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安装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安装,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一、湖南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安装
软件说明:使用税务ukey开具、管理发票。
操作步骤:
【第一步】在互联网电脑上搜索打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官网(链接地址http://hunan.chinatax.gov.cn),点击【我要下载】,如下图,找到“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安装软件”。
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安装软件下载页面
【第二步】右键点击下载后的压缩包解压到当前文件夹。
【第三步】解压完成后,双击“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exe”进入安装程序。
【第四步】点击“立即安装”按钮,进行安装。
【第五步】程序安装完成后,点击“完成安装”按钮即可完成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的安装。
这样税控盘(uk)就安装成功了。安装完图片
从成立专案组到实施抓捕,只用了短短不到1个月的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快查快办,联合公安、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处等多部门破获了一起以于某为首,共计6名嫌疑人团伙实施的虚开发票案。
经查,该案嫌疑人通过注册空壳公司,采用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对冲虚开发票销项的做法,在没有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金额高达7.55余亿元。目前,主要嫌疑人于某、钟某、俞某、郑某、陈某、杨某等人已被依法批准逮捕。辖区内下游受票企业被依法查处,已检查涉案企业100余家,挽回税款损失6000余万元。
接到信函 发现可疑线索
2023年7月24日,原宁波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接原宁波市国税局转办的《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关于移送宁波市ld钢管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可疑交易线索的函》后,分析了宁波市ld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d公司)进销项发票情况,初步判定该公司存在“变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疑点分析 暴露问题所在
检查人员有针对性地从“金三”系统、电子底账、防伪税控系统等平台中提取了ld公司2023年~2023年纳税申报情况、所有进项及销项明细,并根据申报分析情况从发票系统中提取了普通发票开具明细。数据显示,涉案企业ld公司主营钢管、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等批发、零售,2023年~2023年对外开具发票价税合计3.63余亿元,其中2.86亿元的受票单位是宁波高新区ky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宁波市yg贸易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ks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宁波bh物资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cy物资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 ky公司、yg公司、ks公司、bh公司、cy公司)5家单位。
检查人员根据详细的税务数据,结合人民银行提供的数据信息和分析报告,发现存在大量疑点。从申报情况看,ld公司每个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金额与实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差额巨大。同时,从发票流、资金流等方面发现ld公司与下游企业ky公司、yg公司、ks公司、bh公司、cy公司存在紧密关联关系。检查人员初步判定:6家企业构成一个虚开发票团伙。
外围取证 初步印证违法
为避免打草惊蛇,2023年1月,检查人员决定从外围取证入手,选取了10户收受ld公司发票的企业作为调查对象,通过对这10户企业的进项采集,发现部分企业同时收受了上述ky公司、yg公司等5家企业的发票。检查人员决定一并调查清楚。
通过逐户分析资金流、核对其他应付款明细,迅速厘清了虚开发票资金回流的途径、方式和手续费扣点情况,发现了完整的资金回流圈,随后对10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人适时展开询问调查,也证实是无货虚开取得发票。涉及买票的人分别是ld公司、ky公司、yg公司、ks公司、bh公司、cy公司6家公司的相关人员。
调查结果初步印证了检查人员前期案头分析得出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事实。
通力协作 提升打击效能
2023年3月12日,根据税务部门的移送线索,宁波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正式对ld公司等6家企业实施立案侦查,成立了宁波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反洗钱处、原宁波市国税局稽查局以及第一、第二稽查局组成的联合专案组(简称“3·12”联合专案组),并在第一稽查局设立了集中办案场所。
专案组一成立,人民银行反洗钱处工作人员就及时驻点集中办案地,及时收集待查账户,第一时间反馈查询信息,为迅速侦破本案提供了快捷通道。专案人员结合税务部门提供的增值税防伪税控认证报税信息和人民银行反洗钱处提供的线索,分析了ld公司等6家企业的进销项发票情况以及陆续查询获取的大量企业、个人信用卡资金交易信息,扩大了受票企业调查范围。经过近一个月的连续奋战,专案组对20余家企业进行调查,确定这些企业收受ld公司、ky公司等6家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着按票面金额8%~10%不等比例支付开票手续费的违法事实,且资金回流迹象清晰。
同时,发现ld公司、ky公司、yg公司、ks公司、bh公司、cy公司6家公司相关人员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如ky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与ld公司的财务郑某是母女关系,郑某同时又是yg公司的原股东。
