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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规定及处罚办法(优选10篇)

时间:2026-10-23 06:59:21

安全管理规定及处罚办法

适配人群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电工焊工使用场景高处作业,深槽施工,电气安装
制定目的怕出事,想让大家心里有安全这根弦。目标是零重大事故,轻伤控制在千分之二以内。
适用范围所有员工包括民工,管工地现场、用电、宿舍食堂这些地方的安全事儿。
职责分工项目经理带头抓,安全员天天盯岗,班组长管自己人,公司安全部不定期查。
禁止行为不戴安全帽进工地,酒后上岗,乱拉电线,用不合格闸箱,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
检查与监督新工人先培训再上岗,安全员每天巡检记本子,问题当场改,改不了报领导,月底汇总通报,没做到扣钱或停工。

为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真正落实到实处,认真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使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深入人心。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大局出发,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使公司安全管理规范化。为实现“确保安全生产、无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将一般轻伤事故控制在2‰以内”的目标,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规定及处罚办法。

一、安全管理规定

1.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含民工)要认真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在安全管理上,贯彻实施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2.执行城建集团《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试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规范施工现场(生产场所)的安全管理。

3.制定安全管理目标并进行分解,落实到具体人员和部门,使每位施工人员明确安全目标、责任和职责。

4.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室、项目经理部必须制定本单位(部室)的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落实应急救援人员,配备相应的器材和设备。

5.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规定:

(1)施工前,各项目必须进行危害辨识,以指导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有针对性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项目经理部要签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3)项目经理部必须有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并上墙。

(4)项目经理部必须设有专职安全员盯岗,并且持证上岗,分包队要设专(兼)职安全员并佩带标志。

(5)项目经理部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项目经理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7)项目经理部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定佩带、使用。

(8)施工现场门前要设有五牌一图,即: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消防保卫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9)项目经理部要有明显的安全标语和安全警示牌、悬挂在关键部位以提示注意,并用平面图标明。

(10)高处作业必须有临边防护,应搭设护栏,并挂安全网。

(11)支架搭设要符合规范,严禁在脚手架上,爬上爬下,应搭设专用通道,或绑扎牢固的梯子,走道周围应用安全网围护,走道上所铺设的木版应钉防滑条。

(12)在高处作业脚手架上应铺有一定宽度的木版并绑牢,操作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防止坠落事故发生。

(13)凡进入深槽、高空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穿好防滑鞋,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14)深槽作业沟边(工作坑四周)应搭设防护栏杆,市内工程设警示灯。

(15)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民工)严禁穿木履、拖鞋、高跟鞋、赤膊、赤脚进行操作,工作期间(中午)严禁饮酒。

6.施工现场(生产场所)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1)施工现场用电必须有施工用电组织设计(方案),内容包括变压器容量、位置、线路走向、闸箱位置、设备台数、种类及设备遥测绝缘电阻值记录、电气设备总容量,并用平面图标明。

(2)电工、电焊工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操作,严禁无证操作,非专业人员严禁私自接、拆线。

(3)施工现场(生产场所)用电必须做到三相五线制,三级控制,二级保护,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严禁一闸多用。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要分开使用,严禁混用。

(4)施工现场使用的电闸箱必须是标准的电闸箱,严禁使用自制闸箱。后方生产场所也应使用带漏电保护装置的控制开关。

(5)闸箱内禁止存放其他物品,闸箱不能缺门少盖,不得私自改制,设置高度应符合规定,移动式闸箱底部与地面垂直距离不得小于0.6米,不得大于1.3米,固定式闸箱底部垂直距离不得小于1.3米,不得大于1.5米。

(6)现场设备的电源线应按规定安装,严禁乱拉乱扯。临时电线用后应及时拆除,严禁使用破损、老化电源线。

(7)所有的电气设备必须配置有明显的安全操作规程标志牌,并悬挂于设备旁。

(8)电焊机使用的一、二次线必须是绝缘软线,严禁使用多股铝线代替,电焊机的二次线如需接头,应用防水绝缘包布缠好,防止因潮湿发生触电事故,同时电焊机必须配置防雨罩,一、二次线接线处应配齐防护罩,并有可靠的保护接零线。

(9)使用气焊作业时,氧气瓶和乙炔气瓶严禁放在同一辆车上运输,在使用时应相隔5米左右,严禁放在同一处,严禁暴晒。

(10)木工所使用的电锯、电刨等设备,必须配齐防护装置,严禁私自拆改。

(11)对分包队伍自带的机械机具必须经机械部门检查验收,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机械机具必须清除施工现场。

(12)民工宿舍和食堂的照明应采用低压电源,宿舍内严禁使用电炉子和碘钨灯照明,如不能使用低压电源的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防止火灾和触电事故的发生。

(13)食堂内使用的吹风机的控制闸应安漏电保护器,并装于闸箱内挂在室外,室内不允许设闸箱,防止因蒸汽潮湿发生事故。

7.安全内业资料管理规定

(1)各施工现场(作业场所)必须按建设部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实施,安全管理内业资料要认真填写。

(2)凡因工程需要,将工程单项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施工队伍必须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并视同自有员工对待,同要求、同管理。

(3)对分包队伍要经常进行安全教育(进场教育、施工中教育、雨季教育和施工高峰期教育),并填写教育记录。

(4)施工现场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必须由工程技术人员按工序和关键部位有针对性的编写安全技术措施。

(5)项目经理部分配任务时应按工序、部位由各级任务分配人员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并填写交底记录。

(6)项目经理部布置生产任务的同时要布置安全工作,形成安全例会制度,有记录可查。

安全管理规定及处罚办法:手拉葫芦使用安全

适配人群起重工,设备点检员,吊装作业员使用场景起重作业,设备检修,吊装施工
制定目的葫芦老坏,出事太危险。想让大家用得安全,少出毛病,多用几年。
适用范围所有用葫芦的人,管清洁、加油、检查、吊东西这些事。
职责分工班组长带头做保养,操作工每天检查,安全员不定期看有没有照做。
禁止行为不准乱拆支撑杆,不准超载,不准斜拉,不准吊埋着的东西,不准两人共用一台。
检查与监督每月查一次保养记录,现场随机考操作步骤,月底汇总问题,没做到的要重学再考,三次不过调岗。

一、维护方法:

1、使用完毕应将葫芦上的泥垢擦净,然后存放在干燥地点,避免受潮生锈和腐蚀。

2、每年应由熟悉葫芦机构的人员用煤油清洗机件,在齿轮和轴承部分加黄油润滑。

3、两片齿轮的“o”字标记安装在同一直线上。

4、安装制动装置部分时,注意棘轮齿槽和棘爪爪部啮合良好,弹簧对棘爪的控制应灵活可靠。装上手链轮后,顺时针旋转手链轮,应将棘轮、摩擦片押金在制动器座上,逆时针旋转手链轮,棘轮与摩擦片间应留有适当空隙。

5、支撑杆与右墙板为过盈配合,严禁拆卸,以免松动。

6、手拉葫芦应妥善保管,严禁随意拆卸。

7、葫芦经清洗检修,应进行空载和重载实验,确认工作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8、在加油和使用过程中,制动器的摩擦表面必须保持干净。制动器部分应经常检查、防止制动失灵导致重物自坠现象。

二、使用规则:

1、所起吊的重物必须在额定载荷之内,切勿超载使用。严禁超负荷起吊或斜吊禁止吊拔埋在地下或凝结在地面上的重物 。

2、严禁用两台或两台以上的葫芦同时起吊同一重物。严禁用起重链条捆扎重物。

3、使用前,应对机件(钩头及闭锁机构、制动器、链条等)及其润滑情况进行仔细检查,确认完好无损后方可使用。

4、起重前,检查上下吊钩是否挂牢,吊钩不得有歪斜及重物吊在吊钩尖端等不良现象,起重链条应垂直悬挂,不得斜拉重物,链环不得措扭和打结,双行链更应注意,下钩切勿翻转。

