照程序向社会发布。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7.1.1 市电信局要为处置建设工程事故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7.1.2 紧急情况下,要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及手机短信等发布预警和引导信息,及时疏导现场人员。
7.2 应急队伍保障
7.2.1 强化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主体,其他相关建设工程事故处置部门和单位为辅助的应急队伍体系。建立并加强与其他应急队伍的联络机制,为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提供队伍保障。
7.2.2 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及志愿者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必要时,协助实施应急救援。
7.3 交通运输保障
事故发生后,由市交通局负责提供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救援的交通保障;市交管局及时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如有道路设施受损,市市政部门迅速组织有关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协助搞好应急交通保障,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7.4 医疗卫生保障
事故发生后,市卫生局要迅速组织医疗人员对伤员进行现场救治;根据伤势情况,尽快转送伤员至相关医院开展专业救治。
7.5 治安维护
7.5.1 市公安局、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措施。
7.5.2 建设工程事故发生后,属地警力、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迅速组织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秩序,保护现场,必要时,及时疏散附近群众。
7.5.3 市公安局负责建设工程事故处置中的治安保障;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协助搞好属地治安保障;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负责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
7.6 经费保障
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救援日常管理所需的经费,由市建委报请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应急救援所需的经费,由市财政按有关预案和规定予以安排。
7.7 技术保障
7.7.1 建立建设工程事故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开发、研制和配备先进技术装备。
7.7.2 必要时,由相关部门派出专家,指导、协助开展建设工程事故调查。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教育
市建委要积极组织和指导全社会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企事业单位、市民群众对建设工程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建设工程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8.2 培训
市建委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建设工程事故防护知识及自救互救技能培训。各县、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防范和救援知识纳入专业培训内容,提高业务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8.3 演练
市建委要会同相关单位适时开展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演练,做好实施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确保一旦发生建设工程事故,能迅速投入应急抢险救援。
8.4 奖惩
8.4.1 对在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或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个人所在单位视情给予表彰或奖励。
8.4.2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特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5 预案管理
8.5.1 预案编制
本预案由市建委负责编制与解释。
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8.5.2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市建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评审、修订,报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审核。
8.5.3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建委负责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要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
| 适配人群 | 建设主管部门人员,建设单位安质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总工 | 使用场景 | 明挖基坑施工,盾构始发到达,矿山法隧道开挖 |
|---|---|---|---|
| 制定目的 | 怕出事故没人管,现场乱成一团。怕预案不顶用,出了事手忙脚乱。怕各单位各干各的,救人都跟不上。 | ||
| 适用范围 | 市里修地铁的工地、管工地的部门、建地铁的单位、干活的施工队。 | ||
| 职责分工 | 主管部门定大方向,建设单位管自己项目,施工单位盯紧现场。班组长能当场叫停,带班人有权先处置。 | ||
| 管理要求 | 每类风险都要写清楚怎么防、谁来报、往哪跑、拿啥救。现场方案要贴在工棚墙上,人人看得见。 | ||
| 监督与检查 | 主管部门每年查一次演练,建设单位每月查培训记录。没按期演练扣季度考核分,没更新预案停发当月安全奖。检查结果贴公示栏,三次不过关换负责人。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评估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预案管理应当遵循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企地衔接、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应急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预案的规定,符合工作实际和工程项目实际情况。
第二章 预案编制和内容
第五条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综合应急预案、工程项目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部门综合应急预案;
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综合应急预案,并按照影响工程周边环境事故类别编制工程项目应急预案;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所承担工程项目的综合应急预案,并按工程事故、影响周边环境事故类别编制工程项目应急预案,同时制定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第六条 各类应急预案编制内容各有侧重。
综合应急预案是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总体安排。主要规定工作原则、组织机构、预案体系、事故分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培训、演练与评估等,是应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各类质量安全事故的综合性文件。
工程项目应急预案是指针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主要规定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防范和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以及实施步骤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针对某一特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事故现场处置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方案。主要规定现场应急处置程序、技术措施及实施步骤。侧重于细化企业先期处置,明确并落实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严格遵守安全规程,科学组织有效施救,确保救援人员安全,并强化救援现场管理。现场处置方案是工程项目应急预案的技术支持性文件。
第七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和能力评估的基础上进行。质量安全风险类别见附件。
第八条 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九条 应急组织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装备物资储备清单、应急集结路线图等应急资源信息应当及时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应急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应急资源信息的及时更新与管理。
第三章 预案评审和发布
第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对各自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组织评审。工程项目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可视情况组织评审。
第十一条 评审人员应当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或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预案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
评审人员与应急预案编制单位不得存在隶属关系。
第十二条 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应急预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是否与有关应急预案进行了衔接;
(二)主体内容是否完备,组织体系是否科学合理;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
(三)风险评估及防范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
(四)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管用可行;
(五)应急保障资源是否完备,应急保障措施是否可行。
