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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6税率(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热度:88

【导语】增值税6税率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增值税6税率,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增值税6税率(16篇)

【第1篇】增值税6税率

我国现行税种共18个,分别是: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船舶吨税、车辆购置税、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环境保护税、关税。今天在这里为大家整理了现行全部税种税率,供大家申报和缴纳税时查阅参考。

1、企业所得税税率表

2、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3、增值税税率表

4、消费税税率表

5、房产税税率表

6、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

7、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

8、船舶吨税税率表

9、车船税税额表

10、关税税率

11、土地增值税

12、耕地占用税税目税额表

13、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14、契税税率

15、车辆购置税

16、印花税

17、城市建设维护税

18、烟叶税

上述内容就是完整版的最新最全18税种税率表了,希望上述的内容可以给大家的财税工作带来帮助。备考会计证书的小伙伴,也可以收藏备用哦。

明日将会给大家带来的是18个税种的账务处理,有需要参考的,可以关注我哦!

【第2篇】建安增值税税率甲供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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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我们的理念是守法筹划,过程精准,效果可显。现实生产经营过程中,建安企业普遍感觉税负较重,本文从建安企业常见的甲供材模式出发,试为建安企业提供一种合法的增值税税收筹划思路,可为企业降低增值税税负。

一、 筹划税种:

增值税

二、 筹划行业

建筑企业

三、基本情况

“甲供材”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甲方)自行采购,提供给建筑施工企业(乙方)用于建筑、安装、装修和装饰一种的建筑工程。与之对应的概念“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四、政策分析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七款第二项规定,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从该条款中“全部或部分”的表述可以发现,税收政策对发包方或业主(以下称甲方,施工企业称乙方)购买的设备、材料、动力在整个建筑工程造价中所占的比例并未明确规定。即自2023年5月1日起,只要甲方自己有购买设备、材料、动力的行为,即使是买一元钱的材料也是“甲供材”。而条款中 “可以选择”的表述,则表示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时,在增值税计税方法上具有一定的选择性,既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根据形势发展,2023年7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该文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该条款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七款第二项规定进行部分调整,明确了符合条件的“甲供材”工程中,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包括分包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必须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除此以外,甲方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设备、动力以及除“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以外的全部或部分材料的,仍可以选择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或者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五、临界点分析

假设建筑企业在甲供工程中采购的材料物资(含税)占工程结算款(含税)的比例为m%。

第一步: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缴增值税

应缴增值税=工程结算款(含税)×9%÷(1+9%)-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资的进项税额=8.26%×工程结算款(含税)-工程结算款(含税)*m%*13%÷(1+13%)=8.26%×工程结算款(含税)-11.5%*m%*工程结算款(含税)

第二步:简易计税方法下的应缴增值税

应缴增值税=工程结算款(含税)×3%÷(1+3%)=2.91%×a

第三步:两种方法下税负相同时即为临界点

8.26%×工程结算款(含税)-工程结算款(含税)*m%*11.5%=2.91%×工程结算款(含税)

即:m= 46.52 %

六、筹划效果分析

例如:2023年,某建筑企业承接一甲供工程,工程结算价(含税)为1亿元,假设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资(含税)比例为20%,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应缴增值税596万元,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缴增值税291万元,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节税305万元。假设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资(含税)比例为70%,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应缴增值税21万元,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缴增值税291万,选用一般计税方法节税270万元。

小优观点,如果建筑企业在甲供工程中采购材料物资(含税)与工程结算款(含税)的比例超过46.52 % 时,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较为划算。否则,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较为划算。(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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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房产增值税税率

企业出售房屋税率表

企业出售二手房需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税额=计税金额×税率。适用的税率详见下表:

【税费相关政策】:

【增值税】征税对象、计税依据与税率、免税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计税依据与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征税对象、计税依据与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减免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企业购买房屋税率表

企业购买房屋需缴纳契税、印花税,税额=计税金额×税率。适用的税率详见下表:

【附注】

对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

【税费相关政策】:

【契税】征税对象、计税依据与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

【印花税】征税对象、计税依据与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印花税】减免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第4篇】加工费增值税税率

连通会计基地:ltcsweixin 2023年中级会计实务模拟试题(答案解析请在公众号内免费获取)

(第一套 1-8、11、12章)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2023年12月31日,甲公司涉及一项未决诉讼,预计很可能败诉,甲公司若败诉,需承担诉讼费10万元并支付赔款300万元,但基本确定可从保险公司获得60万元的补偿。2023年12月31日,甲公司因该诉讼应确认预计负债的金额为( )万元。

a.240 b.250 c.300 d.310

2、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一批实际成本为30万元的原材料,另支付加工费6万元(不含增值税),委托乙公司加工成一批适用消费税税费为10%的应税消费品,加工完成收回后,全部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乙公司代扣代缴的消费税款准予后续抵扣。甲公司和乙公司均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均为17%。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收回的该批应税消费品的实际成本( )万元。

a.36 b.39.6 c.40 d.42.12

3、a公司2023年3月1日开始自行开发成本管理软件,在研究阶段发生材料费用10万元,开发阶段发生开发人员工资100万元,福利费20万元,支付租金30万元。开发阶段的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2023年3月16日,a公司自行开发成功该成本管理软件,并依法申请了专利,支付注册费1万元,律师费2.5万元,a公司2023年3月20日为向社会展示其成本管理软件,特举办了大型宣传活动,支付费用50万元,则a公司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应为( )万元。

a.213.5 b.3.5 c.153.5 d.163.5

4、2023年12月31日,甲公司某项无形资产的原价为120万元,已摊销42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当日,甲公司对该无形资产进行减值测试,预计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为55万元,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为60万元,2023年12月31日,甲公司应为该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为 ( )万元。

a.18 b.23 c.60 d.65

5、东大公司处置一项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实际收到的金额为300万元,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余额为280万元(其中成本为260万元,公允价值变动为20万元),该项投资性房地产是由自用房地产转换的,转换日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差额为1 5万元,假设不考虑相关税费,处置该项投资性房地产时影响营业利润的金额( )万元。

a. 35 b.30 c.20 d.55

6、甲公司某项固定资产已完成改造,累计发生的改造成本为400万元,拆除部分的原价为200万元。改造前,该项固定资产原价为800万元,已计提折旧25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该项固定资产改造后的账面价值为( )万元。