5、悬挂手拉葫芦的支承点必须牢固稳定 ,吊挂捆绑用钢丝绳和链条的安全系数应不小于6 。

6、吊钩应在重物重心的铅垂线上,严防重物倾斜翻转,操作手拉葫芦时应首先试吊,当重物离地后如运转正常制动可靠方可继续起吊 。

7、操作者应站在与手链轮同一平面内拽动手链条,手链轮逆时针方向旋转,放松棘轮,重物即可缓慢下降。

8、严禁人员在吊起的重物下方经过或做任何动作,以免发生意外。

9、在起重或下降重物过程中,拽动手链条应用力均匀和缓,不要用力过猛,以免手链条跳动或卡环,重物的升降切勿超过上下行程的极限。

10、起吊时,人员应站在安全的地方,注意躲开一旦链条绷断弹回及重物下滑、滚落的方向。

11、操作者如发现拉不动时不可猛拉和更不能增加人员强行硬拽,应立即停止操作,进行检查:①重物是否与其它物体连接;②葫芦机件有无损坏;③重物是否超出了葫芦的额定载荷。

12、不得将重物吊起后停留在空中而离开现场。

安全管理规定及处罚办法:汽车维修安全

适配人群机修工,班组长,安全员使用场景维修作业,举升操作,气瓶使用
制定目的修车容易出事,怕大家受伤,想让干活时都平平安安的。
适用范围所有修车的人,管换零件、举升、用气瓶、动火、开车这些活。
职责分工部门老大是第一责任人,班组长盯现场,安全小组每月查设备开例会记问题。
禁止行为不准没证碰特种设备,不准明火靠近汽油,不准不检查就用举升器,不准打闹,不准无证开车。
检查与监督每天开工前自己查工具,班组长巡检,安全小组每月查一遍,没做到扣钱或停工整改,记录要当天写完。

汽车维修安全管理规定

1、各部门负责人、生产班组长为所在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

2、机修工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维修工艺规范,并做好工作业人详细记录。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3、对移动电器、氧乙炔气、起吊设备、搁车凳使用之前,必须例行检查,确认完好后方可使用。

4、加强工业汽油的领用制度,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要环视周围情况,严禁明火靠近,必要时设置明显标志,安全使用。

5、必须使用搁车凳搁车,搁车时,支撑部位准确可靠,在使用两柱举升器时,离地20cm时,检查是否稳定,确保安全可靠。

6、工作过程中,相互不许打玩、嘻闹,严防伤害自己或被他人伤害。

7、有证人员不乱开车,开私车一次罚款50元,发生事故责任自负,无证人员严禁开车。

8、安全领导小组每月对全厂的移动电器、举升设备、氧乙炔气、灭火消防器材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做好整改记录;每月定期召开一次安全领导小组会议,并做好会议工作检查记录。

安全管理规定及处罚办法: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

适配人群产权单位负责人,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监理项目总监使用场景建筑工地进场验收,脚手架构件复验,租赁产品入库检验
制定目的怕工地脚手架出事伤人,管住钢管扣件质量,让施工更安全些。
适用范围管青岛工地用的钢管、扣件、可调托撑,管出租、使用、检验这些事。
职责分工市建管局牵头,区市建委配合,产权单位自己管好产品,监理和总包现场盯验收。
禁止行为不准用没证的厂子货,不准卖锈烂变形的管子扣件,不准跳过复验就上工地。
检查与监督产权单位先查货签协议,工地进场前抽样送检,监理见证签字,不合格的清退;每月查台账,没做到就停租或通报;6月1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可调托撑等脚手架构配件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钢管、扣件租赁行业,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____)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脚手架钢管、扣件、可调托撑等构配件(以下简称“钢管扣件”)的出租、使用、检验和监督等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建管局)和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建管局应当支持指导青岛市建筑安全设备管理协会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委托其组织有关专家对在本市建筑施工现场销售钢管扣件的生产厂家及其产品进行安全评审,并将专家评审结果在青岛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第二章 产品管理

第五条 进入本市建筑施工现场的钢管扣件产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属于拥有合法企业营业执照的单位正规生产;

(二) 该产品已获得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三) 有关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产品上应当刻印生产厂家和注册商标;

(四) 产品出厂时应当经检验检测,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质量合格证书;

(五) 经销单位应当与钢管扣件产品购置单位签订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

第六条 脚手架钢管应当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直缝电焊钢管》(gb/t13793)或《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中规定的q235普通钢管,外径为48.3mm,壁厚为3.6 mm,其质量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中q235级钢的规定。

第七条 扣件应当采用可锻铸铁或铸钢制作,其质量和性能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规定,扣件在螺栓拧紧扭力矩达到65n•m时,不得发生破坏。

第八条 可调托撑螺杆外径不得小于36mm,直径与螺距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梯型螺纹》(gb/t 5796.2、gb/t 5796.3)规定,抗压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小于40 kn;可调托撑的螺杆与支托板应焊接牢固,焊缝高度不得小于6mm;可调托撑螺杆与螺母旋合长度不得少于5扣,螺母厚度不得小于30mm,支托板厚不应小于5mm,支托板长×宽不应小于100×100mm。

第三章 购置租赁管理

第九条 钢管扣件的产权单位是指自行购置钢管扣件的使用单位和向建筑工地出租钢管扣件的租赁单位。

第十条 产权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营业执照,具备一定的产品规模,产品种类齐全,配备相应数量的管理、技术和维修人员,并具有固定的钢管扣件存放场地。

第十一条 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产权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钢管扣件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十二条 产权单位可以加入青岛市建筑安全设备管理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第十三条 青岛市建筑安全设备管理协会按照协会章程对产权单位实行安全资信等级管理,定期组织专家对产权单位的注册资本、产品数量、场地规模、管理与技术人员配备及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安全资信等级评定,经评审合格后颁发《钢管扣件安全资信等级证书》。

第十四条 产权单位应当购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购置前应当查验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并与生产厂家签订质量安全协议。

第十五条 产权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对购买的钢管、扣件进行外观质量检查,检查人应当做好检查记录,并经产权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产权单位应当在钢管扣件表面采取印记产权单位名称或标贴企业防伪标志等措施,便于辨别钢管扣件的归属。

第十七条 产权单位应当建立钢管扣件技术管理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产品购销合同、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检测报告等;

(二)历次租赁使用合同及使用台帐;

(三)历次检测、检验等相关资料;

(四)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五)其他资料。

钢管扣件产权单位变更时,应当将技术管理档案一并移交。

第十八条 钢管扣件租赁前,产权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钢管扣件安全资信等级证书》和钢管扣件技术管理档案。

第十九条 产权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和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质量安全责任。产权单位应当对出租的钢管扣件的产品质量安全负责,使用单位应当对钢管扣件在施工现场使用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二十条 钢管扣件进入施工现场卸料前,施工总承包、劳务分包、监理单位等应当对产权单位的《钢管扣件安全资信等级证书》、钢管扣件技术管理档案和租赁合同等进行核查,并在施工现场留存相关资料。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钢管扣件进入施工现场使用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会同劳务分包、产权单位等,在监理单位的现场见证下,按规定对现场钢管扣件进行抽样,填写抽样单并封存样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本批次钢管扣件方可在施工现场使用。

第二十二条 钢管材质检验方法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gb/t 228)的有关规定,其质量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____)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扣件的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可调托撑现场抽检数量为千分之三,其检查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____)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钢管扣件进入施工现场使用前,施工总承包企业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产权单位负责人等应当按规定对钢管扣件进行联合检查,并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对钢管扣件按照不同产权单位的进料批次有序分类堆放,安排专人建立钢管扣件现场使用管理台账,记录产权单位、生产厂家、规格数量、进出场时间及使用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力矩板手、游标卡尺和电子秤等常用检测工具。

施工总承包、劳务分包、监理单位等应当按照规定对现场使用的钢管扣件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五章 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 产权单位对施工现场返还的产品应当逐件进行外观质量检查,标明检查日期和产品使用次数,合格产品按批次分类入库,不合格产品及时做报废处理。检查人员应当做好记录,并经产权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 产权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每年对钢管扣件进行维修保养,包括除锈、涂刷防腐漆及更换破损零部件等。

第三十条 产权单位应当建立报废淘汰制度,钢管扣件具有下列之一的应做报废处理:

(一)钢管表面有裂缝、孔洞、结疤、分层、错位、硬弯、毛刺、压痕和深的划道的;

(二)钢管外径、壁厚、端面的偏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三)钢管外表面锈蚀深度大于0.18mm的;

(四)扣件有裂缝、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

(五)可调托撑支托板厚小于5mm,变形大于1mm的;

(六)可调托撑支托板、螺母有裂缝的;

(七)经检测力学性能达不到要求的;

(八)其他不符合要求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钢管扣件的使用管理,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实施各项审核、检查和验收程序。

