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管理规定办法
| 适配人群 | 用车申请人,行政调度员,车队管理员 | 使用场景 | 因公用车,车辆调度,公务出行 |
|---|---|---|---|
| 制定目的 | 公司车老出问题,跑得慢还费油,司机开车也不太稳,想让大家用车更顺、更省、更安全。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公司名下的车,还有开这些车的人,管怎么申请、怎么开、怎么保养。 | ||
| 职责分工 | 行政部牵头定流程,司机每天开车检查,部门主管批派车单,行政每月查一次记录。 | ||
| 禁止行为 | 没填派车单不准开车,酒后绝对不开,非司机别碰方向盘,车不能私用带人带货。 | ||
| 检查与监督 | 从下月起全按新流程走,行政每周抽3张派车单核对,月底汇总通报。漏填或乱填,补单 口头提醒两次,第三次扣当月交通补贴50元。 | ||
车辆管理规定
总则:为规范公司车辆管理,合理使用车辆,高效快速的做好生产经营配套服务,
节能降耗,安全行驶,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车辆管理。
第一条 公司车辆。公司车辆泛指由公司出资购买,办理车辆产权归属做为固定
资产的车辆。现阶段以下号牌车为公司车辆:
粤****、粤*****、粤*****、粤****、粤****、粤****粤****、粤****
第二条 用车申请流程: (一)、因公用车申请流程:
机动车管理规定办法:x小区机动车
| 适配人群 | 物业车管员,业主委员会成员,固定车位车主 | 使用场景 | 车辆进出登记,固定车位申请,临时停车收费 |
|---|---|---|---|
| 制定目的 | 小区车越来越多,乱停乱放影响大家生活,想让进出停车都顺一点,环境安静点,大家停车都有地方。 | ||
| 适用范围 | 所有进小区的车,包括业主、租户、访客的车,管怎么进、怎么开、停在哪、交多少钱。 | ||
| 职责分工 | 物业牵头干,车管员天天盯着刷卡、引导停车、收钱开卡;业委会看着物业有没有乱来,居民发现不对也能举报。 | ||
| 禁止行为 | 不能没卡硬闯,不能一卡多车或借卡,不能占固定车位,不能在路中间修车洗车,不能鸣喇叭开远光。 | ||
| 检查与监督 | 物业每天查卡看车,月底公示账目;没卡进不去,乱停贴条警告,三次就停卡;新卡三天办好,旧卡损坏赔30元。 | ||
[篇一:小区机动车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小区机动车的停放与行驶,维护小区环境,保障小区内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 和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由金桥湾清水苑小区(以下简称:小区)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委托小区物业公司组织实施。
物业公司对车辆的管理是履行 ,小区内所有车辆使用人应接受物业公司车辆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车管员)的行驶管理与停放引导。
第三条小区车位实行有偿使用,车辆使用人在小区泊车应交纳停车费。
停车费收入归小区全体业主共有。
物业公司应有专人进行停车费管理,公开账目,并定期结算与公示收支情况。
根据维修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停车费收入在扣除车辆管理成本和业主大会授权使用的费用后的结余部分纳入小区维修基金账户,每年一次分摊到业主账户。
欠缴或侵占停车费是损害全体业主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将小区业主共有的停车位供车辆使用人停车的行为关系,不含有对车辆保管的义务与责任。
提供良好的停车条件,营造有序的活动场所是小区各方共同努力的目标。
车辆进出管理
第五条小区安装停车场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实行车辆智能化管理。
所有车辆进出小区必须持清水苑小区车辆ic卡(以下简称:ic卡)刷卡通行。
车辆在通过大门道闸时必须一车一杆逐一进出,不得尾随前车冲卡。
第六条ic卡分为月卡、充值卡和临时卡三种。
实行一车一卡制。
ic卡不得转让或一卡多车。
车卡不一致的车辆不准进出小区。
第七条月卡仅限小区居民及小区内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申办车位登记手续时领取,在有效期内使用。
第八条实行来访车辆登记制度。
来访车辆应登记后领取临时卡,刷卡进入。
驶离时在小区出口处验卡后交卡付费。
小区居民和单位也可以选择使用充值卡,以免每次现金缴费验卡和进入登记的麻烦。
固定车位车主不得使用充值卡。
来访车辆当天再次进出小区凭缴费收据免缴费。
第九条前来小区执行公务的警车等车辆后出入小区可免缴费。
第十条领取月卡和充值卡需缴押金20元,无卡或ic卡遗失、超期和损坏的车辆无法进出小区,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ic卡遗失、损坏应支付损失费30元。
第十一条非小区居民接送幼儿园入托幼儿的车辆不能进入小区。
各类大中型车辆,装载有毒、易爆易燃等物品的车辆不经允许禁止进入小区。
第十二条小区车位满位,车管员应及时告示并拒绝其他外来车辆进入小区。
车辆行驶管理
第十三条小区主干道实行单向行驶。
长岛路北大门为进口,只进不出;台儿庄路西大门为出口,只出不进。
司机必须依照交通标识的指示路线行驶,不得逆向而行。
第十四条为了保持小区的安宁,小区内车辆不准鸣喇叭;晚间行车禁止使用远光灯;小区道路上不得试刹车、练习驾车、修理或清洗车辆等。
第十五条进出小区内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5公里。
车辆停放管理
第十六条车位的设置。
停车位分为固定车位与临时车位二种,统一编号。
固定车位标有车牌号,供小区居民和单位工作人员停车。
临时车位无车牌号标志,主要供外来车辆停车。
第十七条车辆的停放。
小区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的固定车位或临时停车位内。
未经车管员同意,来访车辆不得占用固定车位。
车位内不得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或堆放其他物品。
第十八条车位的申请。
无欠费记录的车辆使有人,小区居民可持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车辆行驶证或购车发票等到物业公司办理固定车位申请登记手续;小区内单位工作人员持工作证或单位证明、车辆行驶证或购车发票办理固定车位申请登记手续。
按登记先后顺序,先到先得原则安排车位。
每套住宅居民只能拥有一个固定车位。
对确需第二个固定车位的居民户,经批准后可以申请登记,按第二个固定车位的停车费标准缴费。
但无车位居民应优先考虑。
第十九条车位的登记。
车位申请确认后,车位使用人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签订车辆停放协议,缴费,领取停车证(置于车辆挡风玻璃右侧内)与ic卡。
手续办理不完备不能领取停车证与ic卡,也不得使用固定车位。
第二十条车位的变更。
变更固定车位使用人仅限本户居住人,经物业公司同意后并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车位的退还。
车位为全体业主的共有资源,业主产权转让、租赁户更变等,应及时到管理处办理退还手续,不得擅自转让车位。
一旦发现,将收回原使用车位并取消双方车位申请资格。
车位退还后如再次申请须另行申请登记。
[篇二:小区机动车管理规定]
二十一世纪,生活发展的越来越迅速,随着新事物的发展和进步,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新的拷问。
如何应对生活小区因私家车日益增多带来的新问题,这是摆在我们面前不可忽略的管理内容。
通过对目前我们所管辖的小区情况调查和分析,我们对上述问题的产生以及如何应对这类问题,有了初步的认识。
以下就是对小区车辆管理制度的探讨:
第一,关于小区车辆管理制度和规定。
关于规范小区车辆管理制度的条款,每个物业管理单位都制订过不少,也进行过数次修订。
但是,由于这方面层出不穷的新案例,出现的新问题,使我们不得不随着社会的发展实际重新考虑对策,吸纳各地的先进管理经验,修改、充实目前的小区车辆管理制度条规。
相关规定的修正,要与小区业主委员会进行商议,取得业主委员会同意了的制度和规定一旦正式出台,就要坚决贯彻执行之,不可流于形式,不可因人而异。
执行勤务的秩序维护员应态度 明朗,坚持原则。
同时,也应注意工作方法,劝导车主自觉遵守车辆管理制度要人性化。
对违反规定的做法,要坚决制止,不能姑息。
第二,加强对业主这方面的宣传教育。
让每一个拥有车辆和准备购置车辆的业主清楚地认识到,自觉配合物业管理单位相关制度的实施,对小区车辆的有序管理,实际上是有益于大家的事情。
共同监督,共同参与管理,要有这个共识。
宣传教育的方式,我们认为主要还是以小区内的宣传窗,提示牌,小册子或其它印刷品为主,有条件的可以利用小区内的视频,小广播,小喇叭进行定时段的宣传教育。
在组织小区里的文娱活动中,也可以穿插于寓教于乐的活动中去,让大家在愉悦的氛围中受到关于小区车辆管理方面的知识教育,知悉本小区内在这方面所做的相关规定,从而能够在生活实践中认真自觉地去执行,去维护。
