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23企业所得税最新政策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2023企业所得税最新政策,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中明确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现行的企业所得税中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都有哪些优惠政策,具体如何操作?详见以下内容。
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定义
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对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指的是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特定企业,其特点不只体现在“小型”上,还要求“微利”,主要用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一定要遵循税法上的“小型微利”四个字,并按照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去判断是否符合条件。
现在“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其中,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另一条所称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总结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23年之后),见下表: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关键环节及注意事项
(1)做好小型微利企业资格审验,留存备查资料,填写相关纳税申报表格。
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23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附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需准备以下资料留存备查:(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2)从业人数的情况;(3)资产总额的情况。
(2)各类型企业性质,符合条件统一享受标准。
各类型企业,特别是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是一样的,即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都是300万元,资产总额上限都是5000万元,从业人数上限都是300人。
(3)非居民企业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独立纳税人二级分支机构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5)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因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6)劳务派遣单位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不含已派出人员。
如果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已经计入了用人单位的从业人数,本着合理性原则,劳务派遣公司可不再将劳务派出人员重复计入本公司的从业人数。
(7)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23年开始,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已经不再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限定了,无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只要符合条件,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8)“应纳税所得额”区别于“实际利润额”。
在企业所得税中,“实际利润额”与“应纳税所得额”有各自定义。
“应纳税所得额”是税收上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应纳税所得额”主要在企业纳税申报时使用。
“实际利润额”是会计上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因此,“实际利润额”主要在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使用。
四、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1.问:2023年4月28日,我公司通过沪港通购买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某内地居民企业a公司股票10万股并持续持有。2023年5月1日,我们公司取得该a公司所派发的股息收入15万元。请问a公司的股息红利如何确认应税收入?
答: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a公司派发红利时,你公司已连续持有a公司股票满12个月。因此你公司从a公司取得的这笔15万元的股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问:居民企业a公司一家从事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研究的技术服务公司,该公司将自身研发的新产品生产专利技术(已获国家认证)的所有权以合同价500万元转让给境外一家企业。a公司该专利的无形资产净值合计200万元,花费印花税、律师费等税费合计20万元。请问该a公司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首先该项专利技术应该属于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且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后可以享受优惠。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500-200-20=280(万元)
a公司在当年汇算清缴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a公司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23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23年版)》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3.问:某企业为非科技型中小企业,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共支付研发活动费用50万元,该委托境外研发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只要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因此,你公司应按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即50*80%=40万元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其中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留存备查相关资料。
4.问:我公司是一家内地企业,从中国移动(香港)公司取得的股息,是免税的吗?
答:你公司从中国移动(香港)公司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符合条件的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5.问:我公司计划将持有的账面价值为800万、公允价值为1000万的境外a公司的股权,投资于境外100%控股的子公司b,请问该股权转让收益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如适用,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居民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还必须同时符合一个条件:即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如你公司符合上述规定,该项收益可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在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6.问:中国某居民企业a向我国某银行w国分行贷款1000万元人民币,为期5年,利率6%,利息每年底支付一次。请问当年底a公司第一次向境外w国支付60万元人民币的利息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7号)规定,我国银行境外分行开展境内业务,并从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为该分行的收入,计入分行的营业利润,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相关规定,与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此情况下,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时,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查账征收小规模纳税人、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涉税风险提示清单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为帮助您有效防范各类税收风险,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及税收管理工作业务流程,制作了《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涉税事项提示清单(按纳税人分类)》(以下简称《提示清单》),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可根据《提示清单》内容,关注重点涉税事项,有效防范和化解税收风险。
附件:涉税事项提示清单(按纳税人分类)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办公室
