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税费答疑: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二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税费答疑: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二,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二)
1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为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制发本公告,就相关征管事项进行了明确。
05
问: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填写相关免税栏次?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06
问: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行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申报吗?
答: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纳税期限。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相关规定,本公告明确,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举例说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纳税,在政策适用方面的不同:
情况1: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12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则6月的销售额超过了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需要缴纳增值税,4月、5月的6万元、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26万元,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26万元全部能够享受免税政策。
情况2: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20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4月和5月的销售额均未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能够享受免税政策;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34万元,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34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政策。
07
问:小规模纳税人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应如何预缴税款?
答:现行增值税实施了若干预缴税款的规定,比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等。本公告明确,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08
问: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应该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包括其他个人。不同主体适用政策应视不同情况而定。
第一,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的事项。如何适用政策与销售额以及纳税人选择的纳税期限有关。举例来说,如果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28万元,则/span>;
第二,小规模纳税人中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因此,本公告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宣
end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日前,台州市椒江区纪委区监委对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椒江区税务局原党委委员卢登云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监察调查。
经查,卢登云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长期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收受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政商关系“亲”“清”不分,长期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出借资金,获取大额回报,并违规投资入股相关企业;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税务执法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税务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
卢登云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甚至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台州市椒江区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卢登云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由台州市椒江区监委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卢登云简历:
卢登云,男,汉族,1965年1月出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曾任台州市椒江财政税务局稽查大队二中队中队长、第二税务所副所长,台州市地方税务局椒江中心分局海门征管分局副局长(主持工作),台州市椒江地方税务局税政科科长、局长助理、城区税务分局局长、党组成员,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椒江区税务局联合党委委员,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椒江区税务局党委委员,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椒江区税务局四级高级主办。
来源:台州市纪委监委
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党委纪检组、盐城市纪委监委消息: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四级高级主办薛振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党委纪检组纪律审查和盐城市监委监察调查。
薛振平简历
薛振平,男,汉族,1963年2月生,江苏盐城人, 1981年12月参加工作,1985年8月加入中国***,大学学历。
1981年12月至1984年4月,任江苏省盐城县大纵湖、义丰税务所办事员;1984年4月至1989年5月,任江苏省盐城市郊区税务分局办事员;1989年5月至1996年3月,历任江苏省盐城市税务局税政二科办事员、科员;1996年3月至1997年7月,任江苏省盐城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科副科长;1997年7月至2002年10月,历任江苏省盐城市地方税务局开发区分局副局长、局长;2002年10月至2004年3月,任江苏省盐城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局长;2004年3月至2023年3月,任江苏省盐城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局长;2023年3月至2023年4月,任江苏省盐城市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2023年4月至2023年3月,任江苏省盐城市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23年3月至2023年9月,任江苏省盐城市地方税务局副调研员;2023年9月至2023年6月,任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副调研员;2023年6月起,任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四级高级主办。