第三十二条 青岛市建筑安全设备管理协会应当引导钢管扣件行业规范,开展钢管扣件安全资信等级评定,促进钢管扣件租赁业的合法有序发展。

第三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施工现场钢管扣件的安全管理,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____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____年12月31日。

安全管理规定及处罚办法:用氢单位安全

适配人群氢干燥工段人员,电解工段操作员,用氢单位调度员使用场景氢气充装置换,氢气泄漏应急,动火作业隔离
制定目的怕出事故,氢气跑出来危险,想让整个系统稳稳当当干活。
适用范围各用氢单位,管氢气怎么用、怎么吹扫、怎么放空、怎么检查。
职责分工调度室牵头协调,氢干燥工段盯压力和纯度,用氢单位自己查管线设备,安全部门不定期看执行没。
禁止行为不能在厂房里排氢气,不能带火进用氢区,不能不吹扫就充氢,不能瞎动联锁和水封。
检查与监督每天闭灯查漏,每班查管线,放空前得通知,检修要办证加盲板,没做到扣钱或停供氢气,月底汇总问题。

为了加强各用氢的安全管理,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氢气系统的安全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1、生产使用氢气,应根据生产工艺特性和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建立健全"氢气生产安全技术规程",制定压缩机、管道以及放空过程中防静电的安全管理措施,制定防止空气进入设备及生产系统以及高压氢气串入压缩机、氮气等公用工程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经有关技术负责人、主管部门领导审批后,严格实施。

2、切实加强氢系统的设备管理,对氢系统设备的氢腐蚀、氢脆等情况,定期进行技术分析和系统检漏。发现问题,立即处理,确保完好、达标。

3、系统装置在充氢前,须用氮气等惰性气体或注水排气法进行吹扫置换,直至系统采样分析合格为止。

4、严禁在装置、厂房内排放氢气。吹扫置换及放空降压时,须通过系统放空管网放空。当氢气大量泄漏、积聚时,应立即切断氢源,进行场地通风,不应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一切操作。

5、使用氢气,应执行gb4962《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建立健全定期夜间闭灯检查氢气泄漏等的制度。

6、各用氢单位在检修设备,管道需要动火时,必需严格执行动火管理规定;并且必需用盲板与氢气系统隔离,冲氮置换办理动火证后方可动火。

7、为防止突然事故的发生,和保证氢气系统的安全运行,各用氢单位必需设有安全水封、阻火器、防爆孔、氢气放空、联锁报警装置。

8、工艺控制指标:

(1)、氢气纯度:>;;98%

(2)、电解槽压力:2-5mmh2o柱

(3)、氢气总管压力:氢气出口压力:0.05-0.1mpa(氢压机)

0.018-0.025mpa(螺茨鼓风机)

(4)、氢压机进口温度:<40℃。

9、氢气纯度>;;98%时,方可通知各用户使用氢气。

10、各用氢单位使用氢气时,必需提前30分钟说明开车时间和用氢量,由调度室通知氢干燥进行压力调整后,方可送氢气。用氢单位放空和点炉前,要通知氢干燥工段看好氢气压力;使用正常后通知调度室已开车正常。

11、电解工段、氢干燥工段正常检修时应提前16小时向调度室汇报,由调度室提前通知各用氢单位具体停车时间;并做好停车前的准备工作,界时按时停车。

12、各用氢单位工艺、设备必需符合氢气使用的安全规程,方可送氢气。

13、各用氢单位因设备或其它原因需要停车时,必需提前30分钟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室通知干燥工段进行调整。

14、氢干燥工段接到氢气停送的通知后,必须立即到现场进行调节,并与用氢单位和电解保持联系,确保电解和氢气系统压力平稳。

15、各用氢单位如出现设备或其它故障,需要紧急停车时;应先通知氢干燥工段,然后再通知调度室停车。

16、氯碱系统或供电系统如果出现事故,(如动力电、直流电跳闸或其它设备事故)干燥、调度室应立即通知各用氢单位紧急停车。

17、各用氢单位如出现氢气纯度、压力等异常时,应立即与氢干燥和调度室联系,以便于尽快查找原因。

18、各用氢单位氢气用量增大或变量时,必需提前30 分钟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室通知干燥注意氢气系统压力变化,并且注意调整。

19、各用氢单位必需每班定时检查各自氢气管线及设备,管道是否正常,严防设备,管道漏气,堵塞和滴水存水造成氢气系统压力不稳。

20、氢气使用单位在氢气放空置换和滴水罐排水时,阀门不要开的过大,以防造成氢气系统压力波动;并且要提前通知干燥注意氢气压力变化,并且注意调整。

21、各用氢单位在使用氢气发现异常时,(如氢气纯度不纯、氢气压力低等)要及时通知氢干燥工段和调度室。

22、各用氢单管线,厂房严禁烟火,并且要备有二氧化碳灭火器和防火沙,操作人员必需会使用灭火器材。

23、各用氢单位应根据自身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氢系统应急处理预案,并提交供氢单位认可、备案。

24、对分公司的具体要求

1)在双阳林化二期投产前应在气柜前安装氢气流量计并计量、调节阀及超压报警装置。流量计由新恒光科技提供。调节阀及超压报警装置由双阳林化负责。

2)恒达分公司应气柜前安装氢气流量计并计量、调节阀(安装在氯酸钠氢气管道上)。调节阀委托新恒光科技选型并安装,费用由恒达分公司承担。

3)恒渝用氢暂定400m3/h,超过部分计量收费,从双阳林化投产后执行,杜绝氢气排空。由于没有气柜直接用泵从系统中抽氢气,所以必须安装可靠的压差联锁报警装置。跳闸下限压力设为5.5kpa,氢气压力取压点为出氢气分配台管道。

4)东方石英也是用泵直接从系统中抽氢气,并且生产不连续、不稳定,对整个供氢系统影响大。现要求其生产连续稳定运行,并安装氢气流量计(限200m3/h)、自动调节阀及压差联锁报警装置。跳闸下限压力设为5.5kpa,氢气压力取压点为出氢气分配台管道。

4、双阳林化二期上马后,用氢量将达到2500m3/h,遇到突然停电的情况,将会造成氢气系统压力剧增,要求双阳林化在进行二期设计的同时,考虑新增紧急自动排空泄压装置。新恒光科技从安全用氢角度出发,责成氯酸钠车间拿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5、从安全角度考虑,要求恒达分公司对现使用的气柜设置高低位自动报警装置。

6、各用氢单位应增强安全用氢防范意识,用氢场所严禁吸烟。因为烟头是流动火源,危害极大。

7、为规范用氢,新恒光科技应建立用氢报表,记录氢气流量、压力等情况。

8、为防范氢气中含氧对各分公司的正常生产造成影响,要求各单位装设氧自动分析仪(氧表)。

9、各用氢单位安全联锁装置未经许可不能随意改动;安全水封要经常检查,保持水封内液面清晰明了。若经检查不符合要求,处罚1000元/次。

10、各关联企业应按照本次会议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尽快确定改造方案(必要时须征得新恒光科技同意)并组织实施,如因落实不到或改造不及时造成整个用氢系统安全事故(或隐患),后果由责任单位承担,如由此影响到关联企业的正常生产,新恒光科技不承担责任;如果没有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安装好计量装置的,新恒光科技将采取特别措施,以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失。

11、为避免氢气输送管水堵,要求各公司在输送管上坡段设自动脱水装置。

安全管理规定及处罚办法:冲压作业安全

适配人群冲压操作员,设备检修员,安全管理员使用场景冲压作业,设备改装,安全检修
制定目的防止冲压作业出事故,保护工人不被机器伤到手,让大家干活时心里踏实些。
适用范围管所有做冲压活的单位,包括设计、造机器、装机器、用机器、修机器的人。
职责分工厂长对安全兜底,安全员日常盯,检修员按规矩修机器,安监部门抽查和指导。
禁止行为不能拆掉安全装置,不能用没防护的机器,不能让没证的人操作或检修设备。
检查与监督每年必须检修一次,新机器要先测试再用,安监部门会检查,不照做就停用机器,还要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浙江省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了预防冲压作业伤害事故,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冲压作业是指从事各类冲床、注塑机、压模机、烫金机等压力加工机械设备的作业。

本省范围内从事冲压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修的单位,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冲压设备安全

