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精神卫生工作制度
| 适配人群 | 街道精防专干,居委会精防员,社区精防医生 | 使用场景 | 社区精神卫生,病人动态管理,康复活动组织 |
|---|---|---|---|
| 制定背景 | 怕病人没人管 怕病情变化发现晚 怕乱吃药出问题 怕跑丢了惹麻烦 怕该治的没治上 | ||
| 适用范围 | 街道居委会监护人 | ||
| 职责分工 | 领导小组牵头 街道负责执行 居委会日常盯 监护人天天看 | ||
| 管理规定 | 必须定期随访 必须填记录本 必须有家属陪着看病 必须帮困难户申请药 | ||
| 监督与罚则 | 每月开例会查进度 报表要按时交 不填记录扣分 出事要马上报 查到漏管要重来 | ||
1.成立地区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精神卫生三级管理网络(街道、居委会、监护人),制定工作计划,定期召开例会。
2.开展精神卫生流行病学调查,准确掌握精神病人基本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准确上报精神卫生工作统计报表。
3.开展重点人群的心理卫生咨询、心理行为干预、精神疾病预防等服务,早期发现精神疾患病人。
4.开展对慢性或服用维持剂量药物的精神病人诊治,对新发现或疑似病人应及时转诊至上级专业机构确诊。
5.建立随访制度。定期走访居委会,按疾病分期随访精神病人,及时掌握病情变化、治疗情况、去向,填写随访记录,进行康复治疗指导。
6.指导监护人督促病人按时服药、观察可能出现的药物副反应和精神症状,动员病人参加社区组织的康复活动。
7.病人就诊或医务人员到病人家中诊疗时,应有家属或监护人陪同。
8.做好重点精神病人的管理,防止肇事肇祸事件的发生。
9.对"三无"精神病人登记造册并上报;对生活困难、符合免费服药治疗标准的患者,帮助申请享受、发放免费药物治疗。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精神卫生工作制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传染病登记报告
| 适配人群 | 社区医生,防保科人员,分管公共卫生主任 | 使用场景 | 疫情初筛,疑似病例处置,突发公卫事件 |
|---|---|---|---|
| 制定背景 | 怕漏报传染病,耽误病人救治,也怕疫情扩散。大家报告不统一,有的慢有的错。 | ||
| 适用范围 | 中心所有医护人员,门诊、检验、放射等科室。 | ||
| 职责分工 | 分管主任总负责。自查小组每月查。专职人员收卡、审卡、报卡、登记、督促。 | ||
| 管理规定 | 发现传染病马上报,不能拖不能漏不能错。填卡要字迹清、项目全、地址准。甲类2小时必须报。 | ||
| 监督与罚则 | 每月自查打分,填卡情况纳入绩效。漏报错报扣分,严重按法律处理。培训上岗,新员工先学再干。 | ||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2、责任疫情报告人必须熟悉国家规定的法定传染病病种和报告办法。发现法定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时,要立即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网络直报,特殊疫情根据要求立即电话报告,不迟报、不漏报、不错报,并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3、人员配备及要求
(1)有一名分管主任具体抓传染病报告工作。建立中心传染病报告自查小组,每月定期对中心该项工作进行检查和质量控制。
(2)设有至少一名专职人员负责该项工作。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卡的收集、审核、登记、报告及相关传染病管理工作;并专册登记传报的病例,督促有关科室做好传报工作。
(3)定期组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学习传染病防治知识和相关法规的学习和培训。新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上岗之前,必须进行传染病报告工作的培训。
(4)对不执行本制度或因违反规定造成危害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进行处理。
4、传染病报告卡填报要求
(1)做好门诊登记工作,定期检查填写门诊工作日志,凡发现确诊为传染病时,要在门诊工作日志表上登记患者的详细家庭地址和病名。
(2)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完整的合格的传染病纸质报告卡,包括发病卡、专归卡、死亡卡的报告。
(3)传报卡要求填写准确、完整,要做到字迹清楚,项目齐全。
(4)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单位,按要求进行网络直报工作;无直报条件的单位疫情管理人员收到报告卡后,按报告病种和报告时限的要求先将卡片内容电话报告所在辖市(区)疾控中心,再将传染病报告卡寄出。
(5)卡片的保存。传染病报告卡由录卡单位保留三年。
5、报告病种和报告时限
(1)责任报告单位对甲类传染病和按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及疑似病人,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进行报告。
(2)对其它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如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城镇应于6小时内,农村应于12小时内进行报告。
(3)对丙类传染病和其它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报告。
