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增值税发票勾选的业务意义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增值税发票勾选的业务意义,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数字化电子发票(全电发票):
数字化电子发票是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全新发票,不以纸质形式存在、无需介质支撑、无需申请领用。数字化电子发票将纸质发票的票面信息全面数字化,多个票种集成归并为电子发票单一票种,设立税务数字账户,实现全国统一赋码、智能赋予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自动流转交付。
纳税人可以通过数字化电子发票受票业务税务数字账户模块完成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相关操作。
首先,登录电子税务局。
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登录页
点击【我要办税】,找到【税务数字账户】。
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
点击【发票勾选确认】,该模块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归集,纳税人如需将凭证用于抵扣勾选应当通过本模块进行操作。
选择【抵扣类勾选】:本功能用于对发票进行勾选或撤销勾选,勾选的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
发票勾选确认
抵扣类勾选
勾选状态选择“未勾选”,根据需要输入或选择相关查询条件,然后点击“查询”按钮,则在勾选操作区显示符合查询条件的发票。
注意:管理状态为“疑点发票”的发票显示黄色,企业勾选该类发票时系统将进行相应提示,请谨慎勾选。
选择要勾选的发票信息,点击“提交勾选”按钮,点击“确认”后提示提交成功即完成操作。
确认勾选
做完发票抵扣勾选、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后,在【抵扣类勾选】界面,点击【统计确认】,进入发票统计确认界面,进行发票勾选汇总操作,汇总信息包括抵扣勾选信息、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
温馨提示:不抵扣发票、海关缴款书及代扣代缴完税凭证不列入统计范围,不列入用途确认范围。作进项转出处理的异常凭证,在解除异常凭证后勾选的,作单独统计。
如果当前税款属期还未生成勾选结果的统计报表,纳税人可点击“申请统计”按钮进行统计。申请统计提交后系统将对纳税人勾选结果进行实时统计。
核对统计数据无误后,需对统计表进行确认,点击“统计确认”按钮,出现弹窗提示。
点击“继续”后,弹窗消失,输出结果,下方按钮变为“撤销确认”。
信息来源:四川税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但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我们知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判定标准,主要是年应税销售额,也就是企业连续12个月,或4个季度应税销售额低于500万元,则税务机关可以认定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否则会硬性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以选择在税务机关增值税开具发票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选择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经选择不得随意更改。因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在选择自行开具还是代开发票,应评估后再做选择。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的简易征收,执行的是征收率,那么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的是3%或5%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开具13%、9%或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便客户提出开具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小规模纳税人也无法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现实中,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也会遇到这类问题,甚至有的客户威胁企业,如果不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就不做了,导致有的个别小微企业到处去买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违法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不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我们知道,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2023年4月1日起由月应税销售额10万元提高至15万元,季度应税销售额由30万元提高至45万元。那么,也就是说,如果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月应税销售额低于15万元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该项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即便是低于起征点的应税销售额,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不可以享受该项政策。
四、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必要刻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式为简易计税法,其应缴纳的增值税为应税销售额乘以征收率。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与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发票没有直接关系,与当期的应税销售额有关,那么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就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方式决定了小规模纳税人即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起到抵减增值税进项税的作用。
总之,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自行开具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只能开具3%或5%征收率的专票。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享受免税的优惠政策。
我是智融聊管理,欢迎持续关注财经话题。
2023年8月14日
1.以自然人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
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代开】-【自然人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选择要办理的业务
根据业务情况选择“代开申请”。
3.代开发票需刷脸实名认证
进入页面后,通过扫描页面弹出的二维码,先进行实名认证。
4.填写发票信息
实名认证通过后,填写付款方(购买方)信息、货物、劳务信息和销货单位信息。发票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进入确认发票信息页面。
5.确认发票信息
在确认发票信息页面,确认发票信息是否有误,若需要修改,点击【上一步】,返回至填写发票信息页面;若确认无误,点击【提交申请】,进入完成页面。
6.完成
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申请】,进入完成页面,系统自动开具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点击【查看申请资料】,可以查询填写的发票信息。点击【去下载打印】,直接下载电子普通发票。
7.历史代开记录查询
返回代开发票模块,点击“代开记录查询”,进入查看历史代开记录页面。纳税人可以在历史代开记录查询中,查询到之前代开过的发票信息。对应的不同状态,可以进行不同的系统操作。
1. 关注“深圳税务”微信订阅号,点击菜单栏【我要办】,再选择 【@深税】。进入主界面,以“个人”身份实名认证登录。
2. 点击【发票】模块,选择【自然人点开发票】。
3. 实名认证进入。
4. 进入自然人代开发票的“待申请”界面,点击“新增”,领取方式选择“线上开具(电子发票)”。
5. 填写“销方纳税人信息”。
6. 填写“购方纳税人信息”。
7. 填写“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信息”。
8. 系统将自动计算出税款信息,查看无误后,即可点击“确定”以及“提交”自然人代开发票申请。
9. 点击“开具电子发票”即自然人代开发票开具成功。
10. 返回自然人代开发票的“已办结”界面,可查看/下载pdf。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符合条件的鉴证咨询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啦!
不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和使用,与其他发票有着较大的差别,自开专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一定要注意。
一、发票开具
(一)准确选择征收率
目前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有3%和5%,在开具发票时一定要根据具体的业务内容准确选择征收率。
咨询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征收率都是3%;如有发生不动产租赁业务(高速公路收费项目除外),征收率为5%。
我们在实务中会发现有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开票时误选择了17%或6%的税率,后续处理十分麻烦,各位一定要注意喽。
二、发票作废或冲红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或冲红,其主要区别在于,发票作废只能在发票开具的当月进行,如果当月因其他原因进行过开票系统的抄报税操作,已开具的发票也无法作废。
(一)发票作废
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二)发票冲红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操作流程和其他发票差异较大,在这里和大家重点讲解一下。
第一步
销货方或购货方在增值税开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简称信息表)。
《信息表》具体由谁在开票系统中上传开具呢?这个要分情况讨论的。
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或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退回发票联及抵扣联的,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且购买方已认证抵扣或未认证无法退回发票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第二步
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第三步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目前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可以实现上面的全部操作,纳税人一般不用到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
三、发票丢失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在发票邮寄等过程中可能发生丢失的情况,对购货方的认证抵扣带来影响。可以根据下面的不同情况分别操作。
1.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简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2.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3.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5.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特别提示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由销货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办理时需报送已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
在这里相信有许多想要学习会计的同学,大家可以关注小编,私信【学习】即可领取一整套系统的会计学习资料!还可以免费试学课程15天!