第三条 冲压设备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应严格按照gb5083-85《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进行设计,对所设计的冲压设备安全性能负责。设计图上应有设计负责人和审核者签字,设计总图上应盖单位公章。

冲压设备设计单位应将设计总图、安全装置配置和主要构件的安全可靠性计算等主要安全技术资料,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 凡手距模区100毫米以内作业或冲模经常变换的冲压设备,必须安装可靠、有效的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

第五条 各类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全装置的机械系统、电气系统应可靠、稳定;

(二)安全装置的机械结构应简单、有效,并便于拆卸、维修;

(三)安装装置和防护设施安装后,应对冲压操作没有干扰或只有微小干扰;

(四)正确、合理使用安全装置时,应达到灵敏、准确、手臂无痛感;

(五)采用光电感应控制式安全装置的使用环境、温度、抗干扰、接地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当出现故障时,应能够实现紧急制动,并发出音响、灯光报警信号。

第六条 冲压设备的制造单位必须具备必需的加工能力、技术力量和检测检验手段,建立产品安全质量保证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制造,并对出厂产品的安全性能和可靠性负责。

第七条 批量生产的冲压设备产品必须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性能鉴定。鉴定时企业必须提供冲压设备的安全性能测试报告。

经鉴定,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的产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布。冲压设备产品的安全性能测试工作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安全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测试大纲另行颁布。

第八条 冲压设备的新产品,必须经过试制和鉴定,符合安全技术性能,才准批量生产。新产品的鉴定,应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代表参加。

第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出售、转让、使用无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的或不合格的冲压设备。

第三章 冲压作业安全

第十条 冲压设备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厂长(经理)对本单位冲压作业的安全负责。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一)作业人员岗位责任制;

(二)冲压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三)冲压设备检查制度;

(四)冲压设备检修制度;

(五)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六)检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冲压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设备出厂随机技术文件;

(二)安装验收测试记录和验收报告;

(三)检查记录;

(四)检修记录;

(五)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六)模具设计及工艺文件。

第十三条 冲压设备必须具有防止手进入模具闭合区为主的安全防护措施。使用单位可以根据冲压设备种类、生产产品工件形状等不同情况,采用自动进出料、加装安全防护装置、安全模具及使用取送料工具等方法进行冲压作业。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擅自停用或拆除冲压设备的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

无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的冲压设备,使用单位不管任何理由,都应封存停用。直到安装安全装置和设施,经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使用。

第十五条 在用冲压设备需要进行改装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的,使用单位应请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安全技术鉴定,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性能标准,经本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 冲压作业工艺和冲模设计应符合安全设计原则,保证作业人员手入模具闭合区时的安全。模具设计和工艺文件必须经安全技术审定。安全技术审定工作由本单位负责,并经本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签字。必要时可邀请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专家进行审定。未经安全技术审定的模具图纸和工艺文件,不得制造和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配备冲压作业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冲压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安全技术培训机构培训。使用单位也可以向社会聘用具有注册安全主任资格的人员,行使冲压作业安全管理职能。

第十八条 在用冲压设备实行定期检修制度。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检修工作。运行中发现冲压设备有异常情况或发生伤亡事故的,必须及时停机,提前进行检修。

第十九条 在用冲压设备定期检修工作,由具备检修资格的检修单位进行。从事检修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才能承担冲压设备检修工作。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必须对冲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大中型冲压设备作业人员应经有资格的单位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法定的工时制度。冲压作业人员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冲压作业人员在同一设备,对同一产品连续冲压作业每隔二小时,使用单位应安排不少于10分钟的工间休息,经缓解疲劳,保证安全。

第四章 冲压设备的改装与检修

第二十二条 冲压设备的安装与验收,应符合国家tj231(三)-78《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冲压设备安装验收时,应进行试运行,对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进行安全性能测试,达到设计技术要求后,方可移交使用。使用单位应将安装后试运行的测试和验收记录归档备查。

安装验收时,必须由冲压设备检修单位进行试运行的技术测试工作。

冲压设备的异地重新安装或改装,也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从事冲压设备检修工作的单位,须经市级或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检修资格,方可从事冲压设备检修工作。

第二十五条 冲压设备检修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应有相应的检测检验设备、仪器和维修设备;

(三)有3名以上持有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检修人员;

(四)有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五)建立安全技术责任制和保证测试、检修质量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六条 冲压设备检修单位,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修记录,并应对所出具的检修及调试运行测试记录的准确性、公正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从事冲压设备检修的人员,必须经有相应资格的单位专业培训考试,取得市级或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没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人员不得独立从事冲压设备的检修工作。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冲压作业安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能:

(一)监督检查冲压设备设计、制造、使用、安装和检修单位贯彻执行本规定的情况;

(二)组织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三)检查冲压作业人员安全操作培训考核工作;

(四)负责冲压设备检修单位资格审查工作,指导和检查检修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发证工作;

(五)组织并参加冲压作业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九条 企业主管部门对冲压作业安全行使下列管理职能:

(一)检查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情况;

(二)组织审查批准冲压车间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

(三)组织冲压车间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

(四)参加冲压作业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条 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冲压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反本规定条款的行为,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要求企业行政作出处理。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停用冲压设备等处罚,并可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条款处以罚款。

(一)使用无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的冲压设备或私自拆除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的;

(二)冲压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

(三)拒绝或不安排冲压设备进行定期检修的;

(四)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从事冲压设备检修业务的或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检修人员进行冲压设备检修作业的;

(五)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现场检查、隐瞒事故隐患或隐瞒事故、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而造成作业人员伤害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应严肃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提请司法机关对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冲压设备检修单位或检修人员故意刁难、侵犯使用单位合法权益,或故意出具虚假检修及测试记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取消其检修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安全管理规定及处罚办法:溶解乙炔生产安全

适配人群乙炔操作工,安全负责人,设备检修员使用场景乙炔灌瓶,设备检修,动火作业
制定目的怕出事伤人伤财,想让乙炔厂站安安全全干活。
适用范围只管用电石做瓶装乙炔的厂站,不管其他气厂和管道气。
职责分工化工部牵头定方向,省化工厅管审批发证,劳动公安一起查安全,厂长盯现场,操作工守岗位。
禁止行为没批的厂站不准建,没证的设备不准用,禁火区不能抽烟带火种,电石粉末不能乱倒乱化。
检查与监督建厂要交五样材料,设计施工验收都得过审,试产三个月达标才给生产证,不按规矩办就停建停产,检查每月一次留记录。

劳动部、公安部文件

(89)化工字第73号

关于颁发《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劳动厅局(劳动人事厅)、公安厅(局)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局:

为加强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化工部、劳动部、公安部联合制定了《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现予颁布。请你们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认真执行。在执行中有任何问题,望及时报化工部。

化工部 劳动部 公安部

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利用电石生产瓶装溶解乙炔的厂(站),不适用于生产化工原料气的乙炔厂(站)。生产管道输送乙炔气的厂(站),应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除应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乙炔站设计规范》、《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有关法规的要求。

第二章 厂(站)的规划和建设

第四条 溶解乙炔生产由化工部归口管理,对建厂方针、生产安全管理、技术进步等方面实行行业指导。

第五条 溶解乙炔的生产发展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化工厅(局)编制,经同级计经委批准,并报化学工业部备案。

第六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溶解乙炔厂(站)必须向审批单位及审议单位提交下列文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设计任务书;

3.主要原料、辅助材料和产品的理化安全性能、对储存、运输、包装的技术安全要求;

4.工业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评价;

5.预防与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

审批单位应会同当地化工、劳动、公安、环保、城市规划等部门进行审议。

未纳入规划或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准建设。

第七条 设计乙炔厂(站)单位,必须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熟悉溶解乙炔生产技术,经项目所在地省级化工厅(局)核准,方可从事设计工作。

设计单位不得为没有批准建站的单位设计乙炔厂(站)。设计单位要对乙炔厂(站)的设计安全可靠性负责。

第八条 乙炔厂(站)选用的主要设备和重要配件,必须是经省机械部门鉴定合格批准生产的,制造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制造资格(持有制造许可证)。

设备的制造单位应对所生产的设备安全可靠性负责,不准为没有批准建站的单位提供设备。

第九条 乙炔厂(站)的初步设计,应由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下同)计经委会同同级化工、劳动、公安、环保、城市规划等部门进行审批,并请省级化工厅(局)参加。