a.750 b.812.5 c.950 d.1000

7、2023年12月31日,甲公司库存丙材料的实际成本为10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为80万元,拟全部用于生产1万件丁产品。将该批材料加工厂丁产品尚需投入的成本总额为40万元。由于丙材料市场价格持续下降,丁产品每件不含增值税的市场价格由原160元下降为110元。估计销售该批丁产品将发生销售费用及相关税费合计为2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2023年12月31日。甲公司该批丙材料的账面价值应为( )万元。

a.68 b.70 c.80 d.100

8、下列各项资产中,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至少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其进行减值测试的是( )。

a.商誉 b.固定资产 c.长期股权投资 d.投资性房地产

9、下列关于企业为固定资产减值测试目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 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包括与所得税相关的现金流量

b.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应当以固定资产的当前状况为基础

c.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与筹资活动相关现金流量

d.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与固定资产改良相关的现金流量

10、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1月25日以其拥有的一项非专利技术与乙公司生 产的一批商品交换。交换日,甲公司换出非专利技术的成本为160万元,累计摊销为30 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换入商品的账面成本为144万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公允价值为2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4万元,甲公司将其作为存货;甲公司另收到乙公司支付的60万元现金。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应该交易确认的收益为( )万元。

a.0 b.44 c.130 d.164

11、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从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转换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会对下列财务报表项目产生影响的是( )。

a.资本公积 b.营业外收入 c.盈余公积 d.投资收益

12、2023年12月31日,甲公司根据类似案件的经验判断,一起未决诉讼的最终判决很可能对公司不利,预计将要支付的赔偿金额在500万元至900万元之间,且在此区间每个金额发生的可能性大致相同;基本确定可从第三方获得补偿款40万元。甲公司应对该项未决诉讼确认预计负债的金额为( )万元。

a.460 b.660 c.700 d.860

13、研究开发活动无法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当期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应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为( )。

a.无形资产 b.管理费用 c.研发支出 d.营业外支出

14、下列关于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采有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需要确认减值损失

b.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可转换为成本模式计量

c.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变动金额应计入资本公积

d.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符合条件时可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15、2023年7月1日,甲公司将一项按照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固定资产。该资产在转换前的账面原价为4 000万元,已计提折旧200万元,已计提减值准备100万元,转换日的公允价值为3 850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转换日甲公司应借记“固定资产”科目的金额为( )万元。

a.3 700 b.3 800 c.3 850 d.4 000

二、多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2023年7月1日,甲公司因财务困难以其生产的一批产品偿付了应付乙公司账款1200万元,该批产品的实际成本为700万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170万元由甲公司承担,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进行的下述会计处理中,正确的有( )。

a.确认债务重组利得200万元 b.确认主营业务成本700万元

c.确认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 d.终止确认应付乙公司账款1200万元

2、下列关于存货会计处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和市价孰低计量

b.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出存货时,同时结转对应的存货跌价准备

c.存货采购过程中发生的损耗计入存货采购成本

d.用于进一步加工的存货,应以最终产成品的合同价或估计售价为基础计算其可变现净值

3、对于需要加工才能对外销售的在产品,下列各项中,属于在确定其可变现净值时应考虑的因素有( )。

a. 在产品已经发生的生产成本

b.在产品加工成产成品后对外销售的预计销售价格

c.在产品未来加工成产成品估计将要发生的加工成本

d.在产品加工成产成品后对外销售预计发生的销售费用

4、下列各项中,应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的有( )。

a.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b.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再转租的建筑物

c.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d.出租给本企业职工居住的自建宿舍楼

5、在不具有商业实质、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影响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因素有( )。

a.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b.换出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

c.为换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 d.换入方收到的补价

6、下列关于固定资产会计处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已转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不应计提折旧

b.至少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c.至少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进行复核

d.至少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进行复核

7、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

a、因处置投资等原因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由能够实现控制转为公允价值计量的,剩余股权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的投资收益

b、因处置投资等原因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由能够实现控制转为公允价值计量的,剩余股权按照原账面价值计量,不会产生损益

c、因处置投资等原因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由能够实现控制转为公允价值计量的,处置价款和处置部分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d、因处置投资等原因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由能够实现控制转为公允价值计量的,处置价款和处置部分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8、下列关于或有事项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将或有事项确认为预计负债的事项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

b.企业不应确认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

c.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也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

d.与或有事项有关的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就应将其确认为一项预计负债

9、下列各项中,影响固定资产处置损益的有( )。

a.固定资产原价 b.固定资产清理费用

c.固定资产处置收入 d.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0、下列关于无形资产后续计量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至少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以前确定的无形资产残值进行复核

b.应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

c.至少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

d.至少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进行复核

三、判断题(本类题共8小题,每小题1分,共8分,请判断每小题的表述是否正确,打√;认为表述错误的,打×。每小题判断正确的得1分,答题错误的扣0.5分,不答题的不得分也不扣分。本类题最低得分为零分)

1、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后再转租给其他单位的土地使用权,不能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

2、企业为执行销售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 )

3、企业将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自用厂房的,该土地使用权与厂房应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 )

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的,支付补价方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

5、按暂估价值入账的固定资产在办理竣工结算后,企业应当根据暂估价值与竣工结算价值的差额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金额。( )

6、企业用于生产某种产品的、已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非专利技术,其摊销金额应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

7、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单独进行减值测试。( )

8、企业因亏损合同确认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照退出该合同的最高净成本进行计量。( )

四、计算分析题(本类题共2小题,第1题12分,第2题12分,凡要求计算的项目,除特别说明外,均需列出计算过程;计算结果出现小数的,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凡要求编制会计分录的,除题中有特殊要求外,只需写出一级科目,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1、甲公司为上市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为提高市场占有率及实现多元化经营,甲公司在2023年及以后进行了一系列投资和资本运作。

(1)甲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与乙公司的控股股东a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乙公司2023年6月1日经评估确认的净资产为基础,甲公司定向增发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给a公司,a公司以其所持有乙公司80%的股权作为支付对价。上述协议经双方股东大会批准后,具体执行情况如下:

①经评估确定,2023年6月30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20000万元(与其账面价值相等)。