电子发票使用至今,有优点也有缺点。其中有一个棘手的问题,就是冲红发票。
例如a公司给b公司开了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公司会计拿到普通发票入账了,a公司给恶意红字了(开票系统可以直接红字),这个时候b公司能发现吗?
要发现非常难!!!
为什么呢?
如果你取得的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被红冲了,你去查验这张发票,这张发票不会有任何异常显示。
比如这张发票,其实已经被红字冲销了。但是你查询这张发票的时候,其状态依旧是正常,不会显示红字。
所以这就很尴尬了,如果你取得的普通发票已经入账了,销售方又恶意红字掉,那么你很难发现端倪。
不过还是有办法,不知道大家是否清楚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有一个功能,就是当有人给你开红字发票的时候,你打开平台,就会出现下面的提示。收到这个提醒,你点击提醒中的数字,就可以进去,看到红字发票的详细信息。
电子发票无法直接作废,只能冲红,根据相关的规定,需要先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红冲后再开具正确的蓝字电子专票。
电子发票出现冲红情况主要是针对原开发票有误所做出的一种更正提醒,一旦发现电子发票冲红后,则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调整账目,否则将会出现发票开具的受阻问题。电子发票的出现也是信息不断更新发展中的一种进步体现,和普通发票一样,它也是由国家税务局统一发放给各个商家使用的,发票号码也都采用的是与常规发票相同的编码与防伪技术。一旦出现电子发票冲红后收款与付款方都未入账的情况下,收款方应该先收回冲红作废的发票,随后还需要特别加注“作废”字眼,然后按照正确的更正方式重新开发票。
电子发票如何红冲
1、打开一张新的电子发票(发票管理--发票填开--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填开);
2、点击“红字”--输入对应蓝字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点击“下一步”--核实票面信息无误后,点击“打印”。
开错红字发票
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当月开错红字发票,当月发现,可在系统内作废重开。
第二种:当月金额、税额少开了,其他都对,可在系统内再重新填写申请一份红字信息表。开一张对应少了金额、税额的红字发票。
第三种:当月开错,下个月发现,跨月发现,带上纸质《红字发票信息表》(系统内打印的,加盖企业公章)、撤销红字发票信息表情况说明(加盖企业公章),经办人身份证件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撤销。然后重新填开红字发票信息表和红字发票。
什么情况下可以作废电子发票?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3号文件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开具的发票可以直接作废,次月就需要开红字发票。
2、电子发票倾向于取代纸质发票。然而,在使用电子发票方面存在一些无法解决的问题。例如,电子发票可以打印两次,而无需专用章。这可能会导致双重报销问题。只有核对发票才能核对。
3、假冒技术的威力如此强大,以至于可以用更正的发票退款,因为会计编号保持不变,财务总监必须进行全面审计以确定发票的真实性。在填写电子发票的内容时,我们应仔细检查,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注意事项
根据国税总局重新修订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纳税人开具发票和取得抵扣凭证的情况不仅在申报表中反映,而且数据要与抄报税、抵扣信息采集等金税信息完全一致。
原文:www.yuebaoxiao.com/newsinfo/2433361.html
现发票认证,可以直接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勾选认证,比原来的扫描认证,方便快捷很多,但很多企业都是插上税控盘用税控盘进入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勾选认证,这样有一个不好的是,老是提示控件有问题,有时控件都要装很久,而且装完了,过一段也许又会出现控件不能用的情况,而且还有一点就是需要有税控盘才能登陆进去,很是不方便。
现我告诉大家,用电子税务局手机验证码直接进行登陆,不需要税控盘也可以登陆。
1、首先,需要是公司的办税员,或是绑定在税务局的手机号码,才能进行此操作。如图:点绑定,绑定人的手机号码就可以接收到短信了。
2、登陆到我要办税-发票使用
3、点开发票使用-往来拉出现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点进去,如图:
4、点发送验证码,输入验证码,点确认,就可以登陆进去了。如图:
11月22日,重庆市渝北区税务人员在某酒店辅导市民通过扫描二维码支付房费和开具住宿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讯员郭睿 摄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 发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11月24日17时讯(记者 赵紫东 通讯员 谭其婷)买单后最快几秒钟就能拿到发票。近期,不少重庆商家和市民对开发票的新变化体验感不错。这得益于重庆市税务局2023年7月16日推出的“扫码支付即开票”服务。通过该服务,消费者只需扫一个码,就可完成支付和开票,开具发票更智能更便捷。
“扫下二维码,付款、开票一气呵成,全程不到1分钟!”近日,入住重庆市高新区海兰云天大酒店的张林涛,展示他通过扫码完成房费支付和发票开具的界面。
在此之前,在重庆居民生活消费中,支付和开票具体操作流程是:消费者通过现金或者手机app付款——向商家申请开具发票,提供发票抬头信息——商家在发票管理系统内手动录入信息、逐笔开具发票。这样的操作流程下,付款和开票使用两套系统,开具一份纸质发票需要3至5分钟,开具一份电子发票需要1至3分钟。
“我们推出‘扫码支付即开票’服务,实现了支付和开票两项业务,扫一个二维码、在一个系统内、一次性办结。”重庆市税务局货物与劳务税处副处长徐磊表示,税务部门以云计算为架构,将电子发票运用与移动支付场景深度融合,通过智能软件链接消费者、商家、税务三方,实现支付、开票两件事,只扫一个二维码轻松办理,进一步压缩开票时间、便利商家和消费者。
其具体操作流程为:商家在发票助手软件里录入企业社会信用代码、名称、银行账户等基本信息——系统生成企业专属的二维码——消费者扫描二维码付款——系统自动跳转至开票申请界面,消费者输入发票抬头信息和获取发票的邮箱或手机号,提交申请——系统自动发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在“扫码支付即开票”流程下,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仅需3—5秒钟,节省了商家75%的操作时间和消费者50%以上的等待时间。
目前,该服务已被运用于重庆餐饮、住宿、居民生活服务、商务服务等30多个行业,覆盖全市38个区县。截至11月21日,全市用户近两万户,累计开具发票358万份,开具金额72亿元。
(本文来自新重庆客户端app,请至各大应用市场下载)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罪名定性应当依据行为结构展开。对于虚开行为,应当将其理解为一种抽象危险犯的模式设置,并且此种抽象危险的判断标准应当附加以“经济交易流转的正当程序和一般状况”为前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犯罪数额的认定应当有别于案件的定罪标准,前者可考虑单独以造成国家应收税款的现实损失为标准。
基本案情
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事实 2023年3至4月份,被告人孙某与李某(另案处理)共谋在重庆市璧山区成立公司,通过虚构公司收购中药材进行加工销售,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好处费的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为逃避公安和税务的查处,二人商定借用璧山本地人陈某的名义,在璧山注册成立了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是陈某。公司注册成立后在重庆市璧山区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证,成为一般纳税人,公司经营范围为收购、加工、销售中药材产品。公司聘用熊某桧担任会计,公司实际负责人为李某和孙某。 2023年8月至2023年9月,公司在无实际生产、无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被告人孙某与李某将公司作为中药材初级产品收购方,利用国家对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税收政策,故意编造向对方第三人收购板蓝根、党参、桔梗、大黄等中药材业务的事实,共虚开重庆市收购业统一发票(2023年9月后为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326份,虚开金额3100万余元,向税务机关实际申报并认证抵扣税款405万余元。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2023年8月至2023年9月,被告人孙某与李某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a公司的名义分别向b公司、c公司、d公司、e公司等4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9份,票面金额15806347.17元,税额2687078.83元,价税合计18493425.71元。其中,向b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票面金额1789039.46元,税额304136.54元,价税合计2093176元;向c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0份,票面金额8947393.17元,税额1521056.83元,价税合计金额10468449.71元;向d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票面金额2384615.39元,税额405384.61元,价税合计金额2790000元;向e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票面金额2685299.15元,税额456500.85元,价税合计3141800元。之后上述所开据的15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被4家单位在当地税务机关抵扣税款,共抵扣税款2687078.83元。案发后,上述四家单位均已将所抵扣税款全部退出。
法院判决
