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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工作管理办法(优选8篇)

时间:2026-10-07 17:06:24

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工作管理办法

适配人群销售人员,市场开发人员,事业部负责人使用场景市场开发,合同签订,产品选型
制定目的想让公司名气更大,卖更多产品,不让合同乱签,帮客户和厂家把买卖做好。
适用范围市场总部、销售部、各事业部、分公司,管信息收集、选型、委托书、合同章、报价、合同评审和签订。
职责分工市场总部牵头管全部,销售员签合同,各部门领导审合同,市场总部检查执行情况,总裁办管合同章刻制。
禁止行为不许私刻合同章,不许没委托书就签合同,不许擅自改报价,不许合同涂改不签字,不许没评审就签合同。
检查与监督市场总部每月查合同登记和执行表,发现漏报或错填扣分,扣0.1到1.5分不等,月底前交齐材料,晚交也扣分。

(20**年11月20日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企业知名度,拓宽产品销路,维护企业信誉及销售合同的严肃性,保证顾客、供方能够顺利地进行经济活动,根据《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

一.市场信息反馈、管理。

二.各省市、各行业产品选型管理。

三.销售人员法人委托书的管理。

四.销售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五.对外销售产品价格的管理。

六.合同评审。

七.销售合同的签定。

八.与顾客签订各种"返包"协议的管理。

九.内部合同、外部合同的适用范围。

十.合同管理。

十一.合同履约的考核。

十二.合同纠纷的解决。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场总部、销售部、事业部、分公司、中心、本公司与顾客签订的供货合同,适用于事业部、分公司、公司之间签订的最终产品的内部合同。

第二章市场信息反馈、管理

第四条市场信息是本公司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新产品的依据,是市场开发工作的基础,全公司员工都要做好市场信息的收集、反馈工作。

第五条市场信息的范围:

一.顾客对本公司现有产品的需求信息,各地区、各行业的工程建设动态。

二.顾客对本公司现有产品性能、功能改进的意见,对现有产品质量的意见。

三.和本公司生产同类产品的公司、产品价格,在各地的销售策略和状况。

四.通信产品市场动向,顾客对新的通信产品中、远期需求。

第六条外出进行市场开发、销售、售后服务、技术交流及参加各种与生产经营工作有关的各种会议(含展览会)人员,都要注意收集市场信息。回单位后要填写"出差工作汇报单",经本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后,交到市场总部。各单位应将有价值的市场信息填写"顾客信息记录表",交到市场总部。

第七条市场总部负责在本公司产品市场潜力较大的城市建立本公司驻当地办事处,办事处应定期向市场总部反馈市场信息,紧急信息随时向市场总部反馈。

第八条市场总部设专人对收集到的市场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向各单位发布,指导各单位市场开发工作,并将有关质量信息汇总转技术管理部。

第九条市场总部对反馈市场信息质量高、数量多、反馈及时的单位、个人提出奖励意见。

第三章各省市、各行业产品选型管理

第十条设备选型入围是销售工作的关键环节。市场总部设专职人员(在有办事处的地方由办事处负责)对各省市、各行业产品选型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管理。

第十一条各产品承制单位对选型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应不断扩大自己负责销售地区设备选型入围的比例。

第十二条各单位在自己负责销售地区内每年应取得各行业的"用户报告"或"顾客对公司设备的评价","顾客试用设备报告"或"顾客使用公司设备的意见、建议"等,应不少于负责省份、行业的20%。

第十三条各事业部、分公司、公司应培养1~3名表达能力强、对自己产品熟悉的兼职产品介绍人员,作为各省市、各行业产品选型工作技术支持人员,配合完成各省市、各行业产品选型入围工作。

第四章销售人员法人委托书的管理

第十四条为销售人员、市场开发人员办理法人委托书的工作由市场总部归口管理。市场总部设专人对法人委托书造册、登记、发放、更换、回收、销毁工作。

第十五条销售人员必须持有法人代表签发的委托书,方有权代表公司对外签订销售合同。

第十六条调离销售岗位的经营人员,应及时交回法人委托书。

第十七条销售人员应严格按照法人委托书限定的产品进行营销工作,超出销售产品范围的要到市场总部办理销售委托书。

第五章销售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第十八条销售合同专用章由本公司总裁办统一设计,统一安排刻制。

市场总部设专人领出后登记发放,严禁各部门私刻销售合同专用章。

第十九条根据需要由市场总部给各部门持有法人委托书的主要销售人员、市场开发人员发放销售合同专用章,并在市场总部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销售人员、市场开发人员调离销售岗位,应将销售合同专用章交回市场总部注销,由市场总部重新分配登记,严禁私自转让。

第六章销售产品对外报价管理

第二十一条销售产品对外报价由市场总部归口管理。各部门根据成本核算,将本部门对外销售产品价格报市场总部,由市场总部根据市场价格和竞争策略协调后报出。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不得私自修改对外报价,需修改的应先报市场总部,由市场总部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全套产品对外报价表一般情况不对外提供,特殊情况需向顾客或代销商提供全套报价表时,应经市场总部总经理批准。

第七章合同评审

第二十四条所有销售合同都必须经过评审。

供方确认能够满足顾客各项要求:如供货时间、技术指标、质量标准等内容。供方能够接受顾客的付款方式,参加评审人员在评审记录表相关栏内签字。常规合同评审通过报本部门领导批准,方可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特殊合同评审通过后报市场总部总经理批准,方可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第二十五条常规合同由产品销售单位进行评审。

常规合同应由各单位产品销售人员或单位内指定人员作为评审招集人组织评审。参评人员应包括采购、生产、技术、质量等方面的人员参加。评审的时间应在合同签定之前。评审的方式可采用会议、会签等方式。视合同内容参加评审人员可适当增、减。必要时可邀请本公司相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六条特殊合同,由市场

总部组织与合同有关实体;技术部、经营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进行评审。视合同内容参加评审人员可适当增、减。