来源丨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前期在郑爽偷逃税案件检查过程中发现,张恒作为郑爽参演《倩女幽魂》的经纪人,负责相关演艺合同签订、片酬商谈、合同拆分、催款收款等事宜,并具体策划起草“增资协议”,设立“掩护公司”,掩盖“天价片酬”,规避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帮助郑爽逃避履行纳税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张恒的违法事实以及有关情节等因素,对张恒处以郑爽在《倩女幽魂》项目中偷税额(4302.7万元)0.75倍的罚款,计3227万元。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向张恒依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其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罚款,目前正在依法追缴中。
上海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深入贯彻落实中宣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加强和改进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等文娱领域从业人员及其经纪公司、经纪人的税法宣传教育和税收管理,依法依规加大偷逃税典型案件查处和曝光力度。发现经纪公司及经纪人等帮助明星艺人、网络主播设计、策划、实施逃避税行为的,将进行联动检查、一并依法从严处理,切实促进文娱领域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毕业院校汇总
福建农林大学31
福建江夏学院30
福建师范大学28
集美大学28
福建工程学院26
闽南师范大学19
福州大学18
闽江学院13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13
厦门理工学院10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原福建师范大学福清分校)9
华侨大学8
莆田学院8
厦门大学8
仰恩大学8
福建警察学院7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7
江西财经大学7
闽南科技学院(原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7
福州工商学院(原福建农林大学东方学院)6
闽南理工学院5
集美大学诚毅学院4
江西师范大学4
南昌大学4
泉州师范学院4
三明学院4
浙江工商大学4
安徽财经大学3
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3
合肥工业大学3
武夷学院3
浙大宁波理工学院3
东北大学2
福建商学院2
海南大学2
河北经贸大学2
湖南师范大学2
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2
暨南大学2
嘉应学院2
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2
龙岩学院2
南方医科大学2
宁德师范学院2
青岛理工大学2
厦门华厦学院2
山东大学2
山东工商学院2
武汉理工大学2
西南政法
大学2
阳光学院2
阳光学院(原福州大学阳光学院)2
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2
郑州大学2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关于实行综合申报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7号
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决定实行综合申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行综合申报
自2023年10月1日起,纳税人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可选择综合申报。综合申报主要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按实际利润额按季预缴的查账征收企业,暂不涵盖按月预缴企业、核定征收企业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纳税人可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局进行综合申报。
二、调整印花税纳税期限
印花税按季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计征的,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本市保险合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89)市税三字第392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6号修改〕第二条、《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6〕531号)第一条、《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2023年第1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修改)第十一条中“按月”申报缴纳的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3年9月9日
虚开劳务费发票发工资,法院竟认为不构成偷税,要求税务机关撤销处罚!到底怎么回事?谁对谁错?
01
税务局认定虚开发票
法院不予支持
在税务机关严厉打击虚开发票行为的背景下,有这么一家企业,虚开发票为职工发工资,税务局判定为虚开发票,而法院则要求税务局撤回处理决定书。
事件经过:
终审判决:
一、撤销被告唐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冀唐国税稽罚【2017】10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二、撤销被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作出的冀国税复决字【2017】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责令被告唐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分析:
本案焦点主要在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大税种的法治要求不同。
增值税侧重于合法性,当增值税税前扣除凭证涉及虚开,相关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已抵扣的要做进项税转出;
而企业所得税更侧重于合理性,实行严谨的成本核算,更强调相关、配比、真实等原则。
基于此,法院认为企业发生的工资是真实且相关的,因此在企业所得税上,认为可以扣除该“虚开发票”。
提醒!!
我们一定要理清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抵扣/扣除凭证的相关要求,避免虚开,才是最安全的!
02
增值税凭证要合法!
这5种情形不得抵扣进项税
一、扣除凭证不合规,不得抵扣
二、用于非生产经营项目,不得抵扣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不得抵扣
四、购进的四项服务,不得抵扣
五、其他不得抵扣的情形
03
企业所得税凭证要合理!
这8种业务不需要发票也能扣除
一、支出不超过500元
二、工资薪金
三、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等
四、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
五、出租方分摊的水电等费用
六、共同接受劳务,采用分摊方式
七、发行债券利息支出
八、支付的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支出
04
一图学习防范虚开发票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财务经理人,税务经理人整理发布
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企业时常会发生资产损失。那么,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关于资产损失又该如何处理呢?接下来,且随小编看下吧~
问题一、什么是准予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第三条规定: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问题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需要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吗?
