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个人所得税600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个人所得税600,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3月1号实操退税申请,通过扣缴义务人申请:全部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和其中一笔奖金单独计税。第一次需要补税6354.51元,第二次要补税1600元。第三次退税600元。情况如下图所示:
需要补税6354.51
需补税1600元
3月16号再次发起退税流程,我不仅不需要补税,还要退税,具体流程如下:
第一步打开个税app汇算清缴页面进入,如下图:
选择我需要申报表预填服务
选择年终奖单独拉出来计算
修改前专项附加扣除扣除金额31800,应纳税所得额如下
修改专项附加扣除住房租金后得到金额34800元,上下差额3000元
修改完毕后继续填报
退税申报已完成
税银库处理完成
6天后钱款到账
到账了
综上所述、总结如下:各位纳税人申报个人汇算汇缴时
第一:要检查下附加扣除项,就是我们常说的“五险一金”,当然这个一般不会出错。五险一金是我们在工作的发展基础保证,比如医保金,看病就医,公立医院和很多药店都是可以用的,公基金如果想在所在城市买房子也可以用来贷款,利率比商业银行要低,如果不买房,也可以提取用来租房子,养老,失业就暂不用介绍了。
第二:要检查下专项附加扣除项,比如你是否有:住房租金,继续教育,子女教育等等,一定要看下你之前年度填写的日期是不是有月份遗漏,每一项都要根据自身情况修改成一个年度,如果一直没变过的,可能要补税,如果修改后可能还会有一笔退税。
加油打工人,向好而生。
2023年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要开始啦!
从3月1日开始大家就可以通过手机上个税app申报汇算,又可以获得一部分钱了。
很多网友不明白,为什么要进行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申报呢?不申报可以吗,当然可以。
申报的目的就是在平时已预缴税款的基础上“查遗补漏,汇总收支,按年算账,多退少补” 。这对于大部分人来说都能退税。
一、有哪些人无需办理汇算清缴呢?
1、2023年度取得的综合所得年收入合计不超过12万元的 (不管补税金额多少);
2、2023年度应补缴税额不超过400元的(不论收入多少);
3、2023年以前预缴税额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符合年度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二、如何申报?
1、下载安装个人所得税app登录后,找到并进入综合所得年度汇总 算入口:
1.首页中间【常用业务】—【综合 所得年度汇算 】
2.首页左上角 【我要办税 】 — 【 税 费申报 】 — 【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
注意:办理时间为[2022 年 3 月 1 日 -2022 年 6 月30 日]
2、进入申报界面后,填报方式有【 使用已申报数 据填写】和【自行填写】两种选择。 为方便您申报,推荐选择 【使用已申报数据填 写 】,税务机关已按一定规则预填了部分申报数据,您只需确认即可。
3、在收入列表界面,您可按照所得项目,进行收入的【新增】和 【修改】。如您认为某条收入信 息非本人取得,可进行【申诉】 或【删除】。操作后,相应收入 均不纳入年度汇算。
4、特殊情形:更正与作废 如果您申报后,发现申报数据有误,可以 进行更正或者作废。 具体操作时,可通过【查询】-【申报 查询(更正作废申报)】-【申报详情】 查看已申报情况,进行更正/作废操作。 ü 已申请退税,需要先撤销退税,然后再 进行更正或作废; ü 前次申请退税一旦办理成功,则无法 撤销,需在前次申报基础上办理更名 正申报。
最新个税法公布,10月1日以后,发放工资的时候,各企业单位财务人员在扣缴个税时一定要记住,别忘了适用5000元新的费用标准和新的税率表,这样可以让我们的员工们享受到改革的红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23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决定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依照本决定第十七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计算缴纳税款。
最新个税法到底怎么理解?
实务指南来了!
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先将工资薪金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每月5000元,并按新的税率表计算纳税,不实行专项附加扣除。
2023年1月1日起,将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三项所得与工资薪金合并起来计算纳税,并实行专项附加扣除。
关于2023年10月-12月工资的计算,是指税款所属期是10月-12月,注意不是纳税申报时间点,说的再通俗一点:
就是2023年11月报2023年10月的个税,适用5000元新的费用标准和新的税率表;2023年10月申报2023年9月的个税,还是适用3500元旧的费用标准和就的税率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综合所得适用)
按月换算后税率表
2023年10月-12月工资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及速算扣除数
工资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1.应纳税所得额 = 税前工资收入金额 - 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 -费用减除额
2.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x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新个税公式:=
round(max((收入额-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法律规定的其他扣除-5000)*{0.03,0.1,0.2,0.25,0.3,0.35,0.45}-{0,210,1410,2660,4410,7160,15160},0),2)
同样是月工资1万29月份和10月发放竟然差距这么大!
张三在2023年10月份税前工资12000元,需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1100元。
(1)适用5000元新的费用标准和新的税率表
应纳税所得额=税前工资收入金额-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起征点(5000元)
=12000-1100-5000=5900元
找税率及速算扣除数:参照上面的工资税率表不含税部分,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则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210。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5900*10%-210=380元
(2)如按照适用3500元旧的费用标准和旧的税率表
张三在2023年10月份税前工资12000元,需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1100元,
应纳税所得额=税前工资收入金额-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起征点(3500元)
=12000-1100-3500=7400元
找税率及速算扣除数:参照上面的工资税率表不含税部分,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则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为555。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7400*20%-555=925元
925元-380元=一顿丰盛的小龙虾了?
最新个税法的几点提醒
各位会计人一定要清楚!