特殊合同的评审应由合同签定部门在填写好《特殊合同评审记录表》中相关内容后,连同需要评审的合同和与合同相关的资信材料交市场总部。评审结束后,市场总部应将评审结果及时通知合同签定部门及相关单位。

第二十七条对代理销售合同的评审,除上述合同评审要求的以外

销售单位应提供有关购货合同。尚无签订购货合同的,应提供签订相应的购货依据。

第二十八条销售人员、市场开发人员在外地与顾客洽谈业务,合同签订前在不能独立对合同进行评审的情况下,可通过各种通信手段与部门

领导及相关人员联系,进行评审。属于特殊合同的应与相关公司领导联系,进行评审。通过后方可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回公司后按上述有关条款填写合同评审记录表。并由相关公司领导签字后,交市场总部归档。

第二十九条由于某种原因合同需要变更,供方应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评审。

注:一.合同变更要有变更依据,如电报、传真、会议纪要、顾客签字的书面材料或电话记录等。

二.合同变更如仅是供货期后延时,用合同变更通知单作为评审记录。

第三十条所有评审记录表均为一式两份。随合同交市场总部一份,部门留一份。

第三十一条合同评审号标注在合同右上角合同编号上方。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人单位,非贯标覆盖单位与顾客签定供货合同应参照上述相关条款对合同进行评审。

第八章销售合同的签订

第三十三条产品销售应与顾客签订合同。

第三十四条本公司与顾客签订销售合同时,必须以法人为对象,以其主管人员为代表进行签订。合同签订前,销售人员要客观、公正、准确、详实对需方进行资信调查。对于还款时间超过半年以上的合同;需方单位为与我方初次合作的企业、公司;需方单位有过违约情况的及特殊合同,必须取得资信调查资料。资信调查结果应填写《资信调查表》。其它合同也可参照执行。《资信调查表》报合同评审组和市场总部各一份。

第三十五条合同书字迹要清晰、语言要准确,按合同书内容逐项填写。合同书出现涂改时,涂改人要在涂改处签字或盖章。

第三十六条合同中对设备的质量要求、技术标准,要对应设备型号标出企业标准号。

注:一.暂时无企业标准(非覆盖产品),对需方的技术要求用文字表述清楚。

二.承担全微波电路的设备供应,要附传输路由图,各站设备配置等内容。

三.电源设备要附各站交、直流输出开关的数量、电流量、蓄电池 保险容量、设备系统配置等。

四.监控系统要附监控工程系统方案图,通信方式、监控种类、项目数量及接口参数等要求。

以上内容可以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本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七条需方对本公司设备的验收方法按下面两种情况之一写入合同。

一.需方不来本公司验收产品:应写明需方认可供方的测试记录。

二.需方来本公司验收产品:应写明按相关企业行业标准或合同中规定的技术要求验收。

第三十八条合同中的结算方式:

一.分盘类产品:原则上不低于货到后一个月内付清全款;

二.整机类产品:原则上不低于"3-6-1"的基本要求,即合同生效后至发货前需方应支付合同总额30%的预付款;设备到达现场后15日内付60%;10%余款在货到后半年内付清。如合同无预付款,应在设备到达现场后三个月内付清全部款项。

三.如我方负责设备开通、用户要求开通验收合格后付第二笔货款,则应:在合同书上注明开通验收标准;在合同书上注明设备到达现场后30日内开通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15日内支付货款。

第三十九条销售人员对所签订合同的货款回收负责。其个人收入(包括工资、提成等)应与货款回收率挂勾。各部门对销售人员的货款回收工作制定出考核办法;市场总部对各部门货款回收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十条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应原则为:一年保修,终身维护。

第四十一条如顾客为增值税纳税人,要写明纳税人登记号。

第四十二条合同正本一式四份:供方、需方各持两份。

第四十三条各部门签订的合同要统一编号,规定如下:

合同编号由八位组成,aa##bbcc,其中:

aa代表年份,如99、00

##代表签订合同单位汉语拼音缩写

bb代表签订人编号(各单位自定)

cc代表顺序号01~99

注:各部门汉语拼音缩写规定如下:

移动电话客户服务中心缩写为:yt

移动通信终端研究所缩写为:zd

移动通信系统研究所缩写为:xt

ip技术研究所缩写为:ip

数据网络事业部缩写为:sj

宽带接入网事业部 n

bsp;缩写为:kd

市场总部缩写为:qf

第九章对本公司代理销售的产品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代理销售的产品(非本公司生产的产品):销售合同(买出)中的结算方式、质量标准、质量负责等要求应等同或低于此产品的采购合同(买入)中的相关要求。

第十章与顾客签订各种"返包"协议、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为了促进销售合同签订,在顾客承担工程部分工作量的情况下,可以与顾客单位或顾客下属单位签订"技术咨询协议"、"电路安装协议"、"电路调测协议"、"设备代维协议"、"联合开发协议"等各种协议合同,与顾客单位共同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第四十六条与顾客签订各种"返包"协议前要填写"返包协议、合同申请单"(见附件三),请示部门领导,经批准后方可与顾客签订。

第四十七条与顾客签订"返包"协议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供方将协议或合同和部门领导批准的"返包协议、合同申请单"原件交几经营财务部一份,复印件交市场总部一份。

