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企业纳税措施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企业纳税措施,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在前面一篇文章中,我们讨论了如何处理好税务稽查的接待问题,企业要重视税收自救措施。往往,税务稽查一般都会涉及纳税风险问题,很多企业因为税务稽查使自己陷入风险的泥潭中难以自拔。有位企业家说过这样一句话:面对危机,重要的是坚持和自救。其实,纳税人所面对的严厉的税务稽查,企业应该学会如何自救,唯有自救才能真正摆脱纳税风险。
(1)理解税务稽查的意图。
面对税务稽查,纳税人最重要的是理解税务稽查的意图。如果税务稽查人员已经入驻,而纳税人还不明白此次税务稽查的主要意图,那么纳税人一般都会措手不及,甚至因小失大,出现难以规避的财税风险。
税务稽查根据检查的目的不同,一般分为三种情况,即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日常检查是指税务机关对税收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的常规检查,
是税务稽查部门的主要日常工作。一般来说,日常检查就是履行公务,没有确定的或实质性的目的。纳税人对此可以事务性地应对,一般日常检查没有什么大的纳税风险。
专项检查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统一部署或下达的任务对辖区范围内的特定行业或特定的纳税人、特定的税务事宜所进行的专门检查。如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个人所得税检查、房地产行业检查等。一般来说,纳税人只要满足专项检查的范围,总会受到检查,而专项检查一般也没有多大风险。但如果纳税人出现一些违规操作,也会面临一定的风险。
专案检查是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以立案形式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所进行的调查处理。专案检查一般针对较为严重的税务违法行为,重点突出。如果纳税人被税务稽查部门进行专案检查,一般都会存在较为重大的违法事件,可能涉及较大的纳税风险。
(2)争取时间,开展自查。
税务稽查对于纳税人来说,意味着风险和责任。纳税人面对税务稽查降低风险的重要自救措施之一是争取时间,开展自查。
争取时间,开展自查一般能够控制或化解一部分纳税风险。
(3)完善手续,补充资料。
税务稽查中纳税人要做到税务自救,还需要完善手续,补充资料。税收在一定意义上讲也很重视形式。有时形式的东西也会影响到内容。在纳税问题上,如果不能做到内容与形式的吻合,就会存在较大涉税风险。
如何完善手续补充资料呢?这其中也有很多策略和技巧可言。
(4)行使权利,维护权益。
在税务稽查中,纳税人可以利用所拥有的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5)税企沟通,争取主动。
企业应该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接触,营造良好的税企关系。如果能够保持良好的税企关系,企业就能够最大限度地利用税法提供的灵活性合理降低税负和纳税风险,并且能够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
同时,纳税人和税务稽查人员交往,应该做到不亢不卑,并且争取主动。在税务稽查中要多向税务部门反映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及困难之处,多与稽查人员沟通,多对相关问题做出合理的解释,争取纳税和稽查问题处理方面的主动权。
在税务稽查人员进行检查时,如果发现纳税人有违反税法行为,有时税务稽查人员要求纳税人写检讨书。但这类检讨书,有一个弊端,因为在写检讨书时,往往有这样的话:“今后要本分经营,希望尽量给予适当的处分。”如果写了这样的检讨书,会给人一种现在的处分还是轻的感觉。但是对税务机关来说,即使写了检讨书,对你的处分也不会减轻。不仅如此,在检讨书写完以后,有关处分的一切不同意见就不好说了。在税务稽查过程中,税务稽查人员如果有什么不当之处,可以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如果写了检讨书,申请复议或提出上诉,会变得困难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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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本类题共 20小题,每小题2 分,共40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根据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基础,下列各项中属于 12 月份的收入或费用的是( )。
a.12月份支付下一年的房屋租金
b.12 月份已经收款,但商品尚未制作完成
c.12 月份按照税法规定预缴的税费
d.商品在 12 月份销售,但货款尚未收到
2.目前我国规定企业、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核算采用的复式记账法是( )。
a.增减记账法
b.收付记账法
c.借贷记账法
d.单式记账法
3.下列关于借贷记账法下账户的结构说法错误的是( )。
a.损益类账户和负债类账户结构类似
b.资产类账户和成本类账户的结构相似
c.所有者权益类账户和损益类账户中的收入类账户结构相似
d.损益类账户期末结转后无余额
4.下列各项中,存货盘亏损失报经批准后,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是( )。
a.自然灾害造成的净损失
b.管理不善造成的净损失
c.计算错误造成的净损失
d.收发计量差错造成的净损失
5.甲公司 2023年1月1日购入面值为 100 万元,年利率为 4%的 a债券;取得时支付价款104万元(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发放的利息4万元),另支付交易费用 2 万元,甲公司将该项金融资产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2023年 1 月 5 日,收到购买时价款中所含的利息 4万元,2023年12 月 31日,a债券的公允价值为108 万元,2023年1月5日,收到 a债券 2023年度的利息 4 万元;2021 年4 月 20 日,甲公司出售 a 债券售价为 120 万元。假定不考虑增值税,甲公司出售 a 债券时应确认投资收益的金额为( )万元。
a.8
b.12
c.16
d.20
6.某企业临时租赁一套租期为 12 个月的公寓供总部高级经理免费使用。下列各项中,关于企业确认该项非货币性福利会计处理表述正确的是( )。
a.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b.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c.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d.借记“管理费 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7.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购买及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2020 年 5月1 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不含增值税的售价总额为 100 万元。因属批量销售,甲公司同意给予乙公司 10%的商业折扣;同时,为鼓励乙公司及早付清货款,甲公司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 (按含增值税的售价计算)为;2/10,1/20,n/30。则甲公司应确认的应收账款的金额为( )万元。
a.102.3
b.101.7
c.103.4
d.113
8.甲公司 2020 年 12 月 31 日应收账款的账面余额为 100 万元,根据信用减值损失模型确认期末坏账准备余额为 5 万元,期初坏账准备科目借方余额为 20 万元,则甲公司期末应编制的会计分录是( )。
a.无需计提坏账准备
b.借:管理费用 5
贷: 应收账款 5
c.借:坏账准备 15
贷:信用减值损失 15
d.借: 信用减值损失 25
贷:坏账准备 25
9.下列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借方登记本月结转的代扣款项
b.借方登记本月应分配的职工薪酬
c.贷方登记本月实际支付的职工薪酬
d.该科目的期末余额一般在借方
10.下列各项中,贷方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的是( )。
a.印花税
b.销售商品应交纳的消费税
c.销售不动产应交纳的增值税
d.应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2023年初级会计考试《初级会计实务》模拟题五
2023年初级会计考试《初级会计实务》模拟题五,篇幅有限,请关注后,查看完整版。
【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d
【解析】权责发生制要求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负担的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支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考点】会计基础 参考教材 p3
2.【答案】c
【解析】复式记账法分为借贷记账法、增减记账法、收付记账法等。我国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核算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选项c 正确。【考点】借贷记账法 参考教材 p14
3.【答案】a
【解析】在借贷记账法下,损益类账户包括收入类账户和费用类账户,收入类账户借方登记减少额、贷方登记增加额,账户结构与负债类账户类似,但费用类账户借方登记增加额、贷方登记减少额,账户结构与负债类账户相反,选项 a 错误。【考点】借贷记账法的账户结构 参考教材 p14-15
4.【答案】a
【解析】选项 bcd 计入管理费用。
【考点】存货盘亏及毁损的账务处理 参考教材 p94
5.【答案】b
【解析】交易性金融资产出售时确认的投资收益=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出售价格-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120-108=12(万元)。
【考点】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 参考教材 p66-67
【剖析】本题考查的时间点是出售时,需用出售价款-出售前的最后一个公允价值(即账面余额)。如果题目考查的是从买到卖的投资收益(不考虑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还要减掉购买时支付的交易费用,加上持有期间应计提的利息。
6.【答案】d
【解析】相关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
贷∶ 应付职工薪酬
借∶ 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等
【考点】非货币性职工薪酬 参考教材 p136-137
7.【答案】b
【解析】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包括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从购货方或接受服务方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及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等。企业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认收入,进而确认应收账款;现金折扣不影响应收账款的入账金额。所以确认的应收账款的金额= 100×(1+ 13%)×(1-10%)= 101.7(万元)。
【考点】应收账款 参考教材 p56-57
8.【答案】d
【解析】甲公司期末应计提的坏账准备=5+20=25 (万元)。
【考点】计提坏账准备 参考教材 p61
9.【答案】a
【解析】“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是负债类科目,贷方登记本月发生的已分配计入有关成本项目的职工薪酬,借方登记实际支付的职工薪酬 (包括实发工资和结转代扣款项等);该科目的期末余额一般在贷方,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考点】“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设置 参考教材 p132
10.【答案】a
【解析】企业交纳的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不需要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选项 bcd 应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
【考点】应交税费概述 参考教材 p138
2023年初级会计考试《初级会计实务》模拟题五
近日,一则海口市某区税务局向某物业公司下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突然引起广泛关注和热议。原因在于该文书竟是对企业三十年前的税款进行核定征收并责令其限期缴纳。这不禁让许多人产生疑惑,“税务机关可以对非偷税的企业无限期追征税款吗?”本文,我们一起探讨关于税款追征期的问题。
作者 | 贾蒙蒙
一、征管法明确了“三年、五年、无限期追征税款”的适用条件
(一)因税务机关责任导致纳税人未缴少缴的,适用三年追征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修订)第八十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根据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如果因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少缴的,追征期为三年。
(二)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适用三年、五年追征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修订)第八十一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第八十二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根据上述条文规定,如果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明显的笔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适用三年追征期;如果该税额累计10万以上,则适用五年追征期。
(三)偷税、抗税、骗税的,无限期追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该条文就是大家常说的“偷税无限追征”,根据该条规定,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无追征期限制。
二、总局发文对追征期的应用作出补充
在税务机关追缴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的税务执法中,常会遇到非征管法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那该种情形是否应适用追征期呢。总局发布法律文件,对追征期的法律适用问题做进一步补充。
(一)欠缴税款无限追征的法律适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13号)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有依法缴纳税款的义务。纳税人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追征,直至收缴入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豁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没有追征期的限制。税收征管法第52条有关追征期限的规定,是指因税务机关或纳税人的责任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现的,超过此期限不再追征。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税务机关不受该条追征期规定的限制,应当依法无限期追缴税款。”