实施抓捕 发现惊人事实
至此,抓捕时机成熟,专案组人员于2023年4月11日晨展开统一行动,成功抓获嫌疑人郑某、俞某;钟某于8月6日投案自首;9月13日,又成功抓获嫌疑人陈某;2023年1月28日,主要嫌疑人于某被刑拘。
经过对ld公司实际经营人陈某、出纳蒋某、会计朱某等人以及下家受票单位的询问,发现ld公司被作为开票平台,而实际开票人是郑某,她利用自己掌管ld公司税控发票开票软件和密码、金税卡以及公司账户等有利条件,伙同其余5人以ld公司正常业务为掩护,在公司其他员工下班后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查:郑某等人以ld公司为开票平台,在2023年1月~2023年12月期间,采用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对冲虚开发票销项的做法,除少量真实交易按月申报外,其余在没有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以收取票面金额8%的手续费向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企业120余家(包括第二层级的ky公司等5家公司),价税合计3.6亿元,其中ky公司等5家公司2.8亿元;第二层级的ky公司等5家公司再以收取票面金额8.5%~10%的手续费,继续向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企业多达886家,价税合计3.9亿元。
夏燕燕 俞勇
来源:中国税务报
实习编辑:司壹闻
最近碰到不少小伙伴问这个问题,收到了手工开具的发票,可不可以使用?要不要退回重开增值税发票?相信手工发票在大家印象里可能已经是多年以前存在的“老古董”了,现在应该是早就淘汰了的,现在常见的、常用的可不都是机打的发票了?但是小编要告诉大家的是:手工发票一直都在,不曾离开。
先给大家看看目前在用的发票主要有哪些:
由上图可以看出,通用手工发票不属于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但仍然在正常使用。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全国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369号)的相关规定,国地税合并,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省应当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所以从2023年1月1日起,大家收到手工发票的时候,一定要看监制章是不是新版的发票监制章(最明显的特征是中间是“国家税务总局”六个字)。如果不是就要退回重开了,新版监制章的手工发票如下图所示:
另据小编了解,目前有个别地区发布了相关政策,已经发文取消了通用手工发票的使用。
北京国税2023年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普通发票换版的公告》中取消了通用手工发票;
广东国税2023年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中取消了原有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
合肥国税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全市国税系统不再向纳税人发放通用手工发票、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不含出租车专用发票)。纳税人结余的上述空白发票,可使用至2023年2月28日。
重庆国税自2023年7月1日取消包括通用手工发票在内的四种发票(通用手工发票、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的供应和使用,纳税人不得再继续开具上述4种发票,并应当在2023年7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上述4种普通发票的验旧缴销手续。
因此,收到上述地区开出的手工发票记得退回啊!目前来看,通用手工发票不少地区还可以使用,如果还是不放心手头上的手工发票是否可以使用,可以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或者拨打当地12366确定。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以及防伪手段的不断进步,手工发票被替代是一种必然的趋势。未来我们会越来越少看到手工的发票的出现,直至消失。
文章来源:二哥税税念
后台有读者发来这样一张发票,这张发票他见的比较少,有几个疑问急需解决。
1、这张发票是否是有效的票种?
2、这张发票是否是最新的票样?
3、这张发票如何看报销金额?
4、这张发票怎么查验真伪?
二哥就此几个问题一一说一下,一方面解决关于这张发票的问题,另一方面提供一个发票辨别的思路。
1
是否是有效的票种?
其实就是结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公告了解现阶段我国存在的有效票种,以此来进一步判断收到的发票是否是有效的种类。
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规定: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所以,客运发票在营改增后一直是有效的票种存在的,当然各省还有各省的具体情况,有些省份有单独的这个票种。
而有些省份是以其他票种作为载体,并没有单独给这个票种,比如四川省,直接以通用机打发票来承担客运运输的开票票种。
判断是否是有效票种的思路其实就是,首先大概知道目前我国有效的票种,其次对于个别普通发票是否在当地有效差异化的判断(根据各省规定)。
我国目前有效的票种如下:
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
非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
对于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基本各省都是在使用的,这个基本没差异,当然也不是绝对的,比如电子专票目前就暂时还在浙江、河北部分省市试点。
对于非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各省市就有些许差异了,比如通用手工发票就非常典型,个别地方已经废止使用。
这个就需要大家主动去判断了,下面这些地方是取消了的。
至于在二哥前面分类中列举的以外的发票票种,你如果收到了就要留个心眼了,至少要认真核实一下。
比如这种发票种类,2023年还有人开具,这很明显就不行。
对于这种差异,一方面我们平时要多注意学习新政策,新规定,另一方面,如果确实不知道,那么解决的最有效途径就是拨打发票抬头省份的12366热线直接进行询问,看看这种发票在当地省份是否是有效票种。
比如这两张发票,其实都是非增值税新系统开具的,但是上面种类二哥并列上,其实也是有效的。
这张是深圳市推出的区块链发票,是取代纸质发票的新票种。
这种是浙江在纸质普通发票基础上推出的通用电子发票。这两种其实都是发票电子化进程中出现的新的发票,如果比照之前的种类去查询就可能查询不到,但是不代表这就不是有效的。
2
这张发票是否是最新的票样?
