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用火管理规定范例
| 适配人群 | HSE管理人员,装置操作工,动火监护人 | 使用场景 | 工艺装置区,罐区油库,泵房机房 |
|---|---|---|---|
| 制定目的 | 怕动火出事,烧着炸了伤人伤设备,想把火管住不乱点。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在易燃易爆地方焊、割、烧、用明火、接电线、开车进罐区的人和活儿。 | ||
| 职责分工 | hse部门批一级火,装置领导批二级,安全员批三级;施工方干活,监护人盯现场,hse随时查。 | ||
| 禁止行为 | 没证不准动火,监护人不在不能点,措施没落实不能干,一张证只准一个点用。 | ||
| 检查与监督 | 先填表、分析气体、落实措施、领导签字才许干;hse和装置领导查,不合规就收证停火,再犯要处理。 | ||
第一条 为加强动火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动火安全管理的范围是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从事以下作业:
1、进行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及其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
3、烧、烤、猥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4、使用临时电源、安装临时电线,使用不防爆的电动工具和电器等;
5、机动车辆(包括电瓶车)及蓄力车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
6、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
第三条 动火管理实行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凡在安全动火管理范围内的动火作业必须持有有效的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许可证实行统一格式。(见附表)
第四条 动火分级
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用火分为四级。
1、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一级动火。
⑴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区;
⑵各类罐区、油库、有毒介质区、液化气站、加油站;
⑶有易燃可燃液体、液化气及有毒介质的泵房与机房;
⑷易燃易爆物品、液化气及有毒物质的装卸区、洗槽站及罐装;
⑸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⑹化学危险品仓库;
⑺输送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的管线、油轮、驳船、码头等。
2、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二级动火。
⑴停工检修并经认真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炼油、化工、化纤、塑料等工艺生产装置;
⑵从易燃、易爆、有毒装置或系统拆除,且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线、经吹扫处理化验合格;
⑶全厂系统管网区(有易燃易爆工艺介质的管网区可提高一个动火等级);
⑷一般物品仓库、车床及木材加工场;
⑸生产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操作间、配备间等)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地区。
3、公司生产装置内,除一、二级动火以外的临时动火均属三级动火。
4、凡属下列情况均为特殊动火。
⑴带油、带压、带有其它可燃介质或有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一般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作为特殊动火处理;
⑵节假日期间对影响生产装置运行所必须进行的动火,一律按特殊动火处理;
⑶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一般不安排晚上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20:00时到第二天8:00时之间的动火要作特殊动火处理;
⑷在运行的液化气等球罐区内一般不允许动火,如确属生产需要,一律按特殊动火处理。
5、生产单位可在没有危险的区域,划出固定动火并设立围栏,定出制度,严格管理。
第五条 动火审批权限
1、一级动火由申请动火单位领导会同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制订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hse管理部门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方可由hse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发批准动火作业许可证。
2、对时间较长、区域较广、项目较大的一级动火,应由申请动火单位制定出安全技术措施,报hse管理部门审批并召集有关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动火。
3、二级动火由申请动火单位安全技术人员制定落实防火措施,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再经装置领导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防火措施已落实后,由装置领导批准动火。
4、三级动火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装置的安全技术人员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后,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批准动火。
5、特殊动火由申请动火单位提出申请,hse管理部门召集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后,由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准用许可证,方可动火。
6、固定动火区的设定应由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hse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批准。固定动火区应有明显标志。
第六条 外来施工单位在公司内施工动火,应由工程项目甲方负责部门提出动火申请,由所管辖区域的单位领导会同工程项目甲方负责人及施工单位负责人落实防火措施,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监护人员并按动火等级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七条 用火分析:凡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必须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要有分析数据,动火区的可燃性气体分析由公司装置分析人员进行。分析单附在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指标为小于0.5%为合格;爆炸下限小于4%时,指标为小于0.2%为合格。
第八条 用火作业的基本原则:
(1) 用火单位应制订用火、防火措施,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