该文件发布以后,部分税务机关在实践中的操作,多将该文件解释为“除征管法52条以外的所有未缴、少缴情形,均应无限期追征。”但是笔者认为,该文件的关键句在于“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税务机关不受该条追征期规定的限制,应当依法无限期追缴税款。”也就是说,该文件仅仅针对“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收。举个例子说,即“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做了纳税申报,但因故一直未缴;或税务机关在三年、五年追征期内发现纳税人未缴少缴,却因各种原因一直未收缴入库的”可以不再受到期限规制。如果纳税人根本未做纳税申报,或税务机关三年、五年内未发现该未申报行为的,只要纳税人不是“偷税”,税务机关就应适用追征期。
(二)未申报且未构成偷税的,适用三年、五年追征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该文的发布,很好的解决了实践中对国税函[2005]813号文应用的困惑。正如笔者所言,国税函[2005]813号文针对的是“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并不是“纳税人未申报且未被认定成偷税”的情形。
同时,笔者认为国税函[2009]326号文还传达出总局关于追征期的理念,即“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纳税人未申报行为,只要该行为不被认定为偷税,均应适用三年、五年追征期。”
三、追征期在司法裁判和税务执法中的应用
为帮助读者在实践中更好的理解和应用上述文件,我们将近期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适用追征期案件作出列举,供读者参考。
(一)取得虚开、未定偷税,适用追征期
1、取得的扣除凭证不合规案,适用追征期
文书名称:《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22〕931号
内容节选:你单位取得天津某包装容器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8份,…………。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津南区税务局证实为虚开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你单位取得的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应作2023年7月进项税额转出2339316.23元,补缴增值税2339316.2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的规定,上述税款已超过追征期,本次检查不再追征。
2、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适用追征期
文书名称:《税务处理决定书》深税一稽处[2021]1998号
内容节选:…………暂没有证据表明你公司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的有关规定,属于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应追缴你公司2023年度少申报缴纳的增值税144754.2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132.8元、地方教育附加2895.0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上述税款已过追征期。
(二)纳税人未进行纳税申报、不构成偷税的,适用追征期
1、未进行纳税申报,适用追征期的司法判例
文书名称:《行政判决书》(2022)琼97行终63号
内容节选:本院认为:…………从《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和国税函[2009]326《批复》规定的追征期限可知,虽然纳税人依法应及时申报纳税,但税务机关也应主动履行监管、征税职责,而不主动履行职责,除非纳税人存在偷税、抗税、骗税的法定情形外,对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情形的,对其追征税款,则受法定追征期限的限制。这是法律的规定,也是依法行政的要求。
2、未进行印花税纳税申报,适用追征期的税务文书
文书名称:《税务处理决定书》清税二稽处〔2022〕33号
内容节选:你与冯某某于2023年签订《合作协议书》,双方约定你出资1.35亿元购买冯某某持有的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龙山公司”)50%的股权。你受让***公司股权所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未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67,500.00元。…………自你2023年4月签订《合作协议书》受让上述股权发生印花税纳税义务至我局发现你未履行印花税纳税申报之时已超过三年,决定不予追缴。
3、未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适用追征期的税务文书
文书名称:《税务处理决定书》芜税二稽处〔2020〕55号
内容节选:1.你于2023年3月与周xxx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你转让安徽省无为县xxx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得为2547万元(支付金额3950-归还借款300-原有股权投资1103=2547万元)。转让股权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9.4万元,未申报缴纳。2.你于2023年3月与xxx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确认你持有的51%股权及权益为2370万元,转让股权所得为430万元。股权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6万元,未申报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文件规定,此两笔税款已过追征期,不予追征。
4、未进行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及纳税申报,适用追征期的税务文书
文书名称:《税务处理决定书》津税一稽处〔2022〕331号
内容节选:经检查发现,2023年6月22日天津市武清区x镇人民政府付款600万元给天津x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该笔款项是否应为你单位应税所得及是否确认收入申报纳税,该问题发生时间2023年6月至立案检查时间2023年8月,时间已长达9年,已超过五年追征期,暂不予处理。
总结
通过对追征期相关法律文件的分析及相关司法、行政文书的列举,我们可以看到:纳税人未申报但未被认定为偷税、或纳税人未缴少缴行为非追征期内确认的欠税、或纳税人的行为属征管法五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行为,都应适用三年、五年追征期。
最近引起热议的海口市某区税务局向某物业公司核定征收三十年前税款的行为,因现有材料看不到案件全貌,故无法详细分析其是否适当。但可以明确的是,该案中“税款的欠缴是否形成于追征期内”是本案应注意的要点之一。
供稿律师
贾蒙蒙■ 高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影视娱乐法学会财税委员会委员,深耕涉税法律服务领域近十年,擅长税务风险防范与化解。贾蒙蒙律师曾为北京市税务系统法律顾问团队成员,拥有为税务机关、纳税人提供涉税法律服务的双向经验。能够为纳税人提供税务自查、税务稽查应对、税务争议解决、税法咨询、涉税刑事案件代理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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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5月31日截止,还没有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朋友们要抓紧时间了!第一次接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朋友们可能手足无措,不知道该怎么办!别着急,给大家整理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用到的37张纳税申报表模板以及各种申报表的填写说明,没有做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朋友们可以对照完成填写!希望能帮助大家顺利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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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及填写说明
目录: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填报说明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填报说明
......篇幅有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37张纳税申报表模板以及申报表的填写说明剩下的部分就不展示了,资料已经打包好了,有需要的朋友们可直接抱走哦~
实务中,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义务时间,一直存在偏执的思维,尤其是增值税,比如甲方付款时开具发票,开具发票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是否甲方未付款就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呢?
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判定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的规定(58号文件的影响,了解穗友的分享: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变化对建筑业增值税的影响),建筑业涉及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是: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二)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其中,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具体到建筑施工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分以下几种种情形:
一、提供建筑服务,并收到收入款项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比如承包的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先预付工程款,待竣工后办理决算。则在施工过程中预付工程款时即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应当注意:这里的预付工程款与未动工之前预付工程款是不同的:未提供建筑服务之前预付工程款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需要预缴增值税:一般计税按照2%预缴;简易计税按照3%预缴。未动工之前预付款应当于抵工程款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二、提供了建筑服务,并取得了索取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实际工作中,更多的是在合同中约定计量方式和时间。
【案例】
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面合同约定工程款按月度计量,每月计量单签发之后的10日内按照80%的比例支付工程款。2023年6月30日签发的6月计量单显示,a企业6月份完成工程量3000万元,7月8日建设单位a公司向b企业支付进度款2400万元,同日b企业向建设单位a开具发票。则b企业于2023年7月8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2400万元。如果10日内没有收到工程款,也应该按照约定的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即7月10日产生纳税义务,金额2400万元。
应当注意: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不能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唯一依据,如果对方对提供的工程量并未被甲方确认,也就意味着没有取得索取收入款项凭据,即使合同约定了付款时间也不能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依据。
三、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案例】
比如,2023年7月15日,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工程款先由b企业垫付,未标明具体付款日期,2023年8月15日,工程竣工验收。施工期间,建设单位a未支付款项,b企业垫付资金1000万元,未向建设单位开具发票。则b企业于2023年8月15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1000万元。
四、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案例】
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对预付的工程款要求b企业开具正式增值税发票。此种情况,开具发票的当天发生纳税义务。
五、质押金、保证金为实际收到的当天发生纳税义务。
根据《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该项规定的精神:
(1)在建筑施工企业未开具与质押金、保证金相关的工程款发票的情况下,建筑施工企业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时发生纳税义务;
(2)建筑施工企业如果开具了发票,没有收到质押金、保证金也发生了纳税义务;
(3)建筑施工企业如果未开具相应的发票,即使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到了,也没发生纳税义务。
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判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具体如何在结合实际业务进行判断,所得税、增值税纳税义务认定还存在哪些认知误区,学习系列微课《建筑施工企业涉税风险管控及疑难问题实务应对》。
1.某公司2008年7月1日向银行借入资金60万元,期限6个月,年利率为6%,到期还本,按月计提利息,按季付息。该企业7月31日应计提的利息为( )万元。
a.0.3 b.0.6 c.0.9 d.3.6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7月31日应计提的利息=60×6%×1/12=0.3(万元)。
2.2023年9月1日,某企业向银行借入一笔期限2个月、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生产经营周转款项200 000元,年利率6%。借款利息不采用预提方式,于实际支付时确认。11月1日,企业以银行存款偿还借款本息的会计处理正确的是( )。
a.借:短期借款 200 000
应付利息 2 000
贷:银行存款 202 000
b.借:短期借款 200 000
应付利息 1 000
财务费用 1 000
贷:银行存款 202 000
c.借:短期借款 200 000
财务费用 2 000
贷:银行存款 202 000
d.借:短期借款 202 000
贷:银行存款 202 000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不采用预提方式,即在实际支付或收到银行的计息通知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选项c正确。
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出银行承兑汇票购入原材料一批,并支付银行承兑手续费及运输费。下列各项中,关于该企业采购原材料的会计处理表述正确的有( )。
a.支付的运输费计入材料成本
b.支付的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材料成本
c.支付的原材料价款计入材料成本
d.支付的票据承兑手续费计入财务费用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选项b,应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你对企业税务年报了解多少呢?今天我们一起聊聊企业税务年报吧。
企业税务年报是什么?