发票是有效的票种,那么是不是最新的版本呢?其实这几年发票票面样式变化对发票使用有大影响的就是发票监制章的变化。
我们现在收到一张发票,先看看发票监制章,发票监制章是最新版的,那这张发票基本就是最新版本的,那如何辨别发票监制章是不是最新的呢?
其实很简单,就是看监制章上有没有含有国家税务总局的总字。
如果是地方税务局肯定pass,营改增之前的版本了。
如果是国家税务局肯定也pass,国地税合并之前的版本了。
只有包括了总这个字,不管这个总在中间,还是围绕在下面,这都是最新的。
那么,很显然,文章开头读者发的这种发票包括这个总字,是最新的发票监制章。
3
这张发票如何看报销金额?
发票如何看报销金额,发票本身票面上是多少金额就是多少,你消费多少别人就给你开具多少,机打的直接打印好,定额的给你撕扯多少定额的就行了。
但是像文章开头这张发票,包括其他省份的一些定额发票,上面有很多金额,我们到底应该看那个金额呢?
(注:这张发票版本过时,这里只参考其样式)
其实这也非常简单,这种发票的目的是方便印制,不用不同定额分别制版,统一用一个版本印制,实际消费多少按实际消费撕扯多少就行了。
从中间直接裁开,旅客报销看左边,存根留车站看右边,那都是10。当然,更多时候报销人员拿回来的都是没有撕扯的,那具体是多少只有报销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报销单,那肯定不能超过定格的数。
4
这张发票怎么查验真伪?
新系统开具的发票全国通查,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
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目前,只有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才能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包括:
(1)增值税专用发票(2)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普通发票、卷式发票、通行费电子发票)(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4)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废止)(5)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而其他的非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比如文章开头的发票种类,只有乖乖去自己所在省份的电子税务局查询。
比如深圳那张区块链发票,就去深圳电子税务局查询。
比如文章开头的山东省的发票,本身非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那么只有去山东省税务局查询。
如果有些票种网上无法查询,那要么拨打当地12366查询,要么直接携带发票到当地税局查,当然,现在基本登录发票票头所在地税务局网站,都是能查询到流向的。
往期内容:
1. 我公司找个体工商户安装了5台空调,包辅助材料和人工,对方给开具了劳务*空调安装、13%税率的发票,这样的发票可以抵扣吗?
铂略答: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建筑服务——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建筑服务增值税税率9%、征收率3%。
如上所述,开具“劳务*空调安装、13%”税率发票属于开票有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 我公司是直销企业,在全国各地有很多直销员,公司每月按照直销员的业绩给付劳务报酬,并且也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我公司支付的劳务报酬是否需要去税务局开劳务费发票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铂略答:
按照您的描述,既然给付“劳务报酬”,那就不是您公司员工,不是发放工资、奖金了。既然如此,则属于经营活动支出。理应取得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3. 我司销售商品给客户,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有些问题,发票未认证,客户再把发票退回给我司重新开具的途中遗失,现在客户依然要求我司红冲后重开发票,我们可以这样操作吗?正确应该如何处理?
铂略答:
正常是客户将发票退回你公司,你公司作废或者红冲后重开发票。
如果发票丢失,应按丢失发票处理,也就是对方先向你索要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然后在按照红冲的规则进行处理,即对方已经认证的发票需要红冲,需要对方上传红字信息单,你方开具红字发票。然后再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即可。
4. 房屋出租按3%预缴增值税时,开发票的税率是按5%显示吗?
铂略答: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七条 预缴税款的计算
(一)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备注,税率已变更为9%)
(二)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三)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因此预缴率为3%的,税率应当是9%,即应当开具9%税率的发票。
5. 请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销货方的银行账号信息,必须是基本户吗?
铂略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也就是说,银行账户信息并未要求一定是基本户,但须确为本公司账户且应将本公司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备案。
6. 原来停车费发票全部是定额发票,现在收到停车费开的是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铂略答:
不可以抵扣增值税。
按照目前政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仅限于收费公路通行费(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和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车辆停放服务属于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不可以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作为抵扣凭证。
7. 平台开具的电子机票可以抵扣进项吗?机票一般是用行程单报销的,有时候没有去打印行程单,平台开的电子发票报销,这种情况下的电子发票可以抵扣进项吗?
铂略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也就是说,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属于抵扣凭证,但购买方名称应为本公司,开票项目应为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8. 超市是销售方,在超市购买粮油,开具的发票税率是多少?超市是采购方,收到的发票税率是多少?
铂略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粮食、食用植物油增值税税率9%、征收率3%。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综上所述,超市销售粮食、食用植物油,若为一般纳税人则适用9%增值税税率,若为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3%征收率。
超市购买食用植物油,若销售方为一般纳税人则适用9%增值税税率,若为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3%征收率。
超市购买粮食,若销售方为非农业生产者一般纳税人则适用9%增值税税率,若为非农业生产者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3%征收率,若为农业生产者则票面注明“免税”。
9. 因分公司较多,可以以母公司为主体与代理签订各个分公司代理服务费吗?付款方及受票方都是母公司,这样有税务风险吗?