(1) 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入孔,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分析合格后,如超过一小时才用火,必须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2) 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内,凡可动可不动的用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3) 除固定动火区外,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点,实行一点(一个用火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得用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点用火;
(4) 进入设备内部用火,必须同时遵守《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高处作业用火,必须同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5) 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第九条 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hse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 用火作业人员的资格与权限:
(1) 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焊接工种作业证;
(2) 用火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
(3) 用火作业人员对不符合“三不用火”原则的用火要求,有权拒绝用火。
第十一条 用火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1) 用火监护人资格。用火监护人必须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固定动火区内一般由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或班组长担任,二、三级动火由专人担任。);必须了解用火区域和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必须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 用火监护人培训。用火监护人应参加有安全管理部门培训组织的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管理部门发放用火监护人员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3) 用火监护人的职责。用火监护人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现场用火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监火时要佩戴明显标志;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
(4) 用火监护人的权限。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第十二条 在生产装置、要害部位等维修的临时用电,可根据批准合格的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办理要符合《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域的规定:
(1) 进入生产区域的机动车辆必须车况良好,带有车辆防火设施。车辆驾驶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持有驾驶员证和进厂许可证。
(2)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域作业,必须由车辆所在单位提出车辆进入区域作业申请书;由项目部规定行车路线,对车辆状况和驾驶员持证情况进行检查审定后,发放“车辆进入生产区域许可证”,机动车辆持“车辆进入生产区域许可证”进入。(“车辆进入生产区域许可证”采用华胜公司有关证件)
(3) 门卫对进入生产区域的车辆防火设施和车辆进入生产区域许可证进行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准许进入。
(4) 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运行的易燃、易爆生产区域。
第十四条 用火作业许可证:
(1) 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能随意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
(2) 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一联存放签发部门,一联由用火作业人随身携带,一联由用火监护人持有;试车期间增加一联存放用火地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3) 用火许可证存档:用火许可证由申请单位和批准单位共同存档;
(4) 用火许可证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十五条 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安全用火管理规定范例:安全用火
| 适配人群 | HSE管理人员,装置操作工,焊接作业人员 | 使用场景 | 炼油装置区,罐区动火,管线吹扫后 |
|---|---|---|---|
| 制定目的 | 怕动火出事,想把火灾爆炸风险压下去,让干活时心里有底。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在危险地方烧焊、用明火、接电线、开车进罐区的人和活儿。 | ||
| 职责分工 | hse部门定规矩查现场,装置领导批二级火,施工方提申请,监护人盯全程。 | ||
| 禁止行为 | 没证不准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能点火,措施没落实不能干,超时得重分析。 | ||
| 检查与监督 | 先填许可证,hse或装置领导现场看,措施全了才签字;检查发现没证或乱来,当场叫停,再罚。 | ||
第一条 为加强动火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动火安全管理的范围是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从事以下作业:
1、进行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及其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
3、烧、烤、猥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4、使用临时电源、安装临时电线,使用不防爆的电动工具和电器等;
5、机动车辆(包括电瓶车)及蓄力车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
6、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
第三条 动火管理实行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凡在安全动火管理范围内的动火作业必须持有有效的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许可证实行统一格式。(见附表)
第四条 动火分级
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用火分为四级。
1、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一级动火。
⑴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区;
⑵各类罐区、油库、有毒介质区、液化气站、加油站;
⑶有易燃可燃液体、液化气及有毒介质的泵房与机房;
⑷易燃易爆物品、液化气及有毒物质的装卸区、洗槽站及罐装;
⑸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⑹化学危险品仓库;
⑺输送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的管线、油轮、驳船、码头等。
2、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二级动火。