提醒1
自202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的收入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新的税率表来计算纳税款。
提醒2
此次修订迈出了综合税制第一步,把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劳动所得都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并适用3%到45%的七档超额累进税率。
提醒3
2023年以后纳个税时,除减去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外,还要减去专项附加扣除,再计算你要纳税的金额。
提醒4
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支出。
提醒5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提醒7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三项,需经过减除或减征后,再进行综合征税。按照收入额的20%进行费用扣除,体现的是对取得这三类劳动所得所发生的成本类费用的扣除,符合净所得课税的原理。特别是其中的稿酬所得,相当于两次‘优惠’,先减除20%费用再按照70%计算。
你好,是税务局吗?
最近我为一家公司提供了一项设计劳务,公司给我发了20000元的劳务费,但公司财务说还要扣缴个人所得税,请问是这样吗?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您从事应税劳务取得的所得,应该按照“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
哦,那请问我需要怎么纳税?
首先,公司在向您支付劳务费的时候应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其次,劳务报酬所得属于综合所得,应在年度终了后进行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也就是说,您预扣的税款不一定等于最终年度应纳的税款,到了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候,还存在多退少补的情况。
什么是综合所得?
综合所得是一个统称,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统称为综合所得,按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你能帮我具体算一下我这笔劳务应该缴纳多少税款吗?
可以的!您取得的劳务费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先减除一定标准的费用。具体为: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您本次取得了20000元的劳务费用,减除费用为收入的20%,即4000元,那么本次劳务费用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6000元,按照对应的20%个人所得税预扣率,您本次劳务报酬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为16000×20%=3200元。
那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候又怎么计算啊?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我给您举两个例子吧!
例一:假设您2023年只取得这一笔劳务报酬20000元,未取得其他所得,没有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那么按照规定计算的2023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20000×(1-20%)-60000=-44000元,括号里的20%是税法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费用。由于应纳税所得额小于0,也就意味着虽然您取得收入时预缴了税,但是综合全年看2023年度您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应该退还您已预缴的个人所得税3200元。
例二:假设2023年您取得一笔劳务报酬20000元,预缴了个人所得税3200元。此外,全年取得工资薪金120000元,已预缴个人所得税540元,每月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合计1500元,每月报送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那么,
2023年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20000+20000×(1-20%)]-60000-(1500+1000+1000)×12=34000,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34000×3%=1020元。由于在年度中间您已预缴了3200+540=3740元的税款,因此通过汇算清缴应该退还您个人所得税2720元。
原来多退少补是这个意思啊?那我明白了,另外公司要求我去开发票,开票的时候会不会让我再交一次个人所得税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从2023年4月12起,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应由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或个人预扣预缴。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如果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或个人没有为您预扣预缴税款,需要由您自行办理纳税申报。对于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没有预扣预缴税款的行为税务机关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那我清楚了,谢谢!
1
什么是劳务报酬?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2
劳务报酬属于综合所得吗?
是的,劳务报酬属于综合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称为综合所得。
3
劳务报酬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
取得劳务报酬代开发票时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自然人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5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第61号)
4.《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
根据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工资所得的个税试行预扣预交和汇算清缴相结合的方式。首先先看预扣预交,我们每个月发放工资的时候财务给我们扣除的个税,实际上就是按照预扣预交计算出来的,这种预扣预交方法叫做累计预扣法。
个税、个税,人人都要懂的税
累计预扣法不是按每月工资多少来预扣的税,而是在当年截止本月已获得的累计收入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减去之前月份已缴纳的税额得到的差额作为当月应缴的税额,以此类推,下个月也按这种累计预扣法来进行计算扣税。
举个例子解释,比如张飞同志每个月在超市卖肉,超市按规定标准交三险一金(公积金12%、医疗保险2%、养老保险8%、失业保险0.2%),他没有其他优惠扣除项目,那么他一月份应该缴纳多少税呢?比如一月份税前收入1万,三险一金2220,基本减除费用5千。一月份缴纳税额是:1万-5千(基本减除费用)-2220(三险一金)=2780,这个2780对应的税率是3%,2780元·3%=83.4元,这就是他一月份的应缴纳税额;
比如二月份税前收入1.5万,二月份的三险一金是3330,基本减除费用5千。注意二月份就开始累计预扣了,二月份缴纳税额是:1万+1.5万(这是他的税前累计收入)-(5千+5千,基本减除费用也是累计的)-(2220+3330,三险一金费用也是累计的)=9450元,对应税率是3%,那么9450元·3%=283.5元。你以为就是二月份的缴税额了吗,不是。这个283.5是一月和二月累计的应缴纳税额。所以,二月份应纳税额是283.5元-83.4元=200.1元。三月、四月及以后…按照此计算方法以此类推。这是简化版是为了方便大家理解累计预扣的方式,现实生活中不同个人还有不同的优惠扣除项目,计算的时候需再减去。
下附不同工资所得对应的税率表,看完感觉自己是真穷,对应的是最低税率[笑哭]
工资税率表
其次,汇算清缴方式是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汇算清缴针对的是综合所得,综合所得包括工资+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简单理解汇算清缴是总结性的,在预扣预缴的基础上多退少补。汇算清缴的计算是在四项所得基础之上计算全年应纳税额b与之前预扣预交阶段已缴纳税额a进行比较,多退少补,一般是在次年3-6月份进行。汇算清缴的计算很麻烦,大家有需要话我再说明,或者阅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为了方便大家自己计算,附上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计算逻辑是:工资薪金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该减除的费用)·对应的所得税率。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个税小黑板,税你
“税收和死亡是人生无法避免的两件大事。”
这不是我说的,我才疏学浅,这句话是本杰明富兰克林说的,嗯,就是那个放风筝证明电存在的富兰克林,也是那个搞美国《独立宣言》的富兰克林,这是一个人。
按照规定收入比较高,或是多项收入的人3月1日到6月30日要进行个税申报,个人所得税app,很多人都申报过,有经验了,具体一些规则了,细则了,比如怎样申报,什么人不用申报,很多人都实际操作过,我就不讲了,没必要。
我这次说说我和我身边胖友们的一些心得,我也用我自己的话给大家解释一下,不说太专业名词,心得或是案例不具有代表性,可能是偶然个案,大家兼听则明偏信则暗。
本文结论在文章结尾,想节省时间的可以直接看文章结尾的结论。
一、预约
可能是借鉴了电商应对双11、618的经验,搞预售,这次个税申报3月15日之前需要预约,大家要注意,你要着急办理,你就预约,如果没了,你就约下一天,注意预约了就不要爽约。
你要是不着急,那你就3月16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高峰期过去了,剩下三个多月足够你办理了。
二、为什么跳槽很容易导致补税?