2023年11月04日
以下为一般纳税人企业的80个涉税风险提示:
1、存在混合销售或兼营业务,未进行有效区分或人为将混合销售作为兼营。
2、生产经营范围涉及多个税率,将高税率经营项目使用低税率申报。
3、既有适用简易计税的业务,同时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业务但未分开核算,计税方法混淆不清。
4、增值税申报收入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差异过大。
5、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集体福利、奖励、分配给股东或投资入股、拍卖、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6、发票开具金额大于申报金额。
7、《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进项税额转出为负,或一般纳税人进项抵扣税率异常。
8、《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填报负数且无正当理由。
9、《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分次预缴税款栏次填报数据大于实际预缴税额;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填报数据与实际不符。
10、未发生经营业务但开具发票,或开具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
11、当期填报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12、纳税人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计税收入额不匹配。
13、出口退(免)税备案内容发生变化,但未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
14、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业务后15日内,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
15、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后,在次年申报期截止之日前仍未收汇。
16、外贸型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与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或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金额不相符。
17、生产型出口企业申报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与出口发票的离岸价(fob)金额不相符(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
18、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支出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支付对象、规定范围、确认原则和列支限额等,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或者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超过列支限额未作纳税调整。
19、更正申报以前年度增值税,未调整对应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20、错误申报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导致应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而未享受,或不应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而进行了享受。
21、申报时,是否国家禁止性行业、是否高新企业选择错误导致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未享受或不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进行了享受。
22、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依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税前扣除,超出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3、加计扣除超出规定标准和范围。
24、企业所得税预缴及汇算清缴收入额明显小于同期增值税申报收入额。
25、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分配给股东或投资入股、拍卖、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26、罚没支出、赞助支出等不应税前扣除而进行了扣除。
27、捐赠支出不满足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条件,或者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未做纳税调增。
28、当年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超过部分未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9、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没有按照税前扣除标准(不超过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进行申报,超过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0、关联企业成本、投资者或职工生活的个人支出、离退休福利、对外担保费用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以及各类代缴代付款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委托加工代垫运费等)在税前扣除,未进行纳税调整。
31、发放非任职于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报酬,未按“劳务报酬”所得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2、自然人投资方股权变更交易发生增值的,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资方变更前未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
3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应享受未享受、或不应享受而进行了享受、或填写扣除信息不真实。
34、支付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5、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多次使用。
36、个人多处取得的收入未合并缴纳个人所得。
37、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而支付给个人的一次性补偿金,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未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8、发放给职工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购物卡、礼品等,未折算价值作为工资薪金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39、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超过允许标准的部分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40、纳税人取得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价款未按规定计入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
41、房屋租金收入未申报或未按期申报、未如实申报。
42、免税单位将其自用房产用于非免税用途(出租等)未进行申报缴税。
43、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未及时报告修改税源信息。
44、企业同时存在应税和减免税房产,征免界限划分不清,导致错误申报缴税。
45、请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优惠的,没有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核准手续,自行少计算缴纳税款的。
46、跨区房产税源未进行信息报告,导致房产税漏缴。
47、申请注销前未按土地增值税相关应税项目进行清算,并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48、在预售房地产时未按房地产类型和预征率分别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
49、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未视同销售申报纳土地增值税。
50、预缴过程中有增值税但无土地增值税预缴。
51、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预缴计税依据不匹配。
52、达到应清算或可清算条件而未进行清算。
53、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未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54、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时,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转让土地的情况,未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55、在转让土地权属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少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56、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未对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和其他出让费用等补缴相应契税。
