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与处理控制工作程序

适配人群安监站人员,矿级安全矿长,调度室值班员使用场景井下生产现场,矿井调度指挥,事故应急响应
制定目的怕事故老发生,搞不清为啥出事,责任乱扯皮,教训记不住,对策没用,上报也拖拖拉拉。
适用范围矿里所有单位、所有岗位、所有井上下现场发生的伤亡和非伤亡事故。
职责分工安监站牵头查事故、报数据;各单位出了事马上报;施工负责人先报调度室;矿领导要到场、要汇报。
管理要求重伤以上必须立刻报调度室和领导;保护现场不乱动;调度室记清楚、建台账;轻伤也要报,不能漏掉。
监督与检查安监站天天盯台账对不对;调度室漏记一次扣分;没按时报、瞒报的,责任人写检查、扣奖金、调岗;查实了还要追责。

1 目的

为了调查事故发生经过,分析事故原因,落实事故责任,吸取事故教训,采取相应对策,有效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并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矿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特制定本程序。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管理体系范围内事故发生后的调查与处理。

3 术语和定义

本程序引用管理手册中的相关术语和定义。

4 职责

4.1 安监站是事故调查与处理的主控部门,负责各类事故进行调查与处理,负责工伤事故及非伤亡事故的统计及上报工作。

4.2 各单位发生工伤及非伤亡事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安监站。

5 工作程序

5.1 职工伤亡事故及非伤亡事故的报告程序

5.1.1 井上下生产现场职工本岗位劳动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一般及以上机运事故,现场施工负责人或最先发现事故者要立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具体地点、事故性质、伤亡情况等报告调度室及本单位主管领导,积极组织自救和互救并保护现场。凡发生轻伤事故,本人或当班班长应报告调度室和本单位现场负责人。调度室接到重伤以上人身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通知医务、救护人员奔赴事故现场抢救伤员,同时按事故汇报程序和《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规定通知有关矿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调度室接到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一般以上机运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通知分管矿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财产损失。事故单位主管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亲临现场组织抢救并向矿长、安全矿长、分管矿长作事故详细汇报。

5.1.2 矿长、安全矿长接到重伤以上人身事故报告、重大及重大以上机运事故、一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应报告集团公司和安全监察部。调度室接到现场死亡事故报告后半小时内向集团公司调度室汇报,按规定在8小时内向集团公司传真汇报。职能部门按专业管理规定向集团公司业务部报告。

5.1.3 调度室接到现场各种事故报告后应做好详细记录,按规定建立各类事故台帐。职能部门按专业管理规定进行事故登记和建立台帐。

5.2 职工伤亡事故及非伤亡事故的调查认定程序

5.2.1 各类事故发生后一律由事故责任单位主管科(区)长负责组织初步调查分析。重伤以上人身事故、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重大以上机运事故在事故发生后10小时之内;轻伤人身事故、三级非伤亡事故、未遂机运事故在事故发生后8小时之内书面向安监站报告调查结果。事故初步调查报告内容:

a) 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单位、受伤人员、损失基本情况;

b) 事故经过;

c) 事故原因分析;

d) 事故防范措施;

e) 事故责任者及处理意见;

f) 参加事故调查分析人员名单、调查日期。

5.2.2 各类事故的调查认定:

5.2.2.1 发生重大及以上死亡事故由上级政府部门联合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认定。

5.2.2.2 发生死亡事故由矿长组织分管矿长、安全矿长、总工程师及安监站、生产科、技术科等有关单位负责人在20天内进行联合调查认定。由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徐州分局对死亡事故复查认定。

5.2.2.3 发生一级以上非伤亡事故、重大以上机运事故,由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组织集团公司有关部室、驻矿安监站在15天内对事故进行调查认定。

5.2.2.4 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一般机运事故由分管矿长、安全矿长组织安监站、生产科等有关部门、机电、运输等专管人员在5天内对事故进行调查认定。

5.2.2.5 发生轻伤事故、三级非伤亡事故、未遂机运事故由安监站、生产、机电、运输等专管人员在3天内对事故进行调查认定。

5.2.3 事故调查人员的职责:

5.2.3.1深入事故现场向事故责任单位有关现场人员调查事故情况,索取证据、证词。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测绘、掌握原始真实资料;

5.2.3.2查明、分析事故发生的直接、间接、主要、次要等原因、事故经过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5.2.3.3确认事故性质、事故责任者;

5.2.3.4总结事故教训。

5.2.3.5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初步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

5.2.3.6提交上报经认定的事故调查报告。

5.3 事故分类及责任划分

5.3.1 事故分类按《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和统计规定》执行,有争议时由安全监察站或报请上级安全监察机关仲裁。

5.3.2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及领导责任。

5.3.3当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追究直接责任者或主要责任者的责任:

5.3.3.1 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

5.3.3.2 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5.3.4当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5.3.4.1 违反国家、省、集团公司、矿发布的命令、决定、指令、安全规程、规章制度的;

5.3.4.2 对职工不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就安排其上岗,致使职工由于不会操作或不懂安全规程而造成事故的;

5.3.4.3 由于设备老化带病运行或设备有缺陷不处理而造成事故的;

5.3.4.4 由于作业环境恶劣而造成事故的;

5.3.4.5 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5.4 事故统计和处理

5.4.1 事故统计按《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执行,由安监站事故追查组负责统计上报,建立事故档案,内容包括:

a)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b)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及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批复;

c)非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d) 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等;

e) 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f) 人证物证材料;

g) 直接经济损失材料;

h) 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证明);

i) 发生事故时有关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j) 处分决定和有关责任者的书面检查材料;

5.4.2事故现场不得破坏或伪造,未经矿值班领导批准不得擅自恢复生产,否则要追究责任。

5.4.3对各类事故责任者及违反本规定的处罚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5.4.4对伤亡事故、一级以上非伤亡事故、重大以上机运事故隐瞒不报、虚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由此而引起的法律、经济责任一律由事故责任人及责任单位行政主管承担。

5.4.5职工伤亡事故经初步调查、分析、认定后,事故月内由事故单位主管科(区)长根据医疗诊断证明的受伤程度签署申报工伤报告,经安监矿长批准办理申报手续。重伤、轻伤证明由安全监察站签发。受伤人员凭工伤证明报销规定费用、享受规定待遇。对无工伤证明的伤者其医疗费、车旅费、受伤医疗期间的工资及其它待遇一律不予认可。

事故调查与处理控制工作程序:国家电网公司农电

适配人群县供电企业安监员,农电技术负责人,供电所安全员使用场景农电生产现场,农村用电设施,县域电网运维
制定目的农村用电多,触电事故常发生,农电职工干活也容易出事,得管住安全这事。
适用范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里的农电管理,主要管农电职工、农村触电、供电设备这些。
职责分工县供电企业要配合政府查事故,领导要组织调查组,安监部门负责统计报告,职工要守规矩不乱来。
管理要求事故后马上报,现场不能乱动,查清原因,该教育的教育,该处罚的处罚,防护措施必须到位。
监督与检查市、省公司要检查县里有没有按时报数据,有没有认真调查,不照做就通报批评,严重了追责,谁瞒报谁负责。