铂略答:
这样不合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如果属于分公司业务,而受票方是母公司,这样就违反规定了。
10. 餐饮发票不能抵扣进项,为什么有的饭店还要对外开专票呢?
铂略答:
餐饮服务不可以抵扣进项,主要是指用于个人消费的餐饮服务,并不是指的所有餐饮服务都不可以抵扣,比如一个饭店如果到另一个餐饮公司购买半成品作为原材料加工菜品,这时应该取得的专票就可以抵扣。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对于餐饮能否抵扣,有了新的规定,更加切合实际,说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不可以抵扣。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来源:铂略财税
前几天有人问二哥,为什么我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上没查到发票信息呢?是不是遭假发票了?
我看她很焦虑的样子,就让她把发票发过来我看看,结果我一看直接晕菜,她给我发了一张通用机打发票。
晕死个鬼哦,这种发票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这当然查不到啊。
1
发票查询要进对门,门都找错了,就算是真发票也找不到呢。
目前,只有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才能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包括: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普通发票、卷式发票、通行费发票);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4)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作废」;
(5)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为什么呢?因为这些发票都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也就是升级了的防伪税控」进入了全国性的电子发票数据库的。
你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后都上传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数据库,然后在逐层分发到各省市税务局,这也是让所有纳税人闻风丧胆的电子底账,税务局为企业订制的一套发票库存账。
税务总局从2023年1月1日起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地址为: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index.html」,你通过这个平台就可以通查全国各地开具的上述类别的发票。
2
除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其他发票我们这里都可以统称为普通发票。
这些发票只有在各省市自己的税务局网站查询了。这些发票并未建立一个全国的统一数据库,所以只能在发票发行的地方税务网站能查询。这里以四川省为例,其他省份均登录自己的国家税务局网站查询。
具体步骤,登录https://12366.sc-l-tax.gov.cn/home/#
点击首页我要查询进入查询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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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外的普通发票还有哪些?如下图分类。
这个分类是一种分法,当然从不同角度还会有其他对发票的分类,这里我们按照是否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标准来划分。
上图可以看出,通用机打发票、客运发票、通行费发票、出租车发票、冠名发票、门票其实都可以通过省国税局网站的发票查验平台查询。具体二哥和大家一个个来看看。
注:以下查验结果并不是对于发票图片的结果,发票图片仅仅是为了展示发票样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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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定额发票
输入发票代码和号码即可查询,查询结果如下:
定额发票假发票非常多,大面额的,连号的定额发票费用报销时候一定要重点抽查。其实现在很多地方都在逐步缩小定额发票的发行,定额发票的使用范围也越来越小,随着增值税管理新系统的不断推广和使用,定额发票的生存空间基本会被取代。
2
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
通用机打发票,逐步会被增值税普通发票取代,目前基本很少见到通用机打发票了,特别是平推式的,因为规模以上的纳税人都会被要求领用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开具。
天津地区已经停用通用机打,在不久的将来,这种也属于消失的票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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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机打卷式发票
通用机打卷式发票会逐步被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取代,目前用量最多的就是快消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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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发票
客运发票属于营改增后的保留票种,也可以通过网站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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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行费发票
我们可以看到,四川发行的通行费发票其实载体就是用的通用机打发票,无非就是样式不一样,很小一张,方便过路时候开具,从领用单位就可以看出,这是一张通行费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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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发票
出租车发票其实在四川看发票抬头其载体也是通用机打发票卷式,样式更长,适合行业需要,从领用单位来看,可以看出这是一张出租车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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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票
门票属于营改增后的保留票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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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名发票
冠名发票其实也就是通用机打发票,只不过冠上了企业的名称,比如这张查验发票的结果就是家乐福超市的冠名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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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票行程单和火车票怎么查验?