57、将国有划拨用地改变土地性质为出让地时,未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相应的契税。
58、在转让房屋和土地权属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导致少申报缴纳契税。
59、按规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未纳入计算缴纳契税。
60、签订购销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在签订时未按购销金额依“购销合同”税目计税贴花。特别是调剂和易货合同,未包括调剂、易货的全额(另有规定的除外)。
61、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未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申报印花税。
62、投资方股权变更,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股权变更登记的,未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63、企业签订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没有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在签订时未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合计贴花。
64、企业已贴花的应税合同,在修改后增加所载金额的,未对增加金额部分补缴印花税。对已签订但未履行的合同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65、税率税目适用错误风险。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的,若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若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66、签订无金额的框架合同时未贴印花税或仅贴5元印花,实际结算时未按规定补贴印花税。
67、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规定及时、准确进行税源信息登记,未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
68、申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面积少于土地信息登记面积或土地面积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告修改税源信息,导致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不实。
69、企业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应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未及时办理义务终止。
70、企业同时拥有应税土地和免税土地,征免界限划分不清,错误申报缴税。
71、申请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优惠的,没有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核准手续,自行少计算缴纳税款的。
72、跨区土地税源未进行信息报告,导致城镇土地使用税漏缴。
73、未按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计算申报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74、未按所在地区适用税率申报纳税,混淆适用税率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75、挂车等无需购买和未及时购买交强险的车辆,未申报缴纳车船税。
76、车船用于抵债期间,持有抵债车船方,未申报车船税。
77、开采或者生产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盐未申报资源税。
78、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未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未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79、残疾人就业保险金应申报未申报。自2023年1月1日起,保障金实行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保障金。
80、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单位职工人数、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与残疾人保障金申报信息不匹配。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月底就要结束了,小编今天来为大家梳理2023年度所得税政策的一些重大变化,千万别错过了这些减税红包哦~
一、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提高
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指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二、设备、器具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
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政策指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三、雇主责任险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本公告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政策指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
四、研发费加计扣除更加优惠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指引:《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但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不能加计扣除。
政策指引:《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五、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指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
注意:《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大幅放宽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同时加大所得税优惠力度,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使税负降至5%和10%。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六、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上述规定适用于小型微利企业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政策指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
七、高新技术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
自2023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政策指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八、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率下调
自2023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指引:《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九、部分企业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23年11月7日起至2023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政策指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
十、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
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境外投资者在2023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适用本通知。
政策指引:《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
十一、创投企业的投资额可以抵扣应纳税额
自2023年1月1日起,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指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十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规定更明确
自2023年7月1日起,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政策指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
来源:厦门税务
实习编辑:司壹闻
银行是小微文化企业的主要融资途径。在国家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带动下,各类银行不断强化小微文化企业金融服务。但部分地方反映对融资环境的改善感受还不明显,小微文化企业融资“难、贵、慢”的问题仍比较突出。一些银行反映经营发展中受管理部门对银行的监管要求、股东对银行和银行内部的考核机制、信贷人员的责任追究、以及配套金融服务和企业资信等方面因素影响,制约了其服务小微文化企业的能力。
因此,亟需梳理因监管和银行治理问题导致的传导堵点,改善风险偏好,优化银行体系对小微文化企业的资金供给规模、价格与效率。文化产业评论(id:whcypl)认为,未来,既要从供给端破束缚强激励,又要从需求端增信用促规范,同时,还要加大货币与信贷政策支持力度,多措施改善小微文化企业的融资环境。
作者 | 陈锋(文化产业评论作者、三川汇文旅体研究院研究员)