同时,小区物业管理处的员工,在和业主的平常接触中,也应有意识地向业主灌输我们对小区内车辆管理的规定和要求,使得广大业主能够理解和支持我们的工作,一起做好小区车辆管理和交通管理维护,减轻我们自身的工作压力。
还应强调的是,教育业主加强对孩子的管束。
不在小区停放车辆的区域玩火,不在车辆四周打闹,更不要爬上汽车玩耍、划伤车辆。
管理处的工作人员发现这样的情况应立即予以制止。
据车险专业人士表示,由于他人恶意行为导致车辆受损,应该不属于保险范围。
而这类问题很难找到行为人,处理起来会有很多的麻烦,要尽可能地避免之。
第三,必要的硬件设施要跟上去。
为了防止个别业主在停车时图方便而将车辆违章停放在绿地或居民活动场所的情况,管理处除应积极劝导外,更重要的是,在这些地方设置固定的警示牌和必要的障碍物,以阻止车辆对绿地和活动场所的破坏。
规范小区内的交通秩序,在醒目处设立固定交通导向牌,限速牌。
提示司机在小区内倍加小心,防止区内人车事故的发生。
地下停车场,出入口处应安装凹凸镜。
地下停车场应完善排水设施,杜绝乱堆乱放物资,保证出入顺畅。
小区收费设施应逐步完善。
对车辆的停放场地及出入口进行视频监控,这样可以更好地做好服务,防止意外,规避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深圳等地的经验做法,在车辆停放场地,一定要有诸如“本场地只负责提供车辆停放位置,并不负责车辆财物的保管,请各车主注意保管好您的车内财物。
”之类的固定警示牌。
否则,一旦出了问题,难咎其责。
第四,物业管理者要加强小区车辆管理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学习,以便能正确对待和解决在车辆管理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目前车满为患的现状考验着每个小区物管部门的管理水平。
结合小区自身的交通环境,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措施,为业主营造秩序井然的生活环境,是每个小区物管部门需要思考的问题。
这就给我们提出了一个新的要求,我们必须学习小区交通管理方面所可能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合理规范小区车辆管理制度。
另一方面,密切注视在同行业内已经出现的相关案列,学习人家的可行的处理方法,借它山之石,为我所用。
平时有了经验的积累,届时处理起来不慌张。
有理有据地答复业主,帮助其解决具体问题。
这是一条捷径。
我们物业管理本身不具备执法资格,不能直接处罚在小区内违反法规的行为,但我们可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在我们物业管辖的小区内如果万一出现了交通安全事故,我们应做的事就是维持小区内通行的正常,虽然不能行使交警的权限,但可以通过拍照、摄像等方式合法取证,提供证据供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相对于私家汽车数目的疯涨来说,车位的增长几乎是“杯水车薪”。
由此而引出的问题是,每到晚上,许多小区里车满为患,部分迟到的车不得不停在大马路上过夜。
小区停车难已是许多生活小区共同面临的难题。
如何处理车位紧张的问题。
我们不妨做一个探讨。
1,在有限的小区区域内合理再规划。
这在老的生活小区里尤显重要。
重新划定区域,重新规范停车位置,适当开辟新的停车场所,会缓解停车难的问题。
2,确实在车位紧张的小区内,限制外来车辆的进入或者限定其停车时间。
3,与周边的写字楼、机关企事业单位联系,利用这些单位夜间车位相对较空的特点,租用他们的车位,小区停车难问题随之迎刃而解。
而这些企事业单位也利用小区白天停车少的特点,解决了白天单位停车难的问题,互利互惠。
4,就目前的现状来说,还没那个地方能完全解决车位不足的问题。
所以,对回来晚了而无固定车位的车辆,可以动员他们在小区外面的公共道路上停放。
秩序维护员要做到心中有数,对已预交了期内停车费的车辆,尽量做出安排。
在这里需要着重指出的是,物业公司不能通过乱收费解决停车难问题,这样容易激化另一方面的矛盾。
小区车辆管理问题是个人人头疼的问题,需要我们在实际工作中,针对具体情况予以对待。
强调人性化管理的同时,要严格按小区车辆管理制度办事,合情合理地逐步解决,这样才能赢得小区业主对我们工作上的理解与支持。
机动车管理规定办法:小区大厦非机动车
| 适配人群 | 车管员,小区住户,摩托车车主 | 使用场景 | 地下车库,非机动车停放,车辆出入登记 |
|---|---|---|---|
| 制定目的 | 小区乱停乱放太多,车挡路、占道、挤电梯,大家抱怨多,想让停车有秩序,进出方便点。 | ||
| 适用范围 | 本小区住户的摩托和自行车,只管地下停车场那块地的事。 | ||
| 职责分工 | 物业经理定规矩,车管员收牌发牌、整理车辆、打扫卫生,主管不定期抽查,发现不干活就提醒。 | ||
| 禁止行为 | 没办手续不能停摩托,没交费不能占位,不交存车牌不准开车走,外来自行车不准进地下车库。 | ||
| 检查与监督 | 车管员每天早晚巡场,看车牌、查停放、记问题;月底汇总报主管;连续两次不按规停车,停三天车位使用权。 | ||
小区(大厦)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1.0在摩托车、自行车停车场存放车辆的业主、住户,必须遵守本规定,服从车管员的管理。
2.0凡到地下室停车场停放的摩托车、自行车,指本小区(大厦)住户的车辆,必须办理手续和按规定交纳车位使用费。
3.0按照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主管部门备案。
4.0凡到地下停车场停放的摩托车必须购买车辆综合保险,车辆遗失时,由车主及时报案,并向保险公司索赔。
5.0当车辆进入车场时,车主应向车管员领取存车牌号;当车辆离开时,必须将存车牌交还车管员,没有交还或存车牌号与车上号码不符时,该车不得离开车场,否则车管员有权扣留该车或扭送派出所处理。
6.0外来摩托车进入地下车库,必须按指定位置停放;外来自行车原则上不准停放地下车库。
7.0无执照的自行车丢失,项目公司不负责赔偿。
8.0车管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发现车辆停放不整齐要及时整理,并做好停车场保洁工作。
机动车管理规定办法:小区内机动车
| 适配人群 | 物业保安员,业主委员会,搬家服务方 | 使用场景 | 临时进出,搬运作业,急救通行 |
|---|---|---|---|
| 制定目的 | 小区乱停车影响消防通道,小孩乱跑容易被撞,想让进出更安全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开车进小区的人,管临时停车、进出登记、行车安全 | ||
| 职责分工 | 物业保安拦车登记,值班经理每天查记录,业委会不定期抽查执行情况 | ||
| 禁止行为 | 不能过夜停车,不能堵消防通道,不能带危险品,不能不锁车门 | ||
| 检查与监督 | 保安现场拦车检查,当天登记表交经理,月底汇总通报,三次违规拉黑禁入 | ||
住宅小区内机动车管理规定10
为恢复小区的正常秩序,保障消防通道通畅、维护业主特别是儿童的人身安全,根据《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及《**家园管理规约》,特制定本规定,规范小区的机动车管理:
一、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小区长时间停车,更不能停放在小区过夜。
二、有特殊原因者(如搬运、救护),向保安说明情况由值班员履行登记手续后,可临时进入小区,但停留时间最长不能超过30分钟。
三、车辆临时进入小区,司机必须减速行驶、禁止鸣喇叭,注意往来行人安全。
四、进入车辆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及各种腐蚀性物品。
五、车辆临时停放时须锁好车门,车内贵重物品须随身带走。严禁将车辆在停放消防通道。
六、车辆带货驶离小区,必须有相应证明。属贵重、大件物品或搬家物品,必须由业主到物业公司办理有关放行手续,方可放行。
七、物业公司不负责临时停放车辆及车内物品的管理责任,不承担任何损伤、损毁及遗失负责任。
八、对违反临时停车规定达3次以上的车辆,将禁止进入小区。
九、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等,严禁进入小区。
十、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如消防车、警车、救护车)等,不执行本规定。
十一、非机动车辆的管理,另行规定。
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家园业主委员会
北京海房物业管理中心
20**年9月13日公布
机动车管理规定办法:小区机动车
| 适配人群 | 车场管理员,停车证持有人,项目公司值班员 | 使用场景 | 小区停车,车辆出入,车位占用 |
|---|---|---|---|
| 制定目的 | 小区车位紧张,乱停车挡路又危险,想让大家停车有规矩,进出不堵车,安全有保障。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开车进小区的业主和访客,管停车、进出登记、车位使用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项目公司发停车证,车场管理员查证放行、登记时间、巡查车位,主管每周抽查记录。 | ||
| 禁止行为 | 没证不能进停车场,不能停消防通道和行车道,不能带危险品进来,不能收车主好处放松管理。 | ||