税务年报,准确地说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又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的规定期限内,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所得额,并根据已预缴的月、季所得税额确定本年度的补、退税款,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企业税务年报申报时间
每年的5月30日前,企业都要进行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根据企业的盈利情况决定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涉及到所得税税款的问题。
企业税务年报申报内容
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各项收入、成本、费用、纳税调整明细等,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是否需要缴纳税款等。
不报送的后果
企业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企业所得税年报税务局会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会被处以罚款,同时涉及到税款的要补交税款和滞纳金。企业未按期申报,又查无下落的,税务局会把企业列入非正常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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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在注册外资企业的时候还需要人帮你记账报税,那么找代办公司不仅可以帮你代办注册,还能解决记账报税的事情。当然了,在找代办公司的时候,一定要找专业正规的代办公司,千万不要找个人或者是不够正规的代办公司,不然到时候人家跑路了你可能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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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办理外资公司营业执照所需资料
1. 企业名称以及核名通知书;
2. 企业的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金、公司注册地址等信息;
3. 企业的章程;
4. 法定代表人以及股东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5. 注册资金以及股东出资的占股比例;
除了上述注册公司的基本资料之外,还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 《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3. 审批机关的批复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 外方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
5. 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还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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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计税方法
适用范围
计税依据
计税公式
从量定额
啤酒、黄酒、成品油
销售数量
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复合计税
白酒、卷烟
销售额、销售数量
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从价定率
其他应税消费品
销售额
销售额×比例税率
(一)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例题1·计算题】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5日向某大型商场销售高档化妆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30万元,增值税额5.1万元;3月20日向某单位销售高档化妆品一批,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4.68万元。计算该化妆品生产企业上述业务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正确答案』
高档化妆品应税销售额=30+4.68÷(1+17%)=34(万元)
应纳消费税额=34×15%=5.1(万元)
【例题2·计算题】某白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份销售粮食白酒50吨,取得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50万元。计算白酒企业3月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正确答案』
应纳税额=50×2000×0.5+1500000×20%=350000(元)
(二)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缴纳消费税。
2.用于其它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1)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
(2)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
(3)提供劳务;
(4)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特别注意:用于必要的生产经营过程,不征收消费税。
【例题1·多选题】某汽车制造厂生产的小汽车应按自产自用缴纳消费税的有( )。
a.用于本厂研究所作碰撞试验
b.赠送给贫困地区
c.移送改装分厂改装加长型豪华小轿车
d.为了检测其性能,将其转为自用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选项a,将小轿车用于碰撞试验既不缴纳消费税,也不缴纳增值税;选项c,属于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在改装后的加长型豪华小汽车卖出时,缴纳消费税。
【例题2·单选题】(2008年,修订)下列各项中,应当征收消费税的是( )。
a.化妆品厂作为样品赠送给客户的普通化妆品
b.用于产品质量检验耗费的高尔夫球杆
c.白酒生产企业向百货公司销售的试制药酒
d.轮胎厂移送非独立核算门市部待销售的汽车轮胎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选项a,高档化妆品需要缴纳消费税,而普通化妆品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选项b,用于产品质量检验耗费的高尔夫球杆属于必要的生产经营过程,不征收消费税;选项d,从2023年12月1日起,取消汽车轮胎消费税。
3.组成计税价格及税额计算
(1)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售价计税;
(2)无同类消费品售价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
征税方式
消费税
增值税
成本利润率
从价定率
(成本+利润)÷(1-消费税比例税率)
按消费税中应税消费品的成本利润率
从量定额(啤酒、黄酒、成品油)
按销售数量征消费税
成本+利润+消费税税额
10%
复合计税(卷烟、白酒)
(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按消费税中应税消费品的成本利润率
组成计税价格推导过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税额
=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1-消费税比例税率)=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例题1·计算题】某化妆品公司将一批自产的高档化妆品用作职工福利,其生产成本为8500元。
(1)如果同类产品售价为15000元,计算该批高档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
(2)如果该高档化妆品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已知其成本利润率为5%,计算该批高档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
提示:消费税税率为15%。
『正确答案』
(1)同类产品售价15000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15000×15%=2250(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15000×17%=2550(元)
(2)无同类产品售价: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8500×(1+5%)÷(1-15%)
=10500(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10500×15%=1575(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10500×17%=1785(元)
【例题2·综合题】(2008年修改)某市卷烟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有关经营业务如下:
(4)16日销售a牌卷烟300标准箱,每箱不含税售价1.35万元,款项收讫;将10标准箱a牌卷烟作为福利发给本企业职工。计算该业务应纳消费税。
『正确答案』
a卷烟单价=13500÷250=54(元/条),适用比例税率36%。
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300+10)×1.35×36%+(300+10)×0.015
=155.31(万元)(单位一定要一致)
【例题3·单选题】(2023年)某地板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1月销售自产地板两批:第一批800箱取得不含税收入160万元,第二批500箱取得不含税收入113万元;另将同型号地板200箱赠送福利院,300箱发给职工作为福利。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为5%。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为( )万元。
a.16.8
b.18.9
c.18.98
d.19.3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
(1)将自产地板赠送给福利院和发给职工作福利,均属于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要视同销售,于移送使用时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不属于四项用途,不用最高售价,而是平均价。
应纳消费税=[(160+113)÷(800+500)×(200+300)+160+113]×5%=18.9(万元)
有财税问题就问解税宝,有财税难题就找解税宝!
国家为了扶持中小微企业的发展,2023年又出台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那么哪些税收优惠政策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呢?
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何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第12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小微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为:12.5%×20%=2.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不超过300万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为:25%×20%=5%)。
这里的小微企业是指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的国家非限制或禁止行业的企业。注意小微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是站在企业所得税的角度,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而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是站在增值税的角度讲企业划分为不同纳税人身份(适用增值税的计税方式等不同,小规模纳税人年度应税销售额不得超过500万,超过500万除了另有规定外,需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小微企业既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是一般纳税人。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文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财税2023年第13号》文,指出除烟草以外的制造业自2023年1月1日起,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即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除烟草以外的制造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加计100%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200%税前摊销。
除了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的规定
《财税2023年第6号》文明确将《财税2023年第54号》文规定的企业购置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一次性扣除的政策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即2023年企业依然可以享受。
同时,今年新出台了一项单位价值500万以上设备、器具税前扣除的规定,根据《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文规定,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电子设备),可一次性税前扣除,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比如公司购入的汽车)、5(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10年(飞机、轮船、火车、机械、机器和其他生产设备)的,准予按照单位价值的50%一次性税前扣除,剩余50%按照规定以后期间扣除。
需要注意享受该项政策的主体是中小微企业,并非所有企业均可以享受,这里的中小微企业的标准为: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六税两费减半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文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准予享受的主体中的小型微利企业包含一般纳税人,这里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标准同企业所得税一致。一般纳税人2023年1——6月份,根据2023年办理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结果判断是否符合享受该“六税两费”减半征收,即是否符合小微企业的标准;2023年7月至2023年6月根据2023年办理2023年汇算清缴的结果进行判断。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政策出台后新设立的一般纳税人,满足国家非限制非禁止行业,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以及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的,在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即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增值税
增值税留抵退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文规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及六大行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留抵退税政策,包括增量留抵退税以及存量留抵退税。
增值税加计抵减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文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即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按照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10%计算加计抵减额,生活服务按照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的15%计算加计抵减额。
它来了它来了,
它带着法律故事和法律指引来了!
《税法禁行线》出版发售!