编审 | 时光
编辑 | 半岛
来源 | 文化产业评论
银行是我国小微文化企业的主要融资途径。当前流动性总体充裕,国家也不断加大小微尤其是普惠小微信贷支持,但部分地方反映,小微文化企业对融资环境的改善感受还不明显。
近期,文化产业评论(id:whcypl)选取了北方和南方两市部分国有商业银行、地方商业银行与小微文化企业①进行调研。总体看,文化企业中占比达80%的小微文化企业,仍然面临着信贷融资“难、贵、慢”的问题,亟需梳理因监管和银行治理问题导致的货币政策传导堵点,改善银行风险偏好,优化对小微文化企业的资金供给规模、价格与效率。
我国整体融资环境得到较大改善
但小微文化企业融资困境未能得到根本性扭转
近年来,我国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新增维持高位②。随着金融监管趋严、银行信贷行为更趋谨慎,小微文化企业融资约束有所增大。
银行小微贷款不断“增量扩面”,但小微文化企业融资可得性仍然较弱
人民银行利用定向降准与直接注入资金等方式为服务小微企业的商业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金融监管政策也要求“增量降价、提质扩面”,使得小微企业贷款在银行总贷款中的比例明显提高。这些举措都在一定程度上增进了银行对小微文化企业的贷款服务。
央行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的贷款余额为50万亿元,较年初提高了17.1%,其中普惠小微贷款余额19.2万亿元,同比增长了27.3%,高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商业银行存贷比由2023年年底的65.09%上升到了2023年末的79.69%,社会信贷总水平持续上升。中国银行业协会数据显示,2023年,30家银行的文化产业贷款余额为16561.5亿元,近五年年均增长率达到了17.61%③。
但调研发现,货币政策扩张增加的市场流动性,很难流入迫切需要融资的小微文化企业,超过62%的小微文化企业基本没有贷款。贷款难的主要原因在于:
一是小微文化企业数量大、规模小、地域分布分散,银行获客较难。
如何寻找潜在的小微文化企业客户,并为其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是一个很大的挑战。商业银行往往通过设置更多的物理网点来拉近与潜在客户的距离,但这也意味着更大的成本。在金融领域还存在“2-8法则”和一定的规模歧视,金融市场前20%的优质客户占据了近80%的市场份额,服务这些客户相对容易,回报也高。服务另外80%的客户成本较高,回报低,若业务规模不够大,对商业银行来说可能是得不偿失。
二是银行宣传和主动服务针对性不足,一部分小微文化企业不了解新政策。
虽然宏观金融政策上的宣传较为充分,但银行新政策、新服务对基层小微文化企业推送不够。长期形成的银行门槛高、难度大的印象没有改变,很多小微文化企业根本不知道有哪些新政策、新服务、新产品。调查显示,63.7%的小微文化企业在面临资金缺口时,都不会第一时间考虑银行贷款,觉得自己达不到要求,不愿“费事”找银行。
三是小微文化企业普遍缺少合格抵质押物,资质条件很难达到银行表内信贷投放要求。
我国商业银行项目风险识别能力较弱,风控授信主要依赖历史财务数据(资产负债表、利润损益表与现金流量表)、实物抵押担保以及关系型贷款。然而,大多数小微文化企业既没有完整规范的财务数据,也没有足额的固定资产。
银行评级系统既不能客观反映版权等各类无形资产价值,同时,在缺少完备的无形资产交易流转市场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几乎不可能通过无形资产处置回收不良贷款,导致“知产”难以变“资产”。关系型贷款主要依赖于人际关系、社会关系等软“资产”,适用于小规模的熟人社会以及长期跟踪交往的前提下,但银行成本太高,很难扩大市场规模。
四是贷款收益和风险难以平衡,银行对小微文化企业放贷积极性不高。
近年来,贷款市场利率与存款基准利率利差显著收窄,央行数据显示,2023年末商业银行整体净息差为2.08%,较上年同期下降了0.02%。由于不能自主浮动定价进行风险补偿,有银行反映小微文化企业贷款基本上是“做一笔亏一笔”。
调研发现,小微文化企业中67.2%的企业将融资用于扩大规模,一部分小微文化企业偏离主业盲目扩张,严重依赖债务作为流动资金,造成信用风险明显偏高。在国家小微信贷“量增价降”的量化要求下,一些大型银行以较低利率“打价格战”,“掐尖”有抵押资产的优质客户,形成对中小银行服务的“挤出效应”,一定程度上使得资信较差、实力较弱的长尾客户更难获得授信。
银行普遍落实了国家利率要求,但小微文化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仍然偏高
监管机构通过整治银行乱收费、取消一些额外收费、甚至直接降低贷款利率等方式,使得我国银行贷款利率已远低于一般中等收入国家的水平。央行数据显示,2023年12月,一般贷款加权平均利率同比下降了0.11%。2023年全年企业贷款利率为4.61%,同比下降了0.1%,创下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最低水平。
但调研发现,传统线下小微文化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还是超过了12%,其中贷款风险成本为3%~5%,费用成本为1%,资本成本为1%,资金成本为3%,担保成本为2%。互联网银行费用成本较低,但其同业借款成本平均在5%以上,加上各类费用后,其对小微文化企业的放贷利率也达到了12%以上。贷款贵的主要原因在于:
一是小微文化企业资信存在“短板”,导致银行风险规避成本加码。
小微文化企业普遍产权边界不清晰、管理不规范,财务数据等信息比较混乱,信息收集、评估、担保评审的成本过高。作为被保证人的小微文化企业还可能需要提供反担保措施,授信后需要付出更多的管理成本。
一些银行为了节约运营和风控成本,并不尽力开发零售贷款业务,而是通过“通道”批发资金支持非银机构从事影子银行业务。由于非银行机构数量增多,拉长了资金进入小微文化企业的链条,进一步抬升了融资成本。
二是银行部分监管指标达标困难,导致对贷款企业合规成本转嫁。
有银行反映,经营中多个监管指标偏严偏紧,存在“痛点”,且在《巴塞尔协议ⅲ》中并无相关要求,属于中国特色。比如,我国对银行的法定准备金要求较高,但对存款准备金或不支付利息,或支付的利息明显低于市场利率,这等同于对金融机构加税。
还有一些监管指标过于强调存款的重要性,导致考核时点临近时银行为了达标常常高息揽储。而且由于银行存款竞争加剧、存款集中度下降,导致对基准利率调整的敏感性下降,也影响了资产端利率定价。
需要注意的是,融资难、融资贵是一个相互关联的问题。
在正规金融部门,小微文化企业往往融不到资金,融资难。但如果能从银行借到钱,成本并不高。事实上,人为压低银行贷款利率使之低于市场出清利率,市场就会出现贷款需求过度、供给不足、配置效率低下的问题。既会加剧小微文化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难度,同时也推高了它们在银子银行、民间借贷、互联网金融等非正规金融部门融资的成本,实际上是好心办了坏事。
央行数据显示,我国80%的小微文化企业成立两年便出现严重危机——陷入困境或倒闭,逃避、悬空银行债务的情况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要求银行为小微文化企业提供与大型企业相同的贷款利率,显然违背了金融规律,很难做下去。调研中发现,为了满足监管要求,一些银行采取了多种“应对”措施,比如,对要求取缔收费的项目改头换面,或者玩“放贷—贷款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资金流转游戏、或者干脆不贷了。
银行简化和取消了部分贷款手续,但小微文化企业融资耗时仍然较长
银行对强担保项目合并了审查、审批环节,企业贷款时间进一步缩短。但银行简化的多是容易提供的资料,会计报表等要件依然保留。调查显示,银行线下业务新增客户从申请到业务办理需要2-3个月,无形资产质押融资业务更是需要长达半年之久。一些小微文化企业反映,他们最关注的是能否快速贷到款,利率稍高一点也可以接受。贷款慢的主要原因在于:
一是小微文化企业许多申请贷款的关键指标处于“黑箱”状态,延长了银行融资合规性与经济性审核决策时间。
由于以项目为核心的生产组织方式缺少明确的责任主体,小微文化企业在融资申请、审查、授信、用信办理中的要件风控审核程序更加复杂,并需要附带办理抵质押、连带担保等约束手续。调查显示,一些银行针对小微文化企业推出了“信用贷”“创意版权贷”,但大部分成功案例还是以混合质押为主,需要附带个人无限责任或第三方担保。一些银行为小微文化企业提供了“绿色通道”,但实际上只是形式上的专门流程,并不能提高贷款效率。
二是无形资产评估难度大、专业性强,小微文化企业需要花费更多时间去跟踪办理。
小微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主要依据《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该文件的发布主体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未能反映较高的政府意志,且文件内容较零散,缺乏操作细则与简洁流程。由于相关实施主体与无形资产交易流转(二级)市场培育不足,以及无形资产认定、登记、确权、定价等标准不统一,小微文化企业较难达成无形资产质押融资和批量化交易。
银行服务小微文化企业面临多方面障碍
亟需相关部门加以解决
部分银行反映经营发展中受管理部门对银行的监管要求、股东对银行和银行内部的考核机制、信贷人员的责任追究、以及配套金融服务和企业资信等方面因素影响,限制了其服务小微文化企业的能力。
一是银行资本约束不断强化,导致小微文化企业信贷资源供需匹配度不够。
中国银行业协会数据显示,2023年,30家主要银行的文化产业贷款余额仅占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172.75万亿元)的0.96%。某种程度上,我国在用不足1%的信贷资源支持着占gdp比重达到4.5%的文化产业规模。文化产业领域中部分企业破产和“退出”较难,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助力其“资金脱困”,运用行政力量改变金融资源配置,使得僵尸企业低效挤占了部分金融资源。
由于小微文化企业缺乏政府隐形担保和信用评级差异,相比国有和大型文化企业存在明显的融资竞争劣势,进一步限制了银行对小微文化企业的资金供给。在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流动性覆盖率等资本监管压力下,为了确保相关监管指标达标,一些中小银行不得不压缩小微文化企业这类风险较高的信贷计划。此外,受经济下行期利润增速减缓、表外资产回流表内、监管政策趋严等因素影响,银行机构风险偏好与同业资金派生信用货币的能力明显下降,原来大量依靠影子银行融资的小微文化企业更难从正规渠道融资。
二是不良问责与考核过严,降低了银行对小微文化企业的信贷投放意愿。
银行对单体不良信贷“零容忍”,要求先处罚后核销,信贷风险偏好过度抑制。同时,由于绩效工资的正面激励也被小微文化企业固有的高风险抵消,信贷人员普遍“不敢贷、不愿贷”。
一些银行反映,即便客户经理能够减免责,后续也要消耗大量精力跟进财产保全、起诉等事务。此外,银行绩效与资本、利润等指标正相关,但支持小微文化企业的政策导向可能导致资本充足率、不良率等监管指标受损,支持力度越大考评结果越差。调查显示,2023年,监管层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六大国有银行净利润均出现了负增长。
三是金融配套服务跟不上,限制了银行对小微文化企业的信贷投放能力。