⑴停工检修并经认真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炼油、化工、化纤、塑料等工艺生产装置;
⑵从易燃、易爆、有毒装置或系统拆除,且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线、经吹扫处理化验合格;
⑶全厂系统管网区(有易燃易爆工艺介质的管网区可提高一个动火等级);
⑷一般物品仓库、车床及木材加工场;
⑸生产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操作间、配备间等)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地区。
3、公司生产装置内,除一、二级动火以外的临时动火均属三级动火。
4、凡属下列情况均为特殊动火。
⑴带油、带压、带有其它可燃介质或有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一般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作为特殊动火处理;
⑵节假日期间对影响生产装置运行所必须进行的动火,一律按特殊动火处理;
⑶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一般不安排晚上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20:00时到第二天8:00时之间的动火要作特殊动火处理;
⑷在运行的液化气等球罐区内一般不允许动火,如确属生产需要,一律按特殊动火处理。
5、生产单位可在没有危险的区域,划出固定动火并设立围栏,定出制度,严格管理。
第五条 动火审批权限
1、一级动火由申请动火单位领导会同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制订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hse管理部门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方可由hse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发批准动火作业许可证。
2、对时间较长、区域较广、项目较大的一级动火,应由申请动火单位制定出安全技术措施,报hse管理部门审批并召集有关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动火。
3、二级动火由申请动火单位安全技术人员制定落实防火措施,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再经装置领导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防火措施已落实后,由装置领导批准动火。
4、三级动火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装置的安全技术人员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后,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批准动火。
5、特殊动火由申请动火单位提出申请,hse管理部门召集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后,由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准用许可证,方可动火。
6、固定动火区的设定应由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hse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批准。固定动火区应有明显标志。
第六条 外来施工单位在公司内施工动火,应由工程项目甲方负责部门提出动火申请,由所管辖区域的单位领导会同工程项目甲方负责人及施工单位负责人落实防火措施,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监护人员并按动火等级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七条 用火分析:凡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必须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要有分析数据,动火区的可燃性气体分析由公司装置分析人员进行。分析单附在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指标为小于0.5%为合格;爆炸下限小于4%时,指标为小于0.2%为合格。
第八条 用火作业的基本原则:
(1) 用火单位应制订用火、防火措施,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
(1) 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入孔,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分析合格后,如超过一小时才用火,必须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2) 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内,凡可动可不动的用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3) 除固定动火区外,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点,实行一点(一个用火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得用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点用火;
(4) 进入设备内部用火,必须同时遵守《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高处作业用火,必须同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5) 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第九条 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hse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 用火作业人员的资格与权限:
(1) 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焊接工种作业证;
(2) 用火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
(3) 用火作业人员对不符合“三不用火”原则的用火要求,有权拒绝用火。
第十一条 用火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1) 用火监护人资格。用火监护人必须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固定动火区内一般由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或班组长担任,二、三级动火由专人担任。);必须了解用火区域和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必须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 用火监护人培训。用火监护人应参加有安全管理部门培训组织的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管理部门发放用火监护人员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3) 用火监护人的职责。用火监护人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现场用火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监火时要佩戴明显标志;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