评审后应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发布前,编制单位应当征求预案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意见。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应经编制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的负责人审批。审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发布后,编制单位应当将预案送达预案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
第四章 预案备案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在综合应急预案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单位备案。
(一)建设主管部门综合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设单位综合应急预案报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三)施工单位综合应急预案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备案。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三)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第五章 演练和培训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第十九条 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结合实际情况定期组织预案演练。建设主管部门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视情况可加大演练频次。
第二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进行评估,并针对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评估和修订意见应当有书面记录,并及时存档。
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预案和相关知识的培训,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并留存培训记录。应急预案培训应覆盖预案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培训开展情况。
第六章 评估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修订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规模发生较大变化的;
(四)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风险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工法等发生较大变化的;
(六)在事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重大问题,需要作出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分类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进行修订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评审和备案。
第七章 人力和经费保障
第二十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评估和修订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将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培训、演练、评估和修订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照预案要求落实相应的应急物资、装备及队伍,保证相应费用的投入。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类别
一、工程施工风险
(一)明挖法施工风险
主要从工程及水文地质、围护结构施工、基坑降水、支撑架设及拆除、土方开挖、主体结构施工等进行风险分析。重点分析永久结构、围护结构(围护桩、连续墙等)、边坡、支撑构件(锚索、围檩、钢支撑)、模板支架的稳定性,以及基坑进水、基底隆起的风险。
(二)盾构法施工风险
主要从工程及水文地质、盾构吊装、盾构始发和到达、盾构开仓及换刀、管片拼装、电瓶车运输、联络通道施工等进行风险分析。重点分析进出洞土体的稳定性、开仓过程中土体稳定性及有害气体、盾构进水的风险。
(三)矿山法施工风险
主要从工程及水文地质、竖井开挖、隧道开挖、爆破作业、联络通道施工、初支及二衬结构施工等进行风险分析。重点分析冒顶、片帮、涌水、模板支架坍塌的风险。
(四)高架段施工风险
主要从工程及水文地质、基础施工、墩身施工、架桥机架设作业、桥面铺装作业、预应力张拉等进行风险分析。重点分析模板支架稳定性。
(五)轨行区及机电安装施工风险
主要分析轨行区吊装、铺轨、安装、装修等作业以及机电设备吊装、运输及安装调试作业的操作风险。
(六)其他施工风险
主要分析工程施工过程中(含施工前场地“三通一平”及房屋拆迁、管线拆改迁、临时建筑物搭建、临时电路架设等前期工作)可能造成设备倾覆、起重伤害、机械伤害、触电、脚手架垮塌、物体打击、高空坠落、火灾、车辆伤害、爆炸伤害(锅炉、容器、瓦斯、炸药)等风险。
二、自然环境与周边环境风险
(一)自然环境风险
主要包括:天气灾害风险、地震灾害风险、地质灾害风险以及河湖海洋灾害风险等。
(二)周边环境风险
主要包括:工程邻近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桥梁、隧道、道路、轨道交通设施等风险。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要求:z省建设工程
| 适配人群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项目经理 | 使用场景 | 房屋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抢险,拆除作业应急 |
|---|---|---|---|
| 制定目的 | 怕工地出大事,死人伤人、赔钱丢命、社会乱套。就想着快点反应、有人管事、少受损失。 | ||
| 适用范围 | 全省盖房修路拆楼的工地,还有老房子出问题的地方。 | ||
| 职责分工 | 省里厅领导盯总,市里县里建委各管各片,施工队自己救火、报信、配合查。 | ||
| 管理要求 | 出事马上报,1小时起步;现场先救人护场;隐患要常查常改;预案得常练。 | ||
| 监督与检查 | 建委定期查工地和下级单位干没干;不报不练不改就通报批评;真出事了还要追责扣分。 | ||
1总 则
1.1目的
为建立统一领导、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应急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结合我省建设工程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境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中,以及已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因工程质量发生安全事故(以下统称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1.4.2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指导以及省建设厅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1.4.3协同应对,快速反应。充分利用现有部门和地方应急救援力量,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资源共享、有效联动原则,建立健全应对和处置突发安全事故的联动机制,与同级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快速、高效地处置建设工程安全事故。
1.4.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处置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警工作,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
1.5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省建设厅
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省建设厅成立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厅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1 厅领导小组组成及机构设置
组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厅领导
副组长:分管城市建设、房地产、勘察设计、建筑业、村镇建设的厅领导
成员:办公室主任、工程建设管理处、勘察设计处、建筑业处、城市建设管理处、房地产管理处、村镇建设处处长、省质安总站站长、建设监察总队总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工程建设管理处。
领导小组成员未在岗或有特殊情况时,由所在处室或单位按职务高低递补。
2.1.2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指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传达省委、省政府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指示,完成省政府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办的事项。
(2)拟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及时了解掌握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情况,向省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工程承建企业跨省施工的,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通报相关情况。
(4)指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
(5)为各地提供专家和技术支持,指导各地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等工作。
(6)协调组织跨地区应急增援,必要时请求上级有关部门支援。
2.1.3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
主任:工程建设管理处处长
副主任:厅办公室副主任、建筑业处副处长、质安总站副站长
工作人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
2.1.4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在应急处置期间,负责联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和省建设工程专家。
(2)受理事故接报,核实事故现场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及救援实施等情况,及时向厅领导小组报告。
(3)组织落实厅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协调厅有关处室或单位做好应急救援指导工作。
(4)负责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新闻报道的导向和把关,编发事故简报。
(5)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2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省建设厅的部署和要求,拟定本地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本地区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及时了解掌握本地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和省建设厅报告;指挥、协调本地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指导、督促本地区施工等单位建立并实施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等工作。
