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验收规则
| 适配人群 |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评价机构 | 使用场景 | 露天矿山,尾矿库,坑探工程 |
|---|---|---|---|
| 制定目的 | 怕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山项目不安全,出事故。怕设计施工不按国家规定来,投产后达不到安全标准。 | ||
| 适用范围 | 哈密地区管的露天矿、小尾矿库、浅井坑探、砖瓦粘土矿、采砂场。 | ||
| 职责分工 | 安监局管审查验收,协会组织专家评审,建设单位改报告、交材料、落实整改,设计和评价单位要合规。 | ||
| 管理要求 | 预评价报告要备案,设计审查不合格得重做,验收前要查现场、查资料、查证书,问题没改完不能通过。 | ||
| 监督与检查 | 协会7天内组织专家评审,安监局5天内审核备案稿,二次不合格就换单位重做,不按程序办就不给批。监督是安监局和协会一起盯,材料不全或造假直接退回。 | ||
为规范我地区非煤矿山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保障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规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投产后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结合《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及自治区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程序和加强监督管理的通知》(新安监非煤字〔____〕242号),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适用范围
本工作程序适用于《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程序和加强监督管理的通知》(新安监非煤字〔____〕242号)规定的地州、市权限范围内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国家法律法规及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工作原则
除自治区安监局负责的建设项目外,地区安监局负责下列建设项目:
1、设计生产规模在3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矿山和库容小于100万立方米或坝高小于30米的尾矿库新、改、扩建项目。
2、采用竖井深度在120米以下、平硐长度在300米以下、斜井长度在200米以下的坑探工程项目;
3、砖瓦粘土矿(场)和采砂场的建设项目。
三、安全预评价
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预评价报告实行备案制。地区安监局委托哈密地区安全生产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开展全地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工作。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直接向协会提交申请评审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公函和《哈密地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评审申请表》,并附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应按照相应的安全评价导则要求编制。
(二)协会在接到建设单位的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连同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安全预评价报告一并交还建设单位。
(三)建设单位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与评价单位共同修改安全预评价报告,并形成修改后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送交协会审核。
(四)协会接到建设单位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后5个工作日内,对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查结果意见。建设单位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向负责备案的安监局作出书面说明。
(五)建设单位应将《哈密地区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通过审核后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按照分级监管权限,分别报送到地区、县(市)安监局备案。
(六)安全评价报告经二次审查仍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请其他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重新编写安全预评价报告,并按以上工作程序重新进行审查。
(七)负责备案的安监部门应在收到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妥备案手续。
(八)安全现状评价遵照以上工作程序执行。
四、设计审查
(一)建设单位完成初步设计后,向地区安监局提出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件2);
2.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执行);
3.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4.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含坑探工程);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审查的主要内容:
1.设计单位的资质条件;
2.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
3.对重大危险源和主要危险、危害因素的预防与控制措施的设计是否完善;
4.选用的安全设施、设备、器材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
5.对预评价报告提出问题的落实情况;
6.安全设施投资的概算情况;
7.初步设计的安全专篇(含坑探工程);
8.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设计审查不合格:
1.安全预评价报告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承担的;
2.安全设施设计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
3.主要灾害防治措施不符合规定的;
4.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的;
5.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6.不符合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四)协会组织专家为地区安监局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地区安监局自收到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取会审方式完成审查工作,专家审查组形成《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专家组组长签字,附专家名单)。地区安监局根据专家的审查意见,连同专家审查意见复印件、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一并交还建设单位。
(六)建设单位应根据专家审查意见,与设计单位共同修改完成安全专篇后,报送地区安监局审核。
(七)地区安监局接到建设单位修改后的安全专篇,5个工作日内对安全专篇备案稿进行审核,并报局办公会审查通过后以书面形式批复建设单位。
(八)安全专篇经二次审查仍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请其他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重新编写安全专篇,并按以上工作程序重新进行审查。