(4) 用火监护人的权限。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第十二条 在生产装置、要害部位等维修的临时用电,可根据批准合格的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办理要符合《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域的规定:
(1) 进入生产区域的机动车辆必须车况良好,带有车辆防火设施。车辆驾驶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持有驾驶员证和进厂许可证。
(2)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域作业,必须由车辆所在单位提出车辆进入区域作业申请书;由项目部规定行车路线,对车辆状况和驾驶员持证情况进行检查审定后,发放“车辆进入生产区域许可证”,机动车辆持“车辆进入生产区域许可证”进入。(“车辆进入生产区域许可证”采用华胜公司有关证件)
(3) 门卫对进入生产区域的车辆防火设施和车辆进入生产区域许可证进行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准许进入。
(4) 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运行的易燃、易爆生产区域。
第十四条 用火作业许可证:
(1) 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能随意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
(2) 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一联存放签发部门,一联由用火作业人随身携带,一联由用火监护人持有;试车期间增加一联存放用火地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3) 用火许可证存档:用火许可证由申请单位和批准单位共同存档;
(4) 用火许可证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十五条 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安全用火管理规定范例:小区安全用水用电
| 适配人群 | 物业管理人员,业主委员会成员,住宅业主 | 使用场景 | 计划停水停电,突发停水停电,装修接水电 |
|---|---|---|---|
| 制定目的 | 怕停水停电吓到业主,想让大家用水用电不慌不乱,提前知道、快修好、少出事。 | ||
| 适用范围 | 管全体业主和商铺,管用水用电的事,包括施工接线、装修布线、日常使用。 | ||
| 职责分工 | 管理处牵头通知和抢修,技工监督施工和维修,全体业主配合检查和整改。 | ||
| 禁止行为 | 不准私拉电线、私接水电;不准埋线进墙;不准加大保险丝;不准人走不断电。 | ||
| 检查与监督 | 管理处查施工申请和线路,每月巡检公共设施,发现违规马上叫停,不改就发整改单,三次不改贴公告。技工现场验收装修线路,没批先干的停工重报。 | ||
小区安全用水、用电管理规定
为保证业主正常用水,安全用电,遵照本规定:
一、接到市政供水、供电部门的停水、停电通知后或小区计划内停水、停电,管理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通知中注明停水、停电的时间、范围、原因。
二、对于突发性停水、停电,管理处人员应立即赶到现场,查明原因,若为市政停电,要及时与供电部门联系,若为事故性停电,应迅速组织人员排除故障,恢复供电,并向业主及时做好解释工作。
三、威胁设备和人身安全的紧急停水、停电,应立即断开有关闸阀或开关,修复后恢复水、电供应,事后要向业主做好解释工作。
四、住宅区内业主或商铺,施工队需接用水、电时,应向管理处申请,经查核获准后由技工监督实施。
五、住宅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管理处同意,私自接驳水、电者,以偷水、偷电行为处理。
六、室内装修时,电线的敷设应由专业人员施工,符合安全要求,不得将电线直接埋入墙内、地下。线路的改动要在装修申请表中注明,批准后方可施工。
七、电线、开关要选用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电线的截面满足用电负荷的要求,室内用电负荷不得超过楼房设计时分配给每户的负荷。提倡业主在室内配备漏电保护开关,因业主违反安全用水、用电的规定而造成事故,业主应承担责任。
八、室内电线不得乱拉乱接,开关跳闸、保险丝熔断时应查明原因,不得强行合闸或加大熔丝容量。
九、使用电热器具,如电熨斗、电烙铁等时,要特别小心,防止短路,同时使其远离易燃物,人要离开时,注意断开电源。
十、业主长时间外出时要关闭房间内电闸和水阀,或知会管理处。
十一、业主应爱护公共用水、用电设施。不得有意损坏水表或电表。
十二、对公共管道、线路和业主房屋内管道、线路进行维修时,业主有义务提供方便,对因装修或业主使用不当而导致的管道阻塞或线路损坏,管理处有权要求责任者疏通或修复。
安全用火管理规定范例:安全用气
| 适配人群 | 燃气用户,灶具操作员,物业工程人员 | 使用场景 | 燃气设施改造,厨房用气操作,燃气泄漏排查 |
|---|---|---|---|
| 制定目的 | 怕乱改管道出事故,想让大家用气更安全些,少出漏气着火的事。 | ||
| 适用范围 | 所有用燃气的家庭和租户,管灶具、胶管、阀门这些日常操作。 | ||
| 职责分工 | 物业先提醒,住户自己动手检查,社区干部不定期看看有没有胶管老化。 | ||
| 禁止行为 | 不准私接私改管道,不准用明火查漏,胶管不能超两米、不能穿墙,不能忘关总阀。 | ||
| 检查与监督 | 每季度自查一次胶管,物业贴通知提醒,发现没关阀或胶管破的,当场帮忙换,三次不改就上门教。 | ||
一、燃气管道设施不得私自改动,确需改动,必须提出申请由供气企业的专业队伍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施工资格的施工队进行。
二、橡胶管与灶前旋塞、橡胶管与燃器具进气口连接处,应使用喉码夹紧,确保严密无漏。燃气用胶管长度不应超过2米,不得穿墙越室,并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损坏需及时更换。
三、每次使用燃器具时必须确认其开关在关闭位置才可通气点火,使用后开关置于关闭位置。
四、外出和晚间入睡前,牢记关闭气源总阀。
五、日常检漏,常用方法是涂抹肥皂水,切不可用明火检查。
六、如遇突然停气,请将燃器具开关及总阀同时关闭,直至接到正常供气通知,方可继续使用。
安全用火管理规定范例:施工生产安全用电
| 适配人群 | 电工岗位人员,项目电气工程师,施工班组长 | 使用场景 | 施工现场用电,外电线路作业,配电箱安装 |
|---|---|---|---|
| 制定目的 | 怕用电出事伤人伤设备,按国家规定和咱们分局实情写的,想让用电更安全些。 | ||
| 适用范围 | 管分局所有项目部的施工用电,包括线路、配电箱、照明、接地这些活儿。 | ||
| 职责分工 | 项目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主管部门直接管,电工自己干好自己活,质安部盯着检查。 | ||
| 禁止行为 | 不准电线乱拉乱挂,不准带电修设备,不准用不合格电器,不准没设计就接电,不准混接接地零线。 | ||
| 检查与监督 | 先做用电设计或技术措施,领导批了才能干;质安部不定期查,发现不按做的要整改,再犯就扣分通报;每月检查一次,月底汇总问题。 |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三分局安全用电管理工作,防止各种意外用电伤害事故,保障施工人员和用电设备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分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为施工生产安全用电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项目)施工生产范围内的安全用电管理负全面管理责任。各级主管部门对施工生产安全用电负直接管理责任。施工现场用电岗位人员对安全用电负直接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分局所属各单位(项目)的施工生产安全用电的管理。
第二章施工用电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四条施工用电应进行专门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五条施工项目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时,应制定用电安全技术措施。