有人补税有人退税,有人欢喜有人忧。
从我和我身边胖友们的个案来看,退税的原因多种多样,但是工薪族补税的大概率是因为跳槽换了一家公司。
我也不知道为啥很多人补税是因为跳槽换了公司要补税?
后来我问了问一个比较懂的朋友:现在个税是累计计税,累计收入越高,缴纳个税越多。
你跳槽到新公司以后,如果你不和新公司说,新公司不知道你之前交了多少个税了,或者说有些公司相关人员忙不过来,为了图省事,所以往往会给你重新从0开始进行累计算税。
在实际中,比如你今年前几个月交了不少个税了,但是你年中跳槽以后,新公司又从0开始计算,所以会导致你预交的个税比实际应该缴纳的个税少,存在个税的差额,所以需要补税。
当然有些公司比较认真规范,都是按照正常给你计算了,这就不用补税了。
所以经验是:跳槽,往往有可能新公司给你从0计算个税税款了,导致你缴纳的个税比实际应该缴纳的个税少,就要补税。
跳槽往往导致很多工薪族补税,就是这个原因,我身边需要补税的大部分都是跳槽,当然这只是我身边的案例,补税原因很多,还可能有其他原因导致你补税。
三、补税诀窍
退税可以不要,你多纳税是你觉悟高,给国家做贡献,支援国家建设,但是补税必须缴纳,必须补上,不补税就是偷逃税款,“铁拳”伺候。
但是其实也有诀窍。
上面说了:很多工薪族补税的一个很大的原因是去年跳槽了。
那么诀窍就是:你要是去年跳槽了,你没和单位沟通你入职之前去年已经缴纳多少税款,或是你们单位的人图方便,直接给你从0重新计算个税,你就晚点报税就是了。
不补税不行,但是你可以在规定的日期内晚点申报、晚点完成啊。
在规则规定的日期范围内,晚点个税申报就得了,3月能完成,五六月完成也符合要求,这是合理利用规则。
就是多放一天货币基金甚至活期存款也是好的,你说是吧。
不补税不行,但是在规定时间段之内,晚点完成是合理利用规则。
但是你一定要注意,晚点申报可以,千万别忘记了,忘记那可就不好了。
四、珍惜首套房贷款
首套贷款大家一定要珍惜。
“房住不炒”的大前提之下,首套贷款利率较低,是各位解决住房问题的好工具,而且个税抵扣里面,房贷抵扣只能是首套房贷才能抵扣,可以抵扣1000元。
注意抵扣的不是税款,是应纳税所得。
具体案例来说:你月收入6000元,我国是月5000元以上开始收个人所得税,就是你需要缴纳1000(6000-5000)元对应的个税。
但是你现在有首套房的房贷,那么你申报时候如实填写该项房贷信息以后,房贷就可以抵扣对应每个月1000元的个税,你就不用纳税了。
最多可以抵扣240个月(20年)。
但是你之前贷款买房过,现在又要贷款换一个更大的房子,不行,不能抵扣了。
而且大家看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即使两人都是首套,也只能抵扣1套(每月1000元)。
秘诀又来了:如果这种情况,可以考虑抵扣双方收入高的那位的。
为啥,收入越高,缴纳税款越多啊。
你年薪10万,你对象年薪50万,肯定你对象需要缴纳的个税多,所以肯定抵扣你对象的个税呗。
五、房租、房贷只能抵扣一项
对,贷款买房可以抵扣,租房也可以抵扣,而且买房最高抵扣1000元,如果你在大城市打工,租房可能抵扣的个税甚至可能比贷款买房更多:最高可以抵扣1500元。
又回到上面的案例:你在一线城市工作,你贷款买房,月收入6500,需要缴纳500元对应的个税(6500-5000-1000),还得是首套贷款,但是你租房,6500元就可以凭借房租,一分钱个税也不用缴纳(6500-5000-1500),应税所得这时候是0了。
大家要注意第20条:房贷和房租不能同时抵扣。
你在大城市打工租房,在老家县城贷款买了房子,你就只能抵扣一项,好处不能都是你占据。
这种案例其实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但就是这样规定的,其实我个人觉得吧,这一条以后可以适当慢慢放开,但是这个吧,不是我能决定的。
六、职业资格
继续教育抵税,这个也算国家鼓励大家提高自己的竞争力,挺好的。
我重点说说职业资格,嗯,重点来了,就是拿到证书当年可以扣除3600元。
比如你去年全年各种收入,扣去房租房贷,扣去育儿,养老等等各个抵扣税的项目,去年全年还有5000元收入要纳税,但是你去年当年取得了一个证书,得,就只需要缴纳1400元对应的税款就可以了。
注意,只能是当年,当年,当年。
去年我还写过这个,不过我当时理解有误差:就是普通人,你考过从业资格考试不行,你得真去从事这份职业,取得执业资格才可以抵扣,还得是当年,过了这个村就没这个店了。
七、医疗
医疗抵扣,就是你看病,扣除医保以后,自费超过15000元以上的才能抵扣,注意要扣除医保。
比如去年你看病花了2万元,但是其中医保支付了1万元,你自己只掏了1万,不好意思,医疗抵扣就和你没关系了,不够15000元。
比如大家如果想查询医保费用或是医保明细,可以安装一个“国家医疗服务”的app,这个app是国家医保局推出的app,和“个人所得税”、“全民反诈”未来可能是全面、全民普及的app。
总结一下:
1、个税申报从3月1日到6月底,四个月时间足够,你要是着急你就现在去,只不过3月15日之前申报个税,都得预约,你要是不着急,那就等等,过了3月16日就不用预约了。
2、跳槽换工作,很容易(注意我没说一定)导致新单位重新从0开始给你计算、缴纳个税,往往需要补税。
如果提示你补税那就真得补,但是可以晚点补税,稍微晚点申报也是合理利用规则。
3、房贷只能抵扣首套房贷,大家买房时候一定要慎重使用首套房贷,第二次就不行了。
4、房租和房贷这两个房子相关的抵扣项目,只能享受一个。
5、继续教育支出,你得真的从事这份职业才能抵扣,而且也得是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当年才能抵扣。
导读:针对建安业一般纳税人税率是怎样规定的的这一问题,执行一般计税法的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1%,实行简易计税的纳税人,税率为3%,文中已作出详细的说明,具体内容请仔细阅读全文。
建安业一般纳税人税率是怎样规定的?