②甲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向a公司定向增发800万股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1元),并于当日办理了股权登记手续。2023年6月30日甲公司普通股发行价为每股20.65元。

③甲公司为定向增发普通股股票,支付佣金和手续费150万元;发生评估和审计费用20万元,已通过银行存款支付。

④甲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向a公司定向发行普通股股票后,a公司当日即撤出其原派驻乙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由甲公司对乙公司董事会进行改组。改组后乙公司的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甲公司派出6名,其他股东派出3名。乙公司章程规定,其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须由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

甲公司与a公司在交易前不存在任何关联方关系。

要求(1) 根据资料(1),判断甲公司对乙公司合并所属类型,简要说明理由。

要求(2) 根据资料(1),计算购买日甲公司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并计算在编制购买日合并财务报表时因该项合并产生的商誉。

要求(3) 根据资料(1),编制2023年6月30日甲公司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分录。

(2)乙公司2023年6月30日至12月31日实现的净利润为2000万元,其他综合收益变动增加100万元、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增加60万元。2023年2月20日乙公司宣告并发放现金股利1000万元。2023年上半年实现的净利润为4000万元,其他综合收益变动增加200万元(其中10万元为乙公司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增加140万元,在此期间甲乙公司之间未发生内部交易。

要求(4) 根据资料(2),编制甲公司的相关会计分录。

要求(5) 计算2023年末甲公司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3)假定一:2023年6月30日甲公司将其持有的对乙公司48%的股权出售给某企业,出售取得价款10000万元,甲公司出售乙公司股权后仍持有乙公司32%的股权,并在乙公司董事会指派了一名董事。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甲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

假定二:2023年6月30日甲公司将其持有的对乙公司70%的股权出售给某企业,出售取得价款15600万元,甲公司出售乙公司股权后仍持有乙公司10%的股权,并丧失控制权,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改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剩余股权的公允价值2400万元。

要求(6) 根据资料(3)假定一,计算2023年6月30日甲公司出售乙公司48%的股权时个别报表确认的投资收益并编制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及相关会计分录。

要求(7) 根据资料(3)假定二,计算2023年6月30日甲公司出售乙公司70%的股权时个别报表确认的投资收益并编制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关及会计分录。

2、甲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甲公司”)系生产家用电器的上市公司,实行事业部制管理,有平板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三个事业部,分别生产不同的家用电器,每一事业部为一个资产组。

甲公司有关总部资产以及平板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三个事业部的资料如下:

(1)甲公司的总部资产为一组服务器,至2023年年末,总部资产服务器的账面价值为6000万元,预计剩余使用年限为16年。服务器用于平板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三个事业部的行政管理,由于技术已经落后,其存在减值迹象。

(2)平板电视机资产组为一条生产线,该生产线由a、b、c三部机器组成。至2023年年末,a、b、c机器的账面价值分别为10000万元、15000万元、25000万元,预计剩余使用年限均为4年。由于产品技术落后于其他同类产品,平板电视机资产组出现减值迹象。

经对平板电视机资产组(包括分配的总部资产,下同)未来4年的现金流量进行预测并按适当的折现率折现后,甲公司预计平板电视机资产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为42400万元。甲公司无法合理预计平板电视机资产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因a、b、c机器均无法单独产生现金流量,因此也无法预计a、b、c机器各自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甲公司估计a机器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为9000万元,但无法估计b、c机器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

(3)洗衣机资产组为一条生产线,至2023年年末,该生产线的账面价值为7500万元,预计剩余使用年限为16年。洗衣机资产组未出现减值迹象。

经对洗衣机资产组(包括分配的总部资产,下同)未来16年的现金流量进行预测并按适当的折现率折现后,甲公司预计洗衣机资产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为13000万元。甲公司无法合理预计洗衣机资产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

(4)电冰箱资产组为一条生产线,至2023年年末,该生产线的账面价值为10000万元,预计剩余使用年限为8年。电冰箱资产组出现减值迹象。

经对电冰箱资产组(包括分配的总部资产,下同)未来8年的现金流量进行预测并按适当的折现率折现后,甲公司预计电冰箱资产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为10080万元。甲公司无法合理预计电冰箱资产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

(5)其他资料如下:

①全部资产均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均为零。

②服务器按各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和剩余使用年限加权平均计算的账面价值比例进行分配。

③除上述所给资料外,不考虑其他因素。

要求(1) 计算甲公司2023年12月31日将总部资产服务器分配至平板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资产组的账面价值。

要求(2) 计算各个资产组(包括分配的总部资产)应计提的减值准备,并计算各个资产组(不包括分配的总部资产)和总部资产服务器应分配的减值准备,编制总部资产减值的会计分录。

要求(3) 计算分摊平板电视机资产组各资产的减值准备,并编制有关平板电视机资产组减值的会计分录。

五、综合题(本类题共3小题,第1题15分,第2题8分,第3题10分,凡要求计算的项目,除特别说明外,均需列出计算过程;计算结果出现小数的,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凡要求编制会计分录的,除题中有特殊要求外,只需写出一级科目,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1、a公司与b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有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资料如下:

(1)2023年5月2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协议,进行资产交换,a公司换出其具有完全产权并用于经营出租的写字楼,a公司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b公司换出固定资产(生产设备)。

(2)2023年6月30日,a公司与b公司办理完毕相关资产所有权转移手续,a公司与b公司资产交换日资料为:

①a公司换出:投资性房地产的原值为10000万元;至2023年6月30日已计提折旧1000万元;公允价值为18000万元;

②b公司换出: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18000万元(其中成本为20000万元,已计提折旧为2000万元);不含税公允价值为19000万元,含税公允价值为22230万元;

③交换协议约定,a公司应向b公司支付银行存款4230万元,交换日已支付。

(3)a公司换入生产设备确认为固定资产,用于生产车间制造产品,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采用直线法摊销,不考虑净残值;b公司换入写字楼当日经营出租给某公司,并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4)假定整个交换过程中没有发生其他相关税费,该项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5)2023年12月31日,b公司换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23000万元。

要求(1) 计算资产交换日a公司支付不含税的补价、换入固定资产的成本、资产交换确认的损益。

要求(2) 编制a公司资产交换日换入固定资产的会计分录。

要求(3) 计算资产交换日b公司换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资产交换确认的损益。

要求(4) 编制资产交换日b公司换入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分录。

要求(5) 编制2023年12月31日,a公司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b公司有关公允价值变动的会计分录。