2.3县(市、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部署和要求,拟定当地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及时掌握当地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指挥、协调当地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指导、督促当地施工等单位建立并实施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
2.4施工等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所在地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成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开展企业和项目应急知识宣传并定期组织演练。企业发生事故时,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配合事故调查组做好安全事故的调查。
3预警预防机制
3.1应急工作准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编制符合本地区实际、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应急预案,掌握本地区应急工作力量和应急储备物资,时刻做好应对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思想准备和工作准备。各施工等单位应定期检查本单位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3.2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召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对辖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动态、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事故原因进行多方位分析,共同探讨研究对策,发布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各施工等单位应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情况适时召开安全例会,判断建设工程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危险源,开展风险分析,提出有效的预防和防范措施。
3.3隐患排查治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企业及时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各施工等单位应经常、全面、系统地排查各类事故隐患,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组织整改,对实行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和应急预案,加强监控,确保整改到位。
4应急响应
4.1事故报告
事故信息的报送应当做到客观、真实、及时,不得瞒报、谎报和缓报。
4.1.1施工单位事故报告要求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4.1.2建设主管部门事故报告要求
(1)事故发生地建设主管部门在事故发生后或接报后,迅速核实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必要时,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2)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省厅接报后立即向省政府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专报,并及时将领导做出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地区和部门,跟踪反馈落实事故有关情况。
4.1.3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名称;
(2)事故的简要经过;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的初步原因;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2事故处置
(1)发生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当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时,事故单位也应全力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证物,配合有关部门收集证据。
(2)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事故等级和事故发展势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按照政府应急指挥命令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分工,协同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力量无法完成自救任务时,应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或临近地区请求支援。
(3)接到较大以上等级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报告后,省建设厅启动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根据事故等级和事故发展势态派出厅领导小组成员和有关专家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指导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当地政府研究处置对策,提出专业性处置建议或意见,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上级主管部门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或其它专业部门配合、支援救援工作。及时向省政府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3应急结束
当伤亡人员得到有效处置,事故隐患彻底消除,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后,按照“谁指挥,谁负责”的原则,决定应急结束。
4.4信息发布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闻发布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信息正确、及时传递,并及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事故现场抢险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善后处置工作,督促协调有关单位依法认真做好死、伤者家属的安抚、赔偿,应急救援征用物资补偿及其他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施工和使用。
5.2事故调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授权或委托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5.2.1职责
(1)核实事故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参与项目建设活动各方主体履行职责的情况;
(2)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3)认定事故的性质,明确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在事故中的责任;
(4)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5)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6)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5.2.2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5.3事故处理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的批复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者实施行政处罚。处罚权限不属本级建设主管部门的,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附具有关证据材料)、结案批复、本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等转送有权限的建设主管部门。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强化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主体,其他相关建设工程事故处置部门和单位为辅助的应急队伍体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组织好三支应急救援基本力量:
(1)工程设施抢险力量:对在建工程,由施工单位的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对已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房屋产权、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协调收集证据。
(2)专家咨询力量: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安全性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等。
(3)应急管理力量:由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组成,担负接收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
此外还应建立并加强与其他专业应急队伍的联络机制,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队伍保障。
6.2通信与信息保障
有关人员的联系方式应保证能够随时联系,依托现有的有线、无线、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以及安全事故信息网络系统,保证应急期间的信息及时、准确、可靠地传输和有效实施指挥。
6.3应急物资保障
设区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辖区建设工程应急储备物资、应急救援力量数据库。各施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及器材,并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证应急响应时服从调动。
6.4运输保障
当地建设部门的交通运输支援无法满足应急响应需要时,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请求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6.5医疗保障
各施工单位应为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善后工作提供基本保障。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企业应迅速联系医疗卫生机构对伤员进行现场救治,根据伤势情况,尽快转送伤员至相关医院开展专业救治。必要时,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系医疗卫生部门组织有关救治力量支援。