小规模纳税人建筑业连续12个月销售额超过500万,应该转为一般纳税人。
也可以直接申请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
一般纳税人执行一般计税法的建筑企业,增值税税率11%;
一般纳税人执行简易计税法和小规模纳税人建筑企业,增值税税率3%。
建安业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建安增值税税率是11%。[建安一般纳税人(年应交纳增值税服务达到500万元〈含500万〉)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3%的征收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建安业一般纳税人税率是怎样规定的的全部内容了,建安业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从2023年10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3500元调整为5000元;从2023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个税新政调整后,芜湖约有82万人受益,给大家带来真金白银、实实在在的实惠。
“起征点”上调至5000元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收入征收的一种所得税。而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就是指个人所得税费用的扣除标准。此次个税新政“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也是个税“起征点”第四次提高。对于广大工薪阶层而言,个税“起征点”从3500元提高至5000元,意味着多了1500元的免税额度,也意味着将有更多芜湖人不必再缴个税。
芜湖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科负责人介绍说,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和2023年9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202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工资、薪金所得先行执行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并适用新税率表,从过渡期执行情况来看,芜湖涉及到的预计有82万人。
个税新政实施后,纳税人到底能减多少税呢?工作人员举例说,假如张先生扣除险金后所得工资为6000元,如果按照原来的纳税政策,减除费用3500元(个税“起征点”),适用税率为10%,减去速算扣除数105元,应缴税款145元;202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过渡期内,个税起征点调整为5000元,6000元减除“起征点”500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元,适用税率为3%,应缴税款为30元;2023年1月1日后,如果加上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扣除,张先生应纳税所得额可能为0。
纳税人可享多项附加扣除
芜湖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科负责人介绍,2023年1月1日起新《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首次设立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是这次个税改革的突出亮点。个人所得税6个专项附加扣除,包含以下几个部分:
1、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3、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5、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根据城市不同,其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1100元、800元。
6、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60岁(含)以上父母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支出可以扣除,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
工作人员表示,6大项的扣除金额,是在新政调整后的个税月免征额5000元的基础上进行增加,比如符合自己享受条件的几项扣除和是3000元,那么,纳税人每个月的个税免征额是8000元。另外,除了大病医疗采取超限额内据实扣除方式外,其他5项都是采取定额的方式加以扣除。
个税新政给市民带来利好
个税新政实施后,对芜湖人有哪些利好呢?芜湖税务局个税科工作人员表示,最明显的变化是缴纳人数大大减少,税收负担明显降低。本次个人所得税改革优化了税率结构,大幅拉大了中低档税率级距,改革红利更多地惠及中低收入人群。从2023年10月后领取工资薪金所得在2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减税幅度都超过50%。
举例来说,小王在芜湖某公司工作,其月薪在扣除三险一金后有10000元。小王是独生子女,家有父母(至少一人年满60周岁),1个小孩上学,在本市贷款买了一套房(是首套贷),自己参加本科学历成人自学考试。那么,他在个税改革前后的个税税负情况如何呢?个税科工作人员给记者算了一笔账。
2023年10月前:小王应缴个人所得税=(10000-3500)×20%-555=745元。按照个税改革前的规定,小王月缴个税为745元。
2023年10月后:小王应缴个人所得税=(10000-5000)×10%-210=290元。个税改革第一步实施后,由于基本扣除费用的增加和税率的调整,小王月税额为290元,下降了455元,降幅为61%。
2023年1月后:小王应扣个人所得税=(10000-5000-4400)×3%=18元。按照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规定,小王所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是:1000×1(子女教育)+2000(赡养父母)+1000(住房贷款利息)+400(继续教育),总计是4400元。这样计算后,小王当月应预扣的个人税税额为18元,无论是跟个税改革前还是第一步税改相比,优惠幅度都非常明显。
全媒体记者 马正超 文 赵亚玲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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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把老家的房子卖掉。
听说卖家要交个人所得税。老公说,房子价差的20%。心里一算,呀,好多。因为房子是17年前买的。
网上搜一下,还可以按总价的1%缴纳。这个可以少交很多。
同时还知道,满五唯一,可以免交个税。这个脑海里是早就知道。因为河北一套,上海一套,脑子里就把这一条给屏蔽了。
突然灵光一闪:满五唯一,没听说全国联网啊?是不是针对本地?!&n一查,果然是!