第四十八条应返给顾客费用由经营财务部负责落实。

一.在顾客付清全部设备款后给顾客返款。

二.按顾客向公司付设备款比例给顾客返款。

三.经主管副总裁批准后先返给顾客款。

第四十九条经营财务部统计各单位销售收入时,应扣除返给顾客金额。

第十一章外部合同和内部合同适用范围

第五十条外部合同

一.各事业部、分公司、中心、公司与顾客签订的供货合同、工程协议、电路整治/改造协议。

二.市场总部委托公司外公司、代销商销售本公司产品。

第五十一条内部合同

一、各事业部、分公司、中心、公司之间签定的合同。

二、各事业部、分公司、中心、公司与顾客签订合同后,将自己不能承担的最终产品,与相关单位签订的供货合同。

第十二章合同管理

第五十二条各事业部、分公司、中心、公司应及时将签订的合同正本、合同复印件及合同评审记录表交市场总部合同管理员,最终产品内部合同由供方交到市场总部。

第五十三条合同有变更,供方应及时将合同变更通知单、评审记录表和合同变更依据交市场总部。

第五十四条市场总部根据收到的合同编制合同"登记表",每月27日前将合同原件、合同登记表交经营财务部。

第五十五条经营财务部依据各单位的合同、货款回收情况核算各部门销售收入和利润。

第五十六条经营财务部销售管理人员可根据以下情况,给各单位开具发货票。

一.根据合同,凭各单位开具的"发货通知单"、"产品出库结算通知单"。

二.顾客交预付款,凭各单位开具的"发货通知单",注明需开发票金额,可开发货票。合同执行完后,办清各种手续。

三.小额交易顾客不愿签订合同的及顾客自带现金到本公司购买备件、分盘等,各单位经办人自拟合同一份,由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交市场总部归档。

第五十七条各部门将本月已完成的合同按"合同执行情况月报表"逐项填写清楚,每月25日前报市场总部。

第五十八条各部门按"综合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与顾客签订的销售合同、工程协议、电路整治协议等整理归档。

第五十九条合同填写不规范,市场总部根据情况每次扣其管理分0.1~0.3分;评审手续不齐全、不认真,每次扣0.4~0.6分;评审内容不实敷衍了事,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每次扣0.7~1.5分。记录填写不合格,每月不能按时交记录的,每次扣0.1~0.3分。

第十三章合同履约考核

第六十条市场总部根据合同书中交货期、本月应完成合同,依据"合同执行情况月报表"考核各部门合同履约率。

第六十一条考核方法

本月完成计划内合同金额/本月应完成计划内合同金额×100%,每降低1%扣0.5分,最多扣10分。

第六十二条最终产品内部合同考核方法同上。

第十四章合同纠纷解决

第六十三条 最终产品内部合同发生纠纷由市场总部协调解决。

第六十四条外部合同与顾客发生纠纷,先由市场总部协调解决,市场总部不能解决应提出解决意见,报请本公司领导解决。

第六十五条外部合同纠纷解决过程要有文字记载,并存入顾客档案中。

第六十六条本制度由本公司市场总部负责解释。

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工作管理办法: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消防安全

适配人群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消防管理员使用场景隐患整改,应急演练,消防巡查
制定目的怕起火出事,想让大家平时多注意防火,别烧起来伤人伤东西,保证干活安全。
适用范围所有单位和员工,管消防设施、通道、用电用火、培训演练这些事。
职责分工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抓落实,消防部门天天盯现场、查问题、做培训。
禁止行为禁烟区抽烟、锁安全门、挪灭火器、关消防电源、值班脱岗、乱堆易燃物。
检查与监督每季度查一次,班组每天看,查出问题当场改,不改就停活儿,整改后要签字留底,年底考核扣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股份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条 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为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综合管理责任人。各单位应明确消防工作的管理责任部门。

第五条 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

(二)统筹安排消防工作与生产经营活动,保证消防工作资源配置。

(三)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

(四)组织消防检查,督促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志愿消防队。

(六)组织制定本单位火灾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六条 消防安全分管责任人职责:

(一)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二)组织实施消防隐患的整改。

第七条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一)制定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落实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三)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组织消防演练。

(四)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监督消防隐患的整改。

(五)组织或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建立消防档案。

第三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 各单位在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应当进行有关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因素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始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分管责任人。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三)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十条 各单位每季度对涉及消防安全的部位进行不少于一次的防火检查,班组实行日巡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消防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

(二)安全疏散通道及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性。

(五)用火、用电。

(六)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

(七)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及完好状态。

(八)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

(九)其他。

第十一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测试自动消防设施,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定期对灭火器材进行维护保养。责任单位应当建立灭火器材配置、维修、保养的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

第五章 隐患整改

第十三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检查和改正情况应当记录存档:

(一)将火种带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在禁止烟火区域使用明火、在禁烟场所吸烟等违章行为。

(二)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

(三)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被挪作他用或其他原因影响使用。

(四)消防设施管理人员、值班人员和消防巡查人员脱岗。

(五)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

(六)其他违反消防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对不能当场消除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主管部门应提出整改方案并向有关领导报告。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部位应停止生产活动。

第十五条 消防隐患整改完毕后,负责整改的部门应当将整改情况报告消防安全主管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六章 应急预案和演练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消防应急预案,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火灾隐患分析和分级。

(二)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救护组。

(三)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四)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五)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六)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按照预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演练过程应按演练方案进行。演练前,应检查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到位,应当事先将演练程序告知参加演练人员,并做好安全工作。

第七章 消防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资料和消防安全管理资料。

第十九条 消防安全基本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通道、应急疏散通道。

(二)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消防安全制度。

(四)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布置。

(五)专职或志愿消防队人员名册。

(六)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七)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八)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条 消防安全管理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文件。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二十一条 消防档案应当由单位消防管理部门统一保管、备查,具体要求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工作管理办法: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职业病防治

适配人群安全第一责任人,职业病防治主管,工程技术部门使用场景有毒有害作业,放射作业场所,急性职业损伤
制定目的怕大家得职业病,想提前防住、控制住、清掉危害,让干活时更安全健康。
适用范围管所有员工和分包商人员,管接触粉尘毒物噪声高温这些活儿。
职责分工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防治部门干活,比如检测、体检、建档案、培训;工程部门编防护措施。
禁止行为不能隐瞒危害不告诉员工;不能让有禁忌症的人干有毒有害活;不能拆防护设备;不能把危险活包给没防护条件的队伍。
检查与监督每年做一次体检和环境监测;防护用品要配齐并检查;没做到就警告、罚款、限期改;防治部门每月查,安监部门每季查,年底汇总分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障员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生产性粉尘、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高温等因素引起的疾病。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二章 职责和预防