1 总则

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加强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农电安全管理,规范农电生产和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dl/t633-1997)和《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493-____)等法律、法规、规程,特制定本规定。

1.2 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1.3 县供电企业应积极主动配合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调查认定工作。

1.4 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如实、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1.5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定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6 兼营发电业务或控股发电企业的县供电企业,对发电部分的事故调查可参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执行。

1.7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农电安全管理。其事故(障碍)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2 事故(障碍)

2.1 人身事故

2.1.1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2.1.1.1 农电职工(以下统称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

【释义】职工是指由企业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和企业招用的临时农民工、退休人员等。

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系指输变电、供电、发电、试验、电力建设、调度等生产性工作。如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领导和管理部门人员到生产现场检查、巡视、调研属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业扩、客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等工作,包括在外地区、外系统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时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包括劳动过程中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的人身伤亡。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确认系职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职工伤亡事故统计。

职工“干私活”发生伤亡不作为电力生产伤亡事故,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作为“干私活”:

1)具体工作人员的工作任务是由上级(包括班组长)安排的;

2)具体工作人员的行为不是以个人得利为目的。

生产性急性中毒系指生产性毒物中毒。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本规程统计范围。

2.1.1.2 本企业聘用人员、雇用或借用的外企业职工、民工和代训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本企业的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1.1.3 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不安全(包括非运行单位责任导致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释义】电力生产区域系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等。

2.1.1.4 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释义】本条中的“他人”系指本企业的其他职工,以及参加本企业车间(工区、工地)、班组电力生产工作的非本企业的其他人员。

2.1.1.5 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释义】凡职工(含司机及乘车职工)从事电力生产有关工作中,发生由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且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判定本方负有“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则本企业职工中伤亡人员作为电力生产事故。

凡生产区域内及进厂、进变电所的专用道路或乡村道路(交警部门不处理事故的道路)发生机动车辆(含汽车类、电瓶车类、拖拉机类、施工车辆类等)在行驶中发生挤压、坠落、撞车或倾覆;行驶时人员上下车;发生车辆跑车等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本方负有“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本企业职工中伤亡人员应作为电力生产事故统计上报,并向当地劳动安全监督部门上报,事故类别 填“车辆伤害”。

凡职工乘坐企业的交通车上下班、参加企业组织的文体活动、外出开会等发生的交通事故,不作为电力生产事故。

2.1.1.6 职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电力生产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1.1.7 两个及以上企业在同一生产区域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本企业或非本企业人员的人身伤亡。

2.1.1.8 非本企业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企业(不论其经济形式如何)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企业负以下之一责任的人身伤亡:

(1)资质审查不严,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2)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进行全面安全技术交底;

(3)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对承包方的安全措施进行审核以及审查合格后未监督实施。

【释义】资质审查包括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是否满足施工需要;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危险性生产区域是指容易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爆炸、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火灾、烧烫伤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的场所。

2.1.1.9 政府机关、上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或劳动时,在生产区域内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上述人员的人身伤亡。

2.1.2 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

2.1.2.1 在农网供电设施或用电设施上发生的非电力生产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定为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

【释义】在农村公用供电设施(包括县供电公司资产、客户资产)和属客户私有资产的用电设施上,发生的非因电力生产工作所导致的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定义为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不再考虑伤亡者的身份。

2.1.2.2 以下原因所造成的人身触电伤亡事故,不作为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认定。

(1)不可抗力;

【释义】自然灾害,如龙卷风、地震、水灾、山洪、泥石流等和超过国家规定的设计标准的自然灾害等均属于不可抗力范围。

(2)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

(3)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它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

(4)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电力)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如私设电网;私自向停电设备送电;私自攀登合格的变压器台架、电杆或摇动拉线;私拉乱接或其它违章用电;在电力线路走廊下或其附近盖房、打井或从事其它活动误触合格的电力设施;玩忽职守,违章作业或他人利用职权违章指挥;车辆或机械碰撞电力设施;超高、超宽物品通过电力设施,引起安全距离不够等。

2.1.3 人身事故等级划分

2.1.3.1 特大人身事故

一次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者。

2.1.3.2 重大人身事故

一次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或一次事故死亡和重伤10人及以上,未构成特大人身事故者。

2.1.3.3 一般人身事故

未构成特大、重大人身事故的轻伤、重伤及死亡事故。

2.2 电网事故

2.2.1 重大电网事故

(1)220kv枢纽变电所全停;

(2)一次事故中3个及以上220kv变电所(电厂升压站)全停(不包括事故前实时运行方式为由单一线路供电者);

【释义】对电网安全运行影响重大的枢纽变电所名单由国家电网子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根据电网结构确定。

变电所全所停电系指该变电所各级电压母线转供负荷(不包括所用电)均降到零。

(3)经国家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子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认定为重大电网事故者。

2.2.2 一般电网事故

未构成重大电网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般电网事故;

2.2.2.1 电网失去稳定。

【释义】电网失去稳定系指同一电网中,并列运行的两个电源或几个电源间的部分电网或全网引起振荡,超过一个振荡周期(功角超过360度),不论时间长短,或是否拉入同步。

2.2.2.2 110kv及以上电网非正常解列成三片及以上。

【释义】每一片电网不管是否造成电网减供负荷,均适用本条。

本条中三片不包括装机容量50mw及以下的地方电厂孤立运行的片。

2.2.2.3 变电所110kv及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

【释义】110kv及以上的“线路变压器组”、直接连接(中间无母线)系统,其主变停电适用本条。

2.2.2.4 110kv变电所全停。

2.2.2.5 双电源及以上供电的35 kv(含66kv)变电所全停。

2.2.2.6 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偏差超出电网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且延续时间超过2h;或偏差超出±10%,且延续时间超过1h。

2.2.2.7 实时为联络线运行的220kv及以上线路、母线主保护非计划停运,造成无主保护运行(包括线路、母线陪停)。

【释义】线路、母线主保护指能瞬时切除全线路、母线故障的保护装置。

2.2.2.8 其它经国家电网子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级电力公司或本单位认定为一般电网事故者。

2.2.3 电网一类障碍

未构成电网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电网一类障碍:

2.2.3.1 电网非正常解列。

2.2.3.2 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偏差超出电网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且延续时间超过1h;或偏差超出±10%,且延续时间超过30min。

2.2.3.3 电网安全水平降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切负荷、低频低压解列等安全自动装置非计划停用时间超过120h;

(2)220kv及以上线路、母线主保护非计划停运(导致主保护非计划单套运行)时间超过24h;

(3)县供电企业调度自动化系统、通信系统失灵影响系统正常指挥;

(4)通信电路非计划停用,造成远方跳闸保护装置由双通道改为单通道,时间超过24h。

2.2.4 电网二类障碍

电网二类障碍标准由国家电网子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自行制定。

2.3 设备事故

2.3.1 特大设备事故

2.3.1.1 电力设备(包括设施,下同)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万元者。

【释义】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

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2.3.1.2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者。