第十条 乙炔厂(站)的建筑及设备安装,必须由持有施工企业资格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的施工单位承担,建筑安装单位要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乙炔厂(站)建成后,由所在地省辖市以上计经委会同同级化工、劳动、公安、环保、城市规划等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同时省级化工厅(局)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试生产。

第十二条 乙炔厂(站)经3个月以上的试生产考核,达到工艺装置运行正常、安全设施可靠、三废处理妥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等条件后,由乙炔厂(站)提出申请,所在地省辖市以上计经委组织化工、劳动、公安、环保、城市规划等部门及有关设计、使用等单位进行投产验收和产品质量鉴定。

第十三条 乙炔厂(站)经验收和鉴定合格后,持有关技术资料和审批文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化工厅(局)申请领取《溶解乙炔生产许可证》,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第三章 防火与防爆

第十四条 防火与防爆的基本要求:

1.乙炔厂(站)应对所生产和使用的易燃易爆物品及有火灾和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严格管理,采取措施防止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

2.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积极采用先进安全管理办法和消防安全技术。

3.工厂、车间、班组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发动群众,实行综合治理,以达到严格控制和管理各种易燃爆物品及发火源,消除危险因素,将火灾和爆炸危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五条 乙炔厂(站)应根据场所火灾和爆炸危险性等级划定厂(站)范围内的禁火区,并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乙炔厂(站)内设置的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应在设备检修前及每年至少定期检测一次。

第十七条 乙炔设备、管道及构件等的导除静电接地装置,应在设备检修后及每年至少定期检测一次。

第十八条 乙炔厂(站)的设备及管道系统除应有惰性气体置换设施外,还应有供灭火用的惰性气体设施,此两种设施可共用。

第十九条 在乙炔设备、管道上以及在有爆炸危险厂房内动火时,经置换后的乙炔浓度应小于0.2%。

第二十条 乙炔生产装置、设备及厂房的防雷设施,应在雷雨季节前及每年至少定期检测一次。

第二十一条 乙炔厂(站)的爆炸危险场所应选用级别和组别不低于ⅱct2的防爆电器。

第二十二条 乙炔厂(站)的生产废水如需排入下水道,必须通过水封井排放,水封高度应不低于250毫米。

第二十三条 乙炔厂(站)操作人员的劳动保护服,宜选用防静电服及导电鞋,严禁穿戴化纤织物及带钉子鞋进入作业岗位。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应设置易于导除人体静电的设施,如安装接地的门把手、栏杆等。

第二十四条 乙炔厂(站)必须建立义务消防组织,距城市公安消防队较远或规模较大的乙炔厂(站),还应建立专业消防队(站)。

第二十五条 乙炔厂(站)除设置全厂性消防设施外,还应在露天装置、生产厂房、仓库、装卸平台和罐区等场所,设置灭火器及其他简易灭火器材。

灭火器材的选择、配置及设定位置,应符合gb140-9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要求(乙炔气体火灾不宜使用卤代烷灭火剂)。

第二十六条 乙炔厂(站)设置的消防器材要有专人管理,定期检验,及时修理更换,保持完整可靠,严禁挪用。

第二十七条 乙炔厂(站)灌瓶间设置的紧急喷淋装置,应每周启动检查一次。

第二十八条 严禁在电石库、电石破碎间、中间电石库、开桶间和乙炔发生器间用水灭火。

第二十九条 乙炔厂(站)应有火灾报警措施,有条件的应设与消防队直通的报警电话。

乙炔厂(站)内如设有自动的灭火装置,应在值班室或控制室内设自动灭火装置启动信号。自动灭火装置应由专人定期检查,并严格执行有关装拆和标定的规定。

第三十条 乙炔厂(站)生产区内严禁吸烟和带入火柴、打火机等火种;禁火区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并标出警戒线,设置“严禁烟火”、“禁止吸烟”等警告牌。

第三十一条 进入乙炔厂(站)生产区域内机动车辆,在其排气管上应加装阻火器。严禁电瓶车进入乙炔厂(站)的生产区。

第三十二条 严禁将电石粉末直接倒入电石渣坑及地沟内,在生产车间内也不得任意用水化解电石粉末。电石粉末的处理应选择空旷露天场地用水化解,在搅拌的情况下,一般每次200至250克分批倒入装有水的容器内,等上一份电石粉末完全分解后方可将下一份电石粉倒入容器内。化解电石粉末的容器容积应不小于1立方米。化解电石粉末的水耗量一般为10公斤(水)/公斤(电石粉末)。化解电石粉末的渣水应排入渣坑内。

第三十三条 乙炔厂(站)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向消防队(站)报警,同时迅速切断动力电源、关闭工艺管路及乙炔瓶上的所有阀门,正确选用灭火器材组织扑救,以控制火势的扩大。

1.乙炔发生器在加料时发生火灾,应立即将发生器与储气罐切断,用惰性气体吹扫发生器,同时用灭火器扑救。

2.乙炔压缩机间发生火灾时,除立即停机和切断气源外,应用水和灭火器扑救,如法兰连接处有乙炔漏出而产生火苗时,应采取措施首先扑灭高压乙炔管道的火焰。

3.灌瓶间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尽快启动紧急喷淋装置,采取措施首先扑救乙炔管道及乙炔瓶上的火焰,并将其附近的乙炔瓶迅速搬离现场。

第四章 生产操作

第三十四条 生产装置运行前,必须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备好所需用的原材料及辅助材料,并按有关标准规定的检验规则和方法验收。

2.大粒度的电石必须进行破碎,并应设置通风除尘装置,保持室内空气中的粉尘含量小于10毫克/立方米。在破碎机启动前应先启动通风装置,停止破碎机后通风装置还应继续运转5至10分钟。

3.设备开车前应做以下检查:

(1)检查所有设备上的手孔、人孔、压力计、液体计及阀等的状态是否正常,所有阀门必须灵活好用;

(2)检查安全阀、阻火器等安全装置,应完好并符合工艺要求;

(3)检查仪器、仪表、电气设备及自动控制联锁装置等,应齐全完好;

(4)检查供水压力应符合工艺要求;

(5)检查置换用惰性气体的含氧量,应小于3%。

4.各单元设备应处于完好状态,新安装或检修后首次开车的设备,应经过单机试车合格,各项性能都应符合工艺的要求。

5.向所有需要加水的设备内加水,并保持水位在规定的位置。

6.按工艺要求填加清净剂和干燥剂。

7.用惰性气体置换设备和管道,在所有设备死角及管道末端都应单独排放,排放气体经分析氧含量小于3%时,即认为置换合格。

8.对进厂的新乙炔瓶应做以下检查:

(1)国产乙炔瓶应是经过审查批准的定点厂生产的;

(2)进口的乙炔瓶应是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授权的检验单位检验合格的;

(3)核对乙炔瓶的合格证数据与瓶上的钢印数据是否一致,对丙酮充装量及净重值进行复核,如发现不符时,应与制造单位联系,并妥善处理;

(4)按乙炔瓶数量的10%(但不少于2瓶)抽查肩部间隙,如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再抽查20%,如仍有不符合规定的,则应对全部乙炔瓶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除与制造厂联系妥善处理外,应将检查结果报当地劳动部门;抽检合格的乙炔瓶重新装好瓶阀后,应按规定重做气密性试验;

(5)乙炔瓶充装丙酮时的气体压力应小于0.8mpa,丙酮加入量的允许差应在标准范围以内,操作时严禁空气渗入乙炔瓶。

第三十五条 发生器的操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密闭型料斗的发生器在加料前、后应用惰性气体置换,加料后还应用乙炔气体吹扫发生器及所有设备和管道,直至系统内的乙炔纯度大于98%,方可投入生产。