第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各单位应明确职业病防治主管部门。

职业病防治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依据法律法规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病管理档案;开展有关职业危害的宣传和培训教育;开展职业危害检查、统计等工作。

第六条 职业病管理责任部门应建立员工和接触职业伤害的分包商人员的健康档案,工作内容包括:岗前健康检查、培训教育、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定期检查、离岗健康检查。

第七条 各级工程技术部门负责编制预防职业病工程技术措施。

第八条 各单位应每年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员工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确诊为职业病的员工,必须调离有毒有害作业岗位,妥善安排治疗和疗养,并组织定期复查。对新招收或新调入的员工,应根据有毒有害作业的性质进行健康检查,有职业禁忌症的,不得从事有毒有害作业。

第九条 各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条 各单位应定期对具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环境监测。

第三章 职业危害申报

第十一条 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程项目,必须制定职业病预防措施,全面进行职业病预防培训教育;没有预防措施不得施工。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职业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危害项目时,应执行国家安监总局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并将填报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上报。

第十三条 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每年安排一次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单位工作场所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卫生设施。要确保防护设备、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第十八条 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规定、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并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第十九条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警报装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施、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作业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警示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带个人剂量计。

第二十条 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对承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分包协作队伍,要严格检查其作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婴儿有害的作业。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每年应对本单位的职业病情况分析报告,内容包括:体检人数、新发现疑似职业病人名单、职业病晋级名单、发病原因分析等。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保证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

第五章 处 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用人单位负责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进行罚款或组织处理:

(一)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职工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的。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四)未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未定期进行维护、检测或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示和警示说明的。

(六)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治理:

(一)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及其设备、材料的运输贮存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

(二)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的。

(三)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的。

(四)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有职业禁忌的职工、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五)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第六章 管理资料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培训教育、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岗前岗中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情况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各项目部应建立和保存以下资料备查:

(一)有毒、有害及具有职业危害因素的工序目录。

(二)参加有毒、有害及具有职业危害因素施工作业人员统计表。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

(四)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五)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职业卫生培训记录。

(七)员工体检记录表。

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工作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钻井监督

适配人群钻井正监督,钻井副监督,油田工程监督员使用场景钻井现场管理,重点井监督,开钻验收
制定目的以前监督乱七八糟,现在要统一管钻井这事,让现场干活不瞎来,出事有人盯。
适用范围管所有钻井监督员,盯钻井全过程,从开钻到完井,包括队伍、设备、材料、安全这些事。
职责分工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定规矩、管考核;工程监督中心编规范、管注册;油田公司现场聘人、管日常检查。
禁止行为不能没证上岗,不能收好处放水,不能让不合格设备进井场,不能对违章操作睁只眼闭只眼。
检查与监督工程监督中心每年查注册和培训,油田公司每月报人员情况,没按时报的通报批评,连续两次不报就暂停资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股份公司”)的管理体制和勘探与生产工程监督管理的需要,建立和完善勘探与生产工程监督管理体系,加强钻井监督管理,特指定本办法工程监督管理机构职责

第二条 勘探与生产分公司是是股份公司工程监督(物探、钻井、地质录井、测井、试油、井下作业等)的管理部门,工程技术与监督处是工程监督业务的统一归口管理机构。勘探与生产工程监督中心(以下简称工程监督中心)是工程监督技术支持和业务管理的机构。油气田分(子)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全面负责油田公司的工程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钻井监督是油田公司派驻钻井现场的全权代表,钻井监督资格是执业资格,钻井监督是岗位职务。油田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设钻井正监督和钻井副监督岗位。

第四条 钻井监督实行聘任制。

第五条 本办法在股份公司范围内实行。

第二章 钻井监督岗位职责和权利

第六条 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在钻井监督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1 依据国家法律、政策,制订股份公司的钻井监督规章制度。

2 负责股份公司的钻井监督培训、考核、注册等管理工作。

3 检查指导工程监督中心和油田公司工程监督管理结构的业务工作。

4 研究决策钻井监督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 工程监督中心在钻井监督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股份公司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等。

2 负责组织钻井监督管理办法、工作规范等的编制和修订。

3 负责钻井监督动态管理。

4 负责钻井监督培训、考评、注册、人力资源管理等工作。

5 参与勘探与生产分公司重大钻井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6 负责股份公司勘探与生产重点工程项目实施钻井监督管理。

7 组织钻井监督经验与技术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第八条 油田公司工程监督管理结构在钻井监督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1 负责本油田公司钻井监督的聘用、考核、技术培训等工作。

2 参与钻井工程设计审查和工程招标工作。

3 定期向工程监督中心报送钻井监督人员有关信息等。

4 定期向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和工程监督中心汇报工作。

6 配合管理部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等。

7 对重点井和重点开发区块钻井进行评估,包括队伍、设备、技术、成本、质量及健康安全环境(以下简称hse)管理等。

第三章 钻井监督岗位职责和权利

第九条 钻井监督岗位职责:

1 依照合同、设计、标准、规范、规定等,对钻井工程实施全过程或阶段监督。

3 依据合同和工程设计,对服务队伍、装备、材料、工具、器材等进行检查,参与开钻验收。

4 根据钻井作业承包方式行使相应职责。

第十条 钻井监督权利:

1 对钻井工程服务方有奖罚的权利。

2 对不符合合同及设计的作业有制止的权利;对不按合同和设计提供的设备、工具、材料有拒绝使用的权利。

3 对合同内或超出合同的工作量有确认的权利。

4 对服务方有评价的权利。

5 对有违反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的人员有拒绝其上岗的权利。

6 对不符合hse规定的服务方,有限期整改、停工的权利。

第四章 钻井监督资质条件

第十一条 钻井监督必须具备的资质:

1 身体健康,能适应野外工作。

2 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 具有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及从事钻井现场工作6年(含6年)以上。