6.6宣传、培训和演练
6.6.1宣传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筑业从业人员广泛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6.6.2培训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列入行政干部培训内容,增强行政人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知识和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能力。各建设工程参建单位要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人员开展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事故预防、控制、抢险知识和技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个人防护常识等。
6.6.3演练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处置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并对辖区内施工企业的应急演习进行指导和检查。各施工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6.7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建设厅负责对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建设厅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及其职能发生变化,或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时,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损失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由所在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建设厅制定并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附录(略)
8.1厅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系电话
8.2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及联系电话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要求:处置建设工程事故
| 适配人群 | 施工项目经理,安全总监,监理工程师 | 使用场景 | 基坑坍塌,脚手架垮塌,高支模失稳 |
|---|---|---|---|
| 制定目的 | 怕工地出大事,人死伤多、钱赔不起、城市乱套。要快点救、少死人、少损失。 | ||
| 适用范围 | 上海所有工地施工和老房子出事时管用。 | ||
| 职责分工 | 市建交委平时盯着,出事了牵头干;区政府现场管;施工单位自己先动手;警察消防医生马上来帮忙。 | ||
| 管理要求 | 出事立刻打110;分级响应,大事故市里指挥;现场保护好,别乱动;伤员赶紧送医;信息按时报给市里。 | ||
| 监督与检查 | 建交委查落实,应急联动中心盯过程;谁漏报迟报,单位挨批,个人处分;演练每年搞,不练就通报;出事没按预案做,追责到人。 | ||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及时处置本市各类突发建设工程事故,最大程度地减少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高城市整体防护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保障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市安全运行,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事故分级
1.3.1本预案所称的建设工程事故,指在建设工程施工或已有建(构)筑物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中毒和财产损失等事故。
1.3.2根据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照建设工程事故的发生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市建设工程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其标准为:
(1)i级(特别重大)建设工程事故
指造成死亡(含失踪,下同)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2)ⅱ级(重大)建设工程事故
指造成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中毒(重伤)6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3)ⅲ级(较大)建设工程事故
指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中毒(重伤)30人以上、6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4)ⅳ级(一般)建设工程事故
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1.3.3根据《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次死亡3人以上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发生建设工程事故的应急处置。
1.5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分级处置,以人为本、科学决策,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快速反应、协同应对,资源共享、平战结合。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市应急委决定和部署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市应急办负责。
2.2应急联动机构
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作为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
2.3工作机构
2.3.1市建设交通委
市建设交通委是市政府主管本市建设工程的职能部门,也是应急管理机构之一,作为处置建设工程事故的责任单位,承担建设工程事故的常态管理。
2.3.2市应急处置指挥部
一旦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建设工程事故,市政府根据市建设交通委的建议和应急处置需要,视情成立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本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应急行动结束,在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市应急处置指挥部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2.3.3现场指挥部
根据建设工程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实际处置实际控制需要,事发地所在区、县政府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也可由市建设交通委组织有关专业机构开设。现场指挥部在在市相关机构的指挥或指导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必要时也可由市海洋局负责开设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2.4专家机构
市建设交通委负责组建建设工程事故专家组,并与本市其他专家机构建立联络机制。在建设工程事故发生后,从建设工程事故专家组中确定相关专家,负责提供应对建设工程事故的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3预警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
3.1.1建立健全本市建设工程事故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预测。搞好建设工程事故信息收集、综合分析和评估,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1.2根据各类建设工程事故的特征、预防和处置要求,建立预警预防制度。市建设交通委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相关信息的汇总、收集和研判,及时做出预警。
3.2预警级别与发布
3.2.1预警级别
按照建设工程事故的发生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范围,本市建设工程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2预警信息发布
市建设交通委根据本预案,明确预警的工作要求、程序、部门和落实预警的监管措施,并按权限适时发布预警信息。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其他方式进行。
3.2.3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建设工程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进展情况,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可视情对预警级别作出调整。其中,涉及跨区县、跨行业、跨部门的特别严重或严重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报上级批准。
3.3预警预防措施
3.3.1市建设交通委、市应急联动中心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预案,明确报警、接警、处警的部门和第一响应队伍及其工作要求,明确进入预警的相关措施和要求。
3.3.2进入预警期后,市建设交通委、市应急联动中心、事发地区县政府及有关单位可视情采取相关预防性措施。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与通报
4.1.1建立健全建设工程事故信息报告体系。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建设工程事故,要及时通过“110”电话向市应急联动中心报警,或通过其他方式向市建设交通委、事发地区县政府或其他有关机构报告。
4.1.2市建设交通委、市应急联动中心、事发地区县政府或其他有关机构接到建设工程事故报警后,要在第一时间做好处置准备,并迅速汇总和掌握相关事故信息。一旦发生重大建设工程事故,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在接报后1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口头报告,在2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书面报告。发生特别重大建设工程事故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4.1.3市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协作,建立建设工程事故信息通报、协调渠道,并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4.2先期处置
4.2.1一旦发生建设工程事故,市建设交通委、市应急联动中心及有关部门接警后,要立即予以核实,通过组织、指挥、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实施先期处置,迅速控制并消除危险状态。在处置过程中,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收集、汇总事故有关信息,根据现场实际或征询有关部门意见进行研判,确定建设工程事故等级,掌握现场动态并及时上报。