【释义】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方法见公安部1998年11月16日发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1998)。

电气设备发生电弧起火引燃绝缘(包括绝缘油)、油系统(不包括油罐)、制粉系统损坏起火等,上述情况企业内部定为设备事故。如果失火殃及其它设备、物资、建(构)筑物时,则定为电力生产火灾事故,下同。

2.3.1.3 其它经国家电网公司认定为特大设备事故者。

2.3.2 重大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重大设备事故:

2.3.2.1 电力设备、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

【释义】直接经济损失计算见2.3.1.1条释义。

施工机械系指大型起吊设备、运输设备、挖掘设备、钻探设备、张力牵引设备等。

2.3.2.2 220kv及以上主变压器、母线、输电线路(电缆)、电抗器、组合电器(gis)、断路器损坏,3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3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30天。

【释义】为尽快恢复正常运行,使用备品备件在30天内恢复运行,且损坏设备本身的实际修复时间未超过30天的也可视为30天内恢复运行。

2.3.2.3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0万元者。

2.3.2.4 其它经国家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子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认定为重大设备事故者。

2.3.3 一般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重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般设备事故:

2.3.3.1 35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止运行后引起了对客户少送电;或停运当时虽没有对客户少送电,但在高峰负荷时,引起了对客户少送电或电网限电。

【释义】对客户少送电,不论客户当时是否正在用电,均适用于本条。

对客户少送电不包括有计划地安排客户停电、限电、调整负荷。

2.3.3.2 35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虽未引起对客户少送电或电网限电,但时间超过8h。

2.3.3.3 实时运行方式为单一电源供电的35 kv(含66kv)变电所全停。

【释义】线路变压器组、直接连接(中间无母线)接线的变电所,其主变全停适用本条。

2.3.3.4 35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非计划检修、计划检修延期或停止备用,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虽提前6h提出申请并得到调度批准,输变电设备停用时间超过72h;

(2)没有按调度规定的时间恢复送电或备用。

【释义】输变电主设备是指:35kv及以上的主变压器、电抗器、高压母线、断路器等。

非计划检修系指计划大修、计划小修、计划节日检修和公用系统设备的计划检修以外的一切检修(不包括由于断路器多次切断故障电流后,进行的内部检查)。非计划检修停用时间是指设备停止运行起,至设备修复后重新投入运行或报备用的时间。

主变压器、电抗器、线路的断路器跳闸即认为设备停止运行。

非计划检修结合计划大、小修安排时,若该设备的计划大修提前时间超过60天,计划小修提前时间超过30天,则检修时间仍按非计划停运时间计算。

原计划检修未过半前,经上级管理部门批准的检修延长时间视为计划检修期。

如果系统备用容量充足,不限电就能安排非计划检修,调度应尽早安排,不受6h之限,避免拖长设备异常运行时间,加重设备的损坏。

2.3.3.5 3kv及以上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2.3.3.6 3kv及以上供电设备因以下原因使主设备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

(1) 一般电气误操作:

a.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误(漏)投或停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压板)、误设置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

b.下达错误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下达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错误下达其投、停命令;

(2)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人员误动、误碰、误(漏)接线;

(3)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热工保护、自动保护)的定值计算、调试错误;

(4) 其他人员误动、误碰设备;

(5) 监控过失:人员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

2.3.3.7 设备、施工机械及运输工具损坏,化学用品(如酸、碱、树脂等)及燃油、润滑油、绝缘油泄漏等,经济损失达到10万元及以上。

2.3.3.8 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1) 120mva及以上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2) 220kv及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

(3) 220kv及以上线路倒杆塔。

2.3.3.9 主要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处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

2.3.3.10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

【释义】见2.3.1.2

2.3.3.11 其它经国家电网子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级电力公司或本单位认定为一般设备事故者。

2.3.4 设备一类障碍

未构成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设备一类障碍:

2.3.4.1 10(6)kv供电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引起了对客户少送电。

2.3.4.2 10(6)kv供电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虽未引起对客户少送电,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定为设备一类障碍:

(1)线路的倒杆断线;

(2)配电变压器损坏,且24h(山区或边远地区可延长到36h)不能恢复送电者;

(3)线路开关等设备损坏,且24h(山区或边远地区可延长到36h)不能恢复送电者;

(4)电力电缆(含电缆头)发生爆炸者;

(5)其它设备异常,被迫停止运行超过36h者;

2.3.4.3 35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

【释义】见2.3.3.4

2.3.4.4 35~110kv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未造成少送电。

2.3.4.5 110kv及以上线路故障,断路器跳闸后经自动重合闸重合成功。

2.3.4.6 其它经国家电网子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级电力公司或本单位认定为一类障碍者。

2.3.5 设备二类障碍

设备二类障碍标准由国家电网子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自行制定。

2.4 生产事故归属

2.4.1 不同管理体系下的事故归属

2.4.1.1 省电力公司直属、全资、控股、代管的县供电企业发生的生产人身、电网、设备事故汇总为农电生产事故。

2.4.1.2 产权与运行管理相分离的,事故归属依据代管协议确定;代管协议未作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人身事故定为运行管理单位的事故;

(2)电网及设备事故中,运行管理单位有责任的,定为运行管理单位的事故;

(3)电网及设备事故中,运行管理单位没有责任的,定为产权所有单位的事故。

2.4.1.3 县供电企业管理的多种经营企业以及由该多种经营企业全资、控股或管理的公司,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事故定为该县供电企业的事故。

【释义】电力企业职工借调到多种经营企业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发生人身事故,也适用于本条。

2.4.1.4 任何企业在承包县供电企业的工作中,造成县供电企业的电网、设备事故均定为县供电企业的事故。

2.4.2 一次事故涉及几个单位时事故的归属

2.4.2.1 一个单位发生事故时,电网内另一个单位或几个单位由于本单位的过失又造成事故扩大,后一个或几个单位各定为一次事故。

2.4.2.2 输电线路发生瞬时故障,由于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失灵,在断路器跳闸后拒绝重合,定为该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单位的电气(变电)事故;如果输电线路发生永久性故障,无论继电保护或断路器是否失灵,均应定为线路单位的输电事故。

2.4.2.3 线路发生故障,扩大到变电所的母线停电或主变压器停运时,定为一次变电事故。

2.4.2.4 一条线路由两个及以上供电企业负责维修,该线路故障跳闸构成事故时,如果各供电企业经过检查均未发现故障点,应各定一次事故。

【释义】一条线路由两个及以上供电企业负责维修,该线路跳闸后,若一方提供了故障录波图(或故障测距仪记录,下同),计算出的故障点在对方,而对方未能提供故障录波图时,现场检查虽双方未发现故障点,则未录波的一方定为事故。

如一方提供了故障录波图,计算出的故障点在本侧,对方有录波设备而未能提供故障录波图时,则双方各定为一次事故。

当分析双方的录波图计算的结果有矛盾时,则双方各定为一次事故。

2.4.2.5 由于上级电网调度机构过失,造成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并构成事故时,县供电企业同时也有过失的,则县供电企业定为一次事故。