2.敞口式加料的发生器加料时,应间断、均匀地将电石加入投料口。

3.根据乙炔气体消耗量调节发生器的产气量,保持压力波动小于0.001mpa。

4.电石粒度应符合发生器的工艺要求,加入发生器的电石温度应低于50℃,并及时拣出电石中的硅铁及其他机械杂质。

5.发生器的水温不应超过80℃,发气室内的乙炔气体温度不应超过90℃,严禁发生器出现负压。

6.发生器、洗涤器、水封及水槽式储气罐待设备的液面高度应符合工艺要求,并保持稳定。

7.发生器应按工艺要求定时排渣。排渣时应注意保持发生器正压及液面稳定。乙炔管道及发生器附属设备要定时排放积水。

8.发生器出口的乙炔气体要定时取样分析,乙炔的纯度应不低于98%。

9.发生器严禁在供水不足的条件下运转。

10.生产中应经常检查储气罐的储气量,应符合工艺要求。

11.发生器临时停车时,乙炔系统的设备及管道应保持正压。

12.发生器、储气罐等设备及管道应有可靠的防冻措施。

13.发生器应设置防止加水过量的装置;如发生器是通过供水管连续给水的,则在供水管路上应装设防止乙炔气体由发生器流向水源及供水夹带空气进入发生器的装置。

14.发生器及其附属设备的乙炔放散管必须各自单独通向室外。

15.发生器系统的安全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查。

16.发生器的操作应至少由2人进行。

17.按时做好发生器的运转工况记录。

第三十六条 清净装置的操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清净装置的操作温度应低于35℃。

2.用次氯酸或次氯酸钠为清净剂时,清净装置内的有效氯含量应小于0.1%。

3.按工艺要求定时分析装置中的清净剂,并及时补充或更换。

4.定时用10%硝酸银试纸检测清净效果。乙炔质量应符合标准要求,如不符合要求,应及时找出原因予以消除。

5.更换或再生固体清净剂,应将清净装置与乙炔系统切断。作业前后应用惰性气体置换,投入使用前还应用乙炔气体置换,直至乙炔纯度大于98%方可并入系统运行。

6.清净装置各设备的工作状况、温度、压力、液面、流量等应符合工艺要求,并定期检查。发现异常,应及时找出原因予以消除。

7.清净装置临时停车,并保持装置内正压。

8.定期检查系统内的安全装置,并保持完好。

9.清净装置的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

10.按时做好清净装置的运转工况记录。

第三十七条 压缩机的操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压缩机的吸气压力符合工艺要求,但不得低于0.0005mpa,各级排气压力应符合设备性能的要求,终段最高排气压力不得高于2.5mpa,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机处理。

2.压缩机必须设置限压装置,即当吸气压力低于最低允许压力,排气压力高于最高允许压力时,压缩机能自动停车,并发出报警信号。

3.压缩机的各级排气温度应符合设备性能的要求,但不得高于90℃,冷却后的乙炔气体温度应低于35℃。

4.按压缩机性能要求调节润滑油和冷却水的供给量。压缩机运转时不得中断润滑油和冷却水的供给。

5.按压缩机性能要求定时排放气液分离器内的废液。

6.压缩机运转时应注意储气罐的储气量,不得少于工艺规定的最低值。当低于规定值时应立即停机。

7.压缩机运转中出现声响异常、温度过高、压力不正常,漏气等现象时,应立即停机查找原因并予以消除。

8.压缩机启动和停机时,应事先与乙炔发生及充装岗位取得联系。

9.压缩机除紧急情况外,不得带负荷启动或停机。

10.压缩机间应设置能指示储气罐储气量的信号和与压缩机联锁的装置。

11.压缩机的安全装置,应定期检查保持完好。

12.联入生产系统的压缩机,不得用乙炔或惰性气体以外的气体试车。

13.按时做好压缩机的运转工况记录。

第三十八条 高压干燥器的操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定期分析干燥后乙炔气体的含水量,不应超过1克(水)/立方米(乙炔),超过时应更换或再生干燥剂。

2.以无水氯化钙为干燥剂的高压干燥器应定期排放废液,并补充或更换无水氯化钙。

3.补充、更换或再生干燥剂时,应将干燥器与乙炔系统切断,作业前后应用惰性气体置换。投入使用前还应用乙炔置换,直至乙炔纯度大于98%,方可并入乙炔系统。

4.装填干燥剂时,应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并尽量将干燥器填满。

5.定期检查干燥器的安全装置,应保持完好。

第三十九条 乙炔瓶的充装操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认真执行《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2.初次充装(包括新瓶及经检验或修理后的乙炔瓶)前,应先用乙炔气体置换,直至分析瓶内乙炔气体的纯度大于98%为止,置换时的乙炔气体压力宜小于0.2mpa。

3.乙炔瓶的限定充装压力在15℃时,为1.52mpa以下,不同环境温度下乙炔瓶的静置压力不得大于下表的推荐值。

不同环境温度下乙炔瓶的静置压力

环境温度,℃-10-5051015____303540

静置压力,mpa0.70.80.91.051.21.41.61.82.02.252.5

4.乙炔瓶的充灌容积流速应尽量小于0.6立方米/小时·瓶。

5.开启或关闭乙炔灌装架的阀门、乙炔瓶,操作动作要轻缓且严而不紧。间断充装过程中,静置时应将瓶阀关闭。充装过程中,应根据室温和充装速度用冷却水喷淋乙炔瓶,并加强巡回检查,严防漏气。

6.充装后必须用肥皂水逐只检查乙炔瓶阀和易熔塞的气密性;漏气的乙炔瓶严禁出厂,必须妥善处理。

7.乙炔瓶充装后,必须静置8小时以上方可出厂,并按国家标准检验乙炔气体的质量。

8.定期检查灌瓶台、架的安全装置和校验计量器具,并保持完好。

9.按规定做好乙炔瓶的充装工况记录。

第五章 设备检修

第四十条 设备检修计划应有明确的安全措施,内容具体,专人负责。

第四十一条 单台设备或系统停车检修时,设备的降温、降压、清洗、置换等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单台设备检修必须可靠地与系统切断(如加盲板、拆除部分连接管道等)。

第四十二条 乙炔设备检修前后,必须用惰性气体置换。投入使用前还应用乙炔气体置换,直至乙炔气体纯度大于98%,方可并入系统。

第四十三条 在带压状态下,不准拆卸和紧固设备的螺栓及其他紧固件。

第四十四条 乙炔设备及生产现场动火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动火作业前必须办理“动火证”。乙炔设备、装置、管道及其周围动火应由厂安全消防部门审批。特殊危险动火应由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并采取防范措施。

2.动火作业必须在“动火证”批准的有效时间和范围内进行,凡延期动火或补充动火都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3.动火现场是易燃物品应清除干净,必须指定专人监护动火,并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4.需动火的设备、装置、管道必须与生产系统可靠切断,用水清洗后再用惰性气体置换至动火标准;动火取样分析时,较大设备应取上、中、下三个部位的气样并注意死角;较长管道取样应伸入2米以上,取样时间应不早于动火前半小时,超过时应重新取样,如动火时间过长应定时取样。

第四十五条 进入设备内检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作业前必须办理“罐内作业证”。

2.罐内作业除按规定清洗置换至动火要求外,还应用空气进行置换,其氧含量应在18至21%之间。取样时间应在进入设备前的半小时。

3.因故较长时间中断作业或安全条件改变需继续进入罐内作业,应重新办理“罐内作业证”,并重新取样分析。

4.设备内检修时的照明应使用电压不超过12伏的防爆灯具,电线必须用绝缘良好的软线,中间不应有接头,并可靠接地。

5.进入设备内检修的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设备外面必须有专人监护,并应有紧急救护措施。

第四十六条 乙炔设备的检修分为日常维修、中修和大修,中修和大修宜整个系统同时进行,检修内容可参照有关检修规程;主要设备的检修周期推荐如下表:

序号设备名称日常维修中修大修

1

乙炔发生器

自定

5000小时

15000小时

2

清净装置

自定

5000小时

15000小时

3

乙炔压缩机

自定

5000小时

15000~25000小时

第六章 厂(站)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 乙炔厂(站)人员的基本素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1.乙炔厂(站)至少应有一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考核合格的安全生产负责人。

2.乙炔厂(站)应至少配二名具有中专以上文化水平、经专业培训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

3.安全、分析和检验人员应具有高中或相当高中文化水平、经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资格。

4.各岗位操作人员应具有初中或相当初中文化水平、经3个月以上的专业实习或培训,并应掌握以下专业知识:

(1)乙炔的基本性质,溶解乙炔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的火灾爆炸危险性及其安全防范措施;

(2)本岗位的全部设备、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理及生产的工艺过程;

(3)本岗位的操作规程,主要操作人员还应掌握相近岗位设备的操作规程;

(4)车间全部管道及控制装置的布置及用途;

(5)车间内所有消防器材的配置及使用方法。

5.乙炔厂(站)的各类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十八条 乙炔厂(站)应根据化工部颁发的《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如下安全职责制度:

1.厂(站)长、车间主任安全职责;