包含较多小微文化企业信用信息的全国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小企业征信数据库等对法院判决、纳税等部门信息整合不够,达不到商用要求。一些地方设立了小微文化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基金,但普遍规模偏小,由于担心国有资产流失和被问责,在实施中存在补偿范围偏窄、补偿比例弹性过大、兑现流程繁琐等问题。
我国融资担保机构整体“小而散”,一些以文化担保为名的担保机构,经营业务仅涵盖会展和广告等范畴,由于过于侧重盈利与资本保值增值,以及缺少相应的再保险机制,导致“担而不偿”,小微文化企业“银担”业务不活跃。调查显示,截至2023年末,全国融资担保机构的平均资产规模仅1.88亿元,部分机构注册资金仅几十万元。
政策建议
资本市场的融资门槛比银行高很多。在可预见的未来,小微文化企业融资主要途径还得是间接渠道,特别是商业银行。政策目标并不是让小微文化企业都能获得贷款,而是要积极满足有效融资需求,即让有偿还能力的小微文化企业获得贷款。银行服务小微文化企业是一项系统工程,针对当前小微文化企业银行融资中存在的问题,既要从供给端破束缚强激励,又要从需求端增信用促规范,同时,还要加大货币与信贷政策支持力度。
一是适度加码货币信贷倾斜政策,扩大银行对小微文化企业的信贷资源配置。
对小微文化企业贷款尤其是发放中长期小微文化企业贷款达到一定规模的银行,利用优惠存款准备金率、再贷款和再贴现、定向中期借贷便利、定向降准等方式加大潜力挖掘。发挥好抵押补充贷款(psl)对文化产业的支持,建议确定一个psl额度,专项用于小微文化企业。
同时,通过优化银行业信用风险加权资产(rwa)计量要求、加快僵尸文化企业出清等方式降低存量资产对资本的占用,并通过增加专项金融债发行量等举措补充银行资本,提高资本充足率,扩容支持小微文化企业的信贷空间。
二是创新银行风控授信与产品推介模式,提高小微文化企业银行融资可得性。
拓展无形资产贷款抵(质)押物范围,鼓励将创意版权、商誉等无形资产,以及市场前景、对赌条款、团队稳定性等非财务因素纳入银行信贷评估体系。
探索符合小微文化企业特质的信用信息归集与风控模型,比如,通过引入文化产业上下游企业或者行业龙头企业参与“画像”,发展“线下软数据+线上大数据”相结合的大数定律建模等,缓解信贷市场分割导致的信息不对称等金融摩擦,将信用可获得性的“前沿”推向传统信用评分较低的小微文化企业。
推动大中型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与互联网银行加强合作,将对文化产业链核心企业和对上下游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服务结合起来,在整体产业链进行风险缓释。总结一批各地银行强化小微文化企业金融服务的典型案例和优质金融产品,开展针对性宣传和推广,消除未贷款企业的信息盲区。
三是强化利率引导与科技赋能,同步降低小微文化企业贷款成本与时间。
从国际比较和历史比较看,我国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率和利率都还有进一步的下降空间。
具体可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引导同业拆借利率和国债收益率下行,或通过降低再贷款利率、中期借贷便利利率等政策利率引导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稳中有降。
还可以适当调整法定准备金要求,探索将其中一部分计入优质流动性资产,以此提升银行流动性覆盖率,降低银行资金成本。鼓励发展“零接触”银行服务,将传统商业银行资金优势与互联网银行低成本高效率审贷放贷优势相结合,通过大数据获客、线上触达渠道和人工智能授信等方式提升小微文化企业授信效率。
四是优化监管考核与激励机制,提升小微文化企业银行信贷投放动力。
对小微文化企业贷款让利较大,且符合国家调控需要的银行,适度提高其不良贷款容忍度,在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减免、不良资产核销、风险计提等方面加大激励。
敦促监管部门对大型银行加强指导,推动其充分发挥“头雁效应”,强化对困难尾部小微文化企业的支持。优化与经营质量和资本回报相关的银行绩效考核指标,比如,对支持小微文化企业的行为给予绩效评估补偿,适当调整其利润增长等要求。针对银行小微文化企业贷款业务,建立“容忍度问责”机制。健全尽职免责认定委员会和申诉通道,细化不良贷款履职尽责标准,解决信贷人员的后顾之忧。
五是补齐金融服务短板,拓展小微文化企业银行服务的广度与深度。
健全无形资产评估与交易体系,培育具有公信力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鼓励大型金融机构发起设立评估结果认定市场联盟。
完善无形资产质押融资保障机制,为银行开展相关业务作为参考。打通包括政府、社会、商业数据在内的大数据信息平台,建立小微文化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平台与动态征信档案,不断优化信用评级机制,帮助弥补小微文化企业财务数据和抵质押资产不足。
将补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纳入市、县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扩大小微文化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规模,省级层面统筹代偿工作,优化代偿流程、加快代偿进度。
给予政策性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市场化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降低或取消赢利目标。立足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的经济、财税形势,挖掘财政潜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探索适时设立国家小微文化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明确补偿条件、申报流程和审核时间,不断提高补偿资金到位效率。
注释:
①调研涉及的金融机构包括;国有和地方商业银行的普惠金融事业部、文创支行等;调研的企业主要涉及深圳、北京两地,包括莱锦文化创意产业园、隆福寺文创园等。
②2023年末,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2.85万亿元,较2023年增加1.43万亿元,增幅高达99.3%。
③30家银行包含21家主要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及9家文化产业发达地区中小商业银行。
超百万条所得税风险数据如何被识别
统计数据显示,2023年前三季度,河北省共150多万户企业申报企业所得税。面对如此数量的纳税人缴费人、如此庞大的税收数据,仅依靠传统事前审批、事后人工防控的手段,难以实现精准监管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积极探索从信息管税到数字赋税再到智慧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路径,搭建省、市、县、分局“四级联防”体系,多角度设置风险指标,充分发挥不同税务机关在风险防控中的作用,形成以数治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新模式,共识别出103.2万条风险数据,并已消除87.4万条。借助信息化手段,筑牢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防火墙”,需要重点关注五方面内容。
注重分析算法的准确性
面对浩如烟海的涉税数据,需要以有效的分析算法精准识别企业税务风险。因此,河北省税务局深入研究企业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电子发票和税收优惠等数据的关联关系,模拟数据所反映的企业实际生产经营过程,利用准确有效的分析算法还原真实情况、识别风险。例如,在识别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风险时,河北省税务局通过发票电子底账库采集企业外购商品服务的发票数据,结合“金三”系统中纳税人申报的固定资产折旧、人工工资等数据,根据企业会计核算流程,运用企业的投入产出逻辑设计计算公式,推算出企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理的成本费用数额,再与企业实际申报数额进行比对。将差额绝对值和相对比均较大的纳税人确定为重点风险排查对象,组织市、县两级税务机关业务骨干分级应对,省级税务机关全程跟踪督导。
注重信息数据的聚合性
在深入挖掘系统内部数据的同时,河北省税务局积极引用外部数据、公开信息,充实税收风险分析数据来源,通过内外部信息聚合,提高风险分析指向的精准度。举例来说,在管理企业重组及股权转让等高风险事项的过程中,河北省税务局首先通过平台模块获取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管理台账、股东及分红管理台账中近5年的数据,然后利用网络上相对前瞻、权威的数据库查询涉及河北省企业的股权转让数据。最后,将外网查询股权转让价差与台账数据、企业纳税申报转让收益进行对比,并选定差额超过100万元的企业作为重点目标,抽调全省企业所得税业务骨干组织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注重试点任务的前瞻性
作为国家税务总局“跟票管”“按户管”软件的试点单位,软件正式上线后,河北省税务局进一步在省、市两级税务机关探索不合规普通发票税前扣除的风险防控工作,充分利用系统发票数据资源,基于存在“一人控制多户集中开票”“环比突增开票”“大量开具作废发票”和 “大量开具红字发票”等情况的纳税人,筛选一批风险数据,并将这些数据在“跟票管”软件中运行分析,并组织相关税务机关开展风险应对工作。
同时,河北省税务局注重从开票方式、受票方行业等方面入手,开展具有前瞻性的风险排查、识别和应对工作。一方面,以衡水市为试点,从开票方式入手,排查新型开票方式——自然人代开发票的风险,将代开金额较大,货物劳务服务名称与征收品目不一致,且个人所得税税负相对较低的发票作为重点,共排查6000多份疑点发票,经核实确有问题的发票3200多份,准确率达53.3%。另一方面,以石家庄市为试点,从受票方行业特点入手,锁定水泥产品下游行业,结合水泥产品的特性,选取具有增值税税率低、运输距离远、材料配比不合理等特征的水泥产品受票企业,开展水泥产品下游行业取得不合规普通发票专项核查,查补企业所得税900多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及弥补亏损超过2000万元。
注重风险防控的全面性
在探索以数治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新模式的过程中,河北省税务局统筹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和纳税遵从风险,全面有效防控各类风险。多数情况下,企业和税务机关都是在税务风险已经发生后才有所察觉,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为改变这一现状,河北省税务局坚持事前提醒、事中防范的原则,运用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模块设置的59个执法监控指标,对企业正在发生的涉税事项按季监控,对企业已经完成的涉税事项按年扫描,如果发现问题将分期、分批组织整改,尽量减少可能存在的执法风险。
注重典型经验的示范性
