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病假规定办法
| 适配人群 | HR专员,劳动关系岗,企业法务 | 使用场景 | 病假管理,医疗期核定,特殊疾病审批 |
|---|---|---|---|
| 制定目的 | 员工生病休息多,怕影响工作安排,也怕大家乱请病假。 | ||
| 适用范围 | 所有正式职工,不管在哪个部门上班。 | ||
| 职责分工 | 人事管审核病假条,部门领导确认情况,职工自己按时交证明。 | ||
| 管理要求 | 必须第一天开始算病休时间,节假日也算进去,不能跳着算。 | ||
| 监督与检查 | 人事每月查一次病假记录,发现造假扣当月绩效,三次就谈话,严重直接处理。 | ||
职工病假规定【1】
1、病假的规定
1)关于医疗期起算点的规定:
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在规定的时间内累计病休时间达到规定医疗期时限的视为医疗期满。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详见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及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2)关于医疗期期间的规定:
员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长短不同,所享受的医疗期长段也不同。医疗期最短为叁个月,最长为二十四个月。具体医疗期的计算可以参照我国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计算出本人应该享有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叁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2、关于医疗期
职工病假规定办法:职工病假工资规定
| 适配人群 | HR薪酬专员,企业法务人员,工会干部 | 使用场景 | 医疗期管理,病假审批,薪酬核算 |
|---|---|---|---|
| 制定目的 | 有人生病了要休息,工资不能照常发,又怕大家没钱看病吃药,所以得定个规矩。 | ||
| 适用范围 | 所有签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休病假的时候用。 | ||
| 职责分工 | 公司算钱要按标准来,员工要交医院证明,hr核对工龄和天数,财务按时打钱。 公司得留好记录,员工别乱报天数,部门主管要确认情况是否属实。 | ||
| 管理要求 | 工资基数按岗位正常工资70%起算,工龄越长比例越高,最少60%,最高100%,不能低于最低工资80%。 | ||
| 监督与检查 | 每月发薪前hr和财务一起核对,工会抽查单子,发现多算少算马上改,错三次要重新学规定。 | ||
职工病假工资规定
病假期间由于员工不上班,因此其工资并非按实计发,而是按照“日工资×病假工资比例×病假天数”的公式来发放。
日工资并非完全是员工每天的工资,它是“月工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的结果。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例如在标准工时制度下,把每月的日数刨去双休日就是计薪日。《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对工资计算基数有明确规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实践中为了计算便捷,不少企业把员工所有得到的收入×70%来作为计算基数,是符合要求的。
病假工资比例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连续工龄不满二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60%;
(二)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70%;
(三)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80%;
(四)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90%;
(五)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100%;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确定工资基数后,还要知道计算中的分母是计薪日,而不是统一的20.92;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
首先,在计算病假工资时,职工工资(严格意义上应定义为“职工工资性收入”)为职工在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据此,职工日工资(即“日工资性收入”)为“实得工资×70%÷20.92(天)”。
其次,病假工资的计算,先按休假时间(以6个月)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工龄划档。具体计算方式为:职工患病休假在6个月内的病假工资计算方法: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4年且<6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000%计发。
值得注意的是,连续休假期内,若有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应予以剔除。
职工患病休假在6个月以上的疾病救济费计算:连续工龄<1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40%计发;连续工龄≥1年且<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连续工龄≥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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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1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二、劳动法短期病假的工资计算基数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病假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现行标准635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连续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休假工资)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
(1)连续工龄不满两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60%;
(2)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70%;
(3)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80%;
(4)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90%;
(5)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100%.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救济费)也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
(1)连续工龄不满一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40%;
(2)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50%;
(3)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60%.上述提及的“本人工资”均指按《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的原则所确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
四、病假工资的计算公式
月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日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五、劳动法病假天数的确定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而以上公式中提到的计薪日概念,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例如小冯单位的制度工作日是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6月份单位制度工作日是20天,如果是5月份就得加上“五一”3天法定休假日,而不是统一的国家规定的20.92天月平均工作天数。
职工病假规定办法:高中教职工病事假期间原工资计发
| 适配人群 | 中小学教师,教龄十年以下教师,教龄十年以上教师 | 使用场景 | 病假管理,事假审批,旷工处置 |
|---|---|---|---|
| 制定目的 | 老师生病请假、家里有事请假,工资怎么发容易出误会。大家心里没底,怕少拿钱,也怕乱发钱。 | ||
| 适用范围 | 全校在编的老师和职工,包括刚毕业还在见习期的新人。 | ||
| 职责分工 | 校长管总,人事处算钱发钱,年级组长盯考勤,老师自己按时交假条、病历。 | ||
| 管理要求 | 病假两个月内全发,超时按年限打折;事假二十天内照发,超了就扣;旷工一天扣一天工资。 | ||
| 监督与检查 | 每月月底人事处核对考勤和工资表,校务委员会抽查,错发多发要追回,漏报瞒报要重算,三次出错要谈话。 | ||
高级中学教职工病事假期间原工资计发办法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及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原工资"之界定见第十二条)
(二)、教职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病假在三至六个月内的,发给原工资百分之九十;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发给原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三)、教职工年限满十年及十年以上,病假在六个月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发给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书报费发给50%。
(四)、确定半日休养半日工作的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原则上可以照发。
(五)、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休产假、病假,其见习期应相应延长。病假待遇按一、二条规定办理。
(六)、病假者按规定复工后,因工作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需要休养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如病未愈而故意要求医疗机构开具复工证明提前复工,上班几天后又请假,则应将其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七)、事假全年累计不超过二十天,或连续事假不超过十天,原工资照发。
(八)、连续事假超过十天,或全年累计事假超过二十天,超过天数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按天计算)。
(九)、全年累计事假超过三十天,超过天数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十)、全年累计事假超过六十天,超过天数扣发本人基本工资。
(十一)、旷工者扣发本人基本工资(按天计算),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30天,可解除其聘用合同。
(十二)、原工资(基本工资)是指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职务(岗位)津贴、地区津贴、地方生活津贴、医保贴之和。
(十三)、长病假超过六个月以上不计算工龄和教龄年限。
(十四)、本规定若与国家、市府有关部门法规有违,以后者为准。
(十五)、本规定解释权属本单位校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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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场景:病假管理、医疗期核定、特殊疾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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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场景:病假管理、事假审批、旷工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