查询电子客票号。拿到行程单后,直接登录“信天游”机票验真网站或直接登录该航空公司官网。按要求填写旅客姓名,身份证号、电子客票号。点击“查询”字样。查询结果是已打印基本能证明手中拿的是真。
机票和火车票并不能通过国税局网站查询,都是单独的网站查询,火车票这里不单独说,其实在日常报销中,你还是得结合员工出差的相关手续综合判断,适当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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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查询只是重要参考,并不是万无一失,套路太多。
特别是普通发票,你可以看到,你只能查询到发票流向,包括领用单位,什么时候领用,什么时候验旧。所以很多情况下真票假开,套用发票开具的情况你并不知道。
常见套路
领用单位是a,发票专用章盖的确实b,这种发票存在套用。这种常见于定额发票,由于定额发票不需要打销售方名称,只需要盖章,所以很多情况下就会出现套用,互相借用的情况。发票是真的,但是是违规使用,这样的发票也不属于合规的报销凭证。
系统可以查询开票单位和购票单位是一致的,但是对方却说没有开过这种发票,那么很可能是套用发票代码和号码进行开票。就像套牌车一样,出现了克隆情况。
比如在a市有家加油站,b市的一家单位长期用这家加油站开具的发票入账,上网查询,发票均为a加油站领用,但是通过协查,a加油站并未给b市区的单位开具过发票,后证实,是虚假发票,套用了a领用的发票号码信息。
so
通过发票查验系统你不能完全判断该发票是否为套开发票或者真票假开,这就需要你结合其他的报销资料来进行一个综合判断了。比如关注业务的真实性,是否是必要发生的业务,必要可以和对方单位核实。
也正是基于不能全面采集发票的票面信息,所有非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发票逐步都在压缩使用范围,更多的是被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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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二哥税税念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现将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7号)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后如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以下简称“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三、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滞留的异常海关缴款书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当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核对。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二)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三)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23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通过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申请稽核比对。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六、本公告第一条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二条至第五条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1号)第二条和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第一条自2023年2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点击“了解更多”下载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0月9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落实有关税收政策,规范税收秩序,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发布本公告。
二、按照《公告》规定,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应提交的填报资料是什么?
近期,我局会同财政部发布了《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以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按照纳税人自主判断、自主申报、自主享受的原则,本公告明确,符合87号公告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本年首次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向税务机关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其他仍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继续按照现行规定适用政策。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87号公告规定,纳税人以后年度是否继续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已经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享受15%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2023年、2023年,是否继续适用,应分别根据其2023年、2023年销售额确定。如果符合规定,需再次在当年首次适用政策时,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三、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税务机关提供了哪些方式让纳税人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
纳税人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可通过选择确认平台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也可通过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的方式申请稽核比对。
四、对于稽核比对异常的海关缴款书,是否还有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的时间限制?
本公告取消了《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1号)中关于“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的规定。本公告实施前,因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超过180日限制导致不能抵扣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请数据修改或核对,并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后续处理。
五、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什么注意事项?
(一)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均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愿原则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并发布)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三)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从宏观上看,通过增值税发票的电子底账系统,税务机关可知晓纳税人开具发票后又冲红的每个细节,而大量开具红字普通发票、随意开具红字发票来冲减以往年度的蓝字发票是纳税人对外虚开的一个典型特征点,所以,开具红字发票如果超过一定的量,会引发税务机关调查。
从微观上看,红字冲销是会计实务中的一种调账方法,它的基本流程是,用红字编制一套与要调整凭证完全相同的记账凭证,将其冲销,然后再用蓝字编制一套新的会计分录。红字冲销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以前的业务已经发生但又转回时,如已销货后发生的销货退回;二是会计分录发生借贷方向错误或者虽借贷方向正确,但需重新确认金额时,先红字冲销,再做正确分录。如果红字冲销仅用于一般的会计差错调整,那么没什么问题,但在某些情况下,红字冲销的处理却是财务人员为逃避纳税义务而刻意为之,这时就需要税务稽查人员仔细进行审核,以发现其背后暗藏的偷漏税玄机。
案例:忐忑不安的红字冲销
检查人员在查看某单位电子明细账中,看到这样一笔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 —300000
贷:其它应收款 —300000
单就这笔会计处理来看,可能表达出这样一种含义:原先的账务处理错了,做一个反向的会计分录,将其冲回。但这个问题发生在数字较大的固定资产上面,好像有点不太合常理。根据逻辑关系,检查人员通过查账软件的“凭证查询”功能找出了和这一事件相关的所有账务处理并按时间先后顺序排列,同时查看了相应的原始凭证。
×年2月
借:其它应收款 30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0
×年3月
借:固定资产 300000
货:其它应收款 300000
×年8月