被告人孙某违反国家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伙同他人共谋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借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成立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自己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共虚开重庆市收购业统一发票326份,金额3100万余元,向税务机关申报并认证抵扣税款405万余元;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9份,虚开税额260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法律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孙某犯罪行为的定性和犯罪数额认定问题。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罪状设置,该罪名为选择性罪名,亦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罪以及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既可单独适用,也可并合适用。在解决本案的定性问题之前,随之而来的首先应当是行为入罪标准的明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将该罪的入罪行为确立为“虚开”,对于行为入罪的评价标准而言,理清虚开增值税发票和其他发票两类发票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能够对整个案件的行为与结果发展进程的特质梳理起到提纲挈领的效果。此外,考虑到本案罪名的选择不同于单一性罪名,后者能够直接依据案件行为的特点,对接刑法文本的特定罪名评价,而后者更侧重行为的包容性和选择性评价的价值抉择问题。针对本案面临着选择性罪名的行为定性的情况,孙某虚开收购业务统一发票的行为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如何认定选择性罪名情况下的单独化罪名和并合化罪名,便成为数额认定问题解决的前提条件之一。 一、罪名的行为结构和入罪标准应当依据抽象危险理解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作为刑法典中的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危害税收征管罪,毋庸置疑,其侵害的客体必然以国家税收的征管秩序为基础。但与此同时,刑事司法必须化解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与国家税收利益的侵害危险的关系问题,亦即,危害国家税收征管秩序是否必然威胁到国家税收利益。针对这一问题,学者逐渐展开探讨。复合犯罪客体论者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必须同时危害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和国家税收利益,其才具备刑事可罚性,以便从犯罪客体的双重限制方面来对税收犯罪的扩张化进行限制。而单一犯罪客体论者认为,只要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与否的评价仅为一种量刑结果评价,并不涉及入罪标准问题的探讨。亦即,税款的流失与被骗的结果程度并非犯罪成立的必要构成要件。对此,笔者认为,基于刑法立法的教义规范,无论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还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都应当将该选择性罪名的犯罪客体定为一种并合客体,亦即,行为人虚开增值税发票和其他发票行为必须满足危害税收征收行为可能威胁到国家税收利益的犯罪客体。 因而,该罪名的行为结构选择应当是一种抽象危险犯,即虚开行为必须在妨害国家税收秩序的基础之上,同时具备侵犯国家应收税款利益的现实危险。同时,为更好地指引刑事司法对侵犯国家应收税款利益的危险的具体判断,笔者认为,这种抽象危险的判断标准应当附加以经济交易流转的正当程序和一般状况为基本前提。诸如,行为人在无任何实际交易目的的情况下,为对方公司虚开大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在交易过程前就被对方公司阻断非法牟利之目的,或者发现其实际上并无任何交易能力的客观境况,此处的虚开增值税的行为应当借助市场经济管理的行政法律法规进行评断,而审慎使用刑法予以定性。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或抵扣税款发票,并非能够在正常的经济交易、流转环节进入税收缴纳环节。再如,为扩充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增加交易能力的可信度,甲乙双方公司承诺以互相为对方虚开同等数额的增值税发票,并且在交易完成的后续阶段,双方正常按照规定缴纳税款。该种虽带有欺诈性质的扩充公司业绩的行为并不具备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和现实危险的虚开行为,也并非是该罪名涵射的构成要件范围,虽然该虚开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秩序,但发票管理秩序仅为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的一种类型,在此基础上,上述行为并无任何侵犯国家应收税款利益的现实危险或风险。 综上可知,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行为结构选择定位为一种抽象危险犯,并对其入罪标准附加经济交易流转的正当程序和一般状况进行判断,不仅可增加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行为的司法预判力,而且是遵循罪刑法定基本原则之司法路径抉择。 二、选择性罪名的定性标准应当依据犯罪客体关联性确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罪作为一种典型的选择性罪名,对该罪名的行为发展进行细致解剖,可以存在两种思维模式。 其一,该选择性罪名中的虚开行为具备手段与目的的并合模式,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本身就是三个不同罪名模式,刑事立法出于立法资源的简洁化考量,将其并合存在。如果结合该案进行解释,则被告人孙某虚开收购发票的目的是抵扣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缴税额,继而向对方第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因而,案件本身就存在两种犯罪行为:第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第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行为。其中,被告人孙某虚开收购发票行为是手段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并从中牟取非法利益是目的行为。在同一非法牟取国家应收税款利益的犯罪故意下,行为人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两行为均已构成犯罪,应当认定为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罚。故孙某的行为虽在不同程度上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两个罪名,但依据特殊的行为关系结构,可以择一重罪定性评价案件行为的整个发展过程。 其二,该选择性罪名中的犯罪各个行为构成要件的并列模式。照此理解,则可以将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解释为一种分列罪名设置。亦即,虽然该罪名为选择性罪名,但该罪名是在同一款法律条文中表述(罪名第一款),这三个选择性罪名在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都相同,唯一不同的仅是犯罪对象有所差异。依据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因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同为危害税收征管秩序以及侵犯同一国家应收税款利益的行为。在案件行为定性过程中,法官应当依据犯罪客体关联性,以其侵犯的不同对象来选择适用罪名。并且在罪名行为并列模式下,该法条实际上仅存在一个犯罪构成,而非多个犯罪构成。因而,选择性罪名的最终确立,应当结合案件行为的关联性进行确立。该条文中罗列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和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以及抵扣税款发票行为,但其并非只能依据法条固定的罪名表述进行案件的罪名定性。针对本案中孙某的虚开行为,案件中与罪名相关联的行为有两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以及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最终案件依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完成整个案件的定性过程。 相对于第一种并合行为的罪名模式理解,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并列行为的罪名模式解释。主要理由在于:(1)适用牵连犯手段和目的理解过于抽象。何为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需要通过法官的具体实践经验和事实判断进行理解,在这一前提下,对法官对不同事物的精确性理解要求,便成为准确定罪量刑的关键性问题。但是现实情境是:由于缺乏商业经营模式的实践考察,法官较难理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行为的发展脉络和真正的目的和需求。(2)违背刑事立法的形式和实质逻辑。选择性罪名的逻辑之美在于契合案件行为的实质关联性,依据犯罪客体的关联性来正确选择相应的契合立法行为的形式罪名。(3)最大程度上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采取选择性罪名的并列模式理解,也并不排除只要行为人是针对不同对象实施的多种(个)行为,亦可认定为数罪的基本原理,以此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三、选择性罪名的数额认定应当遵从禁止重复性评价原则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一种典型的财产犯罪,犯罪数额和犯罪情节两者同为量刑标准。如何理解并确定罪名的犯罪数额,不仅在案件行为的定性问题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更在行为程度性的量刑结果评价上起着关键性作用。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中,犯罪金额指的是虚开税款金额。对于虚开的税款金额,应当避免将同一种类的金额或是同一类法益指向性、关联性的对象进行多次评价,进而背离重复性评价原则。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本身直指国家应收税款利益,因此,案件审理过程中,在虚开税款金额的理解上,必然会存在着虚开的发票形式税款金额与虚开的发票申报并认证抵扣的实质税款金额两种理解。简言之,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发票的行为是否实现了抵扣、骗取的现实目的。因而,采取何种犯罪数额标准进行精准量刑,便成为实务界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性问题。在此基础上,如果入罪标准达到了犯罪金额,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回复》中“在新的司法解释制定前,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执行的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标准的50万元、250万元”,仍应当按照第一档法定刑进行定罪量刑或者在法定刑以下对情节轻微的案件进行定罪免刑。 笔者认为,在理清定罪标准和量刑标准之前,有必要细致解读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26条的解释,“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这便意味着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必须采取现实危险进行判断,其中的1万元应当结合国家税款的被骗可能进行实质评价。而对于量刑标准,有异于定罪标准,其应当“采取虚开的税款数额结合国家税款的现实损失”进行适用。因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程度性评价在于受票方为实现逃税目的,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其应向国家缴纳的增值税,而造成国家应收税款利益的流失。如果在定罪阶段将虚开的发票税款进行评价,在量刑阶段再次进行犯罪数额的结果评价,则明显违背了禁止重复性评价的路径选择。综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犯罪数额的司法确定,应当以造成国家应收税款的现实损失为正式标准。 结合本案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数额认定,孙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被骗的数额,是四家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公司按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9份后实际抵扣的税款2687077.98元来计算的。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数额部分认定,孙某以a公司名义申报并认证抵扣进项税款4058257.61元,因无真实的货物交易,孙某无纳税义务,未给国家造成损失。孙某在虚开收购发票中,a公司共缴纳增值税536435.29元,应从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中扣除这笔税款。另外,四家受票单位在侦查终结前已将抵扣的税款2687077.98元补缴到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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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体认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