第六条施工项目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时,应编制相应的施工用电专项施工组织设计。
第七条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应包括:
(一)生产施工所配置的用电器具数量、规格、容量,分布位置、使用要求等;
(二)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配电室、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等的位置及线路走向;
(三)负荷计算;
(四)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和电器的类型、规格;
(五)应编制电气平面图、立面图和接线系统图;
(六)应编制安全用电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第八条用电工程图纸必须单独绘制。
第九条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后,必须经技术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条施工用电线路
(一)架空线路距地面一般不低于4m。线材必须采用绝缘铜线或绝缘铝线。
(二)架空线必须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上。
(三)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敷。
(四)电缆与热力管道的平行间距不小于2m,交叉间距不小于1m。
(五)在有灰尘或潮湿低洼的地方敷设电缆,应采用橡皮电缆,如用橡皮线则须装于胶管中或铁管中。
第十一条配电箱、开关箱
(一)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周围应有足够二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
(二)移动式配电箱不准置于地面上随意拖拉,应固定在支架上。移动式配电箱和开关箱的进出线必须采用橡皮绝缘电缆。
(三)配电箱、开关箱,及内部开关、器件的安装应端正、牢固。不允许使用木质电箱和金属外壳木质底板。导线束不得与箱体进出口直接接触。
(四)配电箱应标明其名称、用途,箱门应配锁,由专人负责。
(五)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第十二条接地与接零
(一)各种电器必须按设备要求配置接地或接零,杜绝疏漏。
(二)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
(三)当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应根据当地的要求作保护接零,或作保护接地,不得混接。
(四)施工现场的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零线。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第十三条施工照明
(一)露天装设的灯具应采用防水式灯具,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3m,每个灯具上应设熔断器。
(二)室内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4m。
(三)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潮湿场所或金属容器内工作时,电压不得超过12v。工作手灯应有胶把和网罩保护。
第十四条安全距离
(一)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与外电架空线路之间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不小于下表所列数值。
外电线路
电压
1kv以下
1~10kv
35~11kv
154~220kv
330~500kv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
4
6
8
10
15
(二)施工现场的机动车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下表所列数值。
外电线路电压
35kv
7
(三)转臂架式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与10kv以下的架空线路边线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
(四)现场开挖非热管道沟槽的边缘与埋地外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五)落地安装的变压器应设固定围栏,围栏高度不应低于1.8m,变压器外廓与围栏或与建筑物外墙的净距离不应小于0.8m,变压器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0.3m,相邻变压器外廓之间的净距离不应小于1.5m。
第十五条安全标志
(一)各种电气设备应设立安全标志。
(二)配电室门前应设“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标志牌。
(三)露天变压器室进出门应上锁,并挂有“有电危险”的警告牌。
(四)处在施工中的供电设备,开关上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示牌。
(五)高压设备工作地点和设备上应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等警示牌。
(六)在进行停电检修作业时,首先取下熔断器(管),并挂上“有人工作,不准合闸”的警告牌。
第十六条配电室
(一)配电室严格按照操作制度进行操作。
(二)操作高压设备时必须使用安全用具。
(三)严禁带电作业。
(四)配电室内进行倒闸操作时,必须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五)电流互感器二次侧不得开路,电压互感器二次侧不得短路。不得用摇表测带电设备的绝缘电阻。
第十七条安全用具
(一)使用安全用具包括:绝缘安全用具、登高安全作业用具、携带式电压和电流检验器、防护和警告安全用具。
(二)电工作业时应服装整齐,穿绝缘胶鞋,戴绝缘手套。
(三)作业前,应检查安全用具。登高作业应检查登杆工具、安全带是否完好,确认完好无缺,方可登杆作业。
(四)安全用具应由专人保管,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用具不准使用。
第十七条电气器材、物质、材料的采购:电气器材、物质、材料的采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严禁购买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的物资。
第十八条移动用电设备前必须切断电源,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检修用电器具时,必须首先切断电源,在开关处悬挂检修警示标志,以防他人误送电导致事故;严禁带电检修作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三分局各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办法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三分局质安部负责解释。
安全用火管理规定范例:x电信城商户安全用电
| 适配人群 | 商铺租户,商场电工,工程主管 | 使用场景 | 商铺装修,营业用电,设备增容 |
|---|---|---|---|
| 制定目的 | 怕电线乱接出事故,保证大家用电安全,让商场电系统稳稳的。 | ||
| 适用范围 | 管所有租户,管商铺里开关箱、电表、照明、电器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管理公司牵头审核和施工,电工具体干,商场管理部盯着执行。 | ||
| 禁止行为 | 不能私换漏电开关、空气开关;不能超1千瓦用电;不能电线直插插座;不能乱动天花板上线路。 | ||
| 检查与监督 | 租户申请要书面交管理部,批准后电工来弄,不批就不准动。没按规矩办就赔损失,检查靠日常巡检和投诉反馈。 | ||
1、新世界电信城管理范围内的供电系统,有管理公司实施管理。
2、商铺内开关箱的漏电开关、空气开关、电度表以及开关箱内的接线,租户不能私自更换及改动;如须要更换或改动,必须报管理公司审核,经批准后有管理公司电工施工,费用由租户负责。