4 掌握钻井和完井工艺技术及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基本掌握钻井新技术和新工艺,了解相关专业知识。

5 具有组织、协调钻井现场施工的能力。

6 具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和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7 了解环境保护知识,重视作业区环境保护。

第十二条 申请钻井监督资格的人员必须持有工程监督中心钻井监督培训结业证和股份公司认可的井控操作合格证。

第五章 钻井监督培训与资格考评

第十三条 钻井监督培训:

1 工程监督中心负责培训业务。

2 油田公司工程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培训人员名单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监督中心。

3 钻井监督培训的主要内容:

(1) 钻井监督岗位职责和现场生产组织管理。

(2) 国家、行业相关政策、法规,有关标准、规范、规定,合同管理、结算、验收及定额管理等。

(3) 钻井新工艺、新技术及相关专业知识、hse、外语等。

4 钻井监督培训结业时要进行综合考核(包括理论考试和技能操作、模拟演练)。

5 钻井监督培训结业证有效期为3年。

第十四条 钻井监督资格评审程序:

1 评审程序为个人申报、单位推荐、油田公司初审、工程监督中心复核、勘探与生产分公司评审。评审通过后,工程监督中心注册并发钻井监督资格证书。申报材料见附表一。

2 钻井监督资格实行注册制,注册有效期为3年。

3 持证者应在期满前三个月提交有关材料,油田公司送工程监督中心办理再注册。

4 脱离钻井监督岗位两年(含两年)以上者,钻井监督资格失效。

第六章 钻井监督聘任

第十五条 钻井监督聘任

1 油田公司工程监督管理结构根据钻井工程项目的实际需要,从具有钻井监督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2 对油田分公司外的钻井监督,从取得股份公司市场准入资格的监督服务机构聘用。已受聘的钻井监督人员,不得在原单位承包的工程项目中担任钻井监督。

第七章 钻井监督现场管理

第十六条 日费制现场管理:

1 钻井监督驻井期间,代表油田公司对井上的工作实施有效的全方位管理,包括钻井生产管理、技术管理、成本控制管理、hse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

2 搬迁安装期间,做好开钻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负责召集井场地质监督、井队队长、钻井工程师、录井队负责人、钻井液工程师等人员进行开钻验收工作。

3 开钻至完井期间,负责组织召开由地质监督、井队队长、钻井工程师、录井队负责人、钻井液工程师等人员参加的现场生产协调会,主要分析生产情况、井下情况、设备情况,协调好服务方的工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并做好会议记录。每周现场生产协调会的次数和时间,由各油田公司自行确定。

4 检查井上的各种设计、合同是否齐全,检查监督各服务方队伍指令执行情况,检查、核实入井工具及材料。

5 按设计和合同对服务方人员交底,内容主要包括井身质量、井身结构、钻井液、井控、取心、钻井周期、成本等。

6 每项作业前,根据钻井、地质设计要求及合同规定,下达书面作业指令书。

7 负责油田公司到井材料的检查验收,并签字负责;做好油田公司剩余、废旧材料的回收工作。

8 主要施工作业,如钻头选型、装喷嘴、换钻头、下部钻具组合、复杂裸眼井段起下钻、取心,事故与复杂情况处理、下套管、固井、装井口、试压、中途测试等钻井监督必须亲自把关。

9 监督服务方现场钻具管理。例如,按规定定期进行探伤检查;倒换位置和更换工作,并对入井钻具的入井编号、钢号、外径、内径、长度等要做详细登记,确保钻具和井深准确。

10 监督服务方对套管、油管及其附件的检查、丈量、钢级壁厚排列并按入井顺序编号,确保入井套管、油管顺序和长度准确。

11 监督驻井钻井液工程师的工作;监督、检查钻井液设计、合同执行情况、钻井液性能指标及服务质量;当钻井液承包单位违反合同或因渎职造成油田公司的经济损失时,有责任提出追究服务公司责任的建议。

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工作管理办法: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设备安全

适配人群设备操作人员,设备安全管理员,机长使用场景特种设备安装,施工设备租赁,设备拆装作业
制定目的设备老出事,想少出事故,保大家安全,让设备稳稳干活。
适用范围管所有施工用的设备,特种的比如起重机、锅炉,普通的比如运输车、加工机。
职责分工单位设专门管设备的部门,配管理人员和操作员;部门定规矩、管培训、查执行;领导盯着落实。
禁止行为不能买没证的设备,不能租快报废的机器,不能让没证的人开特种设备,不能带病运行,不能不挂警示牌。
检查与监督采购时查厂家资质和合格证,验收时看安全装置齐不齐;每月检查设备档案和操作记录;没做到就扣绩效,问题多要停机整改;年底汇总问题,改进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设备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设备包含特种设备和普通设备两大类。

(一)特种设备主要指施工起重设备、施工中的客运和货运缆机、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及压力管道、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中的其它施工设备。

(二)普通设备主要指除特种设备以外的施工、生产、加工、运输、制造等设备。

第三条 各单位应设置或明确设备安全管理责任部门,配备满足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管理人员和设备操作人员。

第四条 各单位的设备管理责任部门,应制定设备安全管理办法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和落实。

第二章 设备的采购、租赁、运行安全管理

第五条 设备采购的安全管理要求:

(一)应采购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机械设备及产品。

(二)设备采购前,应审查设备生产厂商的资质及生产能力,采购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设备。

(三)设备到货验收时,应检查设备的安全性能是否良好,安全装置是否齐全、有效,查验厂家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等资料是否齐全;对于特种设备还必须有设计文件、制造许可证和监督检验证书等。

(四)设备管理部门应为每台设备建立技术档案。设备技术档案包括:设备设计的技术规范,产品合格证,设备安装和使用维护说明,随机工器具登记表,设备运行、维修、维护保养记录,调配记录等,特种设备还必须有定期检验、安拆记录、日常使用、维护保养、检查记录和运行故障、事故记录等。