云淡风轻。
心情却过山车一样,从交几万的税到免税。
所以,人都是自己和自己打仗,然后和解。
12月22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这个备受关注的《办法》中规定,个税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房贷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房租扣除标准最高涨25%,大病最高扣除限额涨了2万元,子女上技校也能享受扣除,一系列新确定的优惠将落地。
需要注意的是,首次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时,个人需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给任职受雇单位,单位在每个月发放工资时,比照“三险一金”扣除模式为大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中规定——
纳税人将需要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信息填报至《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填报要素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填报要素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这个信息表什么样?
应该怎么填?
国家税务总局已发布
表格样式和填表说明,
从明年1月1日起,这个表格
事关您能享受的税收扣除额度,
事关每一个人的最终收入,
一定要看仔细——
(点开看大图)
就是这个表格,
明年开始几乎每个工薪族都需要填写↑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填表说明
一、填表须知
本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
(一)纳税人按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情况填报对应栏次;纳税人不享受的项目,无需填报。纳税人未填报的项目,默认为不享受。
(二)较上次报送信息是否发生变化:纳税人填报本表时,对各专项附加扣除,首次报送的,在“首次报送”前的框内划“√”。继续报送本表且无变化的,在“无变化”前的框内划“√”;发生变化的,在“有变化”前的框内划“√”,并填写发生变化的扣除项目信息。
(三)身份证件号码应从左向右顶格填写,位数不满18位的,需在空白格处划“/”。
(四)如各类扣除项目的表格篇幅不够,可另附多张《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二、适用范围
(一)本表适用于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自然人纳税人填写。选择在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享受的,纳税人填写后报送至扣缴义务人;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填写后报送至税务机关。
(二)纳税人首次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应将本人所涉及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内各信息项填写完整。纳税人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此表相关信息项,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或税务机关。
纳税人在以后纳税年度继续申报扣除的,应对扣除事项有无变化进行确认。
三、各栏填写说明
(一)表头项目
填报日期:纳税人填写本表时的日期。
扣除年度:填写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所属年度。
纳税人姓名:填写自然人纳税人姓名。
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有中国居民身份证的,填写公民身份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二)表内基础信息栏
纳税人信息:填写纳税人有效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联系地址。其中,手机号码为必填项。
纳税人配偶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本栏,没有配偶的则不填。具体填写纳税人配偶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三)表内各栏
1.子女教育
子女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填写纳税人子女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出生日期:填写纳税人子女的出生日期,具体到年月日。
当前受教育阶段:选择纳税人子女当前的受教育阶段。区分“学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四种情形,在对应框内打“√”。
当前受教育阶段起始时间:填写纳税人子女处于当前受教育阶段的起始时间,具体到年月。
当前受教育阶段结束时间:纳税人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的结束时间或预计结束的时间,具体到年月。
子女教育终止时间:填写纳税人子女不再接受符合子女教育扣除条件的学历教育的时间,具体到年月。
就读国家(或地区)、就读学校:填写纳税人子女就读的国家或地区名称、学校名称。
本人扣除比例:选择可扣除额度的分摊比例,由本人全额扣除的,选择“100%”,分摊扣除的,选“50%”,在对应框内打“√”。
2.继续教育
当前继续教育起始时间:填写接受当前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起始时间,具体到年月。
当前继续教育结束时间:填写接受当前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结束时间,或预计结束的时间,具体到年月。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阶段:区分“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其他”四种情形,在对应框内打“√”。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类型:区分“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两种类型,在对应框内打“√”。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日期:填写纳税人取得的继续教育职业资格证书上注明的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及发证(批准)日期。
3.住房贷款利息
住房坐落地址:填写首套贷款房屋的详细地址,具体到楼门号。
产权证号/不动产登记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号/预售合同号:填写首套贷款房屋的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预售合同中的相应号码。如所购买住房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填写产权证号或不动产登记号;所购住房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填写商品房买卖合同号或预售合同号。
本人是否借款人:按实际情况选择“是”或“否”,并在对应框内打“√”。本人是借款人的情形,包括本人独立贷款、与配偶共同贷款的情形。如果选择“否”,则表头位置须填写配偶信息。
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且婚后分别扣除50%:按实际情况选择“是”或“否”,并在对应框内打“√”。该情形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有一套首套贷款住房,婚后选择按夫妻双方各50%份额扣除的情况。不填默认为“否”。
公积金贷款|贷款合同编号:填写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合同编号。
商业贷款|贷款合同编号:填写与金融机构签订的住房商业贷款合同编号。
贷款期限(月):填写住房贷款合同上注明的贷款期限,按月填写。
首次还款日期:填写住房贷款合同上注明的首次还款日期。
贷款银行:填写商业贷款的银行总行名称。
4.住房租金
住房坐落地址:填写纳税人租赁房屋的详细地址,具体到楼门号。
出租方(个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租赁房屋为个人的,填写本栏。具体填写住房租赁合同中的出租方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出租方(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租赁房屋为单位所有的,填写单位法定名称全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工作城市:填写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无任职受雇单位的,填写其办理汇算清缴地所在城市。
住房租赁合同编号(非必填):填写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编号。
租赁期起、租赁期止:填写纳税人住房租赁合同上注明的租赁起、止日期,具体到年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5.赡养老人
纳税人身份:区分“独生子女、非独生子女”两种情形,并在对应框内打“√”。
被赡养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填写被赡养人的姓名、有效证件名称及号码。
被赡养人出生日期:填写被赡养人的出生日期,具体到年月。
与纳税人关系:按被赡养人与纳税人的关系填报,区分“父亲、母亲、其他”三种情形,在对应框内打“√”。
共同赡养人: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时填写本栏,独生子女无须填写。填写与纳税人实际承担共同赡养义务的人员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分摊方式: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时填写本栏,独生子女无须填写。区分“平均分摊、赡养人约定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三种情形,并在对应框内打“√”。
本年度月扣除金额:填写扣除年度内,按政策规定计算的纳税人每月可以享受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金额。
6.大病医疗
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填写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患者姓名、有效证件名称及号码。
医药费用总金额:填写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
个人负担金额:填写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基本医保目录范围内扣除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
与纳税人关系:按患者与纳税人的关系填报,区分“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三种情形,在对应框内打“√”。