借:固定资产 —300000
贷:其它应收款 —300000
×年12月
借:固定资产 300000
货:其它应收款 300000
在第二个记账凭证后,检查人员看到了一张购买轿车的原始单据复印件,单据复印件显示,购买人为被查单位某高管。检查人员随后向被查单位索取并查阅了这辆轿车的行驶证及保险手续,所有资料都表明,这辆轿车为某高管个人所有,但购车费用却是由单位负担并支付的。检查人员就此事询问了财务人员,还原了这一事件的全部过程。原来,单位根据年度业绩考核结果,奖励某高管一辆轿车,但为了避税,财务人员将单位出资为个人购买的轿车记入固定资产,数月后担心被稽查部门发现,又作了红字冲销处理,到了年底,考虑这笔支出一直挂在账上不妥,最终下定决心,还是按固定资产入了账,才有了第四笔账务处理。该单位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受到了税务机关的处理、处罚。
分析:虽然已经进行了记入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但这并不能改变单位为个人购买轿车的实质,更不能免除其法定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其实,由于检查时间的限制,税务稽查人员很难做到查阅、核对每个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如果没有上面第三个“忐忑不安”的红字冲销处理,检查人员可能发现不了上述问题,正是敏锐的意识到红字冲销背后可能暗藏玄机,检查人员才果断的将问题锁定并最终检查落实。
大家好~!这里是魔都小房弟团队
买房记得找小房弟哦,以下是正文:
社保和税单记录的查询作为上海买房的第一步,尤其是在购买新房环节,显得尤为重要。
在平时咨询时,经常会有小伙伴问道我关于社保查询方面的困惑。这次就对,社保月数查询,以及税单记录获取分享一些方法。
上海社保缴费记录
方法一:“随身办”小程序
如果只是需要了解累计缴费月数以及近24个月的缴费记录的话,可以在“随申办”小程序里查询。微信中进入“随申办”小程序,微信,搜索“随申办”小程序,
进入后等待片刻就会得到一份加盖公章的图片,记录了近24个月的社保缴费情况,以及累计缴费月数,保存图片,按需打印即可。
本方法与社区事务中心中自助机器拉取的社保记录内容一致,这种证明可以满足大多数场景的需求了。
方法二:“上海人社”app
如果只需要查询2023年及之后的社保缴纳记录,则可以使用这个方法。
1、下载“上海人社”app,实名注册后登陆
2、在“首页”中,点击“ca证书管理”,选择“ca证书申领”,输入手机号码和验证码,设置ca证书密码
3、回到“首页”,点击“业务经办”,输入刚才设置好的“ca证书密码”
4、进入下一个页面后,点击第一行的“社会保险”,拉下最下面点击“城保缴费查询”,就能看到历年的社保记录了,总页和历年的都有相应信息。
方法三:电话查询
上海社保查询电话:(021)12333,根据提示音操作即可。
方法四:社保局查询
如果只需要查询2023年及之前的社保缴纳记录,则可以使用这个方法。
需要本人带身份证去社保局现场自助机查询。相关受理单位全名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方法五:网页查询
1.网页搜索“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在主页中点击“便民服务”。链接如下:http://rsj.sh.gov.cn/tbmfw_17500/index.html
2.点击完“便民服务”后,在出现界面的右下角找到“常用服务查询中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查询”,并点击进入。
在新出现的界面中登录个人信息,点击确认。完成后,就可以看到社保明细。最后,在右下角点击打印或保存成“pdf”。
税单记录
方法:税局官网
主要用于查询2023年12月31日之前的税单下载。
第1步:进入税局官网
https://etax.shanghai.chinatax.gov.cn/wszx-web/bszm/apps/views/beforelogin/indexbefore/pageindex.html#/
未注册过的需先注册,然后登陆。
第2步:首页“我要办税”——右上角登陆点进去选“实名登录”——“我要办税”——“证明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查询和申请”【税款所属日期选择“开始时间”为在上海起的第1天,“结束时间”为2023年12月31】——“查询”——“纳税清单下载申请”,稍等片刻列表中会显示“制作成功”,点击右侧“下载”,保存到电脑。
第3步:将系统生成的税单pdf文件名字改为“姓名+身份证后六位(默认文件密码)”。
而2023年1月1日之后的税单记录,则可通过下载“个人所得税”app,注册后登陆,进入“常用业务”---“收入纳税明查询”---查询2023年的记录,截图
如果你买房碰到问题,可以随时找小房弟聊聊,欢迎大家咨询。
01
问: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分包方开具的免税普票,还能进行分包款扣除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七)款规定:“ 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23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23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23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内容:“七、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即在简易计税方法下,可以扣除分包款;在一般计税方法下,建筑企业只在预交税款时可以扣除分包款,实际计算缴纳税款时不能直接扣除分包款,而是根据分包方开出的增值税专票认证,计入进项税额,实现税额抵扣,而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对应的分包款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可以进行分包款扣除。
02
问:用于研发测试的车辆,待研发结束之后对外销售了,想问一下就是制造这个车辆时产生的这个费用能否计入研发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二、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
(二)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03
问:中小微企业新购置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一、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
四、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本公告发布前企业在2023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可在本公告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五、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04
问:从单位取得的离职补偿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是年平均还是月平均?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在哪里查询?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是年平均工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咨询当地统计部门。
05
问:其它草地属不属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1号第二十二条:“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沼泽草地、人工牧草地以及用于农业生产并已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权证的草地。”其他草地如果是用于农业生产并已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权属证明的,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如您还有其他税费需求或疑问,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了解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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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个人与企业之间发生业务往来,是非常常见的。因此,个人到地方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在社会上有越来越多的自由职业者,他们不再是单一的赚钱的方式。他们会通过自身的能力以及资源,以个人的名义与企业之间发生业务往来。
现在,许多自由职业者根据自身的能力以及资源等等会给企业提供一些技术服务,软件开发,运输服务,居间服务,咨询服务等等。给企业带来相关的利益,自己也从中获取相关的利润。
在个人与企业之间达成业务往来之后,如果获得的报酬较小,可能直接就现金以及微信转账的形式,企业就已经支付。但是如果企业需要支付大额的费用,这时,企业就会要求个人提供相应的成本发票。但是是以个人的名义承接的相关的业务,个人没有市场经营主体,不具备开具发票的资格。一般来说,就是个人去税务大厅申请代开或者企业直接进行代扣代缴。不管是个人带上相关的资料去税务大厅申请代开还是由企业直接代扣代缴,个人都需要承担20%—40%的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税的税费,这对于个人而言,是一笔不小的支出。
其实,个人可以与企业协商,个人可以在税收优惠政策园区申请代开,在园区代开,综合税率为1.48%—2.5%。也就是说个人如果代开100万,最高只需要2.5万即可完税,一般1—3天就可代开出发票,并带有完税证明。
近期收到不少小伙伴私信在办理税务期间遇到了一些麻烦,主要是关于账户中心,发票查询统计,海关缴纳书等问题,今天华博财税将这些问题整理了一下,赶快来一探究竟吧!!