2、甲公司为工业制造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23年12月与丙公司签订商品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甲公司在2023年3月以每件2万元的价格向丙公司销售产品1000件,若不能按时交货,将对甲公司处以总价款20%的违约金,签订合同时产品尚未开始生产,甲公司准备生产产品时,原材料价格突然上涨,预计生产产品的成本将超过合同单价。

要求(1) 假定2023年12月末产品预算单位成本为2.1万元,2023年3月产品完工入库,实际单位成本仍为2.1万元,同时如果选择执行合同的话,假定已经收到销售商品货款。编制2023年12月末和2023年3月相关会计分录。

要求(2) 假定2023年12月末产品预算单位成本为2.7万元,如果选择不执行合同,将于2023年3月支付违约金,编制2023年12月末和2023年3月相关会计分录。

3、a、b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均为17%。a公司应收b公司的货款为750万元(含增值税)。由于b公司资金周转困难,至2023年11月30日尚未支付货款。双方协商于2023年1月1日达成以下协议:

(1)以银行存款偿还50万元。

(2)以一批库存商品偿还一部分债务。该产品的成本为420万元,公允价值(即计税价值)为400万元,b公司已对该库存商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45万元。

(3)以b公司持有c公司的一项股权投资清偿。该股权投资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中“成本”为100万元、“公允价值变动”为35万元(借方余额),未计提减值准备,公允价值为150万元(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7万元)。

假定2023年1月1日b公司已将银行存款50万元支付给a公司,并办理了股权划转手续,库存商品已经出库,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取得c公司股权后,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取得的库存商品仍然作为库存商品核算。a公司应收b公司的账款已计提坏账准备80万元。

要求(1) 计算债务重组日a公司债务重组损失,并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要求(2) 分别计算债务重组日b公司债务重组利得、影响投资收益、营业利润、利润总额的金额,并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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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增值税税率换算

【增值税法律制度】

1.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当期进项税额

2.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3.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1)只征收增值税情况下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2)征收增值税同时又征收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4.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的计算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5.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的计算

(1)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时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时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时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6.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7.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发生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无形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8.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9.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的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10.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11.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12.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其中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1)进口货物不征收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2)进口货物征收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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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混合销售增值税税率

[浮云]混合销售vs兼营:

1、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两者有从属关系。混合销售按照主营业务(>50%)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2、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下雨]混合销售(13%)→货物(13%)+服务(9%或6%)

原案:空调生产厂家销售空调并负责运输和安装:混合销售,从高适用13%税率;

改案:空调生产厂家销售空调,13%商贸;单独成立售后服务公司,9%建筑安装劳务;

[下雨]混合销售(13%)→服务(9%或6%)+货物(13%)

原案:化妆品零售企业销售化妆品并提供试妆及体验服务:混合销售,从高适用13%税率;

改案:化妆品零售企业销售化妆品,13%商贸;美容体验店,做美容同时销售化妆品,6%服务。

关键字:混合销售、从高适用税率、兼营业务税务筹划 #公司税务异常

【第7篇】运输增值税税率

“小编小编,我签好合同了,等毕业拿到毕业证就可以去一家运输公司做财务了!”

“那恭喜你,找到合适的工作了!”

“可是我对运输企业的增值税政策知道的很少,只知道近期咱们国家减税降费大礼包里,旅客运输服务可以抵扣了。”

“别急,小编来给你梳理梳理交通运输相关增值税政策要点。”

要点一:税率下调

自2023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税率由10%下调至9%。

提醒: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10%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2.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要点二:税目注释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提醒:要注意,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须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这里的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要点三:简易征收

一般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注: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提醒:这里是“可以选择”,符合简易计税条件的纳税人是有自主选择权的。

要点四:即征即退

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提醒:一般纳税人申报即征即退项目时,需填列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即征即退项目”相应列次中,不要错填到“一般项目”列次当中。

要点五:道路、桥、闸通行费抵扣

1.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提醒: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要点六:旅客运输服务抵扣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提醒:纳税人购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是不允许抵扣的哦。

要点七:加油结算方式

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纪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要点八:不得抵扣情形

涉及交通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有: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要点九:国际运输服务

(一)以下运输服务适用零税率:

1.国际运输服务。包括:

⑴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⑵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⑶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2.航天运输服务。

3.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提醒: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本文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

4.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

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6.《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第8篇】土地增值税采用什么税率

我国的土地并没有私有化,如果要对土地或者地面建筑进行转让,则应该支付相应的土地增值税‍。但是,土地增值税‍和其他各种类型的税费是有很大区别的,为了让大家对其有进一步的了解,本文将带着大家来了解一下土地增值税的特点‍。

1、计税依据

和其他税种相比较,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比较特别的,总体上来说,是以转让土地或地面建筑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的,而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和增值税的增值额是不一样的,是用被征税对象的全部销售收入金额来扣除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及其他项目金额以后的余额。

2、征税面比较广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面是很广泛的,原则上,不管在我国哪个地方、是什么样的经济性质,也不管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在我国境内通过转让土地或地面建筑而获得收入的个人或单位,除了免除税法中规定的植物,都应该按照相关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3、按次征收

不管是土地还是地上的房产,都是可以多次转让的,土地增值税‍的收缴则是按次征收,只要转让一次就会按照相应的规定增收一次税费。另外,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则是以其增值率的高低作为确认依据,并且按照累进原则来实行分级计税,增值率高的税率就高,会多纳税,增值率低的税率低,就少纳税。

土地以及地面的房地产在转让时,大家应该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来缴纳相应的土地增值税‍。但是,为了能够明明白白的缴税,大家应该多了解一些土地增值税的基础知识‍以及注意要点,这样才能保证自己在土地或房产转让时的既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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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二手车业务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报废购入的二手车,增值税按什么税率报税?