第六条 租赁设备时,必须由设备管理部门对设备技术及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合格后,方能租赁。严禁租赁存在安全隐患、国家强制报废及明令淘汰的施工设备。

第七条 承租设备时,对于国家强制要求需定期进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要求出租方提供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检测检验报告和其他有效证明。

第八条 租赁设备时,租赁双方应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承租方在承租期间应当对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

第九条 施工设备的运行:

(一)设备操作人员不得违章操作。

(二)对于危及人身安全的部位,应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防护装置。

(三)施工设备停放、检修、安装应有固定的安全场所。对设备进行拆装和检修保养时,必须按规定悬挂明显警示标识;对电器设备进行检修时,检修场所必须有防雨措施。

(四)大型施工设备应定人定机,实行机长负责制。

(五)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熟悉本机的操作、保养和安全操作规程,按规定持证上岗。

(六)设备不得带病或超负荷运转,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设备,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待故障排除后,方能重新工作。

(七)设备必须经现场调度或设备管理人员同意方可出勤或运转。设备不得在有事故隐患的场所作业和停放。

(八)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使用前应按照规定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制定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演练。

第十条 设备的拆装:

(一)特种设备安装前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

(二)设备的安装与拆除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的拆装应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指导书,并履行审核批准程序后实施。

(三)安装与拆除过程应如实记录,发现缺陷和问题应详细说明,并采取措施处理。

(四)特种设备安装后,必须由相关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特种设备应定期检验。

第十一条 设备的大修或改造:

(一)设备的大修或改造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单位进行。

(二)设备大修或改造完成后,必须由相关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三)对于特种设备,必须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检验后,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及使用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设备的报废:

(一)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设备应及时予以报废。

(二)特种设备报废时还应履行使用登记注销等手续。

第三章 设备操作人员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设备操作人员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制度,规范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设备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还应按规定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件。

第十五条 设备操作人员应按规定进行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机操作;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还应按规定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件。

第四章 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 根据事故损失大小,对设备安全事故进行分类,划分为一般设备事故、较大设备事故、重大设备事故、特别重大设备事故。

(一)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30万元的事故。

(二)较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100 万元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的事故。

(四)特别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十七条 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及时、如实上报。

第十八条 设备事故的调查:

(一)事故发生后,各单位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

(二)一般及较大设备事故由事故单位自行组织调查,有关事故的全部资料由事故单位保存完整。

(三)重大设备事故由事故单位自行组织调查,特种设备的重大事故则视事故情况,必要时由股份公司组织调查。

(四)特大及以上设备事故由股份公司组织调查。

第十九条 设备事故处理:

(一)股份公司每年对发生重大以上设备事故进行统计,并对事故单位进行处罚,处罚金额为事故直接损失总额的1%~3%,处罚金上缴股份公司。

(二)对迟报、谎报、瞒报的事故单位,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按照股份公司《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给予处理。

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工作管理办法:cb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适配人群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董秘办人员使用场景上市公告发布,重大事件披露,股东大会公告
制定目的怕信息乱发影响公司形象,统一出口让股东看得明白,监督起来也方便,保护大家利益。
适用范围所有员工都要守,管产品、财务、会议、合同、诉讼这些事的对外发布。
职责分工董秘牵头定方向,证券部干活审批备案,各部门负责人盯自己人别乱说。
禁止行为没批就发公告不行,董秘该发的别人抢着发不行,泄密技术经营秘密更不行。
检查与监督材料提前3天交证券部,董秘2天内批完,不按时交要重报,漏报瞒报扣绩效,每月检查执行情况。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年11月20日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实行有效管理,统一公司信息披露的渠道和程序,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接受股东和社会监督,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信息是指本公司经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产品信息;

2、投资信息(包括对外合作等);

3、经营信息(经营方针、经营计划等);

4、财务会计信息(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盈利预测);

5、股东大会情况(通知、公告、决议);

6、董事会情况(通知、公告、决议等);

7、监事会情况(通知、公告、决议等);

8、总裁办公会内容(决定等);

9、股权变动情况。(配股、增资);

10、股东状况(股东变动情况);

11、本公司涉及的诉讼情况;

12、对外担保情况;

13、股权担保情况(是指本公司的股东以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对外质押的情况);

14、上市申请文件(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15、重要合同;

16、本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变化情况(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管理顾问公司等);

17、关联交易情况;

18、本公司分红派息情况;

19、下属公司经营情况。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将本办法规定的信息向给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公开的行为。

第四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条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和公正的原则。信息披露的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信息披露应当遵守本公司保密制度的规定,注意保守本公司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是本公司信息披露的代表,负责协调和组织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建立健全有关信息披露制度,参加本公司所有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及时知晓本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及有关信息资料。

第八条证券管理部是本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各项职权。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披露下列信息:

1、招股说明书和配股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3、临时报告;

4、本公司对外的各种公告;

5、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

6、应当由董事会秘书披露的其他信息;

应当由董事会秘书披露的信息,本公司内部其他单位不得披露

第十条证券管理部是本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各项职权。证券管理部行使下列职权:

1、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2、负责本公司各单位信息披露的前置审批;

3、负责本公司各单位信息披露的备案;

4、根据总裁的授权和决定,依照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披露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披露的其他信息

5、收集、整理本公司各单位报送的信息;

6、应当由证券管理部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信息披露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

2、新闻发布会;

3、招聘启事;

4、新闻报道;

5、商业广告;

6、印刷品、宣传品;

7、展览;

8、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

第十二条本公司下列情形的信息披露应当经过审批:

2、新闻报道;

3、新闻发布会、产品发布会;技术鉴定会;

4、展览;

6、宣传品、印刷品;

第十三条信息披露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提出申请,并将申请连同与所披露的信息有关材料在需要披露之日前3日内报至证券管理部。

2、证券管理部收到申请和材料后应立即报送至董事会秘书审批。

3、董事会秘书审查后签署意见并由证券管理部将意见反馈给申请单位。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收到证券管理部转报的申请和材料后2日内做出意见。