(九)坑探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参照以上工作程序执行(其计划纳入后期采矿工程设计利用的项目,应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施工)。
五、竣工验收评价
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实行备案制。地区安监局委托协会开展全地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评价报告评审工作。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直接向协会提交申请审查安全竣工验收报告的公函和《哈密地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评价报告评审申请表》,并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安全验收价报告应按照相应的安全评价导则要求编制。
(二)协会在接到建设单位的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连同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安全验收价报告一并交还建设单位。
(三)建设单位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与评价单位共同修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形成修改后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稿,送交协会审核。
(四)协会接到建设单位安全验收报告备案稿后5个工作日内,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稿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查结果意见。建设单位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向负责备案的安监局作出书面说明。
(五)建设单位应将《哈密地区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通过审核后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稿,按照分级监管权限,分别报送到地区、县(市)安监局备案。
(六)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经二次审查仍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请其他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重新编写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按以上工作程序重新进行审查。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并完成竣工验收评价后,建设单位向地区安监局提出安全设施设计竣工验收申请。
(一)申请材料包括:
1.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合格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
3.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
4.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5.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6.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
7.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和评审申请表;
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如,建设项目竣工报告、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情况报告、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安全设施施工监理、安全设施试运行情况报告等。
(二)协会组织专家为地区安监局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地区安监局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三)验收程序:
1.验收组听取相关单位的《建设项目竣工报告》、《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情况报告》、《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报告》、《安全设施试运行情况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情况报告》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介绍。
2.验收组下设的专业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现场检查验收,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施工单位的资质条件;
(2)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
(4)安全标志及设置;
(5)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制度;
(6)企业法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任职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7)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措施及应急预案;
(8)验收评价报告提出问题的落实情况;
(9)安全资金的投入情况;
(10)其他需要验收审查的内容。
3.在现场检查、资料审查和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评审的基础上,验收组作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否通过竣工验收的结论意见,形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附专家组成员名单〕,经组长签字,与建设单位交换验收意见。并将专家验收审查意见复印件交予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根据现场审查意见,认真落实整改。并及时将审改落实情况报送地区安监局(附相关整改情况资料、图片等),如有必要,地区安监局将根据审查意见进行现场复核。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1.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2.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能满足正常生产和使用的;
3.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4.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5.不符合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五)对通过验收的,地区安监局5个工作日提出书面审核结果意见,并报局办公会审查通过后以书面形式批复建设单位。不同意的,说明理由,以书面形式答复建设单位,并按以上工作程序要求建设单位重新组织验收评价报告评审及竣工验收。
七、专家组、验收组组成原则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组、安全设施设计竣工验收组,由地区安监局相关工作人员和选聘的与该建设项目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审查组、验收组一般应由5人以上(含5人)组成,其中至少有2名高级工程师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以地区安全生产专家库中选聘。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组组长由相关专家担任,地区安监局负责审查的组织。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组组长由地区安监局非煤矿山分管领导担任。任副组长1名,由相关专家担任;下设专业组设组长1人,专家不少于2人。