《税法禁行线——近年涉税案件侦破及解析》一书近日由中国税务出版社出版发行。本书从“打虚开 优环境”“打骗税 助营商”“查偷逃 促公平”“谈经验 求善治”“析疑难 谋发展”五个角度,记录、思考税收法治实践,在展示依法治税成就的同时,为征税人、纳税人和学界提供了一个深入认识和探究税收法治走向的新“把手”。
据悉,书中收录的67篇文章均选自近几年的《中国税务报•税收法治专刊》。本书编写组围绕当下税收法治热点,精心选取近年来代表性、典型性案例进行再梳理、再审视。读者可以把它当税务领域的“破案故事”来读,也可以把它当依法治税的“课外辅导书”来用,还可以将它作为税收法治的“素材库”剖析研究。
国家税务总局原党组副书记、副局长钱冠林,全国政协常委、全国工商联副主席、北京叶氏企业集团董事长叶青分别为本书作序。
通过本书,我了解到税务等部门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最新手段和成果,以及当前税收执法和司法面临的挑战和所做的探索,读时颇有趣味,读后让人回味。
——国家税务总局原党组副书记、副局长钱冠林
书中很多报道通俗易懂、贴近企业经营实际,能够让非税务专业的人也读进去、看明白。我相信企业界读者在读完本书后,会进一步增进对税法的了解和遵从,从而在未来经营和发展中“守良法,行大道。”
——全国政协常委、全国工商联副主席、北京叶氏企业集团董事长叶青
律师、企业、资深稽查人员等,读后也纷纷发来反馈。
《税法禁行线》对现实中类似风险的防范、类似问题的解决更具针对性与指导性,是一本值得推荐给税务中介工作人士的“实务宝典”、推荐给企业人士阅读的“风险指南”、推荐给有志于税收法治工作人士的“入门说明”。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天永
《税法禁行线》可作为企业管理者的案上书,也可作为企业办税人员和涉税业务人员的案例学习书,通过这一个个真实、生动、贴近实际生产经营业务的案例,帮助大家更深刻、具体的知法、用法,使企业和自身职场生命都永葆活力。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税务总监张晓颖
法治的生命在于实施,个案的价值在于运用。与抽象的法律条文相比,通过典型税收个案的解构,税收法律成为“活法”,让征纳双方都知道什么不能干,如何避免涉税风险和依法维权。希望《税法禁行线》成为社会各界学习和运用税法的宝典。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王树韧
下面,我们来盘一盘
《税法禁行线》三大看点
书中有跌宕起伏、引人入胜的案情
某日某酒店,一边是税警专案办公室在召开案情分析会,一边是一个蹑手蹑脚的身影,操持设备在隔墙监听……这一幕好似电影《窃听风云》的场景。正是基于这次窃听,一个利用19家空壳公司暴力虚开发票的犯罪团伙落网。
某日,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接到一个实名举报电话,举报人郑女士称,市民俞某在购买房屋时,以故意做低房屋买卖合同价款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稽查人员很快约谈了举报人郑女士和其他涉案人员了解详情,惊讶地发现,涉案房屋的出售者是闻某,而举报人郑女士竟然是闻某的母亲……
书中有硬核的查案手段
在现场核查企业获取的纳税凭证时,检查人员发现了蹊跷——凭证上二维码信息与凭证编号等信息并不相符。为确保证据不灭失,检查小组不动声色,依法调取了该企业的全部账簿凭证资料,经过最终确认,企业账簿中的78份完税凭证系伪造。
为加快案件进度,办案人员决定对涉案企业实施突击检查。突然出现的办案人员,让企业财务经理贾某有些慌乱,立即让所有会计人员停止工作,拔掉办公电脑电源。见此情景,办案人员迅速控制了企业办公电脑,并用技术手段扫描、还原电脑数据,最终从企业电脑已经删除的资料文件中,找到了企业账外销售,隐匿收入的证据。
书中有让人“上头”的金句
不违反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行政惯例应当予以尊重。
重大税务案件“听辩式”审理印证了两个法律谚语,一个是“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另一个是“正义不但要实现,而且要用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税收法律关系消灭的重要原因之一即为时效,因时效已过,当事人法律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其对确定法律关系时间因素、保护交易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起着重要作用。
每一本《税法禁行线》,
都连接着一个小小的心愿。
中国税务报社开设“彝路同行”公益项目
每售出1本《税法禁行线》,
就捐出1元钱给大凉山的孩子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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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张越 (010)61930078
山东,陆地大省、海洋大省、人口大省,高考地狱,研究生大省、公务员考录大省。这些标签其实说明山东本质上是一个比较传统的省份,受中国传统文化影响较深的一个地区。所以网络上有很多视频调侃山东,年薪百万,不如考上公务员。在这种思维下,山东的考生考公务员的实力是绝对的嗷嗷直上,扩展到各种考试,只要有山东考生,大家都默认是很厉害、很认真的存在。一个地区的文化会在各个地方影响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而山东这种比较传统、实在的文化也会影响到山东的企业文化。
山东省国资委直属37家企业,分别是
1.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鲁商集团”)是1992年底由山东省商业厅整建制转体组建而成的国有企业,现高度聚焦零售产业和健康产业两大主业,教育作为支撑。集团拥有两家上市公司(“银座股份”“鲁商发展”)和4所高校、6个国家级研发平台、5个院士工作站、4个中国驰名商标,下属企业307家,从业人员20万人,在校师生6万名,资产总额1262亿元。2023年实现营业收入420亿元,缴税26亿元。国企述职问询连续两年获评“优秀”,被授予“山东省人才工作先进单位”,获评山东社会责任企业。2023年上榜中国企业500强,位列全省企业百强第32位。集团控股国欣文旅集团位列中国旅游集团20强,位列中国饭店集团20强。旗下银座集团位列全国零售百强20位,鲁商发展上榜“中国房地产综合开发专业领先品牌价值top10”,福瑞达入选山东省“十强”产业集群领军企业,山东商院入选全国职业院校“双高计划”a类(全省唯一,全国前十)。
2.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山钢集团)2008年3 月 17 日注册成立,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国惠投资有限公司和山东省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总部位于山东济南。
山钢集团注册资本 111.93 亿元,资产规模3736.85亿元,企业信用等级aaa。旗下包括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山东钢铁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钢铁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山东钢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山钢金融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山东耐火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山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钢铁集团永锋淄博有限公司、山东钢铁集团淄博张钢有限公司、山东工业职业学院等子公司(单位),拥有上市公司4家、新三板上市公司1家。
3.山东黄金集团
山东黄金集团成立于1996年,黄金产量、资源储备、经济效益、技术实力、智能化水平及人才优势均居全国黄金行业前列,获得“全国文明单位”“全国五一劳动奖状”“中国工业大奖”“中华慈善奖”等多项荣誉。集团现为世界黄金协会正式会员,2023年,黄金产量位列全球黄金企业第10位,成为全球黄金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标志性企业。2023年,实现利润总额40.15亿元,黄金产量44.73吨,营业收入767.17亿元,资产总额1204.63亿元。
集团控股上市企业——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香港两地上市,成功入选上证50指数及明晟msci、富时罗素、标普道琼斯三大国际指数样本股,曾获得“最受投资者尊重的中国上市公司百强奖”、上市公司“金质量”-公司治理奖、长青奖—可持续发展普惠奖等荣誉,现为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副会长单位、山东上市公司协会会长单位。
4.华鲁集团
华鲁集团前身为华鲁有限公司,1985年诞生于香港,是山东省在海外设立的首家独资公司和山东省在香港地区经济贸易活动的窗口公司。2005年,改建为华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华鲁集团首批改建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公司聚焦高端化工、生物医药、生态环保三大主业,实际控制华鲁恒升、新华制药、鲁抗医药3家上市公司、4支股票以及省环科院、香港华鲁等5家非上市公司,权属企业55家,员工约1.8万人,总资产超450亿元,整体资产证券化率超90%,化工医药主业资产证券化率达99%,旗下拥有全球最大的dmf(二甲基甲酰胺)生产企业,全球重要的解热镇痛类药物和国内重要的抗感染、心脑血管类药物生产基地,布洛芬、阿司匹林、多巴等系列产品全球市场占有率第一。
5.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鲁信集团”)初创于1987年,是山东省重要的投融资主体和资产管理平台。2023年改建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后,鲁信集团承担贯彻实施省委、省政府战略意图,引导带动全省经济转型发展、创新发展的功能,以金融投资和资产管理为主,兼顾基础设施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运营,致力于打造项目融资和投资理财综合解决方案提供商。
鲁信集团业务领域涉及金融资产投资与管理、创业投资以及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海洋、文化旅游、印务投资、石油天然气等投资运营业务。目前拥有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鲁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鲁信天一印务有限公司、山东省鲁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鲁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权属机构。
6.山东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山航集团公司”)是由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九家股东合资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前身是山东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于1994年3月经国家民航总局和山东省委、省政府批准成立,于1995年2月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注册成立,住所地为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5746号,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8亿元。
自1994年成立以来,根植齐鲁大地的山东航空公司(以下简称山航)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不忘初心、厚道待客、蓄力腾飞!作为山东省第一家本土航空公司,山航用自身的跨越式发展,填补了山东民航运输与飞机维修产业的空白,搭建起了山东连接世界的“空中桥梁”,打造出山东民航发展史的一张亮丽名片。
山航保持了连续26年的安全飞行记录,先后四次获得民航总局安全最高荣誉奖“金雁杯”、“金鹰杯”,连续安全飞行400万小时,荣获中国民航“飞行安全四星奖”。至2023年12月26日,山航累计安全飞行434.84万小时,安全起落231.16万架次,运输旅客2.33亿人次,货邮203.12万吨;连续19年无责任原因发动机“空停”事件;机队结构持续优化,建立起波音737单一机队,飞机总数达到132架;在济南、青岛、烟台、厦门、重庆、北京、乌鲁木齐、贵阳等地设有分公司和飞行基地,形成了以山东、厦门、重庆为支点,“东西串联、南北贯通”的航线网络布局。目前经营国内、国际、地区航线共290多条,每周 4300多个航班飞往全国 80多个大中城市,并开通韩国、日本、泰国、印度、柬埔寨等周边国家及中国台湾、 中国香港等地区航线。
7.山东能源集团
山东能源集团是由原兖矿集团和原山东能源集团联合重组成立的山东省属大型能源集团,是以煤炭、煤电、煤化工、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现代物流贸易为主导产业的能源产业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是全国惟一一家拥有境内外四地上市平台的大型能源企业、我国国际化程度最高的能源企业,形成4家主板上市公司、1家科创板上市公司、4家“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多元化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新格局。拥有兖州煤业、新矿集团、枣矿集团、贵州矿业、新疆能化、陕西未来能源等30多个二级企业,产业主要分布在国内山东、内蒙、新疆、陕西、贵州、甘肃、海南、上海以及境外澳大利亚、加拿大、泰国、拉美地区。全部从业人员24万人。2023年实现营业收入6752亿元、利润总额170亿元、年末资产总额6851亿元。位居2023年世界500强第70位。