1. 主体的认定
本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从司法实践中总结,一般可分为三类:
(1) 开票者:此类单位和个人以赚取手续费为目的,向那些并无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的单位或个人非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买票者:此类单位和个人通过以较少的费用买到高额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销项税额,从中逃避缴纳大宗税款;
(3) 介绍者: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中,买票者是购买发票来抵扣税款,开票者是虚开发票以赚取手续费,随之产生了一些专门为买卖双方牵线搭桥的中介单位和人员。
2. 客观行为的认定
本罪的客观内容为虚开专用发票,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一般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 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 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可以用于申请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运输发票、废旧物品收购发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等。
3. 认定本罪成立的关键要点
在相关案例中,多数法院认为: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基于虚增业绩、上市、融资、贷款、把账目“做平”等并非骗税的考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未进行抵扣,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可以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可见,在本罪的认定中,是否存在实际的商品买卖和货物流转、行为人是否骗取、抵扣税款对于犯罪成立与否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本罪要处罚的是并无实际商品买卖和货物流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用于骗取国家税收的情形。构成本罪不仅要求存在形式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还要求其行为客观上产生骗取国家税收的结果或者危险。
4. 定罪量刑标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5. 既遂未遂的认定
实践中问题最多的是如何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由于法条没有规定实害结果,所以本书旧版认为本罪是抽象危险犯,司法人员甚至认为本罪是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构成本罪。但认为本罪是实害犯而不是危险犯,才可能有利于本罪的认定,并且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因此,如果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骗取了国家税款或者抵扣了增值税款的,成立本罪的既遂犯;如果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具体危险,行为人也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与非法占有日的的,则认定为本罪的遂犯。否则,就不能认定为本罪,只能认定为刑法第205条之一规定的虚开发票罪。
二、裁判规则
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结构与数额认定
如在孙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法院的裁判要点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罪名定性应当依据行为结构展开。对于虚开行为,应当将其理解为一种抽象危险犯的模式设置,并且此种抽象危险的判断标准应当附加以“经济交易流转的正当程序和一般状况”为前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犯罪数额的认定应当有别于案件的定罪标准,前者可考虑单独以造成国家应收税款的现实损失为标准。
2. 以从国家获得不法税款利益为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如在李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法院的裁判要点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主观目的要件不能限制为骗取增值税进项抵扣,对于以从国家获得不法税款利益为目的,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严重危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并给国家税款造成巨大损失的,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3.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万以上50万以下,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以上并无法追回的,应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如在季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法院的裁判要点为:现有的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司法解释系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制定,在其中的相关规定已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情况下,为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量刑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可以分别以50万元、250万元作为认定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标准。
其中,对于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但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属于《刑法》二百零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对行为人依法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档内进行量刑。
4. 行为人为获取个人非法利益,多次大量地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如在严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法院的裁判要点为:新刑法典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行为人故意以无中生有或以少开多的方式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开具虚假税款数额的行为。
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在税务部门直接抵扣税款,因此这种发票进行虚开的行为会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破坏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行为人为了获取个人非法利益,不顾国家税收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多次大量地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5. 企业有贸易但与实际不符,也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在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法院的裁判要点为:在经营活动中,有关企业虽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与开票单位之间均无任何直接或关联交易,且上述发票已用于抵扣税款,实际已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应当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6. 单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单位主管人员指挥或纵容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如在沈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法院的裁判要点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侵犯的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另外,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构成本罪的,对单位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在上述情况下,虽然单位可以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是单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主体资格已不存在,可依法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但主管人员指挥或纵容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7. 明知他人正在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犯罪活动的,仍以单位名义向其提供资金或贷款的行为,认定为共同犯罪
如在某公司等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法院的裁判要点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明知他人正在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犯罪活动的,仍以单位名义向其提供资金或贷款的,符合共同犯罪中帮助犯的构成要件。该单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单位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8.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用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处理