3、30平方米以下商铺用电负荷限1千瓦;租户如需要增加用电负荷额度,先向商场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在供电设施可允许的情况下,经批准后方可增容。
4、商铺内的照明如需改动,须报管理公司审核,经批准后方可改动。
5、各商铺不得超负荷用电。
6、各商铺使用的电器,其安全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安全规定,使用时须严格遵守安全使用指示。严禁将电线直接插入电源插座用电。
7、租户在下班时或长时间离开商铺时,必须关闭商铺内的电源开关。
8、商铺内天花板以上和新世界电信城其它公共地方的电线、管理等设施和设备,严禁租户接驳、拆卸和改动。
9、租户如违反上诉规定而造成他人损失,须负全部责任,赔偿所有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安全用火管理规定范例:公司安全用电
| 适配人群 | 值班人员,处室负责人,IT设备使用者 | 使用场景 | 夏季办公,雷雨天气,下班离岗 |
|---|---|---|---|
| 制定目的 | 夏天到了,怕电器出事,想让大家注意安全,别烧坏东西,也别伤着人。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员工,管办公室里的灯、空调、电脑、微波炉、打印机这些用电的东西。 | ||
| 职责分工 | 行政处每天查,值班人员管公共区,处室负责人管自己屋,员工自己管电脑。 | ||
| 禁止行为 | 不能乱接电线,不能用劣质电器,不能人走了还插着电,不能带故障用设备。 | ||
| 检查与监督 | 行政处下班后检查,发现没关设备就罚款,100到500元不等,当天处理,月底汇总通报。 | ||
公司各处室:
盛夏来临,为加强公司办公区域的安全管理,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障公司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本着“预防为主,杜绝隐患”的原则,特通知如下:
一、办公区域内安全防护:
1、不超负荷用电,在没有弄清楚线路的负载之前,不要在办公室等场所使用大功率电器,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的用电器。
2、不得在用电设备旁堆放杂物,影响设备散热,杜绝安全隐患。
3、遇到打雷、暴雨天气,及时关好窗户关闭用电设备,切断电源,以免造成设备损坏或造成安全事故。
4、使用电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开、关机有序,使用完设备后要及时断开电源,避免电器长期通电引发事故,要养成良好习惯,做到人走电关。
5、发现异常情况时不要惊慌,在使用中,如有异常的响声、气味、冒烟、火光等,不要试图去扑灭或徒手移开、调试设备,禁止带故障运行,首先要立即断开电源再根据情况处理、报修。
6、下班后,关闭办公室日光灯、空调,电脑,关闭打印机、微波炉(拔掉电源)等设备,防止电器线路长期使用加快老化,引发故障或事故。
7、所有用电设备都要保持良好接地和相对固定的位置,不得随意拆卸,不得随意拉接电线和增加用电设备,如有必要,请专业电气人员或物业公司管理人员上门安装。
二、职责范围:
1、公共区域的日光灯、储藏间微波炉、饮水机、窗户由当日值班人员负责。
2、各处室日光灯、打印设备、空调、窗户等由各处室负责人负责。
3、员工电脑由个人负责。
4、值班人员负责办公区域内所有电源设备的关闭及安全问题。
5、加班人员负责办公区域内所有电源设备的关闭及安全问题。
三、执行措施:
1、个人电脑在下班后没有关掉和拔出电源,一次罚款100元。
2、当日值班人员在日光灯、窗户、微波炉(拔掉电源),未关的罚款100元。
3、各处室的打印设备、空调、日光灯未关的罚款500元。
4、行政处负责每日下班后的监督检查。
四、执行时间:xxx年xx月xx日。
xxxxxxx公司
____年6月17日
安全用火管理规定范例:安全用电
| 适配人群 | 物业电工,保安巡查员,工程部人员 | 使用场景 | 施工现场,儿童活动区,配电柜巡检 |
|---|---|---|---|
| 制定目的 | 怕出用电事故,想让项目一直安安全全的,一个事故都不发生。 | ||
| 适用范围 | 物业所有部门,重点是工程部和保安部,管电线、插座、电器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工程部牵头查线路,保安部盯着现场,各部门配合,电工具体干活,主管抽查。 | ||
| 禁止行为 | 不能乱动电表开关,不能无证碰设备,不能私拉电线,不能超负荷用电,不能用铜丝代替保险丝。 | ||
| 检查与监督 | 电工每月检查线路,保安每天巡现场,发现隐患马上改,不改就通报,月底汇总问题,没处理完要写说明。 | ||
项目安全用电管理的主要责任部门为工程部和保安部。物业各部门要配合主要职能部门,切实做好项目的安全用电管理工作。确保项目用电安全事故的零发生率。
一.严禁擅自迁移、改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部门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部门控制管理的用户受电设备。
二.严禁无证操作电力供电设施。
三.严禁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四.未经供电部门许可,严禁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五.不准超负荷使用电源。
六.严禁随意乱扯、乱装电源线、电源插座 。严禁使用铜丝或不合规格的保险丝替换开关的保险丝。
七.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电气装置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
八.禁止将暖气管、煤气管、自来水管道作为保护线使用。
九.严禁带电维修、更换用电电器设备。
十.严禁使用未经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许可的任何电器。
十一.在有儿童活动的场所,不应使用低位置插座,否则须采取防护措施。
十二.在插拔插头时人体不得接触导电极,不应对电源线施加拉力。
十三.用电线路及电气设备绝缘必须良好,灯头、插座、开关等的带电部份绝对不能外露,严防人体触及带电部分。
十四.使用日常用电电器时,必须按照"使用说明"进行操作,使用带有接地的电源插座。使用电器时,应由专人负责看管,人员离开时注意断电。
十五.白炽灯泡、电炉等电热器具不能靠近易燃物,电源插座周围不得堆放易燃物,以防因长时间使用或无人看管时发生意外。
十六.项目工程部门电工人员应对项目电气线路和业户安全用电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一旦发现电源、电线设备发生故障, 必须及时处置,报请供电部门派员修理,以防发生不应有的事故。
十七.电工作业人员在进行电工作业时应按规定使用经定期检查或试验合格的电工用个体防护用品。
十八. 注意用电安全,严防发生人身伤害事件和用电灾害。项目内的外露电闸箱、配电柜等带电设备、设施应注意锁闭,并在显着位置粘贴"带电危险"等警示标识。进行带电作业或外接电源线作业时,现场应有人员看护。
十九.项目保安人员应注意对项目内施工现场的检查,检查中发现安全用电隐患应及时要求整改,按项目的"施工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二十.各项目应对操作人员进行用电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用电安全的基本知识和触电急救知识。
二十一.发现有人员触电,应先设法断开电源(如在高处触电,要防止触电者跌落)然后进行急救。对失去知觉的触电者急救的主要方法是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并迅速请医生到现场检查处理,或送医院就医。(参见"保安安全预案手册"《人员触电事故的处理》)
管理依据:
安全用火管理规定范例: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用电
| 适配人群 | [现场电工,机械操作员,安全管理员 | 使用场景 | [施工现场,顶管作业,金属容器内 |
|---|---|---|---|
| 制定目的 | 工地用电乱,容易触电出事。想让每个人干活时都安全,别被电到,设备也别坏掉。 | ||
| 适用范围 | 管所有电工、操作工和现场用电机具的人。管电线怎么拉、箱子怎么装、设备怎么接电。 | ||
| 职责分工 | 动力部门牵头定规矩,电工具体干安装检查,安全部门盯着看有没有问题,队长要天天过问。 | ||
| 禁止行为 | 不准私拉乱接电线,不准用坏插座或铁丝代替保险丝,潮湿地方不能用普通手电,没测绝缘不能开机。 | ||