| 检查与监督 | 管理员每天核对证件和车牌,登记本每班交接签字,主管每月查三次记录,漏登一次扣50元,错放车要写说明。 | ||
小区机动车管理规定(六)
1.凡未购买或租赁车位的车辆,禁止在私家车位上泊车。
2.在本项目停车场内有停车位的车主,必须持有项目公司统一发放的停车证和卡,并凭证、卡出入车场。
3.车辆出入停车场时,必须登记进出时间;登记车牌号码;驶离时经车场管理人员查核无误后方可放行,发现可疑的车辆时车场管员有权进行询问核查其车辆。
4.进入车场内停放的车辆,必须停放在车位内。行车道、消防通道禁止停车。
5.经检查携带有易燃、易爆、毒品等车辆,严禁驶入停车场。
6.车辆停放后,车场管理员应提示车主锁好车门,关好车窗,并随身携带贵重物品。
7.车场管理员必须严格执行车辆出入管理规定,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项目公司,并按有关处理方案进行妥善处理。
8.车辆入场后值班员应提示车主按照行交通标识驾驶车辆和停车。
9.值班期间做好记录和交接班工作,因交接班不清而造成事故时,追究交接班双方责任。
10.车场管理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和原则,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与车主有不正当的交易,如收受贿赂,不执行管理规定放松管理等,违者一律从严处理。
机动车管理规定办法:国家机动车
| 适配人群 | [机关驾驶员,车管人员,执法处室 | 使用场景 | [公务出车,应急执法,长途出差 |
|---|---|---|---|
| 制定目的 | 原来制度老了,市纪委有新要求,单位想省油省钱,车别乱开,安全第一。 | ||
| 适用范围 | 管机关所有公车,还有开车的师傅,管用车、修车、加油、停车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办公室专人管车,监察室盯着用不用得对,驾驶员自己管好车和证照。 | ||
| 禁止行为 | 不能把车借给别人开,不能公车私用办喜事旅游,不能现金加油,不能不填出车表。 | ||
| 检查与监督 | 每月10号前办公室核对加油和里程,查登记表,没填好要补,乱加油不报销,私用两次就解聘。 | ||
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关公务车辆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益,节约经费,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按照市纪委关于公车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对原有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机关公务车辆,是指机关从事公务活动的用车。
第三条车辆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车辆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等。
第四条机关车辆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局办公室是机关公务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管理。
局监察室对机关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六条严格车辆管理。
固定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
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第七条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
切实加强车辆用油管理,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加油办法。
驾驶员持本车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车辆管理人员根据加油站每月提供的加油记录,与驾驶员提供的数据进行核对,准确掌握每台车的耗油情况。
驾驶员要随时掌握加油卡的资金余额,需要补充时提前向车管人员报告。
一般情况下不得用现金加油,否则不予报销。
第八条严格执行公车使用登记制度。
局办公室统一印制 (以下简称 ),每台车辆均要建立出行记录台账。
驾驶员根据安排的出车任务如实填写 (出车事由、地点、里程等),并经用车人签字确认。
驾驶员要妥善保管 ,不得遗失。
车管人员每月负责对 进行审核,审核车辆行驶里程、油耗等情况,次月10日前汇总成册送相关领导。
第九条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
正常上班时间,未外派公出的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
周一至周四的中午、下午及周五的中午下班后,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原则上应停放在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单位停放的,需经因工作需要使用该车的局领导同意,但必须确保车辆的安全,如出现车辆损坏、丢失等情况,一切经济损失由驾车人员自负,同意该车在外停放的局领导承担相应责任。
周五下午下班后至星期日,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必须回单位停放(局领导因工作需要用车时,驾驶员到单位开车,用完后立即将车开回单位停放)。
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和应急执法车辆外,其他车辆须封存停驶。
第十条严禁公车私用私驾。
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
机关驾驶员不得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并证实,由驾驶员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并作为聘用人员次年是否续聘的依据之一。
驾驶员公车私用两次以上(含两次),是正式职工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扣发年终考核奖200元/次。
是聘用人员的,直接解聘。
机关干部职工(含离退休职工)确因生病等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车管人员灵活掌握。
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驾驶公车,严格执行 。
第三章调度与使用
第十一条正常作息时间,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调度安排,固定局主要领导的工作用车,相对固定班子成员工作用车。
机关各处室市内(不含三区两县)工作用车原则上与分管领导工作用车相对应,由车辆管理人员统一调度、合理安排。
重大活动或特殊情况,机关所有公务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
第十二条规范车辆使用,有效管理机关公务用车
1、日常办公用车管理
节约公务车辆运行成本,尽量减少车辆外出次数,相对固定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在市内(不含三区两县)办事的车辆安排时间,一般情况下为每天上午的9:00、10:30、11:20,下午的3:10、4:30、5:10,其余时间原则上不安排车辆外出。
2、长途用车管理
长途用车是指因工作需要到市外(不含本市所辖三区两县)的用车。
为减少长途行车安全隐患,节约能耗和费用,严格控制长途用车。
因特殊情况确需长途用车的,由用车人填写 ,经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车辆。
局领导(含局主要领导、班子成员、保留或享受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待遇的人员,下同)需要长途用车时,出行人员应达到2人以上(含2人),出行时间在5天以内(含5天)。
特别特殊情况,须经局主要领导同意。
机关其他干部职工需长途用车时,出行人员要达到5人以上(含5人),出行时间在4天以内(含4天)。
特别特殊情况,须经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同意。
3、应急(执法)用车管理
应急用车主要是指因处置突发事件、开展紧急行政执法行动以及发生其他应急状况时的用车。
为保障应急工作用车,正常作息时间的应急用车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调度,节假日及正常作息时间以外的应急用车实行机关车辆轮流值班制度。
每辆车的值班周期为7天,值班时间为每天中午12:30—下午2:30、下午7:30—次日上午8:00,节假日值班时间为全天。
值班车辆及驾驶员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编制 ,及时送至相关执法处室。