8.山东高速集团
山东高速集团是山东省基础设施领域的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注册资本459亿元,资产总额突破1万亿元。集团大力发展基础设施核心业务,致力于打造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服务商和行业龙头企业,为“交通强省”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截至目前,山东高速集团运营管理高速公路7745公里,其中省内6156公里,占全省的83%;拥有山东高速、山东路桥、山高金融、齐鲁高速、威海银行5家上市公司;获评国内aaa级和国际a级信用评级,连续15年入选“中国企业500强”。
山东高速集团坚守国有企业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以推动高质量转型发展为主题,以产业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深化改革创新为动力,加快构建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山东高速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创新链,打造“红色”“创新”“质量”“卓越”“活力”“文化”山高,为建设新时代现代化强省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9.山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整合全省机场资源、打造大型企业集团的决策部署,2023年2月27日山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正式揭牌成立,是省委、省政府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肩负整合全省机场资源、统筹全省机场规划发展和运营管理、统筹全省民航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全省航空产业融合协调发展、促进全省民航高质量发展重任的国有控股有限公司。目前,集团公司共辖济南、烟台、威海、临沂、日照、东营机场6个权属机场,委托管理济宁机场,提前介入菏泽机场建设管理。
10.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成立于2004年6月6日,履行对全省农商银行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目前,全省共有110家农商银行,营业网点4947个,员工7万人,是全省营业网点和从业人员最多、服务范围最广、资金规模最大的金融机构。截至2023年末,全省农商银行各项资产总额2.76万亿元,各项存款余额2.2万亿元,各项贷款余额1.47万亿元,存贷款总量连续多年稳居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首位。全省每10位银行贷款客户,就有6位选择与农商银行携手合作;每4家小微企业,就有1家与农商银行并肩同行。2023年缴纳税金90.12亿元,社会贡献度全面提升。
11.山东省土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省土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山东省土地储备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土地”),是省政府2023年批复成立的省管功能型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主要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发展战略,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和经营,盘活低效利用和闲置土地,提升土地资产价值,进行投融资和资本运作,为全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土地保障。2023年全年实现营业收入总额65.02亿元,同比增长29.55%;实现利润总额9.73亿元,同比增长87.12%;资产总额达到287.91亿元,同比增长56.88%。
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山东土地承担省级土地资源要素的市场化运作任务;参与省重大交通设施 沿线站场和重要区段土地综合开发;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综合整治、未利用地开发、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服务、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第三方服务、填海造田等项目的投资和建设;利用土地资源和土地要素等开展投融资和资本运作;开展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股权投资及管理。山东土地现有山东土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土地城乡融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土地乡村振兴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土地自然资源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土地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5家功能型子公司及13家区域性子公司,并设立山东土地自然资源产业发展研究院。
12.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出资设立,授权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国惠投资有限公司和山东省财欣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共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45亿元。2023年6月,改建成为山东省唯一一家省级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承担着贯彻实施山东省委、省政府战略意图、引导带动全省经济创新发展的功能。
山东国投公司是一家具有20余年投资运营经验的国有大型投资控股公司,主要从事投融资、资本运营与资产管理业务。公司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高素质的专业化团队和广泛的市场资源。经过多年的实践与探索,公司建立了规范的治理结构、科学高效的决策机制和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在项目开发、论证决策、资源整合、投后管理、风险管控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凸显,经济效益稳步提升。
山东国投公司拥有全资、控股及合营二级企业20余家,管理投资领域涉及信息技术、银行、担保、保险、资产管理、金融控股、文化产业、远洋渔业、交通运输、贸易流通、医药等多个行业。截至2023年底,公司合并资产总额突破1546亿元,实现营业收入超过846亿元,实现利润总额37亿元。
13.山东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财金集团”)前身是成立于1992年的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2023年9月,省政府批复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转企改制方案,组建山东财金集团。2023年2月,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方案》,明确山东财金集团是由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授权直接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省属骨干金融企业、功能型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打造成财政金融政策联动的投资运营公司。目前,山东财金集团拥有19家直属公司,参股山东航空、华鲁集团、济南机场等近40家企业,是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副会长单位,山东省企业联合会、山东省企业家协会等“五会”副会长单位。
14.山东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农担),是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和银保监会等三部委《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121号)要求,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公司于2023年12月18日正式成立,到位注册资本金40亿元,由省财政厅代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15.山东铁投集团
山东铁投集团是由山东省委管理领导班子的一类大型国有企业。2018 年 3 月,山东省委、省政府合并重组山东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济青高速铁路有限公司、鲁南高速铁路有限公司、山东铁路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为省级铁路投融资平台;2018 年 8 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宣布山东铁投集团领导班子任命;2018 年 11 月 1 日山东铁投集团工商注册登记成立,注册资本 484.57 亿元,aaa 信用企业。
山东铁投集团功能定位为支持山东省综合交通特别是高铁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产业融合、协作发展的投融资主体。承担山东省铁路建设的主体职责,统筹铁路项目融资和投资、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协调、铁路沿线及站场土地综合开发,参与建成铁路的运营管理;利用多种融资工具吸纳社会资本,实现多元化经营。目前,集团下辖 19 家控股企业、18 家参股企业,合并资产规模超 2000 亿元。
16.山东省交通工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山东省交通工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山东交工)是1989年2月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国有全资大型一类企业,注册资本1.85亿元。截至2023年末,山东交工拥有资产总额149.57亿元。2023年,集团销售各类客车13159辆,专用车1635辆,客车销售继续保持行业第二、新能源客车销售居行业第三位。
30年来,山东交工始终秉承“科技领先、绿色发展、追求卓越、创造价值”的发展理念,专业、专心、专注做好交通装备产业的规划、设计、制造和服务为一体的综合解决方案提供商。截至目前,拥有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中通新能源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等各级权属企业20家。拥有国家级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国家新能源商用车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山东省新能源客车安全与控制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和4个省级技术中心。承担国家863课题、国家新能源汽车创新工程、国家重点研发项目等国家级科研项目13项。获得授权专利400余项,参与制定了数十项国家标准,并荣获山东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等30多项国内外大奖,并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汽车整车出口基地企业、中国两化融合50佳企业称号。
公司主业涉及(新能源)客车、专用车和钢结构建筑等领域,具有年产客车3万辆、专用车2万辆、钢结构20万吨以上的生产能力。主要产品有中通牌客车、中通牌专用车、中通牌钢结构等系列产品。产品销往全国各省市,出口中东、中亚、北非、南美和俄罗斯等90多个国家和地区。新能源客车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技术优势和市场竞争优势,先后荣获山东省省长质量奖、山东省质量管理奖、聊城市市长质量奖、山东省节能环保示范企业、山东省品牌价值贡献奖、山东十大最具增长潜力品牌、中国客车行业最佳雇主、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品牌500强、首届省长工业杯设计大赛金奖、“中国绿色客车奖”、“全球节能产品奖”等多项荣誉。
17.山东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是省属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成立于2023年8月6日,总部位于山东青岛。拥有青岛港集团、日照港集团、烟台港集团、渤海湾港口集团四大港口集团,青岛港、日照港、日照港裕廊三家上市公司,金控、港湾建设、产城融合、物流、航运、邮轮文旅、装备、贸易、科技、海外发展、职教等十一个板块集团。目前,形成了“以青岛港为龙头,日照港、烟台港为两翼,渤海湾港为延展,各板块集团为支撑,众多内陆港为依托”的一体化协同发展格局,共有19个主要港区、324个生产性泊位、310余条集装箱航线。
聚焦打造国际领先的智慧绿色港、物流枢纽港、产城融合港、金融贸易港、邮轮文旅港,紧扣港口主业高效发展、依托港口优势放大发展、跳出港口窠臼创新发展,加快建设东北亚国际航运枢纽中心,企业整体竞争力和综合影响力明显提升。2023年,完成货物吞吐量14.2亿吨,同比增长7.5%;完成集装箱量3147万标箱,同比增长6.5%;资产总额超过2200亿元;涌现出“时代楷模”——“连钢创新团队”等一大批先进典型。