为了简化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减轻企业办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问题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证据类型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第十六条规定: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问题四、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第十七条规定: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问题五、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第十八条规定: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问题六、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账面金额填报资产损失金额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八条规定:
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问题七、因被盗等特定原因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并计算扣除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条规定:
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问题八、2023年度汇算清缴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报表填报应注意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第一条规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表单进行了重新设计,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以新表单的填报要求为准。
来源:中税答疑
党的二十大报告高屋建瓴、视野宏大,思想深邃、内涵丰富,必将引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谱写更加绚丽的华章。税收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在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服务党的中心任务,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中有着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
一、新中国的税收工作始终围绕服务党的中心任务发挥积极作用
新中国成立以来,税收始终围绕着服务党的中心任务发挥作用。新中国成立初期,政务院公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和《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建立起新中国的税制体系,为巩固新生共和国、彻底解放全中国、开展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改革开放以来,税收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先后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初步形成涉外税收制度,对我国引进外资发挥了重要促进作用;试行国营企业两步“利改税”,通过税收解决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初步形成了适应改革开放要求的税制体系。1992年党的十四大正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模式,与此相适应,1994年我国实施了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内容最深刻的一次税制改革,进一步理顺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分配关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税制总体框架基本定型。此后,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税制多次适当改革调整,实现了内外税制完全统一,全面推行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税制体系进一步完善,税种进一步减少为18个。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税收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税收法定原则加快落实,重要税种的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一是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增值税制度。2023年5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全面落地,营业税正式告别历史舞台,此后增值税又实施降低税率、构建留抵退税制度等改革,基本建成在世界范围内具有先导意义的现代增值税制度,有效助力高质量发展。二是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2023年10月开始,个人所得税分两步改革,实现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的重大转变,有效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三是建立多税共治的绿色税制体系。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开征环境保护税,覆盖资源开采、消耗、排放等环节的绿色税制体系不断完善,正向激励与反向约束双向发力,有效服务美丽中国建设。在税制持续改革、不断完善的同时,税收征管改革、信息化建设、纳税服务优化、税务机构调整、干部培养管理等联动实施,保证了税制和政策的有效落实。近年来针对世纪疫情又连续实施减税降费,服务党的中心任务更加有力有效,税收工作实现了持续健康发展,税收收入规模从1978年的462亿元增长到2023年的17.27万亿元,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得到更好发挥。
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税收工作不断改革创新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税收工作亮点纷呈作用突出,对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产生了深刻的积极影响,成为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一环。我国税收工作之所以取得如此成就,可以归结为“四个贯穿始终”:一是坚持把加强党对税收工作的全面领导贯穿始终。坚持党对税收工作的全面领导为税收工作取得显著成就提供了坚强政治保证。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税收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实现重大进步,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在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指引。二是坚持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贯穿始终。税收改革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先手棋”和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始终与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进程和关键节点相契合,始终服从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三是坚持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始终。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税收改革则坚持顺之于民惠之于民。四是坚持把继承创新稳中求进的科学方法贯穿始终。既承继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已有制度机制,不断发扬光大,又借鉴国际先进理念和有益经验,紧扣我国国情创造性地灵活运用。
二、税收工作要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实现中国式现代化进一步发挥积极作用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优化税制结构”,“加大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的调节力度”,“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此前发布的“十四五”规划纲要也作出具体部署,明确要求“优化税制结构,健全直接税体系,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进一步优化增值税制度”。税收工作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首要的就是深入学习领会党的二十大精神,对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不折不扣抓好落实。建议从以下两个方面着力:
(一)要继续深化税收制度改革。进一步聚焦支持科技创新、推动绿色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增强国际竞争力、强化法治规范5个方面,力争取得新突破。一是构建支持创新发展的税制。现行税收优惠中,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数量多、减税规模大,“十三五”期间鼓励科技创新累计减税超过2.5万亿元。但税收支持科技创新方面的精准度、着力度都还有潜力,特别是在支持突破“卡脖子”关键领域等方面还有短板,因此要有针对性地完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制度安排,通过税收政策导向更有效地调动起各方面的创新积极性,为科技创新注入新的强大动力。二是构建支持绿色发展的税制。通过进一步完善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对资源节约利用、清洁节能生产、环境保护治理等“绿色”行动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对污染排放、高耗能行业等“非绿”行为加大税收调节力度,使税制的“绿色”成分更加突出更加鲜明,引导企业加大绿色投入,主动绿色转型,推动绿色产业加快发展。要围绕碳达峰碳中和等国家重大工作,研究制定配套的税收政策措施。三是构建有利实现共同富裕的税制。要通过进一步完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制度,给予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更精准有效的扶持,进一步完善支持扩大就业特别是大学生和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的税收政策,优化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项目和额度,研究加大慈善捐赠扣除的范围和比例,支持和鼓励社会捐赠,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四是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税制。目前,我国宏观税负低于国际平均水平,但具体到单个的主要税种,与主要竞争国家以及周边国家(地区)相比,竞争优势还不明显。为此,一方面要围绕吸引投资和高端人才,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另一方面要从税制整体上系统把握和调整具体税收负担,不断提升税制竞争力。五是构建法治化的税制。大力落实中央关于税收法定原则、推进税收立法工作的明确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快税收立法进度,通过全国人大立法将税收制度化的安排固化下来,对不符合新发展理念、不符合实际需要、存在较大税收漏洞的优惠政策予以清理退出。
(二)要继续深化税收环境治理。认真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提升营商环境的要求,在税收领域营造和谐优美的营商环境。一是进一步落实有关税费政策。不折不扣执行税法和落实有关政策,特别是要坚决把减税降费、留抵退税等支持经济发展、为企业解难纾困的政策落实到位。坚决防止和严肃处理落实政策打折扣搞变通的做法。二是进一步加快“智慧税务”建设。积极推进“金税四期”工程建设步伐,尽快形成强大而有效的税费征收管理服务互融互通、税收执法服务和内部决策管理一体兼容的一流信息系统。继续推进政府部门数据共享共用,消除信息孤岛,提升纳税人缴费人的体验好感。三是进一步强化征收管理。有效调动税务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通过“人机结合”来有效加强和改进税费征收管理水平,堵塞税费管理漏洞。进一步严厉打击偷逃骗税费行为,提高税费违法犯罪成本,坚决遏止税收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四是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持续不懈地改进提高纳税服务水平。进一步深化拓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需要和可能,持续推出纳税缴费办事的便民措施,打造世界一流的中国式现代纳税服务模式。五是进一步推进社会共治。进一步加强各个部门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的协调配合,从理念、制度、法律等各个方面共同发力,实行税费群防群治管理,把税收事业办成全社会关心支持的公共事业。
原文刊登于2023年11月22日《 人民政协报 》第 5 版财经周刊
作者:孙瑞标(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
晕死个鬼哦,这种发票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这当然查不到啊。
01
发票查询要进对门,门都找错了,就算是真发票也找不到呢。
目前,只有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才能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包括: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普通发票、卷式发票、通行费发票);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4)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作废」;
(5)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为什么呢?因为这些发票都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也就是升级了的防伪税控」进入了全国性的电子发票数据库的。
你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后都上传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数据库,然后在逐层分发到各省市税务局,这也是让所有纳税人闻风丧胆的电子底账,税务局为企业订制的一套发票库存账。
税务总局从2023年1月1日起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地址为:
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index.html」
你通过这个平台就可以通查全国各地开具的上述类别的发票。
02
除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其他发票我们这里都可以统称为普通发票。
这些发票只有在各省市自己的税务局网站查询了。这些发票并未建立一个全国的统一数据库,所以只能在发票发行的地方税务网站能查询。这里以四川省为例,其他省份均登录自己的国家税务局网站查询。
具体步骤,登录https://12366.sc-l-tax.gov.cn/home/#
点击首页我要查询进入查询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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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除了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外的普通发票还有哪些?如下图分类。
这个分类是一种分法,当然从不同角度还会有其他对发票的分类,这里我们按照是否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标准来划分。
上图可以看出,通用机打发票、客运发票、通行费发票、出租车发票、冠名发票、门票其实都可以通过省国税局网站的发票查验平台查询。具体二哥和大家一个个来看看。
注:以下查验结果并不是对于发票图片的结果,发票图片仅仅是为了展示发票样式而已。
1
通用定额发票
输入发票代码和号码即可查询,查询结果如下:
定额发票假发票非常多,大面额的,连号的定额发票费用报销时候一定要重点抽查。其实现在很多地方都在逐步缩小定额发票的发行,定额发票的使用范围也越来越小,随着增值税管理新系统的不断推广和使用,定额发票的生存空间基本会被取代。
2
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
通用机打发票,逐步会被增值税普通发票取代,目前基本很少见到通用机打发票了,特别是平推式的,因为规模以上的纳税人都会被要求领用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开具。
天津地区已经停用通用机打,在不久的将来,这种也属于消失的票样。
3
通用机打卷式发票
通用机打卷式发票会逐步被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取代,目前用量最多的就是快消行业。
推荐阅读:两种卷式发票还是有区别!
4
客运发票
客运发票属于营改增后的保留票种,也可以通过网站进行查询。
5
通行费发票
我们可以看到,四川发行的通行费发票其实载体就是用的通用机打发票,无非就是样式不一样,很小一张,方便过路时候开具,从领用单位就可以看出,这是一张通行费发票。
6
出租车发票
出租车发票其实在四川看发票抬头其载体也是通用机打发票卷式,样式更长,适合行业需要,从领用单位来看,可以看出这是一张出租车发票。
7
门票
门票属于营改增后的保留票种。
8
冠名发票
冠名发票其实也就是通用机打发票,只不过冠上了企业的名称,比如这张查验发票的结果就是家乐福超市的冠名发票。
04
机票行程单和火车票怎么查验?