案例是最好的教科书。河北省税务局在日常工作中就十分注重发挥案例的作用,并将这一做法带入探索以数治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新模式的过程中,及时总结风险应对经验做法,并进行复制推广,提高全省企业所得税风险应对工作的效率。比如,位于河北邯郸的武安市税务局成功完成了对某钢铁企业股权转让的风险应对工作,形成了一些有益的经验做法,河北省税务局便将这一案例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供各地税务机关参考借鉴。
再比如,在开展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比对工作的过程中,河北省税务局先后选取正定县税务局西平乐税务分局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税务局作为试点单位,根据试点进展情况实时调整风险取数口径,形成“试点—调整—完善—推广”的工作路径,完成了1908条风险的应对工作,入库税款600多万元,入库滞纳金120多万元。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税收优惠政策《税筹小七》为您解答。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持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助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降低经营成本、缓解融资难题。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成长迅速,已成为我国繁荣经济、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2023年,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发展形势,出台了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扶持力度,为广大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再添助力。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决策部署,更加便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从减负担、促融资、助创业三个方面,梳理形成了涵盖39项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内容。具体包括:
一、减免税费负担
1.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2.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4.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
5.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6.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8.小型微利企业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9.个体工商户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10.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11.中小微企业购置设备器具按一定比例一次性税前扣除
12.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13.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4.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15.符合条件的企业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6.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17.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推动普惠金融发展
18.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9.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20.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21.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
22.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3.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4.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25.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6.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27.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8.金融机构向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9.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项目免征增值税
30.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减计企业所得税收入
31.账簿印花税减免
三、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
32.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
33.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
34.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35.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36.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37.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38.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39.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了解更多税收优惠政策请关注《税筹小七》。
受访者朱青系中国人民大学财税研究所首席教授,本文转自3月3日“人大财税研究所”微信公众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从3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可以办理2023年个人所得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哪些新的变化?第一套房没有享受贷款利息第二套房可以享受吗?符合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款项如何抵税?中国人民大学财税研究所首席教授朱青在《央视新闻》对此进行了解读。
1.未享受首套房贷利息扣除,第二套房可以享受吗?
朱青:“什么是首套房的贷款,那么税法也明确规定是纳税人购买住房享受了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纳税人如果第一次没有享受首套房贷款利率,那么第二套房享受了银行的首套房贷款利率,这样的话是仍然可以扣除的。但是一般只能有一套房能够享受税前扣除,说白了就是优惠利率的这个房子的贷款支付的利息是可以税前扣除。”
2.符合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款项如何抵税?
朱青:“公益捐赠呢实际上税前可以扣除的,但是有两个前提条件。一个是要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组织、政府机构。比如像红十字会、青少年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这种公益型组织,纳税人直接的捐赠税前是不能扣除的;第二个前提条件就是要在一定的金额内扣除,不能捐了多少就扣多少。比如说税法要求捐赠税前扣除不能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
3.税前扣除范围逐步扩大,如何惠及更多人群?
朱青:“目前我们的个人所得税法已经有七项专项附加扣除了,最近我们又增加了一个个人养老金的扣除,也就是每个月1000,每个人一年12000。这七项专项附加扣除呢,每个人的情况是不一样的,但是从总的来看,我们七项的范围从国际比较上来看,这个范围基本上都涵盖了个人生活支出以及赡养家庭的基本上都包括了。那么现在还有一项就是个人所得税,从家庭申报角度来看,目前还欠缺的一项就是夫妇双方有一方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工作,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我们个人所得税现在实际上是个人申报没有按家庭申报。除此之外,我们七大扣除,我个人觉得已经比较广泛了。”
(欢迎关注人大重阳新浪微博:@人大重阳 ;微信公众号:rdcy2013)
2023年马上也要到年底了,年关将近,企业又会面临新的税收压力,企业的增值税、所得税、分红税,当然还有一些其他的小税种,但是对于企业来讲最重的就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分红税,若要减少以上几种的税收,有什么合理的办法可以解决吗?当然有的!
面对企业的增值税:可以在税收优惠园区成立有限公司,就想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奖励扶持政策,根据企业缴纳的税款确定返还的比例,返还地方一级留存的30%-80%。企业当月缴纳次月就可以返还,缴纳的税款越多返还的比例就越高!
企业所得税:还可以在税收优惠园区成立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将主体公司的业务转入到新注册的企业上,这样就可以在园区内享受核定征收,现在小规模纳税企业是免征增值税附加税的,只需要缴纳个人经营所得税,个体户在园区的综合税率在1.75%,个人独资企业的综合税率在2.2%,也就是开具一百万左右发票只需要缴纳两万左右的税款。带有完税证明不会汇算清缴。
企业分红可以采用自然人代开的方式,在税收优惠园区代开发票综合税率1.85%-2.5%,综合税率都在百分之三以内,相比20%的分红税也是节约了不少的!
总结:依法纳税,合理节税,守法经营!!!如果您有税务方面的相关需求、欢迎私信、留言,您也可以关注我,不定时的分享避税干货!