立足新发展阶段,山东省港口集团将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东西双向互济、陆海内外联动,深化一体化改革,加快高质量发展,全力服务“一带一路”倡议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等国家战略,加快建设“港通四海、陆联八方、口碑天下、辉映全球”的世界一流海洋港口。
18.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是中国领先、国际知名的汽车与装备制造集团,总部位于山东济南,拥有全球员工14万人,资产总额3673亿元,2023年汇总营业收入达到3980亿元。公司业务涵盖动力系统、商用车、工程机械、智能物流、农业装备、豪华游艇、金融与服务等七大板块。拥有潍柴动力、中国重汽、潍柴重机、山推股份、中通客车、亚星客车、德国凯傲集团等多家上市公司,资产证券化率达到95%。潍柴重型发动机、法士特重型变速器、山推推土机产销量全球第一,中国重汽、陕汽重卡、中通客车、亚星客车、汉德车桥、火炬火花塞以及意大利法拉帝豪华游艇、德国凯傲集团旗下林德叉车和美国德马泰克、德国林德液压、加拿大巴拉德燃料电池等均为国内外知名品牌。
公司始终以科技创新驱动可持续发展,旗下拥有内燃机可靠性国家重点实验室、多个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商用汽车动力系统总成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型汽车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国家智能制造示范基地、美国 epa 认证的发动机试验室以及“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在美国、德国、日本设立前沿技术创新中心,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达到国际一流水平。潍柴动力“重型商用车动力总成关键技术及应用”项目荣获2023年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
19.山东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是以高品质食盐的生产和销售作为主导产业的综合性企业集团,公司始建于1949年1月,1999年6月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山东省盐业总公司,2023年10月整体转制为山东省盐业集团,为省属国有独资公司,依法从事本省的盐资源开发、利用和盐产品生产、加工、储运、批发经营业务,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山东省盐务局是省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副厅级建制,主管全省盐业工作,负责全省的盐业行业管理、盐政执法和食盐专营工作。与盐业集团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职能分设、合署办公。
山东省集团有限公司(盐务局)总部内设职能机构14个,生产事业部包括山东菜央子盐场、山东寒亭第一盐场(受集团委托管理山东盐业科技发展公司)、山东肥城精制盐厂、山东岱岳制盐有限公司、临沂千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烟台海晶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山东省盐业集团滨丰盐化有限公司。经营事业部单位包括青岛市盐务局(副厅级,地方管理为主);潍坊市盐务局(潍坊盐业公司)、烟台市盐务局(烟台盐业公司)、威海市盐务局(威海盐业公司)、东营市盐务局(东营盐业公司)、滨州市盐务局(滨州盐业公司)、日照市盐务局(日照盐业公司),泰安市盐务局(泰安盐业公司)、济南市盐务局(济南盐业公司)、济宁市盐务局(济宁盐业公司)、德州市盐务局(德州盐业公司)、菏泽市盐务局(菏泽盐业公司)、淄博市盐务局(淄博盐业有限公司)、临沂市盐务局(临沂盐业公司)、莱芜市盐务局(莱芜盐业公司)、枣庄市盐务局(枣庄盐业公司)、聊城市盐务局(聊城盐业公司)(省局垂直管理)。分支机构经贸公司、昌乐盐业转运处(副处级)。参股单位有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持股17.5%,并列第一大股东)。
20.鲁华能源集团
山东鲁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是由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于1992年投资组建的国有大型一类企业,负责管理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在山东省的非电产业。公司现有员工2000人。主要从事酒店宾馆用品、旅游文化用品、纺织品、金属材料、电器设备的销售;钢材、塑料、纸浆进出口贸易;人员培训;房屋租赁、物业管理。
根据国家主辅分离的政策要求,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公司于2004年9月28日由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划归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2005年9月27日成立山东省华能集团公司。2007年2月6日经山东省国资委批准,改制成立国有资产独资企业—山东鲁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国有独资企业8家,控股和参股公司5家:山东鲁华国际酒店管理公司、山东寿光新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华能实业公司、山东华能大厦有限公司、青岛华能大厦有限公司、威海金海湾国际饭店、华能房地产开发公司、威海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宁生科有限公司,山东煤炭物资总公司、济南新融典当有限公司、济宁华能制药厂、山东华能建设项目管理公司,山西繁峙县华德矿业有限公司。
21.深圳市东华实业(集团)
深圳市东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是山东省人民政府在深圳经济特区设立的大型国有企业,总部设在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东华园山东大厦。 公司创建于1988年,1992年成为山东省人民政府出资组建的大型一类企业。2004年由山东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2023年7月,划归山东省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35,588.23万元,权属企业共12家,其中二级公司8家,三级公司4家。公司本部拥有近10万平方米的物业,在东莞黄江拥有占地65亩地工业园。
22.上海齐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齐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地处上海浦东陆家嘴金融贸易区,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发起设立,是山东省尤其是省属企业借鉴上海先进经验、促进两地合作交流的“窗口”企业,现为山东发展投资控股集团全资子公司。公司立足建设资本运营和新旧动能转换“两个中心”,着眼打造贸易平台、投资平台、跨境资金融通平台和内引外联业务平台,以创业投资及商务科技服务、酒店服务及贸易为主业,整合资源,实施创新发展。
在资本运作业务的布局上,集团公司成立东泰万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发挥集团公司中介作用,对接鲁沪两地资源,运作基金项目;成立融资租赁公司,利用上海地缘优势和国资企业信誉优势,打造特色投融资平台。在投资管理方面,集团公司参与山东省国资委发起设立的国惠改革发展基金,参与山东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项目;设立东泰惠德资本管理公司,筹划设立医疗健康产业基金,引入职业经理人进行管理,涉足医疗健康产业。集团公司的投资业务还涉及房地产开发、天然气管道建设、大众餐饮项目。
酒店产业方面,集团公司拥有位于陆家嘴中心区域的四星级商务酒店——上海齐鲁万怡大酒店,营业面积37000平米,委托美国万豪集团管理,主要经营指标在同类酒店中排名前列;参股深圳东华假日酒店,委托洲际集团管理。
在贸易业务方面,集团公司拥有上海广颖、齐鲁瀛莱和上海齐鲁(新加坡)公司三家境内外权属贸易公司,主要在上海自由贸易区内以及新加坡等境外市场从事塑料原料、液体化工等大宗商品离岸贸易业务。物业管理及商务咨询方面主要从事办公楼宇租赁、物业服务、广告宣传、商务策划等业务。
23.山东产权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暨山东省公共资源(国有产权)交易中心
山东产权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暨山东省公共资源(国有产权)交易中心,是经省委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研究,由省政府批准以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为主体组建的省属一级国有企业,于2023年6月28日正式揭牌成立,功能定位于搭建、运营全省统一的综合性要素市场化交易平台,开展政府授权的资源要素托管运营和孵化盘活,服务于资源要素高效规范流转和优化配置,实现资源向资产、资产向要素的转化。
近年来,在山东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深化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等重大决策部署,聚焦“资源与产权交易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投资咨询等相关服务”三大主业,建立了要素交易、信息科技、大众投行和社会服务四大业务板块,现下辖产权中心、国赢资本、成城投资、山东招标、乾云信息、国赢大数据、山东数据、阳光采购公司等31户出资企业以及覆盖全省的市县级分中心、办事处。
24.山东国惠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国惠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1月,是经山东省政府批准设立、由山东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公司定位于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和服务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两大平台,新兴产业领域具有引领示范效应的投资运作主体,市场化程度较高、投融资和资本运作能力强、发展模式成熟、产业特色突出、竞争力显著的国有资本投资公司。2023年9月,公司管理体制调整,成为山东省委直接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
公司持有山东省国资委所属部分国有企业20%股权,全资或控股国泰租赁、山东盐业、鲁银投资、圣阳股份、国惠基金等13户直属企业,其中,鲁银投资、圣阳股份为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涉及产业投资、资产管理、融资租赁、基金管理、盐业生产及销售等行业。
25.山东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山东特检集团”)于2023年7月19日挂牌成立,是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复成立的省管一级公益类国有企业,是全省检验检测、技术服务的重要发展平台。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国资委加快推进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要求,山东特检集团引入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集团混合所有制改革。国投集团控股51%,省国资委、省国惠、省财欣等三方控股49%。山东特检集团成为国投集团二级子公司。注册资本40.8亿元。
山东特检集团主要承担特种设备法定检验检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查;产品型式评价和型式试验;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检验;特种行业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研究开发;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技术支撑;认证认可及技术审查等质量技术服务;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大数据平台研究开发与应用;国有资产经营与管理;项目投融资等11项主要职责任务。
26.山东泰山地勘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泰山地勘集团有限公司是按照山东省委、省政府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的要求,整合山东省煤田地质局所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组建而成,于2023年5月22日在山东济南正式揭牌成立的省管一级企业,先期注册资本5亿元。
集团在济南、泰安、潍坊、济宁设置了八家权属二级企业,其余三级公司分布在青岛、泰安、枣庄等地,部分企业在新疆、贵州等省市及苏丹、阿曼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设有分公司或项目机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占比约67%以上,是我省以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为主导的专业化平台。