(4)一旦出现甲类及甲类管理的传染病如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及疑似病人、或罕见疾病、新发疾病及其它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疾病的传染病疫情,需立即电话告知所在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5)个别病种的确认须由相关单位认可后方能上报。
①脊髓灰质炎,要由国家确认实验室进行审核确认。
②甲类传染病及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须由有确认权限的单位或实验室进行审核确认。
③艾滋病应由省级有确认权限的单位或实验室进行审核确认。
(6)每月5日前检查追踪上月已报病例卡片的诊断变化和转归情况,如疑似病例改为确诊病例或排除,未分型改为已分型、死亡等,要对原报告卡进行订正报告。
(7)在传染病漏报检查和暴发调查中发生的未报告病例,要及时补充录入。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精神卫生工作制度:某社区卫生服务消防安全
| 适配人群 | 科室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危化品管理员 | 使用场景 | 治安防范,明火作业,危化品管理 |
|---|---|---|---|
| 制定背景 | 办公室东西老丢,火电用得不安全,怕出事伤人伤物。 | ||
| 适用范围 | 全体工作人员,各科室日常办公和操作现场。 | ||
| 职责分工 | 各科室负责人带头管,员工自己守规矩,中心抽查监督。 | ||
| 管理规定 | 上岗要证,火源要批,危险品专人管,贵重物不放桌上,下班断水电关门窗。 | ||
| 监督与罚则 | 每月查一次记录,发现没做到就提醒整改,再犯要登记,出事马上报中心并留现场。 | ||
第一条 做好治安防范工作,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公共物品保管,防止丢失。
第二条 从事电工、驾驶等工作人员,必须取得上岗证方能上岗。
第三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和腐蚀性物品要设专人保管,严格执行操作常规,防止因管理不当出现意外情况。
第四条 动用明火需书面申报,取得同意后方可使用,非特殊需要禁用电炉。
第五条 加强消防器材和设备管理,定期检查,严防丢失损坏,严禁挪用。保持防火通道通畅,防止堵塞。
第六条 严禁将个人现金及贵重物品存放在办公室或办公桌(柜)内,要加强个人物品保管,防止丢失。
第七条 科室下班前应做好安全防范检查,切断水、电、火源,无人时应及时关窗锁门。
第八条 贵重仪器、设备要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
第九条 发生治安案件和重大治安纠纷要及时报中心主任,并注意保护现场及做好登记。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精神卫生工作制度:社区卫生服务消毒
| 适配人群 | 院感控制人员,消毒专职人员,临床护士,医疗器材管理员,感染科医生,消毒药械操作员 | 使用场景 | 医疗废物处理,传染病人转运,器械清洗消毒,手部卫生管理,环境表面消毒,消毒液配制使用 |
|---|---|---|---|
| 制定背景 | 防止交叉感染 | ||
| 适用范围 | 医院所有科室和工作人员 | ||
| 职责分工 | 院感科牵头,各科室主任执行,护士长日常检查监督 | ||
| 管理规定 | 一次性用品必须毁形处理,传染病人用物随时消毒,手卫生要规范,地面污染马上拖洗 | ||
| 监督与罚则 | 每月查记录,季度考核操作,不达标扣绩效,问题多的科室停岗培训再上岗 | ||
第一条 设专兼职人员负责消毒工作,制定规范,开展消毒灭菌效果的监测
第二条 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用后必须消毒后毁形,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重复使用和回流市场。
第三条 运送传染病人及其污染品、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四条 使用过的医疗器材和用品应先去污染,彻底清洗干净,再消毒或灭菌,其中感染症病人用过的医疗器材和用品,应先消毒,彻底清洗干净,再消毒或灭菌。
第五条 手部皮肤的清洁和消毒,要有专用洗手设备,按手的清洗方法和消毒指征,正确操作。
第六条 地面应及时清扫,保持清洁,有血迹、粪便、体液等污染时,应及时用含氯消毒剂拖洗消毒。
第七条 使用消毒灭菌药械应掌握使用范围、方法、注意事项;消毒灭菌液的使用浓度、配制方法、更换时间、影响消毒灭菌效果的因素。
第八条 开展全员消毒知识和技能培训,掌握消毒知识,严格执行消毒规范。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精神卫生工作制度:社区卫生服务医疗安全
| 适配人群 | 全科医师,社区护士,公卫医师 | 使用场景 | 急诊出诊,转诊处置,药物使用 |
|---|---|---|---|
| 制定背景 | 社区看病乱,安全没保障,医生行为不规范,怕出事。 | ||
| 适用范围 | 福田区所有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 ||
| 职责分工 | 社康中心自己管日常,卫生局负责检查监督,医生护士要守规矩。 | ||
| 管理规定 | 不能超范围看病,病历不能乱改,急救必须马上去,转诊不能拖,b超不准查性别,输液不能随便在外面做。 | ||
| 监督与罚则 | 卫生局定期查,发现问题就罚,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处理,小错改,大错追责,出事故依法办。 | ||