4.2.2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迅速指挥、调度本单位应急处置队伍、专家队伍和资源,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快速高效处置建设工程事故。
4.2.3事发地区县政府负责先期处置,要在保护好事发现场的同时,及时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上报现场动态信息。
4.3分级响应
4.3.1本市建设工程事故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建设工程事故。
(1)ⅰ级、ⅱ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建设工程事故,启动ⅰ级、ⅱ级响应,市政府视情成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应急力量要及时赶到事发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全力以赴,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市应急处置指挥部要及时将建设工程事故及处置情况报告市政府。
(2)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和一般建设工程事故,由市建设交通委会同市应急联动中心、事发地区县政府决定响应等级,启动ⅲ级、ⅳ级响应,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有关单位要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告市政府。
4.3.2响应等级调整
各类建设工程事故的实际级别与响应等级密切相关,但可能有所不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响应等级一般由低向高递升,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可直接提高响应等级。当建设工程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其应急响应等级视情况相应提高。
4.4应急结束
4.4.1特别重大、重大建设工程事故处置结束后,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市建设交通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和鉴定,确定事件已得到控制,报市政府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较大、一般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响应终止,由市建设交通委会同事发地区县政府决定和公布。
4.4.2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有关单位要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市建设交通委和市应急联动中心,经市建设交通委和市应急联动中心汇总后,及时上报市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
5后期处置
5.1现场清理
5.1.1应急处置结束后,市建设交通委要组织有关单位搞好现场勘察和社会稳定。
5.1.2事发地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事故现场清理。建设工程事故导致建筑物倒塌、气体泄漏、水管爆裂、断电漏电、环境污染等,要立即通知相关主管部门到场处置。
5.1.3市卫生部门要搞好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等。
5.2善后处置
5.2.1建设工程事故处置结束后,各级政府及民政等部门、单位要迅速采取措施,组织实施救济救助。
5.2.2市建设交通委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组织调查统计建设工程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受损程度,评估、核实所造成的损失,掌握应急处置的综合情况,并向国家有关部门和市政府报告,并视情向社会公布。
5.3事故调查
市建设交通委要会同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对建设工程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向市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5.4信息发布
5.4.1市有关部门要配合市政府新闻办搞好建设工程事故信息发布。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5.4.2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市建设交通委根据事件类型和影响程度,组织责任单位、相关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公告,按照程序向社会发布。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6.1.1市通信管理局要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对处置建设工程事故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6.1.2紧急情况下,要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及手机短信等发布预警和引导信息,及时疏导现场人员。
6.2应急队伍保障
6.2.1强化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主体,其他相关建设工程事故处置部门和单位为辅助的应急队伍体系。建立并加强与其他应急队伍的联络机制,为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提供队伍保障。
6.2.2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及志愿者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必要时,协助实施应急处置。
6.3交通运输保障
建设工程事故发生后,由市交通局负责提供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的交通保障;市公安局及时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如有道路设施受损,市市政部门迅速组织有关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有关区县政府协助搞好应急交通保障,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6.4医疗卫生保障
建设工程事故发生后,市卫生局要迅速组织医救人员对伤员进行现场救治;根据伤势情况,尽快转送伤员至相关医院开展专业救治。
6.5治安维护
6.5.1市公安局、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预案措施。
6.5.2建设工程事故发生后,属地警力、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迅速组织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秩序,保护现场。必要时,及时疏散附近群众。
6.5.3市公安局负责建设工程事故处置中的治安保障;武警上海市总队协助配合,并负责相关内卫工作;事发地区县政府协助搞好属地治安保障;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负责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
6.6经费保障
建设工程事故常态管理所需的经费,由市建设交通委报请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由市财政按有关预案和规定予以安排。
6.7技术保障
6.7.1建立建设工程事故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开发、研制和配备先进技术装备。
6.7.2必要时,由相关部门派出专家,指导、协助开展建设工程事故调查。
7监督管理
7.1宣传教育
市建设交通委要积极组织和指导全社会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企事业单位、市民群众对建设工程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建设工程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7.2培训
市建设交通委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建设工程事故防护知识及自救互救技能培训。各级建设部门要将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防范和处置知识纳入专业培训内容,提高业务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7.3演练
市建设交通委要会同市应急联动中心组织相关联动单位适时开展处置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演练,做好实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确保一旦发生建设工程事故,能迅速投入应急抢险救援。
7.4奖惩
7.4.1对在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或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个人所在单位视情给予表彰或奖励。
7.4.2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特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预案管理
7.5.1预案编制
本预案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组织编制与解释,报市政府审定。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处置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
7.5.2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市建设交通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评审、修订,报市应急办审核。
7.5.3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建设交通委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要求:建设工程重大质量
| 适配人群 | 施工总承包单位,产权管理单位,物业应急人员 | 使用场景 | 新建工程事故,扩建工程险情,市政基建抢险 |
|---|---|---|---|
| 制定目的 | 怕工地出大事没人管得快 | ||
| 适用范围 | 盖房修路拆楼这些活儿 | ||
| 职责分工 | 部里管全国,省里管本省,市里管本市,县里管本县,工地自己管自己 | ||
| 管理要求 | 出事马上报,队伍要演练,设备常检查,专家随时待命 | ||
| 监督与检查 | 上级会来查,不报要挨批,报晚了要追责,演练没做要重来,报告不全要补写 | ||
为提高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的快速反应能力,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地应对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部职能,制定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适用范围
(一)我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我国境内已建房屋建筑或者在建房屋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者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重大险情。