解答:

对于二手车经销商以外的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汽车,包括报废汽车销售,增值税计算分为两种情况。

一、一般计税方式

只要购进汽车时(包括二手车),按税法规定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不管是否实际抵扣过,在销售时都应按照一般计税方式计算增值税,税率13%。

如果购进的是二手车,因为销售方是个人等原因导致在购进时没有实际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再销售时也需要按照13%税率的一般计税方式计算增值税。

二、简易计税方式

购进汽车时(包括二手车),按税法规定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且实际也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在销售时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算增值税,可按3%征收率减2%征收计税;如要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放弃减按2%的优惠直接按照3%征收率计税。

【第10篇】柴油增值税税率

经常开车的小伙伴们肯定都对油价特别关注,一点点油价上的风吹草动都能引起大家的忐忑不安。我们往往都只知道我们最后掏了多钱给加油站,却并知道这么多钱都去了哪里。今天小编就来解决大家的疑惑。对于油价有一个很形象的说法“一箱油,半箱税”,因为我们买一箱油要承担很多的税!!!下面跟小编一起来看看,我们都交了哪些税呢?

税一:消费税

因为油会对环境产生污染,所以要限制消费,要交一道消费税。目前消费税税率执行的是2023年1月调整的最新税率,汽油为1.52元/升,柴油为1.2元/升,税率约为22%。

税二:资源税

资源税的征收比较特别,并不以每吨石油或汽柴油的价格征收,而是以成品油销售企业的销售额征收,一般税率在 5%~10%之间,大约每吨汽柴油的税费为30元左右约为1%。

税三:增值税

石油在运输、炼制、销售等环节都要缴纳增值税,而且增值税属于价外税,需要消费者负担。之前成品油消费税税率为17%,2023年5月1日起消费税税率降为16%,现行税率为13%。

税四:城市维护建设税

在汽油中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为增值税与消费税金额的7%,折算下来税率为2.4%左右。

税五: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部分,税率分别为消费税、增值税税率之和的3%和2%,也就是汽油价格的1.05%和0.7%,加起来就是1.75%。

除上述要交的税之外,还要交一笔石油特别收益金,税率约为3.8%,由此可见,国内成品油的综合税率约为:22%+1%+13%+1.75%+3.8%=41.55%,虽然“一箱油、半箱税”的说法并不准确,但也并不夸张。

以上就是会计实操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一箱油,半箱税”怎么说?相关内容。想要获取更多会计实务热点内容,请持续关注陕西中公会计。

【第11篇】律师事务所增值税税率

面对国家强大的征管能力和严厉的惩戒措施,有些律师和律所对自己应缴哪些税、该怎么纳税、成本费用怎么扣除等问题还没有搞明白。即便是有些律师事务所的财务人员对收入怎么确认、成本费用应当如何列支也是一头雾水。这将使律师(所)承担较高的税负或面临较大的税收违法风险。

一.律师、律所应该缴纳哪些税

律所主要缴纳增值税,律师主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当然律所缴纳增值税的同时还要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如果律所购置有车辆、房产等,还要缴纳车辆购置税、房产税、契税、车船税等;此外,律所有时候可能还要交一些印花税。其中,与律师(所)关系最密切的是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本文也主要围绕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展开讨论。

二.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一)增值税

《律师法》第25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律师承办业务是以律所的名义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因此,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律师事务所,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销售服务”—“现代服务”—“鉴证咨询服务”项目,按照目前的税收政策,适用的税率是6%。

(二)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当然是律师个人啦,但是律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比较特殊。同样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的规定,合伙人律师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雇员律师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和“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的计税依据和适用的税率都是不一样的。下面分别进行说明:

1.合伙人律师的经营所得

合伙人律师的经营所得,以律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合伙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减除)、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人律师应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基数,遵循“先分后税”的原则,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的规定。对于实行查账征收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

当然,如果合伙人律师没有综合所得,在计算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上述经营所得还应当减除基本生活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人律师的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2.雇员律师的工资、薪金所得

根据上述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53号公告的规定,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35%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工资、薪金所得,但雇员律师办案费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重复列支。

雇员律师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其本人当年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一并纳入当年的综合所得。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综合所得的适用税率为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需要说明的是,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53号公告中规定的合伙人律师和雇员律师的费用扣除政策的执行期限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目前该费用扣除政策已经过了执行期,但直到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出台新的政策。至于是否继续适用,还应当结合各地税务局的实际执行情况。(有兴趣的可搜索《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了解该政策出台的背景。)

三.充分利用税收政策,合理筹划,科学纳税。

税收筹划方法有很多种,具体的税务筹划方案还得根据各个律所自身的实际情况来制定。不存在适用于所有纳税人的税务筹划方案,也不存在一劳永逸的税务筹划方案。本文仅提供一些思路,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正确列支成本费用

这里就以最常见的餐饮招待支出为例进行说明。

律所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少不了餐饮招待支出,许多律所误认为餐饮费支出都属于业务招待费支出。而国家税务总局对业务招待费支出设置了双限额,以实际发生额的60%和当年营业收入的5‰孰低为税前扣除标准。致使律所自己主动不把这些正常取得的餐饮、酒水等费用发票入账,律所也常因这些费用没有在足额在税前扣除而烦恼。

这是律所混淆了税法规定和会计准则的规定(也叫“税会差异”)。实际上60%和5‰这两个标准仅是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规定,会计准则并没有对一个年度发生多少业务招待费进行限制。因此只要是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都可以入账,反而是不入账的行为违反了会计制度客观性的原则。

事实上,餐饮招待支出也并不必然就是税法规定的业务招待费。例如:

因律师事务所品牌形象推广而发生的,应列入广告宣传费;

因律师事务所的培训学习活动而发生的,应列入职工教育经费;

因律师事务所组织本单位职工旅游、聚餐活动而发生的,应列入职工福利费;

因律师事务所组织年会、论坛而发生的,应列入管理费用——会议费支出。等等。

当然,上述广告宣传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也都有规定的限额(详见《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3年第35号]),但正确列支上述费用确实可以大幅提高税前扣除的数额。

(二)分期确认收入,递延纳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行的是按月(季、次)预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收方法,推迟确认收入可以充分的享受资金的时间价值。

例如,某雇员律师与顾问单位签了一份法律顾问合同,服务期限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合同总额为18万元,签订合同当月一次性付清。除此之外,假定该律师当年没有其他收入。为了便于说明,这里也不考虑增值税、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其他因素。

如果这18万元全部作为当年1月份的工资薪金收入来预扣预缴的话,则1月应预扣预缴个税=(180000-60000)×10%-2520=9480元,其他各月不再预扣预缴,年终也不需要汇算清缴。

法律顾问本来就是一项连续的工作。如果换一种方式,把这18万平均分摊到12个月,律师每月领取1.5万元。那么1到12月份分别预扣预缴300、300、300、580、1000、1000、1000、1000、1000、1000、1000、1000元,合计也是9480元(具体计算方法可自行搜索),年终不再需要汇算清缴。但是这样的好处是把纳税义务往后递延了,律师不需要在当月一次缴纳了。

如果该律师不愿意将这笔款项长期放在律所的账上,可以与律所签订一个借款协议,以借款的形式把钱全部提出来,以后慢慢地逐月冲销。

(三)设置年终奖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算。(计算方法详见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

仍以上面的例子进行说明,如果该律师每月领取1.2万元的薪酬,剩余3.6万元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来领取,该律师的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是多少呢?