如在蔡某骗取出口退税案中,法院的裁判要点为:虚开增殖税专用发票,是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手段行为,或称方法行为,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是其目的行为,这两个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的相互联系。因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用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行为,应当认定是牵连犯。
依照通常的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应当择一重罪定罪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和第二百零五条的相关规定相比较可见,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刑罚部分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罚较重,因此,对该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四条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规定定罪量刑。
9. 单位或个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如在朱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中,法院的裁判要点为:以支付开票费让他人虚开伪造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并用于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税款的,与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骗取税款的行为在性质相同,客观上均对国家税收征管秩序造成危害,导致国家税款损失,因此,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10. 不是以抵扣税款为目的的虚开,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如在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法院的裁判要点为:上诉单位松苑公司和上诉人陈松柏、施维昌向他人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是以抵扣税款为目的,而是为了提高购进设备价值,显示公司实力,以达到在与他人合作谈判中处于有利地位的目的。
根据国家税法的规定,注明为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税款,且陈松柏也没有要抵扣联,国家税款不会因其行为而受损失,松苑公司、陈松柏、施维昌的行为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不构成犯罪。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有关辩护理由,予以采纳。原审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松苑公司、陈松柏、施维昌定罪处刑不当,应予撤销。
11. 严格区分虚开与代开,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坚决防止刑事手段干预正常经济活动
如在崔某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再审改判无罪案中,法院裁判的典型意义为:本案涉及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认定问题。实践中应严格区分“代开”与“虚开”两类行为,并严格认定被告人是否具有以骗取税款为目的。被告人崔某某有实际经营活动,仅系找他人代开发票,并用于企业的正常抵扣税款,无证据证明其有骗取税款目的,也无证据证明达到犯罪数额标准,不应认定构成犯罪。
12.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合规典型案例
如上海市a公司、b公司、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典型意义主要在于以下两点:
一是检察机关推动企业合规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结合。本案中,检察机关在督促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开展合规建设的同时,通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坚持和落实能不判实刑的提出判缓刑的量刑建议等司法政策,努力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取得更好的司法办案效果。
二是检察机关推动企业合规与检察建议相结合。本案中,检察机关会同税务机关在回访过程中,发现涉案企业在预防违法犯罪方面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管理不完善,存在违法犯罪隐患,需要及时消除的,结合合规整改情况,向涉案企业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其深化实化合规建设,避免合规整改走过场、流于形式。
三、有效辩护要点
1. 主观上没有偷逃国家税款目的,客观上也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不具有危害国家税收征管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根据前述,本罪不应该被作为抽象危险犯,而应该作为是实害犯。因为,如果不从立法宗旨和立法体系认识到保障国家税款不流失的立法目的,也不从社会危害性方面认识到客观上不会、也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行为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仅从形式上将只要有虚开行为一律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明显违背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基本定罪要求,属于客观归罪。
因此,辩护人要注意,即使委托人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等行为,但是委托人主观上并无偷逃国家税款的目的,且最终也并未拿虚开的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等,则不能构成本罪。
如前述裁判规则10、11,都在于强调行为人主观上并无抵扣税款的目的,或者是强调客观上有相符的交易行为,并未最终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结果,从而不构成本罪。
2. 辩护要要特别注意: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3.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应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但书”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
并非所有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和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都应以犯罪论处。例如,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额较小而又无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等其他情节的;或者虚开数额较小尚未造成逃税、骗取出口退税等其他后果的;或者图谋虚开但尚未着手且无其他严重情节的;或者在他人的威胁、要挟之下被迫为他人虚开但虚开数额不大的等情形,不以犯罪论处较为合适。因此,辩护律师在此类情形下要特别注意对于委托人情节轻微的,应为其主张按照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处理。
4. 企业合规相关要点
近年来,合规制度快速发展,企业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经合规处理后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案例较多。因此,对于企业犯本罪的,辩护人应尽量为委托人争取合规制度的适用。
(1)合规不起诉案件主要涉及的从宽情节
实务中几乎所有合规不起诉案件都有有补交税款和认罪认罚两个从宽情节。另外,还有被不起诉人有自首或坦白情节、被不起诉人有立功情节,被不起诉人认定了初犯偶犯情节等。
例如,在实际案例中,对于是否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法院的典型裁判要旨为:应当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认罪态度等情况,作综合考虑;对于涉嫌经济犯罪的民营企业经营者,认罪认罚、真诚悔过、积极退赃退赔、挽回损失,取保候审不致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一般不采取逮捕措施;对已经批准逮捕的,应当依法履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对有固定职业、住所,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建议公安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对确有羁押必要的,要考虑维持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在生产经营决策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支持。
(2)争取适用合规的其他可能条件
除了前述法定从宽情节以外,实务中对于是否适用合规,检察院还会有一系列具体的考量。具体如涉案企业系某技术领域的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实力雄厚,对地方经济发展和增进就业有很大贡献;公司管理人员及员工学历普遍较高,对合规管理的接受度高、执行力强,企业合规具有可行性等。
(3)检察院合规履职总体内容
a. 调查取证,综合评估涉案企业刑事追究必要性
例如在相关案件中,检察院了解涉案企业经营状况,查实两家涉案企业主要从事高科技软件开发应用,案发前经营状况良好,如被刑事追究,将很难再与国际先进技术团队开展合作,易造成经营困难。遂结合实际经营人自首、认罪认罚、到案后补缴全部税款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决定对公司及其实际负责人分案处理。对涉案企业进一步考察评估,对作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起公诉。
b. 制发检察建议,助推企业刑事合规建设
检察院会制发检察建议,并上门公开宣告,要求涉事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建立健全刑事合规制度。并且,在一定期限内,检察机关会派员上门考察回访,确认涉案企业已按照检察建议,落实了向律师事务所咨询、建立项目管理流程等整改措施,制定了较为完善的企业合规制度并遵照执行,有效降低了再犯可能性。
c. 公开听证,依法行使不起诉裁量权
在考察评估的基础上,检察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邀请人民监督员、区工商联等有关人员评议,以决定是否做出不起诉决定。若决定不起诉,则可能阐明其违法行为虽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仍需承担行政违法责任,要求涉案企业配合税务机关后续调查工作。
d. 提出检察意见,及时移送税务机关处理
在宣告不起诉前,检察院会与税务部门联系,向其通报案情,并就拟作出不起诉决定和行政处罚可行性等问题听取意见。
e. 跟踪回访,了解后续进展
检察院移送案件后,会联系税务机关,了解行政处罚进展。
【导读】:保险行业想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要按照税率去开的。那么保险行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多少呢?很多朋友对于这个问题的会计内容并不是很熟悉,是因为缺少对这个知识点的理解,所以小哥就在下文整理了有关知识点供大家阅读。
保险行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多少?