7.扣缴义务人信息
纳税人选择由任职受雇单位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填写本栏。
扣缴义务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由扣缴义务人在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填写扣缴义务人名称全称及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签字(章)栏次
“声明”栏:需由纳税人签字。
“扣缴义务人签章”栏:扣缴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应由扣缴单位签章,办理申报的经办人签字,并填写接收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日期。
“代理机构签章”栏: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填写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加盖代理机构印章,代理申报的经办人签字,并填写经办人身份证件号码。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委托专业机构代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需代理机构签章。
“受理机关”栏:由受理机关填写。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行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章 享受扣除及办理时间
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一)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二)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三)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四)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五)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六)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第四条 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扣除信息表》,见附件)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第六条 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第七条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第三章 报送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
第八条 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
更换工作单位的纳税人,需要由新任职、受雇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入职的当月,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
第九条 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条 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填写并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
第十一条 纳税人将需要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信息填报至《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填报要素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填报要素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未补正或重新填报的,暂不办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待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后再行办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校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第十三条 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
第十四条 纳税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住房权属信息、住房坐落地址、贷款方式、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贷款期限、首次还款日期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第十五条 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第十六条 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纳税人是否为独生子女、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与纳税人关系;有共同赡养人的,需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
第十七条 纳税人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与纳税人关系、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第十八条 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信息报送方式
第十九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第二十条 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第二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应当告知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方式和渠道,鼓励并引导纳税人采用远程办税端报送信息。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应当为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保密。
第二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除纳税人另有要求外,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已办理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及金额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定期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开展抽查。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核查时,纳税人无法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不能支持相关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其他佐证;不能提供其他佐证材料,或者佐证材料仍不足以支持的,不得享受相关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可以提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核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一)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二)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三)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四)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五)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在任职、受雇单位报送虚假扣除信息的,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的同时,通知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浙江经侦
编辑:网警小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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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联合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服务工作的通告》,进一步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取得税务机关提供的《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完税情况表》,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验后方可办理相关的股权变更记。
上海市并不是第一个印发相关通告的地区,实际上,自2023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明确“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即 “先完税,后转股”,包括北京、深圳、广东、海南在内的20余个省市区都已先后印发类似文件,明确了“先完税,后转股”的要求(详见文末附录:各地已出台个人股权转让“先完税,后转股”文件汇总)。
为何规定“先完税,后转股”?
税收政策规定,个人股东转让股权应该在股权发生转移时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在税收实践中,个人股东一般不会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股权转让事项,税务机关如果不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信息交换也很难掌握个人股权转让的交易情况。因此,政策规定之初,未要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提供完税凭证,导致个人股东股权转让交易成为国家税款流失的征管漏洞。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同时强调了,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合作,落实和完善股权信息交换制度,积极开展股权转让信息共享工作。但实践中,因为地方工商变更登记机构并未强制要求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时提供完税凭证,导致很多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时,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并未依法申报个人所得税就完成了股权转让交易,税收流失情况严重。《个人所得税法(2023年修订)》的施行,特别是上海等20余省市相继发布的通告,进一步明确的个人股权转让“先完税,后转股”的管理方法,从根源上堵塞了个人股权转让交易产生的漏税行为。