2.工段长、班组长安全职责;

3.安技部门(安全员)安全职责;

4.技术部门(技术人员)安全职责;

5.保卫和消防部门(保卫和消防人员)安全职责;

6.班组安全员安全职责;

7.操作人员安全职责;

8.维修人员安全职责;

9.其他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安全职责。

第四十九条 乙炔厂(站)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如下主要规程和制度:

1.生产工艺规程;

2.岗位操作规程;

3.设备(包括电气、仪表)检修规程;

4.生产控制分析规程;

5.乙炔瓶检验规程;

6.安全生产管理(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安全检查、事故应急处理定期演练等)制度;

7.危险品储存、运输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 乙炔厂(站)应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的种类、内容和考核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安全教育的种类:

(1)乙炔厂(站)的领导、专(兼)职安全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

(2)新工人(合同工、临时工)入厂的安全教育;

(3)特殊工种工人的安全教育;

(4)复工及工种变更的安全教育;

(5)日常安全教育;

(6)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推广及改造后的安全教育。

2.安全教育的内容:

(1)安全思想教育,包括法规法令教育;

(2)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的教育;

(3)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包括事故预防与处理的训练;

(4)设备检修或重大危险作业前,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

(5)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的现场教育。

3.安全教育的考核:

(1)乙炔厂(站)每年要组织一次职工安全技术考核,并记入安全作业证。考核工作由乙炔厂(站)负责人组织;

(2)乙炔厂(站)领导干部和工程技术人员的考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负责组织;

(3)新工人上岗独立操作前,必须经安全技术考核,未经考核和考核不合格的不准上岗,否则如造成事故,要追究领导责任。

第五十一条 乙炔厂(站)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其种类、内容、时间和组织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安全检查的种类:

(1)一般安全检查;

(2)专业完全检查;

(3)季节安全检查;

(4)节日安全检查。

2.安全检查的内容:

(1)安全机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和要求及本厂(站)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安全活动开展情况;

(2)乙炔厂(站)的建(构)筑物;、生产工艺及操作、设备及装置、原材料及产品储运、安全及消防设施以及工厂其他装备等,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3)季节性的防暑降温、防冻保温、防雨防洪、防雷电及防风工作情况。

3.安全检查的时间和组织:

(1)乙炔厂(站)的安全检查由厂长(车间主任或站长)组织技术、管理人员和工段长、班组长进行,至少1个月检查一次;

(2)班组的安全检查由工段长(班组长)组织班级安全员和岗位工人进行班前、班中巡回检查和交接班检查;

(3)专业性安全检查应结合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4)季节性安全检查应根据所在地区地理、气候特点,进行季节预防性检查;

(5)行业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负责组织,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6)安全检查应有文字记录,并存档保存。

第五十二条 乙炔厂(站)发生设备、火灾、爆炸和伤亡事故时,除按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外,还应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重大恶性事故应抄报化学工业部、劳动部、公安部。

第七章 奖罚

第五十三条 对认真贯彻本规定、抵制和举报违反本规定以及防止和抢救事故的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停产、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直至追究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各级化工、劳动、公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实施监督。

第五十六条 乙炔厂(站)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管理细则或制度,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备案。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委托化学工业部归口管理,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管理规定及处罚办法:物业电工电梯工职业安全

适配人群持证电工,电梯维保员,特种设备操作员使用场景低压检修,机房维保,井底作业
制定目的怕电工电梯工出事,想让大家干活时更小心,别伤着自己也别弄坏设备,让管理处能顺顺利利干活。
适用范围管物业里所有电工和电梯工,管他们日常操作、维修、保养这些活儿。
职责分工综合管理部牵头管安全,管理处经理是总负责人,各部门主管盯自己人,安全主管天天查落实没。
禁止行为不准没证上岗,不准不穿绝缘鞋手套,不准带电乱碰设备,不准在机房抽烟,不准水进电梯,不准检修时不挂牌。
检查与监督上岗前必须培训拿证,每次干活前检查工具和防护,主管每周看一次,发现没做到就马上整改,再犯要扣分谈话,月底汇总通报。

物业电工、电梯工职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贯彻公司安全管理方针,加强员工职业安全意识,预防事故发生,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充分做好劳动保障工作,保持管理处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2、适用范围:

****管理处各部门。

3、职责:

综合管理部负责各部门职业安全管理工作。

4、方法和过程控制:

4.1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

4.2细则

4.2.1电工

4.2.1.1电工上岗前须接受市劳动部门组织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劳动部门考核后才可持证上岗。

4.2.1.2电工工作前,应穿戴绝缘防护用品,仔细检查各种工具,保证使用的工具绝缘性能良好。

4.2.1.3绝缘手套、绝缘鞋使用前,必须进行仔细检查和空气试验,如发现有裂纹或漏气,不得使用。

4.2.1.4绝缘鞋不得裸足穿用。

4.2.1.5在作业场所检修低压线路和设备时必须停电进行,总闸必须挂有"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志牌或者拆除熔断丝,以防止误合闸。

4.2.1.6各供电回路的操作开关要有清楚明显的标志牌,停电时,先停负荷开关,后停隔离开关(即先用电点后供电点);送电时,先送隔离开关,后送负荷开关(即先供电点后用电点)。

4.2.1.7尽可能不要带电作业,如必须带电工作时,应遵守带电作业的有关规定,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有专人监护等)。

4.2.1.8在带电检修或操作电器设备时,不准用湿手或带油、湿手套触摸电器设备。

4.2.1.9在危险的场所或者危险的情况下,严禁带电作业。

4.2.1.10严禁在倒闸操作和事故处理过程中交接班。若交接班过程中有事故发生,应停止交接,由交班人员负责处理事故,接班人员协助。

4.2.1.11电工必须熟练掌握触电急救和人工呼吸的方法,以备急用。

4.2.1.12如发现有人触电,应立即切断电源。如来不及切断电源且为低压时应用干燥的不导电物体,将触电者脱离电源。如为高压,则必须想尽一切办法切断电源。然后对触电者及时采用人工呼吸法进行急救,同时尽快与医院联系。

4.2.2电梯工

4.2.2.1电梯工上岗前须接受市劳动部门组织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劳动部门考核后才可持证上岗。

4.2.2.2机房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特别注意安全。维修保养时一般必须切断电源,特殊情况下不能拉开电源时,应有足够的安全措施并小心谨慎地工作,以免触电或卷入引绳轮等造成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

4.2.2.3机房内禁止带入火种,严禁在机房或电梯轿箱内吸烟。机房内消防器材应齐备良好。客梯因检修或保养需停机时必须确认轿厢内无乘客后,方可停机。

4.2.2.4在保养、维修中必须注意工作的协调和配合。有人协同工作时,行机停机都必须扬声,得到对方应答后方可操作。

4.2.2.5在轿箱做检修、保养工作时,除判断故障和调试需要外,禁止快车。

4.2.2.6下井底作业时,禁止闭厅(厅站留有人监视时例外),厅门口必须摆设告示牌,防止无关人员靠近。

4.2.2.7在井底工作时,首先开亮井底灯,按下井底安全掣若上方有人时必须佩戴安全帽。

4.2.2.8进入井道,井底作业时间,估计超过一小时者,必须严格执行井道、井底作业指令规定。

4.2.2.9进入厅门或维修保养厅门时,只许用工具垫门脚,严禁挂门缆仔,防止门缆仔放不正而造成事故。维修、保养工作完工时,必须认真清理现场,清点工具和物品,切忌遗留。

4.2.2.10机房、井道因工作需要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遵守动火作业规定,指定专人操作和监视,事后清理火种,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4.2.2.11严防水渗入机房或电梯,如电梯有水渗入应立即停止使用,以免发生触电事故,并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4.2.2.12维修、保养、正常停用等任何停梯时应在一楼挂告示牌。

4.3附则

4.3.1管理处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4.3.2各部门主管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有直接的领导责任。

4.3.3安全主管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助手,在第一责任人的领导下,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各岗位的安全操作和生产劳动的安全运行进行督导。

4.3.4各部门主管认真组织实施和坚决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公司领导在安全劳动方面的指示和决定对本部门的员工在劳动工作中安全健康负全面责任。

4.3.5各部门主管、班组长认真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规定,对本班组员工在劳动工作中的安全健康负责。

4.3.6各部门员工认真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安全规章和安全操作规程,听从指挥,杜绝与抵制一切违章现象。