值班期间,驾驶员要如实填写 ,不得擅自脱离岗位、与其他驾驶员调换值班时间,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变动值班时间的,应提前告知车管人员,由车管人员进行调换,调换情况要及时告知相关执法处室。
值班驾驶员统一住在指定地点,保证车辆及时到位。
办公室每月对应急用车情况进行汇总统计。
4、办事处车辆管理
办事处车辆主要保证局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的公务用车。
车辆安排按照局领导、调研员、副调研员、其他工作人员的顺序安排。
除局领导外,其余人员用车只负责因公出差车站、机场来往接送(特殊情况除外),由办事处负责人安排,不得与驾驶员直接联系。
第四章维修与保养
第十三条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机关车辆由财政承担费用的维修、保养,须在市财政指定的厂家进行。
由单位自行承担费用的维修、保养等,只能在本单位指定的厂家进行(因公出差离攀等特殊情况除外)。
指定厂家无法完成的维修项目,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负责人、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到其他厂家维修。
需要到市外进行维修的,还需要局主要领导同意。
办事处车辆的维修保养,费用在1000元以内的,由办事处负责人审批,每季度凭正规票据在单位报销。
车辆年审及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维修,由办事处负责人向局办公室说明情况,经分管办公室和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商定后办理。
第十五条车辆管理人员负责对维修项目和质量进行监督,统一负责全局所有车辆年审。
第五章车辆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车辆相关费用报销必须实事求是,一经发现并证实乱报费用、将加油卡交与他人或其他车辆使用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车辆维修、保养,必须按规定填写 ,经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负责人同时签字、加盖公章后,方可进行。
车辆维修、保养费用定期结算,驾驶员不直接结账,只在维修厂家签字确认,由车辆管理人员每季度或每半年统一结算一次。
费用报销由车辆管理人员统一办理,经驾驶员、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负责人、财审处负责人、局领导签字后报销。
第十八条机关公务车辆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停车费、过路费等应由单位承担的费用,由驾驶员填制费用报销单,经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负责人、财审处负责人、局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销。
严禁大手大脚,损公肥私,经核实属弄虚作假从中谋利的,从严从重处理。
第十九条局办公室、财务审计处负责每季度统计每台车辆行驶的行驶公里数及耗油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六章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条对驾驶员的要求
1、加强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驾驶技能。
2、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听从统一调度,服从工作安排。
无出车任务时,应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单位作息时间。
3、禁止在工作时间内或公务接待活动中饮酒或酒后驾驶公车。
4、遵章守纪,文明行车,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规。
5、注重形象,做好服务。
注重个人仪表和言行,维护单位形象和利益。
6、厉行节约,力戒浪费。
车辆清洗费用实行包干管理办法(越野车、面包车、商务车每月每辆100元,其他车辆每月每辆80元)。
严禁将加油卡交与他人使用,一经发现,严肃纪律处理和经济处罚,聘用人员,一律解聘。
7、车辆管理人员、驾驶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8、驾驶员须严格执行单位的请销假制度。
休假期间,须将车钥匙交车辆管理人员保管。
第二十一条驾驶员的出差补贴严格执行单位的统一规定。
第二十二条驾驶员因公出车,如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交警部门的鉴定结果,按照责任的划分及形成的后果等情况,承担相应责任(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的5%—10%的经济责任,承担次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的1%—5%的经济责任)。
驾驶员因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等原因受到处罚的,一切责任自负。
未经安排私自出车发生的交通事故,除按本规定第十条进行处理外,由此形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驾驶员全年安全行车无责任事故的,享受全额安全奖。
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事故的,取消安全奖。
第二十四条驾驶员不服从管理,多次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正式员工依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临时聘用人员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给予诫勉谈话直至辞退处理。
第二十五条单位每年对驾驶员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是否适合岗位要求、次年是否续聘的直接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已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陶 驷 驹
一九九六年六月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管理,规范机动车登记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和办理机动车登记,适用本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登记的机动车适用军车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机动车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核发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未领取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的,不准上道路行驶。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所是机动车的登记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的机动车登记。
第五条机动车登记的种类分为:注册、过户、转出、转入、变更、抵押、停驶、复驶、临时入境和注销登记。
第六条机动车登记编号由机动车登记机构代号、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机动车登记机构代号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确定。每辆机动车不得同时具有两个以上机动车登记编号。
第七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不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登记的,登记无效。
第八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提交有效的资料。
第九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接受机动车所有人、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抵押权人提交的资料,检验车辆,在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时限内,决定准予或者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十条机动车未领取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并交验车辆。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的车辆的标准照片。