2.4.2.6 由客户设备故障引起县供电企业线路跳闸构成的事故,县供电企业有责任时定为县供电企业一次事故。

2.4.2.7 一次事故中如同时发生人身事故和电网、设备事故,应分别各定为一次事故。

2.4.3 由于同一种原因而引起多次事故的认定

2.4.3.1 一条线路由于同一原因在4h内发生多次跳闸停运时,可定为一次事故。

2.4.3.2 同一个县供电企业的几条线路或几个变电所,由于自然灾害,如覆冰、暴风、水灾、火灾、地震、泥石流等原因,发生多条线路、多个变电所跳闸停运时,可定为一次事故。

3 事故调查

3.1 即时报告

3.1.1 县供电企业发生生产人身死亡事故或重伤事故,应立即用电话、电传或电子邮件等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级电力公司农电安全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政府部门、公安部门、工会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农电安全主管部门在接到人身死亡或2人及以上重伤事故报告后,应在24h内向国家电网公司农电工作部报告。

【释义】上报应按照逐级上报原则进行。县供电企业应先上报市(地)级电力公司农电安全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政府部门、公安部门、工会;市(地)级农电安全主管部门再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农电安全主管部门。下同。

3.1.2 县供电企业发生电网和设备事故,应立即用电话、电传或电子邮件等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级电力公司农电安全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农电安全管理部门接到特、重大事故及下列一般事故报告后,应在24h内向国家电网公司农电工作部报告。

(1)220kv变电所全停或3座及以上110kv变电所全停;

(2)事故停电减供负荷达100mw及以上;

(3)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恶性误操作事故;

(4)对重要客户停电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3.1.3 发生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县供电企业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用电话、电传或电子邮件等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级电力公司农电安全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政府部门报告。

【释义】发生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县供电企业应无论责任归属,立即向市(地)级电力公司农电安全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政府部门报告。对于重伤以上事故,市(地)级电力公司农电安全主管部门应立即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电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3.1.4 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设备损坏和电网停电影响的初步情况;

(3)事故发生原因和责任的初步判断。

3.2 调查组织

3.2.1 人身事故

3.2.1.1 电力生产人身事故

(1)特大人身事故

特大人身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其它相关规定。

【释义】《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由国务院于19*3月29日以第34号令发布。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执行1992年1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1992年8月10日公安部第10号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2)重大人身事故

重大人身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其相关规定。

【释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由国务院于1991年3月1日以第75号令发布。

(3)一般人身事故

死亡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其相关规定。

重伤事故由县供电企业领导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生技(基建)、劳资(社保)、工会成员等有关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由安监人员填写《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报告》。

轻伤事故由县供电企业事故发生部门的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性质严重的,安监、生技(基建)、劳资(社保)、工会等部门派人参加。由安监人员或部门安全员填写《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报告》。

3.2.1.2 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

(1)特大人身事故

特大人身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其它相关规定。

(2)重大人身事故

重大人身事故参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对一般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处理原则进行处理。

(3)一般人身事故

a. 事故调查工作应由县供电企业安监部门配合当地政府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b. 对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事故,县供电企业应在企业内部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c. 企业内部调查组一般由县供电企业领导组织安监、生技、用电、供电所等部门人员参加。由调查组填写《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报告》。

【释义】由于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具体责任认定由当地政府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法院来决定。其认定事故责任的时间较长,为了及时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处理,县供电企业应在事故发生之初,就应成立企业内部调查组,与当地政府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同时进行事故调查,对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事故,独立填写企业内部《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报告》。

3.2.2 电网事故

3.2.2.1 重大电网事故

重大电网事故由省电力公司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可根据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指定或邀请有关发电厂、供电企业参加。调查组由事故调查单位的领导组织,安监、调度、生技(基建)等部门人员参加。由事故调查组织单位的技术人员填写《电网事故报告》。

3.2.2.2 一般电网事故

一般电网事故应根据事故涉及范围由县供电企业或上级农电安全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由事故调查单位的领导组织安监、调度、生技(基建)等部门人员组成。并由事故调查组织单位的技术人员填写《电网事故报告》。

3.2.2.3 电网一类障碍

电网一类障碍一般由县供电企业负责组织调查,由调查组技术人员填写《电网一类障碍报告》。

3.2.3 设备事故

3.2.3.1 特大设备事故

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其它相关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认定的特大设备事故,由国家电网公司或其授权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由事故调查单位的领导组织,安监、生技(基建)、调度等部门人员参加。调查组专业技术人员填写《设备事故报告》。

3.2.3.2 重大设备事故

(1)重大设备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县供电企业领导组织安监、生技(基建)、调度以及其它有关部门和车间(工区、工地、供电所)负责人参加调查组进行调查。由调查组技术人员填写《设备事故报告》。

(2)对于性质特别严重的事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或其授权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由技术人员或上级派来的专业人员填写《设备事故报告》。

(3)产权与运行管理分离的,以资产所有者单位为主组织调查,也可委托运行管理单位组织调查。组织调查的单位填写《设备事故报告》。

3.2.3.3 一般设备事故

(1)一般设备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县供电企业组织安监、生技(基建)、调度以及其它有关部门和车间(工区、工地、供电所)人员参加调查。

(2)只涉及一个车间(工区、工地、供电所)且情节比较简单的一般设备事故,也可以指定发生事故的车间(工区、工地)负责人组织调查。

(3)产权与运行管理分离,以资产所有者单位为主组织调查,也可以委托运行管理单位组织调查。

(4)由事故调查组织单位的技术人员填写《设备事故报告》。

3.2.3.4 设备一类障碍

设备一类障碍由车间(工区、工地、供电所)负责组织调查。必要时,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性质严重者,由县供电企业领导组织调查。由企业或车间(工区、工地、供电所)技术人员填写《设备一类障碍报告》。

3.3 调查程序

3.3.1 电力生产事故

3.3.1.1 保护事故现场

(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发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规定的特大事故,事故单位应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并要求派人保护现场。

(2)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

(3)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需要变动现场,必须经县供电企业有关领导和安监部门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

【释义】本条中“事故现场简图”是指:事故现场示意图,电气系统事故时实时方式状态图,受害者位置图等,并标明尺寸。

3.3.1.2 收集原始资料

(1)事故发生后,县供电企业安监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应立即组织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或离开事故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事故的原始材料。

安监部门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妥善保管。

(2)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安监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查阅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的记录文件和事故发生时的录音、录像、故障录波图、计算机打印记录等,及时整理出说明事故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

(3)事故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对事故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

(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3.3.1.3 调查事故情况

(1)调查事故情况,应了解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本身及其执行中暴露的问题;了解企业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事故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时,应了解相关合同或协议。