二、工作机制
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建设部对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预案以及实施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拟定本地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预案,并负责应急预案批准后的组织实施工作;各施工、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根据本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的原则,制定本单位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建立和完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预案以及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三、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包括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组织以及各施工、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的应急组织。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应急工作原则和方案,建立应急组织体系,由分管部长任应急组织体系负责人。建设部是负责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工作的部门,包括办公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城市建设司和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等,由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牵头负责。应急职责包括拟定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指导、协调地方建立完善应急组织和应急预案,及时了解掌握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国务院报告事故情况,为地方提供专家和技术支持,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建设部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建立应急组织体系,由分管厅长(主任)任应急组织体系负责人。应急职责包括拟定本地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指导本地区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及时了解掌握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事故情况,指导、协调本地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3、地(市、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建立应急组织体系,由分管领导任应急组织体系负责人。应急职责包括拟定本地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指导本地区建立和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及时了解掌握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指挥、协调本地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4、县(市、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建立应急组织体系,由分管领导任应急组织体系负责人。应急职责包括拟定本地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及时掌握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指挥、协调本地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本地区施工单位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二)各施工、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1、施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2、产权、物业管理等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结合已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3、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应根据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和本企业的应急救援预案,结合工程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四、应急准备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研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组织及应急救援队伍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二)建设工程的产权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所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
(三)施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应定期演练,器材、设备等应设专人进行维护。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成立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和分工,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救援器材、设备。
(四)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需多部门配合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本地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公安、卫生、消防、民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及时沟通、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五)各地区公安消防专业队伍是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的主力军,建设系统的应急抢险救援组织应注意发挥施工单位的优势和特长,应对突发事件,随时处理和排除险情。
五、应急响应
(一)事故报告
1、报告原则
有关单位应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在第一时间上报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情况。
2、报告程序
(1)发生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后,施工、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2)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建设部。由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负责受理事故报告,涉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或已建房屋建筑的,与城市建设司或住宅与房地产业司沟通、协商后,上报有关部领导。
(3)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事故,建设部接到事故报告后,由部办公厅及时向国务院专报。
3、报告内容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
(1) 险情或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人员伤亡情况;
(2) 建设工程事故中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施工单位负责人、工程项目部经理、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等情况;
(3) 险情基本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紧急抢险救援情况,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
(4) 原因的初步分析;
(5) 采取的措施情况;
(6) 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
(二)事故处置
有关单位应遵循“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原则,共同做好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1、建设部派出督察组,由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组织督察组赶赴现场实地督察,涉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或已建房屋建筑的,会同城市建设司或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组成督察组,5人及以上事故,由处领导带队;10人及以上事故,由司领导带队;20人及以上事故,由部领导带队,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当地政府做好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选派专家对地方处理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已建房屋建筑质量事故中遇到的问题给予技术支援,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国务院专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派出督察组,赶赴现场监督检查,指导当地政府研究处置对策,协助做好抢险救援工作,组织专家协助事故调查,及时向建设部续报有关情况。
地(市、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县(市、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下,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按照政府应急指挥命令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分工,协助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做好抢险救援工作,会同安全监管,工会等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施工、产权和物业管理等有关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全力协助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证物,配合有关部门收集证据。