首先,该律师每月领取1.2万元,全年是14.4万元,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

(144000-60000)×10%-2520=5880

其次,全年一次性奖金在年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

36000×3%=1080

该律师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为:

5880+1080=6960元,比不设年终奖的计算方式节省了2520元。

但是使用上述方法需要注意两点:

第一,由于超额累进税率税收临界点的存在,如果设置年终奖的数额不恰当,也可能造成增加1元钱导致个人所得税大幅增加的结果,有人称这种现象为年终奖税收盲区。

仍以上例进行说明,如果年终奖设置为36001元,那么该律师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143999-60000)×10%-2520=5879.9

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36001×10%-210=3390.1

该律师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为:

5879.9+3390.1=9270

年终奖增加1元,个人所得税多缴2310元。

因此,单位在发放年终奖时,应避开税收盲区,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年终奖税收盲区见下表:

第二,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算。自2023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年终奖的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仅有2023年一年的有效期了。

(四)设立法律咨询公司分流非诉讼业务

与诉讼业务需要律所出具公函不同,非诉讼业务不需要律所出具公函。因此,对于标的比较大的非诉讼业务来说,律所可以另行成立法律咨询公司来承做非诉讼业务。一般来说,法律咨询公司的人员不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也不大,可以认定为小微企业。充分利用国家对小微企业的各种税优惠政策,也能有效地降低税负。

例如,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小微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当然,认定小规模纳税人是有一定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也是不允许抵扣的;因此是否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还应当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来作出选择。)

(2)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为5%)

(3)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为10%)

如果咨询公司业务量很大,不符合小微企业的认定条件的话。可以考虑设立多家法律咨询公司,把不同的业务分拆到不同公司承做,使每个公司都符合小微企业的特点。当然,这样做也会不可免费地增加管理成本,因此在方案实施之前应当进行充分的调研和测算,优化方案组合。

(五)对车辆的处理

汽车是律师必备的出行工具,也是一项重要的资产。

合伙人律师可以把汽车登记在律所名下作为合伙人的出资。这样有以下好处:①汽车作为律所的财产,购车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的;②汽车每年计提的折旧是可以列支为律所的费用;③汽车的保养、维修等费用也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

对于雇员律师个人的汽车,若用于律所的日常办案使用。律所可以与雇员律师签订汽车租赁协议,按期付给雇员律师一定的租赁费,连同该车日常发生的加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都可以税前据实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律师取得的租赁费收入应当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租金收入不超过800元的,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建议租赁费不要超过800元。

四、写于题外的话

其实,不仅对于律师和律所,税务筹划对其他纳税人也同样重要。税收筹划具有以下特点:

(一)税务筹划是一项合法的权利,也是经营者和税务工作者孜孜以求钻研的问题。在合法的前提下,大幅降低税负,避免偷逃税款的行为发生,从而达到既降低税负又降低法律风险的目的。

(二)税务筹划是一项专业的工作。方案设计者不仅要精通会计准则和财税相关法律,还要与民事、行政、刑事法律相结合。同时,由于法律法规一直处于完善和修订过程中,我们的方案还需要与最新的法律法规相吻合,没有足够的专业素质是很难胜任税务筹划工作。

(三)税务筹划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结合纳税人所处的行业基本情况、经营特点、业务流程、治理结构、财务核算、以及产业生命周期等各种情况来制定合理的节税方案。一个企业税负高,绝对不仅仅是财务的问题,甚至主要不是财务的问题。因为税收是经营过程产生的,而不是财务人员“核算”出来的。例如,一项业务要不要纳税、纳什么税、什么时间纳税,从签订合同的那一刻就已经决定了。因此有些节税方案甚至需要再造企业的经营流程,给企业带来脱胎换骨的变化。

(四)税务筹划是一项个性化的定制服务。每一项策划方案都是根据不同客户的具体情况作出的,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方案。在做出方案之前,必须经过对纳税人进行深入的调研,同时钻研税收法律法规、细致地测算;并且保证该方案具有可操作性,能一环一环去落实到客户的业务当中去。

(五)税务筹划是一项动态管理的过程,不存在一劳永逸的节税方案。节税方案虽然实施下去了,但是节税潜力是否挖掘到位,法律法规发生了变化是否需要调整原来的节税方案,企业是否发生了战略转移等都需要实时评估,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调整原来的节税方案。

【第12篇】办公家具增值税税率

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 16% 降至 13% 这一降幅意味着什么?可能带来哪些变化?

开厂难,成本上涨压死小工厂,各种税、工人工资、厂房租金、原材料成本等等,很多小企业支撑不下去而倒闭。

2023年,增值税率下降,社保缴费也会下降,会让小企业活下去么?是不是我们买家具更便宜了呢?