查询电子客票号。拿到行程单后,直接登录“信天游”机票验真网站或直接登录该航空公司官网。按要求填写旅客姓名,身份证号、电子客票号。点击“查询”字样。查询结果是已打印基本能证明手中拿的是真。
机票和火车票并不能通过国税局网站查询,都是单独的网站查询,火车票这里不单独说,其实在日常报销中,你还是得结合员工出差的相关手续综合判断,适当抽查。
05
网站查询只是重要参考,并不是万无一失,套路太多。
特别是普通发票,你可以看到,你只能查询到发票流向,包括领用单位,什么时候领用,什么时候验旧。所以很多情况下真票假开,套用发票开具的情况你并不知道。
常见套路
领用单位是a,发票专用章盖的确实b,这种发票存在套用。这种常见于定额发票,由于定额发票不需要打销售方名称,只需要盖章,所以很多情况下就会出现套用,互相借用的情况。发票是真的,但是是违规使用,这样的发票也不属于合规的报销凭证。
系统可以查询开票单位和购票单位是一致的,但是对方却说没有开过这种发票,那么很可能是套用发票代码和号码进行开票。就像套牌车一样,出现了克隆情况。
比如在a市有家加油站,b市的一家单位长期用这家加油站开具的发票入账,上网查询,发票均为a加油站领用,但是通过协查,a加油站并未给b市区的单位开具过发票,后证实,是虚假发票,套用了a领用的发票号码信息。
so
通过发票查验系统你不能完全判断该发票是否为套开发票或者真票假开,这就需要你结合其他的报销资料来进行一个综合判断了。比如关注业务的真实性,是否是必要发生的业务,必要可以和对方单位核实。
也正是基于不能全面采集发票的票面信息,所有非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发票逐步都在压缩使用范围,更多的是被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所取代。
最新官宣,《晋团融媒》聚焦。
7月29日中午12时整,山西省纪委监委官网首页《要闻》发布,具体如下。
官宣——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孙三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忻州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简历——
孙三平,男,汉族,1965年9月生,山西临县人,研究生学历,1988年4月加入中国***,1983年6月参加工作。
历任吕梁市地税局政策法规科副科长、科长,临县地税局党组书记、局长,山西省地税局稽查局副局长;2018年7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
我的车停在公司楼下的停车场,每个月400元的停车费,去年一年交了4800元,最近要拿发票给公司报销,于是我拿了一年的收据找商场物业公司开票,物业公司说只能开最近3个月,超过3个月的就不能开了。
有这个规定吗,我特意查了一下,发现没有哪条法律规定只能开3个月的,根本就是他们公司自己内部的规定。
咋办呢,他说不开就不开吗?
我就不信拿他没办法。我想到的是从法律层面解决这个问题,当然,这种事情我犯不着和他打官司,直接找相关部门来弄他就好了。
首先,我是消费者,购买了他的停车服务,我想到的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果然里面有: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法律依据是找到了,同时又有两个问题映入脑海,不开发票归谁管?会受到什么处罚?