(三)承担安全设施设计评审、竣工验收的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相关行业设计、生产、建设、科研等专业岗位工作5年以上,熟悉安全生产工作;
2.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内,身体健康,能正常从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四)审查、验收工作要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求实”的原则。
(五)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建设项目法人和设计、施工、安全评价单位有隶属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该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八、其它
(一)需要审查的安全设施设计、验收评价报告和竣工验收资料应提前5天送至专家审查,专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二)竣工验收审查会议前,应安排专家勘察现场;
(三)需要修改或补充说明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验收评价报告、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设计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按照专家审查意见尽快修改完善。
(四)建设项目由自治区组织完成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将相关通过评审、审查的材料、批复文件或备案表报地、市安监部门备案。
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验收规则: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 适配人群 | 安全监管人员,矿山企业负责人,通风技术人员 | 使用场景 | 地下矿山监管,尾矿库治理,采空区整治 |
|---|---|---|---|
| 制定目的 | 怕地下矿山出大事,怕尾矿库塌了砸到人,怕火灾中毒没人管,怕小矿山乱挖乱采不安全。 | ||
| 适用范围 | 所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头顶库”、连片采空区、与煤共(伴)生矿山。 | ||
| 职责分工 | 省级管大方向,市级盯重点,县级查现场;企业老板要签字担责,班组长天天盯,工人守好自己岗位。 | ||
| 管理要求 | 必须装通风设备,动火要审批,自救器人人配,隐患要上报,风险图要上墙,整改要跟踪。 | ||
| 监督与检查 | 省里抽查,市里检查,县里天天跑现场;没做到就通报,再不行就处罚,严重就挂牌督办,事故要倒查到底。 | ||
总体要求:认真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思想,以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为主线,以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着力推进事故死亡人数和较大事故持续下降为目标,以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头顶库”为着力点,全面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专项治理工程建设、依法治安建设和安全准入制度建设,全面提升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为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____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核心目标是重特大事故零控制,事故总量和较大事故继续下降,重点要完成七项分目标:一是政府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明晰;落实地下矿山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分级监管进一步完善,实现一个矿山一个安全监管主体。二是双重预防机制标准体系进一步强化,全面完成114个试点单位双重机制建设工作,并在地下矿山率先推广,双重预防机制与安全生产标准化融合取得成效。三是整顿关闭1500座以上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完成尾矿库“头顶库”治理和连片采空区治理任务,与煤共(伴)生矿山基本达到煤矿安全标准。四是全面落实地下矿山防火防中毒窒息措施,机械通风系统运行可靠,动火管理全面加强。五是“五项执法”深入加强,预防性执法力度明显增强,执法检查次数、执法处罚次数同比大幅度上升,预防性执法罚款占执法罚款总数的比例明显增加。六是28项强制淘汰的设备、工艺、材料全部淘汰到位。七是执行安全准入标准更加专业、更加严格、更加到位,矿山安全保障能力不断提高。
一、认真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
把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作为首要政治任务,认真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坚定“四个意识”和“四个自信”,坚决维护*___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学以致用,大力推动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定位从“当行业管理者,企业安监员”向“安全监管执法者”转变,工作思路从泛泛抓安全向实施风险分级监管转变,工作方法从注重事故查处向事前防范转变,工作手段从传统的眼看、手摸、凭经验等方式向充分运用信息技术、“互联网 ”转变,切实提升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科学化水平。自觉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中央、国务院工作大局中考量,紧紧围绕新时代的历史方位、矛盾变化、战略安排、重大举措研究谋划工作,组织召开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暨尾矿库治理工作会议。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一)推动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体制。配合做好矿山和海洋石油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积极研究完善页岩气开发、核工业矿山安全监管体系。结合放管服改革,推动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改革。
(二)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推动各地对已经制定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职责清单进行评估,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在建设项目核准、超层越界开采、无证非法开采、淘汰落后产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尾矿库监管、特种设备、建设项目安全监管等方面的责任。修订完善非煤矿山风险分级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科学划分省、市、县三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责任,确保一个企业只有一个监管主体,省、市、县三级安监部门分别直接监管一定数量企业。
(三)突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企业建立实行“一岗一清单”制度,强化岗位责任公示、教育培训和管理考核。在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头顶库”企业建立实行年度安全生产任务清单审核制度。把企业责任制建设情况纳入日常执法检查重点内容。推动涉及非煤矿山的中央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三、加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