【第13篇】废品收入增值税税率

【编者按】再生资源产业是循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提高生态环境质量、实现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途径。回收作为再生资源产业的核心环节,承担着将各种分散的废旧物资进行“汇聚”与初加工的任务,是循环经济的重要实现手段和发展保障。回收企业的税收问题一直是影响行业发展的困境。2023年12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以下简称“公告”),对资源综合利用行业的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公告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回收企业有哪些影响?本文结合公告内容和回收企业的税收困境展开分析,供企业参考。

一、2021第40号公告:允许回收企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回收业务增值税将大大降低

根据公告第一条的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以回收企业从上游散户购进货物,上游不开票,上游通过税局代开3%的发票,上游开具13%的发票为例,与回收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进行比较,如下表:

根据上表可知,在同等销售价格的情况下,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回收企业增值税税负有所缓解,毛利润会增加。换言之,在同等毛利润的情况下,回收企业可以以更低的价格进行销售,取得竞争优势。

如果回收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且取得的进项发票不足,选择简易计税计算缴纳增值税更为合适,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增值税进项不足的问题,降低增值税税负。如果回收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即除从事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回收业务以外的其他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二、2021第40号公告:政府不得给予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财政返还、奖补

自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取消了免税政策及抵扣政策,2023年返还政策到期后,回收企业取得发票难、增值税进项无法抵扣、成本过高的问题再次困扰行业发展。为了促进再生资源行业的发展,部分地方政府与本地符合条件的企业签订协议,或者招商引资并与招商引资企业签订协议,对此类企业销售再生资源销售并在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增值税后,政府以财政返还或奖补的形式对回收企业进行鼓励,减轻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压力。

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给予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纳税人财政返还、奖补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即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返还、奖补的方式降低回收企业的增值税税负的方案将成为历史。

公告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执行,对于现有的地方财政返还、奖补政策,公告发布后执行前的这段时间,地方政府很可能会停止财政返还、奖补政策的执行。公告出台前已开展的业务,如果尚未取得财政返还、奖补,建议相关企业尽可能在公告执行前取得财政返还、奖补,避免后续无法取得的风险。公告出台后执行前开展的业务,也将面临无法取得财政返还、奖补的风险,需要在开展业务时充分考虑无法享受财政返还、奖补政策对业务的影响。公告执行后开展的新业务,也将难以再适用财政返还、奖补政策。

三、选择简易计税无法解决回收业务采购凭证问题,企业成本扣除仍未解决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进入门槛低,以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作为回收主体在整个回收行业中所占比重较大,但规模通常比较小,且比较分散。而下游用废企业往往规模较大,且相对集中。为避免无法取得进项发票带来的税负成本及引发的税收风险、经营风险,下游用废企业通常不愿意直接与散户签订购销合同,而是选择由规模相对大的回收企业作为自己的供应商,与回收企业签订购销合同。但因废旧物资,尤其是废旧钢铁等金属,物流运输、仓储成本较高,导致实践中通常由散户直接将回收物直接运送至用废企业。如此以来,在法律关系上形成“回收散户——回收企业——用废企业”典型且常见的交易模式。除上述交易模式外,回收企业会从产废企业购买,此类交易中,回收企业可以从产废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作增值税进项抵扣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此类业务数量较少。

由于散户供应商无法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通过税务机关代开。而在业务实践中,由于废旧物资回收涉及货物数量及金额巨大,绝大多数散户供应商在销售货物时选择即时结算,货款两讫,不愿意花费更多精力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且部分地方税务机关出于行政执法风险的考虑,不愿为散户供应商代开发票。由此,回收企业在税务处理上陷入两难困境,既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亦不能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为了维持经营,回收企业不得不自制收购凭证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因政策的不稳定,且不同地区做法不同,使回收企业始终存在涉税风险。

使用收购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2005年5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已失效),规定:回收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并明确了自行开具收购凭证的具体要求。结合2000年国税总局引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条“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的规定,在当时收购凭证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使用废旧物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2008年12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明确: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此后,部分地区的废旧物资回收业务不再使用专用发票和收购发票,回收企业从散户收购废旧物资需要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进行税务处理。而部分地区虽取消了专用发票,但仍然保留了收购发票的使用,允许回收企业自行领购、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收购发票增值税税率为零。但因为回收企业从散户手中收购货物不属于免征、减征和零税率的适用情形(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除外),不能开具零税率的发票,且不属于收购农产品,不适用带有收购字样的凭证,故对于回收企业而言,其自行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存在不得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风险。

使用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2023年6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对税前扣除凭证的相关概念、管理原则、种类、基本情形税务处理、特殊情形税务处理等予以明确。根据第九条的规定:回收企业从产废企业(通常已办理税务登记)收购,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回收企业从个人散户回收,如果个人散户销售数额未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的,回收企业的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如果个人散户销售数额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的,回收企业的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虽然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截止目前税务机关对此并没有进行另行规定。

我们认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发票仅是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一类“合法、有效凭证”,而不是唯一的“合法、有效凭证”。发票是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中重要的一种,但并非没有发票就绝对不准扣除,也不是有了发票就一定准予扣除。扣除凭证反映的是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当确属已经实际发生。要求支出是真实发生的,证明支出发生的凭据是真实有效的。即符合规定的发票仅仅是税前扣除的一类合法、有效的凭证,但不是唯一的合法、有效凭证,合法、有效凭证不具有唯一性、唯发票性。

但在实践中,回收企业选择以自制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做法,并不能得到全部税务机关的认可,有些税务会以此对回收企业作出涉税处理、处罚。如某a回收公司在开展废钢采购业务时以自制凭证及配套的采购合同、付款凭据、磅单等业务材料入账扣除采购成本,被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企业补开、换开发票。某b回收公司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下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认定b公司2023年发生的废钢收购业务未取得合法税前凭证,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税前扣除,责令b公司限期补缴企业所得税6.5亿元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本次公告虽然规定了回收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或一般纳税方法,但并未对回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问题进行明确,使得回收企业仍然无法彻底消除所得税扣除凭证的涉税风险。

四、回收企业自制收购凭证的三大税法风险

1、企业所得税调增的风险

考虑到回收企业开展废旧物资回收及销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应当取得发票。但实践中,回收企业通常难以取得发票,致使回收企业不得不自制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并不能得到全部税务机关的认可。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回收企业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回收企业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供应商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才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通常情况下,回收企业无法再从散户处取得发票或者其他外部凭证。

一旦回收企业自制的内部凭证被税务机关认为不符合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税务机关将可能要求回收企业调增企业所得税。

2、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散户销售废旧物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属于其个人财产转让所得或经营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回收企业从上游散户供货方收购货物,回收企业向散户支付收购款,应当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在实践中,回收企业通常很少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对于散户,其属于偷税。对于回收企业,如果其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认定为偷税的法律风险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回收企业因无法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而是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进行申报纳税,一旦未被税务机关认可,税务机关将可能会认为回收企业属于在帐簿上多列支出,进而认定回收企业涉嫌偷税,并对其进行税务处理和处罚。