(三)机动车来历凭证,但海关监管车辆除外。
(四)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
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五)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
第十一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时登记下列事项:(一)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号码或者单位代码、住所的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二)机动车的类型、制造厂、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车身颜色。
(三)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
(四)机动车的使用性质。
(五)机动车获得方式。
(六)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和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
(七)车辆购置税完税或者免税证明的名称、编号。
(八)机动车办理保险的种类、保险的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
(九)机动车销售单位或者交易市场的名称和机动车销售价格。
(十)注册登记的日期。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审核资料,检验车辆。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建立机动车档案,核发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资料无效的。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记载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与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提交的资料记载的内容与机动车不一致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
(五)机动车属于走私、无进口证明、利用进口关键件非法拼(组)装或者套用国产车目录的。
(六)机动车未获得国家生产许可的。
(七)机动车为右置方向盘或者将右置方向盘改为左置方向盘的。
(八)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属于利用报废车辆的零部件拼组装的。
(九)机动车检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
(十)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第三章 过户登记
第十四条已注册登记机动车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且原机动车所有人和现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同一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所有权转移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过户登记,并交验车辆:(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来历凭证。
(四)解除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应当提交监管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五)《机动车行驶证》。
(六)申请办理过户登记的机动车的标准照片。
(七)按规定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还应当交回机动车号牌。
第十五条车辆管理所办理过户登记时登记下列事项:(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号码或者单位代码、住所的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二)机动车的使用性质。
(三)机动车获得方式。
(四)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和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的名称、编号。
(六)机动车办理保险的种类、保险的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
(七)机动车销售单位或者交易市场的名称和机动车销售价格。
(八)过户登记的日期。
第十六条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审核资料,确认车辆,对超过检验周期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检测。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过户登记事项,对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收回原机动车号牌和原《机动车行驶证》,重新核发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
对不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机动车行驶证》,重新核发《机动车行驶证》。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过户登记:(一)机动车与该车的机动车档案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二)机动车未解除海关监管的。
(三)机动车办理了抵押登记的。
(四)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五)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和第十项情形的。
第四章 转出登记和转入登记
第十八条已注册登记机动车的所有人的住所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或者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且现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住所迁出或者机动车所有权转移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出登记,并交验车辆:(一)属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情形的,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
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监管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二)属于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且现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规定提交资料,并交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
第十九条车辆管理所办理转出登记时登记下列事项:(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号码或者单位代码、住所的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二)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的名称。
(三)转出登记的日期。 属于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还应当登记下列事项:(一)机动车获得方式。
(二)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和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的名称、编号。
(四)机动车销售单位或者交易市场的名称和机动车销售价格。