4、董事会秘书对披露的材料有疑问的,申请披露单位应当做出解释;董事会秘书要求修改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做出修改后重新上报审批。

5、审批完毕后,证券管理部将申请和有关材料备案保存。

第三章信息的汇集和整理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将本办法第一条信息所列的信息在发生的当月最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数据的形式报送至证券管理部备案。各单位报送的信息应当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字。证券管理部应当由专人对各单位报送的书面信息进行签收。

第十五条发生重大事件时,各单位应当及时、迅速将信息报送至证券管理部。重大事件是指下列事件:

1、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本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产生显着影响;

2、公司的经营政策或者经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发生重大的投资行为或者购置金额较大的长期资产的行为;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5、公司未能归还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6、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7、公司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8、公司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

9、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等,可能对公司的经营有显着影响;

10、董事长、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11、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12、公司进入清算、破产状态。

第十六条证券管理部应设专人对汇集的信息进行保存,并且对信息进行分类整理,以便于及时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本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以及本公司其他单位和员工受本办法约束。

第十八条公司的全体发起人或者董事必须保证公开披露文件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付连带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本公司证券管理部负责解释。

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工作管理办法:cb股份有限公司风险评估

适配人群发展战略部,经营财务部,技术管理部使用场景战略决策,业务运作,财务管控
制定目的怕公司遇到意外出事,想早点发现危险苗头,搞清风险有多大、会亏多少钱,帮公司稳住不翻车。
适用范围所有员工都要有风险意识,管公司战略、业务运作、财务、技术这些事里的各种隐患。
职责分工发展战略部牵头干活,各业务单元和子公司设专人对接,内部审计部帮忙查漏,总裁拍板定调。
禁止行为风险文档不能缺关键点,不能漏写假设和数据来源,不能不按阶段做评估,不能瞒报或乱估风险等级。
检查与监督各部门按阶段填附件1-3文档,发展战略部每月汇总分析,内审部抽查,没按时交的通报批评,三次不改要约谈负责人,每季度检查执行情况。

**股份有限公司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识别、监控公司潜在风险及其发生概率,确定公司风险承受能力及限度,认定该等风险所可能带来的损失,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风险是与公司投资发展战略有关的各类风险,包括战略环境风险、程序风险(业务运作风险、财务风险、授权风险、信息与技术风险以及综合风险)和战略决策信息风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下属各业务单元、子公司,要求每一位员工均应该具有风险意识。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单位为发展战略部。

第二章风险评估管理组织体系结构

第四条公司发展战略部设立风险评估及管理小组,为公司风险管理领导机构,负责评估公司各类风险,协助总裁决策,消除危机,转嫁风险,以使公司获取生存发展的机会。

第五条公司各职能部门与业务单元、下属子公司应当在本办法的框架下制订各自的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设立专人与发展战略部风险评估及管理小组沟通信息,汇报各自在运作过程中所出现的风险及其可能的解决方案。

第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协助发展战略部审核公司风险,为风险审计监控部门,在其进行内审工作过程中所发现的各类风险应及时通报发展战略部从战略上研讨、评估该等风险,发展战略部与内部审计部密切合作,审核、监控并管理风险。

第七条发展战略部负责评估管理公司战略环境风险、决策风险及各类业务单元的财务、运作风险,并对该等风险提出具体的管理方案。

第八条经营财务部负责评估公司金融财务风险及公司经营管理风险状况,并向发展战略部通报提交有关风险评估文档。

第九条各业务单元、下属子公司及具体项目运作小组负责评估本单元(或项目)的财务风险、运作风险及其他综合风险,向发展战略部提交有关风险评估文档。

第十条技术管理部及**研究院就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的技术性风险、技术创新风险及技术管理中所存在的各类风险进行评估,提交相应文档至发展战略部。

第十一条发展战略部汇总各职能部门及业务单元、下属子公司、具体项目小组的风险评估文档,展开相应的评估研究,向总裁及总裁办公会提交战略风险评估报告及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二章风险评估文档

第十二条各单位拟提交的风险评估文档要求至少具备本章各条所规定的要素并力求详尽充分。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就其所展开的业务、职能过程分阶段实施风险评估,每一阶段的各个关键点都应该有风险评估文档记载。

第十四条每一文档应包括风险评估所存在的假设、评估方法、数据来源及评估结果。

第十五条风险评估文档要求但不限于:

1、正确完备地描述风险过程;

2、为风险识别及分析提供一个系统的方法依据;

第十六条风险评估文档管理要求但不限于:

1、提供公司风险纪录并开发组织知识数据库;

2、为风险管理提供可计量的机制与工具;

3、促进对风险的持续监控并审视相关结果;

4、提供风险审计轨迹;

5、共享并交流风险信息;

第三章风险评估工具方法、程序及指标体系的一般性选择

第十七条风险评估的第一步要求是成立评估小组。

各业务单元及子公司的风险评估小组组长由负责各项业务的主管(或者该子公司领导)担任,组成人员需要包括发展战略部风险评估小组成员、内部审计部及经营财务部也应当派人参加。

评估公司整体战略风险的评估小组组长由总裁担任,主管战略与投资的副总裁及战略规划部总经理担任副组长,小组成员应当包括内部审计人员及财务人员以及有关主管市场与技术的领导。

第十八条风险评估的第二步要求是识别风险及其来源与类别。对于识别的风险采取风险等级制度,详细记载。

本办法所指称的风险类别及来源包括:

1、环境风险,指影响公司实现其目标进而对公司生存构成威胁的外部力量,包括来自于竞争对手、股东关系、自然灾害、权力/政策、法律监管、行业、金融市场、资本的可获得等方面的风险。