集团主营业务范围包括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综合治理(煤田地质勘查、金属地质勘查、施工与矿业开发;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勘查、设计、施工);岩土工程勘察与基础工程施工;城市道路桥梁、管道非开挖铺设施工;地质钻探设备、地源热泵等产品的设计、研发、制造及维修等领域);新能源开发利用(浅层地温能、地热能勘查开发与综合利用及地源热泵空调设计、机电安装与工程施工);文化旅游及相关产业经营(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文旅康养、酒店管理、教育培训)。集团目前持有各类资质证书60多项,其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勘查甲级资质七项(液体矿产勘查、气体矿产勘查、固体矿产勘查,水工环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查,地质钻探,地质实验测试)及地质灾害治理勘查、施工甲级,区域地质调查、土地整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设计乙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甲级、土工试验甲级、地基与基础施工壹级,机电安装一级,国家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管道工程叁级和综合勘察乙级资质。集团权属企业拥有多个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院士工作站,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省部级科技进步奖20多项、发明专利百余项,参与起草地源热泵国家标准及多个行业标准,技术研发能力位居全国同行业前列。
27.山东山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山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山科控股或集团),成立于2023年7月,是经山东省政府批准,整合划转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所属30余户企业组建而成的省管一级国有全资企业,是省属企业中专业的科技成果转化集团公司。现有职工1400余人,其中博士、硕士研究生275人,占比21%,具备较好的人才梯队。山科控股主业为科技研发、推广和应用服务以及科技成果转化领域的创业投资,采用“科技+金融(基金)+产业”模式,着力打造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科技创业人才服务平台、科技特色基金投资平台和战略新兴产业培育孵化基地。
集团成立以来,注重科技创新升级,建立山科数字经济研究院、山科生态环境研究院等4家新型研发机构,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助力形成一批重要专利成果,为企业创新、人才集聚提供重要支撑;注重业务优化整合,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医养健康、智慧海洋等产业领域,做大做强权属企业,截至2023年底,拥有控参股企业110余家。其中,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59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43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5家,省级“瞪羚企业”12家,省级“专精特新”企业16家;注重搭建孵化平台,作为首批省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的受托管理机构,拥有山科智慧、山科创投、山科创新三家投资平台,发挥国有资本优势,为被投企业提供财政资金、知识产权、专家学者联络、科技人才引进等支持,助力企业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和“卡脖子”技术;注重科技园区建设,拥有山科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好企业成长服务,通过不断完善高校科研院所、山科控股和特色园区“三位一体”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
28.山东鲁粮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鲁粮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8月整合省属粮食企业组建成立的省属国有重点粮食集团,承担全部省级储备粮油管理、政策性粮油综合交易及省内军供大米配送等政策性任务,为省管一级、“商业二类”企业。集团注册资本5亿元,总资产35.78亿元,一级企业18户,其中包括12个粮食储备库点,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重点联系、省政府重点扶持的大型区域性粮食综合交易中心,鲁粮进出口公司、齐鲁粮油公司以及粮油工程设计院等,现有职工740余人。
集团聚焦储备粮管理主责主业,在全国首创提出“储备粮不得不选我”工作定位和“责任储粮、科技储粮、廉洁储粮”工作要求,形成了“理论作支撑、制度作保障、人才抓落实”工作格局,打造了储备粮管理“金字招牌”,“齐鲁粮仓”科学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走在全国前列。
集团以“粮头食尾”“农头工尾”为抓手,实施“三链协同”“五优联动”,通过重点发展粮油储备、现代农业、粮油工业、贸易流通四大业务板块,建设品牌运营、粮油交易、科技创新、资产金融运营等四大平台,发展齐河现代粮农产业园、黄河口大米产业园、日照临港粮油综合加工物流园、小清河现代粮食物流交易市场园区四大园区,致力于打造与山东地位相匹配、以储备粮管理为核心、全产业链发展的“国际知名、全国一流、山东龙头”现代粮农集团。
29.水发集团
水发集团前身是山东省水利厅下属平台公司,2023年由省政府批准组建,2023年划归省国资委统一监管,是山东省属一级国有独资企业,总部位于济南。集团拥有资产总额1600亿元、员工3万人,2023年营业收入452亿元。集团发展聚焦“生态、环保、民生”领域,业务涵盖水利开发、现代农业、环境保护、清洁能源四大板块,发展形成水务、农业、环保三大省级平台和清洁能源产业集群,旗下拥有水发燃气、水发兴业能源、兴业新材料3家主板上市公司,业务遍及全国和“一带一路”部分国家。
集团自成立以来,始终秉承“上善若水、发展惠民”的理念,始终遵循“服务民生、服务社会、服务发展、服务大局”的宗旨,始终坚持把企业发展融入国家和地方战略之中,营收、利润、资产年均复合增长率分别达到99%、133%、61%,从白手起家发展成为拥有重要影响力带动力的大型企业集团,走出了一条具有鲜明特色的国企改革发展之路。国内信用评级双aaa,国际信用评级baa1。集团先后荣获“山东省优秀企业”“山东省五一劳动奖状”“山东省社会责任企业”“中国乡村振兴责任企业”等称号,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王振钦先后荣获“全省担当作为好干部”“全省改革尖兵”“山东省行业领军企业家”等称号,两次被山东省委记一等功。
30.山东种业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种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山东省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的省管一级国有全资企业,是山东省唯一的国有种业企业集团,也是国家营养型农业科技创新联盟副理事长单位。集团始终坚持以“振兴民族种业,保障粮食安全”为己任,依托山东省农科院、山东农业大学、中国农科院等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科研创新资源,聚焦“种业+”产业模式创新,实施“一个核心、两轮驱动、三大主业、四个平台、五类产业”发展思路,着力实现“为农业插上科技的翅膀”的目标。目前,集团拥有权属企业40余家,发起成立了规模3.72亿元的山东现代种业发展基金,产业涉及现代智慧农业、现代种业、营养型农业、农业社会化服务、农资农机、农(副)产品加工与物联、辐照检测等领域,通过高端布局“育繁推服”一体化,打造“产学研用”新模式,推动和引领种业行业、现代农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全力把山东种业集团建设成立足山东、辐射全国、布局世界的行业领军企业。
31.山东海洋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海洋集团有限公司是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以海洋产业为核心主业的省属大型国有企业。集团成立于2023年9月,注册资本49.74亿元人民币,总部设在济南市,目前拥有8家一级权属企业和1支国家级产业投资基金。
集团以践行海洋强国战略、服务海洋强省建设为己任,致力于打造山东省海洋产业核心投资运营平台、海洋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和海洋战略资源整合平台,现已布局现代远洋运输物流、海洋清洁能源、现代海洋渔业、内河港航投资运营、涉海金融服务等产业领域,发展成为一家具有重要行业地位和影响力的综合性海洋产业集团。
32.国泰租赁有限公司
国泰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2月,是经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内资试点融资租赁企业,也是山东省融资租赁行业协会会长单位。公司目前注册资本50亿元,主体信用等级aaa。2023年3月,公司划归省国资委直接管理;2023年7月,根据省委、省政府审议通过的重组整合方案,公司成为山东国惠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权属企业。
近年来,公司秉承“专业、便捷、诚信、共赢”的经营理念,充分发挥“融资融物、方便快捷”的业务优势,努力服务实体经济,助力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形成了以大型机械设备租赁、节能环保设备租赁、运载设备租赁、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租赁为主体,以不动产租赁等为补充的业务体系。公司坚持战略引领,相继在天津、深圳、安徽、上海等地设立分支机构,实现国内业务全覆盖;开展投资定增并购、preipo等业务,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实施创新驱动,大力拓展“互联网+”业务,搭建“国泰e租赁”网上服务平台。大力开拓融资渠道,成功发行省内首单abs、融资租赁行业首单abn、省融资租赁行业内首单境外债、省内首单消费金融类资产转租赁abs等产品,与40多家金融机构建立战略合作,获得授信超300亿元。
2014-2023年,公司新增投放年均增长32%,营业收入年均增长26%,实现利润年均增长28%。2023年,业务投放122亿元,同比增长30%;实现利润总额7.78亿元,同比增长17%。截至目前,累计向社会提供了900亿元的融资租赁服务,助力了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得到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公司先后被评为“中国融资租赁典范企业”“首批推荐的节能服务企业”“中国融资租赁年度创新企业”“中国融资租赁年度公司”“山东省重点服务业企业”“省级文明单位”。
32.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是全国大型综合类上市券商,在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设有44家分公司、285家证券营业部,员工8000多人,控股鲁证期货、中泰资本、中泰金融国际、中泰资管、中泰创投、齐鲁股权交易中心,参股万家基金,形成了集证券、期货、基金等为一体的综合性证券控股集团。
中泰证券主要经营证券经纪、承销与保荐、投资咨询、证券自营、财务顾问、融资融券、基金与金融产品代销、基金托管、期货介绍等业务。截至目前,公司服务客户700多万,累计为700多家企业提供股债融资服务,管理客户资产和融资服务规模双双超过万亿元。
33.山东省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省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是经山东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政策性、非盈利的省属大型国有企业,成立于2023年9月,由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济南、烟台、潍坊、淄博、济宁、东营、泰安、临沂、德州、枣庄、威海、聊城、滨州、日照、莱芜等15 市股东单位共同出资组建。
山东省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筹建工作,由山东省金融办牵头,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资委、山东省国资控股公司派人参加,是以政府出资为主的政策性、非盈利、省属大型国有企业。再担保集团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亿元,主要筹资方式有:一是以山东省国资控股公司持有的山东省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作价4.2亿元直接划拨入股;二是山东省国资控股公司以现金入股8000万元;三是山东省财政资金现金出资1亿元;四是除青岛外、菏泽外15市共现金出资4亿元。
山东省再担保集团公司为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归山东省国资委管理,资产监管由山东省国资委负责,业务监管由金融办负责。
34.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山保险”)是首家注册地在山东的全国性保险法人机构,是山东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直接管理的省管企业,股东为山东高速集团等10家省管国有企业及德国安顾集团旗下保险子公司安顾财险股份公司,公司注册资本27.03亿元,2023年1月18日挂牌开业。目前在山东、青岛、河北、江苏、内蒙古、浙江、宁波、北京、河南、陕西、山西、四川、天津设13家分公司。