发票查询统计流程
答:操作流程:在功能菜单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发票查询统计】
全量查询统计:选择【近24小时】或【全量】(建议选择全量),逐项选择【查询类型】及【发票来源】,输入【开票日期起】、【开票日期止】,点击【查询】,点击【查看详情】。显示发票状态详情,包括发票状态、风险等级、用途标签、入账状态、入账时间等信息。
点击“冲红类”、“退税类”或“扣除类”标签页,可详细查看对应标签页的信息。
纳税人收到了一张发票,但在抵扣类勾选模块无法查到该张发票。
答:1、在全量发票查询模块中,查询对应发票,看发票的金额是否为负数,如果是负数,该张发票在抵扣类勾选中不显示。
2、排查是否为农产品普通发票,当前发票为税控设备开具的农产品普票,需到纳税人端“待处理农产品发票”功能处理后进行勾选;如发票为代开的农产品普票,则需通过纳税人端“代开农产品发票录入”进行补录后,到“待处理农产品发票”功能处理后进行勾选。
海关缴款书采集流程
答:该业务采集双抬头海关缴款书、无法清分下发以及对清分结果有异议的单抬头海关缴款书信息,系统自动进行稽核比对并反馈稽核结果。
操作流程:【税务数字账户】-【海关缴款书采集】,点击“手动录入”按钮,弹出“海关缴款书手工录入”对话框。录入海关缴款书信息,点击“提交”,提交海关缴款书信息。
账户中心-人员权限管理-现有办税人员模块,哪些人员可以删除?删除的规则是怎样的?
答:企业删除办税人员后,办税人员无法以企业业务身份登录,需要恢复的,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重新添加办税人员。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无法被删除,被删除的办税人员信息在“历史管理信息-已删除”中可以查看删除记
阅读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关于停供通用手工发票、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1.5.19
为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趋势,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决定2023年7月1日起全面停供通用手工发票、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取消发票票种包括:通用手工发票(百元版)、通用手工发票(千元版)、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210mm*139.7mm、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190mm*101.6mm。(以下简称通用手工发票、通用机打发票)。
二、自2023年7月1日起,全市税务系统不再向纳税人发放通用手工发票、通用机打发票。纳税人结余的上述空白发票,
可使用至2023年12月31日。到期未使用的通用手工发票、通用机打发票不得再行开具,否则视同违规开具发票处理,同时对未使用的通用手工发票、通用机打发票,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三、原使用通用手工发票、通用机打发票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免费税务ukey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经营规模较小、发票用量较少、暂时不具备使用税务ukey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严格控制少量发放通用定额发票。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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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现在一般什么情况下,需要代开发票呢?
现在社会发展迅速,互联网普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外面做一个自由职业者,用个人的名义来跟公司进行合作,给公司提供服务,公司按照约定金额支付给个人,但是通常会要求个人提供相应的成本发票,但是由于个人名下是没有企业的,所以如果需要开具发票的话,只能到当地税务局申请代开。
个人一般情况下,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除了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个人可以申请代开发票。
1. 个人保险代理人,信用卡,证券经纪人,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
2. 转让,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者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
3. 中国境内提供公路运输和内河货物运输,具备相关运输资格并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的。
除此之外,个人都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个人在申请代开发票的时候,需要缴纳增值税,附加税,个人经营所得税,增值税和附加税是在出票的时候,个人缴纳,个税一般由付款方公司进项代扣代缴,或者由自己申报缴纳,个税为20%-40%,税负压力是比较大的。
但是现在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个人到优惠园区享受政策,个税核定税率为0.5%-1.5%,那么开具100万的发票,要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少缴纳20多万,能大幅度的降低个人的税负压力,1-3个工作日就能出票,出票就出示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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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律人那些事
我们一般认为:“发票是啥?发票是以票控税的产物,其和钱收没收到完全没有关系。”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也是先开发票后收款,开了发票并不能代表收取了款项。但是,在最高院判决的一起合同纠纷中,却让我们大吃一惊!