保险业属于营改增中的“金融保险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是3%。
1、简易计税方法
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非人寿保险公司应就保费收入而非“增值额”部分依照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与营业税在本质上并无差别。
在简易计税方法下,当保险公司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保险服务时,投保人不能抵扣与购买非人寿保单相关的进项税额,保险公司亦不能抵扣与该保单有关的销售成本、管理费用及赔付管理支出等所产生的进项税额。换言之,简易计税方法会导致整个服务链条中的重复征税,而这一特性恰恰是营业税被逐渐废止的重要原因之一。
2、一般计税方法
对非人寿保险征收增值税的国家,都采取对“增值额”课税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公式大致如下:增值税=(保费收入-已支付的保险赔款)×增值税税率
在这些国家,“增值额”基本上是按保险公司每个纳税期间开具发票的保费收入和已支付的保险赔款来计算的。“已支付的保险赔款”采用收付实现制,不考虑保险准备金或其他计提项。另外,保险公司还可以抵扣与一般业务支出相关的进项税额,例如赔付管理成本和一般间接费用等。尽管这些国家都对非人寿保险征收增值税,但采取的方法却有所不同。
人寿保险和非人寿保险如何进行增值税处理?
(一)人寿保险的增值税处理方法
考虑到我国对一年期及以上人寿保险免征营业税的现行处理以及国际上普遍对人寿保险免征增值税的通行做法,我国政府极有可能对人寿保险免征增值税。当然,免税的政策理由也是合理的,即储金作为人寿保险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在我国和其他国家均免征流转税。此外,在营改增试点的第一阶段,我国政府也显示出将营业税制下原有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延续至现行增值税制的意愿,以便使不同行业能够顺利过渡到增值税。
(二)非人寿保险的增值税处理方法
尽管有一些传统的增值税国家对非人寿保险免征增值税,但这种税收模式在我国实行的可能性不大。这是因为,我国对非人寿保险,如财产保险、意外伤害险和短期健康险等,目前均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若对其免征增值税,势必导致财政收入的流失,同时也会引起保险业与其他金融行业间的税收失衡。免征增值税还将引起保险公司承担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致使增值税留滞于b2b交易中而无法实现流转。
保险行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是百分之六进行征收的,这是一般纳税人进行征收的,但是一般纳税人还是按照百分之三进行征收的,还有其他的保险行业的增值税知识也给大家介绍了。
我
陕西如何勾选认证发票
打开浏览器,输入陕西省电子税务局,输入公司的纳税人识别号登录进去,点击我要办税,下面选择发票使用,再在左边选择增值税发票认证,输入税控盘密码,选择要认证的发票开票起始日期,点击查询,就会显示对方开的所有发票,点击增值税发票勾选统计,然后在你要抵扣了发票前面点击?,最后提交就行了
陕西西安电子专票如何申领
陕西西安电子专票如何申领
电子专用发票可以在电子税务局上面领取,登录进入电子税务局,在发票使用页面领取即可
1.登录进入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再点击发票使用。
2.点击发票领用
进入发票使用页面,点击发票领用。
3.点击新增
进入领用页面,点击新增。
4.勾选增值税电子发票
页面弹出选项,勾选增值税电子发票,输入申领份数。
5.点击提交
下拉页面,点击提交,等待审核通过即可领取。
我
企业申报留抵退税过程中进项发票异常,警方循线挖出特大系列虚开案。6月14日凌晨,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牵头上海宝山、奉贤、崇明公安分局,会同税务部门,开展集中收网打击行动,成功侦破上海首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系列案,打掉以潘某、钱某等人为首的犯罪团伙5个,捣毁开票窝点9个,抓获犯罪嫌疑人40名,现场查扣作案用的公章、税控盘、网银u盾2000余个,涉案金额27亿余元,确保“严打”与“快退”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切实履行稳经济、保平安的职责,确保中央扶持纾困政策顺利实施。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等系列文件,加大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的留抵退税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并一次性退还其存量留抵税额。4月至今,上海已向6万余户纳税人账户退还了600亿元的留抵退税款,有效缓解了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的资金压力,在纾困减负、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有不法分子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留抵退税,严重扰乱税收征管秩序,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今年5月,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会同税务部门开展联合研判时发现,上海部分企业在申报留抵退税的过程中,使用的进项发票存在可疑,有虚开发票犯罪的可能。警方随即开展侦查,通过数据研判精准锁定700余户涉嫌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帮助受票企业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空壳公司。
经查,以潘某、钱某等人为首的5个职业虚开犯罪团伙为牟取不法利益,向他人大肆收购700余家空壳公司,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通过他人居间介绍,以收取票面金额3%至6%不等开票费的方式,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大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帮助受票企业偷逃企业所得税并骗取国家留抵退税。截至案发,上述5个团伙共开具价税合计27亿余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获利近亿元。
目前,上海公安机关已对上述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上海警方正告: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留抵退税及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是为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助力复工复产的利民之策,要把这部分资金提供给受疫情影响、真正有需要的企业。公安机关对骗取留抵退税的犯罪行为保持“零容忍”,坚决严厉打击,依法严查重处,全力维护各项助企纾困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全力服务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若发现相关违法犯罪线索,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或税务部门举报。
来源 央视新闻客户端
编辑:谢永利
流程编辑 马晓双
增值税扣税凭证,主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完税凭证、通行费发票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需要抵扣,应登记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自202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23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23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认证时失控”和“认证后失控”的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移送稽查部门作为案源进行查处。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属于税务机关责任的,由税务机关误操作的相关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属于技术性错误的,由税务机关技术主管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超过认证期的发票能否认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国税局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方式有:一是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勾选确认;二是扫描认证;三是大厅认证。对a、b、m、c级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勾选平台,勾选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管理越来越严格!企业收到假发票会怎么样?被处罚、交滞纳金、补缴税款,金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法律责任!所以,企业在收到发票时,一定要先进行内审。