第二十条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审核资料,确认车辆。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转出登记事项,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密封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
第二十一条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不予办理转出登记。
第二十二条已办理转出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办结转出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向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入登记,并交验车辆:(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档案。
(四)申请办理转入登记的机动车的标准照片。
(五)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监管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转入登记时登记下列事项:(一)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号码或者单位代码、住所的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二)机动车的使用性质。
(三)转入登记的日期。 属于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还应当登记下列事项:(一)机动车获得方式。
(二)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和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
(三)机动车办理保险的种类、保险的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
(四)机动车销售单位或者交易市场的名称和机动车销售价格。
第二十四条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审核资料,检验车辆。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转入登记事项,核发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入登记:(一)机动车所有人擅自改动、更换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的。
(二)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一)机动车所有人更改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的。
(二)机动车所有人住所的地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改变的。
(三)改变车身颜色的。
(四)更换发动机或者改变燃料种类的。
(五)因故损坏无法修复需要更换同型号车身或者车架的。
(六)因质量问题,制造厂给机动车所有人更换整车或者更换同型号发动机、车身、车架的。
第二十七条车辆管理所办理变更登记时分别登记下列事项:(一)机动车所有人变更后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二)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变更后的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三)属于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至第六项的变更事项的,登记修理厂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
(四)变更车身颜色的,登记变更后的车身颜色。
(五)更换发动机和改变燃料种类的,登记更换后的发动机号码和燃料种类。
(六)更换整车或者车身、车架的,登记更换后的车辆识别代号、车身颜色,以及负责更换的制造厂的证明。
(七)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
第二十八条有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变更后三十日内,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机动车的标准照片。
第二十九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于受理当日,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变更登记事项,收回原《机动车行驶证》,重新核发《机动车行驶证》。
第三十条有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至第六项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变更前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并交验车辆:(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确认车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准予变更。
对车辆严重损坏无法行驶的,应当由车辆管理所派人确认车辆。
第三十一条车辆管理所准予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完毕后持下列资料,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并交验车辆:(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机动车的标准照片。
(五)修理厂出具的证明。
(六)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来历凭证。
(七)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负责更换整车的制造厂出具的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审核资料,检验车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变更登记事项,收回原《机动车行驶证》,重新核发《机动车行驶证》。
第三十二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除本办法规定允许变更的登记事项以外,其他登记事项不得变更。
机动车管理规定办法:x厂区机动车
| 适配人群 | 保卫组人员,交通委员会,驾驶人员 | 使用场景 | 生产区通行,危险品运输,车辆过磅 |
|---|---|---|---|
| 制定目的 | 厂里车太多容易撞人撞东西,想让大家开车慢点、停得整齐,别挡消防道,保护员工和财产安全。 | ||
| 适用范围 | 所有进厂的车,包括员工私家车、公司公车、外来办事车,管怎么开、停哪、装啥货。 | ||
| 职责分工 | 保卫组查车牌车速、处理违章;交通委员会管车辆档案和年检;综合部培训司机;各分厂管自己人和外来车。 | ||
| 禁止行为 | 不能无证酒后开车,不能超速乱停,不能偷运物资,不能带危险品进生产区,不能占消防通道。 | ||
| 检查与监督 | 门卫登记检查,保卫组日常巡查,发现违规当场罚50-200元,严重的一次扣200元还连带罚单位,月底工资里扣钱。 | ||
厂区机动车管理规定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内部交通、工作秩序,保障公司生产区、生活区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司员工、外来施工人员与外包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以及公、私财产安全和其它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工业企业场内运输安全规程》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由公司办保卫组负责,有权检查车辆牌证、速度、驾驶人员证件,对违反厂区交通安全规定的人员、车辆进行查处,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厂区交通事故。
第四条 交通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车辆的管理,建立车辆管理档案,按照技术规范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检测。
第五条 生产经营综合管理部负责内部运输车辆驾驶人员的培训,建立内部运输车辆驾驶人员资格档案。
第六条 各分厂、部门负责各自公用车辆及外来车辆的厂内运输安全管理,并加强对本单位的私用车辆驾驶员在公司区的交通安全教育,预防发生交通事故。