| 检查与监督 | 电工每天巡检,队长每周查一次记录,月底汇总问题;没做到就停工整改,再犯要扣分;测试表每月交动力部存档。 | ||
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用电管理规定牌
电气设备安全技术一般规定
1.各类施工机械的电气装置实行专人负责制,必须按规程要求定期检查,确保运行正常。
2.未经动力部门检查合格的电气设备,不准安装使用。
3.低压电气设备和器材的绝缘电阻不得低于0.5ω;露天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有良好的防雨性能或采取有效的防雨措施;水淋受潮的设备须经绝缘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4.电动机应装过载和短路保护装置,并应根据需要装设断相和失压保护装置。每台电机应有单独的操作开关。
5.移动机具如空压机、电焊机、平刨、圆锯等应装随机控制的交流接触或铁壳开关。
6.施工现场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严格照国家标准gb3787-83、gb-3883,1-2-83的要求进行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施工现场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选用ⅱ类工具,必须有额定漏电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开关的保护。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上作业,宜采用ⅲ类工具;在狭窄场所如锅炉,金属容器和管道内作业,必须使用ⅲ类工具。
7.电焊机的外壳应完好,其一、二次侧的接线柱应有防护罩保护;其一次侧电源应用橡套电缆线,长度不得超过5m。
8.施工现场临时照明线必须由指定的现场电工按《上海地区低压用户电气装置》的有关规定安装,限期拆除。严禁其他人擅自安装。
9.现场的照明一律采用软质橡皮护套线并有漏电开关保护。
10.移动式碘钨灯的金属支架应有可靠的接地(接零)保护和漏电开关保护;灯具距地不低于2.5m。
11.施工现场的照明电压必须执行如下规定:
一般施工现场220v
工作手灯36v
危险场所36v
无触电保护措施的移动式照明36v
顶管管内作业36v
工作面窄场所12v
特别潮湿场所12v
金属容器内12v
电器设备保护接地和保护接零规定
1.所有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以及和电气设备连接的金属构架等,必须采取有效的接地或接零保护。
2.中性点不接地系统中的电气装置应采用保护接地。接地体、接地线及其连接必须严格按《上海地区低压用户电气装置规程》的要求选材和安装。接地网应定期检查、测试,其接地电阻不得超过4ω。
3.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中的电气装置应采用保护接零。接零保护装置应严格按规范进行安装。低压架空线路的干线和分支线始端和终端以及沿线每一公里处应有重复接地,配电箱及起重机道轨也应有重复接地,其接地电阻不超过10ω。
4.同一供电系统中,不准将一部分电气设备接地,而将另一部分电气设备接零。
5.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零线应以并联方式与零干线连接。零线的断面不应小于相线载流量的一半。零线上不准装设开关和熔断器。单相电气设备必须设置单独的保护零线,不得利用设备自身的工作零线兼做接零保护。
6.塔吊的接地极应在轨道的两端各设一组,每超过25m,应增设一组,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7.金属脚手架、井架、塔吊和长度超过10m的建筑物,应按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和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配电箱安全技术规定
1.从现场总配电装置至各用电设备,应经过多级配电装置,各级配电装置的容量应与实际负载匹配,其结构型式、盘面布置和系统接线,要做到规范化:
1)箱内开关、熔断器、插座等设备齐全完好;
2)配线及设备排列整齐,压接牢固,操作面无带电体外露;
3)总开关及各分路开关上端设熔断器;
4)金属电箱外壳设接地保护;设接零排与接地排;
5)每个回路设漏电开关;
6)动力和照明分开控制,单独设置单相三眼不等距安全插座,上设漏电开关。
7)门锁齐全、有防雨措施。
2.ⅰ型电源配电箱(下杆电箱)作为总变配电装置后的第二级配电装置,应靠近用电集中处。
3.ⅱ型电源配电箱(分电箱)作为第三级配电装置,可直接向负载供电,应做到一闸一机,开关应采用与用电设备相匹配的漏电开关。
4.ⅲ型电源配电箱,作为搅拌机、卷扬机等专用设备使用的第四级配电装置,应设在设备附近;箱内可设由漏电开关控制的备用插座,供维修时另接设备用。
5.拖线箱作为移动式配电装置,必须有可靠的防雨措施和接地保护,开关或分路熔断器必须与用电设备匹配,同一箱内不得用单相三眼和三相四眼不同电源的插座。
6.各类插座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保护完好,单相电源的设备,必须使用单相三眼插座,插座上方应有单独分路熔断丝保护,插座的接地线不准串联。
7.电力容量在3kw以下的电源总开关可以采用瓷底胶木闸刀开关。用刀闸作直接控制操作用电设备时,应在刀闸出线侧加装瓷插入式熔断器作保护,并用铜丝将刀闸内熔丝部分直连。刀闸的静触头应接电源线,动触头接负载,严禁倒送电。
8.各种熔断器的熔体必须严格按规定合理选用,各级熔体应相互匹配。熔体应采用合格的铅合金熔丝,严禁用铁丝、铝丝等非专用熔丝替代,严禁用多股熔丝代替一根较大的熔丝。容量在60a以上的,可以采用合格的铜熔丝。
9.各级配电箱应明确专人负责,做好检查维修和清洁工作。箱内应保持整洁,不准存放任何东西,箱周围应保持通道的畅通。
10.施工现场的固定露天电箱、分电箱必须架空设置,其底边距地高度不小于0.5m。
输配电线路安全技术规定
1.施工现场供电线路的安装架设应严格按照《上海地区低压用户电气装置规定》和《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图册》进行,做到规范化、条理化,严禁乱拖乱拉。
2.架空线电杆的材质、直径、间距及埋深,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3.施工现场不得架设裸导线;输电干线、分支线及设备电源线的绝缘应符合规程要求;合杆多层架设的层间距不小于0.6m;不准成束架设,不准直接绑扎在金属支架。
4.架空导线的截面必须满足安全载流量、机械强度和电压损失的要求;铜导线截面积不得小于6m2,铝导线截面积不得小于16m2。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应分开。
5.施工现场的架空线路与施工建筑物、大型起重设备必须保持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架空线路与地面、道路必须保持规程规定的高度。
6.固定设备的配电线路均不得沿地面明敷,埋地敷设必须穿管,埋置深度不小于0.5m,管内导线不得有接头,管口应密封。
7.施工现场位于高压架空线一侧,须搭设防护架,井架和脚手架高于高压线的部位必须全部张设安全网,起重机械不得在高压线下方作业,在其一侧工作时,起重臂、钢丝绳和吊物与高压线必须保持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
8.竖井(沉井)建筑施工用的动力及照明干线垂直敷设时,应采用护套电缆线,其固定点间距不大于3m。
9.使用坚韧橡皮电缆,应按用电设备合理敷设,不准在地面路面上乱拖乱拉,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拖线箱电源线长度不大于30m,移动电动工具引线长度不大于5m。
10.移动电具必须使用有接地(零)芯线的坚韧橡胶软线作电源线,绝缘良好,不得有接头。
11.施工现场的临时线的架设,必须经动力设备部门批准,并签注使用期限,期满后必须立即拆除;临时线必须由专职电工负责安装、维修和拆除。
12.每幢建筑物的电源进线不得超过两路,如需用多路电源,应从分电箱合理配电。
13.六级以上大风、大雪及雷雨天气,应立即组织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变配电设施安全技术规定
1.现场临时变电所及其高低压线路装置均应严格按《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图册》进行安装,经验收合格后,方准通电使用。