2、程序风险,指影响公司内部业务程序有效实施而导致的各种资产损耗、流失和破坏的内部力量。具体可以分为源于消费者、人力资源、产品开发、经营效率、生产能力、折旧/损耗、业务干扰、品牌侵害、现场质询等导致的业务风险;源于领导者才能、权力/限制、外购、业绩奖励、意愿转变、传输系统等导致的授权风险;源于价格、流动性和信贷的金融财务风险;源于组织系统及其体系结构的信息技术风险;源于管理者失误、雇员失误、非法行为、信誉等的综合风险。

3、战略决策信息风险,指造成战略决策、业务决策和财务决策信息失真、过时或使用失当的外部力量。

第十九条风险评估第三步是确定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及标准。

风险评估指标体系要求能够充分和全面地评估公司的已经发生的和潜在的风险。

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的设计要求以股东价值为导向,区分层次,逐层深入细致地表述问题,揭示风险及其损失。

具体指标包括定性指标、定量指标和半定性指标三种类型。定性指标通常用于获取风险等级的一般性指示信息,使用文字格式或对该等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所导致的后果使用描述性标度。半定性指标通常是在定性指标的基础上对各类风险标示出价值,这些价值的数字可以是一个范围性的表示。定量指标用于对风险概率及其价值的准确的数字性表述。

第二十条风险评估的第四步是分析风险,并确认其所可能带来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风险评估的第五步是根据识别的风险拟订相应的解决方案。对付风险的办法可以是转移风险、规避风险、减小风险,也可以通过一定的措施将风险创造为机会。

第二十二条最后,风险评估应当建立一个动态监控、审核和防范机制,就有关事项形成风险评估文档,跟踪控制,与各有关实体沟通共享风险信息。

第四章风险预警机制及监控体系

第二十三条风险预警考察指标主要包括风险发生的水平及概率,所产生的后果以及现有控制手段是否充分。

第二十四条风险监控的办法可以是将有关风险根据损失大小设置优先级,划分类别,力求做到实时监控。

第二十五条发展战略部就公司各层次的各类风险评估文档进行分析,提出各类风险的阀值。

第二十六条各层次风险管理单位建立相应的风险预警及监控体系,由发展战略部统一管理,严密监控风险的发生,当风险值接近阀值时启动预警机制。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办法由发展战略部解释,经公司总裁工作会议通过后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五章附件: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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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风险登记文档

项目编号可能会发生什么样的风险如何发生如果发生挥产生什么后果事件发生的概率如何现有控制手段的充分与否后果严重登记概率级别风险水平风险优先级

职能/活动:

日期:汇编者及日期:

审核人及日期

附件2:风险行动计划文档

项目编号:

风险:

摘要:

(包括推荐的反应和后果影响)

行动计划:

1.建议行动:

2.资源需求:

3.职责:

4.完成日期:

5.所需要的报告与监控

汇编者及日期:

审核人及日期:

附件3:风险处理日程与计划文档

在风险登记中的优先级顺序可能的处理方案优选选择的方案处理后的风险级别拒绝/接受分析的成本/效益结果完成时间表这些风险和处理方案如何监控

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工作管理办法:cb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适配人群控股股东,中小股东,国有股代表使用场景股东大会召开,关联交易表决,股权质押报告
制定目的公司要运转顺,股东权利得有依据,章程和法律不能乱来,大家心里都有底。
适用范围所有股东、公司本身、还有相关办事部门,管股权登记、开会、分红、查资料这些事。
职责分工董事会牵头定规矩,各部门按分工做事,监事会盯着看有没有跑偏,出问题就找他们。
禁止行为股东不能随便插手公司日常经营,控股的不能损公肥私,质押股份得三天内报备,开会不能代投没授权的票。
检查与监督董事会发通知开大会,股东名册每周核对,查资料要先验身份,不配合就按章程处理,监事会每季度检查记录,年底汇总报给董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股东依据《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行使股东权利,保证公司的高效运转,为切实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对象:公司的所有股东、公司及其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制定的依据:《公司章程》、《公司法》、《证券法》、国家有关国有股权管理的法律法规、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股权管理的内容: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其行使。

第五条公司的股权管理遵循如下原则:

一、保证公司依法行为和高效运转原则;

二、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

第二章公司股东的权利

第六条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股东。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七条公司股东依法行使权利。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股东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股东大会的新提案。

第九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十条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行使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重大财务决策和重大人事决策,影响公司的经营活动,除此之外,任何股东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干涉公司的经营活动。

一、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如下职权: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3、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14、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三、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国有股股东代表指国有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国有股股东委托的自然人。国有股股东委托股东代表,须填写"国有股股东代表委托书",该委托书是股东代表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的证明。

四、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同时载明下列内容:

1、代理人的姓名;

2、是否具有表决权;

3、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4、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5、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6、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六、股东依照《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审议表决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和特别决议事项。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但不享有表决权。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十一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章公司股东的义务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本办法及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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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此处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此处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 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行为。

第四章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公司依法自主经营,有权拒绝任何股东违反本办法、《公司章程》、《公司法》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无理要求。

第十六条公司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与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十七条公司应该建立公司股东名册,登记各法人股东的公司经济性质、公司名称、主营业务、注册地、注册资本、法人代表、联系方式和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各自然人股东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和所持本公司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公司应该每周一开始工作时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核对公司股东的变化情况,并及时变更登记股东名册。公司认为本公司的股票出现异常交易情况时,必须即时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核对本公司股东的变化情况,并及时变更登记股东名册。

第十八条公司应该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时间和程序召开公司股东大会,并及时通告各股东。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有关事项,应该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临时股东大会只对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事项进行决议。

第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在会议召开30日前通知公司股东。

第二十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该事先制作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并由出席会议股东签字。

第二十二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记录各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字,并保存至少十年;公司应记录各次董事会会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字,并保存至少十年;公司应记录各次监事会会议,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签字,并保存至少十年。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该根据《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充分披露有关信息。具体披露信息的内容、格式、时间、期限、频率等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该坚持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开展经营活动,并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所处的产业环境和资本环境、公司的现金流量状况等拟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与亏损弥补方案、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合并分立方案和解散清算方案,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工作管理办法(优选8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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