在现阶段,假发票的表现形式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 发票是假的,内容也是假的;发票是假的,但内容是真的;
· 发票是真的,但内容是假的;
· 不规范发票:指以内部票据代替发票,甚至是使用白条代替发票。
假发票有时候难以辨认真伪,为了有效查处、杜绝利用假发票的作为报销凭证的行为,可以通过以下方法查处假发票。
一 了解和熟悉发票的种类。
我国发票的种类繁多,按行业特点和纳税人的生产经营项目分类,分为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两类,其中普通发票主要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普通发票。
二 锁定假发票产生的重点领域。
1.根据购买商品种类确定发票类型并发现假发票。
2.根据业务性质发现假发票,部分单位以会议费、咨询费、宣传费以及办公用品等名义套取资金,审计中 需对发票内容为此类业务的予以高度关注。
3.关注税务代开发票,正常情况下,单位应该是发票的开具人,实际中若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纳税人为企 事业单位,则需要引起重视。
4.根据发票种类确定发票使用领域并从中发现假发票。
三 运用多种技术手段查询。
1.人工识别方法。
——从发票监制章及发票专用章识别;
——从发票号码(及二维码)识别;
——从发票防伪专用纸上识别;
——看发票有无温变功能;
——采用荧光照射的方法识别。
2.运用网络查询。
目前,全国所有国税、地税税务机关均在网上开通了查询发票的功能,可以在各级税务网站上找到查询发票的入口,根据发票的类型输入相应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以及验证码等相关信息后查询。
全国36个省市发票查询官方地址
全国电子发票查询: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查验真伪的途径:第三方服务平台或者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a
1、安徽国税
发票查询地址:
http://60.174.203.213:8180/invoicequery/
b
1、北京国税
发票查询:
http://www.bjtax.gov.cn/ptfp/fpindex.jsp
电子发票查询:
http://www.e-inv.cn/eiquery/toquery
发票明细抄报结果查询:
http://www.bjsat.gov.cn/wsbst/qd/fpcbcxjsp/search.jsp
c
1、重庆国税
发票查询地:
http://218.70.65.72:5000/portalweb/pages/sscx/cx_fplx.html
d
1、大连国税
发票查询地址:
http://124.93.228.131/wsfw/index/sscxindex.jsp
f
1、福建国税
发票查询地址:
http://wssw.fj-n-tax.gov.cn/etax/135/sscx/fpcy.jsp
g
1、甘肃国税
发票查询地:
http://61.178.20.153:81/bsfwtweb/pages/cx/cxtj_fpxxcx.html
2、广东国税
发票查询地址:
http://www.gd-n-tax.gov.cn/pub/gdgsww/bsfw/sscx/fpcy/
3、广西国税
发票查询地址:
http://www.gxgs.gov.cn/col/col123081/index.html#http://www.gxgs.gov.cn:9600/fpcxweb/fpcxpage.action
4、贵州国税
发票查询地址:
http://etax.gzgs12366.gov.cn:8080/taxinquiry/invoice
h
1、海南国税
发票查询地址:
http://www.hitax.gov.cn/bsfw_1_14/
2、河北国税
发票查询地址:
http://dzfp.he-n-tax.gov.cn/dzfpfpywquery.do
3、河南国税
发票查询地址:
http://www.12366.ha.cn/003/bsfw_302/sscx_30202/index.html?nvg=2&lm_id=30202
4、黑龙江国税
发票查询地址:
http://221.212.153.203/fpcx/loginnew.html
5、湖北国税
发票查询地址:
https://swcx.hb-n-tax.gov.cn:7013/
6、湖南国税
发票查询地址:
http://fpbw.hntax.gov.cn/fpbw/pc/fplxview
j
1、吉林国税
发票查询地址:
http://www.jl-n-tax.gov.cn/col/col2762/index.html
2、江苏国税
发票查询地址:
http://etax.jsgs.gov.cn:9090/delta-user-fp/fpcy.action?sign=pagejump
3、江西国税
发票查询地址:
http://117.40.128.134:7001/fpcy/
l
1、辽宁国税
发票查询地址:
http://218.25.58.87:7006/wlfpcy/wlfp/fpcy_gz/index.jsp
n
1、内蒙古国税
发票查询地址:
http://www.nm-n-tax.gov.cn:8000/fpcx/nmgsfpcx/wlfpcybd_lscx.jsp
2、宁夏国税
发票查询地址:
http://61.133.192.35:8006/fpcx/fpcx.jsp
3、宁波国税
发票查询地址:
http://www.nb-n-tax.gov.cn/bsfw/sscx/fpxxcx/
q
1、青海国税
发票查询地址:
http://www.qh-n-tax.gov.cn/qinghaiguoshui/bsfw/_300826/index.html
2、青岛国税
发票查询地址:
https://sst.qd-n-tax.gov.cn/dzswj/showchoosemenu.do
s
1、山东国税
发票查询地址:
http://www.sd-n-tax.gov.cn/col/col44302/index.html
2、山西国税
发票查询地址:
http://202.99.207.241:7005/fpcx/
3、陕西国税
发票查询地址:
http://etax.sn-n-tax.gov.cn/sxgs-fpdj-front/main/fpcx_ce
4、上海国税
发票查询地址:
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5、四川国税
发票查询地址:
http://www.sc-n-tax.gov.cn/taxweb/template.go?_template=4539
6、深圳国税
发票查询地址:
http://www.szgs.gov.cn/col/col5/index.html
t
1、天津国税
发票查询地址:
http://fpxxbd.tjsat.gov.cn:8001/fpxxbd/
x
1、西藏国税
发票查询地址:
http://www.xztax.gov.cn:8881/
2、新疆国税
发票查询地址:
http://www.xj-n-tax.gov.cn/zxbs/sscx/fpzwch/
3、厦门国税
发票查询地址:
http://www.xm-n-tax.gov.cn/shshxxchx/fpzhwjlxchx/
y
1、云南国税
发票查询地址:
http://www.yngs.gov.cn/newweb/template/bsfw.jsp
z
1、浙江国税
发票查询地址:
http://www.zjtax.gov.cn/fpcx/include2/index.html
3.运用电话查询。
与网络查询功能相比,电话查询更为全面,可以通过拨打当地12366纳税热线,向税务机关咨询。
4.到税务机关查询。
前两种方法只能作为发现假发票的线索,不能作为审计证据使用,在审计实际工作中,如通过上述两种方法发现了假发票,还需要到作为发票管理的税务部门进行确认,证据才具有法律效力。
四 追查业务真实性和资金用途流向。
发现假发票只是发现了问题的表象,实质是假发票背后的业务实质和资金用途及流向。如果仅发现假发票而不继续追查,不仅不能发现重大问题线索,还可能留下巨大的审计风险。
发现假发票后应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关注业务的真实性,业务是否真实发生,业务是否有必要发生等。必要时打电话给对方公司进一步核实信息。
二是关注资金支付的真实性。资金是否支付,资金支付方式是否可疑,资金支付对象是否存在问题以及资金支付后的流向和用途等。
三是关注因开具和使用虚假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情况。
五 企业的业务人员如何防范假发票?