(三)信息发布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闻发布,由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信息正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
六、应急终止
(一)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急组织应根据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展和结束情况,及时向建设部报告。
(二)应急状态终止后,各有关单位应及时作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基本内容是:事故发生及抢险救援经过;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后果,包括伤亡人员情况及经济损失等;预防事故,采取的措施;应急预案效果及评估情况;应吸取的经验教训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七、保障工作
(一)宣传教育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施工、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要按照政府的统一部署,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及有关知识的宣传,增加预防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常识和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
(二)人员力量保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基本人员力量进行摸底检查,做到心中有数,必要时组织跨地区的应急增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好三支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基本人员力量:
1、工程设施抢险力量:主要由施工、检修、物业等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2、专家咨询力量:主要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检、安监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安全性鉴定、研究处置和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
的任务。
3、应急管理力量:主要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各级管理干部组成,担负接收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命令、指示,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单位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的任务。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要求:建设工程
| 适配人群 | 施工企业负责人,安全总监,现场项目经理 | 使用场景 | 房屋施工现场,市政基础设施施工,脚手架坍塌 |
|---|---|---|---|
| 制定目的 | 怕工地出大事没人管,救不及时死人多、损失大、社会乱。 | ||
| 适用范围 | 市中心区的房屋和市政工地,还有各县市区自己的工地。 | ||
| 职责分工 | 市领导总指挥,建设局牵头,公安消防卫生各干各的活,施工队自己先救、快报。 | ||
| 管理要求 | 出事马上打110、119、120,立刻报建委,保护现场,抢救人第一,别乱动东西。 | ||
| 监督与检查 | 建委日常查预案和演练,出事谁不报、不救、乱动现场就追责,指挥部随时检查落实情况,没做到要通报批评或处理。 | ||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做好我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强化事故应急救援责任,及时有效投入救援,最大限度地控制事故危害,减少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损失,保持社会稳定。
1.2工作原则
(一)迅速报告原则。事故发生单位或施工现场的负责人、事故当事人或目击者有责任和义务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迅速向当地政府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迅速向市政府和省建设厅报告。
(二)主动抢险原则。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及公民,都有尽最大可能抢救受伤人员及公私财产的责任和义务。对有能力、有条件实施救助而坐视不管,或事故单位负责人、当事人见死不救,甚至逃逸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三)生命第一原则。有关部门及单位负责人,要把抢救受伤人员、确保群众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实施救护,及时疏散处于危险之中的群众。
(四)科学施救,防止事故扩大的原则。事故发生后,要迅速判明事故现场状况,采取科学有效措施施救,并及时控制危险源,严防发生次生事故。
(五)保护和抢救公私财产,确保重要设施安全的原则。重大事故发生后,要积极抢救所有能抢救出的公私财产,要尽一切可能把事故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六)保护现场,收集证据的原则。在事故发生后,有关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严格保护现场;实施抢救救护过程中,要尽可能对事故现场进行有效保护,收集有关证据,为日后查找事故原因,正确处理事故提供依据。
1.3编制依据
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冀建质(____)281号)要求,结合我市建筑业实际,制定本预案。
1.4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概念和分类
本预案所称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是指在房屋建筑施工现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施工现场发生的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影响和威胁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需要政府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加以妥善处理的建设工程安全事故。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分为:坍塌(包括脚手架坍塌、土方坍塌、模板坍塌、混凝土坍塌)、倒塌(包括房屋倒塌、起重设备倒塌、墙体倒塌)、爆炸、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物体打击、中毒窒息等。
1.5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分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6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中心区范围内房屋建筑施工现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施工现场发生的较大安全事故。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制定的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本预案的组成部分,具体适用于本县〈市)、区范围的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本预案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适用于各县(市〉、区处置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设立唐山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唐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唐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市建设局局长。
成员单位及指挥部成员:
市建设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技术监督局、市卫生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气象局、唐山无线电管理分局。
成员由各局主管副局长组成。
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职责:在市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和完善全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网络;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根据工作实际检查应急救援预案的落实情况,及时作出相应的重大决策;组织对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并核发事故通报。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建设局:负责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日常工作,在发生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时,负责与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各应急抢险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调度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市公安局:负责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现场的秩序维护、现场保护、人员疏散及交通管制工作。
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现场火灾扑灭及受伤人员的解救工作。
市技术监督局、市建设局:负责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抢险的咨询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事故伤亡人员以及抢险人员的医疗救援工。
市商务局、市民政局:负责筹集、管理和调度相关物资。
市城管局:负责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供水、保持城市道路畅通,提供人员撤离、运输车辆保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企业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市民政局:负责事故伤亡人员的安置、救济处理工作。
唐山市无线电管理分局及各通讯公司:保障应急救援工作通讯的畅通。
市属各施工企业:负责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器材的提供和组织应急救援队伍。
2.2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日常办事机构
唐山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唐山市建设局,与局值班室合署办公。办公室人员构成:
办公室主任:唐山市建设局局长
办公室副主任:唐山市建设局主管安全生产副局长、唐山市建设局主管建筑业副局长
成员:唐山市建设局办公室主任、唐山市建设局人教处处长、唐山市建设局市场处处长、建设局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