政策解读
1、“先完税,后转股”的规定,原则上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非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
结合《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文”)第二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个人股权转让“先完税,后转股”的规定,不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上市公司和新三板上市公司,原则上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非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
2、两部门交互,完税将成为个人股转的必经程序
目前各地出台的规定中,多个地区文件明确提出地方税务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启“个人股权转让信息交互机制”。在金税三期时代,多部门交互的机制已初步实现,相信随着金税四期的上线,两个部门交互的信息将更加及时和完整,税务机关将能更加简便和高效地获取相关应税交易信息。可以看出,缴纳相关税费将会是个人投资者转让股权的一道必经程序。
3、各地对“完税凭证”的要求各有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中对“完税凭证”没有进行具体解释,各地对于“先完税”的要求也存在差异,部分地方要求提交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即可,包括《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扣缴义务人申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纳税人自行申报)和其他相关材料;部分地方则要求提供完税凭证,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最近印发通告的上海则自行设计了 “先完税”需要提交的信息收集表格;部分地方甚至直接模糊处理,虽然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分查验完税情况,但材料清单中并不包括完税凭证或其他证明已完税的相关资料。
个人股权转让如何计算税款
个人转让股权需要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具体如下:
1、个人所得税
根据67号文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20%的税率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小节引用的条文如无特别说明,均引用自67号文)。
计算公式:
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20%
(1)关于股权转让收入
第七条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需要注意,无论什么形式(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和什么名目(违约金、补偿金等)都属于股权转让收入。此外,股权转让收入应当合理,虽然从公式上看,收入越低,个税越低,但是股权转让收入并不能随意约定,若被税务局认定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主管税务局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2)关于股权原值
第十五条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可以看出,股权取得的方式不同,股权原值的认定方法不同。
(3)关于合理费用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的其他税费,由于“先完税,后转股”不适用于上市公司,不涉及增值税,所以这里的合理费用主要是指印花税。
(4)关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股权交易行为中买方(受让方)应当代扣代缴卖方(出让方)的个人所得税。
(5)关于纳税地点
第十九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6)关于纳税时间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需要注意,对于分期付款的股转交易,并非全部价款支付完成后才产生纳税义务,根据付款节奏和比例分期纳税是不被允许的;此外,纳税义务的发生不以款项的支付为必要条件。如果满足上述规定中除(一)之外的其他条件,就算股权出让方尚未收到任何款项,纳税义务也已经产生,需要及时申报纳税。
2、印花税
股权转让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立据人按价款的万分之五贴花。考虑到股权转让业务的偶发性质,应当按次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六条:“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观察
此次,上海税务局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联合通告虽然只是进行重申或强调,但可以看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及其在税务领域应用逐渐深入,税务部门正慢慢打破与第三方之间的信息壁垒,通过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息交互,将个人股转税务前置。
“先完税,后转股”从一开始的形同虚设,到逐渐落实至执行层面,这透露出了税务局重视个人股权转让税源,加强个人转让股权税收征管明确信号。
由于个人股权转让通常涉及标的金额较大,且涉税关系和场景复杂,为了提高个人股转的税收遵从度,规避纳税风险,需要注意:
1、按照主管税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合规申报,规避不必要的税务合规风险。
2、股权转让中较为关键的是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其中,对于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股转双方应当从商业实质出发,结合转让场景与定价方法,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降低涉税风险。
3、及时审阅和评估历次可能存在不合规的股权转让节税的税务风险,提前制定应对方案,以免造成后期被税务局认定为偷逃税款等情况。
来源刘学 颜湘红
江苏无锡某企业职工退休人员,1962年9月出生,1983年8月参加工作,2023年9月退休,累计缴费年限35年11个月(35.92年),个人养老金账户累计存储额 117756.95元,最低缴费系数0.9692,个人缴费工资指数1.1808,这位江苏朋友退休后,实际领取的养老金有多少呢?
下面由【小强财艺】进行解析,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江苏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二是养老金计算过程;三是总结分析。
01、江苏养老金的计算公式
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江苏省2023年养老金计发基数×(最低缴费系数+本人缴费工资指数)/2×累计缴费年限×1%。
公式中有4个数据需要确定,分别是养老金计发基数、最低缴费系数、缴费工资指数、累计缴费年限。
2023年江苏养老金计发基数是8309元;最低缴费系数是个人缴费工资与省公布的缴费基数60%的比值,该值小于等于1,本例中的最低缴费系数为0.9692;缴费工资指数为1.1808;累计缴费年限为35年11个月,也就是35.92年。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执行国家统一规定,60岁退休,计发月数为139,50岁退休为195。
3、过渡性养老金=推算账户储存额/120。
推算账户储存额=1995年省和参保人员所在设区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数×1995年底前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指数×1995年底前缴费年限×12%+1996年以后的利息。
推算账户储存额是一个虚拟数据,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比较类似,前者通过公式虚拟计算出金额加上1996年之后的利息,后者是个人实际缴费金额加上利息。
1995年江苏省平均工资为5943元,无锡市社会平均工资为7192元,二者平均工资为6568;1995年之前的缴费工资指数为1.6485;1996年以后的利息计算是难点,如果是估算,平均记账利率按照8%考虑(经验数据),经过计算,这位退休人员推算账户储存额为111775.33元。
02、养老金计算
经过江苏人社部门核算,这位无锡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总额为5286.8元,其中基础养老金为3208.14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为847.17元;过渡性养老金为931.46元;养老金增发300元。
1、基础养老金=2023年养老金计发基数×(最低缴费系数+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累计缴费年限×1%=8309×(0.9692+1.1808)/2×35.92×1%=3208.14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117756.95/139=847.17元。
3、过渡性养老金=推算账户储存额/120=111775.33/120=931.46元。
4、增发养老金=300元。养老金增发属于临时性政策,增发上限是300元,2023年新增加的退休人员是否还会有增发,现在还不得而知。
03、结语
江苏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计算还是比较特殊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基础养老金中最低缴费系数的确定,与大部分省市基础养老金计算不同;二是过渡性养老金采用账户法,而不是系数法,计算过程相对复杂;三是临时性的养老金增发待遇。
养老金计发原则是多缴多得长缴多得,退休后每月能有5000多元的养老金,也是个人退休前几十年参保经历累积的结果,已经超过了绝大多数退休人员的待遇了,不仅超过全国平均水平,也超过了江苏的平均水平,养老金待遇属于上等水平,能满足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祝愿这位江苏退休人员晚年生活幸福快乐,广大网友觉得本文对你有帮助,欢迎点赞转发收藏。
自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全国税务稽查规范》后,17年的稽查力度可称为史上最大!与往年最大的区别之一就在于个税方面,而个税的重点就是工资薪金!
同样,有了“金三系统”,2023年的稽查力度一样不会减弱。那么,在工资薪金方面有哪些风险点是大家必须知道的呢?一起来看看吧!