目前,假发票多发生在餐饮、住宿、娱乐、运输等业务领域。业务人员在办理这类业务结算时,应多加注意。
建议出差人员在外地及时查询发票真伪,以免造成难以补救的后果和损失。
取得发票后如发现发票上加盖的发票专用章与该经营场所名称不符,该发票基本可以确认为假发票,务必应当场要求更换或拨打12366举报。
取得发票后,如果发现发票种类与所开具的业务内容不符务必当场要求更换。
如何识别假的定额发票?
——看发票专用章和店家名称是否一致;
——看发票纸质,划下试试;
——即时登录税务网站或拨打12366查询发票;
——看发票监制章是否有异常;
——看发票刮奖区的背面。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根据市教育两委的安排部署,我市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普通类本科批次a阶段录取工作现已基本结束。市高招办牢记初心使命,严格执行教育部及我市的各项招生工作规定,不断提升服务品质,争取更多教育优质资源惠及广大考生,努力办好新时代人民满意的招生考试。普通类本科批次a阶段592所院校2150个专业组共计录取新生31960余人。7月21日上午10时起,考生可以通过登录招生院校网站、招考资讯网(www.zhaokao.net)、中国建设银行app、招商银行app等多种途径查询普通类本科批次a阶段院校的录取结果。
普通类本科批次a阶段录取情况
普通类本科批次a阶段是我市普通高考各批次中录取人数最多的阶段,今年录取情况总体继续保持良好态势,招生院校档案充足率100%,生源分布较为均衡。市高招办全体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谨细致、阳光透明、依法依规实施录取审核,同时努力优化服务举措,积极与招生院校沟通,用数天时间配合招生院校进行数十轮次模拟,主动推介我市优质生源,竭力动员招生院校在津增投招生计划,使得更多的考生获得了接受优质高等教育的机会。
前期,市高招办组织开展的多项志愿填报宣传培训活动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绝大多数考生能够明晰定位,根据自身选考科目和分数位次信息,结合兴趣爱好和实际情况,合理多元地选择专业组志愿,专业倾向更趋鲜明,地域选择更为广泛,考生与院校的匹配性较好。计算机类、电子信息类、医学类以及复合型专业持续受到考生青睐,建筑类、电气类、财经类、政法类等专业关注度也较高。
征询志愿填报的有关事项
(一)余缺计划整体情况。根据本市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普通类本科批次a阶段平行志愿录取结束后,尚有36个院校专业组48个余缺计划需经征询进行录取。参加征询志愿的院校专业组和招生计划,均为退档后形成,退档原因主要包括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身体条件受限以及单科分数未达到招生院校要求等。此外,艺术类本科招生院校尚有19个院校专业组83个余缺计划,体育类本科招生院校尚有2个院校专业组2个余缺计划,与普通类本科批次a阶段同时进行征询。7月21日10时起,考生可以通过登录招考资讯网(www.zhaokao.net)查询参与征询的余缺计划。
(二)志愿填报资格。普通类本科批次a阶段院校征询志愿填报资格分数线为463分。艺术类本科批次征询志愿的填报文化控制线为324分。体育类本科批次征询志愿的填报文化控制线为432分。报考艺术类本科校考阶段院校的考生须参加招生院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且成绩合格,报考艺术类统考阶段院校的考生须参加有关类别市级统考且成绩合格,报考体育类统考阶段院校的考生须参加市级统考且成绩合格。
(三)志愿填报流程。根据录取工作安排,符合填报资格的考生,须在7月22日9时至7月23日下午17时,登录招考资讯网(www.zhaokao.net),进入普通高考网上填报志愿系统,按照《普通高考网上填报志愿系统使用说明》的提示进行填报,逾期不再补报。考生填报志愿后,需点击“导出志愿表”按钮,保存本人志愿信息。
(四)志愿设置情况。按照规定,普通类本科批次a阶段征询志愿设置25个平行院校专业组志愿和1个服从调剂院校专业组志愿,每个院校专业组中设置6个专业志愿和1个服从调剂专业志愿。艺术类本科校考阶段征询志愿设置1个院校专业组志愿,院校专业组中设置2个专业志愿和1个服从调剂专业志愿;艺术类本科统考阶段征询志愿设置10个平行院校专业组志愿,每个院校专业组中设置2个专业志愿和1个服从调剂专业志愿;体育类本科批次征询志愿设置3个平行院校专业组志愿,每个院校专业组中设置2个专业志愿和1个服从调剂专业志愿。
(五)录取相关工作。参加本次征询志愿录取的招生院校,其录取原则不变,具体信息请考生参阅院校《招生章程》《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在津招生计划》。征询志愿录取时,先进行艺术类、体育类本科征询志愿录取,再进行普通类本科批次a阶段征询志愿录取。艺术类征询志愿录取时,先进行校考阶段录取,后进行统考阶段录取。普通类本科批次a阶段征询志愿录取时,先进行平行志愿录取,再进行服从调剂院校志愿的录取。
由于参与本次征询的余缺计划数量较少,并且普通类本科批次b阶段录取尚未开始,因此符合填报条件的考生人数远多于余缺计划,市高招办提醒符合条件的考生珍惜机会,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积极稳妥选报征询志愿。凡未被征询志愿院校录取的考生,仍可继续参加普通类本科批次b阶段以及高职(专科)院校的录取。预计7月26日左右,考生可以查询艺术类、体育类以及普通类本科批次a阶段征询志愿的录取结果。7月29日左右,考生可以查询普通类本科批次b阶段院校的录取结果。
1.普通类本科批次a阶段各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录取最低分
为贯彻《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精神,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2〕1号)有关要求,避免炒作高分段考生录取情况,积极引导考生树立兴趣选择的良好导向,营造平稳有序的录取环境,今年我市继续不公布普通类本科批次高分段院校专业组具体最低分,确定为“690分及以上”的院校专业组不公布。
2023年录取最低分数线达到690分及以上的,涉及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含医学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复旦大学(含医学院)、南京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含医学院)、四川大学、浙江大学(含医学院)、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11所院校中的31个院校专业组。该部分院校专业组的录取情况,考生可向招生院校咨询。
各院校专业组的最低分数线如下:
2.普通类本科批次a阶段征询志愿院校专业组余缺计划表
3.艺术类本科批次征询志愿院校专业组余缺计划表
4.体育类本科批次征询志愿院校专业组余缺计划表
津云新闻记者 赵颖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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