第一条 为维护社区医疗秩序,保障社区医疗安全,规范社区医疗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福田行政区划内依法设立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是指融“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为一体(即六位一体)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
第四条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实行医疗技术准入制度,不得超范围执业。
第五条 医护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并在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注册。
第六条 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
第七条 应当依法书写病历,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门诊病历资料。
第八条 接急救电话或者接到急救请求的,应及时出诊,及时检查并记录患者生命体征,及时记录出诊、接诊时间,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
必要时拨打120急救电话。
第九条 下列情形应当及时转诊并予以记录,不得延误,但必须就地抢救的除外。
1)严重威胁或者可能严重威胁生命健康的颅脑损伤、腹部损伤等急症和重症疾病与损伤;
2)现有技术水平不能明确诊断或者不能及时正确诊断的疾病与损伤;
3)1岁以下和60岁以上病情复杂的患者;
4)社区治疗3天疗效不明显的;
5)需要住院治疗的;
6)甲类传染病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部分乙类传染病或者疑似病例;
7)其他认为应当转诊的。
第十条 严禁下列检查、治疗和预防接种行为:
1)严禁胎儿b超性别检查;
2)严禁擅自在社康中心以外进行输液治疗服务;
3)不得在夜间进行药物过敏试验和青霉素类药物首次注射;
4)不得使用自带注射药物,但患者书面确认且有证据证明自带药物是从上级医疗机构取得并自愿承担药物使用安全责任的除外;
严禁使用自带的需冷藏、避光等特殊保管的注射药物、青霉素、克林霉素、中药清热解毒静脉注射剂、血制品,以及疫苗等生物制品。
5)严禁使用毒、麻等法定限制使用药物和禁忌使用的药物;
6)严禁未经批准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以外进行预防接种。
第十一条 护理人员应当及时记录垂危或者病重患者生命体征和检查结果,密切观察与记录过敏药物皮试者,及时发现和抢救过敏性休克患者,及时处理其他严重不良反应。
第十二条 应当使用所属医疗机构统一采购、配送的药物,不得擅自采购药物。
应当坚持安全、合理、经济用药原则,严格执行药物配伍禁忌规范,熟悉各种药物的禁忌使用规范。
依法履行药物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 依法处理医疗废物。
第十四条 依法履行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依法履行传染病防治义务。
第十五条 依法履行计划生育、慢病防治、健康促进、老年和妇幼保健义务。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纠纷时,应当及时封存相应实物,依法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七条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违反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和《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七条规定,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5款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2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制度其他规定,未造成人身损害结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发生医疗事故致患者死亡或(卫生文秘网:卫生资讯网:卫生健康网:)者残疾的,比照或者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____年4月1日起执行。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精神卫生工作制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围产儿死亡报告
| 适配人群 | 社区卫生中心,妇幼保健所,围产保健协作组 | 使用场景 | 围产儿死亡,死亡补漏,死亡评审 |
|---|---|---|---|
| 制定背景 | 怕漏报围产儿死亡情况,数据不准影响工作改进。 | ||
| 适用范围 |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有相关医护人员。 | ||
| 职责分工 | 中心指定专人负责填表上报,妇幼保健所收表审核,协作组做评审。 | ||
| 管理规定 | 满28周或体重够1000克到出生7天内死亡都要报;死胎死产新生儿死亡都算;计划外引产不算。 | ||
| 监督与罚则 | 每月5号前交表,超时不交要提醒;每年评审一次,记录得留着;培训例会必须参加,不参加要补课。 | ||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围产儿死亡报告制度
1、围产儿死亡是指妊娠满28周(或出生体重≥1000克)至出生后7天的胎儿及新生儿死亡,包括死胎、死产、新生儿死亡,但不包括计划外引产。