应急办公室职责: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具体是:负责应急救援预案的日常协调工作,指导协调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对事故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和问题提出紧急处理意见和建议,并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补充:指导有关单位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传达应急组织体系的各项指令,汇总报告事故情况。应急办公室下设协调工作部、专家工作部、后勤保障工作部。
协调工作部:负责人建设局市场处处长,成员建设局人教处1人、建设局工程处处长、市安监站站长。负责了解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并及时向抢险应急指挥部报告;负责协调公安、消防、医疗救护、城管等单位进行救援工作。
专家工作部:负责人建设局人教处处长,成员建设局技术处处长、建设局市场处副处长、市安监站副站长。事故发生后,迅速组织专家组赶赴事故现场,及时提出抢险技术方案;实事求是,公正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科学的、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专家组成员由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家网中抽取。
后勤保障工作部:负责人建设局办公室主任,成员建设局公用处处长、市安监站副站长。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组织提供抢险人员的防护、装备、车辆和其他所需物资;组织事故现场人员的撤离和受灾群众的安置,联系有关部门提供生活保障。
2.3各县(市)、区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拟定本地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指导本地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救援预案;及时了解掌握本地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报告事故情况;指挥协调本地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和监督本地建筑施工企业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的建立及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应急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2.4各建筑施工企业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所在地政府制定的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服从当地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及时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健全抢险组织机构,成立专业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完善的抢险设备、交通通讯工具,并定期组织演练,积极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发生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及时向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抢险。
3、预防机制
3.1市及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应当定期研究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检查本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3.2各建筑施工企业,定期检查本单位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交通、通讯、仪器、抢险工具和专业人员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抢险应急演练,并设专人对抢险器材、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能随时处于工作状态。
4、应急响应;
4.1基本程序
建设工程较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企业立即拨打110、119、120求助,并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迅速向当地政府、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组织相关人员做好事故现场的救援工作;事故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接报后应根据事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本区域的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要迅速向市政府、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和省建设厅报告。由市指挥部决定是否启动全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2事故报告
报告原则和程序: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将发生事故情况报告当地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并在24小时之内提交书面报告,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上报市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
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人员伤亡情况;
(2)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紧急抢险救援情况,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或基本结论;
(4)采取的措施:
(5)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
4.3事故处置
各级抢险应急组织机构应遵循“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科学有效”的原则,共同做好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发生三级及以上重大安全事故,并产生重大社会、政治影响的事故,由市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派出督察组现场监督、协助当地政府研究处置对策,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报告。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下,立即启动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迅速赶赴现场按照政府抢险救援指挥命令和抢险应急预案中的职责分工,协助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做好抢险救援工作,会同安全监督等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和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
4.4事故的调查
事故发生后,依法成立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应采取措施的建议;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4.5信息发布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闻发布,由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或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不了解事故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发布信息。
5.应急终止
(1)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抢险应急指挥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抢险工作进展情况决定应急救援终止,并及时向市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和省相关部门报告。
(2)抢险应急状态终止后,各有关单位应及时作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基本内容是:事故发生及抢险经过;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情况及经济损失等;预防事故采取的措施;应急预案效果及评估情况;应吸取的经验教训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6.保障工作
6.1组织好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基本力量
除全市110、119、120等应急抢险救援力量及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挥部及办公室应急管理力量外,市及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各建筑施工企业还须建立专业抢险队伍,配备相应抢险设备。
6.2定期开展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预案的演练。
市及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各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每年应定期组织本辖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抢险救援队伍在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高发期前进行抢险救援专项演练,以检验抢险人员素质能力、设备完好状况、应急响应反应速度等各方面情况,针对演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改进和完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不断完善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预案。
6.3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知识及安全防范宣传工作。
市及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建筑施工企业,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及有关知识的宣传,增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各类人员预防伤亡事故的常识和防范意识,不断提高防范和应急反应能力。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唐山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抢险成员设备一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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