案情回顾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对新疆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称:2000年7月31日,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的开、竣工时间、施工范围、工程款的给付及违约责任等都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南通二建依约施工,创天公司却违约不按时支付工程款,双方又多次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变更付款方式,但创天公司仍不履行付款义务,导致工程多次停工,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请求给付工程欠款并赔偿损失。
创天公司答辩称其中一笔244万元款项已经支付,有南通二建出具的发票为证;而南通二建认为2001年6月12日支付工程款244万元与事实不符,该244万元是创天公司与南通二建协商准备付款,并要求南通二建先出具发票,南通二建于2001年6月14日开具了发票并交付给创天公司,但创天公司既未付款也未退还发票。
一审新疆高院认为:发票只是完税凭证,不是付款凭证,不能证实付款的事实,也不能证实收取款项的事实,付款方付款后应当索取并持有收据,以证明收款方已收取该款项,创天公司辩称现金支付244万元,又无收款收据证实南通二建已收取该款的事实,创天公司也未提供其他财务凭证或收据等证据印证已付款的事实。故创天公司仅依据发票主张已付工程款244万元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
讼争工程的欠款数额如何确定?
法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的情况下,对上述事项的观点是:双方争议的244万元应当认定为创天公司已经支付南通二建。创天公司持有南通二建为其开具的收款发票。发票应为合法的收款收据,是经济活动中收付款项的凭证。双方当事人对244万元发票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创天公司持有发票,在诉讼中处于优势证据地位,南通二建没有举出有效证据证明付款事实不存在。一审法院认为发票只是完税凭证,而不是付款凭证,不能证明付款事实的存在,曲解了发票的证明功能,应予纠正。
观点分析
在这个案件中,最高院和新疆高院在查明事实阶段完全相同,但对支付款项是否存在做出了截然相反的认定:新疆高院认为创天公司主张已支付款项,但没有相关转账或现金支付的证据证明,因此不予认定;而最高院认为创天公司持有发票,而南通二建没有举出相应反证证明对方未支付,因此认定已支付。这里就必须讲到发票的功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看看,发票不是纳税凭证,而是收付款凭证!
惊人结论
oh my god?最高院认为:发票居然是收款证明?!!!真如此,现实中企业可能就会陷入一个两难的境地:先给票,如果对方事后不付款,存在法律风险;不给票,对方又坚决不付款。肿么办?
莫慌,真相在这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八条规定如下:
“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八条进行了详细的释义,总结如下:
第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在买卖合同中的地位是被区别对待的。这是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记载商品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的财务收支凭证,是购货方纳税义务和进项税额的合法凭证,对于增值税的计算起着重要的作用而决定的。其本身只是交易双方的结算凭证,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的可能性,并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的必然性。而普通发票在市场交易中的功能之一是收付款凭证,因此对收付款行为具有一定的证明效力。
第二,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明作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仅是付款的记账凭证,是买受人付款的依据,但不是付款的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只表明买卖双方商品成交,而不能证明买受人已经付清所有货款。仅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证明标的物已经交付,也不能证明货款已经支付。
第三,关于普通发票的证明作用。对于普通发票来说,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存在一个前提,即“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另外,《解释》也从反方面进行了规定,即“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正确结论
一、对于增值税专票,仅是付款的记帐凭证,既不能证明标的物已经交付,也不能证明买受人已经付款。
二、对于普通发票,在有合同约定或当事人之间交易习惯存在的前提下,可以作为买方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证明。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通过上面的案例分析,大家发现虚惊一场。但是,为了防范可能的道德风险那么,编者试着给大家一些建议吧:
1、完善合同,这是我的第一个忠告。如果对方要求先给票再付款,务必将其写入合同条款中,一旦发生纠纷,该付款条件条款完全可以作为“发票不代表付款”观点的有力证据。这也是最好的解决方式。
2、如果合同没有这个条款,那只能退而求其次:在每次给付发票时,请对方在发票签收单上写上“给付发票时款项尚未支付”并由对方签字或盖章吧。
当然了,这种官司未必每个企业都会遇到,最高院的判决也未必代表着所有的基层法院的意见,毕竟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具体问题还得具体分析。总之,风险只是风险而已,只是存在发生的可能,但至少大家还是应该做到心中有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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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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