2、发生围产儿死亡的医院负责填写《围产儿死亡原因调查表》,于每月5日前报所在辖市(区)妇幼保健所。
3、在家死亡或途中死亡的围产儿,由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填写《围产儿死亡原因调查表》,于每月5日前报辖市(区)妇幼保健所。
4、以上年10月1日-当年9月30日为一个统计年度,每年10月15日补漏的上年死亡数放到下一年度统计。
5、参加相关的工作例会和培训;负责对基层妇幼保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6、加强围产儿死亡补漏和质控工作的管理,围产儿死亡需经过医院、辖市(区)级围产保健协作组评审,质控和死亡评审做到有记录可查。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精神卫生工作制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
| 适配人群 | 临床医师,药师,护士 | 使用场景 | 临床用药监测,药品安全预警,群体不良反应 |
|---|---|---|---|
| 制定背景 | 怕漏报药品出问题,医生护士看到反应不写表,病人受苦没人管。 | ||
| 适用范围 | 全院所有工作人员,开药、发药、打针、管病人都要报。 | ||
| 职责分工 | 药剂科牵头干活,各科室医生护士填表上报,药事会盯着看。 | ||
| 管理规定 | 新反应或严重反应必须填表,写清症状、检查结果、怎么处理的。 | ||
| 监督与罚则 | 药剂科专人收表、查数据、每季度交监测中心;新或重的15天内报,死亡马上报;不报、瞒报、藏材料就处罚。 | ||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一、依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按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制定我院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纳入科室质控管理。在医院药事会下分设"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管理小组",由药剂科负责日常工作。
三、医院工作人员负有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任和义务。
四、医院工作人员发现药品新的不良反应或严重不良反应,应及时详细填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报药剂科。填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时,应详细填写不良反应表现(有临床检验数据的也应填写),及其临床处理措施和处理结果。
五、医院指定药剂科由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医院使用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调查、分析、评价、处理,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每季度集中向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其中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报告,死亡病例须及时报告。
六、医院定期组织对所使用的药品发生的不良反应进行分析、评价,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发现群体不良反应,立即向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
七、医院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处罚。
(一)未按要求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的;
(二)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匿而不报告;
(三)隐瞒药品不良反应资料的。
八、本制度所列用语释义:
(一)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二)新的药品不良反应是指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不良反应。
(三)药品严重不良反应是指因服用药品引起以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
1、引起死亡;
2、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
3、对生命有危险并能够导致人体永久或显着的伤残;
4、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害;
5、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精神卫生工作制度:社区卫生服务资产安全
| 适配人群 | 资产保管员,设备操作员,设备维保员 | 使用场景 | 资产清点,设备操作,设备保养 |
|---|---|---|---|
| 制定背景 | 怕账对不上,东西丢了找不到人,设备乱用容易坏。 | ||
| 适用范围 | 管单位里所有固定资产和操作设备的人。 | ||
| 职责分工 | 资产管理员牵头,使用人执行,部门负责人盯着检查。 | ||
| 管理规定 | 专人管账卡物,上岗要培训,设备要保养,报废得走流程,下班锁门窗。 | ||
| 监督与罚则 | 每季度清点一次,账卡物不对就查原因,没培训上岗扣绩效,丢东西要赔,防盗出事追责。 | ||