第七条 公司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毁损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第八条 驾驶机动车辆必须证照齐全,禁止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或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第九条 公司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及时向公司办保卫报告,公司办保卫负责交通事故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上报公安交警部门,进行事故处理。
第十条 公司各分厂、部门外出办事用车,由公司办公室统一派遣,须到本县以外的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章 生产区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凡须在公司生产区域内经常出入的机动车辆,除特种车辆外,必须到公司办保卫组办理相关出入手续,并取得通行证后,方可出入生产区
第十二条 进入生产区的机动车辆,必须自觉接受门卫登记,并经值班人员交代注意事项后方可进入,出门时应自觉接受门卫值班人员的检查。
第十三条 厂区内行驶机动车辆,必须按照管理部门指定的线路和速度(出入厂门5公里/小时,主支干线20公里/小时,弯道、特殊路段5公里/小时、仓库线20公里/小时,装有硫酸、苯、煤焦油、燃料油、甲醇及其它危险品的槽车5~10公里/小时)进行安全行驶,严禁违章行驶;消防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速度限制。
第十四条 机动车辆进出门、经过厂区高温高压路段或过磅,须按先后顺序行驶,禁止强行超车或插队,以免影响正常的交通秩序。等候过磅车辆必须按顺序排队,禁止插队扰乱排队秩序。
第十五条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2.5米;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准载人。
第十六条 特殊情况下载物超宽、超高、超长必须有明显标志,过狭窄地带、栈桥、框架、高空管架下时,应与进入该公司生产管理部门联系专人指挥,检查仔细、缓行、严禁强行通过。
第十七条 严禁在道路上堆放物资,特殊情况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并设立明显标志;履带车在水泥道上行驶,必须铺设软垫;通过电缆沟、排水沟、管架下的道口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方能行驶。
第十八条 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应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
第十九条 装载散装、粉状和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必须封盖严密,否则禁止上路行驶。 第二十条 出入生产区的机动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过禁止通行的路段时,必须经公司办批准同意,方可通行;厂区内施工安装单位因施工安装设备需要改变道路交通线路或封闭道路的,必须事先到公司办办理有关手续,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设置警告牌、红色信号灯、围栏等),方可进行施工和设备安装。
第二十一条 进入公司内的机动车辆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禁止乱停乱放,防止影响消防通道。
第二十二条 外来联系业务的机动车辆,须在门卫进行登记,得到同意后方可进入,并按指定路线行驶,从原路返回出厂。
第二十三条 与生产和工作无关的机动车辆,禁止驶入生产区。
第二十四条 禁止出租车、电三轮、人畜车进行生产区,因工作临时需要进入的,须经公司办同意,方可进入。
第二十五条 生产区内夜间禁止停放机动车辆,需停放的,必须以公司办同意,并按指定地点停放。
第二十六条 厂区内拉运原材料、产品、物资出厂,必须凭有效出门条方能出厂,废旧物资出门须持生产部门出具的出门条可放行。
第二十七条 拉运货物的机动车辆从物流门出入,禁止从人流门出入;因情况特殊需从人流门进出的,须经公司办同意方可通行,货车严禁人货混载。
第二十八条 进入生产区的机动车辆,禁止偷运、托运物资出厂。
第二十九条 两轮摩托车车况必须良好,证照齐全,禁止超速行驶,按规定统一停放;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统一乘载,不得超载(限乘1人),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三十条 自行车和助力车(电动自行车)必须附件齐全,车况良好,禁止骑飞车、骑车载人及违章行驶。 第三十一条 无阻火器的机动车辆禁止进入禁火区。
第三十二条 行人必须遵守交通安全规定和警示,走人行道或靠路边右侧行走,禁止横排行走、穿越绿化带。行人或机动车辆通过交叉路口,必须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第三章 宿舍区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进入生活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速度(限速20公里/小时)行驶和地点停放。禁止机动车辆在生活区占道停放,影响消防通道:
1、凡住宿区职工拥有的私家车、公用车、走亲访友的车辆公司停车场未建之前,所有车辆应靠边依次停放,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2、所有进入宿舍区的车辆,必须严格遵守限速规定。
3、严禁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辆进行宿舍区。
4、禁止三轮摩托车、货车、农用三轮货车驶入宿舍区。如有特殊情况者,包括施工方临时性使用车辆须公司安全保卫部同意方可进入。
第三十四条 在公司办公大楼停放机动车辆,须听从管理人员和有关部门指挥,按规定停放,禁止机动车辆从绿化带间的人行道路通行。
第三十五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辩论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公司宿舍区道路上通行,必须由其监护人对其进行带领。
第四章 考核
第三十六条 违反交通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50元~200元处罚:
1、在公司区域内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或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情节轻微的;
2、未按指定线路在生产区行驶的;
3、在公司区域内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超载行驶的;
4、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点停放车辆或车辆乱停乱放阻塞消防通道的;
5、不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和管理的;
6、出入生产区机动车辆,按规定须办理通行证、准字牌而不通行证、准字牌的;
7、不接受门卫值班人员检查的;
8、违反以上办法规定中的禁止性条款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以下规定的,除对个人给予从重处罚外,对施工单位人员违反的单位或私营业主给予考核,从治安保证金中扣除部门或全部金额;对公司员工违反该规定,考核该员工所在单位每项200元,单位正职100元、副职80元:
1、驾驶机动车辆偷运公司物资出厂的;
2、不听从指挥和管理,驾驶机动车辆故意冲撞门卫值班人员或闯岗的;
3、机动车辆不接受检查,故意刁难、辱骂或出手殴打值班人员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制度行为的个人和单位的处罚或考核,由公司办公室执行。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厂区机动车管理规定2
为规范厂区停车秩序,保障厂区交通顺畅,办公环境秩序井然,确保员工车辆安全,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1、进入厂区的机动和非机动车辆必须按照指定停车区域停放;
2、严禁车内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进入厂区;
3、任何车辆严禁占用、堵塞厂区内,办公楼前的主干道;
4、机动车在厂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km/h,严禁鸣号;
5、严禁在厂区内试刹车,学习驾驶车辆的行为,造成损害的责任自负;