涉税风险一
查核企业以组织境内外免费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形式,对本企业雇员营销业绩进行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是否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企业雇员应税所得,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涉税风险二
查核企业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或公杂费中列支的向企业内部职工发放各种与业务推广有关费用或奖励等其他费用,是否与职工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涉税风险三
查核企业出资金为企业人员(除个人投资者外)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所有权不属于企业),是否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涉税风险四
查核企业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等成本费用科目中列支,以各种形式或各种明目支付给企业内部员工的,除免税外,是否与当期工资薪金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暖气费、物业费、护眼费、降温费、洗衣费等其他不得免税的费用。
涉税风险五
查核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和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企业其他人员(除个人投资者和投资者家庭成员外);企业其他人员(除个人投资者和投资者家庭成员外)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是否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涉税风险六
查核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除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外,是否按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涉税风险七
查核企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是否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扣缴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涉税风险八
查核企业向员工支付误餐补助,是否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标准的支付误餐费,否则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涉税风险九
查核企业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是否按税法规定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涉税风险十
查核企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是否按税法规定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涉税风险十一
查核企业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等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是否按税法规定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涉税风险十二
查核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是否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涉税风险十三
查核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各种补贴、津贴,是否准确划分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范围扣缴个人所得税,有无将应并入征税的补贴、津贴,作为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税法规定的免税补贴、津贴包括: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涉税风险十四
查核企业利用财务集中核算模式,从下属机构经费项目中列支的上级内员工补贴、分红、福利等项目,是否足额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涉税风险十五
查核企业再任用已退休人员取得的收入,是否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涉税风险十六
查核企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是否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涉税风险十七
查核企业员工2008年3月1日(含)至2023年8月31日(含)前取得的所得,是否均按照每月2000元的扣除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涉税风险十八
查核企业员工2023年9月1日(含)后取得的所得,是否均按照每月3500元的扣除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涉税风险十九
查核企业以各种发票报销会议费、邮电费、差旅费等方式套取现金,支付给个人手续费、回扣、奖励、发放交通补贴(如油费)、误餐补助、加班补助、通讯费补贴等,是否计入其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涉税风险二十
查看工资薪金年所得超过12万元以上的员工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进行自行纳税申报。
在日常工作中,财务人员月末需要计提工资或者社保一金,这就要求财务人员具备一定的实操能力,下面以案例的形式来给大家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1.员工迟到扣款:
员工工资7000元,迟到扣款200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实发6800元。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工资68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6800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6800
贷:银行存款 6800
2.代扣员工欠款的账务处理:
员工工资8000元,之前从公司借款10000元,每月从工资中扣2000元用来还款,不考虑其他因素。
借: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等---工资8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8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8000
贷:银行存款6000
其他应收款----员工借款 2000
3.多扣个税的两种账务处理方法
(1)员工工资12000元,个人负担社保公积金1800元,个税156元,实发工资10044元。
借: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等---工资12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12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12000
贷:银行存款 10044
其他应付款----个人负担社保公积金 1800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56
(2)申报缴纳个税时,扣除了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后,实际缴纳个税126元,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余额为30元。
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26
贷:银行存款 126
①将多扣的税金30元退还给员工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30
贷:银行存款 30
②暂不处理,下个月做工资表时少扣员工个税30元。
4.多扣社保的两种账务处理方法
员工工资12000元,个人负担社保公积金1800元,实发工资8200元。由于计算尾数差异,个人部分实际扣款1798元,其他应付款--个人负担社保公积金余额为2元
(1)将多扣的2元退还给员工
借:其他应付款---个人负担社保公积金 2
贷:银行存款 2
(2)暂不处理,下个月做工资表时少扣员工社保2元。
5.员工离职代缴社保的处理
员工离职,在公司代缴一个月社保,公司及个人负担部分556元全部由个人承担。
支付社保时:
借:其他应收款----员工556
贷:银行存款 556
员工交回社保款
借:银行存款 556
贷:其他应收款--员工556
6.员工不缴纳社保是否申报个税?
【解析】应据实申报。不要因为掩盖一个错误,而犯另外一个错误。
为他人支付的费用如何代扣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十一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怎样做分录?
发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 (应发数)
贷:现金 (或银行存款) (实发数)
应交税费--代扣个人所得税 (代扣个人所得税)
交税时:
借:应交税费--代扣个人所得税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拓展知识: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以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手续费用于奖励代扣代缴工作成绩优异的办税员(财务人员).'由于上述规定中没有对扣缴义务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指定用途,故对此可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1)如扣缴义务人用于奖励办税人员的,取得收入可挂往来账科目,不作为收入处理;办税员(财务人员)取得代扣缴义务手续费的奖励收入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2)如扣缴义务人不用作奖励办税员(财务人员)个人的而纳入企业作为其他用途的,则应作正常生产经营以外取得的收入处理,计入'营业外收入'.
一、购房契税
指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房价的一定比例向新业主(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它是对房地产产权变动征收的一种专门税种。通过契税表述,我们就可以看出,无论是购买新房或是购买二手房,新业主都需要缴纳契税。
其中新房办证是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价报税。
二手房办证是按照契税部门报税指导价来核算报税。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x税率。
大家最关注的就是税率如何执行:依据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规定“(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二、购房个税,全称又为个人所得税
房产个税是指房产交易过程中由税务机关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一般存在于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由卖方个人缴纳的利得税,新房卖方是开发商不存在销售环节的个人所得税。但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因为房价多年上涨,实际卖方个人所得税的承担往往由买卖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很多地区经常由买方承担。
个税的具体缴纳计算公式和标准如下:
若所售房屋是卖方家庭在本市唯一住宅,且获得不动产证(或老房本)满五年,俗称“满五唯一”,免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房屋不是满五唯一,需缴纳个税,计税公式分为:
1、普通商品房和经适房:
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房屋原值-原契税-本次交易所缴纳税等合理费用)×20%。
2、已购公房:
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1%(因已购公房一般为成本价购买,必须满五年才可上市交易。因此是在住房不唯一的情况缴纳个税。)
3、继承房产:
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上次成本价)×20%。
4、赠与房产:
个人所得税=(再次转让计税价格-获赠时支出-再次转让时其他税费-其他合理支出)×20%。
近期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公告规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针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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