(一)强化标准和试点建设。推动各地建立双重预防机制标准体系。认真落实《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推动114个试点单位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取得实效,逐步构建起适合矿山特点的风险源辨识、风险评估、科学分类、过程控制、持续改进、全员参与的系统管控体系;及时发现典型、总结经验,实现以点带面、循序渐进、全面铺开。重点督促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头顶库”企业加大安全风险评估管控力度,加快建立风险源和隐患数据库,绘制安全风险分布图,落实重大风险和重大隐患报告和安全风险公告制度,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对整改措施实时跟踪,实时管控,使矿山的安全风险处于受控状态。举办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视频培训,推动各地加强安全风险知识普及和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培训力度。
(二)强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要求,强化评审单位监督,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和保持工作的抽查和指导力度,推进非煤矿山标准化建设与“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有机融合,促进企业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三)强化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推动各地认真落实《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深入排查治理重大隐患,及时研究解决试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大力推动对突出问题的安全专项治理
(一)重点整治小、散、差问题。抓住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三去一降一补”以及开展防治污染攻坚战等历史性机遇,推动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对云南东川区、广西靖西市、四川凉山州、湖南湘西州、湖北大冶市、陕西商洛市、河南灵宝市、河北邯郸市、山东临沂市、内蒙古赤峰市、辽宁朝阳市、甘肃陇南市等地区实施重点督导,从源头上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二)重点整治防火、防中毒窒息措施不落实问题。强化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系统建设运行、严格动火作业审批管理制度、配备和正确使用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以及防火灾、防中毒窒息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培训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跟踪督办较大以上火灾和中毒窒息事故,严格“一案双查”,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三)重点整治尾矿库“头顶库”、连片采空区和与煤共(伴)生矿山。用好中央财政以奖代补资金,带动各地加大资金投入,基本完成尾矿库“头顶库”和重点矿区内连片采空区治理项目。严控尾矿库加高扩容项目,严禁新的尾矿库“头顶库”产生,严禁新建独立选矿厂尾矿库建设项目,严禁审批总坝高超过200米且采用上游式筑坝的尾矿库建设项目。充分利用三维扫描等信息化技术手段,开展对尾矿库、高陡边坡隐患动态排查试点工作。严厉打击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煤共(伴)生矿山,对仍达不到煤矿安全标准的,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五、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年活动,强化非煤矿山治理建设
(一)完善法规标准体系。配合做好《矿山安全生产法》修订工作,修制订《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陆上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认真做好非煤矿山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研究制定规范选矿厂、页岩气开采监管和限制尾矿库加高扩容的制度性措施。制定____年度非煤矿山标准制修订计划,完成《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尾矿库安全规程》修订工作,组织制定超大规模、超深井和页岩气开发等安全技术标准。
(二)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执法年活动。准确把握重特大事故发生的规律和特点,聚焦重大风险和重大隐患,制定执法计划,重点加大非法违法矿山、在建矿山、地下矿山、长期停产停建矿山和尾矿库“头顶库”执法力度,实施精准执法。推动各地健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无证非法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等行为,坚决防止因矿山互联互通引发重大事故。集中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专项执法行动,对全国近3年来审批的建设项目实施集中执法,严厉打击未批先建、恶意规避审批、违规审批、不按批准的设计施工、发生重大变更不履行报批手续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长期停产停建矿山因矿产品价格上涨擅自复工复建行为。依法打击非法外包、转包等非法违法行为。组织好____年汛期专项督查、海洋石油专项督查,定期开展“明查暗访”,严格落实“双随机检查”要求。
(三)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惩处和事故调查。推动各地细化《关于全面加强非煤矿山“五项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不断提高规范执法、严格执法、闭环执法、公开执法和文明执法水平。制定下发陆上石油现场检查表。强化对执法文书落实情况的检查,确保执法闭环。按照“一矿一档”原则,完善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电子档案。把严格执法贯穿于安全监管工作全过程,认真落实“四个一律”和“五个一批”要求。严格挂牌督办和信用管理等措施,对重点工作执行不力、典型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及时、典型非法违法行为处罚不到位、典型较大以上事故实施挂牌督办,情节严重的依法实施信用联合惩戒。严格事故查处,推动所有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全文向社会公布。
(四)强化执法监督和考核。逐级强化对执法计划、执法内容、执法程序、执法文书和执法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各地做到执法内容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强化执法曝光,提高执法透明度、公信力和威慑力。加快执法信息化建设,推动配备执法移动终端,解决重复、低效执法问题。强化执法统计、考核通报和效果评估,解决执法多少、力度大小、落不落实一个样问题。
六、不断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一)严格安全准入制度。继续推动各地根据实际,扩大实施最小规模开发条件限制的矿种种类和规模水平,严把安全设施设计审批关,严格实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二)积极推动淘汰落后工作。推动各地通过严格执法和强化政策扶持等措施,确保金属非金属矿山第一批和第二批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落实到位。发布第三批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研究完善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不断提高金属非金属矿山设备的安全保障能力。