经营范围: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法定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35.齐鲁股权交易中心
齐鲁股权交易中心(简称“齐鲁股交中心”)是山东省政府批准,并经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验收通过的国内首批省级股权交易市场。中心成立于2023年12月,作为国内重要的股权交易市场,主要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股权(债权)登记转让和上市培育孵化等服务。作为省管金融机构,按照山东金融改革总体规划部署,齐鲁股交中心近期目标是建设好中小企业投融资平台,中远期目标是建成以资本要素为特征的金融综合交易平台。齐鲁股交中心以股权、债券融资和互联网金融平台建设为重点,为企业提供挂牌培育和投融资服务,服务区域经济和实体经济发展,推动更多优质企业托管挂牌。
36.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华安顾人寿”)是由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德国安顾集团股份公司(ergo group ag)(以下简称“安顾集团”)、德国安顾人寿保险股份公司(ergo lebensversicherung ag)(以下简称“安顾人寿”)共同出资组建的全国性寿险公司,经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于2023年7月22日成立,并于9月5日正式开业运营,总部设在济南,注册资本金20亿元人民币。德华安顾人寿是第一家总部设在山东的全国性寿险法人机构。
37.山东颐养健康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颐养健康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山东健康)成立于2023年8月25日,是省委、省政府为大力发展“十强”产业、加快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全民医养健康事业而组建的省属一级企业,是山东省医养健康产业重组整合平台和医养健康产业领军企业,被列入国家城企联动养老服务第一批企业目录。集团注册资本102.8亿元,资产总额近800亿元,职工2.6万人。
集团下设健康农业、健康服务、健康医疗、健康装备、健康置业、健康资本、健康物业、健康水业八大集团公司,拥有全级次公司(单位)238家,分布在山东多市和部分省(区市)。集团医养资源丰富,拥有各类医院及医疗机构60余家,专业医护技人员1.3万名,开放床位1.35万张,医疗器械感染控制系列产品种类和规模位居全球首位,具备发展医养健康产业的资源优势及多产业协同发展的基础。
以上资料全部来源于山东省国资委网站及各企业官网公开信息。
对于企业的税务问题相信不少人都有很大问题需要解决。各种各样的税收,不断出现的财税问题。那么小规模企业所得税怎么征收?下面就和我们钇财税一起来看看吧!
小规模企业所得税怎么征收?
小规模纳税人每月开10万普通发票,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但是并不等于企业所得税免税。
小规模公司,按月申报,月开票量在15万内免交增值税;按季度申报,季度开票量在45万以内免交增值税。(小规模正常增值税税点为3%,疫情原因,截止到2021.12.31日,降为1%,普票和专票都是1%。)
小规模纳税人每月开10万发票,企业所得税交多少?需要交?
企业所得税是根据一年的总利润来缴纳,利润=收入-成本-费用利润<100万,按5%缴纳100万<利润<300万,按10%缴纳利润>300万,按照25%缴纳总之,总之成本越高,利润越小,交的税就越少。
小规模纳税人每月开票10万,销售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后的余额,如果余额是正数则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是负数则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现在国家大力扶持小规模公司,推出很多税收优惠政策,减轻小规模公司的税收负担。
企业所得税,对于居民企业有两种征收方式:1.查账征收;2核定征收。
1.查账征收
就是收入减去成本费用等支出后,得到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乘以税率,就是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1>查账征收也称'查账计征'或'自报查账'。
2>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根据自己的财务报表或经营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其营业额和所得额,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先开缴款书,由纳税人限期向当地代理金库的银行缴纳税款。
3>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2.核定征收
就是对于账务不健全、核算不准确等情况的,采取核定征收。核定征收,有多种核定方法。但是,总体上还是根据企业的收入或支出等进行核定。在开具发票的情况下,通常会按照收入进行核定。
无论是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在理论上都是需要缴纳的。
在国家给予优惠政策较多的情况下,企业应充分利用优惠政策,但是也不能为了追求一点“蝇头小利'而虚开发票。因此,虽然国家给予了小规模纳税人月收入15万元以下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但是不要去虚开发票。
核定征收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确实没有建账能力,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者暂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定额的核定工作由税务机关负责。
按照税收征收管理范围的划分,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经营额由国家税务局负责核定;缴纳营业税的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营业额和收益额或者附征率由地方税务局负责核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可以办理停业、复业登记。
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1、按照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应纳税额 = 销售额x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2、这里还存在不含税销售额与含税销售额的概念,它的换算公式为:应税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发票开具金额(含税销售额)/(1+3%)。因此,您应当按照全部的应税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但在税务代开发票所缴纳的增值税,作为预缴税款,允许在全部应交税款中抵缴。
小规模企业所得税怎么征收?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就这么多,如果您还想了解的更多,请持续关注我们钇财税官网。多谢阅览!
注意:本文所述内容仅供参考,一切都以钇财税顾问所述为准。
声明: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是税法学习的重点内容。尤其是居民企业查账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更是每年综合题的必考内容。除此之外,各类考培教材还介绍了居民企业核定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但是,由于编排问题,很多教材并没有清晰的介绍这些计算方法适用于哪类纳税人、适用于何种情形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很多考生学完这部分内容之后,还是懵懵懂懂,为了从根本上理清思路,条理清晰的掌握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我们有必要重新梳理一下本知识点,拾遗补阙、溯本清源。
为了更好的学习这个内容,我们还要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类开始说起。企业所得税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不了解这个内容的同学,可以复习一下下图的内容:
一、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
1.查账征收
正常情况下,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适用查账征收方法计算,其计算方法如下:
其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有两种:
2.核定征收
除了上述居民企业一般情况下采用的查账征收方式之外,若企业未设置账簿或设置的账簿有问题,无法准确查账的话,可以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纳税。
【链接】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征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1)依法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法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居民企业采用核定征收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如果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办法,可以分情况按收入额核定或按成本(费用)支出额核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二、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非居民企业需要进一步划分为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1)查账征收
此类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其实际履行的功能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计税方法与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致,并适用于境外所得税额抵免的政策(仅涉及直接缴纳境外所得税的抵免,不涉及间接负担境外税额的抵免)。其税款征收方法同样适用于查账征收方式,但是考培教材往往未对这部分内容进行介绍。
(2)核定征收
若此类非居民企业若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核定计税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只能核定利润率,不能直接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可以分情况按收入总额核定、按成本费用核定或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含增值税)×经税务核定的利润率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和居民企业相比,核定方法多了按经费支出总额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之所以存在此项差异,是由于非居民企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常驻代表机构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只从事业务联络,不合算成本费用,只能按收入总额或经费支出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
对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的所得,应采用源泉扣缴方法计税。注意,此种情况下,并无核定计税的问题。
源泉扣缴方式下,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三、总结
掌握上述内容之后,我们通过一张图整体回顾一下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张敏老师。从事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等教学辅导工作多年。统筹负责税法学科教学产品设计及教学工作实施,十余年来致力于税法科目的研究。中华会计网校税法类辅导专家。
2023年7月之后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是否有变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23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一、对《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b100000)的表单样式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三、本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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