第一条 设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三账一卡。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点、核实,作到账账、账卡、账物相符。保管人员变动时,应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条 设备操作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并掌握设备安全使用程序,规范操作。
第三条 定期做好设备保养、维护,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提高设备使用率。
第四条 资产的报废、转让、变价处理,严格执行有关报废的程序和规定并及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第五条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条 加强资产的存放、保管工作,下班后锁好门窗,做好资产的防盗工作。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精神卫生工作制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差错事故防范处理
| 适配人群 | 社区卫生中心主任,医疗康复部负责人,科室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医疗投诉处理,差错事故调查,纠纷责任认定 |
|---|---|---|---|
| 制定背景 | 怕医生出错伤到病人,怕投诉没人管,怕纠纷越闹越大。 | ||
| 适用范围 | 中心所有医生护士和科室。 | ||
| 职责分工 | 主任带头,医疗康复部负责人帮着干,各科负责人一起盯,医务部日常盯着。 | ||
| 管理规定 | 出了事马上报,一级报一级,不能瞒;按条例处理纠纷;差错要分析谁该负责。 | ||
| 监督与罚则 | 医务部查执行情况,接投诉做调查,查实了就处罚,还要整改;不报、瞒报、拖着不改要追责。 | ||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差错事故防范与处理制度
1、成立医疗质量监控组织,由中心主任担任组长,医疗康复部负责人任副组长,中心各科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医务部,负责监督本中心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并做好相关的咨询服务以及医疗纠纷调查、核实工作。
2、制定防范、处理预案,主要内容应是针对容易引发医疗差错事故的医疗质量、医疗技术水平、服务态度等因素制定相应预防措施,进行目标管理。
3、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医疗事故争议。
4、严格执行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医疗事故争议的报告制度。实行医务人员→科室→医疗质量监控组→中心主任报告制度,同时上报辖县卫生行政部门。
5、实行医疗差错事故的责任分析、处罚及整改。
(1)对已发生的医疗差错事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对医务人员、科室在医疗差错事故中的责任进行逐级分析,明确相关责任及程度。
(2)根据责任程度,即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进行相应处罚,并根据造成差错事故的原因,责成责任人、科室、机构进行整改。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精神卫生工作制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生缺陷监测报告
| 适配人群 | 社区卫生医生,妇幼保健人员,基层产科医师 | 使用场景 | 出生缺陷监测,围产儿统计,妇幼保健上报 |
|---|---|---|---|
| 制定背景 | 围产儿缺陷数据老是漏报错报,想把底数摸清楚,让监测更准更全。 | ||
| 适用范围 |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有围产儿监测相关工作。 | ||
| 职责分工 | 中心公卫科牵头,各站医生填表上报,妇幼所负责收表和指导。 | ||
| 管理规定 | 满28周或体重≥1000克的围产儿都要报,死胎死产新生儿死亡都算,双胞胎要分开填卡。 | ||
| 监督与罚则 | 每月5号前交上月表卡,参加例会和培训,质控要有记录,漏报迟报要补正,所里会抽查核对。 | ||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生缺陷监测报告制度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开展出生缺陷监测工作,填写《围产儿情况调查表》、《出生缺陷儿登记卡》。
2、填报范围为辖区内(不管其户口所在地),妊娠满28周(或出生体重≥1000克)至出生后7天的围产儿(包括死胎、死产、新生儿死亡),不包括计划外引产。若双胎或多胎均为缺陷儿,则需每例各填一张《出生缺陷儿登记卡》。
3、以上年10月1日-当年9月30日为一个统计年度。
4、填报单位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围产儿情况调查表》、《出生缺陷儿登记卡》报所在辖市(区)妇幼保健所。
5、参加相关的工作例会和培训;负责对基层妇幼保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6、加强出生缺陷监测的质控管理,做到有记录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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