(三)大力推进警示教育和培训工作。继续完善“微信助力矿山安全”系统,不断提高风险预警预防知识传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积极引导企业在班前或培训教育期间,播放总局制作的19个事故警示教育片;推动各地将典型一般事故和所有较大以上事故均制作警示教育片,在政府网站播出,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督促地下矿山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进一步完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培训考试体系。
(四)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的贯彻落实。适时启动规划中期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对规划进行调整。
七、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精神狠抓落实
认真贯彻落实*___关于纠“四风”转作风的重要指示精神,建立实行严格的抓落实责任制,明确每项工作的责任人、责任处室和完成时限。建立实行对各省级安全监管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审核制度,使上下同心协力、同频共振。建立实行严格的分片包干制度,明确司领导班子成员和各处室分片包干区域,通过听取汇报、调阅资料、谈心对话、明查暗访、现场调研、检查督导等方式,深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发现问题、推动工作。建立实行严格的统计通报制度,完善标准,每季度统计汇总,每半年公开通报,使干与不干、干好干坏、干多干少有明确区分,作风优劣、工作好坏有说法、有做法。建立实行严格的约谈警示制度,对重点工作任务不落实、重点违法违规行为监管执法不到位以及发生重大事故、3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事故、性质恶劣的迟报谎报瞒报事故的,一律约谈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基层政府和企业负责人。建立实行严格的督查考核制度,每半年底组织一次交叉互检,对标打分考核,推动各地把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总局党组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抓出实效。
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验收规则:某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督查内容
| 适配人群 | 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爆破作业人员 | 使用场景 | 地下开采,露天采石,排土场作业 |
|---|---|---|---|
| 制定目的 | 矿山事故多发,井下环境复杂,通风差、顶板不稳、爆破风险高,水害、边坡垮塌常出事。 | ||
| 适用范围 | 地下和露天矿山所有工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还有作业面、巷道、采场、排土场。 | ||
| 职责分工 | 老板要带头下井检查,班组长盯现场,工人守规程,安全部门查隐患,培训员教操作。 | ||
| 管理要求 | 两个安全出口必须有,爆破要持证按规程,通风系统不能停,采空区得监测处理,防排水设施要完好。 | ||
| 监督与检查 | 矿长每周查,安监员天天巡,发现没做就停工整改,再犯扣工资,严重清退,记录全留档备查。 | ||
1.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落实情况;地下开采企业主要负责人跟班下井情况;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落实情况;企业与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情况。
2.安全准入制度执行情况。建设项目“三同时”、开工备案、竣工验收等法定程序执行情况;证照齐全、合法有效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培训情况。
3.按照开采设计方案组织生产,开采现状与设计技术资料和图纸是否相符等情况。
4、按照《爆破安全规程》要求实施爆破作业的情况,是否符合爆破安全距离、落实了爆破作业设计和作业规程、制定了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事故预防措施和落实了爆炸物品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及清退登记制度;爆破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
5.地下矿山是否设置了至少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各生产水平(中段)和采区(盘区)是否设置了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
6.地下矿山采矿作业掘进、回采、运输、提升、通风防尘、防排水、顶板管理、地压监控、供电、爆破、职业危害等关键环节的安全状况。
7.地下矿山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及通风管理制度的情况;风质、风量、风速是否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和规程要求。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合理;通风设施必须完善可靠;矿井总风量和各作业点实际风量要达到规定要求,重点查无风、微风作业现象;杜绝不合理串联通风。
8.地下矿山制订和落实采空区管理制度及采空区处理方案的情况;地下矿山制定和落实顶板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9.地下矿山落实防范水害制度情况,是否查清了采空区及废弃井积水;地表移动带、陷落带范围内重大水体及导水构造的状况是否清楚;制订和落实防洪、防透水及排水措施及应急预案的情况。
10.露天矿山是否按设计方案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台阶高度、边坡角度是否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或《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要求。
11.露天矿山采场工作帮是否按规定定期检查,露天边坡稳定性是否进行定期监测。
12.排土场设计明确排土场排土工艺、排土顺序、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安全平台宽度、总边坡角、废石滚落可能的最大距离等的情况;是否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排土作业。
13.深凹露天采场配备专用防洪设施的情况;排土场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及防止泥石流措施是否落实。
14.对存在超层越界、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取缔情况。
15.粉尘管理情况。作业场所粉尘浓度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定期进行粉尘测定;地下开采矿井必须建立综合防尘系统且运行正常。
16.自然灾害防治情况。矿山周围是否存在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以及洪灾导致溃坝、溃堤、淤积危险河道等自然灾害威胁,是否落实防范治理措施;落实暴风、暴雨、雷电、暴雪、冰冻、地震等可能造成地下开采矿井停电、停风、淹井事故的防范措施的情况;废弃地下开采矿井井口填堵封实的情况;雨季“三防”(防洪、防排水、防雷电)工作制定措施情况。
17.应急救援措施落实情况。是否与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是否按规定配置应急救援物资、设备;是否制定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组织演练;是否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应急知识培训;非煤矿山企业负责人是否熟悉应急救援措施;地下开采企业井下作业人员是否熟悉避灾路线。
18.职业危害预防制度落实情况。是否建立职工健康检查档案,按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