本文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有关“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其中提到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文件出处的整理,有需要的朋友可以关注我,后续还有有关个人所得税等方面的文件。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1519514/content.html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2842978/content.html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1522729/content.html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25379/content.html
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484449/content.html
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30886/content.html
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156647/content.html
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1522569/content.html
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204143/content.html
1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1521809/content.html
1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111824/content.html
1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157725/content.html
1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482609/content.html
1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7〕22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35369/content.html
15.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59888/content.html
16.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12223123/content.html
17.《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16209774/content.html
18.《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18353158/content.html
19.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15151117/content.html
2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8133464/content.html
2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52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4244429/content.html
2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13973830/content.html
2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68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4368643/content.html
2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2019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9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50613/content.html
2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85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36789/content.html
2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13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3160/content.html
2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2019 年第 66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25913862/content.html
28.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13973827/content.html
2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22674374/content.html
3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49026/content.html
3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2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49025/content.html
3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6078016/content.html
3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2506/content.html
3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17275566/content.html
35.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2974/content.html
3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 43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3/c17275585/content.html
3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 年第 25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155916/content.html
3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33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1519009/content.html
3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 年第 64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482989/content.html
4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 年第 62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454528/content.html
4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25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496649/content.html
4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68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1522030/content.html
4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 年第 8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63255/content.html
4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97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1523636/content.html
4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25548/content.html
4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 年第 24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6078025/content.html
4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 2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22674375/content.html
4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82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1523130/content.html
4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 年第 40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8133467/content.html
50.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 号)
网址:
http://www.most.gov.cn/kjzc/gjkjzc/qyjsjb/201706/t20170629_133827.html
51.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 195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3496775/content.html
52. 《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41/content.html
53.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10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3978/content.html
54.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9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3819/content.html
5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204143/content.html
5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12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63253/content.html
以上一共56条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政策文件,除了一个来源于中国科技部网站,其他均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关注我,后续还会更新更多相关内容,谢谢支持。
事项一
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必须是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而非间接投资,也不包括投资到“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
事项二
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无需税局备案,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就可以。
事项三
企业自己留存的备查资料主要有:
(1)被投资企业的最新公司章程(企业在证券交易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获得股权的,提供相关记账凭证、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情况说明) ;
(2)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公告、分配表;
(3)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的,留存被投资企业填报的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三《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细表》复印件;
(4)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事项四
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在季度预缴环节就可以享受了。
事项五
关于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的填写:
(1)企业发生投资收益(包括持有及处置收益)如有税会差异,一般情况下通过《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调整。
(2)企业发生持有期间投资收益,如无税会差异并按税法规定为减免税收入的不在《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调整,在《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填报。
(3)如既有税会差异又有按税法规定为减免税的则两张表同时填写。
(4)企业发生处置投资项目如按税法规定确认为损失的,不在《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调整,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进行纳税调整。
事项六
符合免税条件的投资收益是税后利润分配所得,不包括处置及处置以后取得的所得。
事项七
投资于未公开上市的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受12个月期限限制。
事项八
是权益性投资,非债权性投资。
参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 79号)规定:
四、 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2023年4月23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文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该目录在本公告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三、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发展改革、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四、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五、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中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2023年企业所得税政策摘编
第一部分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有关风险准备金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32号)
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和《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按其向会员收取手续费收入的20%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在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依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和《关于明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缴纳比例有关事项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2%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基金总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上述准备金如发生清算、退还,应按规定补征企业所得税。
四、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执行。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于2023年3月上市交易后提取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风险准备金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可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49号)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二、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三、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52号)
企业所得税政策:1.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2.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其他相关事项:
1.本公告所称创新企业cdr,是指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规定的试点企业,以境外股票为基础证券,由存托人签发并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2.本公告所称试点开始之日,是指首只创新企业cdr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发行批文之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
一、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三、本公告第二条所称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中5条(含)以上的永续债:
(一)被投资企业对该项投资具有还本义务;
(二)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
(三)有一定的投资期限;
(四)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五)投资方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六)被投资企业可以赎回,或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赎回;
(七)被投资企业将该项投资计入负债;
(八)该项投资不承担被投资企业股东同等的经营风险;
(九)该项投资的清偿顺序位于被投资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之前。
四、企业发行永续债,应当将其适用的税收处理方法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等发行市场的发行文件中向投资方予以披露。
五、发行永续债的企业对每一永续债产品的税收处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企业对永续债采取的税收处理办法与会计核算方式不一致的,发行方、投资方在进行税收处理时须作出相应纳税调整。
六、本公告所称永续债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或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证券自律组织备案,依照法定程序发行、附赎回(续期)选择权或无明确到期日的债券,包括可续期企业债、可续期公司债、永续债务融资工具(含永续票据)、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等。