(2)人身事故应着重调查以下几方面

a. 查明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用工类别等;

b. 查明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时有关人员的行为及位置、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情况等;

c.查明事故发生前伤亡人员和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安全教育记录、特种工种持证情况、健康状况、过去的事故记录、违章违纪情况等;

d.查明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情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了解有效性、质量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

(3)电网和设备事故着重调查以下几方面

a. 查明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电网的运行情况;

b. 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查明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

c. 查明与电网或设备事故有关的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保护、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信、遥控、遥调、录音、录像装置和计算机等记录和动作情况;

d. 查明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大小修记录等)情况以及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e. 查明电网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波及范围、减供负荷、损失电量、客户性质;查明事故造成的设备损坏程度、经济损失;

3.3.1.4 分析原因责任

(1)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

(2)事故调查组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分析人员是否有违章、过失、失职、违反劳动纪律情况;安全措施是否得当;事故处理是否正确等;

(3)根据事故调查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的责任者;

(4)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

a. 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b.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c. 规程制度不健全;

d. 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力;

e. 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f. 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不落实;

g. 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h. 违章指挥。

3.3.1.5 提出防范措施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3.3.1.6 提出人员处理意见

(1)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责任确定后,要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由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2)对下列情况应从严处理。

a.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

b. 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c. 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调查,拒绝或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和抢救、安置伤员;在事故调查中主动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可酌情从宽处理。

3.3.1.7 事故调查报告书

(1)重大及以上电网和设备事故、重伤及以上生产人身事故以及上级部门指定的事故,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报送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经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同意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2)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收到事故调查组写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立即提出《事故处理报告》报上级主管单位或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单位为国家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子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地)级电力公司,批复后应将批复文件送各参加调查的单位或部门。

(3)事故调查结案后,事故调查组的组织单位应将有关资料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根据情况应有:

a. 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登记表或电网、设备事故报告;

b. 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处理报告书及批复文件;

c.现场调查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资料、照片、录像带等;

d.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e. 物证、人证材料;

f. 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g. 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h. 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i. 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j. 处分决定,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k. 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

l. 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等。

3.3.2 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

3.3.2.1 发生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时,县供电企业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报,应派员赶赴出事地点,配合当地公安机关保护现场、抢救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在未查清事故原因,或未采取有效措施前,不能盲目送电。

3.3.2.2 根据事故调查的事实,如果县供电企业负有责任的,应成立企业内部事故调查组,通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的责任者。提出本企业内部防范措施和人员处理意见。

3.3.2.3 事故资料的归档保存

a.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b.企业内部事故调查报告;

c.政府有关部门调查报告;

d. 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e. 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

f. 企业内部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等。

4 统计报告

4.1 事故报告

4.1.1 下列事故应由事故调查组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1)生产人身死亡、重伤事故须填写《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2)重大电网事故,须填写《电网事故调查报告书》;

(3)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须填写《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

(4)国家电网公司或国家电网子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根据事故性质及影响程度指定填写的。

4.1.2 事故调查报告书由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以文件形式在事故发生后的45天内报送出。特殊情况下,经国家电网公司同意可延至60天。由政府部门进行调查的事故上报时限从其规定。

4.1.3 国家电网子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级电力公司接到事故调查报告书后,15天内以文件形式批复给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同时报国家电网公司。事故调查组织单位为国家电网子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的,直接报国家电网公司。

【释义】一般生产人身死亡及重伤事故由市(地)电力公司批复,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备案,由其再向国家电网子公司或国家电网公司上报备案。其余事故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单位批复,并上报上级单位备案。

4.1.4 符合4.1.1条所列事故(重伤事故除外),应随事故调查报告书上报事故影像资料。

4.2 例行报告、报表

4.2.1 有关单位应每月将所有发生事故、一类障碍和有关安全情况分别填写以下报告、报表:

(1)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登记表

(2)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报告

(3)电网事故报告

(4)电网一类障碍报告

(5)设备事故报告

(6)设备一类障碍报告

(7)电力生产事故、一类障碍月(季、年)综合统计表

(8)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报告

(9)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分类 月(季、年)综合统计表

(10)农村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月(季、年)统计表

【释义】“有关单位”是指填报事故报告的调查组和填报例行统计报表的县、市、省和国家电网子公司等农电安全管理部门。

4.2.2 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报告中,一次事故多人伤亡,按一人一张填报,每张事故报告中的事故编号应相同。

电网、设备事故(一类障碍)报告中,一个事故涉及两个及以上的单位,应分别写出事故报告,由上级管理部门综合后写出报告。

事故(一类障碍)报告和统计表经填报单位的领导和安监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上报。

4.2.3 一个单位发生一起事故(障碍),并伴有人身伤亡时,按以下原则统计报告:

(1)伴有人身事故的电网、设备事故(障碍),人身事故和电网、设备事故(障碍)应按分别各统计1次。

(2)一起事故(障碍)既构成电网事故(障碍)条件,也构成设备事故(障碍)条件时,遵循“不同等级,等级优先;相同等级,电网优先”的原则统计报告。

4.2.4 符合4.1.1条的事故,事故单位应先将简要情况填写事故报告,并按规定日期报出,待事故调查结束做出结论后5天内,再将原报告做出修正并报出。其它原因需要补报或对原报告做出修正的,随下次报告同时报出。

4.2.5 国家电网子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应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将上季事故报告、季度综合报表及季度安全情况分析,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报国家电网公司农电工作部。

4.2.6 国家电网子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应在每年一月底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国家电网公司农电工作部上报上年综合报表、年度安全工作总结,以及上年度数据汇总软盘。

4.2.7 审批汇总

国家电网子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电力公司为其下属单位各类报告、报表的审批汇总单位。

4.2.8 国家电网子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自行制定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月、季、年例行报告、报表的报送规定。

5 安全考核

5.1 考核项目

县供电企业应考核以下内容:特大、重大事故次数,职工死亡、重伤人数,电网事故次数,设备事故次数,安全周期个数,县供电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次数,死亡、重伤人数。具体考核办法由各国家电网子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自行制定。

5.2 安全记录

安全记录为连续无事故的累计天数,安全记录达到100天为一个安全周期。所有特、重大事故和除以下情况外的一般事故,无论原因和责任归属,均应中断事故发生单位的安全记录。

【释义】电网、设备事故次数包括不中断安全记录的事故次数。安全记录达100天,称为一个安全周期。下同。

5.2.1 生产人身轻伤事故。

5.2.2 新投产的110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包括成套性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一年以内发生由非本县供电企业管理或全资、控股的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集中检修等单位负主要责任造成的事故。

【释义】新投产设备和110kv输变电设备只限于国家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子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批准的基建项目和重大更改项目。

5.2.3 运行30年及以上31.5mva及以下变压器和35kv输电线路事故,非本单位人员过失者。

【释义】此类设备必须事先经过国家电网公司分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鉴定认可。

5.2.4 事先经过上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的科学技术实验项目,由于非人员过失所造成的事故。

5.2.5 供电设备因履冰、暴风、雷击、洪水、火灾、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超过设计标准承受能力而发生的事故。