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看了个遍,很失望,里面没有说哪个行政部门管,该条写了等于没写。
于是我又百度了一下,“关于发票的法律”,找了两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其中有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也就是说,只要是发生交易,都要开发票,如果不开发票,是由税务机关来责令改正,并且可以罚款1万元以下。
这里的“责令改正”就是指按要求开票,那我的目的就达到了。
而且税务机关是可以罚款的,这一条威力比较大,违法单位不但要缴纳罚款,还要留下一个行政处罚的记录。
好了,法律依据和违法处罚后果都找到了,下一步我没有选择直接举报,而是发先“催告函”给他们。
大家知道“律师函”是一种正式的沟通方式,是能够给对方施压的,但找律师发“律师函”成本很高,1500元起步,没必要。自己也可以发啊,只不过标题不写“律师函”,而是“催告函”。
煞有介事的写起来,如下:
xxxx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人于2023年1月-12月于贵公司停车场消费4800元,相关收据如附件。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xxxxx
本人认为贵公司应当向本人开具发票,请于三日之内和本人联系妥善处理相关事宜,若逾期不处理,贵公司将承担以下违法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xxxx。
特此函告。
通知人:xx
今天通过ems上门取件把这封信寄出去了,在ems发件单内容上写明“关于通知xxx公司开具发票的催告函”,并拍照取证。
我就等着他们收到信之后来联系我。
如果过了三天还不联系我,我就把停车费的收据和这个ems催告函发件单照片寄到税务局。
打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在官网上找到“税收违法行为检举”:
https://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sswfxwjj/common_tt.shtml
里面有全省各市税务局稽查局举报中心联系方式和通信地址。
记住我上一篇文章里的内容,任何事情别通过打电话投诉,一定要写信,通过ems寄最好。
因为你写了信,按照《信访条例》他们是一定是要回复你的,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不可能不查处。
当然,我也想知道他们收到举报后会按什么流程处理,顺便也查了一下,果然找到了《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大家有兴趣可以看一下。
顺便提一下里面一个点,果然印证我说的电话举报和书面举报的不同点。
电话举报:接收电话检举,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准确记录。
书面举报:接收书信、传真等书面形式检举,应当保持检举材料的完整,及时登记处理。
大家看到没有,书面举报里面多了一条“及时登记处理”,而电话举报就只有“准确记录”。
有小伙伴会问,这种小事,税收部门会不会“懒政”不想管?
如果不管的话,我还有行政复议压他们。任何只要是涉及要求政府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事情,都可以走行政复议施压
土增税清算中,我们对发票的审核一直是重点但也是容易疏忽的地方。(时间紧,土增清算又要求全查,有时候匆匆扫了一眼就翻篇了),下面梳理了一些发票审核需要关注的地方,供参考~~
1、发票形式上是否合规(常规审核)
审核人员需关注的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方信息是否完整准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信息是否为建安工程类服务、加盖印章是否合规、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含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还应关注备注栏是否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政策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五、关于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的发票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2、发票记录是否与企业交易、事项保持一致,审核人员需关注建安发票记载的信息与合同签订的内容、资金的流向是否一致。
例:某市甲开发商收到的所有工程类发票都是施工方乙开具的,经过查看付款凭证发现,开发商对施工工程进行付款时都是付给个人,而非施工方乙,主体工程的工程款分别付给了刘某、张某、曹某等个人,以上这些自然人也都不是施工方乙的员工,很明显,该项目包含主体工程在内都是个人挂靠的施工方乙方,施工方存在虚开发票的风险,而甲房地产商,则存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相关发票金额不能作为扣除项目扣除的风险。
政策链接:国税发〔2006〕1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3、非本次清算项目的审核:关注发票对应工程是否为本次清算范围内的项目;房地产项目为多期同时开发的,应关注该发票对应建安工程是否归属为本次清算单位,如发票涵盖多期房地产项目,是否可用合理方法进行分配。
例:在某次清算中,审核人员发现建筑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显示内容为管道工程:油烟净化设备安装,这引起了审核人员的疑问,结合凭证资料查实后发现,该笔发票对应的具体工程项目的合同签订、工程施工均为竣工验收备案后方才实施并完成,非本次清算范围内可扣除的项目。
政策链接:
(1)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4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三、关于扣除项目准予扣除的截止时间
清算项目自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之日起,后续发生的成本费用一律不得在清算时扣除。
(2)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4、主体建安工程发票金额与付款金额是否一致,如不一致有无合理理由。
例:某小区主体建安工程合同金额为6600万元,经逐一核对建安发票之后,发票金额合计数与合同金额一致,经询问,主体建安工程总共付款6500万元,企业会计解释差额100万元属于尚未支付的质保金。而该项目主体部分已竣工五年多,超过主体建安工程合同中规定的质量保证期限,审核人员认为企业会计解释比较牵强,决定对主体建安工程部分的付款记录进行一一核对。经核对后发现,主体建安工程总共付款金额是6100万元,此时企业会计才承认最终确定的支付金额的确是6100万元,与合同金额相差500万元。根据现行的土地增值税政策,工程施工费用的扣除要求决算报告、施工合同及合法凭证保持一致,因此应调减建筑安装工程费500万元。
政策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
(二)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
(三)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
(四)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
(五)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六)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重要预告:四川省将于2023年9月6日至2023年9月28日暂停办理逾期抄报税业务。也就是说之前锁死了的这个期间都不能清卡,不能清卡会影响报税开票,有税控盘的客户朋友最好在5号之前确定下是否清卡哦!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黄运 中国网 伦晓璇
中国网直播11月5日讯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日上午10时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道树介绍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政策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以下为相关内容实录:
封面新闻记者:
刚才介绍了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政策非常受市场主体的欢迎,我想请问,税务部门如何做到既不折不扣使政策落地,又防止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骗取享受这项政策呢?谢谢。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 黄运:
谢谢您的提问,这是一个很好的问题。让政策精准落地是税务执法的要义所在。为此,我们主要从两个方面来着力。
一方面,对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我们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界面的提示提醒,通过短信、微信公众号推送政策,以及通过面对面的辅导服务等方式,确保企业应知尽知、应晓尽晓、应享尽享。
另一方面,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只为骗取税费优惠进行“假申报”的纳税人,我们一贯的态度是严厉依法打击。比方说,去年我们就对骗取抗疫税费优惠行为进行了专项整治;前不久,税务总局、公安部等六部门又对常态化打击这类“假申报”以及“假出口”“假企业”涉税违法犯罪进行了专项部署。通过多部门的协同共治,进一步加强税收监管和税务稽查,进一步提高打击“三假”涉税违法犯罪的整体性、协同性和精准性,更好地推进该惠及的纳税人全惠及,该查处的不法者严查处。
同时,我们也进一步严格加强对内的督导,要求各级税务部门把落实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政策作为今年底明年初的一个重点督审事项,压紧压实各级税务机关的责任,确保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等优惠政策精准落地,尽职尽责,尽心尽力,为市场主体健康规范发展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谢谢。
小微企业一直在我国经济市场占了大半江山,为了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国家近年来,提出来不少税收优惠政策,如降低了增值税税率、提高小微企业免税收入标准等。对于税收政策频繁变动,最苦逼的莫过于企业会计人员,稍有松懈,就了解不到最新优惠政策,最终会导致企业错过享受国家税收优惠的机会,从而多交税款,下面小编给大家总结一下,一般企业常见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小规模纳税人
(参考政策: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申报的,月度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一般都是季度申报)
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所以小规模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免增值税
月度10万或者季度30万,是指专票+普票+通用机打发票+未开票收入等合计收入
差额纳税的小规模,是以差额扣除后的销售额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免增值税政策
如果在预缴地实现的销售额未超过标准,则当期不需要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
(参考政策: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1、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或进口货物,增值税税率降至13%;建筑行业增值税税率降至9%;邮政业增值税税率降至9%;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税率降至9%;基础电信服务增值税税率降至9%;
2、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3、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和水路等其他客票,都可以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4、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行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允许一次性全额抵扣。
二、“六税两附加”优惠政策
1、小规模纳税人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这六个小税种、两个附加费 减按50%缴纳(部分地区不同,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
举例:当期计算房产税100元,选择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后,当期房产税仅需要缴纳50元
(参考政策: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2、按月纳税的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按季纳税的企业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都可以享受此优惠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叠加享受1和2优惠政策
(参考政策:财税【2016】12号)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参考政策: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一)优惠政策内容
1、年应纳税所得税不超过100万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实际企业所得税负为5%)
举例:a企业2023年的应纳税额所得额为100万元:
一般计算下所得税:100*25%=25万元
享受优惠后所得税:100*25%*20%=5万元
2、年应纳税所得税超过100万但不超过300万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实际企业所得税负为10%)
(注意:需要分成两段计算,不超100万部分+100万~300万部分)
举例:a企业2023年的应纳税额所得额为200万元:
一般计算下所得税:200*25%=50万元
享受优惠后所得税:(200*25%*20%=10万元)+(100*50%*20%=10万元)=20万元
(二)适用范围
不管是查账征收的纳税人,还是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享受该项政策
(三)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
需要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才能享受:
1、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2、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3、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
4、不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
从业人数是指企业建立劳动关系职工人数;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个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认上述相关指标
(四)优惠备案问题
不需要单独进行备案,在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后,即可自动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声明:文中政策内容来源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文件,部分举例,为小编个人理解,如有错误,烦请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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