综上,本次公告虽然缓解了回收企业增值税的税负压力,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回收企业的税收困境,尤其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问题。加之回收行业扣除凭证使用混乱及认定不一的情况,使得回收企业面临着所得税调整和涉嫌偷税的风险。对于国家政策层面来讲,需要国家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相关的税收政策。对于回收企业来讲,在税收执法司法实践不一致的情况下,需要回收企业加强管理和应对。对此,华税律师建议回收企业从如下方面进行预防,降低税务风险:

第一,回收企业应就目前的业务模式、税务处理、地方税收政策等进行税务风险评估与管理,及时发现和调整不规范、不合规的操作,完善业务材料,防范潜在的涉税风险。

第二,回收企业在开展经营业务时,应尽可能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发票是税务机关的职责,对于符合税法规定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代开申请,税务机关应当办理。

第三,对于发布了收购凭证管理规定,允许回收企业自行开立废旧物资收购凭证的地区,回收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领购、使用收购凭证。同时,回收企业应当密切关注中央及地方税收政策的变化情况,避免政策不稳定带来的涉税风险。

第四,对于私自印制、填开收购凭证的企业而言,其所面临的税务风险较大。需要回收企业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完善交易模式、优化交易链条、完备交易材料等内容,加强内部风险防控,例如:如实、准确、逐笔记录废旧物资购、销、存情况,在购、销业务记账凭证上附过磅单、验收单、付款凭证等证明交易真实性的材料,从实质层面争取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降低纳税调整的风险。

最后,如果回收企业发生真实的业务,但税前扣除凭证被税务机关否定,并被要求调增企业所得税,回收企业要及时委托专业税务律师进行应对。

【第14篇】运费的增值税税率

导读:运费在每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中都是会发生的业务,可以说运费是一种经常性发生的业务。在营改增之后,运输企业也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是可以开出专票的。那么运费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税率是多少呢?

运费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货物和销售产品产生的运输费用,可以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记入增值税——进项税科目,可以抵扣销项税。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进项税额。

运输业已经营改增了,所以不再按照运费的7%抵扣增值税了,但它是按照11%确认增值税进项税进行抵扣,不是按照13%计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运费抵扣的基本条件

(1)支付运费的企业必须是一般纳税人。只有一般纳税人才会涉及到增值税的抵扣问题。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其所购货物价款中含有的已交纳的增值税计入商品或货物的成本,运费同样也计入成本。另外,此处所指“一般纳税人”,既指商业企业,也指生产企业。

(2)必须取得运费结算单据(即:运费发票)。运费结算单据是纳税人发生此项业务的惟一合法证据,也是进行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原始凭证。如果没有发票,既无法证明业务发生的真实性,也无法确认金额的大小。

(3)准予作为抵扣凭证的运费结算单据,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这是保证企业所获取的发票有合法的来源。只有来源合法的单据才能充分证明业务的合法性。

(4)承运人开出的运费发票上注明的劳务接受者与发票的持有人是同一人。这一点很重要,它证明发票上所列劳务的付费人或接受者是发票的持有人。税法设置这一条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减轻支付运费的纳税人的负担,若持有发票并抵扣了税款的人并非费用的支付人,那么这种做法就会违背税法的立法精神,因而是不可取的,是违法的。

(5)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和建设基金。在日常的运输发票上,除了运费和建设基金外,一般还有装卸费、保险费等项目。但在所有的项目中,只有运费和建设基金可以抵扣,其他一律不得抵扣。

(6)纳税人必须依法保管好这些运费发票。运费发票是原始凭证中的一种,按要求不得被损毁、遗失和涂改。一旦损毁、遗失或涂改,视同未取得运费发票,运费不能抵扣。

(7)发票必须是当期的。所谓“当期”,是指该运费所对应的货物应在本期计算缴纳销项税额或准予抵扣进项税额。若相应的货物不属于本期,则无论是否依法取得并保管好了发票,均不得抵扣。

【第15篇】废弃物处置增值税税率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23年9号公告,就废弃物专业化处理适用税率作出明确。

在营改增以前,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的处理只能适用于增值税的加工劳务适用百分之17税率,但营改增之后这项废弃物的专业化处理有的地方就把它划归到现代服务业按百分之6,缴纳增值税,有的地方仍把它划归到增值税加工劳务适用百分13,缴纳增值税,出现了同一经济业务,各地执行不一,同时考虑到废弃物处置后货物归属和未来是否销售等区分了三种情况,做出了明确。

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

第一种情形是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这里的核心是处理后不产生未来可销售货物,对受托方而言,等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按现代服务适用百分之6,就不再划归加工劳务,不再适用百分之13税率。

第二种情形是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在这种情形下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为什么这种情形判定为“加工劳务”而不是现代服务业中“专业技术服务”,主要是考虑未来委托方再销售该货物的时候一定按货物的适用税率13征收增值税,如果把这种专业化处理也判定为现代服务的适用百分之6的话,就会造成进项税税率低,而销项税税率高,人为造成了委托方的税负。

第三种情形是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其实有两种业务同时发生,即专业化处理本身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的,其属于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但这里需要考虑的是受托方未来销售货物时如果按照货物的税率征税,其可能没有进项税额,如果处理,总局应该再进行明确。

【第16篇】增值税税率是多少之2023

增值税的税率与征收率,这样整理 ,是不是好记多了?

征税范围

税率

销售或进口货物(除适用11%低税率的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

17%

有形动产租赁

17%

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原13%税率的货物

11%

金融服务、增值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除外)

6%

小规模纳税人

3%、5%(征收率)

【注意】目前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分别为3%,5%,实际执行还有2%:

(1)小规模纳税人不划分行业和类别:征税率3%(销售、出租不动产按5%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物品征收率是3%;

(3)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收率一般为3%;

(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依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放弃税收优惠后按3%征收率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自2023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老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5%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做道题】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于2023年8月将一辆于2023年2月购入的小汽车(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10万元的价格售出,其正确的税务处理方法有( )。

a.按2%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

b.按3%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

c.按3%征收率减按2%计算应纳增值税

d.按17%的税率计算应纳增值税

【答案】d

有财税问题就问解税宝,有财税难题就找解税宝!

《增值税6税率(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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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增值税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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