七、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2号)
一、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二、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其他事项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中第二条至第五条相关规定处理。保险企业应建立健全手续费及佣金的相关管理制度,并加强手续费及佣金结转扣除的台账管理。
三、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中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税前扣除的政策和第六条同时废止。保险企业2023年度汇算清缴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6号)
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5号)
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第二部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哈萨克斯坦超额利润税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缴纳的超额利润税,属于企业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9]125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和财税[2017]84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应纳入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范围,计算境外税收抵免。
※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自2023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制造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1)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2)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3)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 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 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第三部分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通知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合作交流办关于确定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津财税政〔2019〕14号)确定我市扣除限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1号)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确定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津财税政〔2019〕16号)确定我市扣除限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23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适用于所有转制文化单位。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由中央宣传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并发布名单;地方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地方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和发布名单,并按程序抄送中央宣传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税收减免管理: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享受本项优惠的,由企业留存以下材料备查: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2.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3.《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60号)
一、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下同)运营维护的企业。
二、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三)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四)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五)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
(六)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七)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
一、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铁路债券是指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包括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
一、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23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的条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76号)
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本公告所称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3周岁(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家政服务的机构,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家政服务是指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医疗机构为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提供的照护服务,以及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的保洁、烹饪等服务。
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
---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一、适用对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政策内容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操作流程
(一)享受方式
纳税人通过填写申报表单即可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三)申报要求
1.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外,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3年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2.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3.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上述纳税人如果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一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的情形,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5.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四)相关规定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2023年新设立企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执行。
3.2024年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日期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
四、相关文件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摘要
2023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服务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金融发展局(以下简称“横琴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符合条件的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明确了适用对象、实质性运营的基本条件、监管模式、备查资料等具体要求,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收优惠政策的配套措施,旨在推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背景
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2023年5月1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颁布了《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其中就企业享受合作区符合条件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提出实质性运营的要求。随后,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税务局于5月25日印发了《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2〕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要求细化政策落实措施。
为明确实质性运营具体事项,横琴五部门联合发布1号公告,让企业吃下“定心丸”,对企业于合作区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有了更加明确的标准、对扎根合作区发展有了更加稳定的预期,推动合作区高质量发展,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
我们聚焦上述最新配套政策,特别结合海南自贸港此前出台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具体要求的比较,向大家分享相关重要信息,同时也将持续跟进后续相关政策的最新动向。
关注要点
一、4类企业的实质性运营具体要求
针对于享受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不同适用对象,1号公告的第二、三和四条分别明确了实质性运营的具体要求。
二、实质性运营的四个要素
对注册在合作区且在合作区之外未设立分支机构、享受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居民企业,实质性运营的基本条件可以概括为“四个(要素)在”,即生产经营在合作区、人员在合作区、账务在合作区、财产在合作区,1号公告及其官方解读中均详细说明了这四个要素的具体含义。四个要素的关键要点详见如下整理,同时我们简要对比了与海南自贸港相应四个要素具体含义的区别。
另外,合作区与海南自贸港,对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均视为不符合实质性运营:
1. 不具有生产经营职能,仅承担财务结算、申报纳税、开具发票等功能;
2. 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且无法联系或者联系后无法提供实际经营地址。
三、享受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其他相关要求
针对享受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其他相关要求,如监管模式、备查资料、限定征收方式等,1号公告第五、八、九条及其官方解读中均作了相应明确。在此,我们也简要对比了与海南自贸港的区别。
毕马威观察及建议
自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19号文、17号文出台后,市场主体对文件中“实质性运营”的具体要求投入了极大关注,期盼地方政府能尽快明确相关具体要求,以利企业合理统筹业务、人员、账务、财产等要素,为在合作区长期稳定发展做好铺排计划。本次发布的1号公告,对实质性运营的具体事项予以明确标准,为企业扎根合作区发展有了更加稳定的预期,增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吸引企业落户的竞争优势。我们简要总结了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实务中待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该公告与19号文的开始执行时间存在差异,针对两份文件开始执行的时间差(即2023年1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如何判断此期间在合作区经营企业的实质性运营情况;
对于实质性运营的“生产经营”要素中“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的要求,是否有进一步硬性指标要求进行判定;
对于实质性运营的“生产经营”要素中“要求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合作区”的规定,实务实操时,若企业的业务范围覆盖全国,如何进一步界定“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合作区内,是否有具体界定标准或要求;
对于实质性运营的“人员”要素中“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合作区实际工作”的规定,如何界定“实际工作”的尺度,如累计居住天数等;
综合性集团若采用集团“资金池”形式管理下属公司的资金安排,应如何适配该政策的“财务决策”要素要求;
对于已入驻或计划入驻合作区的企业,我们建议应注意及考虑以下方面:
已入驻合作区企业
仔细对照本次公告中对实质性运营的具体要求与本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匹配度情况,根据资料留存备查的相关要求,尽早着手准备相关留存备查资料,查缺补漏;
关注公司享受税收优惠的实践情况(如主营业务、交易模式、符合条件收入占比等基本要素),以及对政策执行期追溯、征收管理等实操性问题的相关指引进行持续了解。
计划入驻合作企业
应结合实质性运营的具体要求条件、区内外税制差异,以及本企业实际业务布局和运营需要等多方面情况,综合考虑企业入驻合作区的可行性和适用性后,再对企业的业务布局以及业务模式进行合理筹划;
应充分考虑投资控股架构、业务架构运营模式、资金流动性、投融资便利性,结合合作区的相关财税补贴政策,合理安排公司业务以及与之相匹配的人力资源部署和储备工作。
1号文的出台明确了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质性运营的基本概念,体现了“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提出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实质性运营,采取“自行判定、申报承诺、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管理方式,合作区税务局等多部门将加强事中政策辅导和事后风险防控,是进一步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收优惠政策的配套措施,也是助力实施合作区“三大工程”,推动合作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毕马威一直以来关注粤澳深度合作区相关政策的最新动态,乐于为有意向到合作区进行投资的公司提供相应协助工作。毕马威将继续追踪合作区相关政策及细则,给予相关的专业意见和建议,请联系毕马威专业人士获取政策解读及实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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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情形下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免征政策的通知
桂财税〔2023〕5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为对冲疫情带来风险,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稳住市场主体,优化产业结构,加快后疫情时期经济复苏,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若干情形下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免征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在2014—2023年期间已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14〕5号)第六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但免征年限未达5年的企业,自2023年起逐年连续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至前后合计达5年为止。
二、对在2016—2023年期间已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珠江—西江经济带(广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6〕70号)第三条第(四)项第1点规定的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但免征年限未达5年的企业,自2023年起逐年连续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至前后合计达5年为止。
三、对2014—2023年在北部湾经济区新办、2016—2023年在珠江—西江经济带(广西)新办且未适用过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企业,执行以下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对在2021—2025年期间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自其首次符合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所属纳税年度起,逐年连续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
(二)对在2021—2025年期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首年起,逐年连续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
(三)对在2021—2025年期间一直未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且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自2026年起不再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四、以上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自2023年1月1日起至政策印发期间,对企业多缴纳的应减免税款,依企业申请予以退回。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所作出的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企业应缴未缴的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
五、以上政策由自治区财政厅、广西税务局负责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
202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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