2.现场临时变电所的选址要适当,变压器应安装在高于地面0.5m的基础上,周围设高度不低于3.5m的围墙,1000kva以下的变压器间其净面积不小于3m×3m,四周有效操作距离不小于0.8m;变电所外墙应张挂安全色标示警。
3.低压配电室应紧靠高压变压器间,其净面积不小于3m×3m,地坪应高出高压变压器间50mm,屋面应阻燃防渗漏,配电板下沿距地1m,板前应置绝缘胶垫式木质绝缘台。
4.变配电设备的检修维护及预防性试编应按规程规定的周期和要求进行;雷雨季节应严格按市供电局的检查提纲进行全面检查。
5.严格按规程要求做好防雨雪、防讯、防火和防小动物的工作,保证变配电室有好的通风条件,保持室内外整洁以及出入通道的畅通。
6.严格执行高压停送电制度,发现变压器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并报告。
7.配电变压器与施工现场的沟槽(或竖井),应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施工现场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1.为加强施工现场的电气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和电气设备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电气安全技术规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施工现场必须健全电气安全管理和责任制度,各级动力设备部门负责电气安全管理,公司和队均应设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电气安全;各级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各类电工在动力设备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电气安全。
3.各单位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必须有专项电气安全设计,包括输电线路的走向,固定配电装置的设置点及其配电容量,大型电气设备、集中用电设备的平面布置,有针对性的电气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按设计要求安装。
4.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必须有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
5.电气线路和设备安装完工后,由动力设备部门会同安全部门、施工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6.必须经常对现场的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对电气绝缘、接地接零电阻、漏电保护器等开关是否完好,必须指定专人定期测试。台汛季节要强化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编制电气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限期解决。
7.必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对电气专业人员和职工进行电气安全技术教育和电气安全常识教育;新工人的三级入厂教育中必须有一课时以上的电气安全教育;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懂得触电急救知识;未经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的电工和电气设备操作人员及其他人员,不准从事电气安装、修理和电气设备的操作工作。
8.施工现场必须建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1)凡是触及或接近带电体的地方,均应采取绝缘,屏护以及保持安全距离等措施;
2)电力线路和设备的选型必须按国家标准限定安全载流量;
3)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具备良好的接地或接零保护;
4)所有的临时电源和移动电具必须设置有效的漏电保护开关;
5)在十分潮湿的场所或金属构架等导体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宜使用安全电压(12v)。
6)有醒目的电气安全标志。无有效安全技术措施的电气设备,不准使用。
施工现场电气安全技术制度
1.严格遵守各类电气设备、设施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严格遵守电气安全值班负责制和交接班制;
3.严格遵守电气设备、电气线路的检查、维修、保养制度;
4.严格遵守电气事故处理规程。
为了保证上述制度的贯彻执行,必须健全相应的考核办法和奖惩规定。
5.电工有权拒绝执行违反电气安全规程的指令,有权制止违反用电安全的行为。
6.发生电气工伤、电气火灾和电气设备等事故,必须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处,并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重伤以上的电气事故、电气火灾和经济损失超过2000元或停工10d以上的电气设备事故,必须在事发后4h内报局(总公司)主管部门。
机械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1.机械设备事故分类:
1)一般事故:设备损坏,其直接损失价值在500~1000元或停产5d以内者;
2)大事故:设备损坏,其直接损失价值在1001~2000元或停产10d以内者;
3)重大事故:设备损坏,其直接损失价值超过2000元或停产10d以上者。
直接损失的价值按设备损坏后至恢复正常状态所需的工、料费用计算确定。锅炉、受压容器、输气系统的机械设备发生爆炸事故,塔式起重机发生倾翻、摔臂、脱轨、塔帽脱落、轿厢坠落,履带吊、轮胎吊、汽车吊、压路机、推土机等大型设备发生倾翻、井架倒塌等事故,不论损失大小,均属重大事故。机动车辆在场外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除由交通监理部门按规定处理,还应按车辆损坏程度作为机械事故处理。
2.机械设备事故的处理权限:
1)一般事故工程队(厂、站)查处后将结果报公司(处)备案;
2)大事故由公司(处)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局备案;
3)重大事故由公司(
处)调查处理,写出机械设备重大事故调查报告,报局审批,并报建委备案。
安全用火管理规定范例:小区安全用水、用电、用气
| 适配人群 | 住户业主,物业管理员,工程维修员 | 使用场景 | 物业运维,能源抄表,设施改装 |
|---|---|---|---|
| 制定目的 | 怕乱改水电煤气出危险,保障大家日常用得安全又稳定。 | ||
| 适用范围 | 所有住户,管自家水电气使用和管道线路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管理处牵头管,住户自己执行,管理处人员日常巡查监督。 | ||
| 禁止行为 | 不准偷水偷电偷气,不准私拆消防栓,不准乱倒剩饭堵下水道,不准私改线路阀门。 | ||
| 检查与监督 | 管理处每月抄表收钱,巡查发现乱动就提醒整改,住户不听就停供并追缴费用,月底前完成检查。 | ||
一、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系统在自来水公司、供电局、煤气公司指导下,由管理处统一管理。
二、小区水电和煤气均经科学设计、精心安装,切不可随意更改。如确需改装的需书面报告管理处并请专业人员进行施工,费用由住户自理。
三、各住户均可设立独立水表、电表、和煤气表,有关费用以抄表数计费收取,请按月及时缴交费用。住户不得有意破坏计量仪表,禁止偷水、偷电、偷气。
四、任何人不得私自打开消防栓盖取水;未经管理处批准,小区内主供水阀门及梯位供水阀不得私自关闭。
五、下水管道严禁倒剩饭或其它废物,如造成堵塞,管理处可派人疏通维修;住户室内疏通费用由住户全部承担,公共管理维修费用由使用本管道的住户共同承担。
六、未经管理处准许不可私自增大负荷或架设电气线路,不可拆卸原有电气线路设备。
七、若遇临时断电,请将有关电气的开关断掉,以免突然送电时电流量过大烧坏设备。
八、使用煤气的单位和个人发现煤气泄露、中毒、失火、爆炸等,必须立即报擎并向管理处报告,同时就有机取紧急措施。发现漏气、堵管等邦联时,不得自行修理或明火试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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