安全管理规定及处罚办法:大件吊运作业安全

适配人群技术部工程师,生产管理部调度,项目经理使用场景船舶建造,海洋工程,分段翻身
制定目的怕吊东西出事,保大家安全,让大块头分段和设备稳稳当当吊起来不翻车。
适用范围管所有30吨以上的大分段、大设备,还有吊耳、钢丝绳、卸扣这些工具怎么用。
职责分工技术部写方案,生产管理部照着干,总装部编指导书,安全环保部盯着看,项目经理开会拍板。
禁止行为钢丝绳夹角不准超120度,吊重不能超设备95%,吊耳乱选不行,没签字不能吊。
检查与监督方案提前两周定好,吊前要检查,安全环保部每月查,没按方案干就停工整改,月底通报。

第一条 目的

为了确保船舶及海洋工程建造项目大型钢结构分段(以下简称大型分段)的吊运、翻身以及大型设备的吊运作业安全,避免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使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船舶及海洋工程建造大型物件吊装作业的管理。

第三条 定义

大型物件:是指重量大于等于30吨的大型分段和设备;或重量达到起重设备额定起重载荷80%以上;以及形状较大、重心不确定的物件(包括首尾线形分段)。

第四条 职责和分工

1、技术部负责大型物件吊装工艺、方案的制定。

2、生产管理部负责常规分段吊装方案的审定,并按照吊装方案和本规定要求实施大型分段吊装(分段的下胎、吊移、翻身、转向、总组、合拢)的施工及管理工作。

3、项目经理负责召集相关人员对存在疑问的分段吊装方案进行讨论修改。

4、大型设备、形状不规则的分段由项目经理召集相关人员讨论制定吊装方案。

5、总装部编制大型分段、设备吊装作业指导书并执行。

6、机装科负责设备吊装过程中的配合与监控。

7、施工单位按照图纸要求领取吊耳并安装。

8、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 管理内容

1、吊装工艺、方案的制定

1.1分段吊装、翻身工艺(方案)由技术部根据船舶、海洋工程项目的分段划分图、分段的重心和线型、施工区域的起重设备起重能力等因素制定,分段重量不允许超过载重设备额定负荷的95%。

1.2吊耳的选用按照《船体吊环及安装要求》选用合适的吊耳。

1.3所在分段吊装、翻身工艺(方案)中选用的吊装工具必须要保证足够的安全系数,钢丝绳、吊耳、卸扣的选用必须匹配。根据钢丝绳夹角安全系数参考取值如下:

作业夹角(θ) 安全系数参考取值

θ≤30° 安全系数值不得小于5

30°

60°

90°

钢丝绳夹角禁止>;;120°

1.4分段吊装、翻身工艺文件中要明显标记分段的重心位置:吊耳的位置、吨位、数量;分段结构加强措施:以及卸扣、钢丝绳的型号和其他辅助工具的数量和吨位。

1.5分段吊装、翻身工艺文件必须在吊装、翻身之前二周指导完毕,总装部根据工艺(方案)文件提前准备和布置起重索具。

1.6所有的分段吊装、翻身工艺文件除配发相关部门外,还须配发安全环保部和质检部。

1.7大型设备的吊装工艺(方案)原则上由厂家制定,超过公司起吊能力的设备吊装工艺(方案)由厂家、项目组、设计、起重人员根据公司起重机械吊装能力共同研讨决定。吊装专用工具由厂家提供,吊装过程中厂家尽量派专人进行指导。若厂家未制定吊装方案,由项目经理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厂家、专业起重人员共同研讨制定吊装方案。

1.8使用两台以上起重设备吊装时,原则上应按起重设备的额定载荷平均分配重量,但最多不超过起重设备额定载荷的80%。

1.9租用设备必须经设备保障部、安全环保部及使用部门联合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且操作者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

2、大型物件吊装审批权限

2.1 大于等于30吨,低于等于80吨或大于公司所有起重设备额定负荷80%小于90%的大型物件由项目主管申请,经技术主管、探伤员、起重指挥、项目经理、安全组长确认签字,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吊装。

3、分段吊装、翻身前的起重作业检查

3.1 10吨以上所有分段、设备每次吊装和翻身由吊装人员均要按照此规定要求进行检查和确认,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吊装。

3.2其他检查确认项目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增加。

4、大型物件吊装、翻身作业过程一般安全要求

4.1总装部按照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大型钢结构分段吊运及翻身起重作业安全实施指南》以及作业指导书要求进行分段吊装和翻身施工。

4.2分段吊装作业禁止出现超负荷和强令冒险作业现象。

第六条:本规定由安全环境卫生科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安全管理规定及处罚办法:垃圾车卸料安全

适配人群垃圾车驾驶员,运输单位管理员,卸料平台巡检员使用场景卸料平台管理,垃圾车入厂,车辆过磅作业
制定目的卸料平台太挤不安全,怕出事,想让车排队有秩序,卫生干净点。
适用范围管垃圾车司机和车,管进厂时间、路线、卸料、清洁这些事。
职责分工值班人员盯现场,安全员查违规,车队负责人管司机培训,门岗收上岗证。
禁止行为不能超时进厂,不能抽烟明火,不能乱跑路线,不能撞卸料门,不能漏垃圾。
检查与监督门岗每天查上岗证,安全员随时拍违规照,当天罚停3天,整改完才让进,三次就永久不让进。

1.为了加强卸料平台卫生管理,保证保洁人员人身安全,卸料平台最多容纳3辆车停留,开启两道自动卸料门,其他运输车辆在栈桥下道闸处排队等候。规定每天垃圾车进厂卸料时间为4:00~14:00,其余时间严禁入厂。

2.垃圾运输车辆驾驶员入职前必须经过车辆所属单位的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培训,考试合格后持上岗证驾车进入厂区卸料(司机近照 所驾驶车辆的信息=上岗证)。

3.垃圾运输车辆驾驶员进入厂区必须遵守公司安全规章制度;车辆行驶速度小于10公里/小时,按规定过磅记录运输吨数,对违反司机停止该运输车3天入厂资格,教育整改后恢复进厂资格。

4.进入厂区垃圾运输车辆人员严禁吸烟,严禁明火,对违反人员查扣上岗证,永久取消入厂资格。

5.进入厂区垃圾运输车辆必须保证车辆外观整洁、密封性能良好,严禁渗沥液遗撒,对违反车辆取消该车3天入厂资格,教育整改后恢复进厂资格。

6.垃圾运输车辆驾驶员应配合本公司工作人员进行检查,态度应保持理智,有问题可以向上级反馈,对态度恶劣且不服从管理的驾驶员驾驶的车辆停止进厂5天,视情节直至永久取消入厂资格。

7.对损坏厂内设施(如道闸杆、自动卸料门等)的垃圾运输车辆,由损坏车辆单位在2小时内完成修复工作,造成损坏物品严重的停止该车辆进厂,直至将损坏物修复原样后恢复车辆进厂资格。

8.对在厂区内随地便溺等不文明行为人员,经调取监控查证后交其单位处理,由运输单位教育后方可再次进厂。

9.垃圾运输车辆进入厂区行驶路线为:西门进入→汽车衡过磅→进入栈桥通道→车场道闸等候→进入卸料平台→卸料→对车辆进行清理→下栈桥→出厂道闸→西门离厂,严禁司机擅自驶离规定路线,发现违规者将查扣司机上岗证。

10.本单位只接收秦皇岛市生活垃圾,非生活垃圾严禁混入;对灰土含量大及垃圾品质不合格的垃圾运输车辆,值班人员拍照留证后对其车辆停止3天入厂资格,整改后恢复进厂,对不积极整改的运输车延迟恢复入厂资格。

11.垃圾运输车进入卸料平台,卸车完毕后由该车司机将遗撒的垃圾污染的区域打扫干净方可驶离,对未清理干净的车辆停止3天入厂资格。

12.垃圾运输车辆卸料过程中,应小心谨慎,控制车斗起升速度,若遇到垃圾难以从垃圾车内卸出时,禁止采用撞击卸料门止档的方式卸料,驾驶员应立即关闭车辆卸料门,驶离卸料大厅。对违反司机停止该运输车3天入厂资格,教育整改后恢复进厂。

13.垃圾运输车辆每天出车前应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行驶,安全卸料,保证卸车时垃圾箱不发生坠仓事件,对发生坠仓事件的垃圾车禁止入厂5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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