【释义】本条规定所指的是那些超过设计计算标准的、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事故。如由于本单位设计或施工安装不当等原因使设备的抗自然灾害能力达不到规定要求,则仍应中断安全记录。

雷击导致输电线路故障若要作为“超过设计标准承受能力而发生的事故”,则应在事故报告中说明其防雷设计、设备选型、避雷线防雷角、故障点杆塔接地电阻值、防雷设施预试情况、避雷器动作计数记录等以证实确实超过设计承受能力。雷击引起发电厂和变电所接地网故障的必须中断记录。

污闪事故不能作为自然灾害。

5.2.6 不可预见或无法事先防止的外力破坏事故。

【释义】不可预见指器材被盗、车辆碰撞电力设施及他人在电力设施附近射击、狩猎、砍树、开挖、爆破、起吊作业、盖房等。

但对于电力器材被偷盗、电力线路杆塔(包括拉线)附近被开挖,以及砍伐树木等引起线路事故,若系运行维护工作不到位而未及时发现并加以处理;或电杆位置不当,该迁移而未迁移;或在电杆周围应该采取防护措施而未采取措施,发生车辆撞电杆事故;或运行中的电力设施未按电气设备运行规程要求设置警告标志或采取其它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他人误登、误碰电气设备构成事故等,都应视作本单位有责任而中断安全记录。

5.2.7 非本企业过失引起的35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包括直配线路)跳闸事故,并且本企业没有事故责任者。

5.2.8 无法采取预防措施的户外小动物引起的事故。

5.2.9 为了抢救人员生命而紧急停止设备运行构成的事故。

5.2.10 地形复杂地区夜间无法巡线的35~220kv的输电线路和不能及时得到批准开挖检修的县城电网地下电缆,停运后未引起对客户少送电或电网限电,停运时间不超过24h者。

事故调查与处理控制工作程序:矿山

适配人群劳动监察人员,矿山安全监管员,事故调查组成员使用场景矿山事故处置,事故调查启动,事故批复执行
制定目的矿山出事了,怕报告拖拉、糊弄,怕调查马虎、不细,怕处理轻飘飘,没人真改。
适用范围劳动行政部门的人,管矿山事故这块的活儿。
职责分工接到报告要马上转、快上报;重伤死亡得立刻跑现场;查原因、分责任、写报告;审报告别放水;批完盯落实;该处分的提建议;消息要公开。
管理要求报告不能拖不能假;重伤死亡必须到场;取证要快、原因要挖透;责任分清、措施写实;批复后要催着办;处分建议要敢提;结果得让大伙知道。
监督与检查上级劳动部门盯着看,同级政府也看着。漏报瞒报要罚,调查不实要改,批复不落实要追,建议不采纳要再提,公布不及时要问。

1.劳动行政部门接到矿山企业的事故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将事故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对不及时或不如实报告事故的矿山企业,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劳动行政部门接到死亡或一次重伤三人以上的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按规定派员赶到事故现场,并根据有关规定,尽快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参加并监督事故的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在不影响事故抢救的情况下,应及时取证,查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过程、人员死亡和经济损失。事故调查组在查清事故原因的基础上,应分清事故的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防范措施,写出事故调查报,按有关规定上报。

3.劳动行政部门应对事故调查报告中的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责任者处理和防范措施等进行审核。对于调查有误、原因不清或建议不妥的,应予纠正。

4.劳动行政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交有相关部门执行。批复文件按有关规定上报备案。

5.劳动行政部门应督促发生事故的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执行事故批复文件,并将落实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劳动行政部门。

6.对于提请司法机关处理但免予起诉的事故责任者,劳动行政部门应建议有关部门对其作出行政处分,并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7.劳动行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的情况。

事故调查与处理控制工作程序:

适配人群事故调查组,安全监管员,项目总监使用场景事故调查,应急响应,责任认定
制定目的工地出过事故,有人受伤,钱也赔了,得防再出事。
适用范围所有干活的人,工地上所有地方,所有机器和活儿。
职责分工老板要管好现场,工长盯紧工人,工人自己注意别乱来,监理看着别出错。
管理要求戴好头盔手套,高处系安全带,机器不熟别碰,出事马上喊人。
监督与检查班组长天天看,安全员每周查,没做到就停工整改,再犯扣钱或换人,领导不定期抽查。

时间,地点,发生什么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经济损失,事故发生后哪些部门,人员赶赴现场,施救情况,组成调查组情况,通过什么形式和方式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情况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二)项目投资主体,参加各方基本情况及工作关系

1.建设单位全称及基本情况,投资基本情况

2.总承包单位全称及基本(情况),承包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3.分包单位全称及分包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4.监理公司(全称)及基本情况,监理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5.建设工程(项目)政府专项监管部主管部门及对工程(项目)审批监管基本情况

6.项目投资主体与参建各方关系示意图

二,事故经过及施救情况

(一)事故经过

(二)施救情况

(三)人员伤亡情况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

工种伤害程度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1.

2.

3.

……

(二)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四,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一)主要责任单位全称

违法事实及主要责任认定的表述

1.责任人姓名违法事实表述,处罚或处理意见.

2.责任人姓名违法事实表述,处罚或处理意见.

(二)次要责任单位全称

违法事实及次要责任表述

1.责任人姓名,违法事实表述,处罚或处理意见.

2.责任人姓名,违法事故表述,处罚或处理意见.

六,防范措施建议:

七,调查组成员签名

×××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姓 名

职 务

调查组

调 查 组

事故调查与处理控制工作程序:火灾事故调查简易

适配人群基层消防调查员,火调监督指导员,执法质量考评员使用场景火灾事故调查,简易程序适用,现场快速处置
制定目的怕小火灾查不清楚,拖太久影响工作。大家对简单火情处理没统一做法,容易乱。
适用范围只管没死人、损失不到5万、只有一个当事人的小火。
职责分工大队的人去现场查,支队科室盯着别出错,总队火调处全省看着。
管理要求必须出警亮身份,问当事人、拍现场照,当场填认定书,签字才给走。
监督与检查查完两天内交材料备案。不按流程做,考评扣分。上级发现不对就叫停改一般程序。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结合我省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火灾调查简易程序是指对事实清楚、损失和影响较小、不存在引发民事争议或各类纠纷、无须追究责任的火灾事故而采取的一种登记备案制度。

第三条 适用本规定调查的火灾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没有人员伤亡(其中受伤是指按照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标准达到轻微伤以上)的;

(二)直接财产损失在5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

(三)单一当事人且对火灾事故事实无异议的或没有当事人的;

(四)无放火嫌疑的;

(五)不追究行政责任的。

第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要场所或敏感部位发生的火灾、涉外火灾以及原因不明火灾的调查,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火灾调查简易程序的管辖分工:

(一)各县(市)、区消防大队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负责辖区内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火灾调查。

(二)各支队火调科负责对本地火灾调查简易程序的实施进行监督、指导;

(三)总队火调处对全省火灾调查简易程序的实施进行监督、指导;

第六条 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火灾,辖区消防大队按以下程序调查处理:

(一)及时出警,表明执法身份,说明调查依据;

(二)调查走访当事人、证人,了解火灾发生过程、火灾烧损的主要物品及建筑物受损等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三)查看火灾现场并进行照相或者录像;

(四)告知当事人调查的火灾事故事实,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当场制作《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捺指印后交付当事人。

(六)没有当事人的,应当在《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中注明。

第七条 按本规定调查火灾可以由一名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调查,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在二日内将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八条 调查中发现有超出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或火灾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立即转入一般程序。

辖区消防大队和公安派出所应封闭保护好现场,及时通知上级公安消防机构火调人员到场。

第九条 《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及其他现场材料由调查单位汇总装订,按一般火灾档案标准归档保管。

第十条 各单位实施火灾调查简易程序的情况纳入总队执法质量考评中火灾调查工作的考评范围。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总队防火部负责解释。

事故调查与处理控制工作程序:伤亡事故调查

适配人群车间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监察部门使用场景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
制定目的怕事故原因搞不清,责任分不明,以后又出同样事。要快查清经过,找对原因,定好责任,拿出改进办法。
适用范围所有发生轻伤、重伤、死亡和重大死亡事故的车间和企业。
职责分工车间负责人查轻伤;企业负责人查重伤;主管部门联合安监公安工会查死亡;检察院也要参加重大死亡调查。
管理要求先救人保现场,不乱动东西;拍照画图留痕迹;问当事人和目击者;做技术鉴定和模拟试验。
监督与检查谁调查谁负责写报告,20天内上报;安监部门盯着看;没按时交报告或乱写要被追责;调查组成员得专业又负责,还得回避。

伤亡事故调查是确认事故经过、查找事故原因的过程,是伤亡事故管理工作的一项关键内容,是制定最佳的事故预防对策的前提。其目的是通过取证、调查、分析,全面掌握事故情况,准确查明事故原因,尽早分清事故责任,制定改进措施,避免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为了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处理事故责任者和教育群众,保证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在事故发生后,要按事故严重程度的不同组成不同规模及不同层次的事故调查组。

1.轻伤事故调查组的组成。轻伤事故由车间负责人组织生产技术、安全技术等有关人员会同工会成员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2.重伤事故调查组的组成。重伤事故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生产、技术、设备、安全技术等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成立事故调查绢。对事故进行调查,一般应在30天内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处理结案。

对一次重伤3人以上(含3人)的重伤事故,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应视情况组织调查。

3.死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安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县(区)以下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地市一级安全监察部门可视情况,委托县(市)一级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参加事故调查。

4.重大死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重大死亡事故要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对一次死亡3人以下的事故,省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可授权市(地)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死亡和重大死亡事故的调查,还应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5.其他情况下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无主管部门或分属不同主管部门的企业发生的伤亡事故,由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授权部门组织调查。

各事故调查组都要由那些具备事故调查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及经验、具有强烈的责任心、高尚的职业道德、良好的组织能力和较强的分析能力的成员组成。调查组成员采取回避制度。

(二)伤亡事故调查的内容

1.了解发生事故的具体时间和具体地点;检查现场,发现确定事故原因的痕迹、物证以及进一步开展调查的线索;做好详细记录,进行现场拍照并责成有关部门绘制事故现场图。

2.了解受伤害人数、伤害部位、伤害程度;了解医疗部门对伤亡情况的诊断报告。

3.调查导致事故的起因物、施害物和事故类别。

4.向事故当事人、在场人员及相关人员了解事故前的生产情况、受害人和共同作业人员的任务、分工及工艺条件、操作方法、设备工作参数、设备完好状况、安全防护装置情况、操作情况、发生事故时的情况和抢救情况等。

5.了解受害人和与事故有关人员的情况,即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级别、工龄、本工种工龄、受过何种安全教育和训练等。

6.向有关部门索取与事故有关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状况的资料。

7.组织生产计划、物资管理和财务会计部门提出事故经济损失报告。

8.对事故发生、发展有着重要作用的设备、材料做必要的技术鉴定;对事故的机理、作用、过程及防范措施应进行必要的模拟试验。

9.召开分析会,分析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10.填写《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在事故发生后20日内按规定程序上报。

(三)伤亡事故调查的一般程序

1.现场处理。伤亡事故发生后,首先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同时迅速逐级报告。特别是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必须迅速采取有力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要认真保护事故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因抢救伤员和公私财产必须移动现场部分物件时,应做好标记并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或进行现场拍照。

2.物证收集。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及其具体位置。每件物品都应保持原样和贴上标签,注明时间、地点和管理者。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得擦洗。对于其中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要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3.收集与事故有关的事实材料。包括:

(1)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材料:①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②受害者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的形式;③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情况、接受安全教育的情况;④出事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开始工作的时间、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姿势等;⑤受害人和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

(2)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①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工具等的性能和质量情况;②使用的材料,必要时可对其进行物理或化学性能的试验与分析;③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等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④有关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⑤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如质量、规格、式样等;⑥出事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状况;⑦其他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4.收集人证。人证是指能证明或叙述事故发生的有关情况的现场当事人或目击者。

5.拍摄事故现场。包括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出事原地的所有照片,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痕迹,如刹车痕、地面与建筑物上的痕迹、火灾引起的损害、冒顶下落的空间以及事故现场全貌的照片。

6.绘制事故示意图。如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

7.技术鉴定与模拟试验。主要有:

(1)对设备、器材的破损、变形、腐蚀等情况,必要时可作技术鉴定;

(2)对设备的零部件结构、设计及规格尺寸等进行复核、计算;

(3)必要时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做模拟试验,如火的起因分析、爆炸事故的发生过程等。

8.完成《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事故调查与处理控制工作程序:职工伤亡

适配人群安监执法人员,企业安全员,事故调查组成员使用场景工伤事故处置,企业安全调查,生产事故响应
制定目的出了工伤事故得查清楚咋回事,防止再出事,也看看安全规定管不管用。
适用范围企业里所有职工,发生伤亡事故的现场和相关设备。
职责分工领导要组织调查组,组长盯流程,成员各干各的活,记录拍照收东西都得有人负责。42字。
管理要求先救人、保现场、拍照片、收碎片、问当事人、画事故图、写报告。
监督与检查调查组自己检查进度,上级部门抽查,漏步骤或乱写报告要重来,严重就通报批评。

调查的目的:一是通过伤亡事故从孕育到造成后果合过程的调查,弄清事故事实、分析确定事故性质、事故类别,对事故原因分析、责任分析,提出防范措施,为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提供依据。二是因伤亡事故调查是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的,事故调查过程也验证了各项安全法规、标准、安全防范措施、安全教育是否健全、适用、行之有效。劳动安全监察部门通过大量的伤亡事故调查资料的研究分析,可发现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不同条件下发生伤亡事故的特点和规律,为宏观控制伤亡事故的发生,修订安全法规、标准,提供科学依据。

调查的程序是:企业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后,应立即根据事故性质和严得程度组成不同等级的调查组,按以下程序调查:

1.调查前的准备: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重点,将调查组成员合理分工,落实各自的任务,明确责任。

2.事故现场处理与勘察: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抢救伤员,采取措施,制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要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尽快进入现场进行勘察,并记录在档,同时进行拍照或录相。

3.物证收集:收集事故现场的破损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等作记录贴上标签,并注明地点、现场状态等。

4.事故材料收集:

①人员伤亡情况收集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材料,如事故发生的单位、地点、时间;受害人与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工龄、文化程度、技术状况、安全教育情况、职务、工种及用工性质等;出事当班受害人和肇事者开始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行为举动和位置以及过去的事故记录。

②事故造成的财物损坏情况。

③与事故有关情况,如设备、环境及与事故有关人员身体状况等。

5.证人材料收集:找当事人、知情人了解、记录并考证。

6.摄影和绘制事故图。

7.事故原因分析。

8.事故责任分析。

9.提出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10.撰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书,由调查组签字后,上报有关部门。

事故调查与处理控制工作程序:项目部

适配人群项目调度员,安质管理人员,现场指挥员使用场景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事故报告
制定目的怕出事没人管,出了事乱哄哄,查不清谁干的,罚不着人,火大了还躲不掉。
适用范围项目部里所有干活的人,工地现场,调度室、安质科、派出所这几块地方。
职责分工调度室牵头查,安质科配合看,派出所管违法那块。班组长盯自己人,工人报实情。
管理要求立马组调查组,24小时内交报告,写清时间地点伤亡损失,不准漏写瞒报,抢救时听指挥。
监督与检查安质科每月翻报告,调度室抽查记录,没按时交报告扣当月绩效,写错三次调岗重学,瞒报直接停职。

项目部事故的调查处理方法

1、事故发生后由调度室、安质科、派出所成立专门调查小组,进行事故调查,评价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实施处罚,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火灾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2、紧急情况或事故处理结束后,应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教训,及时整改,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应在24小时内填写事故报告,填写事故报告,一式三份,自留一份,另送公司保障部一份。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支持的事宜、事故报告人、报告时间。

4、对在事故的抢救、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事故调查与处理控制工作程序:wh大厦失火

适配人群保安部负责人,行政办专员,物业项目经理使用场景火灾扑救后,初期火警处置,物业应急响应
制定目的大厦着火了,得搞清楚为啥烧起来,别再烧第二次。
适用范围文化大厦里所有人、所有楼层、所有电器和杂物堆。
职责分工保安员盯现场拍照片,行政办记档案,主管查原因追赔款。
管理要求火灭前先拍照,火灭后锁现场,不准乱动东西,马上报消防队。
监督与检查保安每天巡楼看有没有烟头、电线乱拉、货堆太高。没做到扣当月奖金,主管每周查记录本。

文化大厦失火事故调查程序

1.初期火警处理完毕

(1)对现场拍照;

(2)留守现场;

(3)调查事故原因;

(4)追究失火责任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5)向受影响用户致歉;

(6)做好事故记录。

2.火灾扑灭后

(1)保护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2)对现场拍照;

(3)协助消防部门到场调查失火原因;

(4)向受影响用户解释、致歉;

(5)保安部做好事故记录。

3.常见失火原因

(1)未熄灭的烟火;

(2)易燃易爆物品存放不当;

(3)用电不当,产生火花;

(4)电器产品不合格;

(5)货物长期堆积自燃。

4.事故记录一式二份,一分由保安部存档,一份由行政办存档。

事故调查与处理控制工作程序:企业公司事故调查处理

适配人群车间主任,环安管理者代表,生产部负责人使用场景事故调查,伤亡报告,职业病处置
制定目的怕事故越拖越大,损失变多,也怕以后再出同样问题。
适用范围公司里所有地方、所有人、所有设备出的事。
职责分工生产部管统计和协调调查;出事单位要马上报、快查、认真处理。
管理要求出事立刻口头报,5天内交书面报告;重伤死亡要组调查组;火灾设备事故马上通知生产部。
监督与检查生产部盯着看,车间主任查轻伤,环安代表查重伤;没按时报、没写报告、不配合调查,要被提醒或批评;查完得开会通报,让大家知道咋防。

1 目的

本文件的目的为了建立一个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对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事故,尽可能快地开始事故调查,做好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减少事故损失。

2 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事故、事件报告、调查与处理。

3 职责

3.1 生产部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并主管、协调或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工作,确保该程序的有效运行。

3.2 事故单位对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事故,要根据本程序要求尽可能快地进行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并确保工作有效。

4 内容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遵守科学的原则。

4.1 事故报告

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简要经过、伤亡人数、采取的应急措施、经济损失、今后的预防措施和相关责任人处理意见等。

4.1.1 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直接或逐级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及时向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重大事故必须向企业负责人报告。

4.1.2发生伤亡事故时.除按上述要求进行报告外,生产部应在12小时内向当地劳动部门、监察部门等政府机构报告。

4.1.3 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在报告的同时,应按《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要求,开展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

4.1.4 发生火灾、生产、设备、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向生产部报告,并尽快通知其他相关部门。

4.1.5 当公司职工确认患有职业病后,所在单位应负责填写“职业病报告卡”, 并按有关规定生产部。

4.1.6 所有事故除了口头报告外,必须有书面报表,书面报表必须5日内按要求报送主管安全负责人。

4.2 事故调查

4.2.1 轻伤事故及一般事故由车间主任负责调查,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并于3日内将调查报告报生产部。

4.2.2 重伤事故由公司环安管理者代表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

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2.3 死亡事故由公司、公司主管部门会同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伤亡事故,应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发布, 91年2月22日)进行调查。

4.2.4 非伤亡的重大、特大事故由环安管理者代表组织有关安全、生产、设备、技术、工会、保卫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在10日内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4.2.5 生产部负责组织职业病原因的调查工作,必要时成立调查组。对职业病的发病原因、病情、防范或应急措施等提出书面报告。报环安管理者代表、最高管理者或上级主管部门。

4.2.6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a.组长由公司环安管理者代表或其指定人员担任。

b.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

c.范围应尽可能满足事故调查的需要。

4.2.7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a.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b.确定事故责任者。

c.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

d.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2.8 事故单位应尽可能地为事故调查组提供方便,不得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4.3 事故处理

4.3.1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应先由事故单位负责处理,并把处理意见上报生产部或其他职能部门。

4.3.2 对于重伤、死亡或非伤亡的重、特大事故,环安管理者代表应组织、主持召开事故现场会,与会人员应包括事故部门相关人员及生产、技术、安全、设备等等有关负责人。

4.3.3 事故处理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4.3.4 公司办及生产、设备等职能部门,对已经结束的事故处理结果,以通报形式,下发公司所覆盖的各单位,达到事故预防的目的。

4.3.5 对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

a.患有职业病职工享受的待遇,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执行

b.生产管理部应根据禁忌症的要求,对职业病患者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5 记录

5.1 “事故调查报告”

5.2 《工伤事故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