6、机动车必须停放在划定的车位界限内,并且不占用相邻车位;
7、机动车停放时注意观察前后左右的车辆安全,锁好车门,贵重物品带离;
8、因个人原因在停放车辆时对公物造成损坏或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9、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必须整齐停放在西侧停车棚,不得乱停乱放; 10、
11、 任何车辆的车主不得随意丢弃车内垃圾、杂物; 门卫有权劝阻、制止乱停乱放行为,并上报办公室对不按上述规定执行的当事人进行处罚;
12、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车辆当事人,每次罚款100元。由办公室下发罚单,当事人签字后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机动车管理规定办法:机动车
| 适配人群 | 项目经理,专职司机,单位分管领导 | 使用场景 | 公务出行,工程用车,旅游包车 |
|---|---|---|---|
| 制定目的 | 怕出事,保安全,让车不带病上路,不让乱开车乱停车,减少事故。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单位的公车和司机,管用车、修车、停车、租车、出车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分局和局领导批租车和用车,项目经理部管自己车,司机天天盯车况和安全。 | ||
| 禁止行为 | 不能借号牌、不能伪造证件、不能租没资质的旅游车、不能随便外借公车、不能乱停乱倒。 | ||
| 检查与监督 | 司机每天查车,项目部每月检查记录,没按要求修车或乱停车,扣当月绩效;季度抽查,三次不合格换司机。 | ||
1.机动车辆使用前,必须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号牌和行驶证,并按规定办齐随车必备的证件。如遇遗失,必须及时补办。号牌和行车执照不得转借,涂改或伪造。
2.机动车应按规定的期限进行检验,并接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临时检验。
3.机动车除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和当地环境保护标准。
4.机动车要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排放合格。
5.局属各项目经理部,未经分局审批,不允许擅自租用私人或外单位车辆使用,必要时需经分局领导批准,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后,签订租赁合同,同时办理其它相关手续,方可使用。
6.在上级有削减出行车辆要求和天气特别恶劣、道路泥泞、冰雪路滑时,要严格控制车辆出行。
7.旅游用车原则上要求租用专业旅游客车,确须使用本单位车辆的,须经单位(局、二级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有领导带队,要选派驾驶作风好,有安全行车经验的专职司机,并提前对车辆进行认真检查,对司机进行安全教育,要有教育纪录。任何单位不得租用没有资质的旅游车辆出游,严把旅游安全关,严防群死群伤交通事故的发生。
8.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驾驶本单位公车的,二级单位党政一把手、局机关副处以上人员由局长审批,二级单位处级以下,副科以上由二级单位一把手审批。
9.全局公车不外借,特殊情况必须由分局或局主管领导批准,各单位所有车辆驾驶员,负责车辆正常使用维修、保养和车辆安全责任。
10.车辆应在指定的停车地点、场所停放,严禁随意停放。
11.车辆在倒车作业时,必须注意前、后、左、右情况,在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必要时应有人指挥。自卸车严禁在行驶中起顶泵或边倒边起。
12.配备有效灭火器材,反光的故障车警告标志。
机动车管理规定办法:厂内机动车管理——汽车
| 适配人群 | 厂长,专职车管员,部门用车人 | 使用场景 | 公务用车,车辆调度,公车维修 |
|---|---|---|---|
| 制定目的 | 厂里车少任务多,老出乱子怕不安全,想把用车管明白点,让车用得更顺当。 | ||
| 适用范围 | 全厂各部门用车的事,包括申请、派车、开车、还车、修车、报销这些活儿。 | ||
| 职责分工 | 厂长批申请,专职车管员调车发钥匙查单子,各部门领导管好自己人用车。 | ||
| 禁止行为 | 没批就开车、酒后开车、没证或证不对车型开车、把车给他人开、乱停乱放乱操作。 | ||
| 检查与监督 | 用车要填单子厂长签字,车管员每天核对加油过路费,月底检查执行情况,没按规矩办扣当月奖金,车损照价赔。 | ||
为规范机动车辆和使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建立并完善有关考核制度和管理办法。根据局多元发【____】78号“局多元经营管理中心机动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及公司【____】08号“公司机动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化工厂于____年11月23日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对使用汽车暂做如下规定:
一、各部门使用汽车采用书面登记形式,由使用人提出申请,厂长批准,按业务的轻、重、缓、急进行统一安排。
二、工厂专职车管人员须按领导用车、业务急需用车、兼顾办理其它事宜用车的原则,合理调派使用车辆。
三、有下列情况者,一切责任由当事人承担,除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外,扣发当月奖金:
1、未经批准私自出车发生事故和其它损失;
2、酒后驾车肇事;
3、无证驾车或驾驶证照不相符的车型肇事;
4、私自将公车交给他人驾驶造成不良后果;
5、不按规定操作和停放,造成车辆损坏和不良后果;
四、各部门在使用汽车中,发生的加油单、过路费,返回工厂后即交给专职车管人员,车管人员核实后方可报销。
五、各部门经主要领导同意使用车辆并经车管人员发给汽车钥匙后,一定要对所使用的汽车外部及车内设施、设备进行检查,该车有无异常,如使用前不认真检查确认,责任由接车使用人负责,如发现异常须及时告知车管人员,车管人员须到场确认,追查上次使用汽车的人员,对汽车异常给予说明,正常损坏由工厂负责人报公司车管人员鉴定并送相关修理厂或修理店进行修理,以确保汽车的安全使用。
六、各部门使用的汽车,使用完毕后一律停放在工厂办公楼前,如车辆在外过夜事先报工厂领导后,领导同意方可。未经领导或车辆人员同意工厂汽车在外停放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汽车使用者负责,工厂不予报销在外停放车辆的费用。同时要承担因汽车在外停放而发生的一切损失。
七、各部门在使用汽车过程中如遇有汽车修理须报告工厂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修理,发生的费用在汽车使用完后一并交财务人员统一报销。
八、工厂目前现有汽车数量,要保证正常生产目标的完成,确有一定差距,这就需要充分利用好现有车辆,最大限度地满足业务用车量,相互理解,来完成工厂的各项工作任务。
机动车管理规定办法:某物业区域非机动车停放
| 适配人群 | 安管员,保洁员,物业巡检员 | 使用场景 | 停车场管理,非机动车进出,车辆停放指引 |
|---|---|---|---|
| 制定目的 | 怕车子乱停乱放,撞坏花草和设施,停车场乱糟糟的,想让它整整齐齐、安安全全。 | ||
| 适用范围 | 所有骑自行车、电动车进来的住户和访客,管他们怎么骑、停在哪、别弄坏东西。 | ||
| 职责分工 | 安管员带头指路、提醒、盯现场;保洁员顺手捡垃圾;主管每周看两次执行情况。 | ||
| 禁止行为 | 不能乱停乱放,不能用消防水洗车,不能不锁车就走,不能撞坏花草设施,不能带可疑人乱逛。 | ||
| 检查与监督 | 安管员每天巡三遍,发现乱停当场劝;月底查整改,没改的贴提示单;连续两次不听,登记车牌通报楼栋长。 | ||
创优文件
――物业区域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
1目的
确保设备、设施和停放车辆的安全,保证停车场整齐有序。
2适用范围
停车场。
3管理要求
3.1所有进入物业区域的非机动车,必须服从管理,按指定路线行驶,按指定区域停放。
3.2凡进入物业区域的非机动车必须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3.3非机动车主损坏树木、花卉和草坪,撞坏房屋和其它公用设施设备,应照价赔偿。
3.4当有车辆驶进车场时,安管员应迅速指引车辆慢行安全地停放在指定的车位上。
3.5提醒车主锁好车并将物品随身带走。
3.6发现无关人员或可疑人员要及时令其离开,若有紧急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7禁止车主用消防水源洗车,经劝阻不听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3.8协助清洁工维护好场内清洁卫生,保持车场整洁。
3.9发现确有偷车行为,立即通知有关领导,并同时打110报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